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例6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培训的具体要求: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1次。

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执行。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

(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3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三)伤寒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3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2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五)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土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1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

(四)"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1.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

2.卫生防疫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六)"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3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七)"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八)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

(九)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处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1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防疫机构、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条例》第九条中"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责分工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之间要明确分工,避免遗漏或重复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处理不当的违反《条例》的案件,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相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防疫机构可设置助理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卫生监督员执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卫生监督员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助理卫生监督员具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医士(含医士)技术职称,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守则:

(一)学习和掌握《条例》、《细则》及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执行任务做到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不得营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可按每30至60个公共场所设1人的比例配置。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符合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的可作为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县或地区级卫生防疫机构提名,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县或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九条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者,须及时交回证件和证章,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任免及数量,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自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凡《条例》第二条所列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

(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执照。

(四)设计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通知卫生防疫机构参加。验收合格者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1500元至2万元罚款:

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罚款1500元至3000元;

2.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罚款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罚款8000元至1万元;

4.造成死亡者罚款1万元至2万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条对3000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停业整顿及超过3000元的罚款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中"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二条中的"饭馆"的监督范围和内容系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公园"的监督范围系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商场(店)、书店"系指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其中对医药商场(店)等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卫生防疫机构:指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环境卫生监督监测站(所)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拒绝卫生监督: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经营多种公共场所:指在1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

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2.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

4.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

5.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

6.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

8.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10.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

11.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

12.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

13.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15.铁路客车、航运客轮、客机:饮用水水质,卧具、头片更换,茶具消毒、二氧化碳,不吸烟客室(舱)内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2

2019年年初的县“两会”上,我县明确提出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工作目标,并作为县委、县政府的重点工作。为确保创国家卫生城市目标的实现,今年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紧紧围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开展,县卫计执法局在县卫计局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创国卫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深入开展各种专项、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整治活动。确保2019年11月份省级卫生县城复查顺利通过,正和镇市级卫生乡镇验收合格,获得创部级卫生县城提名资格。现将全年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县城区共有各类公共场所650余家,其中娱乐场所KTV14家(舞厅),游泳场所14家,美容美发312家,宾馆、旅店业118家,沐浴场所92家,网吧、游艺厅29家,超市15家,侯诊室10家,侯车室2,电影院2家,其42他家。有二次供水的公共场所单位16家。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指标,落实责任。

县卫计执法局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积极开展公共场所各项卫生监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提出创建国家卫生城县的目标后,我局立即制定了《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县实施方案》、《县五小行业整治方案》、《县五小行业集中整治方案》等工作方案和本年度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从6月份后集中全局的力量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的各项工作,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各项工作指标进行细化,并进行层层分解到股室、到责任人。

(二)、对照标准,严加监管。

我县是个人口大县,县城公共场所单位点多面广线长,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人数众多,导致我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任务繁重,工作量大。为确保公共场所监督工作到位,我局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1、严格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程序。今年以来,我局根据《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和单位职责要求,进一步严格了许可证件的发放程序和许可标准,凡是初验不符合国家卫生城县卫生标准要求和卫生管理资料不全的,停止办理手续,限期整改,再行申报;凡是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不符合规定的,及时调离工作岗位。许可工作中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实施一站式办证服务,对前来办证的单位和个人,耐心细致讲解办证的条件和要求,窗口的人员经常为相对人画平面图、提供管理制度模本、手把手指导申请表格的填写等,这样既能保证标准执行不缩水,又让前来办证的人尽可能减少办证往返的时间,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办事效率。2019年我县共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343个,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11个,督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4000余人进行健康体检,确保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率100%,“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卫生管理、卫生许可资料归档率100%。

2、加强日常监管,县城监督全覆盖

一是做到底子清,数量明,2019年我局对县内所有的公共场所单位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检查县城区公场所589家,其中宾馆110家,沐浴场所92家,KTV14家,网吧25家,游场所14家,超市15家,侯诊室10家,侯车室2,电影院2家,美容130家,美发137家,其他38家。检查乡镇公共场所61家,其中宾馆8家,美容2家,超市4家理发43家,网吧4家。

