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制定党务工作计划范例6篇

研究制定党务工作计划

研究制定党务工作计划范文1

一、调研目的。按照《省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主题,开展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功经验,找准并解决影响和制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形成一批针对性、操作性以及创新性强的调研成果,推动调研成果转化为促进科学发展的政策和制度,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体制机制。

二、调研内容。1.影响和制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包括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理论与实践的创新,人口发展重大战略问题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建设,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出生缺陷预防等重点工作情况。2.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包括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和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开展情况,群众生殖健康状况,群众人口和计划生育权益维护情况。3.人口计生系统干部队伍思想观念和工作状态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调研方式。1.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专题调研。通过座谈研讨等形式征求各级党政领导、相关部门、人口计生系统、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计生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和建议。2.与“十一五”人口发展和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评估、人口计生“三线考核”相结合。在开展业务工作评估检查的同时,突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调研的内容。3.与开展重点调研课题研究相结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开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人口发展功能区工作、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机制、人口计生队伍及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监督制约机制等重点课题研究,加快研究进度,尽快形成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四、进度安排。10月8日—10月13日为调研准备阶段,主要做好两件事,一是研究制定调研方案,设计访谈提纲;二是印发调研通知。10月中旬—11月中旬为集中调研阶段,主要做好两件事,一是实施实地调研、座谈研讨;二是各调研组撰写并提交调研报告。11月下旬为成果运用阶段,一是举办调研成果汇报交流会;二是遴选部分优秀调研报告经委党组审定后,上报省委学习实践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上旬-2009年2月为后续工作阶段,要结合调研成果,进行对照检查,制定落实整改方案,完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

五、调研提纲:一、市、州党委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情况,在党政领导重视、部门综合治理、公共财政投入、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特色做法、主要成效、经验启示以及存在的问题;党委政府下一步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思路和具体措施;在人口和计生工作中还存在哪些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问题?对于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发展,有哪些意见和建议?二、人口计生部门: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情况,特别是特色做法、主要成效以及经验启示有哪些?本部门党员干部在思想观念、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有哪些?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下一步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思路和具体措施有哪些?广大党员干部反映强烈、最迫切希望解决的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有哪些?对于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发展,有哪些意见和建议?广大党员干部对学习实践活动的思想认识如何?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如何突出实践特色,有效设计活动载体,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最需要省人口计生委解决的突出问题是什么?对省人口计生委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有什么建议?三、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最满意的是哪些地方,最不满意的是哪些地方?享受了哪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享受了哪些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在享受相关经济社会政策时能否得到优先优惠?还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是什么?希望得到哪些帮助?人口计生工作中是否存在强迫命令、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对人口计生干部的工作作风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研究制定党务工作计划范文2

第一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研究生素质的基本途径.为了加强和改进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与学习,科研相结合,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相信人,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帮助人的原则.

第三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和目标:

(一)组织和领导研究生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帮助研究生学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正确认识形势,不断提高研究生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思想理论水平,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的侵蚀;

(二)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健康的学术观;帮助研究生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国家的关系,培养研究生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的精神,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艰苦创业的精神;增强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高尚品德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三)引导研究生深入实际,参加社会实践,走理论联系实践的道路;

(四)努力培养热爱科学,献身科学的拚搏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创新能力;团结协作团

队精神以及良好的科学道德素质;

(五)弘扬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良好的审美情趣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机构及职责:

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实行校,院(系)及学科点,导师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以校长为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研究生德育工作管理体制,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为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工作的开展.各院(系)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在院(系)党总支和院(系)行政的领导下,由党总支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组织研究生导师,团总支,研究生秘书及研究生会具体实施.

第五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工作职责:

1,负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

2,抓好研究生的党建工作;

3,抓好研究生导师的教书育人工作;

4,负责研究生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5,负责研究生的创先评优工作;

6,做好研究生生的勤工助学和贷款工作;

7,指导研究生社团工作,开展研究生"三助"工作;

8,指导研究的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9,参与研究生马列主义理论课的教学管理及形势政策的教育;

10,做好研究生特殊事故的处理工作;

11,指导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六条院(系)职责:

各院(系)的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的要求,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计划;

2,经常深入到研究生中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科研,生活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3,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的招生政审,年终考评,毕业鉴定等工作;

