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06 13:59:17
(一)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发挥充分。制定印发了《关于成立县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依法防控病毒感染肺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实施方案》、年度普法依法治理要点,转发了《市法治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报告》,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布。6月16日召开了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依法治县工作要点、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县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了全县第二批县级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牵头组织开展了全县法治建设暨“七五”普法工作检查验收。向依法治市办上报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回头看”情况汇报、依法治国办对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查反馈问题县整改报告和法治建设调研报告。邀请省委党校教授以民法典为内容对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专题辅导讲座。联合县融媒体中心制作了《疫情防控攻坚、方言神曲》微视频,得到上级部门认可,被省委依法治省办采用并报送至中央依法治国办。
(二)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3次。协助县编办对拟赋予乡镇和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和县档案馆、社保中心等21个涉改参公事业单位重新认定进行法制审核。对县机要和保密局、档案局、交警大队、派出所、消防救援大队等16个部门和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制定下发《县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对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公布第一批13个单位46项、第二批10个单位38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裁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行政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各部门对照省上公布的行政裁决清单,及时梳理行政裁决事项。完善政府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审核机制,审核《关于全面加强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7份、通告6份、协议3份。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水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拟定的《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城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等11份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组织各部门全面清理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明确评查范围、标准、方式、步骤及时限要求,对案卷评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疫情期间,《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有关事项进行了要求,并将联系电话、邮寄地址进行了公布。开展行政复议调研,下发《关于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截止目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份。对各部门、单位2019年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了统计,并督促在行政执法公示系统公布2019年度数据及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制定《县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县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等4个办法,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行制度规范,召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学习推进会议,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进一步安排部署。公告,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投诉受理范围、不予受理情形,并对全县投诉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进行了公布,全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6月12日圆满完成省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单项示范创建项目评审。
(三)“七五”普法扎实开展。以“法律八进”为主渠道,广泛开展各类普法学习宣传活动。印发了《关于在肺炎疫情防控中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县“七五”普法攻坚年活动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开展普法赶集活动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开展普法星期五活动的通知》,开展了覆盖8个乡镇、65个部门单位的全县法治建设暨“七五”普法工作检查验收工作,拍摄“七五”普法专题片一部。6月16日成功迎接了全市“七五”普法终期检查验收。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发挥“司法”公众平台作用等形式,充分利用“学雷锋志愿服务月”“国家安全教育日”“进村入户走访帮扶”“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等活动,广泛开展了宪法、疫情防控、宗教事务条例以及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参加了6月5日全县举行的环保集中宣传活动,印发《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单行本5000册。至目前,共组织法治宣传教育活动30余次,设立法律咨询点70多个,现场接受群众法律咨询100多人(次),印发疫情防控宣传资料20000余份,其他各类宣传资料7000余份,在“司法”微信公众平台各类信息、资讯240余篇,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在育才中学新建法治文化走廊1处,设立了法治文化奇石9块、法治宣传牌和法治展板23块。
(四)人民调解工作有序开展。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紧盯“四个突出”,积极化解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农业农村、复工复产等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中存在的矛盾纠纷。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开展法治扶贫专项行动,深入贫困村、贫困户摸排矛盾纠纷。按照“普法+调解”的模式,积极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截止目前,共受理矛盾纠纷562件,成功调处544件,调解成功率96.8%。
(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基层社会治理“三中心一网格”建设实施意见》,制定下发了《县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整合资源,升级改造建成了集公共法律服务、乡镇便民服务事项为一体的综合性、一站式公共法律便民服务中心,实现让群众只进“一扇门”、办理“所有事”的目标。持续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下大力气解决了清泉、陈户、大马营司法所的办公用房问题,为司法所改善了办公环境,统一了标识和内部设置,司法所规范化标准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积极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截止目前,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8件,挽回经济损失130余万元,接待来访来电法律咨询310人次,提供法律意见210余条。
(六)特殊人群管控得力。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监管中心职能,及时督促各司法所落实“双八任务”,提升了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矫治和帮扶成效。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电子监管,实现了在册列管90名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1名社区矫正对象“手机+腕带定位”,1名精神病患者社区矫正对象未进行电子监管。利用“法律八进”等载体,大力开展《社区矫正法》宣传工作,发放《社区矫正法》宣传彩页1000份。积极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学习《社区矫正法》10场次,实现了社区矫正对象学习全覆盖。今年以来,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8名,解除社区矫正对象35人,撤销缓刑1人。严格落实“七回访”制度,多方面多渠道了解刑满释放人员动向,实现了疫情防控期间刑满释放人员摸排全覆盖,真正做到了情况明、底数清。2020年以来,共接收刑满释放人员74人。
