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审计方案范例6篇

绩效审计方案

绩效审计方案范文1

应对策略

1.更新思想观念。目前,我国审计法和公安消防部队的审计条例虽然对绩效审计有要求,但其范围更多地界定在财政、财务收支上,还没有真正从财力、人力、物力、环境以及可持续发展等各类“资源”角度考察绩效。公安消防部队开展绩效审计首先要树立“绩效观”,重视和研究项目实施和改革措施的绩效,树立全方位绩效观,摒弃落后观念。

2.革新审计标准。绩效审计标准的制定是开展绩效审计的重要环节。公安消防部队绩效审计并未完全展开,现有的一些审计标准不适应绩效审计的要求,必须进行标准创新。军事性、综合性、时效性、统一性是制定公安消防部队绩效审计标准所要考虑的因素。目前,要制定一套完整的标准难度较大,可以先采取“拿来主义”的做法,借鉴国际公认的绩效审计标准先期开展工作,等到积累一定经验后,再结合部队实际制定自己的标准。

3.变革审计体制。公安消防部队审计体制是包括开展绩效审计在内的公安消防部队审计运行机制的根本保证。要真正完成好公安部赋予公安消防部队审计人员的各项任务,拓宽审计业务,开展绩效审计,必须最大限度地确保公安消防部队审计的独立性,减少行政干预,改革现有的公安消防部队审计体制模式。

4.培养复合型人才。在绩效审计中,审计人员要检查并确定政策目标以及实施目标的方法所依据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这对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目前,公安消防部队审计人员的配置呈现出知识结构单一的特点,亟须掌握管理学、社会学、技术经济、计算机、法律、心理学、工程学等方面知识的非财经类专业人才。因此,培养和引进复合型人才是公安消防部队开展绩效审计的当务之急。

绩效审计方案范文2

目前全国各家法院审判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第一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考核,第二是法院内部对干警和部门的考核。全国各省级法院大多出台了对本辖区法院具有指导意义的法院绩效考核规定或办法。以__省为例,20__年__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全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统一指标体系》和《全省法院审判绩效考核综合办法(试行)》,调整确立了19项基础指标18项分析指标,成为考核法院和法官工作业绩的基本依据,并对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以及中、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考评指标、权重和计算方法分别作了规定,同时按照绩效考评得分每月对各中、基层人民法院进行排名通报。20__年__省高院出台文件改进和完善审判绩效考评方式,确立了分级考评、设立考评指标合理区间值、避免简单排名通报的考评方法。省级以下各级法院根据省法院文件精神以及自身情况出台了规范本院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为例,根据上级法院的文件精神,出台过《干警业绩考核实施办法》、《部门岗位目标业绩考评实施办法》以及《部门审判绩效目标管理责任状》等文件对干警和部门进行考核。现结合文件规定对江都法院审判绩效考核构架及特点做一简要分析:

1. 考核对象坚持分层分类

文件对各业务部门以及各承办法官均加以考评,同时根据岗位职能和职位要求的不同,对各业务部门法官按照审判条线粗略分为四大块,分别为刑事审判业务部门、民事审判业务部门、行政庭以及执行局。四个条线的承办法官所考核的指标根据审判特色作相应改变,同时每一条线由于各部门所办理案件类型的差异,指标的设定值也有所差别,例如基层法庭由于案件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所要求的办案指标值比其他民事法庭较高;考虑到部门负责人身兼审判业务之外的其他事务,对各个部门负责人的办案数量考核也较低。

2. 考核内容项目趋向合理

每年的考核内容主要根据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考核内容作相应更改,每个审判条线的考核内容不一致,一般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指标:一是审判效率指标,包括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12个月以上未结案率、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人均结案数以及结案率等;二是审判质量指标,包括一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等;三是审判效果指标,包括进京上访率、一审服判息诉率等。对比近几年来审判绩效考评的指标,上级法院逐步剔除和加入部分指标,使得考核的内容日趋完善,更加贴近审判实际,更有利于真实反映承办法官的审判水平。

3.考核方式方法量化性明显

采取以年度为单元的考核方式,在当年末对法院各业务部门及其人员的审判绩效进行考核评定,并在每年年中,开展一些以审判绩效为导向的竞赛活动,例如“百日办案竞赛活动”,在活动期间,定期将各承办人的办案数量及相关指标进行排名并公布,旨在营造良好办案氛围,促进全院审判质效指标提升。

关于绩效考评的方法,各地法院普遍采取量与质相结合、量化为主的原则。从江都法院的做法来看,考核的依据是对考核的项目和各项具体内容进行分解,确定其量化的指标,然后对考核指标确定分值,统计分数以确定最终考核的结果。考核分数的计算,采取积极计算方法和消极计算方法相结合的方式,例如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等设定最高百分之百的比率,比率越高得分越高,这是一种积极考核计算方法,而对案件、超审限案件等指标的考核,一般采取扣分方法处理,这属于消极考核计算方法。

该审判绩效考核模式以数字化、指标化为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的考核模式中人为因素的弊端,将审判指标通过同一度量加以反映,使得考核结果更为简单、直观,同时,考核方式、方法的事先公布,考核结果的公开,能够最大程度地激发被考核人员即法官对考核结果的认同感,从而有效促进法院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

4. 重视考核结果的应用

考核的目的在于通过考核促进法官自我完善与发展,从而提高审判人员的总体素质。从目前情况看,江都法院较为重视审判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与用人选人相挂钩,有效调动法官办案积极性。另一方面,考核结果与激励机制相衔接,对考核优秀的要进行鼓励,对考核不达标者要进行处罚。如果没有奖惩,考核管理和激励机制不衔接,管理制度就会失去作用。

从上述分析来看,目前,全省各级法院在审判绩效考核工作上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对提高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违背了司法权运行规律,挫伤了法官工作积极性,影响的法官工作的健康良性发展。

1.考核指标设定不尽科学,不完全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实际情况

(1)考核价值导向不明确。由于审判工作规律和统计学的局限性,审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的许多指标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值冲突,例如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和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虽然两个都是效率指标,但是当事人在简易程序期限将满时,是否该转为合议庭,往往无所是从,这种价值导向的不明确,为日常审执工作带来人为的混乱和冲突。