二是加强了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2019年检测公共场所单位340家,监测采样3306份,合格样品3186个,合格率96.37%,卫生检测覆盖率达52%以上。抽检二次供水单位16个,采水样32份,合格32份,合格率100%。

三是监管全覆盖、规范无盲区。对照国家卫生城县考核标准,我们对县城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店内外环境、消毒保洁设施、清洗工作流程、卫生知识培训、卫生管理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全面推行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所有的卫生许可证、量化分级、健康证、卫生检测报告单、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等在醒目位置公示;全面落实公共物品消毒登记台账、索票索证登记台账;督促所有理发店添置理发工具消毒箱,落实理发工具消毒的难题;所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一户一档,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各类公共场所空调清洗、公共用品、用具消毒、保洁等卫生操作规范;管理有序;依法从业意识明显增强,卫生状况明显改善。

2019年全年来,我县公共场所单位未发生公共卫生安全事故。至12月底,共监督城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1300余家次,共出动卫生监督员1800余人次,出动车辆420车次,发放卫生监督意见书860余份,责令整改450家,立案处罚2家。

3、开展专项综合整治,猛攻薄弱环节。

一是突出重点,狠抓“五小”行业综合整治。“五小”行业规模小、卫生实施简陋、从业人员知识水平偏低、卫生管理不规范,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的难点,也是卫生整治的重点,更是国家卫生城县考核的关键点,同时也。为确保我县创国卫通过省爱卫办复检,年初我局制定了《县“五小”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成立了创国卫工作小组,将“五小”行业的整治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为加强“五小”行业的综合整治工作,县卫生局、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认真调研,分类了解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分类研究解决对策,如无照经营、临时建筑、城中村等。为使“五小”行业尽快达到国家卫生城县标准,我们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且经营场所基本达到国家卫生城县标准的经营户配送了部分卫生设施设备。在整治过程中,先后免费配送紫外线消毒箱、头癣患者理发工具专用箱、收纳桶、毛巾保洁箱、毛巾、拖鞋消毒桶、灯箱式禁烟标识、排气扇等;提供各类卫生标识、禁烟标识3000多张;公共用品采购索证台账、消毒记录本、公共用品更换记录本1200本;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牌380块。通过综合整治,公共场所“五小”行业卫生状况明显提升。

二是开展住宿场所卫生监督专项整治。结合创国卫工作,按照我局制定了《县住宿场所卫生监督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并于8月16日至9月30日组织精干力量对全县的住宿场所进行了卫生监督检查。按照方案的要求,重点检查了住宿场所的卫生管理、功能间卫生、公共用品卫生情况,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及顾客用品卫生检测情况等进行了检查,并依照《住宿场所卫生监督专项检查评分表》标明的内容,并进行了严格的评分。住宿场所专项检查的开展,极大的促进了创国卫工作,提高住宿场所经营户的卫生管理意识和卫生管理水平。

三是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已经推行几年,在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加强自身管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今年我所继续将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当做重点工作来抓。按照年初制定的《2019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我所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尚未进行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的308余家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了量化评分。这308余家公共场所主要为住宿场所、美容美发、沐浴场所、游泳馆、网吧、KTV等,共评定A级40个,128家为B级单位,142家为C级单位,并按照要求进行了公示。

四是摸清行业底数,健全创卫档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存在行业多,经营单位数量多,分布范围广,底数变动大的特点。为准确掌握各单位底数,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我们认真整理行业档案,执行一户一档,建立了卫生管理台账,逐步完善电子化卫生管理,为依法加强行业卫生监督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全年对430个公共场所单位建立健全卫生监督资料档。

