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论文范例6篇

金融消费论文

金融消费论文范文1

【关键词】消费观念;扩大内需;金融危机

2009年,经过不懈的努力,我国实现了保证经济增长的目标,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单纯依靠投资难以实现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消费的滞后,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而我国居民当前的消费状况与其消费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现阶段我国居民消费的消费观念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家经济基础薄弱,物质上长时间处于相对短缺的状态,居民消费受到严重制约,中国社会传统的重积累、倡节约的消费观念没有得到根本改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开始逐渐抛弃了自然经济模式下自给自足的消费观念,代之以量入为出、注重消费效益,强调消费带来的精神满足等新型消费观念。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住房、通信及电子产品、节假日消费及旅游、文化教育、汽车等逐渐成为市场消费热点,信贷消费、理性消费、个性消费等消费形式也开始在人们的消费行为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也就形成了当前中国居民西方消费主义与东方重积累思想并重的有中国特色的消费观念。

二、现阶段消费观念的成因

1.中国传统文化及伦理价值对国内居民消费观念具有深远的影响。我国传统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小农经济是社会的主要经济形式,经济发展和社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不稳定的生存状态使我们的先人养成了勤俭持家的习惯,进而形成了以节俭为核心的消费观念。在现实生活中,这一习惯转化为人们日常的消费倾向,如重勤俭、轻生活;重储蓄,轻消费,满足于简单的物质供给,轻视甚或羞于精神消费等。此外,中国传统的伦理价值也与西方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中国的父母认为自己对子女将来的幸福具有无可推卸的责任,宁可自己省吃俭用,也要努力保证子女过上最好的生活,“前人种树,后人乘凉”是大多中国父母的消费心态。因此,国内居民在子女的生活、教育甚至婚嫁等方面的消费上往往不惜血本。这种对伦理亲情的崇尚,也使国人十分注重为子孙积累财富。

2.外部环境变化的冲击是形成当前居民消费观念的主因。消费观念的形成既是民族文化长期积淀的结果,又是社会现实的直接反映。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居民的收入得到显著提高,消费水平也日益提升,消费结构也得到了明显改善。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入,职业的“铁饭碗”被打破、公费医疗制度消失、住房商品化提速等现实问题又唤醒了人们的风险意识,特别社会保障制度的滞后及房价的居高不下让越来越多的人感到未来的不确定。虽然信贷消费的理念已被很多人接受,但大多数人的消费观念趋于理性,更认同量力而行、有计划甚至略有盈余的消费方式。

3.受教育程度、收入高低、地域差异等个人因素也在消费观念形成中发挥重要作用。影响居民个人消费观念的因素包括收入、年龄、性别、地域环境、受教育程度等。受教育程度对个人消费观念的影响最大。一般来说,受教育的程度越高,接受新鲜事务的速度越快,在消费观念上也越前卫。地域环境对个人消费观念的影响可以从两个角度入手分析:一是籍贯,表现为个人受传统文化和家庭环境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形成个人消费观念的基础;二是居住地,表现为从众心理对个人消费观念的改造,这种影响是区域性消费观念形成的关键,甚至会从根本上改变个人消费观念。

三、转变消费观念,刺激消费的途径

目前我国居民的消费观念对其日常消费行为、消费心理和消费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也制约着内需的扩大和经济的增长。因此,转变国内居民的消费观念势在必行。考虑到当前的经济社会环境,转变居民消费观念、刺激消费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加强引导,树立健康、科学的全民消费观念。美国次贷危机的巨大破坏力表明,西方国家以消费为主的经济增长模式负效应突出,也不适合我国当前的国情。虽然我国居民也逐步接受信贷消费,但在国际金融危机阴霾未退、全球气候问题凸显的当今社会,我们应提倡树立健康、科学的消费观念,即(1)量入为出,适度消费;(2)避免盲从,理性消费;(3)保护环境,绿色消费。这种观念也符合我国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总体思想。

2.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其消费能力,同时着力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我国居民收入比重大大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且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这些都制约了居民消费能力提升。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我国政府推出一系列刺激消费的政策,如汽车消费税优惠、家电下乡、农机下乡等。但扩大居民消费,仅靠政策刺激还不行,必须从根本上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特别是实现农民的增收,才能形成人数众多的、稳定的消费主体。此外,调节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等措施也能促进居民消费意愿的提升。

3.大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不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加重了居民对失业、医疗、养老等问题的担忧,使其更倾向于采用储蓄等方式以应对将来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居民的保障水平,有利于形成健康的消费观念。但人口增长减缓、人口老龄化等问题也给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带来很大压力,单纯依靠政府投入的全民性社会保障制度显然不能满足社会长远需要。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既能有效缓解社会保障制度的压力,又能起到推动居民消费的作用,可作为扩大居民消费的重要手段。超级秘书网

4.抑制房价的快速增长。近几年,房价持续走高,带动了人们的购房消费,但也抑制了其他方面的消费,从而降低了整个社会的消费率。从国际上看,居民购房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是在透支今后数年的消费能力。从我国国情来看,居民购买自住型房屋有利于推动消费发展,但过高的房价使很多人不仅要花掉多年的积蓄,而且还要背上巨额贷款债务,这就导致居民在其他消费需求方面的支付能力被大大削弱。而且过高的房价也推动了投机性购房行为,进而助长了房价的提高。因此,抑制房价的快速增长是解决消费问题的关键因素之一。

5.调整产业结构,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社会的发展进步,丰富了居民的日常生活,也造就了更多的消费需求。第三产业的发展能更好的满足居民日益复杂化、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消费规模经济效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也有利于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劳动力就业的增加,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总之,消费观念的转变是一个长期、渐变的过程,我国应充分利用金融危机后经济调整的机遇,加快国内居民健康、科学、绿色消费观念的形成,以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金融消费论文范文2

(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条、第29至33条、第7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条、第37条都有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消费者进行保护的规定。除了这些法律规定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的保护目前主要是通过监管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法规和部门规章。如近年相继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指引》等十几个部门规章。另外,2010年7月,中国银行业协会了《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以下称《公约》),该公约是行业自律性的公约,不具有行政性质。

