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制度论文范例6篇

供给制度论文

供给制度论文范文1

关键词乡村治理公共物品供给制度

引言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匮乏不仅是农民收入增长的重大障碍,而且也是农村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制约因素,并进而影响到我国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当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基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负担过重的事实,认为在缺乏监督的现行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体制下,各种集资、摊派会逐渐增加以及自上而下的供给决策机制等因素是造成农民负担加重和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合理的重要原因;二是从分税制尤其是税费改革后,乡镇基层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相称的角度,认为基层政府承担了与其财力极不相称的事权责任,基层政府没有能力提供农村所需要的公共物品是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匮乏的根本原因;三是从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城乡差异出发,认为传统计划经济形成的城乡“二元”的公共物品供给体制是造成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短缺的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并没有涉及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具有重大影响的乡村治理问题。乡村治理是乡村公共权威(包括基层政府和民间组织)处理乡村社会公共事务,保持乡村社会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的各种活动以及制度安排,其本质就是为乡村社会提供所需要的公共物品。从乡村治理发展的历史看,不同时期乡村治理的主体、客体以及治理模式是不同的,而与其相对应的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也存在显著差别,尤其乡村治理模式会直接影响其职能的发挥,并进而影响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可以说,有效的乡村治理是实现乡村公共物品合理筹资和有效供给的前提,而有效的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又成为实现乡村治理的有效途径。

基于乡村治理视角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历史演进分析

从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内在关系上考察,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历史演进可划分为三个时期:传统农业社会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时期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

(一)传统农业社会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

从历史上看,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国家行政权虽然能够延伸到社会最基层,但是实际上国家行政机构止于县级,这一点已成为学术界公认的历史事实,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一直都是“皇权”不下乡。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或治理更多与乡村社会自治权威结合在一起。这些自治权威往往是由乡村社会的族长、乡绅和地方名流组成,他们实际上承担了对传统农业社会进行日常生活管理的责任。因此,很多学者(如杜赞奇、梁漱溟、俞可平等)称传统农业社会是一种以乡绅为主导的治理模式。这一治理模式的特征有:(1)长期运行的科举制为乡村治理主体提供了精神支持。“家国同构”的社会意识形态显示了国家意识形态与社会文化习俗的高度融合,而实现这一融合的依托在于把经典意识形态作为考核标准的科举制度。科举制度不仅满足了乡绅精英实现读书做官、光宗耀祖的愿望,而且也使乡绅从这种文化和意识形态中获得乡村治理的精神支持。(2)“家族”土地所有制为乡村治理主体提供了经济支持。历史研究发现,在中国南方的某些省份,家族规定把共有“族田”、“庙田”等的收益的一个固定部分用于家族范围的公共事务,这种制度安排为乡村治理主体提供了经济支持。(3)乡村治理主体的合法性来源于国家政权与社会权威的有效结合。从传统社会的乡绅治理模式来看,乡村治理主体与被治理的客体——乡村社会存在内在利益的一致性,从而也决定了传统农业社会公共物品供给的制度安排。在漫长的农业社会,由于农业和农村经济本身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农业生产处于一种低技术壁垒和低生产协作化形态,农业生产主要以个体农户家庭为单位,农业产出品也主要作为家庭内部的消费品。这些自然经济的特点导致乡村民众之间社会经济联系微弱,公共利益空间窄小;同时,农耕社会所形成的血缘关系纽带部分地满足或替代了民众对乡村公共物品的诉求。因而,传统农业社会对乡村公共物品的需求水平和数量处于较低层次,其需求内容包括养老保障、教育、治安、与农业有关的较大型水利设施建设、低层次的生态保护和单个家庭成员难以承担的公共生活事务。从乡村公共物品供给来看,乡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与组织主体主要由乡村治理主体承担。一方面,由于这些乡绅精英非常注重在乡村社会的声誉、威望而不是单纯追求经济上的利益;另一方面,根据“智猪博弈”原理,经济富裕的大户和乡绅等社会精英实际上必须承担起“智猪博弈”中的大猪角色,否则,无法避免公共物品供给上的组织困境。显然,在这里乡村治理主体、公共物品供给主体以及受益主体(乡村社会利益共同体)基本上实现了内在统一,从而减少了公共物品供给的外溢效应。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说,传统农业社会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是与以乡绅为主导的治理模式以及自然经济社会形态相适应的,其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说是有效的。但是,这种传统农业社会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仅能局限于乡村社会较小的范围内,并且对大型公共物品或公共设施提供往往力不从心,如涉及到大型的水利设施建设等,就会因财力不足和组织成本高昂而陷入困境。历史上曾多次出的大江大河治理不善而造成的生态和社会灾难就是最好的证明。

(二)时期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

新中国在原有农村合作化运动基础上,迅速完成了化改造,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以“”为组织载体的国家主导型集权治理模式。这一治理模式的特征有:(1)乡村社会的治理主体——,既是一个组织管理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农村基层政权,又是一个组织管理经济生活的集体经济组织,实现了国家行政权力体制和乡村社会经济组织体制合二为一,即“政社合一”。(2)推行“三级管理制度”。(3)是乡村社会唯一的合法性治理主体。在时期,乡村公共物品供给主要来自自身的制度外供给,它与当时的乡村治理模式是紧密结合、内在统一的。

(1)从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组织主体与受益主体来看,二者实现了有效统一。由于政社合一的对单个农户和成员私有财产的剥夺,造成农户个体没有经济上的独立权,从而也丧失了与平等谈判的地位,农户或公社成员只是公共物品供给的被动接受者。因而,乡村公共物品的独立需求主体或者直接受益主体仍然是或者生产大队,而供给主体也主要是,从而较好地解决了公共物品供给与需求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自上而下”的公共物品供给决策体制较为有效。客观地看待时期的制度外公共物品供给,将会发现这一供给制度在当时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下,较为成功地化解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组织困境,提高了乡村公共物品供给水平,缓解了城乡居民在分享公共物品方面的差距。

(2)从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筹资方式上看,充分利用了治理的组织权威,在分配制度框架中预先对公共物品供给所需物资和经费予以扣除,从而保证了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经济来源。从表1中,可以看出,时期公共物品供给经费主要源自于集体经济组织,而与经费筹集密切相关的是的分配制度。时期的分配制度是工分制,公社成员的名义劳动报酬以工分来计量,而实际劳动报酬主要以粮食等物质产品的分配来实现。从乡村公共物品制度外供给成本分摊来看,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物质成本由公积金和公益金的形式从的劳动成果中预先扣除;二是组织成本和人力成本主要利用组织的治理权威和增加总工分数从而稀释工分值的方式予以弥补。在时期,更多的是采取劳动替代资本的方式增加公共物品供给。

(3)从决策体制来看,时期公共物品供给是典型的“集权式”组织体制和“自上而下”的决策体制。在时期,国家充分利用了集权式乡村治理模式的优势,把农民高度地组织起来举办了许多过去无法办到的公共事业,极大地提高了乡村社会公共物品的供给水平。同时,由于广大公社成员或者农户本身没有私有财产,具有较高的同质性,从而对公共物品的需求缺乏主动性和差异性,使得自上而下、集中而统一的公共物品供给决策体制变得非常便捷高效。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

体制下的乡村治理模式是特定社会环境下政治推动的产物,它充分利用了高度集权式的组织权威,对乡村社会实行超强的政治和经济控制,从而在组织上和经济上为乡村公共物品的制度外供给提供了重要保证。但是,这种高度集权、政社合一的计划体制本身存在很多弊端,如生产上的命令主义、瞎指挥、任意调拨公社的劳动成果以及分配的平均主义等,限制了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也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农业生产的激励结构,使农户实现了由生产者到生产经营者的根本性转变,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国家对传统乡村治理模式进行了相应的转变:一是取消体制建立乡镇政府;二是在农村取消生产队体制,实行“村民自治”。这样,“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这一新的治理体制取代了原有的“—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集权式治理体制,乡村治理模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这一治理模式的特征有:

(1)乡村治理主体逐步多元化。乡村治理主体不再仅限于国家基层政府,而村民自治组织日益在乡村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此外,还存在农民自发形成的民间组织,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协会”以及农民个体等也在乡村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2)乡村治理主体——农村基层政府逐渐从农村集体经济中退出,蜕变为一种完全的行政组织。

(3)乡村治理主体之间存在“双重”的委托关系。对乡镇政府来说,其合法权威来自于国家或者上级政府的授权,从而与上级政府之间构成第一层次的委托关系;同时,乡镇政府也是农民的人,农民与乡镇政府之间构成第二层次的委托关系,这种双重角色往往导致乡镇政府容易在履行公共事务角色时发生冲突。

家庭承包制下乡村治理模式的新特点必然要求对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进行相应变革。但是,中国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在改革开放20多年内,仍然是时期制度外供给制度的继承和延伸,从而造成乡村治理模式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之间不能实现有效统一,表现在:

(1)乡村公共物品组织供给主体与受益主体利益关系的不一致。从农村公共物品的供求关系来看,乡镇政府是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或者生产的人,而农民是公共物品生产的成本承担者和需求主体。尽管农民是各级政府的委托人,但是由于委托人本身的弱势地位,农民虽然人数众多,但因居住分散且缺乏组织性,从而很难通过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来约束政府的行为。因此,农村基层政府往往会通过“摊派”、“收费”等方式强制性地向农民提供公共物品。

(2)乡村公共物品制度外筹资对象和筹资方式发生了显著变化,农民负担直接化、显性化。一是筹资对象由过去的集体组织转向了以农户个体为主,农户成了费用的直接承担者;二是乡村组织的制度外公共物品筹资方式是直接向农户收取,这种筹资方式无疑是对农户生产剩余的直接分割,从而使农民负担由过去的隐性化转变为显性化。林万龙曾利用统计数据将时期和家庭承包制时期的农民负担做了一个粗略的比较,结果表明,时期农民间接负担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比例最高达到了35.2%,最低为20.0%,一般在25%左右,平均值为24.8%。⑩根据农业部的统计资料,20世纪90年代农民负担平均值为25.8%左右。如果考虑到两个时期所存在的剪刀差的不同,那么时期农民所承担的公共物品供给的真实成本将会远远超过家庭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民负担。但是,时期并没有形成农民负担与农村公共物品制度外供给成本之间的尖锐矛盾。这一定程度上说明,如果乡村治理模式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能相互适应,便可以部分化解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所存在的内在缺陷和矛盾。

(3)从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组织生产方式看,家庭承包责任制下农民对自身劳动力享有支配权,从而使乡镇政府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过程中不能无偿使用农民的劳动力,致使乡村治理主体丧失了利用劳动替代资本的方式来增加公共物品供给的可能。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农村劳动力也开始由绝对过剩向相对过剩转变,甚至在部分地区农村劳动力已成为“稀缺”资源。乡镇政府在组织乡村公共物品供给过程中,农民所承担的义务工和积累工开始由活劳动方式变为货币直接支付方式。这样,当农民越来越多地使用货币直接支付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成本时,作为独立经济主体的农户对公共物品制度外供给的负担就更加敏感化。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危机

家庭承包责任制下的乡村治理与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特征说明,尽管家庭承包责任制下乡村治理主体、治理客体和治理模式与时期相比已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但是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并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只是旧制度的延续,其结果必然导致公共物品供给制度无法适应农村治理模式变革的需要,其突出矛盾表现在:一方面,农村公共物品制度直接带来农村公共物品供需的严重失衡;另一方面,农村公共物品制度外供给又成为农民负担加重、乡村政府债务危机和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的重要原因。

(一)农村公共物品制度外供给加重了农民负担,使“三农”问题进一步恶化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仍然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城乡“二元”供给制度的延续,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存在着制度内供给的缺失问题。从需求来看,伴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这一需求在“城乡二元”供给体制下只能依靠本辖区乡镇政府制度外供给得以满足。这样,乡镇政府实际面临两方面压力:一是上级政府对其所辖社区治理绩效考核的压力;二是源于本社区内居民对公共物品实际需求的压力。这两方面因素将促使乡镇政府增加制度外公共物品的供给。从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乡镇政府要想获得制度外供给的资金以及政府机构运转的经费唯一办法是向农民“摊派”和“集资”,“三提五统”、“一事一议”等收费项目都是这一背景下的产物,其必然结果将导致农民负担加重和“三农”问题进一步恶化。

(二)农村公共物品供需的严重失衡

首先,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1)农业基础设施供给不足。许多地方的水利设施因维修经费短缺,致使渠道淤积堵塞,丧失了抗灾抗旱的基本职能;大型农用固定资产短缺,农业机械化水平低;交通和通讯设施落后等。(2)农业科技供给匮乏。从财政对农业的支出结构看,农业生产和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占财政农业支出的94%左右,而农业科技三项费用所占比重不到1%。农业科技投入的不足,导致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力度较弱,对农业发展的示范效应和扩散效应不强。(3)农村义务教育供给不足。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与其所担负的任务不相称,使广大农村地区(尤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供给不足问题十分突出。

其次,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相对过剩,主要表现在:(1)与政府“政绩”、“利益”挂钩的非生产性公共物品供给过剩。(2)臃肿的政府机构本身就是一种过剩的公共物品。按照我国乡镇编制原则,平均每个乡镇为30~50人,但实际上平均每个乡镇在300人左右。(3)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能反映农民的需求偏好。钱克明以2000年为例,按效率排列财政支农优先次序应为农业科技支出>农村教育支出>农村基础设施支出。但是,事实上自1980年以来,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实际次序为农村基础设施支出>农村教育支出>农业科技支出。

(三)乡镇政府的债务危机

从公共物品的制度外供给分析看,乡镇政府向农民的集资和摊派,诱发了农民负担不断加重和“三农”问题持续恶化,农村税费改革正是这一背景的产物。农村税费改革以“减轻、规范、稳定”为目标,试图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将农民多年来以体制外方式承担的公共品成本有选择地用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合理的加以规范,不合理的加以取消,从而遏制乡村政府打着各种幌子随意向农民乱收费。农村税费改革是解决农民沉重负担的重大举措。但是,由于国家没有将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纳入国家财政资金的预算轨道,税费改革使乡镇政府制度外财政收入锐减,而相应的转移支付制度没有建立,使乡镇政府历史遗留债务无法化解,陷入了繁重的债务危机。

(四)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

现行乡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不仅是农民收入增长的制约因素,而且也是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的重要原因,也成为城乡关系失衡和城乡发展差距进一步扩大的重要因素。200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03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2475.6元,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为3.11倍。如果把城市养老、就业、医疗等福利性保障考虑在内,那么城乡收入的实际差距为6倍左右。在消费方面,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额是农村居民人均消费额的2.69倍;在储蓄方面,我国城镇居民的储蓄是农户的4.65倍;在社会保障方面,农村社会基本保障难以真正落实,城乡社会保障存在较大差距。城乡差距的扩大和失衡不仅使农业为弱质产业、农民为弱势群体、农村为落后地区的格局得以强化,而且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创新

从当前的现实矛盾和问题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要的问题是为农民、农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物品。因而,必须改变目前城乡分治的政策框架和制度安排,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进行创新。

