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道德论文范例6篇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范文1

从2010年起,我校进行了教学方法的全面改革,在教学过程中推行“行动导向法”,实施“项目教学”。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也进行了项目教学的系统化改革。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学生存在智力、兴趣爱好、前期知识储备等方面的个体化差异,以统一的教学项目和评价标准去应对所有的学生,势必会造成部分学生学有余力而部分学生达不到教学目标的情况。根据马斯洛的人本主义心理学:人在满足吃饱穿暖等低层次的生理需求(Physiologi-calneed)和安全需要(Safetyneed)之后,就会产生被尊重的需要(Esteemneed)和自我实现的需要(Self-actualizationneed)等方面的高层次需要。如果学生能顺利地完成课程所要求的教学项目,就会获得“高峰体验”而带来的心理满足感,追求这种体验的行为动机,可以推动课程的学习。相反如果不能完成课程的项目任务,会使学生产生挫败感,导致对课程的厌烦感,教学效果不能保证。为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有必要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设计与其能力相匹配的项目任务,使得所有的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产生主动学习的心理动力。

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分层教学的实施

(一)分层的方式课程开始的时候,我们对所有的学生一视同仁,采取无差别的方式,教学项目任务。根据学生完成任务的情况,把学生按甲、乙、丙、丁四个层次分组。在这个基础上,对于不同层次的学生不同的项目任务,确保学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教师根据学生的发展情况动态地调整教学项目的难度,乙组的学生经过努力可以升到甲组。甲组的学生不能胜任该组的项目任务,也可以调入乙组。

(二)统一授课和分层辅导相结合在现有的教学条件下,为了保证授课的效率,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采用集中式的班级授课模式开展。面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教师讲授的内容和授课的方式是一致的。为了兼顾不同层次学生的接受程度,我们采取“统一授课,分层辅导”的方式。对于接受程度比较好的甲组和乙组的学生,强调“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中心,教师帮助点拨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丙组和丁组的学生则以“帮助”为主,重在带领学生学习。目的在于引领学生在各自的“最近发展区”发展,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心理需求,调动学生的非智力心理因素的积极作用。

(三)关注学生的自尊,避免分层教学的负面效应分层教学的目的在于激发不同层次学生的习潜能,使不同层次的学生获得适合自身的发展。然而,给学生进行分层,难免会给学生贴上“三六九”等的标签。尺度把握得不好,会给处于低层次的学生带来心理阴影,对学习产生负面的影响。这就要求授课教师对“分层”的操作进行艺术化的处理,在分层的过程中,弱化“层”的概念,强调“分”的原则。

(四)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的评价方式为了配合“项目教学”的实施,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采用了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1967年美国哲学家斯克里芬(M.Scriven)首先提出了过程性评价(formativeassessment)的概念。随后,过程性评价被美国教育家卢姆(B.S.Bloom)应用于教育实践中。过程性评价将评价对象过去的表现跟现在相比较,或者把被评价的个体的有关侧面进行相互的比较,从而得到评价的结论。这种评价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能及时、客观地反映学生学习中的情况,评价更为真实、客观。另外,在教学过程中,及时地将评价的结果反馈给学生,可以使学生全面地了解到自己阶段性的学习效果,促使学生积极地进行反思和总结,端正学习的态度,调整学习的方法和心态,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虽然过程性评价有着终结性评价无法比拟的优点,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教师工作量大,不同教师对评价标准的把握主观性大等缺点。相比之下,终结性评价具有评价效率高,客观性强等方面的优点。在教学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过程性评价的补充评价方式。

三、分层教学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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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范文3

当今生活中的一个突出是:信用短缺。经济违法犯罪以及大量腐败现象,几乎都与财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不自律、做假账分不开。这已经成为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毒瘤”。管理层、会计师在利益和诚信的权衡与选择间,很容易遗失赖以生存和的诚信,成为利益的俘虏而出让道德。造假在全世界已造成“风借火势,火借风威”的效果。在信用短缺、道德滑坡的大背景下,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我国经济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提出了重要治国方略——“以德治国”。认真领会这一治国方略的深刻内涵,对于我们探究会计职业自律、进行会计的道德建设具有纲领性指导意义。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对会计来说,依法治理会计和以德治理会计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两者都以其独特功能来规范会计成员的行为。德治是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会计道德水平;法治是通过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会计成员的行为,提高整个会计界的道德水平。因此,在此背景下,本课题对会计职业自律进行认真和严肃的思考、深刻而充分的研究,对会计职业自律在全社会的养成,都具有深远的启示性意义。

二、研究

全课题共八大部分,六万多字。第一部分对会计职业行为机理及规范体系作了简要论述。首先指出研究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必须从动机与行为的关系出发,指出会计行为是企业管理当局依“法”而治的会计运动过程或活动,而会计动机则是导致这个过程或活动如何发生发展的内在根据。会计行为在客观上受两种前提制约:一种是社会对会计行为的接受程度,它是会计行为的外部制约因素,对会计行为的性质和度量起硬性制约或舆论的或道德的软性制约的作用;另一种是受自我鼓励、自律的内部制约。

