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史调查报告范例6篇

近代史调查报告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1

关键词 征婚广告 婚姻 社会 历史

中图分类号:G219.29 文献标识码:A

获得台湾国史馆国史研究奖助的《寻觅良伴——近代中国的征婚广告(1912-1949)》一书,是台湾国史馆于2011年出版的以近代中国征婚广告为主题的著作,作者陈湘涵毕业于台湾国立清华大学历史研究所,其学术研究范围以近代中国妇女史与社会文化史为主。

罗志田曾说,“评介品质较高的书籍,更能推动或引导学术的发展。”①读罢此书,既从征婚广告中发现了历史,又对作者见微知著之功力深表赞叹。反复研读,现将收获陈述如下。

1 关于作者之所欲言

作者围绕着近代中国的征婚广告这一中心,探究了调和媒妁与自由恋爱的择偶方法——婚姻介绍所、广告征婚、通信求婚等在近代中国的出现与发展,为读者呈现了婚姻选择的社会脉络与历史特色。通过检阅近代中国的征婚广告,作者发现:在那个新旧兼容的时代,征婚广告虽然是以冲破婚姻旧藩篱的革命性姿态出现,但实际上,它在传递新式婚姻理念的同时也是旧式婚姻观的载体。此外,作者还注意到,征婚广告彰显了报纸等大众媒体在私领域所扮演的中介角色,它连接了私人与公众,既表达私人情爱却又同时传递公众认同。在此基础上,作者进一步引申出了对民国时期“隐私”问题的思考。

2 关于作者对史料的选择与运用

第一,资料丰富且多样。其一,作者不仅从《申报》、《世界日报》等报刊和《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中选取了大量的一手资料,还对文集、年谱、传记、访谈、演讲录这类二手资料加以分析后酌情利用;其二,作者应用了大量的电影、小说等艺文作品,以此来探究艺文创作中的征婚意象,理解社会大众对于征婚的既定印象与想象;其三,作者充分利用了“中国影视资料馆”、“中国大陆电影《非诚勿扰》官方网站”等网络资源,彰显了信息化时代历史研究的一个新特点;其四,作者运用了为数不少的英、日文资料,虽然不能以应用外文资料的多寡来品评研究成果的良莠。

第二,作者在选用史料时态度审慎、负责任。一方面,作者在卷帙浩繁、种类颇多的载有征婚相关内容的民国报刊中,选取了上海《申报》和北平《世界日报》作为广告材料的主要来源。如作者所自陈,这样选择是其在仔细研读了前人的相关研究后,经过认真分析、考量所做出的决定。如作者通过前人高岛航的《1920年代的征婚广告》这一研究成果悉知,从1920-1924年间上海《申报》每年征婚广告的数量为20则以下,到1928年已有约100则的广告,至1929年更达到140则。②在充分总结和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后,作者才依据广告量多寡与办报时间的长短以及地区的考量,选取了《申报》和《世界日报》为主要材料来源,搜罗其中的征婚广告和相关的评论作为支撑其观点的论据。另一方面,在具体论 述的过程中,作者对存疑的史料有细致的考证。如对于冯玉祥的征婚传闻,作者将《冯玉祥传奇故事》、《炎黄春秋》、《前所未闻的民国趣事:冯玉祥与南北群雄》以及《羊城晚报》中所载的各个版本逐一陈述、分析,最终得出“冯玉祥刊登征婚启事的说法,几乎完全无法令人采信……传闻终究只是传闻”③的结论。此外,在叙述“晚清的媒妁征婚与广告征婚”时,作者对两个版本的蔡元培征婚也进行了比较与考证。

3 关于作者对其所欲言的论证

第一,论证思路清晰、缜密。作者先是利用报刊资料对征婚广告的出现、发展、变化及其社会意义娓娓道来,然后以社会调查、征文活动以及婚恋调查等为主体资料对民国时期青年男女的理想婚姻蓝图和择偶条件进行考察。随后,作者以征婚案例以及电影、小说等艺文作品为材料,探究征婚广告的社会效应及其在时人心中的意象,进一步深化了读者对征婚广告这一研究对象的认识。最后,作者除了对前述内容进行归纳总结与补充之外,还指出了一个由征婚广告所反映出的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近代的“隐私”问题。

第二,聆听时人声音,最大限度接近历史本真。有哪些人在通过广告征婚?不同的群体对广告征婚有怎样的态度?在征婚广告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国家又是以何种姿态“在场”的?作者以聆听时人声音的方式,对以上问题一一作出解答,最大限度地再现了近代中国征婚广告的原貌,力图无限接近历史本真。

第三,选题虽微,但没有“碎片化”。作者虽然在微观上选题,但却充分注重对研究对象的宏观关怀:纵向上,作者的论述具备历史感,没有囿于题目所限的1912-1949的时间范围,而是从1899年蔡元培(1868-1940)征婚之事说起,并往后延伸,一直到2008年热映的征婚题材影片《非诚勿扰》;横向上,作者站在征婚广告背后的实质性问题——婚恋问题这一社会问题的高度上,将能够反映时人婚恋问题的材料尽可能地全部应用,并论及当时除广告征婚的其他择偶方式以及择偶观、婚姻观、恋爱问题、男女社交问题、私密与公开的关系问题等一系列的相关问题。

4 关于作者研究之不足

一方面,作者在绪论中自陈了其研究中因材料所限,未能解决的一些问题。其一,透过报刊资料,只能展现都市生活下的婚姻问题,限于报刊的流通范围,难以探知农村的问题;其二,难以追踪征婚广告刊登之后事情的后续发展情况,无法探知征婚的真伪和成功与否;其三,最大的疑问是,征婚的普及性及其所占当时婚姻形式的比例,无从探知。

另一方面,仅就笔者对该书的认识而言,该书尚有瑕疵。作者在绪论中陈述——“透过耙梳报纸上的征婚广告……更能折射出城市居民自我形象的公开表述”,④笔者品读本书数次,尚未找到作者关于 “城市居民自我形象”这一内容的明显描述,恕笔者浅见,若作者能在此方面加以论述,或许能使征婚广告这样一个微观研究对象发挥出更大的“社会透视”作用,使读者从中发现更多的历史。

5 结语

《寻觅良伴——近代中国的征婚广告(1912-1949)》一书,透过征婚广告自白与社会回应、相关的社会新闻、报刊上对征婚现象的讨论、婚姻问题的实例,以及婚恋观的社会调查,揭示了民国时期的婚姻状态与婚姻问题。笔者认为,尽管略有瑕疵,但作者以其开阔的研究视野尽其所能地对近代中国的征婚广告进行了历史还原,同时,他通过征婚广告这样一个“微不足道”的事物,为读者呈现了当时的社会风貌,可以说,该书使读者见微知著——从征婚广告中发现了历史。

注释

① “近代史书评的现状与期望座谈会”发言选登.近代史研究,1999(1).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2

    

一、导  言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关于20世纪上半期中国农村地权变化研究,学者们在两个重要问题上逐渐形成了共识:一是绝大多数学者否定了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全国70%—80%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等只占有20%—30%的土地的权威结论;二是绝大多数学者否定了近代中国地权越来越集中的观点。①近代以来,随着市场逐渐扩大,工商业初步发展,而工商业利润大大高于农业利务水平而引起地主和富有资财者改变投资方向,财富分流,往往不再把土地作为最重要的或者惟一的投资对象;近代中国人口虽然没有显着增多,但是人多地的矛盾始终突出,诸子析产的财产继承制度对分散土地作用的力度有所加大;近代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虽然对小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使其经济地位更加不稳定,但同时也增加了其改变命运的机会,抵抗土地兼并的能力有所加强;近代中国社会激烈动荡,依武力或强权,获取土地速度快,但是政局一变,财产消失得也很快。由于以上种种原因,总的来说,近代中国大土地所有制越来越弱,地主占有土地的最低额下降,中小地主增多,土地兼并越来越缓和,地权变化总体趋向分散。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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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具有代表性的文章有章有义《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乌廷玉《旧中国地主富农占有多少土地》,《史学集刊》1998年第1期。

   ②  参见叶茂《中国历史上的要素市场与土地买卖——“中国历史上的商品经济”系列研讨会第四次会议纪要》,《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l期;曹幸穗《论旧中国苏南土地占有关系的演变及其推动力》,《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

 

近代中国地权变化虽然总体趋向分散,但是具体到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地域,情况则不一样,有时集中,有时分散,某地集中,某地分散。虽然大多数学者对“近代中国地权总体趋向分散”的观点表示赞同,但对不同历史阶段地权变化的认识却又往往存在分歧。关于20世纪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地权变化,有学者大致三种见解。第一种观点认为地权变化处于集中状态,甚至出现了恶性集中,我们称之为“集中说”。例如刘克祥先生认为1927—1937年,尤其是1932—1934年农业恐慌期间,“集中是地权分配的一般形态,其基本趋势和特征是,自耕农加速破产和无地化,中小地主没落,大地主膨胀,地权恶性集中”①。第二种观点认为近代中国地权变化总体趋向分散,30年代前期地权分配继续呈现分散态势,我们称之为“分散说”。例如郭德宏先生认为解放前几十年间,各地区地权变化的情况虽然很复杂,但总的来说,地权是越来越分散,而非越来越集中。尽管郭德宏先生没有用文字明确指出抗战前地权变化情况,但是,从“旧中国几十年间各阶级土地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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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另参见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地权集中趋势及其特点——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二》(《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3期)和《1927—1937年的地价变动与土地买卖——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一》(《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l期)的相关论述。此外,还有一些学者持类似观点。例如,金德群认为“******统治初期(1927—1936)农村土地所有权越来越集中”、“土地使用越来越零碎分散”、“农村土地关系急剧恶化与紧张”(《试论******统治初期农村土地关系的恶化》,氏着《民国时期农村土地问题》,红旗出版社1994年版)。曹幸穗通过比较工业、商业、金融业和农业利润,探讨苏南权变化状况,认为近代以来苏南地权总体趋向分散,但是19、20世纪之交的前后30年间,地权日趋集中,抗战前仍然保持集中态势,尽管速度较为缓慢(《论旧中国苏南土地占有关系的演变及其推动力》,《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张鸣认为“从20世纪初,中国农村的自耕农的比例开始大幅度减少;随着政恶化的加剧,其减少速度越来越快”,甚至“农村中赋税最主要的承担者自耕农阶层已经基本瓦解”(《20世纪开初30年的中国农村社会结构与意识变迁——兼论代激进主义发生发展的社会基础》,《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唐文起认为辛亥革命后中国土地集中现象日趋严重,并以江苏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抗战前江苏农村土地所有权浅析》,《民国档案》1993年第3期)。

