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技术范例

金融监管技术

金融监管技术范文1

摘要:金融科技的运用能够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进而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但同时也使服务方式虚拟化、业务边界模糊化,给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和挑战。在迫切需要加强金融科技监管这一背景下,监管方的严格力度、金融科技企业的遵守情况以及监管技术的创新是金融科技监管能否提高监管质量的关键因素,本文从监管的多个案例分析,探究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实行情况,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金融科技;监管创新;监管质量

一、引言

金融科技是指通过利用相关科技手段使得金融行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从传统走向创新,能够有效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经过十余年的发展,金融科技现已成为推动我国金融转型升级的不可或缺的工具。金融科技的不断创新值得赞叹,但其同时在不断触碰着现有监管体制的界限,引人深思。因此监管部门现如今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及时有效的监管,如何加强对金融科技的管控。我国不断改革金融科技监管制度来应对不停创新的金融科技所造成的问题。从一开始比较重视对商业银行网络支付业务的监管,再到对金融科技机构网络借贷、支付业务的监管,我国监管部门逐步推出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实现了监管成本的降低和监管效率的提升。然监金融科技监管需要全方位实施,不仅需要监管部门的严格执行,还需要金融科技严格遵守监管制度,其监管技术也需要不断地创新,跟上时代变革的步伐。本文从严格监管、严格遵守监管制度、监管技术创新三个方面出发,对金融科技监管进行多案例分析,这为提高金融科技监管质量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相关文献综述

科技给金融业带来巨大变革,金融环境也都发生着改变,金融结构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滞后,监管能力与发展的情况不匹配,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倒逼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现象越来越显著。国内外学者都认为金融科技监管的相关问题颇有研究价值,对其进行了许多探讨分析,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现阶段,国内外学术界对金融科技发展阶段的认识基本达成一致,从互联网(IT)技术对金融行业的促进和转型角度可分为三个阶段,Amer(2015)指出1866—1986年是起始阶段,该阶段由于通信技术的萌芽使得金融业出现全球化现象:1987—2008年为发展期,该阶段互联网技术被各个金融机构广泛应用于办公,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服务效率:2009年至今,该阶段进入繁荣期,在上一阶段的基础上,移动通信技术的出现使得金融服务和交易更加灵活、便捷,国内学者孙娜(2018)也指出,金融科技发展的初始阶段是金融IT阶段,该阶段金融机构使用互联网技术来实现线上办公和处理业务,第二阶段为互联网金融阶段,该阶段改变了金融服务渠道,消费者可以实时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线上服务,而金融机构也可以利用搜集到的消费者数据实现精准营销和信息共享,第三阶段是金融科技阶段,在该阶段科技与金融相辅相成。本文基于前人的成果,主要从金融科技风险、国内金融监管现状、金融科技监管发展路径等三个方面进行综述。从当前的研究成果来看,监管方的严格力度、监管技术的创新以及金融科技企业能否遵守法律法规制度是金融科技监管能否提高监管质量的关键因素。相较于金融科技新业态的飞速发展,我国对金融科技业务的金融监管总体较为宽松,或将对金融稳定带来一定风险(陈鸽,2020)。而国内监管理念滞后、监管体系尚不完善是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李桦,2020)。金融科技公司的入局为我国金融参与主体提供了更多选择,展现出独特的实践特征,但与此同时也加大了风险暴露头寸(尹若晗、陈向阳,2021)。金融科技行业需要密切关注和防范欺诈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恶性竞争风险、隐私泄露风险和技术风险等风险以实行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吴圣金、叶国安,2021)。金融科技监管基于区块链与人工智能技术能够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业有效发展。然而现行金融科技监管随着科技发展的压力出现“真空”现象(郭晓春,2021)。区块链技术可以说是金融科技的核心技术和重点技术,许多发达国家用“区块链+监管”的思想构建“法链”监管模式,通过创建新的金融监管体系,以此达到完善金融监管目标的目的(王海波、马金伟,2019)。关于沙箱监管的运行机理,吴凌翔(2017)认为,沙箱监管形象地描绘了在一个宽松的实验环境内,通过简化市场准入条件提升监管弹性,从而加速金融科技产业的运营与发展。杨志超(2020)研究发现:沙箱监管所创设的“安全空间”能够让金融科技企业豁免法律规制的同时,获得监管者的指导,这将有益于金融科技服务创新与监管策略创新。在我国是否有必要引入沙箱监管这一问题上,学者们大多给出肯定答案。柴瑞娟(2017)认为,科技安全风险与传统金融风险叠加的金融科技,对我国现行监管模式造成了严峻挑战,亟待借鉴沙箱监管的有益措施。黄震、张夏明(2017)强调,沙箱监管虽不足以颠覆传统的监管体系,但政府仍需在技术层面进行监管赋能。岳彩申、陈秋竹(2019)指出:当前交互性、动态性、试验性的金融科技监管趋势十分明显,引入沙箱监管的政策考量正当其时。

三、金融科技发展现状

在科技给金融业带来的巨大变革下,金融风险结构和环境也都发生了改变。国内外学者对金融科技监管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本文在对这些成果进行系统总结的基础上,主要从金融科技风险、国内金融监管现状、金融科技监管发展路径等三个方面进行综述。从当前的研究成果来看,监管方的严格力度、金融科技企业的遵守情况以及监管技术的创新是金融科技监管能否提高监管质量的关键因素。本文主要通过搜索CNKI中国知网全文数据库和经济类重要期刊,以金融科技及其监管为主题,收集相关文献资料进行综述。金融科技公司的入局为我国金融参与主体提供了更多选择,展现出独特的实践特征,但与此同时也加大了风险暴露头寸(尹若晗、陈向阳,2021)。金融科技行业需要密切关注和防范欺诈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恶性竞争风险、隐私泄露风险和技术风险等风险以实行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吴圣金、叶国安,2021)。金融科技监管基于区块链与人工智能技术能够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业有效发展。然而现行金融科技监管随着科技发展压力的增加出现了“真空”现象(郭晓春,2021)。

四、多案例分析

(一)受监管的蚂蚁集团

1.案例介绍蚂蚁集团作为家喻户晓的线上消费信贷平台,其拥有着最大规模的小微经营信贷平台、线上理财服务平台以及线上保险服务平台。其核心业务已经和银行不相上下,实际拥有的信贷规模、客户资产规模等都超过了大部分的传统商业银行,在市场上具有很强的影响力。2020年11月上交所对公司所处的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进行约谈,并暂缓蚂蚁集团上市的决定。我们可以发现这个案例展示了金融科技公司通过监管漏洞避开相关部门的监管。2.对提高金融科技监管质量的启示金融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促进金融机构的类型以及资产形式的丰富化。一方面,承担信用创造功能的机构不只有银行,还有其他在线上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金融监管应扩大其监管范围,不能只盯紧银行。另一方面,应当将商业银行的金融衍生品纳入监管范围。对由衍生工具形成的表外资产负债等折算成表内进行统一监管。金融监管相对于金融创新是滞后的。因此,面对技术突飞猛进的金融科技公司,监管部门理应严格监管,对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变化重大的即将上市的公司暂缓上市,整顿完后方可继续申请上市。并且我们应该界定好金融科技相关企业的市场角色,市场应该以商业银行等能被更好监管的国有企业为主,便于国家与政府的监管。这有利于规范金融科技市场,优化金融科技监管环境。

(二)遵守监管制度的京东数科

1.案例介绍京东数科是一家致力于以AI驱动产业数字化的新型科技公司,其在金融科技、AI技术等领域都有布局,范围甚广。京东作为金融科技的巨头,在开展业务的时候曾陷入困境,但因找寻到了正确途径,受到金融科技良好监管后有了更科学的发展走向。其在金融科技领域发展进程如表1所示:2.对提高金融科技监管质量的启示在金融监管试点的项目中大部分都是金融行业,项目的申请主体大都是持牌金融机构,其利用相关技术对信贷、供应链金融、支付等方面的改进,开展金融创新服务;而科技产品类型项目在此占较大的比重,其离不开金融领域,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合作参与,探索金融和机器视觉、卫星、物联网传感器等科技产品的结合,由此提升金融机构运营的效率,推动传统金融服务的转型升级。金融科技进入严格监管,作为金融科技巨头之一的京东数科,调整组织框架结构,从“以产品为中心”到“以客户为中心”的市场策略的转型,都展现着现今金融科技领域中企业都严格遵守监管原则,不断探索市场,提升企业效能。

(三)“监管沙盒”试点地区

1.案例介绍

新冠肺炎疫情对各行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金融行业亦然。金融行业离不开监管,而由于线上经济加速发展,借助金融科技实现线上金融服务必将成为大的趋势。2015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第一次提出“监管沙盒”模式,这个模式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理念,不仅能促进金融科技的发展,还能有效控制金融风险。随后我国从地方层面上也慢慢开始推出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试点实践。之后在地方推行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推行“监管沙盒”模式,不仅能够促进地方金融科技的创新,还完善了地方金融科技的监管体制,加强了市场监管。其通过以点带面的形式,探索监管模式,而后可推广至全国。

2.对提高金融科技监管质量的启示

在金融监管试点的项目中有一半都是金融行业,科技产品类型项目也占比较大的比重,这些科技产品离不开金融领域,大多数是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参与。中国的金融科技已然进入深水区,面临十字路口的抉择。金融科技创新对现有的监管模式和手段有效性带来了挑战,有必要结合创新带来的变化构建“新基建”,完善监管覆盖范围。并通过“监管沙盒”试点等方式增加监管与创新机构的互动,保持监管对新技术的敏感度。

