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融合的意义范例6篇

产业融合的意义

产业融合的意义范文1

陕西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中的问题

陕西是国防科技大省。我国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奠定了陕西国防装备制造业的基础。陕西军工企业横跨航天、电子、核工业、兵器、航天和船舶等六个行业,有科技人员11万。陕西省还是中国大中型军民两用飞机的科研、设计和制造基地。为实现军民融合产业的快速发展,陕西省把“支持军工企业发展民品”纳入“十一五”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为军民融合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同时,陕西建立了军民融合产业园区。设立了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兵器工业园,这些园区的建立为实现军民融合、发展军民两用技术提供了重要的平台和机遇。陕西省军民融合产业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依然有一些问题。

1.军工企业对陕西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大。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军工企业处于封闭和独立的状态中,与陕西地方经济关联度小,对陕西的经济和发展贡献不大。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重军轻民,民品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对民品的研发投入不足,没有把民品发展作为主业,也没有把民品生产真正放在企业发展的战略位置。全省形成规模的民品品种相对较少,能在全国范围打开市场,成为龙头企业的企业更少,名牌产品的市场份额占比不高。虽然有些民品具有一定规模,但市场占有率低,往往受制于人。即使在具有优势的民用飞机生产领域,在陕西境内的配套企业也很少、没有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2.军民融合的体制不健全,缺乏顶层设计。由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分别实行的是部门管理和行业管理,经济建设的部门管理,综合执行军民一体化建设的宏观决策机构“缺位”,因而缺乏对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顶层设计、总体规划和综合协调。军工企业纵向行业管理与地方经济的结合度低,对地方的配套要求不高,难以融入地方经济。传统的体制为军民分离的形式,因而并不能充分统筹各个领域的决策意见。由于军工企业的特殊性,其体制的变革和创新往往滞后于民品企业,军工企业与民品企业的契合不强,没有专门的机构来协调和解决由此产生的矛盾。

3.军民融合产业的投资主体相对单一,融资问题依然突出。资本市场是军工企业实现集中化整合的有效平台。2003年,世界军工十五强100%是上市公司。而我国尤其是我省的大型军工企业在融资、股权制改革方面仍相当滞后,从而限制了企业向国际军工巨头的发展。目前陕西军工企业的投资主体仍然是政府,即使那些经过了股份制改革的军工企业仍然没有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没有改变国有股份的主导地位。到2010年,陕西的172家军工企业中上市的只有西飞国际和航空动力,而其中西安飞机工业有限公司持有西飞国际57.07%的股份,西安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持有航空动力53.23%的股份,这充分体现了陕西省军民融合企业投资主体的单一性。

4.军工企业对发展民品重视不够,军民融合度低。陕西军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重军品生产,轻民品开发,对民品的研发投入不足,没有真正把民品发展放在企业发展的战略位置。军工企业改革创新意识不强,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根深蒂固,简单地把军民融合理解为军工企业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民品。企业改革滞后,没有进行制度创新,不善于运用市场的手段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导致陕西军民融合力度不强。

国外经验对陕西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启示

在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优势下,结合陕西特有的军民融合产业的现状和问题,借鉴世界军民融合产业典型国家的成功经验,启示如下:

1.加强军民融合的制度创新,进行顶层设计。成立省一级的“军民融合管理委员会”,统筹国防科技资源,对军工企业进行领导和协调。打破行业之间、军民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的界限,进行军民融合的制度创新,加快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革,推动军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资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增强企业自主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坚持军民品发展并举,军民资源共享,军地经济融合互动,真正实现军民之间协调发展。

2.制定军民两用技术发展计划,大力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军民融合管理委员会”定期制定军民两用技术发展计划,公布项目,向社会进行招标,给项目一定的财政扶持和优惠措施。联合军工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公司,转化军民两用技术的成果。

3.推动军民融合产业集群化发展,带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西安的国家航空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兵器产业园是我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政府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军民两用技术重大项目的引进和推广工作,加快军民融合产业的集群化发展。通过军民融合产业的集群化发展,强化配套协作,延伸产业链条,带动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充分发挥“西北工业技术研究院”和“陕西工业技术研究院”作用,加快军民两用技术转化和产业化步伐,把军民融合产业培育成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

产业融合的意义范文2

〔关键词〕 金融信托;“通道型”信托产品;刚性兑付;金融行业;制度工具

〔中图分类号〕DF43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4-0087-06

①中诚信托于2010年推出“2010年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截至2011年3月,两期信托共募集资金30.3亿元。该计划的投资者基本来自中国工商银行的理财客户。该信托计划是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推荐的煤炭整合项目,持有振富集团49%股权,主要用于对山西振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由振富能源公司将股权投资款用于煤矿收购价款、技改投入、洗煤厂建设、资源价款及受托人认可的其他支出。该计划预期年化收益分为两部分,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1000万元以上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1%。信托利益每年分配一次。中诚信托在2014年1月15日公告称,截至2013年12月31日,融资主体欠付的股权维持费金额为51867.77万元,但在1月27日中诚信托晚间公告称,受托人已与意向投资者达成一致,成功化解此次兑付危机。

②实德哈尔滨项目的信托设计、销售均为某国有大行的上海分行所主导,华澳信托从一开始就充当着通道角色,赚取的仅是通道费用。参见张宁《华澳信托疑陷兑付危机通道业务弊端显现》,载《证券时报》2012年5月2日。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公司债券信托法律问题研究”(12BFX086)

〔作者简介〕刘迎霜,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博士,上海 200241。

2014年初,30亿余元的中诚信托“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发生兑付危机,成为有望打破信托“刚性兑付”的第一案,在2014年新年伊始,成为金融市场关注的焦点。后经项目重组,避免了兑付危机。①兑付危机虽然避免了,但是作为通道型信托产品,其蕴含的法律风险却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2012年出现兑付危机的华澳信托的“实德哈尔滨项目”,②2013年出现兑付危机的天津信托的“天信沐雪巴菲特一号”信托计划,〔1〕均为通道型信托产品。在我国当前的集合信托产品中“通道型”信托产品占有很大一部分,由于权责不清,从产生之日起就蕴含了很大的法律风险,故以“刚性兑付”进行隐性担保。此种“通道型”信托产品中的复杂法律关系,形成的缘由,由此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的影响,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①金融信托中,是由相关金融机构设计信托契约并发售信托受益凭证的,但是并不能改变信托由委托人设立的法律实质。

一、“通道型”信托产品之“刚性兑付”的法理分析

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2〕信托制度是英国衡平法精心培育、极具弹性的制度。肇始于民事领域的信托在商事领域发展为一项基于财产受益权与控制权、管理权等权利分离制度下的财产管理制度,利用信托法律关系架构的信托产品在金融领域大放异彩。信托产品是利用信托法理创设的一种财产管理产品或者金融服务,是一种将信托原理和金融技术手段相结合的金融产品,是信托法律关系运用于金融工具的产物。

金融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与民事信托的内在机理是一致的,包含三方面的法律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一旦合法成立,信托财产不再是委托人的个人财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接受信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意思为基础,以财产所有人的身份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信托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实质上是将财产之所有与利益相分离,将财产所有权的所有权力赋予受托人,将财产所有权所包含的所有利益赋予受益人,充分利用受托人的理财能力,发挥物之经济效益,即划分财产之所有与利益是信托制度经济效率的制度基础。然而,财产之所有与利益的相分离蕴涵着信托财产被受托人以各种手段侵蚀或疏散的风险,此为信托制度所固有。因此,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信托一旦设立,信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信托目的的实现以及信托功能的实现均完全依赖于受托人。受益人依委托人的指定虽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的经济利益,但对信托财产经济利益的享有并不能直接行使,其对信托财产经济利益的享有必须依附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支配权的行使。基于此,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负有特定的义务。如果说财产所有与利益的分离是信托制度经济效率的基础,那么受托人义务的法律化是信托制度安全功能实现的基础,正是受托人义务的法律化使信托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有了可靠的预期。与同为财产管理制度的公司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公司具有法律人格,法律为其中的利益主体(股东、董事、经理)设定了权利制衡机制――公司治理结构。信托没有法律人格,事实上,信托在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创设了一种相当高的信义义务,一旦信托成立,受益人对受托人寄予极大的信任,而受托人对受益人的事务拥有程度极高的控制权。这种关系不是一种普通的商业关系,而是一种信任关系,受托人因此对受益人负有信义义务。信托中的信义义务堪比于公司的治理结构。〔3〕信托的本质集中体现于受托人的信义义务,信托以信义义务规制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不论是英美信托法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定型化法理,还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都强调了在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负有信义义务。一般将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分为忠实义务、谨慎义务两种。忠实义务是指受托人不得将自己置于和受益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不得获取个人利益;受托人不得将他人利益置于和受益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信托法“禁止受托人通过管理信托而直接或间接获得任何利润,因为无论这种性质的行为本身多么清白,但其后果在道德上是有害的,如果给予这种行为获利的机会,受托人将忽视其义务,并且不久将使其管理主要或仅仅为其自己利益”。〔4〕我国《信托法》第25条第1款即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谨慎义务是指受托人在管理信托事务中应当尽到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美国1959年《信托法重述》第174条规定,受托人对于信托的管理,应尽与一般人处理自己事务之同一义务和能力,但受托人因具有较高之注意和能力而被委任为受托人时,应尽其较高之注意和能力。《日本信托法》第20条规定,受托人须按信托的宗旨,以善良管理者应有的慎重处理信托事务。我国台湾地区《信托法》第22条规定,受托人应依信托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处理信托事务。我国《信托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在金融产品信托中,委托人将财产交付受托人,①是基于对受托人的双重信赖,即不仅信赖其人格,而且信赖其能力。并且作为营业信托的一种,信托公司将因此获得报酬或者佣金,所以在金融信托中,应该以更高的标准去衡量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谨慎义务。在金融信托中,受托人的谨慎义务是指信托投资机构在执行信托投资事务时,应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足够谨慎、必要注意和专业技能来处理信托投资事务,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中国银监会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第4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谨慎义务是信托公司最为基本的信托义务,其产生的原由和依据是信托关系成立后,委托人的财产转移至信托投资机构的管领下,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业务上,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和受益人原则上不得介入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信托公司独立地管理、运营和处分该信托投资财产,信托公司是否足够谨慎和充分注意地处理信托投资业务,决定着该信托投资财产的市场命运和投资收益最大化目标是否能够实现。

然而,在“通道型”信托产品中,作为信托本质特征的信义义务,却难觅其承担主体。以2014年年初出现兑付危机的中诚信托“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为例,中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对受益人负有信义义务,应忠实地、勤勉地管理委托人(即投资者)交付的信托资产,并向受益人(本信托产品中投资者即受益人)转移信托收益。然而,因其是通道型信托产品,该信托产品是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推荐的煤炭整合项目,该项目本身是通过银行介绍,展业、销售都不是由信托公司完成,工商银行是这一项目的发起者、资金托管方、代销方,资产和负债项目均由银行发起,经信托这一渠道,转移到银行表外业务。作为发起人的工商银行仅仅是将外部资产通过信托合同的形式在信托公司履行一个文件性流程。而信托公司既不提供融资方,也不提供投资方,完全是为了成立一款产品,赚取信托平台费,出借其信托牌照,只管报批立项。因此,只是起“通道作用”。由此可见,中诚信托公司在“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中扮演角色相对弱势,没有主动系统地进行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安排和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也没有信托公司的直接参与,因此,在尽职调查和后续管理方面有所欠缺。作为信托产品,其核心本质的信义义务缺失。根据信托业务的流程和市场交易的过程,信托公司谨慎义务首要的就是充分的市场调查。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可靠的市场评估是决定信托投资成功与否的重要条件。作为信托产品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谨慎义务最先就表现在这一重要运营环节上。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在“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中,信托资金投向的煤矿,融资方的采矿权证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很难说该信托产品设立之初,受托人尽到了尽职调查、合理披露风险的谨慎义务。