(七)基层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监管得力。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律师依法依规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格落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五项制度》。积极开展疫情防控期间法律服务活动,组织企业律师服务团为民营企业开展了一次免费全面法治体检,举办法治讲座1场/次,提供复工复产提供法律意见建议18条,为企业职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61人/次,办理案件2件。深入县矿山企业、工业企业、农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普查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农民工劳动合同普查和体检档案,并帮助用工企业修改、完善劳动合同10余份。深入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落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全县117个村实现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建立了126个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推送消息200余条。2020年以来,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办理案件585件,解答法律咨询860人次。
(八)公证社会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公证社会服务能力,及时公布《关于县公证处暂时停止现场业务办理的通告》,引导群众通过电话、微信、QQ等“不见面”方式咨询、预约公证业务,确定专人负责解答咨询,及时开通公证云在线申办系统,让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申请办理公证。开通公证快速办理绿色通道,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事项以及医务人员、防疫人员、军人、武警官兵、企业等的紧急需求,为其优先办理。助力脱贫攻坚,办理精准扶贫合同公证,为小微企业及时申请精准扶贫贷款提供便利。强力推进赋强公证办理,与人民法院、各商业银行多次召开联席会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减轻法院受案压力。为破解银行催收难题,为农业银行甘州支行和民乐县支行办理了送达公证。截止目前,已办理公证案件423件,办理公证事项涉及金额1.2亿元,解答法律咨询1500人次,为经济困难群众减免办理公证33件,电话预约服务284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公共法律服务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二是法治政府建设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四是法律服务规范化服务水平不高。
一、“七五”普法的基本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我局高度重视“七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年一2020年年)“及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实施意见“和”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年)“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工作落实。
一是领导重视。根据局领导分工调整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局“七五”普法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局长为第一贵任人,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科室密切配合的良好氛围,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学习有关法规政策,安排部署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二是明确目标。为认真贯彻上级关于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的工作部署,每年年初制定了“区水务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把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全局的工作目标,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法制意识。
2016年年以来我们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多形式,多层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对各级干部学法用法的培训,取得明显成效。一是抓好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不断强化本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能力。以服务水利工作为主线,以加快推进法治水利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开展“法律六进”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载体,以加强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为突破,以加强水利法治文化建设为先导,通过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区水利系统干部的法律素养,提高法律实践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水利管理单位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和管水的自觉性,提高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认真制定了《区水务局2016~2020年度干部依法行政学习计划》,明确学习对象、时间、内容和方法步骤,使各级领导干部系统学习和熟练掌握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法治理念、培养法治思维,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结合实际举办全区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培训班。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升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人员履职能力,我局于2017年12月17-20日,组织3人参加水务系统依法行政和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进行学习培训,通过学习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全系统对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推进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发挥了较好的促进用。区水务局公务人员18人,均参加了区人事局组织的2017年年国家公务员行政许可法和依法行政培训班,主要学习内容为“公务员依法行政与法治思维”。此外,组织局机关有关业务科室参加省水利厅组织的学法技术培训班、领导干部参加各级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局机全体干部职工均积极参加网上学法等活动,2018年年7月,区水务系统共组织182名干部职工参加全省宪法专题考试,及格率、优秀率均达到100%四是创新形式,集中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为切实做好第二十五届“世界水日”、第三十届“中国水周”水土保持法实施四周年宣传活动,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保护水资源,营造学“水法”、守“水法”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国情、省情、水情,以贯彻实施“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为抓手,大力宣传水利法治建设,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和水法治观念,为奋力开创节水治水管水兴水新局面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五是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在易发生溺水死亡事件的水库,河道等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喷字、制作安装铁字等警示标语),告诚广大群众注意危险,禁止游泳、玩耍,强化警示防范工作。经统区水务系统内宣传警示制作共174套(其中水闸墙刷宣专标语85幅)
(三)加强制度保障,健全行政决策制度。
为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我局制订了“区水利局机关工作制度”,在公开栏张贴区水务局领导班子分工运行图、区水务局机关各股室职权运行图、汕头市区水务局股室主要职责一览表,编制了“汕头市区水务局股室廉政风险防控措施“。通过建章立制、定岗定责,把水行政职责责任制,落实到各股室、分解到人,全面实行细化管理,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成为职责清晰、管理科学、精干高效、行为规范、工作得力的政府办事机构,更好地为实现我区的水利现代化服务。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推行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听取意见、专家论证制度。聘请广东百泰律师事物所吕伟彬律师为我局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管理、重大决策制定、涉及社会稳定影响等方面出具法律意见供决策参考,有效降低了决策风险。
(四)防范化解矛盾,建设平安水利。
认真做好来信来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信访工作上,建立了接访工作首问负责制、领导接待制,做到件件有答复,没有推办、拖办、不办的现象发生。两年来,调查处理信访件28宗查处结果均给信访者做出了比较满意的答复,未出现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系统上下、内外团结稳定。
