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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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范文1

关键词:城市管理;执法;改革;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8.066

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或者经济或文化中心,是人类活动的集中区域。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环境下,行政机关作为城市管理的主体要切实发挥其管理职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法律赋予的权利从而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有序的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通过行政执法可以有效解决城市发展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此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城市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行政管理的执法工作。

1.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试点启动于1997年,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城市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一是我国城市行政执法体系日益完善。随着全面依法战略的实施,关于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形成了具有实践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行政执法的效率得到提高。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前,我国城市管理一直受“交叉管理”问题的影响,进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严重影响城市的发展,而在城市城管部门明确了城市行政执法主体之后,降低了执法的成本,形成了执法合力,为公民提供了良好的城市环境。三是实现了执法形式的多样化,为行政管理模式改革提供了经验。尤其是通过运用数字技术,实现了执法的透明度,有效杜绝了各种腐败行为。

我们在肯定我国城管执法所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

1.1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障有待加强

随着城市的日益发展,城市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力度,然而结合当前的工作效果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保障还不充足:一是政府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薪酬划定标准不高。通过调查大多数的城市,尤其是基层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他们大多数属于“临时工”,工资水平不高,这样容易导致他们出现消极执法的情绪;而且基于“临时工”没有编制,因此其工资不能从财政资金列出,这样无形就会增加行政执法的文明难度。二是财政资金对行政管理执法的经费投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很多城管部门由于没有足够的经费导致其行政执法的设备不完善,最终影响执法效果。

1.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有待规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是当前城管执法中所存在的普遍问题。造成城市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执法的相关文件的效力有限,缺乏相应法律的规定。例如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大部分属于试行法规,这样就会导致其约束力不强,进而使得在具体的运行中容易被随意的解释与更改;另一方面是由于受到传统强制行政管理思维的影响,导致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缺乏人性化的理念,进而出现了为了执法而执法的错误现象。

1.3城市行政执法的手段有待完善

城市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一个舒适的城市生活、工作环境,如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采取暴力行政执法手段必然会引起社会的恐慌,例如近些年发生的城管伤人事件充分表明了公对城管执法行为的否定。野蛮执法的现象容易引发,因此需要相关部门遏制暴力执法、野蛮执法。

2.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基于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城市日益发展的需要,提出优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2.1构建完善的城市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是开展城市管理的前提,基于在城市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依据不足的问题:一方面要明确城市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授权问题,确定城市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确定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合法性,划分具有法律保障的权利体系。例如针对城市管理执法中所存在的强制执行问题,我国法律要给予明确的规定,从而避免出现暴力执法;另一方面构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保障规范。城市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财政给予相应的资金、人力等保障,因此需要法律层面出台管理行政许可审批、监管以及处罚的法定职责,以此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坚定的后盾。尤其是在人员配置方面要建立系统的规则制度规定,以规则制度的形式确定城市行政管理人员的编制问题,保证各项基础工作顺利开展。

2.2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首先建立与完善城市管理领导体制,组建垂直领导体制,形成高效的行政管理运行机制;其次整合城管部门的职权,建立责任清晰的岗位制度,推行阳光执法,并且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借鉴其他省份的先进管理模式,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行政管理机制;最后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机制。行政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决定着执法工作的水平,因此要引入准人机制、培训机制、奖惩机制和退出机制,实现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的培养与提升。

2.3创新城市行政执法工作方式

一是要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的效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属于系统的工作,基于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实践中应该形成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社会管理体制模式,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城市管理模式。虽然城管执法机关具有集中城市的管理权限,但是其更多的表现为行政处罚权,并没有行政强制权,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联合执法机制,将公安、法院以及工商等部门纳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系中,以此形成组合。二是引入对话机制,减少野蛮执法、暴力执法。通过对话可以将利益需求方的诉求合理的表达出来,从而实现对问题的根本解决,因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管理人员要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协商,形成契约,并且按照契约进行,以此实现城市的和谐发展。

