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论文范例6篇

学校管理论文

学校管理论文范文1

以人性假设为价值前提的角度来看,学校管理过程是管理者通过展开的一系列管理职能,使主客体在相互作用中实现以育人为中心的目标,在各个方面规导与教化着未成年的人。学校管理应成为一种强调人性中的应然层面、合乎人本性的人道管理。首先,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是脑力与体力劳动的结合,具有复杂性、情感性、潜在性等特点,学校管理活动应实施符合人性的、激发工作热情的管理模式,尽可能满足教育工作者对尊重、理解、支持等精神上的需要。其次,受教育者具有不同的个性心理特征及身心发展规律,这要求学校管理在尊重必然法则的同时,尤其注重人性的特征,以人性的存在为基础,以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规律为准则,尽可能了解人的需要、情感和行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从管理背后的伦理价值选择来考察,任何一种管理制度和行为的背后离不开深层的伦理和价值的选择。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决策是整个管理活动的核心。学校管理中,常常会出现不同价值之间的差异和矛盾。在不同的价值选择中,即可能存在双方平衡的支点,也可能会包含着尖锐的价值冲突。学校决策的依据、学校管理的理念以及学校管理方式的确定都离不开价值的选择。因此,如何更“好”地抉择,体现价值冲突中的“合理”与“善”,要彰显学校管理中的伦理意识和道德目标,以价值观、伦理准则和规范作为决策的依据和指导,解决管理过程中不同价值选择之间的冲突,使其符合评价主体的伦理道德取向、伦理追求,从而使学校管理活动具有可行性与科学性,促进学校管理活动的不断进步。学校的伦理管理并不是一门纯粹的技术科学,它与心理、价值、观念、文化有关。彼得•杜拉克认为,“管理是一种社会职能,隐藏在价值、习俗、信念的传统里……管理也是文化,它不是无价值观的科学。”民族文化会影响管理实践活动的全过程和全方位,使其体现独特的民族特色和精神。学校伦理管理中的道德价值向度和公共伦理精神与本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价值、信念息息相关。在某种程度上,我国的国民有着与西方不同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经过五千多年的文化洗礼,中华民族文化根扎于人们的思维、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中,形成了中国人的国民性格。在这样的民族文化背景下研究学校管理,需要我们深入了解我国管理文化底蕴,实现适合中国文化的学校伦理管理。

二、传承: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管理哲学

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伦理型文化,又叫“崇德型”文化。在中国的伦理文化形态中,以重伦理、倡道德为原则的伦理思想和行为追求,贯穿从先秦孔孟一直到宋明理学、陆王心学,融汇在中国传统的哲学、政治、教育中,始终处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地位。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不同,其本质是生命文化或修道文化,是生命体验和直觉感悟的结晶,回答的是人类自身以及人与宇宙万物的相处之道和终极关怀如何解决的问题,强调的是人与自然圆融无间整体互动的和谐理念。张岱年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一以贯之,即中国传统文化重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与统一。程思远根据这种强调和谐与统一的特征,将中国传统文化称为“中国和合文化”,并认为“中华民族已经形成了运用和合概念与和合文化研究自然界的生成和人的生成;研究事物发展变化规律;研究人与自然和人与社会的关系;研究人的身心统一规律和养生之道的文化传统”。张立文则开创“和合学”,并认为和合学是对中国传统文化“中和”为价值取向的反思,“和”与“中和”是中国文化的精髓。“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即“中”是宇宙万物的根本。“中”是阴阳和合的结合点,是宇宙万物的能量信息相互转化的必经途径和孕育万物的能量来源,也是宇宙万物运行的根本法则和相互作用的力量平衡点。人道治理必须知中、守中、体中、执中、用中,从而建中立极,获得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宇宙元气能量,才会实现人内在的心身和谐和外在的天人和谐。“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即“和”是亨通天地万物、人间万世的宇宙真理。世间万物包含着差别、矛盾和冲突,这些概念突出了事物内部之间排斥、对抗等方向,却不能表达世界或其中事物的本然状态,即多样性的统一、有机的联系和秩序。“和”意味着从冲突到融合,内涵各种成分升降相荡的能动性和生命力。“中道和合”是“中”与“和”体现在认识和把握管理运作过程的方法论。“中道和合”即无差别、无偏倚的至理。它强调在不偏不倚中寻求恒常之道。致中和,以使事物不同因素之间的冲突相互融合。它是管理的最高原则和所要达到的最高境界。“中道和合”揭示“中道”之和首先要用在修身做人上。“中道”是仁智双修,是内圣与外王相统一的大道。孔子认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无论是修身做人,还是治国平天下的管理过程都是修道的过程,都是自度度他、化育群伦的过程。要做到“性之德,合内外之道”,内养与外用不二;其次,世间万物的生存和发展都是在中和平衡状态下完成的。“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一阴一阳才成其为道,偏执一端就远离道,唯有执中才是成事正道,是为“中道”。管理要做到全面辩证地认识分析分歧,把握管理过程的适度性、合理性,在思成并举、严宽相济中获得和谐。最后,孔子强调“时而中”,“中”不是空间位置,而是一种状态。它是动态的,即能够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而遵循“中道”原则。宇宙万物,千变万化。在管理中做到“从容中道”即娴熟地驾驭事物发展变化的“中道”,体现出“得其圜中以应无穷”的洒脱与超然,游刃有余的管理智慧和管理艺术。

三、启示:从“中道和合”看学校管理的伦理准则

《论语•子罕》中有“扣其两端以竭焉”是孔子“中道”的核心思想。其“两端”关系非两级对立、非此即彼,而是在变化中保持两者动态平衡的状态。在管理中体现出一种由“中和”而产生的合力,使两级复归于“中”。在管理活动中,处于“两端”状态,以期达到平衡状态有管理理念、管理过程、管理方式等各方面。本文以寻求学校管理的内在管理哲学为要义,故选取体现学校管理者、管理境界、理念以及方略伦理性的四个方面:“正己正人”、“义与利”、“天与人”以及“乾与坤”进行阐述,并非“中道”思想在管理中的全部体现。

(一)正己正人

中国文化强调“性之德”乃“合内外之道”。“正己正人”是建立在“天人合一”、“人与己”不可分的系统整体的思维方式基础上的。儒家认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管理工作本身就是一个正己正人、“修己安人”的过程。这种以“内修”推动“外治”,由“内圣”达到“外王”。通过“修己”达到安人目的的管理思想,正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管理哲学的逻辑起点。《大学》提出“三纲领”把“内圣外王”具体化。“三纲领”,即“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明德”即发扬德性;“亲民”即推己及人,以己之德教化大众;“止于至善”即达到仁的至高境界。“正己”与“正人”就是强调通过管理者道德威望的树立,在无形中影响被管理者,成为普遍的社会行为规范和社会公理解释体系,并内化为每个人的行为准则,从而达到安稳和谐的状态。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学校管理者要依据伦理道德规范,加强自我心性的修养与管理,做到率先垂范、“上为下效,君行臣甚”,用示范与表率作用带动影响学校成员,把“修身”视作学校管理工作的一种重要管理手段、首要任务和主轴内容。

