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房屋论文范例6篇

现代房屋论文

现代房屋论文范文1

关键词:房屋鉴定、理解、认识、探讨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of the work of building appraisal content of some understanding and awareness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building appraisal, understanding, understanding, and discussed

中图分类号:G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建筑行业长期以来存在一个“重新建,轻管理”的误区,针对拟建、新建工程的管理、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相对完善、配套,但对于房屋鉴定方面相关的标准、规程、规范相对滞后,种类数量较少,没有形成一套完善成熟的鉴定与加固改造的技术标准体系。

由于房屋的结构和构造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呈现出各种的表现形式(沉降、裂缝、倾斜等)。房屋鉴定是根据相应的建筑结构及地基基础的专业知识,依据现行的鉴定标准、规范,借助检测工具和仪器设备,对房屋的关键结构部位、地基承载力和结构部件的损坏原因等情况进行检测、计算、分析最后得出结论。下面就在房屋鉴定工作和学习中对其工作方法及特点一些理解与探讨,笔者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房屋鉴定的特殊性与重要性

1. 房屋鉴定的特殊性在于它需要了解建筑行业中各专业的理论和实际经验,它要求鉴定技术人员熟悉结构设计及施工技术,并且了解自然状态对房屋的影响,在需要司法解决问题情况下,还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2. 由于房屋的结构多样性,地质条件和建筑年代各有不同,体现出的现象也千差万别,故房屋鉴定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表现在:同一个工程的鉴定报告,可能出现两个以上的鉴定结论;同一个鉴定报告房屋鉴定不会出现在不同的鉴定项目中,要根据每个鉴定项目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与判断,要从不同方面反复推敲;有裂缝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定有危险,无裂缝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安全。

3. 房屋鉴定要理论联系实际。房屋鉴定工作需要上部结构、地基基础的专业知识,还要有法律知识,出具的报告具有权威性。

4. 房屋鉴定工作一般在出现损坏情况后进行的,房屋损坏过程是看不到,而只是从房屋结构的损坏情况,根据检测结果推断出房屋损坏过程中的情况以及损坏的原因。

5.房屋鉴定工作的责任重大,技术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项房屋鉴定的工作,否则就会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损失,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汶川地震后我国很快的启动了对中小学校校舍的抗震鉴定、加固改造工作,并相继修订出台了一些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做为指导这一工作实施的法律依据,对既有建筑抗震与安全鉴定及加固改造,特别是对于当前中小学校校舍的抗震及安全鉴定及加固改造的顺利完成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还不能满足现阶段既有建筑鉴定及加固改造的实际需要,在内容、数量、质量上要尽快做到完善、系统、相互协调,让这一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更好的完成既有建筑的鉴定工作。

二、房屋鉴定的种类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屋鉴定方面的规范规程,其种类主要有以下六种:安全性鉴定、可靠性鉴定、质量鉴定、可使用年限鉴定和损坏纠纷鉴定等。

1.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主要有两类:一个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另一个是在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

(1)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鉴定目的是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鉴定结果主要为房屋的安全管理提供依据,适用的鉴定标准为《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2)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为房屋结构抗震性能的鉴定,主要是评判房屋结构是否满足所在地区抗震构造和地震作用下的承载力要求,目前我国房屋抗震设防的三个水准为“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适用的鉴定标准为《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2. 房屋的可靠性鉴定是指房屋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和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结构的预定功能包括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房屋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就是根据房屋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来评定房屋的可靠程度,要求房屋结构安全可靠、经济实用、坚固耐久。目前我国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是对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的可靠状态进行评价,不包括地震和其他突发外力作用下房屋的可靠性。适用的鉴定标准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

3. 房屋的完损等级评定是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完好和损坏程度评定房屋的完损等级,将房屋评定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五个等级。适用标准为建设部1985年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4. 房屋的质量鉴定是根据房屋的现状来评定房屋的质量,目前,只能依据《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有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但这些标准主要用于房屋建造的施工阶段,对于不同年代的房屋或房屋在交付使用后出现的有些裂缝或损坏有时就不适用了。

