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发展前景范例6篇

法律援助的发展前景

法律援助的发展前景范文1

自2006年6月北京市司法局提出这一构想至今已一年有余,该体系运作的如何呢?这一体系对律师行业的发展会带来什么影响呢?律师在其中又扮演什么角色呢?日前,本刊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

让人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背景透视: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概念最早由一名美国律师在1969年提出,其本质特征就是给强势群体施加一部分责任,保障社会困难群体,实现二者在法律面前的相对公正。公益法律服务包括法律援助、律师参与普法、咨询以及公民诉讼等内容。

记者:请您谈谈构建首都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背景和实践意义。

吴玉华:在社会转型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利益群体的多元化导致了法律服务需求的旺盛和多样化,这就要求构建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需求的法律服务体系。而目前法律服务的同质化已经显现出许多弊端,其中之一就是中低收入阶层老百姓普遍承受不起市场化的法律服务,形成了老百姓“请律师难”的问题,特别是在农村,法律服务资源匮乏与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之间的矛盾是一个突出问题。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构建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满足群众最基本的法律需求,让人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中介组织还不够发达和成熟,单靠扶持和资助数量小、影响弱的民间公益法律服务组织远远满足不了广大群众对公益法律服务的需求,必须建立一批由政府主导和扶持的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我们希望通过该服务体系的建立,为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构建一个畅通渠道,进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宪法原则的实现探索新的路径,为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提供保障。

背景透视: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积极扶持专事公益法律服务的组织,英国的“公民咨询局”、法国的“司法和法律之家”、日本的“邻接法律服务机构”等都属于这类机构。

记者:构建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关键点与主导原则是什么?

吴玉华:一是政府主导。公益法律服务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必须承担对社会提供基本法律服务的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以权利为基础的发展观念,按照购买服务的理念,切实做好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规划、指导和管理工作;二是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在构建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中,政府一方面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努力实现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和服务主体的多元化;三是要因地制宜。构建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在推进时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地区实际,不能搞“一刀切”、“齐步走”。

背景透视: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救济途径,以其正当性、稳定性和有效性的特点,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具有其无可比拟的优势以及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和经济的发展,如何健全、完善和深化法律援助制度,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司法环境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命题。

记者:公益法律服务与当前着力推行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同一概念吗?

吴玉华:公益法律服务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面向基层群众的非经营性法律服务。以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为例来说明,这一体系的运作模式是政府掏钱购买公共服务产品―法律服务,以减、免费的形式为农民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服务的内容涉及农民特定利益的8类法律事务,服务对象除了普通农民,还包括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孤儿和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而普通的法律援助要求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如必须符合低保的经济条件等等。可以说,公益法律服务的范围更广、辐射面更大,它是在法律援助基础上的一种深化。

律师是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的主体力量

背景透视:发轫于延庆县的首都公益法律服务体系,被视为北京司法行政工作的创新之举。在延庆、门头沟、密云、房山和怀柔等远郊区县,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法律服务模式正逐渐融入乡村生活。

记者:目前首都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构建进度如何?

吴玉华:2006年11月,延庆县在全市率先建立了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的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随后,北京市司法局在密云、门头沟、怀柔、房山、大兴等区县也展开了试点工作。目前,全市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初具规模,在满足新农村建设和农民日常法律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心城区也都结合各自的特点,引导辖区内的律师进社区,为居民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如朝阳区组织辖区内的43家律师事务所与46个街道、地区办事处建立了合作关系;西城区依托全区36个公益法律服务室,免费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丰台区开展了“六个一”法律服务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等等。总的来说,此项工作开展以来,整个体系运行平稳,各项工作持续深入推进。

记者:北京市在探索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构建中有哪些新尝试?

吴玉华:在开展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中,我们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理念,积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相互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的公益法律服务运行机制,并在各试点地区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具体工作机制。

背景透视:目前,延庆县建立了由县政府律师顾问团、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和村法律服务室组成的三级服务网络,初步形成了以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为主体、上联下延、横向沟通、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门头沟区引导、组织律师进入公益服务领域,开展法律援助惠农服务;怀柔区汤河口地区利用法院专业力量进行指导,探索出“一心二点”(以全方位、多角度的法制宣传为中心,以调节工作为着力点,以诉讼为着眼点)的工作方针;顺义区在全区18个镇全部建立了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于一体的镇级法律服务中心。

记者:在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扮演什么角色?起何作用?