(二)义利之辩

中国儒释道三家都对无形的人的精神层面有着无限的热情。他们都重视心性之学,其立教弘法的宗旨,都是为了提升人的精神境界。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始终把管理的最终目的和最高境界,定位于使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合于“道”,把提升人的精神境界作为人道治理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境界”同“功利”的区别,在于德性升华与欲望满足这两种不同的人生价值取向的分野。儒家认为境界与功利、“以政为德”的管理价值观与管理成效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因果关系。这种对功利的关注,不在个人利害得失之计较考量,而在万民之忧乐、国家天下之安危的萦怀牵挂,因而管理是在现实中蕴含着理想,在功利中体现着境界。学校管理是一种有效的、动态的活动过程,是以取得最大化的办学效益为目标的有效活动与动态过程的总和。在学校管理工作中,功利与人文的权衡与把握这一伦理原则,存在并体现在学校管理者的管理境界上。管理境界即管理者的思想境界,体现了管理者对管理本质、发展规律的把握,并反映在管理方法中。“大学之道,止于至善。”即明明德与亲民实行到至善之境,才算成就大学之道,即圣人之道。正所谓大道至简,“至善”是学校管理者修己的最高境界,也是学校实行人文管理的极致体现。学校管理者在处理功利与人文的关系时,应当从“至善”的层面着手,在管理方法和手段上,体现人文色彩,挖掘师生的内在潜质,实现师生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提升,使学校管理在取得办学效益中体现着“至善”的最高道德境界。

(三)天人合一

中华民族先哲对人的认识,是站在“天人合一”的高度,运用“精气”或“元气”理论,去探索人类生命的起源或构成,是从生命宇宙发生学意义上去说明人与万物的关系,揭示人类在自然宇宙中的地位和价值。因而,中国文化的重人,是带有根本意义的重人。从“天人合一”的思维方式出发,古人认为“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人们的愿望反映了自然法则运行的趋向,是天意所归。但是,人类不能也无权排斥、宰制、征服万物,应主张“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中国文化强调通过赞化育、参天地,实现“天人合一”。把“天人合一”观念运用于管理实践主要把握:“天地之性人为贵”,确立与保障人的主体性、人的独立价值与尊严,人道治理和天道运行相和谐,与自然相和谐。学校管理首先是对人的管理。为了实现教育精神和人文价值,管理者必须重视人性中的应然层面,满足人对个性、尊严、潜能的发挥的需求,全方位、深层次地实行合乎人的本性的人性化管理,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其实质是重视人的发展,将个体的全面与个性发展、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的养成统一起来,正确认识人的价值,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充分开发个体的智能。“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学校建设中得以实现的关键就在于:如何体现人生的价值观,尊重每一个生命个体,从而提升人的生命质量。这也是学校管理者必须具有的观念。其次,学校是一个开放系统,学校管理活动必然与相关的外部环境发生联系。如自然、社会、政治、法律等,组成“管理—环境”的互相作用与制约的动态系统。学校环境影响学校管理功能或程序,进而影响学校管理功效的发挥。学校管理者在管理实践中应自觉认识与把握学校外部环境的变动及其发展趋势,沟通协调外部社会教育资源、家长等,协同搞好教育。

(四)乾坤相合

“乾”与“坤”,入于“八卦”之中,列为《周易》之首,是我国最早的文字与概念之一。一般代表天地,阴阳。万物存在最根本的力量就是宇宙间生生不已的阳刚之气。这就是“天道”,也是太极阴阳的生生不息的运动之道。《周易》认为世间万物皆由阴阳构成,阴阳相合,互动互补,相反相成。因此,自然界万物和谐发展的本质是阴阳和谐。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内外结合、主客兼顾、进退有度、张弛与时、管理与伦理、理性管理与人性管理都在乾坤之列。《杂卦》开篇道:“乾刚坤柔”。刚柔构成乾坤的基本内容。乾坤相合体现在管理上表现为“刚柔相济”。在学校管理中体现为理性管理与人性化管理的和谐统一。“刚”体现在制度方面。学校管理过程中,要保持学风刚性严谨以及制度的明确性与可遵守性。此外,还要注重学校环境和整体设施的氛围,扩大并延续学术氛围,在对学校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同时,保持其审慎严谨的治学态度。“柔”体现在管理层面上,凸显育人的管理内涵和人性化管理的韧力。柔性管理不是软弱的管理方式,而是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给予每一名学生利益诉求的空间,让学生充分融进管理体系中,实现他律自律的结合,从而保障优质的管理效果。任何单一的方式都不足以为当代的通识教育提供完整的服务。这就要求学校在实施时充会结合校内的实际情况,在权力与非权力之间,理性与非理性之间找到平衡点,制定制度规范和文化约束机制,寻找能同时体现柔性管理,又实现本校特色的运作模式。通过张驰有度的管理方式,形成平衡及理性的教育管理模式。

四、融合:中国传统管理文化的超越

学校管理论文范文2

教师是实施教学工作的主体,直接关系着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对保证学校管理正常运行和建立和谐学校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教学环境是教师对待教学工作的关键性影响因素,可以充分展现出教育教学的效果。所以,在构建和谐校园,提高小学学校管理科学性和有效性的时候,必须以人文关怀创造出和谐的工作环境。在规范学校管理的时候,应该提高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体系,充分展现出人的主观能动性,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充分挖掘自身潜力,施教行为必须按照相应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利用创新意识不断优化教学模式,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教学管理质量。

二、建立和谐的校际关系

1.构建和谐的师师关系。

教师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对构建和谐校园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也对教师教学水平的发挥具有重要作用。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作,教师在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师师关系和谐,可以使学校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教师之间协调工作,团结一心,增强凝聚力,可以促使教学任务顺利完成。所以,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校园的时候,必须加强师师之间和谐关系的构建,进而提高学校整体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2.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学校管理的重点,对于师生关系的研究也没有成形的理论。实际学校管理中,教师和学生之间依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主要是因为传统意识的制约以及师生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但是,在新课程改革背景下,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已然是大势所趋,所以,在学校管理中,必须逐步改变教师的传统意识,多与学生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一方面,可以减少学生对教师的紧张感;另一方面,学生愿意与教师进行沟通交流,教师可以及时发现学生存在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学生能够后顾无忧地进行学习,从而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

3.构建和谐的生生关系。

人与人的交往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小学生也有正常的交际圈子,小学管理中必须正确引导生生关系。很多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生生之间的关系紧张脱不了干系,所以,要采用科学方法建立有效的应对措施,加强生生关系的管理。鼓励学生之间建立和谐、健康的交际关系,既有利于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小学和谐校园的构建,对提高小学学校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实现教育教学网络化,贯彻“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信息技术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现代教育必须实现网络化才能保证小学健康、可持续发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将教学内容更加形象、立体地展现在学生眼前,使学生对教学内容产生更加深刻的印象,这对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小学学校管理要提高科学性和有效性,必须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提高学生主体地位,使学生能够充分展现自己,发挥自己的特长,有效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信心和兴趣,构建和谐校园。

四、结语

学校管理论文范文3

除引言外,本文包括四个部分。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司法介入;高校教育仲裁制度

自“田永案”开高校行政诉讼先河以来,高校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例纷至沓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有如下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但由于没有明确提讼的类型及范围且高校法律地位界定模糊,因此,在众多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中,大部分诉讼案件被法院以不属于自己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实践中这些问题的产生必然要求我们的教育法学理论做出回应,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能否通过司法介入予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恰当的解决,则将会继续困扰高校、学生及司法部门,不利于学生权益的维护和高校的和谐与稳定。

