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六五普法工作总结范例6篇

医院六五普法工作总结

医院六五普法工作总结范文1

一、全面启动“十二五”法治建设和“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努力开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局面

科学编制全县卫生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明确“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具体任务、保障机制等内容。督促县、乡医药卫生单位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广泛宣传卫生系统“五五”普法的成绩、经验和先进事迹,为“六五”普法规划启动营造良好氛围。深入宣传卫生系统“六五”普法规划主要内容和要求,推动“六五”普法规划的顺利实施。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积极参加上级普法部门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班,为“六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提供人才支撑。

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服务人民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

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今年全省“万名干部进万村入万户”活动安排,组织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积极推进“与法同行,服务发展”大行动深入开展;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执法人员、管理人员、医务人员等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抓好重点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突出对宪法和国家基本法的学习宣传,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学习《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依法开展执业活动。充分发挥板报、墙报、宣传专栏、市民学校等宣传阵地,推进法制宣传阵地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运用新闻媒体、普法专栏、单位网站、电子显示屏及移动信息平台等媒体作用,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系列主题宣传活动。

三、深入推进法治长阳建设和卫生行业依法治理

医院六五普法工作总结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章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不断推进我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围绕全市的工作大局和我院的中心任务,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实现“建设一流队伍、培育一流作风,掌握一流技术、创建一流业绩”的目标,为我院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二、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和科学发展观,努力开创理论武装工作新局面

1、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全院广大党员和党组织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重要讲话的要求,深刻领会学习贯彻党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进一步从坚定理想信念、加强道德修养、发展党内民主、严明政治纪律、强化制约监督、加强制度建设等六个方面学习贯彻党章,党委、支部一班人要带头认真学习党章,自觉遵守党章,切实贯彻党章,坚决维护党章,为全院党员做好示范带头作用。根据市直机关工委的要求,要精心组织,周密布署,以各种形式,不断促进学习贯彻党章活动的深入开展,提高党员学习贯彻党章的自觉性。拟定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讲党性、对比看、鼓干劲、作表率”专题学习党章实践活动。

2、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组织广大党员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帮助他们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通过开展专题学习讨论、参观考察等活动,不断增强全院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着力提高运用科学发展观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引导党员干部认清医疗卫生改革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真正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在“以病人为中心,优质服务,树行业新风”的各项工作中去,保证我院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3、组织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胡锦涛总书记最近提出“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已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即八荣八耻的讲话是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进一步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方针。通过“八荣八耻”教育,深刻领会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共同推进行风建设的新发展。

4、建立和健全党员理论学习制度。坚持以党委中心组学习为龙头,支部学习为重点,个人自学为基础,轮流培训为手段,进一步改进学习方法,丰富学习内容,提高学习质量,努力在提高理论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密切医患关系,创造新的成绩上取得明显成效。要密切配合市直机关工委作好党员理论学习培训工作。

三、继续推行党建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党的组织建设

1、继续实施党建目标管理责任制。党委及各支部要认真学习掌握党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每一项内容,逐条对照,狠抓落实。党委办拟定在上、下半年将适时开展党建目标管理责任制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与年终评先评优挂钩。

2、进一步健全组织体系。要结合我院党委及支部的实际,积极探索和总结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功能原则的新路子新办法,着力解决推进我院以病人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和党的先进性建设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理清工作思路,明确职能定位,进一步提高我院中心工作和党建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3、开展特色鲜明,富有成效的主题实践活动。结合我院党员思想实际和医疗业务工作,深入开展特色鲜明、富有成效的主题实践活动。一是围绕“为党旗添光彩,为发展当先锋,为群众办实事,让党员受教育”这个主题,广泛开展“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结对帮扶”等具有本院特点的活动,使党员的先进性具体要求在各个岗位上得到充分体现。二是深入开展创建党支部“三个一”活动。围绕创建一个责任心强和素质高的好班子、一支充满活动的党员队伍、一套完善的好机制的活动,不断丰富和创新“三个一”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增强党支部的活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示范作用好,善做党务工作的党支部书记队伍。三是进一步完善党支部工作制度。从党支部工作目标设计、组织实施、监督评价、领导职责等方面,积极探索与创新,逐步形成完善的、贴近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党支部工作制度体系,努力实现党支部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拟定在党委和支部班子中评选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

4、建立党的先进性建设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党员日常学习制度、集中培训制度、个人自学制度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等党员学习教育机制。二是建立定期开展组织生活、改进“三会一课”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谈话谈心制度、诫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党员管理监督机制。三是建立领导干部抓党建工作机制,重点是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抓党建责任制,强化医院党建工作的责任,建立健全加强领导、层层负责的工作体系和机制,确保我院党建工作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四是建立密切联系群众和抓党建促医院业务工作机制。

5、认真做好“两会”代表的推选工作。今年是市、县、乡三级换届之年,做好“两会”代表的推选工作是我们应尽的责任,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两会代表”推选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四、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构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

1、按照中央的要求,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坚持贯彻中国共产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卫生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的通知,党委班子和支部班子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通过大力宣传先进,弘扬正气,开展“病人是亲人”教育及参观学习等活动,引导党员干部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实施纲要》的重大意义、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结合卫生行风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风、行风建设,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做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2、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和措施

按照市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精神,紧密结合我院行业的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和措施,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努力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3、加强对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通过组织广大党员继续学习贯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开展道德、纪律教育和权力观教育,继续推行院务公开、党务公开,促进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

五、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扎实推进精神文明活动

1、加大理论武装工作力度。注重在全体员工中广泛开展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重点学习科学发展观,组织和引导全院党员干部职工深刻领会和把握其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紧密结合医院的工作实际和职工思想状况,适时调整和充实学习内容。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提高理论水平、思想觉悟与解决问题、转变行风、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努力做到真学、真懂、真用。进一步完善学习制度、评学制度和督学制度,党委办将适时对学习情况进行检查。