5. 房屋尚可使用年限的鉴定是根据房屋的现状、使用情况和使用环境等影响房屋使用寿命的因素,经过调研、分析和计算,评定出房屋还可以使用的年限,目前还没有鉴定标准。

6. 房屋损坏纠纷的鉴定是指房屋在使用期间受到人为因素侵害,而确定责任人及其行为是否为房屋损坏的直接原因的鉴定。由于这一类鉴定的情况较复杂,且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和依据,所以鉴定工作的难度较大,只能根据各个鉴定项目的不同,参考有关的教材、资料和模拟检测的数据,综合分析评定。

三、房屋鉴定的基本方法

1. 传统经验法主要是以有关的鉴定标准、规范为依据,依靠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测和必要的复核计算,然后凭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经验给出评定结果,它是以实际调查为准,对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进行经验评定,图纸规定的材质数据只作参考。

2. 实用鉴定法是在传统经验鉴定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检测仪器和设备的应用,对于结构材料强度等有关力学参数采用实测值,并经过统计分析后再分析计算。在各项结果的评定中,均以原设计规范的控制条件为标准,经过分析提出综合性鉴定结论和对策建议,此鉴定方法适用于结构复杂,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大型、重要建筑物。

3. 可靠概率鉴定法是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原理,采用非定值统计规律对房屋的可靠度进行鉴定的一种方法。

4. 房屋完损鉴定评级法是以房屋完损状态为标准的划分等级法,此方法将房屋划分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五类。

四、房屋鉴定中的分析方法

1.排除分析法:要根据各种作用所造成的损坏特点,排除不可能的或次要的因素,最后确定一种主要的作用及损坏原因。

2.对比分析法:将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加以对比,并根据对比的结果来确定是与非。

3.参照分析法:将与所鉴定房屋结构或构件的损坏有相同损坏情况的类似房屋或构件作为参照,来确定损坏原因。

4.计算分析法:根据已经取得的荷载和材料的数据及资料,运用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对所鉴定的房屋结构和构件进行承载力和稳定性方面进行核算。

5.模拟分析法: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创设一个相似的模型,然后通过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的一种分析方法。

以上五种房屋鉴定的分析方法,在损坏情况较简单或为常见损坏时, 用一种分析方法就可确定房屋结构或构件的损坏原因和程度,当遇到较复杂的损坏情况或不常见的损坏时,一般都需要用两种以上的分析方法才可确定、判断或证明出房屋结构或构件损坏的主要原因。

五、鉴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鉴定标准掌握也不相同,鉴定报告的格式、内容不统一、五花八门、结论分析简单、富于表面。

2.对鉴定的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调查不清,资料收集不全,对无资料的老旧建筑所需的现场调查、检测、基础勘测等有效手段补充不足,导致鉴定的结论不全面、不准确。

3.对建筑材料强度等级检测方法单一,没有考虑与其他手段的结合,相关重要构件没有进行检测,导致得出的结论反映深度不够、验算不准,容易留下安全隐患。

4.对鉴定报告依据规范缺乏严格区分,不同结构形式采用相同方法进行结构鉴定及验算,会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

5.有的鉴定报告只重视材料强度检测及单个承重构件的相关验算,而忽视了如建筑物平面形状不规则、刚度不均匀、结构体系不合理等问题,在鉴定报告中没有表述。

6.对非承重构件没有进行鉴定,出现易忽视的安全隐患。

7.忽视对既有建筑的基础承载力及变形是否满足结构的要求,对无资料的建筑没有补充勘 测等。

8.有的鉴定报告给出的鉴定结论模糊、不明确、表述不清楚。

9.对既有建筑的改造及使用,如有特殊要求的能否实现,在报告中没有体现。

房屋鉴定是一项严谨的工作,在房屋安全鉴定过程中,不但要认真纪录、详细编写房屋的损坏情况,在进行损坏原因分析和做出房屋鉴定结论时还要有科学依据,这个依据主要为实际依据和理论依据。实际依据为房屋损坏发生前损坏部位的纪录(包括:绘图、检测、照片或摄像),事发过程中的检测纪录,事后的模拟检测结果和记录。理论依据有相同案例比对、教科书或论文的相关定论,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的计算和论证,这样才使出具的鉴定报告准确可靠、经得起推敲。

