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渣土车管理范例6篇

城市渣土车管理

城市渣土车管理范文1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统称渣土)处置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的排放、中转、运输、回填和消纳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公安、交通、建设、工商、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一)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渣土运输市场准入、受纳场所监管工作,受理渣土运输企业申报,办理渣土处置手续。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审验,发放《渣土运输卡》,对涉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及渣土处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公安部门职责:负责核定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统一设置渣土运输车辆外观标识,对无牌、套牌、涂抹车牌、拼装运输车及超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建设行政部门职责:督促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建筑工地必须做到: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有硬化地面、有冲洗设施、有保洁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市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四)交通部门职责: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及未办理营运证的车辆进行查处。

(五)工商部门职责:对未取得渣土准运证的运输企业从事渣土运输且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吊销其企业营业执照;

(六)环保部门职责:对渣土处置中产生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在街道辖区内实施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处置渣土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五条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不得擅自处理,应当委托具有渣土准运资格公司的小型车辆,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及时清运。

第六条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渣土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取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四)运输车辆总载重量不少于200吨,机动保洁车不少于1辆,冲洗车不少于1辆,允许配置3至5辆小型运输车;

(五)运输车辆在本市登记报牌,车况完好,车型、装备等符合要求,采购和安装经城市管理执法局确认符合渣土管理要求的GPS定位系统及相关监控设备;

(六)车辆必须按规定改装,做到加盖密闭;

(七)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所。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当向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行政许可,向申请的企业颁发渣土准运证。

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将核发渣土准运证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取得渣土准运资格的企业需运输渣土的,应当持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签订渣土承运合同,向城市管理执法局申领单车《渣土运输卡》,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渣土运输卡》按运输渣土的车辆数量发放,一车一卡,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渣土准运证号码;

(二)渣土的种类、数量;

(三)运输车辆类型、号码;

(四)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

(五)卸放渣土的受纳点。

前款第(四)项内容由市公安局核定。

第八条建设施工场地应当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运输渣土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前应当冲洗车辆,后挡板不超高,车轮、车身不带泥,净车出场。

运输渣土的车辆应当定期清洁保养,保持车况完好。

运输车辆应当适量装载,随车携带《渣土运输卡》,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运输途中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第九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由市规划、国土、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市政府负责建设并委托城市管理执法局进行监管。

临时受纳点:由具有独立法人单位的企业与土地产权单位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持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书面确认意见,向城市管理执法局报备渣土临时受纳点。原则上不得在城区设渣土临时受纳点,已设立的要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渣土受纳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善通畅的道路;

(二)具有相应的摊铺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按规定采取封闭措施,必须有洒水等防扬尘措施;

(四)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应向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由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安排调剂。

第十三条未取得渣土准运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运输渣土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未冲洗车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施工企业改正,限期清洗路面,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并可暂扣违法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补缴,并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处罚,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暂扣运输车辆,并予以处罚;

(一)运输车辆未取得《渣土运输卡》进行运输、倾倒的,每车次处2000元罚款;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渣土运输卡》的,处500元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处以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未使用密闭车辆运输的,处5000元罚款;

(四)车辆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渣土,造成路面污染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严重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受污染的路面,由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运输企业限期清洗。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临时受纳场受纳渣土,依照《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设立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处1万元罚款;个人设立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处3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单位处置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其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建设工地未设置临时围墙,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清扫保洁等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

城市渣土车管理范文2

郑州市城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工程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者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弃土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工程渣土的产生、清运、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渣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清运、合理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公用事业、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登记

第六条 产生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之日5个工作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产生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处置方案。

第七条 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产生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和处置方案,并与申报单位或个人签订工程渣土处置责任书。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工程渣土处置方案时,应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处置费。

第九条 需要用工程渣土回填施工场地以外坑、洼地的,应当向回填地所在地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并报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清运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将工程渣土清运至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消纳场地。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妥善堆置,并采取防风、防扬尘等防护措施,防止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 对产生的工程渣土,可以自行清运,也可以委托清运单位清运。

