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范例6篇

医疗技术

医疗技术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同级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当按照医学会要求,推荐专家库成员候选人;符合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医学会申请。

医学会对专家库成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

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医学会,医学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

第三章鉴定的提起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第四章鉴定的受理

第十二条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第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十七条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医学会应当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第十九条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条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

(一)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一条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

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

第二十二条随机抽取结束后,医学会当场向双方当事人公布所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医学会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四条从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无法到场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以函件的方式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

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第三十条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书面通知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接到医学会通知后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书面告知医学会。

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成员因回避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通知相关学科专业组候补成员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告知医学会不能参加鉴定或虽告知但医学会无法按规定组成专家鉴定组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延期进行。

第三十二条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三条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第三十七条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第三十九条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第四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等退还当事人,并保留有关复印件。

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第四十三条医学会应当将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复印或者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医疗技术范文2

质量 

核心制度——十三项核心制度 

操作规范——三基训练 

诊疗常规——单病种质控 

规范的流程——临床路径 

合理用药——抗菌素合理应用 

手术准入与授权机制 医疗技术项目的管理

科室档案管理: 

一、      文件夹1、医疗技术、操作规范  诊疗常规管理 医疗技术目录。  新技术、新项目管理。  医疗人员技术档案(资质、职称、学历、论文、科研、手术操作名称及年例数)。 (科室前5位病种建立“病种临床路径表单、单病种质量控制标准”手册)。 

二、      文件夹2、医疗质量与安全持续改进  依据全院的方案制定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持续改进方案。 每年度工作总结(依据指标、任务完成)。  质控记录本(制定目标—落实目标—自查—总结—改进) 建立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小组。分工明确。(医院感染管理、病案质量管理、手术安全管理、应急突发事件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单病种与临床路径、合理用药管理、安全事件上报、教学管理、护理质量管理、教学管理) 科室分级管理结构图。 主任、副主任职责。 各级医师的岗位职责。 质控员职责。  缩短平均住院日的措施。 医院医疗质量考评结果通报。 

三、      文件夹3、手术与安全管理 《卫生部手术分级管理办法》 《河北省手术分级管理办法》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围手术期管理制度  手术分组管理目录《各级医师手术范围》。 界定术前讨论与疑难病例病种。 年手术操作名称及例数  重点操作项目与授权制度与目录。 

四、      文件夹4、医疗制度、法律法规、医院管理文件 《《法律法规》、病历书写规范核心制度》、《医院制度汇编》。医院下发文件。 

五、      文件夹5、重症病人管理与流程  常见内科急病及突发公共事件流程图。 本科室危、重病人界定。 重症病人抢救预案与流程图。    危急值登记本。 疑难病例讨论本。 

六、      文件夹6、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手册》、科室应急预案(停电、泛水、着为、输液反应、地震、穿刺伤) 

七、      文件夹7、合理用药  抗菌药物管理规范(药剂科制定)。  本科室常用药物名称、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  本科室常见病种用药原则(预防性应用及时间、三线分类)(与路径相匹配)。 

八、      文件8、医院感染管理 院内感染例数及感染率。 清洁手术切口感染率 医院感染现患率。 垃圾处理及流程。 传染病上报。 

医疗技术范文3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i文章编号】1007一.9297(20__)01-0006-04

、医疗过失与医疗技术规范

(一)医疗过失

医疗过失是医疗事故和医疗侵权认定的重要要

件,这可以从分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内

容得出结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

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

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1)事故的主体是医务

人员:2)事故的行为是发生在医疗服务中的;3)事故

的后果是造成一定程度的患者人身损害;4)医务人

员主观上有过失。可见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

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归责原则由附有条件

限制的过失责任原则转变为完全的过失责任原则。

前两项都容易明确。而患者人身损害可以通过参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来确定,也是有一客观

