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例6篇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计划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1

第一条为保障科学技术投入,规范科学技术投入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投入,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资金、实物或其他形式用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科学技术普及以及其他科学技术发展的投入。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投入和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学技术投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投入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科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科学技术投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科技经费的财政预算,监督、检查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科学技术投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分行依法对各金融机构的科技信贷和投资活动,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事业组织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集资、引进外资为补充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逐步提高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七条政府对在科学技术投入、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科技事业捐赠数额较大的组织的个人,可按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科学技术投入

第八条科学技术投入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费、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经费、科技专项经费和其他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

(二)以政府名义设立的科技开发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三)政府有关部门把生产建设发展资金用于开发新产品、设备改造等发展科学技术的资金;

(四)企业事业组织自筹以及国家规定留给企业事业组织用于发展科学技术的资金;

(五)金融机构用于支持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产品更新换代、设备改造等发展科学技术的信贷资金和其他科技资金;

(六)国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发展科学技术为目的投资或捐赠;

(七)其他用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投入。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费、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经费和其他科技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

市科技三项费用应占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1%以上,县(市、区)科技三项费用应占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5‰以上。

市人民政府每年从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划拨2%的科研基本建设费,用于一般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费另行划拨。

市、县(市、区)要有专项经费用于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每年用于科普工作的经费不得少于本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3/10000。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可根据需要建立科技开发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第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将一定比例的生产建设发展资金用于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政府对企业事业组织从事下列科技活动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落实优惠政策,并予以扶持: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科研中间试验基地建设、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及其零配件;

(三)农业技术的示范与推广;

(四)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进出口;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活动。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增加科技贷款规模,提高科技贷款比例。每年科技贷款余额可按全市贷款余额的4%左右的比例安排,由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分行及各商业银行研究确定。

投放资金安排在本市的重大科技项目,政府应按规定给予支持。

本市承担的部级科技项目,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应按规定投放科技贷款。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型的企业事业组织,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应按规定优先给予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四条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科技投资、科技保险和科技租赁业务。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组织应逐年增加科学技术投入。

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科技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其他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1%以上。

企业事业组织应将国家支持科技发展所减免的税金用于科学技术投入。

第十六条研究开发资金的筹集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取股份制、合资、合作、发行债券等形式。

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事业组织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向社会集资。

第十七条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资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奖励科技人才,允许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科技专项基金。

第十八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国外组织和个人可依法在本市以独资、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章科学技术投入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科学技术投入重点,协调有关部门合理安排科学技术投入,保证资金足额、及时到位,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科技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进行科技立项;对投入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纠正科学技术投入经费的不合理使用行为。

第二十一条财政投入的科技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业科研和重大公益性研究;

(二)重大科技攻关、高新技术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和科技专家培养;

(三)科技成果转化、新型产业以及科技经济一体化;

(四)科研基本建设;

(五)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二十二条技术开发型研究开发机构应实行技术、工业、贸易或技术、农业、贸易一体化经营,或发展成为现代科技企业,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社会公益型研究开发机构面向社会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或开展有偿技术服务。

对财政预算内减拨的科学事业费,主要用于研究开发机构的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也可作为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周转资金。

第二十三条政府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科技三项费用由同级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政府总体科技计划和科技经费预算,及时安排科技项目,会同财政部门下达。

科技三项费用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对主要具有社会效益的项目以无偿使用为主;对主要具有经济效益的项目以有偿使用为主。

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由财政部门监督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回收。收回的科技三项费用转为科技开发基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申报科技项目,应当遵守有关程序和规定,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

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专家筛选、论证和评估,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属淘汰落后的技术,不得立项。

经审定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技术合同制、项目管理责任制和项目承担人负责制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科研基本建设费主要用于筹建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添置或更新重要仪器设备以及公用科技设施等基本建设。

第二十六条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的教育和普及活动。

第二十七条政府设立的科技开发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科技开发项目、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和风险投资。科技开发基金有偿使用,定期收回,循环投入。

企业事业组织自筹的科技开发基金,主要用于技术开发或配套用于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主要用于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

第二十九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银行建立联席制度,共同对科技投资、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论证和评估。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优先投放贷款。

第三十条建立完善科技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应自觉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科学技术投入必须专款(专项)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克扣或截留。

第三十一条建立、完善科学技术投入统计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应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科学技术投入的统计资料。

统计部门每年应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投入的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挪用、克扣或截留科学技术投入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归还,并由其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骗取财政科技经费的,由直接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全额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失职、渎职,造成科学技术投入损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2

一、**到09年期间普法工作开展情况

1、成立组织

为贯彻中央《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落实总行有关普法规划安排,做好“五五普法”工作,我省分行成立了“五五普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行主要负责同志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五五普法”办公室,负责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考核和检查等日常工作。

2、制订规划

为搞好“五五普法”工作,我省分行制订了《**银行某市分行五五普法规划》,规划就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原则和工作任务、普法教育对象和具体要求、五五普法的组织保障、五五普法的实施步骤等作了明确规定和安排,自**年来,严格按照规划开展“五五普法”工作。

3、“五五普法”工作实施情况

(1)有明确的指导思想

我省分行在开展“五五普法”工作中有明确的指导思想,那就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根据**银行某市分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员工的法律素质,促进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完善某市分行的法制建设,依法治行、合规经营,保障和促进业务经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制订主要目标、工作原则和工作任务

我省分行在开展“五五普法”工作中制订主要目标、工作原则和工作任务,

主要目标为适应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银行某市分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行、合规经营,努力使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有新的提高,依法管理、服务社会的水平有新的提高,保障和促进某市分行业务发展,努力推进本行在本区域一流商业银行的发展目标。工作原则为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员工;坚持求实创新,与时俱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主要任务一是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学习宪法是普法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学习任务。二是深入学习有关经济发展和合法经营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和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培育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大局意识。三是熟悉和掌握企业管理的必备法律知识和有关经营决策方面的法律常识,提高管理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素质。四是紧密结合全行改革和发展中心任务,以各级经营者和重要业务岗位人员对银行法和相关法规、与银行开展业务和风险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商事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为重点,培养和提高相关人员从事本职工作必要的法律技能和运用能力。五是学习与员工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和树立全体员工的法制观念,努力提高全体员工掌握法律常识的水平。六是坚持法制教育和法制实践相结合,推进法律事务机构建设,推行法律文件审查制度、诉讼案件管理制度,使法律风险控制和专业法律服务成为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业务流程中的必不可少环节。七是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提高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行员的法律素质。

(3)确定普法教育对象和具体要求

我省分行在开展“五五普法”工作中确定普法教育对象,普及对象是我行全体员工,重点对象是各级管理干部、授信审查人员、客户经理和清收保全人员及基层营业网点一线员工等。确定的具体要求,对普法对象(包括重点对象)的要求是以自学为主,在我行普法人员指导下学习全国普法办统编普法教材,学习与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学习与维护社会稳定、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及社会保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学习与银行业密切相关的金融法律知识。对重点宣教对象的要求一是管理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建立领导干部法律讲座制度。学习有关市场主体、特别是企业管理经营方面的法律知识;学习有关宏观调控、特别是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有关市场规则的法律知识和世贸组织基本规则;学习金融业和银行业务方面的专业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对授信审查人员、客户经理和清收保全人员的要求是:必须掌握履行本职工作必需的相关法律知识和技能。建立授信审查人员、客户经理和清收保全人员的专门法律培训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法律考试成绩可作为上述员工上岗考核、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三是对基层营业网点一线员工的要求是:根据其本职岗位的需要,结合对交行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与岗位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要列入岗位培训的内容。

(4)制订五五普法的组织保障

我省分行为开展好“五五普法”工作,制订五五普法的组织保障,一是省分行五五普法领导小组为我行普法宣传教育领导机构,下设五五普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分行法律事务**办,具体负责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考核和检查等日常工作。二是根据普法规划实施要求,每年制订全行年度普法工作要点,指定当年重点学习的法律法规和参考书目,对当年普法活动作出具体安排。年度普法计划应纳入部门工作计划,实行跟踪管理。三是根据国家五五普法规划及总行普法要求,本行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四是省分行普法领导小组将定期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单位普法规划实施情况。五是省分行普法领导小组每年向总行普法领导小组报告我行普法规划落实情况和依法治理工作情况。

(5)制订五五普法的工作方法

我省分行为开展好“五五普法”工作,制订五五普法的工作方法,一是培训、编写和发放专用法律培训、学习教材;二是举办法律讲座;三是宣传与交行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四是利用《交行导报》、《新金融》、行内信息网络等开办法律知识宣传栏和普法宣传报道;五是引导、支持员工自学,鼓励和发挥员工学法用法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成立学习小组、网上交流等方式,研究业务中的法律问题,创造良好的学法、用法氛围。

