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的概念范例6篇

教育惩戒的概念

教育惩戒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 赏识 惩戒 教育

新课改是个全方位的概念,几乎涉及到了教育领域的方方面面。其中也包含了改变师生关系、教师的观念与角色的问题,要求教师更加尊重学生,放下架子,蹲下来看学生,甚至要带上放大镜寻找学生的闪光点……

假如打开近些年来反映新课改的教育教学书籍、刊物的话,尽是一些赏识教育、褒扬学生的字眼。或是一些反映通过赏识教育、褒扬学生转变落后生成功的案例。却找不到有关“惩戒教育”的字眼。

不管学生对与否,都一味给予表扬或默许,不敢给予一定的“惩戒”。我以为用这种鼓励的教育方式培养孩子,固然是一种好的教育方式,但不是一种完整的教育,不应忽视“惩戒”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也就是说,在实施“赏识教育”的同时。也要适当实施“惩戒教育”。这里说的“惩戒”不是惩罚、体罚和变相体罚,更不是伤害、心理虐待、歧视和侮辱。教师的惩戒权是教师职业地位赋予的强制性教育权利,是教师维持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职业需要,它针对的是孩子违反规范的行为。当然,我们坚决反对体罚和变相体罚,这方面的触目惊心的例子是不胜枚举的,也是当前教育理论和实践不能容许的。

有的学生对任何事情都无所畏惧,对老师的话充耳不闻。麻木不仁,若不对他们进行惩戒,他们将滑向坏的方面。不服管教,不尊重父母,染上恶习,进入社会可能走向堕落,老师必须及时行使惩戒权,使之悬崖勒马,勿以恶小而为之。比如:有的学生连老师要他再读一段课文都不愿意,没有什么理由,就是不想读!有的学生上课不遵守课堂纪律,老师说他不听,继续我行我素,其他学生都不能正常听课,无奈老师欲逐出教室,不从,还振振有词。有的学生以自己为中心,认为自己做什么都是对的,不分场合、时间,老师给其讲道理,一点听不进去,还错误地认为老师故意整他。

新课程需要“惩戒教育”,这次实施新课改也可以认为是教育领域的一项国策,成功与否意义重大。我在这里只想说:新课改倡导师生之间的平等与对话,教师对学生要多一些赏识教育,是非常正确的,符合了时代的特征,顺应了世界教育发展的大潮流。但是,只有“赏识教育”的教育是不完整且不健全的。完整而健全的教育应该同时包括“惩戒教育”。

一味“赏识”也许是温柔杀手,一味“惩戒”也许是冷面杀手。学生行为的偏差、有瑕病,不去拨开眼前迷雾,恰恰助长了学生坏习惯和不良行为的养成。这其实是害了他们一生!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儿子在执行死刑前。唯一的要求是最后见母亲一面。儿子见到母亲后说:“我就要离开您了。让我最后吃一口奶吧。”不想儿子一口咬掉了母亲的,说:“我恨你!当年我犯事时,你为什么不打我!”

“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都是一种成长体验,都会让孩子终身难忘。要知道,孩子是在体验中长大的,不是在说教中长大的。国外家庭教育,特别重视体验教育,再富有的家庭,都会让孩子到大社会中去体验,去打工挣钱养活自己,以锻炼独立生存能力。

教育教学刊物上所登载的那些育人成功的案例等,尽管字面上回避了“惩戒教育”的做法,其实,并非只是“赏识教育”的成果。也无不包含着“惩戒教育”的一份功劳。请看一段案例:当某同学在课堂上唱歌时,可以先肯定他唱歌唱的不错,然后请他给大家唱一首。表扬之后再告诉他,唱歌应该注重场合,否则会影响别的同学学习。在这个案例中,老师在教育学生、纠正他的不良行为时,采取的“肯定他歌唱的不错”、“来一首歌曲”的教育方法,的确属于“赏识教育”。但是老师又要求学生“唱歌应该注重场合,否则会影响别的同学学习”,这里既有批评又有处罚。他(她)们的教育艺术之处在于先表扬后批评,在批评学生的同时给学生的自尊心留出了存放的空间和台阶,可谓“软中带硬”。可以设想,假如老师只是一味的表扬什么“歌唱的不错”,而不做后来的“惩戒教育”。教育效果肯定没这么好!

