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报告范例6篇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报告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报告范文1

第一条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矿字〔200*〕134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133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和治理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各矿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各矿井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矿井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详见安监总煤矿字〔200*〕133号文件《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以及*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重大隐患。*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主要隐患,按一般隐患的要求进行排查、整改。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以及集团公司驻矿(处)安全监察处,对所属矿井的重大隐患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职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五条各矿井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1、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各矿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2、集团公司和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3、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各矿的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矿分管副矿长协助矿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对此项工作的开展负有同等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4、集团公司和矿分管的副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5、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和驻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分管副部长、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台账。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驻矿安全监察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监察责任。专兼职安监人员要按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排查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跟踪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认真检查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执行情况,严格把关。

6、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主要机构,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7、基层区队的区队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8、基层区队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负责编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9、基层区队的班组

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作业前,必须认真排查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提出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依靠本班组力量无法进行整改,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及时向区队以及矿调度室汇报。

10、基层区队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及时向班组长和区队带班干部进行汇报,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章隐患的分级管理和监控

第六条对煤矿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每月5日前,各矿井分管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按照以往对十害专管的要求,从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和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管理、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其它等十大方面,对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下述方法进行分类和定级,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即:需要地方政府或省政府及部门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为a类,需要集团公司帮助解决的安全隐患为b类,属于矿安排解决的安全隐患为c类,属于区队自身解决的安全隐患为d类;按照其危害程度和隐患的性质不同,分为:特别严重、严重、中等、一般、较轻5个等级。在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时,要按照隐患的类别、危害的程度和隐患的专业类别,依照a类、b类、c类、d类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填报;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分别填入各自的汇总表,以明确区分。煤矿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要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及时下发到基层相关单位。对不属于上述两类煤矿安全隐患的其他安全生产关键问题,仍按现行的相关规定,经梳理后专门填写安全生产关键预报表,分别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属于基本建设工程的,要同时报送规划部。

集团公司安监部负责跟踪督查b类隐患,并协调省或地方政府及部门解决a类隐患。

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长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各矿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矿长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各矿井必须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活动制度。集团公司和各矿井按照季度和月度分别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可将季度和月度排查分析会合并进行。各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及其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周要与安监部门一起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区队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第八条集团公司和各矿两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每月底,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以及驻矿安全监察处,要将本单位当月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集团公司以及本单位的相关领导和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期进行整改的,先停产整顿,再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章隐患的建档和上报

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驻矿安全监察处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隐患处理或因安全隐患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责任追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实行档案化闭合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和种类(类别)、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单位和整改责任人、组织和参加整改验收的人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十一条各生产矿井、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所排查出来的下个月的安全隐患,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提交书面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要将上季度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上述报告均要经矿长签字。报告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报告范文2

为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地方煤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力度,着力解决影响地方煤矿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减少零星事故,确保实现省、市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以内。

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突出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防控负全面责任。煤矿企业每旬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2、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责任。县(区)煤炭管理局是辖区内地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要制定计划,由主要领导带队,认真组织开展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

3、严格隐患的闭合管理制度。排查出的所有隐患必须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责任,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无盲区、无盲点、无空档、无缝隙”,扎实有效地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突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

(一)“一通三防”与瓦斯治理。矿井是否按照《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矿井通风系统是否满足“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健全完善、运转正常;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和综合防灭火系统是否健全;火工品贮存、管理、领退、使用和销毁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制定、贯彻和落实是否到位;

(二)防治水。矿井是否按照《防治水规定》等文件规定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物资设备,是否制定完善的防治水管理规章制度;主要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防治水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有水必治、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及杨庄矿周边矿井,是否建立和科研院所合作关系,是否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水方案,并认真落实。

(三)安全供电与顶板管理。矿井供电系统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具备可靠的双电源,井下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及地面主要车间等是否具备供电双回路;是否按期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产品及工艺;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是否落实了顶板管理的各项措施等。

(四)管理及培训。矿井是否按照《指导意见》和《淮北市地方煤矿技术管理规定》要求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特殊工种是否经煤炭管理部门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进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四级安全培训,获得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矿井是否按核定劳动定员数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跟班带班制度。

(五)采矿秩序和依法开采。矿井是否存在无证或证照不全生产、建设;是否存在超层越界或擅自提高上限开采行为;是否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是否存在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是否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设计、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公告制度

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煤矿企业在进行登记建档的同时,要采取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进行公告,接受监督。市、县(区)煤炭管理局对查出重大隐患的矿井,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告。