2、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医疗卫生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全院党员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加快我院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要善于运用科学理论为指导,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性,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善于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化解矛盾,要关心爱护职工积极性,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困难,把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落实到实处。

3、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工作,今年是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第一年,要切实做好今年的“五五”普法的开局工作,首先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制定好“五五”普法工作规划及本年度的普法工作计划。再次要把普法宣传教育与行风建设、职业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结合起来,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努力实现“五五”普法工作的开门红。第三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职工大会、院务会及黑板报、墙报等形式,大力宣传“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继续营造普法宣传教育的良好氛围。

4、继续抓好精神文明建设。要继续抓好我院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思想道德特别是医德医风教育,深入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教育实践活动,以创建“医院管理年”活动和医德医风示范活动为契机,继续抓好“文明单位”、“文明窗口示范单位”、“先进科室”、“文明科室”、“青年文明号”及“先进党支部”、“先进党小组”和“先进团支部”等争先创优活动,要继续推动我院双拥工作和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的深入开展,利用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开展走访慰问部队官兵,举办军民座谈会,为部队办实事、好事等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六、要加强对工、青、妇工作的领导

要加强对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坚持以党的建设带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建设,切实发挥群众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大力支持和鼓励他们发挥各自的优势,开展有特色的活动。工会要继续做好院务公开,配合以病人为中心活动深入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文体等活动。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作用,积极开展义务为民义诊、参加医疗服务导诊、疫情监测等活动,继续推进“青年文明号”的创建活动。

七、继续推行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努力提高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

1、进一步完善创建活动方案和措施。根据市直机关党建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学习活动方案。评学制度、督学制度,联系我院业务实际,合理安排学习内容,增强学习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实用性。把学习政治理论与经济、法制、科技知识结合起来,与学习工作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结合起来,提倡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要求每位党员干部都要学会电脑操作,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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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一)农村卫生工作得到切实加强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展顺利。经省政府批准,我市盘县为20*年启动的新农合试点县,20*年新增加六枝、水城为试点县。三个县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为216.86万人,实际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为160.50万人,参合率为73%。全市合作医疗资金总计7222.28万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纳资金为1604.97万元;省、市、县三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共补助经费为2407.33万元,已全部到位;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补助经费为3209.94万元,还未下拨。1-5月,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支出总计820.51万元,其中住院补偿人次数为16326人,补偿费用710.57万元;门诊补偿人次数61518人,补偿费用109.94万元。目前,“新农合”三试点县各项程序运转正常,受益参合农民普遍满意。

2、各项农村卫生工作顺利开展。一是根据市政府的安排,市卫生局组织对我市县、乡、村卫生资源进行调研,并完成《六盘水市农村卫生资源基本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修改完成《六盘水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二是与市计生局共同完成《我市村卫生室、计生室整合方案》;三是完成14名乡村医生评优上报省卫生厅。

(二)切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一是完成全市29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评审换证审查工作;二是完成钟山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调查;三是拟定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持续发展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做好疾病防治工作。一是加强防控禽流感工作,召开了全市禽流感防控知识培训会议,对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二是组织学习地氟病防治经验,表彰20*年度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单位11个、地氟病防治工作先进单位3个、先进个人51个。三是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召开的全市狂犬病防治工作会议。四是加强计划免疫工作,召开计划免疫工作会议,以交叉检查方式开展全市计免综合审评,完成计免帮扶工作中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四是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组织市疾控中心等多家单位与市红十字会一起到六枝新窑乡联合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召开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五是做好防治地氟病工作,召开全市地氟病防治项目工作会议,对水城县、钟山区、六枝特区防治地氟病项目进行督促检查,组织今年新增县区(水城县、钟山区)相关人员到六枝特区项目点现场参观学习。六是开展世行贷款/英国赠款结控项目中期评估工作,召开全市结核病防治归口管理PPM-DOTS会议。七是加强疫情管理,召开疫情分析例会,提出了下一步防控对策;1-5月,共报告法定传染病13种,报告发病3184例,报告发病率104.92/10万,与去年同期(2337例)相比,发病数上升了36.24%;死亡总数为41人,死亡率1.35/10万,病死率1.29%。全市前五位报告传染病病种依次为:肺结核(1694例,占总发病数的53.20%)、肝炎(792例,占总发病数的24.87%)、痢疾(371例,占总发病数的11.65%)、淋病(100例,占总发病数的3.14%)、伤寒副伤寒(75例,占总发病数的2.36%),共占总发病数的95.23%。

(四)医政管理与科技教育工作进展顺利

一是开展卫生“三下乡”活动和组建“三农”服务团等,发放药品价值4000元,宣传资料2000余份,义诊665人次,咨询服务500余人次,受到当地群众的热烈欢迎和好评。二是开展禽流感防控知识培训,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医院及市级营利性医院的分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等共41人进行了为期一天的培训,各单位也按要求组织了培训,全市4668人参加了省卫生厅组织的考试。三是召开全市医政管理及科技教育工作会议,对医院管理年、对口帮扶、采供血机构管理、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县医院救治能力建设、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培训、传染病防治、急救能力建设、医学会等相关工作作了安排部署。四是开展医院管理年培训及交叉检查,于4月份对我市8家二级医院进行考核评分。五是组织安排20*年征兵、高考招生体检工作。六是拟定市采供血机构设置方案。七是对“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二级医院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和支医等工作进行安排。八是开展执业医师考试报名,今年,我市1600余人报名参考,经我市初审及省医学考试中心复审,共1595名考生将参加7月1日开始的实践技能考试;完成执业医师注册66人,变更注册44人;完成护士注册及再次注册619人。九是接待处理医疗纠纷8起。十是组织安排全市250名乡村医生到市职业技术学院进行为期三年的中专学历教育,春季招生150名已入学就读。十一是完成6家市级营利性医院校验及办证工作。十二是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抓好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加强采供血机构管理,强化血液质量和血液制品管理,1-5月份,共完成全血采集2873人次679800ml;供应临床全血8200ml,冰冻血浆291380ml,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成份输血占用血总量98.62%。

