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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制度范文1
论文摘要: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已经进入新的阶段,但是由于农村金融改革中面临着新的制度性困境,制约农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调整政策金融体制、发展新型金融机构以及配套机制等角度,提出了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框架性建议。
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也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近年来,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国家陆续启动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等一系列农村金融改革,农村金融的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一、农村金融发展的新阶段
农村信用社2003年启动了新一轮改革,将县级联社改制为统一法人社或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并成立省联社承担行业管理职责,目前在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改善经营管理机制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拓展经营业务范围,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等业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经营效率有所提高,贷款规模稳步增长;中国银监会在部分省区进行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调整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推动了试点省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组建和发展;邮政储蓄改革初步启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于2008年初正式成立,并在试点省区陆续开展了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
一是农业贷款规模保持较快增长。金融机构农业贷款规模从2000年的4888.99亿元增长到2006年和2007年的13208.19亿元和15376亿元;农业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重稳步上升,2000年的占比为7.4%,2006年和2007年相应增长到13.2%和13.6%。贷款快速增长,表明农金支农功能增强。
二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进展,支农资金实力明显增强。农村信用社启动新一轮改革以来,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先后采用专项票据、减免税收等资金扶持政策,置换了部分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和历年挂账损失,有力地提高了农村信用社支农功能。截至2007年末,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1.43万亿元,占其各项贷款的比例由2002年末的40%提高到46%;占全国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比例由2002年末的81%提高到93%。
三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注入新活力。自2006年开始,国家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在6个省区进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的新型金融机构试点,并很快将试点省份扩大到全部31个省市区。到2007年底,三类新型机构共筹集各类资本12726.65万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产总额32446.16万元,存款余额19344.87万元,贷款余额11953.48万元,累计发放贷款22008.43万元。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进入提高了农村金融的竞争水平,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新阶段农村金融的制度困境
应该看到,农村地区“贷款难”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农村金融服务仍较薄弱,农村金融发展仍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同时,农村金融的进一步改革尚没有形成切实可行的农村金融改革总体规划,目前农村金融改革的推进缺乏统筹计划和协调行动,有关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力度和实施效果有所不足。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发展仍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体制性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存量历史包袱仍然较重,不良贷款比例较高。目前,农村信用社存量历史包袱仍然较重,加上这几年又产生新的支农政策性损失,不良资产规模还比较大,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持续经营和改革深化。如某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仍有91.5亿元,不良贷款率13.9%;若按五级贷款分类,则不良贷款余额达266.94亿元,不良贷款率高达40.6%。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拨备覆盖率仅14.6%,拨备缺口15.14亿元;若按五级贷款分类口径,拨备覆盖率仅3.2%,拨备缺口达117.07亿元,远远达不到防范风险的标准。与此同时,农村信用社的相关扶持政策和激励机制仍不到位,新增的政策业务也容易形成新的不良资产。
(二)政策性金融运作机制不规范,支农功能不到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7年累计发放粮棉收购贷款2752亿元,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企业和农业科技贷款1051亿元,而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方面的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的支持相对较少,政策性金融的支农功能发挥有所不足。同时,政策性金融的运作机制和操作方式较不规范,缺乏制度性监督约束和政策扶持机制,导致政策性业务的资产不良比率居高不下。此外,一些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如农业银行承担的扶贫贷款等,也面临着管理成本高、经营效益差、资产质量严重恶化的问题。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机制尚未理顺,监管工作仍较薄弱。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户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陆续在试点省区建立并运营,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在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和市场监管等方面关系仍不顺畅,市场监管存在盲区,试点工作尚没有全面铺开。如四川省广元市全力小额贷款公司,在人民银行的推动下,2006年4月经广元市政府批准并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但一直未能获得银行监管部门的认可和业务监管;而中国银监会在试点省区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2007年3月成立的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则一直未能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支持。
(四)农村金融的抵押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不发达。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在贷款中,经常面临抵押担保的困难:农户的房屋等财产往往流动性差,难以用作贷款担保;一些农村企业土地虽已转换为工业用地,但由于土地权属仍为农村集体用地,也难以进行抵押。而农村地区贷款担保机制又相对不发达,办理农业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数量较少,规模普遍较小,资金实力不足,担保范围及对象相对较窄,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担保业务规模难以满足贷款需要。与此同时,由于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相对滞后,保险覆盖率低,农业生产和信贷投入缺乏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制约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提供。
三、农村金融改革的框架性方案设计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解决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问题,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是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这就需要通过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化解存量历史包袱,消除政策性负担的制约,使农村信用社能够轻装上阵,重构自身约束机制,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1.增加政府资金投入,采用多种手段化解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在前一阶段通过央行票据、央行借款等方式化解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的基础上,坚持“新老划断”的原则,按照农村信用社五级贷款分类的标准,对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以及支农政策性损失进行全面清查核算。采用中央和地方出资、引进外部投资者等多种方式,分期分批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损失和亏损挂账进行资产置换和剥离,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
2.深入推进农信社产权改革,完善经营管理体制。积极引入民营资本等境内外资本,合理调整股权结构,避免股权过度分散和一股独大的现象,强化股东的参与意识和管理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借鉴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经验,加强风险控制制度建设,强化市场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经营管理的效率。
3.建立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长效机制。在税收政策上,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施行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政策,直至农村信用社票据兑付完成;在货币政策上,对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适当调低准备金要求;在再贷款政策上,降低现行的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利率,减轻农村信用社的利息负担。
4.放开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合作与资产重组行为。对一些严重亏损、经营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加大农村信用社和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源整合力度,允许本地金融机构以及跨地域农村金融机构以参股或者控股的方式并购和重组农村金融机构。
此外,清理各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的相关歧视性政策规定、规章制度,维护农村信用社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调整政策性金融体制,提高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和效率约束,强化政策性金融功能。
1.改革政策性金融运作机制,提高政策性金融业务经营的效率。建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市场化选择机制,允许农业发展银行等多个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金融业务的竞争,通过业务招标等方式确定政策性业务的承办机构,提高政策性业务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调整现行的按机构进行支农补贴的办法,实行按资金流向对政策性业务进行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根据具体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来对政策性金融业务进行风险补偿。
2.积极拓展农村发展银行政策性业务范围,稳步发展商业性业务。在现有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开展农村公路、农村通信、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进出口等政策性业务,提高政策性业务的经营约束和风险控制水平。同时,稳步推动农业发展银行开展龙头企业贷款等商业性贷款业务。按照分类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开,分别建账、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不断优化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结构,将农业发展银行发展成为综合性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全方位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3.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引导资金回流农村。允许农业发展银行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定向发行政策性金融债,通过城市资金回流农村、邮储资金回流农村等多种机制,增加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解决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短缺问题。
(三)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
1.加强部门协调工作,加快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发展。根据新型金融机构试点的情况和经验,进一步理顺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权责关系,积极推动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具有自生能力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发展,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民营资本在农村地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营造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环境,满足农村金融多样化的需求。
2.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行优惠的经营政策和监管政策。加快制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应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中小企业的贷款。对农村地区设立的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规定差别存款准备金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强化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加强对存款人权益的保护。
3.制定相关约束性规定,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义务。根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范围和规模等因素,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信贷投放的比例要求、投放范围等内容进行相应的规定。对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定系统内上存资金的比例和上存资金的利率限制,保障支农功能的发挥。
4.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在降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的同时,需要制定相应的、切实可行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金融机构设立的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纳入母行监管统计,实行并表监管;对农户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强化自律性监管,并建立相应的市场退出机制。
(四)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体系。
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性保障和支持性措施。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贷款担保公司、贷款担保基金等的发展,探索多种形式的抵押担保机制,健全农业政策性保险等措施,建立农村金融的支持配套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1.鼓励扶持农村信贷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积极扶持或者出资参股成立农村贷款担保公司,专门为农业信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也可以由地方政府、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户共同出资建立农业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对农业贷款损失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对已经设立的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通过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来予以积极扶持。
2.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贷款抵押担保形式。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试点和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户林地集体抵押、订单质押、动产质押等切合农户实际的抵押担保方式;对农村中小企业贷款,积极探索将存货、厂房设备、收费权等财产作为抵押担保的途径。针对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企业土地已经转换为工业用地的,积极协调办理相关的土地确权程序,推进贷款抵押的落实。
3.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在各地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将国家对农业自然灾害的救济方式转化为农业保费补贴方式,并积极鼓励商业性保险对农业保险的介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保障水平。
参考文献:
[1]韩俊.农村金融现状调查[J].农村金融研究,2007,(9).