(一)建立城乡统筹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

陈锡文认为,城乡统筹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指财政方面,而且指整个国家的发展,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两个大的方面,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三个方面都要实现统筹。我们认为,政府需要在“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理念指导下,按照公共物品特性、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将统筹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区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对影响整个国家的发展战略以及整体国民福利的公共物品,中央政府有责任实现全国性公共物品的城乡统筹供给;二是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战略的视角,区域政府(省级)有责任实现区域内部公共物品的城乡统筹供给;三是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战略视角,地方政府有责任实现地方性公共物品的城乡统筹供给。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出发,政府对城乡公共物品统筹的内容和范围应逐步由小到大,直至实现城乡公共物品供给水平的均等化。

(二)进一步深化乡村基层治理体制改革

乡村治理体制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有效性具有内在联系,有效的乡村治理体制是化解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匮乏和不合理的重要途径。目前乡镇政府与县级政府许多职能和机构设置完全类同,乡镇政府实际在代替县级政府履行职能,而村级组织代替乡镇政府履行职能。

因而,应把县级政府作为基层政权,而乡镇一级只作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地方行政机构的重复设置,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另一方面,作为派出机构的乡镇“公务人员”,较多来自乡村社会的民主选举,可以化解和消除当前乡镇政府为了追求政绩而侵犯村民自治权利的行为,保证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有效性。

(三)建立农村公共物品供需的民主谈判制度

现行农村公共物品制度外供给与需求脱节的根本原因在于沿袭了传统“自上而下”的公共物品供给决策体制,使农村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垄断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而广大农民无法表达自己的需求意愿,解决公共物品最优供给必须建立公共物品供给与需求的民主谈判制度。农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意愿可以:一是通过定期村民代表大会对公共物品供给的“一事一议”程序直接表达;二是通过村集体代表、农民协会或者自发团体参与乡镇一级代表大会进行间接表达。

(四)进一步完善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当前,农村公共物品制度内供给缺位的集中表现就是公共财政缺位,也就是没有建立规范的中央政府对农村社会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致使相当一部分县、乡财政入不敷出,财政缺口越来越大,基层政府没有能力向农村社会提供基本的公共物品。因而,从中央层面上,应改进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尽快制定转移支付法,促进国家转移支付的法制化、规范化。

供给制度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

 

1.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界定

公共产品是与私人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区分他们的标准主要是产品或服务在消费上是否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农村体育公共产品较之于一般公共产品,其特殊之处在于供给区域主要限定在农村,其产品类型主要是体育设施和服务等。因此,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应是指以农村为服务区域的,在消费和使用上具有一定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体育设施和服务。由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在既定的产出水平下,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这就意味着,若按边际成本定价,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必须免费供给。而且,由于其非排他性,无法排除打便车者毕业论文提纲,私人部门供给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成本无法通过市场获得补偿,市场无法有效提供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但由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可以改善亿万农民的身体健康状况,丰富广大农民的文化生活,促进农村文化建设,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具有较大的正外部性。因此,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应主要由政府承担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并辅之以其他供给方式。

2.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现状分析

2.1城乡二元发展战略所形成的城乡分割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以农补工”、“重城轻乡”的二元发展战略,以二元社会制度下城乡一国两策的“体制内、体制外”公共产品供给体制。重点或优先把财力、社会资源用于城市公共产品的供给,在“以农养工、以农哺工”制度安排下,一些“重城抑乡”、“重工轻农”的不公正政策措施名正言顺、大行其道。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渠道则是主要由农民自行解决,国家仅给适当补助。而且在特有的经济运行机制和差别政策的作用下,国家通过工农价格的“剪刀差”等非经济手段提取农业剩余提供工业资本积累及城市建设,逐渐形成了城乡分隔的二元经济结构和公共产品供给体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职能加强的同时却弱化了公共服务职能,严重阻碍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正是由于城乡二元发展战略的影响,使得我国农村资金流出多、补偿少,在公共产品的供给存在投资的“城市偏向”情况下,农村已形成了“城乡收入分配存在差距,农村公共产品投资不足、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农民经济收入增长缓慢,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缺乏资金来源、城乡收人差距进一步加大,农村公共产品建设更加滞后”的恶性循环现状。因此,我国传统二元社会制度下农村公共政策的偏颇性和不公正性是导致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总量上供给严重失衡以及城乡极大差距的首要因素,同时也反映了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我国社会发展的初级性和城乡之间发展的严重不均衡性。

2.2“举国体制”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体制形式的弱化

我国体育“举国体制”产生于20 世纪50 年代初。在半个多世纪中,这一体制对我国竞技体育的迅速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毕业论文提纲,是我国制定和实施奥运战略不可动摇的基石。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虽然经历了人民公社时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以及现在的农村税费改革后时期二个阶段的变迁,但本质上都是一种以政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单中心”供给体制。在政府内部,各级政府之间的公共责任划分不清,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错位。在以政府为供给主体的单一供给体制下,我国的农村公共产品是由各级政府联合供给的。按照公共财政理论,全国性的农村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供给,地方政府只负责地方性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很清楚。然而直接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县乡财政目前困难重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便失去了必要的财政支撑。由此,处于边缘状态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更是首当其中成为“弱化”的对象。

2.3责任主体角色“缺位”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挤兑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决定了政府必然是公共产品的责任供给主体。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职责来看,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但农村基层政府、权力部门在各项达标考核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以及目前对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监督制度、激励制度、评价制度的还不够完善,体育公共产品资源配必然成了他们挤兑首选的对象。其次,农村实行分税制后,因制度变更改变了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没有相应的财权作基础状态下下级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承担过多的责任,本已捉襟现肘的基层政府,势必再次陷入与上级政府在税收激励和自筹边界确定问题的矛盾之中。虽然税费改革后农村的“一事一议”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一定制度空间,但广大农民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需求的非迫切性及认识上的误区,导致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根本得不到多数人的统一和有效的供给。可见,在这一不公正公共财政制度和财事权不对应的裁判框架下,其必然的结果是各级政府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责任角色的长期“缺位”。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包办”单中心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在我国地广人多农业社会环境下毕业论文提纲,以及人们多样化与多层次的体育需求与服务面前,不仅显得杯水车薪,而且“缺位”现象越来越严峻。当然,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观念和体育价值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影响中国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

3.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

3.1改变传统观念,建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体制

历史地看,中国举国体制既反映了中国国情特定的发展道路和背景,也反映了人们在特定时期对于优先与兼顾、效率与公正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基本施政纲领是公民享有均等化的社会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公正成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取向,以及协调社会利益机制的立足点,从以往注重竞技体育走向两者之间的“同步化”或“相对平等度”,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平衡点和最好结合点,建立合理配置体育公共资源的新制度和公共政策体系。基于社会公正基本理念和规则,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应改变长期以来重城市轻农村的体育观念,以政府再分配职能的正当性,通过专门性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公共政策的出台,制定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以公共政策所特有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持续性,来确保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建设资金具有稳定的来源,以制度和法规的手段保障农村这“边缘群体”享有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权益。

3.2完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实现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一方面,政府代表社会的公共利益,有责任也有义务提供那些市场调控失灵的体育公共产品,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提供那些与本地区的农业、农村和农民自身发展有关的体育公共产品,政府作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多元主体中的最重要一元,是由政府自身的属性和本质决定的。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该成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优先的供给者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另一方面毕业论文提纲,私人及企业可以提供一些产权归属明确、能够市场化运作和排他性收费的体育公共产品,私人企业、农村社区和农村非盈利组织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需政府的引导、扶持和监管。还有各种非政府合作性的农村、社会服务机构和组织也是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提供主体之一,可以提供收益界限清晰、可以排他性收费的体育公共产品,主要是某一领域或生产环节所需的重要的技术和生产信息。优化供给结构,实现由政府单一主体向政府、私人企业、农村社区和农村非盈利组织多元主体的转变的新模式,充分利用各供给主体的资金、知识、技术等优势,较好地使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相互协调,发挥开放系统的整体功效。

