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范例6篇

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范文1

关键词: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支付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3-0051-03

一、商业银行集中支付业务弊端

这种模式的资金核算方式为:财政部门对商业银行下达各预算单位的资金拨付额度,行接到拨款明细清单后,按额度垫付资金,向商品供应商汇划资金。之后,再向人民银行国库进行资金清算。

这种模式的资金核算方式为:财政部门对人行国库下达各预算单位的资金拨付额度,人行国库部门在接到拨款明细后,按额度直接向商品供应商汇划资金。

(一)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存在的弊端

1.银行既得利益不明显,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一是银行手续费收益低廉,积极性不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银行的业务量成倍增加,但调查发现,忻州市辖内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支付的手续费非常少,甚至没有,相反银行还无偿提供场地、设备、人员和技术,银行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补偿。二是银行为规避风险,不愿意垫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行由银行先垫付资金,然后于日终前与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的方式,如果当天不能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会造成银行垫付资金的事实,这既违背了《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先收后付、银行不垫款的结算原则,也使银行容易产生垫付资金风险,因此各银行都不愿意垫付资金。为了规避风险,银行要求财政部门预存定量资金用作保证金或不垫付资金,与改革的初衷不符。三是银行为拉客户,难免产生违规操作现象。根据改革办法规定,零余额账户日终不能留有余额,因此银行根本得不到可用资金,并无利可图。而调查发现,各商业银行又在激烈地争夺权,原因是财政存款乃各商业银行的主要存款来源,银行更多考虑的是通过与财政建立合作关系来拉到财政支付保证金或其他财政专用资金存款,出于这种原因,必然影响到服务的质量。

2.银行零余额账户使用不规范,“零余额”要求难达到。零余额账户的设立和使用是集中支付改革的关键环节。根据改革的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了相应的零余额账户,但是零余额账户使用不规范。一是原预算单位基本存款帐户未停用。从调查情况看,多数预算单位把零余额账户,作为与原基本存款帐户清算的过渡户,形成了财政部门两个零额账户并存的局面。二是零余额账户不为零,不是真正的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为了保证银行日常支付,有意在银行账户上预留部分资金,作为银行直接支付的保证金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的备付金。例如某县财政部门与银行达成协议,在银行开设了一个专用账户,从预算内拨付资金500万元,作为零余额账户支付的保证金。三是零余额账户垫付资金无法当日清零。由于县级人民银行没有开通实时清算,每天只有一场手工清算,银行在错过当天清算时间后垫付的资金无法在日终前与国库进行资金清算,因此零余额账户难以实现“零余额”。

3.支付资金清算环节增多,资金流动速度减慢。实行集中支付后,财政资金拨付过程较以前更加复杂,环节增多,一笔拨款至少要通过四道环节才能最终到达用款单位账上。财政部门月初向国库提交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通知单,向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拨款时向银行传递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银行办理支付后,要填制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及其附件、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清单,并传递到国库部门,国库部门清算资金后将回单提交给银行,行记入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其间手续复杂、交接繁琐,影响该笔资金的及时拨付且容易出现差错。另外,票据传递人员每天往返于财政部门、国库与银行之间,疲于凭证、清单的传送、交接,资金随票据来回往返,流动速度减慢,使用效率降低。

(二)商业银行方式使国库监管职能被削弱,不利于国库资金风险的控制

1.国库角色被弱化,监管职能受损。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按照现行操作程序,先由银行垫付资金,然后与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形成了事实上的银行经理国库,人民银行却由主动划拨变成了被动清算的角色,国库监管形同虚设,这与《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职能相背离。

2.资金运行程序颠倒,国库无法实时监管。一是国库资金先用后批,国库审核监督难。国库部门在办理日常支付业务时,只有财政部门的支付额度作为依据,在银行办理资金支付后向国库申请划款时,对拨款的政策依据、合法性以及当天是否实际支付等方面无从审核,造成国库对财政资金监管的边缘化,甚至是银行垫付资金后,倒逼国库清算资金。二是国库被置身事后,实时监督难。银行听命于财政支付指令,只能提供支付服务,无监督管理职权,人民银行有监督职权又处于支付事后,实时监督作用无法有效发挥。如果出现非法拨款,资金已经流出,造成了事实的风险,银行也因已垫付资金而产生资金损失。