一、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一)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内涵界定

纵观目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多是在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其实质是自主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高校管理行为按照其表现可分为静态管理行为和动态管理行为。前者主要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以是否涉及学生的重要权利为标准,后者可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重要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如招生录取、学籍管理、纪律处分、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书等,另一部分是对非重要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如食宿管理、安全管理、统一为学生订购教材、强制上早晚自习等。本文中所要论述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是指高校为了维持学校的正常秩序、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引起的各种争议。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引发的纠纷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既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纠纷,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纠纷,这主要是由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的特殊法律关系所决定的。

(二)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表现形式

1998年底,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因考试作弊,学校决定对其按退学处理,并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因不服学校决定,田永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京科技大学推上被告席,成为中国行政诉讼法学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并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自此案开中国高校行政诉讼先河以来,学生频频将母校告上法庭,高校被诉现象已经是屡见不鲜。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呈现出上升趋势,而且类型多样。根据案件所涉及问题的特点,可对近几年内典型案件进行如下归类:第一,因学校招生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的案件。2001年,何建宇填报志愿时表示不服从专业调剂,但淮海工学院在招生时将其安排在所报志愿以外的专业。何建宇向法院提讼状告学校非法录取。2004年,笔试第一但未被录取的甘德怀,与学校对簿公堂,指责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招生程序不公正。第二,因学校授予学位、发放学历证书问题而引发的纠纷的,认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件。1999年,刘燕文认为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审议过程违背了正当程序而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开创了以“正当程序”要求司法干预学校内部裁判的先例。2003年,浙江师范大学因姚某曾经作弊受过处分而依据该校校规取消其学士学位的授予资格,姚某认为学校校规违反国家学位条例,将浙江师范大学推上被告席。第三,因学校的纪律处分而引发的纠纷的。2002年,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98级女生严某由于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而提讼。2004年7月杭州师范学院美术专业的学生卢燕同样因考试作弊被勒令退学失去学位而向法院提出诉讼。第四,认为学校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引发的纠纷。2002年,湖南外贸外语学院6名学生因留宿异性被学校开除,这6名学生认为学校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而向法院提讼。2002年,西南某学院学生张静因怀孕被开除,张静和男友以侵犯自己的隐私权、名誉权为由提出诉讼,要求学校赔偿损失。2004年,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金融专业班某学生认为学校长期以不适格的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使自己的教育消费权受到侵害,据此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校方赔偿学费。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现状及困境

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之司法介入,是指通过一定的司法审查程序裁决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问题而引发的的争议,目的在于通过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实现社会公正,并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司法上的补救的一种纠纷解决渠道。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双方主体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殊性及多样性,而司法介入解决此类纠纷就是其中的一种最重要、最典型的途径。

尽管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对于化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而言,有其他纠纷解决途径无可比拟的优势。然而在现实中,司法介入仍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情况不容乐观。

(一)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现状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1998年田永案开启高校行政诉讼大门,理论界对法院的受理与审理虽有颇多非议,有合法说与违法说之争。但多数学者给予了高度评价:“海淀区法院的受理与审理,不仅表现出敢为天下先的勇气,而还体现了其正确理解立法精神的高水准,为走出机械法治主义的泥潭提供了绝好的契机,有利于推动整个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发展。”此后,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学生受田永胜诉案的鼓舞,认为高校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校内申诉得不到回应或者直接把希望寄托于法院以寻求司法程序救济而频繁地将母校告上法庭。然而许多法院以学生管理纠纷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或者认为高校不是适格的被告,司法不宜介入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将学生的权益保护拒绝在了司法救济的大门之外。例如,2002年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女生严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严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认为严某因对学校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无独有偶,同年11月,重庆邮电学院二年级学生马某在暑假外出旅游期间因和男友马某发生性关系而怀孕,学校得知后给予二人勒令退学之处分,二人不服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该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做出驳回的裁定。随后二人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重庆邮电学院所做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由此可以看出,虽然1999年田永胜诉,开辟了高校行政诉讼学生胜诉的先例,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判例制度,行政诉讼行为作为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司法解决方式仍只是实践中的一种尝试,至今仍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现实中,司法介入仍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司法介入的脚步依然步履维艰。

(二)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面临的困境

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阻碍司法介入

目前,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2005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应该说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基本法律框架已经建立并且比较完备,但仍存在诸多弊端,主要表现为内容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性差,尤其是在解决教育领域内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例如《教育法》第41条第四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新《规定》根据《教育法》的内容在第五条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虽然两者都规定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法院提讼获得司法救济,但学生可提起何种诉讼,法院受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管理案件的范围,法律或是法规都未有明确规定,并且把大量的学校处分排除在可诉范围之外,这也是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而又驳回的缘由所在。各地法院在受案范围上的反反复复和随波逐流,折射出法官的无奈和司法介入的困境,现实厉害的算计压倒了司法救济的理性思辨。如果能够完善法律法规,由其加以明确规定,则这一困境将会大有改观。

2.高校法律地位及自主管理权界定模糊阻碍司法介入

长期以来,关于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定性模糊,是导致有关高校教育纠纷缺乏有效司法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争议主要是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过程中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而的外在表现,所以对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合理定位问题因为高校法律地位难以清晰界定而变得模糊起来。

(1)国外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理论

所谓高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的资格和身份。关于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都颇有争议。国外有以下几种有影响的学说:发端于19世纪并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大陆法系公法学说中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特别权利关系的理论支配下,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处于绝对不平等地位,主要表现为:首先,学生承担义务的不确定性,高校往往出于主观评价,在实现教育目的之内,可以为学生设定各种义务。其次,学校可以以内部规则的方式限制学生的基本权利,对这种限制学生只能承受,不能获得司法救济。二战后随着法治思想的发展,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因为这种理论虽然强调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避免外界过多地干预办学自和学术自由,但由于违背了行政法治原则,排斥学生权利司法救济渠道,所以逐步退出历史地位,最终走向衰落。日本法学界(以室井力教授为代表)提出“在学契约说”,认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为民法上的契约关系。即高校与学生之间地位完全平等,是基于双方意愿缔结的,为实现教育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契约。学校对学生的所有管理行为为如命令权或者惩罚权,都是基于这种契约关系的行为,契约关系是高校行使管理权的合理依据。此学说对于防止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与权威介入大学自治、提高学校的法律地位,起到了一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是缺陷在于对高校的公权力性质没能有清晰的认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二者虽存在民事关系,但更多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着公权力,如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和授予学位的权力等。所以,“在学契约说”亦不能准确阐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内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理论

《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条对高校法律地位作如下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位条例》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高校具有民事主体身份、但又不仅仅是民事主体,它还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一定公权力的行政主体。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我国高校的法律身份是事业单位法人。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高校定性为行使一定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1999年“田永案”,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学校与学生在某些事项上,“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即高校被看作特殊的“准政府组织”。“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由于没有成文法的明确规定,所以理论界对此的认识也不一而同,至今都未有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权威定论。