会计硬性制约是会计行为规范体系中的最高层次,它强调的是“合法”。会计道德规范强调的是“合情”,是根据会计法规和会计理性规范做出的要求,是由从事会计职业的人们在长期共同交往和工作中逐步形成的、并以某种习惯和传统等形式固定下来的会计行为准则,是会计人员在会计行为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职业准绳。它具有强烈的职业性和社会性,价值取向是“为善”,是一种“道德价值”,它调整的是会计人员与其他社会集团以及会计人员之间的伦理关系。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自律与他律的结合,它需要借助外界舆论的压力,也需要把社会的需要转化为个人的内在要求,运用自我评价方式来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

第二、三部分对市场经济下的会计“利”与“义”作了,指出市场经济制度都是以相应的道德意识、道德习惯和价值观念为前提的。会计道德的本质特征是超越狭隘功利动机的自律性,而市场经济的特征是与之相反的功利性和他律性。对市场经济本身而言,它具有“非会计道德”的性质。会计人员为达到自己的物质利益而给他人提供好处的行为不是自律而是他律,只有把行善本身视为目的才是自律。自律性确实是超功利道德的本性,所以自律同行为的超功利性是一致的。那么在市场经济中,人的行为是不是只有他律而完全排斥自律呢?我们认为不是。因为市场经济有一种本性:要求规则化。因为若无市场规则,就不能为市场的正常发展创造稳定、协调有序的内部环境。这些规则包括:用诚实(不弄虚作假)、平等(不搞市场垄断)等原则来约束个体行为。以德治国为建立信用体系提供了前提条件,对诚信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会计“德治”是会计“法治”的重要补充和辅助力量。会计“德治”能够弥补会计“法治”的不足,能够起到第二道防线的作用。会计“法治”是会计“德治”的有力保证。只有这样才能在实际工作中使依法治理会计与以德治理会计能够相互渗透、相辅相成,构建德法并行的会计新格局。德治和法治、伦理建设和法制建设、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不可偏废,是治理会计造假的成功经验。

第四部分对会计职业失范、职业自律作了经济学博弈分析。通过经济学博弈分析,指出没有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可信的承诺和威胁”机制缺乏,导致重复博弈蜕变为一次博弈,而会计行为失范造假成本也相应显著下降;民事赔偿机制和集体诉讼机制缺位,使得会计行为失范者可以忽视长期利益而一味追逐短期利益;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使得监管部门和失范者“合谋”等使职业失范产生。造假究其行为动机,主要是他们以身试法所获取的利益远大于所付出的代价,代价越小,谋利越高,造假行为发生的概率就越大。因此,提高会计治假效力有两点建议:一是不能忽视道德他律性的一面。必须加强道德的制度化建设,增强其硬性约束力。道德要求规范化,增强其可操作性。二是建立健全道德执法监督机制。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具体的会计自律行为获得较大收益,保证会计造假行为付出极大的成本代价,加大法定成本的设定,加大惩治力度,培育合格的交易主体,确保会计行为在规范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中展开,也是必不可少的。还指出企业会计诚信的关键途径:完善诚信立法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强化诚信管理制度;建立诚信行业协会,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等方面做出有效的制度安排。

第五部分对会计职业伦理自律的框架及基本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通过对中外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比较,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把它归纳为:会计职业理想、会计工作态度、会计职业责任、会计职业技能、会计工作纪律和会计工作作风。设想中国职业道德体系应由这样几个部分组成:第一,会计职业道德概念,提出会计人员应有的行为,以达到行为守则所规定的最低可行的标准,主要包括职业精神、职业修养、职业责任和职业公正。第二,操守准则,这是强制性的道德标准,可以充分借鉴世界会计的优秀成果和我国的传统文化予以制定。第三,守则说明,为明确行为守则的范围和实施提供指南,以提高其现实操作性,甚至说明行为守则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运用。在类似情况下,违反准则的会计人员将被要求对其行为做出解释。

我们认为,最简单、最基本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必须包括三个内容:第一个要素是决定道德价值取向的部分,赞成用职业理想,它是整个职业道德规范的灵魂与核心,是制约具体行为的最高准则。第二个要素是对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包括知识、技能、品德能力等方面的要求。第三个要素是行为准则与评价标准,其功能类似于理性规范中的“判别准则”、“操作规程”和法律规范中的“处理”。基本点为:①精通业务,胜任工作;②保持公正;③保守秘密;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求实讲真”四个字。会计作为一种职业首先应该着眼于职业素养,会计职业素养包括: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六个方面。职业道德是会计行为立足之本,而诚信自律又是本中之本。

因此作者提出构建德业双修的体系,在会计界、教育界普遍开展诚信教育,营造出“信则共赢,不信则皆亡”的良好氛围。同时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确立自我评价、本单位内部评价、用户评价和社会评价等十分重要。