3.银行无法监管,资金风险控制无保障。银行作为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能够国库集中支付却无法国库监督职能。既无权监管,也不会对预算单位利用零余额账户套取资金等不合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而只会尽量满足预算单位的要求,甚至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惜违规操作,形成资金风险隐患。

二、人民银行直接办理集中支付的可行性

(一)人民银行直接办理集中支付已具备了条件

一是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建立起严密、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且专业人员素质较高,完全有可能把国库集中支付办好。二是人民银行是金融系统资金清算的组织者,而国库作为人民银行内设职能部门,是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又有同城票据交换席位,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渠道。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核算利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将国库单一账户及“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设立在一套核算系统中,实现了资金清算简单、快捷、方便和安全。人民银行办理零余额账户业务,既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还能避免由商业银行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发生的资金垫付问题,同时也杜绝了以往存在的挤占、转移和挪用财政资金现象的发生,可确保财政资金的完整性。三是随着人民银行职能转换,基层人民银行人员充足,完全有能力直接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二)人民银行直接办理集中支付,可为中央银行经理国库职能的发挥开辟新天地

支出信息是财政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支出信息大量分散存储在商业银行,不利于对信息的归纳、整理和运用。不利于对财政资金支出的预见性的掌握和财政资金管理水平的提高,也不利于国库现金管理的实施。随着国库信息网络和处理系统的建设发展,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财政所有支付业务后,大量分散在商业银行的支出信息将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对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国库部门可以结合财政、货币政策,深入开展国库资金收支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发挥国库促进两大政策工具协调配合的职能作用,为中央银行经理国库职能的发挥开辟新的天地。

(三)人民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方法

一是成立专门的国库集中收付结算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国库集中支付。在人民银行设立国库集中收付结算中心,与国库合署办公,实行一块牌子两套人马,业务人员可从相关业务科室抽调组成。二是重新设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在人民银行国库开设三类账户,即“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在商业银行开设二类账户,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三是采取国库直接支付清算方式。所有财政资金支付通过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支付。即,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计划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传递至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收付结算中心,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收付结算中心根据要求审核后,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上,业务日终前将“财政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对于预算单位小额零星支付,财政部门可以授权其支付额度,财政部门于每月月底前将次月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以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方式,通知国库集中支付结算中心,并附各单位月度用款明细清单,当预算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时,由财政部门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或通过电子方式发出支付指令,并传递至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收付结算中心,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收付结算中心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实行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根据集中支付改革的需要,修订《预算法》和《国家金库条例》,赋予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征收机关、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开立非法过渡性账户的处罚权,以及对财政库款支拨的监管权。同时,进一步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尽快制订适应基层的《国库财政资金清算办法》、《国库集中支付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为国库集中支付实施提供可操作依据。

(二)完善法律法规,加快部门预算推进进程

部门预算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础。目前部门预算的滞后性已成为集中支付有效实施的障碍。一是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部门预算改革提供法律保障,改变目前预算编制难、出台迟的现象;二是要细化预算编制,科学、合理地反映财政收支活动,为顺利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创造条件。

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预算单位非税收入(专指纳入预算外财政专户管理部分)资金的收入、支付与管理。

第三条非税收入资金专户是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非税收入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非税收入资金专户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部分按预算外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管理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负责办理专户的收入、支出的核算及与银行的支付清算。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非税收入资金的支付业务。

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非税收入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财政预算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非税收入资金专户。

第五条非税收入资金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区财政局国库部门向银行签发支付令,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区财政国库部门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按规定与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财政直接支付适用于预算单位基本支出中的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其他需纳入管理的大额支出以及项目支出。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授权,向银行签发支付令,银行根据支付令,在区财政局批准的非税收入资金用款额度内,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非税收入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并按规定与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预算单位基本支出中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各项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第六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非税收入资金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非税收入资金。

第七条非税收入资金的拨付必须坚持“先有收入、后有指标”的原则。

第二章非税收入资金的集中支付

第一节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非税收入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进行核算,其集中支付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非税收入专户);