五是重点监管,落实消毒措施。公共场所中的公共用具消毒更是卫生管理的难点。我们严格依照上级相关文件和相关专项整治方案,坚持监督检查与帮促结合,督导各类公共场所按行业特点,健全卫生设施,各种用品、用具分类消毒,床上用品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理发、美容店,理发工具、美容工具要严格消毒,配备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且标志明显,单独存放;公共浴室设立禁止性病、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就浴标志,床上用品、毛巾、茶具,供顾客用的衣裤一客一换一消毒;文化娱乐场所内设置消毒间,对茶具、面巾、音像话筒进行消毒;游泳场所加强对水质的净化消毒,设置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疾病患者禁泳标志,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监督员经常放弃节假日和晚上休息的时间,加班加点监督、指导,按照责任分区认真对各类公共场所消毒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巡回检查,督促落实到位。

4、扎实开展集中式消毒餐具服务机构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019年我局对2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机构加强了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餐饮具消毒单位的消毒效果验证、消毒方法、工艺流程、工作环境、设施设备、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消毒质量控制、索证验证、生产和自检记录、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包装标识、在线监控措施、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措施情况等内容。检查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卫生管理有待加强,相关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洗涤剂未按批次索证索取检验合格证,清洗包装场所瓷砖没贴至墙,五是消毒后产品待检、合格、不合格区区分不明显,无区分标识,消毒后产品在配送过程中经常有不附合格证明等。全年出动卫生监督员30人次,车辆6台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均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共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12份。二是对餐饮具消毒效果进行抽检;共抽检样品20个,合格1。4个,合格率70%;向县药监局函告抽检结果1次,在县政府门户网卫生局网站公布抽检结果1次。三是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年度量化分级监督管理评分表》的要求逐项对照打分,开展量化分级评定。对县内两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机构开展了量化分级评定。综合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机构量化分级管理级别。经考核两个消毒机构量化得分分别是90.5、91.5分,量化分级管理评定为A。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工作打算

经过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对照上级的要求和创国卫的标准要求,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一是无证经营现象仍然存在。由于 “五小”行业从业流动性大、变化快、数量多,分布广,部分从业人员存在无健康证上岗现象,少数新开门店未办卫生许可证现象。

二是部分已获证的经营业主卫生管理意识淡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欠缺,软硬件设施投入不足,卫生管理达不到要求,需进一步规范提高。

三是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较为薄弱。我县无专业的二次供水清洗队伍难,水池清洗不到位,清洗消毒记录不健全、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索证工作不到们。

四是公共场所监督工作人力及经费投入有待加强。卫计执法局编制不足,全县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监督员仅有5人,与庞大的监管工作量不相适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且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经费投入有待加大。

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大力度,创新管理方法,攻艰克难,争取在单位监管能力建设和“五小”行业整治上实现突破:一是在整治“五小”行业方面,通过创建示范街、示范店,通过示范带动促进规范提高;通过深入细致做工作,争取引导无证业主主动创造条件办证或者是转向经营,并结合行政处罚、联合执法等强制手段,逐步减少直至消除无证经营现象。二是健全单位内部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对外积极向政府、财政争取政策和资金,切实改善单位财力运行困难的局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效果

量化分级管理属于一种较为先进的监管模式和路径选择,体现了公平、效率的新型公共管理观念。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以企业的自律为核心,对企业进行卫生荣誉认定,将公共场所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作为认定标准,让企业、政府、社会成员共同监督、参与的全新管理模式。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能够加强对其重点环节的管理解决其存在的有关卫生问题,从而有效提高执法效率,合理使用卫生监管资源,更好的为卫生监管人员提供卫生监督的依据。本文在2011年~2013年对我辖区的39家旅店进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并且对其进行相应的评分。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我辖区39家旅店作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39家旅店在2011年~2013年,每年都进行了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均有相应的卫生信誉等级。