然而,我们却不能说,“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是银行类贷款业务,缺乏信义义务的本质,不是信托产品。依据信托原理,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产品就是信托产品:(1)独立受益权的存在;(2)具有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财产,财产权移转于受托人,受托人拥有财产名义上的所有权。信托财产单独记账、独立管理;(3)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承担有限责任。〔5〕显然,“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符合上述三项特征,且是由信托公司发行,具备完整的信托计划审批程序。然而,作为一项信托产品,却缺乏其核心要素――信义义务。在“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设计发行中,从可证实的法律关系来看,工商银行只与信托公司之间有信托产品代销和资金托管的合同关系。处于主导地位的工商银行法律地位是收付方,并没有对受益人(投资者)承担信义义务的法律强制性义务。工商银行与中诚信托签署的是收付协议,属于产品代销法律关系,银行在代销产品中坚持的原则应该是“卖者有责,买者自负”。银行作为信托产品的推介代销机构,主要义务在于向信托公司提供足够的合格投资者的信息,由信托公司来向投资者履行客户甄别、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职责。《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16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也正因如此,在中诚信托的“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兑付风险发生时,工商银行罗熹副行长明确表示,“工行只是托管和代销,不会承担投资损失”,直到2014年1月底风险最终化解之时,包括工行董事长姜建清在内的官方态度一直没有改变――坚决不代替投资者承担投资损失。〔6〕

受托人承担的信义义务是规制信托法律关系架构中的最重要规则。由该重要规则衍生出:信托责任的有限性,即受托人对受益人一般只承担有限责任,即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除非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需要以受托人的个人财产承担管理信托中信托财产损失或预期收益损失的责任。在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只要受托人没有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并已尽到信义义务,即使未能取得信托利益或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受托人也只是以信托财产为限对受益人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以自己的固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表现为:未取得信托利益时,可以不向受益人给付;信托财产有损失的,在信托终止时只将剩余信托财产交付给受益人即可。〔7〕

在“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中,投资者与中诚信托之间构成信托关系,信托投资者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其所受之“益”是基于信托公司对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所产生。中诚信托作为受托人有义务诚信地管理委托人(即投资者)交付的信托资产,并向受益人转移信托收益。尽管信托利益往往以预期收益率来计算,在实践中也常体现为“本息”,但其与债券关系中“本息”有着本质的区别。《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因此如果受托人未按照约定预期收益率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并不构成违约。故中诚信托未能向投资者兑付本息并不直接等同于违约。然而,实际情况是,这类“通道型”信托产品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具有“刚性兑付”的性质,即信托产品到期之后,信托公司必须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本金和预期收益。为什么信托公司愿意放弃信托法原理中的信托有限责任,违背监管规则,实现“刚性兑付”呢?除了自身声誉考虑之外,更重要的是其明白自身并没有恰当地履行信义义务。受托人的有限责任是以受托人的行为经受得住信义义务检验为前提。若信托产品难以实现预期收益,投资者受托人违背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法院的司法审查必将围绕受托人的尽职调查报告、规章制度、随访记录等进行。也正是基于对此的担心,我国“通道型”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危机尽管屡屡出现,却并没有被打破,今年初的中诚信托“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没有与市场预期那样作为打破“刚性兑付”第一案出现,应该说也是“情理之中”了。

分析至此,我们已经明白,在“通道型”信托产品中,作为信托产品的代销和资金托管方银行是实质的主导者,资产和负债项目均由其提供,主导产品的设计,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在产品创设过程中角色弱化,只是起了“通道作用”,对信托产品标的项目的运营难以控制,放弃了受托人应尽的信义义务。角色的错位,信托产品中核心要素――信义义务的缺失,导致“通道型”信托产品可以违背市场规律和信托法理,一直以“刚性兑付”性质的金融产品存在。

二、“通道型”信托产品存在的缘由:信托金融工具的缺失

我国金融市场之所以广泛存在累积市场道德风险的“通道型”的信托产品,就是因为我国的金融信托的市场定位从设立之初就出现了偏差,未能准确地认识理解国外已经定型化的信托原理,未能按照信托的本质规范信托结构,构建信托制度,未能真正遵循规范意义的信托结构去开拓信托业务。

信托是一种基于受信任关系而让与财产(conveyance of property)的行为,信托本质上是一种受信义义务约束的财产转让行为。金融信托是指对委托人财产进行各种金融业务性质的管理和经营的信托,“信托是一种以资产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以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为巧妙设计的现代财产管理制度。”〔8〕法律意义上的金融信托应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

然而,在我国,信托业是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并列的四大金融行业。“信托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经营信托业务的商事组织。……信托业就是营业信托的经营机构。”〔9〕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确立了金融行业的分业经营体制,信托公司被视为专营信托业务的机构。除信托公司之外,任何机构都不能以信托为名开展业务,也不能开展以信托为名的业务。

信托在英美等西方国家经过长期发展,至今已形成较稳定的法律架构和定型化的原理,金融信托作为一项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管理制度工具,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均可运用。德国实行全能银行混业经营体制,信托在德国金融业中被自动赋予给各类金融机构运用。在历史上同为分业体制的美国、日本等信托业发达国家,信托未被定位为单独的金融行业,而是定位为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所运用的财产管理制度工具。

①1913年《联邦储备法》颁布后,银行兼营信托业大大发展。1934年美联储通过“国民银行的信托权限”法案,对国民银行信托权的取得、放弃和经营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开始综合有效地管理信托业。

美国创造性地利用法人营业信托是从保险公司兼营信托业务开始的。 1822年,纽约州政府给予农业火灾保险及放款公司兼营动产信托和不动产信托业务。1915年, 刚刚成立不久的美联储不顾信托公司的反对, 赋予了由其监管的国民银行经营受托业务的权力。国民银行资金雄厚信誉更高, 因此一介入信托市场, 就成为美国信托业的新锐。在竞争压力下, 许多信托公司的经营逐步转向投资信托业务。到《l940年投资公司法》出台后, 信托公司的投资信托业务被大量规范为共同基金, 信托公司数量进一步减少。目前, 美国的信托受托人可以是国民银行、州银行、信托公司和储蓄机构等多类机构。这种格局并非偶然, 而是由信托发展的内在规律决定的。信托的前提是信任, FDlC 保险的国民银行和州银行无疑比规模较小的独立信托公司更容易受到客户的信赖。美国的信托立法既没有将信托作为一个金融行业来对待,也没有确定信托业务的专营属性,而是注重从信托业务的功能而不是信托机构的功能来建立法律体系。显著影响美国金融信托发展的1913年《联邦储备银行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均是注重信托功能和实质,而不是注重信托机构形式。美国金融信托起源于保险公司,后来发展为信托公司能兼营银行业务,银行也能兼营信托业务,①发展至今日,美国金融信托已由原来的信托公司兼营银行业务发展为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大部分信托业务由商业银行的信托部办理。著名的花旗银行、大通曼哈顿银行等都拥有雄厚的信托实力,信托业务成为美国商业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10〕

日本在分业经营时代,金融业划分为银行、证券、保险三个主要行业,金融业机构可以分为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信托未划分为一个单独的金融行业,而是以银行业机构兼营信托业务的兼营形式存在。昭和十八年(1943年)《兼营法》颁布后,原来的信托公司都被转型为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虽然随后日本在金融领域出现了多种多样的金融功能的分化及专业化现象,即承认了分拆现象的合法地位,与此相呼应,在分拆的各种情形中利用信托的情况也不断增加。〔11〕为了适应从纵向金融行业规制向横向金融商品规制转变,日本2007年9月出台了《金融商品交易法》,该法将“集合投资计划”纳入“有价证券”的范围中。“集合投资计划”是日本金融市场中广泛流行的投资工具,集合投资计划是指集合众多小额投资者提供的资金,委托专业的投资机构代为管理与运作,并投资于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或其他事业,由投资者按受益凭证共同分享利润或分担损失的一种投资方式。〔12〕无疑,一项“集合投资计划”即是金融信托产品。

金融信托能够在各个金融行业被运用,是因为金融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具有其他金融制度所不能及的功能:(1)委托受托人按照信托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2)通过将财产设定为信托财产,形成具有股权要素的受益权;(3)通过专业人士的运作,将单个的小额的信托财产得以集合并高效率运作的财产管理功能;(4)风险隔离功能,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不因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务而被追债、破产和清算。因此,信托也被广泛运用于各种交易的风险管理,成为一种新的风险管理工具。风险隔离功能,增加了受托人信托财产管理决策过程中的理性成分,提高了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信托产品上所获得的效用。在流动化及证券化等方面特别能够发挥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然而,我国将金融信托作为一个金融行业对待,这样导致最适合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运用的金融资产管理制度工具――金融信托被禁止使用。同样,在金融分业体制下,拥有信托业务专营权的信托公司不能开展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业务,缺乏金融业资产的支持,自身难以形成稳定的自有资金渠道,信托业务难以发展,因此,即便我们法律赋予信托公司合法信托受托人的地位和信托制度供给的权利,但在项目承揽、信托产品营销方面对客户网络成熟的商业银行有极强依赖,故信托公司及其信托的制度功能被商业银行作为突破信贷政策和价格管制的工具。表现为本应以独立开展信托业务为主业的信托公司大量从事为银行业机构提供通道型业务的工作,出租信托业务通道,获取制度红利。不能运用功能强大的信托制度,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业机构也很难从传统单一业务向发展代客资产管理等中间业务的综合性机构转型,对这些行业来说,金融创新的制度因素缺失。

另一方面,概观近年来我国出现的20多起“通道型”信托产品风险事件,因为其放弃了信托的核心要素――信义义务,导致其屡屡维持刚性兑付。信托行业的刚性兑付规则,使信托产品的投资人在获得远高于一般存款人和债券投资者的收益同时,却不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损失,使信托公司变相为信托产品投资人提供隐形担保。如果任其发展,可以预见信托产品零风险、高收益特征将使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产品面临利率大幅提升的被动局面,进而扭曲我国的利率体系。

无论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没有任何一个信托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将信托独立定位为一个金融行业。但我国信托被专营化,使信托功能的运用被视为信托公司的专营权利,严重限制了信托功能在整个社会经济别是在金融领域中的正常运用,损失了信托制度所能够提供的金融创新之制度因素。在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中,银行业和证券业机构有大量的委托人和信托财产,但在法律上不能开展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在法律上被授权可以开展信托业务,但却缺乏委托人和信托财产,于是“通道型”信托产品在金融市场上大行其道,扭曲金融资产价格,累积市场风险。

三、结语

信托的本质是一项财产管理制度工具,而不是金融业务。我国将信托定位为金融行业,缺乏科学依据,无益于金融系统的安全,却有损金融效率。信托与银行业、证券业具有天然的融合能力,我国有学者就指出:“信托业的主体并不天然是商业银行,但商业银行的信用和声誉决定了它是天然的信托业主体。”〔13〕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业法》第3条就明确规定:“银行经主管机关之许可兼营信托业务时,视为信托业,适用本法之规定。”我国是当今世界上唯一实行分业经营的大国。虽然短时间我们还无法实现全面混业经营、功能监管,但金融创新的脚步必将无法遏制,信托作为兼具风险隔离功能和财产管理功能的特殊金融工具,必将被银行、保险、证券行业所运用。“通道型”信托产品及其“刚性兑付”大行其道就说明了我国金融业在信托原理运用与金融市场发展方面已形成内在的不兼容矛盾,这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我们与其讨论“通道型”信托产品该不该“刚性兑付”,还不如正本清源,明白其产生的缘由,对我国金融业中的信托进行重新定位,将其定位为一种制度工具,而不是金融行业。

〔参考文献〕

〔1〕朝阳.信托公司通道类业务究竟该如何担责〔N〕.证券日报,2013-03-05.