教育惩戒的概念范文2

论文关键词: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观,赞成,知行不一,惩戒方式,惩戒阻力

 

一、问题的提出

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惩”即惩处、惩罚,是其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其目的。[1]换句话说,“惩戒”指的是借助于对不合范行为进行处罚来达到戒除和教育的目的,强调的是采用否定性制裁的教育效果,注重其戒除不良行为之目的的达成。在本研究中,教育惩戒指的是,教师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学生做出的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而行使的一种教育方式;教师的教育惩戒观指的是教师对教育惩戒所持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态度。

教育惩戒问题一直是教育界乃至全社会争议较大的话题。在理论界,关于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要不要惩戒以及如何惩戒的争论一直是热点,当前争议的重点已从教师可不可以使用惩戒这一手段转到在教育中究竟应该如何行使惩戒。已经有不少教育专家以及社会上的有识之士撰文赞同“没有惩罚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2]《中国教师》、《当代教育科学》等杂志组织开展了广泛的讨论,帮助教师正确区分合理的惩戒和体罚以及变相体罚。基本达成共识的是,惩戒是教师的合法权限,教师基于教育上的目的可依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惩戒(管教),但不得体罚;超出合理而必要范围的惩戒即应认定为体罚,如长时间的罚站或者保持特定的姿势等。[3]

而在实践方面,作为教育惩戒实施具体操作者的教师,对于教育惩戒的认识和态度则远未明晰。事实上,教育惩戒的问题,已经不单是一个需要在理论上厘清的问题,更是一个在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当下,一方面教师因管教学生而遭其欧打甚至杀害、遭遇家长胡搅蛮缠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则不断花样翻新、日趋严峻。在这一背景下,中小学教师敢不敢、愿不愿意、会不会实施教育惩戒?他们对教育惩戒实施的真实态度和想法如何?弄清这些问题惩戒阻力,对于实施素质教育、特别是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精神将大有裨益。

二、研究对象与主要方法

(一)研究对象

本课题的研究对象为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教师。

(二)主要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

查阅近年来国内外有关教师惩戒的文献资料,特别是对教师惩戒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研究和思考。梳理教育惩戒的概念及理念,在此基础上总结出调查研究的框架。

2、问卷调查法

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编制调查问卷“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观调查”,以福建教育学院2009级和2010级部分函授学员为问卷调查对象,其中有小学教师218人,中学教师190人,共发放问卷408份。回收403份,有效问卷398份,问卷回收率为98.8%,有效率为98.7%。

3、访谈法

根据研究的进展采取了两种访谈策略。研究起始阶段,在福建教育学院各类教师培训班里选取教师个体进行开放式访谈,了解他们对教育惩戒的认识以及在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研究后期,结合问卷调查结果,拟定详细的访谈提纲,实施结构式访谈。访谈对象仍以学院函授学员为主,主要选取教育管理本科专业(中学)和小学教育本科专业的部分教师;同时以“福建省‘十一五’第六期高(完)中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班”“福建省‘十一五’第二期小学骨干校长培训班”部分校长为访谈对象,从校长眼中了解当前教师实施惩戒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听取他们关于破解惩戒难题的方法和建议。

三、研究结果与分析

通过对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以及访谈结果的梳理,我们不得不承认,作为一种教育方式,惩戒在教育实践中的地位正日渐衰微,教师的惩戒权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处在淡化或者流失状态;教师对教育惩戒的心态是敏感而又矛盾的,教师驾驭惩戒这一手段的能力有待提高;普遍认为当前实施教育惩戒来源于社会、家长、学生的阻力巨大。

(一)赞成但尽可能回避惩戒

“科学有效的惩戒是一种真正为学生负责、全面体现学校育人功能、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绝大多数受访教师都旗帜鲜明地支持和赞同这一观点。有人形象地把赏识和惩戒比作阳光和风雨,学生的成长需要充足的阳光惩戒阻力,但经历过风雨的生命才会更健康、更强壮。几乎所有的教师都认可“合理的惩戒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它将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 能锻炼学生的意志,能培养学生抵制和战胜引诱的能力”。[4]这一结果在问卷调查中也得到了证实(见表1、表2)。

表1: 教师对惩戒的态度

 

 

  您赞成对违规学生实施惩戒吗?

赞成

不赞成

说不清

98.7%

教育惩戒的概念范文3

教育是需要惩戒的,因为学生在成长过程中不可能不犯错误,惩戒是对学生成长过程中所犯过失的责任追究,是让学生去承担因过失引起的后果,是为了让学生在承担中更好地成长。教师必须掌握惩戒这一教育手段,担负起惩戒学生的任务。有些教师往往“谈惩戒色变”,因为惩戒需要教师的大智慧,否则受惩戒的是教师自身。

面对惩戒这一教育问题,我认为首先应找到惩戒的出发点和归宿。教育是做人的事业,最终目的是培养人、发展人,惩戒作为教育的一种手段,必须以此为目的。为此我提出了“发展性惩戒”的概念。所谓发展性惩戒,就是针对学生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科学合理、理解包容、人文关怀、协商菜单的方式,在承担菜单任务中激发学生内在的自我评价机能,促进学生的最终发展。