农村金融制度范文2
一、我国农村金融的制度供给及其特点
就社会经济的推动力而言,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作用是首要的。诺思就认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关联影响的框架,它们确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确切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实际上,制度是个人与资本存量、物品与劳动产出及收入分配之间的过滤器。制度经济学派重视分析制度供给均衡。货币和金融资源的配置,总是在制度变迁的框架内进行;而制度变迁的基本规律就是从制度短缺到制度供给、再到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之间的平衡。
我国农村金融现行供给制度可以概括为“以国家强制主义为核心的行政主导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就是强大政府对弱小市场的控制,客观的经济运行规律以及市场自身的制度需求被强大的权力所扭曲。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在供给途径上以强制性供给为主,自发性供给为辅。
强制性供给和自发性供给是制度供给的两种基本途径。前者是指为了特定的经济或其他目的,制度供给者自上而下地改变原制度或推行新制度,以此改变原有的经济格局或运行模式,从而实现制度变迁。后者是指制度实践中新的获利机会引致新的经济形势,而新的经济形势引发与之相适应的新制度的出现,是一种从实践到规范的、自下而上的、自发的制度供给方式。在诱致性的制度变迁中,制度的创新发端于竞争性组织对预期收益机会的捕捉,由于竞争性组织对信息的了解非常充分,新的规则和制度往往具有更高的适应效率,制度创新的成本较低、效率较高,制度的有效弹性也就高。历史和现实以及国内和国外的情况都表明,农村中的民间金融活动任何时候都没有停止过,这表明正规金融市场存在着缺失。
我国农村金融的制度生成情况虽然比较复杂,但明显的特点是强制性供给乃是其最主要的方式。不管金融市场如何发展,国家仍然是强制性制度供给的最大主体,市场运行仍然受国家的直接控制。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整个农村金融的制度供给开始出现一些层次较低、非主导性的制度,但较之国家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其规模和质量仍显弱小。
(二)在供给主体上以中央政府为主,以其他主体为辅。
从主体角度分析,制度供给者一般包括政府(含中央与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同,在中国,存在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式的政府,政府的巨大能量至今仍然是市场发展所不能抗争的。市场中的某些领域几乎仍然是“政府(国家)在安排一切”。但必须清醒认识到,这种自上而下的体制改革和政府政策等外力推动所导致的结构变迁,更多的是外在的和形式上的,缺乏内在的动力和坚实的基础。
在我国农村金融领域,其实从建国以来我们除了感受到国家作为制度供应者的强大力量外,几乎很难感受到其他社会组织与个人作为市场主体的存在。因此,在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是主要的制度供给主体,强制性制度变迁也是其主要的变迁形式。事实上,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在掌握潜在借款者信息方面并不比私人放贷者拥有优势,在贷款的监督和实施上更可能处于劣势。
(三)在价值追求上以改革目标为主,以市场目标为辅。
某种制度所追求的价值从一开始就决定了这一制度的命运。但同时制度的价值取向不能脱离制度现实情况和弥补本身缺陷之需要。市场经济制度价值是个体利益、良性竞争和市场效率。反观我国农村金融的制度供给在价值取向上早已经与现实和经济制度本身需要相去甚远。在这样的价值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其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它与市场本源性的价值追求格格不入。
(四)在建设手段上以政策管理为主,以法律规制为辅。
一国金融体系的形成事实上受到该国法律体系的制约,两者之间具有较高的关联性。强制性制度供给者可以采用多种手段来建设制度。由于中国农村金融的种种制度基础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浓厚的背景中生成的,天然缺乏市场机制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这使得中国农村金融的制度变迁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自政府与农村市场结合以来,政府一直用行政管理的方式,利用行政政策来建设相关市场。尽管我国政府在农村经济领域也倡导并提供了为数不多的法律制度,但这种“法治”亦流于形式,甚至于不是对政府权力的控制与制约,有时是对其权力的确认与强化。中国农村金融建设中的政策管制与法律规制相比,前者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实质上一直是政府用行政手段控制和建设的市场。
二、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生成模式之转向
由于我国农村金融的制度供给是“以国家主义为中心、以行政控制为主导的强制性供给模式”,因而今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转变应当从遵循市场规律、转变政府角色开始,构建“市场、法治和多元的制度供给模式”。为此,现行农村金融的制度生成模式应当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转换:
(一)供给途径的转换:从以强制性供给为主到强制性与自发性供给并重。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以行政为主导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强制供给模式,实行此种模式在促进和稳定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和控制风险方面的确具有优势。特别是在经济转轨时期,以政府的力量建立并发展农村金融,有利于转型中社会的稳定。但是,目前的这种制度供给模式已经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首先,在这种模式下自发性供给制度没有成长的空间。行政力量在制度变迁中影响过大,以至于利益主体已经对政府形成了一种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制度变迁由此缺乏突破与创新。但是政府也是有限理性人,也会出现政府失灵。强制性制度供给极可能在供给源头上就失败了。自发性制度供给从实践中来,从认识上最契合现实的要求。由此自发性制度变迁能弥补强制性制度供给的不足,它的缺失意味着我国农村金融的制度供给已经限于片面。其次,如前所述,强制性制度以理性政府为理想状态,但实际上政府的相关决策是具体个人根据其认识与感情,以及受制于环境所做出的。实质上强制性制度所依赖的基础是缺乏沟通交流的,而沟通交流正有助于克服有限理性。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国家作为制度的最大供给者,所提供的金融制度安排能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其是否能够与现存非正式制度和睦共处,而不是取决于政府对现有所谓的“先进的制度”的了解、引进以及推行决心。
因此供给途径的转换应注重以下问题:其一,有限制地提供强制性制度。强制性制度供给应当局限于核心制度,比如农村金融运行赖以依托的基本法律,更多非核心的制度则可以采用自发性制度供给的方式来提供;其二,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改善制度供给的科学性,以民主、高效和公平为指导原则丰富制度供给机制;其三,要保证制度供给的合法性和连续性,毕竟农村金融建设是一项复杂困难的艰巨工程。
(二)供给主体的转换:从以中央政府为主到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多
元体系。
制度供给主体上看,中央政府(含各部门)在农村金融制度供给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民间组织、市场主体在制度供给中的作用,依次递减。到市场主体这一层次时,其制度供给的作用几乎为零。但是,目前中央政府在制度供给过程中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角色的多元与自我矛盾。例如,在农村合作金融上,中央政府既是市场的监管者,又是市场的组织者,还是普通民众的保护神,由于身兼数职,中央政府在提供相关制度时,常常会陷入不同角色需要的矛盾之中,难免顾此失彼、政策多变;二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中央政府处于制度供给的最高层级,其决策具有最高权威,由于决策程序的科学化和法制化程度不高,又缺乏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其制度供给即使偏离了实际的需要,也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地方政府在农村金融的制度供给中的地位有所提升,这是一个好现象。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地方利益凸显,有时地方政府的制度供给常常表现出地方本位的特色,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常与中央政府追求的价值目标相冲突。为了地方的经济发展,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解决地方的就业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总是在中央供给的制度中“趋利避害”,甚至不惜弄虚作假。这是在强化地方制度供给功能的同时必须注意克服的。
制度学派认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被看作能够发现新的收入并积极追求制度变革的“初级行动团体”,在制度变迁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与政府的制度供给功能相比,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制度供给功能被严重忽视。
因此,我们必须摆正中央政府在农村金融制度供给中的位置,分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制度供给方面的权限;同时,要充分重视市场民间组织及个人在农村金融制度供给中的作用,留给它们一定的制度创新空间,并将其制度供给的愿望与要求反映到政府的制度供给过程之中。只有形成一个开放、多元和协调的制度供给主体体系,中国农村金融的制度变迁才可能走出一条新路。
(三)价值取向:从以改革目标为主到以市场目标为主。
以什么样的目标为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成败。因为与自发性制度不同,强制性制度更像是一场政策实验,国家缺乏与市场的沟通。在这种基础上的改革缺乏成功的基础。在深化农村金融制度的时候,要改变制度供给方面的价值目标,从国家本位论到市场本位论,还农村经济以本来面目。在我国,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共存是一个普遍现象。鉴于这样的事实,农村金融要从政策性金融向市场性金融转变。只有这样,才能焕发制度的活力。衡量农村金融领域市场化的程度,可以利用三个指标:一是农户和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实现的融资量占融资总量的比重;二是农户和企业从非合作金融渠道与非政策性渠道得到的融资占融资总量的比重;三是民间私人资本和合作制形式的金融机构占金融机构总数比重。
(四)建设手段:从以政策为主到以法律为主。
农村金融是农村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当然其存在巨大风险。由市场不完全、信息失灵、外部性、经济周期等引发的弊端对制度的安全性是一个挑战。因此核心的法律制度必须改善并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就要求制度建设的手段要从以政策为主过渡到以法律为主,用立法手段来保障农村金融对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无论是美、日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还是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通过立法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对农业发展应承担的责任。有学者认为,实际上中国市场化法制建设正处于初创阶段,而有关金融与市场的法律正在比较多地借鉴英美法的经验,这使得中国的市场化法律从创建伊始即带有市场主导型金融法律的特征。