(五)严格水政执法,维护水事秩序。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严治政,是我区水利部门规范各级干部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局水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行政、积极践行依法治水,切实增强执法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一是认真制定“区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进一步明确水利部门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实行领导负责制和执法人员分级负责制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通过建章立制、定岗定责,把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到人,落实到各股室(大队),全面实行细化管理,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成为职责清晰、管理科学、精干高效、行为规范、工作得力的政府办事机构,更好地为实现我区的水利现代化服务。二是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坚持把认真开展水行政执法、严肃查处各种水事违法案件、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维护我区正常水事活动秩序作为法律赋予水利部门的神圣职责,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依法办事。目前,我区设有水政监察大队,专职监察人员10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数8人,均属事业性编制;各镇(街道)水利所为兼职人员,形成了一支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覆盖区、镇二级的水政监察网络。在宣传贯彻水法律法规、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开展江河防汛清障、加强水土保持监督、保护水资源和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区水政监察大队坚持依法行政理念,对已投入使用的水利工程及练、榕二江进行不定期巡查,及时发现违法水事行为,发现一宗制止一宗,发生违法现象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责令整改通知。2016年以来,区水政监察大队针对练、榕两江堤防水事违法行为的实际,加大巡查力度,在各相关镇水利所的支持配合下,坚持每周巡查堤防平均2次以上对江河堤防存在乱搭乱建、乱堆乱倒等水事违法违规行为现场进行处理,及时制止和消除堤防安全隐患。调查处理信访件22宗,共查处(配合查处)了55宗水事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落实整改。通过抓好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业务精、作风硬的水政监察队伍。
二、存在问题和今后打算
一是执法队伍建设滞后,由于执法设备的缺乏,水利执法力度受限制,江河偷采砂行为,渠道、堤防违章设障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不完善,特别是未细化量化本单位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并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开,与新形势下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是依法行政观念和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普法宣传教育的形式比较单调,激励、培训等一些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在今后工作中,我局将认真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和宣传力度,创新工作形式和举措,切实把坚持依法行政与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相结合,把依法行政落实到各项水利工作中去,努力建设一个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水行政管理机关,促进全区水利事业快速健康发展,让区委区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
水务局“七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自查报告银川市普法办:根据(银普法办发〔2018〕7号)《关于开展“七五”普法工作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要求,经认真自查,现将银川市水务局开展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宣传教育工作自查报告呈上,请审核。
201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的开局之年,是自治区成立60周年,是实施“七五”普法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我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围绕“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中央新时代治水方针和我区“统筹城乡、改革创新、节约高效、开放治水”的治水新思想,更好地发挥法治在水利改革发展中的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深入学习宣传依法治国重要论述。我局把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深入学习宣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党的精神和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实质,真正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局党组中心组学习范围扩大至7个基层单位的支部书记,每月学习不少于2次,强化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支部书记作为支部带头人,更好地发挥了普法工作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二)突出学习宣传宪法。随着新《宪法》的修订完成,
我局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全局130名干部职工入手一册《宪法修正案》,要求各单位采取集中学习、自学,全文学习、专题学习的方法,深入宣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理念。同时,在每年的“12.4” 国家宪法日期间,开展以“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宪法权威,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
(三)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按照“七五”普法要求,我局重点宣传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社会的若干准则》等各项党内法规,全局25名党员认真撰写了学习笔记,参加了相关知识答题等活动。通过学习,党员干部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意识,争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四)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2017年我市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通过国家技术评估和行政验收,成为全国第一批水生态文明城市。有着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美誉的银川,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实践活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心,通过区域资源优势,推动水文化与法治文化融合发展,也得到了国家水生态文明城市验收组的一直肯定。
(五)深入学习宣传水法规。我局围绕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和“三大战略”,积极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国家节水行动、河湖长制、水生态文明建设、水利改革等工作,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主题宣传活动,结合工作实际,向社会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突出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促进全社会用水观念转变。“七五”普法开展以来,通过自学、集中学习,网络学习等形式,100%的处级领导干部通过法律知识集中闭卷考试;100%的公务员参加银川市公务人员网上法律培训和在线法律知识考试;100%的水务行政执法人员做到持证上岗,有效提高了水务系统依法治水管水的水平。
(六)继续深化法律“十进”活动。继续深入开展“法律十进”主题活动,针对不同普法对象的特点,结合水利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将水利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强化机关学法用法制度建设,推进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为乡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自觉维护水事秩序。进一步加强水法规进学校活动,2018年我局与银川市教育局共同举办节约用水进校园六个一活动,发放节水宣传作业本50000本,节水宣传牌3000个,节水宣传毛巾500条,通过多种形式,提高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效果,培养促进广大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和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同时,加强对各类企事业单位节水型载体建设,加强取用水管理,水利工程管理、防汛抗旱、水土保持等专题水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依法开展水事活动的自觉性。继续开展水利法制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以及“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介,大力开展水利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成效。