(2)考核指标设置日趋完善,但仍存在弊端。回顾近几年的考核指标,剔除了上诉率、一审服判息诉率等指标,将法官从当事人个人意志因素的困扰中脱离出来,让法官更加专注于审判工作,是审判管理工作改革的一大进步。目前考核指标中对审判效率方面的考核比较多,如结案率、院法官人均结案数、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超审限情况等,但对于审判质量的考核则比较少,且基本上都只偏重于结果,如对一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的考核,案件被发改并不意味着一审就是错误,这其中包含许多不特定因素,例如出现新证据、二审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等情况,如果将这些案件全都纳入指标值,该指标对法官办案质量的评价不符合实际,若考虑对这些不特定因素一一进行

剔除,操作难度也很大,如何科学、客观、全面地设置考核指标,确实短时间难以完全有效解决。2.考核方法单一片面,不能全面反映单位和法官个人审判水平

(1)法官的审判绩效考核中,考核的内容包括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和审判效果的指标,从而引出对法官审判能力的综合评价。应该说,对法官的审判能力以及相应的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的考核是一个综合评价的问题,很难完全用一个量化的标准加以衡量,将上述项目都纳入量化考核范围并不合理,即便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的问题也难以单纯运用量化指标加以合理衡量。是否需要引入其他非量化考评方式,以量化为主,非量化为辅相结合,值得商榷。

(2)考核指标值及权重的设定有待优化。20__年省高院,确立分级考评、设立考评指标合理区间值、避免简单直接排名通报的考评方法。简单排名通报使得个别法院为排名先进,参与“数据制造”,在年终时人为阻滞立案,突击引入批量案件,使得绩效考评在激励完善的范围内丧失了部分意义,但是,如何合理有效地确定区间值范围,较为全面地反映法院和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也是值得探索的,例如人均结案数这一指标,在全省进行大量数据调研的基础上还必须考虑到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还有各条线的办案情况。

(3)从各地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来看,考核的依据是对考核的项目和各项具体内容进行分解,确定其量化的指标,然后对考核指标确定分值,统计分数以确定最终考核的结果,这种单项指标加权幂函数计分、以得分顺序排名的考核方式被广泛运用,该方法最终计算出来的得分能否真实确切反映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水平,有待我们借助数学分析方法和实证考察进一步探讨。

3.审判绩效考核理念存在数字化倾向

为提高审执工作质效,审管办每月对各部门各项考核指标情况逐一排名并进行网上通报,并对当月完成值、目标责任值、与去年同期对比情况分别列明,在全院大会上进行点名通报。一定范围的以审判绩效考评最后得分来排名进位的措施,有助于鼓励先进,但是片面追求数据排名会出现唯数字化现象,违背审判管理的初衷。在审判绩效考核运作过程中,为追求数字排名,法官的审判权被有意无意地弱化,甚至引入大量的批量案件,使得法官将大量的精力投入到批量案件中来,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审判绩效指标成了法官的额外负担,降低法官的职业荣誉感。

4.对审判系统中基础数据的录入监督乏力

精确统计基础数据是实行量化考核的前提。目前,有的统计数据并未在统计报表之列或未作硬性要求,如进京上访率等,使得统计指标的基础数据没有公开透明。同时,基础数据填报由具体承办人或者书记员完成,由于系统软件设置的缺陷以及审判管理部门监管的不到位,部分法官为追求较好的数据指标,使得案件信息填写不真实,造成最终的指标数据失真,无法反映法官审判真实水平。

5.不尽合理考核机制下的结果运用挫伤法官积极性

当前,大多数法院将审判绩效考核结果与法官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相结合,对法院用人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审判绩效考核机制本身存在不合理性的情况下,考核结果的运用将会挫伤法官积极性,降低审判绩效考核在促进人的自我完善与发展方面的作用,导致绩效考核模式在法官中的认同感不高,不利于法院审判工作的长足发展。

20__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针对八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审判绩效考核机制亟待完善。针对法院在审判绩效考核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对于完善法院审判绩效考核机制提出如下建议:

1.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合理有效考评的原则

(1)反对数据功利主义,树立正确的司法政绩观。由于审判绩效考核工作日趋精细化、数字化,在不同程度上给被考核的法官造成了一定压力,使得部分法官本末倒置,忽略本应关注的审执工作本身,投入更多的精力到考评指标数据上。法院对待指标数据应科学合理,不能唯指标、唯数据,将指标数据当做唯一评判标准,同时更不能将客观评估当做政绩工程,弄虚作假、虚构绩效,损害司法统计和绩效考评的真实性和公信力。

(2)尊重司法过程,追求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相统一。法定审理天数是为了防止法官滥用审理权,侵害当事人权利,但是审判活动必须有审理时间作为保障,这是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之一。法官在审理活动中承担着查明事实、公正判决的重要使命,决不能片面地为了追求效率而放弃公正价值,所以审判绩效考评需要将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相统一起来,妥善地处理好两者的关系,给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以正确的导向。

(3)注重差异,区别单位考核和个人考核。 审判绩效考核体系中的大多数指标是针对法院审判工作整体而设计的,由于基层法院审判管理部门的局限性,只是将评估指标值结合历年法官指标实际值来确定当年的法官个人指标值,甚至部分法院只是将评估指标简单地套用到法官的个人指标值上,审判管理部门在制定个人审判绩效指标值的同时,需要注重各承办法官的个体差异,包括案件性质、办案习惯等等,否则会对承办法官的办案积极性带来消极影响。

2.科学设立审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1)抓住核心指标,提升考核工作的针对性。20__年__省高院制定37项涵盖效率、质量、效果价值导向的指标考核体系,若将这37项指标均纳入考核范围,价值导向的不明确往往会使法官无所适从,绩效考核必然失去意义。法院担负着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其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各阶段的形势与任务的变化而变化。利用数字化的指标考核体系,可以通过筛选考核指标、增减指标权重等方式,及时有效地对工作目标和重点予以调整,给法官提供明确直观的工作导向,促进审判工作的开展。

(2)关注主观性指标,排除不以法官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影响。主观性指标一般是指受法官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工作质量等主观影响较大的指标,例如调解率、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等,相对应的客观指标就是指更多的由客观因素决定,包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案件类型等不以法官意志为转移的指标,例如收结案数、上诉率、申诉率等。将该两类指标分类考核,加大主观性指标的考核力度,有利于真实反映法官的实际工作水平,同时注意剔除主观指标中的客观因素,对于二审中出现新证据等因素而引起的一审案件的改判发回,不应计入一审承办法官的改发率。