吴玉华: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律师业既具有有偿性、竞争性的特点,也具有公益性的特征,律师的职业属性决定了律师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公益法律服务。在打造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司法行政部门是组织者和倡导者,为律师等服务主体搭建平台,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的主体力量之一。当然,我们不能以硬性规定的方式和统一的标准来要求全体律师和律所,事务所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阶段和规模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我们倡导的是“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处于起步阶段的律所可能经济能力差点,但可以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讲法制课等,这也是公益法律服务的形式。效益好的律所可以回馈社会多一点,如金杜律师事务所曾资助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20万元,现在他们又在酝酿设立专门的公益部,拿出更多的资金发展公益事业。

近几年,首都广大律师积极投身公益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在首都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律师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法治进行时》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和徐滔法律服务网等等,都是由律师创办或依托律师创办的。

背景透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律师行业在协调、化解社会矛盾方面不可替代的社会职能日益凸显。一大批律师走进社区,深入农村,开拓了为百姓服务的新领域,北京律师业中也涌现出一批为百姓服务的先进典型。例如:长期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的佟丽华律师;长期参与基层调解工作,成功化解重大社会纠纷的刘广言律师;数年如一日,为奥运场馆建设前期拆迁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徐蓬律师;长期从事民间对日索赔工作的康健律师;积极参加社会普法工作的刘凝律师;长期致力于为工伤职工维权的黄乐平律师等等。

记者:如何引导律师在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吴玉华:北京尽管是法律服务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但律师资源分布极不均衡。北京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大多集中在城八区,仅朝阳区的律师就超过了5000名,在延庆县,却只有寥寥可数的4名律师。中心城区丰富的律师资源如果能深入到律师资源稀缺地区,将为首都新农村的建设发挥巨大的作用。此外,近年来,一些主要由律师组建的民间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也应运而生,我们也对一些机构提供了资金支持,但它们的服务面还比较窄,我们会进一步加以引导和扶持,使得这些公益机构能在医疗、交通事故、妇女维权、反家庭暴力等更广泛的层面上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资金是制约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发展的最大瓶颈

背景透视:目前全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25%,经费短缺是主要原因。公益事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保障。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是当今各国发展公益事业的普遍做法。

记者:在构建公益法律服务体系过程中,政府面对着怎样的困局?

吴玉华:资金是制约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发展的最大瓶颈,我们在试点工作中,一直在探索建立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资金保障机制。我们按照“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思路,通过区县的财政支出、北京市司法局的拨款以及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援助等途径,初步解决试点区县的经费来源。但是这一体系在全市完全铺开的话,经费缺口很大。

背景透视:在延庆县,为了推进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县委县政府特批经费,增列财政预算,解决了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础工资问题,同时,北京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基金会为该县投入资金40多万元,用于支付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办案补贴等开支。

记者:资金等因素是否会影响到公益法律服务的长效运行?有何破解之策?

吴玉华: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推进的速度,我们也在探讨应对之策。目前,我们积极拓宽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募集资金的途径,利用募集资金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我们也积极鼓励相关机构和个人为公益法律服务提供赞助,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是一项崭新的事业,需要政府承担基本责任、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也需要社会各界踊跃提供资金帮助。北京现有的民间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多是利用自筹资金和社会赞助资金开办的,这就为首都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本物质保障基础。

背景透视:十七大报告提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要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就应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构建功能完备、秩序规范、管理科学的法律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的发展前景范文2

关键词:对口援疆;政策;问题;霍城县

2002年,中组部选择哈密市和霍城县开展援疆干部担任县市委书记试点工作。2005年,又将这一试点扩大到阿图什市、疏勒县和和田市。从此,由援疆干部担任县市委书记的县市达到5个。自2002年江苏省对口支援霍城县以来,该县从基础设施建设到居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可喜的变化。仅2011年1~6月,全县实现国内生产总值19.08亿元,增长12%;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44亿元,增长23.7%;实现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06亿元,增长44.78%;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46亿元,增长9.8%。有15个项目集中开工,投资额达20.04亿元。完成农牧民培训10768人次,转移输出劳动力5.05万人。农业总产值达到4.39亿元,同比增长7.6%。安居富民3400户、定居兴牧150户。江苏省对口援助霍城县至今已走过了10个年头,这10年来援疆政策给霍城人民带来的实惠是摸得着、看得见的,然而对口援助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较为明确的对口援疆的法律依据只有《民族区域自治法》之第六十四条“上级国家机关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多层次、多方面的对口支援,……”而在《宪法》中,也只有从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的表述中去找寻对口援疆政策的法律支持。除上述法律条款外,更多的是依靠中央和各援助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种纲领性、规范性和政策性指导文件的相关内容作为开展援疆工作的具体指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等。依据这些文件进行操作,可浮动空间很大,执行起来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效果自然也会打折扣。