4,抓好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本院(系)研究生党(团)组织建设,配备好党支部书记,做好研究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6,组织本院(系)优秀研究生及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协助做好研究生的学籍和档案管理工作;7,做好研究生导师的教书育人工作;

8,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9,指导本院(系)研究生会工作,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10,完成党委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党,团组织建设

党总支要安排好研究生中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组织生活,并注意发挥其在研究生中的骨干作用.要抓好研究生党课教育和发展党员的工作.研究生党支部是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基层组织,院(系)应成立研究生党支部,研究生党员超过50人以上的要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可以由导师,党总支干部,研究生秘书或研究生党员担任,其有关待遇与班主任相同.研究生党支部在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加强对研究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定其共产主义信念,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充分发挥研究生党支部的战斗保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政治责任心.

2,组织党员密切联系党外群众,开展群众工作.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及时反映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协助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班主任工作

各院(系)研究生一般按年级设班级,研究生人数在20名以下的系可按系设班级,凡有60名以下研究生的系配备班主任一名,60-100名的配备2名.研究生班主任可由教师和管理人员担任,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研究生的班主任按《中国海洋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的要求开展工作,参加考核和评奖.研究生班主任应加强与研究生导师的联系,互通有关研究生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以便及时,有效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条研究生自我教育

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不仅要依靠学校,院(系)的力量,而且还要依靠研究生的自我教育.根据研究生文化水平较高,基础知识较完备,独立思考能力和民主参与意识较强的特点,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建立一种民主,平等,相互学习的双向互动交流关系.充分发挥研究生中共青团组织,研究生会组织以及研究生社团组织在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第三章途径与方法

第十条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的师表,不仅在业务方面起着指导作用,而且在思想政治方面也直接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对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负责.研究生导师应按照学校制定的《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所带研究生在政治方向,道德品质和组织纪律性等方面加以关心,配合党组织做好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与形势政策教育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是研究生的必修课,是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和基本环节.要把《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自然辩证法》,《现代科学技术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重要课程来建设,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实教学内容.针对研究生的思想实际,运用各种教育资源和形式,及时开展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宣传教育.研究生应修满4—6学分的形势教育及文化素质教育课,帮助研究生及时了解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增强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和信心.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在学习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二条研究生"三助"工作

研究生"助管,助教,助研"工作是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学校教学,科研,管理队伍建设的补充力量.各院(系)要认真落实原《青岛海洋大学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管,助研"工作的通知》,加强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管理.各院(系)应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将研究生"三助"工,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作纳入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社会实践是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途径之一.各院(系)应进一步加强研究生的社会实践工作,不断探索新的实践形式,内容,定期组织"博士团"等科技服务活动.

第四章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原则上院(系)每月组织一次理论学习.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讲究实效.

第十五条坚持研究生思想动态的分析研究制度,每学期进行一次.遇到国内外发生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和反映情况.

第十六条坚持研究生思想政治考评制度.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评估纳入学校德育工作评估体系中.考评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和评优一起进行.

第十七条坚持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制度,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

第五章条件保障

第十八条学校每年列专项预算作为全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经费,用以全校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术活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活动等工作.各院(系)研究生德育工作经费,在各院(系)研究生业务费中专项列支5%.

第十九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党务部门要管,其他部门也要管,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作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将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寓于整个培养过程.

社科部要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加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

院(系)党总支要把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作为院(系)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工会和团组织作为党的助手,要生动活泼的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全校各行政业务部门,要本着"德育首位"的原则增强责任意识,结合业务行政管理工作,积极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创造条件,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教育中心工作职责

(2003年6月修订)

研究生教育中心是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独立行使管理与服务职能的教学和行政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学位点建设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和阶段实施计划,组织全校的研究生招生,培养,德育教育和学位授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生工作条例》,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的决定.

2,组织实施研究生培养工作.

3,组织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工作.

4,组织自行审定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组织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

5,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审核各级学位申请材料,递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颁发学位证书;核发毕业,结业证书或其他学历学习证明.

6,协助校长审批各学科(专业)制订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7,组织实施研究生的培养计划,课程安排,教学检查,教学评估,教材建设,课程考试,成绩管理,中期筛选等工作.

8,组织制订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组织报名,命题,考试,阅卷和录取工作;审核研究生录取名单,提请主管校长审批.

9,确认当年招收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名单.

10,做好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组织研究生奖学金发放和违纪处理工作.

11,协助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制订研究生年度毕业计划,做好研究生的毕业工作.