实现以上过渡的路径在于全面建立为农村金融保驾护航的法律制度。一是提供农村金融赖以生存和运行的法律制度,二是政府应该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相关职能,三是健全为了实现农村金融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相关的宏观调控制度。同时,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先进制度。制度建设应当以法为本,政府应该依法而为,对政府干预做到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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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达国家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支农经验
1.美国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支农经验
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农业和农村品出口大国,早在20世纪上半叶就实现了农业机械现代化,农业比较效益高,抗风险能力强。1933年,美国农业结束了长达10年的大萧条,国家制定并颁布了《农业调整法》,并逐渐形成了已农村金融法律制度为核心内容的农业法律体系。其中,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具体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是涵盖金融法律制度的农业基本法,二是专门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
(1)农业基本法律制度
在1929年至1933年全球经济危机重创了美国农业,为结束农业萧条,解决农业生产中农场主沉重的债务负担等问题,国家开始考虑通过立法实现政府对农业的有效干预,国会在1933年通过了《农业调整法》,目的在于通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补贴,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稳定和增加农村品收入。此后,作为农业基本法律的《农业调整法》几乎每个三、四年修订一次,先后通过了1935年、1938年《农业调整法》修正案,1848年、1949年、1954年《农业法》,1962年、1964年《农业法》,1973年《农业和消费者保护法》,1984年《农业计划调整法》,1985年《食品安全法》,1990年《食品农业资源保护和贸易法》,2002年《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2007年《农场营养学和生物能源法》,逐渐形成了以《农业调整法》为基础,80多个农业法律配套的完整的农业基本法律制度体系。
农业基本法从信贷、能源、贸易、产品补贴、消费补贴、生态保护、农村发展等方面进行项目支出,对预算、商品计划和信贷总体支持力度进行调整和控制。具体到财政支农领域,包括固定部分农产品的贷款率以稳定价格,设定各项农业补贴的预算,对农民收入进行直接补贴和信贷优惠等财政支农措施,对于促进农业发展、稳定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2)农村金融法律制度
美国专门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包括增加农业投入和农业信贷方面的法律制度,如《农业贷款法》、《农场贷款法》、《农作物贷款法》、《农场抵押贷款法》等法律制度,依据这些法律,美国已经形成了由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政策性金融体系和农业保险体系共同构成的,以市场为导向、以私营金融机构为基础、合作农业信贷体系为主导的多元化复合农村金融体系。其构成格局为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基础,以联邦中期信用银行体系、合作银行系统、联邦土地银行系统组成的合作性农村金融为主体,以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小企业管理局为补充的健全庞大的农业信贷系统。
①美国农村金融中的商业性金融
美国农村商业化私营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其中,近90%的商业银行经营农贷业务,包括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尤其是设在小城镇一级的商业银行,农业贷款约占其贷款总额的50%以上,在短期融资方面,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市场上保持着传统优势。而人寿保险公司则是美国最大的非存款金融机构,为农村的发展提供长期贷款。经销商提供的农村信贷属于商业信用,主要有赊销和预付两大类。由于为农村经济主体服务的金融机构较多,商业银行有比较完善的金融组织制度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在农村信贷中一直处于重要的地位。
②美国农村金融中的合作性金融
美国农村合作金融信贷系统是1916年《联邦农业贷款法案》等一系列农贷法律的产物。目前,美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要由联邦土地银行、中期信用银行、合作社银行三大系统构成。该系统由联邦政府主导,在全美共设立了12个农业信贷区,每个农业信贷区分别设立一个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社银行,为农业生产和农村品销售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以及融资改善农民工作条件和增加农民收入。这些信贷机构统一由美国农村信用管理局(Farm Credit Adinistration)监管。
③美国农村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
美国政策性农村金融体系是由美国联邦政府根据《农业信贷法》为基础创建的,专门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生产有关的活动提供信贷资金和服务,资金主要用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愿提供的贷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提供的资本金、预算拨款、借款。该体系由农民家计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商品信贷公司和小企业管理局组成。
2.日本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支农经验
日本和中国在农业发展的基础条件上有诸如小农经济发展基础、地少人多、弱势产业特质等许多类似之处。二战后,日本高度重视农业发展,国家通过《农林中央金库法》(1943)、《农业协同组织法》(1947)、《农业信用保证保险法》(1961)、《政策金融公库法》(2008)等一系列法律、规章构建和完善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使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与运作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金融机构建立的基准法律见发表),政府有效发挥农村金融市场有益补充的作用,不干涉农村金融机构正常业务经营,农村金融市场运作井然有序,对我国金融金融组织法律制度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1)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
为了革新以自耕农为主体的农业生产,保护农地改革成果,1947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设立了农业协同组合(以下简称农协),农协作为为农村社员服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组织,其金融部门专门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构成了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基础,农协及其基层组织囊括了信贷、保险等各种业务且形成了互补结构,发挥了乘数效应。
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是农协的一个子系统,同时又是独立的金融部门,基本包括三个层次,即基层农协金融组织、道府县信用联合会、中央的农林中央金库和全国信联协会,三级金融组织无行政隶属关系且独立运行,上级机构通过经济手段指导下级机构开展业务。基层农协金融组织是日本合作金融体系的基层组织,由农户和社团入股登记设立,直接开展金融业务,在日本全国范围内约有1100多家。基层农协设立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会员行使权力,会员享有经营管理决策权、分红权、退股权等权力。农协能够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在于其囊括了扶农支农的各种业务,兼营金融、销售、收购、指导等各种事业,发挥了相互支撑和促进的作用,如信贷业务受到保险、购销业务的支持,此外农协面向社员,组织和守信意识都得以提高,客观上降低了贷款的风险和信息成本。
信用联合会是设置在日本全国各都、道、府、县的合作信用联合组织,是基层农协金融组织的上级机构。由本级基层农协金融机构入股组成,设有经营管理委员会和理事会,负责信用联合会日常管理工作,服务对象为农协金融组织,负责资金结算、调剂和投资某些农村事业的基金,其资金来源主要为基层农协金融组织的上存资金,并将结余存款存入农林中央金库。
农林中央金库作为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系统的最高机构,起着总行的作用。中央农林金库的成员包括日本农业合作公库、日本渔业合作公库和日本林业合作公库3个组织,拥有34个国内和3个海外分支机构及2730名员工。中央农林金库的经营管理委员会以组织代表(信联会长)为主,负责银行业有关重要业务,理事会以原有人员为主,负责日常业务和决定资金运用。同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农林中央金库对信用联合会和基层农协具有指导权,但并不具有强制力,各基层农协和联合会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具有独立权力。
(2)农村政策性金融法律制度
2008年根据《政策金融公库法》设立的日本政策金融公库是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该机构服务于其他金融机构不愿或不能承担的农业信贷领域,发挥着农村金融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政策金融公库资金主要来源于资本金和借款,贷款领域涵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林渔业生产设施建设、土壤改良、自然灾害救济贷款等投资规模大、生产周期长的农业领域。贷款基本特征是长期、低息,平均期限长达19年,最长的林业和土壤改良贷款期限为55年,同时为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也为不能从合作和商业金融获得贷款的农户和农村企业、组织提供贷款,对日本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日本农村金融发展的最大特点是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扶持。日本政府对农贷利息实行补贴制度,通过“政策贷款、损失补贴、债务担保、信用保证”的优惠措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同时建立了农业信用保险和临时资金调剂制度,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清偿或不能清偿时及时取得补偿。
二、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支农经验
1.印度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支农经验
印度作为一个农业大国,耕地面积达到27.51亿亩(中国约18亿亩)紧次于美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左右,是世界第二大水果和蔬菜生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印度独立初期,主要精力集中在工业化发展,而忽视了农业的基础作用,与我国较为类似。20世界80年代以来,印度推行发展现代农业的新战略,与之相适应的农村金融体系同时获得快速发展。目前,印度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和私人放款者组成,具有多层次性特点,各金融机构之间分工明确、相互合作,且普遍在广大农村地区建立了网点网络。