 

状况发展趋势图”中可以看出,他认为30年代前期地权是趋向分散的。①第三种观点认为1912—1937年,“华北各省,除河南外,都是自耕农有较大增长,表现地权集中,但佃农比重是下降的。华中方面,江浙两省是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加,其余安徽、江西和两湖则佃农比重是下降的,除湖北外,半自耕农比重增长,类似中农化趋势。东南3省无大变化。惟西南3省则是自耕农大量减少,佃农比重增加,尤其云贵两省,有明显的佃农化、无地化趋势。西北地区,这种趋势不很明显。”②总之,抗战前有的地区地权集中,有的地区分散,有的地区变化不大,农村佃农化、农民无地化趋势主要是抗战以后形成的,我们姑且称之为“现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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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另外,还有一些学者通过区域研究,认为抗战前地权趋于分散。例如,史建云认为“从民国成立到抗战前夕,华北自耕农比重逐渐提高,佃农比重则逐渐下降,自耕土地比重的上升更为明显。有人认为,30年代华北平原出现了自耕农佃农化的趋势,这种观点依据的多是个人和社会团体进行的农村调查”,言外之意,该结论是不能成立的(《近代华北平原自耕农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l期)。朱玉湘认为20世纪以来,中国地权有的时候有的地区集中,而不是每时每地都处在集中状态,并且地权总体上是趋向分散的(《中国近代农民问题与农村社会》,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8—63页)。史志宏通过对20世纪三四十年代河北清苑县4个村地权变化的研究,认为地主富农占地比重明显下降,中农占地有所上升,土地分配呈分散或“平均化”的趋势(《20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土地分配及其变化——以河北省清苑县4村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3期)。

②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1—292页。

 

20世纪30年代前期地权“集中说”以刘克祥先生的论述最为详尽,他从大量的中小自耕农失地破产、部分中小地主日趋没落、农户占田面积和阶层变化、大地主急剧膨胀等方面,论证30年代前期地权出现了恶性集中。但是文章也有论证不周之处,例如他没有很好地解释土地买卖清淡与地权恶性集中之间的关系,没有能够对30年代前期地权集中趋势进行充分的动态论证。“分散说”虽然在某些区域和微观层面有非常坚实的史料支撑,但其缺陷也是明显的。例如它宏观论证不够充分,往往仅仅利用有关二三十年代地权分配调查或估计数字与土改之前的调查数字进行对比,然后就得出结论,认为地权始终处于分散状态,对其间的曲折变化缺乏分析,说服力不足;又如它很难解释30年代前期农户大量负债失地破产的史实与地权持续分散结论之间的矛盾。“现状说”分地域、分寸段论述,非常符合中国地权变化的特征。但是,一则它同样难以解释抗战前农户失地破产和“农村佃农化、农民无地化趋势主要是抗战以后形成的”论断的关系;二则它的主要根据是《农情报告》中的农户阶层变动,由于农产阶层划分存在缺陷,所以仅凭《农情报告》,对地权变化难以作出准确判断。

本文以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为中心,以农家负债和地权异动为视角,从农户土地典押借贷比例,由土地典押借贷到丧失地权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农户因土地典押借贷引起地权丧失的实况,中、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的地权变化等方面,论证抗战前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处于集中时期。进而从地权异动的状况论证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具有普遍性和不剧烈性,从地权异动之后的土地流向论证土地兼并者的非农民性程度加强,从30年代前期地权变化在20世纪上半期中的地位论证此次地权集中具有转折性。同时还对土地买卖与地权变化在农户通融资金中的意义进行分析,探讨30年代前期土地市场清淡对农家生计的影响,并由此说明20世纪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够有助于近代中国地权变化的宏观研究。

 

二、农家负债与土地典押借贷

 

   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负债比例极高。据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研究所1933年和全国土地委员会1934年调查,本文讨论范围内,农户借贷状况如表1:

 

表1  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借贷户数比重(%)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42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l编,“财政经济”(7),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

   表1反映的是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负债的一般状况,实际上,局部调查资料显示,30年代前期农户负债比例远远高出此数。①通常债主对农产期短额小的借贷不索要抵押品,但是对期长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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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77—579、749—768页。

 

的借贷,由于债权人怀疑借债农家的偿还能力,所以往往不仅要有中人、借据,而且一般还要求土地抵押或典当。随着30年代前期农村经济衰退,农户负债比例增加,偿债能力减弱,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成数也有所增加。表2为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的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情况。

 

表2  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情形

   资料来源及说明:(1)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84辑,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0年版,第538—540页,由于“抵押信用”包括了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所以土地抵押借贷的百分比实际要小一些。(2)《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7),第42页。(3)《近两年来农村经济状况之变动》,《农情报告》第5卷第7期,1937年7月15日。

   表2中抵押信用占农户借贷信用方式百分比和典押田地农产占总农户的百分比来自《农情报告》,相比较而言,可靠性较低;田地抵押借贷户数占农户百分比来自全国土地委员会调查资料,准确性较高。①依据土地委员会调查,长江中下游地区六省农户田地抵押、典当借贷可分为两种情况:江苏、浙江、湖南田地抵押借贷成数较高,平均为47.5%,比全国14省平均数高0.99%。安徽、江西、湖北平均为29.9%,比全国14省和江苏、浙江、湖南三省平均数分别低16.71%和17.6%。之所以出现这么大的反差,并非安徽、江西、湖北三省农村经济状况较好,或者借贷条件不如江苏、浙江、湖南三省苛刻,而是因为该地区为国共双方发生激烈军事冲突的主战场,农户借贷更加困难,债主对拥有土地的安全性产生怀疑,所以大多不愿接受土地抵押、典当借贷,也就是调查者所谓“殆以‘共匪’骚扰之故”②。

   上文农户土地典押借贷为宏观调查,下面我们看微观调查。据30年代对浙江平湖县六个区调查,土地抵押借贷占借款总数19.3%。③江苏吴江农户田单抵押借贷占60%。④李范对武进30户负债农家调查表明,以不动产为担保借款者,占借款总数40.7%,“私人借贷几全为不动产担保”⑤。1930年上海市社会局对市郊140户农家调查发现,自耕农、半自耕农用田地契约抵押借贷者分别占借贷总户数85.2%和78.4%。⑥据对湖北大冶160家农户调查,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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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农情报告》报告员来自全国各地2000余个志愿者,包括小学教员、地方士绅、基层官吏等,平均每县仅报告l—4次,以此代表全县乃至全国一般状况,可能有失偏颇。而土地委员会调查范围十分广泛,调查队伍数量极为庞大,调查者素质也高于《农情报告》报告员,所以,其调查结果应该更接近事实。

②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l编,“财政经济”(7),第4l页。

③  中央政治学校地政学院与平湖县政府编印:《平湖之土地经济》,1937年,第190页。

④  倪松年:《吴江农民借贷概况》,《苏农》第1卷第5期,1930年5月31日。

⑤  李范:《武进县乡村信用之现状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美国)中美资料中心1977年版,第46868页。

⑥  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下册,台北,华世出版社1978年版,第305页。

 

押、典卖田地户数分别占调查总户数的9.38%和3.75%。①金陵大学农经系对豫、皖、鄂、赣四省53县3066人(系农户户主)调查表明,负债者占总人数93%,其中,土地典质借贷者分别占28%、15%、3%和14%,安徽、江西、湖北三省平均约占10.7%。②

   关于农户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比例,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即农户隐瞒实情。由于担心告知调查者抵押、典当土地,要向政府交纳契税,于是有的农户隐瞒了土地抵押、典当情况。例如浙江农户土地抵押,要交纳抵价6%的税款,否则土地因抵押发生的地权转移,在法律上视为无效。③又如湖北黄冈每年土地买卖价额达数十万元,然而有关记载中典押件数极少,但是据潘沺观察,田地典押“其数当在买卖之上”④,因为农户为了避税隐瞒,以致无从查考。田地抵押契税负担情形,各地不一,大体而言,债务人和债权人分别承担,有时债权人基于债务人需款孔急,强迫债务人承担主要乃至全部税款,所以有可能是典押人隐瞒了土地典押数目,从而降低了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比例。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农产土地两次乃至多次抵押,为了避免引起债权人的不满,也隐瞒了土地抵押、典当的实际情况。尽管如此,如果把上述各地田地抵押、典当借贷农户数占总农产数百分比和田地抵押、典当借贷借款数占总借款数百分比分别简单平均,则发现农产田地典押借款户数占借款总户数比重仍达37.48%,农户田地典押借款数占借款总数40%。由此可见,土地委员会调查的田地典押借贷农户占农户数百分比基本接近事实,即长江中下游地区大约有40%左右的农户典押了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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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若虚:《大冶农村经济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2辑,第21095页。

②  郑槐:《我国目下之乡村借贷情形》,《农林新报》第424号,1936年6月1日。

③  《何廉、方显廷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四四/2104。④  潘沺:《黄冈县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

60辑,第31119页。

 

上文反映的是静态状况,下面我们看各地农户田地典押借贷动态情形。从表2看,1934年江苏、浙江、湖南、安徽、湖北、江西六省典押土地农户分别为占农户数的38%、47%、38%、42%、44%、42%,而1935年则分别上升到41%、60%、47%、50%、50%、50%,尽管上文说《农情报告》数据不太可靠,但是结合其他材料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典押土地农户比例上升应该还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大量局部调查资料支持同样的结论。例如,1930年江西寻乌、兴国,农民借钱一律需要抵押。①1934年湖北京山、随县等地,抵押借贷极为盛行。据1934年对湖北蕲春调查,以前该县民间借贷“泰半系信用借贷性质,但近年以来,抵押借贷亦极盛行”②。从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江浙两省农村调查自耕农减少、贫雇农增加看,自耕农及其以下阶层农户典押土地比例毫无疑问地在增加,调查人员在浙江崇德县调查时感叹道:“全县农户负债者,竟在百分之八强,但调查时,农民大多不愿意告诉人家,所以实际因借贷抵押的田亩数无从知道。”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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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45、201页。

   ②  参见李金铮《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页。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33页。

三、由土地典押借贷到丧失地权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土地抵押借贷是物权信用的一种方式,虽然它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其实质基本上是一样的。一般而言,土地抵押借贷需要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契约,将土地抵押给债权人,向其借贷,债务人借得现款或实物后,抵押土地权属仍归债务人所有。