1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招收和培养留学研究生的工作和研究生的留学工作.

13,提请学校为培养研究生创造应有的条件.

14,组织制订研究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研究生工作规律的研究,检查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出指导研究生工作的建议和改革措施.

15,做好研究生业务经费的分配工作,监督研究生业务经费的使用情况.

16,统一管理非学历研究生教育,包括对专业学位,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学位及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并负责研究生对外合作办学工作.

17,统计有关研究生管理方面数据报表,做好研究生教育的归档工作.

18,组织研究生的"三助"工作.

19,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校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中国海洋大学院(系)研究生工作职责

(2003年6月修订)

招收研究生的单位应由一名院长(主任)或副院长(副主任)分管研究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1,办理研究生招生的有关事项.

2,组织制订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经审核后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

3,审查申请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和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以及学位授予名单,并分别提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4,组织学科,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聘请校内外,国内外专家来校讲学,作学术报告,组织研究生开展各项学术活动.

5,贯彻上级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工作的规定和决定.

6,配备培养研究生所需的有关条件(如图书资料和实验设备等),管理和使用学校分配的研究生业务费.

7,审批每个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和论文题目.

8,做好中期筛选的组织工作,提出对研究生的学籍处理,奖惩和毕业分配的意见.

9,组织论文答辩.

10,监督和检查指导教师培养研究生的各项工作.

11,总结和交流研究生培养工作经验,配合党总支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

12,落实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实施对导师队伍的宏观管理工作.

中国海洋大学院(系)研究生秘书工作职责

(2003年6月修订)

为了加强研究生管理和培养工作,决定在院(系)设研究生秘书(兼职或专职),研究生秘书在各院(系)和研究生教育中心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直接对研究生教育中心和院(系)领导负责,其工作职责为:

1,配合院(系)组织新生入学教育工作及按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老生报到手续.

2,配合院(系)领导组织修订各专业培养方案,各科课程教学大纲和制订每个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并督促实施.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在研究生导师,院(系)及研究生教育中心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3,协助院(系)领导做好招生工作,包括招生计划,命题,复试,导师遴选等.

4,具体组织实施研究生中期筛选和综合学科考试工作.

5,督促,检查论文选题,论文计划,论文进度及论文答辩等各项工作的进行,做好研究生档案工作(包括论文开题报告,课程成绩管理,文献综述,答辩材料,论文中,外文摘要及论文的收集整理).

6,协助院(系)党总支做好研究生党建及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做好研究生就业工作.

7,负责院(系)研究生管理及培养的日常工作:

(1)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研究生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的具体手续;

(2)建立研究生学籍档案,并完整地保存好学籍档案;

(3)每学期第十五周开始制订本专业下一学期的开课计划及课程表,经院(系)领导同意后于第十八周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审查;

(4)负责发放选课单,安排研究生选修外系课程(选课单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前交研究生教育中心);

(5)负责处理专业课排课,排教室等问题;

(6)安排研究生专业课考试,落实各课程的考试时间,教室,主考和监考等,并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备案;

(7)做好考试,考查成绩登记工作.

考试后十天内必须将成绩填报表,试卷回收完整,认真登记并交研究生教育中心保存.

公共课成绩由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收取,并填写成绩填报表,后转交各院(系)研究生秘书登记.在研究生论文答辩前应完成学籍成绩表的填写工作,送研究生教育中心核对无误后,由研究生教育中心盖章后存档.

8,完成院(系)领导及研究生教育中心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业务费管理规定

(2003年6月修订)

一,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和我校具体情况,我校研究生业务费现行标准为:

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1500元

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2500元.

二,研究生业务费以院(系)为单位发放,院系可提取其中的10%,用作研究生教育管理费用.其余分到各导师名下,实行包干使用.开支由导师提出,院(系)领导审批后方能使用.

三,研究生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试验费(包括上机费),必须的专业参考书刊,资料和小型低值仪器费,出差费[注1],以及聘请校外有关方面专家审阅研究生论文和论文答辩时必须开支的有关费用[注2].

各专业因培养研究生所必须购置,复制的专业图书资料,为院(系)资料室财产,经院(系)资料室验收,签名后才能报销,其费用从各单位的"研究生业务费"中开支,教师和研究生可以从资料室借阅.研究生因课程学习需要购买的教材,讲义,资料等费用由研究生自理,不得报销.