二、发展性惩戒的实施过程探讨

1.“爱”——发展性惩戒的出发点

教师对孩子必须有满腔热忱的爱,而且易于被学生觉察。为什么一些严格的教师能受到学生的爱戴,就是因为学生能感受到教师心中的爱。我们常说“教育的艺术是爱的艺术”,作为教育手段的惩戒,不应是体罚、心罚。如果一位教师要惩罚违纪的学生,是因为这个学生的违纪给班集体抹了黑,影响了教师的个人业绩,那么,无论这位教师使用何种教育手段,都是错误的。因为在这位教师眼中,学生只是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他对学生没有关爱之情、扶助之心,他采取的所有教育手段都是冷酷的、危险的。

2.约定菜单,惩戒依据

我校班级实行“班级公约”,班级公约并非是班主任个人制定,而是发扬民主,广泛发动学生,从班级管理的方方面面提出建设性、发展性要求,由学生自治委员会采取投票的方式来产生。公约是学生参与制定的,自然更懂得去遵守。受“班级公约”的启示,我认为教师对学生的惩戒也应建立在民主约定的基础上,制定出“菜单”供需要惩戒的学生选择。“菜单”的制定必须建立在“爱”的基础上,基于促进学生发展的目的。如我采取的针对思想问题学生实施的“我们共读一本书”,在“强迫”学生阅读我指定的读书过程中,净化学生心灵,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交流专家、教师、学生本人的观点。

3.因材施教,实施菜单

惩戒的效果取决于能否针对学生实际、走入学生心灵。我们应避免习惯采取的简单“表象惩罚”的教育方式,应该针对孩子不同的情况作深层次的分析,找到学生犯错的原因,从对孩子负责、对孩子成长有利的角度去约定设计惩戒教育方式,力争实现对孩子错误的有效矫正和对孩子成长的真正促进。比如,犯同一种性质的错误,对缺乏毅力的孩子可以罚拼图游戏,对缺乏亲情的罚看《世上只有妈妈好》的电影并写观后感,对不爱体育活动的罚跑步,对有暴力倾向的罚他背诵法律条文。

4.验收菜单,心灵启航

犯错往往具有反复性,惩戒菜单必须具有预见性,菜单中应体现再次犯错后更严厉的惩戒措施并做出说明。这既是在告诫学生犯错的代价,引起他们心灵的震撼,同时为下一次惩戒做好铺垫,让其接受,以便更好地执行菜单。我们知道:习惯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命运。如果我们严格地执行菜单,让其遵循规则,养成良好的习惯,就可以帮助他们塑造良好的性格,触动他们的心灵,更好地发展自己。

三、发展性惩戒尚需注意和解决的问题

1.纵容、溺爱、表扬与发展性惩戒

我们学校现实情境中,一些老师对学生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取不作为的消极姿态,或是不管学生是否犯错误,只是一味地采取纵容、溺爱、表扬等并冠之以所谓的“人性化教育方式”。这是走极端,这其实是教师对工作的不负责任,没有尽到一名教育工作者最起码的职责,对学生的智力及身心健康发展没有任何好处。人性的发展不是一个自然成长的过程,需要培育,需要雕琢。惩戒教育能起到防微杜渐、惩前毖后的作用。

2.惩戒有因,惩戒有度,惩戒有爱

我们应更深入研究的,不是要不要惩戒学生的问题,而是怎么规范教师惩戒学生行为的问题,要惩戒有因、惩戒有度、惩戒有爱。在对学生实施惩戒时,不能把工作、生活中的不悦情绪发泄到学生身上,不能受威权观念的影响而期望学生无条件地服从,不要受到思维定势的影响而依据自己以前对学生的印象加以判断,要避免自己在盛怒或情绪冲动时使用惩戒。惩戒的关键是“界定”度的把握问题:惩戒对象、尊重学生、方式多变、点到为止、惩后教育。

3.发展性惩戒的实施过程

教育惩戒的概念范文4

(一)教师惩戒的基本含义

劳凯声等认为,教育领域内的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其中的“否定性制裁”是指“通过给学生的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教育惩戒具有三个重要的特点:第一,它必须是针对学生违反规则的错误行为;第二,它必须对违反规则的学生有意施加某种痛苦或不快;第三,它必须以教育学生为目的。教育惩戒包括学校惩戒和教师惩戒两类。学校惩戒是指校长或教师集体对学生进行的处分,如记过、警告等,或经主管行政机关授权,学校对学生采取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处罚,如停学、退学等。某种意义上,教师是学校惩戒的一名具体执行者,但其惩戒方式又不同于学校惩戒的方式。教师惩戒是教师个人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惩罚,如训诫、斥责等。由此可见,学校惩戒和教师惩戒二者的对象是一致的,即学生的违规行为,但二者的权利主体有所不同,前者的权利主体较为宽泛,包括学校及其相关单位和教师,后者的权利主体则是教师个体。根据上述分析,本研究将“教师惩戒”界定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依据一定的规范(法规、校规和班规等),对学生的失范行为施予否定性制裁,以避免失范行为再次发生,促进学生合范行为产生与巩固的一种教育方式。

