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13 05:06:29
一、“七五”普法全面启动
1.基本情况:全县23所学校(幼儿园)共有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34人,校外法治活动基地7个,从事法治教育的教师56人。
2.“七五”普法启动大会。2017年4月初,教育局在四楼会议室召开教育法治及“七五”普法启动大会。教育局纪检书记赵家义同志就全面启动“七五”普法工作作了动员,他要求各级学校一是要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各学校要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本校发展的总体规划,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七五”普法规划,统筹安排,协调推进;要联系好教育局给各校选聘的法治副校长和法治辅导员,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好下发给各学校的法治读本的作用,加强法治教育课程建设,做好青少年学生的法治教育;各学校要保障好普法经费,并把普法工作纳入对各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加强督查,推广经验,确保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二是要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和完善行政决策制度,细化决策流程、规则;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学校“一把手”要坚持“逢文必审”;推进政务和信息公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三是要明确本校法治建设的工作任务和重点。要以开展“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校”为主题的法治教育活动,紧密结合教育实际,进一步抓好普法工作。
3.制定了《县教育局第七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2016—2020)》,每年都制定印发《教育法治及维稳工作计划》、《“法律进校园”活动实施方案》、《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方案》,去年和今年还制定印发了《创建“法治建设示范校”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局普法领导小组,建立了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普法工作纳入到局行政、党组的目标管理之中。局党组、局领导班子,将“七五”普法法治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月的局长办公扩大会听取、研究、布置“七五”普法法治建设工作。
二、“七五”普法法治建设顺利展开
各个学校成立了“七五”普法法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班子成员和各处室、年级主任组成。制定了本校普法规划、计划和办法,开展了大量的法治宣传法律法规讲座活动。我们确立了坚持以十和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省、市“七五”普法规划和局颁发的“七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水平,着力增强局广大干部、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各个学校开展了大量的法治宣传法律法规讲座活动,建立了班子理论学习集体学法制度,把学法和用法作为学校班子学习的重要内容。结合法律进校园活动,重点学习了《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教育法》、《教师法》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校班子集体学法规定了每年不得少于4次,校长、书记学法不少于40学时,并将学法用法纳入了干部及学校年度考核和综治工作评比表彰。教师学法纳入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中,重点学习了《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与未成年人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了广大教师的法律素养,增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自觉性。各校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接受能力,结合道德品质教育、公民意识教育,有针对性的开展了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了课堂教育主渠道作用,做到法治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经费“五落实”。突出宪法教育,使学生了解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理论和常识,培养民主法治观念、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努力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养成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自觉依法规范行为,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精神。
三、创设“七五”普法法治建设抓手与平台
各个学校将依法治校作为办学宗旨,在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能贯彻依法治校的思想,各项工作有序地进行不但把法治教育纳入到课程之中,使之有效地与学校的德育、纪律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还和有关部门联合举办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按照教育法治工作计划的要求,利用家长学校组织家长听法律专家的专题讲座;利用升旗仪式、班会、团队活动、活动课、升旗仪式、学科渗透等途径对学生开展法治教育。还利用学校广播、黑板报、手抄报、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宣传工具以及举行主题班会、讲座、征文与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宣传教育。一些学校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方式,促进学生的学法用法。把法治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纪律教育密切结合起来,把反面典型教育与正面教育、全面教育与个别教育有机结合,把法治教育与日常行为规范达标、依法治校结合起来。不断探索法治教育方式方法,增强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和吸引力。通过举办法治讲座、法治知识竞赛、法治征文、开办法治手抄报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学生法治教育。通过团队活动、校外活动、“学生社会实践”等形式,指导鼓励和帮助学生积极参加各种法治活动,在实践中增长法律知识。有的学校针对一些问题学生,坚持有重点地进行法制治教育,如有的学生在课堂上顶撞老师,不遵守课堂纪律,有的喜欢与社会上的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旷课迟到等,针对这些问题,进行逐一分析,分类进行重点帮助教育,突出用法教育。针对使用暴力手段,欺弱霸道的学生进行《刑法》、《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对不遵守学校纪律,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混迹于一起的学生,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条例》等法律法规教育,教育采取个别谈话、个别讲解等形式进行。通过对有问题的重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增强了学校法治教育的整体效应,使问题学生转变大,进步快,都能自觉地遵纪守法。
四、“七五”普法法治建设工作与创建法治建设示范校评比同步进行
为加大“七五”普法法治建设工作力度,教育局将“七五”普法法治建设工作和创建法治建设示范校活动评比同步进行,总体工作都纳入教育局对学校的年度考核方案。结合创建法治建设示范校活动评估指标体系,对工作落实到位,普法活动开展好的学校和单位进行表彰,同时也作为考核学校主要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五、存在问题和难点
1.青少年法治教育师资比较匮乏,教师队伍整体法治素养不高。
2.青少年法治教育途径单一,片面依靠课堂教学,未与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协调统一法律学习有难度。青少年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工程,短时间想取得高效,仅靠学校是难以完成的,应学校、家庭、社会联体。如何推动家庭与学校形成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合力,引导家长重视家庭美德和家庭文化建设;如何提高家长对孩子进行法治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是当前学校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3.青少年法治教学活动设计不合理、不科学,缺乏生动活泼的教学形式,绝大多数活动受安全等因素影响,只限于校内,校外活动基地利用率不高。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工作建议
以党的、二中全会、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依据,以依法治国和全面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重要举措,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推进依法治校,共建和谐校园”为主题,制定“八五”普法规划和相应计划,坚持法治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大力开展“法律进校园”、“法治建设示范校”活动,教育全县师生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提高全县师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着力构建平安和谐校园,全面提高全县中小学(幼儿园)依法治教水平,实现学校优质特色发展。