五、启示

数字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优化,但发展有利也有弊,其会引发新的矛盾和新的问题。科技与金融的融合,创新了金融服务的行为方式,提升了服务效率,也提高了风险防控水平。但同时,金融数字化的快速发展也使得网络不够安全、市场出现垄断、数据权属不清以及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这影响着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与公平性。金融科技有利于拓展金融服务边界,提高服务覆盖面,通过创新降低其服务成本,以及对于推进数字普惠金融有重要意义。金融科技不仅在这方面有所推动,其还是构筑我国金融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我国金融业风险管控、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大意义。但金融科技的本质仍是金融,其存在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不能完全规避,并且可能还会因为形式的变化衍生出新的金融风险,因此必须加强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本文通过多案例分析,认为加强金融科技监管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有关部门应该严格落实监管,扩大监管范围。必须让所有机构持牌经营,要将其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并且应当大家监管范围,不仅要监管商业银行,对其他非银行金融科技机构也应该同等监管。不符合要求的机构不得上市,应责令整改。严厉打击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创新,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第二,金融科技机构应该遵守监管原则,适时整改业务。金融科技公司要坚持持牌经营、合法合规、权益保护、包容审慎的原则。依据政府出台的政策法规,修改企业运行模式与框架,让国家以及政府更好地监督。第三,监管部门应该创新监管办法,提高监管效率。积极探索监管新模式,学习国外先进模式,构建涵盖机构自治、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四道防线”,形成安全管理机制、创新服务机制、权益保护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第四,加强金融科技监管软件建设。金融科技的安全保护措施随着时代的发展会逐渐减弱,因此需要不断提高技术来加强数据加密、控制访问、强化身份识别等保护体制。金融科技企业自身要大力加强技术创新,为客户进行交易的时候提供保障。通过建设软件,即人才的培养,增强网络防御系统,有效抵抗恶意攻击、非法攻击,并在发现网络安全和洞的第一时间迅速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补救。

作者:周思佳

金融科技监管质量篇2

近年来,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和深远影响,引起了各国的广泛关注,由此掀起了一股金融科技发展的浪潮。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经济体在探索金融科技的过程中走在前列,为新兴经济体发展金融科技提供了宝贵的学习经验。我国积极关注和探索金融科技的发展,结合自己的国情,我国央行2017年成立了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2019年印发了《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目的在于加强我国金融科技的研究规划和发展统筹,持续提升金融监管水平。因此,对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现状进行思考,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一、金融科技发展现状

(一)金融科技的含义

金融科技的英译为FinTech,是FinancialTechnology的缩写。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StabilityBoard,FSB)给金融科技下的定义,金融科技是指传统金融企业或科技公司利用科技手段推动金融业务创新变革,采用科技手段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利用科技手段推出全新的金融产品或商业模式。金融科技机构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尖端技术,对广大客户的金融交易行为进行追踪和分析,筛选和识别客户,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更为高效和便捷,客户体验急剧增强,因此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

(二)金融科技涉及的业务和技术

金融科技有着丰富的内涵,可以分别从业务角度和技术角度来理解。从业务角度来看,巴塞尔委员会将金融科技分为支付结算、资本筹集、投资管理以及基础设施四个方面。从技术角度来看,金融科技目前主要涉及的业务领域如下表1所示。金融科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是在互联网时展起来的,年轻一代正是在互联网时代中成长起来的,跟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对于我国而言,边远地区的金融服务基础设施还很薄弱。对于快速发展阶段的金融科技,主要特征有数据驱动、技术引领、平台竞争、普惠金融等[1]。这就为金融科技在我国迅猛发展提供了广泛的用户基础。

二、金融科技带来的风险

金融科技的本质还是科技,只是在金融行业发展起来并在金融领域应用的科技,而科技也具有不确定性。(一)增加传统金融体系的风险金融科技是在传统的金融体系、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及服务中引入了科技因素,利用科技手段发展金融,也就是科学技术与金融结合起来在金融领域的各种场景进行应用。那么传统金融体系的天然脆弱性依然存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潜在风险依然存在。金融市场本来就很复杂,再嫁接上科技因素,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使金融活动全球化,金融市场的业务跨地区、跨行业等特点,使金融风险更易传染成为全球性金融风险,金融风险的防范、监管及应对更加困难。金融科技企业为了逐利,可能野蛮生长,甚至可能利用监管漏洞发展业务,使传统的金融风险逐步积累。

(二)数据安全风险

在大数据时代,金融与科技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金融业的发展也越来越依赖尖端科技的推广和运用。支撑金融科技运行的技术基础包括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科技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金融业也会因为科技手段的融入而加大安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最大安全隐患就是数据安全风险[2]。金融科技所依赖的一系列技术创新,要求在互联网上共享数据。一旦金融科技的技术基础系统遭受黑客攻击或系统崩溃,会使金融市场不断产生系统性风险,还会泄露大量的个人信息,影响宏微观金融安全。金融科技时代,大数据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大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有着较高要求,否则不准确不全面的大数据分析,会对金融产品的定价、市场营销决策以及风险管理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三)监管科技落后于金融科技

金融科技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激励因素,往往领先于监管部门的监管科技。传统的金融引入了科技手段,因此,传统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已不适应日新月异的金融科技发展,监管部门也在通过采用科技手段对金融科技进行监督和管理。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往往处于你追我赶的状态。在实践中,金融监管的方法和技术手段相对发展滞后,金融科技却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断创新发展。大量的金融交易可能发生在监管真空地带,许多金融产品可能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还有跨国金融诈骗和犯罪行为频发,都体现了金融科技带来了新的风险[3]。

三、金融科技创新对金融监管的挑战

随着金融机构、科技公司在金融领域广泛应用新兴技术,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始出现多样性和创新性的特点,其更行迭代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金融业务和新兴技术彼此的边界也在不断削弱,金融科技产品逐渐变得结构复杂化、风险隐蔽化,甚至短期内令外界看不清这些金融科技公司的商业模式。金融科技带来的潜在风险,有可能正成为攻击金融系统的“灰犀牛”,从而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金融监管框架缺乏包容性

金融科技是典型的多学科发展的产物,其突出特点是“新金融、新技术”的有效融合,金融科技产品采取线上服务模式居多,并多层次、嵌入式发展,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的特性,金融科技的产生和发展,也导致金融市场上金融产品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多样化,他们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各异。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实行的是分业监管,针对一些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的监管还在研究当中,不能做到全覆盖,这样就可能存在监管真空或监管漏洞。

(二)金融与科技业务相互渗透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金融企业利用科技业务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更好地服务客户无可厚非。科技企业因为业务拓展的需要或是逐利,将业务领域重心发展至金融领域,这一行为值得商榷,毕竟金融业伴随着高风险并不是谁都能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问题频发就是最好的证明。我国边远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普惠金融亟待发展和突破,蕴藏着巨大潜力和商业前景。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就相互渗透到彼此领域,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机构把技术改造和升级外包给科技公司的单一模式,逐渐转变为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两者深入融合。金融机构的业务以及由顾客交易形成的大数据,科技公司积累起来的技术和建设起来的基础设施,它们相互深度融合发展,法律关系和责任认定难度加大,金融风险也呈现分散化、向外延伸的态势[4]。

(三)监管技术手段相对落后

我国的金融科技取得了较大发展,金融产品交易规模、交易频率以及交易速度大幅提升,但是相应的监管科技发展却相对落后。金融监管科技面对日新月异的金融科技,尤其是尖端技术的应用,往往还需研究和探索,再制定监管规则,去开发监管技术,在时间上就要滞后许多。另外,金融科技产品层出不穷,客户自身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不尽相同,针对这样的一个金融市场环境,监管部门由于监管本身的属性,外加激励不足,前瞻性不够,因此监管技术和手段面临挑战,需要大力创新。

(四)未建立多层次监管机制

各金融科技公司所涉足的金融业务不同,有的业务领域甚至超出了传统金融监管范畴,在我国当前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下,对金融科技潜在的金融风险可能存在盲区。我国的金融科技公司,在资产规模、人才资源、业务发展方面存在不平衡和多样化,为我国监管部门的监管机制带来了挑战。

四、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对策

金融监管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就是金融市场的安全,要通过金融监管把金融活动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科技企业通过金融创新,通过各种线上方式,采用不同的商业模式,开发出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被众多客户使用,从宏观上看可能引起较大金融风险。金融监管一方面要鼓励创新,另一方面,要防止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的过度创新,而忽略了风险。

(一)利用“监管沙盒”机制,激发金融科技创新

“沙盒”是计算机安全领域的一种表达安全机制的专业术语,“沙盒”是对于一些来历不明可能具有一定破坏力以及事前无法预估后果,这样的一些程序或者软件的运行提供一个隔离环境。“监管沙盒”的概念由英国政府于2015年3月率先提出,即政府监管部门在一个安全空间内实施监管,监管沙盒实际上为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提供一个“实验室”,这个实验室包含“缩小版”的真实市场和“宽松版”的监管环境,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允许金融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对它们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创新,并由监管部门对其运行模式进行测试与评估。然后从消费者权益提升、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相容性等方面对测试结果进行评价,最后决定被测试创新产品、服务是否进行推广,或者是否修正当前的金融监管制度[5]。我国监管部门对于“监管沙盒”模式试点已有4年多的经验,但都存在一些问题。我国的“监管沙盒”处于起步发展阶段,金融科技创新与具体的监管制度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科技创新主体和金融消费者,三者之间要形成有效沟通和良性互动。监管部门通过对金融科技“沙盒”进行详细测试,才能对金融科技的创新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金融科技创新主体也可通过“沙盒”向金融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展示其创新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尽可能地取得监管部门和金融消费者的理解,以期金融创新被市场广泛接受。通过“监管沙盒”对金融科技的创新进行测试,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监管的规章制度作出灵活的调整,具备一定的包容性,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科技金融公司获得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从而激发金融科技创新动力。

(二)发展监管科技,重视监管协作

当前,金融科技发展迅速,新技术、新应用集中出现,这在推动金融业服务模式和运营生态创新发展的同时,也使各方对风险的担忧加剧。如何既支持真正的金融创新,又有效防控风险,是金融监管面临的一个难题。科技与金融监管的进一步结合,形成金融监管科技。监管科技应用新兴科技,主要用于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实现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等。监管科技的发展有助于金融监管机构应对金融科技的创新,加强监管手段先进性、提升监管能力,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途径。在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如火如荼的时代,金融科技大量新兴技术的应用,使金融业务与科技业务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并且跨市场、跨区域、跨国家经营很常见。在金融科技的发展方兴未艾的背景下,我国监管部门应提升金融监管的科技能力,提高监管团队及相关人员的信息科技知识水平,应对金融科技潜在风险。在监管模式、监管标准和规则制定等方面,积极研究他国经验,结合我国金融科技发展阶段的特点,同时发展行业自律,作为我国监管重要补充。在此基础上形成我国的监管框架和规则。