(五)认真做好妇幼卫生工作

一是完成对20*年“三网”及年报监测质控检查工作。二是完成20*年产科质量评估未合格单位的复评估工作,对4家市区内私立医院、2家县级医院和1家乡镇卫生院进行产科质量复评估,检查结果水城县医院房屋未改造好,未评分,盘县中医院不合格,其余医院已达合格标准。三是完成儿童、妇女两个规划中期评估报告,拟定20*年降消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全市20*年降消项目终期评估工作,我市三个项目县通过降消项目的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47.69%,孕产妇死亡率75/十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37.13‰,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0.*‰。四是开展“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全市参加人员共90余人,健康咨询500余人,义诊450人,发放宣传资料30000余份。

(六)大力加强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一是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和“五一”黄金周期间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二是认真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下发《打击非法行医整顿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打非办共组织检查医疗机构448户次,其中:警告109户,责令限期整改157户,查处其它违法行为94户,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给予卫生行政处罚6.1万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案件总数116件,罚款3.46万元,没收医疗器械34件,药品64箱;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于20*年4月25日至28日,组织市、县(特区、区)卫生监督所组成4个组对各县(区)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进行督查,共检查4个卫生行政部门,抽查医疗机构资料28户,现场检查医疗机构61户,取缔无证诊所3户,处罚20户,罚款金额1.56万元,卫生立案处罚3户(已责成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三是完成卫生行政许可的梳理工作。四是认真开展政务服务中心工作。

(七)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开展

一是组织对市中心区各街道办、社区落实创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二是配合市城管办开展“城市加强管理月”活动,对部署的各项工作坚持为期一个月的督促检查。三是组织开展20*年爱国卫生月活动,全市共开展5次大型卫生宣传活动,5次大型义务劳动突击环境卫生活动,参加人数达5000余人。四是举办了由各项目县(乡、村)负责人为主参加的项目技术与管理培训班。五是组织完成5个农村改水工程的设计和论证工作,报省爱卫办进行审批。六是拟定全市卫生系统开展“整脏治乱”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八)大力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加强对公共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卫生局与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成立六盘水市公共卫生能力建设项目二五年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市卫发〔20*〕87号)文件,加强对项目工作的领导和资金的监管。二是对20*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1304.56万元进行了分配,制定了《六盘水市20*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经费项目管理方案》。三是加强卫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2004年安排盘县33个卫生院建设项目,建设面积19200平方米,总投资1*2万元,目前30个已动工,还有3个点土地未落实,通过初步验收的有11个工程点,已完成主体工程进入装饰工程的有5个工程点,总完成投资700万元;20*年度安排六枝15所乡镇卫生院、水城2所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建设面积12600平方米,总投资765万元,目前正在抓紧初步设计方案;争取到水城县29个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建设面积21300平方米,总投资1263万元,目前正在抓紧项目前期工作;市医疗集团新建十九层住院大楼可研已批复,规模28120平方米,总投资4000万元;水城县门诊大楼国债批复240万元,目前正进行前期工作;国债建设项目市传染病院、紧急救援中心于元月23日挂牌正式成立。

(九)启动干部保健工作

制定《六盘水市地级领导干部医疗保健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为保健对象办理《保健证》,组织医务人员为保健对象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

(十)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

一是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下发了实施意见,召开了一系列会议,进行了一次督查,全市卫生系统各级医疗机构已先后召开了动员会议。二是于20*年5月11日至12日,组织召开了全市卫生系统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研讨会。三是根据市政府纠风办安排,于4月8日组织相关单位参加市政府纠风办第十九期政风行风热线,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举报投诉事项。四是继加强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医院用药总金额4904.1万元,中标药品周期内实际采购金额为4308.44万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总金额占医院用药总金额比例为91.94%,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品种5086种。五是认真查处开单提成、红包、回扣等不正之风,半年来,退还、上交红包金额0.72万元,受党纪政纪处分4人,行政处罚1人。六是积极推行“就医清单”制,“病人选择医生”制度和创建“放心药房”活动,接受患者和社会对医院的监督;七是是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制度建设,规范医务人员行医用药行为。八是继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开展行业作风整顿工作。九是认真开展学习活动。

二、存在问题

(一)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农村公共卫生事业面临较大困难,乡、村两级卫生机构专业人才短缺,人员素质偏低,医疗设备技术落后,服务不够规范,整体服务能力达不到广大农民的健康需求。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尚不健全,应急救治队伍技术及装备亟待提高,疾控体系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经费严重不足,部分传染病呈高发态势。

(三)有的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

医院六五普法工作总结范文4

    第一条  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健全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中,坚持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含中央驻我市)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个人和各级各类医疗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区、县(市)的卫生、财政部门应把公费医疗工作交由医疗单位管理,实行医疗费同个人挂钩,超支部分由财政、定点医院、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按比例分担。

    第六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积极做好疾病防治工作,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及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下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二)各级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各级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市)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五)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残废军人疗养院、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

    (七)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科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县以上编制部门批准列为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拨款开支工资,在聘用期内的合同制干部。

    第九条  下列费用可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

    (一)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疗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区级以上医院就诊的医疗费(报销时须持急诊病志和诊断书,并只报销急诊首次医疗费)。

    (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在当地医疗单位就诊的医疗费。

    (四)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费;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指定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费。