标准的。惟独医疗过失的判断没有一个可以参照的

客观标准。而这项内容在医疗事故处理中又非常的

重要。

医疗过失是指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履行

其应尽的医疗义务。关于医疗过失的判断,有学者提

出了从医疗水准、地区性差别原则、一般医师与专科

医师的不同义务等方面进行判断;也有学者提出了

医务人员应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医疗者义务的层

次化与类型化等观点。同时对不同的医疗服务阶段

的医务人员的义务的差别和医务人员的义务来源进

行了探讨;还有作者提出了认定有无医疗过失的标

准是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等等。[z

但是这些学者都没有指出这些种种义务出自何处,

以及对用何种客观标准用来对医务人员这种专业性

特别强的义务来进行判断,也就是说如何来衡量医

务人员的特定义务呢?根据我国民法的原理对过失

的认定是主观说和客观说结合的,由于过失的概念

本身就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因而过失的判

断标准亦采取主客观结合的标准,民法上的过失是

指行为人通过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应

受非难的心理状态。[3】任何人的客观行为都是在一

定的主观意识支配下产生的,因此可以通过人的客

观行为来推断出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况,从而可以

从医务人员的客观医疗行为推断出其在为医疗行为

时主观上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也就是说对于医疗过

失的判断是可以通过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与特定的

义务所规定要求的特定医疗行为进行比较而推断

的,这就需要有一客观标准来衡量医务人员的义务。

应当说医疗技术规范是医务人员承担义务的渊源,

其依据是: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22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遵

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第二,《护士管理

办法》第23条的规定,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

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因此衡量

医务人员的客观医疗行为有无医疗过失的标准就是

医疗技术规范。

(二)医疗技术规范

医疗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

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在这里我们可以把《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统称为

医疗技术规范。医疗技术规范可以作为判断医务人

员主观上有无医疗过失的客观标准。通过把医务人

员的医疗行为和医疗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技术标准、

操作规程相比较就可以得出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

[作者简介]王(1968一),男,汉族,福建古田县人,医学学士,副主任医师,兼职律师,供职于大理学院附属医院和云南大理

苍洱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口腔医学与法律研究。te1.’+86-一872—2257503;e-mail:wenge517@sohu.ccrtl。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1期)

否有过失,如:全体医务人员都应当知道在肌肉注射

或静脉输注青霉素之前,需对患者作青霉素皮试.若

是阳性则不能肌肉注射或静脉输注青霉素,这就是

一个很基本的医疗技术规范,若医务人员在对患者

肌肉注射或静脉输注青霉素之前不作青霉素皮试,

无论是否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就可以得出医务人

员的医疗行为肯定有过失的结论:如果因此而造成

患者的人身损害,则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由此可见医

疗技术规范在认定医疗过失中的重要作用。

二、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适用

目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

法》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从《医疗事故分

级标准(试行)》的内容看也有缺陷,医疗事故的分级

主要是根据患者的人身损害程度,只是从患者人身

损害的客观情况来衡量事故等级,没有医务人员医

疗行为是否有过失及其程度的标准。根据我国的民

法理论.过失可以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因此在

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必需要有相关的医疗技术

规范作为判定有无医疗过失的依据,并且区分出一

般医疗过失和重大医疗过失。

在当前大众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普遍持不信任

的态度.其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普遍认为医疗

事故鉴定是一种暗箱操作,缺乏透明度。确实目前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过程和结论很少引用具体的技术

规范,如哪个文件(技术规范)第几条等等;因此给人

的印象就是对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认定的依据是不

公开的.因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很大的随意性。医

疗过失判定是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关键,在目前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中,所依据的医事法律和行

政法规的都是公开的.广大患者是很容易获悉其内

容的.因此如果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很容易被发现和判断,但由于医

疗技术规范的不健全和不公开,医务人员是否违反

了医疗技术规范,行外人就很难判断。真正让广大患

者感到不透明的恰恰是这一点,也是大众对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普遍持不信任的根本原因之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中.患者方有权通过抽签选择医学鉴定专家,并且可

