民间股权投资范例

民间股权投资

民间股权投资范文1

一、吸引股权投资基金对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1.可以帮助区域经济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转型升级。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经济进入一轮调整期,出口增幅放缓甚至出现负增长,房地产的面临严厉的政策调控,在这样一种经济环境下,福建省经济要保持稳定高速增长,必须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行业集中度和企业竞争力。而私募股权基金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行为,将对产业结构调整产生促进效应。中小企业在福建的经济结构中占据重要位置,是福建省经济最具活力的构成,私募股权基金以中小企业为投资对象,是加速中小企业扩张,促进产业整合的一个理想通道。如果福建省能有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业绩优良的企业借助私募股权基金成功实现IPO,将极大优化和提升福建省的企业质量,实现产业升级。

2.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的软环境,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中小企业是福建省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的主要贡献者,但由于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和体制的原因,中小企业面临投资环境、融资环境两难的困境,发展面临瓶颈。而不同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接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可以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满足中小企业成长各阶段对资本的需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有的企业管理经验和战略眼光,其进入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并推动其成长,同时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是对企业股权的长期投资,增加了直接融资的比重,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将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再融资能力。

3.可以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快速提升企业业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东的进入,从被投资企业自身而言,可以帮助其加速成长,用2-3年的时间达到以往可能用10年才能达到的高度。具体表现在:首先,可以帮助企业改善股东结构,建立起有利于上市的企业组织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的各项制度,推动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其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入,其所具有的资本市场的运作经验、产业运作经验和管理经验可以帮助企业在较短的时间里快速成长,提升核心竞争力,并最终带来业绩和公司价值的提升。最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入,还有助于促进企业建立有效的管理层、员工激励制度,提升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

4.加速区域经济增长,增加税收收入股权投资基金的引进推动当地区域经济的事实从天津滨海新区的发展可见一斑。截止2009年10月仅一年多的时间,天津滨海新区利用其政策优势吸引在滨海新区注册的中小股权私募基金和管理公司近200家,认缴资本金近500亿元,形成了有效的聚集效应,促使天津滨海新区快速成为一个活跃的金融中心。此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区域经济的发展的重要意义还直接表现在对当地财政税收收入的贡献上。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有效提高当地区域的税收收入,包括股权私募投资基金自身所缴纳的税收,以及因其所投资企业的发展而带来的税收的增加。

二、我国其他省市股权投资基金优惠政策的分析

各地为了吸引和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纷纷出台了各项政策,着重于从工商、税务、财政、人员激励等多个方面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予以规范并提供优惠支持,下面本文对各地的主要政策进行归纳比较分析。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登记

(1)组织形式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以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形式来设立,各地立法一般都规定了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与合伙制两种形式,但天津市则规定了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四种形式,浙江省则规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采取公司的形式。可见,仅就组织形式而已,天津给予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多的选择性和灵活性。

(2)注册资本的要求,各地一般都是分股权投资公司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规定注册资本,从各地规定来看,一般都要求以货币出资,但注册资本标准并不一致。其中,以天津的规定为例我们来加以分析。天津的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在本市注册并经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中每个机构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每个自然人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对首期缴付比例的规定。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到位后,应由规定条件的托管银行托管。凡资本规模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须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凡注册(认缴)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的股权投资企业,须向市备案办申请备案,且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需要附带备案。经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才可享受《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从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可见,其总注册资本的规定与其他省市基本一致,但其首期出资、每个机构出资人、自然人出资人的最低出资额等方面的规定则较深圳等地的规定要求更低,具有较明显的吸引力。

2.税收优惠

税收是影响股权投资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2007年2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于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可以将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且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同时,从所投资企业获取的股息及红利利息均被视为税后收益而无须纳税。虽然国家有相关规定,但由于其适用范围受到限制,各地陆续出台了自己的税收鼓励政策。以天津市为例:

(1)所得税方面规定:对于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适用税率为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对于公司制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p#分页标题#e#

(2)营业税方面规定: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

3.其他奖励和补贴

为了能够吸收股权投资类企业,各地还相继出台了很多奖励和补贴政策。具体包括:

(1)资金奖励。如深圳市规定,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5年内不得迁离深圳。此外,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可根据其对我市经济贡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这些奖励是很有力度的。

(2)给管理人员的政策。天津市规定,基金管理机构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深圳市则规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3)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疆自治区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公司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4)办公用房优惠。如深圳市规定: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天津市则规定:基金管理机构购建新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福建省吸引股权投资基金的若干政策建议

福建省在吸引股权投资基金落地的工作上明显滞后,因此有必要抓住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平潭综合试验区的契机,大力吸引股权投资基金,为福建省区域经济的发展增加助力。为此,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对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应当认识到吸引股权投资公司对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发展和引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当作新形势下的招商引资工作来抓,努力创造条件。福建应当学习天津、深圳、上海、重庆乃至新疆的经验,一要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方式组建自己的基金;二要利用好本地人民币闲散资金,鼓励并引导本地民间闲散资金组成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本地落地注册;三要吸引外省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福建投资。四要想办法把已注册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地的本土企业吸引回来。

2.加强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建设,尽快出台吸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优惠政策对福建省而言,制约其股权投资基金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因此,建议福建省借助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平潭综合试验区的契机,尽快出台统一的《福建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办法》,放开政策限制,大胆借鉴各地乃至国外的有益经验,在工商登记、税收政策、财政政策、落户奖励、基金募集与退出、住房补贴、人才激励、项目对接等方面出台一揽子配套措施与法规,为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构建健全的法制基础,保护股权投资基金的利益。

民间股权投资范文2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小企业;融资

上世纪四十年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美国出现,经过几十年发展,成为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到九十年代,开始正规的运作。随着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入,以及证券市场的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断发展。私募股权投资是对民间资本的筹集和投资,通过非正式方式,募集资本,属于一种资本管理和投资方式,也是重要的金融创新。私募股权投资对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是融资难的问题,这与内外各方面的因素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被作为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瓶颈的一个重要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对民营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的价值。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中小企业的促进作用

1.1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实体经济、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作为一项金融创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实体经济提供新的金融方式,同时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中也有积极的作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激活地方金融市场,促进多层次投融资市场的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产生,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帮助解决普遍存在的融资难问题。对于轻资产企业、高科技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作用更加明显。在一定时期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持续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一些轻资产企业、高科技企业,抵押物相对不足,资产规模小,但掌握着突出的技术和服务。借贷产生过高的负债,使财务风险增加[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避免现金流断裂,注入资金,向被投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提高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力。推动、辅导企业上市或并购,促进基金管理企业、投资者共同获得收益,实现基金管理企业、投资者、企业的共赢。我国中小企业蓬勃发展,中小企业数量庞大,在经济社会中作出重要的贡献。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相对较小。仍需要进一步关注与思考融资困境的企业,赢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2有利于中小企业价值创造

过去中国互联网业最大规模的私募股权融资,是盛大网络,从获取软银亚洲的注资后,第二年在纳斯达克上市。到软银亚洲撤出盛大时,企业价值增长了将近14倍。良性发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被投企业、基金管理企业、出资人共同获益。同时,实现三方“共赢”的方式,有许多的因素,主要是进行了价值创造[2]。私募股权投资是积极的资金提供者。这与“价值发现”的投资存在差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价值创造的过程,就是企业价值的加速增长过程。提供投后附加值的能力,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盈利能力来源。在与合作伙伴合作的基础上,创造价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激发企业的潜在成长性,促进企业的持续经营,提升获益能力。成功收购股权,是价值增加的开始。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后,改善被投企业的的经营管理,整合资源与服务,从而提升企业经营效率和创造利润的能力。

