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范例6篇

教育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教育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在职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高水利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水利改革与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水利行业职工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水利行业职工教育,是指对水利行业在职职工所实施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术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职工教育是行业建设的根本,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发智力、培养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加快水利科技进步,加速水利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水利职工教育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两个文明建设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水利基础产业发展服务的方向,坚持面向生产、面向基层、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五条 水利职工教育的目标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水利职工进行教育培训,培养适应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水利基础产业以及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需要的各类合格人才,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掌握现代管理和科学技术知识,具备较强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年龄、专业、层次结构比较合理的水利职工队伍。具体任务包括:

——对在职职工进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

——对在职职工进行适应岗位需要的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或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职业培训和工人技术等级培训。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更新、扩展、深化知识的继续教育。

——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对在职职工进行高、中等学历教育、专业证书教育和初、高中文化教育、扫盲教育。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六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办学”和“以行业为主导,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的原则,明确各级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以“指导、协调、评估、激励、服务”为特征的水利职工教育管理体制。

第七条 水利部负责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职工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指导、协调、管理全行业的职工教育工作。

——负责制定行业职工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组织制定指导性岗位规范、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技术等级考核规范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组织职工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

——负责规划和指导建设行业职工培训基地,管理部属职工教育院校;

——组织实施对主要领导干部、部机关干部及有重大意义的有关培训;

——检查、监督、评估行业职工教育工作;

——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组织行业职工教育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和流域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职工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水利行业的有关规定,指导、管理本系统、本部门的职工教育工作。

——负责制定本系统、本部门职工教育的有关规定和规划、计划;

——组织制定本系统、本部门的岗位规范、继续教育科目和地方性技术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编选、补充教学用书;

——指导本系统的职工培训基地建设,管理所属职工培训机构;

——监督、检查、评估本系统、本部门的职工教育工作,总结、交流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组织开展职工教育理论研究工作;

——统计上报有关资料,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是开展职工教育的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职工教育的政策、规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工教育工作。

——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职工教育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负责制定(修订)本单位的岗位规范及继续教育科目,并组织实施。

——制定本单位的职工教育规定、办法,认真完成各项培训任务。

——建立或完善职工培训基地,提供人、财、物等办学条件。

第十条 职工教育应由各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其它综合管理、行政管理和业务部门要与教育部门通力协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实施本条例,努力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职工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领导要对本单位的职工教育工作全面负责,将职工教育任务列入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或承包经营合同。人事部门应将各单位重视、开展职工教育的情况作为该单位领导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工教育管理机构,并根据职工人数合理配备一定比例的职工教育管理干部和专、兼职教师。

第三章 办学、发证与使用

第十三条 各类职工教育办学单位都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办学方向,努力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严格执行考核、发证制度,禁止乱办班、乱发证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在行业指导下,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办学的体制。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单位,可以联合办学或者委托代培。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鼓励社会团体、个人和境外机构、人员投资举办职工教育。

第十五条 办学单位要立足行业,面向基层,密切为水利经济建设服务,根据水利行业的特点,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办学,要重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举办国家承认学历、岗位资格、技术等级和职业资格的职工教育培训活动,必须按国家和有关上级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办学单位应依照国家、行业和单位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证书,作为晋级、晋职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有机地结合起来,逐步推行“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的制度。

第四章 教师和管理干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均应建立一支热爱教育事业,能满足本单位培训工作需要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专职教师和管理干部,都要列入本单位的定员编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 职工教育教师、管理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努力钻研业务,教书育人,为适应水利改革与发展需要培养各类合格人才。

——职工教育教师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熟悉水利建设和水利经济发展基本情况,具备《教师法》规定的,与其教学内容要求相适应的学历水平、文化专业知识、教学组织能力和实践经验。

——职工教育管理干部要热爱职工教育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了解所在单位的人才结构和需求情况,具备与其岗位、职务相适应的学历水平、业务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职工教育教师、管理干部享受下列待遇:

——工资标准、晋级及各项福利待遇与本单位相应层次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普通教育教学人员相同。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根据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岗位职务就近靠人相应系列。

——保证必要的业务工作、进修和休息时间。专职教师应将主要工作时间用于教学工作或业务管理,并享受与普通教育教师同等的待遇(包括寒暑假,教龄津贴等);专职教师超过教学工作量的讲课时数应参照有关标准给予超课时津贴。

——从生产、科研部门抽调担任一年以上教师工作的科技人员和兼任教师工作的职工教育管理人员,在任课期间享受专职教师的同等待遇。

第五章 职工的学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凡水利行业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根据工作需要向单位申请参加对口学习培训的权利;

——被评为县、处级以上单位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优先参加学习的权利;

——经教育培训或业余自学,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学历及其相应福利待遇;

——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技术等级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继续教育证书者,享受发证单位及本单位规定的有关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每三年脱产45天参加学习进修的权利;

——职工按规定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凡水利行业职工应承担以下义务:

——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有服从组织指派参加培训学习的义务;

——参加各类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有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和向其他职工传授所学技术、知识的义务;

——由单位支付学费连续脱产半年以上或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或被派出国学习培训者,应与本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写明职工学习结束后为本单位服务的最短年限及合同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在合同有效期间要求调离者,职工本人有义务偿还培训费(也可由调人一方偿还)。

——参加各类学习的职工,有遵守职工教育规定和学校(班)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义务,有关心教学和教学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及时作出处理,并答复本人。

第六章 经费与基地建设

第二十五条 职工教育经费是确保职工教育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其来源包括:

——根据国家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提取;

——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企事业单位可从税后利润、事业发展基金等项经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职工教育经费;

——社会捐助及基金的增值部分。

专门用于部门水利建设与管理、项目明确的职工培训,可在相应的专项经费中列支或直接计人成本。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国家投入、单位倾斜、个人捐资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职工教育基金。为确保基金增值,年度职工教育基金余额不得低于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应由职工教育主管部门掌握使用,财务部门监督,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当年未使用完的经费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职工教育需要建立培训基地,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其费用列入本单位的基建计划和增添固定资产计划。各单位用于职工教育的校舍,不能随意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的职工教育基地校舍应按不低于每个职工0.3~0.5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和设计,并配备和充实必要的教学设施,创造条件发展电化教学。

教育基地要配备符合四化要求的领导班子,配备胜任教学要求的师资力量和管理干部。

第三十条 建立或撤销国家承认学历的职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必须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国家规定办理;建立或撤销职工学校、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应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各级职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人事、劳动、财务等部门,定期对下属职工教育管理部门或办学单位进行检查评估。各部门或办学单位也应定期按评估办法进行自查,并注意听取下级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和下级单位的监督。

教育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范文2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基础教育优先发展

1、我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教育创新,坚持与时俱进,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基础教育的水平和质量,为实现“建设经济强区,再铸*辉煌”的宏伟目标提供坚实的人才资源和智力支持。

2、我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在未来5―10年内,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根本任务,以巩固提高“两基”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为重点,构建起面向0―18岁适龄儿童与青少年的最佳的现代化的基础教育体系,为每一个适龄儿童与青少年提供充分的、基本均衡的教育机会和高质量的教育服务,努力使全区青少年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2年以上,教育的总体水平位居全市前列。

3、我区基础教育发展的分类目标:

巩固“两基”成果,进一步提高“两基”实施水平。进一步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下功夫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高水平、高质量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在教育经费、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等方面达到区域内基本均衡发展的要求。基本削除薄弱学校,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流动人口子女、家庭贫困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8%以上,初中学龄生入学率、初中三年巩固率均保持在98%以上;力争创建1所省级示范初中、3所省级示范小学、5所市一级小学。

进一步完善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有效机制,把扫盲工作与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构建学习型社会结合起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加快高中标准化建设步伐,按照“硬件从实,软件从严”的原则,加大对高中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力度。从基础设施、技术装备、师资队伍、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等各方面分批分阶段达到标准化要求。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扩大优质高中规模,鼓励发展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沟通的高级中学,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全区15所普通高中达到省颁普通高中办学标准,10所普通高中基本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到今年,全区所有普通高中达到省颁普通高中办学标准,力争创建2所省级示范普通高中、2所省级重点中学、2所市级重点中学。

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我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90%以上,升入普通高中比率达70%以上。

