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媒体的定义范例6篇

大众媒体的定义

大众媒体的定义范文1

[摘要]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具有无限性、随意性的特点,这在一种程度上影响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传播效果。在新媒体环境下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应当利用新媒体传播手段,实现传播的亲民化;加强人才培养,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构建多元化的舆论传播阵地,整合有效资源,形成宣传合力;加大新媒体监管力度,为马克思主义传播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新媒体;传播亲民化;制度保障

目前,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传播方式正朝着全方位、多元化方向发展。党的十提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教育人民。[1]一种理论是否能够被大众接受,实现大众化,不仅取决于理论本身对大众的吸引力,还取决于理论如何被传播。[2]互联网、智能手机、数字电视等新媒体的出现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传播形式不断丰富,但新媒体传播环境的复杂性以及大众的多样性,也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带来了巨大挑战。怎样把握新媒体的优势并更好地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这是目前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利用新媒体传播手段,实现传播的亲民化

所谓大众化,强调的是“众”,也就是广大基层人民群众。“大众”的思维方式、文化水平、政治观念等都存在着很大差异,而随着新媒体的发展与普及,这种差异变得越来越大。[3]在这种背景下,创新传播手段是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有效方式。同样的内容,采取的传播手段不同,所产生的效果也会不同。只有创新传播手段,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与广大民众的实际生活和工作联系到一起,才能被民众接纳,并深入其内心;反之,若是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推行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在传播手段上缺乏创新,容易导致理论宣传无法被民众接受而最终流于形式的后果。创新马克思主义的传播手段,应当结合新媒体时代的特点,从多个方面入手。首先,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应当结合现代化的信息传播工具。当今时代,手机、互联网已经高度普及,这些高度现代化的信息传播工具具有覆盖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双向互动的特点。可以将理论宣传与新媒体技术结合起来,使理论普及生动化、形象化、生活化,将党的理论与政务政策通过手机推送、网络推动等渠道及时准确地传播给广大群众,从而获得群众的认同。其次,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可利用广播、电视、电影等媒介。在宣传上,广播电视系统具有立体、通俗、说服力强的独特优势。近年来,不少电视政论片都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如《百年潮•中国梦》《复兴之路》等。这些政论片将艺术元素与先进的理论内涵融为一体,一经播出,受众人数达千万乃至上亿,这为我们推行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提供了一条新思路。最后,马克思主义的传播要借助图书、报刊等传统纸质媒体的力量。

编著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读物,内容要具体通俗,直面群众,做到不落俗套,让读者能够读懂。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理论体系,在接受与理解上要比其他社会信息难得多。再加上以往在推行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时,大部分的传播主体都会用严肃的话语去普及相关知识,给人一种高高在上的距离感,这种说教式的话语使得大多数群众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望而却步,甚至产生排斥心理,从而阻碍了其大众化进程。既然要推行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就要让马克思主义理论被广大人民所接受,创建马克思主义大众话语体系,实现马克思主义传播的亲民化。所谓大众话语体系,指的是能被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并乐于接受的话语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将晦涩难懂的理论用通俗化的语言进行表达,把官方话语转变为“老百姓听得懂的话”,使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真正被广大人民群众接受。近年来,不论是国家领导人,还是基层官员,都开始意识到话语风格的改变对理论传播的重要性,而这种趋势在的影响下变得越来越明显。擅长运用口语化、接地气的大白话和群众语言,使理论阐述深入浅出。[4]他讲经济发展要依赖先进技术而非追求总量,用“体重大不等于壮,有时是虚胖”来比喻;他讲国家发展,用“鞋子合不合适,自己穿了才知道”来形容。这些生动自然、极具口语化的表达远比那些被反复“打磨”后的官腔更易让群众接受,更能引发群众共鸣。

二加强人才培养,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一)重视宣传队伍人才选拔

推行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其关键在于人,理论普及宣传队伍是否稳定、专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大众化工作进程。因此,宣传队伍的人才选拔显得尤为重要。在新媒体环境下,宣传人才不仅要是优秀的传统媒体工作者,同时必须是能够熟练操作新媒体的技术型人才。宣传队伍人才的选拔,应当严格按照选拔标准和程序进行。首先,选拔的对象应当德才兼备,既要有超高的政治敏锐度,又要有过硬的新媒体专业能力;[5]既要具备较高的理论知识水平,又要具备优良的道德品质;既要能被广大人民群众信任,又要能引导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科学化、常态化发展。其次,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队伍的人才选拔应当是全方位、多领域的,要积极鼓励不同年龄、不同学科的优秀人才投身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事业中去。最后,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队伍的人才选拔工作可以采取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的方式,这能够提升宣传队伍内部的竞争意识,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

(二)加强宣传队伍的全方面培养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事业需要一大批既具备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又能够熟练掌握数字信息专业技术的人才。在新媒体环境下,尤其要加强马克思主义传播队伍的全方面培养,为促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事业提供人才保障。对人才队伍的全方面培养可以分3步走:一是要明确传播队伍的培养方向。要对新媒体工作者加强道德教育,使其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并树立毫不动摇的马克思主义政治信仰。二是要优化人才培训机制。在对宣传人才队伍的培养过程中,因人而异,有针对性、分层次地进行人才培养。三是要培养宣传人才队伍的创新素质。曾指出,只有创新才能引领发展。四是要促进宣传人才队伍的终身学习。只有终身学习,才能够跟上新媒体时代的发展步伐,实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三)培养马克思主义的新媒体先锋人物

新媒体先锋人物的培养对于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有着不可替代的支撑作用和带头作用。首先,先锋人物是“宣传者”。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普及与创新不能仅靠大众的自我教育,先锋人物应当以通俗化的方式为人民群众解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其次,先锋人物是“信息搜集者”。他们通过收集和反馈人民群众在理论学习中的真实需求,能够有效提升新媒体环境下马克思主义理论普及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最后,先锋人物是“实践者”。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不仅要实现理论普及,更要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对接。先锋人物往往能以坚定的信念,将他们对理论的理解落实到实际行动中,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解决现实矛盾。

三构建多元化传播阵地,整合有效资源,形成宣传合力

(一)建立多方舆论宣传阵地

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必须建立旗帜鲜明的多元舆论宣传阵地,结合政府、高校等各方力量,共同引领思想意识潮流。新媒体时代,政府网站、移动应用平台等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与政府互动的平台,同时也开拓了多条收集大众信息的渠道。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各类手机应用软件,用户能够随时随地获取政府服务,从而提高对政府的认同感和信任度。在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始终将理论与群众的生活紧密联系,直面社会当前的热点问题,树立诚实守信的公众形象,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不断提升社会公信力与正面影响力,进而充分发挥其舆论宣传作用。其次,建立高校马克思主义舆论宣传阵地。在高校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应当明确高校党委的责任,积极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课程进教材,通过充分应用丰富的新媒体宣传形式和科学化的教学手段,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工作落到实处。

(二)整合有效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在中国,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一大阻碍在于信息资源分配不均衡。在一些欠发达地区,由于信息资源匮乏,马克思主义理论很难实现大范围的有效传播,这直接影响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工作的整体进程。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应当正视这一问题,以创新共享为理念指导,整合有效资源,积极创建共享信息资源数据库。首先,在资源数据的生产过程中,应当转变观念,积极创新,力求使信息被大众接受,从根源上提高信息数据的可流通性。其次,在资源数据的配置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掘各个地区的独特优势,促进信息产业结构升级,进而尽可能减少区域间的资源配置差异。最后,应当大力创建共享资源数据库,通过资源数据在不同区域的共享互通,使欠发达区域的民众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最新成果,进一步推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发展。

(三)优化政务新媒体,发挥政府传播的主导性作用

目前,各种媒介平台层出不穷,其中不乏覆盖面广、深受用户喜爱的新媒体平台,如微博、微信等。在此背景下,各种政务新媒体也应运而生。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应当优化整合这些政务新媒体,消除同质化,优选并充分发挥媒介平台的传播特色,使其发挥不同的功能,并最终形成合力。[6]其一,开通政务官方微博。政务微博是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交流互动的平台,通过政务官方微博这个移动窗口,可以实现政务信息的放射性传播,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透明的公共服务。通过开通政务官方微博,能够有效引导新闻舆论,促进政务公开,提升民众的参政意识,进而有效促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发展。其二,借助微信平台开通政务公众号。现阶段,我国政务公众号已经开始大范围使用。相比传统媒介平台,政务公众号具有社交化的特点。通过政务公众号,可以有效进行舆情监测,及时收集民众对社会和生活的切实需求,引导政务机构进行改革,从而更好地为民众提供服务。整合马克思主义政务新媒体,可以一种更具吸引力的形式有效实现政务信息传播,使政府在政务公开的过程中始终占据马克思主义传播的主导地位,进而有效推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工作进程。