2.4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首先应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法工作,通过法制化的方式对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客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予以规范,然后结合各地城市化的实情,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在注重监督实效的同时,避免监督的无依据和随意性,从而确保监督的成效。其次,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权力运用过程中的规范意识,不断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对此,在监督的过程中,注重对行政执法权的约束和管控的同时,加大相对人权益保护的机制设计。虽然,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程序已经日趋独立,且对追究程序中的各环节已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可增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环节,使得责任的追究程序更加公开、透明。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机制,使得行政执法人员在城市管理的执法实践中提高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同时亦促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更好地符合城市化发展的需求。最后,在行政执法的监督力量来源方面,应拓宽监督的渠道,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实情,创设可行的条件,使不同渠道的监督力量得到整合,实行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并举,权力部门的监督、司法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均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形成监督的合力。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范文2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 以人为本

城市管理与市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面向群众、服务群众的一项重要公共服务,是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效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多发、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敏感领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载体,是保证城市机体有序运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规范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大背景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正视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人为本,努力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和谐氛围。

一、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的现实意义

(一)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界定充分揭示了和谐社会的内涵,为我国各个领域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指明了行动的方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肩负着解决冲突与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良好秩序、落实行政法治的重要职责,其目的在于提高市民城市意识和整体素质,为居民提供整洁有序的生活居住环境,增强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团结互助意识,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

(二)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依法治国是党的基本治国方略,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也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生命线。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必须树立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推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必须切实改变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模式,杜绝人情执法、关系执法、野蛮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增强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全面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才能体现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管理理念,树立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

(三)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是适应城市全面快速发展的需要。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深入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是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城市环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一个城市的 “脸面”,是展示社会文明程度的一扇“窗口”,是树立对外形象的一张“名片”,只有把城市管理抓上去,把环境做优、做美,才能吸引更多的海内外客商到我市投资兴业,引进更多的资金、人才、技术,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影响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的制约因素

新形势下,城市管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城市管理工作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着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城市管理意识不强,为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带来观念上的制约。目前,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重建设轻管理”、“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观念;仍存在突击式的管理模式;仍缺乏对城市管理深层次问题的研究;对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力度不足,全社会和谐共管的良性互动局面有待形成。

(二)城市管理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为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带来体制上的障碍。城市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存在难以有效协调职能部门的实际困难,对城市管理效果难以形成统一的考核、验收标准,难以形成统一的工作力度和工作步调,有时职能部门之间互相扯皮、推诿责任,一定程度给城市管理带来了被动。

(三)市民的城市管理意识薄弱,增加了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的艰巨性。市民自我管理意识欠缺,违法后还蛮不讲理的现象较为严重;农民工、外来工和失业人员等要融入现代化城市文明,仍需要一个素质逐步提高的过程。

(四)城管执法队伍综合素质不高,影响了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的进程。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任务越来越重,部分执法队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换位思考,需进一步增强人性化管理意识;城市管理专业人才匮乏;城管执法文化亟待构建。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不文明。部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制止时,往往采取过激行为,导致“城管打人”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某些城管执法人员尤其是协管员,法律意识淡薄,违反执法程序,常常在不出示任何处罚决定和扣押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对执法相对人进行处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的不文明执法,严重损害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激化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与相对人的矛盾冲突。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性质及环境的特殊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性质及现实环境决定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不可避免的处于诸多矛盾的风口浪尖,其执法的对象和场所决定了其面临的执法环境比其他执法主体都更为糟糕。在城市管理中,城管执法部门与执法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可能是其涉及的所有矛盾中最尖锐、最不容易协调的:一方面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实有权力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另一方面作为执法的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且其从事的工作都是市民日常生活中非常需要的。城管执法对象大部分属于弱势群体,这些弱势群体为了生存不得不从事“违法”活动,这就使他们与城管执法主体发生了直接的利益冲突,甚至分裂成对立的“敌我”两个阵营。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政策制度和法规体系不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在我国还处于探索和试验阶段,缺乏系统、科学的法律规范。城管执法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使其始终存在着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足的致命缺陷。全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专门法规,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仅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其颁布的规定既得不到执法相对人的认同,也得不到其他部门的配合。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使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更是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政府城市管理理念落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其实质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的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这种一元化的城市管理理念在城管执法中的体现就是:政府是城管执法的唯一主体。这种以行政执法机关为单一主体的城管执法模式,在实际执行中最大的弊端在于其他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使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二者之间缺乏一种矛盾缓冲机制,逐渐导致了今天城管执法的现实困境。