1.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师资保障。加强与人社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联动,要强化师资保障,加强学校法治课专职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开办法制课骨干教师、专任教师培训,切实提高法律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水平;积极探讨招录法律专业大学生进入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可行性,彻底解决中小学法制课专任教师短缺和专业素养与业务水平不高问题。
2.完善联动机制,形成教育合力。重视联合教育功能,教育部门联合关工委、文化部门、工青妇等部门社团组织,在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渠道作用的同时,重视学生离校期间的“社会”教育功能,确保校内、校外教育不留空档。关注学生思想变化,健全学校与社区、家庭的全社会联动互动机制,形成教育合力,共同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随着校园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学法用法守法已成为学生的自觉行动,学校的各项工作也在校园法治建设中稳步提高。
2009年我校普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做好普法工作总结和“五五”普法规划工作,启动“五五”普法,做到开好局、起好步;按照我地区法治办等有关部门的部署,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进一步推进法制宣传活动进单位;继续以领导干部,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将法制宣传和法治实践结合起来,推动依法治理工作,推进平安和谐社会建设,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2009年工作计划中要做好的第一条:做好普法总结和“五五”普法规划及启动工作
1、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认真做好五五普法的各项工作。坚持服务“三农”。紧紧围绕我区普法活动,我校发展的总体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任务,服务于科学发展观在我校的全面贯彻落实;加快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于农村平安、和谐进步。
2、制定出台“五五”普法规划和要点,我校按“五五”普法要点。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方案。
3、认真抓好“五五”普法的启动工作。“五五”普法是在新形势下进行的,起点更高,任务更重。我们要把启动并组织实施“五五”普法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做到领导重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人员到位,经费落实。地区普法办将联合有关部门在下半年对我校“五五”普法启动情况进行检查。
二、积极宣扬各类先进典型,推动普法工作不断发展,我校要发现、培育、推广各类普法典型,以带动本校普法工作。
1、抓好《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和普法阵地,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促进我校各项防治工作依法开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2、加大专业法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坚持和完善我单位的各项学法制度,组织本单位多形式多渠道的学习,维护社会稳定、守法维权、公务员管理、社会热点问题等与依法行政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开展以“一学三讲”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部署,在全校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法律五进”(法律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载体作用,使法律真正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基层。“一学三讲”活动,要突出宣传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学法用法不仅要讲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也要讲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宣传依法办事、人人守法、支持执法机关执行公务,维护法律权威。我校要结合实际,抓好落实,认真总结,不断把我校“一学三讲”主题教育活动推向深入。
四、切实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
在进一步落实我校领导干部人员学法用法各项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学法用法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围绕建设法治单位,结合反腐倡廉工作,积极协调和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在领导干部队伍中开展以《公务员法》、《信访条例》、《行政许可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预防职务犯罪、反商业贿赂等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能力。结合本单位实际和特点,继续推进我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积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建立起我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不断加强我校领导干部普法的针对性,不断提高其依法维权的意识。
五、做好我单位普法工作。
以“法律进单位”活动为切入点,积极推动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促进单位的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单位的法制化管理水平,推进平安和谐单位建设。以满足单位群众的法律需求,进一步做好“民主法治”创建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全面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促进我校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六、结合系列活动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我校要结合“三八”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五一”劳动节、“6.26”国际禁毒日、“12.1”世界预防艾滋病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集中一定时间,组织单位全体人员,采取各种形式,开展相关的法制学习活动,形成普法的规模效应。
七、加强普法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工作。
1、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要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一五”规划的高度,把普法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的工作规划。
2、健全机构。已普法 启动为契机,调整充实普法工作机构,明确职责,进一步完善单位领导干部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格局。
3、加强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完善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的普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普法的作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普法队伍。要加强普法队伍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普法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批准,并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本、专科函授教育所属函授站。
第三条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或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函授站的工作进行指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区、导和监督。
第四条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的规章,执行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执行主办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主办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第二章设置
第五条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根据本规程协商建立函授站。
第六条主办学校设站应遵循的原则。
(一)拟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学校不得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建站协议;
(二)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教委批准的招生区域内,合理设置函授站;
(三)设置函授站的数目和函授站距离主办学校的远近,应同学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四)函授站一般应建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方。