四加大新媒体监管力度,为马克思主义传播提供制度保障

(一)加强新媒体自律建设

加强新媒体自律建设是新媒体环境下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重要步骤与前提条件。只有做好新媒体自律建设,才能够保证马克思主义思想传播阵地的纯洁性与有效性。首先,党和政府的公众媒体平台必须加强自身纪律建设,政务媒体工作人员要做到廉洁自律,始终秉持党性原则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与监督,为党和政府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充分发挥其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过程中的表率与主导作用。其次,各大新媒体平台应当树立自律意识,提高对马克思主义的认识,恪守职业道德底线。媒体平台应当加强正面教育,传播正能量,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主动过滤并肃清其他不良信息,促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最后,公众尤其是新媒体用户要强化自身修养,做到正确辨别信息。在新媒体环境下,信息的传播具有无限性和随意性的特点,新媒体用户作为信息的接收者,应当不断提高自身正确辨别信息的能力,主动弘扬与传播社会正能量,使人人都成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传播者。

(二)完善新媒体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新媒体相关法律法规是新媒体环境下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重要制度保障。在做好新媒体自律的基础上,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尽可能规避新媒体对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发展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对于推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发展而言,完善新媒体相关法规要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首先,完善新媒体相关法规要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原则,对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传播言论进行量化处理,对应当确定为违法犯罪的行为加以明文规定,并明确相应的惩罚措施。其次,完善新媒体相关法规要从宪法层面开展工作,对利用新媒体传播、反国家、等信息的相关行为,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为违法行为,并以宪法为依据,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最后,要从法律层面大力打击新媒体中的造假、造谣行为,对于传播不法言论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罚力度,肃清充斥在新媒体环境中的不良信息,确保在绿色和谐的新媒体环境下顺利推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建设。[7]

(三)健全新媒体行政监管手段

一切规章制度的执行,都需要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手段。在新媒体环境下,信息的传播,尤其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传播,其质量和水平都需要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来保证。[8]因此,要想顺利实现新媒体环境下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就必须健全新媒体行政监管手段。对于推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发展来说,健全新媒体行政监管手段起码应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要体现对党和政府媒体平台的监管,各个政务媒体应当建立相应的媒体监管机制,促进政务信息的公开,以有效的政务媒体监管来提升政务媒体平台的公信力,确保政务新媒体在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进程中作为传播主体的权威性;另一方面要体现对新媒体平台的舆情监管,针对层出不穷的新媒体平台,各个管理部门要落实监管制度的执行,加大对各个媒介平台的信息监管力度,科学整合各方的责权配置,通过联动监管、跨地域监管等方式,及时发现各个媒介平台可能影响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发展的不利因素,并针对相关问题,利用政务媒体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政府在舆情监管中的主导作用。

参考文献:

[1]《十报告学习辅导百问》编写组.十报告学习辅导百问[M].北京: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2:35-40.

[2]陈锦宣.新媒体对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影响[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9(6):99-103.

[3]吕治国.略论新媒体环境下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传播路径[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9):40-43.

[4]文秀.讲话的语言风格及特点[N].学习时报,2013-12-09(03).

[5]季海菊.新媒体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硏充[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3.

[6]刘向军,谭林.新媒体语境下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策略[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8(3):289-293.

[7]黎欢.新媒体环境下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问题与对策研究[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5(6):1-3.

大众媒体的定义范文2

关键词 新媒体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传播 路径

Abstract Since mankind entered the new century,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new media" concept gradually into people's field of vision. The new media to the Internet and mobile Internet as the representativ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ropaganda tool of various ideological and cultural communication, promote the dissemination of the contents from a certain degree of diversification of forms and means of communication, to fully mobilize the enthusiasm of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communication, to people's way of thinking, interpersonal and moral judgment has the profound influence that has huge impact on the social values. Therefore, we should actively meet the challenges of the new media, and constantly explore the path of the spread of the multi dimensions, and further promote the popularization of Marx's popularity.

Keywords new media; Marx doctrine popular; dissemination; path

h的十明确提出,要“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因此在当前背景下,必须充分利用新媒体这一平台积极传播马克思主义理论,使之在新媒体时代占据主导地位,让更多的民众接受和认可,不断丰富、拓展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空间。

1 新媒体的概述

关于“什么是新媒体”,国内外学者们持有不同的观点,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综合这些学者的观点,可以归纳为: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一种新的传播形态,主要是指在数字、网络、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下,以计算机网络、卫星等为传播介质,通过数字电视、计算机、手机等终端接收的一种媒体形态。它被称为当今世界的“第五媒体”,这预示着新媒体已经成为与传统媒体旗鼓相当、不容小觑的传播媒介。和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1)交互性与及时性。新媒体传播实现了一对一、点对点的传播,整个信息的形成是在交流互动的过程中实现的。信息传播不受制作周期、截稿时间等限制,以光线为传播载体,信号瞬间到达,使受众在第一时间接受信息。(2)海量性与共享性。打个比方,互联网好似一个巨大的数据库,容纳、储存海量的信息,这就为信息的共享提供了可能。在新媒体环境下,信息能够自由地传播,以几何级的速度传播到世界上的任何地方,实现信息传播的全球覆盖。(3)多媒体与超文本。新媒体是以多媒体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并以超文本的方式进行组织与管理。(4)个性化与社群化。新媒体以其海量的信息、丰富的内容能够满足受众的个性化需求,同时新媒体的传播吸引着相同兴趣、有共同诉求的用户,呈现出社群化的特点。

2 新媒体时代给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毋庸置疑,新媒体的诞生与发展已经引发了一场深刻的媒体传播革命,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改变着社会的面貌和人们的生活方式。现阶段,新媒体主要是以互联网、网络电视、移动电视、手机网络平台、微博、微信等一系列数字媒体,影响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丰富了传播方式,拓展了传播的空间,让受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了解与学习马克思主义,并自由表达观点。另一方面,充实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内容,提高传播效果,如通过影片、纪录片等方式展现马克思主义理论魅力;通过电视、手机等多种传播媒介丰富马克思主义理论资源;通过远程教育、网络比赛等展现一些经典案例,让受众身临其境,进一步增强传播效果。

同时,新媒体的到来对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来说也是一大考验。在新媒体环境下,网络语言具有独特的光芒,得到了个性化的发展,进一步拉大了与传统话语的差距,引起大众对马克思主义的认同感缺失。其次,面对新媒体的去中心化与话语权泛化,马克思主义的主导性较弱,受众开始怀疑自己是否需要马克思主义。再加上所面临的环境日益复杂,新媒体传播以几何级的速度自由传播,无形中为负面信息的传播与扩散提供了温床,不利于国家和谐与社会稳定。

从本质上来看,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过程其实也是一个信息传播的过程。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为了响应这一政策作为人才培养主要阵地的高校,应该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大学生的头脑,促进大众化传播。那么如何在大学生中传播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呢?首先,要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如微博、微信等进行个性化的传播;创新工作方式、工作理念,促进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技能训练,增强马克思主义的影响力;创新思想政治理论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加大传播力度,增强其影响的深度与广度。用一句话概括,要顺应新媒体的发展趋势,立足于事物的本质属性,以解决现实问题为中心,不断探索,改革创新,从而实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3 新媒体视阈下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现实路径

3.1 明确传播者与传播对象的“主体间性”地位

美国《连线》杂志明确地将新媒体定义为“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如今新媒体的表现形态较为丰富,如博客、微博等,每个网民既是信息传播的创造者,也是信息传播的接受者。可以说,传播者和传播对象是两大主体。在传统媒体环境下,由于受到传播理念和传播手段的限制,这两大主体的互动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效果。想增强传播的实效性,就必突破传播者以往的主导地位,实现传播主体由“主体性”向“主体间性”的转变,从而更好地为大众服务。也就是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传播者与接受者平等对待,在二者“主体――主体”的地位、人格平等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积极性,内化为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精神动力。在实践中,政府与无线运营商共同举办的手机红段子活动值得提倡与推广,如“八荣八耻,牢记心上;伟大祖国,繁荣富强”正是人民群众内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表现,也是传播主体“主体间性”的实现。