(七)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为重点,加强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和廉政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宣传教育,坚持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与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廉政教育基地的作用,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八)深入推进依法治水。通过落实行政执法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机制,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涉水纠纷40余起,处理“12345”等投诉128起,办结率100%,满意率达100%。维护水事秩序和社会稳定,进一步提高水利社会管理能力。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我局成立了“七五”普法领导小组,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机关各处室、基层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领导小组,设立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普法工作汇报。形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上下协调、紧密配合的组织领导体系和考核体系,切实加强水利普法工作。
(二)建立考核机制,确保规划落实。我局建立了“七五”普法工作评估机制,对普法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把普法工作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主要条件。
(三)落实宣传经费,保障普法工作全面开展。按照普法工作要求,局机关和各基层各单位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保障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软硬件建设,确保普法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落到实处,保障普法工作顺利开展。
(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七五” 普法期间,我局制定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实施方案”和“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意见”,完善了领导干部讲座制度、中心组学习制度、法制知识考试考核和培训制度、领导干部学法档案管理制度等,形成较为完善的普法工作长效机制,促进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不仅如此,在金融机构中,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每天收入18.12万元,高达6616.1万元的年薪在公众一片哗然的同时,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议。
天价薪酬也引起了决策高层的关注。3月31日,有关决策层到银监会调研,接近银监会的有关人士透露,虽然这次调研并不是专门针对银行高管薪酬问题进行的,但决策高层对天价薪酬现象表示了极大关注,并与银监会领导交流了这种现象的根源与相关政策。
要不要对银行高管的薪酬进行监管?如何才能进一步规范高管的薪酬体系?这些敏感问题随着决策层的关注有望在以后出台的政策中得到体现。
天价薪酬愈演愈烈
在银监会调研过程中,决策高层与银监会领导就相当多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至于话题为何转向了高管薪酬问题,有知情人士透露,当时有人反映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的收入差距过大,监管队伍面临人才流失的危险。随后大家将话题转向了银行高管的高薪问题。在这次谈话中,有“高薪银行”被直接点名。
“银行高管们都倾向于给自己定个高薪,只要是这个高薪的议案能在股东大会上通过,外界并没有力量进行干预,所以导致银行高管的薪酬水涨船高。”银监会有关人士分析说。
从已经公布的上市银行年报看,某商业银行董事长以2285万元的年薪继续蝉联银行高管收入排行榜的冠军,不过,去年他的年薪还只是995万元。
而在金融机构中,平安董事长马明哲应该是当之无愧的收入冠军。2007年他的税前收入达到6616万元,即使包含全年所有的节假日在内,他的日薪也超过了18.12万元。在2006年马明哲的年薪是1338万元。
从995万到2285万,从1338万到6616万,金融机构高管天价薪酬愈演愈烈的现象由此可见一斑。
上述银监会人士反映,银行高管的报酬由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只要是股东会和董事会批准了高管的报酬,目前并没有外部的监管程序来干预,银监会也没有权力干预银行高管的薪酬。
在有关决策层的调研中,有银监会人士反映,目前银行高管的薪酬并没有与银行的业绩相对应,好的银行高管未必拿的是最高的薪酬,而并不怎么好的银行反而授予高管高薪,这种现象很不正常。在这次调研中,有人提到一家银行,该银行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排名靠后,但有高管却拿到了600万元的高薪。
上述提及的商业银行“高薪冠军”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也并不属于第一梯队,其2007年税后净利润仅为26亿元,在上市股份制银行中几乎是最少的,甚至低于与其资产规模相当的北京银行(2007年税后净利润33亿元),并且其拨备覆盖率仅为48%。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银行高管的天价高薪并非是由于银行是垄断行业。中国的银行体系中有中、农、工、建、交五大银行以及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有10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和数以千计的农村信用社,银行业显然不能称得上垄断行业。即使在相对垄断的石油行业,其高管的年薪也并不算高,比如,中石油董事长蒋洁敏2007年的报酬为91.6万元,尚不及一般股份制银行的中层管理人员的收入高。
无论是各年度的纵向比较还是各行业的横向比较,银行业高管的薪酬显然在进行“”。据悉,在这次调研前,高层对银行业的薪酬情况已经进行了了解,在与银监会领导交流时,也将银行业高管的薪酬与其他行业做了对比。
与银行高管薪酬的高速增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银行普通员工的收入却增长缓慢,并没有享受到银行业改革的成果,尤其是某些银行基层分行的员工,收入甚至比前几年还要低。
所有者缺位是重要原因
“银行高管领高薪不是问题,但问题是这个高薪是谁授予的,有没有制衡机制。”从事银行业咨询的北京赛诺经典咨询公司总经理曹文博士分析说,“在公司治理不完善的情况下,银行高管自己给自己定高薪就显得很不正常了。”
银监会是否应该对这种天价高薪进行监管?银监会有关人士认为,由于银监会并不对银行行使股东的权力,高管的薪酬是董事会定下的,银监会无法插手高管的薪酬核定。他认为,银监会与国资委不同,国资委可以对央企负责人的薪酬进行管理,因为国资委行使的是国有出资人的权力。正因为有这样的管理制度,央企负责人就没有出现天价高薪现象。
“董事会应该是一种约束力量,但现在银行的董事长也享受到了这种天价高薪,银行的董事也大多有份,因此董事会肯定不会约束这种高薪议案。”曹文认为,“由于银行真正的所有者缺位,股东大会也难以对高管的天价薪酬进行约束,这导致银行高管的薪酬越来越离谱。”
早在2004年6月,国资委就出台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单元构成。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按月发放。绩效薪金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考核结果出来后,兑现绩效薪金的60%,其余40%的绩效薪金延期到离任或连任的第二年兑现。这套办法明确了负责人的薪酬必须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提出了对企业负责人薪酬规范管理和挂钩的具体措施,薪酬制度改革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
“天价高薪反映了银行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上述银监会人士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国有金融股权的所有人代表一直没有明确,是财政部?还是其他部门?只有真正落实国有金融股权的所有者,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财政金融司司长孙晓霞3月曾表示,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对金融企业高管缺乏有效的外部考核,没有与业绩挂钩的量化考核,要将金融企业业绩和高管任免相结合,防止激励有余、约束不足。
曹文博士分析,银行高管的薪酬应该是薪酬委员会制定的,关键是这个薪酬委员会一定要独立,要有制衡的力量,有工会代表员工的利益,要求员工收入增速与高管的收入增速保持一定的比例。而在中国,由于公司治理的缺陷,往往是高管自己给自己定薪酬,员工薪酬很难与高管有同步的增长。曹文认为,高薪要与高管承担的责任相对应,这种责任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责任,高管如果没有尽到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荣誉和职业责任,高薪人士一旦没有与自己的高薪相匹配的业绩,职业生涯会受到影响;三是经济责任,没有完成考核目标,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在美国次贷危机中,很多拿高薪的高管被迫辞职,这说明在美国,银行家的高薪与责任是对称的,而在中国这种与责任对称的高薪体系尚没有形成。
政策走向值得关注
除了高薪,银行高管获得收入的另外一个途径就是股权激励,而股权激励制度一旦设计不当,所引起的后果可能更为严重。目前,一些银行已经或正在准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建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分为普通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和高管的股票激励计划,目前普通员工的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开始实施,而高管的股票激励计划则一直没有动静。交行则开始实施了股票激励计划,2005年董事会决议交行实施长期激励计划,初次授予股票增值
权方案,初次授予对象为2005年全职服务并领薪的董事长、行长、监事长、副行长、首席财务官、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等,第二次授予对象为2006年11 月3日在集团全职领薪的集团高管人员。
