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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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论文

海外代购论文范文1

论文摘要 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购买力的不断增强,网络跨境代购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并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在跨境代购中消费者的权益有可能遭致损害。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网络跨境代购的法律性质,提出消费者在代购业务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

论文关键词 网络跨境 代购 间接委托 法律风险

2010年9月22日,雅培公司发表公告称,位于密歇根州的雅培奶粉工厂发现了一种常见甲虫,经综合评估后,公司决议召回多批次的婴儿奶粉。雅培奶粉的全球召回事件,搅乱了如火如荼的代购市场。由此可见,消费者在网络跨境代购业务中谋求日常生活方便的同时,也会遇到多种问题,甚至损害自身利益。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代购业务的不断发展,其核心在于限制代购商的不当行为,进而消除消费者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网络跨境代购概述

网络跨境代购是指国内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从代购经营者处购买外国商品的行为,其形式又可划分为有现货的商品代购以及按消费者指示的代购。网络跨境代购业务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它起源于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以及人们日益增长的消费意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讨论的网络跨境代购和电子商务、跨境网购既有相似性但又存在本质区别。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基础、以其他信息技术为辅的交易活动,即商品或服务的买卖。跨境网购涉及两方主体,经营者直接将商品通过境外网站出卖给消费者。而网络跨境代购则转变为一种三方(买方、代购商以及卖方)行为,即消费者通过代购商间接购买实际销售者出售的商品。由此可见,电子商务是跨境网购和网络跨境代购的上位概念,而跨境网购和网络跨境代购最大的区别在于参与主体的不同。

网络跨境代购除具有网络购物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主体的跨国性,网络跨境代购中实际销售商一般在境外,而代购商则可能在境外或境内;二是合同的多重性,网络跨境代购涉及三方主体,包括两种法律关系;三是代购业务的便捷、高效,跨境代购能方便无法去海外的消费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购买行为。

二、网络跨境代购的法律性质

正如上文所述,网络跨境代购存在两种形式:有现货的商品代购以及按消费者指示的代购。有现货的商品代购是指商家详细罗列出所供商品信息,由买家任意选择并达成交易合意的行为。此种形式下,代购经营者与消费者间的法律关系是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而代购经营者按照消费者的指示购买所需商品,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商品的实际运营者、代购经营者、消费者。其中前两者的法律关系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而后两者的法律关系是整个跨境代购的核心,需要具体分析。

按照消费者指示的代购,其运作模式是代购经营者在得到消费者的咨询并最终确定所需的代购商品后,消费者先行在电子商务平台支付价款或定金,再由代购商从境外采购或其他途径购买所需商品,并邮寄给消费者。代购商以自己的名义为消费者采购商品,与实际销售者达成购买商品的合意,该购买行为最终对自身发生效力,符合间接的法律特征。代购商与最终消费者之间是间接委托合同关系,该委托合同亦是上述间接权产生的基础关系,即代购商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商品,其效果直接归属于其本人、间接归属于作为委托人的最终消费者 。

按照消费者指示的代购不同于居间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核心是促成当事人与第三方直接订立合同。按照消费者指示的代购则是代购商与实际销售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因而这一类型的代购与居间行为是存在本质区别的。行纪合同通常要求行纪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而按照消费者指示的代购行为,我国的法律并不要求所有的代购商具备相应经营资格。 可见从对主体的构成要件看,这一代购类型也不属于行纪合同。

三、网络跨境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代购商任意解除合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按照消费者指示的代购,代购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间接委托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无现货代购商品诸多的不确定因素(例如代购商能否及时购买到代购商品、汇率差、商品价格浮动)都会驱使代购商行使任意解除权。在没有事先告知甚至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取消交易,是一种违约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这样的行为也侵害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以及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未成年消费者订立网络跨境代购合同效力的瑕疵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是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已经加入到网络交易平台的行列,成为网络代购消费的权益者。但因网络跨境代购业务需要借助电子商务网站,因而互联网的虚拟性会导致交易双方不知对方的具体情况,代购经营者无从判断交易的消费者是否具有购买代购商品的能力。

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完全缔约能力、不完全缔约能力以及没有缔约能力。因为未成年人在代购行为中缔约能力的不完全,导致购买代购商品的行为存在瑕疵。若将上述行为一概视为无效行为,则会损害代购经营者的权益。但若完全忽视法律对于行为能力的规定,则不利于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因此,平衡网络跨境代购的交易安全以及保障未成年人利益间的冲突,是网络跨境代购业务不断发展的重中之重。