(6)确定五五普法的实施步骤

我省分行为开展好“五五普法”工作,确定五五普法的实施步骤,要求自20**年上半年开始实施,至2010年底结束。大致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宣传发动阶段(20**年上半年),主要工作任务,一是根据总行五五普法工作要求,制订本行五五普法规划,确保组织机构到位、普法经费到位。二是本阶段工作重点:专业培训和重要岗位培训。省分行负责开展对授信审查人员、客户经理及清收保全人员进行《公司法》培训。三是积极创造条件,做好下阶段普法工作的全面开展工作准备。五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阶段(20**下半年到2009年)。主要工作任务,一是法律知识培训纳入省分行岗位培训工作范畴。20**年推行授信审查人员、客户经理和清收保全岗位法律培训考试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内容,并提出人数、时间及考试要求,考试结果报总行。其他员工的法律教育以自学为主,培训考试为辅,但各分支机构必须按要求落实年度培训计划并上报自查总结报告。二是完善和持续更新省分行法律法规电子文库,并在网上及时。五五普法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下半年——2010年)。主要工作任务,2009年下半年,省分行普法领导小组将根据本规划检查各分支机构普法工作落实情况,根据检查结果评选和表彰全行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2010年年初,根据全行普法工作完成情况,对照规划、任务和目标,形成某市分行五五普法工作报告上报总行五五普法领导小组,继续推动全行普法工作深入开展。

4、取得成效

我省分行严格按照“五五普法规划”要求开展五五普法工作,经过近4年的努力,五五普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我省分行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在推进依法治行、合规经营方面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取得了较好成绩。总计,通过集中授课、集中培训和自学等方式,我省分行有XXXX人次参加了法律知识学习,学习了宪法、劳动法、公司法、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

5、存在不足

我省分行开展“五五普法”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学习法律的广度和深度有所欠缺。虽然制定了学习制度和学习计划,但由于工作忙,有时产生以干代学的思想,放松了学习,没有学深学透。在平时的学习中,满足于已经下发的书籍资料,主动去看法律方面的书籍较少。围绕有关法律虽然学习了一些知识,但理论的深度和广度缺乏。在学习的方法和效果上有所欠缺,没有创新学习方法和学习形式,通过学习来指导实践不够。二是学习干劲不足。虽然都在学习法律,但抱有任务观点,缺乏学习干劲,没有学习的主动性,存在学习应付差事、日久生厌的现象。在学习中碰到困难,存在畏难情绪,没有解决学习困难的决心与勇气。三是在学习中强调实际困难多,缺乏刻苦精神。

二、2010年普法工作的安排

1、继续按“五五普法规划”要求,有始有终开展好五五普法工作

前4年,我省分行开展“五五普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大家通过学法用法,尝到了懂得法律对干工作的益处,既提高了自身素质又促进了工作的开展。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普法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时代在进步,法律也在变化,我们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掌握法律,做好工作。为此,在2010年,我省分行要继续按“五五普法规划”要求,有始有终开展好五五普法工作。

2、继续发挥领导小组作用

在2010年,我省分行“五五普法”领导小组,特别是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肩负起五五普法工作的职责,做好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考核和检查等日常工作,把五五普法工作有始有终完成,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3、做好查漏补缺、完善落实工作

我省分行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按照“五五普法规划”要求开展“五五普法”工作,总体是成功的,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基本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但是,我们要看到事物的不平衡性,要做好五五普法的查漏补缺工作。要对4年来的五五普法工作作全面的调查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做到心中有数,制订切实措施予以弥补提高,做到完善落实。

4、巩固五五普法工作成果

我省分行开展“五五普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全行干部职工通过学法用法,提高了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全行形成浓厚的学法用法氛围。我们要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成果,要把普法工作持久地进行下去。在普法工作中一定要有一种学习的危机感、紧迫感,把学习法律、提高素质作为生存和发展的紧迫任务,把学习当作一种工作和追求,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争当学习型干部职工,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知识层次,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

5、通过普法工作,提升银行素质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3

废两改元的实施机构

关于废两改元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即有一些工商金融团体倡议废两改元,但当时并不具备实施条件。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废两改元问题即被提上议程,并开始着手准备。

1928年制定的《国币条例草案》规定,“国币之铸发权属于国民政府”,① 这意味着国币银元的铸造权和发行权均属于国民政府。但这两项权利的真正实行和操作,还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因此,当有人提出尽快实行废两改元时,财政部即认为,废两改元“兹事体大,恐非专恃行政手段,所能实施无碍”,必须作好充分准备,“而准备之最关重要者,厥有二端”:一是上海造币厂迅速开工,一是中央银行宜迅速营业。② 中央银行和中央造币厂是政府实施币制改革必不可少的两个工具。

1928年11月1日中央银行在上海正式成立,根据此前颁布的《中央银行条例》规定,“铸造及发行国币”是国民政府授予中央银行的四项特权之一。③ 这项规定标志着国民政府将国币的铸造权和发行权转交中央银行执行。而实际上后来真正执行国币铸造权的是中央造币厂,这与《中央银行条例》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1935年通过的《中央银行法》中即作了修改,该法规定:“国民政府发行本位币、辅币或厂条及人民请求代铸本位币或厂条,均由中央银行经理之”,④ 即只赋予了中央银行国币发行权。

中央造币厂原为上海造币厂,1920年由上海金融界提议,经北京政府同意筹设,但因经费不足等原因,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为统一币制,积极恢复重建上海造币厂,并改名为中央造币厂,“所有各省造币厂渐次通饬停铸,以期统一币政”。⑤1929年4月10日公布的《中央造币厂组织规程》规定,“中央造币厂直隶于财政部,掌理国币之铸造、销毁及生金银之精炼、分析事项”。⑥ 这意味着国民政府通过财政部将国币的铸造权交由中央造币厂执行。1933年3月8日公布实施的《银本位币铸造条例》则明确规定:“银本位币之铸造,专属于中央造币厂”。⑦

因此,在废两改元实施过程中,财政部是改革的直接领导和策划机构,一切重要的法令均由其制定或颁行;中央银行是主要的执行机构,独享国币发行权;中央造币厂则负责铸造银币,具有唯一铸造权。中央银行向造币厂提供造币所需的银类,造币厂将所造新币解送中央银行发行。正如财政部长宋子文所说:“中央银行为发行新币机关,该厂为铸造新币机关”。⑧

第一阶段:上海试行废两改元

为实施废两改元,国民政府曾联络上海金融界,做过许多准备工作,并在1933年初决定利用有利形势,将改革付诸实行。按照国民政府的计划,废两改元将分为两个阶段实施,3月至7月在上海试行,7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

1933年3月1日,财政部《上海先行实施废两改元令》,宣布:“为准备废两,先从上海实施。特规定上海市面通用银两与银本位币一元或旧有银币之合原定重量成色者,以规元七钱一分五厘合银元一元为一定之换算率,并自本年三月十日起施行。”⑨3月7日,财政部委托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组成上海银元银两兑换管理委员会,自10日起按照财政部规定兑换率,“管理上海市面原有之银两与通用之银元兑换事宜。”⑩3月8日,国民政府公布《银本位币铸造条例》,对币制改革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在做好各项准备后,1933年3月10日,国民政府开始在上海试行废两改元,规定即日起全市各行各业,一切交易,一律用银元计算,不得再用银两。但在过渡期内,可以银两兑换银元,也可以银元兑换银两,所有公私款项、债权债务、各种税收及一切交易,虽不一定以银元收付,但必须按法定换算率折算为银元计算。国民政府试图通过这种逐步推行的渐进式改革,使人民和商家在思想上和习惯上有一个转变的过程,体现了“当局者迁就环境之苦心”。

国民政府原计划于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改革,然而,上海的试行情况却超出了当局的预料。按理在废两改元试行期间,商家需用银元剧增,持银两向委员会兑换银元者,理应较多,然而实际情况却恰恰其反,以银两兑换银元者,仅占绝对少数。

上海银元银两兑换管理委员会自3月10日起,至4月5日结束止,兑出银元2031158.03,兑入银元63449030.99,远远超过兑出之数量,净兑入银元6140万元之谱。“就以上数字观之,兑出银两较之兑入银两,竟多至三十一倍,可见宝银在当时仍为金融界一部分人所居奇,并且当时洋商银行方面,与顾客往来,仍未能按七一五之兑换率计算。长此以往,宝银之流入于市面者,势必更多,殊与设立兑换管理委员会之本旨相背,且将为废两之障碍。”(11)