(3)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性质论争

高校享有自主管理权,其主要理论渊源就是“大学自治”传统的影响。大学自治是高等教育管理中一种特殊管理组织形式,发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其内涵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可以自由地治理学校内部有关事务,最小限度地接受来自外界干扰和支配。有的人认为大学自治一般是指大学应当独立地决定自身发展目标和计划,并将其付诸实施,不受政府、教会或者其他任何社会法人机构的控制和干预。我国教育法制中没有采用“大学自治权”的概念,而是采用“自”概念。如《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何谓高校的自?有学者认为所谓的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就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以高校职能为基础,以高校自主裁量为手段,共同实现的自。但这种管理权是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利”还是“权力”,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关于高校管理权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力或者是权利?理论界颇有争议,未有定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高校管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认为高等教育是一种非义务性教育,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是有偿的,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合同性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就受教育的内容、方式等达成合意,学校的管理行为都是基于这种典型的教育服务合同而为的。第二,高校管理权是一种行政权力,这种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推知。第三,高校管理权是一种准行政权,来自政府部门管理权力下放给高校,根据《民法通则》和《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高校应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高校又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权的行政主体。

如果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校管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则学生作为被服务者,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根据民事法律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但是这种观点多数人认为有失偏颇,因为它抹杀了高校管理权的部分公权力属性,结论过于武断。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中都有以偏概全之嫌疑,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并非都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高校管理权究竟该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应当如此界定:高校管理权作为自的一部分具有双重属性,即兼有民事权利属性和行政权力属性。前文论述中已将高校管理事务区分为重要事务管理和普通事务管理,高校对学生进行的食宿管理、期中、期末或平时成绩的评定、教学管理等属于普通性事务管理,不涉及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这些事项时,应当认为学校作为提供教育服务的一方民事主体,行使的是民事权利,校生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当学校运用行政权力对重要事务进行管理而涉及到学生的基本权利和法律身份时,高校的自主管理权是在国家教育权的基础上,由政府下放给高校并由高校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独立行使的行政职权,具有可诉性。例如,高校发放毕业证书,授予学位,进行学籍管理、招生录取等管理行为时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职能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高校与学生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事实上的组织体与内部成员的关系,也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倘若学生对这类管理行为不满,认为学校的管理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获求司法救济。

可见,由于高校法律地位模糊、高校自主管理权法律性质界定的不明确性,是阻碍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重要因素,以至于当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高校权力的恣意侵犯时只能在司法救济的庭前徘徊。

三、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正当性及必要性分析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诉讼浪潮接连不断地将高校推向尴尬的被告席,高校内部暴露出来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同时也表明由于法治观念逐渐深入,学生们的权利意识正在觉醒。是否应将高校的管理权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否诉诸法院获得司法救济?笔者将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论证。

(一)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正当性

1.司法介入“有法可依”

首先,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从而对学生权益予以救济有宪法依据。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宪法规范的至上性。因此,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护,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为基本权利设计保护机制,并为其提供司法救济的渠道。

其次,司法介入具有普通法依据。新《规定》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学生权利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其诉讼。”也就是说只要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讼,获得司法救济。此外,该条规定并没有指明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申诉的申诉结果就是终局裁决,这意味着并未排除司法审查的可能性。高等教育法规为高校和学生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但要保护学生群体的实体性权利必须配置相应的诉权,否则权利就形同虚设,当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却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最终司法的至上权威性也将难以树立和维护。因此,从法理上讲,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是正当的。

2、高校管理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司法介入的正当性

随着经济形态和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的权限不断增大,然而这并不能成为排斥司法审查的理由。法治社会的司法审查在社会系统领域无疑被认为是有效的,高校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并不能使高校的自主管理置于司法审查之外的真空状态。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司法介入并不矛盾,因为这两种权力的行使并没有脱离“依法”的轨道。高校享有自,推行自主管理,但其进行管理所依据的规章和管理制度的精神都不能与法律相违背,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审查。此外,司法介入不但不会破坏高校管理的自主性,反而有利于保障高校管理权的顺利实施,促进高校内部管理秩序的完善。

3.司法介入是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权利救济渠道

教育领域内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申诉、行政复议、司法裁决等,其中司法审查是最重要、最典型的纠纷解决手段,原因不仅在于由法院这一正义的最后守护神对纠纷做出裁决能最有效地使法的价值得到充分的维护,可以制止和矫正侵权行为,使学生的正当权益得到补救,而且由于法律为司法审查预设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机制,从而能保证比其他纠纷解决手段更佳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对高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予以监督,最终使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达到一种融洽状态,这对和谐校园建设无疑是有益的。在法治社会中,司法裁决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救济是解决社会冲突与纠纷的最后救济方式,也是最高救济方式。豪无疑问,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对于化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而言,有其他纠纷解决途径无可比拟的优势。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必要性

1.高校管理权的行使离不开司法的监督和审查

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是危险的,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过程中,如果偏离了法律的轨道,脱离了司法的监督,权力就容易变质,这也是目前高校纠纷不断的一个根源性因素。因高校的管理行为不当而引起纠纷无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高校对自己的管理行为进行设定时忽略了合法性审查,某些时候对学生权利进行处分的任意性非常大。第二,高校管理行为实施的程序不规范,不能充分尊重学生的知情权、申诉权等权利。第三,滥用法律授权,恣意限制甚至剥夺受教育者的权利,包括超越权限制定校规校纪和滥用管理权两方面。如果将自主管理权置于法律的监控下,高校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就会有所忌惮。必将更加负责地行使手中的权力,按正当程序规范一切管理行为,使法治原则得到体现,法治精神得到落实。用法律的眼光审视高校管理权,防止高校管理权运行的无序性和随意性,建立科学、严谨、合理、合法的权力运行机制,既是避免管理过程中出现过多纠纷的需要,又是体现公平、公正的要求,既有利于监督学校严格遵守正当程序依章行事,又有利于学校清理并修正不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

2.司法介入是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

高校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任务,对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有重要作用,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高校的特殊地位地位决定其内部管理权力的运行必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我国先后制定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对高等学校自主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及结果应当受到法律的监督。学校被学生推上被告席的诸多案例都在不同程度上的昭示着:学校已不再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一块无诉案缠绕的梵天净土。作为维护整个社会运行规则的法律,作为已被理论和事实所证明的需要大力贯彻和推行的法治原则和精神也应渗透到学校管理的每个角落。同时,学生权利意识的苏醒,现代教育价值的确立、社会发展进程加快都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提出了客观要求。因此,以司法审查推动高校管理逐步步入法治化状态,也是高校适应法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一个发展趋势。

3.司法介入是体现人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人权问题是当今世界敏感的话题,每个国家都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作为实现人权的佐证。高校是传播知识和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接班人的场所,在高校管理中体现出的人权维护和实现则要求学校更加谨慎地对待学生的权利问题,任何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和限制的管理行为,只有法律才有决定权。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在高校管理中,涉及对学生基本权利的处分的行为一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要保留司法审查的空间。如果排斥司法审查,处于弱势一方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根本就无从谈起。总而言之,从完善我国人权实现方式和促进我国人权发展角度出发,确立对高校管理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保障人权充分实现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4.申诉制度存在缺陷,不能充分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根据现行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高校与学生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有申诉和诉讼两种方式,就当前的实践而言,学生申诉制度是高校学生权益救济体系的主渠道,而司法介入只是个别现象。2005年5月,教育部颁布了新《规定》,其中确立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一规定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思想,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了一定的范围之内,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但是以法学的视角观之,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

