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范例6篇

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范文1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是监狱等执行机关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提出减刑或假释的意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的文书。

这是提请减刑意见书和提请假释意见书的合称。尽管两者适用的对象、适用的法定条件不完全相同,但两者提请的主体和写作格式相同,所以,我们将两种文书合在一起讲述。

对上述概念,可作如下理解: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4.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期刑,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

第二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些是在押劳改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这是监狱和劳改执行机关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的法律依据。

最后,按照上述法定条件和法律依据,我们可作如下理解:

1.只有监狱等执行机关依法向人法院提出对具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予以减刑或假释的书面建议,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之后,才能生效。人民法院也只能在监狱等执行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的前提下,才能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和监狱等执行机关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制约。监狱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具有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的理由、事实和具体意见,要求依法对那些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予以减刑或假释的法律效力,也是法院作出裁定的事实与文字依据。

2.这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等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劳政策。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适当减轻原判刑罚,或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附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要刑罚制度。依法准确地制作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及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适时地得到减刑或假释,可以使他们看到前途光明,达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增强改造信心,调动劳动积极性,加速改造他们成为新人的进程。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包括标题、编号、罪犯基本情况和提请事项等。

1.标题

在文书首页顶端正中分两行写明制作意见书的执行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注明文书编号,一般由年度、机关代字、文书代字、序号组成,如“[19*]*监减字第*号”。

3.罪犯的基本情况

依次写明提请减刑或者假释的罪犯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原判法院、判决时间、判决书编号、原判罪名、刑种、刑期,以及交付执行的时间和服刑所在的监狱等。

4.提请的事项

写“减刑”或者“假释”,然后用承上启下语“具体事项如下”领起下文。

(二)正文

包括两项内容:

1.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

包括表现的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表现的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是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的重点,也是人民法院对罪犯准确作出减刑或假释裁定的前提和依据。根据《管教工作细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在叙述悔改表现时,重点写明罪犯怎样遵守监规纪律、认罪服法、加速思想改造、努力学习文化技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等情况;在叙述立功表现时,重点写明罪犯在劳动生产中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及突出贡献,揭发了某个案件或检举了其他犯罪行为,抢救了国家财产或消除灾害事故,制止了监内的犯罪活动或其他破坏活动,及在其他方面作出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事情等。

叙述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时要实事求是,准确可靠,清楚明白,证据充分。不要用制作者的感情或主观愿望去代替客观事实,也不能用鉴定性语言代替具体事实的叙述。

在叙述假释罪犯的悔改或立功表现时,应全面叙述他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全部表现情况,使“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构成假释的基本要件重点突出。还要说明假释罪犯已服刑的期限和所剩的减刑,为人民法院提供具备假释的法定条件提供根据。

2.减刑、假释的理由和根据

理由是对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进行高度概括后所作的结论,因此,叙述用语要精辟、明白,要能表明监狱和劳改场所对减刑(假释)罪犯改造表现的具体看法和结论。

根据就是法律依据,制作减刑(假释)建议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何条何款,供报人民法院裁定用的。报请减刑或假释的罪犯刑种不同,援引的条款也不同:对死缓犯提请减刑,依据是该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对有期徒刑犯、无期徒刑犯(包括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犯和原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或假释,依据是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三)尾部

1.主送机关

即意见书移送有权审核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样,提请假释意见书的主送机关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2.制作文书的执行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

3.制作文书的时间

4.附项

用条款式写明随意见书所移送的罪犯改造档案及其卷数、页数,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份数、件数等。

三、注意事项

实事求是。可供减刑或假释的事实必须是经过认真查证核实的,不能偏听偏信,不能道听途说,不能凭空想像,更不能弄虚作假,贪赃枉法。做到事实清楚、准确、真实、具体,证据充分,并在罪犯档案中有据可查。

叙述集中。主要集中叙述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与此无关的内容,一概不写。

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有过一次或几次减刑等情况,应在罪犯的基本情况一栏内逐一写明,便于人民法院在审核裁定这次减刑或者假释时正确计算剩余的刑期。