(二)区财政国库部门按规定在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区财政国库部门为预算单位在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九条一个预算单位规定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预算资金及非税收入资金授权支付业务。

第十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设立和使用具体要求,按照《市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非税收入资金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依据预算单位已上交区财政的收入及年初向预算单位下达的非税收入资金收支计划和支出控制比例,结合单位业务需要,核准非税收入资金支出控制指标。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核准的非税收入资金支出控制指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非税收入资金支出用款计划。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基本支出中授权支付部分的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使用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是办理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十三条基层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照区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非税收入)》编制,各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国库部门向其开具的当期非税收入资金支出控制指标,负责编制本单位的非税收入资金分月用款计划,经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及时报送区财政国库部门。区财政局国库部门将审核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于5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超收增加的支出指标,由国库部门核实后办理追加支出手续,预算单位据此及时调整本单位用款计划,并将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重新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依据区财政局批复的非税收入资金用款计划办理非税收入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授权支付手续。

第三节非税收入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其他大额支出以及项目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时,根据区财政局国库部门批复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非税收入)》,报区财政国库部门。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资金各项支出申请支付时,预算单位应附相关资料同时报送区财政国库部门。如:工资支出应由预算单位根据区人事局核定的人员及工资数据,编制《单位工资发放明细表》,并附电子文档;政府采购支出附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购货凭证等;基建工程支出、专项类支出以及其他大额支出应附合同、文件、票证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区财政局国库部门审核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非税收入)》送银行。同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送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作为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办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非税收入)》,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二十二条银行办理支付后,按规定与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办理清算,并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非税收入)》相应联次退回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出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非税收入)》,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非税收入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前退票的,由区财政国库部门核实原因后重新办理支付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非税收入资金由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并通知区财政国库部门。对需要支付的资金,国库部门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重新开具非税收入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知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节非税收入资金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二十五条非税收入资金用于预算单位基本支出中未纳入直接支付方式的各项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财政预算资金已核定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非税收入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授权支付额度;未核定授权支付额度或核定额度不足的,可根据单位日常零星支出情况,在一定额度内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二十七条区财政国库部门根据批准的基层预算单位的月度非税收入授权支付额度,向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和《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明细单(非税收入)》。同时,开具《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送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作为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在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银行在收到区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一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单位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由各分支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非税收入)》。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非税收入)》所确定的额度使用资金;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受理预算单位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条《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非税收入)》确定的月度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结转下月累计使用。年度终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13时的非税收入资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使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银行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银行要将非税收入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区财政国库部门和预算单位。”

有关年终结余事项,按《市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单位年终结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使用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区财政局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非税收入)》并及时送银行,银行根据预算单位开具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非税收入)》,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预算单位使用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非税收入)》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预算单位使用非税收入授权支付额度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按照《市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非税收入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五条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非税收入)》相应联次退预算单位。

第三十六条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授权)支出日报表(非税收入)》和《财政(授权)支出旬(月)报表(非税收入)》支出旬(月)报表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编制。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终了后1日报送区财政局;月报表于每月终了后1日(节假顺延,下同)分别向区财政局、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报送。

第三十七条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三十八条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非税收入支付明细业务,向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预算单位对账。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区财政局在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实施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管理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依照有关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有关银行账户,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办理非税收入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协调预算单位、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改革中的有关业务关系;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汇总非税收入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分析非税收入收支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在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按照非税收入资金集中支付和清算的制度规定,配合区财政局做好改革试点的实施工作;负责办理非税收入资金专户与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定期向区财政国库部门报送非税收入资金专户的支出和结存情况;配合区财政局核对非税收入资金专户的存款余额,确保数据一致。

第四十一条预算单位在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将应缴财政的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负责按非税收入指标使用财政性资金,编制非税收入用款计划,根据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银行支付资金;并做好相关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时与银行和财政部门核对账务,负责编制非税收入收支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银行在非税收入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按照与区财政局签订的委托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的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区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非税收入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区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按要求开发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区财政局联网,及时向区财政局反馈非税收入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提供资金支付实施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范文3