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毕业论文时,凡属承担国家科研任务和部门委托科研任务,或参加学校自选科研项目的研究,其费用可在导师科研费中开支.

四,各专业招收的研究生一般应在本专业解决课程学习,确需到外单位去听课的,必须提出申请,由主管院长同意,并在开学前一周将申请书交研究生教育中心核准.其经费由所在院(系)或个人支付.[注1]研究生出差的开支范围,标准和办法,按照《中国海洋大学关于研究生业务出差的规定》执行.

[注2]研究生论文评阅及答辩费用按照《中国海洋大学关于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经费开支的暂行办法》执行.

中国海洋大学关于研究生业务出差的规定

(2003年6月修订)

一,研究生业务出差,系指为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去校外学习,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进行科学试验,参加学术会议以及为完成教学实践任务去校外指导本科生进行的社会活动等.

二,研究生入学第一学年以课程学习为主,一般不宜安排出差,有特殊情况需出差者,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由所在系出具报告,分管院长批准,研究生教育中心备案.

三,研究生出差的地点,应在能完成任务的前提下,以就近选择为原则,导师必须严格掌握.研究生的业务出差须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制订出差计划,征得导师同意,分管院长批准.不经导师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抽调研究生出差.

四,对研究生业务出差的旅费开支作如下规定:

1,研究生外出进行科研活动,凡属承担政府科研任务,委托科研任务及校内自选科研项目的,其出差费用应从相应的科研经费中开支,差旅费开支标准视同一般工作人员.

2,研究生因参加指导本专科学生生产实习而出差,如属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其旅差费从各单位的"研究生业务费"中开支,如属培养计划以外的任务,其旅差费由各单位开支,旅差费开支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待遇相同.

3,研究生为完成课程及毕业论文外出收集资料,进行调研或听学术报告,其旅差费从各单位的"研究生业务费"中开支,除住宿费可按照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待遇外,其余费用一律按本,专科学生生产实习经费开支标准执行.

中国海洋大学关于

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费开支费用的规定

(2003年6月修订)

一,经费开支

评阅论文和论文答辩所需的酬金及接待费均从各单位"研究生业务费"中开支,现将有关经费开支标准规定如下,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硕士论文答辩费每生600元.

(二)博士论文答辩费每生1000元.

(三)论文评阅费:硕士论文每篇,人次100元,博士论文每篇,人次150元.

二,接待工作

(一)住宿:外地答辩委员住宿,接待,由院(系)或导师联系安排.

研究制定党务工作计划范文3

国务院办公厅

【代码】101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国务院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

(十一)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6个职能司局。

(一)秘书一局

办理文电收发运转、国徽印鉴管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等会议会务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国务院值班、信息、档案和数据管理、办公厅保密、公文核稿、文印、督查、机要通信和办公自动化、《国务院公报》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书二局

办理发展计划、经贸、工业(含国防工业)、财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水利、农业、林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金融证券、审计、海关、环保、统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旅游、供销、体改、气象等经济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

(三)秘书三局

办理教育、科技、外事、政法、法制、监察、民政、人事、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地震、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机构编制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及联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军队等方面的工作。

(四)中办国办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工作范围,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指导部门和地方的业务工作;处理跨部门、跨地区的疑难问题。

(五)人事司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国手续;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的人事工作;负责挂靠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行政司

负责在中南海北区办公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以及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七)机关党委。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及其挂靠单位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党群工作。

外交部

【代码】102

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部内业务工作,沟通各方面的情况;综合办理文电运转、信息处理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

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研究规划外交政策,研究世界和地区经济金融形势和经济外交工作;协调部内各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调研工作;起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领导的有关外交工作的重要文稿;研究和指导编写中国外交史。

(三)亚洲司

掌握、研究亚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四)西亚北非司

掌握、研究西亚北非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五)非洲司

掌握、研究撒哈拉以南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六)欧亚司

掌握、研究欧亚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及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七)欧洲司

掌握、研究欧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八)北美大洋洲司

掌握、研究北美、大洋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九)拉丁美洲司

掌握、研究拉美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十)国际司

调研多边外交领域的形势和发展趋势;负责处理联合国及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十一)军控司