文字简洁,态度正确。监狱和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叙述要清楚明白,文字要简洁,态度要明确。按照法定条件,罪犯是立功还是悔改,是提请减刑还是提前假释,要写得清楚明白。

【范文一】

*省*监狱

提请减刑意见书

(19*)*监减字第*号

罪犯陈*,男,现年26岁,汉族,*省*县人,因奸淫罪、抢劫罪,经*县人民法院于1992年12月19日以(1992)*法刑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于*年1月3日送*省*监狱执行劳动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经过反复教育,对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有了正确的认识,曾多次表示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在平时的改造中,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维护监内秩序,勇于同违反监规的罪犯作斗争。*年8月7日午休时,同监犯张*与崔*因发生殴斗,双方动用了木棍、砖头等凶器。该犯见状,立即上前劝阻,最终制止了一场恶性事件的发生。为此,该犯的面部、背部被木棍、砖头打伤多处。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从*年以来,文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连年被评为监狱的优秀学员。在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同时在技术上主动刻苦努力,现已成为车间m2120线上的操作能手。*年7月,该犯与另一名犯人一起,主动承担了1500只7205外圈的生产任务。为了按时向用户交货,该犯不顾炎热和蚊虫叮咬,每天坚持操作12个小时以上,结果比原计划提前7天完成了生产任务。在*年的双增双节活动中,该犯不怕麻烦,以旧代新,全年共利用废旧砂轮451块,为车间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作了努力。该犯在*年和*年度,两次被监狱评为改造和积极分子。双百分考核名列车间第二。

综上所述,罪犯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觉维护监规,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予以减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监狱(公章)

1997年12月5日

附:罪犯陈*的改造档案共3卷302页。

【范文二】

*省*劳改队

提请假释建议书

(19*)*劳字第*号

罪犯赵*,男,现年34岁,汉族,*县*乡人,因流氓诈骗罪经*法刑字第*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九*年*月*日送*劳改支队执行劳动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初期,对罪恶认识不足,认为量刑过重,缺乏改造决心,后经教育改造,使其逐步端正了改造态度。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扰乱了社会治安,人民政府将我判刑改造,完全是我罪有应得,也是对我的及时挽救”。在改造期间,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政治学习讨论中,能联系思想实际,积极发言。文化技术学习刻苦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19*年被评为学习积极分子。该犯发现后及时进行了制止。罪犯孙*和罪犯李*有矛盾,一天,孙犯装了一大包铁屑,准备回监室殴打李犯,赵犯发现后及时向值班干警做汇报,值班干警当场从孙犯身上搜出了铁屑,消除了隐患,避免了一次打架斗殴事件。

在生产劳动中,赵犯能服从分配,积极肯干,虽然腿脚有病,行走不便,仍能坚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年该犯被调任运输工作,能急生产所急,从未耽误过车间的生产需要,能谨慎驾驶,爱护车辆,注意安全,在开拖拉机期间未出任何事故。*年*月*日下午一点左右,该犯和犯人姚*开着拖拉机在热处理车间送部件,正办理加工手续时,忽听到有人大喊:“失火了!”该犯闻声后,迅速跑到现场,将一床棉毯泡水后盖在油池上。但火势太大,眼看火苗就要窜上机车,该犯急中生智,大声召唤其他犯人关闭电源,又立即驱车去仓库拉来灭火器。这时大火已蔓延到房顶,十分紧急。该犯不顾个人危险,冒着浓烟,冲进厂房,和其他犯人一起将易燃物品抢出厂房外,用灭火器械将大火扑灭。在救火中,该犯表现突出,为此受到本支队的记功奖励。该犯因流氓、诈骗罪被判刑八年,已服刑六年零六个月,所剩残刑一年又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靠拢政府,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能完成生产任务,在火灾事故面前,不怕危险,勇于抢救国家财产,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范文2