(三)网络跨境代购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显失公平

查看代购网站页面,代购商往往将店铺页面中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置于合同的尾部,或是以小字呈现,或语言存在歧义、不易理解等,目的是不易引起消费者注意。合同中大量充斥着经营者不合理分配交易风险、单方面缩短甚至剥夺法定的瑕疵担保期限、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权利或加重相对人的责任等,例如“本店售出,概不退换”“本产品质量保证,不接受中差评”等等。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使消费者被动地接受格式条款,达成交易合意。但消费者真正需注意的事项,如商品可能存在的瑕疵、履行拖后迟延以及交易风险的承担等方面却只字未提。这种格式条款直接导致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使消费者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     四、完善网络跨境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

(一)限制代购商的任意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合同有无偿和有偿之分。在无偿委托合同中,是以双方当事人的信赖为基础,一旦信任破坏,则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过,这不能意味着对所有的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加以限制,而是应该考虑具体的委托合同的情况,遵循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来限制随时解除权的行使。

网络跨境代购业务,都是消费者事先支付给代购商定金或价款,再由代购商履行委托事项。因此,这种委托行为应是有偿的。代购经营者虽然有权行使任意解除权,但这种权利不能滥用,要具体区分行使的前提条件。若代购商基于正当的事由,事先告知消费者不能履行代购职责并经过消费者的同意,则解除权的行使是合法的。若代购商没有正当理由(如代购商品缺货,擅自取消交易;代购商品价格浮动较大,不愿继续履行等),任意解除委托,做出不利消费者的行为,那么应当按照恶意违约,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了应当返回消费者预先支付的价款,还应赔偿消费者因延迟购买商品多支付的金额。

(二)明晰未成年消费者订立网络跨境代购合同的有效性

未成年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代购商品的行为,并非完全有效、完全无效或效力待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限制行为能力人依其身份、年龄、必需的日常生活用品的购买行为(如利用自己的零花钱购买学习软件)则是有效的;若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其所有的零花钱购买的大件物品(如利用自己的零花钱购买电脑),在征得法定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后,则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

若未成年人的购买行为超过上述范围,如欺骗代购商使其相信购买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或征得本人父母的同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对经营者的现状进行考查和评估,使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与未成年人应享受的权益实现共赢。若一味判定欺骗购买行为是无效的,则可能导致经营者由于不愿承担法律风险而放弃本次代购交易,影响到代购商的经济利益。因此,可以将上述行为认定是有效的。但是基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的限制,代购商应当诚信报价,由未成年消费者支出合理对价。

(三)完善网络跨境代购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大多数代购商没有履行注意和解释说明的义务,在条款中故意规避自身的责任,加强对方的责任。我国合同法只规定了订立格式条款一方解释说明的义务,但并未具体说明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因此,笔者认为在经营者未履行自身义务时,若未经消费者同意,应视该条款无效,消费者可不承担格式条款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另外,格式条款语言冗杂,内容模糊不清,我们也需进一步加强规范。首先,合同格式条款应当用规范、明确、简洁的言语表达方式进行表述,能够使消费者清晰、准确地注意并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其次,该条款内容需要满足当事人交易时的真实意愿和实际情况;最后,合同条款还应友善地罗列出相关的注意事项,以提请对方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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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跨境电商;第四方物流;物流平台

引言

2012年起,跨境电商就迎来了1.0时代,这是一个个人代购崛起的时代。渐渐地,跨境电商向着集中化,正规化的方向发展,当电子商务概念重新变得炙手可热,跨境电商2.0时代于2014年应声而来。不仅仅是老牌电商企业诸如阿里,亚马逊中国的跨境业务如火如荼的开展着,许多新的生力军如苏宁云商,聚美等等也慢慢将业务范围跨出了国境。2.0时代,结合传统电商资源,开拓新的海外稳定供应链,通过多渠道运营将平台打造的更加国际化成为主流战略。但是由于国内电商的同质化,国内各平台展开了激烈的价格竞争,利润空间降低,电商的传统模式受到了严峻考验。同时,国内许多中小制造企业目前急切需求海外市场的开拓,可以预见的,在当下甚至未来的短时间内,电商产业会站在改革转型前沿。但是,由于跨境业务本身存在的多种风险,例如订单传送周期较长,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境外竞争加剧等,国内电商对于跨境物流改进的需求推动着第三方物流向着第四方物流转变。