(三)加强数据立法,完善数据治理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已经明确,要进行市场化配置的要素主要有五种: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因此,数据这种新的生产要素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数据安全、数据隐私及数据规范保障机制。为了保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数据在传递和存储过程中不被人为因素篡改或被不法分子盗窃。在数据的采集过程中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同时数据使用主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数据的采集、使用、处理、转让等受到监管部门监管及公众的监督。金融科技的发展离不开大数据,要对金融科技进行监管自然也离不开对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英国和美国都曾因为数量众多的金融机构产生各自的数据库,没有形成标准化的金融数据库,导致金融科技监管部门难以对金融机构及其行为进行有效管理。金融科技要想迈向更高的发展阶段,监管部门要利用监管科技进行有效监管,势必要打破数据垄断的藩篱,让数据的使用、转让和共享法制化、市场化[6]。

作者:夏登峰 单位:武昌理工学院商学院

金融科技监管质量篇3

金融监管科技概述

2013年金融监管科技的概念首次被提出,至2015年起才发展成一个新兴的研究方向。国际金融协会(IIF,2015)将金融监管科技定义为:面对成本急速增加的局面,金融机构提出能够解决满足监管合规性的技术方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2016)认为金融监管科技是金融科技的分支,这些新技术能够使金融机构在满足金融监管合规性要求方面变得更加有效。金融监管科技既可以指金融机构将新技术运用在经营过程中,降低监管合规性成本;也可以指金融监管部门为了实现监管目标,将人工智能(AI)、区块链技术、机器学习技术、虚拟化、API、以及云计算等先进的科技技术融入到监管过程中,从而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效果。本文主要是从金融监管者的角度讨论金融监管科技。

部分国家金融监管科技实践简介

当前,金融监管科技大体呈现出两种发展模式,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通过创新运用“监管沙盒”应对金融发展新技术带来的监管挑战,通过成立相对稳定的专业机构对相关领域的新技术开展测试评估,多数发达经济体开展了“监管沙盒”的探索。一种是在传统金融监管分工基础上,不同金融监管部门分别加强科技监管应对新技术的冲击。

(一)“监管沙盒”的广泛应用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除不利于创新的监管壁垒,2015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将计算机“沙盒”概念引入金融监管领域,第一次提出了“监管沙盒”概念。“监管沙盒”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真实的实验环境,在该环境下,金融机构可以实现对新产品、新技术的测试,监管部门可以针对新产品、新技术的监管实现量体裁衣,对被监管金融机构实施差异化、弹性的监管,研究最适合的监管方法,实现了监管部门和被监管主体的良性互动,截至2020年末,英国共有153家机构分7组参与了沙盒测试。 

(二)传统分部门金融监管科技实践

与英国等国家相比,美国在多部门、强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下,没有专门对金融监管科技的模式进行根本性变革,联邦政府层面推行“监管沙盒”措施不多,部分州政府开展了“监管沙盒的运用”,主要还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将其归入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进行统一管理。对于金融监管涉及到的业务,把金融产品整个环节贯穿起来看,了解其本质属性,确定对应的监管主管部门和监管规则,降低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如数字货币领域,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RB)、美国信用社管理局(NCUA)、货币监理署(OCC)等部门负责数字货币的反洗钱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PFB)负责数字货币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教育等。

我国金融监管科技的发展现状

(一)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科技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对金融科技监管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措施加快补齐金融科技监管短板,将所有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纳入审慎监管框架。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提出加强对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统筹规划和协调安排,强化金融科技的应用,提高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能力。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市率先实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工作,试点项目在多个场景应用,涉及多项先进技术,探索构造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采用新技术促进金融进一步提高效能,营造更加守正创新、开放安全、广泛应用的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环境。随后试点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021年9月,全国已有16个省市参加了金融科技监管试点工作,涉及的项目达110个。2.银保监会。长期以来,银保监会对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一直保持开放的态度,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坚持对风险底线的把控。201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检查分析系统中运用了分布式架构,将大数据模型应用于现场检查,采集金融机构的业务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实现了非现场分析和现场检查的相结合近年来,银保监会强化了对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加强了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对金融科技头部企业,创新监管方式办法,把握好推动发展与防控风险、垄断的关系,对金融科技催生的网络小额贷款等业务,加强从制度规则方面的规范。

(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科技监管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地方政府被赋予一定金融监管职权。各地为应对金融科技快速发展带来的监管挑战,积极开展金融科技监管实践。特别是2015年以来,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集中暴露,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纷纷加大了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力度。香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发达区域和部分中西部省份通过引入新的金融监管手段为金融科技监管赋能。2016年,香港金融监管部门成为国内首个采用“监管沙盒”对金融科技进行监管的地区。不同区域根据各自特点,对金融科技监管各有侧重,北京总部经济较为发达,侧重于新监管技术的通用性和普适性;上海市场主体门类较为齐全,侧重于参与的广泛性;粤港澳大湾区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对金融科技的监管侧重于对涉外金融产品的规范和引导。

我国金融监管科技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科技发展规划与新技术发展还不完全匹配

当前,我国总体将金融监管科技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虽然国家层面有《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的相关要求,但具体到金融监管科技规划的日常推动,还主要停留在各个金融监管部门的内设部门,比如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科技委员会、证监会的科技监管局,在地方政府层面主要是当地金融监管局的内设处室。同时,以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在金融领域应用的新技术,天然具有互联互通和合作共享的特征。金融监管科技主管部门的层级不高、条块分割从根本上较难适应新技术对既有金融监管架构的冲击,实践中也出现了部分大型金融科技企业运用相关领域技术领先优势规避监管的案例,对金融稳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潜在影响。

(二)金融监管科技对“监管沙盒”的应用还不充分

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一样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由重事前审批转变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相关监管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部分国家实践表明,“监管沙盒”对提升金融监管科技能力有极大的促进,它在保证金融市场技术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弱化事前审批的同时,使新兴金融科技可以得到监管部门充分的测试评估,从起点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创造了优良的监管环境。当前,我国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沙盒”应用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相对于我国庞大的金融体系,“监管沙盒”试点无论从区域、专业和项目上看都远远不足;现有“监管沙盒”试点中还存在大量以金融机构、大型科技企业为主导的项目,金融监管部门总体参与程度不高,其中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还受到人力资源和技术能力的现实限制 ,“监管沙盒”试点参与水平极低;新兴金融监管科技更多被用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建设上,对事前审批弱化后带来的监管真空应用“监管沙盒”进行补位的意识不强,导致改变个别金融行业治乱循环现状推动乏力。

(三)金融监管科技发展的配套支持还有待加强

1.金融监管科技的技术规则体系不完善。金融科技的运用涉及数据的安全性、可用性、有效性和隐私性等问题,如金融消费者数据的使用权、使用范围等以及数据共享范围等问题,现有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新出现的情况需要从法律法规层面给予明确,才能更有效促进金融监管科技的发展和发挥监管科技的效能。2.金融监管科技管理规则不统一。尽管近些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均开展了监管科技的研究,但监管科技还是以各监管部门独立开发为主,在数据采集、技术规则和系统建设等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会造成监管科技的兼容性不足,无法形成合力。3.金融监管科技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金融监管科技的基础在于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数据,与国外金融监管科技相比,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缺乏深厚的技术积累,以大数据、云计算等为基础的监管科技还处于发展的过程中,同时,熟悉监管业务和新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配备不足。

金融监管科技开发的能力水平和人员配备方面需要进一步提高。政策建议

(一)加强金融监管科技的统一规划

在国家层面加强对金融监管科技发展规划管理。进一步加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与信息技术、互联网管理、数据统计等相关部委的沟通协调,通过加强规划、成立专业机构、建立发展基金、设立研究院所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整合力量实现金融科技创新对监管冲击的有效应对,将金融监管科技作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内容。同时,加大金融监管科技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应用,助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升监管能力。

(二)大力推广“监管沙盒”等测试评估工具的应用

1.充分认识鼓励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辩证关系。金融科技创新有助于金融市场参与者降低信息获取成本、开拓新兴领域和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与其他行业类似,金融行业也有其自身特点,突出表现在金融风险的外部性、滞后性和信息不对称性,这就要求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金融产品必须要有一定的市场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并不能完全替代事前的测试评估。2.提升金融监管部门对“监管沙盒”等工具的应用水平。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入盒评估、测试方法、结果评估的规则体系,加大对测试方法的研究投入,不断扩大“监管沙盒”的覆盖范围,丰富“监管沙盒”的应用场景。同时,在鼓励金融机构、科技公司广泛参与的同时,不断提升金融监管部门对“监管沙盒”等新兴监管工具的主导能力,突出对核心指标、核心技术的掌控能力建设,把握“监管沙盒”测试的目标方向。

(三)筑牢金融监管科技发展的工作基础

1.构建全面的金融监管科技生态体系。加强纵向管理和横向互联互通,在国家层面统一规划下,逐步形成统分结合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各金融监管机构加强金融监管科技运行的同时,应共同参与设计金融科技治理和管控机制,建立监管科技协调机制,构建监管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平台,打破部门壁垒,加强横向协调、沟通,降低监管部门沟通成本,提升监管科技的整体性。在数据共享、系统接口标准化的基础上,监管机构的监管技术应用要形成互补,形成合力全面识别和控制风险。2.统一金融监管科技规则体系。完善金融监管科技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科技应用基本原则,统一监管科技的标准和规则,统筹监管科技使用的新技术,增强监管科技的通用性、适配性、一致性,提升监管科技的标准化水平。3.加强金融监管科技的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对金融基础设施信息化的投入,在前期广泛论证的基础上,积极引进国际先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经验,不断提升既有金融基础设施的信息化水平,充分挖掘监管数据的价值。另一方面加大监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扩充监管机构科技人才队伍,吸纳熟悉监管业务和新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加大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在监管科技发展的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提升监管队伍的履职能力。

参考文献

[1]刘孟飞,奉洁,王军.监管科技框架体系与功能实现[J].国际金融,2021(09):67-72.

[2]孙天琦.对数字金融/金融科技与金融稳定关系的几点思考[J].清华金融评论,2020(12):91-96.

[3]王定祥,翟若雨.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国际经验与政策启示[J].当代金融研究,2021(Z4):100-108.

[4]肖翔,周钰博,杨海盟.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实践的国际比较[J].金融市场研究,2020(12):27-35. 