1.2方法

1.2.1制定评分表 按照《旅店业卫生标准》制定,量化评分项目包括:卫生组织制度;操作指引;设施、设备卫生;制定原则:评分表中各个项目的评分分值需要按照项目内容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来决定,若某经营单位不符合此项目的要求,则不得分;评分表包括监督关键项目,也是卫生监督的主要方面,若某经营单位有一个项目不符合卫生要求,则总得分是60分;若某经营单位接受过卫生管理处罚,则总评分是60分。

1.2.1对监督员进行管理培训 对监督员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有关培训,使监督员准确掌握有关评分标准,其中包括卫生监督的工作目标、方法步骤等;为了保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实施,监督单位要组织相应的动员大会,加强对公共场所负责人的培训工作,使经营者认识到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特点以及重要意义。

1.2.3量化分级管理评分步骤 准备阶段:公共场所经营者要仔细核对量化分级管理的评分项目,对经营单位进行自我检查,及时发现经营中的相关问题并予以解决;评分阶段:卫生监督机构对经营单位进行评分检查,对检查中某些违反卫生要求的内容及时记录,并且给出改正意见,给出期限,让经营单位进行整改;评定阶段:卫生监督部门开展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评定工作。

1.3评级标准 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结束后,分数超过90分,优;80分~90分,良好;70分~79分,一般;60分~69分,差。

1.4授牌表彰 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工作结束后,卫生监督部门对相关评分结果进行总结,并且对评分优异的部门予以表彰、授牌,与此同时,还应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评分结果,便于群众了解其卫生标准,进行安全消费。

2结果

本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评分,主要对39家旅店进行量化评分。见表1。

本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管理的工作主要针对的是住宿行业,因此主要针对旅店制定相关的评分项目,在进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前后,对旅店进行成效统计,见表2。

3讨论

本文通过研究,发现旅店在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前后,评分项目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检查前对经营内容进行自查,及时整改相关不合理项目,从而提高了检查评分,有效改善了经营单位的卫生情况。发生这样的变化,主要原因为公共场所监督量化评分项目能够帮助经公共场所营者完善相关卫生管理制度以及卫生操作,提高经营者自身的卫生管理水平,同时还会促使经营者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完善的卫生设施,从根源上提高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

通过进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能够有效提高卫生部门的监督水平以及执法能力。量化分级管理为卫生监督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检查项目,为卫生临督提供了监督依据,使执法具有操作性、方向性,从而提高其工作水平。

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利于公共场所诚信体系的建设。经营单位可以按照相关卫生标准,自查自己单位的卫生状况,逐渐从被动转化为主动;卫生监督部门通过表彰卫生优异的单位,能让消费者对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有明确的了解,从而选择自己的消费方向。

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过程中会面对很多问题[1~3]。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时,某些评分项目的设置不够合理,缺乏操作性,不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卫生监督人员、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等对卫生知识的掌握,影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在量化分级管理的工程中,要增强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制度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卫生监督人员以及公共场所经营者的量化分级管理培训,提高其对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认识,明确掌握量化评分项目的相关标准;加强量化分级管理评分项目的标准,使评分项目具有代表性、操作性以及实用性,细化评分指标,卫生监督人员还应该灵活掌握、运用对于相关卫生项目的评分标准。对于新的公共场所而言,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条例颁发卫生许可证,加强前期的预防性监督工作,严格遵守卫生标准,对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进行审查,在根源上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水平。

因此,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可以从宣传、制定有效评分标准、加强卫生监督等方面进行,从而有效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

参考文献:

[1]郭志生.佛山市南海区部分种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效果评价[D].中山大学:公共卫生,2008.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4

公共场所是人们生活环境的组成部分,种类繁多,目前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有7类28种,其存在的卫生问题,涉及环境卫生学等公共卫生的各个领域,公共场所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在公共卫生法制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中得以充实和发展,确保了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笔者结合多年公共场所执法实践,论述公共场所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在卫生监督执法中的综合应用。