(二)惩戒、惩罚、体罚的比较

1.惩戒与惩罚

惩罚是有意地对犯过者施以痛苦、折磨、不舒服或损,失等适量的报复,以期达到社会控制的效果。I2]“惩戒”与“惩罚”这一对概念联系紧密,但仍是有差别的。首先,“惩”是惩治、惩前毖后的意思;“惩”与“戒”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而“惩”与“罚”是手段与手段的并列关系。其次,从目的来看,“惩戒”强调采用否定性制裁措施,注重戒除目的的达成;“惩罚”则强调对学生的不良言行的否定性评价,关注负性强化。再次,从实施过程来看.“惩戒”不仅包括教师否定性制裁的实施。还包括学生合范行为的养成;“惩罚”则主要指教师单方面的制裁行为.而对该行为在学生身上的效果关注不够。E3)可见,“惩戒”与“惩罚”是有一定区别的。“惩戒”包含的教育性目的更强。更易于被人们理解与付诸实践,因而也就更符合我们中小学教育环境下倡导的教育制裁的实质目的。[]

2.惩戒与体罚

“体罚”是“用触及身体皮肉等有损身体健康和侮辱人格性质的方式来惩罚学生的方法。如罚站、罚跪、打手心、拧耳朵等.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小学教育中所施行的‘棍棒’教育的具体表现形式。”[5]“变相体罚”是通过使学生心理上受折磨、剥夺学生的学习权利或增加额外劳动负担等形式出现的惩罚.如侮辱、罚作业等,虽然不会造成明显的肉体痛苦,但其影响后果却与体罚异曲同工。从实施的目的来看,与惩戒不同,体罚和变相体罚是通过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身体伤害和精神折磨,达到改正的目的,其结果喜忧参半。从实施的过程来看.惩戒是在尊重学生人格,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规约和制止的过程:体罚和变相体罚则是使违纪学生在身体或心理上感到痛苦或疲劳的惩罚过程,是一种侵权行为。正因为体罚和变相体罚有如上缺点,所以在中小学教育实践中被禁止使用这在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的阐述。

(三)教师惩戒权的基本内涵

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具有的惩处学生违反在校学习、生活规范的权力,权力的主体是教师,相对方是学生,对象则是学生的违规行为。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基于其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职业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它是教师维持教育教学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从而使学生在主观上“不愿”犯错。从要求上看,惩戒是不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来进行的。从手段上看,教师惩戒多数情况下虽然是使用“罚”的手段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来达到最终的目的,但是惩戒中的“痛苦”是学生幡然悔悟后的痛苦,多是内发的,而不是身体上受罚产生的痛苦。从效果上看,惩戒一般情况下能使学生最终心悦诚地改掉错误,且能增进师生感情。“惩戒权”是教师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有权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有权做m职责范同内的专业。这一权利隶属于教师职权.与授课自由权、授课内容编辑权、对学生的教育评价权及自身进修权等并列为教师可独立行使的教育权利。

二、教师惩戒权确立的必要性

(一)当前我国教师行使惩戒权存在的问题

教师惩戒权的存在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有不少问题。首先,教师行使其惩戒权时,未将惩戒的教育性放在第一位,而多是以惩代教,一罚了事,惩戒行为背离了惩戒的日的。如恐吓学生,“杀鸡骇猴”。惩罚往往具有立竿见影之效,在教育违规学生时,教师惯用高压强权手段。还有一些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有不正当的动机和f==j的,如出于教师个人好恶.或教师情绪不满的宣泄.客观上背离了惩戒目的。其次,惩戒权使用“过度”或“无度”。个别教师混淆了“惩戒”与“体罚”的界限,把“体罚”视为正当的“惩戒”,有意无意地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还有一教师认为学生完全能够关注自己,因此,对学生做违规的行为常常视而不见,或者惩戒不足,导致学生违规行为不断现。再次,教师惩戒行为的随意性较大,存在对人不对事现象,违反同一性和平等性。教师行使惩戒权时没有明确、固定的标准,常常出现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的情况(如不管学生违规的性质、程度如何,均采用相同的处罚措施)和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如两个学生可能犯了相同的错误,但可能对一个学生因为是班干部或干部子女而网开一面).严重违反了惩戒的公平性原则。