(二)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销号。重大安全隐患由县(区)煤炭管理局实行档案化管理,并安排专人挂牌督办,必须按“五定”原则督促企业落实整改。领导要亲自过问,严格落实督办责任,直至隐患消除。

(三)完善隐

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建立隐患分级排查工作机制,矿井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每旬组织各部门、区队对全矿井生产中已经存在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全面排查分析。每月组织一次集中排查活动,对隐患进行确认,制定治理措施,按隐患级别、类别登记造册。并于每月3日前将隐患排查及

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区)煤炭管理部门。

2、按规定报告。煤矿企业必须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市直管煤矿向市煤炭局报告,其他煤矿向县(区)煤炭局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3、完善整改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五定”原则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和隐患治理保障措施,隐患治理必须做到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得生产,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4、完善督查和验收制度。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煤矿企业在重大隐患整改后,必须按照《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规定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报告,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收到煤矿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验收不合格的,隐患不得消除。

(四)建立专家“把脉”制度

各县(区)煤炭局应聘请“一通三防”、采掘、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等煤矿专家,对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受水害威胁矿井开展安全开采技术“会审”和检查,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治理和监控防范措施,严密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对辖区水害、瓦斯等灾害严重矿井每季度必须组织专家开展至少一次隐患排查。

(五)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市煤炭局将对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1、违规违法生产、建设的;2、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3、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开展不力,安全质量标准化未实现动态达标的;4、不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工艺的;5、“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6、谎报瞒报和拖延不报事故的;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凡年度内三次或三次以上约谈的矿井,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提请免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六)完善管理干部考核制度

市煤炭局将按照《关于印发煤矿管理人员任职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煤矿法人、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干部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安全生产岗位任职。

(七)建立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

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隐患不能限期整改销号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矿井实施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处罚。

五、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

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深刻领会精神,熟悉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内容和要求,强化全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识,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矿区形成人人查隐患、治隐患、防隐患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监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措施

县(区)煤炭局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实行一矿井一档案式管理。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存在瓦斯涌出异常、自燃发火、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市、县(区)煤炭局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办矿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县(区)煤炭局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治理,并现场下达隐患整改治理通知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报告范文4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治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7〕第16号令),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有可能产生的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客运管理、货运物流管理、汽车维修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工程建设管理、防火防爆、职业健康、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3.2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3.3公司安全管理科和相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对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实施排查治理和综合监督管理。

3.4安全管理科负责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的收集、整理、送批、上报,并对各部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3.5各职能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治理。

3.6财务科负责对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3.7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管理科和有关领导报告。

4.工作程序

4.1 隐患治理的范围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隐患可能涉及:

a)可能导致客货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

b) 可能造成员工伤亡、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安全隐患。

c) 可能导致事故的设施、设备隐患。

d) 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隐患。

e) 其他危及安全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4.2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a)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不危及人员伤害,仅对设备、设施和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b)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危及设备设施、道路安全和人员伤害。

4.3 隐患评估

4.3.1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进行隐患排查,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由安全隐患部门编写评估报告和管理方案。对危及人身安全、导致设备、设施事故的本部门无力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编写《隐患评估报告》报送公司安全管理科,提交安委会审定,落实整改措施。

4.3.2隐患评估的内容:

a) 评估报告。

b) 评审意见。

c) 技术结论。

d) 隐患治理方案。

e) 整改进度和责任人。

f) 资金概预算情况。

4.4 隐患治理

4.4.1一般隐患整改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般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负责实施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安全管理科。

4.4.2重大隐患的治理

4.4.2.1 安全管理科负责编制公司隐患项目治理方案,在征得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经经理批准对重大隐患治理的立项。

4.4.2.2 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立项后,由隐患治理负责人按照隐患治理方案组织实施。

a) 重大隐患治理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b) 对不能按期完成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要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加强监护。

4.4.2.3 重大隐患的治理由安全管理科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a) 竣工后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由安全管理科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或投入运营。

b) 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审批,合格后方可使用或投入运营。

4.5隐患治理资金管理

隐患治理项目,其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4.6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和考核

4.6.1 隐患治理验收

a)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安全管理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已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实际效果的验证。

b)一般安全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对已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实际效果的验证。

5.工作要求

5.1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各部门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在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后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科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5.1.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5.1.3隐患的治理方案。

5.2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全管理科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5.2.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5.2.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5.2.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2.4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5.2.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5.2.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3安全管理科应当定期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有效利用每月的安全综合检查,路检路查,车辆和驾驶人资质排查和生产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机制,针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4安全管理科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5.5各部门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科,安全管理科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每季末月25日前和每年末月25日前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处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5.6各部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登记,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定人、定资金、定时间"的三定原则在各自职责分工的范围内实施监控治理。