二、政策宣传不到位,没有在全社会建立共同愿景

对口支援不仅仅是某一地区或某一些部门的责任,更是关系到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重大举措。由于缺乏共同愿景,再加上对口支援双方在经济发展、文化习俗、地理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给援疆工作的有效开展造成了阻碍。

许多人对于对口援疆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了解不够,无论是对口支援的双方,还是其他地区、组织,都缺乏共同愿景,从而也缺少共同合作努力奋斗的动力。

三、过多的援疆烙印使当地民众产生抵触情绪

许多援疆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都打上了支援方的烙印,霍城县的一些单位因此而改名。如霍城县第一人民医院改名为霍城县江苏医院,霍城县第三中学改名为霍城县江苏中学,新建的老年活动中心的墙上挂着“霍城县老年干部活动中心―江苏省援建”的字样。这给当地民众的心理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挫败感,在某种意义上可能产生抵触情绪。

四、影响本地干部晋升

前文中提到,从2002年起霍城县成为中组部选定的由援疆干部担任县市委书记工作的援疆试点县。目前,第七批援疆干部在县各部委办局担任职务情况如下:县委书记1名,县委副书记1名,常务副县长1名,县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书记1名,县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副主任1名,县财政局、经贸局、规划局局长各1名,县发改委主任一名,共计9名干部,其中6人担任领导岗位正职。对于那些在由援疆干部担任领导岗位正职的单位来说,身为副职的干部想要晋升到正职几乎不可能。这势必会影响一部分本地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虽然由援疆干部担任县市委书记工作的县市只有5个,涉及利益得失的个人也只占少数,但这不能作为忽视这一问题的理由。

援疆工作在霍城县已实施十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实行地区互助政策,开展多种形式对口支援”的表述可以看出,对口援疆工作还将继续开展。该工作取得的效果是有目共睹的,每一批援疆干部和主管援疆工作的双方部门都在不断总结经验,使这一政策的执行过程日趋成熟完善,效果越来越好。但存在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流逝也在逐渐暴露,需要继续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

参考文献:

[1]杨富强.“对口援疆”政策回顾及反思--以1997年至2010年间政策实践为例[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05).

法律援助的发展前景范文3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今年要坚持二十字工作思路,即:围绕中心、内强实力、外树形象、创新特色、维护稳定。切实办好六件实事,即:抓机遇,建好基层司法所;履职责,夯实依法治县基础;强法治,抓好学法用法;搞服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要政策,落实各项司法行政工作措施;壮实力,带好司法行政队伍。采取三项措施:一是强化基层创新亮点;二是努力实践整体推进;三是加大督查全面提高。争创三大亮点:一是法律服务进民企;二是法律援助扩面增量;三是规范司法所和标准调解庭建设。力争实现“两个控制、三个提高、三个确保”的工作目标,即:控制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控制矛盾纠纷激化;提高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质量,提高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和质量,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和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确保基层基础建设措施到位,确保基层社会稳定,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重点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一、全面启动“五五”普法工作,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认真做好“四五”普法总结表彰和“五五”普法的动员部署工作,高起点启动“五五”普法工作。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的“一学三讲”为主题,以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五进”为载体,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律真正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基层;以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为重点,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积极主动引导群众依法办事和理性维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广泛开展青少年遵纪守法和法律素养的培育,努力构建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通过开展“真情送服务、建设新农村”“解疑释惑送法规”“法律进社区”“送法下乡”“法制宣传教育进民企”“法律服务接待”“12348法律咨询”“五五普法第一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系列活动,完善法制教育阵地,有针对性地开展部门行业普法和特殊群体的法制教育,探索在我县持久开展具有民族特色普法工作的有效途径;坚持不懈地加强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工作。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大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市场经济法制宣传教育、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合法权益为目标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积极主动引导群众依法办事和理性维权,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学法用法不仅要讲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也要讲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二、围绕“法治畲乡”的目标任务,加强依法治理,努力实践依法治县。全面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星级创建达标活动,健全“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创建评议”三个工作体系。大力推行“四民主两公开”,建立健全科学决策机制、民主监督机制,用民主的办法保障广大群众的权利,通过基层民主的扩大来示范、引领、带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人民民利,维护公民合法利益,创造安宁有序、自由平等的和谐社会。为达标村(社区)制发证书和挂牌并进行命名表彰,争取创建一至二个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使“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再上一个新台阶。全年全县三星级以上“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区”达标面要分别达到60%和75%以上。扎实落实执法责任制,组织开展行业依法治理。继续开展法制宣传进社区、法律援助到社区、部门送法到社区的“三到社区”活动,促进我县城镇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各依法治理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依法治理工作的合力,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工作,提高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依法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着力夯实基层基础,进一步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按照省司法厅的既定标准,抓好5至8个规范司法所的创建工作,从组织队伍、业务开展、工作制度、所务管理、履行职能等方面全面推进乡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一是加强规划。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意见》,依托乡镇“综治中心”这个平台,通盘考虑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使之成为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维护基层稳定的窗口和服务平台。二是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对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改善乡镇司法所装备技术条件,分期分批为乡镇司法所配齐办公设施;三是加强业务建设和实践锻炼。对司法助理员进行1至2次的专业业务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司法所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都必须与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并紧紧抓住维护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准立足点,选好切入点,把握好结合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广大群众解难。四是加强工作考核。完善司法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开展示范司法所考评活动。