(二)国外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启示

目前国际上的基本情况是:体罚一般是法令禁止的,但教育惩戒都是存在的,只是惩戒的方式和力度有所不同而己。美国保留的教师惩戒权包括:①v1头训诫;②取消特惠,如犯错误的人是橄榄球运动队员,罚停赛或逐m球队;③放学后留校,根据犯错误的程度,罚劳动或强迫参加心理咨询:④惩罚性转学;⑤短期停学,一般停课10天,每45分钟给学校打电话,必须在家里打,学校有来电监控;⑥长期停学或退学。日本的《学校教育法》规定,校长和教员,在教育实践中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宵必要对违规的学生及儿童行使惩戒,但不得给予体罚。日本政府公布有关体罚的注意事项中列举有体罚实例:①不让学生如厕,超过学习时间仍留学生在教室中,闵为会造成肉体痛苦,属于体罚范围,违反学校教育法;②不让迟到的学生进入教室,即使是短时间,在义务教育阶段也是不允许的:③上课中,因学生偷懒或闹事,不可把学生赶教室,而在教室内罚站学生,只要不变成体罚范同,基于惩戒权观念可被容许;④偷窃或破坏他人物品等,为了给予警告,在不致造成体罚范同内,放学后可将学生留校,但必须通知家长,等等。总的业说,外同学校教育对于教师惩戒的共识是:在现代教育中,惩戒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一定要明确违规行为和相应的惩戒方式和方法。

三、我国教师惩戒权规范化的对策

(一)加强法规建设。使教师行使惩戒权有据可依相关教育法规应对教师惩戒权做出明确界定,包括界定教师惩戒权的范围和行使教师惩戒权的标准。使教师明确其惩戒行使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包括惩戒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行使的标准。

1.教育及相关部门应通过法律授予教师合法的惩戒权力.明确规定惩戒的性质、目的和意义。

2.相关法规要从教师对学生管理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进行约定,颁布教师惩戒的具体实施细则,用法律标准来规范教师的自由裁量权,以避免教师惩戒的随意性。

3.在制定教师惩戒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时,应秉承以下原则:①教育性,教育惩戒的目的是教育,而后才是戒除,惩戒要公开.力求得到广大学生的认同.获得学生群体的道德支持,扩大惩戒的教育效果。②合法性原则,不能为惩罚而惩罚,要考虑法律的严肃性。③公平性原则,教师惩戒权的裁量要合情合理、准确,避免教师主观、武断和随意实施惩戒。④弹性原则。相关法规确定的教师惩戒行为要有一定的弹性。这主要是考虑师生关系的特殊性等.如惩戒的强度必须足以警醒学生;实施惩戒还应分时间分地点而论,注意场合与火候,必须避免有损学生的自尊,使之不遭受精神或身体伤害。

(二)提高教师职业素质,防止教师过度依赖惩戒

教学管理方式、教学观念、教师素质等,都间接地影响一个教师的惩戒行为。因此,学校和相关部门要提高教师的职业素质,改变当前教师惩戒使用混乱的情况。

1.引导教师转变教学管理观念.改变传统的管理和教育方式。惩戒是一种管理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使学生融入到学校有序的学习和生活中。学校要组织多种多样的活动等,帮助教师转变观念,从根本上解决教师过于依赖和过度使用惩戒权的问题。

2.加强教师的法制教育和师德教育,增强其权利意识与敬业观念。树立尊重学生权利的新师道观。教师要认识到学生在法律上也是一个权利主体:教师的惩戒要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另外,还要注重教师的师德培养.让教师从情感上尊重学生,做到惩戒是实实在在地为了学生的发展。

3.学校必须将教师惩戒权具体化为可行性的制度。制度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并且对教师惩戒权的使用条件和方法作出明确、细致的规范,防止无制度可依或者规避制度等现象的出现。同时制度要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统一起来,能不用惩戒的尽量不用,必须用的时候一定要慎用。

(三)建立教育问责、监督与救济机制,有效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建立教育问责制和监督机制

首先,“教育问责制”强调权力赋予和责任追究,能够有效防范教育危机的发生。权力赋予主要表现为校长、教师具有法律赋予其的一定实际权力;责任追究主要表现为校长、教师要在某些方面接受公众的问责。当教师教学由于管教不当而造成重大后果。以至于不能够实现预先制定的教育、教学目标时,要接受相关教育部门及公众的责任追究。其次,监督机关应对教师惩戒权的实际行使状况进行监督,发现不当行使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设立教师违法惩戒监督举报制度,鼓励社会成员充分发挥公民个人的监督作用。协助监督员开展工作。

