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07 13:48:37
据媒体报道建设部近日下发的文件已经明确提出,90平方米是指建筑面积,而70%的比例要求是针对各城市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但由于之前关于90平方米和70的争论和解释,出现多个版本和反复,人们多数对此信息来源及准确性仍表示质疑。不管怎么说,人们还是期盼这个问题能尽快澄清和明确,否则会对新政的实施执行以及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作带来很大的影响。我有些不明白,解释这个政策为什么比制定这个政策还难?新政出台已经快一个半月了,到现在还停留在解释概念的阶段。不过,现在总算有了一些眉目。
其实,我是赞成90平米为建筑面积、70比例按城市住宅总量控制。因为,如果坚持按套型建筑面积容易引起人们的概念混乱,而套型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之间虽有不同,但差别并不大。不过,我从媒体报道中却看不到细则有明确90平方米是指建筑面积的字眼,反而觉得细则依然在坚持采用套型建筑面积的概念,只是将其明确定义为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其实这两者是有一些差别的,只是差别不大而已,或者说套型建筑面积近似或约等于建筑面积。可能是大家已经厌倦于对这两个概念的纠缠,干脆将两者等同起来算了。70%的比例按年度城市总量控制,虽然操作难度会更大,但比较合理和切实可行。因为,如果70的比例落实到项目,同时又对中小户型住宅进行限价的话,就会出现一盘两制的状况,难以操作和执行。而如果按总量控制,则可以因地制宜,有些项目100建大户型,有些则可以100建小户型,有些则按地段限定户型比例。而且,可以对整个是中小户型的楼盘才要求限地价和房价,定向供应给首次置业的消费者,如果供不应求就采取公开摇珠抽签的方式配售;而大户型和混合户型则仍按市场价格和运作方式发售。虽然住宅结构比例的调整是十分必要的,但我对新政能否顺利落实和实施依然保持怀疑态度。因为,广州目前住宅供应市场是大中户型居多占70以上,而中小户型却不到30。而且,70中小户型住房比例是应当包括经济实用房和廉租房的,现在广州这两个方面还没有怎么发展,中小户型70的比例一下子都压在市场供应的商品住宅上,由倒三七的比例调整为正三七,180度的转变,可能使地方政府、开发商和市场都难以适应,甚至可能会因为欲速则不达,而导致调整住房结构的新政胎死腹中。这是我最不希望看到的、也是最担心的结果。因此,我建议调整住房结构的新政最好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办法,向广州这样的城市,比较适宜第一步由倒三七调整到倒四六,第二步由倒四六调整为五五,第三步由五五调整为正四六,第四步由正四六调整为正七三,半年或一个季度调整一次,这样1-2年就能调整到位,政府、开发商和市场也有一个缓冲和适应的过程。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量化地方责任针对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市场引导和调控,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这一《意见》,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制定并实施建设规划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首先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各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建设规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实。其次要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税收、信贷和土地的政策调节更具可操作性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此外,为了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必须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并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要落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2006年年底前,各地都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
承 包 人:________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在《“安顺市普定县双龙苑商住楼工程”建筑施工工程合同》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和理解本补充协议条款的情况下,签定本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
2.工程地址:________
3.建筑面积:________
4.结构类型:底层为框架结构、地上6+1层为砖混结构。
5.设计单位:________
6.监理单位: ________
二.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1. 外墙面砖改为外墙漆
2. 客厅推拉门取消
3. 本工程为满七层,结构找坡
4. 楼梯踏步为水泥砂浆面清光
5. 外墙40 X 40 深灰色栅格取消
6. 厨房与阳台之间门带窗(MC-2324)取消,阳台改为封闭式厨房。
7. 其余均按原图施工
三.合同工期(本协议中所列日期均为日历天数记)
1.开、竣工日期
1.1开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总工期____天(含法定节假日)以《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所载日期为准。
四.付款方式
本工程按建筑面积一次性包干,____元/平方米;在施工过程中,如按甲方要求另增加工程量的,按双方协商价计算;本工程为垫款主体二层,二层预制板安装完毕,甲方按合同总价的30%支付给乙方,主体五层预制板安装完毕,甲方按合同总价的15%支付给乙方,主体七层完工,甲方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给乙方,内、外装修完工甲方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给乙方,其余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给乙方的12%,滞留3%作保质、保修金,等到保质、保修期到后一次性付清。
五.合同生效与终止、争议处理
1. 除正常质量保修外,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 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3. 本补充协议系《安顺市普定县双龙苑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的非实质性补充,若二者不一致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4.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交成都市仲裁委员会。
5.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5日内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定合同代表: 签定合同代表: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51号)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发放的、由财政给予利息补贴、财政和学校支付经办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的无担保(信用)商业贷款。其实施主体是经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及申请贷款并获准的省内普通高校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筹资,学校负责”的帮困、助学、育人方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政策引导、激励主体、以人为本、明礼诚信、方便贷款、防范风险、银校合作、持续推进”的原则开展,充分发挥其帮困助学育人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教育厅、财政厅、公安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银监会****监管局、保监会****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教育厅。
第五条省级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省教育厅具体负责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所属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为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组织部署并督促全省高校落实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审查并确认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高校的资质;与经办银行省分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指导高校同经办银行签订银校全面合作协议;合理制定并下达各高校助学贷款计划额度;建立省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研究并完善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
(二)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由财政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平衡各级财政性资金,激励经办银行主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积极指导和鼓励高校将新增金融业务优先考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促进银校全面合作实现互惠多赢。
(三)公安部门负责配合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四)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协调督导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指导协调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衔接;负责汇总全省国家助学贷款数据,完善助学贷款监测制度,及时分析反映助学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进一步完善征信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征信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诚信意识,为助学贷款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五)银监会****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进行资格审查和情况跟踪管理;对经办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规范国家助学贷款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六)保监会****监管局负责对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的监管工作。拟定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监管规章制度;审核保险公司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业务的资格;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规范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市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六条区域内有高校的各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
第七条各高等学校设立由书记或校长任组长,主管学生、财务、后勤等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的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对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助学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按照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足额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经银监会****监管局批准的各商业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均可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凡是与高校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的经办银行,必须切实履行协议和贷款合同的约定,简化审批手续,及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保监会****监管局批准的保险机构均可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业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均可按照自愿自主的原则向保险机构投保“助学贷款信用险”。各保险机构要积极探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防范机制。
第三章实施管理
第十条由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授权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省级经办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可依照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办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也可在省级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由高等学校和商业银行自愿协商确定。高校的基本帐户所在银行应主动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第十二条我省新一轮国家助学贷款合作期限暂定4年(即自本文下达之日起至2010年8月底),按照现行风险补偿率及贴息政策,新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风险补偿率上限为15%。高校和商业银行可本着自愿原则双向选择,自主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合作期满后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和业务开展情况另行商定有关合作事宜。
第十三条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将优质金融资源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倾斜,同等条件下各高校应将新增金融业务优先转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高等教育方面的金融资源尽量向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倾斜。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应负责落实高校助学贷款基层经办机构,并与高等学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该协议不得违背《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条款。
第十六条任何对《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条款的修改,均须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签订书面修改书。修改书作为合作协议的内容组成部分,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与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据法定程序,因教育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校合并、新建、撤销等原因,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及时向经办银行发出书面通知,对合作协议中的贷款额度、学校数量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七条如国家颁布新政策,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经办银行,按照国家新规定对原合作协议进行修订。
第四章申请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八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借款学生”)。
第十九条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在校期间所能获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五章贷款额度
第二十条各高校每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具体额度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借款学生需求情况和还款履约情况等分别确定下达,原则上按照在校生人数20%的比例、每人每学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
第二十一条除艺术类等特殊专业外,借款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每学年的具体贷款金额一般不低于每生每学年的学费标准,由学校在本校的贷款总额度中,根据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
第六章贷款期限、利率、财政贴息和营业税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经办银行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指导下适当降低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第二十三条对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经办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要单设台账,单设科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从借款学生毕业之日起,视借款学生毕业后就业情况,在2年内开始还款,最长不超过6年。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统一安排专项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全额自负利息。
第二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核拨、支付等管理,依照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贷款风险补偿
第二十七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由财政和高校按照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风险补偿金上限为15%,具体比例通过招投标或经办银行与高等学校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原则上高校承担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50%(若条件成熟,在全省高校应支付的总补偿金不变的前提下,部分高校补偿金实际支付额度可与借款学生的履约情况挂钩,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考评后确定)。另外50%的风险补偿金由各级财政承担:由省级财政拨款高校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由州(市)级财政拨款高校的普通全日制学生由州(市)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预算、核拨、支付等管理,依照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鼓励经办银行在自愿自主的前提下,与经批准的保险机构合作,投保“助学贷款信用险”。经办银行投保的费用,可用风险补偿金支付。具体事宜由经办银行与保险机构共同协商以合同形式约定。省有关部门应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协调、支持和指导。
第八章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三十一条各高校在规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总额度内,组织本校借款学生申请贷款,并负责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初审。借款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高校的助学贷款工作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十二条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真实、准确地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证明);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学校在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后,集中向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与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机构有合作业务的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应与信用保险机构根据其业务合同约定,对助学贷款申请进行审核、投保、发放工作。具体贷款发放审查手续、信用保险理赔、逾期追偿等事项,依信用保险机构与贷款发放银行的业务合同执行。
第三十五条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按照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计划,满足高校借款学生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程序。对经审批同意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应及时与借款学生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办理有关借贷手续,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可直接划入借款学生就读高校指定的账户,生活费由经办银行和借款学生约定发放方式。
第三十六条经办银行贷款发放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借款学生获贷的详细信息报送高校有关管理部门,并与高校保持密切沟通和联系。