   据30年代韩德彰在浙西农村调查,土地抵押借贷大体分为“定期回赎”和“不定期回赎”两大类9种形式。“定期回赎”按交付利息的手续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在指定回赎日期一并交付本利,该种形式又分为4种情况,即立借票,另附卖活契作抵;以卖绝契作抵,契尾注明抵借;以卖活契作抵;以戤田契作抵;二是在赎田之前分期零付利息,此种形式又分为以借票作抵和以抵契作抵两种情况。“不定期回赎”的抵田方法分三种,一是按月计利,每年分两次付利,如三期无利,即由债主收产管业;二是按年付利,如利不清,也由债主执契管业;三是如利不清,以田中出产抵偿利息。总的看来,定期取赎的条件稍微宽松,不定期回赎的条件在有的地方则极为苛严。例如吴兴县汤村按月计算利息,每年分两次付息,债务人如果拖欠3期,就丧失了取赎权。新登县按年计算利息,每年均须支付利息,一次也不能拖欠,否则抵押的田地就永远归债权人所有,债务人永远不能回赎。①

   土地抵押借贷利息高低和偿还方式,各地不一。据韩德彰在浙西农村调查,一般是年利2分。②江苏无锡借钱100元,需田1.5亩做抵押,年利2分者每5年一计,年利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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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韩德彰:《浙西农村之借贷制度》,《社会科学杂志》第3卷第2期,1932年6月。

   ②  韩德彰:《浙西农村之借贷制度》,《社会科学杂志)第3卷第2期,1932年6月。又,浙江各地土地抵押借贷利息高低不齐,“但(年利)通常亦在二分以上,至于普通借贷,利息三分乃是平常的事”(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0页),例如义乌借钱100元,用半石田做抵押,最轻的年利是2分(《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358页)。

 

者须年年支付,届期不还本金或欠息,债主即可没收土地而使债务人成为永租佃。①湖南田地抵押借贷称为抵契,抵契逾期不赎,或者执契管业,或者发售偿款。麻阳抵田,3年不付息,则要“管业耕田”②。江西都昌、南昌以田地抵押借贷,契约正文与卖契无异,仅在年月以外另加附约,说明押钱若干,债户一旦拖欠本息,债主就可裁去附约,执契管业。③安徽“太和以麦、豆履行钱债者,以地为抵押品,书立借券,谓之钱稞。其偿还期,多在阴历五、九两月之内,逾期不能履行,即由债权人收地管业,俟利偿清后,则仍返其原产。”④

   农户因土地抵押借贷是否会丧失地权,与利息的高低和期限的长短关系密切。从上文所述各地农户土地抵押借贷情况看,尽管利息已经不低,但是较之30年代前期非土地典押借贷还是略有逊色。从土地抵押期限看,时间一般都比较短,例如江苏松江、昆山、吴县、武进、宜兴、镇江、江都、淮阴、萧县、灌云、东台、靖江等地,土地抵押借贷年限分别为1.86、2.67、3.65、4.57、3.25、3.5、3、2.83、1.8、1.2、3和1.8年,平均为2.7年。⑤有的地方,债务人在保证付清利息的前提下,可以延长抵押期限,但在绝大多数地方则不行。于是,债务人用作抵押借贷的土地,在抵押期满后有两种去向:一是债务人按契约规定,清偿债权人本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借贷关系解除,债权人对债务人曾经抵押的土地再无任何权力,债务人重新获得土地所有权。二是债务人没有能够履行契约规定,例如拖欠利息、没有偿还或者部分偿还本金,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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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377页。

②  陆国香:《湖南农村借贷之研究》,国民政府实业部国际贸易局1935年版,第4—5页。

③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552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551页。

⑤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22页。

 

人或者没收债务人抵押的土地,直接执契管业,或者要求债务人将土地作价绝卖,或者将抵押土地加价改为典当。30年代前期大量调查表明,农户一般是先将土地抵押借贷,届期不能偿清本息,再请人作中,向债权人请求将抵押土地改为典当,所以“抵押土地者恒较多于典当土地者,而典当者又有十之八九先由抵押而来”①。例如,据农村复兴委员会调查,江苏邳县田地典当非常流行,农民卖去土地通常要经过抵押、典当等步骤,一般约占七八成。②

   土地典当也是物权信用的一种方式,出典人就是债务人,承典人就是债权人,在出典人未清偿本息,即承典人暂时拥有出典人出典土地权属时,对承典土地,承典人或自己经营,或出租与他人,从承典田地获取之收益即为出典人借贷利息。土地典当期满,只要出典人根据典契偿清本息,即可撤消典契,重新获得出典土地的法属物权。但是到期如还不能清偿债权人本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将债务人借款本息合计,如出典土地借款已达到该土地所值一般市场价格,典地就被承典人没收。如果土地典价本息总数离该典地市价尚有差距,则承典人添价绝买承典土地,从而实现典当土地物权的最终转移。对承典人而言,他获得了承典土地的法定所有权;对出典人而言,他最终丧失了出典土地的法定所有权。

   土地典当借贷系以土地收获物作为利息,如果以对承典土地出租后所入租额计算,一般而言,债权人因承典土地所获利息极高。例如,据对江西4县24区调查,永修县租额占典价46.7%,清江县占20%,各县平均,租额占典价28.49%。③由于土地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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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10页。

   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36—40页。

   ③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308页。

 

期间农户失去了部分乃至全部土地收益权,所以经济实力必然更加下降,还款更加困难。由此看来,农户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是否会导致丧失地权,土地抵押期内能否回赎至关重要,因为在此期间,借贷数目较小,利息稍低,如果在此阶段未能取赎,而转入典当阶段,农户在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后,回赎的可能性就更小了。据调查,土地典当期限较之抵押期限稍长,例如据对江苏12县土地典当期限调查,平均为4年①;江西典期大约在3—5年,平均3.68年②;湖北大冶平均3—5年。③也就是说在3—5年内出典人备足典当仍可回赎,在社会承平、经济状况较好的年头,能够回赎者不乏其人,甚至占很高的比例,但在30年代前期能够回赎者已经是少而又少了。所以,土地典当契约往往是绝卖的先声,正如孙晓村所说:“农民将土地典押之后,在这种越来越重的剥削关系之下,万难更生,所以结果总是不但负担了高利息,而且还以最低廉的价格将土地让渡与地主。”④

   近代以来,中国小农负债率一直就比较高,并且土地典押借贷也同样占有很高的比例,农户因此失地者经常见诸史乘,但是地权分配却总体趋向分散。本文从农家负债与土地典押借贷人手,分析农户失地状况,并进而分析地权异动,这种论证方式是否能够成立呢?当然,农户土地典押借贷同丧失地权不是线性关系,从土地抵押到土地典当,再到丧失地权只是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关键是看借债农产是否能够按期还本付息,所以,这里有必要考察30年代以前农户的负债比例和还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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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30页。

   ②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307页。

   ③  李若虚:《大冶农村经济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2辑,第21095页。

   ④  孙晓村:《现代中国之农业金融问题》,《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1936年10月冬季号。

 

总体看来,20年代农户负债程度虽然也比较高,但是远远没有达到30年代前期的水平。①20世纪30年代前期农产负债比例剧增,主要是因为世界经济大危机对中国农村的巨大影响、自然灾害频仍而猛烈和苛捐杂税增加等原因,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特殊性。20世纪上半期乃至整个近代中国农村经济虽然一直处于慢性危机之中,但是从来没有达到30年代前期的严重程度。②相比较而言,20年代及其以前农村借贷利息总体上低于30年代前期③,农产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比例低于30年代前期,但是还债水平却高于30年代前期,所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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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471—489页;第3辑,第388—496、749—780页。

   ②  参见徐畅《1929—1933年世界经济大危机对中国农村经济影响散论》,《江海学刊》2003年第4期。又,有的学者认为“土地分配不均状况在1928—1933年间,究竟达到何种程度也许永远无法搞清楚,但产生这些变化的基本原因是清楚的,那就是市场动荡冲击了整个农村”(〔美〕费正清主编、章建刚等译:《剑桥中华民国史》第2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94页)。

   ③  例如,据调查,20年代中期以前,浙西、浙东,江苏江阴,湖北谷城、广济、通山、京山、巴东、麻城、郧县,赣南等地农村借贷利息,一般都在2分,重者也就3分为止(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540—545页)。又据金陵大学调查,1935年安徽、江西、湖北私人旧债月利分别为2.9分、1.7分、2.6分,而新债则分别为3.9分、1.6分、2.9分(郑槐:《我国目下之乡村借贷情形),《农林新报》第424号,1936年6月1日)。1931年长江大水后,农村借贷利息更是飞涨。对此,卜凯评论道:“利息如此之高,多数农人,决无法清偿,势非尽丧土地不止,则结果富者愈富,贫者益贫矣”(转引自夏明方《对自然灾害与旧中国农村地权分配制度相互关系的再思考》,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主编;《自然灾害与中国社会历史结构》,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0页)。

 

应的农户因土地抵押、典当借贷丧失地权的比例也应该低于30年代前期。①大量史实表明30年代前期农户很难按期偿还借款,据《农情报告》报道,1934年江苏、浙江、安徽、湖南、湖北、江西六省未能还清债款的农户分别占负债总农户57%、54%、52%、55%、56%、49%,1935年分别为63%、63%、60%、67%、62%、59%。②又据江西省政府统计室农村金融调查,1936年江西56县中,农户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之比例,全县2~3成者24县,5成者11县,1成、6成者各1县,4成、7成者各四县,8成者2县,9成者1县,总计半数农户到期不能还债。③不仅宏观调查如此,微观调查亦然。例如江苏铜山县八里屯“全村农民已经破产的约在半数以上,耕地愈当愈少,债台越筑越高;因此支付能力格外薄弱,无力纳税,无力付息。这使地主和债主也惊慌起来。”④宜兴债户“对于所负之债务非特不能按期偿清,且有抵赖本金之企图”⑤。既然农户不能按期偿还债务,那么,从土地低押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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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例如据20年代末期对湖北阳新、武昌、鄂城等县农村调查,无沦是典田农户占总农户百分比,还是农户典田数量占其所有田地数量百分比都比较低,而且回赎率一般都很高(参见赵学诗、叶雅各《阳新县调查统计说明书》,《湖北建设月刊第》1卷第9期,1929年3月20 日;《武昌县调查统计说明书》,《湖北建设月刊》第1卷第7期,1929年1月20日;《鄂城县调查统计说明书》,《湖北建设月刊》第2卷第1期,1929年7月20日)。

   ②  《近两年来农家经济状况之变动》,《农情报告》第5卷第7期,1937年7月15日。

   ③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278页。 

   ④  铜山民众教育馆《八里屯农村经济调查报告》,《教育新路》第12期,1932年12

⑤  徐洪奎:《宜兴农村信用之概况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第46382页。  

 