教育惩戒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初中地理;惩戒教育;思考

绪言

学生经历过小学六年的基础学习,进入初中之后,开始接触深度和难度更大的知识,初中的阶段,也是学生的青春期,学生的叛逆心理较重。很多教师都认为,初中的学生难以教育,但是初中教育又在为高中教育打基础,可以说,对于学生的一生教育都十分重要,因此,在初中课堂上实施惩戒教育就十分必要。初中的地理,需要记忆的东西多,略偏向理科方向,学生难以理解,因此初中地理课堂该如何进行,是初中地理老师十分关注的问题。

说到“惩戒”,很多人想到的都是“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教师暴力”。这些都是教育或者教师行业为人诟病的消极问题,但是本文所要讲述的“惩戒教育”和这些教育行业的不良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所谓惩戒教育,指的是在学生的学习阶段,教师或者家长对于学生进行的批评、督促处罚等行为,目的是为了学生身心更加健康的发展。可以说,惩戒教育是教育中不可或缺的教育方式。在我们的婴儿或者儿童时期,经常是伴随着惩戒教育的,比如做了一件错事,就会失去一块糖果,没有完成既定的目标,少看一小时电视等等,这些都是惩戒教育,而这样的教育方式,也对我们人格和良好习惯的塑造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根据学生的性格,因人而异选择方式

初中地理的知识可以说是基础性的,比如我国和世界的简单地形、常见的自然现象、宏观世界和微观世界的概况等等,这些知识很多是需要学生记忆的,那么在课堂上的检查就是地理课堂的重要部分。

几乎每个学生都会犯错,老师若实施惩戒教育,则必须根据不同学生的性格,因人而异的选择方式。比如对于自尊心强的学生,可以在课堂上略微批评一下,但不可太过,因为这一部分学生好面子并且逆反心理重,如果批评太过的话,容易被他们所记恨,从此与教师对着干,可以在课堂后对他们布置一些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一定的学习任务,用这种方式来督促他们学习,并且由于这一类的学生大多比较聪明,完成学习任务并不难,这样既达到了惩戒的目的,也让他们获得了自信。

对于地理学习成绩较好和较差的学生,惩戒教育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对于成绩较好的学生,可以增加难度,让他们不断地进行挑战,在不断的挑战过程中逐步进步,在挑战的过程中出现错误,要进行鼓励,待他们适应后继续之前的教育,这样能够帮助他们走得更远。对于成绩不理想的学生,切忌严厉批评,应该让他们逐步建立自信心,一点点跟上学习进度。

二、尊重学生的人格,保护学生权益

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从人文观念来说的话,教师是学生的合作者,共同为了一个目标而合作,因此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不能觉得自己高人一等,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能冷嘲热讽,伤害学生的自尊心,这一点在惩戒教育中尤为重要。

比如在课堂上,教师进行提问,所提的问题是一个疑难点,像是“东西半球如何划分?”这一类的问题,学生可能会回答“以0°和180°组成的经线圈为界”,教师不能在课堂上对回答错误的学生冷嘲热讽,要站在学生的角度,以他们的思维思考问题,可以让回答错误的学生翻开课本,在课本中找到相关知识点,然后朗读出来,这样既可以加深这一位同学的印象,同时也加深了全班同学的印象,一举多得,比单纯的嘲笑和批评效果要好得多。

三、以学生方面考虑,方式多样化

很多教师以为,惩戒就是简单的体罚,这一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从本质上来说,体罚的确是惩戒教育的一种,但是变相的体罚是绝对要杜绝的恶。教师要明白,自己为什么要进行惩戒教育,惩戒教育的目的是什么,方式是什么,始终使用一种或者几种惩戒方式教育学生,那么惩戒教育就会失去意义,更别说是使用体罚这种极端的教育方式。例如在教学过程中学习到中国地形,教师布置了课下作业让学生背诵中国的地形,有学生没有按时完成,那么这一部分学生是自然应该接受惩罚的,而且惩罚的目的,是要让他们不仅补上这一部分中国地形,并且也不能漏下这一节课所讲的内容,比如熟悉某一个地形的分布情况,那么可以让学生在一天之内完成这两天的作业,或者将两节课的课堂知识全部消化,然后在一个统一的时间,教师进行考核。对于经常不完成任务的学生,可以让学习较好的学生一对一地进行监督和帮助,因为不完成任务的经常是学习成绩不理想的学生,他们不完成作业的任务可能是没有理解课堂上讲述的知识,比如工业的发展与分布规律,有些同学可能难以理解记忆,那么让另外的学生进行监督帮助,不仅可以治标,更可以治本。