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和儿童早期教育。我区3―6岁幼儿入园率达90%以上;到今年,力争创办3所省级示范幼儿园、5所市一级幼儿园。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4、实施素质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面向全体学生,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重视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要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5、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切实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知规律,调整和充实德育内容,创新德育工作的载体。小学从行为习惯养成入手,重点进行社会公德教育;初中加强国情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品格修养;高中阶段注重进行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基本观点的教育。德育工作要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坚持课堂主渠道,将德育渗透到各科教学之中。把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要进一步重视诚信教育,加强德育资源的开发和建设,全方位、多渠道地为中小学德育工作提供各类资源。

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使学生不断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对少数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障碍的学生,给予科学有效的心理咨询和辅导,使他们尽快摆脱障碍,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自我教育能力。

加强中学党的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程》关于重视在青年中发展党员的要求,加强中学生业余党校建设,积极慎重地在高中学生中发展党员。

加强社会实践。小学以生动活泼的课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为主,中学要加强社会实践环节。我区要在充分发挥各种教育基地和科技、文化等场馆的作用的基础上,把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形成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相互沟通与合作的教育网络,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设融国防教育、劳动技能培养、科技创新实践为一体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和中小学生社会实践锻炼基地。学校要保证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总时间,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育人环境,增强师生环保意识,积极创建绿色学校,使中小学成为弘扬正气,团结友爱,生动活泼,秩序井然的精神文明建设基地。

6、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整个基础教育改革的核心内容,被省教育厅列为省级课改实验区,我区小学一年级全部使用新课程,秋季全区小学二年级和初中一年级也已全部使用新课程。各中小学都要认真学习贯彻《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按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小学加强综合课程,初中分科课程与综合课程相结合,高中以分科课程为主。从小学起逐步开设外语课,中小学增设信息技术教育和综合实践活动课,中学设置选修课。高中要认真探索研究性学习方式,积极创造条件,开设研究性学习课程。要积极开发适应我区实际的地方课程和适合学校的校本课程。

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中小学要继续加强教学常规管理,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学校管理模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改革考试内容和方法,小学实行等级制,中学部分学科实行开卷考试,重视实验操作能力的考查。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或按考试结果公开排队。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时计划,按要求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进一步加强对滥发学生用书、学具及其他学生用品的治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学校搭售或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中小学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努力改进课堂教学过程,倡导多样化的课堂教学模式,要有效利用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教师要尽可能多地为学生创设自主探究、交流、合作的机会,尊重学生的见解,重视学生的经验,鼓励学生创新,引导学生关注生活,关注实践,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通过教师自身的人格魅力感染学生,营造民主和谐的育人氛围,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

7、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充分发挥区进校、教研室在政策研究、理论探索、改革实验、教学指导等方面的作用。要着力加强教研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研员综合素质,广泛汲取教研教改的先进经验,科学有效地指导全区教育科研工作。

各中小学要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育科研和教改实验活动。努力争取国家、省、市教研课题。以课题带动教学研究,以教研促进教学改革。

区财政要加大对区进校、教研室的投入,使其尽快达到省、市颁发的建设标准。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项资金,对获奖课题进行奖励,把我区的教育科研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8、加强体卫艺工作。贯彻“健康第一”的思想。保证体育课时和开展体育活动的场地、设施。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一小时体育活动,开展经常性、多样化的体育活动和比赛。加强对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和学校饮食卫生的管理,有效防止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加强对中小学卫生保健室的规范化建设。中小学要按国家规定开设艺术课,提高艺术教育教学质量。因地制宜地开展经常性的丰富多彩的校内外艺术活动。

9、大力普及信息技术教育,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按照我区《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设施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快信息技术装备进程。我区建成区教育网站,实现“校校通”,并和市教育网站联通,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各中小学建成并完善计算机校园多媒体网络,配置相应的硬件设备、设施及丰富的应用软件;中小学要按要求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培养提高学生的信息素养;要加强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研究与实践;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效益。

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及体育、音乐、艺术、劳动技术等教育设施的建设,并充分向学生开放,提高教学仪器设备、图书的使用效率。

10、加强中小学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积极在中小学校推广普通话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中小学要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

三、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11、加强师德建设。教师要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有热爱教育、献身教育的崇高职业理想和道德追求;要有热爱学生、诲人不倦的道德情感;要有关心集体、团结协作的道德准则;要有严于律己、为人师表的道德形象。中小学要建立和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奖惩制度,要把职业道德作为评价教师工作和教师职务评聘的重要内容,要把师德建设与教师成长和发展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新教师、年轻教师与老教师的帮带机制,使优秀的师德、师风发扬光大。

教师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理解学生、相信学生,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重视对学生个性发展的培养。

12、加大师资培训力度,保证教育附加费的5%用于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对教师业务知识、教学能力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开展全员培训。要继续加大对全区中小学教师的计算机培训力度,在完成初级培训的基础上,全面开展高级培训,使教师能利用计算机自制课件,开展各类教学活动。我区将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要培训对象,开展第二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的进程,对所有教师进行使用新教材培训,确保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实验推广。坚持培训后上岗制度,把培训与教师晋职、聘任挂钩。

13、积极鼓励教师在职深造。加快教师学历提升培训步伐,提高教师学历层次。通过高师函授、自学考试、在职读研等多种形式,初中专任教师本科化,5%的高中专任教师获硕士学位或达到研究生水平。10%高中专任教师获硕士学位或达到研究生水平。

14、大力推进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落实中组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化以聘任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做好社会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优先录用师范类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坚决清理不合格教师和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严格按照《*市师范学校、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暂行规定》,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财政部门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经费。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占用核定编制。

15、继续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考核制度,建立择优上岗的竞争机制。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逐步探索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制度,增员不增资,减员不减资,扩大学校的分配自。

16、建立教师转任交流制度。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17、中小学校长要树立新的教育观、教学观、质量观、人才观。坚持依法治校,以德治校,有明确的办学目标和实施措施,在学校管理工作中坚持民主性原则,尊重教师,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坚持以身作则,努力营造一个团结和谐,民主平等的工作氛围。改革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机制,并坚持校长持证上岗制度。

四、推动办学体制改革,增强教育活力,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

18、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利用社会力量多形式、多途径地发展基础教育。进一步拓宽思路,不断完善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政府办学为主与社会办学相结合的办学体制。从征地、基建项目审批、税费减免、经费筹措、招生入学、学生就业等方面为社会力量办学提供优惠政策和良好环境。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并举的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在以政府办学为主的前提下,继续支持兴办部分民办小学和初中;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高中阶段和高等职业教育。对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要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规范办学行为,确保民办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19、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分离工作,不断探索企办中小学分离形式。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企业意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提出辖区内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成建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在企校分离的过程中,不得随意将学校撤销、停办或改为它用,保证校产不流失,保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企业要继续办好未分离的企办中小学,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给予支持。

20、加强对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领导和管理。从满足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要出发,积极引导支持薄弱学校在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基础上,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可采用“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来发展基础教育。个别有条件的学校,尤其是高中和寄宿制学校要逐步推行学校后勤社会化。

21、重组教育资源配置,有计划地开展合校并点工作。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根据我区中小学学校分布的现状,充分考虑未来5―10年新增受教育人口、流动人口、高中学生逐渐增多等各方面因素,整体规划全区中小学校合理布点。在保证学生学习不受影响的基础上,按计划分步实施合校并点方案。政府除在经济投入上给予支持外,还要进一步落实有关城市建设的政策法规,在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前,按要求先建设学校,确保迁居学生能够就近入学。

五、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

22、加大政府投入,保证基础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要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切实做到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即国家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的增长应高于同期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区财政每年新增财力用于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区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每年至少提高一个百分点,并保证用于基础教育。城市教育费附加由地税部门及时足额征收,按月划拨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综合预算要求和教育部门实际需要划拨教育部门安排使用。

按规定核拨中小学公用经费。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以省上提出的中小学生人均国拨公用定额为标准,按当年的在校学生数足额核定中小学国拨公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初一次下达教育行政部门。

23、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增设基础教育专款。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区的奠基工程,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基础教育优先发展,对提高全区公民的综合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必须切实给予保障。区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在公共财政支出体系中,确保基础教育按优先投资次序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给予资金倾斜。要设立专项建设资金并保证投入。区财政每年设立100万元的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危漏校舍维修改造。每年安排100万元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专款,用于学校现代化教育装备的配置、更新和充实。专项资金要长期保留,用于改善基础教育办学条件。