参考文献:

1.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2.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4.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

5.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现代房屋论文范文2

门限是房屋内部与外界的分界线,切乃分开、断开等义;或即邦、区域;畿指疆界、地界;它们跟门限作为内外分界线的含义相同,故阈、畿、切三字,均成为门限之引申义。榍、秩、相专指门限时,反映了门限材质已经由史前时代泥土门限改成了后世的木板门限。辚称门限,与楚地方言有关。阃字,本义也指门限,其字形与字义关系,文献中没有记载。要探究其内涵,需要与考古实物联系在一起,方可清晰。

(二)阃字得名考

阃字从门从困,《说文》:“困,故庐也,从木在口中。”用故庐解释困字字义,已经不是困字本义,而是其引申义。困字从口从木两个偏旁,口,《说文》“回也,象周币之形。”段注:“回,转也,围行而口废矣。币,周也。”把《说文》及段注对困字的解释,用现代汉语来表达,即把木(柱)围绕在(泥土垒砌的)长方形或方形密闭单位中。这是从文字的会意角度做出的解释。困这种实物,在早期的房屋建筑中存在过,即木骨泥墙。

把木柱建在墙壁中的木骨泥墙,从仰韶文化到商代,一直延续下来,仰韶文化时期,如半坡遗址的1号房基“墙的北壁,发现‘附壁柱’,分布相当密集,间隔约在1米左右,柱洞有的紧贴墙壁,有的与墙壁之间有很小的空隙,都用草泥土与墙壁黏合在一起,这种壁柱可能是起撑持屋顶的辅助作用的,在南壁也有类似的遗迹。”第39号房址四周墙壁是以木柱为主干,再用细草泥土涂抹,四壁共发现62个柱洞。墙壁内的柱洞乃木柱腐烂后的遗迹。龙山文化时期的房址,有的墙壁内有木柱,有的没有@。偃师二里头二号宫殿建筑基址也有木骨泥墙,如“东廊中部,有一小屋。小屋的北、西、南三面皆有墙,……墙体均系挖槽筑成,槽底按一定距离放置表面较平的红沙石作柱础,然后立柱作墙的木骨。”河南偃师商城八号宫殿建筑也有木骨墙,“距离台基周边0,5―1米处,有一周木骨墙槽,台基中部又有7道南北向木骨墙槽,……墙槽内立木柱,木柱排列比较密集,柱与柱的间距多为10―40厘米,柱洞直径一般为10―12厘米。”安阳洹北商城1号宫殿区1号基址的“正室墙体大部分以双木柱为骨,可能是土坯垒砌,也可能为版筑。”商代以前房屋的墙壁,多采用木骨泥墙,把木柱用泥土垒砌在墙壁中,正象困字所表达的含义。

在户扉下的门槛,也称门限,同样使用了小木柱,如仰韶文化时期的西安半坡遗址,其中,有大量的长方形、半圆形房屋建筑基址,其房屋建筑出入口,有门限遗迹,以第10号房屋正南端保存完好的出入口为例,其门南向,“出入口有一东西向的土脊状的门限,宽3,高12厘米,长与门宽相等。门限表面大体平整,其上有六个不规则圆形的小柱洞,东西排成一直线,直径约4―7厘米,是为加固门限而特设的。”第2号房基“门道宽约1米,……中间有长条状柱洞长宽为8x2厘米。”第37号房址也是内小木棒,外用细草泥土做成的门限。第25号遗址入口处,有小柱洞,可知为高门限。这个在房址的出入口,即门扉下面、用泥土把木柱包围起来的小墙壁,正是阃字所表达的含义,门表达的是此困所在地点,困是木(柱)被泥土包围起来的会意,阃特指门下之困,即门限。