把法律视作一套冷冰冰且无血性的强制规则,这是我国至今依然的观念传统,因之而对法律的漠视、忽视、鄙视是中国大众文化的重要特点。甚至法律与刑罚强加的内关联性使人们把其置于“武化”的行列,而与文化无缘。直至当今的大学讲堂,还有不少法学的和非法学的教授在自觉不自觉地宣称:“政法机关是无产阶级的刀把子”。

论文百事通在我国法官服装及帽子的设计上,吸收了军官服装及帽子的诸多内容,除了颜色之外几无大区别。在前些年不少新华书店,也以“军事?法律”作为图书分架的标志呢。这种沉重的法律武化观念和传统,似乎把法律推向了文化的对立面,使得法律与文化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

然而我们要说:这本身是一种文化。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绵延数千年的古代专制主义政体,从来把法律当作一种治世之具,儒家文化传统又十分仰视温情脉脉的血缘道德,强调德主刑辅,法律只是万不得已的选择,并且把法律和刑律作为可以互用的概念。政治专制主义和道德文化霸权倾向共同导致了法律与主体性价值的公开对立,和法律相关的只是一种否定性价值。只有道德记载的才是肯定性价值。对法律价值的这种基本界定导致法律的功能只是刑罚式的制裁。于是,法科学生将是“用绳子绑人的”,学习法律则是为了“抓坏蛋的”等等便是顺理成章的文化演绎。

不过,这种法律文化的逻辑只适用于“君赐”的社会,即世俗社会的一切,已由一个至高无上、大慧大智、无所不能的君主安排给芸芸众生,对人们来说,只要服从这种安排,便可得到一切。对此种安排的违反,意味着失去一切。法律就是全能的君主所做的否定性安排,是人们对破坏一般社会价值的否定性机制。同此,法律与主体价值追求间失去了正当的连接,法律不是一种与主体一般价值息息相关的可亲可敬又可信的文化现象,而是一种可怕可恶又可疑的制约机制。在这种独特的文化传统下,即便把法治的权威喊的再响,也只能在实践中大大走样。新晨

法律文书范文3

一、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意义

1、有利于推进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的终结性法律文书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它是承办人乃至整个检察院在对案件全面把握、分析、适用法律后做出的最终判断,既是传递司法信息的重要媒介,也是检验司法工作的有力工具。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是外界可以通过法律文书了解司法,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不再是仅有“鸿儒”可谈的司法过程,而变成实实在在的“白丁”可知的“看的见”公正。近年来我国传媒产业发展迅猛,大众已习惯通过各种社交工具及网络媒体获知信息,对于一些相对敏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检察机关及时在网络上公开相关法律文书,既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又对媒体舆论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有机连接。

2、有利于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终结性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就意味着每个公民都可以访问网站、浏览法律文书,这就会倒逼案件承办人抱着愈发谨慎、细致的态度撰写法律文书,而每一份法律文书从制作、逐级审批、出具纸制版到最后网上公开,每一道程序都要经过认真、仔细、反复的修改、校对。这无疑有利于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避免低级错误的产生。与此同时,检察官也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增强责任意识,化压力为动力,写出高水平的法律文书。

3、有利于深化检务公开

法律文书的公开是检务公开的核心内容,借助网络这一工具既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又是深化公开的需要。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会形成不同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既记录了权力行使的情况,又是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的物质物化体现。而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具体程序本身就是对外公开,且属于形式公开。而案件办理过成中形成的案件审查报告等文书,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检察机关内部的制度要求则不属于对外公开的范畴,因此作为承办人审查报告“浓缩版”的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对于检务公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作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载体,终结性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每一阶段提出的结论性意见,是检察机关在个案中“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的集中体现。