第六部分论述了人格的重塑机理——从他律到自律。论述了自律是以职业良心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即会计人员在履行会计义务时已把应负的职责转变为内心道德感,形成自己的会计职业良心。职业道德的最高阶段是价值目标阶段。在这一阶段,职业良心与职业责任在职业目标的统帅下融为一体,职业道德的他律性与职业道德的自律性已达到高度统一,外在导向的价值目标与内心价值追求目标已完全吻合。价值目标阶段是我们建设和发展会计职业道德的奋斗目标,是今后努力的方向。会计职业的执行不是受制于外力,而是通过会计人员自我调节、自我约束、自我判断和自我“立法”来体现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及要求的一种制度安排。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是以会计职业良心为核心的会计自律道德,完善于以会计职业义务为核心的他律道德。会计职业道德自律以外在的管理体制、、制度安排为运行方式,同时它又以会计人员职业良心体验、职业意志约束、职业责任限制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种职业道德运行状态。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会计职业道德自律的内在导向机制,内在的导向来源于目标,它规定了会计职业道德自律行为及其机制运行状况的评价标准,规定了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具体方向。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具有目标与道德目标相一致的特点。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将会计职业人“应当怎样”的道德准则内化为调节职业道德的尺度;它从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调节会计职业人的行为时,主要依靠其自身的固有规定和特有机理而实施调节;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的调节功能,主要诉诸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感化等,注重职业责任心,不带有国家强制性质,其调节方式主要是通过道义的力量去感化。

本部分还提出了公司道德自律导向运行机制的几个方面:①构建双赢调节运行机制。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任何道德行为的背后,都隐藏着一个主要的支配点——利益动机。在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基本上趋于一致。因此可建立起双向需要的利益关系和道德原则。②构建双向义务的规范调节机制。要真正实现道德规范作为社会道德价值导向运行机制的功能,还必须解决道德规范或道德要求内化,即在社会道德要求与主体的内在道德追求之间架起一条道德内化的桥梁,这座桥梁就是道德义务。③构建扬善抑恶的舆论评论机制。④构建“良心”与“公心”的道德心理机制。

第七部分对会计职业自律环境的净化提出了措施。指出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转化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品质和行为,是一个内外结合、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的过程。净化会计行为环境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会计行为环境的好坏直接到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并对会计职业自律环境的净化提出了措施。

最后,提出文化作为可操作系统,对于道德社会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道德文化始终贯穿于企业文化建设的各个阶段,并支持着企业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企业文化对企业发展有导向、规范、约束、凝聚、融合等作用,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构建企业文化、诚信自律与企业家精神是实现可操作系统的切入点。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范文4

法学院校是我国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主要基地,对我国法治建设进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我国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何培养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卓越法律人才,使其正义与技艺或者德行与才干兼具,以及使所有成员尽量达到职业道德素养与业务能力之间的均衡。

关键词:法律 职业 教育 塑造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症结与必然

1.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

1.1现状的考察: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

长期以来,我国各高校的法学院,以传统的教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的教育方式为主,认为法律技术是解决一切法律问题的根本,而忽略了法律职业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呐喊,对法律职业道德秉着可有可无的态度。法学教育缺少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就如同培养了一批只懂得输出法律的工匠。正是这样的现状,造成法学技术教育与法律职业道德的脱节,传统的法律技术教育无法满足法律职业对法学家的基本素质要求,也就无法培养出高专业知识技能、高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人。缺少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法学教育至多只能培养一批法律工匠。

1.2相悖的特性:道德的独特性难以开展教育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通过将伦理道德知识内化为学生的道德自觉,运用不同于一般知识传授和技能培养的教育方式,从根本上说是它是一种传授职业伦理道德知识的基础态度或情感教育。由于法律职业道德的独特教育内容和方法以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效果的难以考核,因而,法学教育的重点多集中在法学专业知识技能上。因此,法学教育正是眼前问题,法律职业道德修养和法律知识技能传授并重,才能培养真正合格的法律人才,促进未来法律人的健康发展。

2.职业法律人是法学教育方向

2.1前置条件:合格公民的养成

法律职业人的基本要求,首先是法治国家的合格公民。所谓法治国家的合格公民,其道德素养的基本要求,严格说来,是公民在高度文明的生活方式下,关于“真”、“善”、“美”的事业的追求中所体现出来的基本素质。法律职业人作为法治国家中合格公民的特殊群体,这些基本素养,也必然是他们的基本道德素养要求。因此法律职业人的培养,要以合格公民的养成为基础。

2.2应然要求:素质是合格法律人的职业支撑

法治,是法律之治、法律人之治,那么,法治国家的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作为法律职业人的基本底线与法治国家对法律职业人所需要的职业道德底线还是远远不够的,正如医生或者教师,他们不仅仅具有一般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还需要具备他们各自职业领域内所特有的职业道德,譬如医生的医德或是教师的师德。那么,法律职业人也必然应具备其领域内其他公民所没有的特殊的职业道德,即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很难想象,一个没有真正信仰的法学家,无法勇于不畏权贵的在一个国家里拒斥人权、民主和普遍正义等道德价值以外的条文。

3.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律人才培养的灵魂

3.1客观目标:化解司法腐败的困局

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律职业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构建一批精通业务技能、作风公正清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条件和内在动力。不过,目前关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夫人构建尚存在的主客观因素很多,其中的重要问题,就是法律职业道德中的法律职业伦理缺失问题,它直接影响法律职业的声誉和形象、司法的腐败和公正等方面,也从根本上阻碍了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3.2实质目的:培养有法治品格的法律职业人

