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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的重要意义范文1
国务院的两个相关文件量身把脉,描绘了健康保险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一方面,把商业健康保险放在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格局中通盘筹划,商业健康保险不仅是保险业的一个分支,而是将在医疗保障、社会就业、促进经济转型等多个方面发挥作用的重要产业。另一方面,这将促进医疗、护理、康复、养老等保险保障与服务的有机结合,商业健康保险的服务领域将进一步拓宽。
可以预见,随着商业健康保险的服务触点不断拓展,商业健康保险将真正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目前,我国有近百家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备案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达2200多件。2009年至今,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累计支付赔款超过2100亿元。但是,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与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需求仍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在总保费中的占比不足7%,而在成熟市场,这个比例一般为20%至30%。同时,我国健康保险支出在医疗卫生费用总支出中占比不足2%,而发达国家的占比一般达10%左右。
引入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是国际上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通用做法。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实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措施之一,就是尽量缩小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使政府专注于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工作,鼓励私营部门以提供医疗保障计划的形式参与医疗福利资源的配置,形成政府与私营部门在医疗保障管理中的有效合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形态丰富、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而且列举出详细的路径措施,分别是实现商业健康保险运行机制较为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投保人数大幅增加,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显著提高等。
医疗保障的重要意义范文2
人们常说的“医保”,其正式名称应该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宗旨是“低水平、广覆盖”,意思是说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城镇全面展开,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将会得到有力的保障。
可能有一些人以为,既然“医保”是政府实施的医疗保险,参加后就该得到“全面”的保障,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让大多数职工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障,所支付的金额并不会很高。按1997年我国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测算,大病统筹支付标准是650~30000元,大部分由保险机构支付。超过3万元的医疗费用,需要个人自行解决,这时如果投保了商业医疗保险,就有了一种分担疾病风险的有效手段。因此,适时适度地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可以补充基本医疗保障的不足,满足不同人群医疗保障需要。
简单地说,商业医疗保险就是人在健康的时候,用很少的钱来购买保险,当其生病或受伤时,通过保险公司的赔偿对医疗费用适当补偿,帮助个人承担高额医疗费用。目前,我国商业医疗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类:
1.门诊医疗类 主要是团体险,尚没有以个人为投保对象的门诊医疗类保险。
2.意外医疗类 是指针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需注意的是,由于犯罪活动、醉酒、吸毒等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拳击、摔跤等剧烈体育活动造成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一般也列为除外责任,需特别约定并增加保险费后才能投保。意外医疗类是保险公司主要的一类险种,一般以附加险形式,附加于主要险种(寿险)之上。
3.一般住院医疗类 卫生部1999年7月公布的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数据表明,城市居民的住院发生率在大、中城市均为50%以上,城市居民的平均住院时间超过20天。因此,通过商业住院医疗保险来转移住院费用风险也是必要的。住院类医疗保险承担的费用为病房和膳食费用、医疗费和杂费,但不包括正常产科费用。
4.重大疾病类 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类疾病,往往病因复杂、病程长、治疗难、预后差,且治疗费用较高,针对这种情况,绝大多数保险公司设计了重大疾病保险(详细内容见上期――编者)。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医疗费用的给付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定额给付,被保险人因病住院,保险公司负责每日住院补贴、手术费补贴、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以及药费、救护车费、杂项费、门诊费等,目前保险公司所销售的定额医疗保单,以实际购买的额度为限。二是全额给付,当被保险人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时,根据保险契约上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全额给付。
医疗保障的重要意义范文3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公共财政;自愿;社会医疗保险
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对大病重病风险分摊机制,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救助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探索一条解决占我国总人口80%的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的新路子,关系到几亿农村居民的健康权,其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本书在基本理论分析和制度变迁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期间的状况以及在可持续发展道路上遇到问题的研究,阐述了未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态势,提出了若干新的见解。
2 新型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2.1 建立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1)加大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力度。目前我国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较快,正好为进一步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力度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建议每年按高于中央财政支出预算增长一个百分点来安排新农合专项补助支出;而且再从每年超收收入中拿出1~2个百分点专门用于县乡三级医疗网的建设。省、市、县级财政也应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投入。对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由上一级财政予以专项转移支付。(2)进一步提高农民缴费水平。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及各级政府支持力度的提升,在补偿幅度更高、保障更加有力的前提下,农民的投入也应逐步增加。