1公共场所基本卫生法规和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法规性文件很多,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在门类繁多的法规性文件中,直接有关的公共场所卫生法规是指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条例》是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执法的根本依据。由国务院所属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最直接的是卫生部于1991年3月11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由卫生部根据《条例》授权所作的解释性规定,是《条例》的具体化。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依据直接关系的标准是卫生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于199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共12个),《标准》是实施《条例》和《细则》必须遵守的卫生技术准则和卫生技术规范,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至此,我国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走上了法制管理的轨道,从根本上保证了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

2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为了满足顾客需要和保持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要使用大量的水,有的由所在地区供水部门输送市政自来水,有的建有自备水源,多数公共场所还建有二次供水设施,近几年许多宾馆安装了管道直饮水和饮用桶装水。提高饮用水卫生质量,必须具有国家法律控制,而卫生监督是国家法律控制的重要表现形式,应依据相应的饮用水卫生法规,加强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饮用人群身体健康。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标准的规范下进行的。新《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实行,该法中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的条文共7条,其中第29条规定了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我国第一部饮用水卫生监督法规性文件由建设部、卫生部共同批准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7月1日施行。共5章31条,包括: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法则、附则等。其中第6条对供水单位必须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作了明确规定,加大了执行《标准》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2001年9月1日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共包括7个文件,其中《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是在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而成,水质指标由原《标准》35项修改后共96项,包括常规检测项目34项,非常规检测项目62项。新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GJ/T206-2005)是国家建设部,从2005年6月1日实施。规定了检测项目101项,其中常规检测项目42项,非常规检测项目59项。这些新增加的项目都是事关百姓身体健康的,在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随着城镇建设的发展,高层建筑不断增加,各地普遍建起地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公共场所二次供水成为城镇居民主要供水方式之一。由于缺乏相应的二次供水监督管理规定,各地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为此,加强公共场所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十分必要。依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二次供水水箱(或蓄水设备)每年至少清洗消毒1次,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包括必测、选测、增测项目,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许多公共场所使用饮水机和桶装水模式,其弊端可概括为饮水机、桶装水在使用过程中的二次污染。桶装水存在着一定的卫生、安全隐患,在利益的驱使下,越来越多不具备资质的厂家进入桶装水行业,有些厂商甚至采用不合格水源直接灌装。生产车间缺少空气净化装置,无严格的生产流程,导致水不合格。甚至使用废料和回收旧PC聚碳酸酯料制桶,严重威胁人体健康。公共场所供宾客饮用的桶装水等饮用水应符合相庆的卫生标准。饮用纯净水其水质应符合《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2003,共规定了感官指标4项、理化指标13项(其中污染指标9项)、微生物指标4项,计21项。瓶(桶)装饮用净水其水质应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1999,规定了饮用净水的39项水质限值,其中感官指标4项,理化指标29项,微生物指标4项,放射性指标2项。购进使用的桶装水必须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瓶装标识符合卫生要求,饮水机等部位必须定期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必须持有有效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使用的水质处理装置(器)应视净水效果,及时进行维护、呈更换过滤材料,所更换的过滤材料必须持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使用的水质处理器处理后的净化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的要求。

3公共场所使用化妆品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涉及化妆品种类多,不少化妆品无卫生许可批件或无产品合格标签,存在卫生问题不容忽视,是公共场所使用化妆品卫生监督的重点。应加强对公共场所单位化妆品卫生法规的培训学习,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公共场所宾馆、洗浴场所使用的洗发、淋浴等化妆品,美容、理发场所的普通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商场超市经营的各种化妆品等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1995)等的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和采购化妆品时须建立“索票索证”制度,进货要有正规发票,还要有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如对小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要求,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无卫生部批件的进口化妆品,应拒绝进货,禁止使用,对外来化妆品主动索证,并要出具检验报告,以确保公共场所使用化妆品的卫生质量。