首先,申诉机构和人员设置尚存有缺陷。虽然新《规定》确立了申诉制度,在学生权益维护和纠纷解决途径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第六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然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究竟应该怎样组织,各类组成人员在委员会中应占多大比例,都未有明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至今不少学校尚未建立起一套公正、合理的申诉处理机制,因而,申诉在很多情况下被搁置,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其次,申诉程序缺乏公正性,不能充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申诉制度作为学校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受学校统一领导,在解决纠纷时,学校管理人员在官本位思想下,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纠纷时往往顾虑到管理者的权威,容易偏袒学校一方,不利于学生权利维护。

最后,申诉制度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有效的监督是实现有效救济的制度保障,也是对权力进行合理制约的有效方式。然而,根据现有的制度安排,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被认定为是学校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其组织机构也往往是高校内部的某一原有部门或者特别成立的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在申诉处理过程中,高校权力仍然任意扩张,无法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制衡。

由此可见,现有申诉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表明申诉作为解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主渠道并不是最有效的预防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学生正当权益维护而言无疑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通过司法途径对权益受损者予以救济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构想

(一)确定司法介入的标准及原则

1.确定司法介入的标准

司法审查作为一种权威和终极性的力量对高校管理权实行外部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解决纠纷的最终保障。如何在尊重大学自主管理权的同时进行司法审查,关键是看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标准如何确定。这种标准的划分必须具有现实可行性,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关于标准的确定问题,学者们各持己见,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观点一:可以划分为三个标准:第一,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足以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认为学生入学之后与高校之间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即在学法律关系,学生因此而获得学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当学生在学业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或者违背学校纪律情节严重时,可能会受到学校最严厉的处理,这种处理足以引起在学法律关系的消灭,使其丧失学生身份。如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第二,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具有外部性。如专升本、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考录管理、入学资格审查、拒发毕业证、学位证、等。第三,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对学生的公民基本权益有重大影响,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中有的既不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也不具有外部性,但该行为的做出将影响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民权利。

观点二:认为划分的标准是首先区分高校的管理行为性质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如果高校在行使民事权利的过程中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校方和学生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当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亦不存在司法能否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之论争了。如果行使的是行政性质的权力,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要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第一,高校非依民事规范做出。第二,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第三,损及相对人的权利。

观点三:以行政行为标准和重要性标准的综合考量作为司法介入的评判标准,行政标准是司法介入的前提,重要性标准是司法介入的评断。也有人主张以内外部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是否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认为如果是内部行政行为就不具有可诉性。不过这种观点的局限性使得法院在受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问题上陷入困境,遭到多数人的质疑。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纠纷哪些类型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采用司法手段予以解决,这个标准该如何确定,通过分析以上各种观点的利弊,笔者认为,在尊重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及现阶段高校对学生管理的特点,应当确定如下标准:是否对学生的权利有重大影响。这里所指的权利既包括以受教育权为主的学习权利,也包括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例如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退学(不含自愿退学),按退学处理等身份处分行为足以改变学生在在学身份,限制或剥夺了包括学习在内的各种权利(主要是指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的受教育权);影响受教育权的完整性进而影响学生未来发展,这些行为就应被认定为对学生权利有重大影响。再例如,违法不向合格的学生授予学位或颁发毕业证,这将可能影响到学生今后的生存发展机会。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高等学历与学位足以决定一个人追求幸福生活的可能性,能否获得学位或学历证书对于苦苦求学的学生而言应的是举足轻重之大事。这些都应视为对学生权利有重大影响。

简言之,凡是对学生的基本权利造成重大影响的,都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当高校学生与学校产生纠纷而寻求司法解决途径时,可根据纠纷所涉及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

2.确立司法介入的原则

由于高校自身地位的特殊性,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时必须对学校的自主管理权给予必要的尊重,留给学校一个适当的自治空间。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这就需要运用司法权解决此类纠纷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性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应当确立平等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1)平等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时平等原则应体现在两个方面:平等的司法标准及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这就要求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标准上和审判的过程中应平等地适用法律或者推定。即“同样案件同样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对于同一类性质的案件,不能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甚至同一法院对同样的案件做出完全相反的裁判。

(2)区别对待原则

在司法意义上,“平等”一方面意味着法律规则应该同等地适用于社会中进行司法活动的所有领域,另一方面又要做如下区分:即同等的情况同等对待,不同等情况不同等地对待,当然任何“区别对待”都必须有充分的理由。高校管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管理所牵涉的内容也是纷繁芜杂的,范围十分的广泛。按照高校管理自的权力性质,可以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高校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与学生权利产生的冲突纠纷,主要包括违纪处分、学籍管理以及学历证书或学位颁发等行为引起的纠纷,另一类是高校在行使学术权利过程中与学生产生的纠纷,如学生考试成绩评定、学位(毕业)论文专业水准的评定等引起的纠纷。由于纠纷性质不同,司法审查的强度也应有所区别。对于第一类的纠纷尤其是对学校处分不服引起的纠纷,学校作为行政主体行使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在进行审查时除了对高校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外,还应对其进行合理性审查。从行政诉讼法理论来讲,法院既进行合法性审查又进行合理性审查也是有依据可循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一条规定可以视为合法性审查之例外规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查看;(五)开除学籍。”根据合理性审查原则,如果法院审查时发现学校在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不相适应,明显畸轻或畸重,认为显示公正的,即使处分程序合法,仍然可以做出变更判决。对于第二类性质的纠纷,由于学术评价属于高校自治的权限,也属于学术自由范畴,学术自由是高校的灵魂和生命力所在,司法评价不能代替学术评价,否则就是对学术自由的侵犯。此外,学术管理通常是十分专业的,要求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官进行判断无疑是不能胜任的。所以,法院只适宜从程序上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应涉及其实质性审查,而学术问题的实质性审查应通过制度创新——引入教育仲裁制度,由具备专业知识的的仲裁员予以裁决。

(3)正当程序原则

司法不是万能的,法官精通法律但不一定在学校管理方面也是行家,“一个优秀的法官不只是一个熟练的法律工匠,他还应当是一个历史学家,一个先知,一个哲人……”这只是一种理想而不是普遍现实。因此就学术管理纠纷而言,法院的司法审查应当局限于审查法律问题而不应审查学术方面专业问题,但学校在行使学术权力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正当程序应该是司法审查的内容。即使根据正当程序做出的学术评定不一定在实体上达到公正,在正当程序理念下,只要严格遵循了正当程序,也会被认为是公正的。以刘燕文诉北大案为例,法院也只是对学校评审委员会在操作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审查,将判断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的权利仍然留给了大学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此外,学校在依据法律法规及校规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否依据正当程序应当是司法审查的内容。例如审查学校在做出身份处分决定之前是否给予受处分者以充分的申辩机会,允许其对有关事实进行申辩陈述,是否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学生进行违法处罚。所以,确立正当程序原则既使得司法审查在一定合理限度内对高校管理权行使予以监督,又避免法治的触角延伸至法律所不能及的领域,既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方式之完善

1.法律法规的修改是前提

不可否认的是,正是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笼统性规定使得法院、当事人都无法直接找到支持自己的权利规范,以至于当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寻求法律保护时却救济无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欲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必将先完善法律法规,使司法部门和当事人能“有法可依”。在法制建设层面上应当进行以下几方面努力:

首先,加强高等教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虽然,教育部新修订的《规定》(2005年9月1日实施)回应了现实的需要,是我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重大进步。其最显著的变化就是通过列举学生的权利义务,确立了学生在学校内部关系的权利主体地位,学生不再简单地被当作学校管理的相对人,而是学校内部关系的主体,不仅承担义务而且享有权利。这对于贯彻育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调整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此外,六项权利和六项义务也规定了学校的权利边界,超越这个界限就有可能越权,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抑制高校管理混乱,促进内部管理秩序的完善,从而减少高校的诉累。但与此同时,《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又扩大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仅就现有的高校学生的权益救济途径的状况而言,高校对学生权益侵犯的危险性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因此,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纠纷的有效解决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加快修改《行政诉讼法》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将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并明确具体可以纳入的纠纷类型,也可以避免当学生权益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时因行政诉讼法上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而被迫“绕道”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司法救济。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酝酿做出新的司法解释,把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首次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不再只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内部处理,以限制学校的自由裁量权,为学生提供司法救济,但不知是何原因,千呼万唤至今仍未出炉任何有关的司法解释。此外,《学位条例》也应当加以修改,使其内容能更加清晰明确,并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况,避免司法审查出现尴尬。刘燕文诉北大博士学位案一审中,海淀法院的判决虽然回避了校学位委员会是否拥有实质审查权的问题,但判决的内容仍然隐含了法院的倾向性:法院之所以做出撤消判决而非直接授予学位的判决,背后的法理无非是法院这个外行不应该代替学校这个内行作决定;依据同样的道理,校学位委员会这个外行也不应该代替答辩委员会这个内行作决定。但《学位条例》并没有就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对学位委员会和答辩委员会的权限予以明确划分,致使实践中出现外行决定内行的怪事。

通过“立”与“修”的工作,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无论从具体内容上,还是从立法技术上,更加科学、合理,体系上更加完备,使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司法审查有法可依,进而实现教育领域的良性循环。

2.司法介入的基本方式之完善的相关法律问题

在走向权利与法治的时代,学生与高校的纠纷将会更多的诉诸法院,分清哪些案件应该通过行政诉讼加以解决,哪些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裁决,对于有效解决纠纷,保护学生权益,维护高校管理秩序显得尤其重要。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多重法律关系,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纠纷也表现为不同的特点,所以,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司法救济途径也应有不同。如果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因行使行政权力而引起的纠纷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应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以解决纠纷。如果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因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则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1)启动高校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

①行政诉讼的目的

就行政诉讼产生而言,其目的首先在于为普通民众提供一条对抗行政权力的司法途径,由中立的司法机关解决公民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纷争,给公民权利予以保护。其次,行政诉讼客观上又具有纠正违法行政,保证行政主体适法正确的功能和作用。就高校行政诉讼而言,其直接目的在于提供一条司法途径来保障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月素高校行政权力的自我膨胀,促使高校内部秩序达到有序化状态,从而实现高等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②法院受理高校行政诉讼案件不以穷尽内部救济途径为前置条件

《教育法》、《规定》均有此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从条文的字里行间我们并没有读出申诉是提讼的前置条件之义。而有的学者据此规定认为学生只有在提出申诉后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或学校及有关部门不予受理时才能向法院提讼,这显然曲解了该法律条文的本义。此外,也有学者指出,对高校学生来讲,诉讼成本是非常昂贵的,在能够以较小的成本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做出更沉重的选择,而且从社会角度讲也可以避免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乍一听这种观点似乎很有道理,但对于大学生而言,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已经是成年人,完全具备了明辨是非的能力,在提讼之前自然会权衡利益考虑成本问题,而且受母校情结的影响,学生不会在没有认真考量之前有信心与母校对簿公堂。如果规定以申诉为获得司法救济的前置条件,则无疑是对其诉讼请求权的严格限制。

③高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

如前所述,高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因而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事实上,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理论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形式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担行政行为效果的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此,当高校学生对管理行为不服,认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高校作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权的法人组织,就是适格的被告,而不是它的上级教育行政机关。

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前文界定的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标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几类纠纷:因身份处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主要是指开除学籍、退学(不含自愿退学)、视为退学等处分行为;因学籍处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如决定升级、降级、留级,奖励等行为;因学位、学业证书管理类行为而引起的纠纷,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前者包括不授予学位、不予颁发学位证书、宣布学位证书无效等,后者包括不予颁发、补办学业证书、宣布学业证书无效等;因招生录取行为而引发的纠纷,例如违反择优录取原则,任意改变考生填报的志愿等行为。

(2)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

学校管理论文范文4

关键词:教学学术;教学管理;创新

自1990年代美国卡内基教育基金会主席厄内斯特•博耶(ErnestL.Boyer)提出“教学学术”的概念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关注教学学术、研究教学学术的热潮,在实践上一定程度地改变了部分高校忽视教学,或者不重视教学,或者科研冲击教学的做法。然而,尽管有国内学者的呼吁,也有敏锐的高校管理者的努力,但国内许多高校重科研、轻教学的倾向依然非常严重。多数教师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科学研究中,较少考虑教学和教学学术等,偏离了大学的本真。因此,我们从教学学术的视角对教学管理中教学学术元素的缺失进行探讨,并提出创新教学管理的建议。

一、教学学术的内涵

面对纳税人对大学的不间断地责难,美国卡内基教学促进基金会主席厄内斯特•博耶(ErnestL.Boyer)在二十世纪九十年表的《学术水思:教授工作的重点领域》报告中提出了教学学术的概念。他认为大学学术包括四个方面:探究的学术、应用的学术、综合的学术和教学的学术。教学学术是关于把知识传授给学生的学术;教学首先是一种学术活动和一个能动过程,是维系老师和学生之间关系的桥梁。在一个好的教学过程中,老师既是知识传授者,也是新知识的学习者,他也很可能在此过程中得到一个创造性的发展。因此把高等学校教学研究纳人学术范畴、成为教学学术是理所应当的。[1]教学学术概念的提出吸引了众多学者的目光。有的对教学学术作出行为描述,阐述教学学术这一行为的具体特征;有的对教学学术的构成作出分解,阐释教学学术的组合要素;有的对教学学术的概念作出整合,构建教学学术的系统模型。教学学术的概念因为争论而更加清晰,虽然各家仍有差异,但是都一致同意教学学术的共同特征:反思、交流、公开化。[2]高等学校教学的学术性是由教学的内在本质和特征所决定的。同时,高校发展的规律决定了教学在大学中也必然享有学术地位。[3]高等学校教学的学术性决定了教学管理必须立足于教学,从理念到制度,从领导到普通管理人员的中心应该是教学。然而,现实并非尽如理想。

二、高校教学管理中教学学术缺失的现状

在当前许多高校教学管理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或那样忽视教学学术的现象,特别是管理理念、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等方面。

(一)管理理念的缺失

理念先行带动管理的成效。高校各级各类教学管理人员所秉持的管理理念将直接影响学校发展方向和管理成效。根据我们的调查,与国外相比,我国学者关于教学学术的理论研究仍不够成熟,主要以引介为主。如此致使教学管理者在实践中缺乏教学学术理论支持。不少管理者偏狭地看待学术内涵,他们认为只有生产知识才称得上学术研究,把学术视为发表学术论文与出版学术专著,将传播知识的教学未列入学术范围。故此,他们就不可能把教学上升到学术的层面进行探讨,而是把大学教学仅仅当做肤浅的技能。同时,为数颇多的高校管理者未能区分学科学术与教学学术之间的差异,从而采取相同的管理方式、方法对两种具有较大差异性的活动进行管理,不重视教学学术规律的独特性。认识的偏差使管理者在开展教学管理工作时不能缺乏教学学术理念的指导,热衷于教学的教师在教学上所做的努力和贡献,他们的水平与成果都得不到得不到合理而公正的承认和评价。从而导致那些潜心钻研教学,全身心投入教学的教师的缺少成就感,进而影响到工作的积极性,影响到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