    (五)符合规定转往外地就诊的医疗费。

    (六)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

    (七)因工负伤、致残的医疗费。

    (八)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所需费用,按公费医疗经费负担50%,单位负担30%,个人负担20%的比例报销。安装进口人造器官的费用,应持定点医院的证明,比照国内相似类型人造器官的最高价,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其费用超过部分,按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安装进口人造器官费用报销问题的复函》规定执行。

    (九)定点医院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除外),镶牙费(50%),经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和定点医院同意所设家庭病床的建床费,计划生育、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工伤人员的普诊挂号费。

    第三章  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设立由政府负责人以及卫生、财政、组织、人事、医药、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以卫生部门为主,统一领导各级公费医疗工作,并设置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编制的专职管理人员。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宣传国家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规定。

    (二)负责本地区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统计、调研、预测和组织协调。

    (三)对本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及资格的审核。

    (四)负责本级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并向主管部门编报公费医疗经费决算。

    (五)对下级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十一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各医疗单位,应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二)组织、领导医院公费医疗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院公费医疗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院对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公费医疗经费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共同管理的,医院应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定期报送执行情况报表。

    第十二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应设置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并具体制定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二)按规定定期向同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通报享受人数和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情况。

    (三)管理本单位涉及公费医疗的其它事宜。

    第四章  公费医疗管理

    第十三条  公费医疗享受单位的管理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公费医疗管理及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按规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三)不得擅自扩大公费医疗享受范围。

    (四)办理《公费医疗证》,按时报送《公费医疗执行情况报表》,与医疗单位签订《公费医疗管理协议书》,结算公费医疗经费。

    (五)积极开展健身体育活动;总结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公费医疗享受者,应自觉遵守公费医疗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将公费医疗证、转诊单转借他人使用,不得自行涂改处方和检查申请单等医疗文书(经办医生涂改医疗文书要加盖印章,无印章的无效)。不得出卖药品或以药易物。

    第十五条  公费医疗门诊和转诊的管理任务是:

    (一)各医疗单位应认真查验公费医疗证(包括有效期凭证)和转诊介绍信,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按规定认真书写病志,坚持医疗用药原则,使用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公费医疗复写处方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单独装订管理。

    (二)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成立会诊小组,对诊断及治疗方案已明确或本院本地能治疗的病人,不得转诊;若因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或疑难重症需转诊的,由会诊小组提出转诊意见,在转诊介绍信(或病志)上注明转诊科别、日期,要转往对口的上级医院治疗,不得转往下级医院或个体、联合体医院。需转外地治疗的病人,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外转病人在明确诊断后,原则上回定点医院治疗。

    (三)转诊介绍信限一次一个月有效,精神病、肺结核病等慢性病,可适当延长三至六个月,若因病情确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给转诊回单。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公费医疗病房,实行门诊、住院的系统化管理。

    第十七条  公费医疗专、兼职医生,应坚持医疗用药原则,认真执行辽宁省《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并遵守下列限额:

    (一)做CT、核磁共振等1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须经院会诊小组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急诊除外)。

    (二)处方限量:普通门诊处方三日量,急诊处方二日量,一般慢性病七日量;肝炎、结核、精神病等特殊疾病一个月量;出院带药一般七日量,慢性病二周量。

    第十八条  需住疗养院和康复医院的病人,原则上不出本市或本省。

    第十九条  孕妇在“建卡”医疗单位进行产前检查时,因该医疗单位设备所限而不能做的检查项目和所需的药品,必须回定点医院检查、取药。

    第二十条  异地安置的人员应在当地就近指定一个医疗单位就诊,报销时须附病志和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急诊患者在非定点医疗住院或观察超过三日者,由单位或病人家属在二日内(区、县(市)五日内),凭急诊住院证明,到定点医院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费医疗经费指标,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并适时调整。各单位不得按拨款标准把经费包干给个人。

    第二十三条  市直单位必须与市属医院建立定点医疗关系,签订《公费医疗管理协议书》并共同遵守协议内容。市直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分别情况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无医疗条件的单位,医疗经费按年人均定额400元拨给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各50%,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共同管理。

    (二)有医疗条件的单位,医疗经费由单位自管。

    (三)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医疗经费按年人均定额100元包干使用。

    (四)医疗院所按年人均定额26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直单位的公费医疗标准,由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核定后,按季度拨给各管理单位,年终按以下三种办法结算:

    (一)经费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共同管理的,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结余留用,超支共担”的办法。超过年人均定额部分,按财政、享受单位、定点医院分别为5:2.5:2.5的比例分担。

    (二)经费由单位自管的,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若超支则由单位自行解决。因特殊情况超支过多,本单位无力承受的,应在下年度一月五日前将超支原因写出书面报告,送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酌情处理。

    (三)经费由单位包干的,结余转下年度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五条  市直单位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共同管理的,以医院为结算中心,职工门诊就医实行现金看病,住院由单位垫付,凭复写处方、专用收据回单位报销。单位每月到定点医院结算一次医疗费,医院每季度到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预结算一次超支经费,年终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  就医职工,当年发生医疗费在6000元以内(含6000元),个人负担医疗费的10%;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医疗费的5%.若报销后个人负担仍有困难,由所在单位补助,从福利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自管单位和包干单位在定点医院现金看病,也必须按第二十六条规定与个人挂钩,凭专用收据、病志和复写处方副页回单位报销。

    第二十八条  工伤(含职业病)、节育支出的医疗费,持劳动、人事、计划生育等部门证明据实报销(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管理的职工,应到定点医院登记备案)。但此期间治疗与工伤、节育无关的疾病,仍应负担10%的医疗费。

    第二十九条  未享受干诊待遇的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相应等级的工残人员,现金看病,凭《革命伤残军人证》、《离休证》、《工残证》,医疗费据实报销。