第九章贷款变更和归还
第三十七条借款学生的贷款合同签订后,贷款原则上按照合同规定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途增加贷款额度或中止贷款的,借款学生可通过所在高校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与借款学生变更贷款合同的约定。
第三十八条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由所在高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银行办理贷款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完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贷款银行可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或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各高校应及时将借款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等信息书面通知经办银行。
第四十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后,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在税前予以核销。
第四十一条贷款还本付息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款。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结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合理调整还款计划。
第四十三条经办银行可根据借款学生具体情况办理贷款展期手续。直读研究生、专升本学生、攻读第二学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及时向学校和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助学贷款展期手续;原就读学校应继续为其贷款展期办理财政贴息。
第四十四条对没有按照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可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十章贷款风险防范
第四十五条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高校要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在就业报到的有关材料中体现相关信息。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的,高校不得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四十六条高校要协同经办银行、信用保险机构开展诚信教育、信贷风险管理、逾期催收和违约通报工作。
第四十七条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款监测系统。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款程序和方式的宣传,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除不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外,至少每年2次将截至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拖欠贷款的借款学生信息及时提供给信用保险机构、所属高等学校和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四十八条各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每年将截至12月31日的借款学生就业去向、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经办银行和信用保险机构。
第四十九条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建立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进一步完善对贷款学生的系统管理,对贷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等情况及时进行记录和更新,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违约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和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网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应将借款学生借贷情况及时载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为金融机构提供查询。
第五十一条公安部门应积极做好为高等学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并配合银行开展对违约学生身份核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银行、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在录用工作人员、开展金融业务、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按规定查验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的有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在借款未偿清前,借款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
第五十四条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者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
第十一章奖励和惩处
第五十五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督查督办机制。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专项检查评估。把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机构建设、贷款审批和发放覆盖率、满足率、贷款学生违约率以及毕业生就业率等指标作为考核高校办学水平和领导业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奖励制度。
(一)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奖励工作。对金融机构和高校中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省级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积极、领导不重视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根据实际情况,对毕业后自愿到边疆民族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由省、州、市财政直接向银行代偿其贷款本息。
(三)对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采取以下措施:
1.依法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
2.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业务;
3.在媒体上公布其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八条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管理办法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一)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发挥充分。制定印发了《关于成立县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依法防控病毒感染肺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实施方案》、年度普法依法治理要点,转发了《市法治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报告》,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布。6月16日召开了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依法治县工作要点、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县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了全县第二批县级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牵头组织开展了全县法治建设暨“七五”普法工作检查验收。向依法治市办上报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回头看”情况汇报、依法治国办对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查反馈问题县整改报告和法治建设调研报告。邀请省委党校教授以民法典为内容对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专题辅导讲座。联合县融媒体中心制作了《疫情防控攻坚、方言神曲》微视频,得到上级部门认可,被省委依法治省办采用并报送至中央依法治国办。
(二)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3次。协助县编办对拟赋予乡镇和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和县档案馆、社保中心等21个涉改参公事业单位重新认定进行法制审核。对县机要和保密局、档案局、交警大队、派出所、消防救援大队等16个部门和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制定下发《县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对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公布第一批13个单位46项、第二批10个单位38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裁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行政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各部门对照省上公布的行政裁决清单,及时梳理行政裁决事项。完善政府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审核机制,审核《关于全面加强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7份、通告6份、协议3份。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水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拟定的《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城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等11份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组织各部门全面清理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明确评查范围、标准、方式、步骤及时限要求,对案卷评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疫情期间,《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有关事项进行了要求,并将联系电话、邮寄地址进行了公布。开展行政复议调研,下发《关于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截止目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份。对各部门、单位2019年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了统计,并督促在行政执法公示系统公布2019年度数据及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制定《县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县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等4个办法,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行制度规范,召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学习推进会议,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进一步安排部署。公告,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投诉受理范围、不予受理情形,并对全县投诉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进行了公布,全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6月12日圆满完成省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单项示范创建项目评审。
(三)“七五”普法扎实开展。以“法律八进”为主渠道,广泛开展各类普法学习宣传活动。印发了《关于在肺炎疫情防控中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县“七五”普法攻坚年活动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开展普法赶集活动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开展普法星期五活动的通知》,开展了覆盖8个乡镇、65个部门单位的全县法治建设暨“七五”普法工作检查验收工作,拍摄“七五”普法专题片一部。6月16日成功迎接了全市“七五”普法终期检查验收。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发挥“司法”公众平台作用等形式,充分利用“学雷锋志愿服务月”“国家安全教育日”“进村入户走访帮扶”“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等活动,广泛开展了宪法、疫情防控、宗教事务条例以及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参加了6月5日全县举行的环保集中宣传活动,印发《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单行本5000册。至目前,共组织法治宣传教育活动30余次,设立法律咨询点70多个,现场接受群众法律咨询100多人(次),印发疫情防控宣传资料20000余份,其他各类宣传资料7000余份,在“司法”微信公众平台各类信息、资讯240余篇,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在育才中学新建法治文化走廊1处,设立了法治文化奇石9块、法治宣传牌和法治展板23块。
(四)人民调解工作有序开展。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紧盯“四个突出”,积极化解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农业农村、复工复产等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中存在的矛盾纠纷。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开展法治扶贫专项行动,深入贫困村、贫困户摸排矛盾纠纷。按照“普法+调解”的模式,积极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截止目前,共受理矛盾纠纷562件,成功调处544件,调解成功率96.8%。
(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基层社会治理“三中心一网格”建设实施意见》,制定下发了《县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整合资源,升级改造建成了集公共法律服务、乡镇便民服务事项为一体的综合性、一站式公共法律便民服务中心,实现让群众只进“一扇门”、办理“所有事”的目标。持续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下大力气解决了清泉、陈户、大马营司法所的办公用房问题,为司法所改善了办公环境,统一了标识和内部设置,司法所规范化标准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积极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截止目前,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8件,挽回经济损失130余万元,接待来访来电法律咨询310人次,提供法律意见210余条。
(六)特殊人群管控得力。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监管中心职能,及时督促各司法所落实“双八任务”,提升了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矫治和帮扶成效。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电子监管,实现了在册列管90名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1名社区矫正对象“手机+腕带定位”,1名精神病患者社区矫正对象未进行电子监管。利用“法律八进”等载体,大力开展《社区矫正法》宣传工作,发放《社区矫正法》宣传彩页1000份。积极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学习《社区矫正法》10场次,实现了社区矫正对象学习全覆盖。今年以来,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8名,解除社区矫正对象35人,撤销缓刑1人。严格落实“七回访”制度,多方面多渠道了解刑满释放人员动向,实现了疫情防控期间刑满释放人员摸排全覆盖,真正做到了情况明、底数清。2020年以来,共接收刑满释放人员74人。
(七)基层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监管得力。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律师依法依规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格落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五项制度》。积极开展疫情防控期间法律服务活动,组织企业律师服务团为民营企业开展了一次免费全面法治体检,举办法治讲座1场/次,提供复工复产提供法律意见建议18条,为企业职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61人/次,办理案件2件。深入县矿山企业、工业企业、农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普查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农民工劳动合同普查和体检档案,并帮助用工企业修改、完善劳动合同10余份。深入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落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全县117个村实现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建立了126个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推送消息200余条。2020年以来,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办理案件585件,解答法律咨询860人次。
(八)公证社会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公证社会服务能力,及时公布《关于县公证处暂时停止现场业务办理的通告》,引导群众通过电话、微信、QQ等“不见面”方式咨询、预约公证业务,确定专人负责解答咨询,及时开通公证云在线申办系统,让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申请办理公证。开通公证快速办理绿色通道,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事项以及医务人员、防疫人员、军人、武警官兵、企业等的紧急需求,为其优先办理。助力脱贫攻坚,办理精准扶贫合同公证,为小微企业及时申请精准扶贫贷款提供便利。强力推进赋强公证办理,与人民法院、各商业银行多次召开联席会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减轻法院受案压力。为破解银行催收难题,为农业银行甘州支行和民乐县支行办理了送达公证。截止目前,已办理公证案件423件,办理公证事项涉及金额1.2亿元,解答法律咨询1500人次,为经济困难群众减免办理公证33件,电话预约服务284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公共法律服务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二是法治政府建设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四是法律服务规范化服务水平不高。
在消费、生产、交换、分配构成的社会生产全过程中,消费既是起点,又是终点,既是生产发展的原因和动力,又是生产发展的结果和体现。消费分时期、分层。处于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地位的人,消费观念、消费内容、消费质量、消费水平均不相同。18世纪前后,中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90%左右。农民的生活消费代表了全社会普通生活消费的主流。而不同阶层的农民,生活消费方式与质量又均不同。为简明、集约考察总体上的情况,我们选择以自耕农为主体的“小农”作为待“解剖”的“麻雀”(以下农家生计收入亦同)。
这是由于,清初自耕农经济有较大规模的发展,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力量之一。清中后期,因移民垦荒、边疆开发以及由传统“诸子平分”继承法而引起大土地所有的不断细分,新的自耕农经济仍然不断生长。尽管自耕农经济十分脆弱,在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中属于常变量,随着人口增多或遇天灾人祸,有被地主吞噬而沦为佃农或流民的趋势;尽管清代“农民”的构成呈现出阶段性的变化,某一地区某一时期某一阶段自耕农经济为主或被地主——佃农经济、被大地主经济为主所取代,但较多地区较长时段自耕农经济发挥主要作用仍是不争的事实。特别如姜涛所说,地主与农民之间,尤其是那些处于边缘的中小地主与富裕农民之间,已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些力农起家的富裕农民有可能很快上升为地主,若干地主仅因分家析产便可降为普通农户。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进一步分离,还使得不少地方出现了地主与佃户分掌“田底”与“田面”的现象,地主对土地的任意支配权也受到了抑制。[1]方行提出佃农中农化的命题[2];胡成提出由于农业雇工工价上涨导致地主经营式农场衰败的命题[3];章有义列举佃仆大都拥有自己独立经济的示例[4];张研征引中小地主艰难度日的佐证[5]等,均可见“农民”构成两端阶层的生活向以自耕农为主体的“小农”靠拢的现象。
生活消费,包括延续家庭成员生命的“生存消费”,以及提高家庭成员德性、智力和满足家庭成员精神生活的“文化消费”两部分。其中,“生存消费”属于基础层次,消费需求弹性小,只有保证这一层次的消费,消费需求才会向上一层次的“文化消费”延伸和发展。
清代农民“生存消费”的首位,是食物。那么,清代农民食物的第一个问题是“肉食,还是素食”呢?