1、目前第三方跨境电商的现状及问题

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在全世界范围性的普及,使得电子商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成为了经济发展中的一支主力军。2015年9月,中国“互联网+产业”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5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在本年的上半年,电商交易总额同比增长30.4%,达到7.64万亿元。这其中的跨境电商规模同比增长42.8%,达到2万亿元,同时,商务部根据该报告中中国跨境电商交易额的相关数据,对电商未来的交易额持乐观态度,认为,这一数值在2016年能够达到6.5万亿,未来数年内跨境电商贸易额占进出口贸易的比例可能从现有的17.4%增长到20%,年增长率将超过30%。跨境电商发展迅速,但是跨境物流尚未适应其发展,具体表现在仓储、运输、海关、配送等物流功能缺乏协同。跨境物流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成本高

由于目前我国跨境电商物流主要依赖于国际小包和国际快递,如国际E邮宝,以及DHL、FedEx、UPS、TNT等。虽然时效能够保证,但其高成本的缺点冲抵了电子商务的快捷和便利,如果国内电商卖家提高商品在海外的售价,那么销售到海外的商品在海外市场竞争中,将会因此丧失价格优势,

(2)时间长

跨境电商物流配送需要通过两道海关关卡:出口国海关和跨境电子商务第四方物流平台的分析文/周倩卢斐姚娟目的国海关。在进出口过程中,海关时常以各种理由要求扣货查验,在这方面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一旦跨境物流配送时间变长,时间成本增加,许多境外客户尤其是对时间要求严格的买家就会重新考虑是否交易。已达成的交易也会因为超出预想的交货时间而遭到退货投诉。因此,跨境电商物流配送的时间问题是电商服务的一大难点问题。

(3)物流信息难追踪

跨境物流由境内段以及境外段组成,通常货物在境外段的运输是无法被发货方追踪的,而在境内段的许多物流提供商也缺乏对货物系统化信息化的处理手段。例如目前国内的物流分类,传送均为人工操作和完成。另外,我国部分地区交通不便导致的信息传递不通畅也成为跨境电商发展的一大阻碍。因此,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和基础设施亟待建立。

(4)货物运输难

由于跨境电商的不断发展,许多体积庞大且质量过重的大型物资选择加入电商的行列,它们难以通过航空运输,过重的质量和昂贵的价格是物流公司和顾客难以接受的,过去这些物资多用传统海运运输,但海运存在一个致命的缺点:受大气影响严重,且运途耗时极长,大大加大了物流成本并加长了时间。

(5)供应链系统不完善

现在我们对物流供应链的认知还局限在物流就是运输、仓储、配送的整合这个观念之中,这样是不够全面的,物流供应链还涉及到物流运输、仓储成本的控制、物流时间的缩短、物流风险的承担、物流安全的保障等等各个方面。我国的供应链物流仍处于较低端的状态,从发货,运输,仓储到抵达耗时极长,供应链各环节不够紧凑,而且供应链高端服务能力不足,难以增值,另一方面物流运输中信息流通不发达,协调制作不够全面并且供应链的思想还不够成熟,缺乏物流管理与供应链管理方面的人才。

2、第四方物流的内涵与特点

目前我国国内的跨境电商物流市场被几大国际快递公司瓜分,物流铺设不过强力、物流范围也不够广,针对未来的国际物流形式,我国有必要发展第四方物流。那么何谓第四方物流?说到第四方物流,不得不先说说第三方物流。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求物流向专业化方向转变,第三方物流平台应运而生。第三方物流是指除交易的直接双方,配送服务是由无关的第三方专业的物流公司承担。作为一种新型的物流方式,第三方物流一经出现就迅速的推广蔓延成为主流的选择。这种配送形式具有之前所没有的高效和低成本特点。但随着第三方物流提供商增多,市场竞争增加,而对物流配送服务的需求的日益增加。第三方物流平台正逐渐显露出颓势,在繁杂的物流运输要求下,第三方物流容易出现许多错误和问题,错送、漏送甚至是货物丢失。因此,在此基础上,便发展出了第四方物流。第四方物流由美国埃森哲咨询公司于1998年率先提出,它将第四方物流定义为“第四方物流供应商是一个供应链的集成商,它对公司内部和具有互补性的服务供应商所拥有的不同资源、能力和技术进行整合管理,提供一整套供应链解决。”同第三方物流相比,第四方物流的优点在于服务内容丰富,覆盖范围广。由于跨国企业更愿意专注于自己核心业务,所以更多的是对物流服务一体化便利的追求,即货主/托运人更愿意依赖于物流外包,供应链的一体化服务,以减少中间成本和时间成本,以应对跨国经营的需要和利润的追求。第四方物流的另一个有优点是,以便能达到产品“更多、更快、更廉”地送到需求者手中的优质服务,对货运物流公司提出的要求极高。为此,货运公司不得不选择开拓更多新的服务领域,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而这些增值服务的实现又取决于第四方物流平台自身的特点:

(1)供应链管理功能,这是一个对货主、托运人到用户、顾客的供应管理的全过程。4PL集中关注供应过程中各方的需求,优化解决方案,针对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及时提供最新的技术支持来实现整个物流过程。简言之,第四方物流提供的是一个全方面、最佳的供应链解决方案。

(2)运输一体化功能,这是为了解决管理运输公司以及物流公司双方在业务操作上存在的对接与协调问题。第四方物流平台通过整合整个供应链服务涉及方,像是运输,信息管理,包装分流等。这其中包括了整体的信息资源,人力资源等等,形成一个能具有集体效益的组合链条。在这样的运行下,以客户的需求出发,得到的是成本最低而效率最高的物流解决方案。

(3)供应链再造功能,是根据货主/托运人对供应链战略上的要求,及时改变或调整战略战术,使其时常处于高效率地运作。通过供应链各个过程的协调合作,对供应链的过程进行再设计,不断整合优化供应链内部以及与之相关的供应链的运行过程,达到方案最佳的效果。

3、跨境物流问题的解决策略--构建第四方物流平台

本论文针对跨境电商物流存在的成本高、时效长、物流信息难追踪、供应链系统不完善等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构建一个第四方物流平台,将从事与跨境物流有关的物流供应方、物流需求方、海关、税务和商检等相关行业集中在同一个平台上综合办公、监督、控制与协同的系统。跨境第四方物流平台集中了最先进的计算机信息技术,有效的实现了往“互联网+”的转变。通过云技术,各个物流相关方可以在第四方平台建立的公共信息平台上实时追踪货物并进行远程指挥,客户也可以在平台上自己检索所需的物流供给方案,在选择后也可以实现个人的实时追踪。整个公共信息平台是一个大型的信息交互和检索平台。为了加强信息在客户和企业之间流动的效用性,促进物流资源的充分共享,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服务水平,解决跨境电商物流存在的问题,第四方物流平台应该具备这样的功能:

(1)整合供应链系统:把传统的外贸海外建仓囤货与现有的国内下单国外急送结合起来,加强大型企业对热销产品的囤货:比若说奶粉、电子产品等,这样既可以减少成本,加快周转速度,减少转运次数,缩短运输时间。

(2)整合物流资源:把国内外的商家和国内外的物流公司以及国内外的消费者结合起来。比如说,把现有的物流方式、物流公司整合在同一网站上,以便于普通的海淘顾客针对自己选择的产品的出产地、目的地选择最优的物流。其次,平台还可以就顾客的实际情况推荐速度最快、价格最低的物流公司和物流模式。利用现有的物流资源,实现规模效益,通过减少物流的边际成本,从而达到减少物流成本的目的。

(3)物流透明化:通过信息技术整合,及时更新物流动态让消费者可以通过平台即使查询商品的动向及到达目的地的大致时间,及途中还需时间,确保消费者可以了解到自己的货物没有丢失。

(4)保证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快捷、优质服务。由第四方物流服务平台的控制整个物流服务过程,加强对物流过程安全性、保密性的保障,防止中途换货现象的发生。要求物流公司、物流人员的实名注册,接受消费者监督,一旦商品出现安全问题,可第一时间发现并解决。

(5)为商品投保: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消费者购物时可以购买退货险和运费险,当发生退货时,保险公司给予一定额度的退货费,让消费者退货有保障。

(6)集中报关、代为缴税:物流公司公司把需要报验商品统一发给物流平台,电商物流平台将一个国家要出境或入境的各种商品统一集中起来,利用物流平台进行基础的数据处理,再根据集报原则集中申报,提交报关单由海关部门审核查验,由物流平台代缴税款后放行,发放通关证明,交给对应的单个收发货人。

(7)集中报验:公司把需要报验商品统一发给物流平台,电商物流平台将一个国家要出境或入境的各种商品统一集中起来,进行基础的数据处理,再根据集报原则集中申报,提交报关单由商检部门审核查验,检核合格后,由商检部门发放合格证书,再将合格证书交给物对应的单个收发货人。