[5]杨宇焰.金融监管科技的实践探索、未来展望与政策建议[J].西南金融,2017(11):22-29.

金融监管技术范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构建体系

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推进背景下,互联网技术也得到了创新优化,逐渐应用到各行业中,其中以金融行业最具代表性,彻底打破了传统金融模式局限,不单单能借助第三方软件完成支付业务,如网络借贷、网络筹资等,还能借助互联网技术创新研发出一些新的金融产品,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极大便利性帮助。但就目前现状来说,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如监管水平较低致使现金交易风险隐患较大。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要求社会大众能不断提高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程度,积极构建相对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便于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性。

一、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实质概述

据实践调查了解到,互联网金融主要就是指将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结合在一起的一种新型化移动通信技术,进而能借助互联网金融手段达到资金流通的一个过程。与以往传统融资手段相比较,互联网金融不但能最大限度节省投资成本,还能大大提高融资效率,并且还具备简便性优势。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的使用人数也越来越多,一些新型化金融产业也逐渐应运而生,如支付宝、微信及余额宝等,在我国金融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对我国整体发展有着极大促进作用。

二、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

尽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优化,互联网使用频率得到了极大提升,可借助云技术手段收集相关大量信息并将其妥善保管起来,为企业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了极大帮助。但与此同时面临的风险隐患也在增大,如不法分子若想盗取企业核心资料,不再需要进入到企业内部进行获取,而是只要通过互联网便可盗取。不仅仅是企业信息,个人隐私信息也都是通过互联网泄露出去的,这也就代表着当前的信息安全体系普遍存在着不完善问题,急需相关工作人员提出合理化挽救措施[1]。

(二)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基于我国现状来看,虽然互联网金融取得了突出性成就,但该方面仍尚不具备较健全法律法规,没有相应法律法规起到严格约束作用,自然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也就容易出现一些违法操作行为。如部分企业仍实行非法集资及高利息贷款等业务,因受到法律法规不健全因素影响,致使犯罪分析开始钻法律空子,从而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后果。

(三)监管创新不够及时

当前无论是互联网技术还是互联网金融都呈现出快速发展状态。尽管如此监管工作仍处于较松懈情况下,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就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仍保留传统工作理念,且部分企业监管工作实施期间存在着严重违法行为,致使多数客户隐私信息遭到泄露,不仅会危害到客户信誉,甚至还会大大降低互联网金融整体水平。

(四)监管漏洞隐患较多

总体来说,互联网金融普遍具有类型多样性和模式多元化等特点,再加上应用范围的不断拓展,都使手机银行等金融业务推出后迅速获得了社会大众青睐,可以说是较正规的一种金融手段。但随着时间进程的不断推进,手机软件逐渐呈现出繁琐局面,各种形式也是层出不穷,如直播平台、贷款平台及融资平台等,甚至还有虚拟货币,这都无疑加大了金融监管部门管理难度。例如:一旦电子资金成本出现去向不明或是平台不能支撑运营成本则将造成极大亏损,进而不但会对经济市场规范性带来阻碍影响,甚至还会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产生约束作用。另外,一些金融机构在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时,存在着夸大宣传嫌疑,且投资者往往都只能通过网络环境了解交易实际情况,进而借助电子方式投入资金,在此期间一旦出现交易中断或是亏损等现象,投资者非常容易受到运营者营造出的盈利假象欺骗,虽然承诺会达到投资者理想收益,但在融资达到一定数额后便会立即消失,造成投资者经济效益的巨大损失,并且因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条款,监管部门也根本无法参与其中对运营者起到约束规范作用[2]。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构建途径分析

(一)提高监管重视程度,明确监管目标

新时期发展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取得了快速前进,在此情况下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重视程度也应进一步加强,积极借鉴吸收其他企业先进优秀管理经验,或是国外科学管理模式,促使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能够顺利完成。因我国具有土地面积广阔等特点,所以在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时必须要考虑到地区差异性和经济差异性要素,不断朝向集中化监管方向过渡,将地方与中央密切联系在一起,有利于实现共同监管目的,并且在此基础上还要构建较具特色监管模式,确保互联网金融始终处于相对安全运行状态下。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还需充分满足时展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存在作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提出较合理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原则。并且可将先进监管技术看作是监管工作主要参考依据,树立良好监管思想理念,构建较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现场监管目标体系。例如:可利用计算机设备开展数据信息自动化分析工作,根据最终得到的综合评估结果准确判断风险出现几率,构建监控现场预警机制,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实际情况的跟踪报警工作,促使互联网金融监管业务能够高效开展。

(二)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确保数据准确性

互联网金融可以说是一项新型化产业,实际发展过程中需始终保持与时俱进思想观念,保证互联网金融平稳发展前提下展开全面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此期间可制定提出较健全动态监管机制,做好监管职责分配工作,通过适当补充方式将监管责任明确划分到各个主体手中,确保各种类型互联网金融都能保持良好运行,从而实现互联网金融的整体完整前进。另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还要做好管理模式的动态分析工作,准确找出互联网金融发展期间存在问题,并将预防思想深入渗透到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中去,充分保证各项工作的科学合理性,能够对一些潜在风险隐患问题及时预防,避免后期产生不利负面影响。

(三)构建监管协同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内容

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监管协同体系构建也显得尤为重要,需将监管制度做出详细划分,构建相对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联通机制,促使现代化的互联网金融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运行。基于互联网金融专业角度分析,往往无论是监督工作还是管理工作都需构建较完善分工体系,进一步明确各项业务管理指标,彻底改善以往传统存在的分工不明确、职能不清楚等问题,并且从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来看,还要拉近公安部门和工信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充分突出协同管理存在地位,构建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促使多部门协同管理机制价值能够得到彰显。另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也急需完善,据目前现状来看,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着违法现象,如一些平台牵涉到非法集资和非法存款等业务中,甚至还有部分金融企业根本不具备金融牌照,都会威胁到互联网金融的整体发展情况。为有效克服这一隐患,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人员能够充分认识到监管工作存在重要性,进一步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并且还要积极吸收借鉴国外先进优秀管理经验,树立良好互联网金融管理模式,从而可为互联网金融管理活动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四)创新安全技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若想确保互联网金融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下,首先便要保证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的先进性,只有这样方可降低监管期间安全隐患。在此期间还要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人员综合素质,积极引进先进优秀技术人才,确保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得以顺利实行,有效规避风险隐患的产生。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行期间还要做好客户信息保密工作,防止出现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为我国整体经济水平提高奠定基础保障。除此之外,金融行业还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格遵循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确保消费者信息资料不会出现泄露丢失等现象,并且金融产品应用过程中,用户需公开自身联系方式和简单信息,在此基础上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做好信息保护工作,不能因个人利益私自泄露消费者信息,有效保障消费群体合法权益。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时代到来背景下,越来越多风险隐患出现几率也是越来越高。为有效克服这一问题,要求能进一步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对监管工作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明确监管目标,构建动态形式的监管机制和协同体系,不断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内容,促使互联网金融数据信息准确性大大提高。并且在此前提下,还应构建具备特色优势的监管模式,准确找出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并做好详细分析工作,提出可行性较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战略措施,严格约束监管人员实际操作行为,从而最大降低互联网金融安全隐患出现几率,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最佳成效。

参考文献:

[1]张若冰.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体系构建[J].经贸实践,2018(14):33.

金融监管技术范文3

双边合作模式的合作基础

(一)金融监管双边合作的两种博弈类型

双边合作作为国家间交往的一种重要模式,应用领域非常广泛,从投资、贸易、科技、文化到军事防务、争端解决,几乎涵盖国家交往中的所有领域。双边合作所表现出的广泛性,主要是由于在这一交往模式中,参与方数量少且固定,合作程度的可选择空间非常大,从对双方具有完全约束性的正式双边条约(bilateraltrea?ty),到不具有约束效力的谅解备忘录(memo?randaofunderstanding)、联合公告(jointpressre?leases),参与方可以根据议题的领域、谈判的时间、国内的政治情况自主决定最终进行合作的方式。双边关系的本质是典型的双人博弈过程,在这一博弈过程中,会因为议题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博弈类型。在金融监管的双边合作关系中,国家其实面临着两类博弈情境。首先,国家与他国,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市场中与本国金融市场相比,具有较弱竞争力的国家,在金融监管合作领域中呈现出典型的囚徒困境的博弈模式。尽管二者都明白在金融监管领域进行合作,对两国而言将获得更高的绝对收益。但同时,对于具有较强金融市场竞争力的国家而言,如果在金融监管领域展开合作,特别是就集中性较强的证券市场准入问题展开合作,会加大本国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的融资压力。因此,对于处在这种金融关系中的两国,所具有的合作意愿是不同的,对于占有金融市场竞争优势的国家而言,并不具有强烈的合作激励。其次,金融交易技术手段的创新与便捷,使得巨额资本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跨境转移,从而给一国的资本市场与外汇市场带来巨大波动;与此同时,现代金融交易技术与金融交易工具的创新,也给金融犯罪带来了更多的机会空间。就维护两国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利益与打击金融跨境犯罪而言,两国的合作关系又体现出了“性别之争”[1]107型的博弈模式①。即两国对于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与打击金融跨境犯罪领域应当进行合作是具有共识的。但是,鉴于相关的金融利益集团在每个国家中的政治地位与影响力有所不同,两国会在合作的范围与方式等具体执行问题中存有分歧。