(二)上述相关规定的缺陷1.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亟需法律对此进行规范,但相应的立法较于实践来说已经相当滞后,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我国没有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立法,因此不能更好地保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的利益。虽然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也包括在内,但涉及到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只有第28条,并且仅仅是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关经营信息。第二,《商业银行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中,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数量极少并且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可操作性较差。第三,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所发的规章、规范过多,互相之间既有重复,又有矛盾,并且效力层次较低,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影响了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政府机构执法也造成了影响。第四,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10年7月22日的《公约》,仅仅属于行业自律文件,效力等级低,缺乏相应的惩戒措施,并且完全要依赖于商业银行的自觉性与充分的服务意识才能实现,因此,可行性较低。2.缺乏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的倾向性保护,显失公平由于金融领域的高度专业性与技术性,消费者与商业银行比起来,明显地处于弱势地位。这需要对理财产品的购买者进行立法上的倾斜保护,但我国法律不仅没有如此规定,反而偏向保护金融机构而忽略了消费者的利益。如《商业银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它客户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立法者的初衷将存款人及其它客户的利益置于商业银行的利益之后。相关法律中对消费者的权益也鲜有涉及,也没有强调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进行倾向性保护。3.缺少商业银行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我国的金融法律条文在性质上是以行政监管规范为主,即从监管执行的角度出发规范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行为,同时对于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至于金融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义务以及金融机构民事责任等的规定则十分有限。《办法》一共有80条,其中用了大量的篇幅大概63条规定银行的义务,但在第十章法律责任中,却只用3条规定银行的法律责任,并且仅仅是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也只能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另外“对商业银行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等类似的行政责任。《指引》中涉及到了赔偿条款,这是其进步之处。但其规定“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银行业产品和服务,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向银行业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但消费者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银行业产品和服务存在举证上的困难。因为所有的理财合同均使用格式合同,里面包含复杂的法律文书与免责条款,使得销售误导追责难、取证难、索赔难。

二、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体系英国于2000年通过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S-MA),这是英国政府在立法上第一次将对消费者的保护列为首要目标。紧接着,2001年l2月,英国又颁布实施了《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该法明确了负责金融服务监管的机构是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并且在该法中明确规定了金融服务局有四项监管目标,其中一项就是“使消费者得到适当的保护”。2006年10月,英国金融服务局出台了新的《金融机构业务规则》,制订了判断金融机构是否符合监管标准的11条规则,其中有5条涉及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2010年4月英国又通过《金融服务法案2010》,赋予金融服务局更为广泛的立法权,以打击少数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以看出,英国有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法律。因此,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由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提供立法依据。可以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侧重规定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金融机构的义务,最终形成以《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为基础,其它相关法律为补充的立法模式。另外,可以在《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中引入“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有针对性地增加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条款和措施,在理财产品、存贷款、黄金产品、银行卡、支付清算、个人金融信息等方面达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目的。

(二)立法上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如同消费者与经营者地位悬殊一样,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相比,同样处于弱势地位。其在选择金融产品、接受金融信息、购买相关金融产品时都要依赖于对方的介绍。而金融机构在此方面有着充分的信息、技术、资金以及专业优势。这就使得二者之间根本无法形成公平交易。因此,只有从立法上给予消费者应有的倾斜保护,才能减小交易双方的力量差距。如可以效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方面多规定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以及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多规定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另外,可以规定商业银行推荐的金融产品与消费者之间必须有针对性与适合性,如果超过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一定的比例,可视情况将该理财产品视为“缺陷产品”,从而进行召回。再者,可以从诉讼程序上体现对金融消费者的倾向性保护。如简化金融机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应当是金融消费者民事保护制度的特别要求。

(三)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外部投诉与救济机制2005年,英国金融服务局《关于金融服务投诉指引》,就消费者进行投诉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英国在FSA下设立了金融调查服务部(FOS),这是一个专门处理消费者对金融机构进行投诉的机构。一般发生消费争议后,先由金融机构内部自行处理,如果在一定期间内,金融机构内部未能解决争议或消费者对解决结果不满意,再进入FOS处理机制。FOS最终处理的结果仅对金融机构一方产生拘束力,这就对英国的金融消费者产生了极好的保护。除此之外,为形成对FSA的制衡机制,英国成立了专门受理FSA投诉的独立机构,即投诉专员办公室(简称OCC)。OCC是根据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的要求设立,专门处理FSA及其工作人员未能履行职责所导致的投诉。可以看出,英国有两套处理纠纷的解决程序,即金融机构内部处理机制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处理机制。我国各金融机构目前虽然都设立了一定的投诉渠道,但这毕竟只是内部处理机制。因此消费者投诉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往往不能顺利解决。2011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这是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一个重大进步,但其充其量是一个行业自律性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受中国银行业协会领导,其成员单位是各商业银行,难免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建议在“中国消费者协会”下增设“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这样就可以使其独立于各金融机构,在处理纠纷时更易于处于中立位置。另外,除全国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外,各地应设立地方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受理各地群众的金融消费纠纷投诉。2010年年7月19日,我国第一个针对金融消费的投诉中心在无锡成立,这对于中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最后,建议“12363”热线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开通,更好地为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提供便捷的途径。与之配套的,各地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可以设置专门的网站,为金融消费者解答问题、处理投诉、提出建议与意见提供更好的平台。

金融消费论文范文3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基础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1-0193-02

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有被动消费或冲动消费倾向,易被表面的高收益承诺所诱惑而做出错误判断,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通过私法自治原则达到公平与公正的目标。为此,需要公法救济方式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最关键的一点,由于金融服务机构在信息拥有和传播方面占据绝对优势,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常所提供的金融信息对消费者具有一定诱导性,不够客观全面,且比较抽象难以理解,必然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中的相当劣势地位。而由此产生的后果是金融消费者无法准确地对金融服务机构进行甄别,从而选择更为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就整个消费领域而言,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尤为突出,利益也更易受侵害。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意识到保护金融消费者最根本的途径是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制约,以政府为主导锻造一张严密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网。而在法理层面,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却是个跨学科的命题,需多方论证。

一、社会义务本位理论

资本主义发展至19世纪,频频发生的经济危机暴露出许多制度缺陷。实证哲学由于其关注当下、关注现实和对资本主义历史发展的不断思考的特点,逐渐得到资本主义社会的青睐,成为主流哲学流派,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社会法学派理论。社会法学派立足于对传统资本主义的反思和修正。创始人孔德认为,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等原则都是形而上学的教条,本质是无政府主义,忽视社会秩序,以此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初期提出的一些权利理念。并进一步指出人类社会是一个大的群体,个体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的,而非单一付出或者索取。只有依靠相互帮助和相互依赖,才能使得人类社会永续发展,并且维持人们之间稳定的社会关系。在这个理论指导下,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都必然承担着一定的社会义务。于是,社会的权利义务观念开始呈现出“个人权利本位”向“社会义务本位”的转换趋向。社会法学派认为权利与义务应该是并存的,任何的社会公民,在享有个人权利的同时都必须履行与之相应的义务。之后的社会法学派理论学者更重视社利益,扩大社会协调的功能,资本主义传统的“个人本位”开始让位于“社会本位”。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法律时最根本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基于社会利益的实现。法律对于内容和实质平等的重视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对于法律义务的承担也非一概而论,而是以个人的承受能力作为标准[1]。

