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范例6篇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范文1

【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问题;保护对策

引言

我国上下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决定了我国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在我国历史长河中,出现了来自丰富、灿烂的文化,历经五千年的历史迁延,我国文明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了一项十分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对于我们每位炎黄子孙而言,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价值。本研究在分析当前时期下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目的在于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依据。

1.当前时期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分析

1.1 文化创新的需要。人类社会要想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加强创新。首先,吸收西方文化中的精华,其次,掌握本国文化中的精髓。历史文化遗产对文化创新、艺术创新、科学创新具有保障意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单单是认识历史的需求,还是文学、艺术、技术等领域创新的实际需求。

1.2 保证社会秩序的需要。对于任何国家来说,只有增强社会群体的凝聚力,才能更好的生存与发展。而社会群体凝聚力的形成离不开对文化的认同感。现代社会开展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仅对中华优良传统文化完好无损的保护,而且还必须充分掌握了解传统优良文化在传承中华道德文明、提高民族凝聚力和民族自信心方面具有优势作用。

1.3 认识历史的需要。历史文化遗产和物质类文化遗产相同,都有着巨大的历史认识价值,两者不一样的地方是,物质类文化遗产主要通过一种物化的固态的手段将自身潜在的历史认识价值全面体现出来,历史文化遗产则是采用活态传承的手段突出自身的v史认识价值。由此可见,无论是什么类型的传统文化,均存在显著的历史认识价值,对人类都有启迪意义。

2.当前时期下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

当前时期下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总结之,主要包括保护意识淡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城市建设对历史文化遗产产生的损坏。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2.1 保护意识淡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非为某一个特定的部门或者个人的职责与义务,而是需要全民参与到其中。然而,目前很多人认为,大家均共同拥有着历史文化遗产,每个人均有责任,也有义务,自己就无需非常积极。此外,还有一种观念就是,历史文化遗产已经成为过去,如今需要考虑的是现代人的基本需要。有专家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人均存在着此种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等方面的问题,某些历史文物保护部门也未将自己的职责切切实实地履行下去。

2.2 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如今,我国主要依据《文物保护法》来保护文化遗产,在21世纪对这部法律进行了完善,完善之后与我国现阶段文物工作实际情况更加的符合,在较大程度上明确了文物保护管理要求,操作性得到了强化。同时,遗产保护也在其他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中涉及到,如《矿产资源法》《城市规划法》等。

2.3 城市建设在较大程度上破坏到文化遗产。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在对城市规划进行编制时,需要对城市生态环境有效的保护和改善,避免对其造成破坏,将城市绿化工作给深入开展下去,促使文化历史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但是调查研究发现,如今在城市建设规划中还没有加入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将城市建设放在更重要的位置,文化遗产遭到了忽略。

3.历史文化遗产的创新保护对策

历史文化遗产中的文化个性十分鲜明,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的个性化需求,所以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不仅重要,而且必要。

3.1 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只有政府科学合理地引导,才能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在文化产业革命背景下,文化已经不再像过去只是抽象、间接地为社会物质实践服务,而是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中,成为社会生产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的科学引导已刻不容缓。任何文化活动要想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最大化,就必须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中,品牌的影响力巨大,所以政府挖掘文化资源过程中,应将重心放在市场需求量大且内涵丰富多彩的品牌文化产品上,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顺利实施提供坚实的基础。政府应主动参与和规划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活动,唯有如此,才能实现通过文化发展带动经济水平提升的目的。

3.2 通过建立特色产业园区,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产业集群发展。优化整合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建立特色产业园区,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产业集群发展,成立各类非遗开发项目。推行历史文化遗产产业集群发展,有助于将各类资源整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以提高市场吸引力。此外,积极研发市场前景广阔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建立独具风格的专项开发项目,推动产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3.3 加强人才培养。加强人才培养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大众文化这一趋势的发展,历史文化遗产因具有地域差异、特色风情等特点顽强的生存下来,其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吸引、活力等优势,所以为了保证历史文化遗产的良好传承与保护,必须强化人才培养力度。现阶段,已经制定并实施了传承人制度、历史文化遗产档案制度等,实践效果理想,促进群众审美情感的形成,激发了其创造思维。我国从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人才数量不足,随着《历史文化遗产法》的落实,国家提出了支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政策,从历史文化遗产的资源信息角度出发,构建了专门的保护档案室以及传承人数据库等,为历史文化遗产传承人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要求传承人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持续性保护与传承,从而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昌盛。

3.4 在传承中加强创新。历史文化遗产的持续性发展与群众生活是紧密相连的,除了强调其要不断传承外,还必须注重创新。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群众的审美也会随之有所变化,将时代精神及内容贯穿于历史文化遗产中,其才能赢得更广阔的市场,得到稳定发展。当前,如何在传承基础上进行创新,使历史文化遗产得到良好的保护,并为和谐文化的建设提供服务保障。在历史文化遗产基础上继续前进,使我们全面了解过去的历史,激发创新意识,提高群众凝聚力。

4.结论

综上所述,以《历史文化遗产法》及其关联法规为基础构建的传承人制度、历史文化遗产档案制度在保护传承、作品创新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大力支持历史文化遗产向产业化方向发展,让历史文化遗产始终活跃于人类活动中,加快我国文化事业发展进程。在时代飞速发展的过程中,虽然要大力开展城市现代化建设,但是文化遗产依然需要科学保护,将我国悠久的文化文明给继承发扬下去。为了能够更好地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规范化保护,就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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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范文2

内容摘要:历史文化遗产开发和保护投融资已有初步发展,当前经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融资渠道单一,缺少专业融资机构,并且融资渠道很不顺畅,与社会资本市场结合松散。解决经费不足问题是历史文化遗产地旅游开发的瓶颈,应当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经典的融资模式;开拓适合当地实际的融资方式或渠道,立足政府主导型融资方式,成立专业融资机构,设立多元化的发展基金组织,直接利用资本市场融资,这样以充足的资金,促进历史文化遗产地旅游开发与保护建设。

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地 投融资

历史文化遗产地是独特的历史人文景观,那些经历过历朝历代积淀而幸存下来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的杰作,是一个地区人类经验和智慧的结晶,代表或表达着一个地区或城市诞生、发展和消亡的进程。历史文化遗产地代表的是区域形象和财富,保护文化遗产就是延续区域的民族性、独特性和时代性,这些独特的历史文化遗产不论在我国还是世界上其它国家,很多是以景区景点形式存在,像西欧的法国、意大利,旅游业依托文化遗产所产生的经济利润已成为国家的支柱产业。目前,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地的资源开发建设不足,可观赏性景观建设薄弱,偏远地区基本上呈现潜在的或半开发状态,严重制约了这一产业对地区经济的应有贡献。资金的有效筹措是历史文化遗产地的资源开发建设与保护的关键,因此在稳定原有投融资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新的投融资渠道。