2.2 将土地出让金中的一部分纳入到新农合基金。土地出让金的实质是用地单位占用农地必须付出的较为完整的农地非农化价格。在征用土地用于商业开发过程中,所给予农民的补偿并不是土地的全部价格,更多的部分被政府以土地出让金的形式成为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政府低价获得土地所有权、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产生土地出让金的根源所在。无论是从土地的保障功能、土地补偿金的生存保障功能的缺失,还是从土地出让金的性质、规模、用途等的角度看,拿出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农民的医疗保障都是合理而且可行的。
2.3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节基金制度。笔者建议,与从国有企业收益中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方式一样,拿出等额的资金,成立专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节基金。这一调节金由财政部管理,专门用于对贫困地区或者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确实存在困难的县、市,以确保贫困地区的财政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
医疗保障的重要意义范文4
[关键词]城镇化;医疗保险;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1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6-0034-03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早在1944年时期就已经开始,1979年卫生部在总结合作医疗经验的基础上,与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在各级政府的支持和扶持下,到1980年,全国约有90%的行政村实行了合作医疗。[1]而目前,我国施行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模式主要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它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区别于以往的合作医疗制度,主要在于它以县(市)为单位统筹,由政府组织,并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度,具有较强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辽宁省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贯彻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制度,结合自身发展特点,积极推进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在城镇化过程中,顺利解决了部分农民的医疗保险问题。
一、辽宁省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现状
根据2012年人口抽样调查推算,辽宁省常住人口4389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881.5万人,乡村人口1507.5万人[2]。在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健全保障城镇化过程中农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是必然趋势。辽宁省从2000年起启动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制度,为辽宁省城镇化发展中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险发挥重要作用。
从辽宁省居民医疗保险层面上看,当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本格局已经确定,三大医疗制度在城镇化发展中,制度分设、基金分立、体制分割并存的局面在解决城镇化发展中居民医疗保险问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随着辽宁省城镇化发展进程的推进,到2009年年底,全省已有97个涉农县(市、区)全面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县、乡、村全覆盖,参保农业人口达1968万人。除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外,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镇居住或务工,未参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可以选择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辽宁省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医疗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层面,农民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建立,但保障范围有限
目前,辽宁省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在农村,大部分农民已经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由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户籍限制,制度设计以不同人群为覆盖对象,缺乏总体规划,导致在城镇化过程中,由于农民身份发生变化,户口已由农业户口转入非农业户口,原本在农民身份的时候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他们不能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较高,但由于身份转变后造成的限制,使得农民不能再参保费率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同时他们又无能力负担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迫使在城镇化发展中身份转变的这些农民放弃参保城镇医疗保险。
(二)政策层面,省政府、各市政府推出惠民政策,但实施执行难
在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中,辽宁省政府、各市政府为更好的保障城镇化中转变身份后的农民的医疗保险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出台了多重有利保障农民医疗制度的政策措施,但由于农民奉行“积谷防饥,小富即安”的观念,同时在城镇化过程中取得征地补偿款,使得“短视”的农民安于现状,更不愿意拿出部分资金参加政府推出的各种惠民的医疗保险政策,导致有好的政策出台后,在实施执行阶段遇到严重阻力,使得无法贯彻落实,农民的远期利益无法得到保障。[3]例如,在实地调研中发现,辽宁省阜新市政府根据《关于阜新市“城中村”改造被征地农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了相关参保政策,即城镇化过程中身份转变的农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办理参保手续,且在参保时,政府承担部分费用,但截至目前,仍有部分农民不愿意参保。
(三)法律法规层面,无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
