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法规范例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范文1

(一)金融风险控制理论

金融风险控制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是指运用一定的手段对风险进行处理,为了防止进一步的损失;金融风险控制广义包括风险识别,预测,评估和预防的每一个环节,治理风险,减少损失为目标,是金融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在本文中,金融风险控制的理论是在词的最广泛意义上的金融风险控制的理论。预测和评估金融风险是金融风险控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前提条件是其主要控制对象,防止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目的。

(二)金融风险控制的一般原则

金融风险控制的一般原理就是以最低的成本,最高的效率,保证利润。

1.最低成本的原则。

主要包括金融风险控制的交易成本,执行成本,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的费用。在金融风险控制的实现都应该先考虑如何以最小的成本,以达到最佳的成本。

2.最高效率的原则。

原则上是最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遵循的另一个重要原则。通过采用一定的控制策略,在最短的时间内,以降低风险的影响降到最低,强调速度和效果的风险控制是指金融风险。

3.保证利润的原则。

有些风险可能不能带来好处,如信用风险损失,要尽量避免这种风险。和对偶的绝大多数,金融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并能带来的好处。金融风险控制的得与失,尽可能的综合平衡,以减少保障利润损失的同时。

(三)金融风险控制与监管的内容

金融风险控制是风险决策和风险处理过程的实施,是金融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主要在三个层面上的风险控制。为了控制金融风险分为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的两个方面。是内部控制的主体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以规范的经营环境,实现机构,人员,和不同的部门对商业活动的限制的盈利目标,以预防和控制潜在的风险。内部控制主要包括部门职责明确,这样做的权利,相互制约;定期披露的流动性指标,安全性和盈利性指标,通过检查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外部控制主要是指监管控制。监管机构通过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监管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制度,减少和控制对金融体系的风险。外部控制方式包括发展稳定的金融发展战略,以防止经济大起大落;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显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审计责任的其他监管机构;建立监督和金融风险管理指标体系,运用计算机技术对金融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二、我国的金融监管发展现状与其主要问题的分析

对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法制变革进行理论研究和制度研究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学习其有益经验,让中国的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尽快完善,跻身世界金融监管法制强国之列。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层次分明,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律规范、银行业监管法律规范、证券业监管法律规范和信托业监管法律规范构成。具体而言,整个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分为四个层次,首先为全国人大颁行的法律;其次为国务院或地方政府为主体制定的行政法规;再次为证监会、银监会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第四层次为交易所、行业协会以及相应的自律性规则。监管内容的制定逐层细化,但都以上一层次内容为主要依据而制定。

(二)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金融危机发生后,我国诸多富豪一夜间倾家荡产,诸多金融投资者、消费者的积蓄化为乌有等等情况的发生,不能说和落后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无关。由此可见,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在金融综合经营程度不断加深、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的形势下面临着诸多问题。首先,同业监管标准不同。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的规定,对其进行监管的只是根据其注册成立之时所属性质进行监管。这就导致同种金融业务有可能适合不同的法律。这样以来,有些金融机构在逐利去害的天性驱使下,将业务投向监管较为宽松的领域,容易导致金融业的畸形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混乱。其次,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易于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我国目前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导致监管机构各管一方。但是在金融综合经营的条件下,例如保监会仅对相应金融机构的保险产品进行相关监管,对于保险机构制作的兼具证券保险性质的金融产品,通常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而忽视对其的监管。或者,各监管机构因金融产品本身性质属于自身监管范围,都对其进行监管,这势必就形成了监管真空或者监管重叠的情形。在金融自由化和一体化的全球影响下,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机构分离工作线正变得越来越模糊。监管部门有效地识别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管理的整体风险,银行业占据了整个金融部门的资产减少,不良贷款率,资本为银行监管体系的主要指标是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银行监管效率是有限的,划分监管层对于新的金融衍生产品,缺乏风险控制的经验,即使个别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盲区,对大型金融集团的监管实践中经常出现交叉调节和反复现象的监管,造成监管效率低。最后,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在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并没有对整个金融系统风险的监管做出制度性的规定。在实践中,金融监管机构曾经协商达成《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备忘录》,但此种形式的协调机制并没有法律强制力,最后也流于形式,没有产生真正的协调效果,无法实现各监管机构互通有无从而对系统性风险进行监管的目标。

三、健全我国金融风险监管与防范的举措

(一)实施金融监管方式的改革

我国金融监管的金融机构妥协部门行业的发展很容易忽略了机构风险的发展积累,最终导致灾难的整个系统。因此,中国应该进一步推进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强调金融稳定监管责任。根据不同的监管机构更多考虑到行业的风险问题,并考虑较少的现状行业问题之间的相互影响,建议的责任和金融稳定的问题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考虑监管部门,并注意监管和层次的综合性。从经营层面,直接面向市场,监管者可以掌握第一手的数据和案例,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管信息失真的问题,其金融风险监测是可行的,可靠的。经过金融危机的主要西方国家提议的实体划分,以控制系统性风险,在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你可以使用这个功能来中国的人民银行,加强其权威,以稳定我们的金融体系。

(二)银行要加强信用风险防范

为了防止银行信贷风险,有必要采取积极措施,在管理,以提高其通过增加盈利的抗风险能力。首先要加强银茂的合作,积极支持外贸出口,以符合外贸企业扩大封闭式贷款的条件;开放式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业务积极,拓宽了贷款期限,扩大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申请等。其次,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积极创新业务品种,推动多元化的资产和收入。政府应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不断创新业务品种,特别是要改变信贷资产的情况占了绝对的优势,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调整资产发展战略,促进多元化的资产和收入。此外,应及时妥善处理银行的不良贷款。现在,在不良的大量的降水贷款,鉴于复杂的原因,处理不良贷款难,应根据资产的银行,债转股,企业重组,政府的支持我国银行信贷风险消化“的理念。关闭银行的不良资产,在某种意义上是政府为防止金融危机和财政政策的调整。

(三)进一步完善金融风险的监管机制

金融监管法规范文2

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即现场监管和事后监管,这样的监管方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缺乏预警的效能,造成一定的监管滞后性。从金融监管手段来看,我国长期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等手段来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较远,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保障。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改进和完善现行金融监管体系

1、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快,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也越来越暴露出很多弊端,而建立统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当今的世界趋势,也是历史的必然。我国“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系,存在职责不清、重复监管、监管漏洞、监管效率低等问题,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能够更好地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矛盾,使各机构可以加强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对监管工作中的重叠部分进行明确分工,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减少资源的浪费;对工作中的真空和盲点进行弥补,对金融活动实行无缝隙覆盖监管。

2、完善金融监管操作过程

首先,通过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引入权责对称机制,强化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三个阶段的连续性。其次,通过强化非现场监管,加强银行监管的完整性。虽然一般情况下,现场监管所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高,但进行现场检查的成本高、缺乏连续性,相比之下,非现场监管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低,但获得难度较小,具有连续性。因此,我国应加大非现场监管的力度。具体实施时,应先建立严格合理的规章制度,来保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然后还要建立起科学的考评监测系统,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分析;最后要通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紧密结合,建立起完整的金融实时监管制度,对各金融机构进行及时的规范和引导。

3、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为适应金融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的自身建设。应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补充监管主体,可建立金融同业公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的法定监管不力,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配套改革

1、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金融监管工作的有效运行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做后盾。金融监管工作人员需要有法律依据对金融机构进行依法监管。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虽然颁布了《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但其内容简单,缺乏细节,操作性差,而且在很多方面存在法律缺失,使我国金融监管处于“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境地。因此应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对于一些监管法律缺失的空白地带,应尽快着力立法,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

2、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监管法规范文3

摘要: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在封闭、半封闭经济条件下制定的,一向遵循以金融安全为重的监管思路,农村金融法制体系不健全且不具有农村金融市场特质,不能适应当前开放经济条件下农村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应秉承“安全与效率并举”价值理念;应着眼于开放经济条件;应契合农村金融市场特质,这样才能更好地提升农村金融监管绩效和确保农村金融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农村金融;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开放经济

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环境将由以前及现在的封闭半封闭金融运行环境走向更加开放的全球一体化的金融大市场,金融业发展呈现高度国际化趋势。我国农村金融将直面全球金融大市场的挑战与风险。金融监管本可为农村金融构织公共安全网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然而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在封闭、半封闭经济条件下制定的,一向遵循以金融安全为重的监管思路,农村金融法制体系不健全且不具有农村金融市场特质,不能适应当前开放经济条件下农村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为了使农村金融监管更具针对性、公正性、权威性和持续性,下面拟对开放经济条件下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展开探讨。

一、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秉承“安全与效率并举”价值理念

实践证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其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呈现一种正相关性关系。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金融市场就越完善;反之亦然。金融市场犹如经济的血管,为经济的健康发展供给至为重要的血液。金融业是从事货币资金融通业务的高风险行业。金融危机具有巨大的破坏性,会像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样迅速传导至其他相关市场,可导致经济的“供血不足”,造成经济“组织坏死”,这必将对国民经济肌体造成严重损伤,对民众产生风声鹤唳的恐惧感。正是由于金融与经济的正相关性及金融危机具有巨大的破坏性,金融业实践运行证实,金融市场内在需求国家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监管,才能最大限度确保金融市场稳健运行与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需要一套与之相适应的价值理念作支撑。现代金融监管逐步呈现风险性监管、功能性监管、开放性监管、跨境监管、混业监管、全面监管发展趋势。无论金融监管如何发展,这里始终涉及监管的安全与效率问题。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两大价值范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表面上,安全与效率呈现出相互对立与冲突的关系。实际上,安全与效率存在相依相辅的协同关系。稳健运行的金融体系是推动金融业效率不断提高的根本保障,没有安全保障的金融效率是不可持续的;富于创新、充满活力与效率的金融业是促进持久性金融安全的源泉保证,没有效率或低效率的金融安全也是难以为继的。毋庸置疑,金融监管的安全与效率价值远非是一个非此即彼的单项选择题,而是二者如何兼顾、衡平与侧重的问题。但由于各国国情差异性、金融业运转复杂性以及经济发展变动性,没有放之四海皆准和流传万年恒古不变的固定价值理论模式供遵循。权衡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笔者赞同“安全与效率并举”的金融监管价值观,不宜过度张扬或消减其中任一价值的彰显。金融安全是指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一国在其金融发展过程中能够抵御内外冲击,确保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正常运行与发展的态势。金融效率是指在金融市场上积极对金融业资源进行最优化配置,实现资金价值的最大化利用。金融监管法律理应适时调适以追求效率价值与安全价值之间的动态平衡。20世纪90年代,泰国爆发货币危机并发展成金融和经济危机,迅速波及东南亚其他国家和地区;2007年,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全面爆发,迅速扩展成为一场全球共振的金融风暴。我国虽受到这几次全球金融危机的波及影响较小,但是一向偏重金融安全的监管思路再度得到强化,金融效率受到抑制。在金融危机猛如虎的情况下如何确保金融安全确实是一个“箭在弦上而不得不发”的大问题。显然,政府不是能不能放弃对金融市场的监管问题,而是如何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问题。当然,政府理应适度干预、谨慎干预,最大限度克服自由金融市场的弊端,让金融这只航船畅游于安全、自由的金融市场海洋中。金融监管作为确保金融稳健运行的一道不可替代性防线,将为农村金融构织公共安全网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在农村金融市场这个美仑美幻的舞池里,一定要全身心地以优美的舞姿跳好金融监管这首压轴舞曲,确保整场舞会的唯美氛围。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秉承“安全优先”价值理念来确保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但却大大削减了效率价值的彰显,远不适应开放经济条件下农村金融市场化与全球化创新发展的现实需求。农村金融监管立法应与时俱进,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举。农村金融监管不能因为安全而不顾及效率,更不能因为效率而忽视安全。一方面,防范“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风险,做好金融危机的消防员,防火与灭火并举,切实维护农村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确保金融安全稳如泰山;另一方面,应当考虑通过确保农村金融市场充分、正当、有序竞争以提高金融体系运行效率,打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提高金融业的创新力与竞争力,不断增强农村金融业整体抗风险能力,从而破解“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困局。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两大价值间,应秉承“安全与效率并举”监管理念,从而实现“低风险、高收益”的效益观。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确保农村金融监管安全与效率的最佳选择。这就需要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制定完善具有农村金融市场特质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一步提升监管绩效,确保监管安全与效率价值的协同实现。