24、进一步拓宽基础教育经费的筹措渠道。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公共财政体制的教育拨款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在义务教育阶段,区政府要确保经费的投入并做到专款专用;在非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建立政府、社会、个人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应纳税所得款中全额扣除。对捐助基础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鼓励。要结合实际,利用资源优势,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建立基础教育发展基金。

继续执行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发展校办企业。

25、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收入应主要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住部分学校乱收费。严格控制学校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学生家长负担。

26、改革基础教育资金管理办法。中小学的学杂费收入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由教育、财政部门组成管理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做到“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人专帐、专款专用”。学校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基础教育,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氛围

27、要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切实担负起基础教育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发展责任、教育经费投入责任和教师队伍建设责任。要及时研究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推动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措施。把基础教育工作纳入区政府的目标责任,层层抓落实;把基础教育发展的情况作为衡量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28、坚持依法治教、依法办学。区政府及各中小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依法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力。保障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加大基础教育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重点检查教育经费投入、中小学危房改造、中小学收费、教育外部环境等方面的情况。未经区政府同意,除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必要的业务工作检查指导外,其他部门不得对中小学进行检查和摊派,对乱摊派、乱罚款和挤占中小学收费资金的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

教育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范文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党的*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他民办学校的监管和处理,可以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监管和处理办法。

4.建立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和信息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

教育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范文4

一、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一)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目标。至*年,全省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初中毛入学率达到100%,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至2010年,全省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初中毛入学率保持100%,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7%以上。

(二)坚持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经济发达地区,建立以县(市、区)级政府办学为主,镇级政府大力支持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以县(市、区)级政府办学为主,省、地级以上市政府大力扶持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三)大力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根据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和我省各地财政能力,省制定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化办学标准和实施方案,推动各地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并加大财政投入,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达标率,*年,*三角洲地区和其他大中城市达到8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力争达到50%;2010年,*三角洲地区和其他大中城市达到10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力争达到80%。

(四)实施振兴农村义务教育行动。省加大扶持力度,着力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农村教育办学水平。实施农村中小学校“四有”工程(有符合标准的学生宿舍、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堂、有清洁卫生的厕所和冲凉房、有符合标准的运动场),全面改善农村中小学校生活用房和生活设施。实施义务教育“50班额”标准工程,切实解决城镇学校大班额问题,逐步使班额符合国家“普九”规定。实施农村中小学实验室“新装浮苯ㄉ韫こ蹋凑栈〗逃纬谈母镆螅娉涫岛屯晟婆逯行С9娼萄ё氨福忧颗逯行笛槭液屯际楣荩ㄊ遥┙ㄉ琛J凳扒渴π私獭惫こ蹋帕μ岣吲濉⑸角淌Χ游檎逅刂屎退健?p>(五)优化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继续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撤销规模过小、布点分散的学校,使辖区内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教育管理和教育质量都能达到较高水平。*—*年,重点抓好农村初级中学和乡镇中心小学、片中心小学的规范化建设。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建设1所特殊教育学校,每个地级市建设1所以上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断提高弱智、聋哑、盲人等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

(六)积极稳妥推进免费义务教育。按照先困难家庭、后普通家庭,先农村、后城市,先经济欠发达地区、后经济发达地区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免费义务教育。*年秋季起,开展免费义务教育试点。东西两翼、粤北山区农村免费义务教育经费由省财政给予大力支持,*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和地级以上市城区免费义务教育经费由当地财政负责。

(七)认真解决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把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常住地政府和公办学校的主力作用,同时积极支持民办学校招收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面向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的公益性学校。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经费应纳入流入地政府的正常财政预算,可从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改善相关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凡在我省居住半年以上并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的非户籍人口,其适龄子女随父母流入我省的,应列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范围。非户籍人口在同一市、县(市、区)连续暂住5年以上,有固定住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有计划生育证明并依法纳税的,其子女入学与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制定。

二、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一)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目标。*年,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65%,其中经济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三角洲地区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95%以上,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初中毕业生升学率力争达到75%以上。高中阶段优质学位(地市一级学校、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标准的学位),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力争达到60%以上,*三角洲地区达到80%以上。2010年,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0%,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二)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教育办学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中阶段学校;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办学,形成公办高中和民办高中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民办高中招生纳入当地招生计划,招生政策与公办高中一视同仁。

(三)大力推进优质普通高中建设。通过布局调整,撤销规模过小、布点分散、办学效益低的普通高中,不断增加高中学位。普通高中原则上集中在县城或中心镇举办。原则上一般普通高中要达到18个班900人以上,市一级以上普通高中要有36个班1800人以上。*年,*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80%的普通高中、其他地区60%的普通高中建成市一级标准以上学校;2010年,*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100%、其他地区90%以上普通高中建成市一级标准以上学校。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1所省一级或部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人口较多并有条件的县(市、区)创建2所以上省一级或部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鼓励民办普通高中上等级上水平。

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一)职业教育发展目标。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使其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保持大体相当。*年,启动20所现代化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试点工作,建设250所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其中省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55所)、125个中等职业教育实训中心(其中技工实训中心25个)、150个重点建设专业(点);建设30所名牌技工学校、60个名牌技工专业。2010年,建成20所现代化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达到300所左右(其中省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75所),重点建设专业(点)达到300个左右。每个地级以上市重点办好1所以上高级技工学校、3—5所部级和若干所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有条件的县(市、区)重点办好1—2所示范性骨干中等职业学校。加快优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2010年前启动建设5—10所部级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5所省级重点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0个部级高等职业教育示范性专业、150个省级高等职业教育示范性专业和100个高职高专教育综合或专项实训基地。

(二)深化职业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社会参与的现代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承担起本地区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职业教育管理工作,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优化布局结构,有效整合各种职业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效益。

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各级政府在办好示范性骨干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公办高等、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多元化办学的改革试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等、中等职业学校,形成政府主导,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鼓励高等、中等职业学校通过社会赞助、捐资、贷款、投资、合作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采取独资、股份制、联办、合作(含中外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在明晰学校产权、确保公有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允许行业、企业、社团和个人采取购买、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高等、中等职业学校办学。鼓励公办职业院校特别是骨干职业院校联合其他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扩大职业院校办学。

深化职业院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职业院校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后勤社会化等改革,扩大学校的办学自,调动学校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调整优化职业教育结构。继续调整职业院校布局结构,整合优化职业教育资源。以市场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以学生职业能力培养为根本,调整优化职业教育专业和课程结构。继续改造一批传统专业,积极发展数控加工技术、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通信技术、电子电工技术、电子商务、汽车应用与维修、建筑、纺织服装、旅游服务与管理、造纸工艺、现代物流技术、现代护理、现代农业技术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专业领域,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四)创新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模式。全面实行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相结合、全日制与业余制相结合、职前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的办学模式。鼓励*三角洲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采取多种形式联合举办职业教育。鼓励高等、中等职业学校与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多形式共建或联合办学,成立有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代表参加的专业教学指导机构,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生产、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紧密结合。企业要积极支持和接受职业学校学生实训。建立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有序流动的机制,打通学籍界限。大力推行学分制,学生修完规定学分准予毕业。中等职业学校的部分专业,经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实行两年学制。扩大高等学校主要是高等职业学校招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规模。

四、加快提升高等教育发展水平

(一)高等教育发展目标。加快发展高等教育,不断扩大办学规模,全省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年达到25%,其中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超过100万人;2010年全省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8%以上,其中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达到130万人左右。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2010年全省在校研究生超过8万人。

(二)完善高等教育“两级管理、三级办学”体制。继续与国家有关部门共同建设高水平大学和“211工程”大学;着力建设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强的省属重点大学,扶持建设一批省属本科院校;支持中心城市发展高等教育,包括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加大省的统筹力度,整合高等教育资源,除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省直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管理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公安、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除外),逐步完成调整归口工作。鼓励和支持办学质量较好的本科高等学校,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独立学院;大力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创办高等学校,积极支持国内外知名大学来粤办学。鼓励高等学校实行更加灵活、开放、多样的办学体制和办学模式,探索公办高等学校转制为国有民办高等学校或建立教育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新路子。支持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高等学校办学自。