完善人民调解机制。一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通过人民调解员基本素质培训和年度业务轮训及现场交流等方式,提高法律政策、文化知识和依法调解的技能和水平。二是健全调解网络。争取资金搞好3至5个标准人民调解庭建设,以点带面,形成以“乡镇司法所为龙头,调委会为根基,人民调解庭为阵地”,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协调发展的民事依法调解大格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切实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三是继续推广和创新“枫桥经验”。以“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重引导、重宣教、重长效”的“三早三重”为突破口,发挥行业性调委会的自我净化功能,努力做好新时期在小水电建设、征地拆迁、企业经营、工程建设、劳资纠纷中引发的各种矛盾调解。四是强化对基层重大矛盾纠纷和各类社会安全隐患的排查,落实责任和预警机制,致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内部和萌芽状态,实现调解方式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切实抓好安置帮教工作,不断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贯彻落实《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按照“衔接规范化、帮教社会化、安置市场化”的要求,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和排查工作,加强归正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规范化建设,搞好延伸帮教。进一步落实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责任帮教制度,构建党委政府统揽、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参与的安置帮教工作机制。认真执行乡镇、村组(社区)对刑释解教人员“一帮一”制度,做到安置帮教站、基层组织、刑释解教人员亲属帮教责任落实。深化归正青少年“导航工程”,不断完善社会帮教机制。认真部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四、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今年法律援助工作总的目标是:壮队伍、扩援面、增数量、保质量,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障,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收或者减收费用。具体措施:一是强化法律援助宣传网络建设,扩大法律援助的影响力。建立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组织体系,深入宣传《法律援助条例》,让群众知道通过法律途径可以很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形成党委、政府和全社会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强化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在19个乡镇(除库区5个乡镇)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站,在有关部门和组织设立配套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今年拟打算对司法所(法律援助联络站)协调的案件实行补贴,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对符合《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案件,每个案件给予50至150元不等的办案补贴。规范法律援助中心和“12348”法律咨询联合运作,提高接访工作质量,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切实依法维权,形成纵横交错、内外互动的援助工作体系,更好地为贫者、弱者、残者提供法律帮助。对“五保户、残疾人、低保户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等四类对象广开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做到有援尽援。进一步拓展援助工作领域,积极探索非诉讼领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加强以调解方式解决利益争议。三是强化法律援助基础保障网络建设,努力实现办案数量和质量的突破。向全社会招募法律援助自愿者,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建立法律援助基金,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和服务,争取援助案件今年内突破100件;建立有效的办案激励机制,落实工作经费,提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五、以拓展法律服务领域,规范法律服务行为为抓手,构建法律服务大格局。突出法律服务的“系统性、前瞻性、针对性”,整合各种法律服务组织的力量,扩大法律服务业务,做大做强法律服务业,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提升法律服务层次,建立健全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规范化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服务工作管理水平,改善法律服务执业环境,使法律服务业成为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综合运用法律服务方式,提供六方面的法律服务:一是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良性发展提供更多、更好、更快的法律帮助和服务。大力开展“法律服务进民企”活动,为民营企业开展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查、参与经济活动的谈判,帮助民营企业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当好企业法律参谋;二是为农村社会稳定服务,积极向农村拓展延伸法律服务,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三是为政府法律服务,继续按照《景宁县司法局、局关于在党政领导接待日中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的工作意见》的要求,当好政府法律参谋。四是加强公证法律服务,要以贯彻实施《公证法》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公证服务质量,通过依法办理公证事项,积极引导当事人借助公证手段调节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避免和减少司法诉讼。引导公证机构在更大范围内、更高层次上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服务,防范交易风险,确保交易安全。五是为突发性事件提供法律服务。六是为促进库区发展和移民工作顺利开展服务。