二、蚌埠市蚌山区检察院法律文书公开情况介绍

对检察机关的终结性法律文书进行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和检务公开的重大举措。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立足“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四项职能,做好对外律师接待以及查询工作。目前,本院积极谋划开展终结性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工作,预计近期将利用蚌山检察微博这一平台,对部分比较有代表性、社会影响较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的相关终结性法律文书进行公开,充分利用媒体、群众的“微力量”,切实增强检察机关办案工作透明度,促进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三、关于终结性法律文书网上公开的建议

1、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

撰写法律文书的承办人大都经过法学院校的专业教育,或者从事司法工作多年、办案经验丰富,法律人的职业要求及思维习惯使得我们在书写法律文书时使用法言法语,需要具备专业知识方可读懂。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后,公众阅读法律文书的过程就变成了一个检察机关进行普法教育、公众对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而目前的法律文书多较为简单、凝练,缺乏深入的说理内容。当然法律文书作为检察机关检察权的物化体现,已有固定版式,不能更改,全都使用日常生活用语既不切实际也有损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但是检察机关可以针对法律文书的不同适用对象,在维持既有版式、保障法律文书严肃性的基础上,针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理由、法律适用和理由等方面进一步说理,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

2、公开应当以全面、全方位为原则

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并明确规定例外的情形,不公开的法律文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报请逐级审批后方可不公开。此外若文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应当对相应部分予以删除或者虚化处理,但是如何认定文书中的内容不宜公开,由哪个部门来认定不宜公开内容,这些都是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不应当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应当是全方位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案件由来、案情、现有的证据及其采信情况等内容。法律文书公开后,案件承办人还可以向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就文书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合法性和正当性解释。

3、公开要注重实效性

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向公众表明了检察机关维护其知情权、监督权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本身就会是公众对检察机关产生一种信任感。疑心生暗鬼,检察机关若是在公开过程中不及时,则会使公开的效果大打折扣,久而久之会使公开制度流于形式。以书为例,书若在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后再行公开,公众早可以通过旁听庭审知晓书内容,此外法院的判决书中也会对检察机关的公诉内容予以列明,此时书再公开其时效性已经丧失,公开的实际效果较差、意义不大。“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同样书及时公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开。

4、明确监管职责和救济途径

《人民检察院终结性法律文书互联网公开工作规定》(征求意

法律文书范文4

生效法律文书固然可以直接促使房屋权利发生变动,但基于房屋登记薄具有的公示公信功能,实践中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通常会选择登记。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如何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35条都有涉及,并提供了两种不同的登记路径:一是申请登记(权利人单方申请),二是嘱托登记(依照司法机关之嘱托予以协助执行);但现在登记机构越来越青睐于第35条(协助执行)之适用,而将第12条(单方申请)之规定逐渐遗弃。笔者以为要正确适用这两种不同的登记路径,必须厘清下列问题。

一、生效法律文书的范围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的范围,《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已明确。

为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这是文书制作主体的限定范围。生效法律文书,如简单从字面理解,一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都在此列,比如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甚至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作的文书。但结合房屋登记而言,这里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能够对房屋权属状况这一物权法律关系或与其密切相关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此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足以引起房屋权属状况的变动)进行终局确认,而在我国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享有终局审查判断权的是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

根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审判、仲裁活动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大致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决、决定等。这些法律文书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实体性的,一类是程序性的。判决、调解书、裁决用来解决实体问题(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审查判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决定、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如:回避决定、准予撤诉裁定等);当然裁定也可以用来解决实体问题,尤其在执行程序中(如:拍卖成交确认裁定、抵债裁定等)。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显然是实体性法律文书,因此本文所讨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形式,主要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人民调解法》的出台,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文书——“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和新《民事诉讼法》第194条、195条,经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民事诉讼法》将它作为一种新型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规定在第15章第6节,实际上已经明确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的法律地位,它和规定在第15章的其他特别程序的结案文书(如选民资格的判决书、宣告死亡的判决书、认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等)本质上并无差别:是人民法院经过一定法律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文书。因此,笔者认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也属于生效法律文书,其效力等同于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决。