【关键词】国库 集中支付 直接办理

一、泰州市集中支付总体情况

自2003年1月1日,泰州市本级财政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以来,泰州市市区有市本级财政与海陵区财政实现了国库集中支付。泰州市本级财政与海陵区财政采用商业银行集中支付模式,分别选择了工行、交行和建行为其银行。其中泰州市本级纳入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310个,海陵区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123个。

二、泰州集中支付模式存在的弊端

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模式改变了分散支付制度下多层级的财政资金管理方式,有效的统一了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大大加快了资金支付效率和速度,解决了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但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弊端。

(一)“先付后收、银行垫款”的做法与支付结算原则相悖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银行不垫款”是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原则。而从商业银行代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来看,先由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开出支付指令,再由银行无条件将资金直接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上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最后银行根据当日资金支付金额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出清算,使该账户余额最终为零。这种业务流程导致了银行先付后收,从而违背了“银行不垫款”原则。

(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监督职能弱化

《国家金库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对财政资金运行的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成为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门”。然而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模式,财政资金拨付流程较原有模式发生较大变化,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银行取代了人民银行国库的监督职责,由于商业银行追求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为此难以对财政资金运行进行监督。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只是在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后,才对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额度进行审核,只要在额度以内就清算。这样一来,传统意义上的国库部门对财政资金运行的“事前审核、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变成了只有事后监督。

(三)对国库集中支付行缺乏有效监督

国库集中支付行一方面由于人员流动快,制度执行不到位等原因易发生业务差错,另一方面由于其逐利性,易与财政、预算单位结合成利益共同体。在日常对行的业务监督过程中,一是缺乏有关监管内容、方法、检查机制等方面的监管制度,对行的监管缺乏针对性、连续性和系统性;二是缺少监管手段,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主要是通过日常业务数据核对,月终对账等手段对行进行监管,所获取信息均为非现场的滞后信息,难以开展有效监督,导致对行缺乏有效监督。

(四)大量财政资金沉淀在银行

在商业银行模式下,一是由于采用隔日清算模式,财政局在其银行专用账户上存入不低于当日清算金额的款项,用于与行清算,待次日人民银行国库与行清算后,再将此部分款项转回专用账户;二是在行开设各种财政存款专户,调动银行工作积极性。

(五)银行垫款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财政将资金分散存放在各财政专户,在工资发放和月末等特殊时点,财政部门因国库库款不足,拖欠银行款项的情况时有发生。

(六)业务环节仍较多,资金链较长

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模式下,一笔支付业务至少要经过预算单位、财政、行、收款人开户行、人民银行国库等五个部门,其间,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该笔资金的正常拨付。

(七)各种投入大,运行成本高

泰州市目前有工行、交行、农村商业银行三家商业银行开办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每家上线均需要改造系统,采购电子设备,配备人员,运行成本较高。

三、人民银行办理直接支付存在的难点

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模式是在当时人民银行支付渠道不畅的情况下采取的过渡措施。而随着业务不断的发展,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一是拥有了便利的资金汇划渠道,目前各级国库直接或者间接的参与现代化支付系统,资金汇划方便快捷;二是随着国库电子化水平不断提高,现代化的核算系统不断运用,为国库办理集中支付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三是人民银行国库已逐步建立健全了各种内控制度体系,人员业务素质较高。人民银行直接办理集中支付业务条件日趋成熟,但是仍存在以下难点:

(一)相关制度较为滞后

目前,各地开展集中支付改革工作的主要依据仍然是2001年制定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改革试点方案》中所提到的“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税收征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应制定《国库收入管理办法》和《收入退库管理办法》、《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内容均得到落实。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不彻底导致财政资金分散管理问题依然突出

大量的财政专户存在,使得财政资金未全部集中于国库单一账户,国库之外的众多财政专户存放着大量资金。

(三)人员少,网点少,柜面监督压力大

限于人民银行定员定编的现实情况,各级国库,特别是基层国库人员数量有限,直接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必然进一步加大人员压力。同时,由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原则,网点少也是制约人民银行直接办理直接支付业务开展的重要因素。人员少,网点少,而预算单位和业务量却逐步增加,必然形成了较大的柜面监督压力和监督风险。