〔2〕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6.3.

〔3〕〔7〕刘迎霜.论信托的本质――兼与“信托异化论”商榷〔J〕.法学评论,2011,(1):78.

〔4〕Riddall,J.G.The Law of Trusts, Butterworths, 1982,2nd ed., p.259.

〔5〕杨林枫,等.信托产品概述〔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22.

〔6〕钟志文.信托业无法承受之重〔EB/OL〕.经济观察网,http://.cn/2014/0409/258896.shtml,2014-04-09.

〔8〕王连洲.中国信托制度发展的困境与出路〔J〕.法学,2005,(1).

〔9〕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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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神作裕之.日本信托法及信托相关法律的最新发展与课题〔J〕.杨林凯译.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5).

产业融合的意义范文3

关键词:集合理财产品信托金融

当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在积极推出各类集合理财产品。2004年,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推出人民币理财计划;2005年,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世;2006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入快车道,集合理财竞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金融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体现一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合约,明确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是金融活动有序展开的基础。对同一类产品应该统一立法,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目的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防范风险。把当前众多金融机构开展集合理财产品统一到信托轨道上来,可以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双重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信托的扩展运用

上世纪初,我国模仿英美法系国家导入信托业,信托投资公司即脱胎于银行业,其功能定位的争论从未停息。改革开放以来,信托业继续被引入金融投资领域,之后信托投资公司虽然历经五次整顿,甚至《信托法》颁布实施多年,我国信托业的定位问题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理论兼实践问题。

事实上,信托与公司、委托-等一样,属于一种制度性“公共物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理财市场的竞争加剧,出现了对信托制度进行拓展运用的客观要求和趋势,从而信托制度的内在价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有所张扬。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确立是信托制度拓展运用的典型。此后,企业年金等引进信托制度,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基金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都有运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银行集合委托贷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财计划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内,不过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制结果。

信托制度拓展运用可以看作金融混业的一种因素或征兆。同时,表明信托业已经朝着打破“制度垄断”和“行业垄断”的方向迈进,信托公司面临的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不同机构之间、不同金融行业的竞争,还面临如何运用信托制度的竞争。具有典型意义的是,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0月21日《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操作及监管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2005年3月,经证监会批准的光大证券“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广发证券“广发理财2号集合理财计划”相继成立。

《通知》内容在多方面出现了与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内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为防范道德风险和变相融资,设置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则。该产品实际上是基金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实质上则是信托关系,而名义上却是委托关系。从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来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信托特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不管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设立,还是以集合资产管理组合的名义设立,标的所有权都发生了转移,从而超越民法对于委托理财的规定,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因此,如果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按信托法的要求进行规范,更有利于发展。

从监管层面来看,如果将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信托业务,而否认社会上已经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现的信托样态,容易人为制造制度性风险。在我国当前金融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体身份判定营业特征,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也应该划定为信托范畴,防止剥夺他们存在的合法基础,尤其是信托机制本身就具有极强的脱法功效,管制之间的空白和冲突反而为其所用,这就可能酿造普遍的脱法行为,令大量交易行为处于非法与合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应当允许信托的多元化,否则这种“地下”信托容易引发新的交易安全问题。

立足信托关系的集合理财产品

我国金融机构选择信托模式竞争理财市场的最重要也是最简单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好用”主要是说信托产品具有灵活性和规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弹性空间,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与实业领域的间隙方面具有特别深刻的穿透力,同时又具有良好的集资效应,可以迅速覆盖社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金字招牌,吸引众多停留在存款认知水准的百姓大众的注意力。

在各类金融产品推出之际,监管机构应预先以法规形式明确禁止不当行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债券回购、假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假信托业务等。否则,一旦问题暴露了时寻求解决办法,往往代价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机制集合投资或集合理财类的产品,因其规模大且善于规避管制,如果不强制安排交易结构和规范标准的法律结构,否认其信托性质和潜在的巨大风险,等待证券业、银行业的将是信托投资公司已经走过的重重困难。

作为表外业务的理财产品本来应当由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但前提是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已尽法定和约定的善良管理和诚信义务。如果金融机构未尽义务,则应承担信托责任或者最低也是违约责任、过错赔偿责任,由表外强制转化为表内。金融企业的表外业务并不一定是无风险的业务,事实证明,大量的表外业务可能是风险过大或者在一定触发因素、诱导因素出现时容易转化为现实风险。我国普通投资者对投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同时,他们并不能有效区分表外和表内金融产品的风险度,在选择金融产品时往往是依据金融从业人员的解释和广告,甚至仅仅凭借金融机构的看板和条幅来购买。而事实上,很多银行集合理财产品从一开始就已经走样,例如规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亦未脱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规定“客户在封闭期内可优先获得3%的净值增长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资金补足”,在措辞上使用“优先获得”,也就是对投资者在封闭期内的收益作出保证,实为隐性保底条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财产品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财产品按照信托法所规定和塑造的信托关系进行规范,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已经颁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张力可以满足集合投资所必需的投资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关系的制度,则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对投资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开来,大大减少了信托财产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有效的破产隔离财产保护方式。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权利架构中,受托人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但是受托人所拥有的权限并不是无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方法,或者对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提出明确的风险保障标准,对受托人的管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标准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资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义务架构中,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比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严厉,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将其个人财产与信托财产分离,使信托财产形成一个独立的财产实体,免受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追索,保持其相应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备的。

信托制度对投资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规范为信托当事人进行交易提供了订立信托契约的标准,并为建立信托关系提供了“一套强制性的标准化约款,可以大大降低缔约的交易成本。”通过提供受托人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义务等信托法的默示规则,为交易主体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许多任意性条款为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提供了极大便利。而投基资金领域信托契约的标准合同形式,大大减少了基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核心,整体安排与信托财产有关的诸多法律关系,以便实现设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当事人通过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结构妥善处理,相互间权利义务变得相当方便,并且对当事人与信托财产、各当事人自己的债权人与信托财产,及信托财产与交易第三人之间复杂的责任体系作出了整体妥当安排。尤其是信托通过受益权的分割、分层等与证券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巧妙运用,促进了金融资产的交易效率。

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权人身份运用的信托财产,因而在交易时往往需要提交授权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确认手续,这样做往往持续时间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在委托法律关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对受托财产中长期投资盈利的战略考虑,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时,是以所有权人名义进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财产的中长期战略目标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故交易效率显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运用权和财产托管权能分化,产生了投资基金的法律架构。此外,账户管理的职能也可以由专门银行负责,出现了年金分权制衡模式。这种法定化和定型化结构是市场长期选择的结果,也是法律强制拟制的产物。将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集合投资或理财计划规范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调整和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权益,并促使监管部门统一监管信托业务。

随着我国普通民众财富的累积,人们日益要求金融机构丰富和发挥代客理财的金融功能。信托与证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结合,融入现代金融市场,成为规范和引领投资、融资和理财行为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因此,运用信托完善我国集合投资制度是一种优质的选择。目前,券商理财、银行人民币理财尚游离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业经营格局下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关系协调性尚嫌不足,各监管部门应摒弃过去作为行业代言人的角色,将监管目标始终定位于保护投资人利益之上,从界定集合理财的信托关系入手,抛弃分业监管门户之见和利益之争,统一对集合投资行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盛学军.中国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对信托功能的消解[J].现代法学,2003(11)

2.王文宇.新金融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产业融合的意义范文4

[摘要]:在近些年的社会舆论中,媒体融合这个概念往往披着一层神秘的面纱。特别是在未来主义和自由经济舆论的鼓吹下,媒体融合不仅代表让人眼花缭乱的新技术,仿佛还预示着天赋人权和民主自由的人类理想,因而成为了象征实现社会进步、经济 发展 、人类平等的金钥匙。笔者认为北美关于媒体融合的研究把媒体融合现象作为起点,着重剖析现象背后更深层次的政经、机构、政策、发展、社会关系和权力结构的本质、动因以及影响。总的来说,在全球传播体系市场化、自由化和数字化的大背景下,媒体融合不仅是全球资本主义体系通过传播信息产业自我更新和自我重组的具体手段,同时也给发展策略、行业监管、资本积累、劳动关系、社会民主和大众文化带来了种种互相制衡的矛盾的影响, 历史 的延续性和革新性是媒体融合的双重特点。

abstract:

media convergence is another buzz word in the futurist discourse. while celebrated as the inevitable path towards economic growth, social development, and human prosperity, media convergence is actually a market-driven restructuring of the global capitalist system on the platform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through critically reviewing the north american scholarship on media convergence from the vantage point of political economy research, this article points out that on the one hand, north american scholars, especially political economists, have demystified media convergence through social-historical approaches; on the other hand, they have critically explored the historical, political, economic, institutional, and technological forces that inform and structure the processes of media converge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various players in the trans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recognizing the deepened integration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such as china, russia, india, and brazil, into the global capitalist economy, media convergence, as an ongoing historical process, will continue to be an useful vehicle through which scholars can further understand the expansion and evolution of global capitalism.

“媒体融合”,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它的内涵与外延非常的丰富,人们对媒体融合的界定往往受潜在的经济逻辑和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作为历史现象,媒体融合的发展也还未有终结。处在最活跃的经济和技术领域,媒体融合的走势受到宏观政治、意识形态、产业政策、市场、技术、核心价值和社会大众的多方影响。介于“媒体融合”是一个动态的学术热点,本文试图粗略地归纳出几种比较突出的研究途径和角度。特别是站在传播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本文旨在审视北美学者近几年内对“媒体融合”现象的预测、分析以及常用的理论分析框架。总体来说,北美学者对媒体融合的探讨大致分三大重点:第一个重点考量媒体融合这一历史现象的性质,并试图解释趋势背后的主要推动力和阻力; 第二个重点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对媒体融合的具体状况加以分析。对于新媒体政策与新融合经济的解析是这个方向的重中之重;第三个重点涉及媒体融合所带来的,反映在大众政治、公共文化、社会关系上的种种深刻影响。可以说,一方面,通过对当今全球资本主义格局的分析,北美传播学,特别是传播政治经济学,对“媒体融合”概念中另人眼花缭乱的技术未来主义成分做了“去神秘化”的剖析;另一方面,由于认识到在市场化和自由化的全球影响下,媒体融合已超越言论,成为了实实在在的、承载国际政治经济角逐、影响国内社会权力结构的重要历史趋势,北美学者也因此给于媒体融合足够的重视,对这个历史进程在当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机构和权力分配中起到的有机作用做了全方位的研究。

一、什么是媒体融合?