银行家章乃器当时即指出:“所谓元两并用云云,仍为具文,洋商银行之收款,元两仍不能互相抵解,甚至元两进出仍须照公定标准率升水去水至一二厘之巨,而票据交换所交换尾数之收解,亦复元须解元,两须解两,金融业之准备仍须为元两之二种,似此徒拥元两并用之虚名,未得元两并用之实益”,而且“将来实行之期瞬届,将无以收实行之效,尤为可虑”。(12)银元大量兑入,“废两改元成废洋改两之局”。面对此种形势,国民政府采取了断然措施。

第二阶段:全国实行废两改元

1933年4月5日,财政部正式公布废两改元布告,宣布从4月6日起提前实施全国范围内的废两改元,要求所有公私款项之收付与订立契约、票据及一切交易,须一律改用银币,不得再用银两,“持有银两者,得依照银本位币铸造条例之规定,请求中央造币厂代铸银币,或送交就地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兑换银币行使,以资便利”。(13)

虽然此前国民政府为实施废两改元,已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但由于改革的实施过程超出了国民政府的原定计划,因此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废两改元时,准备工作并未完全到位。

如据日本正金银行4月18日调查所称:“根据这次废两改元的规定,将外商银行所存银两都兑换为银元,那么就需要中国方面保证做到,外商银行所存银两在需要时,随时都可以兑换为银元。就是说,中国方面为了将货币统一为银元,则必须做好所有银两都能兑换为银元的准备工作”,“中国政府在上海虽然已经声明,银元一百元兑换上海两七十一点五的兑换率,由中中交三家银行负责进行将两兑换为银元的工作。但是,实际上其准备尚未就绪”,因此外国银行“采取观望的态度”。(14)

实际情况确实如此。废两改元开始后,各地兑换机关未能迅即成立,如汉口“遵令用元业已六日,惟兑换机关尚未成立,市面银两滞积,窒碍甚多”。(15)天津中中交三行组织的银两兑换银元委员会5月8日才成立。最主要的是中央造币厂开铸初期,造币数量有限,影响了银两兑换银元的速度。

1.中央造币厂与银元的铸造

1933年3月1日中央造币厂开铸后,因“机力、人工,均属生疏”,而且“造币机件系参照美国最新工厂,设备完善,非旧厂工匠所能滥竽,且训练员工非短期所能纯熟,是以每日出品为数仅数万元。”(16)而且3月开铸后,造币厂系用旧模进行铸造。6月10日才将从美国购买的铸币新模定为银本位祖模,开始用新模进行铸造。8月后,造币厂工作略有进步,每日可出至十余万元,“但其出品之多与速尚不及往前南京杭州两厂。盖因该二厂一切铸造手续简单,而今中央造币厂则须处处符合现定章程故也。”(17)

至1933年底时,造币厂“每日平均铸币量,约十八万元,其数量实不为多,据该厂执事言,因该厂铸币机器所烧用之煤气,系厂中自身供给,不甚合用,故出币不能增多”。(18)自置煤气,火力不足,不但熔银多耗时间,并阻碍其他铸务,因而铸币数量仍然有限。铸币数量有限,自然影响兑换工作。1933年10月,上海银炉公会致上海银行公会函中即称,上海“银钱两业现银积存,流通阻滞,实足以影响金融”。(19)

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尽快满足兑换的需要,造币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为增加产量,造币厂积极训练员工,熟悉技术,并与自来火公司订立合同,接通煤气,改善条件。“本厂员工自经训练,技术已有增进,复经各技师等将各项机器随时修配,加以改善,收效速而费用省。未半年,每日出品已增至二十余万元”。1934年时,中央造币厂每月铸造银元数量已达七八百万元,“工作成绩列表说明与开铸时逐项比较,均有突飞之进步。”(20)

其次,采取变通办法,加快新币出厂的工作效率。1933年6月之前,造币厂“铸成之币逐日经审查委员会化验合格方得出厂,交由中央银行发行。”(21)《中央造币厂审查委员会章程》亦规定,“中央造币厂所铸新币非有审查委员会证明书于箱面粘贴后,不得运送出厂”。(22)1933年6月9日,中央造币厂审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造币厂所铸新币“随成随解中央银行暂作寄存性质,俟检查发给证明书后,再行流通市面”。这样,简化了新币出厂的程序,有助于“增进工作速率”。(23)

第三,铸造厂条,以应付大额收解之需要。《银本位币铸造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中央造币厂得铸造厂条,其成色为千分之九九九,每条重量与银本位币一千元所含之纯银数量相等”。(24) 但造币厂最初并未开铸厂条。废两改元实施后,银元收解频繁,商民行庄如需大宗款项时,成箱银币往来甚感不便。1933年5月25日,中央银行致函造币厂,提出以“厂条充作本行发行准备或代替银币收解,便利良多,拟请贵厂从速开铸厂条,以应需要”。(25) 6月6日,造币厂复函中央银行,表示开铸厂条经过多方试验,业已告成,俟得证明合格后,当即照铸,以应需要。

1933年8月24日,造币厂正式奉令开铸厂条,初因开铸伊始,银钱界尚未普遍委托代铸,经厂方先后向银钱业分头接洽,各银行钱庄送请铸造厂条者,始日形踊跃。(26) 然而,铸造九九九厂条仍受到客观条件制约。“国内现有可供铸造之银类,成色至为复杂。炼铸九九九厂条,费时费工,铸数尚不能充分增多,而市面情形,又需要厂条颇切”。(27) 造币厂缺乏铸造九九九厂条需要之精炼设备,精炼厂一时无法设立。因此,造币厂审查委员会向财政部提议铸造八八零千元厂条,以应社会需要。9月,行政院通过该建议,并将八八零厂条定为乙种厂条,同时将《银本位币铸造条例》第十二条修正为:“中央造币厂得铸厂条,分为甲、乙两种。甲种重二三四九•三四四八公分,成色为千分之九九九。乙种总重二六六九•七一公分,银八八NFCA1),铜一二NFCA1),合银本位币一千元,均于其面标记之。”(28)

1933年11月造币厂开铸乙种厂条,甲乙两种厂条相辅而行。12月23日,财政部长孔祥熙训令中央造币厂:“定于中华民国二十三年一月一日为甲、乙两种厂条开始发行日期,以应市面之需要。惟乙种厂条原为便利银钱业同业间收解之用,不适用于私人之收受,以示限制”。(29) 1934年1月1日,两种厂条开始正式发行,“于银本位币之外,复济以两种厂条,金融之周转,益臻灵活”。(30)

自1933年3月开铸起至1935年底止,造币厂铸成一元银本位币解缴中央银行发行者,计147395000枚,除收回改铸者外,计145195000枚,合面值145195000元。同时铸造千元甲乙两种厂条解交中央银行发行者计63611条,除收回改铸者外,计50471条,合面值50471000元,总计解交中央银行发行之银币总数,合国币面值195666000元。(31) 中央造币厂所铸银币重量成色准确划一,严格遵守法定标准,深受中外商民信任,为废两改元的实施提供了基本保障。

2.中央银行与银元的兑换

废两改元实施过程中,中央银行承担了主要的兑换任务,而工作重点仍在白银储藏量最多的上海地区,尤其是以白银作为准备金的上海银钱业。

废两改元正式实施后,拥有大量库存白银的中外银钱业,并没有马上将白银交出兑换银元。虽然,废两改元令颁布后,在上海金融市场上,元宝已不能流通,但银钱业仍多以此为库存准备金,“沿习成风,未能即废”。财政部“虽曾一再明令废两,但各方面仍有沿习旧制,未全废除。根本原因在库存现银尚未变更,实与改革币制大有阻碍”。因此,“财政部为彻底废除银两计,非将此项存库宝银,改铸本位银币不可”。(32)

为改变这一局面,推动废两改元进程,1933年10月26日,财政部致函中央银行,并请其转函上海中外银钱业行庄,将所存1933年4月6日以前曾在市面上流通之宝银数目限一个月内报告中央银行,再由中央银行汇齐转报财政部登记,财政部派员查验明确后,准其按七一五折算向中央银行陆续兑取本位银币。(33)