4公共场所空调卫生管理

随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日益广泛,人们生活、工作的室内空气质量更大程度地依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送风质量,集中空调系统的管理与群众的健康密切相关,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存在很多问题,许多公共场所没有集中空调卫生管理制度,不少单位自空调通风系统建造后,一直没有清洗过。目前,一部专门针对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国家强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19210-2003出台,规定了空调通风系统清洁程度的检查、工程环境控制、清洗方法、清洗后的修复与更换和清洗效果的指标和检验等要求,中央空调的清洗方法,主要是通过各种机械设备或工具,以物理方式将通风系统中的污染物从通风系统部件表面剥离下来。清洗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制剂,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应对通风系统和人员造成损害。为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通过集中空调系统传播,改善室内空气质量,2003年8月19日,卫生部颁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开始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为此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监督检查,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研究和探索公共场所空调卫生管理模式,制定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及清洁消毒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对开展集中空调系统检测与清洁消毒机构的管理,以确保公共场所空调各项指标严格达到国家各项卫生标准,确保广大人民众的身体健康安全。

5公共场所消毒

公共场所人员往来极为频繁,直接或间接污染公共场所的机会很多,极易引起交叉感染,而消毒是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以及疫情发生时应急对策的重要措施之一。公共场所的消毒对象品种繁多,性能各异,包括旅店的卧具、茶具、理发美容用具、游泳池水消毒等,所以,公共场所消毒工作难谟很大的,但从卫生要求的角度来看,有不少共同的消毒对象,如室内空气消毒、饮水机消毒、空调机消毒等。在实际工作中应按照《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等要求,正确运用消毒方法进行疾病的预防控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的方式可参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第四部分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对室内空气的消毒处理方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公共场所 卫生监督 问题 对策

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面临着新的挑战,为此,我们必须全面分析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以求更加面面俱到地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1.存在的问题

1.1制定法律法规滞后,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目前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87年颁布的,而与之配套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1991年颁布,一直到2011年2月14日才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的时间较早,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相继出现了很多新的服务行业和场所,因此有些规定已经不合时宜。如根据《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包括七大类28项,但近年来涌现出一些新兴行业,如网吧、足浴、按摩院、美甲、婚纱影楼、证券交易厅等人群聚集、与健康密切相关的场所未包含在内,与之相对应的管理规定、卫生标准缺乏,这些场所在我们的卫生监管中处于空白监管地带。而此类公共场所的卫生隐患比较突出,并可能造成各类传染病的传播,成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主要隐患。另外,新《细则》对公共场所某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新《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但对于公共场所已进行卫生检测,而报告中提示有卫生指标不合格的,1991年版的《细则》有明确行政处罚条款,而新《细则》却没有相关的处罚条款。出现这样的情况,就难以起到对违法者的威慑和震撼作用,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降低了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不利于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改善和发展。

1.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任务繁重,执法形式严峻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资料,目前南山区共有各类公共场所2221家,而具有执法证的卫生监督员仅有24名,平均每人管理93户,卫生监督员数量与卫生监督的工作量不相适应,日常卫生监督的任务十分繁重,工作负荷量大。同时,繁重的监督任务占据了监督员大部分时间,以致他们没有精力去钻研学习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再加上经费有限,多数卫生监督员在工作中很难有机会接受专业技术的继续教育,专业知识和执法水平难以提高。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公共卫生执法的要求和标准逐步提高,而卫生监督队伍整体水平和执法能力却不高,已成为影响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

1.3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淡薄,制约卫生质量提高

在实际监督过程中发现,由于公共场所涉及行业较多,集中培训不能面面俱到,且缺乏合适教材,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法律法规培训不到位或缺失是导致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缺乏、法律意识偏低的重要原因。大部分个体经营者法律意识和卫生知识缺乏,对卫生守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存在随意性,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和正常监督工作的开展。

一般来讲,在现有法律法规和评价标准的制约下,多数大、中型公共场所在卫生制度和管理措施、卫生设施等方面比较健全,从业人员受到的培训比较正规,且有一定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而像一些规模较小的旅店、美容理发店、浴室等公共场所,规模小,流动性大,从业人员多为流动人口且文化程度低,卫生知识和法律知识严重缺乏,难以管理,“两证”持有率较低,卫生问题比较突出,成为卫生监督监测的难点和薄弱环节。