1.3有利于中小企业获得专业化支持

在中小企业的初期创业阶段,大部分属于粗放型的经营方式。创业时期的中小企业,往往处于不完善的财务体系、管理制度、企业运营价值链等,导致产权不清、管理混乱等等各种问题的出现,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不利。这些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获得专业化的经营管理支持。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提供专业的增值服务[3]。由于中小企业的初期创业时期,进入资本市场的难度大,很难获得丰富的社会资源,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高质量的信息资源、筹资渠道、政府关系资源、人才资源等,能够促进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通过基金管理机构,能够改善社会环境,构建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构建建立多元化的社会关系。从而共享更多社会资源。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帮助中小企业,与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合作[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中小企业带来了多种优势,以及价值创造的本质,因此,对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结果甚至可能有决定性的影响。中小企业应抓住机遇,利用基金管理公司资源,适时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改进运营价值链、财务控制体系、内部治理结构,实现中小企业的跨越式发展。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中小企业的风险影响

2.1不规范运作带来的风险

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投融资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可能存在投资人、被投资企业的利益不一致,带来企业运作的风险。需要专业人士进行规范。明确投资人、被投资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制作规范的投融资合同,加强风险的防范[5]。明确约定投资企业董事会席位的分配、投资阶段、投资工具的选择等等。避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后期运作中,出现不必要的损耗。

2.2价值评估带来的风险

在被投资企业中,投资方的股权比重,依据对被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应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价值评估的风险。价值评估过高,投资机构对被投资企业的预期过高,如果被投资企业无法达到预期,达成资本市场目标、经营目标,可能不仅损失利益,甚至导致破产清算。如果价值评估过低,原始股东的股权比例被稀释,不能体现被投资企业的真正价值,也影响利益的增加[6]。因此,需要合理确定评估价值,通过沟通协商、行业分析、调查等,明确被投资企业的价值,避免过高或者过低。

2.3退出过程中的风险

中小企业应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其退出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现行的境内主板市场,有严格的上市标准。严格的要求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比例、企业经营业绩、股本总额等等。国内注册制还未执行。新设立的创业板市场“僧多粥少”。中小企业很难登陆主板市场。在引入私募股权资本中,中小企业要避免盲目承诺上市周期,防止增加企业经营风险。

3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建议

3.1中小企业要有清醒的自我认知

在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中小企业需要能够合理定位,清楚认识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明确自身的优势,在与基金管理机构团队进行沟通时,可以充分体现企业的优势,从而获得关注,吸引投资团队,帮助与支持企业的发展[7]。中小企业要进行同业横向对比,研究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业务的开展情况,所处行业的发展态势,并且明确企业的“短板”。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时机,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促进企业的快速成长。中小企业也要充分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机制和运行过程,能够知己知彼,才能成功引入基金。中小企业和基金管理机构都希望获得最大化的利益,因此商谈的过程,也就是双方的博弈过程。正是中小企业和基金管理机构的博弈,决定了最终的对赌协议、投资协议、框架协议等等。中小企业要获得商讨的主动,就要充分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从而获取对方的支持。

3.2中小企业要积极主动推介

中小企业需要重视自我宣传与展示,才能提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引入成功率。做好营销策划,积极主动推介企业自身。中小企业可以有针对性地主动发送投资邀请函。可以积极参与投融资对接会、各种展会等。也可以通过一些中介机构,推介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负责人与投资机构接触,进行初步交流。利用地方产权交易中心、投资银行、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向基金管理机构推介中小企业[8]。中小企业需要制定完备的商业计划书,全面、简洁,明确企业的过去、现在及未来发展规划,帮助基金管理机构了解企业。

3.3打造优质团队

中小企业要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提是要通过基金管理机构的评估。基金管理机构会收集和考察中小企业的各项信息,比如企业的上下游关系、行业内的政策、行业的发展趋势等等,进而评估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价值[9]。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提升产品和服务竞争力十分重要。中小企业必须打造优质的企业团队。基金管理机构考察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企业团队、产品或服务。在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中小企业需要提高行业竞争力,保持竞争优势,重点打造优质团队,从而保障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中小企业有优质的团队,能够合理规划自身的经营目标,以及战略性经营计划,并在企业的发展中能够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从中了解企业的盈利模式。中小企业对资金的管理、运用等能力,都可以体现在清晰的盈利模式中。基金管理机构对此进行评估[10]。越是有优势的产品与服务,有行业地位,有竞争力的研发,也是能够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青睐。

3.4政府加强引导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和应用过程中,政府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引导,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有效管理,帮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政府要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发挥宏观指导与调控的职能,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政策支持,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的优惠政策,完善政府出资引导机制,放宽机构投资者准入等。同时要加强股权投资的监管,完善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模式,规范投资行为,为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总之,融资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仅拓展了融资渠道,并且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创造就业、培养企业家、促进创新、经济增长的推动力。私募股权基金是资本市场制度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中小企业的带动作用,正确处理风险,加强风险管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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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管理及风险管理研究[J].消费导刊,2019,(41):193-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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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志卫.浅谈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与控制[J].经营者,2019,33(21):183-184,189.

[8]邵志燊.浅析企业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控[J].财会学习,2019,(27):118,120.

[9]王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研究[J].投资与创业,2019,(8):10-11.

民间股权投资范文3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种组织形态困境观察

纵向浏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业组织形态的比重与走向,发现在2007年《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实施后,虽然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了较大幅度增长,但是总量所占数量比例较少,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而除2006年经国务院特批成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外,信托(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鲜有出现。①三种商事组织形态不均衡的发展,恰恰是对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生长法律环境的映射,沉淀三种组织形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现实运行中面临的困境,助力于明确立法修订及完善工作的靶向。

(一)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困境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最早出现并相对成熟的组织形态,尤其是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初期,对于增强出资人信心,培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成熟和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公司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态,而基金本身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实际上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是多个投资者采用集合投资的方式共同投资所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在公司型基金中,投资者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则以全部资产为限对自身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组织因其对出资人的保护、完善的治理结构、成熟的救济措施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优势。而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出资人与管理人在“控制权-受益权”、“投资效益-报酬激励”的特别诉求,可以通过“意思自治”约定而成的《公司章程》以及《委托管理协议》中实现。然而,公司型组织形态被人诟病最多的是其“双重征税”制度,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比,二者的差别在于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差异。有限合伙企业实施“穿透税率”,也就是说,在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层面不发生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向出资人分配利润时如果出资人为公司,则需要再次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出资人为个人时需要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由此,一次投资行为产生了两次征税的事实。对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2月15日联合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该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目的在于消除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收效微弱。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主要针对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属于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行为,在实务操作中,成功投资案例回报率常常是初始投资总额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所以仅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成功的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仍然摆脱不了“双重征税”的困境。