四、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的对策与建议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必须解放思想,迎难而上,有所作为,切实增强服务城市建设、保障城市管理的责任意识,要扎扎实实抓好“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主题教育,切实把城管执法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中来思考,放在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来建设,以创新的精神,扎实推进城管执法工作的科学发展,为整个社会的和谐进步提供良好环境。

(一)要在统筹城乡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谋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不同地区之间的人口流动,使城乡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的各种矛盾,摆在了城市管理者的面前。城乡统筹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涉及整个社会管理构架的重组和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我们必须跳出传统思维方式,科学认识城乡统筹发展的内涵,在城管执法工作中既要维护好城市环境,又要保障各种人群的根本利益。要提高化解矛盾的水平,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和方法,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宽容以待、耐心说服、冷静处理,使管理对象心悦诚服、对处理结果平和接受,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要突出长效管理,把城市管理的重点放在建立长效机制上,变突击查处为经常服务,变政府部门单一型管理为全民参与型管理,使城管执法工作永葆生机和活力。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出现问题最多的流动商贩占道经营为例。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在公民的所有权利中,生存权是最重要的。在经济条件没有那么发达的情况下,重视人的基本权利比城市的整洁更加重要。因此,采取更加宽容的、以人为本的城管执法理念是一种更加理性的选择。其次,从一元治理转向多元治理。城市是人民的城市,“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不应只是一句口号,它更应该体现在政府的城管理念和具体政策中。因此,必须改变政府长久以来以控制性管理为主的思维方式和城管执法单一主体的状况,使企业、公众和各类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城市管理中,形成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实现城管执法领域里的“善治”。

(三)具体制度上需要体现执法相对人和公众的权益。首先,从“只堵不疏”到“堵疏结合”,为城管执法相对人谋求出路。提供公共服务,满足百姓需求是政府的责任,只要政策引导得当,城管执法相对人也会选择合作而非对立的方式。以在各城市普遍出现的“夜排档”为例,一些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可以根据市民需要,指定时间、地点经营,为流动商贩向坐商转化提供条件。而在一些小城镇可以在城郊为这些分散在城市中的商贩建立集中经营的场所,既可以减少与流动商贩“打游击”、美化市容,又可以使商贩们有了合法的经营场所。其次,建立城管执法重大案件听证制度。城管执法部门应对一些涉及面广,对市民生活影响比较大的执法决策以及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公开举行听证,将执法范围、职责、收费标准、办案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相对人、社会公众以及各类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强化社会对城管执法部门工作的监督,使城管执法决策更加体现公众利益。

(四)加强非政府组织在城管执法中的作用。非政府组织参与城管执法,不仅可以直接分担和减少城管执法部门的工作量,而且相对于政府而言,非政府组织更接近社会基层,更能为民众特别是弱势社会群体服务。目前加强非政府组织在城管执法中的运用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大力发展城管执法志愿者组织。城管执法志愿组织的壮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管执法工作任务繁重、人力不够、经费紧缺的现状。二是推进城管执法的社区化。随着传统“个人―单位―国家”管理模式的削弱,“单位制”在城市管理中的地位逐渐消失,城市居民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生活越来越多地与其所在社区发生紧密的联系,城市社区因此成了社会整合的重要依托和载体。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依赖于社区里各类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来推进城管执法社区化的实质,就是让社区中的非政府组织和居民以主体姿态参与到城管执法中。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对那些为社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服务的公益性非政府组织,政府要给予政策倾斜;开辟非政府组织参与管理社区事务的渠道,促进居民自治格局的形成; 通过与高校合作开设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加强社区内非政府组织的人才建设。