目前,辽宁城镇化发展类型属于政府主导下的城镇化。在城镇化过程中,政府政策先行,为了妥善解决农民在城镇化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政府积极出台配套的政策文件,但在政策推出之后,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时跟进和有效实施。导致在农民医疗保障制度方面,遇到问题,无法寻求法律救助,农民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诉诸法律解决问题,致使农民为了维权,无奈之下选择上访等其他方式,这样既不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更给政府开展医保工作增加了较大的难度。同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制度的实施予以保障,在管理中,缺乏相应的管理规范,致使政府在对农民医疗保险进行管理中,无法可依,管理效率不高,管理难度较大。更由于没有法律保障下的政策实施过程中,一旦遇到问题,无法及时有效得到解决,也阻碍了政策的有效贯彻执行。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在医疗保障制度中的各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现行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分别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生委等部门分块监管,既不利于政策之间的衔接,也增加了行政管理的成本。
三、完善辽宁省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对策
针对目前辽宁省城镇化过程中,在农民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调研的实际情况,对现存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一)合理统筹,打破身份限制,总体上扩大保障范围
城镇化发展客观上对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医疗保险制度具备更强的保障居民权益的能力。为了更好的保障城镇化发展中农民的权益,必须针对现有医疗保障体制进行合理统筹,现行的医疗保险多数实行县级统筹,抗风险能力较低,要将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一方面可以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医疗保险的信誉,另一方面,有利于参保人员的自由流动。[4]目前,城镇化发展使得更多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进入城镇居住或务工,这样的情况下,政府不仅要在生活上给予他们应有的扶持,更应在基本的医疗保险方面为他们提供保障。调研中,阜新市玉龙新城所在的细河区,为加快全域城镇化的发展,让农民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过程中得到实惠和保障,政府负责为转变身份后的农民缴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其个人不需缴纳参保费用,并按照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在达到缴费年限后,按规定比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5]如果可以在此政策基础上,取消身份上的限制,让身份转变后的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或者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更好的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费率相对较低,可以降低农民在参保上的费用和政府所要负担的参保费用。例如,沈阳市人社局在[2010]124号文件中规定,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对于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外地来沈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打零工的农民工也可以参加我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打破身份限制方面,沈阳市做出了表率。
(二)改变自愿选择参保的模式,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以居民自愿选择为基础,在制度设立之初是为了更好的推行政策实施。但正是由于自愿选择,导致遇到在城镇化发展中农民不愿参保的现象,医疗保障制度变得力不从心。通过调研发现,在各地的城镇化发展中,农民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之后,满足于眼前的利益,受农民长期担心受穷没钱的观念影响,农民在得到大笔补偿款后,哪怕是拿出一小部分来参保都不愿意,这样导致政府有再好的政策,实施起来也是阻力重重。[6]所以,为了更好的保障农民权益,在参保模式上,可以变自愿为半强制的方式,在选择参保的险别上,农民依然有完全的自,在城镇中有单位的可以选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希望以后获得更好的保障可以选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缴纳较少费率的可以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但在参保与否上,强制农民必须参保,这样,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农民身份发生变化的同时,要求农民在取得补偿款的同时,选择一种自认为最合适的参保方式,从而在解决身份变化的同时,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险问题,这样既可以使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又可以减轻政府政策推行的阻力。
(三)大力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有效保障农民权益
辽宁省在解决农民医疗保险制度上必须做到以法律形式保证实施,而不仅仅是以社会政策的形式来解决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辽宁省各市政府应当重视农民医疗保险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为医疗保险提供完备的法律法规,即提供相应立法和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体系。根据辽宁省实际情况和城镇化发展中遇到的农民医疗保险的问题,结合相关政策,以法制的形式使医疗保险权益得以充分实现,确立农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同时建立相应法律法规对政府管理医疗保险进行监管,更好的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管理分工明确,管理有效,同时,在遇到医疗保险纠纷的时候可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时解决问题,使农民的权利得到充分有效保障。在辽宁省的医疗保险制度中,尚有部分问题甚至连政策都并无规定,这更是对法律法规及时出台的强烈要求,为了更好的保障农民权益,完善相关立法和法律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农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做出过巨大的贡献和牺牲,也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不断贡献力量,如今,随着城镇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农民放弃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国家必须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尤其是大力解决农民医疗保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重视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民医疗保险制度,不仅仅对于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而且对于减少社会冲突和矛盾、为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安定的社会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周绿林,李绍华.医疗保险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89.
[2]辽宁省统计局.2012年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押//liaoning.nen.com.cn/system/2013/02/21/010240835.shtml.
[3]许伟.困难群体医疗保障问题探析[J].卫生经济研究,2007,(6).
[4]李清宇,蔡秉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状况与法律缺憾初探――以甘肃省山丹县为例[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10,(5).