(二)信托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移植困境

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进我国后,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环境和信用机制,导致信托型基金异化为“契约型”基金。而唯一采取契约型组织形态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正常运行,在此之后,几乎没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契约型组织形态。症结在于:第一,契约型组织形态产生的较大的成本导致出资人知情权受限,基金出资人为降低道德风险过度干涉管理人的自主管理权,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丧失制度价值。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无法建立高度信义关系,基金出资人几乎全部进入基金管理公司,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日常投资决策,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存实亡。第二,由于信托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法律主体资格,导致其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只能以基金管理公司名义进行,由此形成了“隐名出资”的问题。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已经完成的对外投资中,其中一项是对成都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银行的股东必须连续盈利3年,显然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经银监会特批后,方完成成都商业银行股权投资。由于上述原因,在实践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和管理人通过订立信托契约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人作为显名基金资产所有人,负责基金的管理操作,获得收益后出资人根据信托契约取得投资收益。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而言,一旦选择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法律物权归属上就意味全部资金已经归基金管理人所有。基金管理人如果因为自身事务出现债务困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必然遭受损害。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司法中商事审判原则并未确立,所以即便出资人及时采取诉讼救济手段,也仅能适用民事赔偿原则得到微弱的补偿,无法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以及其收益获得有效、全面的司法保护。〔1〕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出资人带来的巨大风险以及出资人为应对该风险而对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权利的侵占,导致了继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之后,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鲜有人问津信托(契约)型商事组织形态。

(三)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义困境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型基金),即由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而共同设立,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不参与基金的管理运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直接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型。由于该组织形态将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排除在投资决策机制之外以及“穿透税制”的特性,使其从产生之日起便与风险投资行为伴生,时至今日成为现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类型之一,特别是在股权投资产业最为发达的美国,有限合伙制已经成为主导的基金组织形态。然而2007年至今,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践运行效果与立法预期出现了差距。如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和普通合伙人(管理人)信息严重不对称、普通合伙人资质难以确认、无限责任实现路径不清晰等等。由于对普通合伙人(管理人)配套约束制度的缺失,导致“出资人”和“出智人”失去了平衡,扩大了成本,动摇了有限合伙制度中的出资人与管理人的信任基础,限制了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持续发展。我国《合伙企业法》尚无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完整规范,无法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进一步影响了有限合伙型基金的运作效益。在实务中常常看到由注册资本100万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无限合伙人,管理上亿资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此规避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尤其是掌握实际决策权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的追诉,巨大的利益和薄弱的归责机制之间的失衡必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逆向选择频发。#p#分页标题#e#

二、回归商事组织形态法学原理分析与组织形态功能性比较观察

法学应回应现实生活中提出的问题,面对三种组织形态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发展困境,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法学原理角度观察,并对三种组织形态功能差异性给予准确定位,有针对性地消解因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的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商事组织法律制度的失衡。

(一)商事组织形态法学原理的分析

良好的商事组织立法体系需要实现以下目标:其一,考虑到不同的商事主体的需求。由于从事商事主体的资产规模、决策机制、风险控制的要求不同,立法者在倾听多方利益参与群体各自内在情况的基础上,提供不同的组织形式,以满足不同商事主体进入商事交易的诉求;其二,不同的组织形式间成本适度。基于商事主体所从事商事活动的规模以及对市场造成的外部影响的差异,立法者需要平衡不同组织形式之间的成本,使其商事交易的成本适度,避免由于对于组织形态不同选择产生交易成本的偏离,保证各类型组织形态的适度竞争性;〔2〕其三,为不同商事判断能力的商事主体提供法律关怀。兼顾风险认知与教育薄弱的弱势金融产品受众的公平权益,明确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边界,为其提供最低法律保障,确保商事交易的相对稳定。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态功能性比较观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商事企业,可以把其法律组织形态界定为,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独立参与商事法律关系并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和责任的结构组织形态。从既有的法律空间看,可以承载或可供选择的企业形态有三种,即公司制、信托契约型与有限合伙制。“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基金,投资者即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对外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其在管理与税收方面的优势而备受私募基金的青睐,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享有企业的管理权,对外代表企业从事商事活动,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基金持有人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对基金承担责任,但持有该基金份额的管理人按基金契约承担无限责任的除外。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按照所签订契约处置基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①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契约)三种商事组织形态对于“控制权的争夺”、“利润分配的机制”、“基金运行的成本”、“管理人声誉的保有”四个功能性方面给予差异性的安排,正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和管理人在选择组织形态时权衡的标尺。而最终选择何种组织形态,取决于出资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力量博弈,也有赖于立法者提供的清单中各商事组织形态的运行成本、风险分担是否安排适度,以及本土信用环境的成熟与否。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立法体系的完善路径

良好的立法者并非提供单一商事组织形态,而是倾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中各利益主体的诉求,立足于保有各组织形态的竞争力,均衡运行成本、控制权及利润分配机制,为商事主体提供可供选择的差异性的组织形态清单,同时努力提升本土信用环境的成熟。而商事组织形态最终的选择权应该交由利益相关者根据自身利益博弈结果自愿选择,以此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的内在需求。但如果立法者提供的商事组织形态在“控制权的争夺”、“利润分配的机制”、“基金运行的成本”、“管理人声誉的保有”四个功能性方面明显失衡,也会扼杀商事组织形态之间合理的竞争力,导致商事主体被迫选择单一商事组织形态后,再通过内部契约重新校正。这有违于商事立法节约谈判成本、便捷交易的初衷,增大了交易成本。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的成长可以说是我国商事组织立法体系生长的一个缩影,这一历程中难免存在立法零散与市场经验不足的欠缺,经由观察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发展的困境和梳理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立法体系经验,可以归结以下几点基本理念和具体立法建议:

(一)商事组织形态立法体系完善的基本理念

其一,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的选择,必须理性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基本原理。良好的商事组织形态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到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满足不同商事主体进入商事交易的诉求,照顾到多方利益参与群体各自内在的情况,以此提供不同的商事组织形态,差异化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其次,不同的商事组织形式之间应该成本适度,避免由于对于组织形态不同选择产生交易成本的偏离;最后,为不同商事判断能力的商事主体提供法律关怀,提供最低法律保障,保障商事交易秩序安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商事组织形态的选择取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与管理人,即“出资者”与“出智者”博弈的结果,需要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等级,组织形态的运营成本等方面最终确定。目前既有的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信托(契约)型的商事法律组织立法清单充分满足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但是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三种组织形态功能的充分展现,需要依赖系统化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信用机制环境,只有在良好的法律和信用体系下,组织形态才能保障私募股权按投资基金内在价值诉求的实现,否则将会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背负着先天性缺陷而步履蹒跚,不仅不利于其功能的发挥,还可能引发潜在的风险。

其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态递进式的演化路径及其所占比重变化,受制于其所在资本市场的传统商事理念、行业成熟度、信用环境、法律体系的变化,立法者必须基于对本土商事环境的全面深刻观察,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及时对商事活动中的试错予以纠正,①以确保能够为商事主体提供一份满足不同商事主体需求、成本适度、给予不同商事判断能力的商事主体提供法律关怀的商事组织形态清单,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其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该确立政府适度监管理念。我国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自愿监管”模式,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己意志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地方金融服务局备案。②自愿监管减少了政府干预,推动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但是在2011年民间借贷危机中1059家有限合伙型基金较大面积地发生了非法集资问题,③针对此有必要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确立政府适度监管。适度监管是指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以保证融资便利为前提,不得以通过监管而压制、限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竞争和发展活力。〔3〕金融危机后,美国前财政部长梅里特•保尔森在《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蓝图》中提出宽松监管时代必须终结,建议构建最为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作为金融改革的一部分,2009年美国《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出台,使得“15名客户豁免”不再适用于任何在美国成立或在美国境内有业务地的基金投资顾问,取而代之是以管理人强制注册、私募发行注册、高管资质核查、反欺诈规则等制度。〔4〕从保护金融市场安全角度,建立政府适度监管制度,明确监管的重点。首先,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保存记录,并不定期检查记录,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提交;其次,授权监管部门可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预测金融风险的原因,根据情况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记录进行专项检查;再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都要向出资人进行信息披露,汇报基金运行的情况等相关财务数据;最后,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归责机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建立规章制度,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如果存在欺诈可能遭受禁制令,限制其从事相关行业,并通过诉讼使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致刑事责任。#p#分页标题#e#