媒体融合最早是由mit政治学学者ithiel de sola pool 提出的。 他在1983年的专著technologies of freedom 中,把媒体融合描绘成一股未来趋势。这个概念泛指由数字技术所带来多种媒介载体相互融合的技术演变。根据这个概念,在数字技术的影响下,信电、电话、电报、大众传媒之间原有的行业隔离与技术区别正在逐步消失。未来, 某一物理媒介—无论它是无线还是有线,无论是电波还是电缆—将能承载所有的语音、图像、数据、以及视频的传递; 同理, 原本只能由传统媒体提供的信息, 例如印刷品、广播和电话,也将不再限于它们原来特定的载体 (jenkins, 2008: 10)。 3g手机、数字电视、网上广播、还有众多 网络 互动媒体的出现都是媒体融合的具体例子; 这些技术的进一步推广也对网络带宽和终端功能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

总的来说,“媒体融合”是西方未来主义思潮的又一流行词汇, 是继“信息社会”、 “第三次浪潮”、“后 工业 社会”之后的又一热点。在未来主义的词汇中, “媒体融合”以技术演化为核心标尺,对技术带来的社会经济变化又持有实在化的观点。作为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对新技术革命的主导思潮, 未来主义反映了政治经济权力精英对人类社会发展未来前景的主观愿望。 技术未来主义一大特点是把 科学 技术偶像化、自在化、绝对化, 但同时又回避国际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对科学技术的深刻影响与限定。无独有偶,北美传播学主流思想为未来主义的流行贡献了一臂之力。 比如, murray (2003)就曾预测数字化的内容下载功能将进一步推动媒体融合的“第三次”浪潮。不可否认,技术演变是媒体融合现象的重要特点,“媒体融合”的口号也确是强有力的言辞。但是,作为一种学术理论框架, “媒体融合”有明显的盲点。脱掉“科学技术”客观性的伪装,“媒体融合”实质上是带有强烈价值倾向的规范性框架:一方面, 它为“革命式”的技术创新而加油欢呼;另一方面,社会舆论却领会不到融合潮流实质上是全球资本主义市场体系自我再造重组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对新技术寓言式的描述,“媒体融合”潜在地为维护并重建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核心优势做了铺垫 ,埋下了伏笔。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未来主义把“新科技”对历史进程的影响放大到绝对主导的地位, 但是伴随着国际资本和西方发达国家实实在在的推动,媒体融合已从主观预测转变为有自我实现能力的潮流,因而有了超越话语范畴的现实影响力。特别是美国1996年的电信改革,不仅取消了原来的行业隔离,不再禁止电信运营商进入有限电视和网络服务行业,更是抢先全面市场化、私有化、自由化包括电信、广电、 计算 机网络在内的美国传播行业,因而迫使英国和欧盟国家紧随其后以期提升本国媒体资本在国际化的市场竞争中的实力。在自由化的市场机制的激励下,垄断集团通过融合强占先机,以期制定规则,主导转型(zhang, 2002: 38)。可以说通过迎合跨国垄断集团资本扩张的本性,这一历史性改革标志着新自由主义机制的兴起,其深远的影响力波及了整个国际传播体系。

就在市场化、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自九十年代以来,融合潮流变得相当明朗。尽管技术演变本身是不可缺少的必要因素,但是在那些以技术革命为理论框架的学者眼里,新技术就成了凌驾于政治经济结构之上、自成体系的历史推动力。当然,这其中也不乏有深度的研究作品。milton mueller(1999) 就描绘了由 电子 技术带来了媒体经济和技术组织结构的重大变化。根据mueller, 媒体融合这个概念已流传了近25年。自从互联网和数字技术诞生以来,关于互联网是否会最终促成媒体融合的讨论就不绝于耳(mueller: 12)。在互联网时代, 技术进步显然已将媒体融合变成触手可及的现实。但是,如果这个趋势至今还没有充分实现,是什么样的非技术阻力导致的?哪些机构,哪些利益,出于什么原因,在推动或延缓这个趋势?哪些地区国家,哪些社会团体,哪些权力集团将从媒体融合的大潮中获利?由于媒体融合还是不断演化的历史进程,在世界各国的发展程度也大相径庭,这些结构性、实质性的问题将引导学术界的讨论。

当然,不同的学术流派对于这些问题的解答也不尽相同。首先是机构研究。机构研究以引导机构改革、促进融合为目的,着重分析和评估融合的具体政策和现状。这类研究默认并接受了主导媒体融合的商业逻辑,其研究的目的也是为了完善并促进资本主义技术改革,推进在“新自由主义”引导下的全球信息体系的重组与再造。比如说,dong-hee shin (2006) 就韩国的发展状况,认为目前媒体所有制结构,监管部门结构,以及媒体管理政策从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媒体融合。baldwin, mcvoy 和 steinfield 在他们的专著里(1996) 也指出媒体融合的实现不仅仅包含技术问题,还涉及到产业运作、商业文化、融资方式、基础设施、产业政策等等方面。立足于各个国家的特定环境,站在经营策略的立场,这些论述着重讨论“如何做”这一实际的操作性问题,为帮助实现跨国抑或本土资本在这一重大媒体产业变革中的取得战略地位献计献策。

机构研究的“改良主义”的前提有意无意地提示我们:媒体融合决不是简单的、必然的技术潮流,因为政府政策、经济行为、意识形态、乃至资本主义的国际生产关系对媒体融合有决定性的意义。在这个理论架构下,“媒体融合”成为一个缩写,泛指在电信、广电和信息产业,由一系列技术演化、产业重整、市场改革和相关政策组成的现象(blackman, 1998)。因此,相对于未来主义科学技术绝对化和自在化的逻辑,传播政治经济学学者更加赞同这种社会化、机构化的理解。但是,不同于机构研究对全球资本主义体系默认或回避的态度,传播政治经济学对媒体融合的理解有意识地跳出“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思维模式,并直截了当地解析全球资本主义系统与传播信息体系之间日益复杂交错的关系。在他的专著 how to think about information 中, schiller就主张把媒体融合的本质看作是国际资本扩张和重组的又一个历史表现,并指出“媒体融合”这个概念使公众错误的认为融合是不可逆转的技术进步的必然 (schiller 2007: 103)。在 现代 资本主义经济下,“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已被深深地卷入市场经济活动中去了,成为创造剩余价值的商品,同时也是资本积累的平台;在信息经济的旗号下,全球资本主义体系关心的是资本通过传播信息平台在全球范围的积累,只要能增加利润,这个体系中的主导者有意摧毁任何国家或地方干扰利润实现的现有技术体系、制度、传统和机构。从这个意义上,媒体融合说明资本逻辑渗透全球传播体系的规模和深度的不断扩张。有别于机构视角,批判政治经济学往往突出国际资本活动所起到的隐形的,但实质上相当核心的主体导向作用,并且描述这个复杂历史过程中所上演的种种矛盾、斗争、控制,进而说明社会变革的根本性质和方向。

此外,由商业逻辑为主导的媒体融合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被推进的。那么发达国家与发展 中国 家对媒体融合的看法与做法一致吗?新媒体的普及给于发展中国家“跨越”的机会吗?当发展中国家加速融入全球资本主义市场体系,国家政府与本土资本是否有能力有选择地介入媒体融合,并从中获得实质性的实力增长?当地的人民大众能否从中赢得更多的权益?当日本韩国成为媒体融合的先导国家,跨国资本在这些亚洲国家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新媒体的出现会促进本土文化的发展?抑或是遏制它?随着媒体信息产业变得越加重要,它与国际政治和区域经济之间又有什么样的紧密关联?在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新媒体环境下,这一系列关于国际关系和跨文化传播的“永恒”问题仍然非常重要。比如说,jussawalla (1999) 就曾探讨过信息技术融合对亚洲区域经济的影响;msimang (2001) 则认为如果发展中国家想改变相对落后的被动状况,面向媒体融合的管理方式不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自由经济的模式; boyd-barrett (2006)更进一步指出数字媒体在国际上的扩张帮助重整国际资本所操纵的媒体霸权。总的来说,从比较与跨国视角出发,如果媒体融合是信息技术革命的又一次浪潮,那么媒体产业在国际上的演变能帮助我们理解重大的国际权力的动态结构吗?

二、新媒体政策与融合经济

毋庸置疑,媒体融合给行业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电信、广电和信息产业原本是在相对独立的监管制度下发展的。具体的说,在欧美地区,电信监管政策强调对基础设施硬件的管理,但视内容为超出监管范畴的私人问题;出于保护文化多样性和维护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广电的监管则侧重内容管理;同时,信息与网络产业则是在相对无监管的环境下发展起来的(blackman, 1998).但是面对媒体融合,原来各自分立的行业监管不得不重新调整,不同利益和理念之间的争论与冲突不可避免。对于这些争论的记载和分析有助于说明媒体融合的多重主体性与复杂的内在矛盾。

同时,从宏观政治经济的角度来看,资本主义全球体系自八十年代以来的发展更是把关于融合政策的争论设定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在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主导下,为了迎合国际垄断集团抢占国际市场的战略,欧美电信、广电、信息行业监管政策都纷纷鼓励自由化的机制,推动最大限度地开放市场(schiller,2007)。同时,随着发展中各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欧盟这样的“超国家组织”,规范化的条约更加速了国家传播产业本身以及以传播产业为渠道而进行的与全球市场体系的融合。在这样的背景下,融合政策还能在“社会公正,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之间作出比较公允的平衡吗(simpson, 1999)?就全球媒体经济而言,剧烈的市场改革和产业重组将改变以往经济实体之间的动态平衡吗?