2.对策与建议

2.1进一步完善《条例》及《细则》相关规定

进一步使公共卫生监管有法可依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应通过立法途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条例》和《细则》,使之更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和公共场所卫生现状,扩大应监督监测的场所范围,将新出现的公共场所纳入监管范围,同时修改罚则,更加明细处罚条款,使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从而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2.2加快卫生执法体系改革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应加快卫生执法体系改革,加强执法队伍自身素质的建设,呼吁政府加大对卫生监督的经费投入,增加人员编制,配备足够的交通工具,以提高卫生执法整体功能及工作效率。通过定期组织学习与培训,提高监督队伍业务水平及执法能力。此外,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卫生监督质量,健全约束机制,加强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业务指导,包括执法程序规范化、法律文书书写等,及时掌握了解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新法规、新信息、新动态、新进展,从根本上杜绝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漏洞,维护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2.3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

加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遵法、守法意识。在这部分人员中大部分人员文化素质低,流动性大,卫生知识薄弱,因此,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法律法规培训制度,加强监督执行和宣传力度,通过监督部门、用人单位、社会监督三方面的力量共同促进。从而使他们懂得依法经营,持证上岗的重要性。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合格的服务,使得疾病的预防和控制落到实处,确保人民的身体健康,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2.4完善卫生监管机制,实施卫生监督良好分级管理

继续深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根据《条例》及《细则》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量化评价,按评分高低进行分级,并按等级决定卫生监督的频率,以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学评价;设计卫生审查;预防性卫生监督;

作者:贾晖等

我国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该世纪80年代开始开展大型新建工矿企业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在预防性卫生监督中,职业卫生“三同时”评价与审查工作发展较快,已形成了以《职业病防治法》为法律依据,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等一系列规范、标准为技术支撑的较为成熟完善的制度体系。文献评阅显示,现有为数不多的建设项目卫生评价与审查的研究均集中于职业卫生。2011年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职能调整至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项目以公共场所、医疗机构、集中式供水单位、住宅与办公楼等其他类型建设项目为主,其中又以公共场所的数量比例最大。相比职业卫生而言,这几类建设项目卫生评价与审查工作发展缓慢。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学预评价虽然开展工作多年,但始终未建立一整套全行业公认的、切实可行的评价技术体系,如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程序、质量控制及报告书格式[1]。与《职业病防治法》中突出强调卫生学评价的重要性不同,2011年颁布的《公共场所条例实施细则》却淡化了卫生学评价制度。为全面了解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审查的政策环境开展本次分析。

1对象与方法

1.1关于公共场所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指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的总称[2]。一般包括选址、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和竣工验收五个阶段。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包括宾馆、旅店、影剧院、体育场、博物馆、商店等七类28种场所。

1.2关于预防性卫生审查

预防性卫生审查,也被称为设计卫生审查、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中的卫生问题,在设计、施工、验收的过程中,进行卫生审查和卫生监督。通过对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与监督,把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环境因素和可能产生的不卫生问题消除或者控制在选址、设计和施工的过程中,从源头上控制建设项目的健康危害隐患,保障人群的健康。

1.3关于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

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是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通过系统评价,识别可能存在的健康危害因素,预测健康危害的程度,评价拟采取的控制健康危害的措施,综合提出相应的补偿措施和建议,并从公共卫生角度评估建设项目是否可行;同时,在竣工验收阶段,通过检测健康危害因素的浓度或水平,评价控制健康危害因素措施的效果,综合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1.4数据来源

本文所参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均来源于《中国法律知识资源总库法律法规库》(http://law.cnki.net/),检索时间:1979年—2014年,检索条件:全文含“公共场所”且含“卫生学评价”,全文含“公共场所”且含“卫生监督”。

2结果

2.1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审查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立法情况