(二)商事组织形态立法体系完善具体立法建议

1.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建议

应该说公司作为我国最为成熟的商事组织形态在内部决策机制、治理结构、投资人保护等方面都具有一定优势,经过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与既有法律体系中各项制度均有合适的对接。目前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运行障碍主要集中于双重征税,我国虽然创造性地建立了“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制度,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双重征税”的问题,但未能从根本上消除“双重征税”给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造成的超额成本。解决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双重征税问题,需要实际考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性。第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商事组织与其他实体性公司不同,其不从事实际经营活动,更近似于一个独立的账户。采取公司组织形态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既独立于基金出资人,同时也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在法律制度上实现“破产隔离”。不因出资人或管理人的债务风险而波及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对稳定性。如果按照现行税法制度进行征税,就会导致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层面需要缴纳一次企业所得税,在对出资人和管理人进行剩余资产分配时又发生一次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单次投资行为产生两次税赋,此现状也违背了税法的初衷。第二,需要考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国民经济的作用。个人或者企业以其自有资产对外进行股权投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汇集了民间财富推动了本国经济发展,促进了本土企业尤其是新兴产业的升级。股权投资行为尤其是针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行为,在各国都是受到鼓励和支持的。所以解决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双重征税问题,从长远来说对我国中小企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大有利益。借鉴美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的成功经验调整现行税赋征收对象,变“主体征税”为“行为征税”,①不再机械地针对于商事主体进行征税,而是考量具体的商事行为。只要是一次股权投资行为,在收回投资收益时征收过所得税,就可以凭借完税凭证豁免重复征税,从而从根本上改变投资行为的双重征税问题,同时也保障了国家税收的稳定。

2.信托(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建议

客观地说,我国是缺乏信托传统和信托精神的,无论是信托制度本身还是由此而衍生的信托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面临移植困境。要改善此种情况,除了需要全面构筑全社会的信用系统外,还需要完善以下制度:其一,首先要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信托公示及对信托财产的登记,使基金财产的权属明晰,确认信托关系的有效成立,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信托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信托关系保持稳固,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安全,同时,还有利于监管机构对信托型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其二,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强制性向基金出资人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对称,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健康稳定发展;一方面对外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证监会的要求,拟上市企业必须披露实际股权持有人,防止关联持股等问题,而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持股是基于投资者的委托,通常认为在被投资企业层面股东关系无法确认。因此,实施信托公示制度,可以妥善解决信托型基金通过股权上市实现收益的问题。

3.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建议

有限合伙型商事组织形态是我国最晚产生的商事组织形态,其表现出蓬勃旺盛的生命力。由于对控制权的重新配置使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获得了日常投资决策权,充分发挥了“智力资本”的优势,推动了基金管理阶层的成熟。但也正是因为其是新型商事组织形态,在很多方面尚不成熟,并且由于我国归责机制的缺位,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滥用身份,侵蚀出资人利益现象屡屡出现。法律需要平衡出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使权利义务能够达到平衡,保护出资人利益是确保该商事组织形态可以在我国持续、稳定发展的根本。

首先,确立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有限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第一,明确信义义务范畴,具体包括:(1)对于其因基金管理而取得的利益或商业机会,都应当向有限合伙人如实披露,并获得其同意;(2)应当避免自己在管理基金的同时与基金进行交易,或代表他人从事有损有限合伙人利益的行为;(3)避免与基金构成竞争。第二,明确信义义务的主体,实践中多数有限合伙型基金中的普通合伙人通常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并由基金管理机构指派专职的投资管理人员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这些投资管理人员只对基金管理公司负有信义义务,而并不直接对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如果在投资基金领域严格遵循此项原则,则可能导致在基金管理人与有限合伙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为履行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而损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为防止此种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证监会专门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其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该规定颇具合理性,亦应当准用于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员。

民间股权投资范文4

(一)融资方面

1.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政府资金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国家科学基金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下资助资金等。政府资金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中之所以重要,主要是由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起步较晚,早期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形式就是政府主导型产业基金。如2006年12月在天津成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获批总规模为200亿元人民币,首期规模为60.8亿元,该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银国际、泰达控股等机构共同出资以契约形式设立,为我国第一只获准试点的私募产业投资基金。

2.机构投资者受到限制。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量庞大,但出于金融系统安全性考虑,国家不允许商业银行将资金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而保险公司成立的本意就是保障被保险人的资金和财产的安全性,因此,国家对保险公司资金进入私募股权市场的比例也有严格的限制,即不得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总资产的5%。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养老金的余额越来越大,而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对养老金的收益率要求更高了。2008年6月,允许全国社保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其投资上限为社保基金管理资金规模的10%。如果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比例再一定程度扩大,养老金的收益会更加丰厚,同时也可以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进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3.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对国内市场冲击大。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对我国私募股权市场的影响显著,海外资金涌入国内会挤占国内资金,投资获利后迅速撤离我国,不能持续为我国经济增长发挥作用。另外,资金大规模的进入和撤出会对我国汇率产生不利影响,从而间接影响我国经济发展。2011年共新设359支可投资中国大陆的私募股权基金,其中中资基金284支,远远超过外资基金的数量,但中资平均单支私募股权基金筹资规模为1.89亿美元,仅为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平均规模的1/3。

(二)运作方面

1.易受国家政策影响。政府主导型的产业基金是我国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一大特色,产业基金的管理者一般都是政府官员或是政府直接委派,因而产业基金的投资行业和区域容易受到国家政策影响,也就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寻找风险收益性价比高的项目,从而使产业基金的经营业绩受到影响,无法充分发挥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作用。2006年12月,经国务院特别批准,主要投资于天津滨海新区和环渤海地区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正式成立,在渤海产业基金的带动下,各地政府纷纷效仿,成立本区域内的产业投资基金,包括广东核电基金、山西能源基金、上海金融基金等产业基金。

2.职业经理人道德风险大。由于我国很大一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是产业基金,其职业经理人一般都是政府任命或国有企业委派,在私募股权基金中没有相应投资份额,私募股权基金也没有为职业经理人提供与业绩相挂钩的绩效奖励,职业经理人在投资成功时得不到高额的业绩报酬;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且没有重大过失时即使投资失败也有政府买单,无需承担责任。因此,他们不会把自己的利益与私募股权基金的经营业绩连在一起,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就不积极,不会努力寻找风险低、回报高的投资项目。而其它作为非产业形势的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会给予基金管理人一定的绩效奖,这时职业经理人为了追求更高的业绩激励,通常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使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风险加大。

3.中资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实力小。与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相比,中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实力显得相当弱小。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至少也管理数百亿美元的资金,如KKR旗下有500多亿美元的资金,黑石也近330亿美元,而我国2010年新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中有235支已经完成首期资金募集,金额共为304.15亿美元,还不如美国黑石旗下的资金多。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平均单笔投资金额较外资私募股权基金低,2010年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平均单笔投资金额为8583万美元,而中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平均单笔投资金额为3393万美元,仅为外资的40%。由于根据《贷款通则》从银行取得的贷款不得进行股权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也不发达,致使中资私募股权基金无法运用财务杠杆提高资金规模,因此受资金实力的影响,中资私募股权基金一般只能投资一些规模比较小的项目,或者是跟随实力雄厚的私募股权基金后面,做一些“跟投项目”。另外,由于中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实力小,无法实施分阶段的投资策略来防范企业家的道德风险,降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风险。