首先,在基础设施这一层面,就存在许多关于发展趋势的争论。比如说,当电信与广播电视产业日趋重叠,“融合式”的监管架构是否会削减原来受推崇的媒体多元文化的保护制度。(simpson,1999)?当电信运营商也开始提供媒体服务,怎样才能保证其他服务供应商不受掌控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商的恶意排挤(blackman, 1998)?由于两种以上的技术都可以实现宽带传播,采用哪种技术来建设信息基础设施也将对经济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benkler, 1998; mcknight,2003).总而言之,在媒体变革的过程中,种种有关技术标准、市场准入条件、以及行业准则的监管政策都将影响未来媒体格局,因而至关重要。

其次,媒体融合还促使了许多新型终端和新型服务的出现;虽然传统媒体并不会彻底消亡,但却经历巨变。重要的是,这些剧烈的变革鼓励社会各界重新审视貌似永恒不变的媒体结构和媒体权力分配, 因此孕育了大量的争论和动荡。以数字电视为例,承担着公共服务功能的非盈利性媒体应当怎样应对和适应数字化的挑战?在以数字技术为载体,网络为纽带的,资本主义商业逻辑主导下的多媒体环境里,什么样的媒体监管政策可以有效的保护“公共利益”这一核心价值取向?在北美自由经济的大环境里,数字电视的推动是由目前的垄断 企业 领导?还是通过政策介入把市场准入条件降低 (castañeda, 2007)?可见,即便在欧美资本主义经济的大环境下,传播信息体系不仅是资本利润最大化的载体,还承担着重要的社会公益责任。因此,有关媒体融合的政策制定是在商业逻辑、权力结构和社会公益等一系列彼此矛盾的多方诉求下被左右着前行的。到目前为止,在新自由主义体系下,商业逻辑凌驾于媒体社会公益的责任之上,因此大大削弱了主流媒体在社会效益中的贡献。当然,由于媒体融合还是一段尚未完结的历史进程,最终的收益者将由历史裁定。

就媒体经济而言,由资本主义商业逻辑主导的全球传播体系正在经历剧烈的扩张,同时,其内部的市场格局也是动态的。在新自由主义和媒体融合的双重导向下,传播体系作为全球资本主义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经历了结构性的调整。这一结构性的调整不局限于技术层面,而是涉及到资本主义媒体经济内部的实力较量和重整。一方面,处于优势地位的跨国垄断集团试图巩固并进一步壮大其市场实力;另一方面,传播信息体系在全世界范围的调整也给新兴的市场经济主体带来了机会。

具体的说,由于媒体融合的前提是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产品的重建和升级,这促使目前仍处于优势地位的电信公司、传统媒体、和硬件制造产业通过种种方式改变生产结构,切入新兴市场,以适应变化,因而引发了产业结构、市场结构、部门结构的变化。目前,国际垄断媒体公司已利用他们在资金、技术、人才和政治影响力上的种种优势,通过扩张,兼并、重组等途径,抢先把媒体融合纳入公司发展策略中;换句话说,跨国媒体公司很大程度上主导媒体融合的走向,媒体融合也改变了它们的商业运作方式(arsenault & castells,2008;chon et al., 2003)。与此同时,随着市场需求的增长,国际生产链也经历了重大的重组配制。电信、广电与信息产业的广泛融合甚至改变了这些细分产业内部的产业链结构,因此影响力波及世界各地(witz, 2001)。除了国际资本的带动和跨国产业的结构调整之外,国内的政治经济原因,特别是不同部门、不同经济实体乃至阶层利益之间的博弈,都可能影响以媒体融合为其点的产业格局的发展方向(zhao,2005; wu,2009)。可以说,在这场以媒体融合为形态的市场角逐中,鹿死谁手、谁是赢家是有关全球信息体系和全球市场经济的前瞻性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由资本主义商业逻辑主导的全球传播体系并不是坚不可摧的;恰恰相反的,资本主义体系的内在矛盾在新旧技术交替时期被放大,因此维护和巩固资本逻辑对传播体系的控制至关重要。首先,从纯技术角度来说,现代技术给人类的交流传播活动带来更多的可能性:数字技术不仅使“信息”从一种稀缺资源转变一种过剩资源,融合媒体更是具备了互动的特点,因而让普通使用者对信息流通过程有了更多的掌控权。但是,往往正是这些极有益的技术特点使得资本通过全球传播体系实现利润积累的过程受到冲击。

以知识产权为例:由于数字技术改变了媒体制作、内容存储、信息传递和信息流通种种阶段的操作方式,知识产权原有的生效范畴和执行方式都受到了负面影响。一方面,网络强大的共享与复制功能不仅激发了数以万计的免费内容下载和内容转载,甚至鼓励了非盈利性的创作共享运动的风起云涌(murdock,2009)。作为反击,大公司不仅严格化了知识产权规则,他们还推出了一系列控制信息供应的技术手段以期顺利实现信息“商品化”的转化,其中包括加密,直接授权,收费网络信息,使用者密码输入系统等等(spinello, 2002:170-172)。除此之外,当多媒体和互动媒体成为主流传播方式时,现代技术已给予消费者避开商业广告狂轰滥炸的能力,数以万计的频道更使传统的广告失去原有的效应。 新媒体与广告、新媒体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将如何发展直接涉及到商业媒体的生存方式(spurgeon, 2008)。

总之,如何创造新的盈利方式,如何控制乃至扼杀不符合资本积累的技术应用,如何打开并开发利用新兴市场,如何创造新的需求不仅对于资本逻辑下的媒体行业本身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剖析现代资本经济组织演化也有关键性意义.

三、媒体融合的社会影响

由媒体融合引发的全球传播体系的重整对资本主义市场体系本身有深刻的影响。除此之外,北美学者不约而同地关注新媒体与新闻事业、新媒体与大众 政治 、新媒体与社会民主之间的互动关系。换句话说,这类讨论往往跳出了产业机构视角,关注非 经济 问题。如果传统媒体的特点之一是由精英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垄断式的信息制造和传播,媒体融合是否可以减少了消费者对垄断媒体的依赖,鼓励更为民主的、更具参与性的信息传播方式?这一议题是关注媒体政治的学者们关心的核心问题。一方面,互联网、数字手机、 网络 播客不仅让大众接触到数以万计的信息来源,更赋予普通人曝光突发事件、引发大众讨论、制造新闻效果的主体性能力(murley,2009; wilkinson,2009);另一方面,垄断媒体集团为了迎合大众需求也相继推出网络讨论空间以期制造互动新闻的气氛(thurman, 2008)。

早期学者对新媒体的民主化效果抱以浪漫主义的期望,ithiel sola pool(1983)就认为在媒体产权日益集中的国际环境中,媒体融合能鼓励民众的媒体参与,进而推进言论自由、民主政治乃至社会公正。不可否认,pool的观点有 科学 技术绝对性的倾向;潜在地,他把技术进步与民主化相提并论,把个人消费自由等同于社会群体之间的民主平等。但是这一极富价值取向的期望已成为了主流媒体研究的理论框架,同时也为西方科技未来主义思潮提供了很好的合理化宣传。相对来说,近期的新媒体研究则运用了内涵更为严格的“民主”概念,通过实证研究方法以期丈量互动媒体、草根新闻的实在效果。从纯技术的角度,新媒体跨越了传统媒体中被动消费与主体性内容制造的鸿沟,但是从社会学的角度,社会各界、各个阶层、各个民族享有新媒体的程度极度不平衡,保守的媒体权力结构也并没有土崩瓦解(zeitlyn et al., 1998)。可以说,相对于技术绝对化和个体化的研究框架,传播政治经济学对媒体权力在资本逻辑下实现的分配关系提出了结构性的、批判性、本质性的认识,因而为了解媒体融合的社会影响提供了现实版的背景认知。

新媒体与大众文化的互动也是一个重要领域。随着垄断媒体集团对大众娱乐市场的不断开发利用,消费者通过互动媒体为资本主义娱乐产业提供了大量新鲜的内容。henry jenkins 在他2006年的经典之作 convergence culture 中强调了消费者在新形成的媒体文化中起到的“不可忽略”的推动作用 (p. 8)。通过文化视角,关注互动式的多媒体,jenkins提出媒体融合不仅是被资本宏观推动,而且带动了自下而上的消费者的媒体参与。简而言之,新型的媒体文化和消费者群落是这类研究的重点。比如,lankshear 和 knobel(2003)研究过社会交际网站;tarantino(2003)写过消费者对数字电影的反哺;mizuko (2005)写过手机短讯在日本青少年文化中有机作用。可以说,全世界的媒体管理者、软件设计者、系统工程师和 计算 机网络公司都迫切地想要了解新媒体文化的传播和影响,更想了解大众流行对新技术的接受方式和导向趋势。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评价,这类研究有效的突出了媒体消费者主体性的地位,并且强调了“文化”独立于政治经济的自在性和影响力,因而是传播政治经济学的有益补充。但同时,不可否认,优先消费者视角,突出市场经济范畴内个体或群体的“消费自由”的逻辑回避了资本最大化的商业逻辑以及阶级这最为核心的资本主义社会关系,这些盲点削弱了对市场经济框架下的大众文化的认识,也代表着向资本主义商业逻辑的某种妥协。

当新媒体社会学和新媒体文化学的研究从大众“消费者”的视角出发,媒体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则又回归到媒体与资本主义体系的另一个重要交点,那就是媒体融合对劳动者、劳动关系和劳动状况的影响。一方面,数字技术在各种机构中的渗透加深了资本主义体系对劳动者的监视、控制和操纵,在后福特主义生产模式下,当全球数字化与经济全球化相融合, 媒体融合更促使国际产业链的扩张和调整,因而对世界各国的就业结构和劳动状况也产生了深刻影响;另一方面,新技术也带来了鼓励劳动者主体性和承载集体维权活动的空间。这一对相互制衡的矛盾趋势将怎样影响数字劳动、创造性劳动和知识型劳动?面对媒体融合所带来的媒体产业结构和管理方式的变化,广义的媒体工人是怎样应对的?在信息产业全球化,媒体行业的工会做出什么样的战略性的组织调整?可以说,关于广义的“知识劳动”与“创造性劳动者”的研究是一个的新兴领域。这个视角再次把媒体融合的现象设置在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全球扩张和自我更新的时代背景之下。

四、 总结 与未来趋势

在近些年的社会舆论中,媒体融合这个概念往往披着一层神秘的面纱。特别是在未来主义和自由经济舆论的鼓吹下,媒体融合不仅代表让人眼花缭乱的新技术,仿佛还预示着天赋人权和民主自由的人类理想,因而成为了象征实现社会进步、经济 发展 、人类平等的金钥匙。 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学术概念,媒体融合不仅存在明显的盲点,而且是带有强烈规范倾向的框架。可以说,对媒体融合的分析,只有结合对当今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的深刻理解时,才能有效摆脱“媒体融合”自我神秘化、自我放大化的倾向。从传媒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媒体融合的潮流,从本质上说,是资本主义全球体系通过传媒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自我更新、自我扩张的有机表现。就影响而言,媒体融合对全球格局、社会经济和政治民生带来的并非是理所当然的、线性的、纯粹的、正面的影响。实质上,媒体融合技术虽然蕴涵了促进积极的 历史 进步的可能性,但是在资本主义商业逻辑强大的主导下,这一历史进程更多的是优先了那些目前在全球市场体系中的占有领导地位的政治经济实体的利益,因而重塑和更新了现行的政治经济、社会结构、媒体权力等层层的保守格局。

通过本文的叙述和梳理,笔者认为北美关于媒体融合的研究以媒体融合现象作为起点,着重剖析现象背后更深层次的政经、机构、政策、发展、社会关系和权力结构的本质、动因以及影响。其中,以下一系列的假设引导了北美学术研究对媒体融合的审视和反思:在资本主义商业逻辑的主导下,媒体融合将削弱跨国资本对传播体系的霸权控制?给于发展 中国 家“跨越”的时机和空间?延续甚至加强传统“公众利益”的监管核心取向?推动公共服务媒体的发展?摧毁社会歧视,实现全社会化的平等信息服务?推动社会民主和大众文化繁荣吗?总的来说,在全球传播体系市场化、自由化和数字化的大背景下,媒体融合不仅是全球资本主义体系通过传播信息产业自我更新和自我重组的具体手段,同时也给发展策略、行业监管、资本积累、劳动关系、社会民主和大众文化带来了种种互相制衡的矛盾的影响,历史的延续性和革新性是媒体融合的双重特点。