以根据相关的规定要求有些医学鉴定专家回避,可

以自己参加或有权委托他人参与整个技术鉴定过

程.在技术鉴定过程中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和对

· 7 ·

方进行辩论,这一点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是

巨大的进步。在申请鉴定前患者方还可以把自己的

身体伤害的具体情况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相比较.从而得出其人身损害后果是否达到了医疗

事故的程度。但是最根本的问题是,患者方又是如何

根据医务人员的客观医疗行为去推断其在为医疗行

为时主观上是否有医疗过失,广大患者并不知晓医

学鉴定专家用什么标准判断医方有无医疗过失,如

何在鉴定时有针对性地指出医方的哪些医疗行为是

有过失的。同样的问题是.医方又是如何证明自己没

有过失.用什么来标准说明自己对患者已经尽到了

最善义务。更重要的是,医学鉴定专家在进行鉴定时

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多是根据自己的临床经验来判

别医方有无医疗过失的.这其中不同的医学鉴定专

家对同一医疗问题可能还有不同学术观点。如果医

学鉴定专家与待鉴定的医疗机构之间有不同的学术

观点,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这一点《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都没有明确

规定.因此难免结论会有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可

预测性.因此引进一个客观标准是很有必要的。如果

引进了医疗技术规范,医学会需在进行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之前.也必须将鉴定时所涉及的、需适用的医

疗技术规范向医、患者方予以说明,才可能做到《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条要求的“公开、公平、公正、

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

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对医学

鉴定专家的鉴定权力给予一定的制约,避免医学鉴

定专家鉴定时的随意性,使医、患者双方都能信服、

认可.也有利于医、患者双方的沟通、理解,最终化解

医疗纠纷。

三、医疗技术规范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证

明标准作用

自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后,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就不再是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前置程序和必

经程序。患者若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可以直接

医疗机构.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不再是“证

据之王”了,如果没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或者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不是医疗事故的,人民法院可

以通过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来解决医疗案件中的技术

问题,即医疗机构是否有医疗过失以及医疗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于我国的诉讼

模式是职权主义,根据《证据规定》中对证据形式和

· 8 ·

内容的规定.即使是有这两种技术鉴定书的结论,法

官也并不是就自然要接受,对作为证据的这些鉴定

结论最终是要经过法庭辩论、质证,法官也要对这些

证据有无可采信性进行判断,而法官没有完整、系统

的临床医学知识,对于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中

是否有过失很难做出客观的判断.特别是如果这两种

鉴定结论是矛盾的。或者有一方通过专家辅助人制度

对鉴定结论提出反驳,法官依据什么标准对结论进行

取舍?这里似乎涉及了“自由心证”的问题,但法官的

“心证”好像缺乏依据。如果引入了医疗技术规范作客

观的衡量标准,法官就相对容易作出判断了。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普遍认为患者方的人身损

害后果是明显的,是可以通过《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来衡量的,而要取得医务人员过失和医疗行

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据是十分困难

的,所以《证据规定》作了在医疗损害案件中举证责

任倒置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

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

不存在医疗过失承担举证责任。也有学者认为这种

作法是本末倒置。如果有了医学技术规范作判定医

疗过失的依据,有利于法官对医务人员有无医疗过

失进行判断,患者方也能知晓、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过

失,在对医疗机构提讼之前,能够对胜诉前景做

出评价,增加了对医疗案件诉讼风险的认识,可以减

少不必要的诉讼。

许多法学界的人士对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的医学鉴定专家不签名和不出庭很有意见, 目前已

有安徽省、山东省和北京市出现了人民法院要求出

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医学鉴定专家签名和出庭

的规范性文件和案例,如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

符合《证据规定》的要求很可能就不能作为有效的证

据来使用。 但是新问题又出来了,如果出具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医学鉴定专家真的出庭了,并且

与患者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 医学专家在法庭上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和辩论,那么他

们进行法庭质证和辩论的基础是什么?同样的问题.

在法官不轻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结论,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书要经过质证的情况下,医方又是如何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医方的举证责任的程度是

什么?医方的举证怎样才能到法官心中的证明标准?