(五)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和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执法具体标准的现状,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执法相对人更大的认同,使其在与其他部门协调的过程中能有足够的权威和独立性,解决其合法性不足的问题。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具体的处罚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六)要在改善民生、构建和谐中体现城管执法的文明素养。中央强调,经济发展要坚持好字当先,要更加重视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要逐步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改善民生、构建和谐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建设文明城管,坚持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相结合是时代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新要求。执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并将其体现在一系列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群众利益的政策举措上,体现在法律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人文关怀上。确立“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要服务,执法必须服务”的执法理念,必须坚持服务在先的原则,把方便市民、服务市民、造福市民作为基本职责,力求“服务、管理、执法”的有机统一。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决不能以牺牲群众利益为代价换取城市发展,特别要注意急人所急,帮人所难,在维护环境秩序的同时,兼顾好群众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七)要在信息化建设中研究城管执法工作有效开展的最佳途径。目前,数字化已引入城市管理,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带来了全新的发展空间,促进了政府管理模式由传统的管制型向以高效、务实、透明、廉政为特征的服务型转变。这不仅充分体现了“精细化、网格化、信息化、人性化”的现代管理理念,也为实现城市管理模式创新奠定了技术基础。推进城市管理网格化,是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手段,是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重要体现,是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监督政府的重要平台。城管执法一定要牢牢把握住时代的脉搏,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决破除陈旧落后的思维方式和管理理念,积极引入和创新以建立数字化城管为平台的执法体系,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范文3

为了有效推进××区的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执法违法的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区城管局于今年成立了以局长蔡新林任组长,分管副局长郑利华任副组长,局综合执法科、政工人事科、目标督查科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科,科长尹宏任办公室主任,刘继丽、廖福安、刘玉梅同志为督察员,负责全局行政执法督察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制度落实责任

为保障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有效地开展,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制定了《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工作职责》、《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工作职责》,并制定了××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督察办法》,办法对督察的范围、督察方式,督察内容做了详尽的规定和布署,使工作有目标、有标准、有要求、有奖惩,在日常工作中有专人定期、不定期开展效能督察,并将督察结果及时通报,保证了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转变观念

为严格执法纪律,进一步提升城管形象,实现争创一流的城管执法队伍目标,我局始终把执法督察工作看作是一项直接关系到是否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能否提高城管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1、今年以来,我局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城管进社区、送法下乡”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以进社区挨家逐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知识,精心构建社会参与城市管理的平台,广泛发动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实践活动。

2、根据年初制定的《××区城管局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一是就城市管理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及对策;依法行政和城管执法的难点问题;行政执法、处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进行了专题讲座。二是定期开展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熟悉度,掌握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工作程序和基本业务技能、管理标准,提高应知应会能力。三是通过执法文书使用制度培训,建立了案卷评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及时进行纠正,保证办案质量和案卷归档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对城管工作的正确认识和理解,端正心态,树立信心,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应变能力。四是多次组织全局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敬礼、告知、执法的程序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考评办法》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纪律督察暂行办法》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并给各派驻乡镇执法中队转发了《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期间大力开展文明执法严肃执法纪律的通知》,要求大家统一思想和认识,转变执法观念,认真履职到位,文明执法。

四、理清依据明确职能

重点抓了三项工作:一是梳理执法依据,推行公开透明。按执法行为的种类,如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分别将每项执法依据进行了筛选梳理,细化到具体条款和标准,理清职权7大类162项,并通过区城管局网站,将梳理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布。二是规范自由裁量权,推动执法标准化。对《四川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标准进行分类量化,缩小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幅度和标准,上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三是加强业务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用于指导执法队员的执法行为,推动了执法工作的规范化。

五、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从八个方面明确规范执法内容和标准:即执法权限合法、执法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标准、执法言行规范、文书填写规范、执法监督有力和档案管理规范。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的执法流程和审批步骤,加强了案件办理的审核监督,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