二千多年前,中国传统社会便分为“肉食者”与“素食者”两个对立集团。明清以农民为主体的绝大多数人仍然以粮食为主要食物,很少吃肉或根本不吃肉。很多县志记载“贫家终年不见肉”,有人终生不知肉味。一般农家只喜丧、祭祀、饷宾、年节[6]、农事大忙之日方略动荤腥,“七八口之家割肉不过一二斤,和以杂菜面粉淆乱一炊”;“度岁乃割片肉为水饺”,“平日则滚汤粗粝而已”[7]。方行估计明清江南农民全年大约有20个吃荤日,其余345日吃素。当然,他又说,这345日也不是绝对食素,有的地区“间用鱼”。明代松江西乡农民即已“吃鱼干白米饭种田”[8]。
农家不食或少食肉,并不妨碍他们从经营角度出发供给雇工肉食,因为他们谙熟“善使长工恶使牛”的道理。“以雇工而言,口惠无实即离心生……做工之人要三好:银色好、吃口好、相与好;做家之人要三早,起身早、煮饭早、洗脚早,三号以结其心,三早以出其力,无有不济”,因而他们自家“非祭祀不割牲,非客至不设肉”,以蔬食为主,却设法给雇工食肉,以免“灶边荒了田地”[9]。据张履祥《补农书》记载,明中期供应雇工饮食的旧规是夏秋1日荤2日素;春冬1日荤3日素。清前期雇工“非酒食不能劝,比百年以前,大不同矣”,为夏秋1日荤1日素,重活累活连日荤;春冬1日荤2日素,重活累活多加荤。也就是说,清前期夏秋农忙季节,雇工每月吃荤日从明中期的10天增为15天,体力劳动繁重时“连日荤”;春冬农闲季节,每月吃荤日从明中期的七八天增为10天,体力劳动繁重时“多加荤”。据陶煦《租核》记载,到清末,农业雇工夏秋日总20日荤、春冬总10日荤。农忙的夏秋两季,每月吃荤日数又增加了5天。明末以前,荤日“鲞肉每斤食八人,猪肠每斤食五人,鱼亦五人”,数量与质量均无变动,只是从吃荤日数的增加上,体现供应数量的增加。清中期以后,荤菜鲞肉、猪肠之类改为猪肉,数量亦有增加——“荤不用猪肠而用肉”,忙工1人“食肉半斤”,雇工4人“食肉一斤”,“余曰亦不纯素,间用鱼”。[10]
方行以为,雇工食物供给一般以农民生活水平为准,“水涨船高”,明末至清末雇工食物供给的改善,应该反映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11]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农民有饮烧酒的习惯。如山西孝义县“民用俭约”,“所食粗粝,不堪下咽”,“独不能戒酒”[12]。方苞认为,10人之中至少有4人饮酒,“一人其量以中人为率,一日之饮必耗二日所食之谷”[13]。酒与肉往往相联。清中后期有不少如下记载:“村人趁墟食货交易,酒罂肉碗四顾狼籍”;“贫民无产,佣力耕作,索值日不百钱,酒食必责丰备,狂饮大嚼”;“值令节乃丰豆馔,下逮佣作酒肉恣饭啖无吝焉。惟独嗜酒,虽穷乡僻壤,皆家有藏酒,以备不时之需”;“民喜口腹甚之。家无担石之储,一聚饮间罗列珍膳,若素封之家,虽称贷不惜也”;“饮食无贫富,多好饮酒,款客肴馔,务丰一席,所费动至五六千三四千不等”,“不必岁时伏腊,即偶尔小聚,亦必尽醉,呼拳拇战,声达街衢,以兹三里之城,酒馆林立”[14]。这些或可作为方行结论的佐证。
尽管如此,在欧洲人眼中,中国属于“肉食者”的人,吃肉也很少。无论“多么有钱,地位有多高”,消费的肉食“为数甚微”,“好像只是为了增加食欲才夹几块猪肉、鸡肉或别的肉吃”。“肉切成能一口吞下的小块,有时甚至剁成馅,作为‘菜’的配料使用”。欧洲人看来,不管中国烹调事实上多么讲究,肉还是少得叫人吃惊。欧洲畜牧业不仅提供大量畜力,而且还提供相当数量的肉食和乳品。中世纪后期德国每人每年肉食达100公斤以上,柏林每人每天的肉食量为3磅;意大利佛罗伦萨城9000居民一年吃掉了4000头牛、60000头绵羊、20000头山羊、30000只猪。[15]
素食,固然与中国发达的农耕环境及传统饮食习惯有关,但布罗代尔以为,食物是一个人社会地位的标志,也是他周围文明或文化的标志。每当人口增长超过一定水平,人们就势必更多地依赖植物。总体上吃粮食或吃肉,取决于人口的多少。道理十分简单:如果按单位面积计算,农业提供的热量远远胜过畜牧业。撇开事物质量的好坏不谈,农业养活的人数要比畜养牲畜多10至20倍。如孟德斯鸠所说:“别处用以养育牲畜的土地,在这里直接为人的生存服务”。一位18世纪在北京工作的传教士明确指出:人口过多,迫使中国人不养牛羊,因为供牛羊生活的土地必须用来养活人”,“法国与中国的养牛数量至少为十比一”,于是“田里缺少肥料,饭桌上缺少肉,打仗缺少马”,“为收获同等数量的粮食需要付出更多的劳动,使用更多的人”[16]。
第二个问题是,“素食,食什么”?
明清江南农民主要食用稻米。布罗代尔引用来华传教士的记述:“中国人每天吃的都是一盘不加盐的米饭,这就是一日三餐的面包”;四五碗饭,“左手端碗送到嘴边,右手拿双筷急匆匆送进肚里,简直就像朝口袋里装一样,吃一口还先朝碗上吹一口气”;“米饭在中国总是用白水煮,中国人吃饭就像欧洲人吃面包一样,从不生厌”。米价的变动在中国能影响一切,士兵的饷银也以米价为升降指数。[17] 方行指出,明末清初江南虽有麦豆(统称“春花”)种植,但当时人口较少,口粮多为稻米。《补农书》中未见有以蚕豆、二麦为食,只见有以大麦饲猪喂鹅鸭的记载。清中期以后,江南地区多熟复种制度发展,农民食杂粮日多。如苏松地区“农民当春夏之交,藉此麦饭,以种大熟”,蚕豆“自湿至乾,皆可为粮”。夏初,农民“磨麦穗以为面,杂以蚕豆”而食,口粮中“麦当其三之一”。[18] 华北农民主要食用谷类杂粮。尤以小米、高粱和春麦为主食,杂以豆类、薯类食物和蔬菜。小麦和稻米只有过节或遇有婚丧嫁娶、招待亲朋好友时才可能食用。据徐浩所举华北各地民食列表如下[19]:
随着清中后期人口压力的增加、玉米蕃薯等作物的普及,南北方种植结构越来越趋向于向少数高产、粗粮作物集中。农民的主食结构也转向粗粮化、搭配式。“常日两顿,工作三顿,干饭只一顿,早晚两顿则汤粥间加饼馍,虽有力之家亦然”。其中干饭吃大米,其他两顿都是杂粮,山民则多吃包谷,“穷民连包煮食,或摘子炒食”,佐以苦荞、燕麦、洋芋等杂粮[20]。史志宏认为,这种一天吃两顿、干稀搭配、多吃粗粮杂粮的情况,是当时各地的普遍情形。能做到一天三顿细粮的,只是少数富人之家。[21]
主食之外还有副食。副食即油盐、酱醋、菜蔬一类佐餐之食。农民种植油菜、花生等榨油食用。油菜“亩收子二石,可榨油八十斤”;“花生菜蔬基本自种自给”。南方“园中菜果瓜蒲,惟其所植。每地一亩,十口之家,四时之蔬,不出户而皆给”。北方“春冬以菜蔬红薯白菜,夏秋以罗卜北瓜等物为菜羹,用以佐餐”;“佐味为豆腐小豆腐咸菜番椒。豆腐以黄豆为之,小豆腐以豆汁与各种蔬菜为之”。不少地方“春夏多食野菜,以葱韭豆腐鸡卵为甘旨,菘薯为珍味”。[22]
最后是,“食多少?支出多少?”