2.1.1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层面没有关于预防性卫生学评价的强制性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均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应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然而,现行法规与规章中并没有关于预防性卫生学评价的强制性规范(表1)。只有已废止的1991年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规定: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2011年的《实施细则》淡化了这一制度,全文没有涉及预防性评价的内容,将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交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2.1.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审查体系

鉴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影响的特殊性,2006年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同时,颁布了相应的卫生规范、评价规范及清洗规范,并称“一法三规”。2012年重新三项卫生行业标准替代了2006年的版本(表2),形成了一套较为明确完善的评价与审查依据。

2.2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评价审查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制定情况

2.2.1预防性卫生审查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制定概况

2011年实施细则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陆续出台了有关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的规定(表3)。经检索与整理,目前有三种类型:(1)独立成章的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要求;(2)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中规定预防性卫生审查的程序和要求;(3)表3中没有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则是尚未出台新规定,或新规定正在研制中。

2.2.2地方性规范文件中关于预防性卫生学评价的内容分析

就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预防性卫生学评价这一问题而言,15部地方性规范文件中要求不一(表4)。根据义务的强制性,可以分为五类:(1)强制性规范:广东省与山东省对公共场所进行分类,明确规定需要进行卫生学评价的建设项目,如广东省规定的一般项目与大型项目,只有大型项目需要进行评价;(2)任意性规范:“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应提供卫生评价报告书。”这种原则性表述沿用了已废止的1991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3)仅在应提供材料中提及卫生学评价报告,这种弹性表述看似默认了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均需要进行卫生学评价,但又含糊不清;(4)要求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未提及预防性卫生学评价;(5)全篇都未提及卫生学评价相关内容。最后两类具有同一种性质,即预防性卫生学评价政策上的空白。根据卫生部的强制性规定,无论地方性规范文件中是否有相应内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均应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

2.3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标准、规范情况分析

与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规范、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等其他系统的评价规范相比,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体系外,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目前还没有完整的技术导则和评价体系。评价依据的主要卫生标准颁布年份均较早(表5)。在标准的适用中存在卫生标准覆盖面不完全、卫生标准可行性不够、监测条件规定不明确、标准值设置不合理、检测项目可适当增加、概念表述不科学、缺少相应的质量控制、数字修约未明确规定、样品取样量、标准不够详尽、标准与方法不配套等问题[3-4]。

3讨论

3.1公共场所设计卫生审查中是否需要进行卫生学评价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层面无关于预防性卫生学评价的强制性规定,实质上,1997年开始实施的“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逐渐淡出。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在申请卫生许可证时,住宿、沐浴、游泳、候车(机、船)等公共场所应当提供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的卫生学评价资料,但这一修正草案并没有正式。而在2011年颁布的实施细则中删除了1997年关于“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的相关内容,将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交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预防性卫生审查中,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卫生学评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而在地方性规范文件仅山东与广东两省有明确的强制性规范,其他省份或原则性条款或模糊性表述或完全空白带来的结果是设计卫生审查人员自由裁量是否需要评价。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是一项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是一个具有高度合法性要求的行政行为,审批范围、审批职能划分、审批标准、审批流程都在一定的政策空间限度以内,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的约束在于限定审批的范围,以及规定审批的要件[5]。是否需要进行卫生学评价是设计卫生审查中很重要的一个实体性的审批条件,原因在于其很强的专业性和利益导向性。大型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投资巨大,涉及公共场所类型与健康危险因素众多,进行第三方卫生学评价耗时较长,耗资也大。按照严格的法治理念,在法治社会中,个体受且只受事先公布的法律和原则的支配,而公共权力必须受到事先制定和公布的法律规则的约束。出于行政审批的公平公正原则,这种实体性审批条件应当以强制性条款来规范约束审批权,尽量减少自由裁量带来的随意性和多变性。因而建议参照广东省和山东省的规范性文件,以公共场所面积进行分类,大型项目应当进行卫生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