法律援助的发展前景范文4

(一)多点并举,便民利民

近年来,浦东法律援助中心一直将便民利民作为法援重点工作,先后在新区法院、劳动仲裁院、公安看守所、老干局、新区医调办、7大功能开发区工会等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结合不同的行业特点采取不同形式、灵活多变的结对模式,法律援助受理服务,使法律援助咨询量和案件受理量得到提升。如在新法院设专职工作人员,实现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无缝对接。在新区劳动仲裁院,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13家律师事务所分别在2个劳动仲裁受理点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同时协助申请法律援助,使许多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缺乏的外来务工人员受益。2011年,按照2010年司法部关于开展值班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新区看守所设立了值班律师工作室,主要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开展法制教育、申请法律援助等服务。2011年,应新区老干部局的要求,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安排5家律师事务所与新区老干部局本部和4个老干部活动中心结对,开展结对法律援助工作。为了更好地做好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工作,2012年上半年,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又与新区办、医调委合作,成立了医调委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有从医背景的律师坐堂接待咨询,协助化解相关疑难医患纠纷,受到医调委和广大医患纠纷当事人的欢迎。同时新区法律援助中心还与新区总工会合作,在总工会和7个功能开发区联合工会开展结对援助工作,工作采取1+7模式,在新区总工会层面成立由10名律师组成的劳动者维权专家志愿团,并组织7家律师事务所与7个开发区工会结对,及时、灵活地为工会、劳动者提供法律帮助;律师还可应工会要求、参与劳资双方工资谈判、协商、职代会方案审定等多项法律服务。这些结对的律师事务所均有受理法律援助的权限,可以为申请人提供更为便捷的法律服务。

(二)延伸网络,推动法援

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和创先争优活动的要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因地制宜、创新机制、不断拓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新领域、新举措。除了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还建立了系列专项法律援助工作站,逐渐形成和完善了律师受理、工作站转交申请、联络点联系申请三项工作机制,较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司法救助、扶贫助弱和维护社会和谐中的作用。特别是2011年,浦东新区对受理工作进行了重点研究、重点落实并按步骤推进。一是设计了相关的工作制度,使浦东的受理工作运行规范。二是遴选一批政治合格、业务过硬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受理点,首批20家律师事务所由此获得受理资格。自2011年7月18日授牌运行以来,取得了卓越的成效。特别是2012年,由律师事务所受理和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移送的案件达2574件,占年度民事案件总数(3291件)的78.23%,由新区看守所工作站(值班律师工作室)受理刑事案件262件,约占刑事案件总数(1658件)的15.80%,法律援助受理已然成为浦东法律援助的主要受案渠道和增长方式。

(三)及时有效,服务社会

受理机制的实施,使法律援助机构能在第一时间受理需要援助的各类民、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能在第一时间为当事人提供有益的指导和帮助,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维权。特别是一些疑难、复杂、群体性案件,法律援助工作者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和背景,从兼顾纠纷双方的利益出发,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合情合理、有序地引导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受理的案件采用援助调解的方式解决,结合必要的调查取证,使案件的处理时间明显缩短、效率显著提高。2012年,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3291件,其中,以劳动仲裁和非诉调解方式解决有2680件,占已结案件总数的81.46%;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有611件,占18.54%,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节约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刑事案件,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司法部试点工作的要求,2010年在新区看守所设立值班律师工作室以来,对刑事案件的援助力度大大增强,特别是对公安侦察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法律援助案件量由2011年的40件,增加到2012年的224件,同比援助率提高了460%,基本覆盖了所有公安侦察阶段未成年人,部分成年人也在此阶段得到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从实体和程序上确保了当事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对促进诉辨平衡、司法公正、定罪量刑的规范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关于法律援助受理实践的几点思考

从上述法律援助受理机制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出,在现阶段受理机制的优越性显而易见,但如何把握律师受理的条件范围?如何确保援助受理的程序规范?如何确保援助律师遵守相关的执业规定?如何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提高群众满意度?如何体现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是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法律援助受理工作时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处理好两个问题,即如何确保法律援助受理的程序规范,如何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维护法律援助的良好信誉。为此从总结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实践分析,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规范先行和培训在先,严格程序

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开展受理之前,进行了大量的调研,走访了相关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新区劳动仲裁院、法院、检察院、公安看守所等部门,听取各部门对法律援助受理工作开展的意见,同时结合司法部2012年颁布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对法律援助办理的程序要求,有针对性地设计有关制度进行规范。如,《律师事务所受理法律援助基本条件和工作要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规定》、《浦东新区律师事务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流程》、《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工作制度》等,将受理的职责、范围、条件、经济困难的标准、办事依据、基本工作制度、受理流程、格式文书等作了明确规定,并制作专用的文件夹下发,使各律师事务所和受理点操作有规可依、有据可查,法律援助受理申请工作推进有力,规范有序。