(四)预算单位现金提取不方便

根据规定,各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将会被设置为基本户,因此单位的一些零星支出也相应从该账户提取现金。然而,人民银行只受理商业银行集中提取备用金,不受理一般企业(含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提现。造成人民银行直接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却无法为预算单位提供支取现金服务。

四、对开展人民银行直接办理直接支付业务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制度

一是做好制度的顶层设计,早日出台正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并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思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符合地方集中支付业务开展的规章制度。

(二)深化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革

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实现真正的国库集中。所有财政资金都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核算。在商业银行开设办理国库收支的辅账户应为零余额账户,服务于国库单一账户。

(三)加快国库电子化水平建设

一是进一步完善国库核算系统,使之能满足人民银行直接办理集中支付的业务需要,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因业务量增加导致的工作人员压力;二是进一步完善跨部门之间的业务信息共享机制,做到数据一次录入,多次利用,减少各部门间的重复工作;三是推行电子印鉴制度,实现数据传输无纸化,方便财政与预算单位人员,解决人民银行直接办理集中支付所面临的网点少困难。

(四)加强国库队伍建设,加快国库人员培养

目前,国库人员不足,特别是基层国库人员不足,年龄老化、借用人员比重大是制约国库业务发展的一大瓶颈问题。而国库直接办理国库集中支付势必会增加国库部门业务量,进一步造成人员紧张的局面。为解决人员问题,一是要加强现有人员业务培训,使国库人员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二是要加大人员投入力度,充实国库工作人员,满足国库业务发展需要。

(五)加快推行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

公务卡是将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范与银行卡结算方式相结合,形成一种新的财务管理手段,具有个人持卡支付,单位报销还款的特点。推行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将有效解决人民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预算单位提现不便的问题。

参考文献

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范文4

Abstract: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the characteristics the two payment methods of cheque for transfer, the cheque payment process and accounting treatment. The selection factors of the two methods are analyzed and matters needing attention are pointed out.

关键词: 转账支票;结算方式;正送;倒送

Key words: cheque for transfer;payment method;direct receipt;indirect receipt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34-0137-02

0 引言

企业因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清偿债务等发生的费用支出,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业务以外,均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使用支票办理款项的结算与划拨是比较便捷和常用的一种银行转账方式,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称为现今支票,其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称为转账支票,其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和“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其只能用于转账。

同城票据交换地区内及异地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一切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通过转账支票办理款项支付业务,付款方均应先取得证明交易已经发生的付款单据(如:销售方发票已取得),并由经办人签名,经有关主管人员审核后,出纳人员才能签发转账支票,据以付款。转账支票按结算的程序包括正送和倒送两种方式。

1 两种结算方式比较

1.1 转账支票正送 是指由付款方出纳人员签发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由收款方出纳人员送至收款人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的支票结算方式。其办理流程见图1。

1.1.1 办理步骤说明 ①买卖双方交易发生后,付款人按应支付的款项签发转账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交给收款人;②收款人审核无误后,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及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正联和填制的一式三联进账单一并交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③收款银行受理后,在“进账单”上加盖银行印章,第一联回单联退回收款人,第二联贷方凭证传给收款行做收款凭据;第三联收账通知作为收款人的收款凭据;④收付款银行之间传递支票并清算资金。

1.1.2 案例 星光公司2011年5月8日从飞天公司购进A商品一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买价30 000元,增值税5100元,出纳签发一张面额为35 100元的转账支票给收款人据以收取款项。

星光公司(付款方)凭支票存根联、销售发票、收料单作付款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A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 100

贷:银行存款 35 100

飞天公司(收款方)凭销售出库单、销售发票、进账单(收账通知)作收款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35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商品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 100

1.2 转账支票倒送 是指由付款方出纳人员签发支票并由付款方出纳人员送至付款人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的支票结算方式。其办理流程见图2。

1.2.1 办理步骤说明 ①买卖双方交易发生后,付款人按应支付的款项签发转账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并填制“进账单”后,直接交其开户银行,要求转账;②付款人开户银行受理后,退回“进账单”回单联,将款项划转入收款人开户银行;③银行之间传递凭证并办理划拨手续;④收款人开户银行办妥进账手续后,通知收款人收款入账。