12月14日,中央银行即将上列命令函告上海华商银钱业两公会及洋商银行公会,请其转告在会银行并“自函到后一个月内将所存上项宝银数目函报本行,以便汇转财政部”。(34) 19日,中央银行再次致函银钱业公会,要求将本年4月6日及12月15日所存宝银数目“分别函报本行,以凭汇转”。(35) 当天,财政部亦训令上海银钱两业,“限于一个月内,将所有存库宝银,缴纳中央银行,依照规定换算率,兑取银元”,并明确规定“期满以后,不得再用宝银作准备金之用。中央造币厂已另行鼓铸一种千元银条,每银元一千,换兑一条,可作为各行庄准备金之用”。(36) 财政部这一规定无异于釜底抽薪,由于白银已不能作为准备金,银钱业不得不将白银兑换成银元。随后,银钱业公会即将各自会员库存宝银数量函报中央银行。

据中央银行统计,截至12月15日时,上海各中外行庄库存白银总数约1.46亿两,如下表所示:

统计完毕后,财政部即派员会同中央银行进行查验。与此同时,上海银行公会亦呈函财政部,提出“该项存银在废两之后搁置已久,实为不便,且中央造币厂已铸之新币不少,自应早日流通市面”,请财政部“咨中央银行按七一五法价早日开始兑换银本位币,以应需要而完成废两目的”。财政部答应“一俟查验完竣,即定兑换日期”。(37)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4

电子商务1出生就以超凡速发展,销售额成倍增长。一九九四年全世界电子商务销售额仅为一二亿美元,一九九七年即到达二六亿美元,一九九八年销售额竟高达五00亿美元,比一九九七年增长了近二0倍。二000年更猛增到三000亿美元。

同时,电子商务交易额的增长也10分迅猛。北美地区在线闶鄱钜悦磕攴乃俣仍龀ぁE分薜牡缱由涛袼浔让拦鸩酵砹?八个月,但不甘后进,奋起直追。据Forrester Research的讲演预测:从二000年到二00四年,欧洲国家的电子商务贸易总额将以每一年一00%的速度增长,并在尔后四年内到达贸易总额一六000亿欧元的水平,约占欧洲贸易总额的六%。亚太地区信息产业发达的日本、新加坡以及韩国,电子商务发展也是如火如荼。

电子商务的范围更是急剧扩展。一九九四年以来,全世界Internet用户平均每个月增添一00万户,为电子商务的使用以及普及奠定了优良的客户基础,近几年不管从客户基础仍是网上交易额都呈现了惊人的变化,图一所示是近几年全世界电子商务交易额。

全世界电子商务在一九九八年的基础上,交易额直线爬升,呈指数规律增长,预期到二00三年将占全世界商业贸易总额的一0%摆布。

这1切足可证明,电子商务代表世界贸易发展的方向,拥有强大的生命力,发展电子商务是大势所趋。

全世界电子商务发展新气象

传统企业将成为电子商务的主体

纵观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电子商务从二0世纪九0年代初、中期开始发展,至九0年代末构成第1个高潮,但好景不长,因为炒作过度,到一九九九年下半年以及二000年,电子商务热急剧降温,许多IT企业的股票价格急剧下跌,许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严重亏损,有的乃至被淘汰出局。尔后,又逐渐回升。

人们在二000年网络泡沫幻灭后深入体会到:企业,特别是传统企业才是电子商务的主体。因此,电子商务发展到今天,必需要有大量传统企业的加盟,才能推进电子商务走向下1个高潮。

B二B成为全世界电子商务发展的主流

在电子商务的几种交易方式中,B二C以及B二B两种所占份量最重,而B二B又是重中之重。从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以及潮流看,B二B业务在全世界电子商务销售额中所占比例高达八0%~九0%。从交易额上看,B二B交易可说是电子商务交易额的大宗,迄今已经超过六万亿美元,而B二C的交易额只有四千多亿美元。中国一样如斯,二000年中国有近九九.五%的电子商务交易额为B二B,B二C只占0.五%。专家依据已经有的资料预测,至二00三年,B二B的交易额将占主导地位,而B二C的经营额仅占一/一五摆布。尽管良多机构对于B二B所占比例还有不同看法,但都认为会超过五0%。

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企业日益多元化

从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来看,进入B二B市场的企业愈来愈多,主要有4种类型:

1是传统的IT巨头。像微软公司,始终在筹备踊跃介入电子商务领域,其他较早进入B二B领域的IBM、Sun、Intel等也纷纭加大投资。

2是新兴互联网巨头。如Yahoo、AOL、eBay、、以及等。与传统IT企业不同,这些新兴互联网巨头凝聚了网上大部份人气,并且有足够的互联网经营经验。

3是传统行业的跨国公司。通用汽车、Sears Roebuck、杜邦公司等传统领域的巨头纷纭斥巨资进入这1领域,但愿通过B二B平台优化,改造其原本的价值链,以创造Internet时期新的竞争优势。

4是现有的B二B电子商务公司。面对于各种各样的公司纷纭涌向B二B市场,Ariba以及Co妹妹erce One等这1领域的先行者不甘示弱,纷纭表示将凭仗他们已经经树立起来的技术优势以及经验与后来的竞争者对抗。

电子商务发展的地区差异日趋扩展

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很不平衡,电子商务鸿沟有逐步扩展的趋势。美国电子商务的利用领域以及范围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在全世界所有电子交易额中,目前大约占五0%以上。世界规模内已经经构成了以美国为首,欧洲以及亚洲发达国家随后的国际电子商务发展格局。表一、图二、图三是二000~二00四年全世界各地区B二B的发展情况比较。

表一 二000⑵00四年全世界各地b二b比较(单位:亿美元)

二000年

二00一年

二00二年

二00三年

二00四年

二00四年所占比例

北美

一五九二

三一六八

五六三九

九三

一六00八

五七.七%

亚太地区

三六二

六八六

一二一二

一九九三

三00六

一0.八%

欧洲

二六二

五二四

一三二七

三三四一

七九七三

二八.七%

拉丁美洲

二九

七九

一七四

三三六

五八四

二.一%

非洲/中东

一七

三二

五九

一0六

一七七

0.六%

总交易额

二二六二

四四八九

八四一一

一五四一九

二七七四八

一00.0%

电子商务给不同行业所带来的机会大不相同,不但向各个产业渗入的顺序不1样,而且各产业所取得的收益也不尽相同。Jupiter公司的钻研表明,计算机以及通讯装备出产厂商尤其合适采取电子商务,同时,在未来五年内,计算机以及通讯装备、食物以及饮料、汽车和

配件、制造业装备以及原材料、建筑物以及房地产等5大行业将是未来运用电子商务的重点行业(如表二所示)。 表二 电子商务在不同产业的增长预测(单位:一0亿美元)

产业

二000年

二00五年

计算机/通讯装备

九0

一0二八

食物以及饮料

三五

八六三

汽车和配件

二一

六六0

制造业装备以及原材料

二0

五五六

建筑物以及房地产

一九

五二八

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电子商务虽然已经经获得很大的成就,但还存在着1系列瓶颈,阻碍以及限制了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这触及到许多方面。

基础设施与通讯网络环境

跟着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世界主要国家的电信基础设施不断完美,特别是二0世纪八0年代以来电信市场的全世界化过程加快,目前主要发达国家的固定电话普及率已经到达七0%摆布,而挪动电话的普及率也到达了三0%。完美的电信基础设施为电子商务及整个新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前提。

然而,目前许多国家的基础设施尚不完美。况且国有基础电信设施只有通过大大降低收费、自由租用路线、自由联网,采取先进的通信装备以及通用技术标准,才可能有益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但许多国家很难做到,特别是发展中国家。

全世界电子商务支付体系

电子支付体系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要前提,而银行电子支付体系的发展是与银行的信息化密不可分的。国外银行的信息化阅历了4个发展阶段:

第1阶段(二0世纪五0⑺0年代):手工操作转向计算机处理。

第2阶段(二0世纪七0⑻0年代):终端与主机。

第3阶段(二0世纪八0⑼0年代):服务自动化。

第4阶段(二0世纪九0年代开始):网络影响下的变革,即网络银行的出生。

一九九五年一0月,出生了第1家网上银行——安全第1网络银行(SFNB),很快花旗、汇丰等老牌银行纷纭推出了自己的网上服务。

目前,尽管新技术使电子支付成为可能,但银行的电子化需要阅历长时间的发展进程;何况还存在着网上支付的安全性以及身份认证等问题,这令人们在使用电子支付手腕方面,仍顾虑重重。

全世界电子商务的安全认证体系以及安全保障体系

电子商务在扭转了传统的商务运作模式的同时,其构成以及发展也面临着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秘要资料、个人隐私、交易的敏感信息、支付的信息等可能受到盗取、盗用或者篡改。只有在全世界规模树立1套人们能充沛信任的安全保障轨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保密性,人们才能够放心肠介入电子商务。