(三)退出渠道方面

1.退出方式单一。我国几乎全部私募股权基金都采用IPO退出方式,虽然理论上,IPO是私募股权基金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但IPO退出方式成本大、手续繁琐、耗时长,只适合于经营业绩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并不是每一笔投资都适合采用IPO的退出方式。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健全,企业只能采取在公开市场发行股份的方式筹集资金,通过IPO退出,私募股权基金可以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创业板IPO的平均回报率高达12.13倍。2010年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共发生了263起退出案例,其中IPO退出案例220起,占比53.65%。从长期看单一的退出方式不利于我国私募股权市场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2.上市条件苛刻。虽然众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采用IPO的退出方式,但目前国内上市条件比较苛刻,其中主板市场上市盈利条件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上市初审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的同意,这就意味着主板市场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不仅主板上市条件高,就连面向中小企业的深证中小板和面向“两高五新”的创业板上市条件也是比较高的。所以说我国上市条件比较苛刻,导致很多中小企业无法上市。

3.创业板发行价和市盈率高。2009年10月23日创业板成功推出,丰富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层次,增加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渠道,220家IPO的VC/PE背景的中国企业中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有63家。但高发行价、高市盈率的现象日益严重。高发行价意味着私募股权基金可以赚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但高发行价就意味着高市盈,高市盈一方面不符合创业板成长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会使小股东的投资风险大大加大。

4.场外市场不发达。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还存在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场外市场进行交易的主要形式是非证券化的实物,交易过程中相关的税费比较高,这就造成场外市场交易成本明显高于股票交易,使一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对场外交易市场望而却步。二是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有关的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对场外交易的监管也很不到位,各个产权交易所各自为政,没有形成规范的全国交易市场,许多投资者对产权交易心怀顾虑,参与产外交易的积极性不高。第三,场外市场地方政府干预过多。大多数地方性场外市场都有财政资金的身影或者是政府通过行政力量促成,部分管理人员也是政府直接委派过去的,这就使场外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很低。第四,我国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目前,我国场外市场比较分散,各个产权交易所缺乏交流,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市场,不利于跨区域股权交易的发展。

(四)监管体系不够成熟

1.监管责任不明确。2002年,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财政部综合司、证监会机构部等十个部门组成的十部委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和制定创业投资行业的有关问题。但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触及面广,涉及部门太多,难免造成政出多门的现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统一都不够。截至2011年末,仅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拟议中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也因种种原因不能达成一致,而且由于不同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出台的政策有些自相矛盾,无形中造成了目前这种各个部门管理分散的情况。

2.监管手段不健全。目前,对内资创业投资企业监管中,发改委负责牵头协调,实行备案管理,对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税收和引导资金的优惠。但是界定税收优惠资格由税务部门负责,给予引导资金优惠由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确定相关标准,所以,发改委很难真正起到管理职能。而涉及到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由商务部负责备案管理,但实际运行中,商务部门并没有管理手段。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其他部门也仅针对交易所和外资流动的具体操作细节进行管理,不能掌控全局。

(五)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准入、组织形式、税收负担和财产产权登记等方面没有专门的法律,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缺乏法律的有效支持。首先,合伙企业法实施存在障碍。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但是法律的具体实施需要国务院来制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另外,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法,基金经理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带来的压力又过大,对《合伙企业法》的实施带来障碍。其次,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存在法律问题。一方面基金设立均需要国务院批准,制约其市场化发展;另一方面,基金虽然采用契约型基金的方式,但在基金管理层面仍采用了公司模式组建渤海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仍存在委托矛盾。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创新

(一)政府增进型功能方面的创新

政府的参与应侧重于种子期和早期创业风险投资,对后期私募股权投资适度参与即可。政府对早期风险投资的支持,应侧重于引导和激励,尽量减少直接干预。直接干预的效果可能不会理想,可持续性不强,同时对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效率也是极大考验。政府在服务过程中,应侧重于解决长期问题,而不是解决短期问题。长期的问题包括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公平有效的法律体系、稳定的资金来源、诚信的社会信用环境等。

(二)投资机制方面的创新

政府应建立相关的产业扶持政策。正确的产业扶持政策可以使企业得以迅速的发展,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直至其自身条件满足进一步向更大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募集资金的要求,于是企业进行IPO,进入证券市场,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变现,完成一轮私募。

(三)资金来源方面的创新

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起一个包含政府、企业、社保基金和社会闲散资金的多元化的资金来源。鉴于我国目前的情况,可能采取以下措施扩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发放科技开发政策性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出面,其宗旨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开发规划,以贷款、投资、参股、委托放款等形式,用无息、低息或贴息等手段支持有潜力的项目;鼓励企业集团与金融界联手,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实业界与金融界的密切合作,扩大资金的来源;准许商业银行适度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建立开放的产业资金市场,积极大胆引进民间资本和外国产业资本。

(四)监管体系方面的创新

应该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尤其是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涉及的税收制度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通过建立健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来规范与约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防范其法律风险,对其进行法律监管。建立专业的监管机构,使其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专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管理,使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从基金受托人的角度考虑,通过投资者监督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五)退出机制方面的创新

民间股权投资范文5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管理

私募的股权基金,主要是指从事于私人股权非上市类公司股权的投资资金。它主要包含着对应非上市的公司股权投资、上市公司的非公开性股权交易这两种形式。在一定程度,私募的股权基金并非是追求于股权的基本收益,是通过管理层的并购与收购、上市等这种形式来实现股权的转让与出售,并从中获取经济收益。俗语讲:“投资有风险、投者需谨慎”。这并的非是危言耸听,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伴随着私募投资行业的持续性发展,私募的股权基金所存在着的各类风险逐渐显现出来。那么,为了能够有效地控制及管理私募的股权基金风险,就需众多私募投资公司能够加以重视,结合以往的运行管理经验,对私募的股权基金风险的管理,开展系统化地研究工作,以能够有效地探索出私募的股权基金风险管理工作最佳的实施路径,开展高效性地、标准化地私募的股权基金各项风险管理工作,从根本上降低私募的股权基金风险,促进私募投资业在金融市场中的良性发展。

一、宏观管理

在私募投资公司股权基金的投资过程中,通常会出现众多的风险因素,而多数是因其缺少宏观上的风险管理。当前,国内创业投资大环境还处于极为不成熟的发展阶段,资本拥有较多的个人并不愿意做投资,以至于风险问题相对较多。宏观管理,多数是在政府性职能部门作用之下予以完成,政府性职能部门通常采用自己惯用方式来做引导性工作,将民间资本有效地引入至市场当中,以实现市场化的运行,对资本市场的建设发展起着一定推动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私募股权的基金投资总体收益来说,风险的宏观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对于私募股权的基金投资实际取向通常可起到一定引导性作用。通过风险宏观管理,私募股权的基金投资期间即可实时化地了解与掌握经济发展的动态变化情况,精准地决定何时投资,将投资的成功率有效提升。