1.2.2 案例 星光公司2011年6月24日从飞天公司购进B商品一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买价40 000元,增值税6 800元,出纳签发一张面额为46 800元的转账支票送至付款人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星光公司(付款方)凭支票存根联、销售发票、收料单、进账单(回单联)作付款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B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 800

贷:银行存款 46 800

飞天公司(收款方)凭销售出库单、销售发票、进账单(收账通知)作收款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46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B商品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

2 两种结算方式的异同点

相同点:支票无论正送还是倒送,有关各方(收款行、收款方、付款行、付款方)凭以办理收付款业务的单证联次不变:收款方为进账单第3联(收账通知);收款行为进账单第2联(贷方凭证);付款方为转账支票票根;付款行为转账支票正联(正送情况下由收款方在办理委托收款时交收款行,再由收款行传递给付款行通知付款;倒送情况下由付款方传递给付款行并通知付款)。另外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两种结算方式下,买卖双方进行收付款业务的账务处理相同。

不同点:如果正送,由收款方持票到其开户银行填制“进账单”,办理委托收款;如果倒送,由付款方持票到其开户银行填制“进账单”,办理委托付款。

3 转账支票两种结算方式的选择

如果收付款双方约定采用钱货两清的方式进行资金清算,由收款方将货物送达付款方,付款方可验货确认无误后后即签发支票并直接交收款方,收款方再委托其开户行办理收款,即通过转账支票正送可以使收款方及时收回货款;如果收付款双方约定采用先发货后付款的方式进行资金清算,当货物到达付款方,付款方验货后,在双方已有的信用关系基础上,可由付款方在信用期内签发支票委托其开户行办理付款,即通过转账支票倒送可使付款方实现货到付款。

4 签发支票注意事项

转账支票由于其成本低廉、使用便捷、流通性强,长期以来为我国各企事业单位广泛使用,多用于同一票据区域的款项结算,异地付款在签发过程中应注意:

①查看银行机构代码。根据规定,异地使用的支票上均应记载全国统一标准的12位银行机构代码。

②确认支票签发金额。异地使用支票的金额不能超过央行规定的金额上限,该上限目前暂定为50万元。

③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支票时,要保证付款时账户余额足够支付所签发的支票金额,否则签发空头支票将受到相应处罚。

④注意支票的有效期。由于支票是代替现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有效期较短。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参考文献:

[1]杨智慧.财务会计[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3月.

[2]彭湘华,张斌华.出纳实务[M].中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

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范文5

关键词: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为中央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为有效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1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

①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

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

③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④一些地市为防范上述现象产生,至今未放开一般账户,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开立一般。

(2)《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关联性,实施存在梗阻。一是与《行政许可法》不符,如,规定商业银行可对睡眠户(包括核准类)进行强制销户,与“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不符;同时,《办法》赋予开户银行账户年检权,造成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与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相分离,影响了账户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对账户的监管和处罚权缺乏法律依据。新金融三法规定支付结算检查、处罚权属于银监部门,而《办法》及相关规定却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账户,结算账户而其他情况不予开立的做法,此类做法又严重违背了新《办法》的立法原则。由于“法大优先”,除核准类账户的审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钱检查对账户进行监管,客观上形成监管缺位。

1.2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3)《办法》规定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除外)只需报备无需核准,因此,从一个地区来讲,储源不可能无限增加,存款任务却年年加码,银行工作人员要完成存款任务,就会搞不正当竞争,受利益驱使或信贷资金吸引,客户将其整体资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银行。银行为留住客户可能会提供不真实的开户资料,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进行监督,给银行账户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执行层面的难点。一是账户生效日制度执行不到位。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开户银行为协调客户关系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不透,新开立账户在未经当地人行账户管理部门核准前,就擅自办理对外支付业务,账户生效日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大额公转私款项提供付款依据监控难。目前对单位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 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规定的付款依据。但开户银行为处理好银企关系,放松对该项规定的执行,如建议单位签发规定限额以下的多笔转账支付凭证逃避监测,或不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相关付款依据。三是账户实名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目前账户管理员只能凭肉眼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开户资料和证件的真伪进行审核,缺乏不能有效监控匿名开户、虚假开户等行为,为公款私存、逃避债务、逃税漏税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 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1)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为了保客户,拉存款,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也不做“久悬”,一直留存,占用账户系统资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系统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统提供的查询权有限,查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尽如人意,修改删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2 对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的建议