3.3实现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机制创新,建立有效的需求表达机制

加快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真正实现农村村民自治,首先要实行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多中心决策体制,必须坚持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政府决策的主体地位,尤其是在关系地区农村村体育发展大局的,如农民体育活动组织规定、农村体育场地建设方案等体育公共产品的决策中,要不断整合其决策程序,从而真正体现和维护农民的利益。其次,要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建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农民需求表达机制。深入基层了解农民需要什么,进行市场调研,科学论证,增强对农民需求的反馈,做出反映农民真实需求的决策。建立关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重大决策的听证制度。这样可以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向,真正体现广大农民的意愿。

3.4建立有效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监督、评估与反馈机制

首先,要改革现行的农村干部考核制度毕业论文提纲,将农村基层干部的晋升与本地区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状况直接挂钩;其次,政府要加强对私人企业、非盈利组织供给体育公共产品的监管力度,保证农村公共产品有效性供给。完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绩效评估制度,制定科学的组织方法、操作规则、评估标准及指标体系,建立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配备多学科和具备政策科学知识的评估领导队伍,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评估。此外,要加大对偏远农村和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培养,采用“走下去”和“走出来”两种方式来进行培训;对投资西部偏远和贫困地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企业,除上述政策上给与优惠外,国家可对其企业的发展和运行给与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农村也可利用自身的自然资源优势,吸引企业投资,采用共用、共管模式进行有效管理。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是一项长期的民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各团体以及农民朋友自身的大力合作来共同完成,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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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制度论文范文3

关键词: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政府供给模式;多中心理论

一、单一的政府供给机制与多中心理论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一元供给模式下,我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在一段时间内满足了广大农民群众基本的公共文化需求。但是发展到今天,随着广大农民群众的文化水平和接受公共文化的能力不断的提高,这种供给模式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总体上说,农村公共文化供给的总量还是严重不足的,并且这种不足是多方面的。同时,供给结构严重失衡,出现了很多所供非所需的现象,即重“硬”轻“软”、重“准”轻“纯”,使得农民很难享用有利于发展生产、改善生活质量的农村公共物品。[1]伴随而来的是供给的低效率、低质量。马斯格雷夫和制度学派的学者将公共物品供给分为“提供”与“生产”两个不同的环节,所谓“提供”就是政府通过预算进行公共资金的投入,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产品的生产必须由政府来进行”[2],民营化大师萨瓦斯也认为,公共服务不仅可以由公共部门雇员直接生产,而且其他制度安排也能够提供。

阿特金森和斯蒂格里茨公共物品具有“在对该物品的总支出不变的情况下,某个人消费的增加并不会使他人的消费以同量减少”的特性。[3]多中心理论的兴起是由于大量的理论和实践证明了,在提供公共物品的方面,政府和市场都存在着失灵的情况,也都存在交易成本问题。在单一的政府供给模式下,由于缺少竞争对手,供给基本上被政府垄断,因此在公共物品的质量和质量上都没有办法进行评估,尤其是公共文化服务,趋于无形。实际上“政府的机制本身并非不要成本,实际上有时它的成本大得惊人”。因此,“应当认识到既存在市场失灵,也存在着政府失灵。[4]

多中心理论是在此基础上由美国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提出的。“‘多中心’意味着有许多在形式上相互独立的决策中心……它们在竞争性关系中相互重视对方的存在,相互签订各种各样的合约,并从事合作性的活动,或者利用核心机制来解决冲突……”。[5]它强调了供给主体和机制的多元化,强调了竞争的重要性。广大农民群众可已在包括政府、市场、第三部门等在内的多个主体间相互选择,从而降低了“政府失灵”的部分,提高了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和质量。

二、单一政府供给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搭便车”现象

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依靠个人自觉主动地去承担公共物品成本,从而达到一个均衡状态是很困难的,熟知每个人掌握信息的有限性诱导人们隐瞒其从公共物品消费中所获得的真实收益,这就是“搭便车”的现象。尤其在单一的政府供给模式下,政府掌管着公共物品的资源分配,由于人的自利性,政府官员是最有可能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过程中搭便车的。

(二)个人利益偏好

政府在为农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时,存在一定的主观偏见,他们会为人民群众提供他们认为是农民群众需要的公共文化产品。而实质上,政府认为的并不一定是人民群众真正需要的首先,政府没有认真的因时因地的调查广大农民群众的需求。其次,农民群众的受教育程度与城市群众的受教育程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他们的公共文化需求表达方法、渠道都有所缺乏,所以不能很好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三)政绩工程

单一政府供给模式下,一些政府的官员们为农民群众提供的一些公共文化产品都是一些政绩工程,是没有考虑到群众需求,甚至不愿意考虑群众需求的。这主要是对于利益和地位的追逐导致了一些政府官员的治理理念、行为准则发生了扭曲。科层制导致了他们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是依照上级指示而非群众需求,以此获得加官进爵。

三、建立多中心供给主体模式

针对单一政府供给模式存在的诸多问题,多中心理论抢到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也就是说农村公共文化供给的主体不再是单一的政府,市场、第三部门等也可以成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主体,如果把整个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比作一个系统,除了它自身的运转,政府的作用就是为其运转加入剂,使其发展的更加快速。市场和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可能的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则为它的发展提供自身的内生动力,他们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的基础上竞争,共同为农村广大农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一)确保政府供给主体地位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决定了必须坚持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产品供给中的主体地位。政府应该做好两类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一是、是农村地区的基础教育、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等农村基础设施方面的纯公共物品主要由中央政府提供;二是诸如公共电话网、电网等排他成本高的准公共物品。

(二)引入市场供给主体

当前中国农村的现实国情决定了市场的供给不仅可行,而且在更广范围和更大程度上提高供给效率与效果。首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村的公共文化产品的消费中出现的额外需求,单一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供给无法满广大人民群众,这就为市场提供这类公共服务提供了可能性;其次,市场机制能够引导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向;再次,政府财政的有限性也为市场供给提供了条件;最后,政府为市场供给提供了制度化保障。市场可以提供一些产权归属明确,能够市场化运作和排他性收费的公共文化产品。

(三)发展社会组织供给主体

在美国的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中NGO占有主要地位,NGO有一些特定的优点是政府和市场无法比拟的。在中国与NGO类似的是社会组织。农村中的文化类社会组织,尤其是一些文化类的民间组织,是政府和农民群众在公共文化供给中的纽带,这些来源于农民群众中间,能够最深入的了解农民群众的公共文化需求,再把农民群众的公共文化需求传达给政府,同时,它还能够提够一些特定的政府无法满足的农民群众的文化服务。最为主要的是它代表着一种变革。这种变革分散了政府权力,在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过程中形成了多个权力主体,它也代表着一种方向,一种由政府管理向社会共同治理的方向。在公共物品供给过程中,为农民群众提供一个自治的理念,减少了农民群众遇事找政府的惯性思维。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黄志冲.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创新的经济学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0(6)

[2] 理查德.马斯格雷夫.财政制度[M].冬勤发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8

[3] 安东尼.B.阿特金森.公共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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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代际公共品;环境规制;代际外部性

中图分类号:F0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2)05-0017-04

一、问题的提出

环境保护不仅是直接关系到当代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代内问题,也是涉及到后代人生存权利与切身利益的代际问题。我们不是大自然的最后一代子孙,“我们不只是继承了父辈的地球,而且是借用了儿孙的地球。”因此,我们应当尽可能地降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资源成本和环境代价,以保证我们自身及后代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

