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法律职业教育实践性教学反思

高职法律职业教育实践性教学反思

摘要:法学是一门典型的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应用型学科,实践性是法学生命根本之所在,法学教育的实践取向是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教育部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国家及教育部门对高职学生执业技能培养的重视,然而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育模式与此趋势有一定的脱节。针对目前高职法学教育实践性教学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本文提出加强校内实训教学环节的可行性,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高职法学教育;实践性教学;完善建议

一、高职法律职业教育开展实践性教学的必要性

法学作为一门理论与实践性并存且均要求较高的学科,在我国高等教育的学科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高专的法学教育也为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发挥着应有的作用。从2004年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到2006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再到2011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国家及教育部门对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视以及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提出的更高要求。法科学生实务技能的培养已然形成一种趋势,而实务技能的培养需要以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开展为依托。然而,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对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及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重视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该发挥的应有价值。为了培养法科学生的实务操作技能,目前很多院校都在教学模块方面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采用不同的实践性教学模式以期实现学生法律实务操作技能的提升。

二、高职法律职业教育实践性教学方式及效果分析

学生的实务操作技能具体包括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法律争点的归纳分析能力、对信息的快速检索能力及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等,而这些能力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实践过程中的长期积淀。目前,高校开展法律实践性教学的方式主要庭审观摩、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习等。尽管这些形式已被普遍采纳和认可,但弊端亦显而易见。

(一)庭审观摩

庭审观摩这种实践性教学方式,通过让学生亲临案件审理现场,直观感知法律理论知识在现实生活中的再现和运用,感受司法气氛,体会司法程序,对提升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法律意识确实是大有裨益。但基于场地原因,每次参加庭审的学生人数有限。另外,谨慎起见,法院通常会选择案情简单、分歧不大的案件作观摩之用,也不会太多的对外公开案件的细节,学生参加旁听最大的收获是了解庭审的程序,由于不能参与其中,真正的收获并不大。

(二)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是在仿真条件下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虚拟模仿和再现。其对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具有明显优势,但实际上这种被整体认同的实践性教学方式并未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践中,模拟法庭的开展通常由讲授理论课的老师在授课之余组织安排,本来每学期的理论讲授在课时安排上就没有多少剩余,再抽出一部分课时进行实训练习,容易造成时间安排方面的不好兼顾。另外,模拟法庭的开展从案例的选取、角色的安排、法律文书的起草、模拟操作等环节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老师在完成常规授课任务的同时根本没有精力承担实训这项活动,即使根据学院安排完成了这项活动,也会造成诸多环节不能深入,使模拟审判展现为表演式的过场,真正的法庭对抗难以映现,诉讼程序中各种法律文书的书写难以做到精准的指导。

(三)法律诊所

“法律诊所”是美国法学院效仿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而兴起的一种法学实践教育模式。法律诊所开展的前提,首先是允许法学院校在校内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类似律师事务所这样性质的机构,俗称“法律诊所”;其次,法学院校拥有律师执业资格的老师可以在该所内执业,并且在执业的同时指导学生像“准律师”那样接受和处理案件。“法律诊所”式实践性教学作为法学院校自己校内的一种实训方式,基于其可控性、便于操作性、低成本性,对于学生实务操作技能的培养确实具有很大的优势,但实际真正在院校内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法学类高职院校为数不多,加上高职院校法学授课教师实践能力的普遍缺乏,致使“法律诊所”这一实践性教学模式很难在职业院校内普及。

(四)专业实习

专业实习一般是学生在校学完主要法律课程之后,由学校组织安排到司法实务部门进行实践锻炼,也就是毕业实习。尽管这种模式已被所认可并成为一种常态,但其效果并不理想。首先,作为实习生,受身份和时间的影响以及找工作的焦虑,学生很难沉下心来在实习单位干好工作,实习单位也很难把他们当自己人,致使学生很难更好地融入到实习单位的工作环境中去。其次,学生到司法实务部门后很难接触到对职业能力的提升有帮助的核心工作,通常会从事一些助理性的工作,如装订案卷、打印复印文件、收发文件、接听电话、日常来访接待等。另外,由于缺少良好的反馈和测评机制,多数学生采用书写实结的方式结束实习,实习单位也通常以给予好评的方式来结束实习活动,对学生真正有作用的证据收集能力、文书撰写能力、对事实进行法律化归纳总结的能力、逻辑思辨能力及处理事务的能力无力去考量。

三、高职法律职业教育校内实训教学环节的完善

综上所述,实践中常用的庭审观摩、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习等诸多实训方式,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弊病,但作为以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教学单位,不能固步自封、停滞不前,必须在瓶颈中找出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以实现最终的教学目的。庭审观摩和专业实习这两种实训的开展更多的是依靠外援,不可控因素更多。法律诊所由于门槛较高真正实行难度也比较大,相比之下模拟法庭因其可控性、可操作性及可优化性更强,反倒可以作为一种较好的实训方式积极推广。鉴于目前模拟法庭作为实训方式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