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着眼于开放经济条件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政策;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进入全新的阶段;2002年十六大提出“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对外开放总目标;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做出系统部署,再次强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开放经济是相对于封闭、半封闭经济的概念,通常指本国经济与外国经济之间在贸易、金融、资本等方面存在着密切往来关系。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开放经济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观需要,也是融入国际经济舞台的客观要求。我国正处于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的提出是我国对外开放实践的科学总结与升华。我国实体经济领域改革开放成效突显,而虚拟经济领域至今还是处于未开放或者开放严重不足的状态。面对国际虚拟经济的诱惑、刺激和冲击,我国的做法是尽力与之隔离,设立准入限制、身份限制、行业限制,通过“防火墙”、“防波堤”或其他壁垒的法律制度设计,限制国外资本的进入,监控国外游资的冲击,防止国外的“货币控制”和“资本攻击”,从而形成“你玩你的,我玩我的”封闭或半封闭经济格局。尽管这样使我国免遭近几次国际金融风波和金融危机冲击带来的巨大损失,但也使我国在国际金融舞台上丧失了一些机会且难以获得话语权,且有日益被边沿化的可能,这违背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战略的初衷。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昔日封闭半封闭状态下设计的“防火墙”、“防波堤”或其他壁垒等制度将全部或部分失效,今日我国金融亟需站出来、走出去,“赤裸裸”地直接参与国际金融大舞台竞争与博弈,接受国际金融大舞台的检验与挑战。在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外部背景下,随着我国对外经济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金融必然会走向世界,逐渐融入国际金融大市场参与同台竞技,无疑竞争将会更加激烈,也会更加残酷。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环境将由以前及现在的封闭半封闭金融运行状态走向更加开放的全球金融一体化运行状态,金融业发展呈现高度国际化趋势。无疑,这将极大地拓展金融业发展空间,但同时给金融运行安全也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业更加容易受到国际资本的冲击、投机资本的干扰、国际游资的影响、外国资本的恶意控制、金融业振荡的国际化传导。开放经济条件下的金融打开了金融风险跨国传导的渠道,通货膨胀风险、债务结构风险、货币风险、金融资产价格波动、货币替代及资本外逃等将对我国金融体系构成极大威胁,使其面临更加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业发展将面临更加复杂的矛盾和前所未有的风险。这将给金融监管法律机制提出新的需求和带来新一轮的冲击。而我国正处于新兴加转轨的特殊市场环境,尚未形成健全高效的市场运行机制。我们既要推进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又要构建起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运用法治之手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运行安全,维护我国金融业可持续发展。我国现行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是建立在我国相对封闭的经济体制之上,我国农村金融业在这种体制下独立运行,与国际金融市场并未有实质的接触和融合。现行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大多是针对封闭、半封闭经济条件下的制度需求制定的。在开放经济条件下,金融法律制度的适用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本身也应随着适用环境的变化而作出调整。法律是时代的产物,应当与时俱进,否则法律将成为桎梏。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战略背景下,我们理应重新审视现行农村金融监管立法,提出科学合理的变革理念,构建起与开放经济相适应的监管法律制度,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我国农村金融至今还是处于未开放或者开放严重不足的状态,只能算是还没有学会走路的“孩童”。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必将走上国际化道路,也必将面临国际金融大市场中可能出现的一切市场风险与金融危机。这意味着我国尚未成熟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面临着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而我国当前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仍止步于1994年《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暂行条例》和1995年《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条例》。对于跨国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农村金融市场,需要尽快制订外资金融机构法,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管法律制度,以增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力度。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着眼于开放经济条件,强健体魄,增进睿智,在世界金融大舞台上逐步实现“我不玩”—“自己玩”—“跟你玩”—“领你玩”的阶段性跨越。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契合农村金融市场特质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地域辽阔,农村资源禀赋差异大,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经济发展特点各异,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杠杆”和“润滑剂”的角色。但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城市金融,对农村经济资源的配置没能发挥其应有功用,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瓶颈和短板。我国农村金融有别于城市金融,具有自身的一些特质。(1)农村金融呈现多层次、多元化的差异性需求。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存在农户的生产性贷款和生活性贷款需求;存在农户与农村企业主体融资需求,且融资规模差异较大;新农村建设及农村城镇化建设需要大量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农村资金供需的时效性强。农村的主体产业农业具有明显的季节性与生物生长周期性,从而决定其资金需求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与周期性。(3)农村金融资源供给不足。农村地区金融资源总量不足,地域分布不均衡,大量的农村资本外流,农村金融供给远不能满足农村融资需求。(4)农民融资权受限。农村信用社所占比重偏大,农民融资选择受限;小额信贷制度未能高效运转,农民融资难度加大;农村民间金融尚未得到法律正式制度安排,农民融资风险增高;农村的土地与住房不同于城市意义上的房地产,抵押担保制度没有赋予农地与住房相应担保价值功能,农民融资担保受损。(5)农村金融机构盈利空间小,经营困难。农村的主体产业农业具有自然风险高、收入波动大等弱质性特征,这使得农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高、回报收益低,可持续发展道路坎坷不平。我国农村金融有别于城市金融,具有自己的鲜明特性,客观上需要实施差异化的金融监管。毕竟,适合于农村金融这双脚的鞋子穿起来才会更加舒适,走起路来才会更稳更快。然而,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更多考量的是城市金融市场发展需求,偏离了当前农村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实情轨道,则是不科学不可持续的。时代变迁,融资成为“三农”发展的重要需求。“支持农业、振兴农村和帮助农民”成为农村金融的首要任务。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扎根于农村经济发展实情土壤,充分汲取农村金融市场特质养份,才能更好地为农村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最终将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惠及于农民、农业与农村。维护金融创新的活力是金融监管法促进金融效率的一个重要方向所在。当然,在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时,应最大限度兼顾金融机构的盈利性与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担当,从而更好地满足农村社区对金融服务的巨大需求。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主要是采用政策方式推进的,作为正式性制度安排的法律的重要保障作用没有提升到应有的高度,严重损害到金融监管的绩效。在“依法治国”时代旋律下,我们应遵循法治监管的思路,及时构建具有农村金融市场特质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确保立法与现实相得益彰。首先,制定《农村金融监管法》。根据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特质进行有别于城市金融市场的差异化制度设计,尽快打造一部高位阶、统领性、专门性的《农村金融监管法》,以统领现行的监管条例、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从而确保监管绩效性、公正性与权威性。其次,当前应加强以下农村金融骨干性法律构建。制定《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合作金融法》、《农村信用社法》、《农村民间融资管理法》、《农业保险法》等,构建起农村金融市场化与国际化融资机制,打造公正、透明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性成长和自我创新,从而保障农村金融市场快速稳健发展。

作者:张军 单位: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社会科学部

参考文献

[1]盛学军,后危机时代下对金融监管法价值的省思[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2]胡光志等,中国预防和遏制金融危机对策研究[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2(6),P123.

[3]王志勤,论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的建构[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

[4]赵娴,开放经济中的金融安全问题及其保障对策[J].现代财经,2006(2).

[5]唐峻,论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上海金融2010(6).

[6]潘林伟,欧美金融监管改革是政府监管的回归与超越[J].经济纵横,2012(2).

[7]唐雅晖,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的几点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0(6)

第二篇: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问题研究

摘要:

良好的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金融服务业发展对促进农村实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对实现我国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环境存在的问题以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从农村金融发展理念、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政府服务等几个方面提出推进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优化的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关键词: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农村金融;优化改革

三农问题是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而农村金融发展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条件,金融服务业发展对促进农村实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对实现我国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随着我国新型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受制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缓慢,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改善步伐趋缓,仍然处于较低水平。与我国农村实体经济发展水平和要求相比,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仅起步晚,基础差,还存在着很多问题,着手关注并研究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顺应时展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环境存在的问题以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从农村金融发展理念、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政府服务等几个方面提出推进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优化的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以期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农村金融改革步伐,维护农村金融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并有助于我国三农问题解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

一、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基础薄弱,农村资金短缺

在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经济基础不足,导致农村资金短缺。一方面,由于我国农业大都是小农生产,传统农业占比较高,主要以增加农业物质要素投入来增加产量,收益率较低,农业现代化和集约化生产发展进程缓慢,这也导致了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靠天吃饭的现象比例很高,农业生产风险大,农业生产效率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够,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基础不足。根据全国城乡GDP增长和对比,农村地区经济增长显著慢于城市地区,严重影响了城乡金融生态环境统一协调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于城镇,导致农村对金融资金的吸引力不足,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润,将大量农村金融资金转移到城镇,加剧了农村发展资金供给不足的现状,恶化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二)政府服务功能不健全

行政服务环境是影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一大重要因素,但是在我国农村,各级政府在农村金融服务商存在功能缺失的问题,政府服务功能欠缺。首先是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问题。在我国经常讲要坚持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同时政府对市场进行监管,对市场失灵进行调节,在农村金融环境中,尊重市场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但是在很多地区,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要么不足,任金融机构脱离本地实际盲目扩张,或者进行过多的行政干预,破坏了农村金融市场经营体制,对农村金融环境造成了很大影响,长期来看不利于发挥市场活力,影响了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其次是政府政策执行难。我国农村金融改革过程中提出了很多有利于完善农村金融环境,防范农村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但是地方政府往往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有选择有保留的执行,短期内维护了当地发展,但是长期来看破坏了农村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阻碍了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第三,政府对农村金融发展认识不足,行政服务范围和标准不符合农村地区社会发展水平。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社会体制的影响,城乡存在一定差距,政府为农村金融发展行政服务尽管有所改善,技术上和制度上仍然存在很多限制和不足,无法满足农村金融环境改善需求,服务力度仍然不够影响农村金融环境改善。

(三)农村金融资金供需不平衡,有效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金融机构对资金的供给与农村地区对资金需求匹配关系影响金融生态环境,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供需不平衡和有效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现实。首先,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有限,金融机构对农村的资金需求回报率预期不如城镇,且农村资金需求规模小,因此金融机构更倾向于将有限的自己供给优先供给城镇地区,农村地区信贷金额受到限制;其次,专门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金融服务种类和机构设置不合理。在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中,农村信用社无疑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是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在满足农村资金需求方面明显能力不足,且金融产品种类过于单一,农村金融环境需要更具活力和更加多样化的市场,以刺激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与时俱进,满足需求;最后,农村金融资金分配存在问题。由于资金趋利避害的本质属性,资金总是投向收益率更高的项目。但是农村更有资金需求的却是农户和乡镇企业,这些资金需求主体资金规模小,总量多,风险却相对较高,因此这些小企业往往无法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使得农村金融需求与供给无法匹配,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

(四)信用保险体系不健全,农村金融风险较高

由于农村金融市场需求方主要是农民和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出于资金风险和收益问题的考虑,往往会要求进行抵押贷款,融资手段单一。农民缺乏可抵押资产,由于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农民没有所有权,因此金融机构不认可土地抵押,而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金额又往往无法满足资金需求,从而导致农村贷款困难重重,金融信贷利率较高,农村高利贷现象比较普遍。尽管现在很多地区进行农村信贷担保创新,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却仍然受制于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却仍然存在众多问题。加之农业贷款用途单一,农业产品受自然条件、市场因素等影响,价格波动比较大,对金融机构来说存在比较大的贷款风险,也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成本。另外,我国农业保险建设滞后,农业保险购买和赔付率都比较低,提高了农业贷款违约和金融机构坏账的机率。其次,我国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由于客户数量多、单个资金需求量少、地域分散、用途广,因此对农户信用状况的了解和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等难度较大,管理成本高,加之农业贷款违约率较高,使得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于农村金融发展需要,农村金融风险高于城镇。