(二)双重审查和严格审批,提高质量

为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我们做到统一标准、严格审查、限时审批。一是严格按照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申请资格、诉讼请求、事实依据、是否经济困难、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严格审核,一旦发现不全或有其他问题,即要求律师加以补正或拒批。二是对于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要求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署意见后在48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中心,实行双重审核把关。三是对于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擅自转委托。四是定期召开受理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中的问题,并联合相关部门加以改进,确保受理各环节畅通、规范、有序。如制作法律援助受理工作牌、专用工作证、公开法律援助律师信息、依法维权引导、监督途径电话等,使站点工作更趋规范高效,便民利民更具实效。

(三)强调程序和实体审查,全面考核

法律援助的发展前景范文5

关键词 社会弱势群体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观念

作者简介:牛良玉,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四级律师,研究方向:青少年,农民工,困难群体法律援助问题及刑法,劳动法。

在人类社会产生的各个阶段中都存在社会弱势群体。如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成为古今中外科学研究的重要命题之一。近几年来,我国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而当今社会变革和社会结构转型步伐在逐渐加剧,导致出现越来越多的社会弱势群体,这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通过合理制定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探讨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

任何社会均存在弱势群体。目前我国学术界尚未统一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只是根据研究的需要进行粗略界定。如有从经济学角度来界定的,也有从社会学角度界定。总的来说,社会弱势群体是处在社会边缘底层受到不同条件制约的人。一般社会弱势群体具有缺乏话语权、经济贫瘠、政治影响力底下等特点。因此,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就必须加快法律援助制度的制定进度,让这些群体感受到来自祖国的关怀。制定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法规,体现了我国一视同仁的治国方针,有助于促进我国整体实力的进一步壮大。

有学者提出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群体便是社会弱势群体。还有学者在界定社会弱势群体时将分配到的社会资源的多少作为主要依据,认为具有低层次生活质量、低经济利益以及低承受力特点的社会群体便是弱势群体。实际上,在界定社会弱势群体时必须综合考虑社会地位、竞争能力以及经济收入等具有时代背景的因素,判断是否需要国家的帮助支持。由国家给予帮助支持的群体便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在界定时不可随意将弱势群体范围进行扩大或缩小,避免在制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时不能做到尽善尽美。

弱势群体因其成因的不同,可划分社会弱势群体和生理性弱势群体。后者是处于个体自身的生理因素,如老弱病残等。而前者主要是受到社会改革的影响。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改革和转型的重要时期。该时期主要有三类社会弱势群体,分别是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及失业人员。这些群体大部分缺乏必备的生存技能,生活缺乏基本经济来源,且文化程度较低,面对竞争日益加剧的当今社会,如果不采取法律措施来援助,必将威胁到他们的生存。通过制定关于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来保证这些群体能够享受国家和社会的援助,提高生活质量水平,为实现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目标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实施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时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弱势群体自身条件恶劣

目前,我国社会弱势群体在数量上呈现增长的趋势,而他们自身恶劣的条件将影响到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常实施。总的来说,社会弱势群体具有生活贫困、低收入水平等特点。而以下几种恶劣特征最为显著:第一,低社会地位。社会在保障弱势群体的救助能力极为有限,导致很多处于低社会地位的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如某些小企业不仅工作环境恶劣,而且在发放报酬时出现劳动时间、强度与报酬不一致现象,更有甚至拖欠扣发社会弱势群体的劳动报酬等。第二,自身文化素质低下,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能力。我国许多弱势群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因缺乏建设相关的制度而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进行权利的维护。第三,身体素质孱弱,年龄偏大。大多数下岗离职的弱势群体存在“两高”现象,即年龄偏高和女工比例高,加大了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难度。

(二)弱势群体法律观念淡薄,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力度不够

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社会弱势群体只有全面了解和掌握该制度后,才能为自己带来更多的利益。而目前我国大多数弱势群体缺乏相关法律观念,导致法律援助制度不能真正的帮助到他们。此外,相关法律宣传人员在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上的力度不够,也是影响制度不能正常实施的一大问题。社会弱势群体法律观念的淡薄导致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利用正确手段向法律援助部门申请纠纷解决的措施。虽然有一些群体会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司法能将一般问题个别化、价值问题技术化,因此,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纷争,更无法平息由纷争带来的冲击。由此可见,做好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工作对制度的贯彻落实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不仅要加强各法律部门间的协调合作,还应加大宣传力度,将制度真正带入实际问题的解决层面,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缺乏足够的法律援助资金

