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立法问题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立法问题

摘要:目前,我国的校企合作缺乏法律保障体系、激励与保障措施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严重阻碍了校企合作的发展。基于此,政府应借鉴德国、日本等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加快修订针对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构建高职教育法律保障体系;明确税收、财政等激励机制,积极引导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成立校企合作监督机构,从法律上明确监管职责,从而推动校企合作良性循环,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

关键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立法

一、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立法现状

20世纪90年代,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鼓励通过校企合作来培养人才。199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首次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了校企合作的思想及“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并提出职业院校应与企业紧密联系,产教结合,以培养实用型人才[1]。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实习期间,校、企要一起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实习学生的安保工作,为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合理报酬”[2],从国家政策层面提出了在校企合作中要保障实习学生的相关权益。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发展现代职业教育要“产教融合、特色办学。突出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强化校企协同育人”[3]。2016年,教育部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职业院校学生的实习工作,并对实习单位设置了一些约束性条款。例如,学生在企业实习时必须签订三方协议,实习单位要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不得给实习学生安排高风险的实习岗位等[4]。目前,国内部分城市出台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有关校企合作的政策或制度。例如,2008年,宁波出台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2012年,杭州市政府办公厅颁发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若干意见》。这些城市在有关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政策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1.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缺失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对校企合作仅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保障性措施。其次,国务院的部分行政法规虽然提及校企合作,但大多是宏观指导,没有实际操作方案或具体实施细则。第三,从管理层面上看,校企合作由地方政府统筹管理,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政策法规能有效地规范当地的校企合作行为。但是,当前地方立法存在柔性条款较多、校企职责内容笼统等问题[5],地方性法规的有效性较低。第四,教育部出台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校企合作的发展,但是仅规定了学生实习方面的细则,没有辐射整个校企合作体系。第五,部分地方政府制定了一些有关校企合作的法规条例,但是这些法规条例比较分散,尚未形成完整的政策规范体系。校企合作的法律、政策与制度规范如果没有有效上升到国家层面,就只能是浅层的、零散的、不可持续的,也就无法推进校企合作的长期有效开展[6]。

2.缺乏校企合作激励与保障措施

政府通过激励机制来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和手段激励更多的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并使企业在合作办学的过程中得到更多优惠,这样才能保障校企合作的持久性[7]。但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的校企合作过分强调企业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义务,对企业的激励手段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有规定指出,对于校企合作中表现良好的企业,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支持[8]。再如,有政策提到,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在学生实习报酬范围内享受税收优惠[9]。这些政策和规定要么含糊其辞,要么优惠范围和力度过小,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来说缺乏吸引力。另外,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地位,导致很多高职院校在进行课程设置,制定教学目标、计划和内容的过程中没有企业人员参与,在评价学生的实习成果时也不注重企业的考核意见。这样,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影响了校企合作的效果。

3.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当前,我国缺乏对校企合作双方进行有效监督的法律机制。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学校和企业大多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来达成契约,而协议内容一般是双方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当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分歧时,就随时可能违反协议。

三、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立法建议

1.加快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修订工作,构建我国高职教育法律保障体系

目前,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保障体系,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我国制定和完善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提供借鉴。德国是世界上职业教育最发达的国家,在建设“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的过程中,德国政府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以《联邦职业教育法》和《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为纲领,以《企业基本法》《培训框架计划》《实训教师资格条例》等为细目的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促进了德国职业教育的良性发展。我国政府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构建完整的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以保障我国校企合作的有序运行。首先,国家需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企业、学校、政府和行业组织在高职教育中的职责。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各方的权责明晰,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下位法的制定提供依据。在这一点上,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中对企业和学校给实习学生的待遇标准、安全标准以及配备实训教师的标准等方面的职责性规定可供我国借鉴。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宏观指导下,进一步完善我国《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具体来说,要明确政府的监管职能,并具体规定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引导、协调、监督与考核等职责,使政府真正起到协调多方关系的桥梁作用;明确学校和企业的职责,制定详细的人才培养标准;明确学校和企业在合作人才培养方面应该达到的目标;明确学校和企业在保护学生权益方面的职责,完善对实习学生的保障措施。德国的《职业教育法》中对政府、企业和学校的责任划分非常具体,明确规定了企业不但要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各项权益,还要保障人才培养的质量,保证学生能够胜任实习工作岗位。另外,德国的《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如果没有履行教育义务或达不到教育标准,那么不仅不能享受政府的税收减免优惠,而且还会按每个学生最低1000欧元、最高5000欧元的标准被罚款[7]。德国的《职业教育法》为我国进一步完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第三,地方政府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为总领,结合各地区的实际状况制定相应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出台了校企合作相关政策的地区,也应依据上位法对本地区的政策条例等进行修订。

2.明确税收、财政等激励机制,积极引导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德国在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方面做得比较成功:首先,德国的企业都需要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职业教育基金,国家会补贴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并依据各个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程度和获得的社会效益按比例分配基金;其次,在企业实习学生的工资是企业正式员工的三分之一,且企业对于优秀实习生有优先选择权,这样就为企业节省了人力成本。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以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但效果不够理想。因此,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逐步完善对企业的激励机制,通过减免税收、贷款担保、土地审批、资金补贴等政策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此外,政府还应明确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地位,强调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重视企业对实习学生的评价,使企业从中获得价值感和归属感,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校企合作。

3.成立校企合作监督机构,明确各主体的监督职责

为了使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更加高效化、有序化,我国应建立由政府、行业组织、学校、企业、学生共同组成的五位一体的监督机制,以保障校企合作的长效发展。政府中应设立专门的校企合作监督机构,监督校企合作的协议是否合法,校企合作的专项资金是否得到有效利用等;行业组织应利用其行业专业性优势,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并对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专业性的修正意见;学校和企业应建立监督委员会,对校企联合人才培养计划的制订与实施、课程的开发与建设等方面是否合理合法进行自查;在学生中建立反馈机制,使学生能够及时反馈自己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通过)[EB/OL].

[2]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EB/OL]

[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教育的决定[EB/OL]

[4]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EB/OL].

[5]陈会玲,刘向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立法的现状分析与思考———以陕西省为例[J].陕西教育(高教),2017(6).

[6]谭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国际比较[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18).

[7]汪静.德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保障下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研究[J].当代职业教育,2014(5).

[8]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EB/OL].

[9]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EB/OL].

作者:王妙婷 单位:山西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