印度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最显著的特点是通过立法手段提高银行网点在农村地区的分布密度和贷款额度。为确保农村不存在金融服务空白农村地区,印度通过制定颁布《银行国有化法案》、《地区农村银行法案》、《印度储备银行法案》、《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法案》等法律规范,对在农村地区设立金融网点的数量和密度提出一系列要求。如《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将其放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地区农村银行法案》规定地区农村银行营业机构要设立在农村信贷服务薄弱的地区。印度储备银行同时规定了“优先发展行业贷款”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将全部贷款的40%投向包括农业、中小企业、出口等国家优先发展行业,其中贷款的18%必须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如果达不到规定比例,差额部分的资金以低于市场利率的资金价格存放到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由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对地区农村银行和邦农村合作银行进行再融资。同时印度赋予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与农业金融相关的监管的职能,能更好的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
2.孟加拉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支农经验
孟加拉国地处恒河下游,境内多为冲积平原,非常适合农业耕作,是多种热带植物的天然种植园,农业人口占人口总数的64%。但另一方面来看,由于孟加拉人口急剧增加、耕地面积大量缩减,导致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全国粮食已难以维持自给,全国近一半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一下。
孟加拉国农村金融体系既包括商业银行和农村金融合作社等正规金融,又包括私人房贷和地下金融中介等非正规金融。其中,最为著名的要数自20世纪90年展起来的乡村银行小额信贷项目,后由政府通过《特别格莱珉银行法令》的形式转变成为真正的金融机构的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对于消除农村贫困,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值得发展中国家借鉴,在此予以重点介绍:
(1)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发展历史
孟加拉乡村银行成立于1976年,由获得诺贝尔奖获得者尤努斯博士创立,以帮助贫困农民脱贫为主要目标,为贫困农村家庭提供短期贷款,开始仅为向贫困农户提供无抵押贷款的实验项目,实验成功后该项目正式发展成为独立的银行—孟加拉乡村银行,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截至2009年末,孟加拉乡村银行在全国拥有2562家分支机构,300413名员工,业务覆盖全国99%以上的乡村,贷款规模达到88.9亿美元商业银行。
(2)信贷支农的成功经验和《特别格莱珉银行法令》
①独特的信贷服务对象。孟加拉乡村银行信贷服务对象主要面向农村地区贫困农户,尤其强调以妇女为贷款对象 。按照规定,借款人必须加入信贷小组才能贷款,一般由5人按照“自愿结合、互帮互助”的原则组成一个小组,小组成员相互监督,共同决定小组成员获得贷款的资格和使用方式,并根据各组的信贷记录决定今后的信贷额度,小组同时对偿还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乡村银行对参加小组的成员有最高财产限制,要求组员将相当于贷款金额5%的资金作为小组基金存入由乡村银行银行管理的应急基金以备贷款风险。在信贷小组的基础上,5至10个小组成立一个贷款中心,每周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交流贷款使用和授信管理,严密的组织和制度保障,“中心+小组+银行”的模式使各借款人之间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提高了贷款的使用和偿还率。
②灵活高效的经营策略。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存款利率较高,一般为年利率8.5%,最高达12%,使其具有稳定的利息收入来源。贷款利率也非常灵活,可以高达20%,也可以为零,乡村银行实行4种利率制度:农业创收的小组贷款利率一般为20%,住房贷款利率为8%,学生贷款利率为5%,为极困难小组成员的贷款利率为零;根据农业生产周期,乡村银行采用50周的还款制度,并采取整贷分还的策略,即一年期的贷款分为50周还完,借款人从第三周开始还贷,每周归还本息的2%,虽然农户为此付出了较高的利息成本,但却也获得了较高的贷款机会;在贷款担保方面,乡村银行对小组贷款模式无需农户提供抵押担保,并将贷后监督交由信贷小组和中心解决,这种创新的风险控制措施即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也解决了贫困农民缺乏抵押物的信贷瓶颈制约因素。
三、国外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支农经验的借鉴和启示
纵观世界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信贷支农经验,我们不难看出由于各国自然环境、经济社会环境不同,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存在一定差异,但通过分析比较,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国外农村金融法律建设的一些共性规律,为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法制环境提供有益启示:
1.因地制宜依法建立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是农村金融制度的基础和实现工具。上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运用金融手段促进本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都通过立法或先试点后立法的形式,逐步构建出适合本国国情的种类齐全、职责明确、功能互补、相互协调配合农村金融体系,包括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组成的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或在某一类型的金融组织上设置和表现上尤为突出。从分工上看,政策金融主要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扶贫贷款,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提供中短期贷款,而民间金融则是在调剂农民资金余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地位和功能上看,政策金融作为纠正农村金融市场偏差失灵的重要手段,发挥着导向和协调补充作用,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商业金融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引导得当,民间金融也能在农村金融市场上起到有益辅助和补充作用。
多年来的实践和经验证明,只有搭配合理的多元化复合金融组织体系,才能解决农业生产和农村地区经济主体信贷业务周期长、风险大、受自然及市场因素影响明显等问题,满足形式各样的农业信贷需求。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尽管我国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政策金融并存的农村金融体系早已建立,但是由于缺乏法律制度规范,相互彼此孤立、缺乏合作及有效竞争,使得我国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一直流于形式,没有形成统一的有机整体。而克服这一缺陷的关键是农村金融组织的建立要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为目的,构建需求导向的既有明确分工又有适度竞争的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
2.善金融法律制度引导扶持农村金融发挥支农作用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农村金融市场的成长和发展需要法律保障。从上述国家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建设和信贷支农经验可以看出,农业的弱质产业属性导致信贷支农的交易成本和资金使用成本都比较高,完全由市场引导信贷资金投入农村金融市场容易引起市场失灵,各国围绕农业和农村发展计划,通过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支持的制度保障,以此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提高运行效率、实现信贷资金优化配置。同时,各国法律坚持政府干预适度和间接引导原则,过度干预只能阻碍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造成农村金融机构对政府的长期依赖,最终导致农村金融机构的效率滑坡和信贷配给。因此,通过法律制度规范政府干预农村金融市场,既要注重发挥农村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又要着力加强政府的扶持和政策诱导力度,从组建政策性金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运用贴息和税收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法律和信用环境等方面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如各国农村金融体制构建早期一般采用直接投资、法律保护、政策优惠等措施,对农村金融体系建立发展和信贷资金投向农业生产经营具有显著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我国农村金融法治环境存在法律制度供给滞后,执法司法环境不佳等诸多问题,最终导致农村金融机构的效率滑坡和信贷配给。为解决农村信贷供需矛盾和信贷配给问题,必须通过立法规范政府干预农村金融市场的行为,扶持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组织规范发展,提高金融支农效率,使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3.提供宽松的信贷条件和畅通的信贷支农渠道
各国通过法律法规为农村经济主体提供了多种宽松优惠的贷款条件。如美国的农产品抵押贷款产品使农场主可在农产品收获后的任何时间,持农产品向农产品信用公司申请抵押贷款,等以后农产品价格利好时,农场主可赎回抵押的农产品出售;印度的《地区农村银行法案》规定,地区农村银行经营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农村地区到目前为止所忽视的那部分人的特殊需要;孟加拉国成功的小额信贷支农模式和担保模式对缓解由于农业农村特殊自然和社会环境产生的金融需求约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通过立法的硬性约束或鼓励性措施,如要求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投放到农村地区、提供补贴、税收优惠、提供担保、鼓励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等多种方式提高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支农的积极性,拓宽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渠道,保证了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主要投向农村地区。特别是关于政策性金融法律制度方面,注重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调解市场失灵的作用,甚至是赋予一定的监管职能,对于克服农村地区和农产品特点形成的信息不对称因素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我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三农”惜贷和农村经济主体贷款意愿由于各种信贷条件约束无法得到满足的信贷配给现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值得从中学习借鉴。