目前,许多国家都在为树立1套完全的安全保障轨制而努力。从信息以及网络安全的全局动身,经由钻研以及实践,国际上基于公然密钥体制(PKI)的CA安全认证保障体系,已经被普遍认可。鉴于CA建设的首要性,多数国家都在树立自己的CA安全认证保障体系,目前尚无国际统1的认证机构。

主要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是无纸贸易,触及数字签名、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以及效率问题,触及到信息安全、隐私权维护、交易程序规范及数据标准问题和税收问题。因而,从二0世纪九0年代中期以来,国际组织以及各国政府均10分关注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体系问题,纷纭制定法律、法规支撑以及引导全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

在国际组织方面,一九九六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理事会(UNCITRAL)推出《电子商务示范法》;一九九八年五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三二个成员国签署了《电子商务宣言》;同年一0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达玉成球电子商务里程碑式的文件《1个无国界的世界:施展全世界电子商务的潜力》。欧盟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以及七月,前后提出了《欧洲电子商务行为方案》以及《欧盟支撑电子商务共同宣言》;一九九八年,了《欧盟电子签名的法律框架指南》。美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政策以及基本框架已经趋于成熟,在某种意义上已经经成为其它国家电子商务的先导。

以上各国以及国际组织纷纭出台的立法措施,说明发达国家正在从本国战略发展以及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规范以及树立电子商务的立法规则,抢占电子商务领域的制高点。然而,要想在世界规模内履行电子商务,必需制定1套完全的、普遍合用的电子商务准则。这触及电子商务合同、单证、公证签名的认证和争端解决规则等1系列轨制的改革,各国的法律必需随之修改。

技术标准与标准化模式的发展

电子商务的本色是互联、互通、互操作,而这是奠定在电子商务平台拥有统1标准的基础上的。

为了解决互联、互通、互操作问题,许多公司提出了B二B电子商务架构,这些架构旨在提供通过因特网实现企业之间高效互操作的功能,其中比较胜利的有OBI、eCo、RosettaNet、CXML、BizTalk、ebXML、UDDI、xCBL等。国际性标准化组织(如ISO、IEC、ITU、UN/CEFACT)、国际互联网协会(ISOC)、企业同盟性标准化组织RosettaNet等许多国际组织,也都对于电子商务标准化模式进行了钻研、分析。

物流配送体系

物流是电子商务的首要组成部份,是施行电子商务的根本保证。

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物流模式主要有3种:(一)网上物流,行将电子商务商品通过因特网由供应者手中转移到消费者手中;(二)第3方物流,即由供应者以及消费者之外的第3方来完成物流服务;(三)自营物流,即由供应者或者者消费者自身完成物流流动。

察看世界各国电子商务以及物流发展的瓜葛不难发现:凡是电子商务发展比较好的国家,其物流发展水平必定较高。优良的物流环境为世界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许高发展中国家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物流体系尚未树立起来,物流信息化程度低,制约了电子商务的进1步发展。

信息化观念

因为电子商务的运行模式与人们固有的消费、购物习气差异很大,电子商务要蓬勃发展并胜利地融入1个国家甚至全世界,人们的观念是个不能忽视的问题。

技术人材

因为Internet以及电子商务是近几年才患上到真正发展的,因此现在许多公司以及商家都

缺少足够的技术人材来处理电子商务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在全世界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拥有二四×七(每一天二四小时,每一周七天都能工作)的请求,迫切需要有1大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技术人材的短缺问题已经经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1个首要因素。

其他国家发展措施对于我国的启示

电子商务融会了计算机产业、通讯产业以及信息服务产业等1大批高新技术产业,因此,技术密集度高、研发投入大、风险较高。而且,电子商务有效的需求市场尚未成熟。因而,在电子商务发展的早期,需要政府的参与与扶持,增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但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踊跃制订开发电子商务的发展计划、行为规划以及施行方案,同时还要制订法律、法规,为全社会展开电子商务创造优良的法律环境。

在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政府的主要作用是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优良的外部环境,确保竞争、合同实行、维护知识产权以及私有权力、防假冒、增强透明度、促进商业贸易、增进争真个解决等。

2、率先垂范,即踊跃推进政府上网,展开G二B以及设立咨询网站,尤其是要以G二B带动B二B作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切入点,实现政府信息化,政府公然上网采购,势必推进企业信息化以及B二B电子商务的发展。

3、制订电子商务技术标准与标准化模式,使网上交易规范化、标准化,同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筑社会电子商务平台。

4、制订优惠政策,踊跃引导以及推动企业信息化,激励企业展开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化是B二B电子商务的基础,但传统企业展开电子商务的速度10分迟缓。因而,必需提高传统企业对于电子商务的认识,加快其信息化过程,以增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5、加强电子商务技术钻研以及开发,踊跃发展信息产业。信息基础设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物资基础以及载体。发展信息基础设施需要政府以及业界的共同努力,特别需要政府的鼎力投资以及宏观调控。同时,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以及经济安全,在电子商务相干技术方面必定要重视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开发,不能全体依赖进口。因而,必需鼎力支撑电子商务技术的钻研开发工作。

6、加强教育与培训,踊跃培育IT人材,吸引国际1流人材。人材是信息技术发展的症结。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5

关键词 丁银,徭役,一条鞭法,等则,户口食盐钞

自明代后期到近代以前,丁银(亦称“徭银”“丁徭银”“徭里银”等)是各地官府除田赋以外的另一项基本税收。所谓丁银,就是官府按“人丁”计征银两的一种赋税。清代丁银的征收沿袭明制。丁银在明前期尚不存在,“明初但有夏税小麦,秋税粟米,及丝绵之征。百姓皆听役于官。十六成丁而役,六十而免,无所云丁银也。自后乃有银力二差,力差者差役也,银差者雇役也。又其后虽有二差之名,亦皆一例征银而已”。丁银的源头,主要是明代中后期赋役制度改革,将徭役折成银两后照人丁摊派转化而成,此外还有户口食盐钞等税赋的衍化。“一条鞭法”推行后各种按丁计征的税赋合一征收,成为日后的丁银。

一、从徭役到丁银

(一)明代前期:有徭役无丁银

明太祖制定了严格的户丁审编与徭役征发制度。“国初因赋定役。每十年,大造黄册。户分上中下三等。差役照册佥定”,“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又有职役优免者。役曰里甲,曰均徭,曰杂泛,凡三等。以户计日甲役,以丁计日徭役,上命非时日杂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县验册丁口多寡,事产厚薄,以均适其力”,《明史》将明代的役归纳为里甲、徭役、杂泛三种,其中徭役(即通常所谓的“均徭”)是“以丁计”,即按照人丁征发。

明代徭役的审编周期,实地来看差异甚大,以广东肇庆府为例:“旧高要、四会、高明、广宁十年一编,新兴、阳江、恩平、德庆、开建五年一编,杨春、封川三年一编,有银差,即宋雇役法;有力差,即宋差役法。亦计银者,准工食也。”由于日后的丁银主要由徭役转化而成,加之明代丁银完全由地方支配,各地徭役编审周期的差异导致了明代后期丁银编审周期的差异。直至清初,各地“凡编审直省人丁,原无定期,或三年一次,或五年一次,或十年一次”,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二)明代中期:按丁征银的萌芽

明中叶后,尽管朝廷有煌煌严旨令徭役均平:“凡遇审编均徭,务要查照律例,申明禁约。如某州县银力二差原额、各该若干、实该费银若干,从公查审,刊刻成册,颁布各府州县,候审编之时,就将实费之数,编作差银,分为三等九则,随其丁产,量差重轻,务使贫富适均,毋致偏累。”但实际上,徭役轻重不均,日趋繁扰,人丁隐匿以逃避差徭的现象日益凸现。嘉靖年间海瑞担任知县的浙江严州府淳安县,“查得通县洪武初人七万七千三百七口,嘉靖三十一年册止四万六千口。减额之多若此。自国初至今人口不啻数倍之矣,而以渐减额何?欺隐之弊也。然今日丁多止此差徭,丁少亦此差徭,丁多则散于众人而轻,丁少则积于数人而重。欺隐者为不肯欺隐者之害,为不能欺隐者之害。谓之不能欺隐者,如户有二三百丁,只报五六丁,户有三四丁者报二三丁,户只一丁者尽报之。隐者五六十丁役一丁,不隐者丁丁着役。孤丁得重役,由多丁欺隐者使之。一家隐丁则害及二三甲人,一都隐丁则害及二三都人,淳安县隐丁则害及他县,严州府隐丁则害及他府。”为解决应役人丁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明代中期,不少地方开始实行将徭役折银后按丁派征的方法。