4、结语

第四方物流平台是为自营物流、第三方物流等提供咨询服务,协调利用各方的资源、信息、技术,帮助其整合供应链,优化服务流程,减少物流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有效地改善跨境物流过程中的物流时间长、丢失率高、货运价格高昂等问题的。在整合供应链的过程中,第四方物流平台在通过其雄厚的社会背景和强大的物流供应链管理系统为各个物流公司减少运营成本、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营业利润的同时,也为自己创造了利润。实现了消费者、供应商、物流公司、运输企业及自身等各个方面的互利共赢。

参考文献:

[1] 杨路明.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第2版[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

[2] 毕晓航,焦永兰.第四方物流的特点和运作模式研究[J].甘肃科技,2005(11):137-138.

[3] 赵广华.破解跨境电子商务物流难的新思路:第四方物流[J].中国经贸导刊,2014(26):16-20.

海外代购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樟树作为我国南方药材集散和加工炮制的发祥地,其药材炮制及经营独具特色,自成体系,素有“樟树帮”之称。樟树帮中药选料上乘,炮制技术精良,且品种花色齐全,享有“药不过樟树不灵”、“药不到樟树不齐”的盛誉,自古以来被称为“南国药都”。

论文关键词:樟树药帮;历史考证;饮片炮制;经营体系

中国医药学有着数千年的历史,有丰富的内容和宝贵的临床经验,是我国人民同疾病作斗争的经验总结,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古以来,江西就因得天独厚的中药资源和“樟树帮”精湛的加工炮制技术和中药经营体系而享誉全国。

我省樟树市是我国南方主要的药材集散地,对传统炮制有悠久的历史和极为丰富的经验,与河北省安国县并称南北两大药市。樟树帮中药选料上乘,炮制技术精良,且品种花色齐全,享有“药不过樟树不灵”、“药不到樟树不齐”的盛誉,自古以来被称为“南国药都”。

1樟树药帮的历史

樟树药业有1800多年的历史,是我国南方药材集散和加工炮制的发祥地,被人们称之为“药墟”、“药市”、“药码头”,为我国南方中药业的“中心”。众多史料证明,樟树药业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1樟树药帮的起源樟树药帮起源于樟树。樟树背野面河,濒临赣江,扼袁赣二水四通之地,得地势之便。沿赣江上达虔、吉、两广,下走洪、江(州)、皖、鄂,车通闽、浙,西连袁、瑞、湘、川,商贾汇集,成为贸易胜地。袁河赣水交江口沿江两岸生产的枳壳、陈皮等风行各地,南销东南亚,北运天津。早在宋神宗熙宁(公元1069~1077年)年问,这两味药即已作为“贡品”进入皇宫,樟树药业的声誉因而远扬。除樟树药商外,其他地方的药商,特别是“两广”、“三巴”的药商,也都顺江而来,云集樟树。随着时间的推移,樟树药业益趋发达。

1.2樟树药帮的形成樟树药帮的形成历史源远流长,早在东汉建安七年(公元202年),葛玄(公元164-244年)就曾到樟树东南的阁皂山。东吴嘉禾二年(公元233年),他在阁皂山东侧之峰,建起一座“卧云庵”,筑坛立灶,专心采药,洗药,制药,修炼他的“九转金丹”。从嘉禾二年到赤乌七年(公元244年),他在阁皂山炼丹整整十一年,在这十一年里,他对炼丹的水土选择,对药物药性疗效识别、鉴定、加工炮制等积累了经验,是樟树中药材加工炮制的创始人,并吸引了一些丹术家、医学家、道学家远道前来阁皂山学道。

唐代来阁皂山学道、学医者高峰时达五百人之多。这些人既学道炼丹,又采药行医。因阁皂山拥有丰富的药材资源,盛产土茯苓、土沙参、乌药、葛根、首乌等药材达200余种,为他们从事药业工作提供了极为方便的条件,有的人还兼营“药圃”。其中著名的有明末的方以智(人称“药地和尚”)和清末的欧阳明性。直到民国时期,遗风尚存。

宋代樟树医药有很大的发展。当时政府撰有《太平惠民和剂局方》,州府均设有官办药局,出售各种成药,私人经营的药铺不断增加,经樟树运转的药材日益频繁,舟车辐凑,商贾云集,药业市场兴旺。