显而易见,目前媒体融合的研究主要是以北美、欧洲以及日本韩国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为对象的。这个研究范畴一方面直接反映了媒体融合不平衡的发展轨迹,另一方面,随着印度、巴西、中国和俄罗斯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不断融入全球市场经济体系,他们在媒体融合潮流中的发展进程将成为学术研究的一个可能的未来趋势。中国政府就已将三网融合作为实现内需带动,促进应用,重点突破,在未来的技术发展中占一席之地的经济战略。笔者认为,对于未来的研究,媒体融合将继续成为一个载体,帮助学者认识资本逻辑在全世界范围的扩张和变形。具体的说,在发展中国家里,媒体融合在国际资本与本地政治和国家发展需求的多重影响下会产生怎样的特有的可能性?作为市场国际化的重要载体,媒体融合的趋势会为本地资本的壮大创造什么样的环境?会给国家信息化格局带来什么样影响?是否有助于形成电信运营商与上下游产业互动共赢的产业链?政府与市场主体在媒体融合中将分别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在全球资本主义经济陷入困境的境况下,作为最为活跃的经济区域,这些国家会在媒体融合上会有什么具体的举动和作为?媒体融合又会在当地的政治改革和社会转型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这一系列的问题对于关心国际政治经济体系、新型 工业 化和市场化国家的走势、转型中的媒体以及广义的发展问题的学者都是很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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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融合的意义范文5

[摘要]:在近些年的社会舆论中,媒体融合这个概念往往披着一层神秘的面纱。特别是在未来主义和自由经济舆论的鼓吹下,媒体融合不仅代表让人眼花缭乱的新技术,仿佛还预示着天赋人权和民主自由的人类理想,因而成为了象征实现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类平等的金钥匙。笔者认为北美关于媒体融合的研究把媒体融合现象作为起点,着重剖析现象背后更深层次的政经、机构、政策、发展、社会关系和权力结构的本质、动因以及影响。总的来说,在全球传播体系市场化、自由化和数字化的大背景下,媒体融合不仅是全球资本主义体系通过传播信息产业自我更新和自我重组的具体手段,同时也给发展策略、行业监管、资本积累、劳动关系、社会民主和大众文化带来了种种互相制衡的矛盾的影响,历史的延续性和革新性是媒体融合的双重特点。

Abstract:

Mediaconvergenceisanotherbuzzwordinthefuturistdiscourse.Whilecelebratedastheinevitablepathtowardseconomicgrowth,socialdevelopment,andhumanprosperity,mediaconvergenceisactuallyamarket-drivenrestructuringoftheglobalcapitalistsystemontheplatformofinformationandcommunicationstechnology.ThroughcriticallyreviewingtheNorthAmericanscholarshiponmediaconvergencefromthevantagepointofpoliticaleconomyresearch,thisarticlepointsoutthatontheonehand,NorthAmericanscholars,especiallypoliticaleconomists,havedemystifiedmediaconvergencethroughsocial-historicalapproaches;ontheotherhand,theyhavecriticallyexploredthehistorical,political,economic,institutional,andtechnologicalforcesthatinformandstructuretheprocessesofmediaconvergence,fromtheperspectiveofvariousplayersinthetransnationalpoliticaleconomy.Recognizingthedeepenedintegrationofdevelopingcountries,suchasChina,Russia,India,andBrazil,intotheglobalcapitalisteconomy,mediaconvergence,asanongoinghistoricalprocess,willcontinuetobeanusefulvehiclethroughwhichscholarscanfurtherunderstandtheexpansionandevolutionofglobalcapitalism.

“媒体融合”,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它的内涵与外延非常的丰富,人们对媒体融合的界定往往受潜在的经济逻辑和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作为历史现象,媒体融合的发展也还未有终结。处在最活跃的经济和技术领域,媒体融合的走势受到宏观政治、意识形态、产业政策、市场、技术、核心价值和社会大众的多方影响。介于“媒体融合”是一个动态的学术热点,本文试图粗略地归纳出几种比较突出的研究途径和角度。特别是站在传播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本文旨在审视北美学者近几年内对“媒体融合”现象的预测、分析以及常用的理论分析框架。总体来说,北美学者对媒体融合的探讨大致分三大重点:第一个重点考量媒体融合这一历史现象的性质,并试图解释趋势背后的主要推动力和阻力;第二个重点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对媒体融合的具体状况加以分析。对于新媒体政策与新融合经济的解析是这个方向的重中之重;第三个重点涉及媒体融合所带来的,反映在大众政治、公共文化、社会关系上的种种深刻影响。可以说,一方面,通过对当今全球资本主义格局的分析,北美传播学,特别是传播政治经济学,对“媒体融合”概念中另人眼花缭乱的技术未来主义成分做了“去神秘化”的剖析;另一方面,由于认识到在市场化和自由化的全球影响下,媒体融合已超越言论,成为了实实在在的、承载国际政治经济角逐、影响国内社会权力结构的重要历史趋势,北美学者也因此给于媒体融合足够的重视,对这个历史进程在当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机构和权力分配中起到的有机作用做了全方位的研究。

一、什么是媒体融合

媒体融合最早是由MIT政治学学者IthieldeSolaPool提出的。他在1983年的专著TechnologiesofFreedom中,把媒体融合描绘成一股未来趋势。这个概念泛指由数字技术所带来多种媒介载体相互融合的技术演变。根据这个概念,在数字技术的影响下,信电、电话、电报、大众传媒之间原有的行业隔离与技术区别正在逐步消失。未来,某一物理媒介—无论它是无线还是有线,无论是电波还是电缆—将能承载所有的语音、图像、数据、以及视频的传递;同理,原本只能由传统媒体提供的信息,例如印刷品、广播和电话,也将不再限于它们原来特定的载体(Jenkins,2008:10)。3G手机、数字电视、网上广播、还有众多网络互动媒体的出现都是媒体融合的具体例子;这些技术的进一步推广也对网络带宽和终端功能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

总的来说,“媒体融合”是西方未来主义思潮的又一流行词汇,是继“信息社会”、“第三次浪潮”、“后工业社会”之后的又一热点。在未来主义的词汇中,“媒体融合”以技术演化为核心标尺,对技术带来的社会经济变化又持有实在化的观点。作为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对新技术革命的主导思潮,未来主义反映了政治经济权力精英对人类社会发展未来前景的主观愿望。技术未来主义一大特点是把科学技术偶像化、自在化、绝对化,但同时又回避国际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对科学技术的深刻影响与限定。无独有偶,北美传播学主流思想为未来主义的流行贡献了一臂之力。比如,Murray(2003)就曾预测数字化的内容下载功能将进一步推动媒体融合的“第三次”浪潮。不可否认,技术演变是媒体融合现象的重要特点,“媒体融合”的口号也确是强有力的言辞。但是,作为一种学术理论框架,“媒体融合”有明显的盲点。脱掉“科学技术”客观性的伪装,“媒体融合”实质上是带有强烈价值倾向的规范性框架:一方面,它为“革命式”的技术创新而加油欢呼;另一方面,社会舆论却领会不到融合潮流实质上是全球资本主义市场体系自我再造重组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对新技术寓言式的描述,“媒体融合”潜在地为维护并重建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核心优势做了铺垫,埋下了伏笔。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未来主义把“新科技”对历史进程的影响放大到绝对主导的地位,但是伴随着国际资本和西方发达国家实实在在的推动,媒体融合已从主观预测转变为有自我实现能力的潮流,因而有了超越话语范畴的现实影响力。特别是美国1996年的电信改革,不仅取消了原来的行业隔离,不再禁止电信运营商进入有限电视和网络服务行业,更是抢先全面市场化、私有化、自由化包括电信、广电、计算机网络在内的美国传播行业,因而迫使英国和欧盟国家紧随其后以期提升本国媒体资本在国际化的市场竞争中的实力。在自由化的市场机制的激励下,垄断集团通过融合强占先机,以期制定规则,主导转型(Zhang,2002:38)。可以说通过迎合跨国垄断集团资本扩张的本性,这一历史性改革标志着新自由主义机制的兴起,其深远的影响力波及了整个国际传播体系。

就在市场化、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自九十年代以来,融合潮流变得相当明朗。尽管技术演变本身是不可缺少的必要因素,但是在那些以技术革命为理论框架的学者眼里,新技术就成了凌驾于政治经济结构之上、自成体系的历史推动力。当然,这其中也不乏有深度的研究作品。MiltonMueller(1999)就描绘了由电子技术带来了媒体经济和技术组织结构的重大变化。根据Mueller,媒体融合这个概念已流传了近25年。自从互联网和数字技术诞生以来,关于互联网是否会最终促成媒体融合的讨论就不绝于耳(Mueller:12)。在互联网时代,技术进步显然已将媒体融合变成触手可及的现实。但是,如果这个趋势至今还没有充分实现,是什么样的非技术阻力导致的?哪些机构,哪些利益,出于什么原因,在推动或延缓这个趋势?哪些地区国家,哪些社会团体,哪些权力集团将从媒体融合的大潮中获利?由于媒体融合还是不断演化的历史进程,在世界各国的发展程度也大相径庭,这些结构性、实质性的问题将引导学术界的讨论。

当然,不同的学术流派对于这些问题的解答也不尽相同。首先是机构研究。机构研究以引导机构改革、促进融合为目的,着重分析和评估融合的具体政策和现状。这类研究默认并接受了主导媒体融合的商业逻辑,其研究的目的也是为了完善并促进资本主义技术改革,推进在“新自由主义”引导下的全球信息体系的重组与再造。比如说,Dong-HeeShin(2006)就韩国的发展状况,认为目前媒体所有制结构,监管部门结构,以及媒体管理政策从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媒体融合。Baldwin,McVoy和Steinfield在他们的专著里(1996)也指出媒体融合的实现不仅仅包含技术问题,还涉及到产业运作、商业文化、融资方式、基础设施、产业政策等等方面。立足于各个国家的特定环境,站在经营策略的立场,这些论述着重讨论“如何做”这一实际的操作性问题,为帮助实现跨国抑或本土资本在这一重大媒体产业变革中的取得战略地位献计献策。

机构研究的“改良主义”的前提有意无意地提示我们:媒体融合决不是简单的、必然的技术潮流,因为政府政策、经济行为、意识形态、乃至资本主义的国际生产关系对媒体融合有决定性的意义。在这个理论架构下,“媒体融合”成为一个缩写,泛指在电信、广电和信息产业,由一系列技术演化、产业重整、市场改革和相关政策组成的现象(Blackman,1998)。因此,相对于未来主义科学技术绝对化和自在化的逻辑,传播政治经济学学者更加赞同这种社会化、机构化的理解。但是,不同于机构研究对全球资本主义体系默认或回避的态度,传播政治经济学对媒体融合的理解有意识地跳出“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思维模式,并直截了当地解析全球资本主义系统与传播信息体系之间日益复杂交错的关系。在他的专著HowtoThinkaboutInformation中,Schiller就主张把媒体融合的本质看作是国际资本扩张和重组的又一个历史表现,并指出“媒体融合”这个概念使公众错误的认为融合是不可逆转的技术进步的必然(Schiller2007:103)。在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下,“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已被深深地卷入市场经济活动中去了,成为创造剩余价值的商品,同时也是资本积累的平台;在信息经济的旗号下,全球资本主义体系关心的是资本通过传播信息平台在全球范围的积累,只要能增加利润,这个体系中的主导者有意摧毁任何国家或地方干扰利润实现的现有技术体系、制度、传统和机构。从这个意义上,媒体融合说明资本逻辑渗透全球传播体系的规模和深度的不断扩张。有别于机构视角,批判政治经济学往往突出国际资本活动所起到的隐形的,但实质上相当核心的主体导向作用,并且描述这个复杂历史过程中所上演的种种矛盾、斗争、控制,进而说明社会变革的根本性质和方向。

此外,由商业逻辑为主导的媒体融合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被推进的。那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媒体融合的看法与做法一致吗?新媒体的普及给于发展中国家“跨越”的机会吗?当发展中国家加速融入全球资本主义市场体系,国家政府与本土资本是否有能力有选择地介入媒体融合,并从中获得实质性的实力增长?当地的人民大众能否从中赢得更多的权益?当日本韩国成为媒体融合的先导国家,跨国资本在这些亚洲国家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新媒体的出现会促进本土文化的发展?抑或是遏制它?随着媒体信息产业变得越加重要,它与国际政治和区域经济之间又有什么样的紧密关联?在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新媒体环境下,这一系列关于国际关系和跨文化传播的“永恒”问题仍然非常重要。比如说,Jussawalla(1999)就曾探讨过信息技术融合对亚洲区域经济的影响;Msimang(2001)则认为如果发展中国家想改变相对落后的被动状况,面向媒体融合的管理方式不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自由经济的模式;Boyd-Barrett(2006)更进一步指出数字媒体在国际上的扩张帮助重整国际资本所操纵的媒体霸权。总的来说,从比较与跨国视角出发,如果媒体融合是信息技术革命的又一次浪潮,那么媒体产业在国际上的演变能帮助我们理解重大的国际权力的动态结构吗?