3.2 创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内容

在新媒体环境下,受众不再满足于只是被动地接受传统媒体传播的信息,而是借助新媒体主动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话题。这就要让马克思主义从“一种高高在上的神圣的存在”,真正走进生活,走进广大人民群众,让老百姓喜欢看、看得懂、用得上,就需要从人民群众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新媒体的发展,不断创新传播内容。首先,传播者要走出书斋,严格落实十提出的“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基于现实需要进一步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拓展其当代价值与意义。其次,解读马克思主义理论,转化为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的大众话语,同时结合当前社会热点问题、时代重大课题以及人民群众最关系的现实问题进行传播。如央视制作播出的《六个“为什么”?―――对几个重大问题的回答》正是紧紧围绕时代热点,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回答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让他们感觉马克思主义生活并不遥远,从而增强认同感。同时,广大人民群众也能从中感受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魅力,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提高思想政治理论素养,

3.3 优化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环境

在新媒体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传播面临的传播环境十分复杂,特别是安全问题十分尖锐。尽管我们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但是要保证马克主义大众传播的实效性,仍必须充分借助新媒体,优化传播环境,消除负面影响,让马克思主义大众传播在一个良好、稳定的环境下发展。首先,要建立健全新媒体法律法规,运用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管理网络环境,如要求受众必须在微信、微博上实名注册自己的相关账号才能发表言论,他们在发表言论的时候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一旦发现违法乱纪的时候,就能够通过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等信息找到当事人,对反马克思主义的言论严查到底,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不良行为,打击别有用心之人,创造良好的网络空间。其次,要提高新媒体技术的运用能力,完善监督保障体系。对网络环境进行必要的监管,实时关注网站动态变化,提高对各种各样信息的辨别能力,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创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

3.4 推进马克思主义队伍建设

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过程中,理论与受众是双向互动的关系。所以相关工作人员要正确处理这二者的关系,不但要把握好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受众对象,有针对性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让不同层次的人都能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得到启迪。其次,在实践的过程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关注大众的心理动态,并及时予以引导,使马克思主义理论发挥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传播效果,直达民心,还需要吸纳不同学科背景、不同专业的人,以进一步壮大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队伍,为传播打下坚实的后盾。相关工作人员也要不断提升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感性认识,更好地向受众传播信息,让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容易理解,为大众所接受,让大众化真正得到落实。同时,相关工作人员还要组织一些相关活动,让马克思主义走进人们的生活,走进学校,走进企业,广泛而深入地传播马克思主义,从根本上实现马克思主义的大众化。

4 结语

总之,新媒体视阈下的马克思主义传播是一个动态、系统的过程,也是两大传播主体的交流互动过程。它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而是通过充分借助新媒体,摸索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规律,与时俱进,多措并举,向人民大众传播马克思主义理论,保证传播的深度与广度,真正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

L芑鹣钅浚?016年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新媒体环境下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在大学生中传播模式研究”,编号:2016SJD710136

参考文献

[1] 祁海军.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视域中的理论创新、舆论宣传与社会传播[J].学习论坛,2011(1).

[2] 高桂云,王兆瑞.新媒体环境下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主流地位的维护[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2(2).

大众媒体的定义范文3

关键词:新媒体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群众认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力量之源,正如所说:“如果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没有共同的价值观,莫衷一是,行无依规,那这个民族这个国家就无法前进。”[1]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群众认同提供了新方法、新路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认同客体、认同主体、认同载体和认同环境中借助新媒体时代的平等性、社群性、共享性等特点,有助于改变传统单一化的认同路径,增强新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群众认同。

1新媒体时代的概念及特点

广义上的新媒体是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为基础,通过网络、通信等技术,以电脑或移动通信设备为终端提供信息和服务的传播形式。狭义上的新媒体具有时效性,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概念,需要一定时期的媒体作为参照物,在参照物的对比下表现出的新的媒体形态。新媒体时代所有代表性的特征如下。1.1主体的平等及群体性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不同之一是,其所传播和的信息仅仅有极少数是由专业人士提供的,而更多的信息都是由大众提供。在新媒体时代,任何人都可以利用网络,通过电脑、手机等新媒体工具,自由的发表个人意见,从而使传播者和受众之间的平等性增强。新媒体时代,信息的传播和交流具有很强的虚拟社群性。所谓虚拟社群是指借助网络这一能够让人自由交往的生态环境,使人们聚集在一起并可以在社群内进行互动,从而创造出更优化的交流环境。新媒体时代的虚拟社会群在信息的表达和传播方面比传统交流更有灵活性和自由度,也使信息的和传播更具平等性。1.2内容的即时性和共享性新媒体技术打破了时间的限制,使信息传播的物理空间得到极大的压缩。真正实现信息传播的零距离。尤其是移动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拥有了更快速便捷的传播渠道,将不同业务进行整合,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成为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信息源。此外,新媒体使传统雅俗之间的界限被打破,较大程度上实现了信息开放与资源共享,其数字化技术使不同信息符号之间可以自由、快速的相互转换实现信息的全球化传播,促进了信息之间的共融,同时也造成信息传播环境日益复杂化。1.3形式的交互化和个性化由于在新媒体时代,信息的发送者和接受者之间是一种双向的信息交流方式并且在信息交流中双方都具有话语和控制权。信息的传播渠道呈现一种网状的结构,它并没有单一固定的信息源,而是分布式的。其中既有媒体与用户之间的互动,也有用户与用户之间的互动,信息孤岛现象消失,信息与信息之间可以跨媒介流动,其交互性大大提高。由于信息的交互性和去中心化,新媒体时代的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带有很强的个性化,以信息技术平台为基础,无论信息的传播者还是信息的接受者都有一个终端,信息的传播者可以利用技术平台轻松的把信息进行分类,然后信息被发送到每一个接受者的地址上。此外,信息的接受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利用新媒体技术进行信息的定制和检索,这样,无论是信息的发送者还是信息的接受者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得自己需要的信息个性化,这样就把传统的“大众传播”被“小众传播”所代替。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群众认同的过程及传统途径

价值观的群众认同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质是一种正确的意识形态,其来源于社会实践又指导于社会实践。马克思认为对实践精神的掌握在于现实中的主客体的统一,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人与事物、对象之间首先是一种实践的关系,人与人之间首先也是一种实践关系[2]。这种实践关系主要就是一种价值的关系,人的价值意识和价值认同就是在处理这种关系中生成的。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群众认同过程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这一过程既包括客体向主体的内化,又包括主体向客体的反刍,价值观和社会成员各占一端。2.1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传统媒体由于其存在时间长,专业性优质内容生产能力强,它依然拥有着一定数量的受众群体。因此,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群众认同途径中,传统媒体的传播影响力和话语权掌控能力是不可忽视的。传统媒体主要运用报纸、电视、杂志等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有关价值观方面内容的教育和传播,同时注重了传播的艺术性营造出一个便于接受的传播氛围。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媒体一对多的传媒模式,使人的自由意志在这种媒体面前无法实现甚至被掩埋。马克思指出,由于历史的力量,人才逐步失去自由。人自由的本质使得人的社会性质的实践是有一定的目的性和方向性的,有目的性和方向性的实践活动才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3]。因此,人自由意志的彰显需要新媒体来打破传统媒体的话语权。2.2政府倡导和促进意识形态及主流价值观的教育,政府的倡导总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认知”把“认同”作为自己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政府通过宣传教育,让广大社会成员形成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普遍和正确认知[4];其次,政府通过建章立制进行倡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政府的规章制度中,从而使其对人民群众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而增强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最后,领导干部发挥正面导向作用,争优创先、积极示范,在社会管理中积极倡导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