前文讨论亩产量时,已涉及到清代每人每天吃多少的问题:一般概念是平均每人每日食米1升,月食3斗,“人一岁食米三石六斗”[23]。《补农书》中所记农民口粮标准是,“凡人计腹而食,日米一升,能者倍之”。雇工口粮是每人每年“吃米五石五斗”,每日吃米1.52升。方行以江南农户多为核心家庭,由夫妇及子女组成,至少有1~2个成年劳动力属于所谓“能者倍之”之列,5口之家大小口牵算,平均仍可每人日食1升,全年食粮为3.6石,符合江南“大口小口,一月三斗”的民谚。
方行按此算了一笔账:
农户全年全家口粮约为米18石,常年米价银1两1石,则农户每年口粮支出是为银18两,副食约每年每人为银1.4两[24]。全家5口全年支出为银7两。主副食共计25两,合钱25 000文。
清后期,江南地区多熟复种制度发展,农家全年食米18石,因1/3改食大麦,余食米12石。时价米石银2.13两,银1两约钱1 600文。12石米,共约银25.5两,合钱40 896文。《安吴四种》载:“大麦较米不及半价,以充口食,一石可抵七斗。和稻米煮粥饭,计麦百斤,可得米七十斤”。按大麦7斗,充口食可抵米5斗计,农民口粮大米6石,折成大麦应为8.4石。《租核》说,春熟种豆,“亩可得钱七八百,麦亦如之”。假定此800文为大麦亩产7斗之价,则大麦8.4石,应约为钱9 600文。加上上述米值,全部口粮约共为钱50 496文,合银31.56两。副食中肉类全年按吃荤日20天计,人日用钱30文,全家全年共约用钱3 000文。吃素345日,较雇工日用钱20文折半计算,全家全年用钱共约17 250文。 油盐柴酱之类副食,消费弹性较小,按人岁约用钱3 000计,全家全年共约用钱15 000文。因稻柴费用另计,须在此扣除8 640文,共约为钱6 350文,饮酒费用纳入吃荤日饮食支出费用之内,不另计。以上副食各项,共约为钱26 600文,合银16.63两。主副食共计70 096文,合银43.81两。[25]
最后是,“食多少?支出多少?”
前文讨论亩产量时,已涉及到清代每人每天吃多少的问题:一般概念是平均每人每日食米1升,月食3斗,“人一岁食米三石六斗”[23]。《补农书》中所记农民口粮标准是,“凡人计腹而食,日米一升,能者倍之”。雇工口粮是每人每年“吃米五石五斗”,每日吃米1.52升。方行以江南农户多为核心家庭,由夫妇及子女组成,至少有1~2个成年劳动力属于所谓“能者倍之”之列,5口之家大小口牵算,平均仍可每人日食1升,全年食粮为3.6石,符合江南“大口小口,一月三斗”的民谚。
方行按此算了一笔账:
农户全年全家口粮约为米18石,常年米价银1两1石,则农户每年口粮支出是为银18两,副食约每年每人为银1.4两[24]。全家5口全年支出为银7两。主副食共计25两,合钱25 000文。
清后期,江南地区多熟复种制度发展,农家全年食米18石,因1/3改食大麦,余食米12石。时价米石银2.13两,银1两约钱1 600文。12石米,共约银25.5两,合钱40 896文。《安吴四种》载:“大麦较米不及半价,以充口食,一石可抵七斗。和稻米煮粥饭,计麦百斤,可得米七十斤”。按大麦7斗,充口食可抵米5斗计,农民口粮大米6石,折成大麦应为8.4石。《租核》说,春熟种豆,“亩可得钱七八百,麦亦如之”。假定此800文为大麦亩产7斗之价,则大麦8.4石,应约为钱9 600文。加上上述米值,全部口粮约共为钱50 496文,合银31.56两。副食中肉类全年按吃荤日20天计,人日用钱30文,全家全年共约用钱3 000文。吃素345日,较雇工日用钱20文折半计算,全家全年用钱共约17 250文。 油盐柴酱之类副食,消费弹性较小,按人岁约用钱3 000计,全家全年共约用钱15 000文。因稻柴费用另计,须在此扣除8 640文,共约为钱6 350文,饮酒费用纳入吃荤日饮食支出费用之内,不另计。以上副食各项,共约为钱26 600文,合银16.63两。主副食共计70 096文,合银43.81两。[25]
其他生存资料包括衣被、住房、燃料等。
衣被:据方行考查,南方农民衣被的年消费量,明末所谓“人生所需”,“岁不过布二匹”;清乾隆年间,“一人之身,岁得布五丈,即可无寒”。江南棉布1匹一般长2丈,5丈即为布2匹半。农家按男女大小口平均,包括衣服、被帐在内,每人每年用布2匹,全家5口,每年约用布10匹。明末清初,江南嘉湖一带,棉布可能还未完全普及,农民还要穿用一部分麻布衣,所谓“夏则衣苎,冬则木棉”,“湖州家家种苎为线,多者为布”,西乡女工“绩苎麻黄草以成布疋”。冬衣用布多,夏衣用布少。前述10匹,可按棉6麻4估算。布价取中,按每匹为银0.33两计,农户全年用布六匹,约为银2两。麻布每匹约为银0.26两,4匹约合银1两左右。农家全年衣用支出共约银3两,合钱3000文。
北方农民衣被的年消费量,据徐浩考查,支出不大。如直隶望都“居民率衣土布,自织自用,只取其蔽体御寒,不求华美。寻常衣服,棉改袷,袷改单,敝而后已,虽褴褛之衣,方作鞋履之用,不肯轻于一掷”;山西孝义“乡民则布絮缕缕,终岁不制衣者十室而九”;五台“农人夏一袷,冬一袄一裤,商贾隆冬走山谷,布袄之外,袭老羊皮马褂,士类一棉布袍,一棉马褂,无衣裘衣帛者”。[26] 农家平均岁用土布5匹左右,或自织,或买于集市。[27]
清后期,棉布日益普遍,衣着质量应较粗麻布为优。其时土布“每匹约市钱五百文”,全家全年用棉布10匹,是共约钱5 000文,合银3.13两。[28]
住房:江南普通民居盛行砖瓦平房,或带木板的阁楼。苏州一套普通民居一般为3间6架(檩),一明两暗,中间正房堂屋为明,两侧次间卧室为暗,面积共12.16方丈,合91.96平方米[29]。苏式住房可能因地方潮湿,比其他地区住房大(其他地区一般一步架为5~6尺,苏式一步架为8尺)。但有能力之家仍嫌狭窄,有5间甚至9间开间的。11间以上属富户另论。[30] 一般农民则居屋简陋,“凿坯为门,编茅盖屋,所在皆是”。
江淮、北方农民多居住覆草的土坯房。阜阳、凤台一些农民土坯墙外镶一层单砖,名曰“里生外熟”。宅居习惯向阳,因庙门向南开,不取正南向,取东南或西南向。主房一般三间,一明两暗,明为客厅,暗为卧室,侧跨偏房用作牛屋或厨房。富人家有砖木结构的瓦房,并有深宅大院,高墙门楼,乌漆大门,少数还盖有楼房。屋架多用5架檩(3间),也有用7架(5间)、9架(7间)的。多层次住房讲究前层低,中、后层依次拔高,避免遮阳。[31]
其他各地区各民族都有不同风格的宅居。如藏式宅居为石墙平顶碉楼;蒙式宅居为轻骨架毡包;维吾尔式宅居为平顶木架土坯房;朝鲜式宅居为席地而坐的地炕式宅居;西南少数民族宅居为干栏式竹楼木楼。另有黄土高原的窑洞、闽南的土楼、云南的“一颗印”以及东北的满族老屋等。东北民居南北西三面围炕,西炕供神供祖,南炕睡长辈、北炕睡晚辈。穷人有两家合住一屋,分住南北大炕的。
置房支出,顺治十五年(1658),江南昆山为守墓人出“钱十二缗”赎“瓦居三楹”,即按当时银价,购一套3间瓦房民居的支出约合银l0.8两;乾隆十八年(1753)苏州“圩田上瓦屋两间”(屋在“圩田上”,显系农民住房)卖价为银6两。[32] 乾隆年间芜湖庄房3间卖绝价银4两[33]。北方农民住房支出,徐浩未将其列入家庭经常性开支,他以为,置房属一次性投资,虽花去农家多年储蓄,但可以使用多年[34]。
租房支出,乾隆十六年,苏州租“在田瓦屋一所”7间,“每年租金四两七钱”,“内扣除修理一两一钱,实还租银三两六钱”;乾隆十八年苏州租“瓦房三间半,该每年屋租银一两六钱”,“内免屋租银四钱,作每年修理之费”,两项房租,均“随租米一并交清”[35]。乾隆四十八年徽州租楼房1进计2间,“每年交租钱一千文”,合银1两[36]。取中按租3.5间算,每年农家租房支出约为银1.6两。当然,另有不少佃农居住地主提供的“随田庄屋”,房租不单计算;还有租地基造屋,每年还房地基租银的,如乾隆十一年徽州“史佑孙租三间屋地基竖造住屋一堂,每年交租九五银三钱五分”;还有租厕所的,如乾隆三十八年徽州万富租厕所1个,每年交租钱140文等。[37]
清后期银钱比价有所变化,1两银约合钱1600文。仍以租3.5间、租银1.6两算,是为钱2560文。
燃料:方行指出,清代江南平原地区无煤炭林木,燃料艰难,“日用所急,薪、米二事为重”。农民一般用稻草烧茶煮饭。据陈恒力调查,旧中国苏嘉湖杭地区,农家每天平均烧稻草15斤,一个月烧450斤,一年应需5400斤[38]。据《沈氏农书》记载,“稻草一千八百斤,约价一两”,5 400斤为银3两,农家每年燃料支出共约银3两。
清后期,据《租核》记载,稻柴每担约110~200文,按每担160文,农家全年用稻柴54担,共约为钱8640文。