六、严格督察,成效明显

1、在队伍自身建设方面,我们始终围绕“外树形象、内强素质”搞好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队容风纪,要求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着装整齐,切实达到仪容端正、风纪严谨、统一规范的管理要求,局行政执法督察办将行政处罚案件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以及执法人员上岗执勤执法的规范操作程序绘制成挂图,使每个队员能够熟记业务技能和上岗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执法违法现象发生。经常在执法队伍内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结合省内外城管工作的典型案例,引以为鉴,防止和避免执法违法行为发生。

2、现场执法督察方面,一是局属行政执法大队每次重大活动或者整治行动,局领导都亲到现场进行指挥,督察工作人员监督到位,即时指出问题,对不按要求着装、不按“三步走”程序执法的个别人员进行严肃批评并记录在案,并下发督察建议书;二是加强对派驻中队的督察。重点督察是否按要求着装、是否按程序执法、有无不作为现象、有无吃拿卡要现象等,对存在的问题以督察通报的形式要求其进行立即整改,并将结果纳入年底对各派驻中队的目标考核中。今年,我局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共对6次重大综合整治行动进行了全程监督;日常监督检查共计25次发出督察建议书12份。

2009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在规范城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保护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不依法执法、不文明执法、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等方面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为实现认真履行职责、提升城管执法队伍形象、建立和谐城管的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七、2010年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思路:

1、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结合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继续加大执法督察工作力度,把行政执法督察各项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2、加强对各派驻镇执法中队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改善环境卫生,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市单位和居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垃圾实行统一管理。*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对城市生活垃圾统一清运、处理,负责市政府规定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区辖范围内垃圾的收集工作。

第五条城市垃圾处理逐步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

第六条城市垃圾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清运、处理垃圾。

第七条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垃圾清运、处理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第九条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小区和新(扩)建城市道路、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商场、车站、饭店等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桶)。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等未按规定设置上述设施的,应由原开发单位或产权所有单位限期补建。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参与对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整体工程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占用或损坏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拆建方案,经批准拆建的,应先建设后拆除,谁拆谁建。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收集实行袋装化,并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城市居民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倒放生活垃圾。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申报,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到指定的垃圾转运站(点),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及两侧单位、门店的生活垃圾,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工负责收集;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收集;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及其他居民区的生活垃圾,由其街道居委会负责收集;村庄内的生活垃圾,由村(居)委会负责收集;

(三)城乡结合部无人管理地段的生活垃圾,由街道办事处界定村(居)委会负责收集;

(四)集贸市场的生活垃圾,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收集;

(五)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生产垃圾,由本单位负责收集;

(六)车站、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河道沟渠、游(娱)乐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其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收集;

(七)经批准早市、夜市、沿街摊点,其经营者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负责收集各自产生的生活垃圾;

(八)城市规划区内铁路沿线的生活垃圾,由铁路部门负责收集。

第十四条严禁将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害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渣土、污水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在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杂物。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实行有偿统一清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清运。

垃圾转运站(点)的生活垃圾清运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堆积。道路两侧垃圾容器内的生活垃圾,清运人员必须在早7点前清运完毕。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运输中不得扬撒、遗漏。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必须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乱拉乱倒垃圾。

第三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二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二十五条收集建筑垃圾应文明作业,不得乱抛乱扔、乱堆乱放。确需在施工现场暂时存放的,应在场内造点集中存放,并有效遮盖。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的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卫生。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者,应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单位必须在7日内(占道施工的应在3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理干净,并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九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三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和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处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严禁不按规定地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严禁在运输垃圾途中扬撒、遗漏,严禁运输垃圾车辆带泥出入。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八)、(十一)项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时间倾倒生活垃圾的,个人每次罚款5—20元,单位每次罚款50—200元;不按规定地点倾倒和随意堆放生活垃圾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垃圾不足1立方米的,处5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收集、清运、处理生活垃圾的,处以10—500元罚款;