3.合理设立绩效考核方法

(1)坚持合理区间值考核方式。合理区间值,即对纳入考核的指标,根据审判规律以及历史值,同时参照上级法院目标值及地区法院平均值、较高值、较低值,经过大量调研论证,确定指标的合理区间,即上限值和下限值,下限值实际就是达标值,一些指标的上限值实质就是监控执,防止因不规范行为导致指标虚高,对高于上限值的,加强重点监控。凡是处于指标值合理区间的,都应当视为良性按照满分计算,指标值在合理区间以下的,可以按照幂函数加权计算得分。最后根据被考核主体的各项指标的分值情况,综合评价其绩效水平。这种区间值计分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模糊数据差异,给承办法官适当减压,将其注意力转移到审判工作本身上来,有利于调动法官积极性,促进法院整体质效水平的提升。

(2)调整绩效考核的方法,坚持量化指标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原则。从审判固有规律看,对审判绩效的评价,并不适宜于只采用量化指标评价方法,而应采取较为灵活的综合评价方法。综合评价可以以考核对象实际表现为依据,加入同事评价、领导评价和社会效果评价,由各部门负责人、院领导及部分案件当事人对该承办法官的审判能力做一综合评价,其中社会效果评价应占主要部分,社会效果评价是法官办理案件效果情况最直接的反应。由于综合评价带有较多的人为因素,在审判绩效考评中,我们仍须坚持量化为主,综合评价为辅的绩效考核评价方式。

(3)建立审判指标数据矫正反馈机制。指标数据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不能作为法官绩效评价

的唯一依据,需要在使用中加以甄别和校正。部分考核指标的数值过高不正常说明其工作运行态势不佳,甚至人为制造数据,为避免考核主体片面追求高数值,需要对数据本身进行观察、设定警示界限,例如实际执行率,根据执行工作实际,实际执行率的数值不可能过高,如果被考核主体的数值远远超过该地区的平均水平,则其极有可能虚假填写结案信息,甚至涉及虚假案件,需要有关部门及时参与调查纠正。对存在不因一审法官意志为转移的因素而造成的发改案件,及时与上级法院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并对一审法官的相应指标予以修正。(4)摒除完全以得分顺序排名的考核模式,进行适度的点评。改进以往对全体被考核主体排名通报的做法,仅对排名靠前、有较大进步的进行表扬,同时对排名靠后、指标数据退步的进行适当点评,着重进行原因分析,注重强化优良绩效的激励作用。尊重法官的职业荣誉和司法独立,防止量化考评损害法官的独立性与积极性。

4.正确运用审判绩效考核结果

绩效审计方案范文3

审计方案是审计行动的先导,绩效审计方案指导和统领审计实施工作的全局。要发挥绩效审计揭露管理不善造成效益差效率低、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为加强宏观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服务的作用,在编写绩效审计方案过程中,必须坚持高起点,提高目标定位;坚持突出重点,确保个性特色;坚持创新思路,才能实现新的突破。首先是指导思想要转变。政府机关绩效审计不能局限在财务收支审计思维上,也不能搞大而全的综合性的绩效审计模式,应该着重对某个项目和某一具体事项绩效进行评价;其次是目标定位要提高。政府机关绩效审计方案的目标定位必须改变以往财务收支审计仅仅从规范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促进规范财务收支和加强财务管理等角度来明确目标的做法,应该立足宏观,围绕政策、制度和管理等层面设计审计的目标,也就是通过绩效审计,既要揭示存在的问题,更要为加强宏观管理服务,为完善制度服务;再次是审计重点要突出。在确定绩效审计重点时,要根据绩效审计具体目标,绩效审计的重点内容,和审前调查发现的存在突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来明确绩效审计的重点,取得适当证据,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价;第四是审计内容要明确。要根据被审计事项的管理政策、制度和审计重点,提出明确具体的审计内容和要求,指导审计实施和操作;第五是处理标准和评价尺度要恰当,评价指标体系要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长期效益与短期效益相结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绩效评价科学、合理,否则会削弱绩效审计的说服力和权威性。

(三)搞好专项审计调查,提高绩效审计工作效率

利用审计调查机动灵活、涉及面广的特点,开展全过程监督全方位调查,不仅能够以较小的审计资源投入将审计覆盖面做大,而且能够就所调查的单项内容深入下去,做深做透,做出精品,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是专项审计调查的一个显著特点。在审计调查过程中应该注重做到四个结合:问卷调查与延伸调查相结合。针对专项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征求被调查单位意见,同时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针对性的延伸调查,为审计评价积累第一手资料;自查与延伸调查相结合。采用自查与延伸调查的形式对有关单位发放自查表,了解资金缴存、管理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分析汇总,有针对性地延伸调查部分相关单位,有利于掌握真实情况;审计与抽查相结合。在对重点部门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延伸调查相关单位,可以顺滕摸瓜,发现一些帐面审计无法发现的严重问题;传统审计与现代审计相结合。采用传统手工审计与现代计算机辅助审计相结合的形式,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快捷高效的优势,扩大审计调查的覆盖面,提高审计效率。因此,在行政机关绩效审计中,只要能选准项目,精心组织,这种快捷方式无疑将会更有用武之地。

(四)灵活运用各种处理方法,提高绩效审计工作水平

充分运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发挥计算机信息收集处理方面的强大功能,在此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种信息分析处理方法,对于提高行政机关绩效审计方案的科学性,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充分性和证明力,审计结论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国外常用的绩效分析处理技术方法:比较分析法。就是将实际情况与一定的技术指标进行对比,看是否达标。这里的技术指标可以是计划、预算、设计目标,也可以是历史指标、同行业标准或国际惯例等;因素分析法。也称因果分析法,就是对事实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的成因;净现值法。这同时也是一项决策技术,其最大特点是融人了货币时间价值的概念,将不同时期的财政资金支出与收益全部转换为同一个时点上的货币价值,两者进行比较得出结论;抽样分析法。就是对用统计学方法抽取的样本进行分析,得出整体性结论。这种方法适用于总量或规模较大且分布较广的项目;趋势分析法。就是采用倒序时法确定一个时段,将这一时段内不同时点的相关数据按时间顺序排列,并加以分析,从而得出趋势性结论;图表图形辅助法。即利用计算机辅助功能,将分析数据以图表或图形展示出来,简明易懂,增强直观效果。上述信息分析处理方法各有长短优劣,我国在政府机关绩效审计中应视项目或资金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五)整合审计资源,提供绩效审计的力量保障