(五)农村金融法律不健全,法制建设滞后

法律法规是保证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但是在我国法律意识单薄,法制建设基础薄弱,由于我国金融发展起步晚,金融环境法律法规建设比较滞后,特别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风险意识低,政府也缺乏普法宣传,农民普遍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概念缺乏理解,维权意识和违法意识低,对农村金融环境的法律建设提出了挑战。虽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农村金融法律建设却仍然存在很多不足,特别是农村金融改革后,农村金融体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导致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不具备普适性,无法适应农村地区特殊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比如新型农村合作机构等非正规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等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加剧了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困境。法律体系建设是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使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可以有法可依,促进农村金融更加专业。

二、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基本思路

(一)转变农村金融发展理念

理论指导实践,金融改革理念影响金融改革的实践结果,新型农村金融改革需要符合农村实际的理念指导,这直接影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是构建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形成的指导思想。在当前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过程中,根据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方向,需要进行发展理念的改变。首先,农村金融发展战略上,要更多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金融需求为指导,发展农村金融供给格局,而不是以往以供给引领需求,忽视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对农村地区金融有效需求视而不见,盲目进行供给,不了解农户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偏好,盲目乐观进行金融供给,供需机构和供需机制不匹配,造成农村金融市场效率比较低,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积极性,同时也影响了农户及中小企业对金融机构的期待与信任。虽然这种发展思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了具有合理性,但是在当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现实下,充分了解农村地区金融有效需求,对金融供给进行结构性改革,以达到金融供需均衡为目标,改善新型农村金融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环境基础。其次,注重改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性功能,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农村金融服务业。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都不同程度的纳入市场机制,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完善,政府政策指导下的行政功能性吉荣机构需要根据市场发展转变功能,而新成立金融机构也应该以市场理念为主,构建以市场为主,多功能、多层次的新型农村金融发展体系,让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更多以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发展农村金融使用效率为目的,注重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贷资金需求,关注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长远性和稳定性。

(二)转变政府职能,发挥政府服务性功能

政府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引导者和监督者。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优化建设需要政府作为引路人,离开政府,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无法顺利实施。只有在政府主导下,金融生态环境构建才能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构建贡献力量。因为政府在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优化过程中,需要承担培养金融市场主体、完善金融市场功能的作用,同时要对金融市场环境进行引导和监督,从我国农村发展实际指导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对市场进行有度的调控,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政策支持以及发展方向等方面的把控,发挥政府服务性职能,促成农村地区资金需求方与当地金融机构的有效沟通合作,为形成符合农村金融发展需求的金融生态环境保驾护航。第一是政策支持。对农村进行金融改革,离不开政府政策指导与支持,形成有利于金融发展的生态环境同样离不开政府支持。只有政府政策支持与引导,才能集中力量办大事,才能突破市场机制的影响,引导金融机构向农村发展。为了贯彻政府新型农村金融改革的思路与发展方向,政府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进行政策支持,特别是对金融机构进行扶持性政策。第二,转变政府服务职能,鼓励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形成和发展,创新农村金融经营方式。受我国历史性因素和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导致我国农村地区经营僵化,市场灵活性欠缺,特别是农村金融产品和经营模式缺乏创新,政府干预过多,同时金融机构自身无法全面掌握农村金融需求特性,金融产品创新缓慢,同时农村金融市场无法充分发挥市场的竞争作用。因此政府需要一方面鼓励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形成,以政策倾斜和政府扶持等方式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使得金融机构能够充分立足农村金融需求,根据农村金融市场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同时借助于中小金融机构灵活经营的特性,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另一方面,政府转变职能,以服务型政府为发展方向,尽量为农村金融机构做好服务工作,以政府能量鼓励金融主体优化当地金融发展环境,进行科学的监督管理,降低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行政干预,把握政府看不见的手与市场结合的度,充分发挥市场的竞争作用。第三,政府要协调好与农村金融组织以及农民之间的关系,让金融机构成为政府对农村农业发展政策扶持的实现平台。一方面,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存在需要政府财政财政补贴和扶持的群体,需要政府在资金上进行生活或生产保障,因此需要农村金融机构与政府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金融机构解决政府低息或无息政策贷款需要,政府帮助金融机构融入农村金融市场,对金融机构进行差额补贴,形成政府、金融机构、农户或农村中小企业在新型农村金融市场的良性互动,让政府为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创造机会与条件。

(三)完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形成新型农村金融发展环境

完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首先要解决中小企业与农户因缺少抵押物而无法获得资金的困难,积极创新担保方式,开展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业务。在农村地区,信贷担保发展缓慢,担保机构少,门槛高,如果根据一般性担保要求,大部分中小企业都很难达到担保机构的要求而获得担保取得贷款,因此,担保机构要根据农户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以及经营特点,创新担保方式,同时降低风险,比如以农户土地使用权或中小企业经营权为抵押物,承接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业务,满足金融需求的同时,争取自身经营利益,实现金融市场的多方共多赢。其次,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社会征信体系保障金融生态环境。鉴于广大农村地区信贷需求分散量少总规模较,以及银行在信贷供给过程中管理困难,获取信息成本较高等现实问题,可以积极推动第三方信用机构介入,政府、银行、地方政府、第三方机构等联合起来,建立专业化的农村信用体系,并由第三方与各方及时沟通,不断更新信用纪录,新型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可以信息共享;同时,要加强信用管理和市场管理,注意防范违法犯罪,防止不法人员或组织利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漏洞行不法行为,危害农村地区金融安全。此外,在征信过程中,政府要积极进行宣传教育,让农村地区了解信用体系和违约行为后果,积极配合征信活动,并在日常中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防止出现信用不良记录。最后,为了鼓励农村地区对金融业务的认识,形成社会信贷的良好风气,要积极进行社会信贷行为的正向激励,并与法律环境改善相结合,全方位完善新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将社会正向激励与国家法律惩戒手段相结合,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农村总体社会信用水平,引导并规范金融市场经营与资金使用,形成正能量的新型农村金融发展环境。

(四)完善农村金融法律,提高金融法律意识

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完善农村金融法律建设,让农村金融发展有法可依有法可遵是保障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良好,促进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条件。首先,完善农村金融机构法律适用。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立法,防止金融机构钻法律的空子,侵犯农民合法权益。在我国新农村建设和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中,农村金融机构不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机构,也肩负着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重任,应该为促进农村发展增开农民收入贡献自己的力量,因此,农村金融机构要依法经营,以法律为准,遵循市场要求,满足农村金融发展需求;其次,强化农民法律意识。各地区要加大对农民的普法宣传教育,要农民充分认识到在农村金融中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提高维权意识和违约成本;第三,加大对农村金融活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无论是农户、中小企业还是农村金融机构,如果出现违约行为,一定要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制裁,绝不能因为地方政府短期利益,置长远发展于不顾。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金融违法行为进行追责,提高金融主体的违约成本,让建立农村金融发展体系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法可依,让法律为农村金融环境优化保驾护航。

作者:王小朋 王琦 单位: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大连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参考文献

[1]史亚荣,何泽荣.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研究[J].经济学家,2012(3).

[2]韩喜平,金运.中国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构建[J].农业经济问题,2014(3).

[3]金运.开放条件下农村金融市场多元主体博弈分析[J].学习与探索,2013(10).

[4]韦海祥.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研究[J].时代金融,2016(8).

[5]邹小芳.湖北省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及优化途径分析[J].农村经济及科技,2015(4)

第三篇:农村金融市场经济法理论研究

摘要:

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卸载了大量政府对经济干预的职能,在新时代背景下,政府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让市场发挥主要的调节作用。当市场调节作用不能完全胜任于社会资源配置任务时,则通过政府所指定的市场准入机制来加以辅佐,以帮助社会经济活动保持稳定发展的态势。在此环境下,市场准入机制孕育而生,同时作为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关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理论研究及实践研究。

关键词:

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理论基础

起初,市场准入机制的制定和推出主要是为了帮助进出口贸易活动顺利进行,然而当法律体制内涵羽翼不断丰满时,市场准入制度也逐渐被纳入到多种法律体系中。现如今,我国学者针对经济法体系中的市场准入机制的内涵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市场准入机制属于市场管理制度范畴,其主要功能为制定入驻市场门槛、明确市场主体;二是倘若市场失灵现象出现,为了解决市场失灵所造成的危害性问题,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市场特殊情况进行特殊管理,这些相应的法律制度统称为市场准入机制。由此可知,时至今日仍然无法对市场准入机制的内涵进行一个精准统一的阐述,现存的关于市场准入机制内涵的两种不同看法,各有各的核心和角度,然而却始终不能对其内涵进行全面完整地说明。

一、经济法中有关“两个失灵”的理论

(一)经济法研究的基础结构

通过《国富论》所被人们熟知的“看不见的手”这一理论将古典政治经济学带上了一个全新的台阶,也正因如此,该理论在市场经济里拥有了最基础的理论地位。此后,经济学家将这一理论融会贯通,创造出了“看得见的手”这一全新的理论。“看不见的手”理论的核心为市场,着重说明的是在社会经济活动里,存在着无形的手来完成社会资源配置工作,维持着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简而言之便是市场对社会资源的调节作用;而“看得见的手”理论的核心为政府,着重说明的是当市场本身的力量无法完全维护市场顺利发展时,则必须通过政府的帮助来让市场经济保持稳定状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两只手一起维护着市场经济的稳定,确保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无论是作为宏观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还是市场经济中的实际应用,这两只手均展现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作用,然而它们并不是在所有环境下都能万无一失地发挥所长,倘若在特殊环境下,就会呈现出失效状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个失灵”。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两个失灵”的发生并不偶然,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着重对待。所以说,经济活动中的这两只手,不单单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理论而存在,并且还以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身份而存在。

(二)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与“两个失灵”的解决

宏观经济调控要求必须合理解决“两个失灵”问题,因此有关“两个失灵”问题解决的理论便成为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农村金融领域中也会出现“两个失灵”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来纠正因该问题而造成的发展偏差,继而维持农村金融市场稳定的发展态势。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解决“两个失灵”问题的具体表现,重点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通过实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选择优质资本进入市场,可以让农村金融市场本身的调节修复能力增强;第二,通过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实施,发挥政府对市场的监督职能,继而规避“市场失灵”问题的出现;第三,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可以成为政府干预市场程度大小的控制阀,合理调节干预程度以避免“政府失灵”问题的出现。由此可见,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有利于解决“两个失灵”问题。

二、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立法对“市场失灵”的主要作用

宏观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经济有着固定的发展规律,且市场经济本身存在天生缺陷,因此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经济危机是无法避免的。当市场无法通过自我调节维持稳定发展时则需要政府通过合理调控,帮助经济恢复稳定发展的状态,而市场准入机制的制定便是开展合理调控的主要方式。由于在金融市场中同样存在发展危机,所以必须通过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来解决危机,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立法对调节“市场失灵”的主要作用,重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抵御农村金融市场发展风险

农业经济本身会遭受到季节及自然条件的影响,因此作为其主要的服务者农村金融来说,可能会遭遇不可预知的变动,继而造成发展风险的出现。同时,由于农村金融机构不具有集中性,所以其本身的系统性风险较强。除此之外,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实力较为单薄,没有足够的力量来抵抗资产风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面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这些潜在风险,农村市场的自我修复调节能力根本不足以维持市场稳定,从而陷入“市场失灵”的泥潭中。所以需要通过农村金融准入机制来提高进入市场的门槛,从根本上壮大市场实力,继而增强市场对风险的抵御能力。