研究热点与疏漏梳理

历史文化遗产地在当前更多地成为旅游开发的依托。伴随着观光旅游热的消退,历史文化遗产地转变为旅游资源的开发热点和旅游者的选择目标。大多数历史文化遗产具备着共同的特质,那就是潜在性和陈旧性,怎样把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潜在性、陈旧性转变为旅游文化的资源性,进而把资源的优势转变为资本的财富。这类问题是近年来历史文化遗产地研究比较多的视域。比如,历史文化遗产地保护、合理开发、旅游发展,历史文化遗产地旅游经济可持续发展,通常这些研究主要侧重于城市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思考,以及遗产地旅游开发的规划等。其实无论世界上其它地域或是针对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都面临着一个严峻的问题―历史文化遗产地破坏、毁损程度严重。这样的话,无论旅游开发也好,保护也好,最基础、最关键的问题就是经费资金。历史文化遗产地开发、保护的前提就是足够资金的投入,保护不到位、旅游开发不成规模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资金的短缺。那么投融资问题就成为决定着历史文化遗产地资源合理开发与系统保护成功的关键因素。而关于遗产地投融资方面的研究,基本上是缺位的,其原因主要在于三点。一是投融资的学者研究侧重于大中型企业的投融资问题;二是研究旅游资源的学者忙于资源的规划开发;三是虽然旅游业融资问题包含了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发行债券、股权置换、设立基金。但是历史文化遗产属于国有文化事业,关于文化保护的制度,限制了学者从投融资角度去研究历史文化遗产的资金问题。基于此,本文研究的切入点就放在历史文化遗产地开发与保护过程的投融资方面。

现实需求与背离

(一)历史文化遗产开发保护融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历史文化遗产包括不同时期特有风貌的地上不可移动的文物建筑,也包括遗留在地下反映不同时代人们生活足迹的遗物。从保护的视角来看,历史文化遗产可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单体文物保护单位;二是历史文化街区;三是历史文化名城。单体文物包括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石刻、名人故居和近现代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等。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公布的存留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向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对“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上述三个层面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各自的特点在开发保护过程中其投融资需求也不相同,但就目前来讲融资方面面临的共同问题分述如下:

1.融资渠道单一。由于历史文化遗产的文化事业性和社会公益性两个属性,决定了历史文化遗产的融资方式非常有限。一直以来,对政府财政依赖性比较强。文化是本民族历史文化积累和文明发展的标志所在,是地域文化实力的体现,对具体一个地区来说体现了目前和将来的综合实力。因此,不同级别的政府机构对其管辖也比较严格,市场经济因素影响较少,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或保护投资也是由各级政府和机构来实施的。处于偏远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地,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当地又没有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支持,缺乏完善的配套基础设施和环境条件,大投资环境较差,社会资金很难被吸引进来。

2.缺少专业融资机构。历史文化遗产地每一个开发建设保护项目都是在当地政府组织指导下实施的,遗产项目的融资基本上由政府替代,政府充当融资机构,其优势的一面是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和可信度,可吸引社会资金投向遗产地的开发保护,并通过约束性政策来规范投资者的经营行为;劣势的一面就是各级政府的财力很有限,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保护投资大,周期长,风险大,难以迅速扩大规模,并且也给政府带来财政风险,政府融资的效益、抗风险性明显不如专业的融资机构。

3.融资渠道不顺畅。一般来讲,目前尚未开发建设的历史文化遗产多处于老、少、边、穷地区,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比较落后,整体投资环境较差,加上新开发项目投资大,周期长,风险大,回报率低,投资吸引力也就比较弱。一方面,我国金融体制中小融资机构、私企性质的融资机构难以进入,另一方面,政府管理层面融资观念认识滞后,也很少有社会资金被正确引导到历史文化建设中去。投资者得不到投资项目,遗产地项目拥有者寻找不到投资者,社会资本和历史文化遗产之间缺少一座能沟通的桥梁。

4.与资本市场结合松散。历史文化遗产筹资渠道主要集中在政府财政主导型融资机构和银行主导型融资中。近年来特别是对银行贷款资金和国家扶贫抉择资金依赖性较大,在国内历史文化遗产项目中很少直接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比如像股票上市、债券发行基本上很少触及。在国际上,由于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开发保护历史较短,除了少数规模大、知名度高的历史文化遗产,最近几年报世界历史文化遗产取得一定的保护经费之外,大部分历史文化遗产拥有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利用国际援助的意识比较薄弱,经验也相对缺乏,基本上只是依赖本土的投融资力量。

(二)国际典型融资方式

历史文化遗产融资在国际上运营已经很成熟,比较常见的典型融资方式主要有以下5种方式:

一是BOT融资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是建设―经营―转让。也就是政府在给予某些公司项目建设的特许权时所采用的方式。这一方式是部分私人合伙人或者某些财团自己融资开发建设取得许可的项目,在合约规定时期内进行经营,期满后再将此项目转让给政府。

二是TOT融资模式。主要适用于已经建设成功投入运营的项目。这一方式程序是转让―经营―转让。这类需要融资的机构多数是公营机构。项目所属机构把已经建设的项目特许权移交给私营机构经营,接收经营的私营机构根据对所接受项目在今后若干年内现金流量的评估核算,一次性付给公营机构费用。经营期满后,再把项目移交给原公营机构。

三是BTO融资方式。这一方式主要程序是建设―转让―运营。也就是由政府或政府机构与投资人发起组建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允许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建成以后,按照协议规定,政府或机构一次或分次付款,把项目所有权收购回来,并组织运营或管理。

四是ABS融资方式。这一方式主要是指国外债券和国内证券市场。ABS的资产拥有者或企业或银行,通过特设信托机构和其它相互关联的金融机构,将其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有稳定的现金流入转变成资本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销售给投资者。

五是PPP模式。这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与其它几种不太相同的是对项目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新的模式。这一模式主要是采用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进行结构融资,强调项目的选择、政府角色的转换、合理的风险分担结构设计、建立建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形成有效的监管机构。

这些国际上的通用融资方式,运营成熟,利弊清晰,历史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建设,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融资方式。

融资方式拓展及对策

历史文化遗产建设保护中,资金的融入需要选择多种融资方式,但是,我国目前大多数历史文化遗产主要依靠国家有限的公共投入和一定的经营性收入,特别是贫困偏远地区,很难获得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投资的青睐。因此,一段时期内,争取国家政府的投资还是必要的。为了使历史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保护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在巩固稳定有效投资方式下,还要积极拓展新的融资渠道和方式。