土地典当,进而由土地典当发展到丧失地权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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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由上文所述可知,土地抵押、典当期限合计,一般在5—8年之间,土地典押借贷的结果一定程度上超过了本文讨论的时限,也就是说在本文讨论的时段范围内,不能完全观察到30年代前期农户因土地典押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将在讨论20世纪30年代前期地权集中的特点时加以解释。

四、农户因土地典押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

 

   下面我们看各地农产因土地抵押、典当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

据农村复兴委员会调查,1933年江苏盐城富农、中农、贫农出卖的土地分别相当于1928年土地数的10.8%、0.4%和10.2%。启东除地主买进土地以外,其余各类农户都在买卖中丧失土地,8个村中农和贫农分别卖出44亩和5亩,占1928年总土地数的8.84%和6.64%,富农、中农、贫农典出土地数分别占1928年总数的O.8%、1.66%和3.3%,回赎率均为零。②武进县1930年以后土地买卖减少,“一般小农,因所入不敷所出,渴望经济上之救援,因对于其土地不肯贸然出售,不得已而投入高利贷之门,任人宰割,及后,农人因经济不堪压迫”,只有将土地抵押借贷,届期不能归还本息,进而转为土地典当,所以“一反十几年前之现金购地,变成高利贷之兼并”。③震泽“租田者无不放债,放债者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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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36—40页。又,按农村复兴委员会规定,“自种自田,或租种多数租田,不雇工耕种,亦不被雇于人,仅足保持简单再生产者为中农;耕种少量自田或租田,即靠其他收入亦难维持生活,其再生产趋向缩小者为贫农;自己完全不耕种或仅耕种极少数农田,其大部或全部时间被雇佣为农业劳动者为雇农”(参见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凡例”;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凡例”)。由此可见,在农村复兴委员会的调查中,中农大体相当于《农情报告》和土地委员会调查中的自耕农,贫农大体相当于佃农。

   ③  李范:《武进县乡村信用之现状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第46939—46940页。

  

有租田,农民既一借债,终必为佃户,更不得不借债,二三年间而片瓦无存者比比皆是”①。吴县“农村因生产力锐减,经济濒于破产,以至自耕农不得不将土地求售于大地主,以调剂播种用,年复一年,自耕农变为半自耕农矣”②。据秦翊对江宁县lO个村庄287家农户调查,30年代前期丧失部分地权者达113家,平均每家典出1.84亩,卖出5.8亩,其中因为借高利贷丧失的土地占78.4%。③铜山县的状况在苏北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众多小农户因天灾****负债,“一时无法偿还,只能将已有的田地,暂时押当,得值还债,以资周转”,但一旦负债,很难短时期内还清,所以“农村中占主要成分的自耕农普遍的呈着破产的现象,负债的结果,他们的土地渐渐地缩小,大部分流到了地主的手里,小部分散到克勤克俭的佃农手中去了”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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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E179页。

   ②  朱梦梅:《吴县农村之经济危机》,《农村经济》第2卷第1期,1934年11月1日。

    ③  秦翊:《农村信用与地权异动关系的研究》,《地政月刊》第2卷第6期,1934年6月。原文计算有误,已更正。

   ④  刘承章:《铜山县乡村信用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90辑,第47579—47580页。

 

着名经济学家何廉、方显廷1934年对浙江农村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后认为,自耕农因负债丧失土地是普遍的事实。“特别在浙东一带,原来之小自耕农,因受苛捐杂税之压迫,与大利债主之剥削,已多卖其田而成佃农焉。结果此处土地日益集中于少数人之手,且此少数人非土着。吾人应注意一种田地抵押制度,盛行于浙省,有使承抵押者与抵押者之关系等同于地主与佃农关系之趋势。在此制度之下,抵押田地之主权,归抵押者,抵押者耕种承抵押人田地,并给农产一部分与承抵押者,作为抵押利息,自表面上观之,抵押者是一自耕业主,但在实际上,已成为佃农。”“浙江农场租佃之增加,与农场缩小之情形,同时发生,各处皆然。”①对于何廉、方显廷这段话,我们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原有自耕农丧失土地,土地趋向集中;第二,抵押土地的自耕农实际上成为佃农,笔者称之为“虚名自耕农”;第三,土地流向不在地主手中。

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浙江农村调查后认为,“借贷关系实处于掮客地位。因为农村中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其最重要的杠杆首推高利贷。”②地权转移的方式主要是典当和买卖,“至于典当之后能备价赎回者,在过去的时期,约占典出亩数百分之六十,到了近年以来,则典者既少,能赎回者,更是绝无仅有的事”③。东阳县因为宗法关系,地权转移较小,但也不乏因为借贷而典地者,虽然这种借贷方式不至于一下子完全丧失土地,但“现在农村经济是走入了没落的险途,贫苦的农民哪里有钱来回赎呢?所以这种希望也只是镜花水月可望而不可及了。”④崇德农村土地买卖,有“四分之三是经过典当这一手续的”,而且“典出的田亩,大部分是没有力量去回赎,只有找价绝卖以救目前急需罢了”。⑤崇德8村1928年有118户中农,除去分家关系,1933年共有21户沦为贫农⑥,地权变动主要是因为农民田地抵押借贷,进而典当田地,最后绝卖。农户“出典的田产能回赎者甚少,在崇德各村不到十分之二,吴兴亦绝少。出典田多的,大多是贫困的农民。”崇德8个村从1928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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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何廉、方显廷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四四/2104。

   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0页。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27页。

   ④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80页。

   ⑤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81页。

   ⑥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27页。

 

1933年中农和贫农共典出59.4亩,但“赎回的未见一亩”①。海宁、杭县、吴兴农村农户卖地,经过先典后卖程序者占6—8成,崇德少者5成,多者9成,普通7成。②永嘉农民出卖土地前普遍经过抵押、典当,一般占8成,“至于已经典出的田地而能赎回者,那是很少很少的事”③。

   安徽“年来水灾频繁,富绅趁小农求生不得之际,以低价广事收买田产”,故“水灾一过,富绅之田产,必随以大增,而自耕之小农咸一变而为佃农”。④据对滁县张八岭70户佃农由来调查,“有一年而典当土地全部以尽者,有五年中连续典当全部家产以尽者”⑤。据郭汉鸣、洪瑞坚调查,阜阳自耕农或大率负债,或既已典当土地而降为佃农。第四区刘寨、马寨1930年原有自耕农及地主兼自耕农32户,但到1935年调查时,地主兼自耕农和自耕农典当土地户数分别为2户和5户。地主兼自耕农当去土地的2户中,1户降为自耕农,当去土地的5户自耕农中,2户降为自耕农兼佃农,1户成为佃农。现存5户自耕农全部以土地作抵押向地主刘某借债,换言之,该5户自耕农已经成为前文所说的“虚名自耕农”,调查者称“皖北其它各县农村中情形大率类此”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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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35页。

   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36页。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82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5页。

   ⑤  郑槐:《滁县张八岭农佃制度调查》,《农林新报》第370号,1934年12月1日。

   ⑥  郭汉鸣、洪瑞坚:《安徽省之土地分配与租佃制度》,正中书局1936年版,第46—47页。

 

江西经过连年战乱和灾荒打击,在世界经济大危机波及到中国后,农户入不敷出,负债连连。据土地委员会对永修、南城、清江、莲花28区农户土地典当原因调查,家用不敷者17区,约占61%。①并且因为负债,农户土地典押借贷者所在多有。据土地委员会对南昌1745家农户调查,转移地权面积达6763.67亩,平均每户转移3.87亩。又据对1936年1—6月南昌县土地转移登记统计,总共1107次,平均每月184.5次。就全省范围看,地权变化也是逐年增大。土地买卖契税的增减能够说明地权变化状况,因为契税即政府按买价向土地购买者征收的税款。契税多,说明土地买卖频繁;契税少,说明土地买卖清淡。1932—1935年江西土地买卖契税收入总数分别为16.2万元、19.8224万元、24.477万元、39.2149万元②,说明30年代前期江西地权存在一定程度的异动,农户丧失了部分土地。

   湖北黄梅农户“俗尚守成,不轻卖产”,但是30年代前期“接连荒歉,用度不敷,卖田之风,日渐盛行”③。据程理锠研究,30年代前期湖北“自耕农户之大量减少即足以证明地权异动之激烈”,“农民放弃其土地所有权者,日渐增多”。④

总之,由于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经济衰败,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负债比例上升,还债能力下降,所以尽管存在地区差异,但是各地农户均因土地典押借贷而丧失了一定数量的土地,从而造成了地权趋向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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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391页。

   ②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408页。

   ③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5页。

   ④  程理锠:《湖北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695—45696页。

五、中微观层面的地权集中考察

 

   上文考察了农户土地典押借贷百分比、借贷利息和期限、从土地典押借贷到丧失地权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以及各地农户因为土地典押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下面再通过局部和区域等中、微观层面的农户阶层变迁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现象。

   通过农户阶层变化论证地权趋于集中,主要是从自耕农减少,半自耕农和佃农增多来说明。当然,这种论证方式也有一定的缺陷。例如,30年代前期关于“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划分,没有考虑田产多寡,“自耕农”不但包括贫农、中农和富农,而且包括经营地主,半自耕农和佃农可能是贫农和中农,也可能是富农。又如,这种划分方式没有涉及已经完全失去土地和失去部分土地从而成为雇农以及失去土地而离村的农户。但是,尽管如此,中国农业经营的统治形式是小农经营,佃农中的绝大多数是农村中最贫困的阶层,而且,地权的集中、农民的失地和无地化趋势在农户结构方面,通常总是表现为自耕农的减少和半自耕农、佃农的增多,因此可以作为地权集中的标志,虽然这种标志是不完全的。①

据******江苏省高邮县党部宣传所调查,1930、1931、1932年高邮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的百分比分别为:58%、42%、40%,21%、15%、15%,21%、43%、45%②,也就是说3年期间自耕农下降了18%,半自耕农下降了6%,而佃农上升了24%。丹阳县自太平天国之后,地权一直比较分散,自耕农数量较多。例如该县第三区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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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O页;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l期。

② 吉:《高邮农民惨痛生活一般》,《农村经济》第l卷第6期,1934年4月1日。

 

年以前,自耕农几乎占半数,半自耕农次之,佃农比重甚微。但是其后因受经济窘迫影响,自耕农典地者增多,故数量急减,佃农数量剧增。1931年和1936年丹阳第三区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比例分别为:45%、30%;40%、35%;15%、35%。①即自耕农、半自耕农各下降了15%和5%,而佃农上升了20%。30年代前期吴江县自耕农明显衰落,佃农在各类农户中所占比重,有的地方高达95%,最低也占40%。②据1933年秋天调查,如皋县自耕农占16.9%,半自耕农占7.7%,佃农占75.4%,盐城县佃农占十分之七八。③据1934年调查,铜山县自耕农占15%,佃农占50%,其余为半自耕农。④据农村复兴委员会对盐城、启东、常熟几个村庄调查,因为土地典押买卖,1928—1933年农户阶层变化如表3。