    第三十条  新调入职工从起薪之月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办理《公费医疗证》;调出职工从调出之月起,停止在该单位的公费医疗待遇,收回《公费医疗证》,并结算医疗经费。

    第三十一条  公费医疗结算年度为当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非本年度内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人员,应经常监督、检查本院和所承担享受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与享受单位签订《公费医疗管理协议书》,并做好防病治病、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应充分发挥医院参与公费医疗管理的作用。医院因加强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支出而造成经济上短收的,财政部门要视财力可能,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四条  市卫生事业管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除每季度对定点医院和享受单位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和审计外,还要不定期地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 奖励模范执行公费医疗政策规定成绩突出的定点医院、享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对违反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市)、中央驻沈机构,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和个人负担比例。

医院六五普法工作总结范文5

关键词:医院后勤;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Abstract: By analyzing the major status of logistics management team, the article discusses how to strengthen the hospital logistics management of personnel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ptimization, personnel training strengthening, and career path improvement.

Keywords: Hospital logistics;Management personnel;Team construction

doi:10.3969/j.issn.1671-9174.2014.03.007

长久以来,医院的后勤管理一直得不到重视。归其原因:一方面,医疗机构,特别是大型综合性医院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集中配置于医疗水平的提高、医疗设备的更新、医疗市场的扩张、前沿学科的研究上,后勤保障与之相比,由于显性产出不明显,因而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另一方面,现有后勤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普遍不高,专业技术能力欠缺,管理理念陈旧,医院后勤管理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无法体现。由此可以看出,加强医院后勤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院后勤管理水平是做好医院后勤工作的关键所在。

一、医院后勤管理的重要性

(一)医院后勤管理的内涵

医院后勤管理是计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后勤部门及所属人员有序地开展工作,为医、教、研、防工作服务及保障其工作正常进行而实施的各项措施。医院后勤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医院正常高效运行的基础,对医院的管理水平、医疗、教学、科研的服务质量和随之带来的经济效益有着直接影响。

(二)医院后勤管理的现状

随着现代医院、智能医院、绿色医院等新理念的不断提出,大量高技术含量的医疗设备不断引进,医院基础设施规模不断扩大,医院职工和患者也对保障服务的需求不断提高,对医院后勤管理要求日增。而现有的后勤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已经明显与之不相适应,加强后勤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已迫在眉睫。

二、当前医院后勤管理人才队伍的现状

(一)年龄结构不合理

后勤管理人才队伍断层严重,普遍缺乏40岁左右理论与实践兼备且年富力强的人员。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为例:目前50岁以上人员占后勤管理人员总数50%,35岁以下人员占35%,35至49岁的人员仅占15%,呈哑铃型分布。每年的退休人员与新进人员的比例为2:1,减员趋势明显。

(二)专业结构不合理

后勤管理人才专业结构不够合理,医学专业、一般管理类专业人员偏多,且学历普遍不高。目前技术管理(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的高级技术人才)、工程管理(暖通、制冷、智能化楼宇、节能环保专业)、基建设计(土建、室内外设计、工程监理类)等专业性较强的人才极其短缺。

(三)人员组织不合理

医院后勤管理人员大多数从临床一线及其他管理部门转入,也有一部分是从工人中选补充到后勤管理队伍中的。人员组织不合理导致相关专业人才稀缺,人员知识结构同质化,阻碍了后勤管理新理念的引入。

(四)人员竞争意识不强

医院后勤管理人员选拔提升标准基本以工作年限、职称高低为要求,对业绩的考核并不严谨。近年来虽然医院后勤逐步向社会化转型,但后勤监管人才的选拨聘用流动机制却不自由,造成管理人员缺乏竞争意识。

(五)职业发展通道不畅

由于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没有专门设定医院后勤方面的晋升考核体系,因此无法按照医、护、药、技如此进行职称和职级的提升,影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医院后勤的决心,吸引不了人才,更加难以留住人才。

(六)薪酬水平偏低

医院后勤长期得不到重视,导致后勤人员的福利待遇和薪酬水平普遍偏低,无法调动后勤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难以体现自身的价值水平,对引进社会专业人才缺乏吸引力。

三、加强后勤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对策

(一)不断优化现有人才队伍结构

可通过每年招聘专业对口的理工科大学毕业生来充实后勤,使后勤各专业分布精细化;或通过招聘35岁至45岁年龄段的社会优秀人才来逐步解决年龄结构断层的问题;还可通过引进其他医院或具有丰富后勤管理经验的人才加入从而拓宽人才来源。通过上述途径为后勤人才输入新鲜血液,能够与社会人才、劳务市场接轨。

(二)不断加强现有人才队伍的培训

首先,针对年龄偏大的50岁以上管理人员,加强带教能力。可为一些有一技之长的“老专家”配备一名35岁以下的管理人员(兼职行政秘书),将“老专家”的知识和经验记录总结保留下来,并以书面的形式汇编成册,构建后勤保障管理知识体系;其次,对35岁至50岁年龄段的管理人员,要从管理理念和管理能力的提升方面考虑,医院可以举办后勤管理学习班、开设后勤管理专业课程、组织后勤管理讲座、专业论坛、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等各种途径使后勤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意识和能力得到提高;再次,对35岁以下的管理人员,重点加强学历及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为后勤管理人才储备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不断增强后勤管理人员的竞争意识

建立后勤管理人员的公平竞争机制。在竞争中使管理人员得到磨练,不断增强其适应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更好地在竞争中实现自我价值。同时通过竞争可以培养一支技术精、业务强的后勤管理人才队伍。