环境规制是一个复杂的现实问题,有效的环境规制的实现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多方面的合作。从代际维度看,环境规制的成本(包括政策制定成本和执行成本)主要发生在当代,由当代社会的政府、排污企业和其他公众负担,而环境规制的影响却超出了一代以上人的范围。因此,环境规制绝不仅仅是一种一般性公共品的供给,它也是一种代际公共品的供给,当代的政府、企业和其他公众都是环境规制这一代际公共品的供给主体。

严格意义上说,代际公共品发生效用的“时滞”较长,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将很难清楚地界定时间上的代际关系。但是,在具体意义的研究过程中,我们可以人为地以等量的时间划分作为代际划分的依据,可以将“代”定义为n年,在本文对环境规制问题的研究中,以人口学意义上的“代”作为衡量时间的单位,即每10年成为一个代际关系。

二、代际公共品供给理论的发展

Todd Sandler(1976)和Kerry Smith(1978,1982)等人首先提出代际公共品的概念,即代际公共品是在代际间分享的公共品,例如国家公园、高速公路等[1]。William R. Lowry(1997)认为,代际公共品是为未来代人生产的物品或提供的服务,例如在一定的自然条件下,为后代人存留并保护的一部分土地、社会保障、退休养老金、为循环使用或者开发可更新使用能源者设置的税收激励、长期坚持的空间(太空)探索[2]。Antonio Rangel(2003)指出,任何社会都会运用一系列非市场机构来决定向未来代人投资的数量。一个显著的例子就是政府对投资多少代际公共品(例如环境保护和纯科学)的决定。这些项目使未来代人继承了一种财富的转移,因为对当代人的课税负担了后代人获益的经费,且公共品的效用是长期存在的。假设人存在于三个时期:幼年、中年和老年。每个时期成年人面临两个决定:(1)决定惠及未来代而非当代人的“向前的代际公共品”的投资量,例如教育投资。(2)决定“向后的代际公共品”供给量,例如,政府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向老年人提供转移支付[3]。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可以看出,现有典型的代际公共品文献对代际公共品的定义虽然各有不同,但都基本暗含了下列三个因素:(1)时间性,即无论是代际公共品跨期的投资与收益问题,还是代际公共品的使用寿命和效用问题,都与时间性相关。(2)稳定性,即代际公共品供给行为如何矫正、保持和延续。(3)代际“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即公共产品对于一代以上的消费者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问题。

现有关于代际公共品供给的理论,仅仅局限于对完善“代际公共品”这一理论概念的讨论,鲜有文献以某一具体问题为例,运用代际公共品理论进行充分分析和反复论证。本文在对现有代际公共品供给的相关理论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环境规制在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品属性之外所具有的代际公共品属性,继而讨论了代际公共品供给视角下环境规制供给的有效途径,对于验证代际公共品供给理论对于解释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的价值所在具有一定作用。

三、环境规制的代际公共品属性

(一)环境规制的一般性公共品属性

环境规制是指国家和政府通过制定法律制度和行政政策来限制和纠正环境污染行为和改善环境质量的过程,主要指政府环境规制机构为了维护公众的环境权,对企业环境污染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它是社会性规制的一种,因此具有一般性公共品的属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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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效率和体制

在进一步分析有争议的问题之前,我认为应该先明确一下不存在争议的问题,以免再在大家相一致的地方做“无用功”。首先,在我们现行体制下存在大量无效率现象,经济增长和供给扩大因之受到“抑制”,这是没有争议的。在逻辑上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我认为也不存在争议,即:若假定总需求也就是名义国民收入是事先给定的(后面将讨论此假定),那么在所考察的经济时期内经济效率低下或进一步下降,没能生产出与名义收入或给定的总需求相符的产品,自然形成短缺或加剧短缺。其次,关于短缺问题最终应归因于经济体制,特别是基本经济体制,我认为在参加有关讨论的几位同志中,也不存在争议。在如何解释体制结构与短缺的关系上,虽有差别,但多数人都力图从一定的变量关系(无论是总需求还是总供给)入手,将各方面的制度规定,体现在各种变量关系的生成和决定当中,而不是直接从基本制度“跳到”短缺或通货膨胀。②

二、关于“总供给给定”假定与“经济潜在总供给”概念--体制改革与提高效率

胡文批评短缺的需求决定论,首先批评的是“总供给给定”这一假定。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说明这个假定意味着什么。1.短缺的需求决定论并不依赖于“总供给给定”假定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我们在《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①(以下简称《大纲》)中,首先,指出了总供给本身也是一个变量,无论是“潜在总供给”还是“实际总供给”都是可变的;其次,特别强调了“潜在总供给”是依一定体制下效率水平的变化而变化的。从经验事实上看,在整个公有制经济的历史上,总供给水平是不断变化的,效率水平也是有所变化的,但短缺的趋势?quot;过热“的趋势却是经常存在的,甚至已被人称为这种经济的一种”常态“。正是基于这种事实,形成了这样的认识:无论总供给水平多高(任何一种”总供给给定“)、增长率多高(我们的增长率不可谓不高),也无论效率水平发生怎样的变化,总需求总会以更快的速度扩大,从而形成短缺或通货膨胀。因此必须从需求决定方面去寻找短缺的原因,而不是相反。既然短缺的根本原因在于一定体制下发生的总需求的膨胀,而与总供给水平高低没有本质联系,因此,为了理论分析上的方便,我们就可以先将总供给的变动问题抽象掉(或者,象我们在《大纲》中所作的那样,先将潜在总供给变动问题,包括效率变动问题加以说明,然后抽象掉),以便集中分析总需求的决定和形成问题。于是,在这样的理论方法背景下,我们采用?quot;给定潜在总供给”这样的假定。可见,并不象胡文所说那样,短缺的需求决定论只是由于采取了“总供给给定”这样的假定才推证出来的;而是为了更清晰地说明需求决定论,才引入了这一假定。放弃或放松这一假定,只是使问题分析起来复杂一些,却并不影响结论的成立。而事实上,当我们说明了短缺形成的基本原因之后,我们也放松了这一假定。比如,我们在《大纲》中阐述“过度增长不能消除短缺”和“过度增长加剧短缺”两个观点时,就指出了无论实际总供给提高得多快,总需求仍会膨胀得更快;本来是为了缓解短缺而扩大生产,结果却使短缺更加严重。1988年,我们的经济增长率高达11%,而通货膨胀率高达18.5%,创80年代纪录,在一定程度上便可说明这一问题。总之,短缺的需求决定论本质上并不依赖于“总供给给定”这一假定,而是依赖于对一定体制条件下总需求形成以及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关系的分析。为了抽象分析而作一些简化假定,理论工作者都清楚,这是必须的。2.“总供给给定”的“制度涵义”严格地说,我们在《大纲》中一直是假定“潜在总供给给?quot;;同时,我们还区分了”经济潜在总供给“和”技术潜在总供给“,当我们说”潜在总供给给定“时,指的就是”经济潜在总供给“。因此,我们的假定严格地应表述为:”假定经济潜在总供给为一定“。所谓”技术潜在总供给“,我们指的是,当一个经济能够按照客观规律,充分有效率②地利用现有的一切资源,包括劳动、资本、现存技术和创新能力,所能生产出的最大量的产出。但问题在于,由于体制的约束,会产生各种效率损失,迄今任何一个经济都不可能达到”充分地有效率“(只不过有的体制下效率水平高一些,有的体制下低一些),一个经济所能实现的潜在总供给,总是低于”技术潜在总供给“。我们就把这种受体制局限而实际所能达到的潜在总供给,称为”经济潜在总供给“。它所概括的正是胡文力图说明的体制与效率、效率与产出之间的关系。”经济潜在总供给“这一概念所特别强调的一层意思就是:一定的经济体制,只能(充其量)达到一定的效率水平,否则就无所谓”受体制局限“(用胡文的话说是”体制的抑制效应“),无所谓”一定体制下的效率损失“了。而这就意味着:不改变体制,就不可能再提高效率;或者说,只有通过体制改革,来提高效率。通过技术提高或技术改造所提高的是技术效率,而只有通过体制改革,才能提高经济效率。胡文的基本主张,是希望通过改变体制、提高效率来解决我们所面临的经济问题。但是,《大纲》全书所要论证的问题,不是如何改革体制的问题,而是在给定的体制条件下,实证性地研究这一体制下必然会发生什么;而只要给定了体制条件,效率水平原则上就是给定了的,或者,更严格地说,效率提高的极限就是给定的。”效率“以及潜在总供给,是”真实变量“,而不象”名义国民收入“或”总需求“等等,属于体系中的”名义变量“;而”真实变量“的特征就在于,不动”真格的“,不在资源、技术、体制上有点真的变化,就不可能出现真正的变化,特别是”效率改进的极限“不会发生变化。胡文也把效率低下归结为体制,比如一定的”分配规则“导致劳动者努力程度低、出现”在职闲暇“等等①,而他所提出的提高效率的措施,都是改革体制,但一论及改革体制,就变换了论题--我们到底是在讨论一定体制下短缺的形成问题,还是要讨论不同体制下的总供求关系的差异问题或体制改革的必要性问题?总之,”经济潜在总供给给定“这一假定,本质上根源于”经济体制给定“,这不是我们任意作出的假定,而是服从于实证性地研究一定经济体制下经济问题和经济现象(特别是”短缺“现象)这一目的的。我们在提出论题之前,总要明确我们要说明的是什么问题。就经验基础而言,在一定的时期内,一个经济体系总是一方面面对既定的资源存量和技术条件,另一方面面对给定的经济体制(以及社会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等等),从而在理论上总能定义出一个在这一时期内、这一特定自然、技术、体制、文化条件下的”潜在总供给“和相应的效率水平。因此,”经济潜在总供给给定“这一假定,在《大纲》的研究范围内,在对一定体制下短缺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的理论中,是一个合理的假定。不仅我们,迄今见到的凡进行理论实证分析的宏观经济理论,也都无例外地采用了”潜在总供给为一定“的假定,就其论题而论,也是合理的假定(后面还会论及这种假定的合理性问题)。