在法学发展的历史中,法律和道德始终如影随形。法学是一门正义和非正义结合的科学,法律则是技术,正义就是道德。这就要求我们队法学的学习,不仅要抓住规则、技术这一层面,还要抓住价值和法律这一层面深刻体会法律的精神。对法律来说仅依靠其制度自身的完善实不够的,法律的生命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于创造、应用和表达她的法律人的内在素养和资质。因此,传承法律职业道德,解析正义成为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使命。 由此可见,对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修养的培养、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格的塑造是法学教育的人文价值体现。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定位

我国著名法学家孙晓楼先生早在二十世纪初,就曾谈到关于何为合格法律职业人的标准问题。在他的描述中,他认为法律学问、社会常识、法律道德是法律人才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没有社会常识的法律人的法律学问,如同一个人脱节他所生存的时代一般,是无法满足时代所需要的,这样的法律人不能算是法律人才;而拥有法律学问和社会常识的法律人,如果没有了法律道德,就难免成为腐朽恶化的政客官僚,也不能算做法律人才;一定要三者具备,即法律学问、法律道德与社会常识并具,才可成为法律人才。 应当肯定的是,法律职业人的道德养成、法学教育培养和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紧密相连。因此有必要针对普通情况下的法律职业人的合格标准,明确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定位和目标。

法律教育是人文教育和信仰教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定位应该是法律人所追求的良性的道德认知。只有在这样的定位和目标情形下,法学教育才有可能真正有效地提高法律职业人所欠缺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和法律职业责任人。

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模式的探索

法律人即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条件。法学教育的核心就是对法律人的培养,就是整个法律人培养的教育教学理念与方法。高校承担着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输送法律人才的重任,但我国高校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模式尚待改革和创新。基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特点,其教育模式的改革应包括: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加入法学学生培养体系,并贯穿法学教育的始终,探索新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设置模式和教育体系。

1.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理念与思路

1.1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以法律职业特征为主导

法学作为研究人与社会复杂的现象和关系的学问,是对人类社会生活经验的总结和升华,那么必定是来源于生活而规训生活。法律判断是以法律事实与法律规则为基础的思维认定活动,所以法律判断首先要服从规则,法律思维亦如此,而非情感。也就是说,法律人在职业时应在承载法律术语的规则下谨慎地捍卫自己的道德情感。职业角色以职业责任为基础,法律职业决定了它的基础是法律职业责任,它的技术理性道德是以法律信仰为核心的,这种理性技术是中立性技术和程序性技术的表现。中立性技术是把规则情感判断之上,程序性技术则是价值判断受制于程序正义之下。为了避免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大众泛化,特别强调了以职业特征导向为主的特殊性法律职业道德,以克服法律职业道德受到时事政治、政策影响。在法学专业知识认同基础上,将内在的道德信仰转化成自觉的行为道德。

1.2贯穿于法学教育全过程的职业法律素养教育

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一直为我国的法律教育所忽视,我们只是依赖于一般的政治和德育教育。目前我国教育尤其是法学教育最缺乏的并非是一般的法学知识、规则,而是法律人的内在职业道德、伦理道德的教育。

2.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体系的构建

法律职业道德既是一种意识也是一种能力,既是一种规范也是一种实践,它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培育。其中,就需要构建合理的教育体系。法学教育开设专门的职业道德课程正是由于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职业的重要性所决定的。同时,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法律职业人在从事法律果冻中所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意识准则,某种意义上说,是属于有其独特逻辑体系和评价标准的知识范畴。因此,在法学教育领域中,设置专门课程的方式,对培养学生的道德认知、实现法律伦理知识的直接接受有直接性作用。

2.1开设专门职业素养教育课程

社会主义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社会主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又有着其特殊的情况。因此,我们必须开设专门的法学职业道德教育课程。 通过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专门设置,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的传授,可以使学生深刻认识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职业本身及对其维护之重要性。维护法律职业除了现阶段的技术理性即知识专业化、法律技能独特化,法律思维方式共同化之外,还需配备法律职业道德化。

2.2其他专业理论课程的渗透

法学教育本身是多部门结合的综合性教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本身不是法理学或法哲学等理论性学科的专属,相反它是各部门法在实际运用中的具体职业伦理体现,它并非仅存在于冰冷的纸面上或是抽象的思维之中,譬如,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或是诉讼法学中某些最引人深思的争论往往集中在职业伦理范畴或以伦理视角分析问题。所以我们应提高对各部门法中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视,鼓励从事各部门法法学教育的人们对其部门法领域内的法律职业道德进行专门研究,同时在其部门法课程上适当渗透法律职业道德理念,使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教育内整体得到丰富和生动起来。

2.3实践实训课程的亲身体验

法律职业道德涉及的是不同角色在职业活动中的人和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是不同诉讼活动参与人即法官、律师、当事人等亲身经历而产生的。这种特定关系的形成过程,决定了法学教育者在教学中应为学生提供一种不同角色体验、交往情感体验的教学形式,使学生通过内化道德认知和形成道德人格达到促进学生道德推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最终养成。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结合法学知识和角色体验的教学模式下,有以下几点方法:

首先,通过组织学生参加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活动,使学生在法学教育中体验不同角色。开展“模拟法庭”式教学为学生体验各种角色提供平台。将学生置于诉讼活动参与人的角色之中,提出一系列使学生处于忠于当事人利益和非背离法律道德的两难境地,在寻求解决路径中体味法律职业中的法律职业伦理关系、形成既忠实法律又可以在可行性限度内忠于委托当事人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

其次,通过安排学生亲身实习得到体验。安排学生到各个法律工作部门实习,可以加深学生对所学习到的专业知识的理解,并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或者公正机构、仲裁机构等部门得以运用所学习的法律知识。这样可以让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站在法律职业人的角度与诉讼活动中的其他人或是非诉活动中的其他人进行交往,直接在利益与义务之间进行抉择,有利于学生形成更真实的法律职业道德。

再次,通过带领学生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带领学生直接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活动,参加消费者保护活动和向社会进行普法宣传活动,使学生在为社会做力所能及的法律活动中提高自身法律修养,通过接触社会大众的真实案件切身感受作为法律人应具备的责任。

2.4课外实践活动的辅助教育

职业道德教育不仅仅局限于课堂上,高校学生工作也担负着培养人格,塑造道德的重任,思想政治教育、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学生课外活动等等,凡是与道德教育相关的工作完全可以赋予职业道德的教化的任务。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十分重视学生法律职业素养教育,特别是在取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和教育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后,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平台,不断探索法律职业素养教育的创新路径和培养模式,以专门课程教育,理论课程渗透、实践实训体验、课外活动辅助等多元化、多层次的教育实践提升法学教学质量,力争培育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熟练的职业技能和丰富的专业知识的法律精英,为地方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今天的法学教育,首要的问题就是要重铸法学的灵魂,沉淀法学的价值,将整个群体的秉持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的意识恢复到正常状态。法学教育作为法学教育者上下而求索的目的物和对象物,是包含着我们力图精益求精,不断进取的一份执着和淡定。法学高等教育必须要结合社会现实需要和发展态势,但仍旧要保留一些自身内在的路径和原则,法学的价值和文化应该在不断调试过程中形成自己的理论品格和气质。这势必还有相当长而曲折的路程去探索,但这并不阻碍我们前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韩慧.高校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思想教育研究.2008(9).

[2]李昕.论法学教育中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培养.思想教育研究.2008(6).

[3]孙晓楼著.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10.

于定明.试论高校法学教育中的职业道德教育.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4(12).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范文5