产生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有自运能力的,经所在地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的,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自行清运工程渣土资格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清运单位清运工程渣土的,应当与清运单位签订委托清运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对清运单位的清运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从事工程渣土清运业务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到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格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拥有总载重吨位100吨以上的专用车辆,并符合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服务资格证书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审验。

第十五条 清运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按照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清运工程渣土。

第十六条 工程渣土清运车辆应按规定采取密闭等措施,清运场地和消纳场地应设置车辆除泥设施,防止遗撒和污染路面。

第十七条 工程渣土清运实行双向登记制度,清运工程渣土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双向登记卡。

清运工程渣土的车辆出场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工程渣土清运管理人员应对出车时间、装载数量在双向登记卡上登记,运输到指定的消纳场地后,由消纳场地管理人员对装载数量核实后,连同到场时间一并在双向登记卡上登记。

第十八条 工程渣土清运结束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现场清理整洁,经所在地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交回处置证。

第十九条 工程渣土清运结束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双向登记卡与清运单位结算清运费,清运量以消纳场地实际消纳量为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渣土的产生、清运、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乱撒、乱倒工程渣土影响城市市容和道路交通的,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找不到当事人的,应及时组织清除。

第二十一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组织清运单位对工程渣土清运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二条 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其工作人员和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职业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产生工程渣土未取得处置证而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按已清运数量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清运工程渣土的,每辆车处以5000元罚款;

(三)未经市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用工程渣土回填坑、洼地的,处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取得环境卫生服务资格证书从事工程渣土清运业务或者未取得自行清运工程渣土资格自行清运工程渣土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五)不按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倾倒工程渣土或者运输工程渣土车辆沿途遗撒、车轮带泥污染路面的,按《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所在清运单位停止工程渣土清运业务10天以上60天以下;情节严重的,收缴环境卫生服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工程渣土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流(液)体、粉状煤灰、矿渣及其他废弃物的运输过程中漏洒或乱倾倒,造成道路污染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处罚。

城市渣土车管理范文3

一、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分级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颁布实施以后,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甬城管一[xx]232号)依法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许可管理;宁波市建设委员会(甬建市发[xx]402号)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凡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必须取得城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对建筑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采取签署责任书和预收卫生保洁费用的措施。对全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实施密闭改装管理工作,目前其相关政策正在报批。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宁波市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二、镇江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镇江市(地级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统一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直属单位镇江市特种垃圾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在管理体制上从有利于建筑垃圾管理出发,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机动大队成立四中队,6名干警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成立直属三大队也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这种管理体制,加大了管理力度,融管理、服务和执法于一体,提高了行政管理效能。

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健全,制定了《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暂行办法》、《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特种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使用暂行规定》、《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业务工作规定》、《镇江市渣土运输行业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暂行规定》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各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处理,配备洗车(洗轮机)设备,并确定一名卫生监督员,不经监督员同意,车辆不准出场。同时采取预收一定数量的卫生保洁费用,以利于开展监督考核。

xx年,镇江市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装置的改造,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城管局、执法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联合下发通告,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市政府还决定,采取优惠的鼓励政策,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车辆改造的,市政府给予经费补贴。全市120余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政府共补贴40多万元。同时为了遏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乱弃土偷倒行为,对车辆利用gps全球定位系统实施全程监控。

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镇江市政府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目前,镇江市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施工单位有18家,其中主城区有5家。主城区有建筑垃圾弃置场4家。为了加强行业管理,镇江市于xx年12月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了镇江是建筑垃圾处置协会,经过2年多的引导和强化,其行业自律管理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三、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两级级管理模式,市市容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受南宁市市容管理局委托,依法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工作。主要包括:负责渣土的产生、运输、消纳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的管理;制定全市渣土管理的发展规划和日常工作计划;负责全市渣土管理信息收集、统计及上报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各区渣土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准运证;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场的设置审批;并依法对渣土处置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南京市对市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管力度大,对市区主要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均安装设置无线视频监控设施,对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硬化、进出车辆冲洗和保洁行为实施监管。