负责军控、裁军、核不扩散和出口控制以及全球和地区安全等问题,执行上述领域的方针、政策和处理上述领域的外交事务。

(十二)条约法律司

研究和处理外交工作中的条约、法律方面的问题;办理各种涉及条约、法律以及领土、边界、地图等涉外案件;负责办理或参加有关条约、法律的国际会议和双边谈判;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国内制定的涉外法规。

(十三)新闻司

负责就中国外交政策和中国对外关系、国际问题新闻和阐述立场;对外国常驻记者和临时来华外国记者采访给予协助;协调外交部公众外交工作;负责外交部网站建设等。

(十四)礼宾司

主管国家对外礼仪事项;负责研究和处理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在华的礼遇、外交特权和豁免问题;指导我驻外使领馆和地方外办办理涉外工作中的礼宾问题。

(十五)领事司

主管同外国谈判签订领事条约、设领协议和其他有关领事方面的协议等;指导地方外办管理外国在华领馆有关事务;指导我驻外领事机构的领事侨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案件;颁发护照和签证;办理公证、认证及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等。

(十六)港澳台司

在外交方面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港澳台问题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理有关港澳台问题的涉外事务。

(十七)翻译室

负责重要外交文件、文书的英、法文笔译与外交部安排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动的英、法文口译;承担外交部组织的国际会议的同声传译;培训英、法文高级译员。

(十八)外事管理司

办理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有关外事问题的请示、报告;拟定和修订外事工作的法规;对外事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九)涉外安全事务司

执行我外交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方针政策;主管有关调研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二十)干部司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务员制度和外交队伍的建设;主管机构设置和干部的编制、计划录用、审查、调配、培训、职称、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工资、福利、离退休等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

(二十二)行政司

规划、管理外交部后勤工作;归口管理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建计划;管理部机关物资、设备及部内、驻外使领馆房地产;承办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地产的审核和谈判等。

(二十三)财务司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法规;经管和核算外事、行政、事业、教育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部属国有资产;归口管理、指导我驻外机构和部属单位的财会业务等。

(二十四)档案馆

外交部档案馆属部门档案馆,是永久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外交档案的基地。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收集并永久管理外交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对部内、部属各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团、处、驻港公署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为部内各单位和驻外机构采选、配发与外交工作有关的种类书籍、报刊和工具书,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档案馆具有对本部门档案业务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外交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围绕外交中心任务开展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论培训,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六)监察局

检查各行政职能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外交部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依照行政法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国外工作局

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政治理论学习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八)服务局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局是外交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94年1月24日。除局机关外,下设有业务处、交通处、综合服务处、楼宇管理处、驻外机构供应处、驻外机构物资供应处、华风宾馆等单位。主要担负为外交部机关工作服务、为我驻外使领馆服务的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码】104

一、主要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

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6个职能机构(司、局):

(一)办公厅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司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并协调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经济运行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提出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承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七)固定资产投资司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八)产业政策司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九)国外资金利用司

研究国际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限额以上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安排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安排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十)地区经济司(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的重大问题;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承担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农村经济司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能源局(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研究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交通运输司

研究交通运输发展的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

(十四)工业司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承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高技术产业司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六)中小企业司

研究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扶持;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十七)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八)社会发展司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九)经济贸易司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国家粮食、棉花等储备,指导监督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财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研究提出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

(二十一)价格司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起草商品价格和收费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拟订和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

(二十二)价格监督检查司

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起草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法规、规章,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二十三)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司推进重大涉外项目,开展国际经济调研;负责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

(二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教育部

【代码】106

一、主要职责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

(十三)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部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部长办公会、部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以及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

(三)发展规划司

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国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提出各类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负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管理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

(四)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

指导直属高校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直属高校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建直属高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高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就直属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沟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配合有关司局核定中、长期发展规模;配合有关司局,做好直属高校重点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调研、年度考核、特邀联络员等工作;汇总、分析直属高校年度事业发展基本数据和有关信息;负责两院院士候选人的部门遴选工作;承担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五)人事司

负责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与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并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六)财务司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七)基础教育司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化技术教育,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九)高等教育司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学科专业设置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性教材建设规划、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十)民族教育司

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一)师范教育司

指导普通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十三)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规划高等学校杜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工作并指导实施;负责高等学校党建、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十四)高校学生司

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十五)科学技术司

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和本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六)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体育卫生/艺术国防)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学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八)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十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负责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业务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二十)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统筹规范并归口管理全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科学技术部