二、新媒体政策与融合经济

毋庸置疑,媒体融合给行业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电信、广电和信息产业原本是在相对独立的监管制度下发展的。具体的说,在欧美地区,电信监管政策强调对基础设施硬件的管理,但视内容为超出监管范畴的私人问题;出于保护文化多样性和维护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广电的监管则侧重内容管理;同时,信息与网络产业则是在相对无监管的环境下发展起来的(Blackman,1998).但是面对媒体融合,原来各自分立的行业监管不得不重新调整,不同利益和理念之间的争论与冲突不可避免。对于这些争论的记载和分析有助于说明媒体融合的多重主体性与复杂的内在矛盾。

同时,从宏观政治经济的角度来看,资本主义全球体系自八十年代以来的发展更是把关于融合政策的争论设定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在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主导下,为了迎合国际垄断集团抢占国际市场的战略,欧美电信、广电、信息行业监管政策都纷纷鼓励自由化的机制,推动最大限度地开放市场(Schiller,2007)。同时,随着发展中各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欧盟这样的“超国家组织”,规范化的条约更加速了国家传播产业本身以及以传播产业为渠道而进行的与全球市场体系的融合。在这样的背景下,融合政策还能在“社会公正,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之间作出比较公允的平衡吗(Simpson,1999)?就全球媒体经济而言,剧烈的市场改革和产业重组将改变以往经济实体之间的动态平衡吗?

首先,在基础设施这一层面,就存在许多关于发展趋势的争论。比如说,当电信与广播电视产业日趋重叠,“融合式”的监管架构是否会削减原来受推崇的媒体多元文化的保护制度。(Simpson,1999)?当电信运营商也开始提供媒体服务,怎样才能保证其他服务供应商不受掌控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商的恶意排挤(Blackman,1998)?由于两种以上的技术都可以实现宽带传播,采用哪种技术来建设信息基础设施也将对经济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Benkler,1998;McKnight,2003).总而言之,在媒体变革的过程中,种种有关技术标准、市场准入条件、以及行业准则的监管政策都将影响未来媒体格局,因而至关重要。

其次,媒体融合还促使了许多新型终端和新型服务的出现;虽然传统媒体并不会彻底消亡,但却经历巨变。重要的是,这些剧烈的变革鼓励社会各界重新审视貌似永恒不变的媒体结构和媒体权力分配,因此孕育了大量的争论和动荡。以数字电视为例,承担着公共服务功能的非盈利性媒体应当怎样应对和适应数字化的挑战?在以数字技术为载体,网络为纽带的,资本主义商业逻辑主导下的多媒体环境里,什么样的媒体监管政策可以有效的保护“公共利益”这一核心价值取向?在北美自由经济的大环境里,数字电视的推动是由目前的垄断企业领导?还是通过政策介入把市场准入条件降低(Castañeda,2007)?可见,即便在欧美资本主义经济的大环境下,传播信息体系不仅是资本利润最大化的载体,还承担着重要的社会公益责任。因此,有关媒体融合的政策制定是在商业逻辑、权力结构和社会公益等一系列彼此矛盾的多方诉求下被左右着前行的。到目前为止,在新自由主义体系下,商业逻辑凌驾于媒体社会公益的责任之上,因此大大削弱了主流媒体在社会效益中的贡献。当然,由于媒体融合还是一段尚未完结的历史进程,最终的收益者将由历史裁定。

就媒体经济而言,由资本主义商业逻辑主导的全球传播体系正在经历剧烈的扩张,同时,其内部的市场格局也是动态的。在新自由主义和媒体融合的双重导向下,传播体系作为全球资本主义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经历了结构性的调整。这一结构性的调整不局限于技术层面,而是涉及到资本主义媒体经济内部的实力较量和重整。一方面,处于优势地位的跨国垄断集团试图巩固并进一步壮大其市场实力;另一方面,传播信息体系在全世界范围的调整也给新兴的市场经济主体带来了机会。

具体的说,由于媒体融合的前提是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产品的重建和升级,这促使目前仍处于优势地位的电信公司、传统媒体、和硬件制造产业通过种种方式改变生产结构,切入新兴市场,以适应变化,因而引发了产业结构、市场结构、部门结构的变化。目前,国际垄断媒体公司已利用他们在资金、技术、人才和政治影响力上的种种优势,通过扩张,兼并、重组等途径,抢先把媒体融合纳入公司发展策略中;换句话说,跨国媒体公司很大程度上主导媒体融合的走向,媒体融合也改变了它们的商业运作方式(Arsenault&Castells,2008;Chonetal.,2003)。与此同时,随着市场需求的增长,国际生产链也经历了重大的重组配制。电信、广电与信息产业的广泛融合甚至改变了这些细分产业内部的产业链结构,因此影响力波及世界各地(Witz,2001)。除了国际资本的带动和跨国产业的结构调整之外,国内的政治经济原因,特别是不同部门、不同经济实体乃至阶层利益之间的博弈,都可能影响以媒体融合为其点的产业格局的发展方向(Zhao,2005;Wu,2009)。可以说,在这场以媒体融合为形态的市场角逐中,鹿死谁手、谁是赢家是有关全球信息体系和全球市场经济的前瞻性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由资本主义商业逻辑主导的全球传播体系并不是坚不可摧的;恰恰相反的,资本主义体系的内在矛盾在新旧技术交替时期被放大,因此维护和巩固资本逻辑对传播体系的控制至关重要。首先,从纯技术角度来说,现代技术给人类的交流传播活动带来更多的可能性:数字技术不仅使“信息”从一种稀缺资源转变一种过剩资源,融合媒体更是具备了互动的特点,因而让普通使用者对信息流通过程有了更多的掌控权。但是,往往正是这些极有益的技术特点使得资本通过全球传播体系实现利润积累的过程受到冲击。

以知识产权为例:由于数字技术改变了媒体制作、内容存储、信息传递和信息流通种种阶段的操作方式,知识产权原有的生效范畴和执行方式都受到了负面影响。一方面,网络强大的共享与复制功能不仅激发了数以万计的免费内容下载和内容转载,甚至鼓励了非盈利性的创作共享运动的风起云涌(Murdock,2009)。作为反击,大公司不仅严格化了知识产权规则,他们还推出了一系列控制信息供应的技术手段以期顺利实现信息“商品化”的转化,其中包括加密,直接授权,收费网络信息,使用者密码输入系统等等(Spinello,2002:170-172)。除此之外,当多媒体和互动媒体成为主流传播方式时,现代技术已给予消费者避开商业广告狂轰滥炸的能力,数以万计的频道更使传统的广告失去原有的效应。新媒体与广告、新媒体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将如何发展直接涉及到商业媒体的生存方式(Spurgeon,2008)。

总之,如何创造新的盈利方式,如何控制乃至扼杀不符合资本积累的技术应用,如何打开并开发利用新兴市场,如何创造新的需求不仅对于资本逻辑下的媒体行业本身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剖析现代资本经济组织演化也有关键性意义.

三、媒体融合的社会影响

由媒体融合引发的全球传播体系的重整对资本主义市场体系本身有深刻的影响。除此之外,北美学者不约而同地关注新媒体与新闻事业、新媒体与大众政治、新媒体与社会民主之间的互动关系。换句话说,这类讨论往往跳出了产业机构视角,关注非经济问题。如果传统媒体的特点之一是由精英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垄断式的信息制造和传播,媒体融合是否可以减少了消费者对垄断媒体的依赖,鼓励更为民主的、更具参与性的信息传播方式?这一议题是关注媒体政治的学者们关心的核心问题。一方面,互联网、数字手机、网络播客不仅让大众接触到数以万计的信息来源,更赋予普通人曝光突发事件、引发大众讨论、制造新闻效果的主体性能力(Murley,2009;Wilkinson,2009);另一方面,垄断媒体集团为了迎合大众需求也相继推出网络讨论空间以期制造互动新闻的气氛(Thurman,2008)。

早期学者对新媒体的民主化效果抱以浪漫主义的期望,IthielSolaPool(1983)就认为在媒体产权日益集中的国际环境中,媒体融合能鼓励民众的媒体参与,进而推进言论自由、民主政治乃至社会公正。不可否认,Pool的观点有科学技术绝对性的倾向;潜在地,他把技术进步与民主化相提并论,把个人消费自由等同于社会群体之间的民主平等。但是这一极富价值取向的期望已成为了主流媒体研究的理论框架,同时也为西方科技未来主义思潮提供了很好的合理化宣传。相对来说,近期的新媒体研究则运用了内涵更为严格的“民主”概念,通过实证研究方法以期丈量互动媒体、草根新闻的实在效果。从纯技术的角度,新媒体跨越了传统媒体中被动消费与主体性内容制造的鸿沟,但是从社会学的角度,社会各界、各个阶层、各个民族享有新媒体的程度极度不平衡,保守的媒体权力结构也并没有土崩瓦解(Zeitlynetal.,1998)。可以说,相对于技术绝对化和个体化的研究框架,传播政治经济学对媒体权力在资本逻辑下实现的分配关系提出了结构性的、批判性、本质性的认识,因而为了解媒体融合的社会影响提供了现实版的背景认知。