福建各州县原本将官府所需物料责成里甲供应,使基层苛扰不堪。“正德十四年(1519年),沈御史灼欲民易办,始行八分法。每一丁岁征银八分以充岁办等料。唯差役仍旧十年一事。”八分法的最大特点是上供物料的征派形式由十年一轮的里甲徭役,改为每年向全体见在人丁派征银两,具备了丁银的特征。

与此同时,南直隶苏州府开始将徭役折银后按人丁、田地、山荡及其他产业分别派征(表1)。现在尚不能判定按丁、田等分派征银的徭役的具体名目,但从正德《姑苏志》的记载来看,应不包含里甲、均徭等主要役种。各州县分派的情况差别较大,丁银占役银的比例自1.7%至29.7%不等,每丁负担部分州县仅银一分,其他州县则为银三分。后一类县份的丁银比重明显高于前一类县份。明代的徭役征派由各地视具体需要而定,而徭役的折银分派亦是根据各地的具体状况安排,故而一府之内存在较大的差异。

(三)“四差”的按丁征银与一条鞭法的推行

里甲、均徭、驿传、民壮作为明中叶后四种基本徭役,合称“四差”。嘉靖年间,有不少地方尝试将“四差”徭役折算为银两后按丁征银。“四差”的陆续折银征收,给一条鞭法的推行铺平了道路。

1,驿传的按丁征银

驿传是官府为供官员公务往来和文书邮递设置驿站而征发的徭役。应役者不仅需要为往来人员置备骡马、器具、铺盖,还要为其筹措饮食粮草。而时至明中期,由于兵部滥发勘合,加之官员假公济私,应役者不堪重负,纷纷逃避,驿站系统面临崩溃的危险。一些地方州县尝试改徭役为雇募,将驿传的开支费用按照人丁、田地等摊派征收。按照嘉靖《宁波府志》记载:其时该府各县均实行这一方法,其中鄞县、慈溪、奉化三县是将田地折为人丁后,与实际人丁合计摊征(具体情况将在下文详述);定海、象山二县则是完全照田地摊派。而不涉及人丁。

2,民壮的按丁征银

民壮即为民兵,自弘治起,官府从里甲中拣选田多殷实的成年男丁应役,补充卫所军丁不足。然而到嘉靖年间,“民壮之设专为防守,而近多役占”,与原旨大相径庭。不少地方亦改行雇募。如扬州府仪真县,民壮、兵快等徭役均折银按丁征派。

凡户必计里编审丁银,官为立则。凡户上上每丁银二两,上中银一两五钱,上下银一两,中上每丁银六钱,中中银四钱,中下银三钱。下上每丁银二钱五分,下中银一钱五分,下下银一钱。通计三等人户每年出办丁银共一千一百六十四两八钱,但每审人户上上者仅数户,中三则者颇多,而下三则者为最众矣,此亦可以知土著人民户数之不加于他州邑矣。

凡丁银每岁各输于官,给民壮、兵快工食。

旧额本县民壮一百名,正德以前俱以丁粮编佥,自备衣甲、弓矢、器械差操。岁久累乏。嘉靖间变通,宜民只审丁银以给雇募。每名一岁该银七两二钱,百名岁该银七百二十两,外加巡江快手二十八名,巡捕二十名,巡盐一十名,每名每岁工食如民壮。又把截义官二名岁给工食各十两,俱丁银。

该县的丁银征派方式不是按丁均派,而是将人户根据资产状况分为三等九则,即“按户定丁”,丁银负担随人丁所在户等由高至下而依次递减,一名“上上丁”的丁银负担为一“下下丁”的二十倍。而与之相反,人丁数量则随人丁所在户的由高至下而递增,从上上则“仅数户”到下三则“最众”,呈金字塔状分布,体现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

3,里甲的按丁征银

里甲在明初负责催征赋税与公事传达,但到明代中叶,官府聚敛苛繁,凡祭祀、宴飨、营造、馈送等负担,都责成于里甲。浙江台州府,“里甲每十户户甲首一名,岁输一户应役,十年而周,谓之递年。旧例,止令输纳物料、供给差使而已。今则百凡官府所需,悉出于此。县取于里,里取于甲,而府又取之县。盖视景泰、天顺间不啻其几数十倍矣。厥后,有愤其弊者,乃更为丁田之制。今田既诡寄,丁亦隐匿而官府但随其现在以为科派。”由此可知,该府在弘治以前,就将里甲银按人丁、田地分派。严州府淳安县,嘉靖年间“里长十年一役,是在催征钱粮,勾摄人犯,他非所与也。流弊至今,官府中百凡用度,一一责之。初年所用尤微,至今则日增一日,每丁多则出银四两,少亦三两。自本县(即海瑞)到任以来,只科银二钱五分应用,百凡用度,尽出于是,用多日以用少日补之,不论阄分日期”。只因知县的更易,丁银的负担仅为原来的十数分之一,可见,当时的丁银完全是由州县自行支配的。

4,均徭按丁征银与一条鞭法的展开

均徭“有力役,有雇役”,雇役也即银差,由应役人丁向官府纳银代役;力役也即力差,由应役人丁承担劳力(亦可自行雇役)。应役人丁的负担轻重由官府参照其经济与家庭状况(北方门丁事产四者兼论,南方偏论田粮)加以征派,“令各处赋役,必验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违者罪之”。然而,事实上,“所编之差有正银一两而止纳一两者。此必世豪汇缘者得之,有加至一二倍者以至数十倍者,此必平民下户无势力者当之,则患在不均……粮多殷实之家平日则花分诡计以图轻差,及至审编则营求贿嘱以脱重差”。一些力差,如输运贡赋的“解户”重役,本由上则户承担,但由于上户多方避役,多转嫁中下则户承担,令其不免破产逃亡,差役亦无法完成。不少地方官试图采用折价雇役的办法,解决百姓逃避力差的问题。如南直隶松江府:“系力差者计其代当工食之费量为增减,系银差者计其扛解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又其后派银雇役,力差变为银差,而听差并罢之矣。”

在力差逐渐转向银差的基础上,与其他三种徭役一样,明代中叶,均徭也开始分别按照人丁、地亩分派。正德年间,御史柳应辰奏言:顺天、永平二府“有司均徭当出于人丁,近年兼征地亩”。南方一些府县在嘉靖年间也对均徭役制实行改革,南直隶常州府:“嘉靖十六年,本府知府应??议得各县丁照黄册,田照实征,岁岁通编,每丁银一分,每民田一亩银七厘。……隆庆四年,复奉巡抚朱大器明文,议将均徭总作一条鞭法,将合县田地每亩派银一分六厘四毫,每丁派银二分二厘八毫(此外又有小人丁银五厘九毫三丝)。”浙江:“余姚、平湖二县,原著有均徭一条鞭之法,凡岁编徭役,俱于十甲内通融随粮带征,行之有年,事尤简便。概以十年之差,而责之一年,则重而难;以一年之役而均之十年,则轻而易。官免编审之劳,民受均平之赐。然人户有贫富不同,复将丁田分而为二:有田之丁及以田折丁者,每丁编银必增其数;有丁无田者,每丁编银量为递减,始于均平之中,曲寓存恤之意。”

均徭改革的关键在于:原本一般是十年一次结合资产状况对人丁编审差役,现改为每年分别按丁、田征派银两来进行雇募。“一条鞭法”的展开是在“四差”折银照丁、地摊征的基础上应运而生的。应当指出,不同地域徭役分摊人丁、地粮的情况各不相同。如江西:“查得本省各项差徭,自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该前任巡抚都御史张酌定《赋役总汇文册》,内开南北京库漕运本折米银起运存留宗藩司府仓米皆出于粮,户口食盐起存钱钞则出于丁,唯里甲、均徭丁粮兼派。里甲一丁折米一石,均徭二丁折米一石,及查各该州县,有以粮独编驿传,有以丁粮配编民兵,有以丁折米独编民兵、全不编驿传者,各因丁粮之轻重而为之调停以免偏累。”这自然导致了日后各地丁银的来源、数额等的复杂多样。正因为丁银很大程度上由徭役转化而成,因此晚明及清代的许多记载中,丁银亦称为“徭银”或“丁徭银”。除均徭外,一些其他徭役也改为折银雇役的方式。在一些地方,丁银主要包括由均徭转化成的“均徭银”和由里甲派生的“里甲银”,故又被称为“徭里银”。