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方面,南京市于xx年已经实施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健全,渣土运输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xx年年11月22日,南京市政府颁布实施第262号人民政府令,进一步规范渣土设置场的审批和监管,以奖励的措施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对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加大了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力度。与此同时,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调剂)管理方面,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制定了渣土(泥浆)处置场的审批条件及标准、渣土处置费补偿标准及审批规定,使渣土(泥浆)消纳处置场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化。

意见和建议[/page]

四、意见和建议:

综合这次考察的情况,3个城市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的管理模式、体制合理,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职能明确;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健全,都有一个互通的建筑垃圾核准信息监控平台和有效的联动机制。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为逐步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建议: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互通监控信息平台,同时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促使我市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处置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城市渣土车管理范文4

一、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分级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颁布实施以后,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许可管理;市建设委员会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凡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必须取得城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对建筑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采取签署责任书和预收卫生保洁费用的措施。对全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实施密闭改装管理工作,目前其相关政策正在报批。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市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二、镇江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镇江市(地级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统一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直属单位镇江市特种垃圾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在管理体制上从有利于建筑垃圾管理出发,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机动大队成立四中队,6名干警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成立直属三大队也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这种管理体制,加大了管理力度,融管理、服务和执法于一体,提高了行政管理效能。

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健全,制定了《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暂行办法》、《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特种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使用暂行规定》、《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业务工作规定》、《镇江市渣土运输行业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暂行规定》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各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处理,配备洗车(洗轮机)设备,并确定一名卫生监督员,不经监督员同意,车辆不准出场。同时采取预收一定数量的卫生保洁费用,以利于开展监督考核。

早在的时候,镇江市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装置的改造,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城管局、执法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联合下发通告,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市政府还决定,采取优惠的鼓励政策,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车辆改造的,市政府给予经费补贴。全市120余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政府共补贴40多万元。同时为了遏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乱弃土偷倒行为,对车辆利用gps全球定位系统实施全程监控。

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镇江市政府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目前,镇江市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施工单位有18家,其中主城区有5家。主城区有建筑垃圾弃置场4家。为了加强行业管理,镇江市于12月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了镇江是建筑垃圾处置协会,经过2年多的引导和强化,其行业自律管理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三、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两级级管理模式,市市容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受南宁市市容管理局委托,依法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工作。主要包括:负责渣土的产生、运输、消纳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的管理;制定全市渣土管理的发展规划和日常整理工作;负责全市渣土管理信息收集、统计及上报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各区渣土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准运证;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场的设置审批;并依法对渣土处置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南京市对市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管力度大,对市区主要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均安装设置无线视频监控设施,对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硬化、进出车辆冲洗和保洁行为实施监管。

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方面,南京市于已经实施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健全,渣土运输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11月22日,南京市政府颁布实施第262号人民政府令,进一步规范渣土设置场的审批和监管,以奖励的措施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对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加大了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力度。与此同时,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调剂)管理方面,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制定了渣土(泥浆)处置场的审批条件及标准、渣土处置费补偿标准及审批规定,使渣土(泥浆)消纳处置场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化。

四、意见和建议:

综合这次考察的情况,3个城市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的管理模式、体制合理,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职能明确;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健全,都有一个互通的建筑垃圾核准信息监控平台和有效的联动机制。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为逐步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建议: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互通监控信息平台,同时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促使我市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处置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城市渣土车管理范文5