(二)合作的基础

前文阐述了金融监管双边合作中的博弈类型,说明了两个国家面对金融监管的不同问题,具有不同的合作激励。除了合作激励以外,双边金融监管合作制度的建立,还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第一,两国具有较高的交易频率。威廉姆森将交易频率分为一次、数次和经常三种类型[2]35。交易频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两国间关系的联系程度。较高的交易频率意味着两国之间的联系度较高,有着较强的相互依赖关系。特别的两国在金融领域具有较高交易频率,就意味着由此产生的较强相互依赖关系,将给两国带来较高的监管合作激励,进而提升两国进行金融监管双边合作的意愿。第二,两国具有较高的同质性。国家的同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国家的经济类型与政治制度。两国如果同属市场经济型国家,且具有较为相近的政治制度,那么,两国就具有较高的同质性。金融是社会经济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两个具有不同经济类型的国家,在经济发展与管理理念中会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而这种差异性也会反映在金融监管领域,包括金融监管的目标、金融监管的水平和监管部门的实际执行能力。这种差异性越高,意味着金融监管双边合作制度中的交易费用就越大,而过高的交易费用很可能使得双方对监管合作望而却步。如果两国政府能够克服经济类型的差异性,而决定开展金融监管合作,但如果两国的政治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则会使得政府间达成的合作方案,在不同政治制度下最终获得通过的概率有所不同,而这将直接影响金融监管合作制度的顺利执行。第三,两国之间的了解程度。两国之间的了解程度主要是指各自对对方金融监管领域中的法律制度与监管模式的了解程度。两国之间的了解程度与交易频率有关,两国在金融领域的交往频率越高,势必对彼此的监管法律制度与监管模式了解的就越多。基欧汉与奈在关于世界政治的复合相互依赖理论中,对复合相互依赖的三个特征做出了详细的描述。其中,第一个特征就是强调社会之间的多渠道联系。这种多渠道联系包括国家间联系、跨政府联系和跨国联系三个层面①。跨国银行与跨国公司构成了跨国联系的主力。两国在金融领域中较高的交易频率,表明了两国跨国金融企业往来密切。跨国金融企业通过具体实践可以更多的、更为具体的了解对方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与监管模式,进而帮助本国政府在实践层面而非原则层面了解对方的监管法律制度与模式。第四,两国之间的政治关系。两国之间的政治关系是决定两国能否在金融监管领域开展双边合作关系的一个前提性因素。如果两国存在根本政治分歧,甚至处于严重政治对立状态,即使已经具备了前三项双边合作条件,两国也绝对不可能在对国家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金融领域展开双边合作,甚至会单方面终止已经存在的双边合作关系。由此可知,两国间的政治关系直接决定了金融监管双边合作的存续。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制度双边模式的两个模型

(一)美国—欧盟间的双边合作模型

美国与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金融市场,代表了现代金融的发展方向。两个金融市场之间联系紧密,欧洲企业15%的股权融资来源于美国市场②,美国在银行业与其他金融部门的对外直接投资的50%是在欧盟,而在银行与保险领域的欧洲投资者将75%的对外直接投资投向了美国③。鉴于美欧金融市场如此紧密的联系,美国与欧盟在2002年设立了美国—欧盟金融市场监管对话机制(US?EUFinan?cialMarketsRegulatoryDialogue,简称FMRD)。美国与欧盟委员会派出本国的高层决策者与监管者,通过一系列正式与非正式会议实现双方的经常性对话机制。双方的会议议程,主要包括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有关监管政策变化的信息分享,解决双方的监管冲突以及协调双方金融监管方面的政策法规。由FMRD负责解决的问题包括同意逐步完成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与国际金融报告标准的趋同;由美国证监会(US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简称SEC)负责组建一个监管大型非银行性金融联合企业的部门,以符合欧盟对金融联合企业的监管要求;以及制定新的外国私人发行者撤销登记的监管要求。美欧金融监管双边合作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欧盟委员会在2005年的一份有关美欧金融市场发展关系的报告中指出,美欧良好紧密的金融市场关系,为两个市场间节省了60%的贸易交易成本,增加了50%的双边贸易量以及降低了9%的股权融资成本①。美国与欧盟之间的金融监管双边合作关系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良好的成果,主要是因为双方具有良好的政治关系,在金融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交易频率和紧密的市场联系,在经济类型与政治制度方面较为相似,对彼此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与监管模式有着较为深刻的了解,且金融企业间的联系紧密,符合上述金融监管双边合作的所有条件。#p#分页标题#e#

(二)美国—澳大利亚双边合作模型

美国与澳大利亚在2008年签订的备忘录(MOU)中,就两国在证券市场中对证券经纪业务以及交易业务的相关监管问题达成了合作共识。与美国—欧盟的双边对话机制所关注的监管合作范围不同,美国—澳大利亚在谅解备忘录中达成监管合作共识的,仅限于证券市场中对跨境服务者,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管权限分配问题。在这份备忘录中,美澳双方允许一方的证券经纪商在对方的司法管辖区域内,为对方国民提供包括证券经纪与证券交易两项业务的金融服务,前提是为对方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证券经纪商已得到了母国的严格监管。与此同时,两国的证券监管机构须对本国与对方国家的证券经纪商以同样的标准实施同样的监管行为②。美国与澳大利亚在证券市场对彼此的证券经纪商做出开放性的经营活动规定,源于两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在对于经纪商以母国监管为主的监管原则达成共识的同时,要求母国证券监管机构需与东道国证券监管机构时时共享对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信息,并保证两国的监管标准与所实施的监管行为具有可比性。美国—澳大利亚的谅解备忘录不仅要求双方的证券监管机构在监管标准的制定上进行合作,也要求它们在实施具体的监管行为时进行合作,以协调两国在证券监管方面的冲突,即真正做到了管制(regulation)与监督(supervision)两个方面③的双边合作。这与美国—加拿大间在对证券发行者监管问题上的合作模式有所不同。美国—加拿大“多重管辖披露系统(MultijurisdictionalDisclosureSystem)”中仅要求,加拿大证券发行者只要依照加拿大国内有关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的规定做出了发行信息披露,就可以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④。美国—加拿大间在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合作,仅体现在了监管标准的承认上,并不涉及在具体监管行为实施阶段的合作,与美国—澳大利亚监管双边合作模式相比,在合作范围与程度上都表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

然而,有学者(Pierre?HuguesVerdier)也指出美国—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双边合作模式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在美国—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双边合作模式中,缺乏一个与双方都不存在利益关系的独立执行机构;其次,美澳间的监管标准是建立在双方各自的监管标准具有可比性的基础上的,而没有独立的、包含具体细节的,适用于双方的监管标准存在;最后,美澳间的合作关系并不牢靠。这种合作关系是建立在任何一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关系的潜在威胁基础上的[3]81-83。首先,对于Pierre?HuguesVerdier教授指出的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金融监管双边合作关系中,很难在两国国内设立一个与两国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独立监管合作机构;两国也更不可能将合作监管下的执行任务交由除两国以外的第三方执行。这种高度的对外授权化行为,在关涉国家重要金融安全与利益的领域是不可能发生的。其次,关于两国应当制定独立的、具体的适用于两国金融监管合作关系的标准方面,在考虑时间成本与技术成本的情况下,这一做法似乎并不可行。这类标准的制定因为涉及双方在金融领域的根本利益,必然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谈判协商,对于一些根本性利益双方甚至很难做出妥协。与此同时,尽管双方在证券监管方面具有一定的同质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差异,双方在监管技术与监管机构的职能分配上都存有不同,完全的统一是不可能实现的;最后,对于合作关系建立在一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的基础上是否牢靠的问题,本文认为,任何一类松散的双边合作关系都存在单方终止的潜在威胁。显然,国家不会因为这种潜在威胁的存在而决定是否展开双边合作关系。金融监管双边合作的开展是建立在双方因频繁的交易活动、紧密的市场联系需要通过监管机构间的监管合作,以降低两国金融机构在双边金融交往中因监管政策法规冲突而引发的交易成本,减少市场风险传递的需求之上的。与此同时,两国的政治关系与市场发展状况也会成为决定监管关系存续与否的重要因素,而单方终止合作关系的潜在威胁并不会对监管基础牢靠与否产生实质性影响。

美国—欧盟间的双边合作模型,代表了一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参与方在金融市场发展水平高度一致,金融交往异常活跃,金融监管技术水平比较接近的情况下,双方较为全面的金融监管合作关系。尽管这种金融监管双边合作模式仍表现出一定的松散性,但其合作范围广泛,有利于金融市场内不同部门在双边监管合作框架下更为均衡的发展。与之相反,美国—澳大利亚间的金融监管双边合作模型,反映了大部分金融监管双边合作模式的典型特征,即监管合作领域较窄,一般仅限于金融市场内的一个或几个部门,且每一个部门的监管合作均单独进行,并不存在一个全面系统的金融监管合作协议。尽管以美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的金融监管双边合作模型在合作议题方面表现出较大的灵活性,但对于全球化时代,金融市场混业经营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往往会因缺乏系统的监管合作协议而形成监管合作真空。

金融监管技术范文4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监管;创新路径;区块链

金融监管是各国应对金融风险,维护金融行业稳定、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金融科技作为科技时代的创新产物,其内在特性与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已不再契合。相比金融科技的创新、普惠、开放等特性,传统金融监管模式迟滞、监管手段落后。为平衡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和风险安全监管约束之间的关系,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呈现边际强化的趋势。而金融科技监管态度和金融科技监管政策的出台,直接影响金融业务创新边界。

一、金融科技的内涵

目前,国际社会对金融科技的概念和内涵尚未达成共识。但核心要义包括“金融”“科技”“创新”等要素。其中,“金融”定位市场参与主体,囊括传统金融机构、新兴金融企业及金融监管组织。“科技”要素是对应用金融领域的技术手段的总称,包括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典型前沿科技。将“金融”和“科技”两大要素协同融合,通过“创新”手段,推动金融企业提质增效。不仅反映金融和技术间的深度耦合关系,也蕴含科技赋能金融业,变革传统金融运作模式和商务实现方式,以技术创新升级金融能效的广泛内涵。金融科技已经走过金融电子化、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三个阶段,但作为信息时代背景下的创新产物,金融科技仍处于初级阶段。

二、金融科技监管及监管科技发展现状

(一)金融科技监管发展现状。新兴科技驱动金融机构业务和运作模式的创新,但创新又直接受国家金融监管政策的约束。金融监管政策是影响业务开展和模式创新最重要的方向标。宏观层面,金融监管影响金融科技在传统金融业中的战略定位,微观上金融监管政策决定业务模式和内容创新边界。当前,金融监管政策主要是结构性加强(集中于金融科技领域),以信用扩张/收缩(社融增速)作为国内金融监管的刻画指标,金融监管大致历程表现:2013~2014年影子银行/银行同业业务整顿→2015年股市去杠杆→2016年P2P整治→2017年债市去杠杆→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股权质押风险暴露→2019年包商银行事件。2020年10月31日,金融委会议是金融科技迈入严监管时代的重要标志。会议上提出“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意味着金融监管发生结构性变化,金融科技监管开始趋严。随着《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金融创新领域监管呈现边际增强态势,金融科技监管体系逐步构成。监管方式上,监管沙盒探索实践更普遍,如表1所示。地方层面上,北京、上海等都在其金融科技发展规划中将“监管沙盒”部署为监管科技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并规定进入到“监管沙盒”中的主体必须是合法合规持有行业准入牌照的金融企业,金融科技公司在监管方式上,可以选择与持牌主体合作,由此预期未来金融科技企业将更多地和持牌主体展开业务合作与互连。(表1)