三、”总需求为一定“假定及宏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胡文批评了”总供给为一定“的假定,采用了”总需求为一定“的假定;并在此假定下论证短缺的供给决定论。该文虽承认”供给决定论“的模型中实际上也会有一个”国民收入货币增广“或”超分配“模型,但解释有所不同,其解释逻辑是名义货币收入是给定的,但过度需求是由效率低下从而供给不足造成的。这使我们非得回到关于收入和需求形成的一些基本问题上来,再来仔细看看:(1)对短缺问题究竟应遣责”没生产出东西却发钱“,还是应遣责”发了钱怎么没生产出东西“;(2)宏观经济学能否采用”总需求为一定“假定;以及(3)在解释”短缺“的问题上能否采用总需求为一定假定。1.”为什么没生产出东西却发钱“还是”为什么发了钱却没生产出东西“?

如果收入与产出价值相等,自然就不会有什么”超额需求“。再进一步,如果只有”生产出的东西“构成人们的”真实收入“,即使在一个货币经济中,只要名义收入与真实收入相等,也就不会有什么”过度需求“。这一基本原理应该先确定下来。现在我们就按胡文的思路,假定存在一个”事先确定名义收入“①的经济。那么如何”事先确定“呢?合理的方式显然就是根据对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包括经济效率等等的”预期“来确定--既然是”事前“,一定有预期。比如工资收入,不仅我们是事先确定的,西方资本主义经济也实行”工资合同制“,在劳动行为发生之前就确定工资率。如果对劳动效率的预期是正确的,劳动报酬与劳动成果相一致,也就自然会有名义收入与真实收入相等和供求相等。而如果出现了”超分配“和供求不等,显然我们首先要问的一个问题应该是:怎样事先确定工资率?怎么对劳动产出进行”预期“?如果供求不等是因预期的劳动效率高于实际发生的劳动效率造成的,那么首先要问的问题便是:为什么没有预期到、认识到现实当中存在着”普遍的效率低下“?有人或许要说,在我们的经济中工资根本不是根据对劳动生产率的预期确定的,而是根据其他因素确定的,那么问题就是:为什么这一体制下工资按这样一种方式确定?一定的分配规则总与一定的效率水平相联系,不管其是高还是低,为什么不能按照那一定的低下的劳动效率水平来发工资?这可以简单地说是”预期错误“的问题,但若在一定体制下人们有规则地不断地犯同样的”预期错误“,便是体制本身的问题。同样,如果是”明知故犯“,即明知道一定分配规则下劳动者总是会追求最大程度的”偷闲“,却不得不还是发那么多的工资,那就更是体制的问题--是体制决定着”没有生产出东西也要发?quot;,而不是相反:“只有干活才发钱”。如果说“不干活也得发钱”还可算作先定下货币工资,然后由于效率低下没有足量的产出导致“供给不足型短缺”的话,那么,现实中更常见的现象“不干活也得涨工资”就更是属于“收入超分配”了。不发些基本的钱不能“生存”,但为什么还要涨工资、增发奖金,又怎么能够涨工资、加奖金?这显然不能用“无效率”来解释,而只能用国民收入货币增广或“超分配”机制来解释,用名义货币收入与实际真实生产供给的脱离来解释。严格说来,劳动工资这个例子还有点特殊,因为工资的确有一个“下限”--至少得保证生存。即使我们只发“生存工?quot;,若仍然是”不得解雇“和”干好干坏一个样“,理论上说人们照样还是会追求那个”角上解“,即劳动努力程度为零②,还是会出现”由供给不足“造成的短缺。现在我们来看普遍认为在传统体制下造成需求膨胀的主要原因,即”投资膨胀“。从根本上说,人们只能用生产出来的投资物品进行投资,因此,如果人们的投资支出不超过其”预算约束“,就自然不会造成投资需求过度(”瓦尔拉斯定律“的基本论证方式就是”支出不超出预算约束“)。无论资本的效率如何低,无论人们怎么因为资本效率低而想要有更多的资本,如果投资资金的”盘子“是根据对能生产出多少投资物品的预期制定的③,就不会出现”投资过度需求“。如果说我们在工资的问题上还能问”不得不发了这么多(生存)工资,怎么没生产出与之相符的(生存)物品“,那么在投资需求的问题上,我们却只能问:本来不可能生产出那么多投资物品,为什么要搞那么大的投资计划,投放那么多的投资资金?现在我们不妨来看一下胡文所引用的卡莱斯基模型。胡文用这一模型来论证短缺的”供给决定论“,颇令人费解。这一模型以及任何一种这类”增长模型“,通常有以下两种”用法“:一是研究增长途径问题,即探讨可以通过提高哪些自变量值,如n(劳动力就业增长率)、m(劳动生产率增长率)、k(投资率)、i(增量资本产出比)和u(生产能力利用程度的改善系数)等等,使因变量g(增长率)有所提高。第二种用法是用于计划制定问题,即研究在一定客观条件(包括体制条件)下,当n、m、i、k等取值为一定时,计划增长率应订得多高?而无论在哪种用法中,有一条是不变的,那就是:增长率g总是因变量,而其他几项总是自变量(有的则被假定为常量即当作给定的前提,如劳动就业人口增长率)。而胡文的作法恰恰相反,把g设为给定的前提。在具体论证过程中,他给定g,指出资本效率越低,对资本需求量越大。这个逻辑虽然不错,但我们却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明知资本效率低,明知效率低下抑制增长,为什么要订那么高的增长率,从而提出那么高的对投资的需求?效率越高自然可以有较高的增长率,但效率高低受一定的体制制约,体制不变,效率提不高,意味着只能有较低的增长率,在订计划时,就应该订较低的增长率目标,为什么还要订那种不现实的增长目标?由此产生?quot;短缺”,不正是应该归罪于那个“给定的增长率”么?应该注意到的是,在模型中的各个变量中,只有“目标增长率”这一变量是“人为”制定的,而其他都是多少由各种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我们怎么能恰恰把“目标增长率”当作宏观经济问题的给定前提来对待?值得一提的是,卡莱斯基自己实际上也用这一模型来解释“投资膨胀”及短缺现象,而他的结论也恰恰是认为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政府增长计划订得过高,当经济体系的实际增长结构(即那些“自变量”)不能支持某种高增长计划时,就会发生供给的短缺,而选择合理的、适度的计划增长率,便是他所认为的避免短缺的措施,他的“增长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为如何选择“适度增长目标”服务的①。这一点使我对胡文选择此模型来支持自己的供给决定论,特别是支持“总需求为一定”(在这里即“计划增长率一定”)这一假定,更为费解。2.宏观经济分析中能否采用“总需求为一定”假定?