政府主导型融资。历史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与保护,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成份较多,通常主要是为社会提供精神文化服务,市场对其调控的力度和空间都很有限,在自身积累比较微薄的情景下,很难支持保护开发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因此争取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的融资方式应该占一定的地位。虽然随着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社会多元赞助方式在历史文化事业的发展中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可是就历史文化遗产建设保护的公益性而言,社会投资的各种形式投入,其投资目的和投资方向通常受投资者的主观偏好、利益维系的影响,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建设进程中不会按照社会需求的轻重依次来投资。所以,比较来说,政府财政投资方式更具有倾向性和稳定性。因此,在开拓社会各种融资方式的同时,应当让各级政府的投资占有一定的地位。

成立专业招商融资机构。把政府主导型招商引资转化为市场主导型的招商引资。专业化的融资机构来组织运作相应的商业化事业,针对性强,成功率高,成本也相对低一些,也能够把政府从具体复杂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真正实现由管理型到服务型转换。组建资产经营类管理公司,可以推动潜在资产的资本化,既可有效地促进区域内融资运作,又可站在区域整体高度进行资金的运作与管理。

设立发展基金。各种各样的发展基金是国际上用来筹集文化遗产事业资金的有效手段。非盈利性的半官方或民间基金组织,可以最大限度地吸纳政府、企业、财团和个人等多方面的资金投入。在国外,像美国大部分博物馆能保持财务状况稳定,就与基金引入方式有关,一个文化项目往往有多种基金配合运行。遗产基金是一种永久性的理想融资方式,英国、意大利基金已成为最大的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投资组织。当前我国历史文化方面的基金会形式运作尚在尝试之中,应加大引导力度,促进基金会的形成。

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通过企业上市、项目或资产重组、联合投资、发行债券等形式增加旅游投资,开拓直接融资渠道。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主要有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和资产出让四种方式。

采用国外典型的融资模式。国际上比较典型的融资模式主要有前文所述的BOT、TOT、BTO、ABS和PPP模式。在运用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初期,可以先采用PPP模式,起步再向TOT过渡,最后采用BOT融资方式。这样分步借鉴实施国外融资模式,可以降低尝试过程中的风险,比如PPP模式既不涉及经营权的转让,又不存在产权和股权问题,TOT只涉及经营权转让,不涉及股权和产权问题,可以避免BOT中所包含的大量风险与矛盾,比较容易使双方达成协议。不管是金融机构、基金组织和私人资本都有机会参与投资,历史文化遗产的融资渠道会更广泛,取得效益也会更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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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范文3

2000年,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原建设部总规划师陈为邦随市长代表团出访希腊、埃及、意大利三国,以上这段话是中国驻希腊和驻埃及大使在宴请代表团时说的,陈为邦的反应是:“我们无言以对。”

确实,正如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张松教授所说,“较之欧美国家,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无论是意识、理念还是措施、行动都有一定的差距”。最关键的是,我们在保护的目的、操作的手法上都有问题,急功近利、简单粗暴。

“敬畏”历史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思想和活动起源于欧洲。但事实上,在现代化进程中,欧洲国家也经历了从破坏到保护的历程。欧洲人也曾经拆城墙、拆古建筑,比如德国波恩1898年扩建道路,城墙被认为是严重障碍而被拆除;英国的巴尔神殿是威斯敏斯特城和伦敦的分界点,后来也因为道路扩建被拆除。从破坏转为保护,则源于日益滋长的民族意识。从19世纪中叶开始,欧洲人对“民族遗产”的兴趣不断升温,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已逐渐成为欧美大众的共识,甚至有人“敬畏”历史文化遗产。

这一点在美国人身上尤其明显。学者希尔斯的分析,“他们认为,由于没有一种真正历史悠久的过去,他们的祖国变得发育不全和残缺不全了”,“他们需要一种可以依附其上的‘过去’”(《论传统》)。于是,他们之中的一部分自我放逐到旧欧洲去寻找历史文脉,另一部分则在本土发掘“有用的过去”。

历史文化遗产得以保存,与市民大众强烈的保护意识、参与意识紧密关联。巴黎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巴黎曾经出台中心区改造计划,开发商们叫嚣着拆除设施老旧、卫生条件差的老建筑,以便高楼大厦进驻,著名的沃日广场当时就属于被改造之列。是巴黎人挽救了自己的城市,他们自发组织起来,成立诸如老房子协会、历史住宅协会这样的街区保护组织,在报上写文章,办展览,目的就是为了留住老屋和老街共同构成的“历史文化空间”。最后,中心区改造计划没有实施,市民胜利了。

法国是这样培养国民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1984年,法国首创“文化遗产日”,规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周末为“文化遗产日”,当天所有博物馆向公众敞开大门,公立博物馆免门票,卢浮宫、凯旋门等也在免费开放之列;而法国文化部和各省文化机构在遗产日到来之前会向公众推荐参观名录,全国的参观点达1万多个。到了遗产日这天,法国人倾巢出动,以朝圣般的虔城参观历史文化遗产。

不仅保护文物建筑,也保护历史街区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思想在欧洲起源,最先影响到美、日等国。上世纪60年代以来,欧美日各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从单个的文物建筑进一步扩大到“文物建筑所在地段”的历史街区。“历史街区”的保护对象,不仅限于宫殿、庙宇等纪念性建筑,还包括民居、商店、村落等更广泛的内容;街区内的建筑并不是每一栋都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但它们所构成的整体环境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的风貌。

1962年,法国率先颁布了保护历史地段的《马尔罗法令》。之后丹麦、比利时、荷兰、日本、英国等国家纷纷效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向历史街区的拓展,表明欧美日各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涉及物质实体,还逐渐向人文环境、甚而向无形文化遗产方面发展。1976年,欧洲议会提出了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整体保护”的概念,目的是“保证建筑环境中的遗产不被毁坏,主要的建筑和自然地形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同时确使被保护的内容符合社会的需要”。

以法国为例,目前全法国划定了91个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达4万多处,有80万居民生活在其中;而政府每年还批准两至三个保护区。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的确立并不是将其封闭保护,或者将居民强行迁走改造成旅游景点或者艺术区之类,即张松教授所说“冻结的保护”,而是把它们做活:居民如常生活,但向全社会敞开大门,使得人们得以了解当地的历史和文化。

是推倒重建还是“修旧如旧”?

已经毁掉的文物、建筑是不能复制重建的,在我国,由于修复真的古董比较麻烦,还不如建假古董来得快,于是就出现了像重建圆明园这样的建议得到文化遗产基金会支持、真古董如山西悬空寺却缺乏资金保护的怪现象。欧美国家又是怎么做的呢?