关注弱势群体需求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这是社会法产生和发展的宗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对于弱势群体人权的实现正是社会法理论在现实中的重要体现。在人权体系中,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权利,也是弱势群体利益的根本所在。因此,在社会法系统当中既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法,也有为公民基本生活水平兜底的社会保障法。消费者在经济生活中的弱势地位契合了社会法学派倾斜保护弱势群体的核心理念,而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的弱势地位更加显而易见。

二、消费者理论

古典经济自由主义认为,公民有自由追求经济利益、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2]。以此为理论基础,亚当・斯密在其代表性著作《国富论》提出:“生产的唯一目标是消费,只有在消费者利益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得以考虑生产者的利益。”阐释了“消费者”论。“消费者”论类似或者接近于今天社会上的“消费者就是上帝”的观点,即消费者的需求是市场的唯一指挥棒,生产者生产何种产品,产品数量如何皆取决于消费者的好恶。市场经济中,激发市场潜能最大化的手段唯有生产者之间的自由竞争。企业只有根据消费者意愿进行生产,才能获得最大利润。在此基础上,经济学家提出了“消费者”思想,“消费者”思想反映了市场经济中消费决定市场、消费者控制经济的功能。然而,在利益导向的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生产者是完全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在所难免。“消费者”思想毫无疑问对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但仍然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真正地实现消费者在消费领域的。

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仍然是赋予市场较大的自我调节的权利,以期通过市场自身的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中,政府并不主动干预各类金融消费纠纷,而是寄希望于市场自律,尽管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事件频繁发生。此一阶段的各国政府秉承“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好政府”,只是被动地扮演“看门者”抑或“守夜人”角色。随着金融业的蓬勃发展,资本主义各国都先后进行了金融改革,在继续强调市场自律的同时,引入了较为宽松的金融监管以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交易更为活跃,金融消费者这一群体的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大。但是,由于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和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专业和抽象,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凸显出来。与此同时,追求利润最大化却是金融机构持之以恒的追求,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不法行为时有发生。20世纪20年代末一场遍及资本主义世界的破坏力极强的经济危机给资本主义各国政府敲响了警钟,“市场神话”成为历史。随之而来的“市场失灵”一词不再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为专家学者所讨论,也成为各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为此,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首先确定消费者基本权利向金融领域的延伸,通过监管改进现有的金融秩序,克服金融行业的信息不对称局面,改变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失衡状态,形成有利于消费者的金融各项制度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

三、政府适当干预理论

20世纪全球范围内的数次经济危机,以及2008年的次贷危机都充分证明,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根本无力与金融机构抗衡,二者力量对比悬殊。金融机构具有天然的趋利避害的性质,基于利益最大化的满足不惜侵害消费者权益,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尖锐化。因此,一味地主张经济自由主义是不现实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认为,政府干预的主要作用是弥补市场失灵。

而且,市场失灵证明了金融监管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非常之必要,金融行业的负外部性从正面论证了金融监管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金融市场的“蝴蝶效应”会严重消解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引发金融市场的动荡,进而导致一国金融灾难。同时,信息不对称体现在金融行业尤为明显。一方面,消费者无法准确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普通消费者缺乏金融商品的了解,一般不会自觉地为此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又源于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本性,人们往往倾向于购买那些回报率较高的产品。金融机构常常利用消费者较高预期,去设计一些高回报产品提供给消费者,实际上高风险与高回报相伴相生。而金融机构为了拓展经营,在产品宣传时,会一味地强调高回报,对于风险选择性忽略或者只字不提。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最终导致了道德风险,使整个金融市场处在一个不稳定的状态之中。斯蒂格利茨的理论又给予我们启示,信息不对称不可避免,监管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来说仍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在开展金融监管以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时,必须要考虑到保护的成本,即把握监管的度。适度是监管干预应该遵守的重要原则,还要确保监管干预与市场自身调节的协调。

因此,只有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立法标准和价值导向的经济法,才能在面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时两者兼顾。

四、“双峰”(Twin Peaks)理论

20世纪90年代末,资本主义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设和改造中都体现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ylor提出了在法学和经济学领域广为人知的“双峰”(Twin Peaks)理论。该理论指出,金融监管是保障一国金融稳定发展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重要制度设计。也就是说,金融监管的目标除了一直以来各国所坚持的审慎监管外,还理所应当增加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这两个目标不是附属关系,而应该是并列存在。审慎监管的预防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严格系统的监管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进而实现一国或一地区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监管是借助审慎监管,实现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的公平对待[3]。这一理念了原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只是金融市场稳定这一金融监管目标的附随目标,二者首次被看作是同等重要的。这种模式在次贷危机发生之前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发达国家中只有澳大利亚和荷兰采用,西班牙、法国和加拿大也有类似的模式。而在英、美两个国际金融中心基于多方面的原因并未获得认可。然而,次贷危机的发生,给了英、美两国一个非常深刻的教训。两国政府普遍反思认为英、美两国所面临的冲击与其金融监管模式的不足有很大的关系。而澳大利亚受到的冲击较少,其应对次贷危机的成功表明“其监管体制更为健康”[4],也进一步验证了“双峰监管”的有效性。近些年来的各国金融体制改革,也充分地显示出了这一改革发展趋势。

综上,社会义务本位理论、消费者理论、政府适当干预理论、“双峰”理论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充实的法理基础,而当下我们需要的就是在现实中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可靠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张乃根.西方哲学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 李佃来.公共领域与生活世界――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金融消费论文范文4

关键词:金融消费 消费者权益 保护 金融制度创新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过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国际金融组织和G20峰会关注的热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创新作为防范化解金融危机、维护公众信心和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举措,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目前处于起步阶段,亟待加大力度推进该项制度创新工程。

2009年以来,人民银行总行先后部署西安、武汉、南京分行在所辖部分地(市)中心支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从金融消费纠纷处理、评价和开发金融消费维权网络等技术层面看,试点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创新打下基础。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创新内容涵盖面宽,工作涉及面广,单靠人民银行一方推动,力量显然远远不够,需要多方位形成合力推进。这就要求,国家应有专门部门主管,有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时代要求、兼顾与国际金融组织要求接轨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的工作规划,有分工明细的推进目标、任务与措施等。更重要的是以科学理论、原则作指导统一认识,从决策层面到接受任务各方,增强其实践科学理论的自觉性,为推进制度创新发挥各自的智慧和力量,创造性地推进我国这项制度创新工程。

本文提出中国特色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的构想,试就这一制度体系的涵义,理论原则和构成要素三方面略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中国特色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基本涵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七大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作出明确的界定,即遵循的基本路线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总体布局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必要补充,它的总体框架必须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基本路线、总体布局和发展目标的要求,决不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方向。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崭新机制