(三)摊点经营者乱扔、乱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四)在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生活垃圾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批准的垃圾收集容器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向城市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范文5

市政府法制办:

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皖府法〔〕23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自查工作方案,严格对照《安徽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对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已办结的案卷逐卷逐项地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月至6月,我局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共162件(未含拆除违法建设案件),其中拆除违法建设案件40件,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9件,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122件。按照皖府法〔〕23号文件要求,我局专门组织人员对所有执法案卷进行了自查自评,行政执法案卷工作有较大提高。

(一)职责明确、主体合法。严格按照《关于设立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批复》(皖编办〔〕51号)文件精神和《六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规定的职权进行管理和执法,所办理的案件均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无越权管理、越权处罚、的行为;所有办案执法人员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都做到持证上岗。

(二)程序到位、手续完备。执法办案均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依法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法办案的每个步骤都严谨规范,每个环节、每道手续都有相应责任人员签字认可,每个案件都由机关负责人签批。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案件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既有合法有效的当事人询问笔录、书证材料、视听资料,还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查报告,较多种类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较强,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比较清楚。

(四)裁量合理、处罚适当。按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客观分析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性质、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准确,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

(五)制作规范、归档及时。按照《六安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要求,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制作比较规范,案件卷宗整理做到一案一卷,且格式统一、目录清晰、排序一致、材料齐全、装订整齐,案卷比较整洁,并及时进行归档保存。

(六)办案严谨、责任明确。制订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纪律处分规定》等规定,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工作职责明确到岗、落实到人。截止目前,还未出现因执法过错而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二、存在不足

1、调查取证方面。调查取证能力需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基本是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对反映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证据材料收集较少。

2、笔录制作方面。部分案卷的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的询问不够全面、具体,内容表述不够规范、准确,逻辑关系不强。

3、案卷整理方面。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归档需进一步规范,部分案卷存在材料大小不一、新旧文书混用等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范文6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区东部新区内各项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具体范围为东至西环二路,南至318国道,西至318国道外环线,北至湖织大道。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本区东部新区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建设施工活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本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暂行办法实施。

城建交通、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做好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文明施工方案,建立安全、防火、治安防护和卫生等制度,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第六条本区东部新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签订《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书》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明确支付计划。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费用清单,并接受区城乡建设与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施工范围内组织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确需占用道路进行作业的,应当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全封闭安全防护网罩,防止高空坠物和扬尘。安全防护网罩应当保持清洁。

第十条施工现场四周必须按规定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墙)。围挡(墙)应当稳固、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围挡(墙)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建设完毕;

(二)高度不得低于1.8米,外表应当平整、美观;

(三)大门应当采用金属材料且应做好白化、美化等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施工标志牌或者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施工现场场地内保持整洁,建筑材料应当分类整齐堆放于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之内,并悬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识牌,不得混放,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废弃的渣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必须及时按照规定办理有偿清运和处置的委托手续,生活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运输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者采取覆盖措施。

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施工可能造成周边单位、居民出入障碍或者道路交通堵塞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采取有效措施,并设置文明公益标语和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沐浴间、开水房、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备等临时设施,办公、生活设施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其管理标准应当符合《*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秩序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区域或者危险区域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防汛要求,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堵塞地下水道和排水河道,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六条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飞扬、泄露、遗撒或流溢,保证在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第十七条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装运量应以车辆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并在施工围挡(墙)内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面积要大于停放一辆工程运输车。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河流。

第十九条城市新路禁止开挖,其他道路确需挖掘或者维修的,应当先报区城乡建设与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获准施工后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并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围挡(墙),并对施工现场及受影响的周边环境进行清洁。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发现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明施工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文明施工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建立举报处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暂行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临时设施和建筑材料等未按照规定设置和堆放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墙)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三)临街工地不设护栏或者护拦不符合要求,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四)未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暂行办法,运输液体、泥沙、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或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每辆(次)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暂行办法,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暂行办法,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区城乡建设与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二十八条依照本暂行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即时出具行政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区其他各乡镇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