二、营造良好的私募股权性基金的投资环境

虽然,我国目前针对于私募股权的基金投资相关法律早已出台,但是这些法律早已无法满足于私募股权的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现实需求,诈骗等一些不良的行为频繁出现,不仅影响着私募股权的基金投资运运行,还会扰乱整个金融市场秩序,对于我国金融业的持续性发展影响相对较大。故从风险的宏观管理角度来分析,我国相关司法部门需予以高度重视,以能够对众多私募基金投资公司以风险管理提供法制政策上的依据及保障,建立起针对于私募股权的基金投资目前运行环境的相关法律制度。同时,私募股权的基金投资相关机构也应当充分地了解与把握这些法律制度,以能够拿起这些法律武器来有效性地规避与降低私募股权的基金投资风险,营造良好的私募股权性基金的投资环境,提高私募股权的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工作整体的实施效果。

三、做好投资规划

为了能够从根本上提高私募股权性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工作水准,私募投资公司就需站立于全局视角,做好私募股权性基金的投资规划,在进行具体规划期间,必须严格按照金融业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及法律强制性条款,来进行科学地、合理地规划分析;同时,在私募股权性基金的投资总体规划中,还应当针对于私募股权性基金的投资所可能会存在的一些风险予以预测分析,并制定出相应的风险预警防范对策。从而能够以周密地私募股权性基金的投资规划,实施有效性地风险管理,从根本上降低或者规避私募股权性基金的投资风险。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基于私募的股权基金存在着一定风险因素,若不能够加以管控,则必将演变成较为重大的经济事故问题,不仅会影响着私募投资业的进一步发展,更会对整个金融业持续性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故就需私募投资业能够提高对私募的股权基金风险管理工作重视程度,把握住私募的股权基金所潜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充分发挥自己的各项职能作用,全方位管控私募的股权基金风险,促进私募投资业的高效发展。

参考文献:

[1]闫婕.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风险问题探究[J].纳税,2017,11(29):125-126.

民间股权投资范文6

1.推动融资方式创新发展,大力发展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四位一体的融资模式。一是现阶段仍要以信贷融资为主要渠道,积极与全国性银行总行进行合作交流,进一步扩大其对山东信贷投放和资金配置。充分利用金融市场化改革契机,发挥市场机制主导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鼓励省内银行机构与外界展开全方位合作,运用各种金融产品吸引外部资金,在严控风险的同时开展新型融资业务。二是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加强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进行合作,推进省内有条件的公司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推广“区域集优债务融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和地方政府债发行的试点工作,做好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发行工作。三是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率,扩大保险资金在山东的投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四是引进培育给类优质基金及各类资产管理公司,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全方位拓展融资渠道,促进山东融资方式的创新发展。

2.加快资本市场的创新发展,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大力发展股权交易市场。应在原有期权、期货交易的基础上,对交易对象进行扩展,不仅金融资产、大宗产品可以在场内平台进行交易,土地、能源、排放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新兴权益和资本均可以通过场内平台进行交易。充分利用山东的地理优势,将农产品和海洋产品作为新兴的交易标的,在期货市场中进行合约买卖及套期保值,规避现货市场风险。另外,要把股权交易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在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已完成公司制改造的基础上重点提升其功能,将其打造成以资本要素为特征的金融综合交易平台,大力提升山东资本市场发展的深度和广度。

3.全面发展地方金融组织,支持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提高民营金融机构的实力。要进一步完善山东农村信用社、恒丰银行、山东国际信托、齐鲁证券等地方性金融机构的业务结构,扩宽业务范围,增强核心竞争力和风险管控能力,提升自身在行业内的地位和影响力。逐步探索由民间资本设立民营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发挥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改革发展中的作用,优化村镇银行股权结构。

4.提升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金融服务功能。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着力加强与海洋生物、海洋工程、海洋运输、涉海旅游等相关的金融服务创新,加快发展青岛国际航运交易所,推进航运资产证券化,完善海洋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利用青岛市已有基础和蓝色经济区龙头地位,做好机构培育、市场建设、政策创新、环境营造等工作。突出发展以财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高端金融业务,吸引国内外投资理财机构和金融机构聚集,把青岛市建设成为国内领先、面向国际的新兴财富管理中心。在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着力增强对小微企业、环保产业、生态高效农业的金融服务能力。在省会城市群经济圈,依托济南省会城市地位和金融资源优势,将济南建设成为立足山东、辐射周边省份、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黄河中下游地区金融中心。

5.加快金融对外开放,坚持引进来走出去。鼓励全国性金融机构在山东增设分支机构和网点,开展业务创新。吸引境内外金融机构、知名金融控股集团等投资机构等在山东设立地区总部和专业机构。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参股山东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鼓励外资发起设立金融机构。加强与京沪及其他境内外金融中心交流合作,主动承接金融产业转移和金融功能外溢。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以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谈判契机,推进中日韩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金融业务,最终将青岛建成面向日韩的离岸金融中心。

二、加快山东金融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加快金融发展和改革,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对打造山东经济升级版意义十分重大。

1.完善金融业发展竞争激励机制。强化奖励补偿等激励机制的作用,对业务发展优异、风险内控良好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完善国有银行的激励约束和竞争机制,强化银行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利用国有银行的规模优势和综合优势,围绕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新兴服务业,开发合适的融资产品。

2.强化风险控制能力。健全金融监管机制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和执法体系。积极推进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创新,提升山东城商行、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防控能力,降低系统性风险。

3.优化金融发展信用环境。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优化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风气。

4.深化金融机构合作。促进银行与非银行金融结构合作共赢,鼓励通过信托、金融租赁等破解融资瓶颈。支持泰山财险、齐鲁证券抓住信息化、城镇化建设机遇,在产品、业务上寻求突破,塑造品牌,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民间股权投资范文7

 