第七条设置函授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二)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三)能就地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四)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
(五)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第八条提倡在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普通或成人中专学校、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中心建立函授站。
若干所普通高等学校若同时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举办函授教育,经过协商可以联合建立函授站。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的函授站及招生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务院部委所属学校(包括受部委委托办学的其他学校)的函授站应根据部委对系统、行业的人才培养和函授布局的规划安排。国务院部委所属学校,也可根据地方需要和有关规定建立面向社会招生的函授站。
第十条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协商后,应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建站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主办学校(建站方)与设站单位(设站方)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覆盖地区(或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三)函授站地点及办学条件;
(四)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
(五)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八)经双方同意的其它有关函授站的内容。
第十一条建立函授站必须到函授站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在履行备案手续时,主办学校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教委颁其举办函授教育的文号及专业备案情况。建站协议在履行上述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函授站的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名,与主办学校协商确定。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的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受上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责
(一)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对教育质量及在函授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制定函授站协助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
(五)每学期或每学年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辅导教学质量的函授站,应予撤消;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六)每学期或每学年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函授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函授站的职责是:
(一)协助主办学校做好在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主办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承担主办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交给的教学辅导任务,执行主办学校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六)向主办学校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主办学校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函授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函授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八)及时向主办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和意见、建议;
(九)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主办学校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受委托的地、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十一)每学期或每学年向主办学校、设站单位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受上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
第十五条不承担第十四条第(三)或(六)项职责的,应称为函授点。
第十六条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动配合主办学校落实函授站的建置,提供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二)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
(三)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五)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四章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
第十七条函授站设站长人(一般可由设站单位负责人兼任),副站长—人。管理工作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可按函授生人配备管理人员人的比例安排。
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条函授站负责人的工作人员应按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九条辅导教师既可由主办学校从本校教师中选派,也可由函授站将本站或本地能胜任函授辅导工作的人员向主办学校推荐。函授站推荐的辅导教师应由主办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辅导教师担任教学辅导工作。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辅导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教师职务,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能力。
辅导教师应认真按照主办学校的要求进行教学辅导,教书育人,并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十一条主办学校应当指导和考核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应组织辅导教师到校短期进修、集体备课、交流经验,以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函授站专职辅导教师,经过一定时期教学工作实践的考察,可由设站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委托主办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评定助教或讲师的教师职务资格。设站单位为其办理任职手续并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不能套改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
第二十三条兼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由其所在单位解决。
第二十四条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工作不负责的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主办学校或函授站应及时更换。对于作出优异成绩的辅导教师,应予以奖励。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
第二十六条函授站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函授站的主要管理职责如下:
(一)向函授站和设站单位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法令、法规;
(二)根据地方培养人才的需要和设站单位的条件,统筹规划面向本地区招生的函授站布局,择优设站。注意利用和发挥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国家教委和国务院其他部委所属学校的优势和作用;
(三)向函授站有主办学校提供人才需求信息,指导学校合理设置专业和招生计划;
(四)监督建站协议的执行;
(五)定期检查、评估函授站的工作。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函授站,应责成主办学校停止在该函授站的招生,进行整顿或通知主办学校撤消该函授站;
(六)帮助解决函授站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在有条件的地、市、区、县设立综合函授站或函授教育中心;
(七)组织函授站交流经验,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培训函授站工作人员;
(八)执行国家教委赋予的有关任务。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可将上述部分职责委托地、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执行。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规划所属学校建在直属部门、单位及行业系统的函授站,形成函授网络。为函授站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监督、检查教育质量。配合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函授站。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条主办学校及其函授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其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责成主办学校停止在该站招生或通知主办学校撤消该函授站。