自2003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0美元以来,“十一五”期间继续保持稳步上升势头,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人均3000美元。根据世界发展进程的规律揭示,人均GDP处于1000-3000美元的发展阶段,意味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关键阶段。当前,我国正处在这一关键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的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同时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同时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尚未根本扭转;社会消费日趋多样化,各种利益关系日益复杂,金融创新日新月异,金融消费日益普及,加之新的制度体系实施有一个定型、完善的过程,新旧交替衔接不到位,就有可能产生经济失调,社会失序、心理失衡、行为失范,如果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拉丁美洲和东南亚一些国家在这一阶段就曾出现经济停滞或社会动荡的危机。因此,构建中国特色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新型机制,发挥着排障、维稳的作用。

(三)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和谐社会发展重要内容

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主题。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不公源于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剥削制度,只有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党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与目标。这表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又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已成为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中国特色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正是适应这种迫切需要应运而生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机制。因此,它的建立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中国特色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理论原则

(一)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构建中国特色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的核心理论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目的、理念、方式、动力、布局、战略以及发展道路的认识,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为我们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指明了方向。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目前尚属空白,构建中国特色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是项新鲜事物,以科学发展观作指导是这项制度创新实践内在的必然要求,自觉用这一核心理论引领制度创新工程研制、实施、完善的全过程,才能确保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这一重要领域的关键环节改革举措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制度创新措施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协调性。显然,构建中国特色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的过程,亦是我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过程。坚持科学发展观,必将迎来我国这辆“和谐号”时代列车又好又快地驶向辉煌的明天。

(二)以人为本、服务民生是构建中国特色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的根本原则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基本宗旨,回答了我们的改革为了谁、发展为了谁的问题。阐明了我们所有工作,都是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指导方针。“服务民生”则是“以人为本”方针引领下的服务理念,就是要把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其出发点是一切为了人,落脚点是一切服务于人。以人为本、服务民生作为构建中国特色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的根本原则,应在以下几方面加以体现:①在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之间建立机会均等、利益均衡、平等发展有效协调机制,营造“公平正义”社会环境;②建立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包括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权、隐私权以及对弱势群体有效救助等;③扩大金融消费者教育渠道和金融消费、投资产品及其风险的信息披露宣传渠道,提升公众对金融消费知识的掌握能力和风险的识别能力,防范危及金融稳定的恐慌性事件的发生;④建立渠道畅通、选择多样、行之有效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三、中国特色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构成要素

(一)完善的法律体系。结合我国金融消费现状和预期未来的发展方向,借鉴世界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良好经验建议》中的主要制度,研制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填补我国在金融消费保护方面无专门立法的空白。

(二)金融消费维权保护机构。从法律层面规范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机构。目前,各地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局限于金融消费的专业性特殊性和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立法失缺等原因,无法有效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而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分业监管的局限性,亦无法对整个金融业金融消费者实施保护。人民银行现有机构、业务和金融宏观管理等职责以及中央银行的地位与职能等,具有充当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机构的先决条件和优势。一方面,金融消费分布密集于全国各地(市)和县域,人民银行机构体制覆盖全国各地(市)和绝大多数县域,有其行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的基础。另一方面,近年来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索试点,在建立金融消费者维权保护工作机制、开发金融消费信息共享与联动网络等方面,取得试点经验,奠定了履职维权的工作基础。基于此,宜在人民银行总行设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在分行或省会中心支行设立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在地(市)中心支行设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支局,在县支行设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支局。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在金融消费产品销售者的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中,建立行之有效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激励、约束机制,以促使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主动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立法制订规范金融机构销售产品、信息披露的行为规则,建立对金融机构侵权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机制。同时,建立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可将其纳入人民银行正在实行对金融机构“两管理两综合”中的“综合评价”体系,通过设计科学、有效的评价指标,采取全辖通报、向上级反馈评价结果的方式,激励、约束、引导金融机构增强做好金融消费保护工作的主动意识和责任感。

(四)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人民银行前期试点探索建立多种模式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虽然纠纷解决程序、协调方式各异,但解决效果相近,收到确保金融侵权纠纷投诉有门,处理有法、处置有度的实效。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赋予金融消费纠纷解决办法的情况下,试点探索的多种纠纷解决模式是应该予以肯定的。但有失规范,宜以法律的形式统一规定下来,形成具有法律效力、规范统一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五)普及金融消费知识法制教育。制订参照国际经合组织(OECD)金融消费者教育内容、经验的中国特色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规划,可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站、增加大中专院校金融消费知识教材和举办金融消费者权益教育讲座等渠道,普及金融消费业务和法律规章知识,增强公民金融消费自我保护能力。

(六)金融消费者账户、隐私、数据保护制度及存款保险制度等。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理论热点面对面o2008 [M]・北京 学习出版社

(2)刘亦鸣 徐德林:理论热点聚焦 黑龙江教育出版社 2005

(3)周学东:国际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动态及启示 中国金融 2011.11

金融消费论文范文5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涵义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目前在我国,金融消费者仍还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和范围都尚无统一的界定。根据法理分析及具体金融实践,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定义应为“金融消费者是指出于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它应当视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界定的“消费者”的一个分支类型,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拓展延伸;它既符合普通消费者的三大特征(即消费主体是自然人;消费行为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消费目的是为了生活需要),又具有自身独特的特性(如金融消费者的消费具有盈利性、安全性和个性化需求;处于消费的弱势地位;其风险抵抗能力低等)。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内容

简单地说,权益念包括了权利以及由权利带来的收益。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加以界定是充分、有效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根据金融实践,普遍认为金融消费者具有以下权利:

1、金融消费安全权

指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生命健康、财产和个人信息(即个人隐私)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这是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如果连人身和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确定保障,那么其他的诸项权利就根本无从谈及。

2、金融消费知情权

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交易的前、中、后全过程中都享有要求金融机构向其提供真实全面、及时准确的相关信息的权利。知情权的保护是金融消费者实现公平交易并做出自由选择的重要前提。

3、公平交易权

主要指金融经营者在交易中应遵循公正、平等、诚信的原则,不得强买强卖,也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有损公平或回避义务的条款。

4、自由选择权

指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验自主选择金融消费的经营者、产品或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5、损害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有权就自己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注:非因自己的过失或故意造成的)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6、监督权

指金融消费者不仅有权监督和批评各金融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而且同样有权对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

7、受教育权

其中包含两层含义:一个是金融消费知识的受教育权,另一个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受教育权。

此外金融消费者还有受尊重权、结社权等权利。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依据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