为落实我市金融强市战略,突出发展金融业,特制定年全市重点金融工作推进方案。   一、年全市金融工作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我市城市跨越转型和“712”目标、“758”战略,深入实施金融强市战略,加速落实金融战略合作协议,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不断探索和拓宽融资方式和渠道,使金融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有较大提升,满足我市经济跨跃式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起支撑我市跨跃发展模式的金融服务体系。   二、年全市金融工作的总目标   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总要求,全力保障产业项目融资,项目融资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加快发展金融业,金融机构储蓄和贷款余额分别增长20%以上,全年新增贷款力争达到或超过70亿元,累计投放达到或超过420亿元,贷款余额300亿元,6家金融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约银行,落实融资额度超过签约额度的40%以上,实施产业项目融资辅导全覆盖。   三、年重点金融工作任务   (一)围绕我市产业调整升级和城市转型跨跃助推,调整信贷结构。把信贷政策重心放在支持产业调整升级、城市转型跨跃上,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继续优化信贷结构,紧紧围绕实施“758”战略和城市转型,加大对鹤岗市重点产业发展升级的金融支持力度,提升对煤电化产业、高端石墨产业和绿色食品产业三大主导产业,新型建材、装备制造、生物制药和林木加工四大支柱产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对外经贸三大新兴产业和“一城一区一带十大园区”建设等领域的金融服务。围绕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指导、辅导基础设施项目、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制定融资计划。 市金融办要密切关注列入在政府工作报告的项目新增融资需求情况,及时根据需求变化,安排项目融资辅导服务,助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市转型跨跃发展。   (二)围绕项目建设年活动,全面落实战略合作协议和项目融资辅导计划。围绕项目建设年活动,大力推进产业项目融资,组织10家银行对接项目148个,融资总需求136.9亿元,其中,与6家金融机构洽谈列入战略合作协议项目45个,融资需求72.7亿元,列入融资辅导项目103个,融资需求64.2亿元。   1.国家开发银行协议融资项目4个;   2.农业发展银行协议融资项目13个、融资辅导项目9个;   3.工商银行协议融资项目7个、融资辅导项目18个;   4.农业银行协议融资项目9个、融资辅导项目12个;   5.中国银行协议融资项目12个、融资辅导项目9个;   6.建设银行协议融资项目14个、融资辅导项目10个;   7.省农村信用联社鹤岗办事处融资辅导项目12个;   8.银行融资辅导项目13个;   9.邮储银行融资辅导项目17个;   10.龙江银行融资辅导项目23个;   各家银行须在一个月内与项目建设单位对接完毕,并上报市金融办。各银行要按照金融战略合作协议项目名录和项目融资辅导目录,通过开展企业财务辅导、实施信用培植、设计综合融资方案、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及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等一系列措施,提升项目获得银行信贷资金和进行其它方式融资的能力,全力服务“项目建设年活动”。   (三)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加快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化改制工作进程,争取列入省联社年度改制计划。继续做好金融招商工作,继续与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布点洽谈,加快引进大型股份制银行、产业基金、政策性担保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把握好政策形势和机遇,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的前期准备工作。继续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摩根大通银行、兴业银行、韩亚银行、太平洋建设集团等国内外知名大型金融机构接触,力求为我市铁路、机场、车站和公路等特大项目建设提供信贷服务,引进综合金融服务。   稳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引进境内外民间资本和战略投资者,推动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扩大规模,增强实力和竞争力。到年年末,力争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超过6.6亿元,当年累放贷款超过15亿元。大力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鼓励境内外民间资本和战略投资者,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切实发挥好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中介服务作用。到年年末,力争发展1-2家。   鼓励发展政府投资公司。支持利用政府特许经营权、经营性土地、盈利性基础设施、矿产资源、林业资源等组成融资载体,发展政府投资公司。推动组建水务投资集团公司,搭建水利设施建设融资平台,服务于农业水利建设。推动组建生态新区投资集团公司,利用松鹤生态新区土地资源等搭建融资平台,服务于生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   探索发展股权投资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内外投资者在我市设立股权投资机构,解决我市企业融资和产权交易问题,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探索进行限售股减持试点。吸引资金流向我市聚集,带动风险投资机构入驻我市,推动我市重点产业发展、企业上市融资。   (四)抢抓政策机遇,努力扩大直接融资。继续大力推进企业上市。抓住我省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契机,筹划成立我市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形成政策支持“联合体”。按照“选拔培育一批、改制完善一批、辅导备案一批、多渠道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全方位、多渠道推进上市工作,力争完成股份制改造2家。力争新增上市辅导备案企业2家以上。积极推动企业债券发行。抓住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契机,全力推动开源城投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债券融资额10亿元。#p#分页标题#e#   (五)继续大力推进金融业金融服务产品创新。努力扩大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继续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和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按照省计划安排,推荐参加我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和集合票据融资。推动股权、应收帐款、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业务扩面增量,积极开展小企业融资、金融仓储等特色产品创新。继续大力推进林权抵押、农房抵押的扩面增量,扩大金融支持农房改造的多种融资模式。   (六)探索推动使用融资租赁、ABS、BOT、PPP等融资模式,为我市基础设施和大型项目建设融资。探索推动融资租赁、ABS(资产证券化)、BOT(投资-经营-移交)、PPP(公私合作融资)等融资模式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大型资源开采等项目建设领域的应用,并鼓励和支持在我市鹤南工业新城建设、松鹤生态新区建设、鹤宝萝产业带等基础设施和大型项目及老城区改造、高架桥建设、市内路网建设等领域进行使用,解决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不足、资金短缺问题。   (七)加强运行监管,努力防范金融风险。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和监督职能,各家金融机构按经济效益和资金安全并重的原则,防范资金风险,推动建立常态化金融债权保护工作机制,继续推动诚信鹤岗建设,建立起目标考核工作制度和机制,形成共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合力,打造中国金融生态城市品牌。进一步加强民间借贷的监测,重点加强对投融资机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贷款咨询、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机构)、房地产行业及项目(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经纪公司)、农业和农产品开发项目及机构、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四、重点金融工作责任机制   由市金融办牵头负总责,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人民银行、鹤岗银监分局及各金融机构和相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组成重点金融工作推进组。   (一)定期调查了解新增产业项目融资需求情况,安排项目融资辅导。   (二)定期召开金融战略框架协议联席会议,督促列入合作计划项目逐项落实信贷计划。   (三)定期组织召开会办会,对融资辅导项目目录中涉及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环评等影响融资问题进行会办。定期督促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无法支持的,协助研究制定其他融资方案。   (四)定期检查推进重点金融工作落实情况。   五、重点金融工作推进机制   (一)牵头单位负责制。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定期组织检查、督促和落实,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单位要每季度协调召集一次联席会议,听取汇报、分析情况、研究问题、部署工作。   (三)工作专报制度。牵头单位要于每月月底,向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进展情况。   (四)督查通报制度。牵头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任务承担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民间股权投资范文8

关键词:投融资模式;高速公路项目;分析

引言

在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的情况下,高速公路建设需求也在不断变化,为了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变化,国内对于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方面重视程度不断提升,而在高速公路的建设过程当中,由于高速公路本身建设特点,因此投资总量较大且资金回收周期极长,这种投资回报收益难以在短期内变现的情况,导致高速公路建设工作长期以来依赖政府投资。而随着当前我国社会经济体系的不断成熟,以及政府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目标的落实,高速公路项目的发展也发生了较大变动,当前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中,政府资本以及社会资本可以共同投资推进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工作,这也促进了了高速公路当前投融资模式的优化,在新的管理形势下,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作可以充分利用多种类型的资本,提高项目建设当中的资金稳定性,避免高速公路建设中存在的资金链断裂风险,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也推动了高速公路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而了解高速公路项目中的财务结构变化,明确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财务区别,对比不同投融资模式下高速公路项目发展问题,进一步优化高速公路项目质量,提高高速公路建设水平,成为了当前的研究热点。

1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中的财务风险

随着政府部门财政资金压力的增加,在高速公路向建设过程当中,高速公路的建设模式有所转变,PPP等项目融资模式的应用,改善了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当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了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灵活性,但是从总体来看,当前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过程当中依旧面临着一定的投资风险,这主要是由于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前景不明朗或者收益方面难以量化分析而存在的风险,尤其是在部分偏远区域开展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作,存在较多的投资风险,民营企业等在进行投资时,有可能面临较大的风险。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过程当中还存在着成本超支风险,这主要是由于在后续的建设过程当中,高速公路项目由于自然因素或者市场经济变动,项目建设工作超出了预期规划,成本支出增多,增加了投资主体的风险。另外在收益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收益性风险,高速公路项目运营过程当中,整体的运营收益方面无法明确带来了一定的风险,这类风险的存在对于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投资带来不利影响,有可能会导致高速公路项目融资难的问题。结合项目建设情况可以发现,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中的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既有预期收益无法达成而导致风险,同时也有经营活动管理不善而带来的财务风险,因此在高速公路项目的投融资工作中,相关财务人员应当根据专业分析,科学开展财务风险的预测工作,以减少高速公路项目中存在的财务风险。