【代码】107

一、基本职能

(一)组织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四)研究制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五)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管理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六)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八)研究制订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双边和多边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管理外国政府、国际科技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律、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代管科技日报社。

(十三)承担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和职能

(一)办公厅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新闻工作。围绕部中心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

(二)人事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驻外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研究全国科技工作、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方针和政策,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组织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动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起草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仲裁、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推动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及科普工作;对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

(四)发展计划司

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家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发计划指南和国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提出国家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保密、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政策、条例和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规划;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五)条件财务司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机关基建计划;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国际合作司

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双边和多边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等外事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指导驻外科技机构工作,联系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驻华科技机构,联系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有关科技工作。

(七)基础研究司

研究国家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提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实施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组织推荐和实施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及重点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并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推动基础研究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八)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研究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信息、自动化、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承担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工作;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

(九)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研究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生物、海洋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农村与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科技扶贫、科技兴市(县)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十)直属机关党委

(十一)监察局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2.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担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代码】108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三)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总体目标;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民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安全、计量、标准、统计、档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广;

(五)拟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产业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负责国家核电建设、同位素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

(六)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有关活动;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出口管理。

二、内设机构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体制改革司、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技质量司、系统工程司、民品发展司、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纪检组监察局等。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代码】109

一、工作职能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委内重要文件起草;负责委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财务、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团组;为直属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国家民族事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民族法律体系;指导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调研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参加涉及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活动,配合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有关情况报告;组织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特殊政策措施,办理民族乡的有关事宜;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联系民族研究学术团体。

(三)经济发展司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辑《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国家扶贫管理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负责委机关的定点扶贫工作。

(四)文化宣传司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承办全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管理全国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广播、影视等工作;开展我国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文化艺术团体和新闻出版、古籍整理单位并提供有关服务。

(五)教育科技司

在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与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提出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参与研究和制订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在民族地区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推广工作;协调和指导国家民委系统科技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民族院校。

(六)国际司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学术和人才交流、经济技术合作,监督审核、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有关重大涉外事宜;指导协调委属单位的对外联络,承担“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的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民间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我国少数民族同胞在境外的有关情况;负责委机关的涉外事务。

(七)规划财务司

拟定并监督检查委属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国有资产、专用物资、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拟定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委属单位的有关财务工作。

(八)人事司(机关党委)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事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十)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

驻国家民委纪检组主要职责为:按照《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对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指导委属单位各级纪委开展对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制订本系统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监察局的职责为: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委机关司局领导班子及其以下公务员、下属单位中由国家民委党组任命的司局级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情况;指导委属单位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述;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合署办公,内设综合室、案件检查室两个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为七名。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十二)民族问题研究中心(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十三)信息中心

(十四)机关服务中心(局)

(十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公安部

【代码】110

一、主要职责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内设机构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民政部

【代码】113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保护单位。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部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部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出版发行、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下设:法制办公室、综合处、秘书处、新闻办公室、办公室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社团登记处、社团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处

(三)优抚安置局

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研究提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政策;拟定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地方军供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下设:综合处、优抚处、军休干部安置处、退役士兵安置处、双拥办秘书处、双拥办政研处

(四)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中央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拟定保障五保户和特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下设:综合处(减灾办秘书处)、救灾处、社会救济处

(五)最低生活保障司

拟定和监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生活救助方针、政策和规章;管理、分配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核查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及标准。

下设:综合(信息)处、农村处、城市处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下设:婚姻管理处(综合处)、农村工作处、城市工作处

(七)区划地名司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拟定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参加联合国和国际地名组织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下设:区划管理处、边界管理处、地名管理(综合)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收养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下设:综合处、社会福利处、社会事务处、救助站管理处

(九)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部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下设:综合处、财务处、基建房管物资处

(十)外事司

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研究处理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和国际机构的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设:一处、二处

(十一)人事教育司

研究制定党务工作计划范文4

在县计划局这几年的工作中,我一直能够做到时时刻刻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年,在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本人团结全局工作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全市经济工作大局,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服务功能,较好地发挥了新形势下计划部门的职能作用,促进了全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现将个人思想、工作、作风建设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服务意识,圆满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1、全力以赴跑项目,多渠道招商引资。