1、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市场稳定发展需要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迅速发展,金融产品与服务不断创新拓展,金融活动已经非常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与普通百姓的生活联系日益紧密。金融市场的繁荣稳定主要依托于广大金融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和认可信任,因此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2、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开放、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国际上,对金融消费者加以保护最早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美国,至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美国、英国等经济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先后建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和法律。其中,美国被认为是世界上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最健全的国家;英国被认为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机构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此外,还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世界银行(WB)等一些国家和组织机构都已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作为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关键,纷纷建立完善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模式。

伴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我国金融消费者与国外金融机构的联系日趋紧密,我国的金融市场经营规则必将顺应国际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方式,否则,金融消费者就会流向那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完善的国家的金融机构,使我国的金融市场处于不利的竞争局面,因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我国金融业深化改革、对外开放、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

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健全法制、完善人权的需要

金融法律法规是整个社会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目前我建设法制社会的进程中,一些法律亟待发展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明显表现就在于其滞后性、粗放性和矛盾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是近年呼声日高的提案。另外,金融消费者权益实质上可看做是人权的高级形态部分,其实金融消费安全权、平等交易权、自由选择权、损害求偿权都是人权的一部分。所以,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保护是我国健全法制、提升人权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

1、“双峰”理论

传统上,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是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可以说其保护的是“经营者”。由于现实的需要,20世纪60年代后期,金融消费者保护逐渐提上各国监管当局的日程,成为金融监管体系的目标之一,即开始重视到“消费者”保护的问题。1995年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正式提出了著名的“双峰”理论(Twin Peaks),该理论提出金融监管其实并存着两个目标:一个是审慎监管目标,另一个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目标,前者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系统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后者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对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进行监管,以防止和减少金融消费者受到欺诈或其他的不公平待遇。由此泰勒强调政府部门需要根据这两个不同的监管目标分别设立两个专门的监管机构 。“双峰理论”是传统金融监管理论的新发展,使单一目的的金融监管模式发展到双重目的的金融监管模式,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奠定了理论基础。

2、可持续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理论

2004年,金融界著名学者和实践者――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首次提出“金融生态”这一全新理念并在业界很快产生广泛影响。将自然界生态学的思想引入到金融领域,这可以称之为金融理论一次创新和提高,是对金融行业生存和发展环境的贴切比拟。通俗地解释,即“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业运行的外部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其外部的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和技术环境等。

金融居于现代经济的核心地位,在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以及其三者与整个金融系统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这不仅要求三者各自适应环境,还要求通过相互长期均衡状态的博弈和彼此适应来达到对整个系统的融合。而从生态的有机性和系统性来看,其中的金融消费者这个基础而又重要的种群显然是竞争能力不足的弱势方,这就需要其他各方力量的保护和培育以健康地成才壮大起来。良好的金融生态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和谐、统一的社会经济生活、就意味着社会经济长久而持续的发展。

三、适合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

借鉴国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构建适合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保护原则

金融消费者保护首先要有法可依,依法保护。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及权益范围、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途径和机制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迫切需要完善或建立相应法律法规,为切实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打好法律基础。

(二)遵循规律保护原则

金融市场的发展是有其自身的特色和规律的,在其不断的成长完善过程中也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公认习惯和惯例,无视规律、违背习惯的空想保护反而会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三)倾斜保护原则

由于金融消费者在专业性和技术性上远远不及金融机构,在信息获得上也处于不对称的地位,还有在目前金融业普遍使用的格式条款中,金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实质也是不平等的……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在保护中相对于金融机构应该注意向金融消费者(即特指个人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力度的原则,当然也要注意保护的适度性问题。

(四)国家支持保护原则

国家本质上必然当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最坚强后盾,国家应该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立足,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责任出发,站在消费者一方,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的干预与管理,在政策和法治等方面对金融消费者提供各种强有力支持。具体包括有相应的政府机关承担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及时有效地执法等。

(五)社会保护原则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亟待各个层面、各个角度的力量来参与共建,其中包括政府的监管,行业的自律、消费者自我保护组织的发展和完善、还有社会舆论力量的宣传与监督。这些组织和力量可以实现反映金融消费者的意见建议、教育广大金融消费者和恰当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作用。

(六)透明保护原则

透明保护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必须贯彻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动态全程的信息披露,从而使金融消费者能够做出更加理智的选择。同时,对于金融机构自身而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也能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预防和减少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

(七)奖惩机制保护原则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是侧重于对金融机构侵权行为的约束和惩罚,而忽视了管理学中奖惩机制的另一面――激励。事实上,上级监管部门甚至是中央银行可以对金融机构实行一些恰当的激励措施(比如给相应的金融机构提升信誉级别、提供更宽松的经营政策等),从而更加激发金融机构积极地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

希望以上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察与认识会对构建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1]刘沛佩.论金融生态观下金融隐私权的提出与保护――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察[J]. 金融与经济. 2010,(10)

[2]李佩璇,赵新凯.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对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启示[J]. 大观周刊.2012,(46)

[3]吴凤君.金融信用的法律保护――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J]. 征信. 2012,(3)

金融消费论文范文6

一、文献综述

消费金融有狭义和广义的范畴,狭义的是与消费尤其是短期的简单消费直接相关的融资活动,广义的是不仅局限于日常生活的消费,还包含了对所有资源的非生产目的的使用和消费。消费金融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考虑。从消费者行为的角度来研究消费金融问题,主要是关心消费者的金融选择。生命周期理论对消费者的行为目标提出了一个清晰的描述,即基于一生的考虑来做出消费安排以实现消费效用的最大化。消费的生命周期理论最早是由Modigliani和Brumberg(1954,1980)提出,消费者会根据自己的财富和收入情况,再加上对未来的预期,最佳地安排其生命周期中的消费来达到效用的最大化。在此基础上允许储蓄投资到无风险资产之外的资产,如股票在内的投资组合,这是Samuelson(1969)和Merton(1969,1971)投资组合的选择问题。从理论方面来看,近期的行为金融学发展对生命周期的理论基础,如理性选择理论和理性预期假设都提出了异议。从家庭视角来研究消费金融问题,主要是从家庭的总体资产和负债情况、家庭的资产配置和家庭的住房资产与消费方面着手。家庭可以通过金融的角度在时间和风险两个方面进行配置,从而做出最佳的安排。从金融市场的角度来研究消费金融,主要是考虑消费者的金融行为受制于他所处的金融环境,尤其是相关的金融市场的影响。从消费金融市场的供给、需求和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谈对消费金融的影响。Merton&Bodie(1995)提出的从金融功能的角度来分析金融市场的结构、变迁以及监管理论,它的出发点是界定金融市场的终端使用者所需要的各种基本金融功能,如支付、投资和风险分散等,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如何形成各种市场和机构来有效地实现各种金融功能。消费金融公司是金融市场上的主体之一,本文主要从消费金融公司的角度来研究消费金融。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为国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小额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主要有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四川锦程消费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和捷信消费金融公司。目前,国外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发展已相当成熟,对消费金融公司已经集中到了微观层面进行研究。SidneyCoftle(1960)论述了消费金融公司的盈利性问题,指出消费金融公司在回报率的大小、回报率的稳定性、回报率的增速等方面都超过其他产业。George?J?Benston(1977)在其发表的论文中研究了利率上限对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成本的影响,认为贷款成本同利率有关系。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刚刚开始,研究内容也主要侧重于理论方面,林跃均(2002)探讨了消费者信用调查、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问题,还提出了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议。王杰峰(2005)分析了我国消费信贷业务中的风险因素,提出了银行如何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问题。张奎(2009)对消费金融公司产品和信用卡产品进行了对比。张满、许黎莉(2009)分析了制约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给出了对策。