工行则没有赶上股票激励计划的末班车,在去年 10月份IPO招股章程中工行称,为奖励管理层和其他主要员工,董事会和股东已经通过股票增值权政策 ,授予对象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由董事会指定的人员,在全球发售完成后首六个月内进行首次授予,首次授出股票增值权下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工行股本总额的0.5%。但现在已经过了当初公告首次授予的期限,工行的股票增值权计划并没有实施。
中行也在2005年11月通过了长期激励政策,其中包括管理层股票增值权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与工行的结果类似 ,中行也没有实施这项计划。
“ 都在等待财政部出台新的管理办法,”银监会有关人士透露,“在办法出台以前,这些银行都暂停了股权激励计划。” 曹文博士分析。
在银行高管的天价薪酬问题引起广泛争议的时候 ,无疑给有关部门出台股权激励办法带来了新的考验。能否解决好金融企业的所有者缺位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诸如高管任免、薪酬考核、激励约束机制等久拖不决的难题 ,业界将拭目以待。
相关链接:
中央纪委7月15日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的若干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解释》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对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等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为了对违反“七项要求”行为的处理提供直接、充分的依据,中央纪委制定了专门的党纪处分规定,把《党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便于实践中准确定性量纪。
《解释》紧扣“七项要求”的条文,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具体列举了违反各项要求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同时注意突出实践中多发易发的违纪行为,明确了对违反各项要求进行党纪处分的依据。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指出,认真学习贯彻《解释》,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国有企业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解释》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根据《解释》的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中央纪委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解释》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务求实效;各国有企业要深入学习理解《解释》的规定,将有关要求纳入本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严格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现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行为,适用本解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涉及的特定关系人是党员的,按照共同违纪处理。
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
(四)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
(五)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三、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四)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提供本企业的商业机会或者商业秘密;
(五)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承担风险;
(六)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方式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
授意、指使下属单位、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人员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四、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在企业重组改制、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隐匿、截留、转移国有资产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以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为谋求业绩,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五、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擅自以企业资产抵押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擅自以企业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擅自将企业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他人管理投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六、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等交易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以外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向他人提供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七、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八、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违反规定自行决定本级领导人员薪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研究,我省定于2019年12月28日至29日组织实施首次全省统考科目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下称“合格考”)。现将考试安排和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
1、考试时间:2019年12月28日、29日。
2、开考科目: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科目。
3、考试时长:各科考试时长均为60分钟,卷面满分值均为100分。
4、具体安排:
二、报名对象
1.具有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2018级普通高中学生,均须报名参加合格考,考生类型为“高中在校生”。
2.具有我省户籍和初中学历、拟申请高中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考试,考生类型为“社会考生”。
三、报考安排
1、普通高中学生
由学生根据学校教学安排和自身实际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科目中选择3门报考。
2、社会考生
社会考生报考门数和科目参照普通高中学生报考规定执行。
四、报名地点
1、普通高中学生
普通高中学生须在其学籍所在高中学校办理报名报考手续。
2、社会考生
社会考生应到户籍所在地市(州)或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社会人员报名点办理报名报考手续。
五、报名时间
1、网上报名时间
请考生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地点完成个人基本信息和拟报考科目信息的网上填报以及网上缴费操作。
2.现场确认时间
全省现场确认的时间为2019年9月15日至9月30日。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提前公布本辖区内每所高中学校和社会考生的现场确认时间。请考生通过所在地教育考试机构或所在高中学校官网查询具体的现场确认时间,在规定的时间持本人身份证到指定的地点完成身份证信息采集、头像信息采集和现场签字确认工作。
六、报名平台、网站和网址
1、“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考籍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下称“学考信息平台”)是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为考生提供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网上报名、网上报考、考场查询、成绩查询、成绩认证、考籍查询、考籍转移等服务的官方平台,考生须通过学考信息平台开展网上报名、网上报考、网上缴费、网上转考、信息查询和成绩认证等业务操作。
2、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官网是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指定学业水平考试政策规定、考试规则、考试公告以及考生登录学考信息平台的官方网站。考生在报名参加考试前,可通过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官网查询学业水平考试相关政策信息、考试规定、考试规则、考试公告、报名报考规定等信息。
3.登录网址:hbea.edu.cn。打开浏览器,输入规定网址,即可进入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官网,点击网站首页“2019年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考籍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登录入口(网上报名入口)”,即可进入学考信息平台。
七、报名材料
所有考生在报名前应准备好本人居民身份证。其中,普通高中学生还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学籍注册或学籍信息核查工作,社会考生还需准备户口簿、初中学历证书。
八、收费标准