(三)优化高等教育结构。积极挖掘潜力,努力扩大现有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容量,扩大广播电视大学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模。合理调整本专科层次结构,充分发挥现有本科院校办学能力,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组建若干所新的本科院校,扩大本科办学规模。支持有条件的成人高等学校转制为普通高等学校;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继续教育学院,承担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任务。鼓励有条件的本科高校和硕士授权高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支持有条件的重点建设大学申请设立研究生院,加强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有效扩大研究生培养规模。

(四)加强学科专业和教学工作优秀学校建设。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视基础学科建设,大力发展应用学科,积极培育和发展新兴、交叉学科。加大扶持与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电器机械、汽车制造、石油化工、能源与环保、海洋资源开发利用、造纸、纺织服装、食品饮料、建筑等我省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相关的学科专业领域建设。优先发展高新技术类本科专业,积极发展地方经济建设急需专业,大力提高工科类专业及其学生比例,使高等教育的专业门类、层次结构更趋合理。积极开展教学工作优秀学校建设。

(五)大力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制定实施我省高等学校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比较健全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以重点学科、重点科研基地、科技创新平台为依托,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推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建设若干高水平大学和一批教学科研型大学。深化改革,推行项目招投标和中介评估,实行学科带头人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改进和完善科研评价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申请国内外专利,切实从重视论文向论文与专利并重转变,建立起既有利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又有利于增强社会服务能力的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推进高职高专院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和创新。加快大学科技园建设,加强产学研结合,认定和建设一批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促进高等学校与企业、科研院所联合或独立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工程中心、实验基地,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产业化开发,推进高等学校科技产业发展。

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以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为目标,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积极发展知识产权学科教育,加快培养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

制定实施我省高等学校中长期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计划,创新哲学社会科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着力研究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推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和其他方面的创新,建设反映当代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的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加强教育科学研究,为各级各类教育改革发展和推进教育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

五、积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一)把民办教育纳入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积极促进民办教育加快发展、有序发展;优化、充实、提高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大力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和民办高等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只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都鼓励其加快发展。

(二)落实鼓励民办教育加快发展的优惠政策。把民办学校用地纳入当地公益事业用地计划予以安排,非经营性教育设施用地可使用划拨土地的使用权。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民办学校的用地、基建、水、电及其他办学有关方面的规费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教育,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经批准,可以向民办学校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增强民办学校融资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对净资产状况和办学信誉良好、拥有自有资产的民办学校给予信贷支持。

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支持民办教育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制定教育集团申报、审批、注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鼓励民办学校整合教育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效益。

(三)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规范化管理。加强政府部门的统筹协调,明确管理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级辖区内相应的民办教育工作,将民办教育纳入正常管理范畴,落实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民办学校审批、评估等制度,重点加强对产权、财务、招生、教学和安全的监督与管理,并将其纳入教育督导的范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相关民办教育工作。

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制定《*省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统一按教育部制定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和公告制度、办学水平评估及评估结果公告制度、招生广告备案制度。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指导和支持成立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协会,使其在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理论研究、开展办学经验交流和研讨、强化民办教育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2010年,省政府每年拨出3000万元专款,作为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民办教育。各市、县(市、区)政府也应设立专项资金。县级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并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六、初步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一)加快发展学前教育。2010年,全省幼儿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80%。东西两翼、粤北山区的农村地区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每个乡镇办1所中心幼儿园,积极发展村级幼儿园,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力争达到70%,大多数0—6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力争70%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规范化要求。城市、县镇和*三角洲农村地区取消学前班,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5%,0—6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全部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规范化要求。

加强各级政府的统筹力度,积极扶持学前教育发展。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以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学前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建立灵活多样的0—6岁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网络,充分满足家长教育和幼儿成长的多种需要。

(二)大力发展社区教育。形成“党政统筹领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积极支持、社区自主活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继续开展部级和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工作,推动创建学习型企业、学习型街道、学习型居委会、学习型乡村、学习型家庭等学习型组织,形成一批具有较高发展水平的国家、省、市级社区教育实验区。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各种文化设施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社区开放,努力满足各类人群的学习需求。积极抓好社区内的青少年校外素质教育。推动专修学院和部分成人高等学校转型,或根据需要整合非学历高等教育资源和职业与成人培训机构,组建社区学院,对区域举办面向职业和生活的短期培训和学历教育辅导。大力推进图书馆、科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和广播、电视、报刊等终身教育设施的完善和经营。

(三)努力发展成人教育。积极开展在职人员岗位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弱势人群生存发展技能培训、外来人群适应城镇社会生活培训、老年人群社会文化活动等。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统筹,调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完善县、镇两级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提倡乡镇化技术学校与当地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或中心小学结合,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办学,积极开展农民就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进一步增强服务“三农”的能力。加强广播电视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协调广播电视大学与普通高等学校网络学院的发展,两者逐步实现学分互认和转换,逐步将网络教育延伸到企业、街道、乡村、家庭,构筑起社区居民终身学习的平台。

七、全面推进学校德育工作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一)推进学校德育工作创新。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感染力、吸引力,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大德育格局,以及以人为本的科学的中小学德育和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体系。

推进中小学德育和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方法和途径创新。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学生头脑。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教育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加强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在大学生中广泛深入开展“立志、修身、博学、报国”主题教育活动,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实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行动计划”,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坚持和完善领导到学校作形势报告的制度。加强和改善中小学德育课程和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和改进第二课堂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环境育人、管理育人的功效。加强中小学校外教育活动场所、德育基地和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强化学生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结合网络信息时展的客观实际,全面加强大中小学思想道德和政治教育进网络的工作。加强国情教育和人口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逐步把廉洁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德育体系,让廉政文化进校园、廉洁教育进教材进课堂。

建立科学的中小学德育和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评价机制。构建学生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实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和学生管理工作评估,并将其作为对高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党建和教育教学评估体系。

(二)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大力创新教育观和人才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教学体系和管理制度。调整和改革中小学课程体系和教育内容体系,不断优化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加大实验教学改革力度,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强化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环节,加强职业教育内容与职业标准的沟通与衔接,全面实施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建立完善劳动就业准入与劳动力市场有机联系的运行机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教育资源,建立若干个大型的资源共享、中高级连通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和职业技能鉴定基地。大力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质量管理,提高专门人才和高级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管理,启动省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着力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研究能力和创造能力。

(三)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竞技运动,增强学生体质。建设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开展书法、美术、摄影、音乐、舞蹈、戏剧、电影艺术、文学创作和鉴赏等文化艺术教育活动,培养学生高尚的审美情操。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加强青春期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性保健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在高中一年级和高等学校一年级学生中开展军训活动,加强国防和军事教育。

(四)深化学生评价与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建立发展性评价制度,改变评价过分强调甄别与选拔的功能,充分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功能。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建立完善综合、动态的学生成长记录手册。以实施素质教育为导向,坚持和完善小学、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制度。探索升学考试成绩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高中阶段招生办法。深化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依法加大高等学校招生自。

做好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和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加强就业教育,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和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就业;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充分就业。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对毕业生招聘活动的管理,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降低毕业生的求职成本。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逐步引入社会评价机制,促进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推动学校的专业改革和学科建设。

八、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

(一)加快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年,全省中小学基本开设信息技术课;2010年,全省中小学全面开设信息技术课。

(二)加快教科网建设。积极发展省教科网,推进全省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网络建设。*年,在高等学校启动下一代互联网(IPV6)项目;实现全省高中阶段学校网络互联。*年,实现全省初中学校网络互联。*年,全省除贫困山区外,其他地区乡镇中心小学以上各类学校实现网络互联。2008—2010年,查漏补缺,全面提升省教科网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

(三)加强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信息技术与课程教学整合,提高教育教学效率和管理水平。在省教科网建设中,充分发挥全省基础教育资源中心的作用,为全省中小学提供实用的教育教学资源,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开展高等学校网上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和基于网络资源的课程教学改革试验,促进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推广应用。开展网络图书馆建设,以电子图书馆带动全省学校图书馆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加快教育招生考试信息化建设,提高招生考试管理水平。