3利用新媒体拓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群众认同路径

3.1始终如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客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说,认同客体指的是指其生发、凝练地外在机理,外在机理作为大众认同的基础,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群众认同具有全局性和指导性作用。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及马列主义、思想等思想作为核心价值观的外在机理和认同客体,在新媒体时代我们依然要坚持不动摇。詹姆斯•卡伦在《媒体与权力》中指出,“新媒体会导致新的权力中心的出现,从而在现存的主导型维权结构内部引发日趋激化的紧张状态;另一方面,新媒体有时候会绕开已经建立起来的媒体传输机构,遭到禁止或限制的信息,通过这种方式来破坏控制社会的等级制度”[5]。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新媒体使得各种思潮有了公开展现的场所,多元思潮的泛滥使得认同客体受到冲击,在这样复杂的环境下,我们更应该始终如一坚持马列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保主流意识形态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是新媒体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群众认同路径的根基。3.2“以人为本”满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主体。人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的主体,核心价值观的群众认同要求“以人为本”,满足人的要求。物质需求是人的需求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邓小平说得好:“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6]。由此可见对核心价值观群众认同起重要作用的是群众的物质利益。新媒体时代如何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群众认同的现实基础。新媒体时代网络经济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网络经济体制,调整网络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在政府的监管下营造公平、合理、有序的网络市场竞争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自由与平等,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以此为基础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度认同。人的需求也包括精神需求。在新媒体时代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需要改变传统的宣传方式,积极利用新媒体平台以互动的形式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同时转变话语方式用生动活泼的语言取代教科书式的说教,也有助于进一步加强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3.3推陈出新丰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载体。新媒体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群众认同的载体如果仅仅把传统媒体作主要的传播载体,其单向式、灌输式的传播方式很容易造成群众的反感,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群众认同的路径。如果利用新媒体时代的网络通信技术,将文字与图片、音频视频等结合起来,创新群众认同载体,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众化和普及化。由于传统媒体存在较久,其受众群体和影响力不可忽视,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载体不能完全抛弃传统媒体。新媒体时代,以报纸、广播、电视为代表的传统媒体应积极探索其与新媒体的合作模式,提供具有融合性、创新性的新闻产品,不断满足群众的多元需求,重新获得网络融合、内容融合的新优势,从而进一步丰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载体。3.4去其糟粕优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环境。新媒体时代资源的开放性、言论资源和传输成本的低廉性在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失序现象,如:虚假信息、网络侵权、西方低俗文化等。这些失序现象污染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环境,同时也阻碍了群众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群众认同的环境的优化,需要政府和社会多方面的努力。首先政府应通过立法手段、行政监督和技术监控等方式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意识形态的安全,从而优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群众认同环境。其次,互联网行业应加强自律,同时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为政府对网络环境的监管提供技术支持。最后,人民群众应提高自己的网络素养,增强辨别网络信息的真假的能力,以高度的责任心对信息进行编写和传播,自觉创造出一种干净良好的价值观认同环境。

大众媒体的定义范文4

【关键词】网络传媒 马克思主义 大众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它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是同步进行的。一直以来,马克思主义的大众化传播是中国共产党工作的重要内容与核心所在。网络传媒时代的来临,给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带来了新的渠道和更大的动力。

网络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提出和意义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5年2月在京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即时通信作为第一大应用,使用率达到90.6%。《报告》显示,信任和分享成为网民对互联网的基本态度。中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表明在以它为代表的网络传媒时代,信息的传播方式已经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新传媒的使用,将打破马克思主义传播的传统方式,并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提供广阔的机会与平台。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必须跟上时代步伐,充分掌握和利用网络媒介,站稳阵地、积极探索、把握主动权与话语权,提升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的质量与效果。

网络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学理分析

网络传媒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环境因素分析。第一,外部环境因素分析。外部环境因素是指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所处的外部环境,包括国际社会主义格局,世界政治格局等。马克思主义不只是中国共产党的“马克思主义”,也不仅仅是少数人的“马克思主义”,它应该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可以在东欧巨变、苏联解体等严酷的外部环境下,使全国人民仍然坚守马克思主义信仰,保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热情。网络媒体时代,多元文化思潮侵入我国,资主主义文化暗潮涌动,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遇到了更大挑战,给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带来了更多的难题。

第二,内部环境因素分析。内部环境因素是指我国内部影响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诸多因素,包括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人民群众的思想动态发展,人民群众对马克思主义的了解等。内部环境是影响我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除了要花大力量搞好社会主义建设以外,还要运用多种手段,让马克思主义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进行传播。网络传媒时代的来临,使马克思主义的传播更为迅速、便捷,也必将推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进程快速前进。

网络传媒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机制分析。第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是马克思主义大众传播的主体。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都是马克思主义大众传播的主体,网络传媒时代也不例外。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精髓,他们会运用得当的方式与媒介,将适宜大众普及的马克思主义思想传播出去。在我国,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主要包括政府宣传部门、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学者以及从事思想政治的工作者等。网络媒体时代,推动马克主义大众化同时需要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及时跟踪和信息,将国家出台的最新方针政策、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传递给人民群众,同时监管网络的舆论动态,确保马克思主义精神正确清楚地传递出去。

第二,广大网民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客体。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客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于网络传媒而言,其传播客体就是广大网民。网民是指经常利用网络浏览信息,了解社会动态或从事其他方面活动的群众。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几乎每一个社会人都成为了网民,因此,网民的数量是巨大的,通过网络传媒进行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意义也是十分重大的。

第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内容。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主要内容,马克思主义自进入中国以来,中国共产党结合我国的国情,创新与完善了马克思主义,创造出很多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成果,构建了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其内容遍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外交、党建等多个方面,与每一位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网络传媒时代,我们更要通过便捷的传播媒介,将这些人们群众关心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重大的理论成果传递出去,让更多的人了解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第四,网络传媒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重要媒介。网络传媒时代的来临,网络传媒凭借其快速、便捷、信息量巨大等特点成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重要媒介。众所周之,网络的发展自信息传输技术一开始就没有停下脚步,微博、博客、贴吧、BBS,五花八门的网络媒体层出不穷,使网民数量急剧增加,致使网络媒体在传媒界的影响力不容小觑,这也正说明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不可以忽视网络传媒这个重要的媒介。

第五,群众的马克思主义素养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检验标准。检验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重要标准就是评价群众的马克思主义素养,即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的了解,对马克思主义原理的熟悉与运用等。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发挥实效,就会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情感态度、行为选择、思维理念与认知模式发生改变,简言之,就是使群众的马克思主义素养得到了提升。网络媒体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一改传统的普及模式,通过多样媒体技术的得当运用,广大网民可以采用更为主动的方式接受,因此网民在不知不觉之时,就了解到马克思主义的相关内容。

网络传媒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现实考察

网络传媒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现状分析。第一,网络传媒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传播的重要媒介。网络传媒是媒体形式的一种,它也与其他媒体形式一样,扮演着信息传播者的角色。网络媒体与其他传统媒体相比,它可以集多种信息传播方式为一体,构建一个多媒体环境,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实施手段更为灵活多样,传播形式更为丰富多变,同时,网络媒体的传播不受空间与时间的限制,受众范围更广泛。正是由于网络媒体具有这些优势,网络传媒成为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传播的重要媒介。很多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宣传传播阵地为了适应网络传媒时代的发展,都开设了网络版,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以更鲜活的形式刊登到网络上,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提升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实效。

第二,网络传媒是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的重要阵地。任何执政党都会把握社会舆论发展,都会充分地运用宣传机构将党的方针政策及时地传播出去。网络传媒是新兴的媒体形式,但是它的发展却超越了任何一类媒体,并迅速成长为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的重要阵地。在党的十召开之际,国内各大门户网站都开设了“十”专栏,对“十”的进程、内容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报道,极大地满足了受众群体对“十”相关新闻信息的渴求。网络媒体更是在栏目设计与安排上下足了功夫,不仅版面样式丰富、内容报道翔实、设计科学合理,将“十”有关的信息源源不断的传送出去,让广大群众更了解党,更相信党,使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更为夯实。

第三,媒介化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的重要内容。媒介化是传媒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过程中必须要经历的一个环节,是指当人们接触到任何一种类型的媒介,就可以马上了解到马克思主义的相关内容,媒介化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更易实现。如上所述,网络传媒时代的到来,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进程向前推进,在未来的发展“媒介化”道路上,需要思考如何科学、合理、适宜运用传播媒介,将马克思主义理论更准确、更生动、更翔实地传递给广大的人民群众,从而达到让更多的人了解马克思主义,认可马克思主义,信仰马克思主义,使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更牢固,使社会主义建设更顺利,使伟大的“中国梦”早日实现。

网络传媒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面临的挑战。第一,网络传播环境复杂多变。网络传播环境复杂多变给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其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西方文化思潮借助于网络媒体迅速涌入国内,阻碍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实效性。网络是一个开放的环境,鼠标轻轻一点,人们便可以通过网络浏览到世界各地的新闻信息,西方一些产主义言论也会在西方网络媒体上时有出现,并通过网络传播传递到国内,一些政治信仰不坚定的人看到这样的新闻报道到后,政治信仰发生了动摇。“高效、自由的网络传媒为一些反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滋生和广泛传播寻找到了一张良好的温床,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大众化置身于更加艰难的环境之中,提高了克思主义理论传播的障碍。①”第二,网络信息数量庞大,网络谣言屡禁不止。网络上各类媒体信息漫天飞,普通网民难辨真假。不良的价值观念层出不穷,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已主义泛滥成灾,这些很多虚假的、炒作的、娱乐的信息吸引了受众的眼球,阻碍了马克思主义信息的传播。