(一)未按本规程规定设置函授站的;
(二)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三)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以函授站名义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进行活动的;
(五)违法或违反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所属函授站。
为落实教育部《全国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教政法8号)和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吉法治组发3号),结合教育普法工作实际,制定《全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全面检查验收教育系统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情况。坚持检查验收与抓好年度教育普法工作相结合,与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相结合,与查找问题改进工作相结合,与科学制定《“六五”普法规划》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营造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主要内容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贯彻实施国家、省《“五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决议》情况,重点检查七个方面:
(一)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运行情况,以及各项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二)开展“法律进机关”和“法律进学校”活动情况;
(三)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各级各类学校领导、教职员、青少年学生学法用法情况;
(四)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实践结合情况;
(五)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创新情况;
(六)“依法治校示范校”培育和创建情况;
(七)教育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三、步骤和方法
全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从4月份开始,到12月份结束,分为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4月中旬到5月上旬)。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和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直属学校按照省教育厅的总体部署,依据本方案和《全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附件1),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自检自查阶段(5月中旬到7月下旬)。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和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直属学校组建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开展自检自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措施。对照《全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总结表彰推荐名额》(附件2),认真填写申报表(附件3-9,可登录“吉林教育信息网”下载),申报对象和条件是:
1.全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在“五五”普法和依法治教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和典型经验的市、县教育局;
2.全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先进学校:在“五五”普法普法和依法治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和典型经验的各级各类学校;
3.全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优秀校长:在“五五”普法和依法治校工作中,带领学校取得重要成果和经验的校级领导;
4.全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优秀教师:为教育普法和依法治校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法制课教师及其他教职员;
5.全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优秀公务员:为教育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县教育局在编公务员;
6.吉林省教育风险管理服务工作先进集体:为推动教育风险管理服务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和依法维权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县教育局;
7.“吉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第三批):符合《“吉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评估检查标准》(附件10)的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评估检查与“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同步进行,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和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直属学校结合实际,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自行申报,省教育厅单独下文命名。
各市(州)和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汇总并报送本地区申报表(纸质文档一式三份),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和直属学校按要求自行申报。同时,要形成本地、本校“五五”普法工作总结(纸质文档和电子稿),7月23日前连同申报表报送省教育厅法规处。
(三)省教育厅检查验收和推荐上报先进典型阶段(9月中旬到10月底)。我厅依据实施方案和检查标准,组成工作组,采取听汇报、开座谈会、查阅资料、考试测评、问卷调查、实地检查等形式,全面验收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决议》情况(验收时间和日程表另行通知)。检查结果作为全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总结表彰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教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评价体系。按要求推荐上报先进典型,做好迎接国家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总结表彰阶段(11月初到12月底)。按照教育部和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的部署,全面总结教育系统“五五”普法工作,调研起草《“六五”普法规划》。依据五年来的普法工作成绩,结合检查验收结果,严格审查教育局和学校推荐申报的先进典型,以教育厅正式文件形式下发表彰决定,适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四、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检查验收是 “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完成“五五”普法工作任务的重要环节,是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决议》的重要措施,也是教育普法的重中之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落实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检查标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努力取得“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成效。
(二)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全面总结“五五”普法工作成果和经验,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认可、成效显著、特色鲜明的原则推荐申报先进典型,积极表彰奖励那些为教育普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严防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检查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方案和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保障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军事机关和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下同)。
第三条学生军事训练是指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必须围绕服务国家人才培养、服务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开展,坚持着眼时代特征、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实际效果、实施分类指导的方针。通过军事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练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