九、加强高素质师资队伍建设

(一)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总量有较大发展,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达到7万人左右,中小学教师数量满足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教师队伍结构趋于合理,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具有研究生学历教师的比例,教学科研型高等学校达到8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达到40%以上),教学为主的本科高等学校达到70%左右(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达到15%以上),高职高专院校达到35%以上;教师队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进一步优化,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教学科研型高等学校达到45%—55%(其中“211工程”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可达到60%左右),教学为主的本科高等学校达到40%左右,高职高专院校达到25%左右,高中、初中和小学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分别达到30%、15%、45%左右;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学历基本达标,“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6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达到30%左右。

(二)构建现代教师教育体系。加强师范院校建设,鼓励有资质的非师范院校特别是高水平综合性高等学校参与教师教育。整合教师培训资源,加强区域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各级各类教师发展需要的继续教育制度。省设立“强师工程”专项资金,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各级各类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努力办好教师在职硕士研究生班、教育管理硕士班,实施“利用网络教育提升中小学教师学历工程”,加强职业教育“双师型”师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支持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到2010年,形成学前和小学教师以专科为主、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以本科为主且硕士占一定比例、高等学校新进教师具备硕士以上学位的新三级专任教师学历和学位结构体系。在教师中广泛深入开展“崇教厚德、为人师表”主题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水平。

(三)实施“人才强教”、“人才强校”工程。建立和完善刚性引进人才与柔性引进人才相结合的制度。省设立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积极从国内外引进一批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到各级各类学校工作;有计划地选拔一批优秀专科、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充实到小学、中学和高等学校教师队伍;通过教师资格认定,吸引社会优秀人才到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任教;鼓励返聘和延聘教学能力强、专业水平高、身体健康的老教师继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积极推进学校之间教师互聘、联聘工作,建立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教师有序流动的机制,盘活教师资源;学校可以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短期聘任技术人员,不转户口、不转关系,通过签订合同来明确受聘人的职责、任务和薪酬。加强教师队伍交流工作,建立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各级各类优质学校教师对口支援农村、边远山区各级各类薄弱学校的制度。从*年开始,全省城区中小学教师首次聘任高级教师职务,必须有到山区、农村薄弱学校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切实解决中小学班主任岗位津贴问题,着力改善山区、农村教师的生活待遇和工作条件,认真落实特殊教育教职工的特教津贴(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的30%)。积极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山区、农村任教。

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完善“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积极争取我省高等学校有更多专家学者进入国家“长江学者计划”;继续实施省级特聘教授岗位计划,在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高等学校、重点学科中设置一批特聘教授岗位,特聘教授上岗人数达到40人左右,使他们成为我省院士队伍的后备梯队。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校级特聘教授岗位,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继续实施基础教育“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一批名校长和名教师,使他们分别成为基础教育的管理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加大高等教育“千百十工程”工作力度,培养一批学术造诣高、创新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使他们成为特聘教授的后备梯队。实施“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对35岁以下具有研究生学历,有潜质的优秀青年教师进行项目资助和重点培养,使之成为“千百十工程”和“百千万人才工程”的后备梯队,形成多层次的创新团队。

(四)深化以教师职务聘任制为重点的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动态的、定期调整的学校编制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和《*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暂行规定》。各市、县(市、区)人事、教育、财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照省编制标准的要求,落实教师编制,用好教师编制。不得以代课教师替代编内教师,要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做好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定编工作,配齐师资力量,精简行政机构,压缩非教学人员,提高专任教师比例,使教师和科研人员、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党政工作人员等形成合理的结构比例。其中,专任教师占学校人员总数的比例,高中达到85%以上、初中达到88%以上、小学达到92%以上,有特殊教育学生的学校都应配备能够从事特殊教育教学、康复等工作的专任教师。

依法落实学校用人自。高等学校享有《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的自。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包括教师在内的全员聘用(聘任)制。强化教师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和履职考核。深化后勤用工制度改革,按照企业管理的办法,根据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全员聘用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积极推进学校分配制度改革。扩大学校分配自,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重点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探索建立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以岗位工作业绩为主要考核指标的校内分配办法,充分发挥工资收入的激励功能。

(五)制定落实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建立高等学校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凡涉及学校人才引进需要办理聘(录)用、人事、入户、认证、社会保障、子女入托入学等手续的,人事、教育、公安、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办结;对属于审批事项的,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妥。

切实解决引进教师住房难的问题。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将新引进教师住房统筹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规划,提供划拨用地,落实规费减免政策,由各高等学校自筹资金建设教师周转房,供教师租用。加快落实货币分房政策,对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符合货币分房条件的教师可一次性支取10年住房货币补贴作为借款,用于购买自有住房,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按照相应标准,发给符合货币分房条件的教师一次性住房资助金,已有的工龄也一次性发给住房货币补贴,以鼓励和帮助引进的教师购买住房。

按照“严把入口、公平对待、权益保障”的要求,保证民办学校教师在户口迁移、档案管理、教龄计算、职务评聘、业务培训、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申请科研课题、参与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省教育厅应会同省人事厅、省编办等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解决民办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落实和管理规范问题,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十、建立和完善教育经费多元投入体制

(一)不断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下的教育投入体制。省本级财政继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各级财政优先保证教育的支出需求,教育财政性拨款必须切实做到《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全省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本省生产总值的比例,*年力争达到4%,2010年力争达到5%。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积极稳妥推进免费义务教育的原则,制定免费义务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地级以上市必须核定本地区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各县(市、区)政府必须按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各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发展的比例,一定三年,并采取措施确保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校舍建设、图书仪器设备购置。*—*年,省财政每年拨1亿元专款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山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生活设施和教学设备改造工程;每年安排1亿元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山区、农村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和英语教育的扶持力度。

(二)改革和完善财政对教育投入的方式。建立和完善省属公办高等学校以生均综合定额拨款为主的预算管理体制,地方政府、行业主办高等学校参照执行。完善现行财政贴息贷款政策,根据高等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实际偿还能力,逐步扩大省财政贴息贷款规模,积极利用财政贴息贷款改善办学条件。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本级财政安排的非义务教育阶段专项可以在严格的可行性研究后尝试财政贴息贷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建立贷款预警制度,各有关学校要严格做好贴息贷款的还款计划,财政部门对学校财政贴息贷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避免学校贷款转嫁为财政金融风险。

(三)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改革现行收费管理体制。鼓励公办非义务教育学校用非财政性资金扩大办学规模,凡符合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所增加的学位可按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完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统一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省政府定收费项目,学校在规定的收费标准浮动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大力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高中阶段学校的建设,不断增加高中阶段学校建设经费投入。除了对新建、扩建、改建高中阶段学校直接给予经费支持外,政府应对高中阶段学校建设提供划拨用地,减免有关费用。各类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5%比例提取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四)鼓励和支持拓宽筹资渠道。鼓励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华人捐资办学。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落实国家规定的教育事业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和其他相关税收的优惠政策。加强学校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指导,对学校提出的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税申请应及时办理。支持非义务教育学校开拓金融、信贷、教育服务、科技开发等途径筹措教育经费。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正确处理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关系,建立高等学校新型后勤保障体系和城市中小学后勤服务保障体系。通过改组、改制等方式,组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后勤服务实体。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和参与经营管理学校后勤基础设施,重点是学生公寓和大、中、小学学生食堂。

继续做好教育对口帮扶工作。经济发达地区、城市、优质学校切实从办学经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实训场地、师资培训等方面,对口帮扶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薄弱学校发展教育事业,帮扶期限延长至2010年。

(五)建立健全扶贫助学制度。坚持和完善农村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免收书杂费制度。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建立和完善以“奖、贷、助、补、减”为主体的助学政策体系。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学生专项补助制度。建立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生生活补助制度。继续实施技工学校智力扶贫工程。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贫困家庭(低保家庭)学生给予相应资助。高等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每年从学费总收入中提取10%用于资助贫困家庭(低保家庭)学生。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建立非营利性助学基金或设立各种奖学金,以捐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推动“银校”合作,认真做好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工作。

(六)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管。建立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加强农村教师工资月报制度,对出现新拖欠教职工工资的市、县(市、区)予以通报,监督各地财政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上报的教育经费统计情况,每年公布各市、县(市、区)教育经费投入状况。公办中小学所收取的学费、杂费、住宿费和捐资助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返还给学校,全部用于学校运作,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抵顶财政预算内拨款。省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经费确定用于教育发展的比例,必须确保用于教育发展,不得用于教师工资发放。各地要结合财政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加快中小学教育财务结算中心建设和运作。