方行将清初与清末江南农民的生活消费加以比较,结果是:粮食消费数量没有减少,质量则有所降低——从全部食用稻米,到稻米与杂粮兼食;衣被数量没有变动,质量却有所提高——从棉麻兼用,到棉布普及,再到“以布为耻,绫缎绸纱争新色新样”[39]。住房水平没有降低,也没有提高。从支出角度看,粮食支出由银18两增为31.5两,燃料支出由3两增为5.4两,消费数量没有增加,支出增加主要是物价上涨的原因。住房支出均为银1.6两,没有变动。衣服支出由银3两增为银3.1两,布的质量虽有所提高,但支出基本没有变动。副食支出由7两增为16.6两,增加了9.6两,则主要是由于副食的数量和质量均有提高。可见清末由于生活水平提高所导致生活消费支出的增加数,约为清初生活消费总支出的30%左右。方行算了一笔账:
清前期农家“生存资料”,即每年用于生活消费的支出=粮食(主食18两+副食7两)+衣物3两+住房1.6两+燃料3两=32.6两。
清后期农家“生存资料”,即每年用于生活消费的支出=粮食(主食50 496文+副食26 600文)+衣物5 000文+住房2 560文+燃料8 640文=93 296文(合银58.31两)。其中,食物支出约占生活消费总支出的83%,其中,粮食支出约占54%,副食支出约占29%。
可知江南农民消费结构的变动,主要表现为食物消费支出在生活消费总支出中的比重上升——由76%上升为83%。其中粮食支出由占生活消费总支出的55%下降为54%,而副食支出却从占生活消费总支出的21%上升为29%。这种变动是农民从蔬食到饮酒吃肉增多的结果,反映其生活水平的提高。
“文化消费”包括文化教育、祭祀祈赛、婚丧嫁娶等,其重要性虽远不及维持家庭成员生存、繁衍的“生存消费”,但仍是生活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必要性消费项目。
文化教育:读书做官、光宗耀祖的传统价值观在社会上影响很大,农家稍有条件,节衣缩食也要让子弟读书。同时,宗族耕读助学之风,官学之外书院、社学、义学、族塾、家塾的广泛存在,科举制度下下层士人在家乡教馆为生的普遍现象,均为农家子弟就近读书提供了可能。徐浩估计,多数农家子弟大约都接受过或长或短的蒙学教育,所谓“民间子弟七八岁时延塾师教习,先孝经四书,渐习本经学作文艺,虽冠礼未行,而束发受书者遵循规矩,并无浮嚣之习,诵读之声四境不绝”[40]。
读书费用低廉,如河南鹿邑“士无恒产”,率以教授为业,一年“馈缗钱数十千便为极丰”。数十学童均摊,大约每人每年学费1000文。如嘉道年间徽人包世臣之父借僧舍集蒙童作塾师,所得仅能供两人口食,“无可寄赡家者”。“两人口食”是7.6石,合银7.6两,一塾学童一般10来人,均摊,大约每人每年学费不到1两,其时银贵,仍约合1000文左右。[41] 尽管如此,由于生活贫困,农家子弟仍往往辍学。所谓“力田者仅菜粥自给,虽有聪颖子弟,亦多不免失学。村塾之师聚童稚数十人于老屋中,仪节不立,咿唔莫辨,每至登麦、刈禾时辄罢业散去。九月复集则十仅三四矣。往往修补(脯)不给……如是者数岁,父兄病其无成,俾改习耕作,或操工贾之业”[42]。
罗兹曼估计,农民中“粗通文墨”的人约占30~20%[43]。农家的“生存消费支出”,以“制约”的形式,在“教育消费支出”上打下了相应的烙印。
祭祀祈赛:包括祭祀、祈报、迎神、赛会等内容,按岁时节庆[44]有序进行,或随时随地酬神许愿。此类活动是农民的节日,是常年千辛万苦却又前程未卜之际一种不可多得的精神寄托、心灵慰藉,是千愁万绪的排解和宣泄,所以无不踊跃参加。
祭祀分祭祖、祭神两种。
祭祖,南方通常家设祠堂或牌位,族有始祖祠、分支祖祠、大宗祠、小宗祠等。有的宗族祠堂数量达数十数百座之多,如湖南醴陵3000人以上的93个宗族共建祠堂603 个,其中丁氏一族即建有祠堂77座。茶陵“一姓分建宗祉有至数百所者” [45]。北方大族、士夫故家“多立宗祠,设祭田,春秋拜扫惟谨,祭毕聚族宴祠中”或“庙祀先祖”,“隆于祀先,虽费而不惜”,一般百姓则“颇忽于祀先”,而“恪事外神”[46]。祭祖务求供品丰厚,福祚均沾,开销很大。正式的祠祭一般每年3次:除夕(元旦)、清明、中元(或冬至)。休宁程氏,每年除夕元旦前二日为其祖忠壮公生辰,全体族人要制花灯娱神5日,参加者不下6000人[47]。其他小祭又有花朝、春社、端午、荐新、秋社、重阳、送寒衣以及各祖生辰祭日,也少不得金银纸锭、三牲果品、酒肉羹饭等花费。祠祭外还有墓祭,乾隆时巨族“祭每从丰而莫重于清明之墓祭”,墓祭时“画船络绎,鼓吹喧闹,妇女亦乘之以嬉游”。有5年、10年或20年一次的合祭,时“会集族众,按门分派,猪羊每至百余只,旗伞执事,鲜妍拥道,锣鼓小乐随行”,“香案古玩、器皿俱备,有功名者皆冠带舆马,族大繁者动以千数”[48]。
祭祖费用一般情况下或者出于族田祀产所入,或者出于族中按户摊派之费。另有一种是醵金入股,成立各种祀先会、祭祖会等,祭祀受胙的范围和权利也由醵金多少、“占股”多少划定。如清代乾隆、嘉庆年间徽州祁门立有祭祀程氏始迁祖的3会,包括“世忠会”(此会分11牌,前10牌每牌会友10人,11牌会友2人,共102人),正月十三日祭祀;“銮光会”,(共10会,每会1~2人不等),每年八月十八日祭祀始迁祖生辰;“凉伞会”(此会共5会,每会2人),每年八月十九日集会为始迁祖“送神”。“会”下的“牌”、“会”,是按会众认股而形成的组织机构,有的一股一会,每会(股1~2人至10人不等),有的数股一会。各会轮流主办对始迁祖的祭祀。[49]
祭神,囊括了祈报、迎神、赛会等内容。
祖先神灵并不主宰一切。在这里,“共同社会性”与“利益社会性”互为表里,揉杂儒、道、佛、帝王将相、鬼怪神仙、文人侠客等各种素材,构筑了极为庞杂的民间信仰体系。其表现一为神祇崇拜;一为春秋祈报;一为迎神赛会。
神祇崇拜有体现上层统治权力的神祇崇拜,如自明朝洪武年间敕令各府州县建立的城隍系统,如历代贤良忠臣祠庙系统、孔孟文庙系统等。更有体现着地方特定区域社会共同渴望与追求的神祇崇拜。如安徽歙县有张许二将军祠,所祀唐朝张巡、许远二将军成为当地保护神。每年三月二十八日民人群聚祠下,割牲沥酒,荐献娱神,以酬谢其对地方的保佑。[50]泾县东乡崇拜牛王大帝。牛王大帝即汉渤海太守龚遂,乡人以卖刀买牛故事讹传之,称为牛王大帝,以为地方保护神。凡二三十里以内人家,必备香火往酬,甚至有百里外而来者。[51]上述祁门六都村,有新、老张王会分别为11会、13会,会首25人,每年七月二十四日祭祀唐朝忠烈王汪公大帝、东平王张公大帝,“以祈福生人”,即以汪公、张公作为地方保护神。[52]小农家庭的神祇崇拜体现更多的实用功利性,他们热衷于拜财神、拜观音、拜关公……以求财求子求利求福。所谓“佞佛之风,村民最盛。每岁二三月之间,荒弃所业,奔走寺观,燃香诵佛,杂沓成群”[53]。
祈报又囊括了迎神、赛会等内容。传统农业靠天吃饭,农家春天祈祷一年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秋后酬报诸神、老天的恩赐,由此形成农家春秋祈报习俗。除此之外,天旱求雨,得雨还愿等也十分普遍。祈报时杀猪宰羊、聚餐演戏,或赛龙舟,或跑旱船,或游火龙,或抬神舆出巡,或扮百戏娱神,或拥神游街演剧,鸣金击鼓,昼夜不绝。
祭神费用自然要纳入农家的支出,所谓“醵钱演戏”;“春秋祈报,长者敛资,少者趋事”;“每秋后竟作贺作会,醵钱相助,喧阗来往,无虚日”;“秋趋各村乡醵钱祀里社五谷之神,行报赛礼,亦有行有三四月者,谓之春祈,纳稼后雨”等。[54]
至于祭神费用的数量,有记载说,“农家一岁之入,或不足一岁交际之用,有展转负累以至于贫者”[55]。地区性的祈报活动一般按村落、宗族轮年值首,通常一二十年轮一次。既轮,全族全村均“视为重大问题,筹募款费,推举司事,以办此平安神戏”。有“值年之村户,往往因贫而售典产业以当此门户”,以为若破此例,“当犯神谴而触众怒也”[56]。农家参加祈报活动或自行祈神、进香、还愿,也不吝解囊,所谓“衣食唯布蔬”,“唯迎神赛会最为靡耗”,“演戏献神,温饱之家随时侈糜,贫户亦典质裳衣,诣庙祈福”[57]。
婚丧嫁娶,徐浩指出,由于习俗使然,农家在这些项目上的消费往往是尽其所有,不少人家甚至于超过自己所能够承受的极限,从而使本来很有限的家庭收入超负荷支出,严重影响了农家正常的生产生活安排。
北方农家生产生活水平相对江南农家要低,可推知江南农家婚丧嫁娶方面的消费支出。
二、农家生计收入
农民家庭既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单位。以上生活消费支出,需要生计收入的支持。那末,农民采取何种经营规模和经营方式,方能维持收入与支出的平衡,养活一家老小呢?