1.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19﹞218号)规定,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费标准为每生每科25元。
2.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行网上缴费方式。学考信息平台与银联在线支付系统已经联通,考生完成个人基本信息和科目信息填报且提交成功后,可通过银联在线支付系统缴纳考试费用。银联在线支付提供了“直接付款”和“登录付款”两种模式,任选其中一种付款即可。网上报名工作开始前,请社会考生提前准备好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普通高中学生可使用父母、班主任等其他人员的银联卡进行网上缴费,也可由学校统一集中代收代缴,不必办理本人银联卡。
九、报名流程
1.阅读政策规定
报名前,请考生仔细阅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涉考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考条款)、《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考生条款)和本须知,了解和掌握国家教育考试相关规定、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报名政策、报名流程等内容。
2.核实学籍身份或报名资格审核
(1)普通高中学生
请考生在报名前到学籍所在学校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核实学籍系统中本人“姓名、学籍号、身份证号、就读学校、年级”五项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如未注册学籍或学籍五项信息有误,请在报名前及时联系学校学籍管理员完成学籍注册或学籍信息更正工作。如因学籍未注册或学籍信息有误导致无法进行网上报名,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考生本人自负。
(2)社会考生
请在网上报名前先到市(州)或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社会人员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登录账号信息和登录学考信息平台的资格。
3.填写报名登记表
网上报名前,请考生先填写《2019年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登记表》(见附件1),上机操作时再按报名登记表的内容依次填报。报名登记表可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官网下载。
4.准备报名材料
请按本通知第七章内容准备好报名材料。
5.网上报名操作步骤
第一步:登录学考信息平台。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hbea.edu.cn,进入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后,点击网站首页“2019年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考籍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登录入口(网上报名入口)”,进入学考信息平台登录页面。
第二步: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普通高中在校生的用户名是本人身份证号,社会考生的用户名由报名点下发,所有考生初始密码由报名点单独通知。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后,点击“登录”按钮后进入学考信息平台,其中,普通高中在校生首次登录后,学考信息平台会从学籍系统调取并显示考生姓名,考生核对姓名无误后点击“确认”按钮,方可进入学考信息平台。
第三步:首次登录必须修改密码。首次进入学考信息平台时,计算机屏幕上会出现修改密码的界面,考生必须按照要求修改初始密码,考生如不修改密码,系统将禁止进行下一步操作。请考生妥善保管自己密码,不得泄露给其他人员。密码为6至20位,必须由字母和数字构成,字母区分大小写。
第四步:阅读考生须知。点击“考生须知”,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涉考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涉考条款)、《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考生条款)、《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场规则》、《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广播指令》等内容。
第五步:阅读签署文明诚信考试承诺书。考生首次报名或以后每年报考时均需签署文明诚信考试承诺书。考生首次进入学考信息平台后,请点击“在线报名”按钮,系统会显示“报名须知”页面,页面内容为:《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文明诚信考试告知书》、《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文明诚信考试承诺书》,请仔细阅读,确定自己完全理解后点击“同意”按钮,一旦点击“同意”按钮,即视为您已签署《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文明诚信考试承诺书》。只有点击“同意”按钮、签署电子版文明诚信考试承诺书后,系统才会进入报名信息填报页面;如果点击“不同意”按钮,系统会自动退出,禁止考生网上报名。考生再次进入“在线报名”时,系统不再显示“报名须知”页面,直接进入报名信息填报页面。
第六步:填写报名信息。考生进入网上报名信息填写页面后,请按照页面要求依次填写报名信息(其中标“*”为必填项)。普通高中在校生的“姓名、学籍号、身份证号、就读学校、年级”五项信息均从学籍系统中提取,不能修改。如果显示的五项信息与本人信息不符,请及时与学校学籍管理员联系,可先退出报名系统,待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查明原因、更正学籍信息后,再重新登录学考信息平台进行网上报名。如在信息填报过程中需退出系统,请务必点击“保存”按钮后再退出。报名信息填报完成后,请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会提交保存信息。提交成功后,考生可点击“浏览信息”按钮,浏览本人填报的信息。
第七步:填写报考信息。首次报名信息提交成功后,方可点击“在线报考”按钮,进入报考页面;再次报名可直接点击“在线报考”按钮进入报考页面。报考页面显示可供选择的考试类型和考试科目,考生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报考科目。报考信息填报完成后,请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会提交保存报考信息。
第八步:网上缴费。提交报考信息后,系统会显示报考缴费页面,页面显示考生的考试科目、考试类型、单科费用和总额,确认无误后请点击“立即付款”,系统会显示银联在线付款页面。银联在线付款提供了“直接付款”和“登录付款”两种方式,任选一种付款即可,具体付款方式可参考银联在线付款页面的“新手操作演示”。网上缴费成功后,网上填报信息工作完成。
第九步:采集头像。普通高中学生在网上填报信息完成后,应在学籍所在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学籍所在高中学校规定的地点进行头像采集;社会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的社会考生报名点进行头像采集。头像采集时,教育考试机构人员会通过身份证识别仪读取考生身份证信息,学考信息平台会自动根据读取的身份证信息提取并显示考生此前填报的报名报考信息,之后点击“拍照”按钮即可采集考生照片。为此,请考生务必在采集头像时携带本人身份证。
第十步:签字确认。头像采集完毕后,考生需按报名点要求仔细核对现场打印的考生信息确认表,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如因考生本人未认真核对造成个人信息、报考科目等信息错误的,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十、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1.考生忘记密码了怎么办?
考生忘记密码,请与报名点管理员联系,由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管理员或报名点管理员重置密码。
2.考生登录时系统提示“用户名密码错误”怎么办?
系统提示“用户名密码错误”时,考生应先检查输入的用户名是否准确,如用户名无误,再根据键盘指示灯检查大写字母锁定功能(CapsLock)、数字锁定功能(NumberLock)是否开启,确认输入密码的大小写与设置密码的大小写是否一致。在确认输入密码正确无误之后依然无法登录系统的,请与报名点管理员联系,由报名点管理员负责解决。
3.普通高中在校生在学籍系统中未注册学籍怎么办?
普通高中在校生在学籍系统中尚未注册学籍的,学考信息平台将禁止考生以高中在校生身份报名,请及时联系学校学籍管理员完成学籍注册。特别提醒,未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不得以高中生的身份在学籍所在高中学校参加网上报名,只能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考试机构先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取得用户名后方可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
4.普通高中在校生在学籍系统中“姓名、学籍号、身份证号、就读学校、年级”五项信息与本人信息不一致怎么办?
普通高中在校生在学考信息平台中的“姓名、学籍号、身份证号、就读学校、年级”五项信息均从学籍系统中提取,学考信息平台不允许考生修改,如普通高中在校生在学籍系统的这五项信息有误,应及时与学校学籍管理员联系,可先退出报名系统,待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查明原因、更正学籍信息,报名点系统管理员通过学考信息平台重新提取学生学籍信息后,学生方可重新登录学考信息平台进行网上报名。
5.考生姓名中生僻字如何处理?
普通高中在校生登录学考信息平台后,如从学籍系统中提取、显示的姓名有“?”字符,说明学籍系统中考生的姓名不完整,可能是因为考生姓名中有生僻字,计算机输入法自带的字库不支持生僻字,故而不能显示出来。由于学考信息平台是从学籍系统中调取的姓名信息,且报名模块中不允许考生修改姓名信息,如考生网上报名时遇到上述情形,请通过计算机输入法核实是否为生僻字,如果不是,应通过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中更正姓名信息,如果确实是生僻字,考生仍可在学考信息平台中正常报名,但应报告报名点管理员,填写《2019年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生僻字登记表》(见附件2),由报名点统一报送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汇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集中处理。
6.网上缴费后能否退费?