参考文献:
[1]如固定小麦、玉米、高粱等多种农产品贷款率.
[2]如规定2008年至2017年农业补贴约为6100亿美元.
[3]如规定对新进入农业行业的农民享受2%的贷款利息优惠,并可在贷款期限后延期一年归还.
[4]美国农村信用管理局(Farm Credit Adinistration)2009年年报,http://fca.gov.
[5]陈汉明:《美国农村金融组织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科技创业月刊》,2009年第三期.
[6]联邦政府农业部下属独立的农业信贷管理机构。由联邦农业信贷委员会主席和办事员组成,职能是监管农业信贷体系的业务经营活动,参与金融市场活动,保证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同时也是美国合作农业信贷体系的监督机构.
[7]转引自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2006):《农村金融国际经验分析》.
[8]焦瑾璞:《农村金融体制和政府扶植政策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第一版.
[9]中国银监会赴印度农村金融服务考察团:《印度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经验与启示》,《中国金融》2007年第2期.
[10]孟加拉乡村银行2009年年报,http://grameen-info. 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755&Itemid=729.
农村金融制度范文4
关键词:农户;融资需求;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的目标,离不开持续大量的资金投入,其中,信贷资金是很重要的方面。但近年来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农户贷款难的问题突出。在这种背景下,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就成为关注的热点。有什么样的金融需求,就需要什么样的金融制度安排与之相适应,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必须源于农村金融的内在需求。
一、农户融资需求的现状与特征
(一)农户融资需求现状。农户融资需求可从需求的满足程度、需求的用途、需求金额大小等方面予以揭示。农村金融之所以受到普遍关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农户融资需求的满足程度不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的调查表明,2001~2004年获得借款的农户占有借贷需求农户数的51.5%。2007年农村有6成的农户有借款需求,但真正借到款的农户大约是一半,其中47.4%来自非正规渠道。2006年调查农户中49%有借款需求,需求满足率为75%,但其中来自民间借贷的高达70%。另外,不同层次的农户金融需求满足程度不同。传统农户的信贷需求能及时得到满足,信用好的简单多种经营农户(同时进行小型种植、养殖经营的农户)的信贷需求满足程度较高,大型规模化种植(养殖)专业户信贷资金需求不能完全满足,外出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信贷需求满足程度较低。农户既是生产单位又是消费单位,因此,融资需求必然包括生产性融资和消费性融资两个方面。农户的生活性借款占借款总额的比重为40.9%,而生产性借款占借款总额的比重为54.6%。汇丰——清华农村金融发展研究项目组调查结果是生产性贷款占需要农户贷款的45%。李晓明、何宗干基于安徽省农户借贷行为的调查表明,农户借贷大部分用于非生产性用途。关于需求的金额大小,不同时期和针对不同样本地区的调查,农户借款以小额为主,5000元以下单笔借款占所有借款的67.3%,而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仅占14.6%。表明随着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及生活消费支出的增长,农户对资金需求越来越大。
农户借贷需求的满足渠道:一是以银行和信用社为主的正规渠道,二是以民间借贷为主的非正规渠道。目前民间借贷是农户借贷需求的主要渠道。但民间借贷范围有限、金额较小,根本无法保障实现“三农”目标所需的资金投入。
(二)农户融资需求特征。一是分散。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户居住的特点,农户融资需求在地域上的分布很不集中;二是金额小。与工商信贷和城市居民的消费信贷相比,农户信贷的单笔金额明显较小;三是具有明显的层次性。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家庭收入和人力资本不同,对信贷资金的需求程度和金额大小存在明显差异;四是信息不对称。在农村的社会结构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是基于亲情纽带或长期观察交往所形成的认识。因此,农户资信能力的获得更多地基于地缘和人缘关系,信息具有高度人格化特点;五是家庭资产的变现能力不足。农户所拥有的资产主要是房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木、牲畜以及农机具,这些资产很难变现和流转,由此导致信贷需求缺乏有效的第二保障;六是生产性借贷和消费性借贷在实际使用中很难区分。农户的借贷需求中,消费性借贷需求占很大比重,甚至以消费性借贷需求为主。生产性借贷所产生的现金流有可能用于家庭消费,生产性借贷和消费性借贷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很难区分。
二、农户融资困境的原因
首先,交易成本高的问题。对于在地域上分散而居的农户和网点相对有限的金融机构而言,完成一笔交易要付出很多的搜寻成本、谈判签约成本以及合约执行成本,为保证合约的履行也要付出很多的事后监督成本。单笔金额小的特征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问题,导致单笔交易成本高。过高的交易成本必然限制金融机构信贷供给的积极性,也抑制了农户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的积极性。其次,风险管理问题。由于农户信贷需求的信息特征,金融机构很难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评估,家庭资产的不易变现也降低金融机构通过抵押担保补偿和转移风险的有效性,加之农业生产的自然属性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农户贷款面临较高的违约率。最后,效益难以保证的问题。目前面向农户的银行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都是商业性机构,有内在的盈利追求。由于成本高,风险难以有效防控,其盈利难以保证,必然制约信贷投入的积极性,进而导致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
三、以需求为导向进行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农户融资困境的形成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金融机构主观方面的原因。因而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实现“三农”目标,必须针对农户融资需求的现状和特征,以需求为导向积极进行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为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可持续的外部政策和制度环境。金融机构从产品供给、流程、运作机制和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调整,着力解决金融供给与需求脱节的问题,保证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持续性。
(一)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要进一步放松农村金融市场的管制,引入竞争机制,允许更多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和融资需求相适应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工、中、建行已股改上市,对农业银行,国家已明确“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总体要求,要在积极推进其股份改造的同时,促使其尽快建立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的内在商业运作机制,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用市场化的方式改革农村信用社,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和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其真正成为自我约束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机构。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其低交易成本优势、市场效率优势、信息优势和经营灵活的特点,拓宽农户融资渠道。同时,积极引导民间借贷发展,以满足农户不同层次的融资需求。
(二)建立引导资金回流农村的有效机制。一要综合运用贴息、差别准备率、支农再贷款及所得税减免等多种手段,加大政策的正向激励和引导作用,使支农金融服务成为一种能盈利、可持续的业务领域。二要适当扩大利率的浮动幅度,使农户贷款利率可完全覆盖风险和成本,在商业上可持续,进而调动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积极性。三要通过政策进一步明确县域内各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的义务。在县域内设有吸储机构的金融机构,都要在一定程度上承担服务三农的义务。为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可以通过政策引导,积极在国有商业银行和服务农村的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分工合作关系,由国有商业银行以参股、提供长期资金等方式支持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担保公司的发展,由其直接面对农户的融资需求。
(三)加强农村社会信誉环境建设,创建适合农村金融的失信惩戒机制。积极推进信用村镇建设,加大信用宣传,使农户了解到按时还款所带来的以后融资便利性和声誉增强所带来的切实好处,同时要将违约农户的情况公之于众,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增大其违约的社会惩罚力度。要从政策上鼓励金融机构建立正向的还款激励机制,如允许金融机构对履约还款的农户给予一定的利息返还,以强化农户的信用意识。
(四)创新信贷产品。要以还款来源为基础,积极开发不限定单一生产用途,期限相对较长,具有循环使用特点,同时根据收入来源分期还款的信贷产品。在评估农户信贷产品的还款来源时不仅要考虑该项信贷投入所带来的现金流,还要充分考虑贷款期限内家庭总体的现金收入以及消费支出。另外,正视农户的消费性信贷需求,扩大贷款范围尤其是增加消费贷款的种类,积极探索农户消费性贷款的发放方式。
(五)创新担保方式。一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农户联保贷款。二是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好的地方,积极探索推广龙头企业+农户的担保方式,充分利用龙头企业掌握农户信息,控制农户资金流的优势,有效解决金融机构和农户信息不对称和贷款使用、回收的问题。三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创办一些专门面向三农的担保公司,或者赋予村镇银行对外担保职能。但创新担保方式,在认识上不能过分夸大担保的作用,要重视对农户贷款第一还款来源的评估,对于长期合作、信用良好且收入来源稳定可靠的农户在一定限额内要积极发放信用贷款。
(六)建立还款激励机制。在这方面可借鉴印尼人民银行的做法,如果贷款客户能按期偿还贷款可给予贷款金额一定比例的奖励或利息返还,再次贷款时给予更简便快捷的审批和更多的信贷支持,如不能按期偿还,则明显提高利率。以此激励农户维系良好的信用记录,并起到好的示范作用。
农村金融制度范文5