(二)缺乏质量意识

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许多高校教师教学质量意识缺乏。他们大多数人以上课多少的课时量来看待教学工作,较少关注教学效果,教学质量被忽视。高校管理人员考核教师的指标以具体可测的论文篇数、著作多少和课题级别等指标为主。至于教学,也是看课时量的多寡。对于质量缺少相应的可以测量的指标体系。长期以来,教学工作的重要性停留在口头上和文件中,具体落实效果不甚理想。如此,造成教学管理人员不重视教学质量,不关注教学质量;教师不关注教学,不研究教学。教学工作中心地位被忽视,教学工作被表面重视而实际上边缘化。

(三)评价机制缺乏灵活性

目前,我国多数高校对教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仍旧停留在文件中和口头上,对教学工作成绩的成绩承认不足,对教学工作的考核,采取对教学工作量的分解的方法,缺乏具体的、有效的、可操作的方法。通过我们的调查发现:几乎所有高校的教师晋升主要是依据科研成果。尽管每所高校都会定期考核科研成果与教学成果,但其中科研成果所占权重远远超越教学成果。由于科研成果的多少与质量是教师晋升的主要依据。这一规定涉及到教师的切身利益,很容易导致一部分教师重点关注各自的专业领域,产生错误的科研决定轮,误认为学术上的成就可以替代教学的成就,科研好教学质量就高。还会导致一些教师把目光盯在出论著、发论文上,对教学投入较少。教师的教学质量与研究相比其他科研来说难以量化评价,即使涉及到教学工作也是最容易满足的条件。尽管部分高校出台教学岗位职称晋升网办法,但是其条件也是以可以量化的诸如教学比赛获奖等级等为主要指标,许多全身心投入教学、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很少用机会获奖。这大概就是周鼎现象产生的根源。如此僵化的评价机制,忽视了教学的中心地位,忽视了教学的学术性。

(四)激励机制缺失

在多数高校,教师不重视教学的原因还在于对教师的激励机制乏力。教学中心地位的突出,需要全校上下都重视教学,日常的行为围绕着教学。管理人员服务教学,教师重视教学学术,关注教学问题。但是,学校缺乏对教师出色的教学艺术、教学方法和教学成效的欣赏、承认、关心和高度的评价,亦即对教师教学的激励不足。许多高校正在执行的教师绩效考核与教学质量关系不大,教学效果好坏对考核结果影响不大。如此便导致教师教学学术发展缺乏外在的来自于组织的动力,从而造成教学质量下滑。

(五)约束机制乏力

除了激励机制缺失之外,许多高校对于教师的教学行为约束不足是造成教学质量下滑的另一原因。约束机制是为规范组织成员行为,便于组织有序运转,充分发挥其作用而经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执行的具有规范性要求、标准的规章制度和手段的总称。虽然各高校都有相应的教学管理的约束机制,执行起来往往不到位,显得乏力。各高校对于备课、教学纪律、教学方法、教学考核等都有具体要求,但是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教师特别是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多而不能履行教学职责的教师往往不按照制度执行。

三、以教学学术引导高校教学管理创新

为了促进高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回归大学本位,我们根据从教学学术的视角分析了教学管理中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以下对策促进教学管理的创新。

(一)树立教学学术的教学管理理念

教学学术不单单是一种理论,更是一种理念。为了实现教学管理工作的创新,高校内部各级教学管理人员要树立教学学术理念,用教学学术来统领教学管理工作。首先,要充分认识教学的学术性。教学管理者要认真学习教学学术理论,充分理清教学学术的意义、内涵、作用和运行规律,将教学学术放在与知识生产的学术同等重要的位置。关注教学学术,把对于教师在教学学术方面的期望通过制度融合到他们的工作中,营造敏于观察教学现象、善于研究教学问题、用于发表教学见解的氛围。同时,要制定教学学术制度,规范教师教学行为,激励教学成就,搭建教师教学学术发展的平台。

(二)构建教学学术主导的评价机制

教学中心地位的突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价机制的有效促进。在教学学术日益凸显其价值的今天,应该构建以教学学术为主导的评价机制,加大教学学术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权重,有针对性地对教学工作作出评价。首先,制定突出教学中心地位的评价指标体系。把教师对教学内容的选择与创新,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教师之间个互相交流与合作,教学的反思与研究等纳入到教学评价中。其次,要建立同行评价机制。同行专家在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更能够理解教学学术的意义,掌握着本专业教学的规律和评价标准,他们的评价往往让其他教师接受,他们的肯定会使其他教师精神上得到满足,从而调动其教学积极性,促进其教学学术水平的提高。

(三)促进教学管理制度的系统化

在实际的教学管理中,制度完善和系统化是突出教学中心地位的关键。因此,我们应该以教学学术为主导,进一步完善教学准入制度、教学研究制度、教学交流与表达制度、教学质量管理制度、教学改革制度、教学反思制度、教学档案管理制度、教学经费投入与使用制度等。教学准入制度的完善将会改变过去的高校教师资格门槛过低的情况。通过准入制度可以对教师的学历、学位做出更高的规定,同时可以制定退出机制,从而保障了从事教学的教师的教学学水平。在教学质量管理制度方面,要构建教学信息获取机制,全方位多渠道了解教学实际,从而能够对教学质量做出准确的合理评价,真正保障教学质量。教学档案管理制度将为教学评价真实可靠的依据,为教师教学学术水平的发展和提高提供参考。凡此种种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务必要围绕教学学术来完成,每一种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要与其他制度相协调、不冲突,才能发挥管理制度的整体功能,从而保障教师教学学术的发展得到保证。如果各种制度之间缺乏协调各自独立或者各种规则出现矛盾,那将失去教学管理制度保障教学学术正常发展运行的功能。因此,各类教学管理制度要系统化,互相组合成为整体。

(四)构建教学学术主导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激励约束是主体根据组织目标、人的行为规律,通过各种方式,去激发人的动力,使人有一股内在的动力和要求,迸发出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规范人的行为,朝着激励主体所期望的目标前进的过程。在多数高校的教学管理制度中,激励和约束机制行政化程度过高,激励不到位而约束失位。以教学学术为主导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应该平衡激励和约束的关系,使其相得益彰。就激励机制而言,高校应该以教学学术为中心设立奖项,激励教师探索教学、研究教学。例如可以设置基于同行专家评价的教学成果奖、教学创新奖,并将这些奖励纳入到教师晋级之中。同时,建立教师发表机制,鼓励教师公开教学成果。高校应该为教师教学学术发展搭建平台,为教师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表教学见解、交流教学经验、彼此评价教学效果等,从而使教学的学术地位得到承认,使教师在一定范围内得到赏识,从而树立信心,促其教学学术水平得到提高。然而,仅有激励不足以充分发挥教师的教学学术水平,还必须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高校可以建立多层次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来规约部分教师的不良教学行为,使教师能够按照制度要求规范各自行为,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教学质量,改变教师“重研轻教”的倾向。而且,约束机制要宽严适度,既有规则又具有灵活性。激励和约束机制是一体两面,缺一不可。因此,为了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使其发挥教学潜能,既要以各种激励措施来激发教师从事教学的主动性,还要通过约束机制规范教师不良教学行为。两者互相依存,缺一不可。因此,我们要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其相得益彰。一言以蔽之,教学管理的创新必须有教学学术来主导,围绕着教学完善制度,建构机制,贯彻有效措施,平衡各种关系,才能真正提高教学质量,回归大学本位,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作者:娄欣生 单位:黄河科技学院