宋室南渡后,江南经济骤趋繁荣,樟树药业贸易进一步发展。南宋词人宋远在《意难忘·题樟树镇华光阁志别》词中写到:“更与谁题诗药市,沽酒新丰”,表明南宋时期樟树镇已经形成“药市”。

明代樟树镇商贩大兴,贾人云集,各地药商“百里环至,肩摩于途”,尤以四川、广东的药材为多,遂有“药码头”之称。当时国内经济、文化、工商业和国外贸易的发展,使樟树药业空前兴盛。药学巨著《本草纲目》中收载的许多海外舶来品如郁金、番木鳖、大风子等,樟树都有经营。由于樟树药材品种齐全,加之炮制精良,明万历二十七年(公元1599年)前后,皇宫特派“中使”来樟树选购药材。樟树药材贸易范围,已从袁河赣水流域扩大到长江、珠江两大流域,名声大振,招来了更多的南北川广药商而成为南方药材集散中心。这是形成“药不到樟树不齐”的重要因素之一。

明末清初,樟树儿经战乱,城市萧条。镇人多持空囊而奔走四方,“或弃妻子,徒步数千里,甚有家于外者,粤、吴、滇、黔无不至焉”。

清代初期,社会生活较为安定,樟树多年在外的药人曾掀起一股回乡浪潮。各地药号老板、伙计多在这股回乡浪潮中带回一些当地的道地药材〕同时,也吸引了更多的外地药商到樟树买卖药材,因此,樟树药市出现空前兴旺,四川的附片,河南的地黄,湖北的获荃,安徽的枣皮等等,在樟树药市上是应有尽有。清代中期,随着药业竞争的出现,全国各地药商渐渐形成帮派。樟树药商为了竞争的需要,也结合成帮,即“樟树帮”,并且以人数众多、经营独特、管理严密见称。与天津、北京的“京帮”、四川的“川帮”并称为中国三大药帮。

 

2樟树药帮的特色

2.1   "樟树帮”的加工炮制特色樟树中药的炮制技术,不论炒、浸、泡、炙或烘、晒、切、藏均十分考究,独树一帜,炮制工具、辅料和仁艺独具一格。樟树中药炮制技艺在不断总结完善的过程中,创造了一套  自己独特的传统加工炮制工具。主要工具有:铡刀片刀、刮刀、铁锚、碾槽、冲钵、蟹钳、鹿茸加工壶, 压板和硫磺药柜等。尤有片刀、侧刀面小口薄,轻便锋利,被称为“樟刀”;饮片工艺独具风格,有“白芍飞上天,木通不见边,陈皮一条线,半夏鱼鳞片,肉桂拜肚片,黄柏骨牌片,甘草柳叶片,桂枝瓜子片,积壳r眼片,川芍蝴蝶双飞片,槟榔切108片,一粒马钱于切206片(腰子片)”的说法;“樟树帮”辅料非常讲究,历来反映“樟树中药炮制,辅料讲究地道,归经如择,用量适度,疗效增强”;樟树药工对中药炮制芽有“术遵歧伯,法效雷公’之训。在长期的继承、实践中将古人之经验,各派之成就,按药物性能与临床-r合,独创自已的一派风格,坚持以中医药理论指导卜的经典方法,做到药为医用,药为病用之旨。

2.2“樟树帮”的经营特色“樟树帮”是一股强大的药业势力。它包括江西临江府的新珍、新喻、峡江、清江和丰城五县的药人,故又称“临江帮”。其人数之多,辐射范围之广,影响之大,居全国之首。在长期的实践中,樟树药人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方法,仓〔造了行、号、店、庄的独特的经营方式,体现了樟树独特的经营艺术。药行是“一把算盘一把秤”,资金不需太多,全靠为四方的药商代购、代销、代存、代运,从中抽取佣金;药号是“深购远销,白行贩运,零发整批”,药号从药行发展而来,有特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的路子;药店也叫咀片店,其特点是“前堂卖药,后堂加工”,名气大的有长春、黄庆仁、信丰、济生堂等20余家;药庄是樟树药店的派出机构或外地药商弓樟树的派出机构,任务是采购、销售、  兼向本店通打行情药价。樟树药市独特的经价方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强,几乎垄断了东南各省的药材市场,故享有砖国药都之称。

3樟树药帮的展望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樟树药帮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在继承棒树传统中药炮制技术的特色、优势的基础上,努力挖掘、发展樟树药帮是樟树药业当代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