第二,网络传播主体与客体都存在问题。如上所述,马克思主义网络传播的主体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人才匮乏,能够胜利网络传播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的人更是少之又少,导致网络马克思主义传播队伍良莠不齐、鱼龙混杂,无法圆满完成马克思主义相关信息的传播工作,更会被一些具有专业理论知识的网民识破,使大家对网络传播主体的质疑不断增加。“根据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党和政府主流网站的马克思主义宣传,加强对舆论的引导作用,强化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网站维护和队伍建设,提升网站马克思主义工作者的素质和理论修养,真正发挥马克思主义网站的主阵地和主渠道主导引领作用。”②广大人民群众是马克思主义网络传播的客体。广大人民群众是否接受马克思主义,同时接收到马克思主义相关信息后,其马克思主义素养是否得以进一步提升是检验马克思主义传播工作的重要标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受众都具有不同特征,接收到同样的信息,反应也是千差万别,这就要求马克思主义传播工作要将受众群体进行分类,再进行准确的定位,制定不同的宣传目标与策略,有序展开宣传传播工作。

第三,网络传播模式有待进一步升级。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网络传播模式主要有“网站专栏报道”、“政务微博”、“热点问题在线互动”与“问卷调查”几种模式。与其他类型的信息相比,传播模式的类型不够丰富。网络传媒虽然可以方便快捷的将信息传递出去,却无法全面了解与收集有效的反馈信息。巨大的信息数据被传递到受众面前时,也会让受众显得有些不知所措,无从下手。网络传媒应充分发挥它在传播渠道上的巨大优势,促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有效实现,重点需要在网络传播模式上有所突破,进一步拓宽传播渠道和提高传播效率,充分运用微信、SNS等新型网络媒体形态,切实增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过程中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感染力。

网络传媒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实现途径

利用互联网高人气与开放性,创新传播形式。互联网的盛行带来了“地球村”的概念,它极大地改变了空间和时间的局限,使信息得以及时、迅速的传播。它的这些优点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知与接受,更激发着年轻人的兴趣与热情,因此,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网络传媒自从诞生以来,一直拥有较高的人气与开放性,这正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可以利用的优势。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应该将学术化、理论化、抽象化的马克思主义知识与网络技术的文字、动漫、音像、图片、虚拟视觉等结合,以贴近生活的亲近的形式让普通网民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了解、认识与接受所宣传的内容。“使马克思主义理论转化成通俗易懂的、生动活泼的网络信息,扎根于广大人们群众网络生活之中,适应时展的脉搏,普及到群众之中,不断扩大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能够真正实现当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目标。”③

构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综合网络体系。网络传媒的覆盖领域非常广泛,角角落落无处不有,理论工作者与科技工作者应认识到这一点,根据这个情况,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实施面积极拓展至更大的范围。例如在商业性及娱乐性的网站,应积极探索如何提升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影响,所以,要树立构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综合网络体系的理念。马克思主义的身影不应仅仅局限于政府网站、教育文化类网站、学术研究类网站,也应该出现在与普通网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商业消费、休闲娱乐类网,这样才能从各个领域提升马克思主义的渗透力和影响力,才能更大的引起民众对它的关注度和吸引力。当然这是一项任务复杂艰巨的工程,构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综合网络体系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需从各个方面下力气建设,“不光是要在主流网站上加强马克思主义的影响力,更应该从各个方面来提升马克思主义的吸引力。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的素质提升,教育部门对于网络文化的重视以及马克思主义网络传播方式的新探索等等。”④

加强监管,培育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健康网络环境。网络传播的环境复杂,使得网络传媒如同双刃剑,在带给人们积极的信息的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信息,这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过程别须注意和处理好的问题。各种反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意识,包括很多消极负面的观念,比如西方文化中的拜金主义、利己主义等等对民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影响巨大,对社会信仰也会造成冲击。怎样在网络传媒时代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舆论导向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网络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实施力度,强化对违法违规查处,积极营造健康网络环境,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提供良好的传播平台。

综上所述,积极利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传播工具,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传播方式,牢牢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的主动权和话语权,是当代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的必然课题和使命。从学理分析及现实考察,对网络传媒时代背景下探究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成都体育学院思政部)

【注释】

①张祖洲,徐彬:“网络传媒对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挑战和机遇探究”,《中国报业》,2012年第2期,第45页。

②④刘海东,朱海,周嫱,梁宇彬:“互联网传媒时代下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科教导刊》,2013年第3期,第192页。

大众媒体的定义范文5

一、电视媒体对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

1.电视媒体有利于提高公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度。提高公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度与认同是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一是电视媒体的广覆盖率。电视媒体虽然受到网络媒体和手机媒体的冲击,但仍然是作为社会主流信息,信息传播的载体与中介,还是大部分公众获取各种信息、认清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渠道。据有关数字统计,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98.20%,比2011年增长0.38%。全国有线广播电视用户数2.14亿户,比2011年增长5.42%。数字电视用户数1.43亿户,比2011年增长24.35%。按照全国“十二五”广播电视“村村通”规划,到“十二五”期末,要使全国广比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达到99%。二是电视媒体具有强大的话语权优势。电视媒体作为上层建筑,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作为主流媒体在意识形态领域有说话的权利,就有强大的力量,形成强大的传播优势,通过形式多样的电视栏目深化公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夯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识基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加强宣传报道,阐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及实践要求,深刻揭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本质,不断强化社会成员的信仰自觉和实践理性,对公众个体的价值观念系统形成一种引领,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性确信,形成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和认同,以此强化主流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

2.电视媒体有利于引导和整合公众社会价值观念。当前,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发展给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思想活动带来了巨大的活力,也带来空前的冲击,不同利益群体的社会价值观多元化发展是一种必然,也是合理的。但重要的是,一切问题的发展都要有其核心的成分,这个核心的成分是其他成分衍生的基础。如果核心的成分出了问题,那么其衍生的成分越多危害越大。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各种社会思潮的引领作用,对社会价值观念的引导与整合,形成全社会价值共识,集聚强大的精神动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最大限度地形成社会思想共识。通过借助于电视媒体,加强党和政府与公众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的沟通。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实际相结合,更具亲和力和说服力,更能得到社会成员的认同,作为引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动力。

3.电视媒体有利于加强对公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电视媒体“作为一种文化的技术逻辑和力量,无情地塑造着大众的文化习性,人们通过媒介接受文化已经成为社会教育的普遍方式。”[1]电视媒体作为大众传媒,具备较强的价值观引导功能,既社会教育功能。电视媒体在传播各种信息的同时,还因为作为主流媒体有责任将得到社会肯定的主流价值观念传给受众,引导受众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电视媒体可以通过多种多样的电视节目把社会核心价值的认同教育功能隐蔽在其中,使受众不知不觉中得到教育与引导。电视媒体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作为“议程”设定,围绕这个“议程”选择并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通过形式多样的电视节目对国家、社会、公众三个层面发表意见,唤醒社会公众的注意,来达到教育人民,引导人们的目的。同时,不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离的价值观念提供传播渠道,把错误的观念排除在宣传报道之外,从而引领公众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电视媒体有利于加强对公众价值观念和行为的纠偏。电视媒体的这种功能主要表现为:“它通过揭露某些背离社会公德和背离社会准则的行为,发起有组织的社会行动。”[2]具体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过程中,通过电视媒体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行为的肯定,比如《感动中国》、《最美乡村教师》、《最美乡村医生》、《最美消防员》等节目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树立正面典型人物形象,强化正面报道,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电视媒体代表社会主流舆论行使对公众价值观念的社会舆论监督,它通过对现实社会现实生活的充分公开报道,使不同社会价值观念和行为置于公众的视野,对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进行批评和揭露,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遏制,帮助公众纠正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从而引导公众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中国式过马路”的讨论与报道,将不文明的行为及其带来的危害生动展示,培养公众的交通文明意识,纠正不文明行为。

二、影响电视媒体发挥积极作用的因素分析

1.电视媒体的娱乐化倾向使其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功能弱化。电视媒体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过度娱乐化倾向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产生消极影响。电视媒体本身具有文化娱乐功能,生产的电视节目具有满足公众合理、正常的文化娱乐需求功能。如果电视媒体的娱乐功能得到不断强化,必然冲击和削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功能。电视媒体的娱乐化倾向,使其忽视对公众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使得其表达社会主流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功能弱化。比如电视节目里女嘉宾“宁可在宝马车里哭,也不在自行车上笑”的择偶观,电视剧中“穿别人的鞋,走自己的路,让他找鞋去吧”的为人观等突出问题。原因在于电视媒体作为一种大众传媒,其娱乐化倾向很容易造成公众个体对社会主流价值选择上的迷惑,使公众价值评价标准呈现出明显的娱乐化和实用化倾向,这些都会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产生消极影响。