考生在学考信息平台网上缴费成功且现场签字确认后,所有报考费用均直接进入国库专户。根据有关规定,纳入专户的资金原则上不能退费。因此,请考生在网上缴费前认真核对报考科目和考试类型,确认考试科目、考试类型、单科费用和缴费总额准确无误后再点击“立即付款”按钮。
7.现场签字确认前能否修改报考科目?
考生网上填报信息完成后,确因特殊情况导致报考科目错误的,可在现场确认时向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同意后可现场修改报考科目。特别提醒,考生报考科目的门数和考试类型不得修改。
8.现场确认时考生身份证丢失或消磁怎么办?
现场确认时,如遇身份证丢失或因身份证消磁导致读取失败的情况,考生应前往公安机关补办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持补办的身份证到报名点补办现场确认手续。
十一、报名期间各地咨询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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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缴存主体)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公积金的权属)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管理运作模式)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相关单位要求)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税务、统计、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公积金管委会制度)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九条(公积金管委会职责)公积金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公积金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七)审议公积金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八)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代管。
公积金中心是本市法定机构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机构要求,依公积金中心章程运作。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职责)公积金中心承办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九)拟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拟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十一)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业务;
(十二)查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十三)承办本市人民政府及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第(九)项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公积金中心提交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前款第(十)项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市的住房价格、职工购买能力、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状况及国家有关规定等拟定,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市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管理部作为分支机构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管理要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采用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等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明确、具体、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构建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信息化的内控体系,强化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服务质量管理,创新服务模式,建立规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制度和标准化服务机制。
第十四条(受委托银行开展业务要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银行开展归集、提取等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受委托银行开展归集、提取等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义务及责任。
受委托银行应当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受委托银行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承办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考核后不合格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受委托银行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移交住房公积金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五条(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第十七条(工资要求和组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月缴存额)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
第二十条(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调整)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并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一条(缴存基本要求)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指定专办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单位应当在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免缴、减缴、缓缴住房公积金情形)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
因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交的申请予以核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代扣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按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毕或者明确补缴责任主体。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公积金中心应当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由职工本人保管,并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列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利息及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的部分,在职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结算、执行年度范畴)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四章编辑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的;
(七)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八)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九)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中的自住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提取的其他要求)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专户,由公积金中心代管。
第三十条(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十一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条件)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首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职工及其配偶均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规定中的期限、第(二)项规定中的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拟定,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外,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利息补贴和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和基础设施等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需要,支持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公积金中心应当制订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利息补贴和建设保障住房)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销户提取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标准由公积金中心制订后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或者配售,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制订并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专项贷款的发放)公积金中心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后,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向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公积金中心按照略高于本市相同经费性质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定机构费用标准编制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全年预算支出总额,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公积金中心报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公积金中心根据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结果组织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财政监督)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公积金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公积金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七条(审计及人民银行监督)公积金中心及其管理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人民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社会监督) 公积金中心应当向市财政部门和公积金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并将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向社会公布。
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应当包括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结果的财务报告和管理情况 。
第三十九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一)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当对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并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条(职工的权利二)职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情况、单位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对单位的监督检查)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对单位违法情形的查处)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对单位欠缴、少缴或者未缴住房公积金等违法情况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单位违规情形的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纳入重点督查范畴)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积金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查处后,公积金中心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或者系统,并将其作为重点督查对象。