开展政府机关绩效审计项目要有复合型的人才,从专业结构来看,除财务会计专业人员外,还需要有懂工程技术、计算机、统计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从国家审计机关现状看,是不能满足财政绩效审计工作要求的,这就必须在行政机关绩效审计中整合审计资源。要统筹规划项目,发扬财政审计一体化理念,打破专业界线和处室界线,实现优势互补。借助外力,采取有偿调用社会审计力量和专家的方式参与绩效审计。解决审计人员力量短缺,特殊审计人才不足的矛盾,为深化绩效审计工作开拓新的途径。

绩效审计方案范文4

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的作用,国家审计的功能定位应该从合法性审计为主转向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如果国家审计长期持续地以合法性审计为重点,就会与司法权主体的职能产生重叠,从而导致权力制衡低效。与此同时,随着民主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公众民主意识的提高,人民越来越关注政府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要求国家审计向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转变。正如杨时展教授所阐述的,在民主的启蒙时期,人民只要求能有所限度的“取之于民”,过此限度,人民有权拒绝。至于“取之于民”的资源如何花费,人民并不过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民主意识的提高,人民逐渐要求一切“取之于民”的必须“用之于民”,不按照人民意志来使用资源,人民就要求他负政治责任;随着社会更进一步的发展,民利的再进一步增长,人民又进而要求一切“取之于民”的必须经济、有效地“用之于民”。如果用于民而不经济,用于民而没有达到人民预期的效果,那么政府仍要对此负责[4]。

两难困境:国家审计角色定位的现实矛盾

尽管我国国家审计经历了合法性审计、财政收支合规性审计以及绩效审计的变化过程[5],但从审计实践看,国家审计仍然着重于合法性审计,而合法性审计更是着重关注于大案要案的审查。之所以形成对国家审计的这种角色定位,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在早期的审计理论研究中,强调审计监督必须要有依据。审计作为经济监督的一种形式,最重要的依据当然就是就各种有关经济行为的法律,这就是合法性审计的形成基础。二是在早期的审计实践中,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政府各部门以及相关人员的各种经济行为必然存在许多不合法、不规范的地方。加之当时的司法体系不够完善,司法力量相对薄弱,对违法经济行为(包括财政收支行为)的监督难以到位。这就必然造成在传统上作为经济监督主体的国家审计过度关注合法性审计,并以此来弥补司法监督的不足。三是伴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政府的职能也在转变,政府为了进行经济的宏观调控、为整个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以及维持市场秩序,必然要取得财政收入以满足进行这些活动所发生支出的需要[6]。在财政收支规模越来越大的条件下,这些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取得了很好的绩效就成为政府最高层和民众十分关心的问题。因此,国家审计必然要面临转型,即从单纯的合法性审计向在进行合法性审计的同时加强财政收支的合规性和绩效性审计转变。尽管如此,较长时期的合法性审计实践所形成的惯性作用使得这种转型相对缓慢,即便是在进行财政收支的合规性和绩效性审计时,国家审计也较多的把注意力放在大案要案上,而这些大案要案实际上最终都涉及违法行为,这就造成了国家审计仍然主要进行合法性审计的客观事实。四是国家审计在其审计实践中发现,进行合法性审计、抓大案要案更容易取得实效并迅速地形成社会影响,对审计地位的提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和发展,无论审计的角色定位怎么变化,从社会的期许和国家审计的本身需要出发,国家审计必然会更加偏重于合法性审计。五是国家审计能够为司法主体查处经济违法行为提供最有效的证据。查处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时一般都可以在会计信息体系中获得相关的证据,由于审计主体的审计对象主要是会计信息体系,因此审计在提供这种证据时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事实上,司法主体为了改变在取证上的劣势,也在引进法务会计,这正好说明了会计信息体系对经济犯罪取证的重要性。

但是,国家审计在长期偏重于合法性审计的实践中,与司法权主体的职能出现重叠,常常会令自己处于两难的境地。无论哪一个国家,为了实现法治,必然会制定法律标准以约束各种主体的社会行为。法律标准通常是人们行为约束的最低规范,它规定了人们“不许为”的行为。为了保证各项法律能够被严格实施,任何国家都要建立庞大、严密的司法体系,对各种违法行为实施坚决有力的监督和惩处。在设立国家审计后,如果国家审计也把合法性审计作为其主要的角色定位,必然就会产生以下矛盾:第一,整个司法体系依据其角色定位,必然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那么,国家审计的加入无疑意味着监督行为的交叉重复,这就导致或者国家审计挤占已有司法体系的监督“地盘”,抑或国家审计只是为已有的司法体系监督锦上添花、拾遗补缺,国家审计没有自己独立的角色定位。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说,前者显然是不能存在的,法治国家所形成的司法监督体系是一个完整体系,不可以被改变。因此,国家审计主要以合法性审计为主,实质上意味着其角色定位并不明确,也就是没有进行自身应该从事的监督行为。第二,在合法性审计实践中,审计难,审计结果处理更难,这也显示了国家审计的两难困境。进行合法性审计必然与司法监督交叉重复,特别是在处理大案时,按照权力分工,国家审计因无司法权无法进行刑事处罚,而大案要案最终必然要涉及刑事处罚。这种情况导致的结果就是国家审计查出了大案要案,却无刑事处罚权,从而使得国家审计的角色转化成为司法监督提供服务。在合法性审计上,国家审计监督只是为司法监督提供服务,一旦不进行监督,国家审计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这使得国家审计陷于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国家审计如何才能走出这一角色定位的误区并回到其应有的角色定位上[7]?下面就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西方实践:国家审计角色定位的历史线索