2.网络大众传媒冲击电视媒体的主流价值传播地位。数据显示,视频网站的日均收视时长达到了1.8小时,超过了电视的日均收看时长1.68小时;视频网站的周平均收看频次为5.53次,超过了电视的周平均收看频次5.4小时[3]。现代网络传媒以方便快捷的信息传播方式占据了信息传播的重要位置,网络传媒不受时空限制,可以随时随地跨越地区和文化的界限,影响着公众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有些价值取向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主流价值观是相背离的。特别是网络监管还存在一些漏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传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的信息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3.电视媒体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范式有待创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那些空而又空、高而又高的理念,电视媒体的宣传不能过于理想化、模式化,脱离群众实际,与群众接触到的实际生活存在一定差距,使其难以产生认同感。电视媒体不能有效地把握不同群体的心理特征和品德形成规律,灌输式、说教性的手段和方法让社会成员被动地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和规则,就会缺乏参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性。同时,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电视作品的创作能力的提高,在新闻、专题基础上的其他传播形式有待拓展。

三、发挥电视媒体作用的对策建议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过程中,明晰电视媒体的重大历史责任,创新电视媒体传播方式,提高电视媒体从业人员素质,发挥电视媒体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强大作用。

1.针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构建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思想舆论。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新闻媒体要发挥传播社会主流价值的主渠道作用。电视媒体不仅承担着各种信息传播的任务,而且还承担着社会舆论正向引导的重任。从国家层面,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从社会层面,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从公众层面,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电视媒体“议程”设置的核心,从电视栏目设置、电视节目选择到社会热点和焦点的讨论、典型人物的挖掘,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象的揭露等方面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用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向控制功能,构建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思想舆论确保舆论导向,赢得公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和认同,消除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事业中可能出现的价值迷失现象。

大众媒体的定义范文6

对舆论监督主体的几种阐释

权利主体是指权利的所有者和实施者。权利实质上是一种资格,享有某项权利,就是意味着你有资格去做某项所确定的事项。作了这样的替换之后,就可以更清地看到,讨论舆论监督的主体,实际上就是探讨谁有资格享有舆论监督,反过来说就是舆论监督的所有者和实施者是谁。

由于舆论监督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具有特殊性,因而对舆论监督的主体也存在不同的理解。但多数未能揭示舆论监督主体的本质特征。

有学者在论述舆论监督主体时,先提出:“舆论监督主体即公众”,接着论述:“从舆论监督的形式看,公众在舆论监督中的作用是间接的,舆论监督是由新闻媒介进行并实现的。新闻媒介通过向公众提供新闻事实或对新闻事实的评价,引起公众的关心和注意,从而引导舆论,达到监督的效果。有人据此认为新闻媒介是舆论监督的主体。实际上,如前所述,新闻媒介在舆论监督中的地位是很特殊的,它既要将监督客体的行为过程及时告知监督主体,又要及时将监督主体的意见反馈给监督客体。它既是监督主体的重要的表现形式,又是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沟通的中介。所以,从本质上说,新闻媒介可以代表舆论监督主体,但不能代替舆论监督主体。”这段论述明显可以看出,这位学者在新闻媒介到底是不是舆论监督主体上存在犹疑,一会儿说媒介是“监督主体的重要的表现形式”,“可以代表舆论监督主体”,又说“不能代替舆论监督主体”。不过,这段论述的倾向是明显的,即新闻媒介不是舆论监督的主体。

这位学者还引用舆论学研究者陈力丹的话证明媒介不能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1]然而,他又看到了“舆论监督是通过新闻媒介实现的”,新闻媒介“掌握报道对象的采访权、报道内容的选择权、报道力度的控制权。”因此,又指出:“新闻媒介也属于舆论监督主体的范畴。在舆论监督主体的范畴体系中,新闻媒介实际成为舆论监督的法律主体。”“权利主体与法律主体,共存于监督主体范畴中。”[2]他又在此证明新闻媒介是舆论监督的主体,那么,舆论监督的主体到底包不包括新闻媒介,到底是一个主体还是两个主体?这位学者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他将舆论监督的主体分出了令人难以理解的“权利主体”和“法律主体”,如果没有理解错的话,他的意思是公众与新闻媒介都是舆论监督的主体,不过,两个主体有本质的不同,公众是舆论监督的权利,媒介是舆论监督的法律主体。

笔者认为,将舆论监督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法律主体”,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首先,“法律主体”是不可能存在的概念,从语义结构上分析,“某某主体”意指“某某的所有者”,如“权利主体”就是权利的所有者。那么“法律主体”就应是“法律的所有者”,“法律的所有者”所指为何?新闻媒介是“法律的所有者吗”?显然这是没法回答或在理论上进行论证的问题。其次,“法律主体”也可能是“法律上的主体”之意,但法律上的主体与权利主体是两回事吗?显然不是。主体的权利属性与法律属性是不可分离的,舆论监督本身并不是自然权利,而是法定权利,准确地说是需要法律确认的权利,也就是说其权利主体也是法律确认的,法律确认的权利主体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法律体”),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反过来说,法律实际上是确认权利与义务的章程,法律上的主体却不是权利上的主体,在逻辑上也存在谬误。每一个权利主体同时也应是法律上的主体,二者不可分割。这位学者难以自圆其说的论述显示出舆论监督主体问题的复杂性。

在王强华、魏永征主编的《舆论监督与新闻纠纷》一书中,对舆论监督主体的论述同样在两个主体之间犹疑难决。该书认为,舆论的本质和它所反映的是人民大众的意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舆论监督的主体是人民大众。人民的利益和愿,人民的意志和情绪,人民的意见和批评,通过新闻媒介反映出来,形成舆论,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和考虑,这就是舆论监督。但科学的主体概念指的是为属性所依附的实体,从法律意义上说,主体就是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人民大众是一个抽象的群体概念,它不仅不能承担义务(责任),而且如果不通过传播者,也难以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传播者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大众传播的传播者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只有通过新闻媒介才得以实现,因此,新闻媒介才是能享舆论监督利和承担由此引起的义务(责任)的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本质意义上的主体与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二者并行不悖,互相补充。强调人民大众是本质意义上的主体,就是强调舆论监督的重要地位和权威性,要求有关部门对舆论监督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处理;强调新闻媒介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则可加重新闻媒介作为人民大众代言人的历史感和责任感,要求它必须坚决履行和努力做好舆论监督的使命,同时要求它作为一个实体,对舆论监督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3]

该书作者实际上是持双重主体论,认为舆论监督有本质意义上的主体和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之分,本质意义上的主体是人民大众,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是新闻媒介。这种划分很有见地,特别是作者对这种划分的意义的阐述很有意义。但是,仔细分析,该书的论证却存在问题,建立在错误论证基础上的结论也经不起推敲。该书作者实际上是运用演绎推理中三段论的方法推出人民大众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新闻媒介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的结论的。

作者推论人民大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的具体推论方式是:

大前提:“从法律意义上说,主体就是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

小前提:人民大众“不能承担义务(责任),而且如果不通过传播者,也难以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够享有权利)”;

结论:人民大众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

在这个推论中,小前提很显然有错误,由此推出的结论存在问题。在作者看来,人民大众是“抽象的群体概念”,因此不能够享有舆论监督的权利(不通过传播者难以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承担责任);而新闻媒介是“实体”,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责任)。这个判断和分析是不恰当的。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民大众”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指享有权利每一个人。比如,我们说名誉权的主体是公民和法人,公民在这里就是指每一个自然人,而不是“抽象的群体概念”。由于对“人民大众”不正确的理解推导出人民大众在舆论监督中不能承担义务(责任),进而断定人民大众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则完全走入了歧途。

笔者不清楚作者所说的人民大众“不能承担义务(责任)”一句中“义务(责任)”何所指,如果是指不能承担舆论监督的义务(责任),那么作者在这里似乎将权利、义务这些有各自特定内涵的概念搞混淆了。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舆论监督是一项权利,不是义务或责任。权利实际上是一种资格,享有权利就是享有某种资格。除了基本权利是不可转让和放弃外,许多权利其权利主体可以自由处分,舆论监督就是可自由处分的权利,人民大众享有这项权利,但他也可以不行使这项权利,他不行使这项权利,这是对权利的放弃,不是“不承担义务”。同样,媒介也可以不从事舆论监督,放弃舆论监督的权利。如果这里的“义务”是指舆论监督所引起的法律责任,那么,人民大众不是“不能承担”,而是必须承担。人民大众既有权在媒体上发表批评文章(行使舆论监督),也有义务在发表批评文章时(包括向媒体主动提供新闻材料时)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要承担法律责任。[4]如果在法律意义上,人民大众不是舆论监督的主体,也就意味着人民大众在行使舆论监督时不受法律保护,在舆论监督侵犯他人权益时也不受法律追究,这显然是不恰当的。