表3  江苏3县农户阶层变迁(1928—1933年)   总户数=100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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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3页。

②  潘沺:《江苏省地政局实习调查报告日记》,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18辑,第62758页。

③  张惠群:《江苏省土地局南通盐垦公司实习总报告》,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08辑,第57393.57403页。

④  李惠风:《江苏铜山县的农民生活》,《中国农村》创刊号,1934年10月。

 

从表3可以看出,1928—1933年,除盐城外,启东、常熟几个村无一例外的中农所占比例下降,贫雇农比例上升,总体表现为地权趋向集中。至于富农比例略有下降,地主阶层变化不大,主要是因为土地流向城居地主。①

   据对浙江平阳县古祝乡调查,1929—1932年佃农指数由100递增为110、120和125。②吴兴原本是浙西大地主的王国,30年代前期自耕小农的田产纷纷为大地主兼并,结果大地主田产进一步增加。③嘉兴县“因受农村经济崩溃之影响,(自耕农)多数系不能维持其生计,变卖田产者有之,典卖田产者有之”,“于是自耕农日渐衰落三分之一,而佃农逐渐增加”。1930、1935年嘉兴县自耕农分别占27.6%和18.2%,半自耕农兼佃农分别占36.3%和34.5%,佃农分别占34.5%和45.4%④,5年间自耕农下降了9.4%,半自耕农兼佃农下降1.8%,而佃农则增加了10.9%。1928—1933年崇德许多中农沦为贫农,贫农急剧地增加⑤。龙游县1928—1933年“田产转移中最可注意的,便是贫农及雇农阶层中所卖出的田,占了他原有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中农递降为贫农者,有四分之一之多”,同时地主明显增多。⑥据农村复兴委员会对龙游、东阳、崇德、永嘉几个村庄调查,因为土地典押买卖,1928—1933年农户阶层变化如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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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参见徐畅《抗战前长江中下游地区地主城居述析》,《文史哲》2002年第4期。

   ②郑洪范:《浙江平阳县古郑乡的真况》,《申报月刊》第4卷第7期,1935年7月5日。

   ③吴晓晨:《蚕桑衰落中的吴兴农村》,《东方杂志》第32卷第8号,1935年4月。  

   ④钱承泽:《嘉兴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9辑,第30253—30255页。  

   ⑤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27页。

   ⑥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24—25页

 

从表4可以看出,如同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江苏农村的调查,1928—1933年,龙游、东阳、崇德、永嘉几个村也基本上是中农所占比例下降,贫雇农比例上升,表现为地权趋向集中。地主、富农阶层变化不大,主要因为土地流向何廉、方显廷所说的“非土着”地主手中。

 

表4  浙江4县农户阶层变迁(1928—1933年)   总户数=100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265页。

 

   据对安徽合肥南乡和北乡180家农户调查,1930年和1935年自耕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地主兼自耕农、地主兼佃农的百分比分别为25.57%、22.77%,2.27%、2.22%,70.45%、73.33%, O.57%、0.56%,1.14%、1.11%①,由此可见,农户变迁中较为激烈的是自耕农比例下降和佃农比例上升,而地主变化则较小。有人对安徽凤阳、寿县、五河3县12个村农户阶层变化做了调查,结果如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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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世昌:《合肥租佃调查》,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8辑,第29826页。

 

   分析表5可见,凤阳、寿县、五河3县12个村自耕农所占比例普遍下降,而自耕农兼佃农和纯粹佃农所占比例都上升了。

相比较而言,湖北在南方属于地权比较分散的省份,农产以自耕农为主。但是30年代以来,自耕农、半自耕农破产现象增多,佃农增加,土地趋向集中。据调查,1931—1933年湖北宜城、枣阳、钟祥、广济、蕲水等县都是自耕农减少,佃农和半自耕农增加。例如,宜城1931—1933年佃农分别占55%、65%、65%,自耕农分别占35%、20%、20%,半自耕农分别占10%、10%、15%。①据1927年对黄冈农村调查,佃农所占比例不高,一般为十分之三四,自耕农、半自耕农超过半数,占十分之六七,雇农寥寥无几。但30年代以来,“因农产物价低落,农村破产,自耕农、半自耕农被迫变卖田产,以救目前之急,大半变为佃农,佃农则变为雇农,结果自耕农、半自耕农逐渐减少,佃农数量增加”②。

表5  安徽3县12村中农自耕与佃耕成分增减表(户数%)

据调查,1931—1933年湖南汉寿、桃源、永顺、益阳、长沙、邵阳、晃县、衡阳、永兴、阳明等县农户阶层变化均为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加。例如,桃源1931—1933年佃农分别占75%、80%、80%,自耕农分别占20%、15%、15%。③又如阳明1931—1933年佃农分别占40%、50%、50%,自耕农分别占20%、15%、15%,半白耕农分别占40%、35%、35%。④30年代前期临武不但佃农无法谋生,即使中农和较富裕的农民亦大呼困苦,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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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G24—25页。

   ②  潘沺:《黄冈县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0辑,第31107—31108页。

   ③  《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30—31页。

   ④  《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31页。

 

小农破产,地权趋向集中。①湘西溆浦土地主要为中小地主所有,其次为大地主和小农所有,但是“近年来农产歉收,一方面使农民粮食缺乏,他方面则促成物价高涨。从此一般小自耕农和佃农,逐渐不能维持生计。”②

   据调查,1931—1933年江西临川、都昌、余江、南城、新淦、清江、安福、吉水、永丰等县农户阶层,或者自耕农减少,佃农和半自耕农增加;或者自耕农、半自耕农变化不大,但是佃农大幅增加,总体看来,地权趋向集中。例如永丰193l—1933年佃农分别占40%、40%、45%,自耕农分别占20%、20%、15%。③即使是非国共战争地区,1920年代末期以来,因为“各种农工,人不敷出,负担日重,累赔之多,不得不出于典卖田产之一途,故有大多数自耕农变为佃农,佃农变为雇农者”④。

总之,尽管各地农户阶层变化存在差异,而且一些地区地权即使在30年代前期仍然保持分散趋势⑤,但是,从总体上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的变动以自耕农减少,半自耕农、佃农增加占主导地位,诚如全国土地委员会调查报告所说,“租佃制度有与年俱增的趋势”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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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后秀:《湖南临武农村经济一瞥》,《新中华》第2卷第16期,1934年8月。

   ②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0页。

   ③  《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31—32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5页。

   ⑤  参见《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1—44页;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l期。

   ⑥  全国土地委员会编:《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全国经济委员会1937年版,第12页。

六、宏观层面的地权集中考察

 

   上文通过中、微观层面的农户阶层变化,论证了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地权的集中趋势,下面再以省为单位,对农户阶层变化进行宏观考察。关于省级农户阶层变化,学者们经常引用的是《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和国民政府主计处编制的《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中的有关数据。现在依据这两个材料,把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阶层变化情况制为表6。

表6  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阶层变化(%)

 

 

   资料来源:(1)《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8—730页;(2)国民政府主计处编:《中国租佃

制度之统计分析》,正中书局1942年版,第6—7页。

由表6可见,按照《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数据,佃农阶层1931—1936年平均减少1.67%,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分别增加 O.83%和1.28%。按照《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数据(根据《农情报告》第6卷第6期农户阶层变化数据和金陵大学调查数据加权平均编制),佃农和半自耕农1931—1936年分别增加O.33%和 O.5%,自耕农减少1.83%;1931—1937年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分别增加O.67%和1.67%,佃农减少2.33%。从表6我们还可以看出,只有湖南和江苏分别依据《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和《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数据,表现为自耕农减少,佃农和半自耕农增加,符合地权集中的结论。而其他各省无论根据那种材料,农产阶层变化都显得非常混乱,而且基本上是佃农阶层减少,自耕农和半自耕农阶层增加,据此似乎应该得出地权分散而不是地权集中的结论。但是,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假象。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具有隐蔽性,即地权转移的幅度和转移的过程都不是十分清晰,必需经过认真辨析,才能看清其面目。

首先,自耕农占有田地数量变化与地权异动。表6只是反映了农户阶层变迁状况,而没有反映各阶层农户土地占有数量变化状况,所以我们不能仅仅根据农户阶层变化——比如自耕农比例有所增加,就遽然得出地权分散的结论,30年代前期一部分自耕农“身份”虽然没有改变,但是实际占有的土地数量却减少了,即成为笔者所谓的“虚名自耕农”。例如,据调查,1928—1933年常熟7个村中农占地平均减少1.105亩,崇德8个村中农占地平均减少 O.17亩。①无锡自耕农占田面积30年代前期急剧缩小,全县10亩以下土地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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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33页;《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31页。详细情况参阅《江苏省农村调查》、《浙江省农村调查》附表。又,我们不能轻视小农丧失少量的土地的意义,对于占地本来就不多的小农来说,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经济损失。

 

1922、1927、1932年分别为38.35%、41.5%和50.3%。①据1937年7月调查,常熟全县80%的土地为地主所有,自耕农、半自耕农所有土地不及20%,每户农家所占耕地平均约为3—5亩,有的往往只有数分而已。②所以即使在有的地区,自耕农数量确实较多,但由于大多数自耕农占有土地面积缩小,地权仍然趋于集中③,此其一。如前所述,有的地区农户田地抵押借货后,虽然名义上仍然是自耕农,实际上已经成为佃农,但是在农户阶层统计上,这种变化还没有能够反映出来,此其二。凡此都说明从某一个角度上说,自耕农阶层些微增多,并不一定就说明地权趋于分散。此外,表6还应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无论是依据《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数据,还是依据《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数据,绝大多数省份半自耕农阶层比例上升,应该主要视为自耕农失地所致,因为30年代前期由雇农和佃农阶层上升为半自耕农的可能性非常小。

其次,通过农产阶层变化分析地权异动,必须考虑30年代前期农民大量离村因素。当时就有学者指出,“近数年来水旱频仍,无地农民无以聊生,弃耕而流亡者为数甚多,佃农减少,自耕农之比例即相形而似有所扩大,实则并无增加”④,章有义先生也有类似提醒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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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唐文起:《抗战前江苏农村土地所有权浅析》,《民国档案》1993年第3期。

    ②  李若虚:《常熟县地政局实习日记》,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99辑,第52166页。

   ③  参见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

   ④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49—46150页。

   ⑤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0页。

 