可以说,惩戒教育并没有一个或者一些既定的方式,需要教师进行自我发挥,根据不同班级的不同学生,在不同的学习阶段,使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教育,这样可以保证课堂的灵活性,同时也可以保证学生能够高质量地完成学习任务。

结语

惩戒教育并不是一味的惩罚学生,是与鼓励教育和赏识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方式,做对了会得到表扬,做错了自然该接受惩罚,这是我国千年来的教育理念,这种理念既然能够持续几千年,自然有存在的道理。在现代,惩戒教育从表面上看,似乎与素质教育相违背,但是本质也是为了督促学生进行更好的学习,因此,惩戒教育必不可少。但是,物极必反,若惩戒教育实施过于严厉,过于频繁,则不利于学生的学习,这一点也应该注意。

【参考文献】

[1]吕元喜.浅谈地理课堂教学内容的全开放[J].教育实践与研究.2006(12)

[2]虞卫国.浅谈地理课堂教学中的管理[J].青海教育.2004(7)

教育惩戒的概念范文6

关键词: 高校惩戒权; 受教育权; 立法完善; 救济; 监督

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10-0055-03

高校惩戒权是指法律规定的高校根据法定事由对其学生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惩戒行为的一种权力①。惩戒权的存在是维护高校自治的需求,合理合法行使惩戒权也是实现教育目的的需要。但中国高校在行使惩戒权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高校有着显著不同。

一、我国现行高校惩戒权规则之缺憾

教育惩戒权作为一种实体性权力,有其独特的实体性内容、表现形式、运行范围以及实体性法律后果。从权力性质看,教育惩戒权不是行政权,也不属普通的民事权力。然而我国大陆地区高校长期实行“政校合一”的管理模式,行政权扩张的本质和“大学生受教育权”构成了一种悖论,造成了高校惩戒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立法冲突,同时权力行使和权利保障之间的种种矛盾构成了大学生受教育权和高校惩戒权之间的法理冲突和现实冲突。正是由于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并未提供明确的惩戒权依据,立法不足的同时伴随着监督机制、救济机制的缺位,高校惩戒过度或惩戒不作为事件时有发生,对学生的正当权益造成了重大影响。与西方“高校惩戒权”相比较,我国高校的惩戒权明显存在实体规则的缺陷、程序规则的缺乏以及救济渠道的不畅,缺乏相应的惩戒监督机制。

1.实体规则的缺陷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不完善,与之配套的立法也严重滞后。以《高等教育法》中授权性的规定为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却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实体性规则。此外,高校为了自身的管理需要而制定的规章制度与上位法相悖。如受教育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但有相当多的高校规定考试作弊就要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就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利的限制。有的高校自行创设的“就业违约金”,也严重违反了行政法治原则。

2.程序规则的缺乏

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曾说过:“苛严的实体法如果公正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是可以忍受的。” [1]程序规则的缺失会直接导致高校行使惩戒权的不当甚至滥用惩戒权,造成高校惩戒权与学生合法权利的冲突。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学位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北京大学违反法定程序②。但是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都没有明确与相对方合法权益有关的程序性规定,学生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真正的关注和保障。

3.救济渠道不畅

“无救济则无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是一纸空文。在刘燕文一案中,自1996年起原告连续三年向北大及国家教委申诉,却始终无法实现其权利的主张。因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而“学校不能作被告”的观点在实践中为法院所广为接受,从而限制了大学对学生进行惩戒时的救济权利。救济渠道的不畅,严重阻碍了学生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

4.惩戒权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

由于学校在行使惩戒权时缺乏相应的标准,惩戒形式的选择随意性极大。这种随意性容易致使惩戒缺乏公正性而侵犯学生的权益,教育的“不公正往往是最不可饶恕的” [2]。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学生如果对学校的惩戒不服,要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但我国当前教育体制的现状是,行政部门与大学在资金、人事、特别是管理学生上都是有紧密关联的,所以往往难以尽到其监督的责任,并不能起到真正维护学生利益的作用。更有甚者,在实际运作中行政权凌驾于法制之上的情况并不少见。法治社会要求任何一种权力行使的行为,包括法人对其成员的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应当遵循合法与公正合理的要求。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选择合乎法定性要求的处分方式,同时做到惩戒权行使的适度与合理性,这种惩戒权理应受到监督。

二、高校惩戒权制度的立法完善

立法的缺陷以及高校行政的泛化,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执行,使高校惩戒权缺乏严格的约束。因此,加强高校的法制建设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是保证高校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其核心问题就是完善健全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