(二)保障农村金融市场科学发展

通过相关部门所统计的盈利数据,能够看出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较之城市金融机构扔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即便是在国家不断出台实施农村金融改革方案的背景下,农业金融始终没能实现科学发展。因此就现如今农村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需要通过更为优质的资本资源来加强市场本身的竞争能力,从而为农村金融市场的科学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三)实现农村金融市场持续性发展

由于金融市场存在着逐利性特征,因此很多优质资本会放弃存在较多风险因素的农村金融市场而选择到其它市场中进行投资,而优质资本的缺乏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的风险性,影响着农村金融市场的持续性发展。因此需要通过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来帮助吸引更多的优质资本,借助政府的调控职能维持引入资本的稳定运作,避免优质资本因逐利性而流失,让农村金融市场拥有持续性发展的资本条件。

三、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立法对“政府失灵”的主要作用

在农村金融领域中,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合理干预可以帮助提高市场的自身实力,为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加砝码。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立法对防止“政府失灵”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提高政府对农村金融的管理效率

自改革开放至今,我国虽然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任务,但是在很多行业中仍旧存在着政府过度控制的现象。就农村金融领域来看,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控制情况尤为深入。特别是在传统的农村金融信用社当中,政府始终保持着高度干预的水平。例如县级信用联社对农村信用社行拥有业务监督权,省政府对农村信用社行拥有政监管权,而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拥有金融风险监管权,由此不难看出,农村金融信用社被三个不同的机构进行监管。这种叠加式地监管不仅会消耗不必要的行政资源,同时也严重阻碍了管理效率的提升。通过实际经验可知,农村金融机构在政府的过度控制下无法实现健康发展,金融市场自身实力也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提升,所以必须通过制定全面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来约束政府的干预水平,提高政府对农村金融的管理效率。

(二)提高政府对农村金融的资金财政力度

当下,我国农村金融无法实现健康稳定发展的主要原因除了有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过多干预外,还有政府没有给予农村金融足够的资金支持,虽然我国推行了很多利农惠农政策措施以及帮扶制度,然而从总体上仍然呈现出诸多的不足,为了弥补这些缺陷,从根本上帮助农村金融市场得到发展,则必须制定科学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体制。遵循不同区域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同需求予以相应的财政支持,在增强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实力的同时,使政府财政得到合理配置,使不同区域的农村金融实现和谐发展。括而言之,在农村金融领域中,政府对农村金融存在过度控制的现象,同时对农村金融的财政支持力度无法满足农村金融发展的实际需求,因此导致“政府失灵”的出现。所以通过制定科学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可以避免上述两类问题的产生,继而从根本上有效遏制“政府失灵”。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政府的监督管理部们负责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构筑和执行,法律层次较低,不利于准入机制的有效应用。因此十分有必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对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进行规范,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力才能保障该体制深入推行。

四、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立法目标

(一)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一般立法目标

金融行业本身的特征决定着其具有很强的风险性,制定金融市场准入机制能够明确市场门槛要求,保证入驻市场的主体符合市场本身的发展要求,另外,还能够吸引优质社会资产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通过稳定投资来帮助市场实现健康发展,从而有利于增强市场本身的实力,提高对各种金融风险的预防和抵御能力。所以,总的来说,维持稳定的金融秩序便是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一般立法目标,而提高预防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则是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立法的直接目标。

(二)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特定目标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立法目标分为一般目标和特殊目标,这两种目标的存在对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一般立法目标,是建立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基石,而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特殊立法目标,则是对前者内涵的沉淀和提升,它们二者融会贯通,缺一不可。农村金融市场在发展中,需要接受来自四面八方的发展推动力,然而这也就导致了风险的增加,违背了一般金融机构立法目标中对于维稳秩序的要求,因此政府部门要发挥有效的监管职能,帮助农村金融市场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此外,在积极引导多元化农村金融发展时,相关机构需要付出更多的资金以确保正常运营,这又违背了金融市场持续不断发展的愿景,所以需要地方政府通过推出合理的政策措施来帮助相关金融机构减少运营成本。只有上述两点问题在现实中得以解决,才能真正完成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的一般立法目标和特殊立法目标。

作者:王珏 严妍 单位: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王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2]顾洋.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西北大学.2011.

[3]王晓静.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及其对我国村镇银行的启示[J].改革与战略.2012(12).

[4]高晓燕,孙晓靓.我国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1(06)

第四篇: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研究

摘要:

内部审计机制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将有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增长及现代化水平的逐步提升。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机制经过多年的实践与不断创新,已然形成了有效的运行模式和成熟的管理制度,对农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的特征出发,找寻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借助于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对我国的启示,提出优化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的路径策略。

关键词:

发达国家;农村地区;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启示

引言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势头不断推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制度方面正处于相融并进的趋势,并在发达国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审计不断优化的当下,我国的整体发展趋势愈加良好,其呈现出真实性、有效性和综合性这三大特征,内部审计的效果相对良好。但就细节来看,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内部审计仍然存在审计流程不规范、审计方法单一、权责对应程度低及风险防范力度小等四个方面。鉴于此,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制度模式,并借鉴其成功发展经验,对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农村金融风险管理机制,提升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整体实力,系统解决农村金融可持续性发展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的现实特征

(一)真实性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进行内部审计工作时,要明显强调审计工作的真实性,这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和审计任务的真实性。首先,从审计对象角度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落实审计工作时,需要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做出核心考量,确定审计对象本身不存在模糊性或虚假性。倘若部分人员在落实内部审计工作时无法向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递交相关的信息资料,那么,该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就无法得以保证,此时审计工作将会延期进行;而从审计任务的真实性角度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落实审计时,必须针对任务本身做出综合考量,确定不同阶段、不同环节的审计任务都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和可参考性。

(二)有效性

在任何阶段,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有效性。这是指审计工作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必须针对客户或农村村民的实际需要做出必要的安排和筹划。在内部审计工作开始之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需要针对审计工作的相关任务做出核心分派,其中,涉及财力资源的部分应当交至财务部处理,涉及人力资源的部门就应该针对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者进行安排分析。而在具体落实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时,内部审计的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将现有的内部审计工作层层分化,保证不同环节、不同层次的内部审计工作能够在有序的安排下,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分割和分化。

(三)综合性

综合性是指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落实内部审计工作时,不能仅仅凭借单一科目的相关内容对审计工作加以剖析或了解,而是需要整合不同科目的综合常识,实现理论性与综合性的综合。在整合处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时,常常需要将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内容与审计专业技能的相关内容整合为一。其中,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内容主要是用于内部审核工作的任务分配和权责统一,而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内容则是体现在内部审计人员在落实具体的数据财务审核时,能够根据相关审计专业技能对审计工作做出达标处理。部分时候,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的效率,组织内部还会通过协同合作的方式予以实现。

二、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地区合作金融组织在落实内部审计工作时,理应通过规范的审计流程和系统的审计方法,实现真实有效的内部审计。但具体落实时,由于主观计划与客观实际之间的偏差性,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相对较多,需要各部门之间加强管理和协作。

(一)内部审计流程不够规范

从当前的发展来看,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落实内部审计工作时,往往由于审计流程不够规范而频频受挫。对于基础性审计流程,我国农村地区合作金融组织欠缺对其的关注程度,往往以较低的专业性来参与其中。因此,大多数审计流程没有为后期的特殊环节打好基础,容易出现细节性错误。而一旦细节性错误积少成多,基础性流程所存在的不规范性便会直接影响到特定流程的具体落实,负面效应也会由此膨胀。而在处理特殊审计流程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的相关人员也欠缺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综合考虑,往往是以普通的研究方法和处理手段来落实相关内部审计工作,具体的流程分化欠缺一定的特殊性。

(二)内部审计方法单一乏味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处理内部审计工作时,理应通过丰富多样的内部审计方法来应对不同的事务处理要求。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由于内部审计部门的人员数量相对匮乏,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落实往往是采取单一乏味的方法。无论是现场问题的处理还是线下问题的处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欠缺对问题本身的研究与参透,大多数是为了节约内部审计时间而采取统一的方式方法,这样的模式大体上减少人们由于思考不同手段而耗费的时间,实际上却降低了实际的审计效率。当前,内部审计方法单一乏味,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处理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效率,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

(三)内部审计权责对应程度低

通常情况下,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会全权负责该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但由于近年来人口数量不断增多,内部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和难度也随之上涨,在这样的基本环境下,农村金融组织要想实现良好的内部审计效果,就必须将一部分审计工作外包给其他人进行处理。而在任务交接过程中,由于双方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不够便捷,权责对应程度相对较低,这已经成为内部审计工作落实的重要难题。从目前的表现来看,当金融组织将相关任务外包给其他部门进行参与管理时,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之间的交接仅仅是通过简单的口头传述来进行表达,权力与职责的对应相对较低,容易在出现问题时出现双方规避责任而擅自逃脱岗位的情况。

(四)内部审计风险防范力度小

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各行各业都处于蓬勃发展状态,但就目前的发展来看,由于行业本身的盲目乐观,不少行业在发展过程中还是会由于种种挫折或问题而出现风险的,内部审计行业自然也不例外。在农村地区合作金融组织处理内部审计工作时,他们采取了过于乐观的心态和态度,对于内部审计风险的防范力度相对较小,仅仅在风险爆发或风险出现时,才采取相应的手段进行应急处理,这样的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手段相对简单,并不能完全适应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的客观需要。尤其是在内部审计风险相对较大时,由于风险防范力度过小,金融组织还可能由于风险的叠加或爆发而面临较为严峻的市场危机。

三、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对我国的启示

经济全球化推进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共同进步,在落实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审计时,发达国家的相关优秀经验同样会对中国国内的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落实,起到一定的影响和借鉴作用。本文主要从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四个国家展开讨论,分析发达国家对我国内部审计的具体启示。

(一)美国:多元复合式管理

从美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处理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现状看,他们往往采取多元复合式管理,以实现不同个体的综合管理。在具体落实相关审计管理工作之前,美国会通过多元组织合并的方式,使得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审计监督部门三大部门合而为一,形成多元复合式管理。在处理一般事务时,由于多元复合式管理的团队力量相对较大,他们基本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而在处理特殊事务时,由于多元复合式管理整合了不同团队的人才资源,具有较高的核心思维,因此,他们对于相关事务的处理,能够做到有条不紊、不慌不忙,实际的处理效果和审计结果自然是较为乐观的。

(二)法国:公私合营审计

法国与美国不同,隶属于西欧地区,人均国土面积相对狭小,因此,在落实相关内部审计管理的计划和安排时,法国政府往往会采取公办和私营合作审计的方式,实现两大资源的整合统一。当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所属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属于公办范畴时,私营企业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资源和资金的扶持,保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不会由于资金链的断裂而出现无法良好审计的效果;而当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所属金融机构属于私营范畴时,政府部门也会在第一时间给予当地的私营机构一定的人力资源扶持,保证足够的人员储备能够直接作用于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德国:内部审计任务外包

德国同属于西欧地区,劳动力数量相对较少,尤其是在部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劳动力数量更是微乎其微。因此,为了圆满的完成内部审计任务,他们不得不采取任务外包的方式,实现内部与外部的融合。在内部审计工作相对平缓的时候,德国会采取内部审计任务内部处理的方式,来强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统筹管理。而一旦内部管理的力度低下,无法适应当地内部审计工作或任务的客观需要时,德国政府会强化内部审计任务的外包,保证内部与外部之间的和谐统一,能够最终提升内部审计任务处理的效率和质量。而为了契合内部任务外包的客观需要,德国政府还会采取中间商来加以协调。