据1933年调查,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全家离村农户分别占所报告各县总农户8%、10.2%、6.7%、7%、4.3%和2.7%,据1935年调查,上述六省占地5亩以下离村农户分别占农户离村总数53.3%、50%、44.6%、30.1%、52.1%和62.8%,占地5—10亩离村农户分别占农户离村总数23.3%、33.3%、25%、35.4%、36.5%和28.2%,两者合计,占地10亩以下离村农户分别占所报告各县离村农户总数76.6%、83.3%、69.6%、65.5%、88.6%和91%。①根据上述数据计算,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六省5亩以下离村农户分别占所报告各县总农户4.26%、5.1%、2.91%、2.1%、2.24%和1.69%,5亩至10亩离村农户分别占各县所报告总农户1.86%、3.39%、1.67%、2.47%、1.56%和O.76%,10亩以下农户全家离村者分别占各县所报告总农户6.12%、8.49%、4.58%、4.57%、3.8%和2.45%。由此可见,所谓“全家离村农户”基本上为占地10亩以下农户,如果把这个数字加入各省佃农或者半自耕农占总农户百分比,则可以看出佃农和半自耕农阶层所占比例明显增加,说明地权趋向集中。

又次,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农村劳动力总量和各阶层劳动力数量分配应该基本上是稳定的,所以,各阶层劳动力变化也可以侧面反映地权变化状况。据陈正谟调查,30年代前期浙江浦江“年来农村经济破产,农人生产不易,因之,农工特增。最近,减低工资亦无雇主。”②嘉兴雇农各处都有增加,原因之一是“本地农村经济衰落,自耕农沦为半自耕农,复沦为佃农,一部分沦为雇农,无形中增多雇农之数量”③。江苏武进因为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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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886—887页。

②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684页。

③  冯紫岗编:《嘉兴县农村调查》,浙江大学1936年版,第100页。

 

过剩,造成工资低落。①安徽泗阳“农工太多,其原因大多由于前年(1931年)大水为灾,农村经济濒于破产。一般平民为维持生活计,不是卖地,即是借债,以致多数自耕农及佃户一变而为农工,以谋生活。”②湖南沅江县农工“近三年(1931年以来)来总是呈现太多。其原因由于农村经济拮据,捐税繁多,致使失业者众,小农户亦变为雇农了。”③据1933年调查,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雇农分别占各该省农村人口11.09%、6.04%、10.87%、8.24%、8.78%和9.27%④,这个比例明显高于从前⑤。总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雇农普遍增多,主要由小农失地破产而来。

最后,表6中的农户阶层变化数据只具有相对意义。表6没有一一列出农产阶层历年变迁状况,如果分析其历年变动情形,真可谓漏洞百出,我们以《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中农户阶层变迁略作评论。⑥先看佃农阶层变化情况。江苏佃农1932—1933年上涨14%,1933—1934年又下降5%;江西1933—1934年减少16%,1934—1935年增加5%;湖南1935—1936年增加3%,1936—1937年又减少6%,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一年之内佃农阶层发生如此大的变动,实在令人费解。自耕农阶层变动状况也是如此。江苏1932一1933年自耕农减少19%,1936—1937年减少6%;江西1933—1934年增加11%;湖南和湖北1936—1937年分别增加5%和6%;江苏1936—1937年减少6%;浙江和安徽均增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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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履鸾:《江苏武进物价之研究》,《金陵学报》第3卷第1期,1933年5月,第24页。

②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686页。

③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686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70页。

⑤ 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449—463页。

⑥ 参见国民政府主计处编《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第6—7页。

 

一年之间,自耕农阶层如此大起大落,恐怕很难得到合理的解释。1933—1934年湖南半自耕农增加5%,江西增加5%;湖北1935—1936年减少5%;安徽1933—1934年增加8%,1934—1935年减少5%,同样很难做出有力的解释。此外,《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和《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两个材料关于同一省份某一阶层农产同时期内的变化,相互之间出入太大。例如,依据上述两种材料,1931—1936年江苏佃农分别减少4%和增加8%,自耕农分别增加5%和减少11%,半自耕农分别减少1%和增加3%,凡此,都不容易得到合理的解释。鉴于以上分析,我们必须说有关30年代前期农户阶层变迁数据只具有相对意义,只有结合其他材料综合运用,才能得出较为客观的结论。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3

关键词:“九・一八”事变;国联;调查;研究

中图分类号:K2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12-0163-02

国联全称国际联盟,也称国际联合会,是根据1919年巴黎和会通过的《国际盟约》于1920年1月成立的国际组织。其总部设在日内瓦,先后有60多个国家参加,中国和日本都是最早参加的会员国。当时,国联大会、行政院和秘书处的领导权,都操纵在英法等少数帝国主义列强手中。美国虽然没有参加,但对国联的活动也有一定的影响。按照《国际盟约》的规定,国联有权对侵略者挑起的战争提出警告、组织调查、实行公断。甚至在必要时,国联还有动员会员国对侵略者实行经济制裁和军事制裁的权利。

1931年9月18日,日本在沈阳悍然发动“九・一八”事变,并由此揭开了大规模武装侵略中国的序幕。日本侵略者的侵略行动,打破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世界格局,是对国联及其盟约的一次公然挑战。以至于有国联官员将此事件称为“国联维持世界和平能力之最尖锐试验”“为国联历来所处理各问题中之最困难问题”[1]1294。那么,在此情况下,当时的国联又是怎么做的呢?本文拟对“九・一八”事变后国联所做的调处活动进行考察和分析,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九一八事变后国联对日态度

“九・一八”事变爆发后的第二天,正在日内瓦召开的第12次国际联盟大会举行第65届理事会,听取中日双方代表就这一事件的简要报告,这是“九・一八”问题进入国联理事会的开始。自此,调解中日争端便成为国联一段时期内的主要议题。

1931年9月21日,中国驻国联首席代表施肇基根据南京政府的训令,正式向国联秘书长德留蒙提出照会,要求国联召开行政院会议,并依据国联盟约第11条,立即采取步骤,阻止事态扩大,恢复占领前的原状,并确定日本对中国赔偿的性质和数额。9月22日,国联行政院召开特别会议进行讨论,日本代表芳泽谦吉辩称日军行动纯属自卫;并谎称日军大部已撤回南满铁路区域。结果,会议授权行政院主席勒乐向中日两国发出同样内容的紧急通告:“(一)务须避免一切足以使事变扩大,或足以妨害和平解决之行为。(二)与中日协商一种确实方法,使两国立即撤兵,并使两国人民生命财产不受妨害。”[1]1238这个通告虽然表达了和平解决中日争端的态度,但并没有谴责日本的侵略行为,对如何恢复事变前的状态也毫无表示,而且没有区分侵略者和被侵略者,反而要求双方撤兵。由此可见,国联从一开始就站在偏袒日本的立场上。

9月30日,国联再次召开理事会,通过国联处理“九・一八”事变的第一个决议案。关于此决议案,有三点值得注意。一是重申了日本“对于满洲无侵吞领土之野心”的声明以及“日军业已络绎向南满铁路附属地开始撤退”的谎言,而且仍然没有区分侵略者和被侵略者,更谈不上谴责日本的侵略行为;二是肯定了日本提出的中国必须保护日侨生命财产安全的所谓撤兵条件,为日本拒不撤兵提供了借口;三是对日本撤兵日期未加限定,只是决定“本案倘有严重不测之发展,于十月十四日重行召集会议以应付之”[1]1241-1242。这就为日本进一步扩大侵略提供了时间。

10月13日,国联应中国代表的要求提前召开理事会,经过漫长的讨论,22日提出一个解决中日问题的决议草案。此决议草案与9月30日国联处理“九・一八”事变的第一个决议案相比,内容并无太大的区别,只是要求日本在国联11月16日再次开会以前将军队全部撤退至铁路区域以内[3]1258-1259。但日本代表拒不同意规定撤兵日期,并提出所谓的修正案。在此情况下,国联理事会竟将理事会决议草案和日本提出的修正案同时在10月24日的会议上进行表决。结果是日本的修正案以13票对1票被否决,而理事会的决议草案也因日本的1票反对未获通过。对此,国联只是宣布休会了事,并无新的举措。国联对日妥协、退让、袒护和纵容的绥靖政策,在此得到进一步的验证。

11月16日,国联理事会在巴黎继续开会,中国代表援引《国际盟约》第16条,要求对日本实行经济制裁,一些中小国家也希望国联能在这方面有所作为。当时日本的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大部分战略物资需从美、英、法等国进口。如果此时对日本实行经济制裁,就会使日本的经济陷于瘫痪,从而就有可能迫使其停止对中国的侵略。但美、英、法等帝国主义国家不愿对日决裂,因此,对日经济制裁的建议也就难以得到国联的支持。

二、国联调查团的成立及其调查行动

国联对日软弱的调停态度令许多中小国家不满,他们指出国联没有“以确定词句谴责满洲发生的事件”,也“未尽力矫正已成之情势”[2]169。在此之前,早在“九・一八”事变之初,中国代表就曾多次要求国联派出调查团,但都因为日本的反对而未被国联采纳。当时日本之所以反对国联派遣调查团,主要是担心国联的调查会妨碍日军的军事行动,同时也会使其武装入侵中国东北的真相大白于天下。11月21日,在国联行政院第18次会议上,日本代表芳泽谦吉向行政院提出由国联派遣调查团的新提案。日本态度的转变是因为此时东北三省大部分领土已被日本占领,日本不再担心国联的调查会妨碍其实现侵占东北的既定计划。同时也想通过主动提议派遣调查团来缓解因日本拒不撤兵而带来的外交和舆论压力,甚至还希望在调查团组织和调查的过程中,争取一定的时间,加紧在中国东北建立傀儡政权,拖延国联对中日问题的裁决。基于上述情况,12月10日,国联理事会就日本的提议通过派遣调查团的决议。该决议重申9月30日国联要求日本迅速撤军的决议,并声明日本撤军不因调查而受妨碍,但仍未对撤军日期做任何规定。同时,应日本的要求,该决议规定调查团“不得干涉双方军队之行动”[1]1287-1288。这等于在一定程度上默许日本提出的所谓“剿匪权”,为日军进一步扩大侵略行动提供了借口。而日本正是在“剿匪”幌子下,先占锦州,后攻热河。