关键词:城市管理 TRIZ 物理矛盾 分离原理

随着当今社会的繁荣与发展,城市的作用日益重要。城市管理是城市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也是城市发展的永恒主题。城市管理是个大型系统工程。当前,我国在城市管理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负面因素,城市管理被视为我国社会发展中问题比较多、公众满意度最低的领域之一[1]。只有通过创新,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一般的技术创新一样,城市管理的创新也需要利用更多跨学科的知识,更复杂的管理技术以及更完善的创新理论支撑,找出以实现管理功能为最终目标的具有实际实现可能性的方式和方向。TRIZ(发明问题解决理论)是前苏联专家G.S.Altshuller及其领导的研究人员提出的一种建立在技术系统演变规律基础上的创新性问题解决理论,能有效地指导人们按步骤、有规律地进行创新活动,是目前世界公认的引导创新的最佳工具,将TRIZ理论引入城市管理体系中,可以将创新落到实处。

一、我国城市管理的现状分析

城市管理是中国学界和政府最关注的热点之一。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城市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城市管理的体制不健全,其主要表现在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没有有机结合。城市管理工作涉及规划、建设、市政、工商、卫生、公安、环保、交通等多个部门,城市管理体制条块纵横交错,机构重叠,多头管理,职能交叉,使得各个管理部门职能不到位,责、权、利不统一,难以起到统筹协调作用。这种不健全的城市管理体制严重制约了城市功能的发挥。其次,城市管理的方式和手段相对落后。我国城市管理目前主要的管理方式和手段依然沿用以前落后的经验式、运动式以及突击式管理方式,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忽视和缺乏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宣传教育手段以及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从城市管理整个系统的角度考虑问题,整日忙于补漏和应付检查,尽管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城市管理糟糕的状况依然得不到根本解决。第三,城市管理观念相对落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城市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城市功能日渐增强,城市管理的难度也日益增大。由于城市管理观念相对落后,还存在着重建轻管的思想,缺乏系统意识,城市管理只能治标不治本,处于被动、突击、易反弹的管理状态,导致了城市管理滞后于城市发展要求这一问题的出现。

城市管理面临的诸多问题固然有其历史性和外部的原因,但究其深层次的原因还是缺乏系统观念以及有效地管理方法。城市是一个复杂的有机整体,城市管理必须要有整体的观念。面对我国日益复杂的城市管理现状,城市管理者做出了大量的努力,但这种种简单的、表面化的应对之策大多是面对复杂问题所做出的折中妥协,就像天平的两端,压住一头,另一头就会抬起,为了达到平衡,反而忽略了城市管理问题最终的解决,进而急速加剧了城市管理的难度。因此,要彻底解决我国的城市管理问题,必须改变城市管理的方法,构建既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又符合城市发展整体利益的新型城市管理体系。以基于知识、面向人的、系统化的方法学的TRIZ正是满足上述条件的创新性问题解决理论。

二、TRIZ理论简介

TRIZ理论的核心思想主要有两点:①相似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在不同行业的创新过程中会反复出现;②技术系统的进化并不是随机的,而是遵循一定规律的。这两点核心思想表明,多数创新都不是全新的,而是一些原理和结构在本领域的新应用。

为了将TRIZ更好地应用于实践,G.S.Altshuller团队以及后来的研究人员基于以上原理,提出了包括算法、工具、术语三个层面,涵盖方法、思维及规律在内的一套完整的技术创新理论体系。该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功能分析、系统分析、资源分析、40条创新原理、技术系统进化法则、矛盾矩阵、科学效应知识库、物场模型以及标准解法等。

图2 TRIZ 理论解决问题的思路

三、矛盾与分离原理

TRIZ认为一个技术系统中之所以存在种种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因为该技术系统中存在着某种或几种矛盾。这些矛盾的存在是解决技术系统存在问题的关键。在TRIZ理论把技术系统的矛盾归结为两类,一类是技术矛盾,其意指在一个技术系统中为了改善其中一个参数,导致另一个参数将不可避免地恶化。其描述的是两个参数之间的矛盾。一类是物理矛盾,其意指针对系统的某个参数,提出两种不同的要求。其描述的是对技术系统的同一参数提出相互排斥的需求的物理状态。物理矛盾反映的是唯物辩证法中的对立统一规律。解决物理矛盾的核心思想是实现矛盾双方的分离。根据这一理论,技术系统一直处于进化之中,解决矛盾是其进化的推动力,进化速度随技术系统一般矛盾的解决而降低,使其产生突变的唯一方法是解决阻碍其进化的深层次矛盾[3]。