制约经营规模的因素,第一是生存消费的需求;第二是土地亩产量;第三是生产能力。以下分别南、北方,将这三点结合起来进行考察和分析。
南方 在前文关于土地资源配置的讨论中,已知李伯重、方行提出或论证了清代江南普通农户经营规模中“人耕10亩”的标准模式,认为这种模式既是最佳的、又是可能的、而且是实际存在的人地资源配置模式。
如前述,按黄冕堂推算,清代江浙平均亩产2~2.67石(稻谷);李伯重推算,清中期江南亩产约为4.6石(稻谷)。即以李伯重推算为准:江南农户5口之家2个劳动力,种田20亩,每年收获稻谷92石。晾晒减去5%[58],供赋役减去4%[59],再减去种子1.6石(0.08石/亩),还剩82.3石,合米41.2石或银41.2两(清后期合钱62920文)。
清前期全家一年口粮需求约为米18石合银18两,副食需求约为7两,加衣物3两、住房1.6两、燃料3两共32.6两;清后期全家一年口粮需求约为米18石合银31.84两或钱50 496文,副食需求约为银16.63两或钱26600文,加衣物银3.125两或钱5000文、住房银1.6两或钱2560文、燃料银5.4两或钱8640文,共约银58.31两或钱93296文。可知清前期江南农户依据农田收入的生存消费支出有余,清后期江南农户依据农田收入的生存消费支出不足。如下表。
而李伯重所谓的“人耕10亩”,似乎等同于或倾向于“户耕10亩”,因为他以江南农户5口之家一夫一妇2个劳动力中妇女多不事耕种,或在耕种中只起辅助作用。事实上,他从人口与耕地数字的角度,明确论述了江南明清两代人口最多时期农户平均耕地接近“户耕10亩”的状况:“在1620年前后大约是每户(即一个家庭农场)平均有耕地14.5亩,而1850年时则是每户约耕8.5亩”,“就清代中期的情况而言,‘户耕十亩’之说”“可以大致成立”,“而在清代前期,由于农户数比1850年数少,户均耕地更接近于10亩”[60]。
这样,如果一户农家种田10亩,每年收获46石,晾晒减去5%[61],供赋役减去4%[62],再减去种子0.8石(0.08石/亩),还剩41.15石,合米20.6石或银20.6两(清后期合钱32 960文)。可知清前期江南农户依据农田收入的生存消费支出不足,清后期江南农户依据农田收入的生存消费支出严重不足。如下表: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只计算了生存消费支出,如果将文化消费支出完全省略(实际并无可能),那末还有不能省略的生产工本支出没有计算在内。而李伯重又举清人张海珊之言:乾隆时江南“一夫耕(田)不能十亩”,“(苏州府)人浮于田,计一家所耕田不能五亩”;姜皋之言:道光时,松江佃农多“自种租田三五亩”;英国传教士之言:光绪时,江苏南部一个农业雇工仅耕种水田6亩,杭州亦然。[63] 如此,缺额占需求百分比将达到70%以上,真真是叫人没法活了。
然尽管土地所入远远不足,江南绝大多数农家却不仅能够存活,而且人口仍在增长,甚至“奢靡之风”也能够浸染、流行,这是由于其生产生活方式所致。或者,换言之,是其生产生活方式规定了“户耕十亩”的农业生产模式,使得“户耕十亩”的农业生产模式成为最佳的、可能的、而且是实际存在的人地资源配置模式。
首先是精耕细作下复种、套种、轮作的麦豆(即所谓“春花”)、杂粮,没有计算在内。高产的麦豆杂粮,特别是在清后期,成为农家食物的主要构成部分(细粮不够,或不舍得自食,可用于出售),这是江南农家能够提供“余粮”的重要原因。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其时江南农家多数“男耕女织”,“以织补耕”。如薛福保所说:“往时江南无尺寸隙地,民力田,佃十五亩者称上农,家饶裕矣,次仅五六亩,次三四亩,佐以杂作,非凶岁亦可无饥,何者?男耕于外,妇人蚕织于内,五口之家,人人自食其力,不仰给于一人也。”[64]
我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中“男耕女织”的“织”,具有自给性副业的特色;“以织补耕”的“织”,具有商品性副业的特色。清代小农家庭的“织”,显然是后者重于前者,而清代小农家庭的“男耕女织”,则是5口之家2个成年男女劳动力的分工。[65] 清代关于小农家庭“收成之后家家纺织,赖此营生,上完国课、下养老幼”;“耕获所入,输官偿息外,未卒岁,室已罄,其衣食全赖红女”;“缫车轧轧响山庄,二月新丝价正昂,莫羡人家着罗绮,阿侬换得半年粮”[66]等记载比比皆是。有的记载十分具体,如:小农家庭人均“不足一亩,即竭终岁之耕,不足供二三月”,俗称“六十日财主”,其一年大部分时间的生活资金,均来自纺织等家庭手工业所入[67]。一般是男耕女织,“自春分饲蚕,小满取茧,蚕事方兴,农工迭起,,男子耕作,女子采桑,自春徂夏,人无片刻之闲”。也有农忙时全家共耕,“于耕隙则男女纺绩”,“篝灯燎火至达旦不休”。[68]
与前代相比,明清小农家庭生产中的“织”,以及与之有关生产的比重逐渐加重。在经济领先发达及地窄人稠、生存竞争激烈的江南地区,更经历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某些地区家庭手工业及经济作物的种植,已从辅助地位上升到了主要地位。如无锡农家“舍织布纺花,别无他务”;苏州、嘉兴“纺之为纱,织之为布,家为恒业”[69]等。这些农家“以机为田,以梭为禾”,农耕反退居次要地位。年虽歉,只要外地棉花运来,纺织有获,也称为“小稔”,“乡民不致大困”;纺织无获,“虽棉稻两丰,不济也”[70]。与之相关的经济作物种植,则成了另一些地区农家的主业。长江三角洲及东南沿海地区“种花者多而种稻者少”,“知务本种稻者,不过十分之二三,图利种棉者则有十分之七八”[71]。
清代小农家庭生产中经济作物的种植、家庭手工业的收益,远大于农业的收益。
丝织 浙江桐乡1亩地植桑可养10数筐蚕,少亦4、5筐,最下为2、3筐(2、3筐即又有豆2熟)[72]。丝贵时,蚕1筐即等于1亩之息,也就是说桑蚕1亩所入等于种稻1亩所入的4、5倍以至10几倍。唐甄《惰贫》文中记载了丝绸产量:“一亩之桑获丝八斤,为绸二十匹”。叶世倬《劝业桑田告示》记载了蚕丝产值:“凡好田种麦谷,每亩丰年纵收二石,不过值银二三两,若使种桑叶,每亩采叶饲蚕可收水丝九斤,值银十五六两。”
棉纺 康熙年间籽棉亩产在80斤左右,市价百斤银2.1两,每亩植棉地的收入约1.68两。顺康时1匹布大约150文左右,亦即0.2两左右(乾隆后布值不一,高的达1匹6、700文)[73]。布的日产量为1匹,所谓匹夫匹妇“日织一匹”;“计日成匹”[74]。也有“积一日半夜之力,得布两匹者”;“有日成二三匹者”[75]。有“健妇”的农家每年大约织50多匹布(方行估计,清代上海县种5亩地的农户年产商品布、自用布60匹不为多[76]),收入10几两银子。“贫民业在纺织者,竭一旦之力,赡八口而无虞”[77]。
其他经济作物获利也大于稻谷,如烟草,“种烟者收值数倍于谷”[78]等。考虑到这些因素,清中后期小农家庭的生产方够支付其家庭的生活所需。
关于明清江南桑农与稻农的耕作能力,李伯重认为,湖州、嘉兴和苏州等主要蚕桑地区,一个专业桑农(成年男劳动力)的治桑能力通常在5亩上下[79];一个专业稻农的耕作能力,以合理调剂和使用人畜力资源为前提,大约可种稻10亩左右[80]。也就是说,在明清江南农家的经营方式下,一个专业桑农和一个专业稻农的最大耕作能力之比,大约为1: 2。关于明清江南专业棉农的植耕能力,李伯重以钦善“种棉之农,夫夫妇妇,洒汗坳硗,人踖二亩”及张春华“下农种木棉三五亩”之言合观[81],认为乾嘉时期江苏松江一个种棉“下农”家庭的耕作能力甚小,大约4亩上下;中等农户应有不同,约为5 亩或略多一些。
李伯重指出,明清江南地区,专业桑农以及只种稻不种桑、养蚕所需桑叶通过市场获得的农户都是少数。大多数农户既种桑,又种稻,几乎所有农户都养蚕。假设所有农户都养蚕,且桑稻兼种,那末,一个农户种桑、稻各几亩?李伯重以为,决定桑、稻种植比例的,主要是农户养蚕的能力。明清江南农村养蚕(包括缫丝)主要是妇女的工作。一个成年妇女能够养蚕的上限,大约为8~10筐。如张履祥《补农书·总论》所说,“且如匹夫匹妇,男治田地可十亩,女养蚕可十筐”。明清江南中等桑园每亩所产之叶,可养蚕8~9筐,农妇一人养蚕8筐,大约需要中等桑园1亩。若将农妇之外的老幼劳力合为一个成年女劳力计,这一农户所养之蚕,需要2 亩桑园方能供给。已知一个成年男劳力可以治桑5亩或种稻10亩,为满足其家人养蚕须治桑2亩,此外就只能再种稻6亩。桑园与稻田合计,一共8亩[82]。当然,李伯重说,这只是一个大概的平均数,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出入,但不会很大。如果此家还有未成年劳动力,总数还可有所增加,亦即一个农户耕种田地的总数,大约接近10亩而略少。棉区为防病虫害、提高产量,普遍采用棉田3年轮作(即2年种棉、1年种稻)的“翻田制”。在这种耕作制下,棉农每年必须以1/3的田地种植水稻。若其每年种棉5 亩,还须同时种稻2.5亩,即总计种田7.5亩左右,也是接近而略少于10亩。[83]