国联通过派遣调查团的决议是在1931年12月10日,但直到1932年1月10日,国联才迟迟宣布调查团的成立。调查团由英、美、法、德、意等5个帝国主义国家的代表组成,中日双方各派1人为襄助委员,团长为英国人李顿,故国联调查团也称为李顿调查团。调查团成立时,日军侵占东北的军事行动还没有完全结束,日本在东北的傀儡政权――洲国也没有成立。如果此时调查团走最近的路线,取道西伯利亚径达中国东北,大概只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这样调查团就能够及时赶到东北,还可以实地调查到日本侵略东北的罪行。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调查团竟把调查的第一站定在日本东京,首先去听取侵略者的意见。于是调查团2月3日从欧洲出发,绕道美国,先到日本,再转向中国关内,直到4月21日才抵达沈阳。此时,东北三省已全部被日军占领,日本一手炮制的洲国也已宣告成立。所以,调查团的调查活动基本上是在日本帝国主义严格控制和监视下进行的,调查团的主要调查对象也多是日本在东北四大侵略机构中的要员和政权中的汉奸,很难接触到中国广大民众。正是因为调查团行动迟缓,才为日本侵略者提供了四个多月的时间,使其能够在调查团到达之前,结束侵占东北的军事行动,完成傀儡政权的组建,并为应付调查团进行了周密部署和精心准备。国联调查团在离开长春的时候,团长李顿与溥仪握了手并小声说:“恭祝新满洲国之健全的发达!”[3]足以见得,国联调查团此行的目的并不是要真正解决中日冲突,而是要维护各列强在华的利益。

调查团在东北经过一个半月的调查,于6月4日回到北平,开始起草调查团报告书。7月4日至17日,调查团再次前往东京,会见日本首相、陆相、外相等政要,与日本政府磋商调查团报告书的编制事宜。9月4日,报告书在北平正式签字。10月2日,报告书在日内瓦、南京、东京同时公布。纵观洋洋14万字的报告书,很难找出谴责、制裁日本侵略的地方,相反,在许多方面却体现着国联对日本的退让和袒护。其一,报告书没有明确认定“九・一八”事变是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东北的侵略,更没有向日本提出撤军的要求;其二,报告书虽然原则上承认东北是中国的领土,实际上又肯定“日本在满洲之特殊地位”,并妄称“若无日本之活动,满洲不能吸引如许巨额之人民……亦不能如此迅速发展”,为日本在东北的侵略活动歌功颂德;其三,报告书一方面肯定“九・一八”事变是日本“精密预备之计划”,明确指出日军的行动不能认为是“合法之自卫手段”,但另一方面又说不能摒弃“当时在场之军官或者系认为自卫而出”的假定,声称近年来苏联在外蒙古所取得的优越势力以及共产主义在中国的发展均使日本疑惧日益增加,并称“中国人之抵制日货为中日冲突之重要原因”,公开为日本侵略者辩护;其四,报告书虽然认定“满洲国”是日本一手操纵的傀儡政权,却还称赞政权制定的计划中“有若干开明之改革,其实行不仅适宜于满洲,亦适宜于中国之其他部分”;其五,报告书反对恢复“九・一八”事变前的东北原状;其六,报告书列举“圆满解决(中日争端)之条件”,其中一条为“日本在满洲之权利及利益乃不容漠视之事实,凡不承认此点或忽略日本与该地历史上关系之解决,不能认为满意”;其七,报告书最后提出的解决办法是所谓的“东北高度自治”,规定这个自治政府必须指派“相当数额之外国顾问,其中日本人应占一重要之比例”,同时报告书还拟定《关于日本利益之中日条约》《中日和解公断不侵犯与互助条约》《中日商约》三个条约,慷慨地把中国的权益赠送给日本,以保障日本在东北的“特殊利益”[1]1731-1891。国联调查报告遭到了中国人民强烈反对,中国共产党临时中央政府发表《反对国联调查团报告书通电》,号召全国人民以革命的民族战争,来撕碎李顿的报告书,以求得中华民族完全的解放和独立[4]。

就是这样一个处处偏袒日本帝国主义的报告书,日本政府也拒不接受。其原因很简单,因为日本不想让其他帝国主义国家插手东北,幻想独霸东北,把东北变成和朝鲜一样的日本殖民地。1933年2月24日,国联特别大会以42票赞成、1票反对(日本)、1票弃权(暹罗)通过国联报告书。3月27日,日本宣布退出国联。日本拒绝接受报告书,继而退出国联,宣告国联调处工作的彻底失败。

综上所述,“九・一八”事变爆发后,当时标榜“维持世界和平、主持公理正义”的国联,并没有按照其盟约的精神和原则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谴责、制裁日本帝国主义,阻止侵略战争的扩大;而是伪装公正,始终推行一条对日妥协、退让、袒护和纵容的绥靖政策。这种政策,助长了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气焰,使其不断扩大对中国的侵略战争,并对此后国际形势的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在此之后,国际绥靖主义逆流开始泛滥,意、德两个帝国主义国家也相继开始对其他国家的侵略,并最终引发了一场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世界大战。

参考文献:

[1]陈觉.九一八后国难痛史:下册[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1.

[2]韦罗贝.中日纠纷与国联[M].上海:商务印刷馆,1937.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及教育部印发的《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等相关文件精神,通过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将原理的学习与社会实际、生活实际结合起来,实现理论与实践结合,提高学生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教学实效,特制定本实践教学指导书。

二、实践选题

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结合当代国际国内形势和学生生活实际,拟定以下社会调查报告主题:

1.“我家四十年的变化”、“我的家乡四十年的变化”——党的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化,结合关于主要矛盾的原理,考察自己的家庭或者自己的家乡四十年来的变化,撰写调查报告;

2.“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创新成果,更是明确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结合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存在的原理,考察家乡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或者城市生态建设,撰写调查报告;

3.“堡垒”——结合上层建筑的原理、社会主义原理,调查所在地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情况,撰写调查报告;

4.“非公有制经济的贡献与问题”——结合政治经济学理论,运用矛盾分析方法,调查所在地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过程、现状、贡献与问题,撰写调查报告;

5.“传承与创新”、“历史与未来”——结合社会意识相关原理,调查当地中国传统文化、传统建筑等内容,撰写调查报告;

6.自拟题目,选择当地某一现象、问题,结合所学相关原理,撰写调查报告。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5

关键词: 中国广告设计教育史 相关研究 发展脉络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广告设计实践发展迅猛,开设广告设计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超过1000所,但当前广告设计实践发展和广告设计人才培养严重脱节,广告设计教育问题丛生。目前我国虽然拥有10万多家广告公司,但是广告产业还处于粗放式经营阶段,至今没有一家本土广告公司可以进入世界级跨国大型广告公司的行列;虽然1000多所高校设置了广告设计相关专业,但是尚没有一所大学可以引领世界广告设计教育的学术潮流……这些广告现实问题都可以从广告设计教育中找到回应。新一轮产业竞争环境下,我国广告设计教育何去何从?其中,重要的经验,来自对广告设计教育发展的历程的总结。

对于“中国广告设计教育发展历史”这一专题的研究,迄今为止,仅有零碎的研究而鲜有发现专门研究。与该主题相关的理论成果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即国内外传播学、广告学领域关于广告教育、广告设计教育的研究,设计学领域对设计教育和广告设计教育的研究,以及历史学、教育学领域关于艺术教育史、设计教育史的研究。其具体理论形式表现为专著、个案研究、专业期刊杂志上的论文、相关调研报告及资料汇编等。国内外与该课题相关研究的发展脉络如下。

国外学者历来重视广告设计教育史的研究工作,他们从各自的文化背景出发,对本国的广告设计教育发展历程及其演变规律加以总结、概括,达到完善广告设计教育史理论体系和促进广告设计产业健康发展的目的。比如二战后以汉斯·M·温格勒的《包豪斯》为代表的数量众多的研究性著作和专题性论文,从理论上对先进教育经验及时总结研究,奠定了今天西方现代艺术设计教育包括广告设计教育蓬勃发展的基础。1959年由美国“卡内基”(Carnegie)和“福特”(Ford)基金会分别资助而独立发表的两项关于大学广告教育问题的调查报告,掀起一场广告教育研究的学术高潮。1967年日本成立“日经广告研究所”,相继出版《日经广告研究所报》和《广告报告》期刊,对日本业界广告教育的诸多理论问题做了深入研究;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丁分校于1990年表《广告教育白皮书》和新世纪初叶发表《2001年广告教育峰会报告》等,对当代美国广告教育的状况与社会效应问题等进行了深入调研、客观评析和深度展望;美国著名学者BillyI.Ross于2006年出版的《广告教育:昨天、今天与明天》,则对百年来的美国广告教育做了开创性的梳理、总结与前瞻;英国的“英国教育”、“英国高等教育与研究机构”等国家教育网站则专设了广告教育研究栏目,对英国近百年来的广告教育展开了多向考察与深入探究……(参见查灿长著.《国外高校广告教育研究》.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10年版.前言部分)概言之,西方学界或业界的这些具有重要意义与实践价值的学术成果,主要集中于其本国范围内的广告设计教育,而从国际视野角度来对中国广告设计教育进行探讨的成果,仅见有零星论文,如日本株式会社电通企业计划局副局长坂本直规的《关于中国广告教育的现状与课题》(《中国广告》,2004.9),点出中国广告设计教育的种种问题,如缺乏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教育资源的分布不均,等等,但专门的“中国广告设计教育史”专题成果还鲜有发现。

“广告设计教育史”作为一个研究专题在中国的萌发,是在20世纪20年代西方学科分工制度中的“专门史”的建构,以发达国家的广告设计教育研究为中心的学术热潮的打破,发展中国家广告设计教育史研究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广告产业环境和广告设计教育实践大发展的形势下,有关设计教育和广告设计教育学术论文日渐积累而逐步萌蘖、发展起来的。中国广告设计教育史研究的理论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广告通史类著作中“广告研究与教育”的专题叙述。中国第一本广告史著作——1948年如来生撰写的《中国广告事业史》包含了初步的广告教育和教育家的个案研究。他的著作将广告教育与学术研究机构纳入广告事业的系统的结构之中,其中有陆梅僧、林振彬等广告人的个案研究资料,由此开启了在广告通史类著作中研究广告设计教育史的先河。这一研究范式一以贯之,迄今为止较为著名的成果有:陈培爱的《中外广告史》(中国物价出版社,1997年版)(虽然这本著名的广告史著作影响广泛,但陈培爱本身的文学研究学术背景影响到其在广告史研究过程中对文学史的研究方法和写作风格的渗透);樊志育的《世界广告史话》(中国友谊出版公司出版,1997年);余虹、邓正强的《中国当代广告史》(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版;刘家林的《新编中外广告通史》(暨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寇非的《广告·中国(1979—2003)》(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刘家林的《新编中外广告通史(第二版)》(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孙顺华等的《中外广告史》(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黄升民、丁俊杰、刘英华的《中国广告图史》(南方日报出版社,2006年版),等等。概括起来,这些著作均把广告业分为“广告媒介”、“广告公司”、“广告行业组织”、“广告制”、“广告主”、“广告管理”、“广告研究与教育”等几个不同的专题,并在整个广告产业环境中对广告研究与教育进行描述、分析。虽然叙述极为简略,在很多方面缺乏史料的支持,很多观点只是根据二手资料得出的常识性论述而缺少一手的实务文献和文本文献,教材的体例也决定了对广告设计教育史研究的方法本身不可能作出更加深入的探讨,但是,前辈们把广告设计教育置于宏观的“广告生态”大环境之中,从广告产业的整体环节的立场去考察广告设计教育及其发展规律,开辟了中国广告设计研究者对本土广告设计教育史的研究之路。在这些著作中,对当代中国广告设计教育史研究影响较大的有以下几部。