(四)日本:法律法规扶持运作

区别于其他几个发达国家,日本隶属于亚洲大陆,与中国的宏观经济环境相似,对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落实有着较为鲜明的影响和借鉴作用。从日本国家当前的发展来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处理相关内部审计任务时,往往是通过法律法规扶持运作的方式,来强化内部审计的合法化和规范化。一般情况下,日本采取的是行政手段来加以扶持,而当行政手段无法正确履行相关职能并对内部审计工作加以管辖时,日本政府会通过法律法规扶持运作的方式,强化政府法律的核心管制。因此,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处理会尝试采取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相互统一的方式来予以实现。

四、优化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审计的路径策略

凭借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4个国家的优秀经验,我国在优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时,可以采取多部门共同协作的综合管理体系。必要时候,根据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实际需要,还可以通过公办组织与私营组织相互合作的方式,降低公办金融组织的内部审计压力和难度。

(一)推进多部门一体化的综合管理体系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强化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时,可以尝试推进多部门一体化的综合管理体系,保证不同部门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财力资源能够实现资源集约化整合。其中,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内部审计工作任务的安排与方法,财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财务资金流入与流出,监督部门则负责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这三大部门在具体落实金融组织机构的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时,需要保证三大资源的和谐统一,避免出现3个部门各持不同意见而产生矛盾冲突的情况。而一旦3个部门出现不同意见和看法时,多部门一体化的综合管理体系应当整合不同部门的不同看法,以得出最具权威性的整体安排。

(二)构建公办与私营相互合作的审计模式

在后续发展过程中,为了有效推进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落实,应当构建公办企业与私营企业的相互合作,推进二者一体化的审计模式。从农村地区角度看,农村地区不同于城镇地区,宏观经济条件相对薄弱,资源数量也相对较少,因此,在整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公办企业和私营企业更需要采取相同的观点和看法,形成相互合作、追求共赢的审计模式,以真正推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旦某一方的资金链出现断裂或中断现象,另一方应当做出及时弥补。而倘若某一方的审计管理工作出现流程不规范的现象,另一方也应当在第一时间作出指正。

(三)加强外包审计任务的权责统一力度

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安排和处理来看,随着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多,内部审计工作的难度和强度都有所提升。在后续发展过程中,倘若金融组织机构无法在短时间内适应工作量的增大而做出人员的补充,那么,内部审计工作的权责统一力度将会最终制约内部审计的有效落实。在后续发展时,需要适当强化外部审计任务的权责统一力度,保证金融组织内部与外部交接相关审计任务时,能够通过纸质材料和口头传述两种方式,实现相关重点和难点的细致化考量。必要时候,还可以通过签署合同的方式,强化外部审计任务的权责统一力度,一旦出现问题就直接问责。

(四)形成政府与群众共同监督的风险平台

众所周知,风险防范是各行各业开发与发展的重要内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自然也不例外。在后续发展过程中,应当努力形成政府与群众共同监督的分享平台,保证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平台能够最终作用于风险防范与风险控制。当出现一般性风险问题时,群众应当在第一时间对金融组织提出当面提醒,倘若金融机构不愿意采取或拒绝采取群众意见时,群众可以派代表向政府部门反映,告知政府部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处理内部审计工作时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并以此达到共同监督的作用。总而言之,政府与群众应当携手共进、共同监督,以强化对农村金融组织的风险防范与控制管理。

结论

根据中外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审计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金融组织存在着审计流程不规范、权责不统一等问题,需要在后续发展过程中,针对内部审计的相关弊端和漏洞做出改正。基于发达国家中,美国采取多元复合式管理,法国采用公私合营审计,德国实施内部审计任务外包,日本重视法律法规扶持机制,这些都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审计提供了经验借鉴。在今后的改革实践中,需要深入推行风险识别、评价及预警机制,积极落实审计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成果最大化运用及审计质量持续提升的战略规划,以进一步增强内部审计价值增值功能,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能够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活动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和意见,满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效经营及稳健发展的现实需求。

作者:曾玲芳 单位: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宋晓薇.国外经验视角下看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J].农业经济,2013(08):7-9.

[2]戴翔,张义佼.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模式及在中国的适用性[J].世界农业,2013(08):17-20.

金融监管法规范文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构建体系

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推进背景下,互联网技术也得到了创新优化,逐渐应用到各行业中,其中以金融行业最具代表性,彻底打破了传统金融模式局限,不单单能借助第三方软件完成支付业务,如网络借贷、网络筹资等,还能借助互联网技术创新研发出一些新的金融产品,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极大便利性帮助。但就目前现状来说,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如监管水平较低致使现金交易风险隐患较大。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要求社会大众能不断提高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程度,积极构建相对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便于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性。

一、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实质概述

据实践调查了解到,互联网金融主要就是指将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结合在一起的一种新型化移动通信技术,进而能借助互联网金融手段达到资金流通的一个过程。与以往传统融资手段相比较,互联网金融不但能最大限度节省投资成本,还能大大提高融资效率,并且还具备简便性优势。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的使用人数也越来越多,一些新型化金融产业也逐渐应运而生,如支付宝、微信及余额宝等,在我国金融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对我国整体发展有着极大促进作用。

二、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

尽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优化,互联网使用频率得到了极大提升,可借助云技术手段收集相关大量信息并将其妥善保管起来,为企业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了极大帮助。但与此同时面临的风险隐患也在增大,如不法分子若想盗取企业核心资料,不再需要进入到企业内部进行获取,而是只要通过互联网便可盗取。不仅仅是企业信息,个人隐私信息也都是通过互联网泄露出去的,这也就代表着当前的信息安全体系普遍存在着不完善问题,急需相关工作人员提出合理化挽救措施[1]。

(二)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基于我国现状来看,虽然互联网金融取得了突出性成就,但该方面仍尚不具备较健全法律法规,没有相应法律法规起到严格约束作用,自然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也就容易出现一些违法操作行为。如部分企业仍实行非法集资及高利息贷款等业务,因受到法律法规不健全因素影响,致使犯罪分析开始钻法律空子,从而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后果。

(三)监管创新不够及时

当前无论是互联网技术还是互联网金融都呈现出快速发展状态。尽管如此监管工作仍处于较松懈情况下,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就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仍保留传统工作理念,且部分企业监管工作实施期间存在着严重违法行为,致使多数客户隐私信息遭到泄露,不仅会危害到客户信誉,甚至还会大大降低互联网金融整体水平。

(四)监管漏洞隐患较多

总体来说,互联网金融普遍具有类型多样性和模式多元化等特点,再加上应用范围的不断拓展,都使手机银行等金融业务推出后迅速获得了社会大众青睐,可以说是较正规的一种金融手段。但随着时间进程的不断推进,手机软件逐渐呈现出繁琐局面,各种形式也是层出不穷,如直播平台、贷款平台及融资平台等,甚至还有虚拟货币,这都无疑加大了金融监管部门管理难度。例如:一旦电子资金成本出现去向不明或是平台不能支撑运营成本则将造成极大亏损,进而不但会对经济市场规范性带来阻碍影响,甚至还会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产生约束作用。另外,一些金融机构在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时,存在着夸大宣传嫌疑,且投资者往往都只能通过网络环境了解交易实际情况,进而借助电子方式投入资金,在此期间一旦出现交易中断或是亏损等现象,投资者非常容易受到运营者营造出的盈利假象欺骗,虽然承诺会达到投资者理想收益,但在融资达到一定数额后便会立即消失,造成投资者经济效益的巨大损失,并且因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条款,监管部门也根本无法参与其中对运营者起到约束规范作用[2]。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构建途径分析

(一)提高监管重视程度,明确监管目标

新时期发展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取得了快速前进,在此情况下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重视程度也应进一步加强,积极借鉴吸收其他企业先进优秀管理经验,或是国外科学管理模式,促使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能够顺利完成。因我国具有土地面积广阔等特点,所以在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时必须要考虑到地区差异性和经济差异性要素,不断朝向集中化监管方向过渡,将地方与中央密切联系在一起,有利于实现共同监管目的,并且在此基础上还要构建较具特色监管模式,确保互联网金融始终处于相对安全运行状态下。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还需充分满足时展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存在作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提出较合理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原则。并且可将先进监管技术看作是监管工作主要参考依据,树立良好监管思想理念,构建较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现场监管目标体系。例如:可利用计算机设备开展数据信息自动化分析工作,根据最终得到的综合评估结果准确判断风险出现几率,构建监控现场预警机制,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实际情况的跟踪报警工作,促使互联网金融监管业务能够高效开展。

(二)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确保数据准确性

互联网金融可以说是一项新型化产业,实际发展过程中需始终保持与时俱进思想观念,保证互联网金融平稳发展前提下展开全面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此期间可制定提出较健全动态监管机制,做好监管职责分配工作,通过适当补充方式将监管责任明确划分到各个主体手中,确保各种类型互联网金融都能保持良好运行,从而实现互联网金融的整体完整前进。另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还要做好管理模式的动态分析工作,准确找出互联网金融发展期间存在问题,并将预防思想深入渗透到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中去,充分保证各项工作的科学合理性,能够对一些潜在风险隐患问题及时预防,避免后期产生不利负面影响。

(三)构建监管协同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内容

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监管协同体系构建也显得尤为重要,需将监管制度做出详细划分,构建相对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联通机制,促使现代化的互联网金融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运行。基于互联网金融专业角度分析,往往无论是监督工作还是管理工作都需构建较完善分工体系,进一步明确各项业务管理指标,彻底改善以往传统存在的分工不明确、职能不清楚等问题,并且从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来看,还要拉近公安部门和工信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充分突出协同管理存在地位,构建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促使多部门协同管理机制价值能够得到彰显。另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也急需完善,据目前现状来看,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着违法现象,如一些平台牵涉到非法集资和非法存款等业务中,甚至还有部分金融企业根本不具备金融牌照,都会威胁到互联网金融的整体发展情况。为有效克服这一隐患,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人员能够充分认识到监管工作存在重要性,进一步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并且还要积极吸收借鉴国外先进优秀管理经验,树立良好互联网金融管理模式,从而可为互联网金融管理活动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四)创新安全技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若想确保互联网金融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下,首先便要保证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的先进性,只有这样方可降低监管期间安全隐患。在此期间还要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人员综合素质,积极引进先进优秀技术人才,确保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得以顺利实行,有效规避风险隐患的产生。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行期间还要做好客户信息保密工作,防止出现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为我国整体经济水平提高奠定基础保障。除此之外,金融行业还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格遵循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确保消费者信息资料不会出现泄露丢失等现象,并且金融产品应用过程中,用户需公开自身联系方式和简单信息,在此基础上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做好信息保护工作,不能因个人利益私自泄露消费者信息,有效保障消费群体合法权益。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时代到来背景下,越来越多风险隐患出现几率也是越来越高。为有效克服这一问题,要求能进一步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对监管工作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明确监管目标,构建动态形式的监管机制和协同体系,不断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内容,促使互联网金融数据信息准确性大大提高。并且在此前提下,还应构建具备特色优势的监管模式,准确找出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并做好详细分析工作,提出可行性较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战略措施,严格约束监管人员实际操作行为,从而最大降低互联网金融安全隐患出现几率,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最佳成效。

参考文献:

[1]张若冰.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体系构建[J].经贸实践,2018(14):33.