(四)不断优化后勤部门组织结构

要积极、大胆地配合医院发展的需要,精简优化内部组织结构。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为例,原设有维修运行、绿化保洁、餐饮、综合服务、基建修建、保卫五个中心,但随着医院的规模不断扩大,分为东、西、南、北四个院区,且院区之间相距甚远。为适应医院发展的需要,现将维修运行、绿化保洁、综合服务集成为后勤中心,成立东、西、南、北四个后勤中心,再配以保卫和餐饮服务,形成相对独立的后勤保障系统,更好地为四个院区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五)完善人员发展的晋升通道

制定相关后勤管理人员的发展通道,如:通过对管理基础理论知识、后勤管理专业知识、相关专业实践能力的考试,评定出医院后勤助理管理师、管理师(副)、主任管理师。根据学历、能力、工作时间来设定参加晋升考试所需的条件,只要符合要求即可参加相应的职称考试。对此可参考现有国家卫计委所制定的医疗系统职称制度和体系。

(六)不断优化后勤管理人才的薪酬水平

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评定,拉开薪酬差距。对于高端人才采用市场化定薪,突破现有薪酬体系;对于低端岗位可以采用劳务外包或商务外包形式,减少非核心岗位和低附加值岗位的总量;对于一般人才加强绩效考核,优化考核指标,将考核内容与业绩挂钩、与能力挂钩、与知识挂钩、与贡献挂钩,最终将考核结果以薪酬的形式予以体现。而薪酬的高低直接体现绩效的水平、工作能力、贡献价值。所以通过绩效考核,真正体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

四、结束语

目前医院对医、教、研各专业知识人才实施鼓励和奖励政策,但对后勤人员却不够重视,为此应从多方面加强宣传,将后勤人才与医护人员一样看待,这将对后勤队伍建设形成一个很强的推动力,使其更好地发挥自身价值,更好地服务于医院各项建设。 (编辑 刘鲁)

参考文献

[1]王卫.医院后勤管理的改革与探索[J].医疗装备,2010(l):61

[2]俞志军.浅谈医院后勤管理人才队伍素质的提高[J].按摩与康复,2010(12):109

医院六五普法工作总结范文6

关键词:医-患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危害社会风气;司法秩序;合法权益

1.概述

把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医-患关系认为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传统观点,产生于当代中国,有其深远的历史渊源和法律文化背景:自古以来,我国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皆依附于刑法,致其理论幼稚孱弱,怎能在实践中科学地适用呢!而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更晚出,并曾附庸于民法,其理论于国人而言,不啻化外神谈!所以,对两者概念理解模糊、条文适用错误,实不足奇!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eivile)。公元六世纪,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主持下,将罗马法整理编纂为《查士丁尼法典》,因主要内容属于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民事规范,故又称《民法大全》。一八零四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拿破仑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的。一九零零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也是仿效罗马法的,但有革新与补充,使民法体系逐步趋于完备。在此前后,资本主义各国大都制定了民法典。一九二二年《苏俄民法典》突破了传统民法的界限,建立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新的内容和体系。而我国古代无民法概念。清末曾有三次“民律”草案。一九二八~一九三零年,政府仿效德、日等国民法制定了民法典。解放后,一直至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才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由于我国古代长期以来刑民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致民事诉讼法学直到清朝末年民国初期才独立形成。所以,谈到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日本学者浅井虎夫在其所著《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陈重民译本)第十四章就有批评说:“……私法(约相当于‘民法’──笔者注)的规定少而公法的规定多也。”[2]从新中国成立到一九八二年三月《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尚处于创立阶段。从一九八二年起,新中国才有了一门比较独立的民事诉讼法科学。[3]

行政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产生于十八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早在英国J.洛克的《政府论两篇》(一六九零年)中提出分权论时就有了萌芽,及至法国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创立三权分立说后,行政权已成为政府独立行使的国家权力。[4]从历史角度看,行政法的产生,是资产阶级工业革命的发展和资产阶级国家加强其政府统治的产物,也是民主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十八世纪末叶、十九世纪初期,洛克、孟德斯鸠创立的“天赋人权”和“三权分立”原则得到大力提倡。这种民主法治思想的影响和工商业自由竞争的实际需要,极大地促进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确立,现代意义的行政法由是产生。本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西方国家行政法成熟的基本标志。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在我国产生较晚。一九四六年十一月在南京召开的“国民大会”,通过了所谓“宪法”,并据之颁布了一些行政管理法规。这些法规,有的抄自德、法、日本,有的沿袭封建旧制,致使旧中国行政法名为奉行孙中山先生遗教,实则是封建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法的混合物。在我国产生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应该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一九四九年到一九五六年为新中国行政法创建时期。一九五七年到一九六六年为削弱时期。一九六六年到一九七六年为破坏时期。[5]我国统一完整的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时间更晚,司法实践也比较有限,行政诉讼法学尚在初创时期。尽管建国之后的有关宪法性文件或宪法,原则上确认了行政诉讼制度,其中包括行政赔偿,但是缺少可操作的具体规定。而要使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并良好运作,是离不开具体的法律、法规的,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才开始满足了这个客观需要,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的标志。一九四月四日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一九九零年十月一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历史上最完备、最具民主性的行政诉讼法,它标志着行政诉讼制度终于在我国完善地建立起来。[6]

行政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的法源最近、关系最为密切。行政诉讼法在许多国家都是从民事诉讼法中逐步分离出来的,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前,行政诉讼活动往往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特别部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7]我国在试行民事诉讼法时期,是以民事诉讼法来审理行政案件的;英美法等国也是运用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的。[8]当单独的行政诉讼法制定时,便直接吸取了许多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行政诉讼法为了在立法上更简练,通常只重点规定行政诉讼活动所具有的特殊问题,对一些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同的程序问题则简略化了,并通过相应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说明当行政诉讼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适用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就属于这种情况。如开庭审理的程序、送达等,对这些问题,行政诉讼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办理,由此,民事诉讼法的这类规定在适用于行政诉讼时,同时也属于行政诉讼法规范,成为广义行政诉讼法的一个组成部份。[9]

但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终究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活动,由此决定了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法,它们在立法宗旨、所规定的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和审判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别。[10]因此,当前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内容,就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摆脱民事诉讼法传统对行政审判的影响,确保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益性,建立科学的行政审判的运行机制。[11]“传统观点”秉持者漠视民法的适用范围和医―患关系的特定内涵,忽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差别,由前述可知,也算渊源有自、事出有因的!