2 高速公路项目不同融资模式财务特点分析

在之前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过程当中,整体的建设过程主要是政府投资以及银行信贷为主,这些融资方式推动了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也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效益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范围的扩大,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过程当中,项目整体的投资规模不断增长,依靠传统的投融资模式来适应高速公路建设需求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在当前的发展中为了推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发展,优化融资模式,高速公路项目的融资模式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当前项目融资模式主要有BOT、TOT、ABS、PPP等项目融资模式。BOT项目融资模式的主要内容是建设-经营-转让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可以与政府签订专门的协议获得特许经营权,企业能够对项目进行专门的建设融资以及后续经营,在到达特许经营期限后,通过协议对政府进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无偿交接。借助这种方式,高速公路项目能够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建设,分散项目的整体风险。这种融资模式下,政府以及民营企业等都可以参与投资,而且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过程当中,项目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企业进行筹集,政府的资金压力有所缓解,并且在这一模式下高速公路项目可以分为筹资以及设计等多个环节,这些不同的环节,可以对不同的经营主体公司进行分包,使得项目风险得到合理控制,避免整体项目风险由某个公司单独承担,提高了社会企业的参与积极性,缓解项目建设过程当中存在的资金问题,然而这一模式在具体的实施过程当中,整体的流程较为复杂,而且由于参与主体较多,因此在前期准备工作当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同时整体的融资成本没有有效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相对较高。BT项目融资模式则是进行了一定的简化,项目投资人进行建设之后不再进行经营,而是直接将项目转交给项目发起人,也就是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过程当中,民营企业等进行投资,并负责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在项目竣工之后直接对政府部门进行交付,而政府部门对民营企业等支付相应的资金。TOT模式为移交-经营-移交,这个过程主要是政府部门的与相应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经营权移交投资企业,企业出具相应的资金,在后期借助该高速公路项目的运营获得收益补偿,政府部门直接利用从企业当中获得的一次性资金用于建设后续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这一项目避免了企业前期投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风险,政府部门也能够通过已经建成的高速公路项目直接获得融资开展后续的高速公路项目,这对于缓解政府部门高速公路运营中的资金压力,提高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在这一过程当中,高速公路项目融资方式是通过经营权的转让,因此能够有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解决资金短缺的情况,提高了交通基础设施的运营水平。但是运用这一方式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即这一方式在当前的国家政策当中缺乏足够的针对性,部分政策之间协调性较差,在具体的项目运营中没有保证性的政策内容,影响了企业参与投资的积极性。而且这一模式对于部分高速公路的项目并不适用,在一些边远地区,投资高速公路运营无法通过收取使用费的方式获得相应的回报,整体的收益较低,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因此对于这一问题应当做好相应规划,以提高高速公路项目运营收益,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相应的项目收益补偿,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信心。TBT是将BOT与TOT相互结合,政府将已经运营一段时间的高速公路项目经营权等转移给投资者,投资者需要对已有的建设项目继续经营,同时还需要继续投资建设并运营待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通过这种方式,投资者前期可以直接通过高速公路项目运营获得受益,缓解了投资者的资金压力。但是运用这种方式,投资者需要在投资过程当中了解项目的运营收益以及后续项目的建设成本,做好衡量评估,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做好投资规划,避免收支不平衡而带来的资金压力。ABS项目融资模式在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过程当中也有所应用,应用这种方式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预期收益进行处理,借助信托公司将建设项目的预期收益作为债券进行发行,以实现资金的募集目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前期就可以获得大量的项目资金,避免了高速公路项目中投资资金回收周期较长的问题,有利于借助民间资本开展项目建设工作。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当中,受限于我国专业人才以及相关制度方面的问题,因此这种模式在具体应用当中,还有可能牵扯到较多的法律问题,而且这一方式还涉及到相应的国际资本,受外汇平衡影响较大。PPP模式在当前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过程当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这一模式下,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进行合作,社会资本方转让或退出股权方式按投资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约定执行。以南通绕城高速公路项目为例,该项目采用了类PPP“股权投资+施工总承包”模式,项目法人:南通市绕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股权设置:南通交投37%;省交通控股30%;社会资本方(中国建筑)33%;政府方股东职责:项目投融资建设及项目公司运营管理由政府方主导,南通交投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项目建设管理,省交通控股负责项目建成通车后的运营管理。社会资本方职责:按公司章程,履行股东职责、享受股东权益。社会资本股权投资为长期,期限不受高速公路经营期限的限制,但项目投入运营后10年内不得转让或退出股权。该项目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及省级投融资平台投资,有效的减少了南通地方政府债务,降低了南通地方政府系统性金融风险。以项目“施工总承包”方作为股权投资的附加条件引入社会资本方,提高了社会资本方参与投资项目的积极性,同时,通过操作简便且合法合规的方式积极对接资质佳、经验足的社会合作者,有效的解决了项目前期社会资本方引入及资本金注入问题。最终,本着做大南通交投经营性资产规模,有利于发挥项目各方资源能力优势的原则,最终将引导社会各方资本深入参与项目投资,将对南通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支出压力产生正面效应,在拓宽项目投资新渠道的同时也提升了南通地方政府公共部门的投资效率。因此,从另一个方面讲,该方案的实施不仅整合了外部优质信用,从而有利于获得大规模、低成本融资,降低负债水平,提升资本实力;而且通过着力构建期限结构匹配的债务融资推动了股权融资的发展,从而最终推动依托项目现金流及信用的融资工具的发展,同时强化了投资责任,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也能提升收益。在此过程当中,政府部门对项目公司借贷工作提供支持,帮助项目公司从银行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由项目公司对贷款本金以及利息进行偿还,在后续的高速公路项目正式建设以及运营过程当中,社会公众通过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等方式,对项目公司进行付费,以此作为资金收入,投资者获得预期收益。应用这种方式提高了政府公共部门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力度,社会资本在项目的设计以及建设过程当中能够积极参与,减少了项目成本费用。如何确保参与项目的社会资质符合要求,以及如何就投标企业的标准方面进行设置,也是应当关注的重点,而且注册的项目公司内部的组织形式较为复杂,如何协调好整体的收益分配情况,成为了运用这一模式当中需要考虑的主要内容,在这一模式下,参与投资的主体较多,因此有可能在财务管理中存在财务数据造假等问题,需要对这一问题加以防范,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3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投资环境优化措施

首先政府部门应当做好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扶持力度,从长期发展性出发,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政策扶持方面进行优化,在保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公益属性的同时,对民营企业等投资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投融资体制的改革,提高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投资收益,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运营方面做好政策完善,保障高速公路运营收益,从而减少告诉公路项目投资风险,降低高速公路项目融资难度。其次,社会资本如民营企业等,在参与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过程当中,应当做好风险的可行性分析,根据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展开专门调研,避免前期投资的盲目性,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作出投资决策,保证投资的稳定性。在高速公路项目投资环境优化过程当中,金融机构如银行等还应该建立专门的风险防范机制,对于债务违约风险的做好专门的风险评估,及时规避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保证金融机构体系的稳定性,在开展贷款活动时,应当做好贷款企业资质评估,并且就贷款利息方面进行调整,保证收益稳定性。

4 结语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作,应当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合适的项目融资模式,保证高速公路项目的顺利建设。

参考文献

[1] 张大坤,仰沈琴,叶年炜.不同投融资模式下的高速公路项目财务分析[J].城市道桥与防洪,2019(12):204-206+22-23.

[2] 吕伟.BOT模式下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J].黑龙江交通科技,2020,43(02):202-203+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