社会弱势群体相关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均可成为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政府负责对社会弱势群体制定法律援助制度,而人民政府负责为援助提供财政,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尚且不高,财力资源有限,国家担负不起庞大的法律援助资金,导致大多数县级地区在实行法律援助制度时出现财政问题。此外,在社会捐赠方面,因缺乏系统规范的社会捐赠机制,导致用这种方法来获取法律援助资金受阻。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法律援助资金的募集方式和渠道等因素,极大地限制了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造成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不能得到顺利实施。尽管大规模公益活动能够募得部分资金,但对支撑起整个法律援助体系还是远远不够的。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实施必须建立在经费物质基础上。由此可见,在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时,资金的匮乏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完善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的措施

(一)做好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工作

法律援助制度通过充分发挥其强大的群众性,保证弱势群体在全面掌握法律援助观念的基础上,能够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种让人们了解维权手段的前提。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保障人们权益的工具,只有在群体具备基本法律意识后,才能发挥其巨大的作用。因此,通过利用各种渠道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广泛宣传,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有助于促进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实施。将法律援助制度贯彻落实到实际生活中后,从实际成效中才能发现制度中的不足之处,并不断完善。例如,可通过开展相关义务法律咨询活动,以传单散发、电话咨询以及现场咨询等方式来做好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工作。此外,还可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借助媒体手段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在用媒体展现制度内容时,可结合案例分析来吸引群众的注意。人们在不知不觉中提高了自身的维权意识。社会弱势群体可通过宣传来了解如何使用法律援助手段获得法律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助于建设和谐法治社会,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构建法律援助资金保障体系,扩大资金来源渠道

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实施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资金来源。我国在提供援助资金方面是以政府财政补助为主,并充分利用其它集资渠道筹集法律援助所必需的经费。通过构建相关法律援助资金保障体系,确保法律援助资金的筹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法律援助资金可从几个方面进行保障:首先,政府必须明确自身的责任。作为法律援助资金的主要承担者,在构建法律援助资金保障体系时,必须将援助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中,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合理调整法律援助经费的数量。不仅要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也应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其次,还可通过协调各相关部门,减免司法法院诉讼费和执行费等。将法律你援助资金与公益诉讼基本统筹结合,实现提高大规模效益的目的。再次,通过扩宽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资金集资渠道,促进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实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建立,能够有效鼓励广大人们群众参与社会捐赠活动。社会力量的加入使得法律援助业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

此外,在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时,应合理使用所集资金,并严格规范援助标准。由各地按情况自行规定援助标准。如依据最低工资和最低生活保障线来确定资金支出的比例,并将所评到的群众划分到经济困难群体。实际上,在确定“经济困难”标准时必须考虑到申请人因家庭状况的原因而无法购买法律服务的因素。且当地相关工作人员还应清晰的判断当事人是否是无理取闹而造成法律援助资源的肆意浪费。在制定严格的法律援助标准后,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系列疑惑。最后,通过制定法律援助资金转移制度来减少法律援助资金的负担,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权益。法律援助经费一律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按照法律援助资金转移制度,法院有权命令对方当事人预先支付原告的法律援助费用,并在严格的审查制度的考核下判断当事人的实际援助情况,避免滥诉累诉的发生。

法律援助的发展前景范文6

作为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笔者学习了法律援助的相关知识,也曾经办理过法律援助案件,在平时的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产生了在农村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些看法和认识,以下笔者将结合农村的现实状况对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问题、对策进行论述,与大家一同交流。

一、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所以笔者认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应该放在农村,援助对象的重点要针对农民,原因有以下三点:

1、农村的贫困人口多。

我国13亿人口,9亿在农村,通过查看数据可以得知,农村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的生活水平和农民的人均收入都是比较低的,经济的落后使得教育水平无法提高,从而导致农民整体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精神道德素质不高。以笔者工作的永乐店镇为例,永乐店镇地处北京市最东南端,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截止到现在全镇常驻人口30000余人,拥有农村低保户781人,人均年纯收入不到7000元,大多数农民都过着穷苦日子。有很大一部分前来咨询的农民都不愿意诉讼解决,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其中因为怕伤和气的占30%,认为打官司很没面子的占6%,而有64%的人是由于家里穷不愿意再额外拿出一笔钱去打官司。随着物价的上涨以及诉讼成本的提高,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2、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多。