一户桑稻兼种农家,种稻6亩,每年收获27.6石,晾晒减去5%[84],供赋役减去4%[85],再减去种子0.48石(0.08石/亩),还剩24.6石,合米12.3石或银12.3两;治桑2亩等于养蚕20筐,按蚕1筐即等于1亩之息(12.3两),20筐收入为46两,两项收入合计为银58.3两,不算织绸[86],已大大超过了江南农家生存消费支出年需求的银32.6两。
一户棉稻兼种农家,种稻2.5亩,每年收获11.5石,晾晒减去5/100[87],供赋役减去4/100[88],再减去种子0.2石(0.08石/亩)还剩10.29石,合米5.15石或银5.15两;植棉5亩,按每亩籽棉收入1.68两,5亩收入8.4两;年产布60匹,按 1匹布0.6两,60匹布收入36两,三项合计为银48.55两,也已大大超过了江南农家生存消费支出年需求的银32.6两。
关于清代北方小农家庭的生计,我认为,以往分析有二误:一是以册籍人口数除册籍土地数,得出极少的人均耕地数,如嘉庆十七年(1812)人均耕地1.95亩等[89]。如今,清中期以前官方册籍人口并非实际人口的观点已为共识,然清代鲜少变化的册籍土地数同样不是实在的地亩数,而是经过“折亩”的“粮田”、“税亩”。因此,其方法和结论均不正确。二是依据清人所说,得出不高的土地产出数,如“南方种田,一亩所获以石计,北方种地一亩所获以斗计”;南方“每亩所收止一二石”,北方“一亩不过一石”等[90]。然清人多根据赋税、地租额推算亩产量,而赋税、地租通常不计间种套种、2岁3收、1岁再收的菽荞菜豆。因此,其结论与事实也有差距。
再以地方志资料具体分析安徽凤台的小农生计。 纂修凤台县志的李兆洛等用地理学计田法,从实际地况出发,纵横测量,截长补短,减去城郭、途巷、山陵、林麓、川泽等非耕之地,得出凤台实有耕地400万亩左右;用嘉庆十五年(1810)通过保甲系统统计上来的数字,得出丁口30万,减去士工商不在农者约5万,得出农业人口25万;并据实陈述了农耕所入:“黍麦菽荞菜稻为大种,率二岁而三收。二月种黍,七月而收;九月种麦,至四月而收;五月种菽,九月而毕收。乃稍息之,及明年二月复种黍。其一岁再收者麦,若稻若菽若瓜若荞,春秋皆可种,其熟又速,间种荞者,或一岁三收矣。” “亩所收者,当其稔时,黍麦可二石,稻可四五石。”从而明晰算出了人地比及产出:
凡县中田地当得四百万亩有奇,计亩岁收二石,当得米谷八百万石。以二十五万丁口治四百万亩之地,人可得十六亩,家有三丁,通力合作,治其屋下之田,不为兼并所取,计岁米谷常在九十石以上。家不过八口,人食日一升,岁所食三十石。以其余具粪溉、供租赋,与工商交易其有无,为婚嫁丧葬之具。又以余力治塘堰、穿窦窖,为水旱之备。塘可以鱼,堰可以树,亦足以悠游乡里,长子养孙,为安足之氓矣。
凤台田地400万亩,按普遍种植的黍麦计算,亩岁收2石,当得原粮800万石,合粮400万石。以25万农民除400万亩耕地,平均每人16亩。家有3丁,共种48亩。按亩产2石,48亩所收为原粮96石,合粮48石,还不算间种套种、两岁三收、一岁再收的菽荞菜稻及清中后期推广的玉米、蕃薯等高产余额。如家有8口,每人每天食粮1升,那么每年消耗仅为28.8石,剩余近20石,可交纳地丁田赋、作为土肥灌溉工本、用于购买生产生活资料以及住居、娱乐、祭祀、婚嫁丧葬等方面的支出。而“家有八口”亦为“假设”,如果按同书“民户近十万,丁口不及三十万”的记载,多数家庭应该是2~3口的小家庭,那么,情况还要好得更多。在李兆洛等县志纂修者以及后续纂修者的眼中,小农家庭只要全家通力合作,辛勤耕耘,“不为兼并所取”,“又以余力治塘堰、穿窦窖,为水旱之备”,“塘可以鱼,堰可以树”,则足可以“悠游乡里”,养子育孙,成为安乐富足的小康之家了。小农家庭中有兼为佃农者。佃农需要佃种比自耕农更多的土地,凤台2牛1犁叫作“1犋”,佃田百亩叫作“一犋牛”,“一夫所治常数犋牛”。也就是说,1个佃农治田可达数百亩(按:前所谓“8口之家”,只有3个劳力,只计平均地亩数:16亩×3 人为共治48亩,其他5口也有平均亩数而未计,这就为地主占有较多土地、佃农1人治数百亩土地留下了余地)。“牛种皆田主给之”,收获物五五对半分成。比小农条件差得多的佃农,如果年成好,一年佃耕也即能获得数年的积蓄,若是连年丰收,“无立锥者”竟能“或致千金”。
这些情况与人们印象中至贫的皖北小农生计完全不同。我认为,清中后期皖北小农确实陷入了贫困,但其深层原因毋宁是落后的生产技术及生产方式,与已发生深刻变迁的社会经济环境存在着尖锐的矛盾。
历史上皖北纺织业曾十分发达,亳州宿县的贡绢、寿州的贡丝布、颍州的贡丝绵等在唐朝被列于全国7等级中的1、2、3等,据云亳州轻纱似轻雾,入手似无重量。清中期以后,这些地区曾经辉煌过的纺织业归于暗淡或销声匿迹。凤阳地土本“宜麻宜棉”,而“愚农囿于所习,艺者终鲜”,“事杼柚廖廖,畴昔桑田阡陌,杳不复辨”[91] ;凤台“杂稼宜棉”,“地亦宜桑柘”,而“无饲蚕之家,间种棉,亦不知纺织。丝布皆资之他邑”[92] ;霍丘“地亦产桑,饲蚕者少”[93] ;泗州、盱眙、五河“女子不解纺织”、“不知纺织”、“不务纺织”[94];妇女常“牵犊荷锄,与男子杂作”[95]。事实上,清前期皖北商业发展状况与皖南相差不多。皖北沿淮河及其支流的水陆商道上分布着大大小小繁荣的市镇。捻军发源地雉河集即是襟带2州1县(亳州、宿州、蒙城县)、水运发达的商业中心。集上有晋商的字号和会馆,也有本地大姓开的买卖,所谓“南王北马势力大,大桥头上数郑家”[96]。清朝于安徽设有3处榷关(税关)——皖北的凤阳户部关及皖南的芜湖户部关与工部关,分别征收淮河、长江商运航道上的货物通行税。清前期2地3关之入均较开关之初增加了几倍。凤阳关实际征收关税与芜湖两关相差不过8、9万两,若只计户关所入,凤阳更在芜湖以上。皖北同其他地区一样,被纳入了全国性的市场网络。在这样的市场网络中,不单南方经济发展先进地区形成了原料、生产、销售环环相扣的手工业专业区,即其他诸多地区也打破了原来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完成了粗略的自然分工。其中,皖北依平原优势成为单一的传统农业区,然仅仅是保持落后的粗放式生产技术的传统农业区,既没有生产工具的变革,又没有生产方式的革命。18世纪末19世纪初,安徽人口密度在全国位列第三[97]。嘉庆二十四年,距李兆洛修成《凤台县志》的嘉庆十六年仅过了8年,凤台人口已从30万人增长到了38.7万余人,再没有人均16亩之事。与之同时,皖北小农破产、地主兼并土地,“无千金之家亦无半菽不饱之民”被代之以“贫万于富”,皖北本来即在全国粗略的自然分工中处于被动劣势,一旦人口与资源失衡,自然条件由利变害[98],从事单一传统农业,不再男耕女织、以织补耕的众多小农家庭丧失了购买力,以天灾人祸为标志的灾难便临近了。[99]
北方少数地区农家也有艺棉、种烟等经济作物种植及相关的专业化手工业分工。如“冀、赵、真定诸州属,农之艺棉者,十之八九”[100];山东齐东土地所入仅足以糊口,“一切公赋及终岁经费多取办于木棉”[101]等,其收入计算与南方同。更多的地区,农田多为产量很低的中低产田。徐浩指出,清代华北一般年成两收亩产在1石左右,养活1人至少需要3亩口粮田。如果没有复种,则需6亩土地。如直隶望都县,上中下土地“均匀计算,每亩得谷五六斗,须六亩可养一人,望邑额地一千七百余顷。现存男妇六万余名口,宜其地之所出不敷卒岁之用”,“上户饭粗粝,中户下户掺糠和菜以为食”;山西解县“当全盛之时,户口七万有零,平均分之每人仅得四五亩旱地,终岁劳苦,丰年略可自饱,仍不可事父母,畜妻子,一遇凶歉,死亡殆尽” [102]。其中的问题,一是望都册载土地1700余顷,明载是“额地”;一是只论及“谷”,未论及豆菽及其他间种套种的杂粮,特别是未论及已事推广的高产作物玉米和蕃薯。
总体上,方行对清代小农生计进行了精辟的概括。他将小农生产分为以下3种模式。
第一,专门种植粮食,亦即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统一于粮食作物种植的模式。清代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专门种植粮食的农民。他们种植粮食,既是为了自给口粮,也是为了取得货币,用以换取不能自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维持家庭温饱和改善生活,这都要靠提高粮食商品率。这种模式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动型。由于自然条件恶劣,农作物种植加工的选择性很小,农业生产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局限性很大,农民难以发展多种经营,只能从事单一的粮食种植。所谓“土苦寒”,“崎岖墝确,山农力瘁阪田”, “产瘠而利微”,“农末相资、通功易事者,概乎未之前闻”;“民间耕种,仅止二麦,别无土产,民间所用之布,皆系商人贩卖而来”[103]。布价相对于粮食产出十分昂贵——“每岁出数石粟,始成一件衣”,结果农民“数年补用一衣,历年不更一巾”;“终岁不制一衣者十室而九”[104]。必须添置衣被时,只能卖食买衣。乾隆年间,陕西许多农民“每岁必卖食买衣,因衣之费,而食已减其半,其艰于食者固自不少,而缺于衣者抑已良多”[105] 。