在西方,以美国国家审计为代表的国家审计发展历史充分表明国家审计的角色定位应该以财政收支的合规性、绩效性作为重点[8]。1921年美国政府设立美国审计总署(英文简称GAO),该署隶属于国会。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争支出带来了巨额的联邦债务,但由于财务管理混乱,国会需要更多的信息来帮助控制联邦支出。1921年颁布的《预算和会计法案》要求总统编制联邦支出年度预算,同时该法案还提出设立美国审计总署,由该署负责调查与公共资金收入、分配和使用相关的所有事项,并提出改进公共支出经济性和效率性的建议。从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美国审计总署的工作重点是检查政府财政支出的合规性,审计方法以支出凭证检查为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审计总署的工作重点从检查支出凭证为主转到综合性审计,审计重点开始从合规性审计延伸到绩效审计。二战期间,美国军费开支急剧上升,支出凭证数量巨大,美国审计总署的工作压力剧增,即使新增众多雇员,也无法审计完所有的凭证。因此,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二战后美国审计总署将检查凭证的工作交给政府部门,并开始运用综合审计方法对政府部门实施更广泛、更综合的经济性、效率性审计。同时,美国审计总署与财政部、预算管理局共同协助政府部门完善会计系统和费用控制。1945年颁布的《国有公司控制法案》授权美国审计总署对国有公司和混合所有权公司进行综合性审计。1950年颁布的《预算和会计程序法案》授权美国审计总署制定联邦政府会计准则,并对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进行审计,该法案为综合性审计奠定了法律基础。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社会动荡,政府开支急剧上升,国会日益关注政府项目的实施情况。由此,美国审计总署开始实施项目评估。1967年,在1964年颁布的《经济机会法案》修正案中,美国审计总署被授权对“反贫穷项目”进行审计,负责审查该项目的运行效率和效果。1969年3月,美国审计总署提交了一份关于该项目的总结报告和60多份补充报告,报告中说明:反贫穷项目中有些项目需要改进管理,有些项目取得了有限的成功,而另外一些项目并没有达到预期结果。美国审计总署的最终结论是尽管反贫穷项目已经运行4年,但是它们的管理机制仍需要重大改进。这份报告获得了普遍认可,同时它还促使国会在1970年颁布的《立法重组法案》和1974年颁布的《国会预算和截流控制法案》中授权美国审计总署对联邦政府活动进行项目评估和分析。

20世纪80年代以后,新公共管理运动席卷全球,美国审计总署更加关注联邦政府的责任履行情况。如检查政府运作中的高风险项目、密切关注预算中的赤字问题以及改善联邦政府的财政管理。1990年颁布的《首席财务官法案》和1994年颁布的《政府管理改革法案》授权美国审计总署对政府部门的财务报表和联邦政府主要部门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1993年颁布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将绩效预算、绩效评估、绩效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管理制度,要求联邦部门与单位提交年度绩效报告,从而进一步肯定和强调了项目评估这一新的绩效审计方法[9]。2004年根据《审计总署人力资源改革法案》,美国审计总署改名为美国联邦问责署(英文简称GAO),更好地体现了总署“协助国会实现宪法责任、提高联邦政府绩效和保证联邦政府对美国公民的责任”这一使命[10]。今天,美国联邦问责署秉承着“责任、公正、可靠”的价值理念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进行着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

从以上的简要回顾中我们至少可以推导出以下若干关于国家审计角色定位的结论。

首先,国家审计从设立之初就主要进行财政收支审计。早期着重于合规性审计,然后扩展至绩效审计。在进行财政收支合规性和绩效审计的过程中,国家审计必然会发现违法行为,但发现违法行为不是审计的基本职能,而只是国家审计行使合规性和绩效性审计基本职能的必然产物[11]。国家审计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必会将有关责任人移至司法机构查处,这仍然说明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应是由司法体系完成的基本职能。

其次,国家审计从事的合规性审计是以预算法案为依据的。预算法案虽然称之为法案,但却与其他法律存在根本差别。预算法案是在每个财政年度由国会批准形成的,它必须根据未来每个财政年度财政收支的实际需要逐年编制,逐年批准。而其他法律一旦制定,就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改变。任何行为主体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但预算法案如果没有实际履行,很可能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所致,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只有那些在预算收支过程中违反了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才可能绳之以法。这就如同企业预算没有被实际执行,不能称之为违法行为。而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违法的行为,才可能被绳之以法。从这个意义出发,所谓预算法案合规性审计的实质含义是各政府部门或项目是否按照预算的标准进行预算收支,如果没有执行预算的收支标准,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应该如何纠正。所有这些审计内容显然不是指预算收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至于后来国家审计将合规性审计延伸至绩效审计,审计就不仅仅监督预算收支的标准是否被执行,更是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这种审计开始着重于财政收支结果的评价,而后又前推至财政收支预算的评价,从而使得绩效审计能够贯穿始终。在绩效审计的基础上,再对与合规性和绩效性对应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价,而这些都不属于合法性审计的内容。

再次,国家审计在监督预算法案执行中的合规性和绩效性时,必须要了解有关预算执行过程和结果的信息。为此,国家审计必然要求政府部门或项目提供相应的会计报告,这就形成了政府部门或项目的会计报表。国家审计要确定预算法案是否被执行,就必须了解政府或项目财政收支结果的会计报告,将报告结果与预算法案进行比较,进而确定预算执行的差异。此时,应重点关注有关财政收支结果的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国家审计必须确定这种真实性,进而相应形成了国家审计的鉴证业务。由于会计报表鉴证业务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业务,世界各国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的报表鉴证都是由专业审计机构进行,企业由注册会计师审计进行,政府则由国家审计进行。就专业性而言,司法系统难以胜任报表鉴证工作;就会计报表鉴证的依据而言,主要是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一般属于公认或行政规范,依此进行的审计仍然可以归为合规性审计;更为重要的是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作为会计报表形成的依据,不具有法律的严格性和唯一性,而通常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审计人员必须根据变化了的环境对会计要素进行有一定弹性的确认和计量,这在会计界和审计界称为职业判断。正是这种职业判断使得会计报表鉴证与司法中的违法鉴证有着很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就使得国家审计专门从事会计报表鉴证业务成为必要。

最后,国家审计依据预算法案进行合规性、绩效性审计以及相应的鉴证业务审计,进而延伸至内部控制和管理评价。在执行这些审计业务的过程中,国家审计必然会对政府部门的工作和项目管理状态有比较深入的了解,这种了解包括:政府宏观管理的效果及其成因;政府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持公共秩序的效果及其成因;政府行政运转的效率及其成因;项目实施的效果及其成因;项目管理的效率及其成因等。国家审计还可以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咨询意见,从而形成了国家审计的另一相应业务即审计咨询。审计咨询是在其他业务基础上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它不仅为新预算法案的编制提供重要依据,更是为宏观经济的运行、政府的行政运转、重大项目的管理提供建设性建议。

总之,国家审计无不紧紧围绕政府财政收支的合规性、绩效性以及其赖以存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基础开展审查和评价工作。