5.7各部门在事故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的,安全管理科应当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6.监督管理

6.1公司安全管理科应当指导,监督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6.2安全管理科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对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安全行业管理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6.3安全管理科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安全管理科发现属于其他有关行业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6.4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相应责任。

6.5安全管理科应当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按规定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7.罚则

7.1各部门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7.2各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公司责任追究制度给予处罚。

7.2.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7.2.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7.2.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7.2.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7.2.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7.2.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7.3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依法给予处罚。

7.4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8.附则

8.1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8.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8.3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委托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9.附录

附录1、安全检查记录表 CCJ/jl/13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报告范文5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旅游行业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组织旅游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促进旅游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和事故惩处力度,对事故隐患做到“五落实”;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整治长效机制,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到落实法律、法规,保障旅游企业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贯穿到安全管理之中,常抓不懈。

二、范围、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全市各旅游经营单位。

主要包括:旅游景(区)点、宾馆、公园客运索道

(二)排查治理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旅游饭店对外租赁经营的娱乐休闲场所的经营者是否单独领取营业执照,产权方与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书情况。(主要查考台帐:单位各级岗位职责制度、各级安全责任书签订情况、租赁经营者营业执照及安全责任书)。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基本制度、消防安全专门制度、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作业规程的建立、执行情况;

2.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主要考核内容:看旅游经营单位6类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记录)。

4.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至4月20日)。各旅游经营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二)全面推进阶段(4月20日至10月30日)。要按照规定的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和本方案要求,全面组织开展事故隐患年活动的各项工作,做到“四个结合”。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15日)。

各旅游经营单位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总结分析,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树立典型积极推广应用,并上升为管理制度,更好地巩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

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是今年安全生产的中心工作任务。为加强领导,我局成立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局长张和生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马云澜具体负责日常联系工作。

(二)加强督查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旅游局将加强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场所和重点岗位的针对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

(三)整治到位

各旅游经营单位结合实际进行排查整治,对一般隐患,即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既危害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方案以及监控和应急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报告范文6

一、充分认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重要意义

美国著名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提出了一个“海因里希法则”。这个法则意思是说,当一个企业有300个隐患或违章,必然要发生29起轻伤或故障,在这29起轻伤事故或故障当中,必然包含有一起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也就是300∶29∶1法则。海因里希通过分析工伤事故的发生概率,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出了这样一个法则。这一法则完全可以用于安全管理上,即在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后必有29件轻度的事故,还有300起潜在的隐患。如果对潜在性事故毫无觉察,或者是麻木不仁,结果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纵观近几年发生的重大事故,我看不一定是巧合,年“5·30”事故,年“3·10”事故,年“4·21”事故,每隔4年在境内就发生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虽然这不是规律,但是通过“海因里希法则”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隐患经过一定的积累之后,就存在着诱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海因里希法则”侧重于分析已发事故的背后原因,是一种事后法则。与此相反,著名的“墨菲定律”则是事前定律,它的要义是:只要有发生坏事的可能,不管可能性有多小,这个坏事肯定要发生。这不是占星师的巫术,也不是撒旦的诅咒,而是数理统计中的一条科学规律。它有一个公式p(n)=1-(1-p)n,p为概率,n可以理解为事故隐患次数,p(n)为不安全事件,无论概率有多小,当隐患越来越多时,不安全事件就越来越接近1。通过“墨菲定律”分析,只要存在不安全因素,如果还是麻木不仁,听之任之,还不不及时采取措施,不注意消除隐患,不迅速堵塞漏洞,必然会酿成事故。

了解“海因里希法则”和“墨菲定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成因的分析,引起大家对隐患排查整改的高度重视和警觉,深刻认识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重要性。

针对当前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态势,国务院、省、州各级部门相继召开紧急会议,出台文件,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行动。为此,县委、县政府在5月中旬由县领导带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暴露出了很多问题,说明我们的工作还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因此,在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各领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一,开展隐患排查整改,是扭转我县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截至5月27日,今年全县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4起,死亡28人,直接经济损失540万元,占州下达给我县控制指标的100%;同比事故起数上升13.6%,死亡人数上升21.3%,经济损失增加100万元。可以说,全县目前的安全生产形势是:隐患突出、危机四伏、问题严重。一年的时间还没过一半,全年的指标就用完了,接下来的大半年时间,我们面临的压力和任务十分艰巨。在这种形势下,必须把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在手上,紧而又紧,实而又实,确保下半年不再出现死亡事故。