第五条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学校教育和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学生,本人自愿参加军事训练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参加。
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实施
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地区,下同)、县(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负责本区域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要加强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具体实施学生军事训练。军事机关负责向普通高等学校派出派遣军官,安排承训部队和帮训官兵,提供学生军事训练所需武器弹药的保障。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合办公制度,定期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做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把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机构与人民武装部共同负责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的计划安排和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明确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学生军事训练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根据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经军事训练考核和政治审查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第三章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
第十五条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共同负责制定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事训练大纲。
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是学校组织实施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督导的依据。
第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是在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学校应当统一规划、实施和管理。
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事训练纳入社会实践活动中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主要在学生军事训练基地或者在学校内组织实施,也可到军队院校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驻训。
第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的帮训官兵,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计划,由省军区协调驻军部队、军队院校和武警部队、院校派出,或者报军区统一安排。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的帮训人员,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协调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帮助解决。
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军事理论课程建设,提高军事理论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实施规范化课程管理。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作为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成绩、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考核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章军事教师和派遣军官
第二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由学校配备的专职军事教师、聘任的兼职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共同承担。
第二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需要,配备和聘任相应数量的专职军事教师。
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纳入学校教师正常的管理渠道。
第二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配发基层人民武装干部工作证和制式服装,佩戴基层人民武装干部领章、帽徽和肩章。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在组织实施军事理论课教学时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教师的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军事素质,掌握军事教育理论,熟悉军事理论课教学方法。
第二十六条军队派遣军官,按照有关规定由派出单位进行管理,享受在职军官的同等待遇。军队派遣军官在普通高等学校任教期间,其课时补助费参照学校相同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补助标准执行,由所在学校发给。所在普通高等学校应当为军队派遣军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交通保障。
第二十七条高中阶段学校军事教师可采取兼职与聘任办法配备,选择热爱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和具备良好军政素质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应当承担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军事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任务。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有计划地对高中阶段学校的兼职军事教师进行培训,培训时间每三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五章学生军事训练保障
第三十条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合理确定人均经费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商请本级财政列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承担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军队院校,所需的教学和工作经费,由省军区协调省财政解决。
第三十二条全国每五年举办一次学生军事训练大型活动,所需的经费由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向中央财政申请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各省每三至五年举办一次学生军事训练大型活动,所需的经费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向省财政申请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各省可根据学生军事训练任务,在普通高等学校集中的大、中城市建立学生军事训练基地,为学校实施规范化的军事技能训练提供条件。
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应当为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实施军事技能训练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会同物价、卫生等部门对学生军事训练基地的基础设施、保障条件、日常管理等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加强管理。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学生军事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事训练任务。
第三十五条学生军事训练基地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事训练任务,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收取经费的项目、标准应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收取的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军事训练及基地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属民兵武器装备,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根据总参谋部的统一规划,予以保障。训练枪支在配发普通高等学校前,必须经过技术处理,使其不能用于实弹射击。
第三十七条经军事机关批准,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可由普通高等学校负责保管。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学校,训练枪支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代管。