二、消费金融的理论分析

(一)消费金融的内涵所谓消费金融,是指为满足居民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而提供的金融服务。居民的消费需求不仅取决于当期可支配收入,同时也和未来的预期收入有关,而持久收入是消费金融的主要前提,只要消费者预期未来收入,便可增加现期消费,当消费者的现期收入不能满足当期需求时,消费者就可能通过借贷预支未来收入来满足当期需求,消费金融也由此产生。

(二)消费金融的理论基础1.凯恩斯有效需求不足理论。1820年,英国经济学家马尔萨斯发表《政治经济学原理》,提出社会有效需求不足。1936年,凯恩斯发表《就业、利息、货币通论》,重提有效需求不足,并建立起比较完整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凯恩斯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总是处于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状态,总需求不足导致商品滞销,存货充实,生产缩减,解雇工人,总失业增加,造成经济衰退。为解决经济衰退的问题,凯恩斯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提出整个社会要更加重视消费的作用,提高消费需求,这一理论也为消费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这一理论也存在一些缺陷,二战后,凯恩斯主义盛行,出现了所谓“繁荣”的景象,但好景不长,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初,西方国家先后出现了凯恩斯主义所不能解释的经济停滞现象———失业增加,通胀加剧。2.持久收入假定论。弗里德曼的持久收入假定论认为,决定消费者消费支出的主要不是现期收入,而是持久收入。消费者的收入分为一时收入与持久收入,把消费者的消费分为一时消费与持久消费。弗里德曼认为,消费者在某一时期的收入等于一时收入加上持久收入,消费者在某一时期的消费等于一时消费加上持久消费。弗里德曼认为四个关系量之间,只有持久收入和持久消费之间存在着固定的比率。以Cp表示持久消费,以Yp表示持久收入,二者的关系可以表述为:Cp=KYp。K依赖利息率、消费者偏好、消费者总物质财产等因素而变动。持久收入假定强调了消费者未来收入与消费之间的关系。只要消费者未来预期收入向好,便可增加现期消费,若现期收入不能满足现期消费支出时,可以根据持久收入的未来预期结果,暂时向消费金融机构借款,将持久收入转化为现实收入,进行提前消费,此假定为消费金融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三、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消费金融的产生背景1.2007年8月,次贷危机开始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主要金融市场,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引起的金融危机同时也影响到了中国的经济发展。出口作为拉动我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在次贷危机影响下,受到了强烈的撞击。为了缓解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我国急需刺激内需消费来拉动经济增长。2009年8月,我国出台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这一新型金融机构的出现正好符合这个时期的发展需求。在短期看来,建立消费金融公司能通过促进扩大内需来带动实体经济的发展,而从长远看来,建立消费金融公司能够解决中国经济过渡依赖投资和出口的问题,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2.我国的消费金融业务的95%是由商业银行提供,其他机构提供的个人消费贷款占比较低。由于商业银行在消费金融领域处于垄断地位,同时能够提供的消费信贷产品仅有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等有限的几种,造成我国消费金融产 业发展水平较低。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将产生巨大的耐用品消费需求和发展型消费,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所提供的信贷品种已难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而居民旅游、教育、购买耐用商品等一般用途的个人消费等方面的信贷金融服务仍然较为欠缺。在这种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在提供消费金融融资服务方面定位更加明确,服务方式趋于专业和灵活,使消费者在融资时更加方便和灵活。

(二)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较晚,从2009年才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进行试点。作为国家首批试点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有以下几家:

1.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由北京银行独资控股。在秉承《试点管理办法》的精神下,经过一年发展,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发放贷款已从开业之初的几万元,到目前已经成功突破6000万元,平均每月放款规模超过500万元。一年来,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积极倡导合规经营,狠抓风险管理,确保了公司的稳健发展。

2.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在成都成立,该公司由成都银行与马来西亚丰隆银行组成战略合作者,共同出资组建,是我国首家中外合资消费金融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2亿元人民币,其中成都银行出资占比51%,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出资占比49%。

3.中银消费金融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6月12日在上海正式成立,该公司由中国银行、百联集团及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成立,由中国银行控股,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依次为51%、30%、19%,是目前试点的四家消费金融公司中规模最大的一家。4.捷信消费金融公司。2010年2月,银监会批准在天津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经过8个月的筹备,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开业。公司由中东欧大型私有投资集团PPF全资建立,是国内首家外商独资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PPF集团于2004年8月登陆中国从事消费信贷业务,[!]这为天津捷信创造了良好的起步基础,同时PPF在欧洲还拥有自己的消费金融公司,这种独特的优势也有利于帮助天津捷信快速转入消费金融公司的轨道。综合以上四家消费金融公司的投资机构可以看出,这些投资机构都有经营消费信贷业务的经验,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其中,三家消费金融公司都由商业银行控股,这就让人担心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是否会成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新载体,从而影响消费金融公司的独立发展。由于消费金融公司正处于试点阶段,《试点办法》对其经营的地域范围有明确的限制:在未经银监会批准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在其所在地之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总体来说,消费金融公司还是一个新兴事物,其存在的家数和公司的规模还有待提高,其发展的道路还有待摸索。

(三)消费金融的特点

1.消费金融主要提供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个人一般用途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通过经销商由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的贷款,但不涉及房屋和汽车的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申请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装修、教育、旅游、婚庆等消费事项的贷款。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境内同业拆借、办理信贷资产转让、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以及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和业务。

2.消费金融公司只贷不存。贷款资金一般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不吸收公众存款。但在银监会批准的情况下还可发行金融债券进行融资。

3.审批速度快。消费金融公司对贷款的审批可能只要1个小时,甚至更短就可完成。以消费者购买家电为例,消费金融公司把钱直接打到商户的账户上,消费者可直接带着电器回家,借款者在之后按照规定的还款期和还款额进行还款即可。