第二,开展隐患排查整改,是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4月2日,国务院安委会出台了《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1号),明确了检查范围是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的企业。随后,省州各级部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文件精神,也出台了相应的文件。近期,国务院安委会又相继对全国两起违法生产煤矿重大事故、三起重特大交通事故及清江水布垭“4·21”水上交通事故情况进行了通报,并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切实加强监管。正是基于以上要求,所以必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第三,开展隐患排查整改,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百日”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内容。这两项活动是今年我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县政府以文件的形式下发了活动方案,又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活动方案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水陆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了明确,希望各乡镇、各部门按照两个活动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制定的方案,认真扎实抓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四,开展隐患排查整改,是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形式。隐患是企业安全生产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外在表现形式。隐患多少及其程度,客观反映了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安全生产负责制落实,以及企业安全投入、安全科技、培训教育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排查治理隐患的过程,实际上也是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各个层次的矛盾问题、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各类要素、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的过程。所以说,抓住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有利时机,是促使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促使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到位的有效形式。

二、关于隐患排查整改的要求和责任主体

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这项工作,把查找隐患、及时整改隐患作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首要任务来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来不得半点虚假,更不能搞形式主义,凡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以务实的态度、扎实的作风、良好的精神状态、正确的工作方式,把安全生产工作的每一个细节做到位,认真排查安全隐患,要一个行业一个行业的抓落实,一个领域一个领域的抓落实,一个环节一个环节的抓落实,一个隐患一个隐患的抓落实。关于工作职责问题,县政府办已以政办函〔〕38号文行文下发,明确了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职责,这些职责将在本次政府机构改革中写进各部门“三定”方案。另外,城区福利院的行业监管责任由县民政局负责;移民项目的行业监管和三峡库区高切坡治理项目的具体监管责任在县移民局;神农溪片区、经济开发区、水布垭大坝的安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协管。各乡镇、各部门必须按照第39次县长办公会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精神,近期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对安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迅速开展好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同时针对今天交办的各项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对照县安委会《安全生产督办通知单》的相关事项,认真研究,专题布置,明确专人,落实责任,迅速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隐患排查整治于6月6日前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为了落实责任,便于部门和乡镇强化措施,我在这里把几个重点领域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再提出来,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明确。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次隐患整改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牵头责任人要召开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认真研究整改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煤矿重点排查的隐患:边技改边生产,超定员组织生产,通风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彻底,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没有真正落实以及一些老隐患老存在老不改等。(责任单位为县安监局和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非煤矿山重点排查的隐患:非法开采,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依法关闭后死灰复燃等。特别是为了支持重点项目发展,很多项目施工单位自办采石场,形成了一些管理上的空档,暴露了一些安全隐患。(责任单位为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施工单位,责任人为、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和项目业主法人代表)

道路交通重点排查的隐患: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牌设置不够,“三无”车辆、超载车辆、未签订“四方一责”的车辆、私自改装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责任单位为县公安局、交通局、交警大队、运管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为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水上交通重点排查的隐患:农用自用船舶登记、编号、建档不完备等现象,非法码头、非法养鱼的整治,水上船舶的安全监管、客渡船手续不齐、船舶非法载车载客载人、渡口管理等问题。特别提醒交通部门、港行海事部门和宜昌海事处,要加强对宜高速公路神农溪特大桥处渡船的安全监管,若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物资运输的要求,要立即停止其运营,限期撤离水域。(责任单位为县交通局、水利局、公安局、宜昌海事处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为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学校安全重点排查的隐患:学校危房,校园围墙不完善,校园内掺杂民房,校车严重超载,校园周边隐患较多,特别是幼儿园和托管中心无证经营等问题。(责任单位为县教育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防汛安全重点排查的隐患:在建电站施工弃土影响行洪,非法采砂,无防汛安全预案,尤其是平阳坝河道汛期安全防范等问题。(责任单位为县水利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建筑施工程重点排查的隐患:私人建房安全管理跟不上、安全警示标志不全、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宜高速在建工程存在诸多隐患等问题。(责任单位为县建设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为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特种设备重点排查的隐患:重大工程特种设备安装、使用过程违规,使用管理不到位,设备老化、超期运行,特种设备不主动注册登记、按时检测等问题。(责任单位为县质监局、安监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为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旅游安全重点排查的隐患:旅游景区安全防范措施不完备、漂流木船及旅游公司游船无合法手续及证件过期等问题。(责任单位为县旅游局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责任人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食品药品安全重点排查的隐患:无证经营药械,经营过期药品,非法行医及饮食卫生等问题。(责任单位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工商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为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其他行业(领域):如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水利、消防、电力、农林机械、民爆器材等行业监管部门、企业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着力排查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