参考文献:

[1]Boyer,E(1990)ScholarshipReconsidered:PrioritiesforthePro-fessoriate.CarnegieFoundationfortheAdvancementofTeaching,Princeton.NJ.p.24;

学校管理论文范文5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学生的思想逐渐向着多元化发展,然而,在传统的管理中很难顾及到学生的思想差异性,更谈不上对学生的思想进行引导,导致学生管理工作问题频出。随着我国“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提出,高校后勤管理模式也在发生积极的改变,而“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正是“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体现,这种管理模式能够给学生提供更好的、更加精细的服务,能够为学生营造一个更加适合学习和发展的环境。高校后勤管理模式以学生为中心,实现各项管理的规范化,能够极大的改善后勤人员在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使管理工作更加贴近于学生的需求。另外,“以学生为中心”的后勤管理模式能促进管理人员与学生的互动,有效获取学生对学校管理工作的反馈意见,帮助后勤管理部门完善管理方法与策略,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2.高校后勤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高校后勤管理模式在不断地改革中日趋成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高校后勤管理水平的发展。如:后勤部门在管理中非常注重于经济部分,导致教育功能被极大的忽视,在校园内各种商业网点越来越多,存在很多的经济活动,校园内的餐厅、超市等被各种营业城所承包,导致经营者一心追逐经济效益,学校的各项规定无法约束其行为。如,如承包出去的高校食堂,商家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以低价购买病死猪肉,并以此为原料生产加工猪肉菜肴,然后再以高价卖给学生,置高校学子的健康于不顾。这只是高校后勤的一个缩影,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说明了高校后勤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其次高校后勤管理各种业务内容与经营内容处在矛盾的位置,经营管理本身是为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其发展,主要是为了是经营活动变得更加的合理化,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而后勤管理的主要目标则是提高工作效率,在这个过程中往往需要控制成本,经营与管理之间存在矛盾。第三高校后勤管理普遍存在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制约了后勤管理及服务的质量,后勤部分在管理中普遍存在忽视学生的价值缺陷,最后后勤管理工作的反馈机制不够完善。

3.基于以学生为中心的高校后勤管理模式的构建

首先,高校后勤管理服务是一门“繁、杂、细、变”的工作。后勤管理服务的涵盖面非常广,涉及的内容广、牵涉的部门多,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长效的工作,一不留意就有可能在不经意间出现问题,并且后勤管理服务有体现学校门面的作用,必须认真思考,落实有关政策,把工作做到实处。在后勤管理服务的活动中,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凭借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和方法为师生员工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和要求,采取不同的管理服务方法,营造高效服务理念和氛围。其次,根据学校及学生的自身实际情况,了解在当前社会下,后勤管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选择更加适合用于学校发展的管理机制。可采用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使学校的后勤管理变得更加的规范化、标准化。在后勤管理中不断增加教学的评估工作,使各项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更加的规范化,不断完善后勤面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及时处理学生的意见。建立高校尽快理清后勤服务、物业以及管理之间的关系,改变目前商业性质过重的现象,学校可以与商业机构进行谈判,争取学生公寓管理的权利等,不断提高后勤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逐渐收回学校食堂的管理权利,不断引入到竞争机制,保证学生的餐饮安全,与商业机构协商,将学校商业街的权利规划到后勤管理部门,方便商业街的管理,改变经营混乱的局面。另外学校应逐渐规范后勤制度,在学校的事业经费中增设后勤开支,并把后勤管理模式列入到奖励中,对于后勤管理专业的学生而言,学校应允许他们有针对性的完成毕业论文,增强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高校的后勤管理中还需要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使用,减少后勤人员的工作量。其次在高校后勤管理中需要制定明确的目标,发挥出管理制度的优势,建立更加合理性的组织结构,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在后勤管理模式的构建中一定要把学生放在中心地位,实现人性化服务、规范化服务以及主动化服务等,建议高校每个月举办一次后勤接待活动,解答现场学生提出的各种问题,针对学生提出的超过后勤外的部分问题,也不能忽视,而是详细记录下来,反映给上级部门进行处理。对于学生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给予解决,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4.结束语

学校管理论文范文6

首先,通过听课可以发现学校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我认为,要深入到教学管理中最有效的一个捷径就是走进课堂。透过课堂教学现象挖掘其背后潜藏的学校教学管理问题,从而为逐步改进学校教学管理提供第一手真实依据。校长通过多种形式的听课,必定可以透过课堂教学现象发现学校哪些教学管理制度是合理的,哪些管理制度还需完善。比如,你可以发现哪些教师做到了课前准备充分,哪些教师又体现了课改思想;还有谁没有做到这些?这些没有做到的教师可能是什么原因?学生在课堂上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习惯是否有利于今后的学习和成长?凡此种种,只有在听课之后,校长才能有所思考,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也才有可能进一步完善。其次,通过听课,可以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一个优秀的教师,必定在课堂上是一个成功者。一个教师要成为优秀者,也必定要通过课堂才能打磨而成。校长要发现这些教师,就只有走进教师的课堂。这样校长才能更清楚地看到教师的专业能力和个性特点,从而有效地根据教师的特点优化组合教师队伍。也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调整学校的教学管理方向。

二、做一名研究业务、带头教研的校长

要向书本学习,把握教育规律,了解教改动态。要在实践中学习,钻研学科教材,弄清教学体系与各章节教学重、难点及教学目标;要向教师学习,深入一线,在实践中捕捉灵感,寻找教师中一些好的做法,作为对教学认识的一个新的增长点;同时要把教师的欠缺处作为自己反思的起点。要向专家学习,走进专家课堂,体验他们的思想精髓,变他用为我用;倾听专家报告,让他们的观点在自己的工作中内化。要打牢基本功,勤动笔,及时记录有关理论要点,及时总结和反思工作经验和失误,及时整理自己对工作新的认识和想法,使自己成为教育教学的行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学校教学管理健康发展。校长带好头,亲自动手搞教研,就会带动学校整体教风的好转。当教师们还在为教研如何才能入门而大伤脑筋时,校长已用自己的行动来证明和指导教师们如何就一个教学问题开展小课题研究和行动研究。那么,教师们自然会豁然开朗、茅塞顿开,从而静下心来搞小课题研究,进而逐步达到人人参与、带动整体教风根本好转,使学校教学管理达到新的层面。

三、做一名关注教师成长的校长

在教学管理中,仅靠制度管理是不全面的管理。本人认为,民主管理与制度管理相结合,才是真正的管理。所以,校长要多接触教师,走进教师的心灵。多和教师们讨论与教学有关的问题,难题就在和教师们的闲谈中被解决了。和教师们融合在一起,校长才会被教师们从心灵深处认可,校长的教学管理理念才会被教师们所认同。

四、做一名具有创新发展观的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