最早大规模推广“一条鞭法”的省份是江西,“(隆庆)四年(1570年)题准:江西布政司所属府州县各项差役,逐一较量轻重。系力差者,则计其代当工食之费,量为增减。系银差者,则计其扛解交纳之费,加以增耗。通计一岁共享银若干,照依丁粮编派。开载各户由贴,立限征收。其往年编某为某役、某为头户贴户者,尽行查革。如有丁无粮者,编为下户,仍纳丁银。有丁有粮者,编为中户。及粮多丁少,与丁粮俱多者,编为上户,俱照丁粮并纳,着为定例。”此后,随着“一条鞭法”的推广,丁银征收制度也在全国范围普遍确立。

明代以来“天下农民之病自江而南由粮役轻重不得适均,自淮而北税粮虽轻,杂役则重”,即大体说来江南田赋重而徭役轻简,北方田赋轻而徭役繁重。徭役折银后丁田分派,南北地域差异亦十分明显。“户口已载之黄册矣,此外复有审编丁则者,以江北税役比江南不同。江南田地肥饶,诸凡差徭全自田粮起派,而但以丁银助之。其丁止据黄册官丁,或十而朋一,未可知也。江北田稍瘠薄,唯论丁起差;间有以田粮协带者,而丁长居三分之二。其起差重,故其编丁不得不多;其派丁多,故其审户不得不密。期以三年为限,而法以三等九则为准,有不足九则者,亦不妨变通之以便民,此审编之大较也。”大体上,长江以北诸地徭役折银后大部分转化为丁银,比重通常在三分之二以上;而长江以南则大部分摊人田赋,仅少部分派于人丁。这就造成明代后期直至清代前期北方诸省人丁编审执行严格,且丁银负担普遍较重;而南方多数地方丁银负担相对较轻,且人丁编审日益形式化,以至在晚明即有若干州县试行丁银完全摊人地亩或田赋征收,成为摊丁入地的先行者。

徭役转化为丁银是赋役制度史上的一大进步,“嘉(靖)、隆(庆)后,行一条鞭法,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于是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小民得无扰,而事亦易集”。徭役改行雇募,不仅使官府的行政效率得以提高,民众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大大减轻,这对于发展生产、促进社会流动都有正面作用。

(四)特殊意义的人丁——“余丁”和“半丁”

1,田地折丁与余丁的出现

无论是明代还是清代,一些州县中人丁都有分、厘等零尾余数,称作“余丁”。“余丁”的出现,一般来说是以田折丁后合征丁银的结果。如宁波府 鄞县、奉化、慈溪三县采用以田折丁,与实际人丁合计的方式,因此人丁总数中均有余数。嘉靖《宁波府志》卷十三《徭役》记载如下:

鄞(县):该征四明驿水夫工食、船只铺陈什物支应等项银八百五十二两九钱七分三厘八毫并河南马价银四千五百八十六两五钱四分三厘八毫。本县人丁除免、逃、绝等丁外大约该七万八千七百四十五丁。民田地七千九百一十四顷六十九亩,每田地十亩折人一丁,共七万九千一百四十六丁九分。官田地一千三百三十八顷一十三亩五分,每田地二十亩折人一丁,共六千六百九十丁八分五厘。三项共一十六万四千五百八十二丁七分五厘,每丁派银三分三厘五丝五微一尘。

慈溪:该征车厩等驿水夫工食、船只铺陈什物支应等项银一千四百九十四两五钱五分九厘七毫并河南马价银九百六十两二钱四分六厘六毫,二项共银二千四百五十四两八钱六厘三毫。本县人丁除免、逃、绝等丁外该二万四千三百七十五丁。原额民田地四千七百五十六顷四十一亩五分九厘,每田地十亩折人一丁,共四万七千五百六十四丁一分。官田地四百六十七顷五亩七分,每田地二十亩折人一丁,共二千三百三十五丁二分八厘五毫。三项共七万四千二百七十四丁三分八厘五毫,每丁派银三分三厘五丝五微一尘。

奉化:该征连山、西店二驿步轿夫工食、铺陈什物支应等项银二千二百五十三两九钱四分三厘三毫四丝并河南马价银四百七十四两三钱三分六厘,二项共银二千七百三十两二钱七分九厘三毫四丝。本县人丁该三万九千一百四十一丁。原额民田地四千一百六十三顷五十八亩一分,每田地十亩折人一丁,共四万一千六百三十五丁八分一厘。官田地五百九十二顷九十一亩。每田地二十亩折人一丁,共二千九百六十四丁五分五厘。三项共八万三千七百四十一丁三分六厘。今议扣减逃、绝等丁银三百八十一两八分四厘,扣除该丁一千一百三十二丁六厘四毫,外实该丁八万二千六百九丁二分九厘六毫,每丁派银三分三厘五丝五微一尘。

这三县统一将民田地十亩折为一丁,官田地二十亩折为一丁,与实际的人丁合计通派丁银。同样,浙江新昌县亦是将田地亦折成人丁:

田土折丁则例:每民寺职田一十亩准丁一丁,民寺地五十亩准丁一丁,民寺山一百亩准丁一丁。均徭则例:每折丁一丁派银五分四厘八毫。均平则例:每折丁一丁派银一钱二分八厘。

田地折丁后,“人丁”一词已经与成丁男子的本意脱钩,纯粹作为一种纳税单位,其具体所指,必须结合具体的语言环境加以判断。清代前期鄞县、奉化等县的人丁长期含有零尾余数,其历史的源头便在此处。

2,半丁

明代差徭,视应役人丁的家庭资产情况区别佥派。时人何孟春在记述马役时写道:“前项丁地论丁则分乡逐里三等九则,务见某人、有何事产。除京官、军匠人等户内例优免外,其余不问豪民、黠胥逐一审实,各照养马丁数添编允佥。某应堪作一丁,某应减作半丁,与某朋作一丁,共若干丁,补足原额领养一马。”这里,资产殷实者一人视作一丁,承担全份徭役;次者减为半丁,徭役赋担亦相应减半,与另一人合力承担一份徭役。逃亡人丁与不成丁的差徭也照一般人丁减半,“至于逃绝人丁,原额注于实征册内,有据者照旧免编外,其新开逃绝遽难概免,合照不成丁则例,比实丁减半编差”。

当徭役衍化为丁银后,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人丁,丁银减半征收,这就出现了“半丁”。“今载在《会典》者各项差役由银力均徭等件,近岁始通融为一条编,而有无粮者仍纳丁银,有粮有丁及粮多丁少、丁粮俱多一切照丁粮办纳,夫绝户逃亡既有所以处之矣,其余所征之丁亦乞大张告示,开载某郡某甲某户某人,或数丁或一丁或半丁,使人人自晓,不至有里递诳骗。”由此看来,一个实际纳税人,可能承担一份丁银,也可能承担多份丁银或仅缴纳半份丁银。这实质上同样说明,纳税册上的“人丁”在一些具体场合下是纳税的单位,与实际的人丁不完全等同。

(五)丁银的等则

明代后期丁银的派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人丁不分等则,每丁承担相同的负担,江南诸府大都属这一类型;二是按照资产状况将户分为不同等则,不同等则户内的人丁丁银负担轻重不等,北方州县多属此类。“北畿州县审编均徭,初止审三等九则户门,并不注定差银多寡数目。审定户则,然后通算三等人户,除役占优免外,该当差者共有若干丁,却算本州县银力差该用银共计若干两,方令三等九则户丁差等出银,期足供银差、力差之用而已”。

丁分等则,北直隶、山东等地一般是分“三等九则”。而即使在一府之内,丁银征派也会大相径庭。山东兖州府曹州下属曹县、定陶两县:“顾条鞭丁银……曹县丁不论贫富,每丁止编银七分二厘;定陶丁虽论九则,然上户一丁止于九钱;两县者外无余差,亦无余征矣。独(曹)州上户一丁编银九钱,兼编门银三十两;其余八则,每一户丁,门银各不下一二十两;至下户人丁,尚编银一钱。”随着明后期一条鞭法的深入推行,不少州县由“三等九则”渐转为单一等则。如山东青州府益都县,旧制户分九则,“自万历二十年条鞭之法行,户不分则,均之田亩,每丁例编银一钱七分,后因加派兵饷,增至二钱七厘。”而在江淮流域的凤阳府、淮安府、徐州,根据清代顺治年间《江南赋役全书》,明代晚期,徐州所属州县与凤阳府的多数州县人丁系分三等九则,定远、蒙城、盱眙系一则编丁,除此以外还有颍州丁分三则,颍上县丁分四则,泗州丁分五则的情况。淮安府更为复杂,多数州县人丁超过了九则(见表2):