要逐步规范程序,加强制度建设,按照“企业负责、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着力构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一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包”排查整治责任制。实行政府领导包行业,主管部门包系统,企业负责人包隐患制度。二是隐患排查整改报告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排查一个,登记一个,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对全县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各行业、各领域排查出来的隐患严格实行月报告制度,报告到县安委会办公室。三是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各经营企业对排查出的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领导五到位,使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我在这里强调一下,安全隐患整改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受益,谁整改”的原则,今后各乡镇、各部门在报告安全隐患的同时,必须报告采取的措施,凡是只报告隐患、不采取措施“一报了之”的,一律转办到报告单位。四是重大隐患排查整改交办及挂牌督办制度。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仔细梳理,对出现重大隐患的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实行交办和挂牌督办制度。五是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分级管理制度。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即查即改;较大隐患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必须制定方案,先应急处置,后彻底整改。六是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各乡镇或主管部门要排查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并搞好登记建档,加强监管,加大监控的频率和力度,做到心中有数。七是隐患排查登记、销号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隐患排查整改及时登记,及时销号。八是群众举报有奖制度。对于群众举报的安全隐患,经证实属实的,视情况给予20—200元不等的奖励。

四、关于当前安全生产工作

(一)认真落实今天会议交办的各项任务。本次安全生产督办检查情况,县安委会办公室已分地区、分行业下达了督办通知单,今天在大会上要大家亲自签字领回去,意图很明确,就是要参会的各位同志回去后,及时给主要领导汇报,引起主要领导的重视,要求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所督办的隐患,逐项整改,逐项销号。在规定时间整改不到位的,由县安委会进行通报,主要领导到县安委会说明情况。

(二)搞好煤矿复工验收工作。煤矿行业始终是安全监管的重点行业,当前所有煤矿停产停建,接下来就面临着复工验收。各产煤乡镇、县安监局高度重视,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把关,做好煤矿复工验收工作。要按照州县关于煤矿复工验收工作的要求,分生产矿井、技改矿井、整合矿井、事故处置矿井4种不同的类型,实行分类验收。生产矿井和标准化矿井优先验收;技改矿井必须制定技改方案,要关闭或者封闭不复合规定的工作面;整合矿井必须制定整合方案后在进行验收;发生事故的矿井必须处罚、整改到位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下面,我再强调几点:一是驻矿安全员、乡镇、县验收工作组要认真履职尽责,要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把好复工验收关。签字的程序,县安监局由分管局长签字后局长签字,然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乡镇由分管乡镇领导签字后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然后报县政府分管领签字,最后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报州安监局、州经信委备案后方可复工。请有关部门注意,“三材”的审批必须见到煤矿开工令后才能发放。二是对县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执行到位的,以及1—5月“一费制”缴纳不到位的,乡镇要首先把关,不予受理,县安监局要将处罚情况通报给乡镇,以此扭转少数煤矿企业对各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指令和要求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不执行的状况,从根本上提高企业业主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三是加强停产整改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县安监局、各产煤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巡回督查。驻矿安全员必须到矿,每天将所驻矿的情况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再将情况汇总后报告给县领导,以后要逐步建立起这种报告制度,请安监局认真研究。

(三)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13号)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日”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政办函〔〕29号)文件要求,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及专项整治活动,把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向纵深推进,重点强调以下几个专项整治活动。一是由县安监局牵头,抓好煤矿专项整治和复工验收工作。二是由交通局牵头,组织县安监局、宜昌海事处、旅游局、县地方海事处和有关乡镇开展一次非法码头专项整治行动。三是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安监、交通、交警、运管部门联合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督办检查,尤其是要对“三无”车辆、非法载客车辆及“三超”行为严厉打击,全面落实交运发〔〕210号文件及县政府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四是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安监、公安等部门对全县非煤矿山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其它行业由主管部门负责与乡镇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此次整治从6月1日起,各专班、各部门、各乡镇整治结束后,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

(四)创新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月”即将到来,各乡镇、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引导和启发全社会形成“尊重生命,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将“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安全文化建设的有效载体。县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好此次活动,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刊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加强安全生产典型宣传和舆论监督,迅速扭转当前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

(五)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力度,逐个搞好排查、梳理、评估、登记和建档,落实监控和整改责任,实行分级监控和动态管理。我在这里提醒一下,重大危险源可分为以下七类:一是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二是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如火药、弹药库,毒性物质库,易燃、易爆物品库;三是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生产场所;四是企业危险建(构)筑物;五是压力管道,包括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输管道;六是锅炉,包括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七是压力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