上面的分析已使我们逐步涉及到了总供给(我们这里主要指“潜在总供给”)与总需求概念在宏观经济理论中的地位差异问题。二者在与经济体制的关系上具有共同性,即二者的取值都是与一定的经济体制相关联的。经济潜在总供给是由一定体制下所能达到的效率水平决定的,而总需求在许多情况下也是由一定体制下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决定的。但是二者也存在差异:潜在总供给更体现着经济面临的各种客观条件,包括体制条件,因此,它是一个真实变量(本身在计算上也是由实际产出加总构成的);而总需求,在一个货币经济或信用经济中,则更受“主观性”的影响,它是一个与纸币发行量或信用扩张程度相关联的“名义变量”,并可由“预期”、“计划”等主观因素所决定。因此,在选择理论分析的前提假定时,我们首先要思考选择什么样的变量为不变的假定。是选择“客观变量”即不可由人的主观意志随意改变的客观条件为不变前提,还是选择多少可“人为选取”的变量为前提?显然,我们只能选取客观经济条件作为前提假定。不仅如此,在设定理论前提时,我们还要看看理论任务究竟是什么。宏观经济分析的根本任务有别于微观理论和增长理论,宏观经济理论的根本任务在于说明人们的主观“预期”、“计划”和各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导致名义变量的总量与结构脱离了各种客观经济条件和生产能力所决定的实际变量,说明经济波动的原因,从而探讨如何避免总供求失衡,实现经济稳定。而这时如果我们将总需求这个名义变量假定为不变或给定,我们就什么也不要做了,宏观经济学也就不成其为宏观经济学了。最重要的一点是,“短缺”或“超额总需求”本身是一个名义变量!无论我们说短缺由需求膨胀引起,还是供给不足引起,短缺或通货膨胀本身无论如何总是总需求这一名义变量大于总供给这一真实变量而形成那一块“虚值”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如果在解释一个派生的名义变量时,我们将另一原生的名义变量假定为一定,我们还能说明什么呢?最后,一个浅显而又实际的问题是:在我们的经济体制下,生产能力、资源条件、技术条件以及劳动生产率等等往往还是能够在做计划时估计到的,有些效率指标有时事后发现低于估计水平,也差不了太多,每年的生产计划(即总供给)从实物指标来看也大都能够完成(许多年份我们都是超额完成);而名义国民收入、货币发行量以及总需求,却是经常“失控”、经常突破计划;年年喊压缩总需求却总是压不住,有时变动幅度还大得令人“难以容忍”。在这样一种客观、现实状态下,以“总需求为一定”这样一个假定为前提的宏观经济理论,究竟又有什么现实的意义?究竟是“潜在总供给为一定”这一假定更具有现实基础还是“总需求为一定”这个假定更具有现实基础?究竟哪一个更有利于实证地说明短缺或通货膨胀?3.也谈“政策含义”我们在《大纲》中所提供的理论分析本身,没有“政策含义”,而只有“体改含义”。由于从长期看,计划者或政策决定者总能从“计划失误”中学习,不断调整政策,减小因政策失误造成的短缺或通货膨胀。因此,最后凡是现实中发生的总需求膨胀以及由其引起的短缺或通货膨胀,将主要是由一定体制下的各种利益集团、各种利益目标的相互冲突内在地引起的,并且是政策所未能“医治”掉的。所以,说到底,从长期看,也就是从基本经济关系的角度看,总供求失衡的问题只能通过体制改革才能解决;只有去除引起总需求膨胀的那些特定体制条件,我们才能真正医治短缺。可能有些“需求决定论者”如胡文所批评的那样认为这一理论的“政策含义”是只要控制政府支出、投资计划和货币发行就能医治短缺(如前面提到的卡莱斯基),但《大纲》并不持有这样的观点(我想在这一点上我们与科尔奈是一致的)。不过,上述观点并不排斥在短期内,政府可以、也可能通过采取一定的宏观政策,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一些指令性行政手段,减轻总需求膨胀和短缺或通货膨胀的程度;在一定时候,政府还可能通过采取强制性的紧缩政策,实行紧缩与调整,使过热的经?quot;冷却“下来。这就是说,虽然我们将紧缩政策只看成经济过热到一定程度、无法进一步再热下去的时候,政府或中央计划者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手段,调整和紧缩不过是特定经济体制下打断”短缺过热常态“的一种特殊方式和”非常态时期“,但我们也不否认它们能够对压缩总需求、缓解短缺起到一定作用。这一点已被历次紧缩与调整所证实。而胡文指出”供给决定论“的”政策选择“是”提高经济效率“。宏观经济理论中所说的”宏观经济政策“通常只是指政府对它所能够操纵、能够控制的那?quot;政策变量”或“政策工具”进行调整的方案,用其影响宏观经济运行,其中主要是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收入政策等,迄今还没有人能够把“经济效率”当作一个“政策变量”。这不是因为别的,而只是因为经济效率是由体制内在规定的,不改变体制就不可能提高效率;对于政府来说,它是一个客观的、外在的条件,是政策制定的前提,而不构成它的一个政策工具。政府可能每天都鞭策,号召人们提高经济效率,但人们未能提高,它也没有办法(想想我们的现实),因此无法将其当作政策手段,而只能求助于其他“工具”。不过这还无关紧要,因为可以注意到胡文所说的提高经济效率的各种措施,实际都是体制改革措施,因而可以视?quot;定义“上的一种差别:我们不妨就将体制改革也定义为一种”长期政策“,毕竟体制本身在长期内也是可以改变的。真正值得注意的倒是一些更基本的问题:第一,从短期看,当短缺严重,或通货膨胀加剧,经济发生过热,需要采取应急措施加以对付时,能否指望依靠”提高效率“来缓解短缺?体改是件长期的艰巨的事业,一时难以奏效,效率提高不上去怎么办?我们这些年有时短缺或通货膨胀能得到一定的控制和缓解,但无论哪一次都不是依靠”提高效率“,相反,在改变总供求失衡状况的过程中,经济效率还在继续下降!(比如1989年以来的治理整顿就无论如何不是靠提高效率实现对通货膨胀的控制的)。这首先令人怀疑实际经济工作者怎么能在面对短缺和通货膨胀时去”选择“提高效率作为”政策措施“。第二,从长期看,假定体制改革能够进行,如果仅进行那些着眼于提高效率的体制改革,而不进行那些有利于抑制需求的改革,还是不能解决总量失衡的问题。事实是,80年代在实行放权让利、承包制以及逐步放开价格等项经济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的改革之后,我国企业的生产效率和整个经济的资源配置效率应该说有所提高,但是,正因为没有触及那些决定需求膨胀的更基本的体制因素,包?quot;预算软约束”和企业内部缺乏对收入分配和“公款消费”的内部制约机制等等,所以在80年代中的同一时期,总需求膨胀问题的严重性有增无减。面对这样的事实,我们经济理论工作者究竟应该以怎样的理论来加以概括,又究竟应该提供怎样的“政策选择”?