从考古实物与不同文字表示门槛名称看,门槛随着房屋建筑技术和材质的不断进步,名称也在不断变化。阃专指用泥土把木柱包围的门限之名,可从考古遗迹中找到其历史史影。阈、畿当是有了疆域概念以后,人们看到门槛与疆域之间的相似性即内外有别之后而出现的专指字。榍、秩、相是门限材质由泥用成木板之后新出现的专指字。根据《说文》记载,限有时专指门限,考证限字字源,有助于说明^字来源,故简单论述。

(三)限字字形分析

门槛与人类社会生活关系密切,它能阻挡风霜雪雨等自然侵袭,又能把蛇等各种爬行类动物拒之门外,是房屋建筑物必要的实用构件。门槛在古文献中,称门限,《说文》谓:“限,阻也,从阜艮声。一曰门榍也。”《康熙字典》有“胡”字,谓“门喇也,本作限,俗加门作。”限有时专指门榍,当跟限字本义有关。限字从阜从艮两个偏旁,《说文》:“阜,大陆也。山无石者。象形。凡阜之属皆从阜。”甲骨文阜字作“I”(《合集》7860)、“1”(《合集》10405正)等形,本义象拾级而上的台阶。《释名》:“土山曰阜,阜,厚也。大阜曰陵,陵,隆也。”现实生活中,大凡台阶出现处,皆因有高、大山(或土)及其他障碍物等阻挡,故带阜偏旁之字如障、隔、防等字均有阻挡、阻隔之义。艮,《说文》谓:“很也。”段注:“很者,不听从也。一日行难也。”《说文》的解释已经不是艮本义。艮还是八卦之一,代表山,《周易・说卦》:“艮为山,为径路,为小石,为门阙。”孔颖达疏:“(正义)日:‘艮为山,取阴在下为止,阳在于上为高,故艮象山也。为径路,取其山虽高有涧道也。为小石,取其艮为山,又为阳卦之小者,故为小石也,为门阙,取其有径路,又崇高也。”’这是从文字偏旁角度对限字的分析。

限字从阜从艮,根据《说文》解释,阜为无石之山,即土山。根据《周易》所载,艮为山,为有路之山;孔颖达注认为艮是门阙,是取艮虽为山、但山有路径之义。门限乃户扉之下、挨着地面的横木或横石,如何取山之义来命名,仍需要从门限实物的历史源流谈起。

从离开洞穴到平原上生活起,长期以来,人类的房屋居址是地穴与半地穴式。如仰韶文化时期的半坡遗址,大致上有长方形和圆形房子两种:半坡遗址的方形房子,“门开在南边,有一个狭长的门道,一般长1.5―2,宽0.3―0.6米,仅可容一人出入,门道作斜坡形。”@如第37号房址,“门道是一个长1.7、宽0.44米的窄道,有四级台阶,每级长0.4―0.6、高0.1―0.15米不等。”第37号门道前方,为防止雨水倒灌,应设有低矮如门限的泥土埂。第1号大长方形房址的“门道估计是一个1米宽、5―6米长的窄道。”第25号基址,“门南向,门道呈斜坡状。”半坡遗址的圆形房子,“门口均有一斜长之横土脊,略似今日之门限,土脊高于屋内外之地面,向内外均呈迂缓的斜坡。”@纵观半坡遗址长方形或圆形房屋基址的门道,可以看出,有几个特点,一是狭长:二是类似于今日之门限的横土脊,既高于屋内之地面,又高于屋外之地面;三是横土脊向屋内或屋外,均呈缓慢的斜坡(以供人出入之方便)。这个横土脊相对于屋内(地穴、半地穴)、屋外来说,比较高大;延伸到屋内外者的门道,是供人出入的通道。其高大又有路径的特征,在房屋居址的小环境下,正是艮即山特征的反应。从考古实物看,限即户扉下的土山。

四、^字语境分析

^字共在三版甲骨上出现,其卜辞内容,引文于下:

1,(1)大甲大牢?