而法官又是根据什么来甄别、采信哪一方医学专家

的结论呢?这些问题的解决就需要一个证明标准。证

明标准是指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诉讼主体对案件

情况及其他待证事实进行证明所应到达的程度或要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1期)

求。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无论是经过医疗技术鉴定还

是司法鉴定.不论是医疗技术 鉴定结论还是司法鉴

定结论,最关键的还是医疗过失的认定,若是鉴定结

论有差错.还可以通过法庭的相互质证予以澄清。将

明确而具体的医学技术规范作为证明标准,有利于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对医务人员过失的判定。因此,在

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很有必要需要引入医疗技术规

范作为判定医疗过失的证明标准。

四、目前我国医疗技术规范的现状和展望

在我国医事法律领域中尚有许多法律法规不完

善的地方,尚无一部医事法律、法规来系统、完整地

调整和规范医事领域中的医患关系,但是我国基本

上建立了关于医事基本法律,其中法律共有10部,

行政法规共有32部,可以说还是比较完善的。其实

真正缺乏的是没有一整套关于临床、科研、教学、试

用药品等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范,比如某种疾病

的诊断标准、治疗方案及相关适应证的选择和治愈

标准等等。

卫生部出台的《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

术操作规范》、《放射性口腔炎的诊断标准》,《产前诊

断技术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工作

制度》、《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等等,这些就是

典型的医疗技术规范.但是与纷繁复杂的医疗工作

相比,卫生部已出台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

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还是很少的。

目前我国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所遵循

的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绝大多数是来自医学教

科书和一些药典。在我国的医学教科书中有许多关

于疾病的诊断标准、治疗方案及相关适应征的选择

和治愈标准的论述.这些医学教科书和一些药典多

数是医学专家编写的, 自然有医务人员就想到了用

医学教科书来证明自己没有过失,但是法律界人士

对此争议很大 根据法律法规的构成要件、法律渊源

和《立法法》的规定看,这些医学教科书毕竟不能起

到有法律强制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作用,因而还不

是法律渊源,不能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因为医学教

科书名目繁多,水平参差不齐,有许多书是这些专家

根据自己的经验来编写的,其中还有一些学术争议

的问题,不同的教科书对同样的医疗技术问题可能

有不同的观点,即使是卫生部和教育部指定的教科

书也是不能作为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而且由

于医学的高度专业性,要求普遍缺乏医学知识的法

官就教科书内容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进行认定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4卷(第1期)

也非常困难,从而导致法官普遍认为这些证据不具

有关联性。其中最大的缺点是没有既定的权威性,广

大民众也难以理解其专业术语。

卫生部及相关部门可以召集权威专家根据其相

应的学科中技术已成熟的、没有大的学术争议的技

术标准、操作规程,制定出其相应学科的医疗技术规

范,以卫生部门的名义公布,使之成为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技术规范,并且根据科学和技术的发展进行定

期的修改,既能使广大医务人员根据医疗技术规范

明确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可以指导医师在执业过

程中实施的具体医疗行为,也能使患者知晓医务人

员有无过失,有利于医、患之间的沟通,减少医、患的

冲突。但是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医疗技术水平参差

不齐,医疗设备也有很大的区别、技术含量并不相

同,并不合适制定一个全国标准,而是应当根据各地

的医疗水准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技术标准、操作规

程,而对于一些常见病和成熟的诊疗技术的技术标

准、操作规程是可以制定出全国统一的标准的。

目前。卫生部已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临床诊疗

技术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据相关介绍,这些

技术操作规范是判断医疗过失的依据。问题是这些

《规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法律效力,那么它

的效力层次又是什么呢?如果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

冲突又如何处理呢?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是否可以

直接适用《临床诊疗技术操作规范》来判断医疗机构

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而且要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同。根