著名文艺美学家余虹教授的著作《中国当代广告史》侧重于从美学和艺术的角度,作者通过实地调研、访谈等研究手段,走访了中国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数十位广告人,在广告设计学术史上自创以分期为纲、每期内以“专题”为线索的写作体例,详述并评论了中国广告史上1979—1996年间的众多大事件、主要学术论争和广告营销现象。该著作对于一手文献的把握、基本历史框架和一些基本的判断,是广告设计教育史分期的重要参考。

陈刚主编、姜弘担任顾问的《当代中国广告史1979—1991》(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在分期方面从广告自身的产品竞争、价格竞争、渠道(通路)竞争、品牌差异化的竞争入手,对中国广告设计教育史研究具有重要启发意义。在研究方法上,这部广告史注重采取大量图像—文本的一手资料,并且采用了深度访谈、口述历史等人文—社会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形成一种夹叙夹议的写作方式,这对中国广告设计教育史研的研究方法具有深刻指导意义,对广告设计教育史研究提供某种“范式”的借鉴意义和价值。

2.设计史、设计教育史中广告设计教育史的专题研究。在设计学领域,对中国广告设计教育发展历程的研究还没有充分展开,仅有零散的论文和片段式的理论成果。虽然当今中国广告设计历史研究的相关著作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积累,如王受之的《世界平面设计史》(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夏燕靖的《中国设计史》(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2009版),等等,但关于中国广告设计教育发展历程的专题性研究,尤其是从设计学本身的视角出发所进行的研究,目前还属空白。

截至2012年5月12日,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上,以“关键词”为检索项进行“广告设计教育”的关键词搜索,共有学术文章77篇。以“全文”为检索项进行“广告设计教育”的关键词搜索,共有学术文章220篇(其中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193篇,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5篇,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篇),而且论文的选题主要集中于当前广告设计教育的课程结构设置,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以及广告的创作手法层面。从宏观的设计艺术教育的视角进行的涉及中国广告设计教育发展历程的研究性著作、论文,仅有袁熙旸所著《中国艺术设计教育发展历程研究》(南京艺术学院2000届博士论文,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出版),以及2004年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设计艺术学专业田君的硕士论文《中国现代艺术设计教育的萌发——民国工艺美术教育研究》。但这两篇论文的视角是整个艺术设计专业,虽然有关于广告设计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翔实史实、资料,但没有形成系统的关于广告设计教育的专门论述,对广告设计教育本身缺乏一个长期的规律性专门研究。

2004—2009年邬烈炎主编的《设计教育研究》(1—7)是设计教育史研究的论文汇集,该丛书有专门的设计教育史研究栏目,还有专门一册设计教育史研究专辑,其中不乏国内外广告设计教育史研究的论文。

由于中国设计学学科的发展,一批硕士博士论文开始关注广告设计教育方面的研究,如通过中国学术期刊网搜索获得的南京艺术学院2008年博士论文庞蕾的《构成设计研究》,作者对广告设计教育中基础教学的主要课程之一的构成课程的历史、发展和出现的问题做了系统考查,并就构成教学改革与设计基础教学整体实验的关系进行了设想与讨论,提出了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课题设计与作业编排的路径与方式,是广告设计教育中构成课程的集中理论成果。南京艺术学院2009年硕士论文李晓慧的《广告设计教育的社会适应性问题研究》借助广告学的理论支持,通过对当前高等院校广告设计教育现状的分析和对广告公司相关人员的调查,归纳出当前高等院校广告设计教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应对措施。此外,还有2012年南京艺术学院的部分学位论文,如易菲等就中国设计教育史上的某一组织进行研究的专题,虽然这些具体的个案研究对于丰富中国广告设计教育史研究具有重要价值,但毕竟缺乏广告设计教育的专门性系统性叙述、解读、分析。

另外还有国外的广告设计教育方面的学术论文作为比较研究,对于中国广告设计教育史研究具有参考价值。如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董占军的《德国广告教育札记》(《现代广告》,2005,(9))介绍了德国的广告设计教育的综合大学的广告设计,实用性专科学校的广告设计,职业性培训学校的职业培训,以及各自特点。还有相关研究见于晚清、民国时期广告文化史、广告设计史中关于“广告设计”的研究与教育方面的一些名家、个案,如张燕风所著《老月份牌广告画》(《汉声》杂志社,1994年版)对“月份牌广告画”及相关广告画家,广告画技法的探索,以及广告画人才培养的追溯。又如赵琛的《中国近代广告文化》(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1月)对当时著名的广告画家徐永青冠以“近代广告教育家”的称谓并提供了相关史料论述。

3.专门的广告教育研究中的广告设计教育史研究。近三十年来,关于广告教育的研究逐步展开,如张树庭所著《广告教育定位与品牌塑造》(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对我国高等广告教育规律进行了探索,对广告专业定位、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课程体系设置、教材建设、教学方法与教学管理进行了初步论述,并组织了《2003年广告教育调查的研究报告和数据报告(高校卷)(毕业生卷)(在校生卷)(广告公司卷)》,具有珍贵的实证资料价值;查灿长著《国外高校广告教育研究》(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10年版),本书主要研究当今世界上广告产业最为发达的美、英、日等国广告教育发展之历史脉络与现实状态、广告人才培养的理念目标与价值指向、广告教育实务的多元模式与个性特点、广告教育衍生的社会组织与学术活动、广告教育发展的趋势走向与前瞻思考、国外广告教育对中国广告教育的启示。这些专著总结了前人对于广告教育的研究成果,在大量数据的支撑下分析了中国高校广告教育。但其对广告教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高校的广告教育方面,对于生活中的广告、公司的广告培训探讨较少,而对于广告设计教育的论述更是放在广告教育的一个从属地位,仍然是从广告学的专业背景出发来论述广告设计教育。另外还有相关论文,如韩志强的《对传播类广告学专业设计教育的思考》(《教育理论与实践》,2006,(3))提出构筑传播类广告学专业设计教育的新模式;吴琪的论文《广告职业的专业性初探——以国际化背景下的中国内地广告职业为例》(北京广播学院2002年硕士学位论文)就“广告职业化”对广告职业教育、院校教育等情况作了梳理,等等,但缺乏对广告设计教育史本身的理论思考。

4.广告设计综合研究工具书与资料汇编中的广告设计教育相关实证资料。1988年起陆续出版的被称为“研究中国广告业发展的编年史册”的《中国广告年鉴》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导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广告协会组织、全国广告界参与编写的大型行业资料工具书,其主要内容有:中国广告业发展概况,中国广告业统计资料,广告法规、条例、方针、政策,广告界大事纪要,广告学术论文选登,广告专业名词注释,广告教育,国际广告交流活动,等等。该年鉴内容丰富,资料翔实,为中国广告设计教育史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实证支持。1995年起每年编辑出版的《中国设计年鉴》,梁梅编著的《中国当代设计图典》(湖南美术出版社,2000年版),以及各种《中国广告作品年鉴》,等等,往往作品图片丰富并配有简要介绍,具有很重要的资料价值。朱铭、奚传绩编著的《设计艺术教育大事典》(山东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从设计学的角度考查了广告设计教育发展史上的若干大事件。现代广告杂志社出版的《中国广告业二十年统计资料汇编》(2000年版)收集了1979—1998年间“全国广告业各项经营统计数据”和“中国广告20年札记”相关资料,为中国广告设计教育史研究提供定量与定性研究的重要资料。另外,还有范鲁彬著《中国广告25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4年版)一书及其相关论文。这些成果都或多或少包含广告设计教育方面的第一手材料,但其资料性胜于学术性及思想性,只能提供广告设计教育史研究的背景素材。

5.历史学、教育史学科领域关于艺术、设计教育史的研究。我国历史学、教育史学科相对发展完善,理论成果比较丰硕。其宏观的教育史研究成果,包括大的中国教育发展阶段阶段划分等,对中国广告设计教育发展历程研究(1840—2012)具有宏观的指导意义。如:何东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史》导语和结束语(《高校理论战线》,2007,(9),(12)),其教育史学术视野和分期对中国广告设计教育史的分期具有宏观的指导意义。在这些教育学、历史学学科领域出现的新的视点、理论关注点和研究方法对中国广告设计教育史课题有着新的启发、借鉴意义。在中国广告设计教育史课题本身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借鉴历史学、教育史学科的理论成果十分必要。其中,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育学系中国教育史专业中国教育发展方向2009年博士论文贺晓舟的《近代中国艺术教育研究——清末学堂艺术教育的发生与演进》,从教育学的背景考查了近代中国艺术教育,但由于专业不同,对中国广告设计教育发展史课题来说有“隔”的感觉。

综上所述,中国广告设计教育史研究还没有系统的专门理论归纳,其成果散见于国内外传播学、广告学领域关于广告教育、广告设计教育的研究,设计学领域对设计教育和广告设计教育的研究,以及历史学、教育学领域关于艺术教育史、设计教育史的研究。其具体理论形式表现为专著、个案研究、专业期刊杂志上的论文、相关调研报告及资料汇编等方面。可以认为,中国广告设计教育史研究的薄弱是阻碍学科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对于中国现代广告设计教育历程的研究具有深刻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分析和研究近代中国广告设计教育的历程,总结中国广告设计教育的历史经验和教训,从中探索广告设计教育的性质及发展规律,可以清楚地认识影响广告设计教育发展的各种因素,有助于当代广告设计教育的理论积淀,有助于思考和解决当代中国广告设计教育问题,有助于为现实中国广告设计教育改革的决策提供服务,有助于阐明现在和将来中国广告设计教育发展的可能趋势。

参考文献:

[1]奚传绩.设计艺术经典论著选读[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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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岸平,李冀,刘晓光,等.谈医学在职硕士研究生科研能力的提高[J].中国煤炭工业医学杂志,2012,15(6):936-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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