以波兰为例。二战后,波兰首都华沙和其他欧洲城市一样遭受了战火的摧残,针对如何重建华沙的方案,在当时引起了激烈的争议。一种主张是,严重破损的城市干脆不要了,建一座全新的;另一种主张则是按历史原貌修复城市。争议的结果,绝大多数华沙居民赞成“修旧如旧”,修复老华沙城的消息一传开,流浪在外的华沙人一下子归来了30万人。后来修复后的华沙城作为特例被列入《世界历史文化遗产名录》,要知道世遗名录一般不收重建的东西。与此同时,波恩、慕尼黑、布达佩斯等被战争破坏的古城,都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了修复。

张松教授的看法,欧美国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固然是先行者,它们在制度和经济两个层面上都有着我国不具备的优势:从制度层面来说,欧美国家早早立法规范历史文化遗产,比如法国,它是世界上第一个制订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国家,1793年《共和二年法令》的问世,规定法国领土内的任何一类艺术品都应受到保护,使得大量文化遗产在动荡的年代免遭浩劫。而1840年法国颁布的《历史性建筑法案》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保护文物的法律。从经济层面上说,欧美国家经济发达,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充足,可能一个欧洲国家某个市的文保经费,都比我国一个省强。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范文4

关键词:文化遗产保护;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0)08-04(5)

作者简介:王景慧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秘书长教授级高级规划师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灵魂,没有先进文化的发展,没有全民族文明素质的提高,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现代化。在这种形势下,我们讨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讨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问题,就会更感到重要和紧迫。

一、从保护规划角度审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变化、新趋势,从而思考我们在保护规划方面的提高与应对。

1 《西安宣言》

2005年10月在我国的西安召开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十五届大会,大会发表了“保护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环境”的《西安宣言》。《宣言》认为文化遗产环境涵义有三点:

(1)环境的自身物质实体和人们对这个环境的视觉印象;

(2)文化遗产与周边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

(3)遗产环境的文化背景及与该遗产相关的社会活动、习俗、传统知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宣言》认为,文化遗产若离开了环境就成了孤单的个体,要考虑文化遗产与自然的相互作用,考虑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的共生。这就是说,文物背景环境的含义,由保护周围的物质环境,扩大到保护周边的自然环境,扩大到保护文化背景及与其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个思想在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中早有体现,如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就是为保护周围的物质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选址、形胜,保护陵墓的风水,显然就是出于保护文化遗产与自然环境的联系:历史文化名城要继承弘扬传统文化和保护文化背景的思想也是相通的。可以说这在中国是有经验的,只是没有明确点题而已,现在有国际上理论的共识我们则可以更加主动。

2 研究文化景观

《西安宣言》讲的是背景环境,这种自然与人文共生的思想也反映在1990年代出现的文化遗产新类型“文化景观”上。

国际上学者认为文化景观是人和自然互动合作的产物,是人和自然共同创造的,它包括了自然的基底,包括在此基础上有形的物质性建造,还包括由此产生的文化、观念、习俗等无形的内容。它又可以细分为多种类型,有地理、工程、军事、城市等。这样一种新的类型启示我们,要挖掘和找寻物质性景观的文化意义,除了评价文化遗产自身的价值外,更重视人的创造和自然的相互影响,从而把对价值理解和认识推向更高的层次。

我国的庐山和五台山是以“文化景观”这种类型入选世界文化遗产的,杭州的西湖拟以“文化景观”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五台山的文物建筑单个看很难说具有世界级的价值,但它们是由于对五台山这座“圣山”的崇拜而建设的,把它们放在人与自然共生的高度去认识,是圣山崇拜的文化见证,这样就促成了这个“文化景观”型的世界文化遗产。杭州西湖也是如此,长时间以来并未准备申报。但是,按照“文化景观”的概念,我们注意到宋朝以来“西湖十景”的极富诗意的景观命名,是对西湖上人工建造与自然风景融合互动的凝炼概括,表达了古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独特领悟,这样来看待西湖景观,它无疑就具有了世界意义的普世价值,现在我们就是按照这个思路去申遗的。

3 研究文化线路

文化线路是又一个文化遗产的新类型,其形态是跨地域、国家和不同文化区域的漫长线路,反映了物资的流动和人们在思想、文化、风俗等方面的交流和互动。2008年10月在加拿大魁北克召开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上通过了《文化线路》。

从《文化线路》看,“文化线路”有三个特点:

(1)通过不同地区、民族间的人和物资的交流,反映了文化的交流。

(2)经历了历史上的较长期演变和积累,反映出不同文化群体间的相互影响,而且形成一种特殊的历史现象。

(3)“文化线路”的遗产极其丰富和多样,包括了古迹、遗址、历史城镇、特色建筑、工业技术遗产、文化和自然景观、非物质遗产等多种内容,

文化线路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自然要素:它产生于自然或文化的背景中,并对其产生影响,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产生丰富多彩的新文化因素。

(2)物质要素:包括交流线路的本身,还包括与线路功能相关的其他物质遗产。

(3)非物质的要素:文化的重大交流不仅通过物质的、有形的东西来体现,还可以通过精神和传统来体现,它们见证了线路上人的交流和对话,是理解文化线路遗产价值的基础。

《文化线路》认为,文化线路要作为一个整体来认识它的价值,它的整体价值大于各个部分价值之和。各处遗产单独评估,它们的普世价值可能并不显著,但以线路作为纽带从整体上分析,就会发现其价值和意义,使那些看似不完整的、孤立的遗产显现了整体的价值。比起其他类型的文化遗产,文化线路的无形元素被提升到了更重要的位置。我国的丝绸之路和大运河正在以“文化线路”类型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文化线路是一种文化遗产保护的名类,我认为它更是认识文化遗产价值的一种方法,要以此来审视我们的历史文化名城,促进我们保护观念、方法的更新与发展。

4 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3年UNESCO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在中国,2005年公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字面上看,好象是包括了物质文化遗产之外的所有文化遗产,但它的准确概念并非如此,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还是比较窄的。从形成过程看,它曾用的名称是民俗、民间制作、口头遗产、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等,我国《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六类:

(1)口头传统

(2)传统表演艺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

(3)传统手工艺技能

(4)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5)有关自然界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区域场所、文化生态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是依附于特定的人群或区域,在生活中世代相传,它依托于人的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或技艺为表现手段,以身口相传而得以延续,是活态的文化。所以对它的保护方式,一方面要通过记录、整理、展示转化为有形的形式,更重要的是保护口传身授的代表性传承人,还要保存这些遗产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

2004年10月ICOMOS在日本奈良曾通过《保护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方法的大和宣言》,《宣言》认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定要有特定的场所和实物存在才得以表现。同时也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会有不断地再创造,应用于物质文化遗产的“真 实性”原则,并不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判定和保护。两种遗产的保护方法不同。