金融监管法规范文5

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经历了:全面计划控制阶段、资源控制阶段和在保持一定的政府控制下向市场化转化的阶段等三个阶段的发展,已逐渐形成了以银行法为核心、以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为原则的监管模式。具体的表现为:建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保证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三会的明确分工和相互协调;逐步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的金融法制体系,保证了金融监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构建了金融安全网,通过存款风险制度等措施能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秩序;在监管内容上,强化了对合规性等方面的监管;在具体的监管业务上,长期依据强制性行政命令进行监管。

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逐步实现了现代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化和国际化,成绩斐然。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研究,如:

1、金融监管的相应法规还不完善虽然,我国已有不少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还是缺乏规范性和灵活性,相应的透明度也不高,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2、缺乏对金融风险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监管银行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而对银行日常经营中的风险监督却不规范,相应的管理办法也不够完善,通常会忽视对银行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等指标的考核。

3、监管方式过于单一银行通常只注重重点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而不重视日常监管和现场监管。但是,非现场监管只对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汇总,缺乏深入的分析,并不能得到对实际情况的深刻认识;重点监管只有以日常监管为基础才有意义。

4、金融监管的透明度不够透明度是金融监管的基础,也是金融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和主要内容。然而,目前我国许多金融机构对信息披露的意识较为淡薄,甚至存在不规范和编造虚假信息的现象,这些都给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危害。同时,金融监管机构的执法透明度也有待加强。针对以上问题,为了更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5、完善关于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为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和运行,必须保证监管法律先于金融业的发展,这样才能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因此,立法部门应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实施细则,切实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6、鼓励金融创新,加强金融监管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创新会带来很多积极的作用,如分散和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等。但是如果相应的监管措施没有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增多而增加,金融衍生产品就会产生极大的消极作用,其分散风险的链条也可能会转变成传递风险的途径,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要想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必须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加强金融监管,从而将金融风险置于可操控范围内。

7、构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体制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开放,使得分业监管体制中的空白区域逐渐增大。为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果,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增加各方的合作,实现各方信息的共享,并注重对监管资料的整合。

8、在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金融信息的透明度和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益,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结语

金融监管法规范文6

双边合作模式的合作基础

(一)金融监管双边合作的两种博弈类型

双边合作作为国家间交往的一种重要模式,应用领域非常广泛,从投资、贸易、科技、文化到军事防务、争端解决,几乎涵盖国家交往中的所有领域。双边合作所表现出的广泛性,主要是由于在这一交往模式中,参与方数量少且固定,合作程度的可选择空间非常大,从对双方具有完全约束性的正式双边条约(bilateraltrea?ty),到不具有约束效力的谅解备忘录(memo?randaofunderstanding)、联合公告(jointpressre?leases),参与方可以根据议题的领域、谈判的时间、国内的政治情况自主决定最终进行合作的方式。双边关系的本质是典型的双人博弈过程,在这一博弈过程中,会因为议题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博弈类型。在金融监管的双边合作关系中,国家其实面临着两类博弈情境。首先,国家与他国,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市场中与本国金融市场相比,具有较弱竞争力的国家,在金融监管合作领域中呈现出典型的囚徒困境的博弈模式。尽管二者都明白在金融监管领域进行合作,对两国而言将获得更高的绝对收益。但同时,对于具有较强金融市场竞争力的国家而言,如果在金融监管领域展开合作,特别是就集中性较强的证券市场准入问题展开合作,会加大本国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的融资压力。因此,对于处在这种金融关系中的两国,所具有的合作意愿是不同的,对于占有金融市场竞争优势的国家而言,并不具有强烈的合作激励。其次,金融交易技术手段的创新与便捷,使得巨额资本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跨境转移,从而给一国的资本市场与外汇市场带来巨大波动;与此同时,现代金融交易技术与金融交易工具的创新,也给金融犯罪带来了更多的机会空间。就维护两国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利益与打击金融跨境犯罪而言,两国的合作关系又体现出了“性别之争”[1]107型的博弈模式①。即两国对于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与打击金融跨境犯罪领域应当进行合作是具有共识的。但是,鉴于相关的金融利益集团在每个国家中的政治地位与影响力有所不同,两国会在合作的范围与方式等具体执行问题中存有分歧。

(二)合作的基础

前文阐述了金融监管双边合作中的博弈类型,说明了两个国家面对金融监管的不同问题,具有不同的合作激励。除了合作激励以外,双边金融监管合作制度的建立,还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第一,两国具有较高的交易频率。威廉姆森将交易频率分为一次、数次和经常三种类型[2]35。交易频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两国间关系的联系程度。较高的交易频率意味着两国之间的联系度较高,有着较强的相互依赖关系。特别的两国在金融领域具有较高交易频率,就意味着由此产生的较强相互依赖关系,将给两国带来较高的监管合作激励,进而提升两国进行金融监管双边合作的意愿。第二,两国具有较高的同质性。国家的同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国家的经济类型与政治制度。两国如果同属市场经济型国家,且具有较为相近的政治制度,那么,两国就具有较高的同质性。金融是社会经济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两个具有不同经济类型的国家,在经济发展与管理理念中会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而这种差异性也会反映在金融监管领域,包括金融监管的目标、金融监管的水平和监管部门的实际执行能力。这种差异性越高,意味着金融监管双边合作制度中的交易费用就越大,而过高的交易费用很可能使得双方对监管合作望而却步。如果两国政府能够克服经济类型的差异性,而决定开展金融监管合作,但如果两国的政治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则会使得政府间达成的合作方案,在不同政治制度下最终获得通过的概率有所不同,而这将直接影响金融监管合作制度的顺利执行。第三,两国之间的了解程度。两国之间的了解程度主要是指各自对对方金融监管领域中的法律制度与监管模式的了解程度。两国之间的了解程度与交易频率有关,两国在金融领域的交往频率越高,势必对彼此的监管法律制度与监管模式了解的就越多。基欧汉与奈在关于世界政治的复合相互依赖理论中,对复合相互依赖的三个特征做出了详细的描述。其中,第一个特征就是强调社会之间的多渠道联系。这种多渠道联系包括国家间联系、跨政府联系和跨国联系三个层面①。跨国银行与跨国公司构成了跨国联系的主力。两国在金融领域中较高的交易频率,表明了两国跨国金融企业往来密切。跨国金融企业通过具体实践可以更多的、更为具体的了解对方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与监管模式,进而帮助本国政府在实践层面而非原则层面了解对方的监管法律制度与模式。第四,两国之间的政治关系。两国之间的政治关系是决定两国能否在金融监管领域开展双边合作关系的一个前提性因素。如果两国存在根本政治分歧,甚至处于严重政治对立状态,即使已经具备了前三项双边合作条件,两国也绝对不可能在对国家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金融领域展开双边合作,甚至会单方面终止已经存在的双边合作关系。由此可知,两国间的政治关系直接决定了金融监管双边合作的存续。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制度双边模式的两个模型

(一)美国—欧盟间的双边合作模型

美国与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金融市场,代表了现代金融的发展方向。两个金融市场之间联系紧密,欧洲企业15%的股权融资来源于美国市场②,美国在银行业与其他金融部门的对外直接投资的50%是在欧盟,而在银行与保险领域的欧洲投资者将75%的对外直接投资投向了美国③。鉴于美欧金融市场如此紧密的联系,美国与欧盟在2002年设立了美国—欧盟金融市场监管对话机制(US?EUFinan?cialMarketsRegulatoryDialogue,简称FMRD)。美国与欧盟委员会派出本国的高层决策者与监管者,通过一系列正式与非正式会议实现双方的经常性对话机制。双方的会议议程,主要包括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有关监管政策变化的信息分享,解决双方的监管冲突以及协调双方金融监管方面的政策法规。由FMRD负责解决的问题包括同意逐步完成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与国际金融报告标准的趋同;由美国证监会(US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简称SEC)负责组建一个监管大型非银行性金融联合企业的部门,以符合欧盟对金融联合企业的监管要求;以及制定新的外国私人发行者撤销登记的监管要求。美欧金融监管双边合作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欧盟委员会在2005年的一份有关美欧金融市场发展关系的报告中指出,美欧良好紧密的金融市场关系,为两个市场间节省了60%的贸易交易成本,增加了50%的双边贸易量以及降低了9%的股权融资成本①。美国与欧盟之间的金融监管双边合作关系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良好的成果,主要是因为双方具有良好的政治关系,在金融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交易频率和紧密的市场联系,在经济类型与政治制度方面较为相似,对彼此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与监管模式有着较为深刻的了解,且金融企业间的联系紧密,符合上述金融监管双边合作的所有条件。#p#分页标题#e#

(二)美国—澳大利亚双边合作模型

美国与澳大利亚在2008年签订的备忘录(MOU)中,就两国在证券市场中对证券经纪业务以及交易业务的相关监管问题达成了合作共识。与美国—欧盟的双边对话机制所关注的监管合作范围不同,美国—澳大利亚在谅解备忘录中达成监管合作共识的,仅限于证券市场中对跨境服务者,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管权限分配问题。在这份备忘录中,美澳双方允许一方的证券经纪商在对方的司法管辖区域内,为对方国民提供包括证券经纪与证券交易两项业务的金融服务,前提是为对方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证券经纪商已得到了母国的严格监管。与此同时,两国的证券监管机构须对本国与对方国家的证券经纪商以同样的标准实施同样的监管行为②。美国与澳大利亚在证券市场对彼此的证券经纪商做出开放性的经营活动规定,源于两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在对于经纪商以母国监管为主的监管原则达成共识的同时,要求母国证券监管机构需与东道国证券监管机构时时共享对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信息,并保证两国的监管标准与所实施的监管行为具有可比性。美国—澳大利亚的谅解备忘录不仅要求双方的证券监管机构在监管标准的制定上进行合作,也要求它们在实施具体的监管行为时进行合作,以协调两国在证券监管方面的冲突,即真正做到了管制(regulation)与监督(supervision)两个方面③的双边合作。这与美国—加拿大间在对证券发行者监管问题上的合作模式有所不同。美国—加拿大“多重管辖披露系统(MultijurisdictionalDisclosureSystem)”中仅要求,加拿大证券发行者只要依照加拿大国内有关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的规定做出了发行信息披露,就可以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④。美国—加拿大间在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合作,仅体现在了监管标准的承认上,并不涉及在具体监管行为实施阶段的合作,与美国—澳大利亚监管双边合作模式相比,在合作范围与程度上都表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

然而,有学者(Pierre?HuguesVerdier)也指出美国—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双边合作模式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在美国—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双边合作模式中,缺乏一个与双方都不存在利益关系的独立执行机构;其次,美澳间的监管标准是建立在双方各自的监管标准具有可比性的基础上的,而没有独立的、包含具体细节的,适用于双方的监管标准存在;最后,美澳间的合作关系并不牢靠。这种合作关系是建立在任何一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关系的潜在威胁基础上的[3]81-83。首先,对于Pierre?HuguesVerdier教授指出的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金融监管双边合作关系中,很难在两国国内设立一个与两国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独立监管合作机构;两国也更不可能将合作监管下的执行任务交由除两国以外的第三方执行。这种高度的对外授权化行为,在关涉国家重要金融安全与利益的领域是不可能发生的。其次,关于两国应当制定独立的、具体的适用于两国金融监管合作关系的标准方面,在考虑时间成本与技术成本的情况下,这一做法似乎并不可行。这类标准的制定因为涉及双方在金融领域的根本利益,必然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谈判协商,对于一些根本性利益双方甚至很难做出妥协。与此同时,尽管双方在证券监管方面具有一定的同质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差异,双方在监管技术与监管机构的职能分配上都存有不同,完全的统一是不可能实现的;最后,对于合作关系建立在一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的基础上是否牢靠的问题,本文认为,任何一类松散的双边合作关系都存在单方终止的潜在威胁。显然,国家不会因为这种潜在威胁的存在而决定是否展开双边合作关系。金融监管双边合作的开展是建立在双方因频繁的交易活动、紧密的市场联系需要通过监管机构间的监管合作,以降低两国金融机构在双边金融交往中因监管政策法规冲突而引发的交易成本,减少市场风险传递的需求之上的。与此同时,两国的政治关系与市场发展状况也会成为决定监管关系存续与否的重要因素,而单方终止合作关系的潜在威胁并不会对监管基础牢靠与否产生实质性影响。