逻辑推演:国家审计角色定位的理论分析

研究国家审计的角色定位就必须要将其置于整个国家政治架构之中进行分析[12]。西方国家政府的公共权力分配采取的是三权分立模式,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离,国家审计代表私权主体从外部对公权主体即政府的公权进行监督,进而形成权力的制衡[3]。若想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国家审计必须要有自己独特的角色定位,尤其要注意与司法系统角色的区分。司法权最基本的职能就是保证立法当局制定的法律能够被有效实施,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司法系统在行使司法权时,不仅对一般公民和社会组织,也对行政当局是否依法行事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者进行惩处。因此,政府行政部门及其人员行为的合法性是通过司法监督进行的。在我国的政治体系中,司法系统行使司法权的目标也是如此。但是,必须看到政府行政部门的行为不仅涉及是否合法,还涉及是否合规、是否有绩效,司法系统只能监督政府行政部门行为的合法性,而无法监督政府行政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1316]。对政府行政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进行监督的重担必然落在国家审计的肩上。

政府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究竟具有什么特征呢?就合规性而言,主要是指政府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维持公共秩序,或为了保证重大项目目标的实现,都会制定相应的目标、标准、流程、手续或行为规范等。这些目标、标准等是否被政府部门遵照实行,将会影响政府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并维持公共秩序的效果、政府部门自身的运转效率、重大项目的实际效果以及项目管理的效率。就绩效性而言,主要是指政府通过财政支出是否实现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维持公共秩序的目标,或者通过项目支出是否实现了项目的预期效果,要了解这些信息就必然涉及投入产出的比较。在西方,国家审计所进行的这方面监督称为绩效审计,通常从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三个方面进行项目评价。这“三性”要求政府(或项目)用较少的财政支出、高效率的行政运转达成最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即提供的公共产品充分有效地满足社会需要,公共秩序井然有序,项目实施后社会经济效果显著。我们以政府必须实施的预算法案为例就可以进一步认清这两者的本质特征。预算法案规定了预算的目标,这些目标可以细化到每一个部门在未来财政年度所必须完成的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维持社会秩序的具体任务,这些任务一般都会有明确的质量和数量指标,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应的财政支出预算,此时所遵循的原则是“钱跟着事走,钱的多少跟着事的大小、重要性程度和效率高低走”。在实际的预算支出时,还要确定预算支出中每一个支出事项的支出目标、支出标准、支出手续等。国家审计要监督政府部门是否遵循了这些规定,这一审计行为就是合规性审计。不仅如此,国家审计还必须审查预算执行的绩效性,这一工作通常是在两个层面上进行的:一是预算法案的绩效性。国家审计必须要评价预算法案的各项财政支出是否节约并能达成预算目标,即以最少的投入实现最大的产出;二是预算执行的绩效性。国家审计必须要评价预算法案的各项预算支出在实际支付后是否得到了最大的节约,是否实现甚至超额完成了预算目标。在进行这一评价时,如果只是审查预算实际实施是否与预算法案一致,则仍然属于合规性审计;如果审查预算实际上需要多少财政支出,以及如何能够更好地达成怎样的目标,此时显然就具有绩效审计的特征。那么国家审计依据预算法案对政府部门进行的合规性和绩效性监督为什么不能由司法系统替代,也就是说在对政府部门的监督体系中,为什么在司法监督之外必须产生国家审计?

政府部门的行为涉及三个基本属性:属性之一是政府部门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这是政府行为必须遵循的最低标准。任何政府行为违反了这一标准就是违法的,就必须受到法律惩处。属性之二是政府部门的行为是否具有合规性。为了保证政府部门的行政运转效率,政府部门必须制定相应的行为目标、标准及程序。这些规定与法律规定不同,法律规定意味着被规范的行为主体哪些事情是不可为的,若为者就是犯罪;而政府部门为了行政运转而制定的这些规定显然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遵循它就会提高效率,不遵循它就会降低效率,这里违者不属于犯罪,而是属于低效、无效或者差错行为,违者所受到的处罚通常是行政处罚、降低收入或赔偿等。因为行政效率的高低很难找到一个唯一、客观的标准,所以为行政运转而制定的各种规定需要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经常性地进行调整。属性之三是政府部门的行为是否具有绩效性。绩效性只是表明政府部门行为的优劣,而无关对错甚至犯罪。对和错是有标准的,犯罪也必须有严格而且唯一的法律依据。但是绩效的优劣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很难找到唯一、客观的标准,从而也就无法对其做出法律层面的规定。我们可以将上述三种属性以政府预算为例做出进一步解释。如果在预算支出时,将支出的钱为个人所用或挪作他用,属于违法;如果在支出时,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支付,属于违规;如果支出的成本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属于低效。

由于政府行为存在上述三种属性,不难看出,仅仅依靠司法系统所进行的司法监督只能解决政府部门在行为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却无法控制政府部门在行为过程中的违规和低效问题。在西方,如果仅仅只是形成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必然会导致对政府部门行为的监督漏洞,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和监督就不能有效进行,出现权力“寻租”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尤为重要的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积累了大量的财富,政府集中了庞大的财政收入,社会公共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公共秩序的维护日显重要,社会的经济性、政府的经济职能日显突出。在这种条件下,政府部门行为的合规性特别是绩效性就显得更为重要。此时,必然要求在国家政治架构中有这样的主体,由该主体行使对政府部门合规性和绩效性的监督。显然,由司法系统担当这一使命是不可行的,原因在于司法系统在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进行,法律标准具有唯一性,而政府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很难找到一个一成不变的唯一标准,政府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更多的是因时因地根据变化了的环境进行评价。同时,对政府部门行为特别是经济和行政管理行为的合规性、绩效性进行监督,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征,这也是司法系统监督所无法实现的。正是为了弥补司法系统监督的缺陷和政府部门行为监督的漏洞,国家审计对政府部门经济行为合规性、绩效性的监督才显得尤为必要,这正是国家审计的角色定位。