的确如作者所言,人民大众确实只有通过传播者(媒介)才能行使舆论监督,但是,权利主体行使某一权利时需要借助其他条件,并不意味着权利的主体就变成了它所依托的条件。比如,人民大众主动、直接在媒介上发表文章披露事件,主动、直接用发表文章的方式表达意见和批评,这时,媒体只是人民大众行使舆论监督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我们不能说,这时舆论监督的主体由人民大众转换成为媒体了。这时的舆论监督虽以媒介报道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文章的所有者并没有丧失主体资格,他仍要对他的行为承担责任。不过,这时媒介也参与进来成了主体之一。

有人认为,舆论监督就是新闻媒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政府机构等公共权力部门的信息传递给人民,监督主体(人民)在对各种信息进行判断、评价的基础上,形成舆论,再通过新闻媒介反馈于被监督客体,以舆论的力量达到约束和监督的目的。在这里,新闻媒介只是监督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5]显然,该作者不承认媒介在舆论监督中的自主性,完全将媒介看作是一种表达的被动的工具,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这样来认识舆论监督也是有害的,因为,它没有将新闻媒介作为一支制约权力的独立的力量,新闻媒介就成了任人支配的东西。这是新闻媒介工具论,在历史上曾产生了极坏的作用,当新闻媒介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当作工具来使的时候,有可能给社会带来灾难。因此,我们应强调新闻媒介的自主性。

还有一种观点是,只认为媒介是舆论监督的主体。杨明品先生谈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时说:“新闻舆论监督主体包括记者、通讯员、编辑、总编辑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记者。”[6]这实际上只承认新闻媒介是舆论监督的主体,这显而易见是片面的,或者说,作者不是在严格学术规范意义上来讨论舆论监督主体问题。这里就不详加分析了。

舆论监督主体的二元结构

从上面的评介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上述对舆论监督主体的阐释都存在不恰当之处,但他们揭示了一个共同的现象,这就是舆论监督主体不是单一的,具有复合性,或说呈现二元结构。笔者认为,这也恰恰是舆论监督主体的本质特征。

从本源上看,舆论是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7]舆论监督是一种社会监督,社会是由公众组成的,舆论监督的主体自然是公众,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公众是舆论监督的主体这一点很容易理解,不需要作详细的论证。需要说明的是,作为舆论监督主体的公众,必须能够自主和自由表达,这是能够成为真正主体的必要条件,公众没有表达自由,公众的意见无法表现出来,舆论监督之“舆论”也许并不是真正来自公众。陈力丹认为,自主公众的形成,对于估量舆论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他认为,我国漫长的古代社会结构的特点,是将血缘、宗法的伦理法则上升为国家的政治法则,修齐治平的精神原则高度一致,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消解了私人生活空间存在的可能性。[8]在这样的社会不可能培育出真正的舆论监督的主体,舆论监督实际上也很难存在。只有当公民社会形成以后,社会结构建立在契约关系之上,公众才能真正成为舆论监督的主体。

考察现实中舆论监督行为发生过程,我们看到,实际上作为舆论监督主体的公众很少“作为”,或者说很难作为。公众是分散的,公众作为个体时基本上无法独立行使舆论监督。作为个体,公众的调查手段有限,无法获取必要的信息,而充分占有信息是行使舆论监督的必要条件和前提。作为个体,信息传播的方式和手段也受限制,在信息传播电子化、规模化了的社会,个人信息传播如果不借助大众传播工具,根本无法迅速扩大范围和影响,无法形成广泛的舆论压力,从而达到舆论监督的目的。公众必须利用具有广泛影响的大众传媒,才能有效行使舆论监督,可以说,没有大众媒介,实际上不可能有舆论监督存在。面对高度组织化、系统化了的社会,分散的公众没有媒介参与传播信息,根本形成不了舆论,也就不可能对被监督对象施加影响。

在现实中,个人可以向新闻媒介反映有关情况,或直接向新闻媒介投稿,由新闻媒介刊发出来,实施舆论监督。在这种情况下,表面一看,媒体似乎成了公众发言的平台,类似于议会的讲台,发表言论的公众是主体,新闻媒介只是表达的工具。但实际上并不是这么简单。在一个有组织的社会中,新闻媒介实际上成了社会组织的一部分,而且是相对独立的一部分,随着大众传播媒介的普及、信息社会的到来,新闻媒介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可以说,现代社会的人已不是生活在一个感性的世界中,而是生活在新闻媒介营造的拷贝世界中。各种拷贝信息成为影响人的思想行为的重要力量。制造拷贝信息的新闻媒介也因之成为社会结构中一股独立自主的力量,对社会行为起到制约、引导等作用。因此,今天的新闻媒介不是一个毫无自主选择性的公众自由发言的“公共广场”,新闻媒介发表什么,不发表什么,有很大的自主选择权。这种选择既是媒介资源的有限性等客观因素――报纸有固定的版面、电视广播有时间限制等――决定的,主要还是新闻媒介价值取向等主观因素决定的。从新闻媒介的责任角度说,公众向媒介反映的情况(舆论)有可能出现错误,新闻媒介如果不加分辨,就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公民权利意识日益增强、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媒体接受公众自主自发地直接利用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情况是很少的。即使是公众向新闻媒介投的稿件,媒介发表出来也经过了新闻媒介的主观选择,也体现了新闻媒介的价值取向,新闻媒介也要为它的刊发行为承担责任。

现实的情况是,舆论监督行为绝大多数不是公民的行为,而是新闻媒介的组织行为。新闻媒介的专业从事人员主动深入公众中了解舆情,反映公众舆论、反映人民呼声,成为公众的“代言人”;训练有素的媒介工作者运用调查手段,主动调查公共权力的运作情况,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对那些侵犯和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披露、批评,促其纠正。总之,是新闻媒介主动“代表”或“代替”公众行使舆论监督。媒体成了舆论监督的主角,承担了舆论监督的职能,而公众则成了舆论监督的“幕后者”,是舆论监督的力量源泉,而不是舆论监督的前沿战士。

有人认为,媒介与公众的关系是一种“代表”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关系。田大宪先生认为:“舆论监督是大众传播媒介社会控制功能的集中体现,是由公众授权新闻媒介进行的督察、管理社会的行为,是保证人民群众民利的重要手段。”“人民群众授权给新闻媒介,新闻媒介从人民利益出发,掌握报道对象的采访权、报道内容的选择权、报道力度的控制权。”[9]

这实际上是将公众与新闻媒介的关系看成了公民与人民代表大会(议会)的关系。这是不对的。公众与新闻媒介的关系并没有构成法律上的授权或代表关系。公众与媒介的关系与公民与议会的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两类关系。议会是公民经法定的选举程序产生的,议会的权力来自公民的授予,议会代表公民行使立法权、监督权,议会对选民负责,为选民服务。媒介并不是公众选举产生的。在国家,新闻媒介是一群人的自为组合。媒介与公众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新闻媒介的成立并不需要公众的同意,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不是来自公众的授予,新闻媒介对社会的调控功能是自主形成的,公众似乎从来也没有“授权”新闻媒介进行督察、管理社会。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新闻媒介是经政府审批成立的,新闻媒介隶属于政府,更不是基于公众的授权组成的代表机构。因此,议会是民意机关,代表民意、服从民意是议会的义务。新闻媒介则不是法定的民意代表机构(虽然从功能上看,新闻媒介经常代表民意),从理论上说,它没有代表民意的义务,可以不对公众负责(新闻媒介的责任是另一回事)。将新闻媒介的性质等同于议会是错误的。平时人们所说的新闻媒介代民立言,为民请命,实际上是说新闻媒介的功能,并不是表述新闻媒介与公众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将公众与新闻媒介看成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不符合实际状况,以此为前提,进而认为舆论监督的主体只能是公众,新闻媒介从事舆论监督是公众的授权行为,则完全是不符合实际的主观意断。