  4.服务方式灵活。消费者除了可以到消费金融公司的营业厅办理贷款外,还可以在与之合作的商户卖场直接办理贷款手续。合作商户涉及百货商城、电器电子、家饰家装、旅行运动、教育培训等,使消费者在购物的同时就可以申请贷款。5.无需担保、质押。消费者在申请消费贷款时,不需要任何的担保品,一般只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收入证明即可从消费金融公司得到贷款,减少了消费者贷款的压力。消费金融主要是针对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

四、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SWOT分析

在SWOT分析方法中,S代表优势(strength),W代表劣势(weakness),O代表机会(opportunity),T代表威胁(threat),S、W是内部因素,O、T是外部因素。其战略包括SO增长性战略,WO扭转性战略,ST多元化战略,WT防御性战略。以下对消费金融进行SWOT分析。

(一)消费金融的优势因素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因素包括客户定位明确、服务方式灵活、审批速度快、贷款无需担保和质押,这些因素大大促进了消费金融在我国的发展。

1.客户定位明确。目标客户具有针对性,主要为年轻人群、年轻家庭等具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客户提供消费融资平台,相对向银行借款,这类人群更容易得到贷款。

2.服务方式灵活。申请者可以在与消费金融公司有合作的商户卖场申请耐用消费品贷款,申请成功后,消费金融公司把贷款直接划入商户帐号,使借款人在贷款的同时完成了消费。而商业银行的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却不具有此特点,为了达到最终消费目的,消费者通常要奔波两地办理相关手续。相比而言,消费金融公司的服务方式更灵活。

3.审批速度快。贷款申请过程中,借款人一般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工作收入证明即可,大大简化了申请手续,办理时间在1个小时左右,甚至更短时间就可完成,比在商业银行申请个人贷款手续简单,时间也短。

4.贷款无需担保和质押。借款人无需向消费金融公司提供任何担保物便可申请到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贷款,在物质上大大减轻了消费者借款的负担。

(二)消费金融的劣势因素试点阶段消费金融公司的劣势主要表现为公司运营经验不足,资金来源不足,投资主体单一,竞争力不足,信用风险较大。

1.运营经验不足。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中国的一种新型机构,其发展道路还有待探索,由于处于试点阶段缺乏经验,只有更多地向国外市场学习。但限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又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2.资金来源不足。消费金融公司的一大特点就是不吸收外部存款,资本金的来源主要依靠投资人的投入,但《试点办法》对投资人的要求较高,规定主要投资人需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从业经验、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等条件,可见,投资消费金融公司的门槛相当高,这让许多投资机构望而却步,不利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壮大。

3.投资主体单一。目前试点的四家消费金融公司,其中有三家都是由我国商业银行控股,而消费金融公司能否突破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结构,开创新的消费模式,还是个未知数。其有可能成为银行业务的新载体,以“换汤不换药”的形式经营下去,从而影响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独立发展。

4.竞争力不足。产品种类受限:《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不涉及汽车和房贷,但我国目前消费贷款主要以汽车和住房为主,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消费品贷款所占比重较小,由此消费金融公司自然损失了大量客户资源;贷款额度受限:消费金融 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贷款额度的高低完全取决于月收入这一项指标,且总额度是固定不变的,不会随着消费者信用度的增加而增加。从这一点来看,信用卡更有优势,而消费金融公司只能从担保、抵押及办理速度方面吸引潜在的消费者。利率方面:按照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利息从贷款发放开始计算,利息按照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评定,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现行央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为5.56%,可知,消费金融公司最高利率可达22.24%。这一利率远高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指定的贷款利率。

5.信用风险较大。消费金融公司的独特之处在于无需担保和质押,贷款办理速度快,而这两点恰恰又是其致命的弱点,这种信贷模式大大增加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信用风险。以北银消费金融中心来分析,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借款人只需提供身份证及工作证明或收入证明,即可在一个小时左右完成贷款,而对消费者的信用审核也只是根据证明材料这一项内容,在资源有限和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并不能保证消费者所提供的信息是正确无误的。在这种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的信用风险大大增加,要调查一个人的信用情况就做不到快捷,做到了快捷,又可能面临信用风险,这显然是一种困境。而消费金融公司为了保持自己的独特性,只能放弃了信用风险。在无担保的情况下,若出现了消费者违约的现象,却没有相应的物品进行补偿,极易造成消费金融公司的坏账。

(三)消费金融的机会因素现阶段,我国的国内环境也给消费金融公司提供了一定的发展空间,机会主要表现在国家政策的支持,目标客户思想先进,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这些都为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1.国家政策支持。在经济危机的阴霾下,我国对外出口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从2007—2009年,进出口净额对我国经济的拉动一直处于下降趋势,2009年对我国经济的拉动点为-3.7(见表1),在这种情况下,急需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增长,而消费金融公司的产生正符合了这一时期的特点,为了完成向消费型经济的转型,未来很有可能会出现一系列刺激消费的政策,而消费金融公司本身也是政策的产物,在这种趋势下,相信消费金融公司能够成为我国消费金融体系中重要的一环。

2.目标客户思想先进。商业银行已将中端以上的客户瓜分殆尽,而未来信贷市场上最具消费潜力的那部分人群还有待挖掘,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定位于以年轻人群及年轻家庭为主的中低端客户,这部分消费群体的思想较为前卫,对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强,敢于尝试新的消费方式,且很注重效率优先,这些特点都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服务产生了需求。

3.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确立,其中,社会保险是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根据图1可知,从2008—2010年各项保险的参保人数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其中医疗保险的增长速度较快。根据2010年统计年鉴得知,截至2010年末,我国2678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为96.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832亿元,累计受益7亿人次。全国列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数10277万人。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09万人。随着社保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居民在不用担心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的情况下,会将更多资金投向消费市场,从而推动我国消费信贷需求的增加。4.信贷需求多样性。目前我国从事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类型较少,主要由商业银行垄断,业务集中于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以耐用消费品为主的个人信贷业务相对较少,规模和专业化程度都有所欠缺,随着我国居民消费观念的改善,对消费信贷的需求也会多种多样,而消费金融公司的产生正好能够弥补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空白,有利于推动金融机构的专业分工,完善我国消费金融体系。

(四)消费金融的威胁因素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所面临的威胁主要有,消费信贷需求不足,竞争对手的威胁,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以及法律制度不健全。只有关注这些威胁因素才能更好地制定出应对威胁的决策。

1.消费信贷需求不足。我国居民自古有量入为出的消费习惯,一般倾向以当期收入为基础来消费支付,推崇勤俭持家,未雨绸缪,认为欠债是不光彩的,对“寅吃卯粮”嗤之以鼻。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居民对“用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的消费信贷方式还难以接受,加之我国居民的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和承贷能力不足,这些因素都限制了消费信贷需求,通过表2可以看出,从2004—2010年,我国居民消费信贷总额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百分比一直处于较低水平,直到2010年才刚刚达到15.7%,相对于中国13.39亿的人口这数字未免有些“寒酸”。而消费金融公司生活在这种需求不足里,必然面临较大挑战。