绩效审计方案范文5

关键词:美国 政府审计 审计业务 审计准则

一、美国政府审计发展历程

美国政府责任署(UnitedStatesGovernmentAccountabilityOffice,GAO)是服务于国会的独立、无党派的机构。政府责任署由总审计长领导,美国政府责任署的前身是美国审计总署,创建于1921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联邦财务管理混乱,战时花费产生巨额的联邦债务,国会需要更多的信息来控制联邦支出。《1921年预算和会计法案》要求总统编制联邦支出年度预算。同时法案提出设立审计总署,授权审计总署调查与公共资金收入、分配和使用相关的所有事项,提出改进公共支出经济性和效率性的建议。以后的立法明确和扩充了审计总署的职能,《1921年预算和会计法案》一直是审计总署工作的基础。成立初期,审计总署主要是检查政府支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政府部门将财务记录送往审计总署,审计师通过检查支出凭证审计具体的财务交易活动。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总统新政期间,联邦政府投入大量资金治理经济大萧条,大量的政府项目意味着大量的凭证需要审计总署审计。1921年提出成立的审计总署只有1700左右雇员,到1940年雇员上升得到5000左右。美国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军费支出使凭证的数量急剧膨胀,审计总署无法及时地对大量的凭证进行审计。1945年雇员增加到14000多人,但审计总署仍然要面对积压的3500万份未审计的凭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审计总署认识到可以对政府部门实施更广泛、更综合的经济性、效率性审计,因此,审计总署缩减了人员规模,改变了审计方式,将检查凭证等职能交给政府部门,开始审查政府部门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自20世纪40年代后期开始,审计总署、财政部和预算管理局协助政府部门完善会计系统和费用控制,《1950年预算和会计程序法案》授权审计总署制定联邦政府会计准则,并对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进行审计。在向综合审计转变的过程中,审计总署减少了一般审计职员的数量并开始雇用会计师。20世纪50年代,因为冷战和在欧洲、亚洲建立军事基地,政府支出不断增长,审计总署持续关注国防支出和合作。1952年,审计总署正式建立了地方办公室,并在欧洲和远东建立了分支机构。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各种政府危机影响到审计总署的工作。如在越南战争期问,设立办公室审查军事支出和外国援助,1972年审计总署审查的内容涉及到水门事件。

与此同时,国会也开始关注政府项目目标的实施情况,审计总署开始实施项目评估。1967年国会要求审计总署评价约翰逊政府反贫困的效果。《1970年立法重组法案》授权审计总署对联邦政府活动进行项目评估和分析。《1974年国会预算和处罚控制法案》补充了审计总署的评价职能和预算过程中的职责。《1978年总监察长法案》要求在政府部门设立总监察长,总监察长依据政府审计准则对联邦项目和活动进行内部监督。审计总署的职员特别是会计师,开始转变去适应新的工作。20世纪70年代,审计总署开始雇用科学家、精算师和保健、公共政策、计算机等方面的专家。1986年,审计总署成立了具有法律实施背景的专业调查团队,专门调查涉嫌违法的行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审计总署更加关注联邦政府的责任。如审计总署报告了储蓄和贷款业的问题,反复警告政府在控制赤字方面的失误。《1980年审计总署法案》进一步强化了审计总署从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获取调查和评价所需资料的权力。《1990年首席财务官法案》和《1994年政府管理改革法案》,授权审计总署审计政府部门的财务报表和联邦政府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1993年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授权审计总署向国会报告法案的执行情况,以监督联邦政府的绩效改革进程。《2004年审计总署人力资源改革法案》将审计总署从联邦雇员薪金系统中分离出来,赋予审计总署更多的薪金支付权和人力资源管理权。2004年,根据《2004年审计总署人力资源改革法案》,审计总署的名称改为政府责任署,此次更名体现了总署“责任、公正和可靠”的核心价值观,也反映了总署“协助国会实现宪法责任、提高联邦政府绩效和保证联邦政府对美国公民的责任”的历史使命。

二、美国政府审计的主要业务

(一)财务审计

财务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财务成果和资源的使用是否按照公认标准公允表达提供合理保证和独立评价。财务审计报告也涉及到内部控制、法律和制度的遵循、合同条款和拨款协议等。财务审计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和其他类型财务审计。财务报表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否遵循了公认会计原则(GAAP),或公认会计原则之外的综合会计原则提供合理保证。其他类型的财务审计提供不同程度的保证和承担不同范围的工作,包括提供关于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和项目的专门报告;审计中期财务信息;向保险商和某些申请方出具证明;报告业务处理控制情况;结合财务报表审计其他产品,审计有关联邦赞助支出和其他政府财务援助的制度遵循情况。

(二)鉴证业务

鉴证业务涉及广泛的财务或非财务目标,可以根据使用者的需要对被鉴证事项或陈述提供不同程度的保证。鉴证业务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检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对被鉴证事项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依据(或遵循)标准,或者被鉴证陈述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依据标准进行表达(或公允表达)发表意见;二是审核。实施充分的测试,对审计师在工作过程中是否发现被鉴证事项没有依据(或没有遵循)标准,或者被鉴证陈述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按照标准表达(或公允表达)发表结论;三是商定程序。对被鉴证事项执行专门的程序。鉴证业务的对象可以有多种形式,可能的鉴证业务对象包括:预期的财务或绩效信息;管理层的讨论和分析报告;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在保证遵循具体规定方面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如有关拨款和合同的招标、账务处理和报告方面的规定;对专门的法律、制度、政策、合同或拨款等要求的遵循情况;绩效标准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合同条款的遵循情况和最终合同成本的支持证据;在明细成本基础上拟定合同总额的限额和合理性;资产或存货的数量、状况或评价;对被鉴证事项实施专门程序。

(三)绩效审计

绩效审计是指依据既定的标准,如专门要求、特定标准或业务惯例,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从而提供保证或结论。政府部门和立法机构可以利用绩效审计提供的客观分析提高项目的运作和绩效,降低成本,作出决策。绩效审计的目标十分广泛,主要包括项目效果性和结果审计目标、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目标、内部控制审计目标、合规性审计目标和预期分析审计目标等。

(四)调查相关业务项目效果性和结果

审计目标经常和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目标相联系。项目效果性和结果审计一般衡量项目实现目的和目标的程度,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通常关注实现项目结果所耗费的成本和资源。项目效果性和结果、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目标包括:法律、制度或组织目的和目标的实现程度;产生较好绩效项目或消除阻碍绩效项目的备选方案的相对能力;项目或活动的相对的成本—效益;项目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或者产生了与项目目标不一致的效果;当前项目运行状况或立法要求的进展情况;在法定范围内,项目是否提供了公平的获取或分配公共资源的权利;项目与其他项目重复、交叉或冲突的程度;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循了合理的采购惯例;项目效果性和结果、经济性和效率性的绩效标准的可靠性、有效性和相关性;和项目绩效相关的财务信息的可靠性、有效性和相关性;是否在满足及时性和质量的情况下,以合理的成本获得政府资源(投入);是否根据付出的成本和取得的收入制定适当的价格;有权获得政府服务和利益的个体是否能够获得服务和利益;项目的单位成本是否能够降低以及降低方式,或者项目的生产率是否提高以及提高方式;帮助立法部门在预算过程中评价预算计划或预算要求的可靠性、有效性和相关性。