法律实训教学的开展,必须以实训指导老师既有精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为依托。然而,目前我国高职高专的法学任课教师绝大多数直接来源于普通高校的毕业学生,从学校到学校的成长背景,使得他们的司法实践经验几乎为零。缺乏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就成了困扰高职高专法律实训教学开展的一大瓶颈。因此,构建“双师型”教学队伍便成为决定法律实训课能否更好开展的关键。笔者认为,构建“双师型”教师队伍可以通过两种途径:(1)聘请实务部门专家担任指导老师;(2)整合教师资源加强对校内“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如果聘请校外实务部门专家担任本校的实训指导老师,必须要签订长期的合作协议,每年实训的次数、实训的内容、实训的时间、实训的目的等具体事项都要进行细化。但鉴于实训部门本身业务的繁忙、其担任校内实训也只是兼职,精力和重视度就很难保障,费用也不见得就会少花,另外从监督和效果考核角度考虑,也没有本校教师易于落实。因此,权衡利弊,加强对本校任课教师的优先培养,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使此项工作能够顺利长久地开展,学校应当出台制度进行保障。具体可以规定,凡新入职教师必须在法院进行为期两年的岗前培训。同时为了保持知识的更新,学校应每年组织至少不低于两人次的校内教师到法院进行为期半年的轮岗学习。从时间和制度上保证本校教师有从事实践锻炼的机会和平台。

(二)增强对实训教学环节的重视

目前,尽管大家在理论上都认识到了实训教学环节的开展对学生实务技能培养的重要性,但受长期的传统授课模式的影响及“双师型”师资力量缺乏现实的约束,很多高职院校实训课的开展尚流于表面。所谓的实训课也只局限于毕业实习和为数不多的几次模拟法庭或者暑期的“三下乡”活动。模拟法庭通常由每学期的理论授课教师在授课学期内组织安排完成。如前所述,如果真要起到对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作用,模拟法庭活动的组织安排工作绝不仅仅体现在模拟法庭里学生出场模拟法庭审判的那一个场景。另外,实训是一个综合性的活动,每一场模拟都会涉及两门以上课程,最起码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刑事案件为例,它既涉及刑法理论又涉及刑事诉讼法课程,并且程序繁琐内容繁多。如果是公诉案件,一场模拟法庭下来,学生至少要知道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都会用到哪些法律文书,各种文书怎么书写,怎么会见当事人,怎么调查取证,审判程序如何,证人是否需要出庭,审判过程中出现突发情况如被告人翻供或辩护人提出新的证据公诉方怎么应对等等诸多问题,这些都需要指导老师和学生在法庭外完成,因此,更多的实践能力需要在法庭外培养。正所谓“台上三分钟,台下十年功”。面对如此繁琐的工作,又要跨学科,如果真想达到实训效果,让老师讲授理论的同时又指导实践显然都容易造成时间、精力和知识结构的不济。因此,应把实训作为一门课程单独开展,也应有实训老师专门指导。

(三)制订实训计划,从制度上激励教师积极从事实践性教学

如前所述,实践性教学比传统的理论授课更具挑战性。如果想达到预期效果,实践性教学的开展会花费指导老师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没有制度加以保障,开展或者不开展实践性教学,面对的结果没有什么区别,就会鲜有老师去积极的从事实践性教学,学生的实务技能就很难得以培养,因此对老师从事实践性教学应从制度上加以鼓励或者是保障。比如,在相应专业的教学计划里,把实训课程单列,明确每个学期要开设哪门实训课程,一学期开设几次,具体的实训内容;换算成多少课时;把实训作为一门课程,承担了实训课程任务的老师就不再有担任理论课讲授的任务。“把理论知识转化为职业技能”是法律实训课程的总体设计理念。理论转化为职业技能的前提是学生已经掌握了基础的理论知识,因此在开设实训时要保障理论课已经讲授或者同步讲授。为了做到理论与实践的更好衔接,建议实训课程随相应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理论讲授的同时开设。

(四)鼓励教师参与校内实训资料的编写

实践性是法律实践实训课程的最基本特征,也是其区别于传统法学理论课程之本质所在。实训课程的开展需要以合适的案件为基础,来源于真实生活且具有争点的案例更能激发学生学习和探讨的热情,更适宜作为学生实训的素材。如果每期案例都找司法实务部门索取会造成工作的被动。因此学校可以和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搞好合作,以便教师到实务部门收集案例。另外,老师也可以利用互联网对典型案例进行搜索。除了案例,还要注意程序性的一些文书的收集,然后将案例及涉及相关程序的文书编纂成册。最好是一个案件每个程序所涉及到的所有文书都搜集整齐,以保持案卷的完整性。综合性是法律实训课程的特点,没有任何一门课程能将法科学生的实务技能进行系统全面的训练,因此针对不同的实务技能要编写不同的实训课程,如《刑事实训课程》《民事实训课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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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慧灵 单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