(2)^燎玄小辛?《合集》27160

五、成语“开门见山”新论

从门从山偏旁的^字,含义指门限,即户扉下面象山一样的建筑构件。^字是人类用语言对建筑物件的形象描述,即户扉下的山。那么,“开门见山”这一成语的本义如何来的,有必要展开讨论。开门见山,《辞海》谓“比喻说话写文章一开头就直入本题。”并指出其出处乃宋代严羽的《沧浪诗话・诗评》。《诗评》谓:“太白天才豪逸,语多卒然而成者。……太白发句,谓之开门见山。”

无论山区,抑或平原地区,人类的房屋、甚至院落的门、户之外,大多平整开阔,便于人们出行方便与视野广阔,一打开房屋或院落之门扉就见到大山(自然之高山),显然不符合中国房屋建筑采光、通风之特征。而且,打开门扉还分从房屋之内与从房屋之外两种情形,若从房屋之内开门,看到外界之高山的情况是存在的:但从房屋之外开门进屋,房屋里面一定是没有高山的,因此,开门是见不到山的。

开门见山是成语,活在我们的语言中,其本义的出现一定是跟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今考证门限之限,源于山旁,甲骨文^字,从门从山,上下结构,应为门限,仰韶文化时期的门限,象山一样横亘在房屋出口处。从考古实物与文字构形看,门限曾在古人的语言中称过山。这个特定含义的山(门限),位于户扉之下,无论从内还是从外,不开门是不能直接就看到的,但只要开门,就一定能看见山(门限),直截了当,不存在拐弯抹角。人们用生活中形象的、具体的事物(开门见山)来表达生疏、抽象的事物(说话、写文章等)。但随着门限材质变化、语言词汇的丰富等原因,山是门限的本义逐渐消失,开门见山成语的本义人们已经不清楚,但其比喻之义仍流在现代语言中,今从甲骨文^字、门限之限乃山、门限考古实物之形,探索了开门见山的本义。

六、小结

现代房屋论文范文3

关键词:合作建房 以物易物 土地使用权 营业税

住房商品化后,合作建房方式在我国也应运而生。所谓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提供资金,共同开发房地产的模式。与此相应,规范合作建房的税收文件也相继出台,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诸多方面。关于合作建房的营业税,到目前为止最重要的文件是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以下简称[1995]156号文件),该文在第十七条,将合作建房归纳为“以物易物”和“建立合营企业两种形式”,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形营业税的征收方法。本文仅研究“以物易物”合作建房的营业税政策。笔者认为,随着房地产立法的不断完善,[1995]156号文件所例举的“以物易物”合作建房情形已越来越不可能存在了,应从全新的角度去理解该税收政策。

一、“以物易物”合作建房实践中难以操作,通说的“以物易物”合作在程序上表现为资金借贷

[1995]156号文件将“以物易物”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第二种情形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的情形

假设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双方建立契约合作建房,约定房屋建成后按比例分配。[1995]156号文件认为,在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上述情形的存在须满足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在开发完成后,出地方和出资方能够分别取得按合建合同约定份额分得房屋的初始产权。但依目前的实际情况,乙方根本不可能获得房屋的初始产权。因为,无论是开发商品房,还是自建房,其一切报批手续,都必须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为申请人。包括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等系列许可证书的申请。相应地,商品房建成后的初始产权登记当然属于申请人,即提供土地使用权的甲方,不可能属于提供资金的乙方。笔者为此分别走访了当地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局及建设局,也证实了上述情况。既然整个报批过程中没有乙方参与,建成的房屋初始确权又归甲方所有,那么,出资方相约分得的房屋只能通过再过户手续处理。所以,根本不会出现[1995]156号文件所说的“甲乙双方都取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的情形”。乙方的房产,必须通过甲乙双方的再过户手续取得,此种情形也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不过是作为普通的房屋销售行为计征的营业税,已经不属于[1995]156号文件列举的情形了。上述行为从实质看,由于报批过程中无乙方参与,仅表现为甲方为开发主体,乙方向甲方提供资金的行为。所以,甲方出地,乙方出资的合作建房行为,不可能产生[1995]156号文件所称的营业税纳税义务。