一是根据项目跑资金。去年,经过本人和全局同志共同努力,外贸集团新上2万吨熟食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转报省计委,并同国家开发银行达成了1.85亿元的贷款意向;中纺公司精纺纱绽项目也与潍坊商业银行达成了3000万元的贷款意向;水库灌区项目已经省计委立项批复并转报国家计委,可争取国家配套资金1160万元;我市乡村公路建设争取国家投资计划130万元;山流域治理、村水库除险加固与山流域治理项目正在争取上级投资和追加投资。

二是根据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有针对性地筛选上报项目,争取进入各级计划“笼子”,争得国家政策性资金的扶持。

2、以市场为导向,搞好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

在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计划编制中,本人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市场经济理论和wto规则,研究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到有关部门、企业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全市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准确把握市场走势,坚持以指导性计划为主,突出了计划的导向性,使全市经济继续保持了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

3、认真抓好大项目建设,努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工作中,本人带领党组一班人突出抓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及时检查调度大项目。对市里确定的大项目,进行“前、中、后”全方位跟踪管理,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检查调度,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快了大项目建设进度。

二是为领导当好参谋。建议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大项目建设的意见、措施,完善市级领导包大项目建设责任制,定期向市领导报告大项目建设进度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是搞好项目预测分析。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认真筛选并提报大项目,搞好项目库建设。

四是编制下达了年重点项目建设计划。

4、深入调查研究,起草并通过了《关于市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在起草“报告”中,充分调查研究,并深刻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及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数易其稿,提交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反映很好。

5、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确保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发展。在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上,本着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有利于环境保护建设的原则,调整投资方向,优化投资结构,加大投资力度,适时进行督促、检查、调度,促进了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发展。

二、切实转变作风,带头抓好自身建设

1、带头实施“民心工程”。本人从自身做起,并要求每个干部职工必须具有“四心”即“公心”、“热心”、“诚心”和“爱心”。不断增强公仆意识,以党的事业为重,以大局为重,讲政治、讲正气、讲奉献,把人民给予的权力服务于人民,真正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实实在在做事。

2、狠抓思想建设。本人带领党组一班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持之以恒地加强学习,建立了学习笔记,自觉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做读书笔记3万字以上。通过学习,本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理论水平和思想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

3、狠抓作风建设。本人带头坚持从自身做起,并要求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转变作风、铺下身子、真抓实干。在措施上,进行了认真的“查、帮、改、建”,进一步树立了三种意识,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勇于开拓、奋发向上的进取意识;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的法制意识。

研究制定党务工作计划范文5

1、调查研究是科学决策的必经程序。调查研究作为基本的领导制度和工作方法,是我们党长期坚持、一以贯之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科学决策,全面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化改革,调整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实现县委战略目标的必然要求。

2、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是贯彻落实党的思想路线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党长期坚持、一以贯之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密切联系群众、广泛集中民智的重要途径。调查研究作为基本的领导制度和工作方式方法,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各级领导机关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说,调查研究也出生产力。是否重视和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反映各级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的优劣,体现各级领导干部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的高低。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关系重大,全县各级党员干部务必高度重视。

二、正确把握新形势下调查研究工作的新要求

3、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以提高执政能力为核心,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县委确定的“产业兴县、科学发展、和谐惠民,全力打造实力、活力、魅力”发展战略,针对全县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进行重点调研;要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棘手问题,进行政策性和对策性调研。坚持围绕中心抓调研,围绕大局出思路,围绕难题求突破。

4、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在新的发展起点上,如何强化产业兴县、工业富县意识,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发展壮大支柱产业;如何优化发展布局,顺利推进经济开发区和神农溪小区建设,实现“一县双城”的发展格局;如何突出重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如何突出特色,努力建设文化大县,彰显人文精神;如何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如何抢抓机遇、争取政策支持和投入;如何破解影响发展的瓶颈、难点问题等重大课题需要深入调查研究。全县各级党委(党组),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调查研究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探索行之有效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努力解决实际问题。

5、要切实改进调研作风。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敢于坚持真理,大胆提出真知灼见,做到听真言、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虚心向群众学习、向基层学习,认真体察民情,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愿望,关心群众疾苦,加强与群众的思想沟通和感情交流,密切党同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轻车简从,真正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努力掌握第一手资料,力戒、形式主义;大力改进文风,提倡写短而精的调研材料,力求做到观点鲜明、文风朴实。