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有“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的要求,这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联系又有有差别,如保存和传承名人轶事、历史地名,学习历史上优秀人物的优良品德,继承精神财富,汇聚成本地的文化特色和城市精神等,这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十分重要的事,它们是非物质性的,但却不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对它们的保护、继承的方法应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所区别。

5 城市历史景观

2005年UNESCO在维也纳开会通过了一个“备忘录”,提出了城市的历史景观问题,希望在现代城市的建设与发展中,使城市的新、旧风貌相协调,传承城市的历史文脉。在城市保护与现代城市建设与发展之间建立一种全面、和谐的关系,保证城市历史景观的完整性。2010年3月UNESCO执行局通过了一个研究报告,建议制定保护城市历史景观的准则,希望在2011年的36届大会审议。

“城市历史景观”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维也纳会议上有许多开发商参加,有的提出城市的新建设也属历史景观,这就更使文化遗产保护专家不敢苟同,怀疑他们是借保护之名行开发之实。世界遗产中心主任班德林(F.Badiran)认为它与文化遗产保护无关,与“世界文化遗产”更没有关系。

我认为,尽管它不一定属于“世界遗产”的保护概念,但却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常遇到的问题,在城市的景观建设中哪些属保护,哪些属延续,哪些属再创造,是名城保护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在其他的城市中也会有历史性景观的规划问题。因此,了解别人的做法,研究别人的经验,这对我们的名城保护、城市规划还是大有裨益的。

统观国际上的这些改变,认识遗产价值的方法在发展,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保护的类型不断丰富,保护规划的方法也在不断改进和提高。我们应该了解他们这些做法,尤其要研究他们的初衷和针对性,对照我国的情况,分析对比,促进我国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提高和发展。

二、我国的新动态

2008年7月1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开始实施,它构建了保护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城乡统筹的遗产保护体系,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有法可依,纳入法制化轨道。

在保护规划方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于是总体规划修编中的必要组成部分,所以市场长盛不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也大量开展,促进保护规划方法的丰富繁荣。为了应对许多名城已破坏严重的实际情况,规划在挖掘文化价值,重新认识保护的要素方面作了多方探索,增加了近现代建筑遗产、工业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深化、扩大保护的要素,也出现了许多对文化遗产整合展示利用的新办法。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更多城市意识到文化遗产对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各地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热情高涨的同时,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也抱有巨大的热情。现在又有16个城市将申请报至国务院。虽然在《条例》中对名城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但城市政府仍然提出申报,愿意承担保护的责任,这总是好事。我们规划工作者应该因势利导,宣传正确的保护理念,提出正确的保护方法,积极引导正确的方向。总的说来,这些城市与前几批的历史文化名城还是有一些差距的,我们做这些城市的保护规划,一方面要对照的标准指出其努力方向,另一方面也可以对照国际上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进展,用新的视角审视它的文化遗存,挖掘遗产价值,丰富保护内容,对这些城市作出新的判断。

国际上一些新的保护观念提醒我们,不要孤立地看待一个个历史遗存,而是要把它们放在文化体系、历史链条中去认识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而判定它们的价值。这样,在挖掘中可有目的的找寻零散的物质载体,按“文化线路”分析整体与部分要素的关系,看它是否有整体上的重要价值。这在大运河遗产的遴选中已有这些情况,今后在名城的保护规划中也应该予以应用。

此外,近年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中还注意了非物质遗产对物质遗产保护的作用,虽然“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我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都是物质型的文化遗产,但是研究非物质遗产与物质型遗产之间的联系,以非物质遗产来反证物质型遗产的价值还是很有必要的。我国历史文化名城还包括“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任务,以此也可以发掘出许多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的保护对象,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就有其物质性的一面,应该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保护内容。

在《文物保护法》中确立了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文化名城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区别不同类型文化遗产,采取不同保护目标和方法,这对理清保护策略、协调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有重要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但是随着保护内容的延伸扩大,在三个层次的基础上进行细分也许是必要的。

在文物古迹的层次上,最严格的是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要遵循“不改变物质原状”的原则,保存它们的全部历史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它们的利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提出了“历史建筑”的概念,它指的是有保护价值但没有(或不宜)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类遗产。这是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一项重要的补充和细化,有价值的当然要保护,但是方法稍有松动,没有要求保护维修的不得改变原状,这为继续利用提供了方便条件。随着文物古迹保护范围的扩大,产生了许多新的保护概念,如乡土建筑、工业建筑、近现代建筑以及大遗址等,对它们的保护与利用很难设想用同一种方法。乡土建筑要继续住人,工业建筑做点改动可以有多种用途,大遗址的保护涉及移民安置、考古发掘,还要作公园参观,问题十分复杂。这些还需要对《文物保护法》中“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法继续加以改进和深化。可以设想在保护历史信息真实完整的原则下,采取分层次、分类型的区别对待方法。有的国家根据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分成不同的等级,有的国家在公布保护项目的文件中,具体指出该项目的保护内容和部位,此处严格,它处放松,这些做法都值得我们参考。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层次上也遇到一些问题。《保护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的条件就是要有两条以上历史文化街区,然而,许多名城在“危旧房改造”的浪潮之后,合格的历史文化街区所剩无几,余下的或者是质量达不到《规范》的要求(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占地面积达不到60%),或者是传统建筑质量很差,墙体、梁架在初建时就规格不高,用料偏小,年久失修后,原来的材料糟朽严重不堪再用。这样的地方还能否算是历史文化街区?从城市的整体看,这个地区传统深厚,格局尚存,虽不能作为历史文化街区,但也不好完全放弃。所以有的地方就设立了“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名目,采取了有别于历史文化街区的变通的保护修整措施。我认为这对历史文化名城是必要的,起码是延续格局和风貌。不过,在这里用新材料复建的传统建筑属于什么性质,如何做才不至于沦为仿古街?这还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在历史文化名城的层次上,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是历史城区保护的重要内容,那么在历史城区之外,古城选址所考虑的周边形胜、城与山形水势的关系该如何考虑呢?联系到;两安宣言、定义的环境背景,联系到文化景观包含的人与自然的共创,这些显然也应在保护之列。但却不是“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的意思了,新一轮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大多包括了这部分内容,在保护目标上和保护措施上深化了格局、风貌的含义,不只是对建筑和街道,也包括了历史性的自然景观。

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现在已普遍展开,在《文物保护法》中列为第二个层次,从它的面积、形态上似乎也应如此。但从保护内容的特点上、从保护方法和管理措施上看还应做细致的分析。

大部分历史文化名镇只是旧区保存相对完整,保存着传统的风貌,但是许多地区已改建,已不再有保护价值。它们保存的只是镇区的一部分,并没有全镇范围内的格局、风貌可言。这与其他小城市的历史街区是相似的,它们比较适合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方法。