关于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决、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何时生效,是一个比较容易判断的问题,即使对民事诉讼法不甚了解也可从文书本身加以识别。通常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书结尾部分会有上诉权告知内容(超过上诉期未予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需要出具生效证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会有“终审”、“即发生法律效力”等字样,这里不再赘述。

二、生效法律文书的性质

根据所解决的民事争议的方式不同,生效法律文书可分为确认型、给付型和变更型。这种划分实际是来源于民事诉讼法关于诉的分类理论。根据通说,按照诉讼请求和目的不同,民事诉讼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请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当事人请求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确认之诉,最终形成的必定是确认型法律文书(或者肯定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否定其存在);给付之诉,如原告诉求得以支持或部分支持,最终形成的是给付型法律文书,如原告诉求完全未得以支持,即法院认定给付义务并不存在,最终形成的不是给付型而是确认型法律文书;变更之诉,也存在两种可能,如予以变更,则形成的是变更型法律文书,如未予变更,实际是对现存法律关系的确认,最终形成的应该是确认型法律文书。

确认型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是对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或其存在状态的确认。房屋登记实践中,经常接触的是房产确权判决。如:法院判决“某房归某某所有”、“某某享有某房所有权”等,此类判决是对物权纠纷的确认,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确认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法院判决“某房归某某所有”,自判决生效之时房屋权属即已明确,法律上“某某”当然成为“某房”的所有权人,判决内容已经实现,不存在执行问题。至于判决生效后,房屋仍被他人占用,或者原所有权人不予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是对确认之后的法律关系的侵害,权利人应当另行提起迁让、请求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之诉(给付之诉)。因确认型生效法律文书本身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显然不能适用嘱托登记,只能由权利人单方申请登记。

给付型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是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表现为金钱、财产的给付,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给付型法律文书生效后具有执行性,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要求履行义务,否则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方支付了房款,卖方不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卖方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判决卖方在10内协助买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个给付判决的标的不是金钱和财物而是行为。给付判决能否实现,首先取决于义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如不能自觉履行则可能启动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对于给付型生效法律文书,如义务人自觉履行,适用双方申请登记;如义务人不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后,适用的是嘱托登记。

变更型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是对现存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改变或消灭。它和确认型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对现存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只是进行改变或消灭;后者是因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有争议而进行确认。其他方面二者特点相似:都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变更后的法律关系收到侵害后,当另行提起给付之诉;登记模式上适用单方申请。实践中,离婚财产分割判决(调解书)、撤销合同的判决都属于变更型。

三、注意问题

综上分析,确认型和变更型生效法律文书如果有明确的房屋权属内容,可以适用单方申请的登记模式;给付型生效法律文书,如果给付义务是房产登记行为,在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双方申请登记;如果义务人不愿履行,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送达相应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此时适用的是嘱托登记。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确认型、变更型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明确房屋权属,如果仅仅是对合同关系的确认或变更(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决等),不能作为单方申请登记的依据。

2.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既有确认(变更)内容,又有给付内容,是否可以单方申请登记?

法律文书范文5

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及劳改机关等)、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按制作主体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

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律文书一一侦查文书

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一一检察文书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一一裁判文书

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

仲裁组织的仲裁文书

律师自用或代书的文书一一律师实务文书等

今天我们讲的是几种常见的律师实务文书。

一、律师实务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

书写法律文书前,必须了解案情。律师可以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去了解,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自行去调查相关情况并取证。

在掌握了案情材料后,书写法律文书应紧扣所依据的材料,如实地反映客观情况,切忌主观臆断,随意拼凑。

“以事实为根据”的实质要求就是:书写的法律文书,应有相应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即法律文书表达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2、以法律为准绳

书写法律文书时,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分析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应予以拒绝。

在书写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针对案件事实,应当准确恰当地引用法律条文,保证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3、谨慎原则

法律文书是一种程式化的文书,庄重严肃、结构固定,采用程式化的行文,用词造句要求准确规范,解释单一,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绝不能摸棱两可,让人产生歧义。