6、要创新调研方式方法。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点面结合,在掌握面上情况的基础上,采取蹲点调查、明查暗访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解剖麻雀”;注重把领导调研与专家调研结合起来,善于借助外脑,丰富和完善决策;把本地调研与外地调研结合起来,通过比较研究,达到取长补短、推动实际工作的目的;把传统的调研方式与现代调研方法结合起来,善于利用先进的调研手段,使用好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络,采用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网络调查及数据模型分析等行之有效的方法获取和分析信息资料;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起来,用充足的数据和事实说话,同时注重思想性和启发性。

三、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

7、建立领导带头调查研究制度。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必须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共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制定和落实调研计划,使调查研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全县各级党政机关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调研计划,确定一批重大调研课题,明确责任人并督促落实。县领导要带头调研、带队调研,每年主持好分管工作的一个重点调研课题,拿出不少于两个月的时间下基层,深入农村、企业、社区和学校等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总结基层经验,探求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

8、建立重大调研课题激励制度。为了激励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撰写高质量的调研文章,更好地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服务,由县委政研室牵头定期开展全县优秀调研成果评选活动,并给予一定的物质、精神奖励。

9、建立调查研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了提高调查研究工作的计划性,尽量减少低水平的重复调研,提高调查研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建立调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围绕县委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和县委、县政府关注的重大问题、热点难点问题,制定调查研究规划,确定重点调研课题,落实调研任务和责任人,并检查课题完成情况;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决策咨询、重要政策方案的评审和重大课题研究成果的评选。联席会由县委办公室主要领导同志主持,县委政策研究室负责组织实施。

10、建立重大调研课题统一管理制度。县委政策研究室对全县调研政研工作负有“组织、联络、协调、指导”的责任,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计划性,尽量减少低水平的重复调研。凡是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性调研,坚持由县委政策研究室牵头抓总,加强业务指导和联系,通过多种形式,把理论界和实业界的研究力量组织起来,整合实际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调研资源,形成密切配合、互相支持、资源共享、协同攻关的调研格局。

四、切实加强对调查研究工作的领导

研究制定党务工作计划范文6

一、党的思想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学习党的精神不够深入,个别党员2020年2月的党员评议鉴定表自评内容是“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农业业务知识......”、“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思想......”等

1、整改措施:通过每月开展的固定主题党日活动,进一步加强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增强党员的自我学习意识,整顿学习风气。党支部加强对党员评议鉴定表自评内容的审查,对存在不足的自评内容,要求党员重新进行调整修改。

2、整改时限:2020年2月28日前

3、责任人:

(二)缺乏对党章党规党纪的学习

1、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党章党规党纪的学习,将党章党规党纪的学习纳入每年的党课学习计划中。

2、整改时限:2020年2月28日前

3、责任人:

(三)个别委员的心得体会全篇抄袭网上资料。

1、整改措施: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号召全体党员要时刻牢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重要系列讲话精神,严禁网上抄袭心得体会现象再次发生,严肃组织纪律,一经发现心得体会抄袭的情况,党支部将对党员本人进行严肃处理。

2、整改时限:2020年8月1日起已完成整改

3、责任人:

二、意识形态工作有待加强

未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未定期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

1、整改措施: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针对意识形态工作开展一次专题研究,针对在意识形态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强化对意识形态阵地的有效管理。

2、整改时限:2020年9月30日前已完成整改

3、责任人:

三、党建工作责任制需进一步落实

(一)无年度党建工作计划、总结

1、整改措施:已经将党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中,并根据中心实际制定了党建工作计划,并于年底进行总结。

2、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已完成2020年党建工作计划

3、责任人:

(二)较少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和部署党建工作

1、整改措施:每半年召开会议对党建工作进行讨论、研究和部署。

2、整改时限:2020年9月30日前已完成整改

3、责任人:

(三)党建工作责任清单、任务清单需进一步完善。

1、整改措施:已经根据市直工委和市卫计局相关要求制定了2020年度党建工作计划、任务清单,同时积极落实好党建考核评议制度。

2、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已经完成2020年度党建工作计划、任务清单,并计划在2020年年底进行党建考核评议工作。

3、责任人:

四、“三会一课”制度落实有待加强

党支部的“三会一课”制度落实不到位,如在未设党小组的情况下,只是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2019年第四季度和2019年第一季度的党课内容一致。

1、整改措施:已经按个按照“三会一课”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并丰富党课内容,保证每次党课内容都能有所不同。

2、整改时限:2020年7月底已完成整改。

3、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