农民收入与支出的平衡点很低,只能从消费上调整自给产品与出售产品的比例,挪用口粮买布,忍饥挨饿,提高粮食商品率来支付家用。二是主动型。由于粮食自给部分的弹性较小,需求量大体稳定,多数农民努力提高粮食商品率。自然条件适宜、土地平衍肥沃地区的农民以增产为手段,提高粮食商品率。浙江江山“一秋之获,可支数年”;陕西汉阴“一岁之获,可支数载”;安徽阜阳“沃壤广轮数十百里,一年之收,可备数年之食”[106]。重要产粮区如河南“原隰平衍,膏腴千里,岁果有秋,粟支十年”;湖南“湖田之稻,一岁再种,一熟则湖南足,再熟则湖南有余粟”[107]等。粮食产量高,能用于出售的部分就大,货币收入就多,生活水平——其收入与支出的平衡点也就较高。自然条件较差、增产有限地区的农民以调整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比例为手段,提高粮食商品率。时复种制在全国各地得到推广。北方多为小麦、豆类作物和高粱等杂粮复种,南方多为稻、麦和薯类等杂粮复种。稻米、小麦、大豆等作物的价值高,高粱、小米、玉米、薯类等杂粮的产量高。农民为了满足口粮需要,同时获得较多货币,“以杂粮自食,以谷售人”。如山东钜野农民“种植五谷以十亩为率,大约二麦居六,秋禾居四”,“秋禾以高粱谷豆为主,其次则黍稷”,而“民多食高粱”;湖南蓝山“多稻田,州人率一岁三月食麦薯苞苽,入谷卖钱”;“家累千金者,仍饭包谷、红苕,稻米颇贱,仍珍而勿食”[108]等。
第二,既种植粮食,又种植经济作物的模式。粮食种植作为自给性生产,保证家庭的口粮供给;经济作物种植作为商品性生产,取得货币、支付家庭的各种开支。其中,比较普遍的是以粮食种植为主,经济作物种植为辅。如陕西“汉川民有田地数十亩之家,必栽烟草数亩,田则栽姜或药材数亩。烟草亩摘三四百斤,卖青蚨十千以外。姜药材数亩,收八九百斤,卖青蚨二三十千,以为纳钱粮市盐布庆吊人情之用”[109]。他们“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因地制宜种植经济作物,如烟、竹、桐、茶等,“凡可供日用者,不惮陟巉岩,辟草莽,陂者平之,罅者塞之,岁计所入,以助衣食之不足”[110]。呈现出大量增加趋势的是以经济作物种植为主、粮食种植为辅,自给部分口粮,购买部分口粮。如直隶栾城“稼十之四”,“棉十之六”,“民竭终岁之力,售其佳者以易粟,而自衣其余”;江西瑞金“缘乡比户往往以种烟为务”,“通邑之田,既去其半不树谷”,“卖烟得钱,即可易米”。[111]还有为数不多的全不种粮,专门种植经济作物或经济林木。如江南嘉定“植花以始之,成布以终之,然后贸易钱米,以资食用”;四川什邡 “园户无田者甚多,一年仰事俯畜,衣食所靠,皆在于茶”;江西南丰桔“四方知名”,“城南杨梅村人,不事农功,专以为业”。[112]
进入牛年后,随着存量房市场的交易活跃,北京房贷市场交易量也逐月攀升。“伟嘉安捷”统计,1、2月份的房贷市场成绩不俗,1月份环比去年年底上涨26%左右,2月份环比1月份上涨35%左右,赢得牛年交易的“开门红”。
春暖花开,房贷市场交易日趋升温,针对不同的贷款买房人群,哪种贷款方式最合适最省钱?
还款中的老房贷
2009年房贷市场“头一炮”焦点对准房贷七折优惠利率,从犹抱琵琶半遮面到各家银行细则的悉数出炉,吊足了借款人的胃口。细则出台后,多数银行规定借款人还贷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贷款基准利率0.85 倍的,只要符合银行下浮优惠利率政策基本上都能申请七折优惠利率。按照新的优惠利率执行,2007年30万20年的一笔贷款,按照七折的房贷优惠利率4.158%计算,老房贷每月至少能够节省420元左右。
当然也有不少人群享受不了房贷七折优惠利率,比如银行规定借款人在24期内逾期1至2次,基本上就不可能享受下浮优惠利率了。个别银行对借款人的要求会更严些,如借款人按新的房贷优惠利率执行,1年或者2年内不能部分提前还贷或者全都结清,否则要收取违约金。
不符合银行条件的这部分人群如何省钱?不少人对“同名转按揭”业务产生了浓厚兴趣,因为转按揭业务能够将处于按揭中的借款人剩余贷款从一家银行转入到另外一家银行,通过改变贷款银行、改变还款方式缓解贷款购房压力。但是从北京房贷金融市场来看,这种“同名转按揭”球业务并不是所有银行都接受,虽然能够达到减负的目地,但借款人在使用前还是要考虑清楚。
首次贷款置业人群。
公积金贷款优势多,省钱首选方式。
作为一项员工住房福利,现在北京多数企业和公司都为员工缴存公积金,借款人在符合连续或累计缴存12个月且处于缴存状态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的优势较多,贷款额度高,最高上限额度80万,能够满足多数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利率较低,在利率上行或者下行期间保持“低调”,目前五年以上3.87%;不受二套房贷的限制,无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之分,还款方式灵活等。尤其最近公积金担保费降至3‰,费用方面也会相对节省很多,对于首次贷款置业人群来说可谓省钱的首选方式。
商业贷款选择还款方式需“对号入座”。
对于没有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在使用商业贷款时,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达到省钱目的。目前常见的还款方式有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还有一些银行推出的双周供和气球贷等个性化还款方式。在五花八门的还款方式面前,借款人需要擦亮双眼,选择合适自己的还款方式。
如果是收入稳定的教师或者公务员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金额固定;如果是当前收入较高还款能力较强一族,可以选择等额本金,此种还款方式前期还款压力较大但后期则会很少利息;周薪、双周薪或者夫妻俩一个月底一个月中发工资的借款人,双周供无疑是借款人最好的选择,随着还款频率的增加也能达到省钱的效果。
银行房贷省息新品也能达到省息效果。
目前各银行为争抢客户也在煞费苦心的开发新产品,如深发展的“存抵贷”、中行“房贷理账户”、建行的“房贷通”以及渣打银行最近推出的“活利贷”等,这些房贷产品让您在理财的同时也能达到房贷省息的目的。此类产品适用于那些有闲置资金又不想提前还贷的借款人。
“好马配好鞍”,担保公司作用不可忽视。
所谓“好马配好鞍”,决定借款人能否省钱的关键一点在于选择什么样的金融担保公司为其服务。正规的金融担保、个贷服务机构与多家银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根据借款人要求选择适合他们的银行,另外借款人如在一家银行批不下贷款的话,金融担保机构可以帮其想办法向其它银行递申请,为借款人打开局面。
目前,越来越多的借款人意识到金融担保机构的重要性,也很清楚的知道一个好的贷款方案可以为他们节省下多少可观的费用。所以,借款人要想把自己武装成一个真正的省钱“牛人”,也要学会选择金融担保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实现省钱愿望。
有贷款置业升级需求的借款人
虽然在今年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对符合条件的第二套普通自住房购买者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但目前央行及银监会均未对二套房贷松动表态。按照现在的政策,借款人在贷款购买第二套房时首付仍然是四成,贷款利率上浮1.1倍。不过虽然二套房贷政策未松动,借款人也能达到省钱效果。
首先,五次降息后的二套房贷利率与以前相比较低。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五年以上5.94%,按照上浮10%的二套房贷利率计算仅为6.53%,与去年六次加息后基准利率7.83%上浮10%后的二套房贷利率8.61%相比,至少下降2.08个百分点。以50万20年贷款为例,今年下调基准利率后的二套房贷月供与去年的二套房贷月供相比,节省的金额部分落差较大,月还款额相差637.29元,总还款利息相差15万元左右。
其次,再次贷款置业依靠公积金贷款。如果借款人确有需求,购买第二套房产时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这样将会省钱不少。以50万20年为例,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二套房贷相比,借款人月还款额节省740.94元,总还款利息节省约18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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