在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中,还要特别注意村镇中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之间质朴又亲密的关系,注意生活习俗中所表现出的文化多样性价值。这些是民族文化繁衍的土壤,也是物质文化遗产产生的根基。我们不希望它消失或断裂。但是这里的生活应该不断改善和提高,文化与习俗也会肯定随时代的进步而进步,还会受到外来旅游者价值观的影响和全球一体化的冲击,这些又是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的特有问题。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范文5

论文关键词:城市,现代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城市发生着急剧的变化,城市发展了,但我国原来非常富有特色的城市、具有悠久历史的城市逐渐地失去了记忆,干百个城市差异越来越少,面貌却越来越趋同。城市文化遗产是城市历史发展的见证。是城市历史研究的重要依据。建设现代化城市是当今城市发展普遍追求的目标。保护历史的连续性,保留城市的记忆,保留可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具有历史意义和战略意义的重大问题。因此,保护城市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应是城市规划的任务之一。

1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内容

城市经济越发达,社会文明程度和现代化水平越高,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就越显重要。因为城市是文化的产物,又是文明的生成地。城市出现的时候,正是人类文明的曙光升起的时候。城市本身就是一件杰出的文化产品。城市科技的进步,经济的繁荣离不开人文创新的引导,离不开文化繁荣。现代城市是现代文明和现代经济的聚集地,它的本质即文化。文化的力量,深深地熔铸在城市的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一个没有文化的城市是一个没有品位的城市,不可能生存发展和持久的。文化足进步的动力,是历史的积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通过漫长的历史时期逐步形成和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可以再现前人、前朝或远古的民情风貌,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活化石,代表着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和独特的自然风情。是在更高层面上展现出人类生活的文明,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2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

城市的魅力在于特色,而特色的基础又在于文化。所谓特色,就是个性。城市特色,是指一座城市内涵和外在表现明显区别于其他城市的个性特征。城市的危机在于趋同化,失去个性。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特色内涵的重要集中表现。可以表现独特的城市民俗风情,传统的文化痕迹,富有创造性的个性特征。是超越国界和民族的,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普遍的吸引力。

3城市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大致包括的几个方面

法定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虽未定级但确有价值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民居、遗址遗迹以及反映城市发展阶段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等;有历史价值的风景名胜地;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风貌特色的地段与街区;能够体现历史上城市规划成就及反映城市发展历史的规划格局、风貌特色和空间秩序。除以上建筑实体性的历史文化遗产外.文化传统也是重要内容之一。传统的戏剧、绘画、音乐、手工工艺、民族风情、传统物产等都属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之列。

4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加速,近20多年来,我国城市有了巨大的发展和变化,成绩是辉煌的,有目共睹。但是也要看到,不少城市和地区,只顾单纯的经济开发和规模的扩张,而忽视对历史文化遗产、对城市特色的保护,破坏也是十分严重的,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带有共性的问题包括:1)建设性的破坏。2)改善市民居住环境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缺乏妥善协调。3)法制不全,执法不力。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法的特点是要从城市的经济、社会、文化、城市规划、文物保护、建筑设计等各方面统筹考虑,采取综合的措施,把保护与建设协调起来,从城市是一个大系统的观点出发,进行高层次的保护。

5城市规划对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应起到重要的作用

1)分析总结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特点,确定合理的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并通过城市规划,在城市空间上给予落实。

2)确定合理的城市布局、用地发展方向和道路系统,力图保护古城的规划格局和历史环境。

3)把文物古迹、园林名胜、遗迹遗址以及展示名城历史文化的各类标志物在空间上组织起来,形成网络体系,使人们便于感知和理解名城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

4)通过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处理好新建筑与古建筑的关系,使整体环境不失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

6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层次和基本要求

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大体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保护城市文物古迹。对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石窟寺、石刻、近代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等,根据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定为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经过整修公开展示,也有的在不妨碍保护的原则下,继续合理使用。当前,不提倡恢复重建那些已完全不复存在的“文物古迹”,因为经过重建的已不再属于文物,且不具有文物价值。

第二层次,保护有典型历史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段。历史地段的保护原则是保护整体的环境风貌,保护建筑物的外观和道路、绿化等,建筑内部允许改造与更新。要特别强调与现代生活的结合,使这些地段为现代的社会生活继续发挥作用。

第三层次,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不只是看城市的历史长短,而在于承载的优秀的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关键是要看其保存有丰富的有价值的历史遗产多少。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新建筑和老建筑的关系,新旧建筑之间在风格、色调上相协调,使整体格局达到和谐,不失文化名城的特色。要严格控制文化遗产保护区、历史街区内的空间过量的不适当的经济开发、旅游开发以及不相配的人工景点建设。

历史文化名城,除了要保护有形的、实体的内容外,还要保护无形的、传统的、原生态文化。所谓原生态文化是指由民众创造并拥有的,在民众中自然传衍着的文化形态。也就是说,要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在特色地域中生长的历史文化。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范文6

[关键词]民族村镇 文化遗产 保护 贵州

1 世界及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格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世界遗产作为一种公共性资源,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话题。政府作为文化遗产管理主体,主要承担保护世界遗产的管理成本,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建立民间组织,倡导全民参与保护,增强国民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对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1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格局

世界文化遗产(eultural heritage of the world),全称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认的具有科学、审美、文化价值的自然景观与人类历史遗存。文化遗产凝聚了人类共同的智慧,沉淀了人类文明世代相传的宝贵精神资源和物质财富,是人类文明的瑰宝,是沟通历史与现实的文化基础。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世界文化遗产包括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其中,可列为文化遗产的有:(1)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3)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截止2011年6月24日,世界遗产排在前三位的国家分别是:意大利45处,西班牙43处,中国41处。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起源于欧洲。早在1964年,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I-COM)就在《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中提出:“无论是从哪个朝代传承下来的历史建筑,都饱含有往昔岁月的诸多信息,并因此而成为人类古老文明的活见证。人们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了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这些历史遗存看成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同时,人们也意识到:将这些遗产真实而完整地保存下来,传承下去,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如今世界各国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上多采取多元化、科学化的方式,把发展与保护结合起来,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其中最典型的国家有德国、法国、日本等,他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1.1.1 重视立法保护,完善相应的法规体系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国家,已有上百种与文化遗产有关的法律法规。1840年颁布的《历史性建筑法案》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保护文物的法律;1887年又颁布保护历史文物的《纪念物保护法》;1906年通过的第一部《历史文物建筑及具有艺术价值的自然景区保护法》将树木、瀑布等极具艺术价值的自然景观也纳入该法的保护范围之内;1913年颁布的《历史古迹法》已经包含了现行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1941年单独制定了《考古发掘法》;1962年通过的《马尔罗法》和1973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共同构成了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最主要的法律防线。尽管这些法律在后来经历无数次修改,但其影响力一直辐射至今。