1.完善高校惩戒权实体规则

首先,应根据《立法法》对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如改变学生受教育者身份的处分行为(开除、勒令退学等),仅通过一个行政规章就可以剥夺,未免本末倒置。其次要对学校权力的取得、运行、制约和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规范。《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应当明确高校管理权的职责和权力范围,规定高校对学生奖励或处分的权限,并明确必须剥夺或限制受教育权的条件、情节、程序,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内涵和外延条文化、具体化。

2.健全高校惩戒权的行政法规范

我国传统的行政法观点认为只有国家机关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故此应从基本法律的角度明确高校的法律性质,确认其权力的行政性,由此授予大学生对高校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3]。权力如若不受到规制,权利就无从受到保障,因此要将惩戒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当然要先明确申诉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只有通过申诉途径而没有得到救济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3. 将民法设计理念引入高校惩戒权

“无论何时,只要政府承担高等教育的某些责任,某些公共机构必定会变成行政执行的所在地。”[4]一旦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在市场经济下商业运作的合法性被确认,学校和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就能被确认。如果高校在实施惩戒权的过程中造成了对学生权利的侵害,除了应当受到主管部门的惩罚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重庆邮电学院的女大学生因与男朋友发生导致怀孕而被学校开除为例,学校此举就侵害了学生的性权利和隐私权。按照民法的规定,权益受损害的学生可以采取民事保护措施,要求学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学籍并给予补偿。

三、高校惩戒权的司法完善

“程序正义”是法治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实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依靠程序法的保障,因为公正的结果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产生。学校对违规学生作出处罚时,如果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正当程序,就会引发诉讼的产生。因此完善高校惩戒权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和规范惩戒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是对权力的根本性制约,是对权利的最低限度的保障[5]。因此,高校管理权行使中,程序法必须保护学生的知情权和辩护权等实体权利。具体内容是:(1)送达与告知,确保学生的知情权不受侵犯。(2)告知书应写明具体指控及理由。这种“先取证、后裁决”的方法可以有效防止公共利益的虚伪性,也维护了学生在申诉和辩护时的知情权。(3)举行听证会并展示证据。听证制度的功能是使权力与权利相制衡。学校必须出示相关证据,而学生有对其进行质认或确认的权利。(4)告知学生上诉权。学生应当了解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途径。

2.完善救济渠道机制

在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上,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都确立了“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法治的基本理念,司法救济是规制学校权力,实现学生权利的最有效有力的手段,因此为了最充分地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必须将惩戒行为纳入行政诉讼中。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实际来看,法律应根据大学惩戒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救济。

第一,学生所受的惩戒是基于纪律原因,由法院给予司法审查以保障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具体而言,可诉事项可以包括以下七类:入学与注册类行为;考核与成绩记载类行为;转专业与转学类行为;其他学籍管理类行为;学业证书管理类行为;学位证书管理类行为;奖励与处分类行为。

第二,学生所受惩戒基于学术原因,司法持消极不介入的态度。对学术问题进行实质性的判断是高校的专长,法院没有能力轻易进行实体评判,不适合通过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来实现。

第三,完善申诉制度。现有的申诉制度过于简略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要对受惩戒学生的申诉期限、时效、受理申诉的机构、申诉条件及学校行政决定的合理期间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成立专门的仲裁机构。一个中立的仲裁机构可以保证申诉的公正性,这个机构的人员组成应该被高校和学生双方面同时认可,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3.建立惩戒权行使的保障监督制度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只有将高校的惩戒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才能保证高校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惩戒权,从而体现惩戒权的教育性,才能真正有助于实现高校培养人才的目标。加强法律监督,不仅可以促使高校谨慎行使权力,规范管理行为,而且有助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法规、校规有效控制高校惩戒权的“自由”空间,将高校的惩戒权限定在既合法又合理的范围以内,是维护学生权益、实现有效管理、依法治校的重要条件。

在可以预见的未来,随着学生权利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不断膨胀,“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这一传统观点将会受到严重质疑。越来越多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都会通过司法途径来寻求解决。但在实践中,司法如果直接介入高校管理,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也会使高校的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因此,从节约诉讼成本和防止学校为诉讼所累,笔者认为,从我国教育国情出发,又要与民众道德期望相契合,同时也要适应未来形势发展的要求,应该从实体制度、司法程序、救济和监督机制这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高校目前的管理制度,规范高校的管理权是最为有效的方法。这样既可以合理地保留大学的治学空间,又符合法治的发展趋势,也能满足现实状态下社会、高校和学生三方面的可接受程度,同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参考文献][1][英]威廉·韦德.行政法[M].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2]檀传宝.教师伦理学专题[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3]秦惠民.高校管理法制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当前讼案引发的思考[J].现代大学教育,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