本文作者:刘阳春工作单位: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

完善机制以优化领导干部道德自觉的制度环境

要使领导干部道德教育取得良好的整体效果,需要我们做大量艰苦而又深入细致的工作,其中通过完善科学的制度机制,营造良好的制度氛围,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必不可少。(一)舆论机制。社会舆论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和气质,启迪领导干部的内在道德自觉性、示范性、超越性,改变社会风气,形成良好的道德氛围。一是要充分运用社会舆论的引领功能,大力宣传倡导领导干部道德自觉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由于领导干部的社会地位和作用,他们掌握着党和国家的权力,行使对社会的人财物实行全面的领导、管理、协调和服务的职能,人民群众和国家的利益靠他们来体现和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靠他们来执行,其领导干部本身的道德取向和实际表现,具有特殊的导向作用。正如孔子言:“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1]这就是说,只要各级官员做出表率,讲究礼仪、道义、诚信,那么,百姓没有敢不服从、尊敬、说真话的。官德水准提高了,群众的道德水准随之提高,社会风气得以净化,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得以提升。因此,领导干部道德自觉不仅显示了社会道德建设的主题,而且成为深刻影响社会道德建设成效的关键因素。二是要充分运用社会舆论,培育领导干部的道德良知,强化其抗拒诱惑的廉耻意识。廉耻,是人作为人而不是动物的一种心理标志,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心理条件,廉耻使人慎独、文明、高尚。凡是具有正确的强烈的廉耻感的人,一般都具有高度原则性、自觉性。领导干部群体是社会的优秀成员,社会舆论理所当然要求他们恪守高于常人的思想道德水准,正如马克思说的,“选择了最能为人类的服务的职业,我们就不会被任何沉重的负担所压倒,因为这是为全人类作出的牺牲。”[2]要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传播手段,形成强烈的舆论压力,不断唤醒领导干部内心的良知和羞耻感、荣誉感、内疚感、义务感,使其自觉珍惜“堂堂正正做人”的道德尊严—自重;经常反躬内求,解剖自己,省察自己,“吾日三省吾身”一一自省;自觉警惕恶对善、邪对正的侵蚀,防微杜渐,构筑强固道德防线—自警;不懈地追求道德理想、完善道德人格—自励,从而推进社会整体道德的发展和完善。(二)评价机制。领导干部的道德评价机制至少涵盖以下两个层面:一是合理有效的道德规范是前提条件;当前领导干部职业道德建设的首要和根本的任务就是,构建统一的明晰的具有约束功能的领导干部道德操守规范体系,为领导干部的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提供科学依据。领导干部道德规范应是在遵循一般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基础上的特殊职业道德规范,是品德更高尚、自律更严格的个人道德约束。其核心应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最高道德准则,以清正廉洁、勤政敬业、恪尽职守、公道正派、光明磊落、顾全大局、民主,团结,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等为基本的道德规范。二是正确的用人导向是关键。在德才兼备的大政策、大原则、大标准的基础上,创新干部人事制度,把规则明晰的领导干部道德规范,量化为可操作的道德指标体系,与选拔领导干部的入口联系起来,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首要依据,改变以往干部选任工作中重才轻德、以才蔽德、以绩掩德的现象,全面、客观、准确地考察干部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情况。考察干部的德,既要注重他们在突发事件、抗御自然灾害、个人进退留转等关键时刻的表现,又要注重他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表现,以小节观其大德;既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既看其表更要察其里,既要知其始更要识其变,以德取位,确保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对那些政治上不强、品质不好、为政不廉的、群众观念淡漠、作风不正、热衷做表面文章和搞形式主义的人,不坚持原则、奉行好人主义和严重闹不团结,道德素质低下的人,坚决不予提拔和重用,该警告的予以警告,该免职的坚决免职,形成用人问题上的正确导向,引导领导干部道德操守的良性发展(三)监督机制。领导干部践行职业道德行为,本质上是他律和自律的统一,既需要外在的制度化和非制度化的约束对其进行监督,也需要领导干部将职业道德内化于心。一是强化组织监督。组织监督主要是指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上级各职能部门结合其具体工作实际,对其职业道德表现进行监督。要按照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的要求,不仅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职权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督,而且要规范干部的道德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从细节入手,认真观察干部的言行举止,注意干部的思想作风;特别是要针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位高权重、遇到的诱惑和考验多的实际情况,强化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其8小时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的监督,及早发现并制止道德失范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铲除道德失范、权力滥用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二是强化群众监督。要广开群众监督渠道,提高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透明度,保证权力运行的透明。除涉及军事及其他国家机密不便公开外,其余所有公应尽量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具体目标,办事的规则和程序,工作的时限和工作过程以及办事的结果等,满足群众的知情权;要创设条件方便群众举报,满足群众的监督权、批评权,激发党内外群众对领导干部行使职权及生活道德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和监督的积极性;要保护好群众监督的热情,不仅要绝对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要保证举报线索件件有着落、有回音,取信于民。另外,对群众监督中的偏差要正确对待,慎重处理,切忌简单化,更不能动不动就以诬告、诽谤等罪名加以惩处,以防止权力行使者为所欲为。三是强化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由于公开性强、受众面广和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对扼制领导干部的不道德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正确的舆论监督始终保持对不道德行为的“舆论压力”和“舆论谴责”,可以使其意识到,如果不履行应尽的道德责任,违反了社会道德的要求,就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从而促使领导干部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良好风尚的形成。另一方面,正确的舆论监督针对部分干部“不怕内部通报,就怕媒体见报”的心态,对一些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通过舆论工具和大众媒体进行曝光和谴责,针砭时弊、激浊扬清、扶正祛邪、弘扬正气,形成一种规范、制约干部职业道德的强大力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健全法律以构筑领导干部道德自觉的坚实后盾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初始阶段,人们还普遍缺乏规范意识,可以适当借助道德立法,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和威慑作用强化其约束力度,规范和修正领导干部思想道德行为出现的偏差和不轨行为,从而提高领导干部遵循道德规范的自觉性。(一)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加速道德立法的步伐。道德立法,应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导向,充分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从国内看,无论是在社会公德领域还是在官员职业道德领域,都有相应法律、法规规范官员的职业道德。我国秦汉时期就有“收受他无,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赃为盗,没入赃”[3]的规定,意思是官吏收了人家的财物,或者买别人的东西故意低于市价、卖出物品故意高于市价,都算作赃物,按盗窃罪论处并没收赃物归公。到明清时期惩治腐败的立法越来越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唐律》杂律篇规定:“坐赃非实赃,谓因赃治罪也”,阐述了官吏因渎职而使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其要受到处罚。从国际看,欧美国家的法律都有许多规定人们道德行为的条款,对违反道德的行为科以严厉的刑罚处罚,以伸张社会正义。其中最典型的是新加坡,他们通过严密的道德立法和严格的执法,对不文明或破坏文明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为道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后盾和制度支持,极大地推动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许多国家都制定了规范公职人员思想道德行为的专项法律。如,美国国会1978年通过了《政府道德法》、《公务员道德法》,不仅对公务员道德赋予了法律意义,而且对从总统到最低级别公务员的行为在道德上都作了详细而严密的规定和限制,并在后来进行了多次补充和修订,不断地加以完善。此外,英国的《荣誉法典》、《防腐败法》,韩国的《公职人员伦理法》,日本的《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等,都是为规范本国公职人员履行职业行为设立的道德底线。(二)以科学发展观和坚持党的领导为根本,科学构建道德法律体系。我国的道德立法不是随心所欲,而是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道德立法,实现终极目标:扬善抑恶,扶正祛邪,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提高社会文明的道德底线。一是完善法律法规。这些年,尽管我国陆续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但是由于“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利的各项制度,法治很不完备。”[4]与西方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业道德的需要,已经制订了效力不同的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并形成了一个彼此联系、相互协调和补充的完整的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体系相比,我们在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化方面还相当薄弱,既没有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也没有形成法律规范,也没有《公务员职业道德法》仅由《公务员法》统领,可操作性不强。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建立健全有关法律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一切活动领域,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做到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法律、法规间要相互配套互为补充。有关规范公务员从政的职业道德要求,可在宏观或微观法律、法规中尽可能体现。如,美国宪法规定:“凡是在合众国政府担任有俸给或有责任之职务者,未经国会许可,不得接受任何国王、王子或外国的任何礼物、薪酬、职务或爵位。”[5]韩国为配合《公职人员道德法》实施还专门制定了《公共服务道德法》、《公职人员财产没收特例法》、《监察院法》等配套法规。反观我国规范公务员职业道德仅是一部《公务员法》,该法是公务员管理的根本大法,还未能专门对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作出全方位的规定,出台《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势在必行,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也应及时跟进。如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形成各级公务员按时申报财产收入的法律制度,以广泛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以规范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预防腐败行为。三是法律、法规的内容要具操作性。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道德方面的要求仅在第二章中概括为“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制定规范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法律、法规,必须按照领导干部的职业特点把道德规范、道德目标化为其履行职务行为的具体要求,使其职业行为从工作范围、标准、程度到工作态度、责任、义务都有明确的具体规定,为领导干部的社会行为提供道德价值的具体指向,同时也帮助消解领导干部在道德观念上的混乱。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范文6