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卫生部似乎是

想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技术规范)提升为一种

法的渊源,但是这里有许多问题值得讨论。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的下属部委是

有相应的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规章,但是要有相应

的法律依据。然而中华医学会不是国务院下属的部

委也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

是行政规章,只是一行业规范,是不能成为一种法的

· 9 ·

渊源。但是中华医学会制定了的《临床诊疗技术操作

规范》是受卫生部委托的,如果以卫生部的名义颁

布,应当是可以成为一种法的渊源。从立法法来看。

卫生部也有这样的立法权限.但是需要有相应的法

律依据,同时是要以卫生部的名义颁布,使之成为具

有类似部门规章强制性的法律效力,部门规章规定

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命令的事项。但遗憾的是,从目前已出版的部

分《临床诊疗技术操作规范》来看,似乎没有注意这

~ 点。

作为法的渊源,其公布的方式和从内容上看应

当为能够为司法机关所认可,并且大多数公民所能

掌握和运用,而且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如此才能

成为~ 种法的渊源。因此是要有公开性并作一定的

宣传使广大公民知情,虽然广大公民的文化科学素

养较以前有明显的提高,但是其中还是的许多技术

的术语不能为大众和司法机关所掌握,这也是一个

很大的问题。就其内容而言。这些《规范》的专业权威

性似乎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其编纂者并不是

国内最权威的专家,有许多内容是一家之说,也是其

漏洞之一。

卫生部制定《临床诊疗技术操作规范》作法是值

得肯定的,但有许多问题考虑不周,应当在公布这些

《规范》的同时,指明制定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明

确规定施行日期。报国务院备案。而且应当由相关学

科中最具有权威的专家群来制定,内容上要通俗而

易于理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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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范文4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 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 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列入本行政区医疗技术目录。

第十条 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准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得在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

第三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

第十四条 属于第三类的医疗技术首次应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论证及伦理审查。

第十五条 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实行第三方技术审核制度。

对医务人员开展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技术审核,由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卫生部指定或者组建的机构、组织(以下简称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者组建的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卫生部可以委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指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体系;

(二)在医学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

(三)学术作风科学、严谨、规范;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审核工作制度,制定并公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程序,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

审核工作制度、程序和专家库名单报送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技术审核机构专家库成员应当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并担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评价工作;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技术审核机构聘请上述人员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第二十条 专家库成员参加技术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当向相应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

(一)该项医疗技术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

(三)有在本机构注册的、能够胜任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

(五)该项医疗技术通过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

(六)完成相应的临床试验研究,有安全、有效的结果;

(七)近3年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

(八)有与该项医疗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

(九)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应当提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级别、类别、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相应科室设置情况;

(二)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

(三)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

(四)开展该项医疗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资质、相关履历,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其他辅助条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五)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报告;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

(一)申请的医疗技术是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申请的医疗技术未列入相应目录的;

(三)申请的医疗技术距上次同一医疗技术未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间未满12个月的;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审核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在12个月内向其他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同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再审核。

第二十五条 技术审核机构接到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后,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相关专业专家按照审核程序和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并出具技术审核报告。

第二十六条 技术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或者到现场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结论实行合议制。参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人员数量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每位审核人员独立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署名。

技术审核机构根据半数以上审核人员的意见形成技术审核结论。技术审核机构对审核过程应当做出完整记录并留存备查,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与审核结论不同的应当予以注明。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确保技术审核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并对审核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自做出审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结论送达申请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九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申请材料、审核成员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成员信息、审核结论等材料予以永久保存。

第三十条 技术审核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可以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将审核结果报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

技术审核机构每年向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开展技术审核工作情况;未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

第四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定第二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卫生部负责审定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审定其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

(一)技术审核机构审核同意意见;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科目;

(三)该项医疗技术与医疗机构功能、任务相适应;

(四)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及其项下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和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和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具有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展不同级别的手术进行限定,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审核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

必要时,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二)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三)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四)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五)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六)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出现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情形的,负责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的相应医疗技术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出现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六)款情形的,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对医疗技术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论证。根据复核结果和论证结论,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做出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并对相应的医疗技术目录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批准其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一)与该项医疗技术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设备、设施、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带来不确定后果的;

(二)该项医疗技术非关键环节发生改变的;

(三)准予该项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后1年内未在临床应用的;