建立省属高等学校财务评估制度。根据省属高等学校年终财务决算报表,对学校财务状况、综合实力、运行绩效、发展潜力进行评估,预防财务风险。

*年前建立起适应教育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教育审计监督机制,形成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内审机构和高等学校内审机构组成的审计监督网络,走内部审计与政府审计、社会审计相结合的路子,加大对教育经济活动的监督力度,保障教育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十一、大力促进教育区域合作和教育国际化

(一)积极促进泛珠三角区域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其他各省(区)教育信息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交流,以及教育科学研究合作,共同开展各级各类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学术研讨。加强各级各类教育的法制建设、办学体制、管理模式、教育督导、教育评估、教学改革、教师培养与培训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鼓励高等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加强科研协作和产学研合作,为区域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平台,推动建立区域高等学校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加强教育信息化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区域教育信息网络互联互通与共建共享机制,推进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共享和利用,加快区域教育信息化进程。加强内地9省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交流,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互通机制,实现毕业生就业信息的网络链接。采取多种形式推进粤港澳台各级各类教育交流与合作。

(二)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从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师资建设、学生培养的需要出发,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充分利用友好省州、友好城市资源,建立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关系。立足于推动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实行“强强合作”、“强项合作”,吸引国外优质高等学校来粤合作办学。对原创性研究和最有可能取得世界一流成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予以重点支持。积极推进我省高等学校与国外高等学校之间学生交换和课程互选、学分互认。

(三)积极发展来华留学生教育和对外汉语教学。坚持“深化改革、完善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将外国留学生教育工作作为我省教育工作的组成部分,作为推进教育国际化的重要内容,逐步扩大高等学校招收留学生的规模,改革和完善留学生教学、生活管理制度,提高外国留学生教育水平。发挥“侨乡”优势,吸引海外华侨华人子弟来粤求学。

进一步加强汉语教材、汉语师资队伍和汉语等级考试题库的建设,提高对外汉语教学的质量效益。重点抓好国外特别是周边国家的汉语教学中心的建设,逐年增加国外汉语教学中心的数量。

开拓教育国际市场,积极探索境外办学的有效途径。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学科如中医药、汉语言文学等学科可先尝试“走出去”,在境外独立办学或合作办学。每年有组织地到条件成熟的国家举办教育展,推动来华留学、境外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

(四)积极解决境外来粤工作人士子女教育问题。按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在港人、台商和外国人以及回国创业人员较集中的地区,如广州、深圳、东莞、珠海、佛山、中山等地进一步开办港人子弟学校、台商子弟学校和国际学校。持有《*省居住证》人员子女入读托儿所、幼儿园与户籍人口子女享有同等待遇。

十二、加强对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领导

(一)建立和完善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领导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党政一把手对当地教育现代化建设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学校设置等重要问题。必须把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并组织实施,对学校建设项目所需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对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落实省领导挂钩联系高等学校制度。认真抓好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实绩考核督导工作,把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确保“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把推进教育现代化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支持教育优先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加快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进程。加大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力度。在过去清理的基础上,对现行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再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清理,凡是与上位法有抵触的均予废止,并根据需要提出制定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建议。

加强教育立法工作。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制定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实施意见;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制定指导残疾人教育的办法;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法规,增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能力;制定《*省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规范教育督导工作。加快教育投融资、终身教育、校园治安、考试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按照依法治教的要求,切实转变不适应形势要求的行政管理方式,依据法定职责、权限与程序管理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精简审批项目,公开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探索教育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依法监督办学活动,维护教育活动的正常秩序;依法保护举办者、学校、校长、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推动建立健全以学校法人和学校章程为基础的现代学校制度,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

(三)加强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工作。强化督政,促进区域、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协调发展,加快教育强镇、强县(市、区)、强市的建设进程。*三角洲地区力争到*年有70%、*年有90%以上的镇基本建成教育强镇;推动东西两翼、粤北山区抓好教育强镇试点,逐步铺开,力争2010年基本实现全省基础教育均衡协调发展。深化督学,规范办学行为,加快增加优质学位。积极推进义务教育等级学校评估转向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化建设督导评估。建立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督导制度和督导标准,重点抓好初中生“防流”、“控流”工作。积极开展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验收工作。建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质量监测督导制度。加强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和信息网络建设,促进督导工作网络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评估机制。运用评估手段改善和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具有我省特色、有利于分层定位和分类指导的各级各类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评估的规范和导向作用。强化专业教育评估机构的职能,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育评估专家队伍,规范教育评估行为,改变现行的以政府为主体的单一评估模式,使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评估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教育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范文5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围绕“一个导向、两大主题、四项原则”,着力扩大办学规模,调整优化结构,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发展能力,确保与全省同步实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目标。“一个导向”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要走政府为主、社会参与、民资推动、加快发展之路。“两大主题”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要牢牢抓住规模发展和质量提升。“四项原则”即坚持以县为主,市、县共同推进;坚持分类指导;坚持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坚持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两手抓”。

(二)主要目标。按照省的统一规划,到2011年,我市户籍人口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要达到85%,在校学生达到41万人(本市在校学生34.4万人,输送到外地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生源6.6万人),比2006年新增学位13.5万个;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在校生规模按1:1计算,要分别达到20.5万人,分别比2006年在校生增加7.1万人和6.4万人;输送到外市生源比2006年增加3.6万人。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一)制定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规划。根据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目标要求,市制定了《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规划(2007—2011年)》。各地要按照该规划要求,根据新增学位用地、校舍建设、教师编制、资金投入等实际情况,制定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规划,落实具体目标任务。

(二)以县为主扩大普通高中教育办学规模。根据城市发展和城镇化建设需要,普通高中学校布局要逐步向市、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和中心镇集中。通过扩建、改建、新建、兼并、联办等方式,重点支持占地面积较大、生源较充足的普通高中学校建设,进一步扩大办学规模;扶持面上普通高中学校建设,在经费安排、师资调配、招生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增强面上普通高中学校的发展潜力。

(三)以市区为主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以市区为主,把部级、省级重点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建设作为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战略重点,通过新建、扩建、改建、兼并和联办等方式,建设4至5所在校生规模达1万人以上的龙头职业技术学校(含1至2所在校生规模达1万人以上的技工学校)和若干所在校生规模达3000至5000人的骨干职业技术学校,使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走上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道路,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跨进全省先进行列。整合县域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资源,有条件的县(市、区)集中力量办好1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技工学校,同时加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的牌子,承担培养、培训双重任务。通过“上挂下联”的办法,与省直、市直、珠三角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联合办学或设立分校等形式,提升学校档次和学历证书吸引力,拓宽就业途径,提高办学效益。积极输送初中毕业生到珠三角地区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完成外送生源任务。

三、推进高中阶段教育体制机制创新

(一)深化高中阶段教育体制改革。建立以县(市、区)政府办学为主,市政府大力扶持的办学体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规划和建设高中阶段学校的责任,多形式、多渠道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2008年底前理顺市财政拨款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隶属关系,独立设置的技工学校划归市劳动保障局管理,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划归市教育局管理。各县(市、区)所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归口管理原则上参照市的做法执行。允许有条件的县(市、区)积极探索高中阶段教育管理新体制,鼓励高中阶段学校开展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激发办学积极性。

(二)创新高中阶段教育办学模式。积极推进优质高中阶段学校兼并重组薄弱学校。推进高中阶段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探索建立高中阶段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加快办学和投入主体多元化的步伐。鼓励各类企业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技工学校共同开发和举办新专业,实行“订单式培养”。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支持具备条件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加快推行学历证、国家职业资格证“双证书”制度。

根据麻章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相对集中的特点,创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园区。以现有部级、省级实训基地为基础,建设综合性、开放性的公共职业技术教育实训中心和企业实训基地,扩大实训中心和实训基地的服务功能,满足不同专业学生和不同企业职工基本技能训练的需要。

(三)大力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各县(市、区)政府要以“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为方针,全面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土地划拨、基本建设、融资、税费、师资、招生、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激活民间资本,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办学;积极探索部分公办学校在保证国有资产增值的基础上,吸纳社会资金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开展高中阶段教育项目推介、招商活动。指导公办名校参与举办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在保证公办学校原有办学规模的基础上,实行“名校带民校”模式合作办学,由民办学校提供教育资源、公办学校提供管理,扩大优质学位,所增学位按民办学校标准收费。加强对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