关键词 新闻 职业道德

新闻职业道德研究于今已有20余年,研究 历史 已较长,但研究热情却始终不减。尤其是近年来,由于媒体从业者职业道德问题屡屡发生,职业道德问题因此屡屡受到社会关注,也引起了研究者更广范围、更深入的探讨。

一、对研究状况与历史的简单扫描

对新闻职业道德的关注最早始于80年代初,基本是和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同步的。从那时到现在,相关研究成果十分丰富,不仅产生数量庞大的 论文 和各类文章,而且已出版相关教材和专著10余部。

就专著与教材来看,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周鸿书《新闻伦 理学 论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协会编《新闻职业道德》、陈桂兰主编《新闻职业道德教程》、王军《新闻工作者与 法律 》、黄瑚《新闻伦理学》、王天定《新闻道德与规范》、黄瑚编《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陈汝东《传播伦理学》等。这些撰著已经涉及新闻职业道德的历史、基本理论、原则规范、内涵等各方面内容,较系统地介绍了新闻职业道德的方方面面。

就研究论文来看,仅以cnki收录文章为考察对象,就可获得专门研究“新闻职业道德”的论文617篇和涉及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文章近千篇,这还不包括cnki未收录期刊上的文章及国内出版的论文集中的文章等。可以看出,研究论文数量巨大。

就研究开始的具体时间来看,1979年12月,复旦大学新闻系编印的《外国新闻事业资料》(1979年第4期)上发表的《新闻道德的准则》首次将新闻职业道德引入我国新闻学研究中。但当时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并未引起更多人关注,直到1982年,由于党的“十二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在各行各业加强职业责任、职业纪律的 教育 ”,从而大大促进了新闻领域对新闻职业道德的研究,新闻职业道德概念随之开始在新闻界流行和普及,并为各界所认同。

总括1979年至今的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可以看出这样几个阶段:

1、1979年—1991年:这一时期,新闻界经过拨乱反正,在理论上弄清了新闻事业的性质、社会定位等带有根本性意义的大问题,意识到了新闻事业既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是 现代 社会中一门具有独特的社会职能的职业。既然是职业,就必然有其职业道德要求。同时,这个时期新闻失实这种新闻实践领域的老问题依旧存在,而追求不正当物质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这类新问题又接踵而来。所有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这个时期新闻职业道德研究的逐渐兴起。当然,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的相关研究内容还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反对新闻失实、虚假新闻,提倡新闻工作者追求新闻真实性等方面;也出现了少量研究美国新闻职业道德、反对有偿新闻、新闻伦理学等的论文,但数量很少。

2、1992年-1997年:这个时期,对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研究无论从论文数量还是从研究强度来看都明显加强,论文数量每年都在增加,到1997年达到第一个研究高峰。之所以出现这样一个研究高潮,一方面与这个时期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出台与不断修订有关系——1991年1月《

关于如何防治“有偿新闻”,研究者主要围绕“自律”、“领导”、“监督”、“改革”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各自的对策。从近年的研究来看,加强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自律,似乎受到更多人的强调。如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监督、评议还是惩罚,起到的无非是一种修枝剪叶的功效,只有新闻职业道德 教育 ,才是从根做起,才能夯实新闻职业道德理念的根基。②当然,也有学者提出通过提高新闻工作者的待遇的方法来杜绝“有偿新闻”。③

3.新闻炒作、新闻媚俗与新闻职业道德关系研究

90年代以来,新闻炒作与媚俗之风盛行。一些媒体迎合人们的低级趣味,一味媚俗,大肆炒作,引起许多社会公众的反感。新闻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引发了学界和业界对新闻炒作与新闻媚俗问题的关注。

新闻炒作与媚俗和新闻职业道德的联系在于:首先,新闻职业道德的缺失是新闻炒作与新闻媚俗的原因之一;其次,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是减少和避免新闻炒作与新闻媚俗的重要条件。一些对新闻炒作与媚俗问题的研究者正是由此出发对新闻新闻炒作与媚俗问题进行强调和关注的。