另外律师应注意不要因为措辞不当给对方造成把柄,也不要在法律文书中作出对本方当事人不利的陈述。

如果发现了有错误存在,应当立即纠正,尽快消除不利影响和后果。

(二)特别注意问题

1、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

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一方面能够分析判断这一目的是否合法合理,另一方面也能够保证律师工作的效率。

【案例:当事人诉求网站侵权索赔案】

我们曾接受一家公司的来访。 ( ) 来访公司诉称其公司网站的网页、内容基本都被另外一家同行公司模仿、抄袭,故来访公司准备维权。我们在查看来访公司提供的公证保全的证据后,初步判断侵权成立的可能性较大,支持其通过诉讼维权。随后来访公司介绍了诉讼目的:准备向侵权公司索赔近千万元。我们认为,如此高额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合理,因此建议来访公司对诉讼目的进行调整,然后再商谈委托事宜。

2、制作规范

如果是手写的,应当工整,清洁,如果是打印的,应当清晰。

法律文书的成稿不应有涂抹。如果确实在成稿后需要涂改、时间紧急的,应在涂改之处进行签署,并向接受文书的一方做出说明。

3、主题突出

在文书的表述上,要主题突出,尽量直接、明确表达意图;法律逻辑要清晰,有理有据;文字表达流畅,行文简练。

4、注意技术细节

很多法律文书都是要提交给政府、法院等国家机构的,这些机构对文书纸张、份数等可能有特别要求。因此在制作文书时,应先了解特别要求,再制作。

比如,各个法院对状份数的要求就不一样,如果没有按照要求的份数提交,就可能延误案件受理和审判。

5、避免常见错误

比如,状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表述错误或不准确,造成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甚至被驳回。很常见的有:在表述公司名称时,漏掉“责任”二字;还有“北京××公司”被写成“北京市××公司”,这些都是很小的问题,但却很容易犯下错误。

二、民事状的写作技巧

民事状,是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依法处理而提交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了的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法院文书样式(试行)》,民事状的格式没有太多争议,内容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首部,主要写明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对象;二、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三、尾部,主要依次写明受诉人民法院全称、人名称、时间以及附项内容。状的格式并不复杂,但是,要写出一份好诉状,达到想要的效果,并非易事。写作状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原告的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不是间接利害关系,因此哪怕当事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他的监护人也无资格越俎代庖充当原告,而只能在原告之后列出“法定人”的姓名及基本情况,正是基于此,在对原告身份情况的说明中,除姓名、性别、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外,年龄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填写项目,据此可以直接判断其有无诉讼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是否已作为法定人代为参加诉讼,在写作民事状时,如果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一定要在原告之后列出法定人的基本情况及与原告的关系,理顺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案例:原告非商业秘密权利人被驳回案】

原告通过一个经销协议,取得了美国某公司的测厚仪产品在中国的组装、销售权。经销协议声明:测厚仪产品生产、组装所使用的技术,均为美国某公司所有的商业秘密。协议并未明确授权原告使用技术的方式。

被告原是原告的一名技术骨干,2004年辞职后,自己出资组建了一个公司,利用其在原告工作期间学到的技术,生产测厚仪产品,对原告的市场冲击较大。

原告遂以两个被告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提讼。但法院认为:对于本案涉及的技术,美国某公司才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原告虽然可以使用这些技术,但不能因此认为原告就成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而且,原告也没有获得美国某公司的诉讼授权,因此,法院以原告主体资格不符为由,驳回。

2.被告的选择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是原告对立的一方,被诉侵犯他人民事权益而被法院通知到庭应诉的当事人。正确选择被告,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否则就可能导致不予受理或者被驳回。

以实践中较为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例,专利案件的被告可以是侵权方法的使用者或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也可以是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还可以将两者均列为被告,但应当明确各个被告所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