关键词: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变迁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12-0023-04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的改革、发展是从两个层面上展开的,一是以政府推动为主的自上而下的制度演进;二是以农民为主的自下而上的创业活动所形成的制度安排。政府推动的一系列体制机制转变大体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范畴,以农民为主的群众创业活动所形成的制度安排,大体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范畴。
中国农村各个领域的改革大都从市场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开始,逐渐过渡到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逐渐兴起,并演变成农村金融市场的普遍现象。非正规金融是一种因未得到现有金融政策和法律支撑而游离于现有金融体制和制度安排之外的具有强烈的市场化、自由化、隐形化色彩的体制外金融活动。据陈锡文(2004)研究,中国2.4亿户农民家庭中,大约只有15%左右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85%左右的农户要获得贷款基本上是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温铁军(2001)对我国东中西15个省24个县41个村的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发生率高达95%。
国内外对非正规金融制度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研究不多,且大都从诱致性制度变迁出发,忽视了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兴起主要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性缺失引致了农村金融缺口,而越演越烈的金融缺口则产生了获利机会,这为非正规金融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激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对这一利润机会的理性回应。非正规金融从它“诞生”之日起一直发挥着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增加农村福利等重要功能。但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并不对立,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供给与制度供给,即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以及所引发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
二、制度变迁相关理论研究
拉坦和速水是最早系统论证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家,“对制度变迁需求的转变是由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与经济增长相关联的技术变迁所引致的;对制度变迁供给的转变是由社会科学知识及法律、商业、社会服务和计划领域的进步所引致的”。林毅夫在总结以往经济学家观点的基础上,把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
强大的制度需求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源泉。影响制度变迁的需求因素提供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而影响制度变迁的供给因素降低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成本,二者共同促成了旧制度向新制度转变。从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看,在诱致性变迁中,制度需求是主导性的,而制度供给是适应需求而提供的。在制度不均衡的条件下,经济主体发现潜在利益并采取行动,对现有资源进行重新组织并努力创造条件以降低制度变迁成本,进而使得适当的制度能被供给出来。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非都是自动完成的,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它需要人们之间进行自愿的联合行动来完成,但集体行动常常面临高成本壁垒,为此制度供给可能不足。为提高制度供给水平,需要引入政治资源,“由技术与制度创新所形成的新收入流提供了利用政治资源来分割收益的激励。” 也就是说诱致性制度变迁有时不仅不排除政治力量的参与,反而需要政治力量来促成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能提供市场经济运行的所有制度供给,诸如市场经济的法律建设,宏观经济调控、教育、交通等社会公共产品、社会保障体系、明确界定的产权体系等,没有强制性制度变迁提供游戏规则的情况下,将导致某些制度安排畸形发展,最后影响经济的发展。
诱致性制度变迁到一定程度可能向强制性变迁转化。诱致性制度变迁不断推进将促使政府采取新的制度安排,打破利益格局的平衡。诱致性制度变迁能形成市场绩效,为政府提供试点式经验;当诱致性制度变迁形成的制度安排成为全社会主流制度安排时,社会的制度构架会发生质的变化,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推进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制度安排,为实现新的制度均衡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三、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性、制度性缺失
(一)政策性金融功能严重弱化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本应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但从目前情况看,一方面,其主要业务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信贷服务,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进步等方面功能严重缺位;另一方面,农业银行了部分政策性金融业务,如扶贫贷款与政府贴息贷款等,导致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严重下滑,支农功能不足;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长期以来资金拨付有限,且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有时不得不向央行借款,使筹资成本上升,制约了农业发展银行的发展。政策性金融功能的严重弱化,制约了政策性金融资金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二)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贷收缩
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按照“经济、高效、精简、合理”的原则,对农村经营网点进行大规模撤并,如1999―2001年宁夏共撤并县域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和营业网点158个,其中县以下占93%。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而剩下的营业网点大多把有限的贷款资金发放给大型基础设施、国债配套资金和生态建设等国有大型项目,而对急需资金的农业生产和个体、私营企业的贷款却全面紧缩。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中居主导地位的中国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以获取足够的资金来源及高额回报,使得农村金融市场本来就很少的国有资本变得更为稀缺。
(三)农村信用社垄断性供给的弊端
在国有商业银行功能严重缺位的状况下,农村信用合作社事实上已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中介,在不少贫困地区甚至是惟一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范围非常有限,经营的自负盈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业倾向,使得资金向收益相对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流动,真正需要资金贷款的农户难以得到金融支持。2002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各项存款19469亿元,各项贷款14117亿元,两者差5352亿元,其中有价证券及投资1812亿元,净存放中央银行684亿元,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1152亿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估计从农村流出资金约3000亿元(夏斌,2003)。同时,农信社长期以来产权主体不明晰,历史包袱沉重,员工素质不高,电子化建设水平低,结算手段落后,服务品种单一,独自面对庞大的农村市场需求,其规模与实力显得十分弱小。
(四)农村邮政储蓄机构,本应在农村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但其严重的制度缺陷无法有效承担支农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业务单一,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二是通过吸收存款的方式,把大量的农村剩余资金 “倒流”到城市,加大了农村金融缺口,加剧了农村经济发展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
四、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效应与制度效应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效应
农村经济主体的微观活动及其融资行为具有分散化、规模小、周期长、监控难、风险大等特点,农业的回报率低,正规金融的利润最大化与农业发展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加之农村人口相对贫困,储蓄不足,大规模的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缺乏存在的基础,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经营往往无利可图,因此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即金融缺口最容易发生在农村地区。巨大的金融缺口为非正规金融的成长、壮大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盈利机会。在市场期望和需求催生下,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农村民间金融及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迅速崛起,有效地填补了我国农村巨大的金融缺口,为农村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基于实地调查的研究发现,中国的私营企业在创立和发展过程中一直主要依靠非正规金融(或者经济学家所称的路边交易市场,Curb market)融资。
非正规金融推动农村经济增长、增加社会福利的绩效也得到了实证研究。高艳(2007)实证研究发现,1986―2003年,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正向关系。从促进农民年增收的效率来看,非正规金融要高于正规金融。根据史晋川(2001)的考察,在官方制度下,我国国有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约为40%,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80%,非国有部门的经济增长贡献率约为60%,其贷款却只占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不到20%,这表明我国正规金融制度严重不适应现有的经济基础,而非正规金融制度却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制度效应