2.1 对账户管理的建议

(1)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并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加强对撤销户管理,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防止恶意竞争。

(2)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应以个人身份证姓名,企业单位公章名称为主,避免汉字、名称、地区简写,确保存款人账户资料真实性。

(3)加强对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账户管理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反洗钱、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以及现金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央行和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岗位,配备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使相关人员在熟悉掌握《办法》的同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依法管理银行结算账户、防范风险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同时通过加强联动网络的防范功能,确保账户管理富有成效并积极推动金融安全区和金融信用区建设。

2.2 对完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金融机构应在《办法》规定的框架内,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求采取开发多样化的支付结算工具来吸收客户资金。

(2)商业银行经办人员要严格依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账户。人民银行要严把账户开设的审核关,并加大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管力度,强化内部账户管理部门和现金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按《办法》规定严查严管违规操作。

(3)完善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尽快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在账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明确。依法确立和强化央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职能,提高央行执法权威。由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调整后的央行职能更加凸显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实施和金融服务等职能,同时强化了央行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管理职能,由此应从法律上对等地赋予央行为保证自身法定职能正常履行的结算监督检查权,特别是对存款人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权。通过法定程序检查、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账户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2.3 对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建议

(1)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网,提高开户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杜绝违规开户行为的发生,维护系统在账户管理中的权威性。

(2)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完善各项功能。①增加开户银行的查询、修改功能。金融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录人存款人开户相关资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银行待核准数据库后,可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信息查询、修改、变更、删除,如发现录人有误时可在本机构三级别的授权下进行查询、修改,确保为人民银行提供一个资料齐全、核实一致的待核准数据。②对于核准类账户可设定为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高级主管审批授权的情况下,能对客观因素引起的账户变更进行修改。③完善系统公告提示功能。当上级行向下级行公告时应在系统任意操作界面弹出提示;金融机构发出存款账户信息公告时,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单作闪动提示或“公告”弹出。

(3)从实际出发补充完善账户管理办法的不足。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说明,进一步完善法规,以利于实际操作。同时应该尽快升级账户管理系统,解决账户管理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人民币账户系统设置可在盟市(地区)级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办理辖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也就是小异地),使国家的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有利于专项资金管理,防止专用资金挪用。

(4)宽进严控是今后账户管理的必由之路。账户管理应当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逐步从依靠行政手段监管逐步转向利用市场机制监管。如适当调整银行账户的开户准人条件,将管理的重点放在加强开户申报和日常使用的监控管理上。在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可考虑借鉴澳大利亚的成熟做法,就是对银行账户不限制其使用方式,任何账户都可以办理转账和现金收付业务,但对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主要体现在交易报告制度上,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取现金超过一定限额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汇人、汇出境内外的,必须按规定向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报告。

总之,账户管理现在还是起步阶段,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把制度完善、健全起来。由于当前各方面对账户管理的重视,相信不久账户管理的成就会对金融系统,乃至经济的良好运行起到保驾护航的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范文6

关键词: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为中央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为有效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1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

①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

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

③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④一些地市为防范上述现象产生,至今未放开一般账户,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开立一般。

(2)《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关联性,实施存在梗阻。一是与《行政许可法》不符,如,规定商业银行可对睡眠户(包括核准类)进行强制销户,与“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不符;同时,《办法》赋予开户银行账户年检权,造成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与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相分离,影响了账户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对账户的监管和处罚权缺乏法律依据。新金融三法规定支付结算检查、处罚权属于银监部门,而《办法》及相关规定却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账户,结算账户而其他情况不予开立的做法,此类做法又严重违背了新《办法》的立法原则。由于“法大优先”,除核准类账户的审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钱检查对账户进行监管,客观上形成监管缺位。