四、加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保障能力建设

(一)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经费保障机制。完善政府统筹、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高中阶段教育投入体制。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把高中阶段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的投入要有合理增长。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落实公办高中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足额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学校正常运作。2007至2011学年,除省补助部分外,高中阶段教育公办学校新增学位基本建设资金由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对扩建、新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每个学位给予一定补助或贴息贷款。对办学规模较大的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按公办学校新增学位基本建设经费一定比例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完全中学实行高、初中分离办学,进一步扩大高中部的规模和容量,实行分离后高中部学校所增加的学位按新增高中学位给予补助。要积极拓宽经费筹集渠道,从城市教育费附加、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按省核定比例用于教育发展的经费、城市建设配套费、政府贴息贷款、社会捐资等渠道,筹集高中阶段教育新增学位的建设资金,并将所筹资金列入“发展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加快高中阶段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以改扩建为主、适度新建的原则,按照达标、安全、实用、节约的要求,加快高中阶段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各级政府要把2011年前新建、扩建高中阶段学校的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列入规划的新建、扩建高中阶段学校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做好学校建设用地征用工作。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校舍规划、招投标工作,加强设计、建设、验收的管理。允许在政府统一规划、核定建设标准的前提下,采用多种建设模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学校建设进度。高中阶段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规费减免按《关于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湛府办[2007]8号)规定执行。

(三)加强高中阶段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一要加强教师编制管理。各级人事、编制、财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课程设置要求,按年度及时核定高中阶段学校教师编制,并足额配备教师。对违反编制规定擅自增加教职工人数的,要严肃处理。二要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教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健全校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校长职责,扩大学校办学自,高中阶段学校的中层干部由学校考察任命,报主管部门备案。三要落实教师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国家、省政策性规定的教师工资、福利和各项津贴,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妥善解决教师社会保障问题。按照省有关教师职务结构比例的规定,合理确定教师职务岗位职数,及时聘任并兑现工资待遇。四要保证师资来源。在积极引进外省教师的同时,以师范学院为基地,择优选录一批政治思想过硬、专业知识拔尖、综合技能优良的优秀毕业生补充到教师队伍中,注重培养一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双师型”教师,保证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有稳定的师资来源。

(四)建立健全以“奖、助、补、减”为主体的高中阶段教育助学体系。在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市、县财政要拨出专项资金,设立普通高中学校助学金,对品学兼优和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或补助。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勤工助学、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等。推进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与企业合作,帮助贫困家庭学生以工学结合的形式完成学业并推荐就业。

(五)做好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高水平、高质量的义务教育是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基础,各县(市、区)要依法保障儿童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强化初中学校就学管理,开展“三率”(巩固率、及格率、升学率)考核,为迅速扩大高中阶段教育办学规模提供生源,保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顺利推进。

五、加强对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对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正视人口多、经济欠发达、教育发展任务重等现实,把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作为改善民生的社会建设重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公共财政重点投资项目,列入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

教育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合作型教育行政;民办高等教育;管理;日本;英国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基本到位,中央和省(市)共同管理高等教育的合作型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但中央和省(市)级政府各管什么、怎样管理等问题仍然值得进一步探讨。日本和英国是合作型教育行政国家的典型代表,研究他们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经验,不但可为我国教育行政管理提供参考,也可为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经验借鉴。

合作型教育行政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属于混合类型的教育行政管理。即兼具监督型的行政管理和指导型行政管理,当然又由于历史传统和国情不同而有所侧重。

一、日本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教育的“民主主义”思想的普及,日本政府确立了尊重和依靠私立学校的思想,强化私立学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提高私立学校的自主性,以公共性和自主性为原则处理与私立学校的关系。因而,日本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上呈现民主化、法制化的特点,尊重私立高等院校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多采用法制、政策扶持和经费资助的办法进行管理。

1.依法规范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

日本政府的教育法制建设,既重视对私立高等教育的扶持和规范,也重视对政府自身行政管理行为的规范,并依法行使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实施管理。在1946年颁布的《日本国宪法》基础上,1947年颁布《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以这些法律的基本精神为宗旨,1949年制定了私立教育专门法律即《私立学校法》。在该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就明确指出:“私立学校的特性是自主性和公共性”,这为政府对私立学校的管理指明了方向。《私立学校法》比过去任何时候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得更加具体、更加完善。该法阐明了私立学校的组织管理及私立学校审议会的设置;明确“所辖厅”的权限,国家和地方对私立学校的补助、监督以及有关处罚等事项。从《私立学校法》可以看出,日本政府承认和提高了私立高校在公共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私立学校与国立、公立高校相并列,担负起公共教育的责任;在教育行政管理上,限制了对私立学校的权限,其目的在于尊重私学的自主性,给私立高校更多的自主权;在财政上,明确了对私立高校直接或间接的实行国库补助。《私立学校法》为此后私立高校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日本政府据《私立学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对私立高等教育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即私立的大学、短期大学和高等专科学校由文部省主管,其他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由都道府县知事主管。其主管权限是:①认可私立学校的开办、停办及变更办学者;②当私立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令,违反主管机构基于法令的命令或停课半年以上时,可令其停办;③要求私立学校提供教育调查统计等方面的报告。

但为加强私立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文部省和都道府县知事分别设有咨询机构,如大学设置、学校法人审议会和私立学校审议会。文部大臣在认可私立大学、短期大学、高等专科学校开办、停办、变更办学者、变更学校定额以及命令学校关闭时,须预先听取大学设置、学校法人审议会的意见。私立学校审议会就有关上述私立高校以外的私立学校(如私立专修学校)的重要事项,可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建议,以供决策之用。私立学校审议会委员由都道府县知事所管辖的私立学校校长、学校法人理事和社会有识之士担任。[1]除了法规规定私立高等院校必须遵守的条款之外,各个私立高等院校在入学制度、学费标准、学位授予等重要事项方面均有各院校自主管理。这就使得日本的私立高等院校入学方式的多样化、学费标准的自主化、办学特色多样化。

2.依法运用经费资助手段鼓励和引导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

为了充实和完善私立大学,日本政府先后根据1970年《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和《私立学校教职员互助会法》以及1975年颁布的《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等规定的“国家负有援助私立学校的责任”的条款,采取了如下几个方面重要措施:(1)加强对私立大学的援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增加经常费用,一个是提供教学和研究设施补助费。(2)设置日本私立财团的贷款。日本私立振兴财团为了维持和完善私立学校的教学和研究条件,稳定私立学校的运营,对私立学校完善设施和设备所必需的资金实行长期低息贷款。(3)提供税务方面的优惠政策。考虑到私立学校的公益性,除非进行有收益的事业,原则上不用交纳法人税、所得税等国税及居民税。另外,向私立学校捐赠,如果是个人捐赠,将免除此人一定数额的所得税;如果是一般法人捐赠,将在限额内特别加算亏空,对他们从税务方面给予优惠。[2]日本政府对这些补助和拨款措施不仅大大地缓解了私立大学的经费困难,促进了日本私立大学的发展,而且还有效地引导、约束了私立大学的经营活动。运用经费资助手段扶植和支持私立大学的发展,把国家对私立大学的要求同向其提供经费资助结合起来,体现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日本政府管理私立高校的一大特色。[3]

二、英国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

从英国对私立高等教育管理的发展历程上看,其管理大体经历了早期的不干预和逐渐加大引导与监督两大阶段。

1.早期的不干预。英国是欧洲中世纪大学的发源地之一,牛津和剑桥大学既是传统大学的代表,也是私立大学的典范。他们基本上都是长期处于独立于政府之外的高度自治的学术团体。即使在19世纪中叶创办的一批以伦敦大学为代表的新型大学———城市学院也都是由富商投资或公众捐办的私立大学。这些大学和学院在英国近现代高等教育系统中也占据着不可动摇的地位。虽然从1881年起,政府陆续开始为这些私立大学和学院中的一部分提供数量不等的资助,1919年政府成立了隶属国家财政部的非行政组织———大学拨款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和对大学的补助,补助金额大体占到这些大学收入的三分之一左右,但是政府基本不干预这些资金的使用,大学仍然拥有自治权利,并实行学术自由。