非正规金融作为一种创新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非正规金融是社会成员间利用我国乡村的各种习俗、惯例或血缘关系,达成的广泛的非正规合约,这一合约是建立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长期行为合约、隐含合约的继承上,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 由于地缘、人缘和血缘、业缘等原因,非正规金融具有交易各方的信息成本优势,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具有很强的甄别能力,能有效避免或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违约行为;农村民间融资无繁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集所需资金。非正规金融由于一般不需要对供给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其融资成本低廉。
非正规金融制度与农村现有金融制度安排的竞争,促进了农村正规金融制度的变革。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正规金融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农村民间金融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可以说,农村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非正规金融所反映出来的机制优势、信息优势、成本优势、速度优势能大大提升这种制度安排与正规金融制度安排的竞争优势和市场竞争能力,从而给正规金融组织一种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迫使政府、正规金融组织对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重新思考。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及政府如对其进行规范、引导,这将对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非正规金融的形成、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非正规金融对违约者是一种硬预算约束,违约者的违约不仅会遭受舆论谴责、社会排斥、群体惩罚,还有可能遭受暴力伤害,这大大降低了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Aleem(1993)估计,在他研究的大多数案例中,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一般要低于正规金融5%左右。非正规金融在契约执行与治理上具有独特的制度安排,相对于正规金融契约改善了农村经济主体遵守合约、提升信用水平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从而为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
(一)非正规金融的产生与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
我国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我国促进农村乡镇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政策,农村金融制度所依存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促使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与对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求。而农村正规金融却存在业务相对萎缩,经营不善和农民贷款困难等问题,正规金融供给的制度性和功能性缺失已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农村金融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和谐产生了获利机会,这种获利机会为非正规金融的形成(一种适应农村经济新形势的制度创新)打下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制度一直蕴含着经济体系内在的非均衡性,这种非均衡性主要体现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金融抑制和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垄断式控制,导致长期存在且越演越烈的“金融二元结构”, 这表现在私人部门经济面临的融资约束、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低效率等诸多方面。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不均衡性产生了获利机会,这为非正规金融(相对于正规金融制度,它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型的制度安排)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激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对这一利润机会的理性回应,它是非均衡的长期发展而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自发“矫正”,从而逐渐孕育出另一种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对现有农村金融制度集合的补充和完善。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产生过程是一个典型的市场主导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但我国非正规金融的有序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的合理变迁离不开政府政策的引导,它具有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相互交织的特征。
(二)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既包括非正规金融的演进,又包括对原有金融制度集合进行变革。从制度变迁的动力和机制的角度看,非正规金融是作为正规金融制度的“边际”而存在的,部分非正规金融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正规金融制度演变。因此,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相互交织、相互促进的,即非正规金融的演进(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会对现有的正规金融造成强烈冲击,从而引发政府对农村现有金融制度进行有效变革(强制性制度变迁)。而这种对现有金融制度变革本身就是对非正规金融进行批判、继承的过程,即把非正规金融逐渐纳入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的过程。同时,强制性制度创新可以克服正式制度在诱致性制度创新(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中,因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而产生的制度供给不足。同时,政府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政治统治基础情况对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方向和方式也会有很大影响。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也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供给、法律供给,政府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演进提供合法化的制度平台,也有利于其正规化、规范化的发展。
总之,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产生了农村非正规金融,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能推动非正规金融的有序演进、逐渐融入农村金融体系与金融制度变革。其发展逻辑是,农村金融制度的非平衡性,即农村金融的“二元结构”促使了诱致性制度变迁,促进了经济发展及其农村金融制度运行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而推动了政府主导的金融制度变革。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一个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经济基础演变引发国家对金融制度重新思考的过程。
六、结论
我国农村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兴起的广泛的非正规金融,从制度变迁来看,它是一种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由于现有的农村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与农村金融需求多元化这对矛盾激化的必然产物。但是,中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以及农村金融发展绝对离不开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它需要政府对农村金融制度进行重新思考。一方面,政府应该对现有的正规金融制度进行重新设计以解决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严重不足、与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家对非正规金融的态度不应该是“默许”,也不是“放任自由”,更不是“压制”,应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非正规金融进行规范、引导,赋予其合法地位,从而促使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才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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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制度范文6
关键词: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由于二元金融结构的影响,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面临着比城市金融更复杂的局面。当前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仅承受维护金融稳定的任务,还将承担起解决农村金融资源短缺,农村金额贫困的巨大挑战,对此,必须重视对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各项建设,保障农村金融的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村社会的和谐进步。
一、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
我国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尚未形成成熟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
首先,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备、系统性不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农业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构成,其中均规定了金融监管问题。但这些立法中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滞后于金融业发展现状,并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对农村民间融资未采取法制化、规范化的引导,对高利贷只是依照传统社会公德来约束。而且从现行金融监管法律的整体结构上看,规章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另外,在构成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有的彼此之间甚至存在重复或冲突现象。这些都势必影响到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监管行为的公信力。