1.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3)《办法》规定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除外)只需报备无需核准,因此,从一个地区来讲,储源不可能无限增加,存款任务却年年加码,银行工作人员要完成存款任务,就会搞不正当竞争,受利益驱使或信贷资金吸引,客户将其整体资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银行。银行为留住客户可能会提供不真实的开户资料,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进行监督,给银行账户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执行层面的难点。一是账户生效日制度执行不到位。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开户银行为协调客户关系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不透,新开立账户在未经当地人行账户管理部门核准前,就擅自办理对外支付业务,账户生效日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大额公转私款项提供付款依据监控难。目前对单位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规定的付款依据。但开户银行为处理好银企关系,放松对该项规定的执行,如建议单位签发规定限额以下的多笔转账支付凭证逃避监测,或不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相关付款依据。三是账户实名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目前账户管理员只能凭肉眼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开户资料和证件的真伪进行审核,缺乏不能有效监控匿名开户、虚假开户等行为,为公款私存、逃避债务、逃税漏税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1)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为了保客户,拉存款,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也不做“久悬”,一直留存,占用账户系统资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系统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统提供的查询权有限,查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尽如人意,修改删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2对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的建议

2.1对账户管理的建议

(1)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并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加强对撤销户管理,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防止恶意竞争。

(2)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应以个人身份证姓名,企业单位公章名称为主,避免汉字、名称、地区简写,确保存款人账户资料真实性。

(3)加强对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账户管理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反洗钱、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以及现金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央行和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岗位,配备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使相关人员在熟悉掌握《办法》的同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依法管理银行结算账户、防范风险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同时通过加强联动网络的防范功能,确保账户管理富有成效并积极推动金融安全区和金融信用区建设。

2.2对完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金融机构应在《办法》规定的框架内,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求采取开发多样化的支付结算工具来吸收客户资金。

(2)商业银行经办人员要严格依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账户。人民银行要严把账户开设的审核关,并加大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管力度,强化内部账户管理部门和现金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按《办法》规定严查严管违规操作。

(3)完善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尽快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在账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明确。依法确立和强化央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职能,提高央行执法权威。由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调整后的央行职能更加凸显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实施和金融服务等职能,同时强化了央行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管理职能,由此应从法律上对等地赋予央行为保证自身法定职能正常履行的结算监督检查权,特别是对存款人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权。通过法定程序检查、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账户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2.3对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建议

(1)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网,提高开户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杜绝违规开户行为的发生,维护系统在账户管理中的权威性。

(2)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完善各项功能。①增加开户银行的查询、修改功能。金融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录人存款人开户相关资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银行待核准数据库后,可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信息查询、修改、变更、删除,如发现录人有误时可在本机构三级别的授权下进行查询、修改,确保为人民银行提供一个资料齐全、核实一致的待核准数据。②对于核准类账户可设定为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高级主管审批授权的情况下,能对客观因素引起的账户变更进行修改。③完善系统公告提示功能。当上级行向下级行公告时应在系统任意操作界面弹出提示;金融机构发出存款账户信息公告时,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单作闪动提示或“公告”弹出。新晨

(3)从实际出发补充完善账户管理办法的不足。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说明,进一步完善法规,以利于实际操作。同时应该尽快升级账户管理系统,解决账户管理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人民币账户系统设置可在盟市(地区)级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办理辖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也就是小异地),使国家的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有利于专项资金管理,防止专用资金挪用。

(4)宽进严控是今后账户管理的必由之路。账户管理应当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逐步从依靠行政手段监管逐步转向利用市场机制监管。如适当调整银行账户的开户准人条件,将管理的重点放在加强开户申报和日常使用的监控管理上。在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可考虑借鉴澳大利亚的成熟做法,就是对银行账户不限制其使用方式,任何账户都可以办理转账和现金收付业务,但对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主要体现在交易报告制度上,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取现金超过一定限额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汇人、汇出境内外的,必须按规定向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报告。

总之,账户管理现在还是起步阶段,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把制度完善、健全起来。由于当前各方面对账户管理的重视,相信不久账户管理的成就会对金融系统,乃至经济的良好运行起到保驾护航的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