美国—欧盟间的双边合作模型,代表了一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参与方在金融市场发展水平高度一致,金融交往异常活跃,金融监管技术水平比较接近的情况下,双方较为全面的金融监管合作关系。尽管这种金融监管双边合作模式仍表现出一定的松散性,但其合作范围广泛,有利于金融市场内不同部门在双边监管合作框架下更为均衡的发展。与之相反,美国—澳大利亚间的金融监管双边合作模型,反映了大部分金融监管双边合作模式的典型特征,即监管合作领域较窄,一般仅限于金融市场内的一个或几个部门,且每一个部门的监管合作均单独进行,并不存在一个全面系统的金融监管合作协议。尽管以美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的金融监管双边合作模型在合作议题方面表现出较大的灵活性,但对于全球化时代,金融市场混业经营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往往会因缺乏系统的监管合作协议而形成监管合作真空。

金融监管法规范文7

关键词:金融监管;混业经营;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前言

金融发展经历了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再到混业经营的发展历程。一方面,混业经营使得单一业务多元化;另一方面,可以增加金融机构收入。随着我国金融创新发展,以衍生品市场为标志的多层次金融市场形成,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分业监管模式已难适应需求,金融监管改革势在必行。本文拟从宏观上分析以混业经营与金融创新为实质,以金融控股公司与互联网金融为形式,导致的金融监管重复、监管空白问题,并对以后的金融发展趋势提出针对性意见,提出新的金融监管框架构建思路,在不撤销三会的基础上,通过过渡,最终形成以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以中国人民银行为辅的“双峰型”监管机构。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与现状分析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

1.金融监管的初始萌芽阶段。1949~1978年,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程度较低,只有一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同时具有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职能。人民银行的工作重心是信贷资金管理与宏观调控,其金融监管作用并不明显。1992年之前,我国始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央行是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主体。2.1993~1994年,分业经营界限被打破,我国进入整顿式监管阶段。混业经营的收入来源更广,几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利益机制驱动下,开始向证券、保险等领域拓展,打破分工界限,造成实际意义上的“混业经营”,导致了当时的金融泡沫,造成金融监管的混乱。央行提出严格治理,各地人民银行分行加强金融合规监管,处理了大批擅自调整利率、越权批设金融机构等商业银行问题。3.1995~1997年,我国金融监管进入有法可依阶段。经过两年多的整顿式监管,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基本上不再进行证券、信托、房地产等投资。由于之前商业银行违规混业经营造成的混乱局面,我国于1994~1995年之间颁布了多条金融监管法规,对金融市场和金融行为进行监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我国金融监管从此有法可依。4.1997~2003年,“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逐渐形成。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暴露出国家银行统一监管体制的弊端,中国证监会、保监会应运而生。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会议,经决议,成立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商业银行和存款类金融机构,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仅限于监管货币、外汇市场。我国由集中统一管理体制最终发展成“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5.2003至今,分业监管体制继续深化阶段。我国在“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形成之后,一方面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另一方面,又学习国外经验,开展部分混业经营试点,这就造成了分业监管体制与混业经营现状共存的局面。为加强金融监管,控制风险,“三会”在2004年共同签署了《备忘录》,并由央行牵头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规定,我国现阶段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监管主体是“一行三会”。一行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央行的监管范围是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而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负责统一监管全国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保监会负责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框架的问题分析

(一)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逐渐模糊,导致我国金融监管难度加大

根据央行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可进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各类投资基金托管等业务。这对传统的证券、保险业务有一定的替代性。同时,证券公司账户在某种意义上也带有储蓄作用,只是“利率”波动较大。此外,随着保险公司不断推出新的保险品种,这些保险业务均有一定的证券投资功能或者银行储蓄功能。金融行业之间的业务界限逐渐模糊,且存在替代作用,造成金融监管对象的不明,导致分业监管难度增加。

(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难

随着我国金融混业试点的开放,金融控股公司成为主要组织形式。现阶段,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分为经营性控股公司和纯粹型控股公司。具体分类情况如图1。由于控股公司可通过附属机构进行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而分业监管的基础就是严格的分业经营,所以该种监管模式很难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监管。首先,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间交叉持股使得子公司独立法人的地位受到质疑,交叉持股导致了子公司法人结构的复杂化;由于跨国经营或者人员调动又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间管理人员层次复杂化;而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由于涉及的经营业务种类多又使得经营复杂化。复杂化程度高,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加剧了控股公司与监管主体间的矛盾,容易造成监管漏洞;另一方面,由于其经营业务的不同,所以也可能导致多方监管。其次,各个监管主体的监管目的、标准和侧重不同,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在不同的金融监管主体间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规避监管。这也间接增加了各个监管主体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难度。最后,即便各金融监管主体能够有效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相应的经营业务,但是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和人员流转、利益输送却难以监控,容易造成金融风险,出现监管真空。此外,即便有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于信息传递存在滞后,因此监管联席会议制的作用并不明显,且当意见不统一时,没有一个真正的“决策”机构。

(三)综合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涌入,我国分业监管模式面临新的挑战

在加入WTO之后,我国的金融市场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大量外资机构进驻。多数的外资机构都实行混业经营,许多商业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虽挂靠在不同机构,但同属一个金融集团,相互之间可以互通信息、人员、资金,这就有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换言之,混业经营以外资机构的背景在我国进行更难监管的金融活动。

(四)金融创新难以监管

金融创新始于20世纪60年代,由于监管缺乏预见性,对于新生事物很可能出现监管真空。金融创新是抽象概念,其主要代表是金融衍生物。金融衍生物将其易变性特点作用于证券市场,进一步扩散到整个金融市场。易变性导致高风险的产生,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一方面,我国需要以金融衍生品为代表的金融创新,顺应经济发展趋势,促进金融多元化发展。另一方面,以杠杆投资为特点的金融衍生品使金融风险不断增加,市场波动更加频繁,加剧了我国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就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来说,金融创新难以监管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金融创新可能是创造性变革产生的新事物,现行的监管体制不能对新生问题进行可预见监管;第二、金融创新产生的金融工具的优、缺点往往在一段时间后才会显现,相应的监管办法只能逐渐完善;第三、风险控制在于使用金融创新的机构本身,其责任只能在风险发生以后追究。所以,金融创新(这里主要指金融衍生品)在扩大风险与收益的同时,给金融监管造成了新难题。

(五)日益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缺乏有效监管

互联网金融将金融业务与互联网平台结合,通过互联网手段来提供传统金融服务,是一种金融手段的创新,缺乏相应的监管主体,存在大量的监管空白。首先,互联网金融进一步推进了混业经营的发展,这对我国分业监管的现状是一种打击;而分业监管规定了互联网金融只能进行分业经营,这也阻碍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次,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创新,目前没有监管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完全监管,需要构建新的监管方式,而构建新监管机构会造成监管成本的上升。金融创新性可能导致无效监管问题,而无效监管又会造成高昂的重置成本。再次,我国征信体制不够完善,互联网金融出现问题时,往往只能事后弥补。由经济基础薄弱和信用体系问题导致的P2P平台倒闭,相关负责人失踪或携资出逃,这也导致了互联网金融问题。最后,我国暂时没有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规,,法律规章缺失的问题日益突出,已经严重影响依法监管工作的展开。鉴于以上分析,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第一、分业监管部门各成体系,虽然加强了其专业性和独立性,但是缺乏一套有效的联动监管体系,“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看似形成了协调机制,然而其间的利益冲突,还有行政等级的平行都削减了联席会议制度该有的作用。第二、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的交叉,各行业可经营业务界限逐渐模糊,涉及多行业的金融监管需要多方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由于协调的时间跨度较大,在此期间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漏洞。第三、分业监管主体部门之间权、责、利划分不明,监管合力作用甚微,过于依赖政府机构的监管,而忽略了行业自律监管和外部监管的作用。第四、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主体很难全面掌握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实际风险,金融体系整体性风险缺乏统一的监管当局进行把控。

四、关于改革和完善金融监管框架的总体思路

(一)中国金融监管框架改革的目标

金融危机使得各国开始思考其监管模式的弊端,为各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提供了契机。2010年7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商讨已久的《多德一弗兰克法案》(Dodd-FrankWallStreetReformandConsumerProtectionAct),该金融法案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核心,新监管法的颁布使得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2011年6月,英国政府正式白皮书:《金融监管新方法》(TheNewApproachtoFinancialRegulation:TheBlueprintforReform),全面改革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该法案彻底改变了英国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通过学习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可知:混业经营已成大势所趋,从长远看,应当变分业监管为混业监管,建立一个统一监管,分工明确,协调合作的现代化金融监管框架。

(二)构建我国新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总体思路

改革金融监管框架并非一蹴而就,要通过过渡措施逐步转变。考虑到目前混业经营下出现的问题,最好的解决方案是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经过若干过渡之后最终实现统一监管。1.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协调一行三会。针对以混业经营与金融创新为实质,以控股公司和互联网金融为形式,导致的监管主体不明,监管重复与监管真空问题,成立协调委员会进行协调监管是当下最好的解决方法。建议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隶属国务院,当出现重大金融监管问题、或者监管机构间发生利益冲突时,进行协调,统一管理三会,解决这些年来平行“部级”难决断的尴尬。短期内,该机构还应具有协调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政策的功能,以便在短期内处理突发事件、维护金融稳定,增强信息共享机制。如此一来,金融控股公司和互联网金融便有了真正的金融监管主体,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之间的矛盾也可以暂时缓解。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在具体监管内容上,监管协调委员会可以直接协调三会分别监管与其相关的金融服务内容,实行功能监管。在母公司层面,明确准入资格,设立完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对控股范围和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子公司层面,及时获取各子公司的合并报表及资产情况,防止资金违规外流。同时,由中国金融协调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相关事宜的暂行规定》,要求控股公司对其子公司进行内部风险管理和设置“防火墙”制度。对于互联网监管,业务内容繁杂,只能对现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监管,待其发展成熟以后,再行制定相关法规,设立对应的监管机构。该阶段中,监管协调委员会负责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协调监管。余额宝及其他“宝系列”同属网络理财产品,由于其“基金性质”并且涉及第三方支付,应由央行牵头,证监会配合监管。第三方支付的业务基础是电子货币支付,应当划归中国人民银行监管。P2P属于网上贷款业务,其业务基础是信贷业务,应当划归银监会管理。比特币基于虚拟货币属性(类似黄金)应划归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而涉及保险性质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由保监会负责。2.改革并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为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在中国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央行形成“一行一会”监管机制,共同构成我国金融监管的新框架。金监会的目标是金融稳定,核心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统筹方法是协调监管,具有凌驾于三会之上的监管权责。建议其负责人由主管金融的副总理或国务委员担任,成员从三会中调任。同时,为了更好发挥其作用,建议金监会下设:金融稳定委员会,投资者保护委员会,监管协调委员会。具体机构设置如图3。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于国务院,负责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统一监管。金监会之下设立四个分监会,与上一阶段相比,增设互联网金融监管协会,专门负责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混业经营大趋势下,根据各金融机构(不包括只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公司)所经营业务性质与占比不同,将控股公司划分为银行类、证券业、保险类三类金融控股公司,分别由改革完善后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混业经营趋势下,应转变监管理念,以审慎监管为原则,以功能监管为方法进行混业监管。为调整各监管机构对于混业监管的不适,建议在三会中实行人员的流动制,保证每个机构中有其他机构调任的人员,以此提高新的机构对混业经营的监管能力。金监会内设新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负责制订金融监管政策和法规,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金融稳定委员会负责维护金融发展的稳定,避免出现过大的行业波动。投资者保护委员会负责构建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同时也有监管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的职责。最终形成以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核心,中国人民银行为补充的“一行一会”“双峰型”监管模式。

五、完善我国新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1.建立、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我国的金融机构大多设有一套内控制度,不过由于金融行业的发展,开始出现了不适应的地方,需要对我国内控机制进行进完善。首先,完善内部稽核机构。其次,完善内部稽核评价制度。最后,完善信息管理系统。2.构建我国金融业的行业自律机构。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自发形成的同业公会或协会是各地区金融监督与管理的有效补充。我国目前处于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矛盾期,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同业公会制度对金融业起暂时性的补充监管作用。此外,行业自律机构还有行业协调和促使金融稳定发展的作用。3.构建适应混业经营的新法规,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我国现行法规确定了金融机构的类别及其经营范围,建议尽快由央行牵头,同三会讨论,共同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暂行条例》,确定控股公司可进行经营的业务种类,明确监管主体。此外,为填补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空白,应尽快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暂行办法》,对互联网金融可涉及的业务,进入与退出条例进行说明,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不稳定性与高风险性进行特别提示,违反者应加大惩处力度。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金融一体化趋势明显,金融危机的发生存在“扩散效应”,因此金融监管亦成为国际关注问题。为了维持金融稳定,需要加强同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合作。同时,随着区域间经济的发展,为响应国家战略,我国应该积极同东亚国家,东盟等区域组织进行金融监管合作。在多边金融监管合作层面,要加强与我国互有金融交易往来国家的监管合作,借鉴他国监管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监管体制,取长补短。

参考文献:

[1]曹凤岐.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N].中国财经报,2010-07-06.