2.竞争对手的威胁。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竞争对手主要有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小额信贷公司及典当行,但从消费金融公司所经营的产品种类来看,最大的威胁来源于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而在其面前,消费金融公司并未凸显出明显的优势和亮点:(1)信用卡的知名度明显高于消费金融公司,根据偏见理论,消费者会更倾向于前者;(2)消费金融公司的起息日为贷款发生的当天,而信用卡业务有50多天的免息期,后者可以减少利息负担;(3)消费金融公司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额度没有提升的机会,而信用卡会随着消费者信用度的增加而增加,借款人会更倾向于大额度消费;(4)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相对较高,幅度上限为基准利率的400%,相比之下,信用卡的利率显得比较低。

3.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在发达国家,个人信用记录早已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时间还较短。国内大多数城市和商业银行刚刚建立起了个人资信管理体系,现在可查到的信用情况只有个人名下的信用卡、房贷和车贷等通过银行发生的贷款记录,无法查询其受罚信息和司法信息等。有可能消费金融公司的潜在客户群体刚开始涉及信贷领域,那么这些人的其他基本信息更是无从得知,将使消费金融公司无法判断其客户的信用质量,在信用体制缺失的情况下,并不能保证消费金融公司客户的信用质量,所以现阶段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难题就是如何在一个信用体系不完善的环境中发展壮大起来,如何寻找良好的客户群。

4.缺少完善的个人征信法律制度。完善的法律程序是建立稳定征信体系的首要条件,我国目前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尚不健全,还没有一部系统的信用法律来支持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对于违规的消费者如何进行处理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在无担保的情况下更容易面临信贷风险在没有法律的保障下,催收欠款变得毫无保障。因此我国必须加快制定相关法律,严厉打击故意脱逃债务等违约行为,不仅要采取经济手段进行处罚,还要依照情节的严重程度结合刑事处罚,通过这些手段使消费金融公司的债权得以保护。通过以上消费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因素,应用SWOT矩阵进行以下组合分析。通过对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矩阵分析,得到了相应的策略组合,只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才能推动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

五、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策略通过对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劣势、机会与威胁的分析,本部分主要从消费金融公司内部和消费金融外部环境两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消费金融公司内部策略

1.增加合作商户数量。扩大消费金融的一大策略是和商户结成合作关系,把消费金融服务融入其中。结成合作商户一方面可以通过合作商户直接接触消费者,准确把握市场脉搏,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从而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另一方面通过商家采取优惠促销活动,有效引导消费,使消费者在购买到最优惠产品的同时享受快捷便利、全方位一体化服务。目前我国四家试点的消费金融公司都确立了自己的合作商户,在此基础之上,可以借鉴国外消费金融经 验,通过建立业务合作联盟,与销售商户、售后服务商等建立合作关系,依托大型的零售商和耐用消费品生产企业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等方式,扩大合作商户的范围。

2.扩大业务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只能从事耐用消费品和一般用途贷款的业务。但从长远看来,消费金融公司还是应将车贷、房贷纳入其经营业务范围,发挥自身灵活的优势,同汽车生产厂商或房地产开发商合作,推出优惠贷款方案,打破商业银行的垄断,开创多元化的营销模式。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还可以借鉴国外全方面的营销模式,积极拓展延伸服务以吸引潜在的消费者。如:在德国,凡是在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办理消费贷款,客户就能获得在保险、维修、燃油、驾车旅行等方面的消费便利,还能得到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购车价格。

3.利率灵活化。《试点办法》中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这就给了消费金融公司一个可以选择的空间,若利率太高,则会使中低端消费者望而却步,若利率太低则不能弥补成本,消费金融公司在制定利率政策时应区别对待,对首次申请贷款的消费者可以设定稍高的利率,但最好不要与银行无担保产品或信用卡利率相差悬殊,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吸引消费者;对于二次及多次申请者,可以根据承贷能力和累计的信用记录,适当降低贷款利率,让消费者切身感受到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信用风险,又可以增加客户数量,从而增强盈利能力。

4.贷款额度分级化。《试点办法》中规定,在发放贷款额度方面,不能超过借款人贷款额度的5倍。但这一规定,只是针对我国目前的信贷市场环境而言,随着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善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出台,这一上限指标定会有所突破。而消费金融公司,也不能一味地等着环境来适应自己,在今后的发展中,可以针对客户的不同信用等级对贷款额度进行阶梯式的分类,信用等级高的客户可以给予更高的贷款额度。

5.扩大投资主体。由于《试点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投资主体设立了严格的限制,所以目前试点的京、沪、蓉三家消费金融公司都是由商业银行控股,这一点不利于这类新型金融机构的独立发展,在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市场中,构成消费金融公司的主体大都呈现多元化的形态,商业银行并不是其中的主要部分。如:美国消费信贷的主要提供者除了商业银行,还有财务公司、储蓄机构、信用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在政策的允许范围内,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也应逐步扩大投资主体范围,主体多元化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也为消费金融产品创新提供动力,增强消费金融市场的竞争力。

6.拓宽资金来源方式。在试点阶段,消费金融公司资本金的来源主要依靠投资者的投入,银监会对发行金融债券有较严格的限制,在短时间内,完成注入新资金的融资方式不太现实。而向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又不能满足公司对资金长时间使用的要求,在此情况下,我国可以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增资扩股,只要新投资者符合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就可以成为消费金融公司的“新鲜血液”。

(二)消费金融外部环境策略

1.宣传消费金融知识。宣传消费金融知识可以增强消费者的信用观念,使消费者了解信用知识、金融知识以及消费金融的政策法规等,并帮助消费金融的客户做风险收益分析。宣传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通过在社区开设周末讲堂等宣传形式,改变我国居民传统的消费观念,扩大消费信贷需求,使更多的消费者接受信贷的消费模式。

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设立,但覆盖领域并不全面,部分缺乏基本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也缺少贷款消费的信心,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我国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这有利于提高老百姓消费的信心,也有利于贷款消费的发展。

3.建立健全个人征信系统。消费金融公司能够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建立一个健全有效的个人征信系统。我国目前的个人征信系统还不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分散在银行、税务、电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中,信息时效性较差,记录不完整。因此,我国应抓紧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将各部门分散的信息进行整合,互相补充个人信用信息。消费金融公司也应建立自己的个人征信系统,通过科学的客户信用评估系统来有效控制信用风险。同时,与各个社会部门的个人征信系统进行联网,相互补充信用信息,降低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