(二)监管科技发展现状

1、传统金融监管在效率和风险甄别上已不能满足金融科技发展现状。金融科技在助力传统金融业提质降本的同时,隐藏系统性风险并发生风险外溢。监管机构需要依托技术手段升级监管效能,提高风险甄别能力。监管科技是监管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构建的金融机构风险评估机制,是监管政策和合规约束下金融机构行为的导向边界,具体包含两个维度:对外,金融科技赋能监管机构,提升监管机构对宏观、微观金融主体风险的甄别、预测、监控、分析等能力;对内,金融机构整合内部监管流程和合规化程序,规范流程操作,降低业务合规化处理成本。

2、监管科技赋能监管机构处于初级阶段。主要集中在监管数据搜集和量化数据分析两个方面。数据收集包括对金融主体的监控报告、信息融合、数据自动化处理与可视化显示等内容;数据分析主要适用于各种反洗钱、诈骗融资等金融主体非法行为检测场景中。整体上,监管科技分布在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连通、机构主体内部、与监管部门互联互通等环节。

3、监管科技的技术选择上,区块链应用表现亮眼。我国监管科技落地较为成熟的技术主要集中在知识图谱、人工智能等方面。区块链自被认定为国家战略核心技术,正加速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融合,不断丰富监管手段。区块链所具有的技术特性,使得监管机构可以要求金融部门将信息上链存储,形成去中心化、可追溯的数据记录,保证数据安全可靠,同时降低监管机构审计支出;智能合约的应用,可以自动实时检测金融主体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极大提升监管效率。

三、金融监管背景下金融业务创新路径

金融监管政策直接决定金融业务创新边界。在我国金融监管边际日趋加强下,只有真正赋能传统金融业的金融科技创新才能留存发展,才符合我国金融科技支持和演化趋势。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技术在与传统金融业融合协同发展过程中,识别前沿科技的技术特征,并匹配解决传统金融业中低质低效的环节,是金融监管背景下金融业务创新的路径和方向。

(一)应用大数据锚定精准用户特征。如何创新产品适应用户消费迁移是企业的终极追求。金融业在日常运营中与用户频繁交互产生海量数据,并呈爆炸式增长,传统的数据存储与数据分析体系已不适应金融机构对数据信息的掌控需求。大数据技术的引用可有效解决海量数据存储、应用管理难题,通过对大量半结构化、非结构复杂数据进行筛选、清理、存储,形成知识发现基础,进而从中抽取生成高价值信息。用户画像技术可以标签化用户特征,数字化用户全貌,实现深层次隐藏的知识发现,有效帮助企业识别用户需求特性和趋势,把握用户消费核心关键词,实施精准营销。数据来源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决定用户画像生成精准与否。通过大数据聚集的多维信息可以精炼准确地描述用户特征,方便企业识别用户行为的趋势,完整了解用户特征及需求倾向。金融用户画像是用户画像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和延伸,通过引入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等技术,对金融用户基础属性信息和历史交易沉淀数据进行建模,通过模型训练和参数拟合,使得机器和计算机程序智能化地了解用户交易偏好、信用状况、基础属性等特征,以挖掘企业产品的潜在顾客,预测用户信用违约概率,识别金融产品和服务消费趋势,为创新产品内容和业务形式提供决策支持,实现低价值密度的数据抽象出高价值知识。

(二)采用人工智能高效应对复杂问题。人工智能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改造低效复杂环节。传统金融业务服务响应大多依靠人工完成,处理效率低且人工负荷过重,人工智能可以对自然语言进行理解、检索、处理,使用具有智能化的机器和计算机系统代替传统人工服务响应顾客需求,极大提升服务效率,且对用户交互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智能分析,帮助金融机构识别用户对服务和产品的关注热点,完善后续产品内容和服务项目。除了改进业务环节处理效能,人工智能在金融信用评估和风险识别领域也有积极应用。整体上,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和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评估滞后于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机构中对用户信用评估仍以传统方法为主,而传统金融用户信用评估方法存在标准不统一、数据来源不可靠、评价手段低效等弊端,不能准确清晰地定位用户信用水平。利用人工智能对金融用户海量消费数据进行建模和学习,能更高效、更精准地评估用户信用状况。比如,采用定量统计加定性筛选的方法构建金融用户信用评估指标体系,实现信用评估数据来源更多维、更充分、更完整。在信用评估模型构建环节,摆脱评估对人工的过多依赖,使用有标签的数据进行拟合。基于深度学习、统计学、模式识别等技术要素发现用户不同属性间的强耦合关系,帮助金融机构更准确地预测用户违约风险发生概率。

(三)落地区块链穿透信任隔阂。区块链不可篡改、可追溯、共同信任的技术特性,使得其非常适用信用基础薄弱的场景中。以供应链金融为例,传统供应链金融的运转依赖核心企业强大的价值创造力,但其只能有效帮助直接上下游企业实现融资需求。供应链远端企业往往规模较小,即使获取核心企业应付账单,也无法实现自由拆分,只能依靠传统金融高成本、高风险的背书或贴现。区块链通过数字债权凭证的流通,可以实现供应链条上以核心企业为中心的多层级信用穿透。当核心企业对其直接上游企业生成应付账款凭证时,该凭证确权后上链存储并流转至一级供应商处;当一级供应商对二级供应商有支付需求时,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拆分从核心企业处获取的通证。借助区块链可追溯的特性,背靠核心企业的信用通证可以在供应链上实现多层级、多主体间的自由流转,解决传统供应链金融中核心企业信用流转有限的问题。同时,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可以实现整个信用凭证自动、可靠、安全的流转。区块链在其他传统金融业务信用穿透和管理上也发挥巨大效能。区块链能有效提升融资租赁风控水平,创新保险业务,实现ABS基础资产穿透管理。也可以优化金融用户信用评价,清分结算等基础支撑模块,在金融科技中的应用愈发重要。

四、结论

金融监管技术范文5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银行;监管;金融创新

传统银行结合前沿的互联网科技,进行业务流程上的创新变革,诞生了网络银行,借助互联网的优势,银行的金融业务得到了很大的改进。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让网络银行得以打破了地域上以及时间上的约束,用户无论何时、无论何地,都是享受银行的金融服务。借助互联网科技的力量,网络银行快速普及并且发展,现在网络银行在现代银行领域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全球不同地区十分关注网络以后的监管机制,部分欧美发达地区已经建立其相对健全的监管体系。健全的网络银行监管体系,一方面可以确保网络银行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消除相关的潜在风险。笔者从金融监管方面进行探讨,先研究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当下的情况,对比分析目前监管的相关政策,最后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进一步优化给出了建议,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简述

互联网金融建立在互联网科技发展的基础上,涉及互联网通讯、搜索引擎、支付系统、大数据等技术,将金融业务互联网化的创新,互联网金融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良好的在线业务服务,在消费者群体中逐步普及开来后(特别为电子商务的普及),迎合的更多需求而衍生出更加丰富的内容。换句话讲,是传统金融借助互联网获得重生。在未来,互联网金融还将进一步推进传统金融行业的改革。

1.互联网的产生及特征

经过很多年的发展,网络的经迅速崛起,成了人类文明社会中的一个革命性跨越,颠覆着人类的行为生活方式和方法,中国互联网行业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互联网使用群体、互联网资源以及其他方面在全球范围内名列前茅,中国在互联网领域的地位不可忽视。同时中国互联网行业也抓住机遇,让国际对于中国互联网的实力有了新的看法。

2.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

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诸多优势,所以互联网金融飞速地发展起来,不过因为中国现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尚未健全,未出台相关法律给予保障,这使得互联网金融有着比较强大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将人与人之间的金融机制进行连接,颠覆了以往的金融模式。互联网借贷平台成了个人贷款业务的新渠道,同时还有更多的新型金融业务在兴起,在不久的将来,互联网金融将是每个人生活中的一部分。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得以快速发展,是因为其能够对市场经济起到积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渗透到不同行业中,推动了传统行业升级变革,使各行业往复合型路径发展。互联网金融会继续渗透到多个领域,与相关领域的实际情况有机结合,激发出新兴事物,传统的产业结构将被颠覆,朝着现代化、信息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互联网技术的兴起,迫使中国传统金融行业升级变革,不过相比传统金融的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复杂程度更高,所以监管机制需要进一步升级。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任重而道远。借助互联网金融、信息化技术、云技术以及其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金融行业各方面环节都会变得高效科学。由于互联网打破了信息壁垒,让信息得以有效流通,所以互联网金融会变得更加便捷、透明,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需求。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推动了金融行业的变革。手机银行以及其他移动金融终端,慢慢地将变得跟实体银行一样重要,变成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金融渠道。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金融监管机制的低效滞后将难以满足经济市场的需求,升级变革势在必行。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中国网上证券、网上保险以及网络银行在很久之前就得到了发展,相关的监管机制相对健全,发展至今金融监管体系略显雏形。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条文少之又少,立法机构应该考虑进行修订。互联网金融以及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手机银行、掌上证券以及其他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兴起,目前的相关规定必须迎合时代进行修订。保监会需要结合现有形式,多方征集意见,及时完善监管相关条例。还有,目前监管法律机制存在诸多方面的缺陷,像用户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金融网站的监管以及其他,都迫切需求在相关法律上给予保障。

(二)监管力度不当

在目前的金融监管过程中,存在着监管不当的问题,网络支付为规避电子支付的风险,整顿电子支付的业务往来,确保电子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购买者、大客户在电子支付业务往来中所享有的权利,虽然我们逐渐完善了网络支付监督管理体系,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仍然需要提高网络技术安全水平,加强网络支付安全,同时现行监督管理政策在具体对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措施方面仍处于真空状态。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对金融的监督管理、保障金融安全是一个根本的保证,因此我国互联网金融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监管体系,我国要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因此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进度。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些新的业务有了衍生,还有一些领域监督管理空白,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此要急需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规避风险,如网络借贷、网络金融超市。

(二)构建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跨越行业、跨越区域的经营特点,为了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必须建立正规的监督管理体系,同时要求互联网金融业务行业进行自律自省。首先,提升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加强对金融业务的监督、及时对有关情况做出警醒,防范金融业务进行虚拟交易。其次,督促行业有关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良好蓬勃发展。第三,各个监管部门加大惩处力度。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目前,我国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机构,他们在所属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的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效果,但与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相关职责还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保护方面比较薄弱。在互联网这个大环境中,采集信息、信息传播的速度以及传播的规模比较广泛,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被不断地提出,因此要不断地强化消费者管理,完善个人信息保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健康良好的金融互联网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芮晓武,刘烈宏.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2]郭阳.中国P2P小额贷款发展现状研究[J].上海金融,2012.