经公积金中心查处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可以纳入我市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违规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住房保障政策中公积金缴存因素的考量)住房保障资源配置应当考虑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限等因素。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已按照《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2〕128号)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在本办法施行后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八条(驻深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九条(实施细则的制定) 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具体规定,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实施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自《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深府〔20xx〕107号)实施之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止,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为其职工缴存此期间应当由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不缴存此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一条(实施)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凭深圳居住证能领1500元补贴领取补贴条件
持有居住证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子女在深就学政策,可向区教育局申请公立小学学位,子女享受深圳居民同等待遇的9年免费义务教育。
此外,政策还推出了一项在园幼儿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只要办理了居住证、有社保,孩子在深圳幼儿园就可以享受政府的这笔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领取补贴流程
1、进入深圳市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选择在园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家长登陆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会计、出纳、和审计人员组成。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财务经理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组织领导财务部门的工作,分配和监督其他人员的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奖惩指标;(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已有的财务核算体系,生产管理控制流程,成本归集分配制度;(六)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财务经理负责审核,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经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的各项经济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制度
一、职务第一条在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资金调配、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推行现代化管理方式,进行企业经济核算和分析工作,并反映其成效。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财经纪律以及财务会计制度。认真贯彻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保证国家、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综合计划编制公司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和成本计划,并加强管理,促进各项经济指标实现。确保按期组织税利上缴,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组织制订储备、生产、成品资金定额,严格费用开支,加强成本管理,搞好经济活动分析,搜集、整理、积累历年各项原始资料,指导车间经济核算工作,促进工厂经济效益逐年提高。
第五条负责企业资金管理,监督其增减变动,负责盘盈、盘亏、报废清理、货款结算、催收和处理等工作。做到情况清楚,手续完备,数据准确,处理及时。
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搜集整理价格资料,负责制订公司厂内内劳务、产成品、半成品、物资等的计划价格,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车间对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正确计价和销售。
第七条负责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搜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第八条负责对全公司重要经济合同的审查会签。并监督经济合同的执行,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九条负责组织起草财务方面的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
第十条根据公司方针目标展开要求,负责本部门方针目标的展开、检查、诊断和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负责完成公司领导临时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职权第一条对公司厂内各项资金和费用的使用有检查、监督权。有权根据厂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的变化,对资金、费用的使用提出调整方案。
第二条对违反国家政策、财经制度、财经纪律的收、支款项有权劝阻、制止。
第三条对公司集中审编的有关财经方面的规定和管理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条有权对各仓库和工程、生产作业项目的节约和浪费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奖惩意见。
第五条有权组织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并向各部门索取有关资料和报表。
第六条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年、季、月度财务成本计划所需的各种有关资料。
三、职责第一条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令政策、制度不严或处理财会业务不当,造成违章、罚款、浪费等现象负责。
第二条对公司的有关成本、利润、资金等方面的经济效益指标因措施不力完不成计划负责。
第三条对由于资金计划不周、管理不善、监督不严、影响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对不及时清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往来账款、在途资金等账户造成损失负责。
第五条对国家规定的财务档案资料整理归档不及时,管理不严、出现损坏、遗失等现象负责。
第六条对成本资金、价格控制管理不严,经济活动分析不及时,影响公司经济效益指标完成负责。
第七条根据公司方针目标展开要求,未能及时对本部门方针目标展开、检查、诊断、落实负责。
附则二、出纳作业处理准则
第一条本处理准则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入与支出等作业。
第二条为便于零星支付起见,可设备用金,采用定额制,其额度由总经理核定,其备用金由出纳经管。
第三条出纳办理现金、票据的支付,登记及移转等业务,要严格遵守公司的付款审批程序。
第四条除提取备用金外,所有支出凭证应由会计严格审核其内容与金额是否与实际相符,领款人的印鉴是否相符,如有疑问应先查询后出纳方能支付。
第五条凡一次支付未超过1,000元者径由公司备用金支付外,其余一律以支票等银行转账支付。
第六条出纳人员对各项货款及费用的支付,应将本支票或现金交付受款人或厂商,本公司人员不得代领,如因特殊原因必需由本公司人员代领者,需经财务经理核准。
第七条公司一切支付,应以处理合法、合规的发票或凭证为依据,任何要求先行支付后补手续者均应予拒绝。
第八条支付款项应在传票上签署领款人印鉴,付讫后加盖付讫章及经手人戳记。第九条本公司支付款项的付款程序,悉依照下列步骤办理。
(一)原始凭证的审核:1.国内采购、工程发包款:应根据统一发票、普通凭证,以及收到货物、设备的验收单并附请购单经有关部门经理签章证明及核准,公司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后,送交财务部门开具支票或汇票。
2.预付、暂付款项:应根据合同或相关协议文件,由经办人员填具借款单,注明合同文件字号,呈报核准后送交财务部门开具支款。
3.一般费用:应根据发票、收据或内部凭证,由经办人员填具付款凭证,经有关部门主管签章证明及公司核准,送交财务部门开具付款。
(二)会计凭证的核准:1.会计应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的各项经济内容,对不能确定的事项报财务经理审核。
2.会计审核传票时,应先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税收法律及公司规定的手续。
3.传票经财务经理,及总经理核准后,送交会计转出纳办理支付工作。
第十条有关货物运费及外汇结售汇款、发样,及各项费用等支出款,应填具"借款单"或"支款凭证",附发票、许可证影印件,送交会计部门以"预付"或"暂付"方式制票转出纳办理支付。前述款项可由经办人员直接向出纳签收,但必须于支付后7日内向会计办理冲转手续。
第十一条本公司各项支出的付款日期如下:(一)国内采购货品的付款,每月25日集中付款一次(星期日及例假日顺延),但以原始凭证经核准后于付款日前5日送达财务部门者为限。
(二)一般费用的付款:经常发生的费用,仍以前项期限办理,内部员工费用,每天支付的,以原始凭证齐全并经核准者为限。
(三)薪金工资的付款:1.工资:全体员工工资均于每月15日前转账支付。
2.过节费和补贴:过节费在节日前一周内,补贴在月底支付。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支付者,得由经办部门另行签呈财务经理转呈总经理批准后,再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出纳支付款项若有扣缴事钍保劭钕钣诖卧?0日前填具有关机构规定的报缴书向公库缴纳,并以影本一份并附于传票后,凡有扣缴税款及免扣缴应申报事项者,出纳应于次年元月底前填具有关机构规定的凭单向稽征机关申报,并将正、副本交各纳税义务人。
第十三条薪金工资的支付,应由行政部根据考勤表会同财务部编制"工资表",于付款期限前一周内送交出纳。
第十四条业务部门于收到货款后,应将其中所收货款如数解缴出纳,出纳应将解缴凭证送交会计,并据以编制传票。销售部门收到汇款通知时,也要及时送交出纳,以便及早落实回款来源。
第十五条为便于办理薪资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起见,公司员工应于每年度开始一个月内,及新进人员报到时,填报"薪资所得受领人申报表",由出纳收执,作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依据,出纳应就每一员工给付薪工资及扣缴情况填载于"各类收入所得扣缴资料登记表"上,作为日后扣缴申报之用。
第十六条凡依法应扣缴的所得税款及依法应贴用印花税票,若因主办人员的疏忽发生漏扣、漏报、漏贴或短扣、短报、短贴等情事以致遭受处罚者,以及劳工保险费的滞缴事项,其滞纳金及罚金应由经办人员及其直属部门负责人赔偿。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行政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第四章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支票由出纳员或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请购审批单",经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借款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支票借款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清算,超期的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借款单"转应收个人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由支票领用人办理现金借款手续,并按现金借款管理规定执行。
凡一周内支出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支出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二十三条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经理会同总经理联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经总经理授权可委托其他负责人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五章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二)个人劳务报酬;(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固定资产、原料辅料、车辆保管维修、代办运输费用、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财务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借款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并按借款审批程序第二条执行。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四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行政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财务经理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经理、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帐目,逐笔记载现金、银行款项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财务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第四十一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财务经理批准。
第七章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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