[2]巴曙松,沈长征.从金融结构角度探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J].当代财经,2016(09).

[3]巴曙松,尹煜.金融衍生品监管带给我国的经验启示[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1(11).

[4]林朴.论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过程中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过度[D].南京师范大学,2008.

金融监管法规范文8

 

外生性金融风险是由于银行体系内在的脆弱性以及社会对风险诱因的过敏反应所导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之间的传统分工已经逐步淡化、业务交叉与相互竞争已经成为现实,强化银行金融风险监管特别是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已经不再是单一监管层面能完成的,需要银行监管的各个层面的协同合作,因此建立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已经成为实现我国金融发展和稳定的客观要求。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是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及帕累托适度理论基础之上的。在新古典经济学方面,本体系认为基层商业银行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脆弱性、公共产品、不完全及不对称信息等因素,造成了基层商业银行金融市场的失灵。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的随机不确定性、加速性和传染性等特点决定了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及银行自身等各个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层面不能单纯依靠自身来解决基层商业银行的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问题,需要监管层面之间加强协同合作,构建统一的监管体系来纠正基层商业银行金融市场失灵问题,控制和防范外生性金融风险。   一、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的监管层面构成   1.银行业内部监管层面   银行业内部监管层面包括银行行业协会监管和银行自身内部监管两部分。银行行业协会监管主要负责协调各商业银行之间的监管关系,加强银行相互之间的经营管理监督。健全银行系统组织监管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做好授信制度、人事控制、资金安全控制、程序控制、系统外生金融风险预警等系统协调工作;银行自身内部监管是商业银行为实现其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工程和机制。本层面监管主要负责维护内部组织机构有效运行,稳定银行经营方针策略正常实施;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适当控制行为与职责分离;适当的测量、评估、监督和管理信息系统,修正和健全信息沟通渠道,主动披露银行自身真实信息。   2.社会的外部监管层面   社会外部监管层面包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基层行政机关、社会舆论、经济法规及其他风险监管机构等。财政部监管主要负责宏观经济政策制定实施,协调国内外金融政策,平衡国内外银行业监管层面差别;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维持货币稳定,主要从宏观上规划控制商业银行,规避风险,对整体金融风险进行预警,协调各种金融层面与银行业之间的经济和风险关系;银监会监管负责对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商业银行贷款规模与通货膨胀指数,保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防止商业银行陷入负债性危机。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拟订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披露各银行的经营管理实时信息;基层行政机关监管表现为地方行政机构、财政部门从自身出发结合当地实际,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监管地方商业银行的外生性金融风险,对可能发生的地方性外生性金融风险进行行政预警;社会舆论监管主要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互联网等舆论媒介,宗旨是规范信息披露和舆论导向,事前揭露、事中追踪、事后总结,正确披露银行相关信息;经济法规监管主要由经济法规制定、实施的部门负责。从监管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的法律层面上,规范基层商业银行的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寻,适时调整和废止监管立法;其他风险监管机构涉及中国证监会、保监会等,证监会负责监督商业银行证券交易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流动性,防止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保监会负责对银行的存款保险进行监督,在保证银行运行安全的同时,即时发出外生性金融风险预警。   二、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的运作   1.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溢出效应阶段协同监管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溢出效应阶段是外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最初阶段,也是风险传导机制的第一环节。由于行政、执法不当或新闻炒作等外部因素的产生,诱使外生性金融风险开始萌芽、溢出效应产生。在此阶段现行外生性风险监管体系的做法主要是以银行自身监管调节为主,当事银行与行政、执法部门及新闻传媒之间进行沟通协商,缩小和控制风险引发因素的扩散。但此阶段,以银监会为主的社会监管层面,一般不给予监管协调,监管当局对风险重视不够,预警机制与基层实际脱离,其相关措施宏观性较强,微观控制领域还处于空白阶段。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监管主要以协同为中心,从两条线来处理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萌芽。一方面从银行自身角度,协同和调节与行政、执法部门、媒体之间的关系,对于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的不当行为和措施,可以及时向更高层次的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公正处理;对于新闻媒体的不当报道应及时要求其澄清。另一方面是从社会监管层面角度,银监会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将监管工作落实到基层,协助基层商业银行搞好与各社会监管层面的关系协调工作。各级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协同好银监会和其他社会监管层面的工作,对银行的行政、执法工作要公正透明。作为信息传递中介的监督媒体,要把握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尺度,不谎报信息;同时媒体也要搞好各个监管层面的监管工作宣传和经济法规的宣传,提高社会群众的金融风险意识。   2.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唤醒效应阶段协同监管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的唤醒效应阶段是外生性金融风险发展的第二个阶段,也是溢出效应作用的直接结果。由于溢出效应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部分信息灵通人士开始率先提取或转移存款。现行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监管体系在本阶段仍然是以银行自身的监管调节为主,银监会等主要的社会监管层面没有介入调节监管,这种监管的状态,也造成了银行自身的监管麻痹,往往不能准确的识别外生性金融风险正在发生。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监管特点是各个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层面要在明确分工基础上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各自外生性金融风险的预警系统的建设、对接与协同,启动风险预警机制。由于部分提现和转移存款的发生,银行自身和银监会等监管层面发出外生性金融风险预警信号并开始启动以银行自身和银监会为主的内外双向预警机制。改变以往监管系统对风险监控的偏见,建立网络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既要有完善的外生性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又要有垂直的外生性金融风险控制机构。同时要建立外生性风险衡量子系统、外生性风险预警子系统。在以往的风险监管体系中一般忽视了建立相关子系统,只是在宏观上建设和控制,这样缺乏信息的准确性和监管政策的有效性,在协同监管体系中把构建子系统作为一个重点环节。在此阶段中,银行自身要加紧储备资金,同时加大流动资金的数量,缩短贷款期限,投资主要倾向于变现能力较强的周期较短的项目。银监会等社会监管层面,密切关注银行及金融市场的动向,及时协调各监管层面的监管工作,同时向存在危机的银行发出预警信号,搞好整个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系统监管体系内部的信息沟通。#p#分页标题#e#   3.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羊群效应、传染效应阶段协同监管   羊群效应阶段是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爆发的主要阶段,本阶段中大量的存款客户开始挤兑提款,银行的存款基础严重动摇,流动风险并发;传染效应阶段,是外生性金融风险扩散和蔓延的主要阶段。外生性金融风险发生使当事银行流动支付出现危机,银行将向其他网点及金融机构请求流动资金支持,挤提将会迅速波及该银行其他网点及周边地区的其他金融机构。现行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特点是银行自身的监管调节作用被忽视,银监会等社会监管层面介入风险的控制监管,但监管层面各自负责自己职权范围,部分问题重复监管现象严重,彼此之间协同性缺乏,整体上没有统一部署。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监管特点是各监管层面此时主要以监管控制为工作重点,协同调控,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减少和控制风险的损失与蔓延,遏止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协调各个相关的金融层面,调配资金充当最后贷款人,适当提供给基层商业银行资金及信用支持,发出局部地区金融外生性风险预警信号;银监会依法介入调查监管,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银行系统监管层面,协调各银行关系,紧急调配资金,补救缺口,调整内部组织体系。银行内部监管,调整经营管理目标,查找外生性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并及时补救,向社会披露自身信息,树立维持公众信心。基层行政机关,维持好当地金融秩序,对当事银行给予适当的保护,防止挤兑和社会秩序混乱产生。社会舆论媒介层面客观报道银行的真实信息,稳定和树立公众信心。经济法规监管层面,对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适时修改不完善的监管法规。其他金融监管层面,适当配合监管控制外生性金融风险,并防止其扩散。在本协同监管阶段,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为主体的相对独立金融分工监管模式,应进一步加强各监管主题的协调机制。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政策协调机制。针对当前基层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趋势,采取适当统一的监管方法。中央和基层监督两级相结合,以基层监管为基础,实现以法规为依据的规范化监管,同时金融管理要具有灵活性和随机适应性。监管主体要独立监督,同时积极寻求财政、审计、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和帮助。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加强金融透明度分析,完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真正实行依法监管。   4.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再溢出效应阶段协同监管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再溢出效应阶段是由于风险监管控制不得当而使金融危机升级,在破坏金融体系的同时还导致了政府信誉扫地,政治动荡等不良影响。现行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运作方法是银行自身及社会监管层面退出监管领域,政府采取强制行政干预。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监管特点是发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银行自身等多层金融管理部门的作用,协同处理外生性金融风险带来的严重后果。金融危机解决的方案,应有各金融风险监管层共同协商解决。危机过后,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主要是协同处理好外生性金融风险的善后工作;协调各个监管层面共同总结和纠正外生性风险发生前协同监管体系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重新寻求一个新的符合各监管层面监管初衷的监管方案,从而不断优化协同监管体系,使之不断进步与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将责成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妥善处理好外生性金融风险善后工作,解除局部风险预警;银监会将总结外生性风险监管经验,出台相关监管规定,纠正事前的一些不合理监管规定,继续对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商业银行贷款规模与通货膨胀指数,保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防止商业银行再陷入负债性危机和外生性金融风险。银行系统监管层面,运行新的资金配置方案,改革组织监管体系。银行内部监管层面,重新审慎经营管理方案,重新改革内部组织机构、总结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教训,改善测量、评估、监督和管理信息系统,修正和健全信息沟通渠道,恢复客户信心,搞好风波后的信息披露工作。基层行政监管部门,适时配合各基层金融层面恢复共建,适当提供政策支持。社会舆论媒介监管层面,搞好风波后的正面舆论宣传,重新帮助基层银行树立公众形象。其他金融监管层面配合银行危机后的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体系重建。   三、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的特色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的监管层面构成和运作的整体特点,与现行外生性风险监管体系有很多不同之处。协同监管体系在继承现有监管体系优点和健全完善运作方法的同时,剔除了现有监管体系中的一些不合理、不科学的因素,使监管效率大大提高,其突出特色主要表现在如下三方面:一是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系统监管体系与现行监管体系最大的不同就是强调风险监管过程中的协同合作,改变了以往监管体系中,监管层面各自为政,分工交叉、效率低下等状况,提高监管层面的监管效率。二是本监管体系扩大了监管层面的范围,打破了目前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常规,将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列入监管体系之内,主张金融决策部门也进行银行业的金融宏观监管。三是在外生性金融风险传导机制监管控制过程中,将风险预警建设看作是监管体系前期的重点工作。协同监管体系中的预警机制比现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在风险传导机制上要早一个效应环节,起到了早发现、早监管的预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