医疗保障的重要意义范文5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的制度保障,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目的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综合训练】
1.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①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②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内在要求③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④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②③④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指导意见》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看,这是因为:
A.想问题、办事情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B.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C.人生的真正价值在于贡献
D.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指导意见》指出,要坚持政府主导,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为此政府主要应履行好:
A.经济职能 B.政治职能 C.文化职能 D.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指导意见》指出,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这是因为:
A.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
B.市场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局限性
C.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
D.计划和市场都是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指导意见》指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这是因为:
①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的反映②想问题、办事情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③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④矛盾具有特殊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A.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6.《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指导意见》指出,各地要充分考虑大病保险保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循序推进,重点探索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资金管理等。上述要求体现了:
①联系的发展的观点②量变与质变的辨证关系③主要矛盾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决定作用④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②③④
7.材料、“看病难、看病贵”是当前社会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为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党和政府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逐步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采取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办法,建立城镇居民医保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力求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1)用经济生活知识,分析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2)从主要矛盾的角度,说明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对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的重要意义。
【参考答案】
1—6 ADDADB
医疗保障的重要意义范文6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问题;完善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民生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新农村建设正是改善农民民生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会遇到重重阻碍,新农村合作医疗问题便是其中之一。新农村合作医疗是以大病筹资为主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自愿性原则为其根本原则,每年须缴纳一定费用,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方式包括个人自己缴费、集体经济扶持、政府资助及社会福利捐助等。在新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新农合筹资机制正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从而为农民提供更为可靠的医疗保障。
一、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特征
资金基础是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的内在机理与制衡,与传统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相比,新农村医疗筹资具有以下特点:
1.财政补贴在筹资占比较大。农民是新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对象,也是直接受益者,所以农民有义务缴纳相关费用。但对于合作医疗而言,国家政府依旧占据了主体地位,这就使得个人与政府出资的比例成为了影响筹资效率的关键因素。从农民整体水平来看,多数农民的缴费能力是有限的,若个人缴费比例过高,必然会影响农民参与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因此,就需要加大财政补贴,但同时也要控制财政超支,做到比例平衡。除此之外,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也在逐步提高。
2.自愿性原则。自愿性原则是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最基本原则。该原则充分体现了农民筹资过程中的自。同时,自愿性原则有利于避免地方财政乱收费的现象,对保护合作医疗筹资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坚持自愿性原则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信任度,为筹资活动提供一个相对多元化的环境。3. 筹资来源多元化。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途径是多元化的,它将传统农村医疗单一的筹资模式转变成了个人、集体、政府及社会共同筹资。当然,政府在整个筹资过程中依然占据了主体地位。实现多元化筹资能有效降低农民负担,让更多的农民参与到农村医疗合作当中。
二、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地区农村医疗服务水平^为落后
对于新农村合作医疗而言,稳定的医疗资源及资金渠道是其发展的基本保障。若没有医疗资源及资金的支持,新农村合作医疗发展将大大地受到制约,根本无法发挥作用。部分地区整体医疗服务水平较为落后,医疗设备、技术无法满足实际医疗需求,表现出了城乡医疗资源配置不均的现象,使得农民参与合作医疗的积极性有所降低。
2.合作医疗筹资缺乏激励机制
在推广新农村合作医疗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并未将激励机制用于考核当中。由于缺乏激励机制,所以相关工作人员主动性不强,其责任未得到充分落实,筹资工作的成效也大打折扣。
3.农村集体经济存在缺失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农村经济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大部分集体经济的规模出现萎缩,甚至部分集体经济企业难以生存,集体经济弱化趋势愈加突出,给基层组织运营带来一定压力。集体经济是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重要载体,在其逐渐弱化的情况下,必然会制约筹资工作实施。
三、完善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有效措施
1.优化筹资模式
大病统筹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原则,也是农民医疗保险的基本保障。要对筹资机制进行优化,就必须拓宽筹资途径,形成多元化的筹资模式。一方面,国家政府应加大相关财政投入,确保新农村合作基金到位。政府还可通过国债发行额度来确认新农村合作筹集基金的比例,并可从国有资产收益当中将一部分转变为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另一方面,在合作医疗筹资过程中,要善于调动社会力量。通过社会捐助来进一步扩大筹资规模,缓解农民“看病难”的问题。
2.政府部门扩大资金补贴
在新农村合作医疗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政府必然需要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为了让财政补贴足额到位,各级财政需要按照固定补贴比例严格执行补贴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大财政补贴监管力度,保证相关资金充分落实。政府还应该逐步提升报销额度,尽可能降低农民看病压力,真正意义上发挥合作医疗大病统筹的作用。另外,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让城乡医疗水平均衡发展。通过引进新设备、新技术、新人才,让乡镇医疗机构软、硬实力不断增强,从而为农民提供可靠的医疗服务,坚定农民参与合作医疗的信心。
3.完善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以农民利益为根本,进一步完善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解决农民看病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在降低农民看病费用的同时,让其预防意识不断增强。对于部分贫困农户,可适当降低其垫付费用,以缓解其经济压力,让农民在第一时间内获得医疗费用补助,让其能够享受到合作医疗的优越性。同时,要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对药品价格进行合理调控,尽可能将自费药品纳入报销范围内,为农民治病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