供给制度论文范文6

1.有助于推动对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从系统性多学科视角进行深入研究。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公共物品供给规模和结构有了明显改善,但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中国农村公共物品有效供给总体上仍相当匮乏,城乡公共物品供给水平的差距不断拉大,已经影响了中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成为制约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由此,许多学者从制度经济学出发,认为中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和滞后的根源是制度问题,需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创新。事实上,中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变革,不仅需要制度创新,更需要在创新中注重制度的公平与效率权衡问题――既要体现公平又要注重效率。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均衡化,实质上是城乡两个系统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基本要素方面融合与协调发展的过程,这种融合与协调都和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制度问题相联系,融合与协调的广度和深度有赖于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科学性、正确性、公平性、合理性。作者将中国城乡公共物品供给问题置于中国历史与现实发展的大背景下加以审视,跳出单一的经济学视角,坚持马克思主义辩证观,运用哲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多学科来建立研究的理论框架,运用系统论的分析方法力求尽可能全面、深刻地揭示中国城乡二元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产生的根源,探讨改革城乡二元公共物品供给的制度和机制。

2.有助于推动对城乡公共物品供给水平差异的量化研究。目前,城乡差异表现在方方面面,量化中国城乡公共物品供给水平,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进行评价和解析,有利于采取有效对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统筹发展。为此,理论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但大多是从数量上进行绝对值差异的比较分析,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一种系统的、直接展示城乡公共物品供给水平差异的指标体系。从国内已有的相关指标体系研究来看,如农村全面小康指标、城乡一体化指标、城乡关联指标等,都从不同的侧面涉及了城乡公共物品供给水平问题,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鉴于此,本书作者以城乡公共物品供给为观测点,初步拟定一套反映中国城乡公共物品供给水平差异的评价指标体系,定量分析研究城乡公共物品供给水平差异的现状,深入探讨造成差距的各种因素,推动在其研究过程中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3.有助于推动统筹城乡发展问题研究的深入。统筹城乡发展,是针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下“工农分割”“城乡分治”的发展状态而提出来的,要求站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宏观高度,把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纳入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之中与城市发展进行统一规划,改变“重工轻农”的城市偏向。统筹城乡发展是政府的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其宗旨和目标是使城乡经济社会能够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统筹城乡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在逐步缩小城乡差别的基础上来实现。目前,中国大多数学者对统筹城乡发展问题的研究集中在对其现实意义的认识上,研究城市问题时不再局限于城市,研究农村问题时也会考虑到农村与城市的关系,城市问题与农村问题为中国实行统筹城乡发展战略提供了客观要求和客观背景,有些学者提出了一些统筹城乡发展的具体措施。对于城乡之间的差距,学者们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城乡的经济差距上,包括收入差距、消费差距、生活条件差距等方面。的确,这些差距很大,但是,更不能忽视非经济差距,如就业权、环境权、公共设施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水平等方面的差距。所以,要从消除城乡公共物品的差距入手,消除城乡之间在户籍、劳动就业、迁徙、义务教育等方面的差异,最终消除经济上的差距。统筹城乡公共物品供给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中之重,因为公共物品供给涉及城乡经济、政治、文化的方方面面,是统筹城乡社会发展的关键所在。对于由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造成的中国城乡公共物品供给二元化格局,理论界的学者从各个侧面进行了研究,有的从统筹二元财政结构的角度进行了研究,有的从统筹二元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研究,还有的对城乡卫生资源配置和城乡生活质量差距进行了比较研究,也有学者对统筹城乡公共物品供给问题进行了研究,但其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现状的描述和政策的把握上。显然,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远远不够。作者以“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均衡化”为基本命题,因为公共物品涉及每一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有关民生的重要问题,与中国特色的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并且“均衡化”更含有普遍、人人享有、公平、协调、和谐之意,统筹城乡公共物品供给的宗旨就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均衡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公共物品,使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通过研究,能够推动国内理论界对于统筹城乡公共物品供给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入。

4.有助于深化对社会主义城乡关系理论的研究。城市和农村是构成社会两个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城乡公共物品均衡供给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社会关系等诸多因素在城市和农村两者关系上的集中体现。正确处理好城乡关系就是要把城市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放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大系统中去考虑,不能厚此薄彼、偏顾一方,以实现整个社会系统的良性运行。用这种思路研究城乡公共物品供给问题,就跳出了传统的就农村论农村、就城市论城市的局限,而站在国民经济全局的角度研究城乡公共物品均衡供给,这也正是作者的立意所在。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学者对城乡关系的研究总体上是以政策性应用研究为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乡发展差距急剧扩大,城乡关系成为理论界一个不可回避的研究领域,国内的研究绝大多数集中在宏观层面,围绕社会热点展开讨论,如城乡关系不协调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危害,城乡关系转型与城市化发展,如何通过消除城乡分离与对立解决“三农”问题进而实现城乡一体化,构建和谐城乡关系需要哪些方面的制度保障和政策供给,等等。这些只从宏观上进行的研究对于切实解决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各种具体问题显然有些不够深入。本书作者以公共物品供给为切入点,从微观视角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城乡关系的演进规律,认为按照城乡关系演进的客观规律要求,公共物品供给的制度、机制要实现不同层次的创新,要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分治”的各种制度,校正严重失衡的城乡公共物品供给,把城市和农村作为一个整体统一筹划,构建全新的城乡公共物品均衡供给的战略框架,使中国城乡关系真正趋向协调。

马克思主义的城乡融合理论是以城乡关系和社会分工发展的科学考察为基础的,包含着城乡经济、社会、生活方式全面融合的丰富内容。在城乡关系的发展趋向上,马克思主义理论提出,未来社会将实现城乡融合,而达到城乡融合是一个漫长的社会历史过程。要通过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以及伴随着工业化、现代化、城市化来最终实现城乡融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最高境界。本书作者在马克思主义城乡融合理论中求解城乡二元公共物品供给转型目标和城乡公共物品供给体制目标,并对其可行性及特征进行展望,试图在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城乡公共物品供给目标模式中有所作为,从而深化对社会主义城乡关系理论的研究。

因此,作者以马克思主义城乡融合理论、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立论依据,从经济社会结构转型的视角,对城乡二元公共物品供给进行研究,是一个集理论价值、现实意义于一体的问题,是一个影响深远的战略性问题,它不仅仅关系到农民、农村,也关乎国家的整体发展。

具体而言,作者在本书中,首先明确城乡公共物品均衡供给的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从公共物品供给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关系出发,以马克思主义城乡融合理论、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城乡发展为立论依据,将公共物品供给模式的演变与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等导致经济社会结构转型的关系因素结合起来,探讨了城乡二元公共物品供给体系形成的历史渊源;客观分析了我国城乡公共物品供给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通过分析国外政府缩小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差距的成功经验,剖析了我国城乡公共物品供给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约束条件,提出适应经济社会转型以及城乡一体化下的目标模式的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城乡公共物品均衡供给的策略选择与现实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