(四)该项医疗技术中止1年以上拟重新开展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工作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审核。在定期审核过程中发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做出是否注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该项医疗技术登记、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已经准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撤销医疗技术登记:

(一)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规划的;

(三)未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

(四)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五)医疗技术与其功能、任务不相适应的;

(六)虽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但不再具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条件的;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一)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临床应用新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的;

(三)临床应用未经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立即停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或者擅自临床应用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准予医务人员超出其专业能力开展医疗技术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未经医疗机构批准,医务人员擅自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十三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审核机构技术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技术审核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技术审核机构资格:

(一)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

(二)超出技术审核权限或者超出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医疗技术目录,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

(三)受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的;

(四)严重违反技术审核程序的;

(五)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技术审核工作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技术审核机构在第(一)、(二)、(三)、(四)项情形下做出的审核结论,卫生行政部门不作为批准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的依据;已经准予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第五十四条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对参加技术审核工作的专家库成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5年内不再聘请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并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及指定技术审核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

(一)在技术审核工作中不能科学、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的;

(二)严重违反技术审核程序的;

(三)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技术审核工作的;

(四)在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技术审核机构工作人员在技术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以及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禁止其参与技术审核工作,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技术审核机构5年内不得再聘任其参加技术审核工作。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技术审核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前已经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没有提出技术审核申请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不予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的,一律停止临床应用第三类医疗技术。

本办法前已经临床应用的第一类医疗技术和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与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八条异种干细胞治疗技术、异种基因治疗技术、人类体细胞克隆技术等医疗技术暂不得应用于临床。

第五十九条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试验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法律、法规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的医疗技术:克隆治疗技术、自体干细胞和免疫细胞治疗技术、基因治疗技术、中枢神经系统手术戒毒、立体定向手术治疗精神病技术、异基因干细胞移植技术、瘤苗治疗技术等。

二、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同种器官移植技术、变性手术等。

医疗技术范文5

[关键词] 医疗设备;计量技术档案;管理;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 R-05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2)06(a)-0156-02

医疗设备计量检测与医疗安全和质量息息相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对医疗安全和质量要求也随之提高,因此,如何做好医疗设备计量管理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而计量技术档案是计量技术机构在检测工作实践中形成的系列资料,它是开展计量检测工作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医疗设备计量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计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1]。

1 医疗设备计量技术档案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性和历史性,在计量检测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资料,是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管理、运行及质量体系有效性、规范性、真实性的反映和记载,它不仅是检测机构规范化管理的基础资料,也是日常工作及机构考核的重要凭据[2]。医疗设备计量技术档案为医院现代化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使医院管理在现代医学模式转变中,由单纯经验型、粗放型向科学型、集约型转变,促进了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增加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提高了医院的竞争实力。医疗设备计量检测有其特殊性,它的计量准确性直接影响到病患的检查、治疗、康复等方面,而记录、保存相关的计量检测报告、数据等技术档案则是必须的、重要的工作,是开展计量检测量值溯源等工作的必要依据。充分利用开发科技档案,有利于医学科研成果的开发、推广和应用。医疗设备计量技术档案作为医疗技术档案领域的重要分支之一,医疗设备技术档案的科学发展对提高医疗质量和科研水平都产生重要影响。

2 医疗设备计量技术档案的重要性

医疗设备计量技术档案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真实性。医疗设备计量技术档案主要内容有计量标准检测合格证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计量标准操作流程、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等,它真实反映医疗设备计量检测的过程及结果。(2)实用性。医疗设备计量技术档案是经过收集、分类、鉴定等科学方法形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有价值的文件体系,以确保相关人员能够进行查阅和参考。(3)保密性。对某些有特殊价值的医疗技术档案要根据国家保密法确定其保密等级,并正确处理好利用和保密关系。(4)专业性。医疗设备计量技术档案是在医院医疗设备计量检测工作中形成的,而医学专业发展迅速,相关的计量检测技术也相应的提高,要求从事医疗设备技术档案管理的工作者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3]。科技档案、资源档案的可利用价值是保存档案的前提条件,也是档案的生命之源。合理利用科技档案信息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它在科研管理中的作用,对提高医疗质量和科研水平都 将产生重要影响。