其次,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对市场准入、市场稽查、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基本上已经有所涵盖,但大多是原则性的简单规定,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以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建设为例,尽管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该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化而使其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差,常常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手段加以解决,弱化了法律在市场退出过程中的规制作用,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而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机制、金融市场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的法律设计的缺失更加凸显了我国金融法律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反映了政府在一些领域越位的同时,也存在着在另一些领域缺位的现象。
(二)欠缺公平竞争的监管理念
制度不仅要有效率地配置权利资源,还应该公平地配置权利资源,实现各金融市场主体权利的平等保护。缺乏正义目标的金融市场不是现代金融市场,背离正义理念的金融监管制不是现代法治所提倡的制度安排。当前的监管法律制度,体现着对民间资本,非公有制行业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是社会资本的不同形式,应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民间借贷监管制度应促进并体现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而不是为了保护个别市场主体的特殊利益,尤其不应成为国有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谋取垄断利益或政府部门实现部门利益的工具。
(三)忽视农村地区居民的金融权利
在很长的时间内,我国的整个金融法律制度将金融问题视为经济发展的问题,视为资源配置的问题,在制度设计中对民生保障问题考虑不够,甚至为了金融的稳定而牺牲了公民自由融资的权利诉求。虽然国家和政府早已认识到这一点,采取小额贷款、允许设立村镇银行、借贷公司以及支农资金支持等措施加大农村资金的供给,但这些基本上都是具体手段层面的改革,整个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基本理念并未出现根本性的转变。
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形成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总量不足,金融资源的分布存在明显的地域不平衡性,大量的农村资本外流,进一步削弱了农村金融供给能力。也导致了弱势群体的金融资源获取不足,特别是对微型企业和农户的金融供给不足。农村金融市场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导致了农村地区没有真正建立起能够针对不同客户、不同需求层次,提供差异性金融服务的完整的农村金融体系,导致农村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种类单调,无法满足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金融服务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广大农民的金融福利水平很低,分享不到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二、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落后的监管理念的制约
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体系中,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驱动力,适度的金融自由是金融活动的重要推动力,应当成为金融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在适度自由的价值目标下,金融市场才能形成多层次良性互动的结构,才具有可持续性。一直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以限制竞争、保障安全为指导思想,以直接控制资金价格、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为手段,虽然比较好地维护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但是也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农村金融市场化与金融创新的发展需要,严重损害了我国农村金融效率,扭曲了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削弱了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和国际竞争,这种以牺牲效率和竞争力为代价而换取的安全与稳定将是无法持久的。
(二)农村金融市场情况复杂
按照“金融抑制”理论,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金融制度和经济发展存在“金融抑制―资本短缺―经济落后”的恶性循环。我国农村的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导致农户与农户间差异很大,对资金也表现出多层次、多元化的不同需求,因而满足不同对象的不同愿望异常困难。这使中国农村金融监管问题不仅相对于发达国家,即便是相对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也明显表现出资金运行流程更复杂,绩效更不容易显现,缺陷更容易放大,实现监管法制化的任务更艰巨的根本原因。我国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具有收入不确定、投资周期长、收益低的产业特性。农民是弱势群体,多数属于贫困阶层,没有储蓄能力。农村金融监管法制问题关乎“三农”的发展,情况极为复杂。我们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高度关注农村金融问题,不断扩大农村金融的发展空间,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促进农村金融业的良性运行。因此,如何确保农村资金从有限的供给渠道和组织网络流向数以亿计的农户家庭,并实现供需平衡,始终是富有农村金融监管法制建设面临的挑战性的议题。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农村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政府权力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通过金融监管法制的调整和规范作用实现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管当局进行依法监管的前提条件,融监管的绩效与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与否以及质量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为了促进我们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农村居民金融服务的提升,我国应该顺应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及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具体而言,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应在加强农村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基础上,顺应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有前瞻性地建立、完善我国农村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首先要及时完善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律制度,制定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其次要根据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监管需求及农村金融市场改革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立法空白。如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对民间地下金融进行法律规范、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以农村金融创新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等。再次要顺应农村金融改革的发展趋势,立足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安全和农村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兼顾有效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实现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体现公平保护的理念
金融监管是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其目标是促进经济发展,而金融业的安全并不是金融监管的中心目标,也不是金融业存在和发展的终极目标。从这样的角度讲,金融监管的终极目标应当是满足金融业繁荣发展的需要,并以此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提高社会福利。由于中国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比较特殊,农村金融不属于完全的商业金融范畴,农村现代金融制度应当以促进广大农村居民公平获得发展机会和结果为主要目标。
(三)保障公民金融权利的实现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存在权和发展权是一切法律必须坚持的基本价值追求。金融的本质是为民众的生产和生活提供资金融通,保障民生。在市场经济中,主体及利益开始多元化,众多公民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资金成为许多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尤其在广大农村,融资事实上已经成为公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融资权利成为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部分。学者们的研究证明,获得贷款的能力虽然不是农户增加收入的决定性因素,但在许多情况下,能否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进行生产性投入,是农户发展生产和增加收入的必要条件。尤其在不发达地区,农村的民间借贷具有明显的居民互质和功能。在我国金融资源配置明显不均衡和不合理的背景下,广大中小企业和农户获得融资特别困难,农户和农村工商业者的资金需求从来就未得到过满足,民间借贷因而具有了更为突出的解决基本民生问题的功能。在这个意义上讲,监管制度严格限制甚至禁止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存在,惩罚私自放贷者,事实上压制了农村资金的自由流动,影响了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排除了公民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和机会。因此,农村金融监管监管制度的本质应当是为广大公民融资提供安全保障,而不能简单地排斥或压制资金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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