现实中的技术矛盾千变万化,如果不加以归纳则无法确定其解决的途径。TRIZ理论总结归纳出39个通用参数用来描述矛盾。实际应用中首先把组成矛盾的双方内部性能运用至少两个通用参数来描述,然后在矛盾矩阵中找出相应的创新原理用以解决。

对于物理矛盾,TRIZ明确提出解决物理矛盾的核心思想是实现矛盾双方的分离。TRIZ在总结解决物理矛盾方法的基础上,提炼出了分离原理。其分别是:空间分离、时间分离、条件分离及系统分离。如图3所示。下面我们利用分离原理解决一个城市管理中典型的物理矛盾问题。

1.问题描述

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大势下,各个城市的建设如火如荼,便产生了许多城市管理的问题,其中负责建设工地土方外运的渣土车屡屡出事严重影响了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针对渣土车的管理,各省市虽然也出台过一系列的举措和办法,但收效甚微。大多数观点还是强调要加强监管,但如何监管,目前似乎并没有较为有效的措施和办法。渣土车之所以屡屡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究其深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经济利益的驱动,二是渣土车司机法律意识的淡漠。作为城市建设的需要,必须要有渣土车这一事物的存在,同时从城市管理角度考虑,渣土车最好不存在,那么就不会存在这方面管理的问题了。在市场经济中,经济利益驱动是事物产生、发展的基础动力,没有了经济利益驱动,渣土车没有了,那么就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城市建设的发展。对于这一利益驱动,城市管理者不能随意强行去除,只能给予合理的渠道。同时,城市管理者也不能把渣土车出事的管理简单地用加强司机法律意识来解决,因为在管理中人的主观因素是最难控制的。那么解决这一城市管理难题就归结为如何解决渣土车存在与否的矛盾问题。

2.问题解决

根据TRIZ矛盾原理,对于城市管理问题,既需要渣土车这一事物的存在,又希望没有渣土车也能实现建筑工地土方外运功能。按照这一逻辑推断,我们发现,这恰恰符合TRIZ理论中关于物理矛盾的定义,比较适合运用分离原理解决。

针对上述分析,我们利用分离原理尝试解决渣土车的问题。

按照空间分离原则,我们应该在空间上把渣土车和其他社会车辆及行人分开,这样就从理论上解决了渣土车碰撞其他车辆及行人的问题。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当然不可能完全把渣土车和其他社会车辆及行人分开,但可以给渣土车设计特定的行车线路,并针对这类线路加强监控,同时严格控制渣土车出现在其它路段。

按照时间分离原则,我们应该在时间上把渣土车和其他社会车辆及行人分开,同样从理论上解决了渣土车碰撞其他车辆及行人的问题。尽管在实际生产生活中不能完全实现,但可以规定渣土车营运的时间,尽量避免出现在白天。

按照条件分离的原则,将矛盾的双方在不同条件下分离,以降低解决问题的难度。一方面规定建筑垃圾及工地土方的正规倾倒地,将渣土车司机运输次数的计算分开,分别由工地和倾倒地两地控制。这方面可以借鉴公交车公司针对每班司机的管理办法。另一方面可以给渣土车加装限速器,规定其行驶速度不能高于一个值,一旦高于某个设定值,渣土车将不能行驶。另外,可以将渣土车驾驶员规定为一种特种行业,区别于一般的机动车驾驶员。对于他们的上岗有着严格的规定及资格,这样一来这些驾驶员既可以保证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失,也可以利用良币驱除劣币的效应规范整个行业。这方面可以借鉴出租车行业。