[3]唐婧.我国民间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制度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

金融监管技术范文6

(一)金融风险控制理论

金融风险控制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是指运用一定的手段对风险进行处理,为了防止进一步的损失;金融风险控制广义包括风险识别,预测,评估和预防的每一个环节,治理风险,减少损失为目标,是金融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在本文中,金融风险控制的理论是在词的最广泛意义上的金融风险控制的理论。预测和评估金融风险是金融风险控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前提条件是其主要控制对象,防止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目的。

(二)金融风险控制的一般原则

金融风险控制的一般原理就是以最低的成本,最高的效率,保证利润。

1.最低成本的原则。

主要包括金融风险控制的交易成本,执行成本,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的费用。在金融风险控制的实现都应该先考虑如何以最小的成本,以达到最佳的成本。

2.最高效率的原则。

原则上是最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遵循的另一个重要原则。通过采用一定的控制策略,在最短的时间内,以降低风险的影响降到最低,强调速度和效果的风险控制是指金融风险。

3.保证利润的原则。

有些风险可能不能带来好处,如信用风险损失,要尽量避免这种风险。和对偶的绝大多数,金融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并能带来的好处。金融风险控制的得与失,尽可能的综合平衡,以减少保障利润损失的同时。

(三)金融风险控制与监管的内容

金融风险控制是风险决策和风险处理过程的实施,是金融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主要在三个层面上的风险控制。为了控制金融风险分为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的两个方面。是内部控制的主体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以规范的经营环境,实现机构,人员,和不同的部门对商业活动的限制的盈利目标,以预防和控制潜在的风险。内部控制主要包括部门职责明确,这样做的权利,相互制约;定期披露的流动性指标,安全性和盈利性指标,通过检查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外部控制主要是指监管控制。监管机构通过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监管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制度,减少和控制对金融体系的风险。外部控制方式包括发展稳定的金融发展战略,以防止经济大起大落;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显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审计责任的其他监管机构;建立监督和金融风险管理指标体系,运用计算机技术对金融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二、我国的金融监管发展现状与其主要问题的分析

对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法制变革进行理论研究和制度研究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学习其有益经验,让中国的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尽快完善,跻身世界金融监管法制强国之列。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层次分明,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律规范、银行业监管法律规范、证券业监管法律规范和信托业监管法律规范构成。具体而言,整个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分为四个层次,首先为全国人大颁行的法律;其次为国务院或地方政府为主体制定的行政法规;再次为证监会、银监会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第四层次为交易所、行业协会以及相应的自律性规则。监管内容的制定逐层细化,但都以上一层次内容为主要依据而制定。

(二)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金融危机发生后,我国诸多富豪一夜间倾家荡产,诸多金融投资者、消费者的积蓄化为乌有等等情况的发生,不能说和落后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无关。由此可见,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在金融综合经营程度不断加深、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的形势下面临着诸多问题。首先,同业监管标准不同。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的规定,对其进行监管的只是根据其注册成立之时所属性质进行监管。这就导致同种金融业务有可能适合不同的法律。这样以来,有些金融机构在逐利去害的天性驱使下,将业务投向监管较为宽松的领域,容易导致金融业的畸形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混乱。其次,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易于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我国目前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导致监管机构各管一方。但是在金融综合经营的条件下,例如保监会仅对相应金融机构的保险产品进行相关监管,对于保险机构制作的兼具证券保险性质的金融产品,通常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而忽视对其的监管。或者,各监管机构因金融产品本身性质属于自身监管范围,都对其进行监管,这势必就形成了监管真空或者监管重叠的情形。在金融自由化和一体化的全球影响下,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机构分离工作线正变得越来越模糊。监管部门有效地识别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管理的整体风险,银行业占据了整个金融部门的资产减少,不良贷款率,资本为银行监管体系的主要指标是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银行监管效率是有限的,划分监管层对于新的金融衍生产品,缺乏风险控制的经验,即使个别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盲区,对大型金融集团的监管实践中经常出现交叉调节和反复现象的监管,造成监管效率低。最后,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在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并没有对整个金融系统风险的监管做出制度性的规定。在实践中,金融监管机构曾经协商达成《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备忘录》,但此种形式的协调机制并没有法律强制力,最后也流于形式,没有产生真正的协调效果,无法实现各监管机构互通有无从而对系统性风险进行监管的目标。

三、健全我国金融风险监管与防范的举措

(一)实施金融监管方式的改革

我国金融监管的金融机构妥协部门行业的发展很容易忽略了机构风险的发展积累,最终导致灾难的整个系统。因此,中国应该进一步推进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强调金融稳定监管责任。根据不同的监管机构更多考虑到行业的风险问题,并考虑较少的现状行业问题之间的相互影响,建议的责任和金融稳定的问题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考虑监管部门,并注意监管和层次的综合性。从经营层面,直接面向市场,监管者可以掌握第一手的数据和案例,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管信息失真的问题,其金融风险监测是可行的,可靠的。经过金融危机的主要西方国家提议的实体划分,以控制系统性风险,在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你可以使用这个功能来中国的人民银行,加强其权威,以稳定我们的金融体系。

(二)银行要加强信用风险防范

为了防止银行信贷风险,有必要采取积极措施,在管理,以提高其通过增加盈利的抗风险能力。首先要加强银茂的合作,积极支持外贸出口,以符合外贸企业扩大封闭式贷款的条件;开放式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业务积极,拓宽了贷款期限,扩大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申请等。其次,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积极创新业务品种,推动多元化的资产和收入。政府应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不断创新业务品种,特别是要改变信贷资产的情况占了绝对的优势,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调整资产发展战略,促进多元化的资产和收入。此外,应及时妥善处理银行的不良贷款。现在,在不良的大量的降水贷款,鉴于复杂的原因,处理不良贷款难,应根据资产的银行,债转股,企业重组,政府的支持我国银行信贷风险消化“的理念。关闭银行的不良资产,在某种意义上是政府为防止金融危机和财政政策的调整。

(三)进一步完善金融风险的监管机制

金融监管技术范文7

关键词:区块链;金融应用;监管问题;风险防范

一、区块链金融概述

2009年,中本聪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中,以比特币为基础,提出区块链是一种通过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方式集体维护分布式可靠数据库的技术方案。我国理论界对区块链技术也进行了研究,有的认为区块链是一种依赖密码学和计算机科学的新技术,有的学者认为区块链是分布式的数据库,有的学者认为区块链是采用分布式记账技术的账本。而学者们对区块链的本质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认为区块链是一种安全可信、去中心化、记载所有交易记录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区块链技术的根本特征是去中心化,因为区块链是一个采取点对点传输方式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在同一个交易中,节点与节点之间都是平等的,没有中心化的系统控制者,使得交易之间更加便捷与自由。区块链金融就是区块链技术与金融行为相结合,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1.证券交易。在证券发行和募集时,通过分布式的节点与节点之间形成智能合约完成证券交易。该智能合约是由处于节点的证券发行机构与客户之间自动匹配达成,而无需传统的证券经纪人、资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等环节的介入,能够节约人力、物力和时间资源。同时,由于区块链内的数据不可篡改,每个节点之间数据更加安全透明。区块链技术在证券领域的应用不仅能够有效节约资源,同时还增添了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安全性。2.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是相对于实体货币而言的,是一种能够实现实体货币功能的以数字形态表示的网络代币。数字货币交易主要依赖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共识机制,让位于节点双方直接达成交易,无需银行等机构的介入,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交易更加灵活;同时因为数据不能随意被篡改,交易的安全性也得到了保障。2015年厄瓜多尔央行“电子货币系统”正式运营,并发行“厄瓜多尔币”;同年,突尼斯发行国家数字货币eDinar;2017年,委内瑞拉发行以石油为价值支持的“石油币”。我国央行也在积极推进数字货币研究,于2016年便开始组织了数字货币相关研讨会,随后又成立了研究所,目前正在研发的数字货币叫DC/EP,DC即数字货币,EP指电子支付。

二、区块链金融存在的风险问题

区块链技术应用到金融领域,交易信息更加透明,交易数据更加安全,其能够给金融行业提供新的发展路径,带来许多创新发展。在发挥区块链技术优势的同时,不能忽略区块链技术存在的风险问题。

1.技术风险。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带来变革的科学技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攻坚克难。对于一个区块链结构来说,其安全性在于使用非对称性加密技术且节点较多,破解难度大;其稳定性在于安全技术让数据不易被篡改或者毁损。目前,区块链整体技术与网络研发还处在建设阶段,因此,区块链与金融领域结合的条件并不完备。区块链金融服务具备更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但是这些优点受制于技术发展,倘若技术基础薄弱,则其安全性会相对低一些。随着加入区块链进行交易的节点的增加,数据库所需要的运算能力也相应增加,当运算能力达不到要求时,区块链则无法进行有效维护,保存在区块链数据库的账本则有丢失的风险。