笔者认为,舆论监督的主体呈二元结构,公众是舆论监督当然的主体,新闻媒介也是舆论监督的主体。这是舆论监督独有的特点。

新闻媒介也是舆论监督主体

为什么说新闻媒介也是舆论监督的权利主体呢?这是由新闻媒介在现代社会特殊的地位和功能决定的。西方第四权力理论可以帮助我们更清楚地认识这一点。第四权力理论主要是讨论新闻自由是不是宪法专门赋予新闻媒介的权利问题,也就是说,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到底是公众还是新闻媒介的问题。这与舆论监督的权利主体是公众还是媒介是一样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P.斯特瓦特(Potter Stewart)提出来的。1974年11月2日,斯特瓦特在一次演讲中认为,宪法所以保障新闻自由,其目的就是保障一个有组织的新闻媒体,使其能够成为政府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力,以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发挥制度。根据第四权力理论,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是新闻媒体。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不同,言论自由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享有的,但新闻自由必须是新闻媒体才可以享有。每个个人都可以享有言论自由来监督政府,新闻媒体则享用新闻自由来监督政府。新闻自由保障一些特殊的权利,使得新闻媒体可以更有效地发挥监督政府的责任。[10]

与新闻自由权一样,舆论监督也应是一项制度性组织权利,应是新闻媒介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理由如下:

第一,在现实中,公众离开了新闻媒介无法行使舆论监督;从舆论监督的表现形式上看,舆论监督总是表现为新闻媒介的自觉行为。现代国家虽然都确认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应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是,人民的监督力量十分分散,要整合人民的力量很难。相比之下,政府的组织非常庞大、复杂,远超过任何一个私人组织,加上它拥有合法的暴力,如果其滥用权力,所造成的危害将远大于任何一个私人组织。而且政府的组织非常严密,可以动用其掌握的人员、机构和信息资源使人民服从。所以,人民对政府的监督是很困难的。要监督这样的一个组织,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组织负责,这个组织应该拥有一批专职信息收集人员、调查人员、解说人员和评论人员,只有新闻媒介才具有这种能力。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个人虽然拥有言论自由,但在一些情况下,如记者招待会、犯罪现场、火灾现场、监狱等,个人很难运用这种自由来监督政府。而现代新闻媒介有能力代替一般民众收集政府的信息,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评论,监督政府的行政、政策。[11]如果,只确认公众是舆论监督的权利主体,而新闻媒介不是舆论监督的权利主体,则公众只是空有权利之名,无法真正行使权利,没法行使的权利存在又有何意义呢?这就意味着舆论监督在现实中不可能生存,等于取消了对政府有效的监督。

第二,新闻媒介已成为民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保障新闻媒介舆论监督就是保障新闻媒介的自主性,使之更好地发挥监督功能,也就是保护民主制度本身。在实践中人们发现,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介的作用发生了质的变化,新闻媒介的力量发展到足以制造、中止或改变政治局势,在国家的权力的分配和运作中,新闻媒介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制约力量。我们可以看到,当代西方一些国家为使政府权力不至腐化,各国法律都采取某种措施,限制政府的权力滥用。他们试图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来限制各政府机构的权力。理论上说,三权之间的监督应是自主的,但实际上政府权力的相互制衡均是受到来自人民的舆论压力后才发挥作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充分保障了媒介舆论监督的自由权,才能使三权制衡制度的活力与作用真正被激活和发挥出来,民主制度也才真正落到实处。因此,舆论监督不是普通的个人基本权利,而是一项制度性权利。它是为了保障新闻媒介特殊的监督功能、实现民主所必须确认的权利。如果新闻媒介不享有舆论监督的权利,这项权利的主体只是公众,那么,媒介只是被当作表达的载体和工具,仅仅被当作一种形式,本身没有自主性。按照这样理解,新闻媒介享有的舆论监督等同于在媒介工作的每个个人享有的权利,与普遍个人没有什么差别。新闻媒介不是作为一个独特的“个体”来行使权利,这既不符合实际,也无法保证新闻媒介对政府的监督。西方新闻法研究者注意到,1946年,美国“报刊自由委员会”发表的题为《自由而负责的报刊》的报告,未采用以往言论自由理论中政府对人民的两极模式,而是提出“政府”、“报刊”、“公众”三极结构。可见,报刊自由委会员会认为报刊(媒介)是民主自由的一支独立力量,具有独立的主体价值。

从另一方面看,新闻媒介作为一支权力的制约力量,没有合法的暴力作为权力后盾,缺乏强制力,同时还具有间接性,因此,在权力制约的几股力量中,新闻媒介虽有社会基础和道义上的强势,但存在制度上的弱势,特别容易受到来自政府权力的制约和侵害。尤其是在专制的社会,更是害怕新闻媒介有舆论监督。在这种情况下,特别需要宪法确认和保障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权利,为国家或其他合法组织的权力划出边界,以保护新闻媒介的独立自主地位,使其能够提供不被政府控制或影响的信息、意见,促使人们关心政府及公共事务,引导人们进行有关政治等问题的讨论,达到监督政府的目的。假如媒介没有自主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要发挥其监督政府的作用,是不可想象的事。

确认和保障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主体地位不是为了新闻媒介自身利益,而是为了确立一种制度保障,以制衡政府的权力,保障人民的民利。

第三,新闻媒介是自为的组织,媒介的舆论监督是自主自觉的行为,主体属性明显。如前所述,新闻媒介不是公众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新闻媒介中的工作人员都不是公众推举出来的人民代表,新闻媒体是一个自为的组织。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行为不是公众的授权行为,是新闻媒介的自觉自主行为。因此,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权利不是来自于公众,既然这项权利不是他人授予,就只能来自它自身,它自身也自然是权利的主体。从现实看,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介这个自为组织本身特点所获得的一项制度性权利,它的权利来源于民主制度安排,而不是公众。由于新闻媒介是公众自为的组织,它与公众有天然的联系,公众是舆论监督的基础和后盾,新闻媒介总是不断从公众那里吸取力量之源;与此同时,新闻媒介又是现代社会独立于三权之外的独特的权力制约力量,它自觉地代替公众对政府进行监督。因此,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有自己的权利来源,这个来源是法律规定,新闻媒介自身就是这项权利的主体。

第四,公众是舆论监督的主体与新闻媒介也是舆论监督的主体并不矛盾,确认两个主体有利于舆论监督的落实。笔者提出舆论监督利主体的二元结构,是着眼于舆论监督的现状。在坐在书斋中单纯从事逻辑推理的理论看来,提出主体的二元结构也许是谬说,但笔者认为,任何理论都必须来自于现实,是对现实的总结和归纳,同时又能解释现实中的现象。坚持舆论监督主体“一元论”,单纯从逻辑论证角度看,也不难作自圆其说的论证。问题是舆论监督主体的“一元论”无法解释舆论监督的客观现象。“二元论”才可以对复杂的舆论监督现象作出符合实际的合理的解释。

二元论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舆论监督的主体特征。一方面,它从本源和理论的角度确认公众是舆论监督的主体,这有利于保障公民通过舆论的方式行使监督政府的权利,为公众自由组织、设立新闻媒介,并进行舆论监督提供了理论依据。另一方面,它从民主制度构成角度承认新闻媒介是舆论监督的主体,这是从舆论监督现实的运作状况出发得出的结论,为新闻媒介自主反映民众意见,自觉监督政府提供了合法基础。

实际上,我们可以将自为的新闻媒介看成是“模拟公众”,它与公众一样享有舆论监督的主体资格。

舆论监督主体二元结构之间并不矛盾,相反是互相补充,相得益彰。公民拥有舆论监督权,但实现中必须借助媒介去实现,否则空有权利无法实现,是“死”权利;新闻媒介享有舆论监督权,可以不断从公众舆论监督权利中获得力量源泉和支持。互为表里,相互促进,使舆论监督得到有效实现,使舆论监督在现实中发挥重要作用。

注释:

[1]陈力丹的话是:“媒介作为一种人群的自为结合,是‘模拟公众’,不能作为真正的舆论主体。”很显然,作者在这里将舆论与舆论监督两个概念混淆了,舆论的主体自然是公众,不可能还有其他的主体。但舆论监督却不同,舆论监督的主体与舆论的主体并不同一,二者不能混淆。陈力丹只是证明媒介不是舆论的主体,从中不能必然推论出媒介也不是舆论监督的主体。

[2]以上内容见田大宪著:《新闻舆论监督研究》,第90―9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3]王强华、魏永征主编:《舆论监督与新闻纠纷》,第25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

[4]1998年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二)因被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由此可见公民在舆论监督活动中,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杨宣春:《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思考》,《新闻战线》2003年第8期。

[6]杨明品:《新闻舆论监督》,第155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

[7]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第11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

[8]同上。

[9]田大宪:《新闻舆论监督研究》,第9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10]对该理论的更详细论述参见刘迪著《现代西方新闻法制概述》,第10―15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