(五)发表法律决定和意见

内部控制审计目标和内部控制系统的要素相关。内部控制为组织实现经济性和效率性、财务和绩效报告的可靠性、法律制度的遵循提供合理保证。内部控制包括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项目经营的过程和程序,以及计量、报告和监督项目运行的管理系统。内部控制审计目标包括评价内部控制对以下方面提供合理保证的程度:有效地完成组织的使命、目的和目标;遵循法律、制度或其他规定使用资源;防止未经授权获取、使用或处置资源;管理信息和公共报告是完整的、准确的并且与绩效和决策相一致;计算机系统提供信息的完整性;为信息系统防御未经授权的干扰提供基本的应急计划。

(六)非审计服务合规性

审计目标与遵循法律、制度、合同条款、拨款协议和其他要求建立的标准有关,这些法律、制度、合同条款、拨款协议和要求可能影响到组织对资源的获取、保护、使用和处置以及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及时性和成本。合规性审计目标包括:项目的目的、方式、内容、对象、结果是否遵循法律、制度、合同条款、拨款协议和其他要求;是否根据公民获取服务和利益的资格提供和分配政府的服务和利益;发生或提议的成本是否遵循法律、制度、合同条款或拨款协议;收入的取得是否遵循法律、制度、合同条款或拨款协议。

绩效审计方案范文6

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的永恒主题。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作为财政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经历了从无到有,在规范财经秩序,堵塞财经漏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取得了公认的巨大成果。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开始推行绩效管理,以查错纠弊为主要审计目标的传统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已经滞后于实际的需求。而以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行政效果为主要目标的部门预算执行绩效审计,有着与传统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明显不同的效果。笔者通过近年来所开展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的实践探索认为,在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开展绩效审计,不仅可以推动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转型,而且可以拓展国家审计的广度和深度,提升审计的成果,是解决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瓶颈问题的必然选择。

一、开展部门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的必要性

部门预算执行绩效审计是对传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进一步拓展, 它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 突出了对部门预算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审查, 目的在于促进部门节约、高效、优质地管理使用资金和资源,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质量,推动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执行、评价和监督相结合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开展部门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的必要性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服务各级地方政府的决策需要。我国审计部门是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其工作目标和重点要服从政府的总体工作目标。从地方政府来说,希望审计能从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对政府及其部门提出建设性建议,为政府部门宏观决策提供依据。特别是近年来,政府开始逐步推行绩效管理,传统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无法对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的绩效进行评判。因此,国家审计需跟进财政体制改革的步伐,及时对部门预算执行绩效进行综合性考核评价,并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从而促进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显得尤为必要。

(二)是建立高效政府部门的有效途径。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虽财政收入逐年上升,但财政压力仍然很大。这就要求对财政支出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以发挥财政资金最大的效益,而政府部门是公共财政支出的主要承担者,因此对部门预算执行开展绩效审计,把政府部门履行的职责目标和资金使用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把财政资金的投入、消耗与产生的效果联系了起来。通过审计,揭露其是否存在管理不善造成效率低下、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提出审计建议,促进改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 “少花钱、多办事”的高效政府部门。

(三)是贯彻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重要举措。我国的绩效审计起步较晚,但审计署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为我国绩效审计制定了循序渐进的发展规划。《审计署2003年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指出,要“实行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审计与效益审计并重,逐年加大效益审计份量,争取到2007年,投入效益审计力量占整个审计力量的一半左右”,《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到2012年,每年所有的审计项目都要开展绩效审计”。这意味着,中国的审计工作将由纯粹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到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效益审计并重,并提升至全面推进绩效审计的层次。因此,开展部门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符合我国审计的发展战略,是促进审计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四)是审计事业自身发展的迫切要求。传统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审计目标是查错纠弊,主要是对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传统审计模式已滞后于实际需求,近几年来,各地审计机关在开展绩效审计方面进行大胆探索,审计成果明显,为部门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的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在当前形势下加大部门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的力度,能弥补传统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在审计目标方面的缺陷,更能够有效发挥保障社会经济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二、开展部门预算绩效审计应把握的几个方面

(一)项目选取要突出科学性。审计立项在广泛征求党委政府、社会各界需求的基础上,按照重要性、增值性和时效性等原则认真选取项目,重点关注职责履行结果对财政、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有重要影响的部门单位。主要考虑要将有限的审计资源分配在更为重要的领域,因此在选项时要考虑被审计项目的影响面要大,被审计项目的风险也即发生问题的可能性要大,预期的审计结果可能引起政府决策层重视的价值大于审计成本。

(二)审计方案要突出可行性。审计方案是具体指导一个项目实施的蓝本,一个好的方案等于审计项目成功的一半。绩效审计比传统审计范围更大,涉及面更广,因此更要重视制定出具有操作性、可行性的审计方案。审前调查是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基础,审前调查要围绕审计目标,收集齐全相关的文件资料,充分全面调查了解所审部门情况,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评价标准,细化需要调查了解的总体情况和各类问题,增强审计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可操作性。

(三)审计内容要突出宏观性。要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围绕部门的各项主要职能,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对部门承担的政府公共管理活动的各个绩效要素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考察其运行的效果。审计不仅要发挥批判性作用,还要发挥建设性作用;不仅要关注财政财务收支,还要关注政府管理、绩效和责任履行情况等。

(四)审计报告要突出客观性。在评价时,要着眼于大局,坚持全面与重点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长期绩效与短期绩效相结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效率与公平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要根据部门的特点统筹兼顾各种评价依据,以便做出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查处问题不是部门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的目的,而是通过审计,以指出机制体制及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从管理层面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从而促进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管理秩序为目的。

(五)审计队伍要突出复合型。部门预算执行绩效审计需要多学科的知识和复合型的人才, 它不仅要求审计人员具有财务和会计知识, 还要具有宏观意识, 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评价部门工作绩效的知识和技能,真正做到“围绕经济搞审计, 跳出审计谈经济”。因此审计机关应制定持续再教育计划,使审计人员始终保持不断学习的状态;同时结合开展事前培训,重点突出对审计实务的培训,扩展审计人员的思路,开阔眼界,树立和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