根据国税局自身的文件,亦能证明上述事实。国税函[2005]第1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2005]第1003号文件)指出,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提供所需资金,以出地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出地方,未发生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中的合作建房,不适用其中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情形

[1995]156号文件规定,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

乙方是否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上述文字对哪一方是建设方并未提及。如前所述,目前无论是自建房,还是开发商品房,必须以拥有土地使用权一方的名义申请立项及报建系列手续,即使是乙方租赁了土地并投资,亦不能以乙方为建设方。以甲方名义开发,建成的建筑物当然登记在甲方名下。由此,该种情形便演绎成甲方建设,乙方向甲方提供资金的建房行为,房屋建成后,乙方不能获得房屋的初始产权。该前提下,即使甲乙双方之间已建立了租赁契约,约定租赁期满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归还甲方,也不能按 [1995]156号文件对乙方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因为根据前述 [2005]第1003号文件,“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不应征收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二、“合建审批”不能产生“房地互换”的效果

既然只有土地使用权人才能申请报建系列手续,又不以建立合营企业的形式合作,合作建房便只剩一条途径:更改土地使用权权属人,使合作双方共同拥有土地使用权,从而以合建双方的名义共同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实践中,这种情形是存在的。但问题的关键是房屋建成后初始产权的归属,建成的房屋是由合作双方共同所有,还是可以分别确认到合作各方的名下,实现对房屋产权的各自所有。对此,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操作不一。但不外两种情况,一是房屋初始确权便实现了各自拥有,甲乙双方都按合作合同的约定初始确权各自的房产。既是初始确权就属于甲乙各方了,便不可能存在[1995]156号文件所称的双方以各自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互换的情形。因为房屋一旦建成,其产权便是房地合一的复合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人不可能仅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更不可能仅拥有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而没有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情况是初始确权仍然是共同所有。既然是共同所有,便谈不上互换,合建双方若不销售房产,是没有营业税的纳税义务的。若销售房产,应视作房屋的普通销售缴纳营业税,而非[1995]156号文件所指的营业税。

可见,即使合建双方共同办理合建手续,其建成的房屋无论以何种所有权形式存在,都不可能构成[1995] 156号文件中缴纳营业税的情形。值得强调的是,该种操作方法下,因为办理合建审批的前提是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所以,由该权属变更产生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的纳税义务是不可避免的。

三、“以物易物”合作建房难以操作的原因

任何一个税收文件的出台,总是针对一些既存事实,有的放矢的。之所以出现上述结果,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房地产的登记生效制度,二是房地产立法较税收文件的相对滞后。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都属于不动产物权,其权属变更必须通过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才能生效。反过来说,只要经过权属的变更登记,不论变更登记的双方实际上是否真正进行了买卖,都视作权属转移,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除非有个别免税的情形。所以,对于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过户,要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所以,由不动产权属变更产生的税收,是遵循形式重于实质原则的,这是由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制度决定的。有了上述原则,就不难理解[2005]第1003号文件中所做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未发生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不适用[1995] 156号文件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了。

[1995]156号文件于1995年,之后,规范房地产运营的法律法规才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是1994年,但在2007也经过了重要的修正。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建设部2001年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也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及证明文件。其中,许可证件就是以拥有土地使用权方为申请人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等系列许可证书及证明文件。从上述两条规定可看出,房屋产权以土地使用权为基础,没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无从谈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即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主体必须是同一个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又一次充分表明了“房地一体”的原则。

不难发现,上述法律法规大部分在 [1995]156号文件之后。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房地产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发育很不成熟,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甚完善,各职能机构审批管理也不尽规范,[1995]156号文件所述情形是存在的。但截至目前,经过二十年的发展,房地产市场的运作程序渐趋完善, 该文件所述情形已经越来越不可能存在了。税务机关也应该与时俱进,对合作建房的税收政策进行新的修改和调整。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第100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2007年修正