2.人为风险。人为风险是指负责区块链交易或者管理的操作人员因错误的操作而导致区块链出现问题,进而给金融服务带来不可避免的风险。管理人员有时无法对区块链进行全面的审查,难以解决技术漏洞以及技术升级带来的隐患。在技术发展的初始阶段,区块链结构安全性比较薄弱,倘若数据库中51%的节点被不法行为人掌握,数据库中的交易数据和个人信息将可能会被随意篡改和伪造,违法犯罪行为接踵而至,如利用区块链技术实施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行为。与此同时,由于数据与信息被篡改,金融安全监管机构在应对这些危害金融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时,便无法通过区块链系统中的信息对其进行定位、追踪与查处。区块链数据库的可控性将降低,金融安全无法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3.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对于区块链金融的监管方面。区块链应用到金融行业的主要功能是分布式记账、智能合约以及其加密特性,此前的监管仍旧是中心化的分业监管模式,而没有很好关注到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并提出针对性的监管。采用传统的监管缺陷是只能进行基础层面的调查而无法介入技术层面对交易信息进行监测,缺乏技术性监管,使得监管不到位。同时,区块链金融的点对点传输与共识机制中,用户主要关注的是以数字代码形式传输的数据,对于参与节点或者持有该串代码的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可能予以忽略而无法查实。区块链的这一特点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如非法集资、洗钱等刑事犯罪,从而导致案件的侦破难度增加,嫌疑人身份难以确定,让区块链金融的司法监管变得困难重重。

三、完善区块链金融监管的路径思考

1.监管策略的选择。为了规范区块链金融的监管,解决好上述监管问题,首先应该明确监管路径,提出针对性的监管策略。区块链技术与金融领域的深度融合,给金融领域可能带来新的变化———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革新以及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融合,因此区块链金融监管也需要“对症下药”,这是弥补传统监管模式不能很好地适用于区块链金融这一短板的最佳方式。中心化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已经展现,针对区块链金融应当采用创新的监管模式,如采取更多的技术监管,实现技术端的突破,防止技术风险所带来的金融问题;采取针对性的专门化监管制度,明确监管主体,防止出现监管缺位的现象。其次,建立合理的监管体系,实现法律监管和技术监管的有效融合,让区块链金融能够在一个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内接受监管,有效地解决好监管对象、监管主体以及监管方式之间的问题。例如,监管对象做出针对性的调整,实行专业监管,明确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占比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2.传统金融监管需要创新。传统金融监管需要进行创新,转变分业监管思路,增强针对区块链的功能性、技术化智慧监管。一方面,需实现中心化分业监管模式向多中心功能性监管的转变。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与区块链金融不适应,监管不能协调。区块链金融不同于传统的金融监管,区块链金融使得各金融业务之间出现交叉融合,其混业经营情况导致难以确定监管机构,进而出现监管缺位现象。现有的中心化分业监管模式向多中心功能性监管转变,能够解决好监管缺位的问题。监管不再过于关注依据业务对金融服务分门别类,而应关注可能形成的多中心现象,依照该业务基本功能实施监管,避免监管混乱或者监管缺失。另一方面,增加技术性监管制度与措施。单纯地进行制度监管无法避免技术风险,应以技术性监管应对技术性风险,解决好人为风险给区块链金融系统带来的安全问题。因此,应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研发,对区块链金融系统添加技术指令,对其实施智能化监管。

3.建立专门化区块链金融监管。专门化的监管是规避区块链金融风险问题的有效方式。专门化区块链金融监管应该根据区块链金融的特性,采取技术性与法律性相结合的监管手段。区块链金融缺乏中心化的控制系统,采用的是加密的分布式记账技术,弱化了区域管理,加上极强的匿名性,使得区块链上的交易难以被监控。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监管沙盒”模式对我国区块链进行监管测试,如在未经过监管测试得到法律监管部门认可的情况下,不得向公众推行技术创新。这一模式能够让区块链金融服务提供者预先进行风险模拟,也能让监管者实施对服务内容以及相关主体的监测,根据“沙盒模型”制定更加完善的监管制度。要实现技术手段与法律手段的相互配合,需要从基础立法、监管执法、行业守法与金融司法等方面,使法律监管与技术监管深度融合。首先,确立区块链金融的法律地位,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市场退出规则。其次,设立专门的区块链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提升队伍素质与监管能力,加强监管的针对性和专业性,明确监管职权界限,解决监管主体混乱或者缺位的情况。再者,要加强区块链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以专门的法律监管促进行业自律的形成,促进行业进行技术监管创新。最后,金融司法监管要注重区块链的技术特性,提高司法监管的效率和终局性效力。

四、结语

金融监管技术范文8

一、新时期下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

(一)垂直搜索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

根据对互联网金融的分析,其服务平台最大的价值与作用,主要体现为渠道。借助大数据技术,能够将产业链上游企业、下游企业等聚集到一处,构建以产业链为依托的联盟平台。此种联盟平台,能够将多种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汇聚,并为用户提供具有垂直性搜索的功能,是用户能够在对比分析的方式下,对金融产品进行选择。同时,垂直搜索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下,服务平台可为用户提供相对完善的信息,包括金融行业信息、金融产品信息等,充分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产品销售服务,此种产品销售服务具有智能化的特点。由此,从深度挖掘的角度上,进一步满足用户在应用金融产品时的各种个性化需求。针对金融交易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采用垂直搜索的方式,掌握互联网金融相关信息,为双方信息的交流提供基础。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创新中,在拥有平台本身的品牌、客户群体基础上,将会成为传统商业银行、基金和信托等融资方式的渠道之一。

(二)普惠金融服务的民营互联网银行模式

在新时期下,互联网金融已经取得了创新。在多种金融创新发展模式中,普惠金融服务的民营互联网银行模式,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影响。互联网银行在发展中,始终依托于移动互联端,其发展资本与民间企业、小微企业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具有密切的关系。借助网络平台、网络中介等方式,互联网银行能够有效扩张自身的业务领域,通过大量的客户群体、成熟的产业链,对供应链金融展开进一步发展。大数据技术支持下的社交媒体,能够对风控体系进行构建,实现与传统银行的差异化竞争。无论是在服务流程方面,还是在服务质量方面,普惠金融服务的民营互联网银行模式始终凸显出较为明显的优势。利用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银行能够有效突破空间时间等限制,促使互联网金融朝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此外,客户对商家模式,也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内容之一。该模式,是将客户作为中心,利用局和分散的方式,使庞大的用户形成采购集团,改变以往商家对客户模式中用户的弱势地位。此种互联网金融模式,能够使用户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单个商品,可在极大程度上降低产品的购买成本。

(三)线下担保与数据开放的个人对企业模式

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个人对个人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监管水平偏低、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差的现象。针对此种现象,加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是尤为必要的。在诸多互联网创新模式中,给予线下担保、数据开放的个人对企业模式,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开展的融资服务模式。此种融资服务模式,是担保机构向借贷方提供担保,可充分实现对投资人权益的保障。个人对企业的金融模式,在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参与者较多,包括借贷企业、个人对企业的网贷平台、个人投资者、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登。个人对企业模式平台主要是为个人投资和、中小企业设立的,个人投资者具有一定的理财需求,中小企业具有一定的借贷需求。作为第三方的资金托管机构,个人对企业模式平台,可通过对大数据的利用,对贷款前相关信息进行统一的审核,并将平台上自带的信用评估模型、信用评分等加以公布。在个人对企业模式网贷平台中,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合理的投资项目,且自行向融资项目进行投标,将资金转入到第三方的资金托管账户中。此外,担保机构要求借贷企业进行反担保,可采用提供线下抵押品的方式。线下担保与数据开放的个人对企业模式,具有固定时间内投资标少、参与投资人多的特点。

二、新时期下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研究

(一)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立法的完善

在新时期下,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管理时,需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立法的完善。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现状,从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业资格、权益等方面,完善立法相关内容,有必要掌握互联网企业的从业资格和应遵循的义务。在此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企业要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的完善,是漫长的过程。互联网金融本身存在较多具有变化性的特征,在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时,并不适合过早的出台与互联网相关的操作性细则,需要分阶段、分组后的有序推进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就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的现状来说,应大胆的对立法相关内容进行假设和论证,通过宏观性、原则性指导文件的冲突爱,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立法开端。与此同时,在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内容时,不仅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立法的科学性,同时也要加强对国际西安仅互联网金融管理经验的重视。在20世纪70年代,欧美较多发达国家就已经开始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时代的不断变迁和发展,欧美等地区已经具备了相对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成果。因而,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立法完善期间,充分加强对国外关于互联网金融立法领域经验的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

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中,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的构建,对于金融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改革与创新期间,可从统一性、协调性等角度,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从传统角度上来说,金融监管机构是依据不同行业,进行分别监管的。例如,监证会主要是对证券行业进行监管。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与发展,金融市场商业模式发展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期间,普遍存在跨界经营的现象。为此,传统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出来。为了进一步适应当前时代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求,需要针对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设置专门的负责机,将中央作为主导,结合公安部、工商部、工信部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结构也积极参与到协同工作中,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进行搭建。在统一的平台下,所构建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能够做到统一部署、行动和安排等。由此,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的构建,进一步实现对新时期下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研究。

(三)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中,重视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的创新,是尤为必要的。根据对互联网金融的分析,其属于新型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与现代信息技术相融合,与传统金融模式对比分析发现,此种金融模式的科技含量相对较高,更加依赖于真实身份验证。因而,新的发展形势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一,在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过程中,要加强互联网安全技术的投入,提高互联网金融安全密匙的可靠性。其二,完善公民诚信档案。将公民的诚信情况,纳入到互联网金融呈现档案中,并定期对公民的诚信档案进行更新,按照相应的标准的,更新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评级动态,对于涉嫌互联网金融诈骗的企业,实施相应的现金处罚和信用降级惩处。其三,加强对高科技人才的招聘。通过对高科技人才的聘用和培训,提高在职人员的金融安全技术水平,能够独立完成互联网金融安全防控工作。其四,重视互联网金融风险。互联网企业主管部门需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保障资金的重视,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杠杆风险进行防范,避免因资金链断裂,引发金融风险。

(四)重视对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的宣传

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中,重视对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的宣传,是极为重要的。通常来说,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的宣传,能够提高企业或是个人等关于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认知水平,在日常互联网金融行为中,实现对各种风险的防范。同时,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中,离不开广大民众的配合与积极参与。就我国来说,我国的网民较多,网民的文化素质、科学水平等具有明显的差异,因而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宣传,是十分有必要的。在宣传过程中,可通过聘请互联网金融专业人员举办讲座的方式,向广大群众普及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降低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率。此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部门可通过拉横幅的方式,使更多民众关注互联网金融安全,从而提高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的宣传水平,提高民众对互联网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由此,通过重视对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的宣传,可有效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理。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