第三十八条保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建设合格的训练枪支存放库室,配备专门的看管人员,实行昼夜值班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训练枪支看管人员进行政审。
第三十九条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存放库室的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看管人员编配和设施配备情况进行验收和定期检查。
第四十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实弹射击枪支、弹药,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负责保障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在学生军事训练期间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制定安全计划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严防在军事技能训练、实弹射击、交通运输、饮食卫生等方面发生事故。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学生军事训练期间的各类事故预防工作,定期分析安全形势,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军事训练意外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和承训部队在军训中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事故处理完毕,要将处理结果及改进措施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
第六章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三条对在学生军事训练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和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随意取消和压缩学生军事训练时间的;
(二)未按《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完成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和军事理论课教学内容的;
(三)在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挤占、挪用和不按财务规定使用学生军事训练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向学校收取承训费或者向学生收取军事训练费用的;
(六)发生枪支丢失、人身伤害或者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打骂或者体罚学生的。
有第(六)、(七)项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军事训练的学生,按国家的学籍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占、破坏学校军事训练场所、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
第七章附则
司法局七五普法工作规划2017
今年是“七五”普法的第二年,司法局认真总结“六五”普法工作经验,积极谋划“七五”普法工作,以“123456”的工作思路,切实做好“七五”普法开局工作,为第七个五年普法教育打好坚实的基础。
围绕一个中心。以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服从服务于这个中心。
下发两个文件。一是区委区政府《关于在全民开展第七个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的通知》,二是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民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筹备三个会议。一是社会各界人士座谈会,调研“七五”普法规划的制定。二是普法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汇报“六五”普法的成果以及研究探讨“七五”普法工作。三是召开全区“六五”普法总结表彰暨“七五”普法动员大会。
组建四支队伍。一是调整充实依法治区普法教育领导小组,二是建立“七五”普法讲师团队伍,三是建立“七五”普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队伍,四是组建一支普法志愿者队伍。
开展五项活动。一是开展法治文化示范点活动,重点抓好峰江街道下陶村宪法主题公园建设。二是继续推进“法律七进(机关、农村、社区、学校、单位、企业、市场)”活动,重点抓好法律进市场活动,深化“法治进五堂”。三是开展“百场法治教育进课堂”活动。四是开展“律师进村居入社区”活动。五是利用媒体开展普法活动,继续开展律师走进演播室“问法说事”活动,做强《今日路桥》“南官法苑”法治栏目。充分运用普法网站、微信、微博、微电影新媒体,系统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打造六种法治产品。一是推出《行政诉讼法案例汇编》一书,二是推出“南官法苑”50期,三是制作一部法治公益广告片,四是制作微信H5动画《路桥区“七五”普法启动宣传》,五是评选2017年路桥区“十大法治故事”,六是上演一台“七五”普法宣传文艺晚会。
质监局七五普法工作规划2017
为切实加强“七五”普法工作,扎实有效地普及质监法律知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和谐质监建设,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制定2017年普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市局提出的工作思路和目标,按照“七五”普法要求,突出质监工作重点,深入开展质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重点
2017年,主要以《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同时,要加强对新出台的特别是与质监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为建设“法治质监、平安质监、和谐质监”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方法形式
2017年,各单位、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面向系统内外,全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认真组织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一是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带头学法、讲法活动。领导干部要坚持把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和党内关于廉洁自律方面的法规、制度,列入政策理论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带头学法和用法的表率作用,不断提高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水平。二是认真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学习。重点是对公务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技术机构人员的培训学习,特别是新颁布的与质监工作联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三是建立有关学习宣传法律法规的相关制度。法制宣传、学习列入全年工作目标,重点宣传计划的实施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公务员全年人均学法不少于20小时。组织系统人员积极参加各级开展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活动。
2、联系工作实际,灵活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一是组织好专题法制宣传活动。如“3.15”活动月、“5.20世界计量宣传日”、“世界标准化宣传日”、“安全月”、“质量月”和“12.4法制宣传日”等专题活动,广泛宣传质监法律法规和主要职能职责。二是结合开展“二扶二帮”活动和行政执法后处理工作,不断深入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提高企业经营人员的质量法制观念水平。三是通过举办各类业务培训学习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培训学习时,要有针对性地充实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内容,使得参训者不但要熟悉业务知识,而且还要了解和熟悉质监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是发挥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服务活动宣传作用,大力宣传质监职能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五是结合行政执法全过程,利用行政执法检查、公开案审、送达、告知、听证和处罚等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开展有效的法制教育,做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增强其知法、守法、依法经营的理念。六是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在宿迁质量网上开设法律宣传栏目,利用微信群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3、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广泛向社会开展质监法制宣传。要扩大质监法制宣传面,重点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宣传工具。开辟法制、信息宣传专栏,向社会广泛宣传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知识。
四、工作要求
2017年是全面实施“七五”普法规划的关键之年。在落实本计划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做好今年的普法工作,是落实五年普法规划、推进依法治市进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质量监督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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