2.逐渐加大引导与监督阶段。在教育管理体制上,只有到二战结束前夕的1944年,英国根据国会颁布的《1944年教育法》成立教育部,作为教育部行政首脑的教育大臣“负责监督和领导地方当局有效地执行国家在一切领域内提供各类及综合教育服务的政策”,确立了英国教育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同合作”的教育管理体制。

(1)通过改革拨款机制加大引导和控制。二战后,政府基于对大学在国家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地位的认识,政府大量地增加对大学的拨款;同时政府通过大学拨款委员会利用对大学的拨款有意识地加以引导和控制,使之适应战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自此开始,通过加强高等教育立法来达到引导私立高等院校关注和满足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对高技术人才的需要。例如,大学拨款委员会利用战后大学急需基础设施和设备添置的机会,设立了有劳动代表参加的劳动与建设附属委员会,负责评估大学提出的基建计划和费用,并利用资金和建筑标准确立中标者;拨款委员会还通过在政府周期拨款中设置指定拨款项目,用于开发新的科目或保证已有系科的大规模发展,以满足国家各部门提出的培养专门人才问题等。[4]

进入80年代后,不断根据新修定的法律法规,改革拨款机制,强化国家的导向作用。根据《1988年教育改革法》,改革对高等院校的拨款体制,取消了大学拨款委员会,分别设立了由各方代表参加的“大学基金委员会”和“多科技术学院和学院基金委员会”负责经费分配,在经费分配时根据大学提供的教育和从事的研究的情况与大学协商签订合同,并检查使用紧急的效益,以鼓励各院校之间的竞争,这实际上是通过由拨款到竞争分配资金的方式加强了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的干预。根据1992年修订颁布的《继续和高等教育法》,统一拨款机构,由新成立的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统一高等院校的拨款,继续将部分拨款与办学质量挂钩,以促使私立院校提高办学效益。

(2)通过立法,成立“公共”高等院校,并扩大其权限,强化与私立高等院校的竞争,以加强政府和社

会的干预。根据1964年颁布的《大学和学院资产法》,陆续新建、升格了一批“公共”的多科技术学院和高等教育学院,并成立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为未被特许为“大学”的其他高等院校颁发学位或其他证书等,促进了公私立高等教育竞争格局的形成。这就是英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的“双重制”。其后,根据《1988年教育改革法》,改革此前的“双重”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赋予了公共高等学院与“自治大学”相同的独立法人地位,以鼓励各院校之间的竞争等(郝维谦、李连宁,第45-50页)。进入90年代后,根据《继续和高等教育法》,通过统一拨款机构,继续将部分拨款与办学质量挂钩;多科技术学院升格为大学,新大学与老大学均有独立的学位授予权等一系列措施强化竞争,加强政府和企业界等对私立高等院校的监督和控制。[5]这些规定客观上有利于激发私立高等教育的活力,密切高等教育与社会的联系,更好地发挥私立高等教育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3)建立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制度,强化社会对私立高等教育质量监督。英国政府注意利用社会和市场的力量,严格控制包括私立高等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的质量。在1983年通过“大学副校长委员会”成立了“学术标准工作小组”;1985年,“大学副校长委员会”又委托“高等教育质量研究委员会”制订了一套为大多数高校认可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1989年正式提出“学术审计”概念并成立了学术审计机构;1992年“高等教育基金会”也成立了“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6]1997年,在原先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和英格兰、威尔士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质量评估组的基础上成立高等教育质量保证局(简称“QAA”)。至此,英国有了一个完整系统的、以评估为核心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综上所述,英国对高等教育的管理主要通过拨款机制、竞争机制和质量监督机制不断强化对私立高等教育的引导和规范,使之满足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的。

三、对我国政府民办高等教育管理的启示

鉴于当前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民办高校民营性的特点等,我国政府对民办高校履行的管理职能总体上应该是以指导性计划为主、指令性计划为辅,以指导服务、法律监督为主,以行政监督为辅的“指导———监督”型职能。因此,根据我国国情,参考世界上私立高等教育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我国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应做以下一些改进:

1·借鉴日本、英国教育立法技术,构建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修订、完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为实施对民办高等教育的依法管理提供法律依据(1)构建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涉及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只是刚刚起步。我国1982年的《宪法》、1995年的《教育法》、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虽然都明确提出了“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但对这些组织和个人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性质、地位等重要问题并没有给予明确界定,导致人们对民办教育认识长期存在着偏差。2002年底,经“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民办教育的专门法律,对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性质、产权、学校设立的条件和办学自主权等基本问题首次作了明确界定,甚至也对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的合法性也给予了肯定;然而该法不但对一些关乎民办学校质量和声誉的关键性问题,如教师的待遇和社会保障等没有涉及,而且在可操作性方面仍待进一步加强。因此,构建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依法实施对其的管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完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推进依法管理民办高等教育的进程

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要借鉴日本等国教育法制建设过程中既重视对私立高等教育的扶持和规范,也重视对政府自身行政管理行为的约束与规范等经验,增加涉及政府管理权限、管理程序等相关约束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条款和内容,或者另外出台《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公务员法》,促使政府依法行使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

2·借鉴国外政府运用经济手段管理教育的经验,实施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多种形式的经济援助政策,引导其健康发展

目前,国高等教育仅处于大众化的初级阶段,要完成由大众化向普及化高等教育的过渡,必须有民办高等教育参与。然而,目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不仅面临着原始投入不足、办学经费来源单一的经济困境,而且面临个别政府职能部门由于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认识不足而不愿意把其与公办高校同等对待,甚至出现有意刁难民办院校的现象,也从而助长了社会文化对民办院校的不认同心理,这严重制约着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7]因此,对我国民办高等院校而言,如果政府能够提供如适度的经常费用补助、教学和设施补助、科研方面的补助以及税收方面的优惠等形式的经济援助,不仅有利于改变其办学经费过于紧张、来源过于单一的局面,更为重要的可能在于提升个别政府部门和社会文化对民办院校的心理认同感,从而为民办院校的生存和发展赢得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广泛的社会心理认同。这样不但会有利于现有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会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资于民办高等教育,实现国家、民办高校和社会三方共赢。

3·鼓励、扶持建立健全民办高校自主自律机制,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赋予各民办高校与其法人地位相适应的自主权利

尊重自主、鼓励自律是日本、英国管理私立高等院校的又一策略,而各个私立高等院校内部也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自主自律机制以保证其健康发展。我国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要求各民办学校要建立由投资者、教职工代表和社会各界参与的董事会制度。但实际情况是,不但多数院校的董事会中缺乏社会各界的代表,而且有相当一部分院校董事会的集体决策制度和监督制度形同虚设,基本上是投资者个人说了算,这就难以保证学校的办学方向。这也是政府不敢完全下放权利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在竞争日益激烈、创新能力倍受重视的21世纪里,国家的协调控制与民办院校的自律必将逐步让位于国家宏观调控下的以竞争原理为主导的自律性运营模式。这就要求政府,特别是各民办高校必须从战略高度认识到其内部真正建立起自主自律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是一个关系到能否让百姓放心,政府放心、放权的事关其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只有这样,政府才会逐步把自主考试招生权、收费标准权等核心自主权的移交给各个民办院校,各个院校才能根据自己的校情办出特色和竞争力。

4·加强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制度建设,强化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民办高等教育质量监督

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质量外部监控制度建设基本上还处在起步阶段,不但评价主体单一,而且评估种类单一;由社会参与的包括私立院校在内的高校排行榜也仅有几家;再加上各个民办高校自身内部监督质量评估机构、机制也不健全。所以,加强我国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制度建设,特别是政府和社会的外部质量监控制度建设任重道远。学习国外加强高等教育外部质量监控制度建设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建立由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参与的多元化、专业化、特色化的评估制度和机制,是我国加强对民办院校质量监控的不二选择。

参考文献

[1]刘孟州。战后日本私立高校迅速发展的原因及对我们的启示[J].日本问题研究,1995,(2):28-32.

[2]辛丽春。论日本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12-15.

[3]马凌波。日本私立大学的发展经验[J].中国高等教育,2000,(24):38-39.

[4]贺国庆,王保星,朱文富等著。外国教育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383-391.

[5]王利兵。90年代以来英国教育改革的新进展[J].外国教育资料,1996,(6):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