3医疗设备计量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3.1前期准备工作的资料档案

医疗设备计量检测技术档案须有专人专管,明确分工制度和工作流程,掌握一定计量管理和档案管理的相关知识,熟悉相关法规文件[4]。在医疗设备计量管理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既要不影响正常的诊疗工作,又要进行计量检测,设备正在运行或操作中以确保日常诊疗工作,配合计量检测问题、医务人员人力资源分配问题等,必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计量检测相关的法规文件、通知、日程表等安排。

完整的前期准备工作的归档资料主要包括:计量工作的工作依据、审批文件、通知、日程表、地点安排、人力资料分配及计量检测方式等,将以上资料分类、按时间顺序进行归档。

3.2医疗设备计量检测的资料收集

技术档案的信息收集是做好技术档案归档的基础。由于计量标准档案就涉及报、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论证、采购、验收使用维护、量值溯源以及考核评审批准、中间运行核查、能力验证、到期复查、设备更新、更换、报停及封存的审核批准等过程。在这些过程中涉及到具体的技术人员、采购人员、管理人员、审核评审人员、论证人员,因此,它既是一项细致而长期的工作,也是一项综合性、全局性的工作。制定计量检测数据表格,对计量检测过程结果数据进行登记、收集,动态记录相关医疗设备的设备计量检测情况。表格填写清晰、具体到每项数据及检测结果。医疗设备计量检测范围登记:如监护仪、流量计、分光光度计等。医疗设备计量检测的数量登记。医疗设备计量检测相关的原始数据及检测历史情况登记。医疗设备计量检测的统计对比报告、证书保存[5]。

3.3 医疗设备计量技术档案的整理、建立电子数据源

审阅技术资料完整性,是否有前期、计量检测过程、结果等完整的相关资料;审阅技术资料是否填写清晰、详细、签字的有效性等;技术资料的分类、时间顺序排列整理;整理台账数据,录入相关计量检测管理软件,生成各类汇总报表。

3.4 医疗设备计量技术档案的组合、装订、归档

准备相关专业的档案装订工具,将技术资料组合装订成册、归档,汇编目录或粘贴标签,按年度汇编存放。

3.5 医疗设备计量技术电子档案。

将归档的所有资料扫描,方便查阅,为进一步实现无纸化档案管理作准备。

3.6 医疗设备计量技术档案的保存。

档案的保存要注意防虫、防潮、防火,有专门的档案存放地点,专人专管。

3.7 医疗设备计量技术档案的借阅、查阅管理。

医疗设备计量技术档案必须有专用的借阅、查阅登记本,确保借阅查阅情况的可追溯性。

综上所述,医疗设备计量检测是医院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必要手段,而医疗设备计量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则是医院医疗设备计量检测的一个重要依据。它真实、完整并科学地记载了医疗设备计量的历史过程,对医院医疗设备计量检测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让医疗设备计量技术档案充分发挥其作用,成为现代医疗设备技术管理的重要问题,只有不断总结汲取教训,并不断掌握和学习新的技术档案管理知识,才能让医疗设备计量技术档案更好的为临床服务,从而为提高医院整体的管理水平作出必要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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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罗宝文. 浅谈如何加强医疗设备管理[J]. 医疗装备,2009,9(8):40-41.