4.典型案例与新闻职业道德研究

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常以新闻界发生的某些违反职业道德的典型案例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和突破口,通过某些案例,呈现新闻职业道德的现状与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对策。这类研究的路径一般是:案例介绍引出新闻道德缺失话题,然后就新闻道德问题的相关内容、对策进行论述。

如,著名的山西繁峙矿难中11名记者受贿事件,就曾成为新闻职业道德研究的一个典型案例,引发了许多研究文章。另外,“茶水发炎”事件、“杨丽娟事件”等也都曾引起众多学者由此出发对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有学者指出,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和职业良知的记者,必须做到:绝不有意编造虚假新闻,这是新闻工作者的一条最基本的道德底线。④

5.新闻专业主义与新闻职业道德关系研究

从新闻专业主义切入来研究新闻职业道德问题,是近年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出现的一个重要特点。围绕二者间的关联,有学者指出:新闻专业主义从本质上说,至少包含三方面的理念:新闻媒介的社会功能、新闻从业者的使命和社会责任、新闻从业者的行业准则。⑤ 还有学者认为,新闻专业主义中的媒体社会功能、新闻从业者使命和社会责任应该对应着新闻职业道德中的职业职责和职业权利;同样,新闻专业主义中的行为准则和新闻职业道德中的职业利益也密切相关,新闻从业者只有在满足一定的行业准则前提下,才能够获得其应有的职业利益,获得别人的赏识和尊重。因此,新闻职业道德是新闻专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新闻成为一项专业的必要条件。同时,新闻职业道德也对新闻专业主义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⑥ 另外一些学者把新闻专业主义视为解决新闻职业道德缺失问题的治本之策。如陈力丹认为,通过长期的新闻专业主义教育,内化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角色,是解决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长远之计。⑦

6.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制关系研究

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规,一个涉及新闻自律,一个涉及新闻他律,两者密不可分,故研究新闻职业道德必然要涉及新闻法制问题。在这方面,一个基本的认识是,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制之间是相互作用的:新闻职业道德为新闻法规提供存在的价值基础,对新闻法规具有多方面补充;反过来,新闻法规又可以保障新闻道德规则的实施。⑧ 从现有研究看,学界往往是将自律和他律同时作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来看待的。如有研究者就强调:新闻传媒职业道德建设一要靠他律,二要靠自律。⑨

7.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措施研究

研究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措施者也不少,取得的认识也较为多样。如有研究者强调,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应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完善自律监督机制;二是建立健全重视职业道德修养的机制;三是完善和加强有关职业道德修养的学习制度等。⑩另有研究者则提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应当促使新闻职业道德内化;促使宏观管理和调控体制良性整合;优化新闻职业道德的外部监督体系;提升社会公共道德水准和道德判断力,铲除违背职业道德的社会土壤等。11

8.外国新闻职业道德状况研究

对外国新闻职业道德的介绍和研究主要集中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相关研究视角和内容主要分为这样几类:

(1)美国新闻职业道德状况研究。这方面研究相当多,有些研究也较深入。如关岩德的《美国新闻道德建设简况》一文,对美国新闻道德建设的情况作了较全面、深入的介绍,具体涉及到美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基础与 发展 ,美国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美国新闻行业的内部监督机制(如新闻评议会、媒介内部专职督察员或道德顾问的设置、新闻评价活动)等;另外还介绍了美国新闻院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情况。12

(2)各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比较研究。这方面较具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是陈中原的《形象与信誉的基石——81个国家(地区)、7个国际组织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初步比较分析》。该文从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出现时间、价值标准、新闻生命、采写原则、版面安排等五个方面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进行全面比较,分析了各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共性和个性。13

(3)中外新闻职业道德状况比较研究。此类研究的路径一般是先介绍西方新闻自律情况,再结合

三、小结

综观近年来有关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和认识:

1、新闻职业道德问题涉及新闻传媒的公信力和新闻工作者的社会形象,因此对其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2、从现有研究成果看,研究成绩总体来看是不错的。对一些问题的研究已经比较深入,也获得了不少研究成果。而且,研究视野比较开阔,涉及面比较广,研究内容也比较深入。在新的研究视角的开拓方面,研究者也较为注意。如近年来,新闻伦 理学 、 网络 环境下的新闻职业道德、新闻自律等新的研究视角被不断开掘出来。

3、从现有研究来看,问题也是明显的。主要表现为有关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出现原因和对策的研究中前后逻辑与可行性分析的缺失。具体来说:在成因分析方面,大多着重于原因的说明,而缺乏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的论证和分析;在涉及新闻职业道德缺失的后果时,偏重于情绪性的宣泄和简单层次的描述,且理论视野较为狭窄;在对策研究方面,学界提出的种种对策往往没有足够的理论支持,也缺乏可操作性,多为自说自话和拍脑袋的产物。当然,这些问题已经获得了一些学者的重视。

注释

邓名瑛:《“有偿新闻”的伦理批判》《伦理学研究》, 2005年第6期。

胡忠青:《西方新闻自律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启示》,《今传媒》 ,200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