德国是世界上对世界遗产保护所作法律规定最严格的国家之一。早在1902年,德国就制定了保护优美景观的法律,包括《风景保护法》、《森林法》、《环境赔偿责任法》等。1971年古迹保护的内容也被纳邦建筑基本法的框架中。德国对世界遗产保护的立法思路非常明确,强调保护工作是多方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保护体系涉及到的制度、管理、资金等多个环节,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这为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日本自明治时期建立文物保护制度以来,经过不断修改完善,目前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1871年日本政府第一次以政府令形式颁布了文化遗产保护案―《古器旧物保存法》,之后于1950年正式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无形文化遗产的范畴。该法强调保护传统文化“持有者”的重要性,注重对“人”的关注,对日本无形文化的保护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1.1.2 设立相应机构,明确各级职能

法国非常重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从中央到地方都组建了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中央政府机构的职能由文化部负责执行,文化部是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最高决策机构。该部下设文化遗产司,专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教学以及对信息搜集机构的管理。遗产司下设四处、三科,专职负责不同类型文化遗产的保护。每个行政区的政府内部都设置有文化事务部(DRAC),部下包括专门负责各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的保护及管理工作的四个局级单位。此外,法国还有许多研究和保护文化遗产的组织机构,如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民间社团组织、文化遗产研究机构等,这些组织各负其责,在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德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主要针对遗产管理工作和资金投入方面而设立的。在文化遗产的管理工作方面,德国采取了地方自治型管理,中央政府只负责政策、立法等工作,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具体事务。保护文化遗产是地区和州政府的共同职责。在资金保障方面,德国建立了统一的遗产管理机构,制定相关政策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筹措方式,使遗产保护资金得到有效保障。

日本1950年在文部省内部组建“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1954年规定地方必须组建“地方公共及教育委员会”,1968年在国家文化厅内设置“文化遗产保护审议会”,专门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指导、技术咨询和调查审议以及相关的文化遗产保护事物的工作。日本从中央到地方,每个市、镇、村各级政府都设立了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时还有日本艺术振兴会等独立艺术法人。以及一些财团法人、志愿者个人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

1.1.3 倡导全民参与,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国外许多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不再是政府的单一独立行动,而是逐渐由民间组织和当地居民参与的多元的共同保护模式。例如,法国18000多个大大小小的社团组织组成了一支庞大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力量,其贡献之大越来越多地获得政府和民众的支持。日本政府经常通过各种方式对国民进行广泛、经常性的教育,如展示“人间国宝”(日本把具有戏剧、音乐等古典表演艺术和工艺技术的团体和个人指定为“人间国宝”)作品,拍摄成专题片播出;开办文化遗产数据库网站――文化遗产在线,为大家介绍各类文化遗产及

其相关知识;规定每年11月3日是日本的“文化日”,第一周是文化遗产保护周;在校学生每年要组织一次修学旅行,到文化遗产所在地学习参观。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明确了政府、公共团体、文化遗产所有者和大众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所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责任。这种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文化遗产所有者和全体国民一起参与保护的做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全民自觉参与保护的意识,成效显著。

1.1.4 重视专才培养,实现遗产保护与发展并进

国外对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也相当重视,据调查,德国、法国、日本等遗产保护技术较为发达的国家,至少有两个以上的学校开设文化遗产修复或保护专业。

德国许多高校培养了大批在遗产保护领域内的理论研究及专业人员,为德国世界遗产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德国渤兰登堡州理工大学“建筑、土木工程和规划”学院的世界遗产研究专业就是目前世界上最早的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世界遗产”概念而设立的新专业,它培养出了大批结合建筑学、生态学、管理学、经济学、旅游学的综合性、跨学科的全新遗产研究人才。

法国文化部下属的巴黎国家遗产学院、阿维尼翁的艺术学院和图尔的美术学院都设有文化遗产修复师专业。其中,巴黎国家遗产学院设有书籍与图像修复专业。法国文化部规定,只有以上的三个学校以及巴黎第一大学相关专业的学生才有资格接受法国文化遗产的修复工作。

日本强调保护传统文化持有者的重要性,注重对“人”的关注。日本文化厅统计指出,迄今艺能方面的“人间国宝”有57名,工艺技术方面有57名,共计114名。他们既是财产持有者也是文化财产的传承人。日本还建立了从县市到乡村覆盖全国的保护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专业协会,凝聚了千万民俗文化艺术的传人,从事传承活动,其经费来源除国家给予必要的资助外,社会团体、地方政府也都给予一定程度的赞助。

1.2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格局

中国地源广博,历史悠久,拥有极为丰富的民族文化遗产。目前我国有不可移动文物91万余处,其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7万多个,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52个;已公布的部级历史文化名城110座,部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350个;拥有40处世界遗产,有各类博物馆3200座,每年举办10000项左右的文物展览,保留下来的文物有历史街区、文物古迹、文化景标等。我国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开始正式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在这期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生了飞跃式的历史性跨越,从一个相对封闭,侧重历史研究、考证的学术领域,发展成为一个对社会、文化、经济建设都产生深刻影响的公共性资源,中国在保护自身民族文化遗产的同时,成为推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方面一支越来越重要的力量。

1.2.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并颁布了《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央和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文物保护专项法规,出台了行业规范管理文件,例如我国第一部文物古迹保护行业规范《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1.2.2 提出保护遗产的创新理念和新的作法

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三个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随着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在三个层次的基础上实现了创新。某些地方结合实际,增加了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历史建筑”等新的保护概念。“历史文化风貌区”主要指某些历史地段改动较多,已不适合用历史文化街区较严格的方式进行保护,但它仍有一定的历史遗存,是城市文化的组成部分,在保护整治过程中可以适当改动,但在风格、形式上要重现历史的风貌。

1.2.3 创建了独特的保护模式

我国于1991年成为“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约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的同时,创建了我国独有的遗产保护与利用模式――“黄山模式”和“丽江模式”。“黄山模式”的核心内容是景区游,区外居;“丽江模式”的内容是规范和控制古城的商业活动;研究制定古城区环境容量和游客承载能力指标,实施控制;为确保古城建筑风貌的真实性,加强了对古城建筑行业的管理、引导和控制;加强对古城居民和游客进行文化遗产管理和名城意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等。这两种模式都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称赞。

1.2.4 强调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

中国城镇化的加速发展给文化遗产保护带来严峻挑战,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强调保护工作不是单一独立的进行,而是多元,齐头并进的,中国政府在重视改善人民生存环境、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努力处理好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注重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街区整体环境以及历史风貌的保护。在三峡工程、南水北调、西气东输、青藏铁路等国家重点工程中,积极做好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