【案例:誉衡药品专利侵权案】

这是一起药品专利的侵权案件。

原告誉衡药业有限公司拥有一项发明专利“促进骨折愈合和骨关节损伤修复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2002年7月26日申请,2005年6月22日授权。该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涉及以天然中药鹿骨和甜瓜籽的提取物为基本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其制备方法及其在生产用于促进骨折愈合或治疗骨关节损伤性疾病的药物中的应用。

我们原告,于2005年10月18日,在浙江省金华正信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金华市人民医院,对其销售黑龙江迪龙公司制造的“注射用鹿瓜多肽”药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对被告产品的分析判断,原告认为:被告制造、销售的“注射用鹿瓜多肽”药品覆盖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构成专利侵权。

因此,我们选择了药品的生产商迪龙公司和销售商金华市人民医院作为共同被告,在诉讼中请求迪龙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工具;金华市人民医院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商标案件中的被告可以是侵权商标的使用者(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假冒商品的制造者,侵犯服务商标的服务提供者),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的销售者,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印制者、销售者,故意为侵权商品、假冒商品、非法印制的商标标识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者。

3.案由的确定

民事状的案由是确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在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竞合时,更应综合案情、根据想要达到的目的合理归纳。

【案例

法律文书范文6

在办理公证取证过程中,有时会因当事人或者公证人员的疏忽或经验不足而犯下一些错误,这往往直接影响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告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证伪的情况下,法院原则上会采信公证书的效力。但有些公证书又存在程序上或者实体上的瑕疵,如果完全采信其效力又不完全符合公证法律规范的要求,故有必要对公证书的效力进行探讨。下面,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中的若干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析。

一、超越地域管辖之公证文书的效力

在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经常出现的问题是超越公证的地域管辖。按照2002年8月1日起生效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但在实务操作时,往往出现由受委托的诉讼人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的情况。如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诉音像制品经营店系列案即为一例。在该系列案中,原告为了证实被告有销售其享有专有发行权的侵权复制品的侵权行为,对其向被告的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但公证人员既不隶属于原告住所地的公证处,也不隶属于被告住所地的公证处,而是受委托人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公证处工作人员。在法庭辩论阶段,部分被告由此对整个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认为既然原告没有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程序操作,超出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应认定该公证书无效,不能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原告欲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需要另行举证。但合议庭并没有采信被告的抗辩理由,相反,合议庭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采信了这些公证书的证明效力。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基本是正确的。第一,尽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公证的地域管辖有明确规定,但该条款及其后的条款均无违反该条时应如何处理的责任条款。按照法理学的基本常识,具体法律条文主要由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可以体现在同一法条之中,也可以体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之中,甚至可以体现在不同的法律之中,在适用时可以将记载在不同法律或者不同法条中的三部分结合起来使用。但现实是很多法律条文缺乏法律后果这一部分。《公证程序规则》关于超越地域管辖的法律后果阙如就是一例。在法律后果阙如的情形下,具体如何适用法条则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不能机械认为超越管辖就无效从而简单地对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作出否定的认定。《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也体现了这种法律精神。第二,被告对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有异议,完全可以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行使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但被告方仅于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口头形式抗辩,并未依法定程序向公证处提出申诉和复议,据此,可以形成对原告方有利的心证。第三,原告还提交了被告的销售发票(或者销售单据),这些单据上有被告的公章,被告方对此没有提出实质性抗辩。因此,可以认为公证书上载明的事实基本属实。综上,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尽管原告方提交的公证书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其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权利受到被告侵害之事实,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公证处之外办理网页保全之公证文书的效力

公证书应在何处制作,《公证程序规则》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办理网页公证保全时,公证书应在公证处制作,这是办理该类公证切记之要点。因为在公证处进行公证,所使用的是公证处的计算机,计算机在进行公证之前不为公证申请人所控制,因此无法预先在计算机中进行技术处理,而如果在申请人的处所进行公证,则就存在这种可能。

上一篇婚礼贺词

下一篇晚会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