医疗技术范文6

[关键词]医疗设备;管理技术;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R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7-0342-01

引言

随着医疗事业发展和医疗服务质量提升,采取相应措施,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提升医疗设备管理技术水平是必要的。但目前在管理过程中,一些技术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严格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对医疗设备管理存在的漏洞没有及时修复,影响医疗设备作用的充分发挥。为弥补这些不足,应该创新思维,完善制度措施,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综合技能,让医疗设备更为有效的发挥作用。

1.提升医疗设备管理技术的作用

采取有效的管理技术措施,把握管理要点,能规范医疗设备管理活动,推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其重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点。

1.1 确保医疗设备综合性能。医疗设备管理以医疗设备为管理对象,根据管理工作需要,遵循相应的管理技术和方法,采用技术、经济、组织措施,对医疗设备采购、使用、保管、维修和报废等全过程开展管理活动。及时弥补医疗设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高设备综合性能,使其更为有效的发挥作用。

1.2 促进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提升。医疗设备管理不仅仅是对物品、资产和财产的管理,同时还要完善管理体制,健全制度措施,确保医疗设备处于良好性能和工作状态。进而满足医疗机构运行和发展需要,有利于医疗机构落实人性化服务理念,提升医疗技术水平、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提升医疗设备管理技术的不足

尽管加强设备管理具有重要作用,但一些管理人员没有严格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对存在的缺陷未能及时处理,制约医疗设备管理技术水平提升,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点。

2.1 医疗设备配置不合理。目前,医疗设备配置不均匀,一些设备开机时间不足,设备闲置,利用率不高,制约其作用有效发挥。

2.2 医疗设备管理制度不健全。沿用传统管理模式,由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对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应用不足,不利于提高管理效率。或者管理制度没有严格落实,一些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奖惩激励机制没有得到遵守,不利于提升医疗设备管理水平。

2.3 医疗设备管理人员技能偏低。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滞后,数量较少,综合技能偏低。再加上缺乏健全完善的管理培训制度,制约医疗设备管理人员综合技能提升,不利于_保医疗设备管理质量。

2.4 医疗设备安全和质量管理不到位。医疗设备维护、保养、检修、报废工作没有遵循规范流程进行,忽视安全风险评估,没有严格落实安全与质量管理措施,对潜在的隐患未能及时排除,影响医疗设备综合性能的有效发挥。

3.提升医疗设备管理技术的对策

为弥补医疗设备管理的不足,促进服务质量提升,可以采取以下完善措施。

3.1 合理采购并配置医疗设备。配置医疗设备前应该根据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做好论证工作。例如,要考虑医疗设备的安全性、有效性、可靠性、可维修性,让设备实现有效组合,根据医疗市场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合理配置医疗设备。遵循物尽其用原则,对于利用率低,处于闲置状态的医疗设备,应该协调整合,提高利用效率。大型医疗设备要遵循“专管共用、协管共用”机制,制定医疗设备使用率的量化指标,引导医疗设备合理配置,促进利用率提高。

3.2 健全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充分认识计算机对医疗设备管理的重要作用,构建完善的管理系统,引入专业管理软件,录入医疗设备详细的数据,将医疗设备采购、使用、养护、管理、维修等各环节都纳入管理系统当中。落实管理责任制,推动医疗设备购置论证、入库验收、保管维修、统计报废等各流程的规范化与科学化。健全医疗设备管理机构,合理配置管理人员,详细掌握操作规范流程,实现医疗设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提高医疗设备综合性能和运行效率。

3.3 提高医疗设备管理人员综合技能。重视基础扎实,责任心强,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引进,充实管理工作队伍,构建德才兼备、素质优良的管理技术队伍。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赴上级医疗机构学习,不断更新和丰富管理技能,拓展视野,掌握管理新技术和新方法。转变技术人员的观念,变被动为主动,落实预防性养护维修理念,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提高医疗设备管理水平和综合性能。

3.4 重视医疗设备安全和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实现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增强他们的质量和安全隐患防范意识,把握管理工作要点,提高工作水平。要完善医疗设备技术档案,详细记录养护维修情况。建立医疗设备反馈机制,加强医疗设备报废管理,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落实医疗设备管理监督措施,推动各项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从而保证医疗设备安全有效,使其更为有效的发挥作用。

4.结束语

总之,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不仅能保证医疗设备综合性能,促进其作用有效发挥,还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人们提供优质服务。因此,应该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每个工作要点,加强医疗设备各环节的管理活动,妥善解决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实现医疗设备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与规范化。进而有效满足设备使用者需要,为医疗事业发展和服务质量提升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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