1.2.5 增强全民保护意识

为了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文化遗产日是中国大陆文化建设的重要主题之一,旨在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关注和保护文化遗产。

2 贵州民族村镇文化遗产的基本构成

贵州是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有17个世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人口的比例近40%,各民族和谐的生态环境、稳定的生产方式、世代沿袭的家庭社会结构,使贵州弥足珍贵的多样性的原生态民族文化遗产得以保留,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一个经典标本。民族文化遗产是贵州文化的历史记忆,是贵州各民族文化的瑰宝,是贵州文化产业发展中独一无二的历史文化载体,反映了贵州各族人民不同历史时期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生活方式、风俗习惯。贵州民族文化遗产主要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2.1 民族村镇分布

贵州民族文化的最显著载体就是众多的民族村镇,表现出“大杂居,小聚居”,“又杂居,又聚居”的特点。贵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据统计,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共计53个,其中部级18个、省级35个(见表1)。

2.2 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当丰富,其中列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民间音乐)、传统舞蹈(民间舞蹈)、传统戏剧等(见表2)。

此外,贵州省政府先后公布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首批91个,第二批202个,第三批147项(包括第一、二批省级扩展项目39项)。

3 贵州青岩古镇民族文化遗产提炼与保护实例分析

贵州民族村镇文化遗产提炼与保护的关键在于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传承。贵州有数百个特色各异的民族村镇,作为其最典型、最具代表性的村镇之一,青岩古镇具有集历史、艺术、旅游、科学价值于一镇的美

誉,并在文化遗产提炼与保护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3.1 青岩古镇文化遗产概况

青岩位于贵阳市南郊,是贵阳市花溪风景名胜区六大景区之一,贵州四大古镇之一,部级历史文化名镇。古镇建于600年前,历史悠久,人文荟萃,传统文化特色突显,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对游人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整座古城的营造,保持了我国古代城池的风貌,设计精巧、工艺精湛的明清古建筑交错密布,寺庙、楼阁画栋雕梁、飞角重檐相间,凸显了城镇独特的自然景观和丰富的空间轮廓。古镇是多民族聚居地,居住的主要民族是汉族、苗族、布依族,其中,汉族占全镇总人口数的61%,少数民族占总口数的39%。各民族和谐共存,民族文化共生共荣,形成了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古镇。

青岩古镇文化古迹交错,密布于城内的古建筑群、古城墙、石牌坊、古民居相辉映,互为依托,构成独特的古镇风貌,至今依然释放着古朴典雅和浓郁的历史传统文化气息。特色美食及旅游商品也极具特色,显示出淳朴的乡土气息。

3.2 青岩古镇文化遗产提炼与保护的主要做法

青岩古镇文化的保护建设,始终围绕“保护建设、构建一种新的和谐”的思想展开,即构建古镇社会、经济、文化、环境新的更高质量的和谐。鉴于此,做法上非常强调整体性保护、还原性保护和以提高文化旅游价值为终极目标的保护,这在地方性文化特征保护以及工作推动的有效性方面,实为独特。

3.2.1 合理编制规划,理清保护思路

合理的规划是有序发展的龙头,是青岩古镇建设保护的关键。青岩古镇高度重视规划的编制,早在1999年就编制了《青岩古镇保护规划》,该规划明确了古镇保护的内容和具体对象,古镇保护采取分级分区,“点、线、面”结合的方法进行。之后完成的《青岩旅游发展规划》,更加明确青岩以旅游文化产业为主导型城镇的发展定位及项目建设目标。如今编制的《贵州省青岩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将使古镇的保护和建设更加有序、规范、全面。

3.2.2 搞好景区建设,实施保护工程

2000年,贵阳市成立恢复建设领导小组,制定了恢复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强调“遵照规划、修旧如旧、树立精品、机制创新”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经过几年的努力,分批投资了上千万元,完成了万寿宫、慈云寺、寿佛寺等具有历史价值的文物景点的修复工程。进一步充实了古镇的文化内涵,使古镇重现昔日的文化特色,展现古镇文化光彩。此外,每年还安排200多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古镇典型民居和南北明清街的民居抢救修复工作。

3.2.3 充分发掘文化,提升保护价值

作为贵州省的历史文化名镇之一,青岩集中西文化于一地,历史文化、宗教文化、革命文化、军事文化、建筑文化于一镇,文化成为古镇保护的灵魂。青岩古镇独具魅力的三大文化现象包括:一是“全”,古镇虽小,但文化丰富,包括“四教并存”的宗教文化、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建筑文化、饮食文化、革命文化等;二是“神”,古镇选址取址布局别出心裁,九寺八庙五阁二祠一宫一楼五门八座(现存三座)牌坊法天象地,立城像理,既是中国古代风水营城理论的现实典范,也是研究我国古代传统建筑学的活教材;三是“霸”,古城墙用巨石依山而建,易守难攻,是贵阳市南部最近最佳的军事防御点,充分发挥了雄霸贵阳南大门的军事堡垒作用。贵州其他民族村镇可以此为鉴,深入挖掘民族村镇的文化内涵,发展和展现其独特的文化魅力,彰显文化价值,同时也更加坚定保护工作的决心和信心,提升保护民族村镇的价值。

3.2.4 合理开发资源,发挥利用价值

古镇恢复建设之初,镇党委、政府确定了以旅游产业为主导,带动全镇工业、农业、城镇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的战略思路,合理开发古镇的旅游资源。近年来,以政府主办、公司承办、社会参与的方式,利用“黄金周”时间,举办了“古镇民间艺术游”、“民俗文化周”、“中秋古镇赏月游”等旅游文化活动。旅游产业的兴起,使古镇二、三产业得到蓬勃发展,古镇居民人均收入不断提高,群众得到了实惠,正逐渐意识到“增加收入靠旅游,旅游发展靠古镇”。可见,古镇保护与古镇居民的切身利益相关,这说明只有保护好古镇才更有希望推动经济的发展。

3.2.5 强化村镇管理,明确保护责任

建设与管理的同步推进是古镇保护又一个重要原则。青岩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城镇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对古镇内违法违规建筑、文物景点、城镇环境卫生等实行综合治理。严格规划审批程序、分级审批,建立了审批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拟定了《青岩古镇保护管理条例》、《违章建筑清理与监控责任巡查制和失察追究制》、《青岩镇整治古镇容貌实施办法》、《青砉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通过制度的拟定和执行,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花溪区成立了古镇保护委员会和文物管理所青岩工作站,对古镇的文物建筑和历史街区等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进行专门的管理和保护,青岩镇也成立了古镇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并组建了城管中队,进一步加强古镇的城建、环境卫生、整容秩序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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