现代房屋论文范文4

到了半坡氏族期间,人类才完全靠自己的劳动创造出自己的房屋--用双手堆砌而成的石屋。这种石屋的顶是用草铺盖的,呈圆锥状。屋的形状并不规则,屋体一半在地面以下。几个这样的屋聚在一起,便成为当时的村落。

后来,随着人类文化技术的发展,人们开始按照事先设计好的方案建造房屋。于是经过人们精工雕凿、科学拼接的木屋和石屋,以及木石土合用的各种形式的房屋,大量建筑起来,以至发展为规模宏大的宫殿建筑群和寺庙建筑群。由于历史文化亦或风俗习惯的不同,不同民族的人们又创造了各式不同的房屋。云南傣族的竹楼,上下两层,上层住人,下层拴马,方便安全凉爽卫生;黄土高坡的人们则因地制宜,掘土为屋,建造出一排排冬暖夏凉的窑洞;草原上的蒙古民族更是造出了遮风避雪、随意搬迁的活动房屋毡包。各种房屋不一而足,无一不表现了人类创造的艰辛和伟大。

近代的房屋,在本质上又有了巨大变革。人们不再单纯地依靠天然材料,而是采用钢筋水泥等人工材料,而且更加重视房屋内外的装饰。例如在墙壁上镶瓷砖,甚至涂上金粉,使得房屋变得金碧辉煌,光彩夺目。这些建筑,无论从结构还是外观,都远远超过了古代房屋。

人们在各式各样的房屋中从事活动,可以说,房屋已经成为人类生活环境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众所周知,人类从学会制造工具的那天起,就和动物分了家。人类既然会制造和使用工具,当然在填饱肚子的同时,也就想到了为自己创造一个舒适的栖息环境。

现代社会,进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时期。房屋在性能、功用方面出现了新的突破。例如,有的房屋可以抵御地震。美国加利福尼亚的一座圆堡形房屋,经受了6.2级地震,却“毫不动容”;有的房屋可以模拟地球外的空间环境,成了地球上的太空站。

现代的房屋已不再是仅仅供人们遮风避雨、生活起居的庇护所,它为人类提供了生产、科研以及一切发展现代文明的实验所和工场。

由于人口猛增,房屋的需要量太大,人们不得不向高空发展,于是摩天大楼拔地而起。据统计,一座高300层的摩天大楼可以住一个中等城市的人口。

现代房屋论文范文5

关键词:房子;屋子;区别

引言

李绍林先生曾在《语言教学与研究》上发表《“房子”和“屋子”的区别》一文,文中对“房子”和“屋子”的区别做了阐述。本文旨在李文的基础上,试从语义、语法、方言的角度对“房子”和“屋子”的区别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从语义角度看“房子”和“屋子”的区别

(一)“房子”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释义为:“有墙、顶、门、窗,供人居住或做其他用途的建筑物”。“屋子”的释义为:“房间”。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猜测:1.“房子”是指房屋的整体,强调整体性;2.“屋子”意为“房间”,从逻辑学的角度讲,就是“屋子”包含于“房子”。

先看下面的例子:

(1)室内面积有70平方米那么大,各间屋子全由地板铺地,房子高大、宽敞、明亮。(注:本文例句皆来自北大语料库)

(2)火几乎吞没了那栋房子,只有顶层靠右边的一间屋子尚未烧到。

例(1)中“各间屋子全由地板铺地,房子高大、宽敞”,说明:“房子”是整体;“屋子”是“房子”的一部分,隶属于“房子”。例(2)“一间屋子”是“那栋房子”的一部分。由此可见,“房子”强调房屋这个整体,“屋子”隶属于“房子”。

(二)根据(一)中的结论引申出新的猜测:“房子”侧重于讲房屋这个建筑实体,“屋子”表示房子内的空间。观察下面的例子:

(3)他来到碾子坝村特困户沈来福家,只见沈家的房子北面山墙被山洪冲垮,尺把深的泥水溢进屋子。

(4)等到他走出屋子离去时,精神状态完全变了,变好了,

(5)她每月工资仅百元,蜗居在丈夫原单位一间十分简陋的房子里,白天见不着阳光,一下雨,满屋子就漏。

例(3)(4)中“房子北面山墙”是说房屋实体的北面山墙;“泥水溢进屋子”,“他走出屋子”分别以动词“进”,“出”标明了“屋子”是一个空间。例(5)“满屋子”中的形容词“满”意为“全、整个”,句中意思为房子里整个空间。此时,不说“满房子”。于是,我们的第二个猜测也得到了证实。

二.从语法角度看“房子”和“屋子”的区别

与动词性词语搭配做宾语时,“房子”前多用实体性动词(宾语或动作受事为某种实体),而“屋子”前多用空间性动词(宾语或动作受事为某种空间)。看下面的例子:

(6)你瞅我们家房子,一直都是我老爷的弟弟从这儿看着,还有我妈他们也从这住着。

(7)杭州立法禁拆“老房子”。

上述两个例句中的“瞅、拆”等动词性词语,如果在后面接宾语构成动宾结构的话,其宾语须为某种或具体或抽象的实体。而“房子”就是“有墙、顶、门、窗,供人居住或做其他用途的建筑物”这个可视可见的建筑实体。

(8)最初进入屋子搜查的6名警察因受到太大刺激而不得不去医院接受心理治疗。

(9)早上一觉醒来,水不知什么时候漫进了屋子,鞋子像小船似地漂在水上。

(10)据介绍,中国警方仅收集的物证就装满了几间屋子。

在上面三个例句中,“屋子”这个表示“房间”的这个空间名词前所用的动词性词语分别为:“进入、漫进、装满、”。这些动词性词语有一个特点就是含有“进、入、满”这些空间性标志词,这些标志词加强了这些动词性词语对宾语空间性的要求,而“屋子”刚好符合这种要求。

参考文献:

[1]邢福义.汪国胜.现代汉语[M]. 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2]李绍林.《“房子”和“屋子”的区别》[J].语言教学与研究,1989(3).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M].商务印书馆2005.

现代房屋论文范文6

论文关键词 农村房屋 宅基地 执行

一、 农村房屋执行的现状

基层法院涉农执行案件多,执结率一直偏低。法院程序终结的执行案件中,不少被执行人在农村都有房屋,有些甚至是新建的四五层楼房未能执行。2013年,金华地区农村居民纯收入为14788元,婺城区农村居民纯收入仅13573元 ,以执行农村居民现金收入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难度较大。法院在财产普查 过程中很难发现被执行人有农村房屋外的其他财产,农村房屋的执行困难,造成农村“老赖”则越来越多,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

目前,各基层法院都认为处分农村房屋受现行法律关于集体土地流通的限制,执行难度较大,但申请执行人通常会要求执行农村房屋,案件承办法官压力很大,做法不一。

1. 消极的做法。基本上不考虑将农村房产列入执行对象, 被执行人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一般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催得急或上访不断的, 则普遍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仅对农村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并不进入拍卖程序。

2.积极的做法。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户籍限制拍卖式。即限定买受人为被执行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的无房户,集体土地使用权实行“地随房走”。二是“卖房不卖地”式。对拍卖农村房屋时区分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不限制买受人的范围,但买受人只享有房屋所有权,“地不随房走”。在拍卖、变卖不能时裁定“以房抵债”。三是直接拍卖式。考虑到农村消费能力,如果限定买受人为同村无房户,极有可能流拍,大大降低了执行效率,也与《拍卖法》所规定的拍卖宗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悖,所以只能将买受人的对象放大,仅限定为农村户口甚至不限定买受人户籍。根据 “地随房走”的原则,买受人购得房屋的,自然也取得了该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