2.传统观点的危害

“法律关系,久悬不决,违反法律之安定性(Rechtssicherheit),公私利益,两受损失(die Rechtssicherheit=certainty of the law――笔者注)[12],简直就是今天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生动写照。误认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医-患关系为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传统观点,不仅存在于司法界、医务行政主管部门、患者中,而且也日益浸渍医疗卫生单位,给社会风气、政府政治承诺的兑现、司法秩序的严肃性及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带来极大的危害,兹分述于下。

2.1毒化社会风气和医德医风。

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医事行为既然是普通民事行为,那么,治病救人就成为“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的商品自由让渡行为”,如此:①无钱不救就很“合(民)法”。②有钱畏难、嫌烦而推诿、延误也“合(民)法”。总之,在传统观点的基础上,见死不救、认钱不认伤病的不为社会主义医德所允许的行为皆“合(民)法”化了,至多是不够仗义、不够大度、不够完美,但肯定“合(民)法”,又何谈约束与制裁!如某医院,产妇S产后子宫出血,家属无足够的现金,医方强调了所谓的“交钱制度”,未及时输血致S死亡。从行政法律角度而言,此系不作为的渎职犯罪,理当追究行政和相关刑事责任。若医务人员不受传统观点的蒙蔽,此悲剧就根本不会发生。反之,以传统观点来辩解的话,“商品自由让渡”,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天经地义!目前这种急诊中因现金不足而见死不救或延误救治的现象日益蔓延,其罪恶的渊源,就是所谓“医-患关系是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错误观点!而且,将神圣的医事混同于普通民事行为的第三产业服务行为,那么,收受“红包”,不就是侍应生的“小费”,无伤大雅了吗?再者,既然“医-患关系是普通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为医事行为所需的“原材料”――血液、器官、遗体等,就是普通商品,完全可以“放在秤盘”上讨价还价,以“平等、自愿、等价”地交易,你又有何理由要求“无偿”献血、“捐献”器官、遗体?从而给中国举步维艰的“无偿献血”、“器官、遗体捐献”等活动设置不可逾越的障碍!

2.2践踏公正原则、干扰政府决策和阻挠政府兑现政治承诺。

到本世纪,通过什么途径才能真正达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是一个摆在各国政府与公众面前的重要课题。一九八八年WHO提出“通过初级卫生保健,达到人人享有健康”的口号。初级卫生保健,不仅是一个技术概念和技术方法,还是一个重要的哲学思想,是一个政治与道德标准。它的重点是公正服务,即,使那些在政治上、经济上十分脆弱的人群也能享有基本的保健。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不因种族、、政治观念、经济与社会地位各异而差别悬殊,也不因地域、自然条件、人口密度等因素的影响而差别悬殊。公正,是人类最古老的道德概念之一。公正的伦理观,使人的基本保健和健康权利冲破了门第、财产、地位等的束缚,而成为人人应享有的。为人的基本保健提供公正的卫生服务,无疑是符合人性、人道的,它使人的生命价值和人的尊严能得以体现。反之,如果卫生服务有欠公正,使一些人应该享有的卫生保健面临崩溃,卫生事业的轴心就偏离了人道的轨道。[13]将医事当成普通民事服务行为,如何使“经济上十分脆弱的人群也能享有基本的保健”?如何使“卫生保健”这个基本人权“不因经济差异而差别悬殊”?如何使“人的基本保健和健康权利冲破财产的束缚而成为人人应享有的”?可见,若奉行“传统观点”,则“卫生事业的轴心就偏离公正、人道的轨道”就是必然结局!

即使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一九四五年以来,“卫生服务是公民的权利,而不是特权”的观念,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普遍的接受,并为法律所认可。一九八零年成立了“卫生和人类服务部”,该部的预算仅次于国防部,居第二位。美国的卫生经费,一九六五年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6%,而到一九九三年已占14%,高达8842亿美元,预计到二年,将占18%。[14]反观中国,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重尚不足4%,WHO提出的是5%。[15]从国家拨款占医院收入的比重看,过去一般为30~40%,现在只有18%左右;从卫生事业费支出占国家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看,一九八二年为3.27%,一九八七年为2.57%,一九八二年为2.19%;从政府预算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看,一九八二年为5.20%,一九八七年为5.20%,一九九二年为4.89%;从政府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看,一九八二年为39.82%,一九八七年为34.51%,一九九二年为23.64%。如果扣除了物价上涨因素看不变价格,这几年国家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则表现为负增长,即绝对数也是下降的趋势。[16]政府对卫生的经济投入方面出现此种“反向运作”的错误决策,尽管有多种原因,但,误将医-患关系当成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企图让医院“断奶”,逼其在市场中“等价有偿”地进行“等同的价值量的交换”以自谋出路,显系主要的理论动力!