新媒体与大众文化的互动也是一个重要领域。随着垄断媒体集团对大众娱乐市场的不断开发利用,消费者通过互动媒体为资本主义娱乐产业提供了大量新鲜的内容。HenryJenkins在他2006年的经典之作ConvergenceCulture中强调了消费者在新形成的媒体文化中起到的“不可忽略”的推动作用(p.8)。通过文化视角,关注互动式的多媒体,Jenkins提出媒体融合不仅是被资本宏观推动,而且带动了自下而上的消费者的媒体参与。简而言之,新型的媒体文化和消费者群落是这类研究的重点。比如,Lankshear和Knobel(2003)研究过社会交际网站;Tarantino(2003)写过消费者对数字电影的反哺;Mizuko(2005)写过手机短讯在日本青少年文化中有机作用。可以说,全世界的媒体管理者、软件设计者、系统工程师和计算机网络公司都迫切地想要了解新媒体文化的传播和影响,更想了解大众流行对新技术的接受方式和导向趋势。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评价,这类研究有效的突出了媒体消费者主体性的地位,并且强调了“文化”独立于政治经济的自在性和影响力,因而是传播政治经济学的有益补充。但同时,不可否认,优先消费者视角,突出市场经济范畴内个体或群体的“消费自由”的逻辑回避了资本最大化的商业逻辑以及阶级这最为核心的资本主义社会关系,这些盲点削弱了对市场经济框架下的大众文化的认识,也代表着向资本主义商业逻辑的某种妥协。

当新媒体社会学和新媒体文化学的研究从大众“消费者”的视角出发,媒体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则又回归到媒体与资本主义体系的另一个重要交点,那就是媒体融合对劳动者、劳动关系和劳动状况的影响。一方面,数字技术在各种机构中的渗透加深了资本主义体系对劳动者的监视、控制和操纵,在后福特主义生产模式下,当全球数字化与经济全球化相融合,媒体融合更促使国际产业链的扩张和调整,因而对世界各国的就业结构和劳动状况也产生了深刻影响;另一方面,新技术也带来了鼓励劳动者主体性和承载集体维权活动的空间。这一对相互制衡的矛盾趋势将怎样影响数字劳动、创造性劳动和知识型劳动?面对媒体融合所带来的媒体产业结构和管理方式的变化,广义的媒体工人是怎样应对的?在信息产业全球化,媒体行业的工会做出什么样的战略性的组织调整?可以说,关于广义的“知识劳动”与“创造性劳动者”的研究是一个的新兴领域。这个视角再次把媒体融合的现象设置在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全球扩张和自我更新的时代背景之下。

四、总结与未来趋势

在近些年的社会舆论中,媒体融合这个概念往往披着一层神秘的面纱。特别是在未来主义和自由经济舆论的鼓吹下,媒体融合不仅代表让人眼花缭乱的新技术,仿佛还预示着天赋人权和民主自由的人类理想,因而成为了象征实现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类平等的金钥匙。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学术概念,媒体融合不仅存在明显的盲点,而且是带有强烈规范倾向的框架。可以说,对媒体融合的分析,只有结合对当今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的深刻理解时,才能有效摆脱“媒体融合”自我神秘化、自我放大化的倾向。从传媒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媒体融合的潮流,从本质上说,是资本主义全球体系通过传媒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自我更新、自我扩张的有机表现。就影响而言,媒体融合对全球格局、社会经济和政治民生带来的并非是理所当然的、线性的、纯粹的、正面的影响。实质上,媒体融合技术虽然蕴涵了促进积极的历史进步的可能性,但是在资本主义商业逻辑强大的主导下,这一历史进程更多的是优先了那些目前在全球市场体系中的占有领导地位的政治经济实体的利益,因而重塑和更新了现行的政治经济、社会结构、媒体权力等层层的保守格局。

通过本文的叙述和梳理,笔者认为北美关于媒体融合的研究以媒体融合现象作为起点,着重剖析现象背后更深层次的政经、机构、政策、发展、社会关系和权力结构的本质、动因以及影响。其中,以下一系列的假设引导了北美学术研究对媒体融合的审视和反思:在资本主义商业逻辑的主导下,媒体融合将削弱跨国资本对传播体系的霸权控制?给于发展中国家“跨越”的时机和空间?延续甚至加强传统“公众利益”的监管核心取向?推动公共服务媒体的发展?摧毁社会歧视,实现全社会化的平等信息服务?推动社会民主和大众文化繁荣吗?总的来说,在全球传播体系市场化、自由化和数字化的大背景下,媒体融合不仅是全球资本主义体系通过传播信息产业自我更新和自我重组的具体手段,同时也给发展策略、行业监管、资本积累、劳动关系、社会民主和大众文化带来了种种互相制衡的矛盾的影响,历史的延续性和革新性是媒体融合的双重特点。

显而易见,目前媒体融合的研究主要是以北美、欧洲以及日本韩国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为对象的。这个研究范畴一方面直接反映了媒体融合不平衡的发展轨迹,另一方面,随着印度、巴西、中国和俄罗斯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不断融入全球市场经济体系,他们在媒体融合潮流中的发展进程将成为学术研究的一个可能的未来趋势。中国政府就已将三网融合作为实现内需带动,促进应用,重点突破,在未来的技术发展中占一席之地的经济战略。笔者认为,对于未来的研究,媒体融合将继续成为一个载体,帮助学者认识资本逻辑在全世界范围的扩张和变形。具体的说,在发展中国家里,媒体融合在国际资本与本地政治和国家发展需求的多重影响下会产生怎样的特有的可能性?作为市场国际化的重要载体,媒体融合的趋势会为本地资本的壮大创造什么样的环境?会给国家信息化格局带来什么样影响?是否有助于形成电信运营商与上下游产业互动共赢的产业链?政府与市场主体在媒体融合中将分别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在全球资本主义经济陷入困境的境况下,作为最为活跃的经济区域,这些国家会在媒体融合上会有什么具体的举动和作为?媒体融合又会在当地的政治改革和社会转型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这一系列的问题对于关心国际政治经济体系、新型工业化和市场化国家的走势、转型中的媒体以及广义的发展问题的学者都是很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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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融合的意义范文6

关键词:金融;产业结构;政策;结合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1 金融以及产业结构概述

产业是一个国家的发展基础,而国家对于产业发展的指导就是通过产业政策进行,而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产业发展的基础上的。因此,产业政策对于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发展具有着基础的导向作用,这一系列对其进行调整的政策就是产业政策。我国在21世纪以前并未对产业结构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对待,进入新世纪以后越发的认识到其重要性,开始对其进行调整,并将此作为发展国民经济总任务的核心内容,加强了优化升级产业结构的工作力度,深刻的认识到一个良好的产业结构才能够保证一个国家经济长时间保持生机活力。目前我国将发展的以及调整的重点放在了生物技术以及高端的设备制造和新材料的生产创新上,将这些在世界的经济发展趋势中具有广大前景和生机活力的产业作为我国在未来进行发展的基础性战略产业。事实上,我国十二五期间就开始对上述的重点行业以及领域进行针对性的发展以及产业升级的实现工作做出了铺垫。

金融实质上是一种配置资金的机制,因此在产业的发展与升级上起着支持作用,这也是由于我国的基本国体和整体决定的,产业政策必定会与金融政策相互的交融影响。而产业升级其实就是一个综合系统的产业发展以及培育的工程,这项工程的建设需要技术、资源以及资金等等一系列的因素进行支撑,而作为调整资金配置的金融则是最核心和最重要的基础机制。由于现代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工作也展现出了其独有的特征,但是无论是在其发展还是升级以及新兴的产业培育上都需要资金的保障,因此金融在产业的发展以及结构升级和调整上都具有着基础功能,是这些内容实现的保障。正确的认识产业结构发展生机和金融发展的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着重要的创新意义,鉴于金融和产业结构发展的紧密关系,文章从金融的创新以及发展的角度切入,并将金融在调整产业结构的工作中起到作用的传导机理进行分析,以期望可以给我国在金融政策的制定以及产业政策的结合工作上给予一些有力的参考。

2 传导机理以及路径分析的简述

2.1 金融在对产业进行支持时的机理以及路径的选择

金融对于产业的结构优化以及调整工作根据支持主体的区别可以划分成市场性的支持和政策性的支持,选择的主体不同对于产业结构在优化方向上就会产生相应的影响。这就是金融对于产业发展方向的支持选择的意义,国家在制定相应的产业发展政策以及规划时金融的支持方向就会显现出其在政策的制定等方面的首要意义。

金融的政策支持在产业优化工作的选择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金融的政策性活动是政府通过直接或者是间接的手段对金融活动进行的干预,而这种金融的政策性活动在产业的选择活动中直接影响主要就体现在了国家通过政策性的金融机构通过对产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质的金融支持影响产业的选择。对于一些刚刚起步的潜力产业,这种政策性的金融支持能够对其产生分散产业发展风险的作用。间接地政策性质的金融则是指政府通过对市场的金融活动进行指导和引导,以此影响产业的发展目标选择。这里对于市场金融的影响也是通过相关产业的金融政策的制定进行的,主要的内容有资本市场的准入限制、信贷以及差别利率政策等。

其次,市场化金融支持对产业优化选择的影响。政策性金融政策通过政府干预来实现产业选择,是政策性选择机制,而市场化的金融政策则依据市场机制进行了市场化的选择。在金融资源配置中,依照市场规则,资本收益率高的产业必然获取更多的资本。

2.2 金融支持产业结构合理化和高级化的路径

首先,金融支持产业结构合理化的机理。产业结构的合理化离不开政策干预,但更离不开市场机制和市场性金融活动,因此国家出台一定的产业政策以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必然要通过引导金融发展而实现。金融支持产业结构合理化主要通过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两种形式实现,其中的作用机理和效率也存在差异。比如,间接金融支持产业结构合理化中,其重点在于实现动态的存量转换及增量发展。通过间接金融体系,国家可以实现金融资源的二次配置,对产业进行不同层次的筛选,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体系。经过类型和比例上的筛选,产业结构才能趋于合理,此时要进一步地实现产业群的增量发展,这就需要国家的扩张性货币政策支持,利用银行信贷为主导的间接金融体系进行货币创造,促进产业的快速发展。再比如,直接金融也能够支持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它主要以资本市场为武器,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合理化的目标。

其次,金融支持产业结构高级化的机理。一般而言,产业结构合理化内在包含产业结构高级化的含义。这是因为,产业发展到一定水平,必然面临着提高效率的要求,使得产业的发展需要由资源推动过渡到创新驱动上去,这离不开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以实现产业结构从低级向高级状态的转换。金融资源通过初次配置能够实现产业的选择,通过二次配置则能够实现产业的合理化,通过这两次配置过程,金融支持产业高级化的路径就是在前两次配置的基础上进行三次优化配置,提升产业的技术效率进而实现产业高级化目标的实现。具体而言,银行信贷、资本市场两种路径扮演了主要的支持角色。

3 几点结论和思考

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是一个大的概念。其整个过程涵盖了从产业选择到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进而到实现产业结构的高级化。其中,产业选择能够实现产业类型结构的合理化,而产业结构合理化主要是实现产业之间和产业内部比例结构的合理配置,产业结构的高级化能够实现产业技术结构的升级和优化配置。在整个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金融支持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产业结构优化中金融支持体系的作用不可忽视,本文就对金融支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传导机制进行了揭示,并为制定科学的产业政策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借鉴研究的意义,能够为我国产业政策制定及其与金融财政政策的结合提供参考。从未来研究的方向看,基于金融支持的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问题具有理论上的新意,金融学与产业组织、产业结构学的结合将能够从更广阔的视角分析产业的发展和升级问题,本研究将为这些课题奠定一定的前期基础。

参考文献

[1]伍海华,张旭.经济增长·产业结构·金融发展[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