由于历史习惯、观念意识、经济发展等诸多原因的影响,发生在农村或农民身上的案件有许多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比如,在农村,每个家庭普遍都有两个孩子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五、六个,孩子多导致家庭贫困,孩子长大成家后,由于文化素质不高或因为贫困、子女之间的矛盾就产生了对老人的赡养问题。笔者在 2004年承办的一个索要赡养费的法律援助案件就是因为老人的两个儿子都不尽赡养义务,其中大儿子同意赡养,但前提是二儿子也必须承担赡养义务,否则他也不赡养老人;二儿子则因为贫穷拒绝赡养老人。最终老人一气之下将两个儿子告上了法庭,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身的权益。在农村像这种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案件为数不少。另外,现在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条件恶劣及安全措施不当导致农民工因工受伤的情况层出不穷,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民工是无助的,这时候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无疑是雪中送炭。

3、在农村加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产生法律宣传的效应,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在农村接受法制宣传的机会要比城市低得多,相当多的农民对法律知之甚少,对诉讼敬而远之。而农村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村与村之间联系很多,李家出了什么事,过几天全村甚至外村都会听说。因此笔者认为切实地为农民办几件实事比单纯进行法制宣传的效果要好,因为当事人回去会向其他人讲述自己的事情,其他人在听的过程中不仅了解到一些法律法规知识,而且还对此深信不疑,他们再去向另外一些人讲述,这样在无形中就提高了农民对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让广大农民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可以扩大影响,消除一些农民认为法律遥不可及的偏见,改变农民对法律、诉讼的一些认识,提高农民知法、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从而提升农民整体素质,减少因农民不懂法而吃亏上当的情况的发生。

二、现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不够。

笔者认为如今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存在偏颇,在城市宣传的较为广泛,法律援助中心也多设在城市里,而针对基层农村的宣传较少,因为农村生活比较贫困,真的广泛宣传恐怕会有相当多的农民找上门来寻求法律援助,造成法律援助机构应接不暇。但这样就与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初衷背道而驰了,因为宣传的少,广大农民就不了解法律援助,不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非常困难,而且对于整体素质不高的农民,一旦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他们不知道求助于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服务者,又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那么只有凭感情用事,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引发了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法律援助审批程序亟待完善。

当前法律援助审批权在法律援助机构,当事人只要交齐相关的证明和材料一般就能够获得免交费等法律援助。而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在农村,开具一份无收入或生活贫困证明非常容易,这就给一些人留下了可乘之机,难以确保全部法律援助资源都切实用于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加大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成本,降低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效率。因此,如何进行严格且有效的审查是法律援助审批程序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援助除了免交律师费、费外,还应包括减、缓、免交诉讼费,这就涉及到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批。而对于法院来说,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仅限于或说多限于刑事辩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对于民商

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要想减、缓、免交诉讼费,一般不太可能,得到法律援助的可能性很小。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却没有同意其缓、免交诉讼费用,最终导致无法立案。笔者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中也遇到过同样的一个问题,索性赡养案件诉讼费只有50元,笔者先行垫付了,那诉讼费要是几百元甚至上千上万元呢?因此,法律服务费的减免和诉讼费缓、减、免的衔接问题至今尚未很好解决,经济困难的农民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得到减、免费的律师服务后,往往由于得不到法院缓收和减免诉讼费而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最终落不到实处。

3、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矛盾突出。

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据笔者在永乐店镇的调查显示,《法治进行时》、《法制播报》、《今日说法》等法制栏目在农村拥有很高的收视率,农民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越来越广,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制约,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服务和运作成本在不断增加,使得我国的法律援助资源不能适应正在急剧转型和变化的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2002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受到援助的低于18万件,受援率不足1/4.

三、解决对策。

1、加强宣传,让农民“知”法律援助。

随着时代的进步,农民获取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样化,仅仅依靠在农民赶集时向他们发放宣传资料已经远远不能达到宣传的效果了。在当今这个信息多元化的时代,在有条件的农村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在条件落后的地区,可以通过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保护,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以解决。

2、协调配合,让农民“用”法律援助。

仅仅“知”法律援助是不够的,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要让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用”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首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工作中遇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要主动向当事人提出并积极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的有关事宜;其次,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审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应该得到援助的人得到应有的援助。最后,法律援助机构应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杜绝因无法交纳诉讼费而致使法律援助终止的情况发生,使农民能够顺利地“用”法律援助。

3、提高质量,让农民“信”法律援助。

市场经济体制下,产品质量尤为重要,法律援助工作也不例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农民对法律援助的信任度,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要认真做好案件的审阅、调查和准备工作,不能因为农民懂得少、是弱势群体就敷衍了事,要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只有获得了信任,才能让更多的人去了解它、关注它,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才能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贡献。

4、加大投入,让农民“靠”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