按照系统分离的原则,一方面将渣土车营运资格及渣土车驾驶员行业资质的审批与渣土车营运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查处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形成权利制衡。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出租车队的管理方式,组建正规渣土车车队,从源头杜绝个体黑车运营。

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或管理问题的出现都是许多因素综合导致的,任何单一的解决办法只有可能解决其中的一个方面或一个部分。这要求我们应该综合考虑上述解决方案,以便得出最佳的解决途径。

结语

本文利用TRIZ中分离原理对城市管理中存在的渣土车问题进行了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主要依赖于利用TRIZ中矛盾的思想,把问题归结为一个个矛盾点,利用分离原理逐个解决。今后更深入的研究需要在方法研究的基础上,纳入更多的、更广泛的管理学者和管理实践者的相关工作和经验总结。

参考文献:

[1]叶裕民.中国城市管理创新的一种尝试[J].中国软科学,2008.10

城市渣土车管理范文6

一、工作思路

建筑渣土、扬尘、噪音是全国公认的建设领域城市管理难题。2013年以来,仪征市调整工作思路,通过“整合部门职能、试行保证金制度、推行标准化模式、实行招投标推荐、强化百分制考核”等一系列手段,创出了一条具有仪征特色的建筑渣土建设工地管理的新模式。仪征市认为,要抓好建筑渣土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必须要突出四个“关键词”。

第一个关键词:机制。长期以来,建筑渣土和建设工地的管理、执法职能一直分散在城建、环保、公安等多部门,普遍存在着各自为战、手段缺失的弊端。管车辆的不管许可,管工地的不管噪音,管扬尘的又缺乏执法队伍。工地检查时往往是这个部门才走,那个部门又到,工地厌烦产生抵触情绪。各个部门都觉得人手不足、无力可使。只有理顺机制,整合部门职能,才能打出“组合拳”,才能将建筑渣土建设工地这匹“脱缰野马”关进“笼子”。

第二个关键词:思路。思路决定出路。仪征市长期以来也一直有“斗大馒头无从下口”的困惑,运输车辆查扣难,建设工地执法难,噪音扬尘取证难,突击容易长效难。在实践中总结出,趋利避害是企业的本能,解决问题不仅需要行政化思维,还要有市场化思维,市场化手段有时优于行政手段,二者有机结合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管理效果。抓住建设工地源头,利用企业普遍想参与招投标的趋利心态,放大推荐权,倒逼企业行业自律和自觉整改。同时,利用企业避害的心态,试行保证金制度,让企业主动避免违法行为,时刻绷紧经济利益这根弦。

第三个关键词:模式。从目前国内各地建筑渣土和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的做法来看,普遍存在方法不一、手段不一,收到的效果也不尽相同。仪征市在综合各地做法的基础上,通过工地切入、保证金约束、推荐权倒逼、考核淘汰、全方位监督等途径,形成了标准化管理,数字化监控,现代化治理的“仪征模式”。

第四个关键词:手段。手段是实现管理目标的保障。仪征市推行了考核通报制度、违章约谈制度、责任承诺制度、表彰奖励制度、企业黑名单制度、淘汰与退出制度等一系列手段,并对守法守规企业加以扶持,违法违规企业严管重罚,产生了有效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二、工作保障

一是抓整合――率先成立渣建办。2013年,仪征市政府成立了全省第一个渣建办,即建筑渣土和建设工地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分管城建的副市长任组长,城管、城建、环保及周边乡镇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城管局,实行高位协调,形成渣建办牵头,多部门配合的机制。同时,市政府赋予渣建办文明工地一票否决权、市政府表彰推荐权、施工许可证发放前置权等权力。