放眼世界,人类用越来越健康的身心向新的世纪迈进,时代的潮流推动我们向世界卫生组织作出承诺。[17]我国政府承诺的有关卫生方面的国际性行动计划,需要我们作进一步的努力去完成。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九五”及二一年卫生发展的总目标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基本需要、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健康保障与卫生监督执法三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卫生服务体系,使全体人民都能获得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同战略阶段相适应的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这一总目标包括三个要点:一是坚持从国情出发,具有中国特色;二是首先要保证全民性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同时要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多层次需求;三是建立卫生服务、健康保障、卫生监督相统一的体系。这三方面必须兼备,不能有片面性。[18]而在“等价交换”的普通民事行为原则下,“使全体人民都能获得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同战略阶段相适应的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和“首先要保证全民性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的目标,怎么可能达到!

陈慕华同志指出:“妇女发展问题是当今世界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妇女工作,……与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相关联的职能部门,必须明确责任、分类立项,解决好……如何建立健全妇幼卫生保健机构,进一步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19]所以,在卫生方面,至今政府已承诺的主要有《扩大计划免疫》、《二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宣言》等内容,这些都与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密切相关,我国妇幼卫生工作承担着相当艰巨的任务。目前国际公认的评价医疗卫生综合效果和居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指标,如人均预期寿命、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都同妇幼卫生工作效果直接关联。当今世界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我国政府在卫生领域对国际社会的承诺也大多与妇幼卫生工作相关。[20]正因为“等价交换”的普通民事行为准则对以上任务的完成无益且有害,所以,陈敏章同志指出:“实现妇幼卫生规划目标的基本策略:第一,强化政府职责,动员全社会参与。第二,贯彻《母婴保健法》,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第三,加强妇幼保健网络建设,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第四,采取正确的技术对策,全面落实规划目标。第五,重点加强农村妇幼卫生,大力扶助贫困地区妇幼保健事业。第六,进一步深化妇幼卫生改革。”[21]完全排除了“市场”的干扰,对“传统观点”秉持者无疑是当头棒喝!

霍乱、病毒性肝炎、结核病、性病、艾滋病等已被列为国家重大疾病,“九五”将展开重点防治。近日,卫生部印发《全国重大疾病控制工作“九五”规划纲要》,确定的总目标是:认真履行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作出的承诺,如期消灭“脊灰”、新生儿破伤风、麻风病等;有效预防和控制霍乱、病毒性肝炎、结核病、性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全面提高对突发事件、新发疾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能力;积极探索慢性传染病的防治策略和方法;初步建立功能完整、规模适度、房屋适用、设备适中、技术适宜、人员适应、科学管理配套的卫生防病防疫体系,逐步完善卫生防疫防病系统的经费投入办法、高效运行机制和持续发展机制,使整个疾病控制工作步入良性和惯性运行轨道。《纲要》确定了预防接种、传染病与寄生虫病控制以及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的具体指标。而“作为国家‘九五’重大疾病控制的对策与保证措施”是:强化政府职责、积极进行卫生防疫防病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补偿机制、加强卫生防疫防病法制建设、促进全社会参与。[22]也理智地回避了“等价地花钱买健康”的误区!

全国地方病防治办公室主任张景霖日前指出:补碘是全球行动,是我国的政府行为,……在今后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中要注意防止一种倾向,即商品和商品化行为对全民食用碘盐的影响,……更不能把中国二年消除碘缺乏病的神圣行动引入商业化行为的歧途。[23]这再明白不过地表示:医学行为不是普通民事行为!

2.3破坏司法秩序的严肃性。

这主要表现在扰乱举证责任的分担上。

中国古代民、刑诉讼,没有截然的分野,严格说来,其程序不具备诉讼上的实质。因清末变法以来,继受现代诉讼理论,其后民国时期分别制定民事及刑事诉讼法,虽在审判程序上采用不告不理原则,但对当事人举证责任含混不明。新中国成立后,长期没有制定颁布民事诉讼法,因此,在民事审判程序上不重视当事人举证责任。一九八二年试行民事诉讼法才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证明的负担。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举证证明。原告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当然,这只是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在实体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能发生举证责任的倒置。所谓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以下六种情形“举证责任倒置”:⑴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⑵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⑶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⑷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⑸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⑹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24]但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医学的高度专业性(外行看不懂,无法监督),及手术室、抢救室等诊治场所的封闭性(不同于众目暌暌的大庭广众前,无人可监督),还有诊疗资料的专业管理,都使患方很难科学、全面地了结“服务”的质量,遇有“不满意”,几乎无法“举证”。由于医-患关系被误定为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传统观点”秉持者只得断鹤续凫、削足适履,不顾医事行为根本不符合前述“举证责任倒置”的⑴-⑸五种情形,和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必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的客观现实,而令举证责任一律由被告的医方承担。诉讼中,医院必须举出证据证明其具体的诊疗行为是正确的,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即,将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而要败诉的风险,莫名其妙地都该由作为被告的医方承担。患方只要“不满意”就可以搅、吵、告,且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证明其所接受的具体的诊疗行为的违法性而败诉。这就混淆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质的区别,破坏了司法秩序的严肃性。

2.4不利于维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如前所述,民事诉讼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方连弄清医务事实真相都很困难,何从“举证”?遑论“切实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在行政诉讼中,恒由医方这个被告负举证之责,医方必须配合法庭为原告解疑释惑,一旦对某一具体诊疗举措提不出可靠依据,则视其后果,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才能不依赖于司法者的“关照”而使“患方的合法权益”确有保障。

2.5不利于维护医方的合法权益。

医学行业具有高风险性及投入-结果之间的不确定性的特征,那么,剥夺医方自愿选择“服务对象”的权力的同时,在医疗纠纷中又要求其与患方“平等”地受“民法”的调整,使医方进退维谷,在战战兢兢中过日子,这种“双重标准”的做法,显失公允!医疗收费的“福利性”和医疗赔偿的“等价性”并列,也是对医方经济利益的严重侵犯。另外,由于患方“举证”的困难,不论有理无理,医方一律被原告差使得团团转忙于“举证”的现象十分普遍,严重冲击了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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