清初的编丁制度沿袭明代。淮安府除赣榆县一则编丁,桃源县人丁分为“成丁”“朋丁”“寄丁”三项外,其余各州县的编丁均是在“三等九则”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将其继续细化,如山阳、安东、盐城、宿迁等县将“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则人丁各进一步分为三则。清河县在将人丁分为九则的基础上在一至七则中划出“半则”。更有甚者,海州将“下中”则人丁进一步分为中、下二则,将“下下”则人丁进一步分为上、中、下三则,其后再将每则丁分为三则,总共15则。邳州将“下中”“下下”则人丁进一步分为上、中、下三则,随后再将每一则细分为三至四则,加上“上中下”丁二则、“下上下”丁三则,总共有28则之多。人丁的等则如此繁杂,势必给吏胥放富差贫、敲诈勒索制造了条件,进一步促使逃避编审、隐漏人丁现象的产生,给官府的编审人丁与丁银征缴增添困难。时至清初,凤阳府除颍州外的所有州县均改行单一等则编丁,而淮安府、徐州所属州县则大多沿袭多等则编丁的旧例。

二、从户口食盐钞到丁银

明初虽无“丁银”名目,但存在按丁口征收的“户口食盐钞”(也称“户口食盐课”,简称“盐钞”“盐课”),这是丁银的另一来源。

户口食盐钞在明之前存在已久。明收始于永乐二年(1404年),“令两京官吏人等,及各处官民户口食盐,每岁大口纳钞一十二贯,支盐一十二斤;小口纳钞六贯,支盐六斤”。永乐四年,明确

规定“大口”为十五岁以上者,“小口”为十岁以上者,均须纳钞支盐(日后亦一度规定以米、钱代钞,数额亦有变化)。可见,户口食盐钞起初乃是官府计口配售食盐之法。不久以后,官府虽不再支盐,但仍旧向民众征钞。除了“未出女,及孤寡残疾、充军当匠亡故人口,免征盐钞”,其他全体官民均有缴纳义务,户口食盐钞衍化成为一种对全体丁口征课的人头税。

户口食盐钞与夏税秋粮一样,有相当部分需要起运上缴中央。“嘉靖六年诏,各处起运京库户口盐钞,今后每钞一贯,折银一厘一毫四丝三忽。每钱七文,折银一分。计钞一块,共折银四两。经收大户人等,不得分外科敛,侵欺入己。”在万历《会计录》中各州县的户口食盐钞额度均详细载明,而徭役折银则悉数由地方自行支配,故不见于《会计录》中——这是两者之间的重要区别之一。

“一条鞭法”推行后,徭役折成银两按丁征派,从而与户口食盐钞在实质上具有相近之处,唯相比之下,户口食盐钞的额度低于徭役折银。为便利征缴,官府往往将户口食盐钞并人徭役转化而成的丁银一并征收,如福建泉州府等地,“嘉靖七年,御史聂豹议将户口钞价并人八分料银内征纳”。由此,时人往往将户口食盐钞视为徭役的一种。“今日之徭役,其类有六:日银差,日力差,曰里甲,日额办,日杂办,日盐钞。”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6

第一条  为支持北京市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通过采用自有住房抵押、权利质押、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等担保方式,向北京市城镇居民发放的,用于购买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的担保贷款实行先存后贷、一次整借、按月均还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二、具有符合北京市政府统一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三、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已经获得《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购买公房的具有经上级主管部门房改办批准并报房屋所在地区、县房改办、房地局备案的售房方案;

四、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设银行有全部购房价款30%以上的存款,并以此做为购买住房的首期付款;

五、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有贷款银行认可的财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作为归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七、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六条  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时,必须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借款申请表》,并随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的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

三、符合北京市政府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购买新建商品房,应提交《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购买公房的,应提交经上级主管部门房改办批准并报房屋所在地区县房改办、房地局备案的售房方案;

五、申请抵押或质押贷款的借款人需提交抵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清单,权属证明、估价证明;申请保证贷款的需提交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意见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六、在建设银行存有30%以上首期付款的存款单据;

七、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七条  贷款银行按照行内有关规定审查借款人申请资料,并在收齐贷款申请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

第八条  贷款银行批准借款人的申请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同时根据贷款担保方式签订抵押合同、权利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申请抵押贷款的需要依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还需购买贷款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承保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信用保险及房屋财产保险。申请权利质押贷款的需将质押财产权利凭证交贷款银行收押。

第九条  借款合同在借款人担保手续落实后生效。贷款银行于借款合同生效后,将贷款款项与借款人的首期付款直接划入借款合同中指定的售房单位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借款人从合同生效后次月的约定时间开始按月还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由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房地产市场情况确定。申请抵押贷款的,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房产估价现值的70%;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各质押权利凭证所载本金和的90%。无论采取何种担保方式,最高贷款额均不得超过所购房价款的7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若借款人的资信好,贷款期限可延长至20年。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在1至5年的,执行三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至10年的,执行五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5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每执行一年,根据人民银行挂牌贷款利率做一次调整,调息方法按照借款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实行抵押、权利质押、保证三种担保方式。借款人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一种。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抵押贷款仅指贷款银行发放的借款人以合法的自有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贷款。

一、借款人以房产做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该房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贷款银行需对抵押物估价的,所需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三、贷款银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借款人要求贷款银行在办妥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以及《房屋他项权证》由银行收押之前发放贷款的,由借款人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并由贷款银行与保证人另签协议。

四、抵押人应到贷款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及贷款信用保险,并明确贷款银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额;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期间,保险单由贷款银行保管。

在借款合同执行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贷款银行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五、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不得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装修。

六、抵押期内未经贷款银行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移、出租、变卖、遣赠、赠与或再次设定抵押。

七、抵押权的行使依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执行。

八、抵押房屋被处分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和房地产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证贷款仅指贷款银行发放的由第三方法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一、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二、作为保证人的企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达到或相当于建设银行企业信用评定等级AA级以上企业信用;

5.在建设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6.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三、资信好的非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可为本单位职工提供贷款担保。

四、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如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等,借款人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重新落实保证人。经贷款银行认可后,办理保证合同变更手续。未经贷款银行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五、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共同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各保证人对保证的全部债务都有清偿责任。

六、保证人依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权利质押贷款仅指贷款银行发放的,由借款人依法所有的有价证券或人民币储蓄定期存单作为贷款质物的贷款。

一、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可以用国库券(仅指实物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或人民币储蓄定期存单做为质物进行质押。银行人民币储蓄定期存单应附有开户行的鉴定证明及免挂失证明。

二、出质人应将有价证券或储蓄定期存单及附属文件交贷款银行,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期间,贷款银行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损坏或遗失,贷款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押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还款日期的,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所得款项一次性提前清偿贷款;

2.新购债券或转存为本行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四、质押期内,出质人对用于质押的质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五、质权的行使根据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的约定执行。

六、本章程对质押权利凭证种类、担保金额等的规定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国家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相关文件规定而调整。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  偿还贷款采取先还息后还本,按月均还的办法。

第十九条  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T

     PI(1+I)

A=————————

           T

    (1+I)  -1

以计算者计算月均还款额时的日期为计算日,则本公式内各字母含义为:

A:自计算日至贷款期末借款人的月均还款额;

P:计算日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

T:计算日至贷款期末,按月计算的还款次数;

I:计算日当天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挂牌贷款月利率。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有权按人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可在约定期限内提前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依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应及时将抵押物权属文件、保险单或质押权利凭证退还借款人,有关合同解除。

第七章  违约及处置

第二十四条  以下情况均为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三、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将设定抵押权的房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遗赠或重复抵押;

四、拒绝或阻挠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向贷款银行出具的文件、资料不真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六、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借款人又未提供新的保证人;

七、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八、违反本办法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违约的,贷款银行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金额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处以罚息;

四、从借款人的存款帐户中扣款;

五、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六、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七、运用法律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八、借款合同约定的其它处理方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认可的普通经济适用住房,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贷款。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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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  款  期  |  一至五年(含)  |  五至十年(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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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利率(‰)  |      9.15    |      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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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  |    10.98    |    1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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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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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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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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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一至二十年月均还款金额表

    附表二:

                            (借款额为壹万元)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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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期限(年)  |      年利率(%)    |        还款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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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98    |      1060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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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0.98    |      1118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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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10.98    |      1178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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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10.98    |      124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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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10.98    |      1303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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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11.7      |      1396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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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11.7      |      1469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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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11.7      |      1544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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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11.7      |      1621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