二是搞试点――推行保证金制度。从过去长期管理的实践看,建设工地违规处置渣土普遍存在着取证难、监管难、执法难等问题,其主要原因是企业的自律意识差、行政执法周期长,对违规企业处罚难。为此,仪征市借鉴安全生产领域的管理经验,出台了建筑渣土规范处置及文明施工保证金制度,按照施工期限长短、渣土处置方量,收取10-30万元不等的保证金,保证金统一存入财政账户,主要用于约束建设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未经许可处置建筑渣土,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槽,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备,未按规定硬化出入口道路,未按要求配置环卫设施和未按规定堆放物料,未按规定报批临时占道”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用推荐――倒逼企业硬上轨。随着建设工地的进一步规范,特别是建筑渣土招投标监管工作的进一步到位,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不成立公司、不接受监管就无事可做、无活可干。仪征市适时因势利导,通过媒体公布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的条件,特别是所有渣土公司必须要交纳20―50万的保证金,车辆实行“六统一”等,并明确了“先进笼子后规范”的扶持政策。每月对渣土公司进行考评,考评成绩低于80分的,次月不得进入渣土招投标的推荐名录,连续2个月不达标的,暂停半年渣土处置资格,倒逼进入“笼子”的车辆在最短时间内全部规范化。

四是明责任――主动作为促提升。一是明确开发和建筑企业责任,开发企业作为建筑渣土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交纳保证金,主动接受考核,主动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关措施费用。二是明确管理部门责任,出台了部门分工“白皮书”,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各自责任,解决了推诿扯皮的问题,实现了进位不越位,整合但不越俎代庖。三是明确监理公司责任,对考核发现问题的监理公司实行“双查和连坐”,抄报城建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解决了监理和施工单位沆瀣一气的问题。四是明确牵头单位责任,城管局作为牵头单位,组建一支由行政执法、公安交巡警和治安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每天不少于10人,从7∶00―21∶30不间断巡查,并做到每工地必看,每车必查。

三、工作措施

一是破常规――先管工地后管车。建筑工地是渣土的源头。仪征市改变“就渣土抓渣土、就车辆管车辆”的模式,从建筑工地抓起,从渣土运输招投标抓起,城管部门与工地签订建筑渣土及工地管理责任书,要求工地在建筑渣土处置前,主动到城管部门办理处置证,主动邀请城管部门对建筑渣土承运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从根本上杜绝了个人和未经城管部门许可的单位处置渣土,对违规建设单位依法严肃查处,扎死了渣土处置的准入“笼子”。

二是定规范――出台综合性标准。有了保证金抓手以后,该市渣建办开始着手整合城管、城建、环保、公安等部门管理要求和行业标准,率先出台了全省第一个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性管理标准,标准包含渣土处置、出入口硬化、工地围挡、物料堆放、车辆冲洗、排水排污、扬尘噪音等多方面,并以文件形式下发给各施工单位。为了使标准真正“入耳入脑”,仪征市召开行业标准推进会,制作了标准解读视频资料和手册,对违反规定处罚行为进行宣传教育。

三是拓领域――物料、桩基公司全覆盖。针对长期存在的混凝土车辆抛撒滴漏,特别是落地硬块无法清除,造成道路坏损的恶习,仪征市借鉴渣土车管理模式,充分利用推荐权,与物料(砂石、煤炭、泥浆及商砼等)运输公司签订处置责任书,要求交纳保证金,安装北斗定位系统,主动接受城管部门监管,对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列入推荐名录。针对工地打桩机械带泥上路问题,主动前延后伸,借鉴推荐权,把桩基公司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四是硬考核――实现行业自律新常态。仪征市分别出台了渣土运输公司、物料运输公司、建设工地百分考核办法,每天通过短信平台,向所有企业负责人、车辆驾驶员、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市政府分管领导通报违章扣分情况,每月通过报纸、网络公布考核结果,并把考核结果用于文明工地推荐、市政府建设工地和扬尘治理表彰中。今年拿出40万元进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企业,减扣施工单位工程措施费,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不允许资质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