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范例6篇

城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范文1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我省于2001年颁布实施《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5年根据国务院制定的《道路运输条例》作了修改。现行条例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我省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水平、道路运输的服务质量、市场秩序的规范等都走在了全国前列。但随着形势发展特别是燃油税和交通大部制的改革,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范围、管理模式等发生了重大变化。为适应当前我省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变化,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一)修订条例是适应成品油税费改革后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模式变化的需要。2009年国家实施的成品油税费改革,以经济手段促发展方式的转变。成品油税费改革,一是从发展模式实现由粗放经营转向集约经营,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通过车型结构调整、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等方式,降低企业经营费用,实现节能减排;二是消除了运输车辆由于缴纳规费差异而产生的不公平竞争,推进了统一道路运输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因此,需要新条例在行业管理方式上做出相应调整,并通过规划、指导等方式引导行业良性发展。

(二)修订条例是适应交通大部制改革,构建综合运输体系的需要。交通大部制改革整合了政府相关职能,形成了统一的管理体制。大部制改革,对交通管理部门来说,必须统筹考虑如何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做好有效衔接,实现各种运输方式合理布局,并统筹考虑城市、乡村、城际之间运输需求。因此,需要新条例在构建综合运输体系方面作出导向性的规定。

(三)修订条例是推动我省交通运输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需要。一是根据国务院部署的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道路运输必须加快协调发展的步伐,惠及民众生活和便捷出行;二是金融危机倒逼经济转型,包括物流业在内的新兴产业将是经济转型的重点之一,作为能耗较高的道路运输必须加快大物流系统的形成,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费用,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能耗,提高我国经济的整体竞争力。因此,需要新条例对此做出一些引导性、鼓励性的规定。

二、关于条例的修订过程

修订条例是2011年度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确定的一类法规项目。根据立法工作要求,我厅成立了条例修改课题小组,进行条例修改课题研究,同时进行修订起草工作。初稿完成后,多次征求了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相关专家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11年1月底报送省政府。

省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即发函征求了各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机构)的书面意见。5月下旬,省法制办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到宁波、绍兴、金华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了相关政府部门和道路运输从业企业参加的座谈会。6月,省法制办主持召开了由相关省级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并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召开了立法专家论证会。此外,还通过互联网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送审稿逐章逐条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2011年9月2日,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关于主要修订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体例和基本内容的主要变化。本次修订主要是适应成品油费税改革和大部制改革,突出构建综合运输体系、道路运输业转型升级、行业管理职能转变以及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等内容,删除了相关收费类条款,并根据近几年来条例实施情况和当前道路运输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相关管理规定。条例修订草案在保持原条例主要框架结构的基础上,增加“道路运输安全”一章作为第四章,将原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的结构作了重大调整(由原来的三节修改调整为五节,由原来“客运”、“货运”、“其他规定”三节的分类改为将客运进行细分,第一节: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第二节:公共汽车客运;第三节:出租汽车客运;第四节:货物运输经营;第五节:共同规定),在第三章中增加了一节“汽车租赁经营”。条例修订草案结构上分为总则、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

由于修订的内容过半,即使内容上未作修改的部分,也在文字表述上作了较大调整。因此在修订的体例上,采取了废止老条例、制定新条例的办法,以方便行文。

(二)删除原条例中有关养路费方面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的规定,删除原条例中有关养路费方面的规定。

(三)根据交通行业管理职能的变化,增加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最新“三定”方案,条例修订草案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公共汽车客运、汽车租赁等内容,并相应增加公共汽车客运、汽车租赁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

1.公共汽车客运。

(1)最新一轮的国家和省机构改革中,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管部门由原先的建设部门划转到了交通运输部门,城乡公共交通的管理体制不再分割。为此,我们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行城乡公共交通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体制,统筹城乡交通协调发展”。

(2)对城乡公共汽车客运,首先突出公交优先的理念,其次要妥善解决开行至农村的公交和客运班车运行难的问题,在第十四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乡公共交通发展,充分发挥城乡公共交通在道路交通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乡村班车通村率和公交化水平,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经济的客运服务。

(3)由于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管理办法授权由国务院另行制订,但这两个办法一直未出台。参照其他省市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城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规定了许可条件和程序,并对城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乘务员分别规定了通用行为规范。(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2.汽车租赁。新一轮的国家和省级政府机构改革,都新增了国家和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汽车租赁的行业管理职能。条例修订草案对从事汽车租赁的经营者要求备案,以方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掌握情况和进行有效监管,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范。至于要求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须有自有车辆10辆以上的规定,主要是根据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并参考了山东、江西、重庆等省、市制定的道路运输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而九座以下车辆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绝大多数租车人不拥有九座以上的驾驶证,如要租车,势必要连同驾驶员一起租,而这又改变了汽车租赁的性质,成为包车了。(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四)加快推动传统货运业向现代物流业转型。

1.推动现代物流发展。对物流信息化、建立物流发展资金、引导物流场站转型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2.鼓励并保障货物配送、快递服务的发展。(第三十一条)

3.促进运力结构调整,对重型、厢式和甩挂运输方式的车辆的通行费进行优惠,对鲜活农(水)产品运输车辆免费通行绿色通道问题做了相应规定。有关通行费问题的具体适用要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4.加强货运站场节点的建设。货运站场应当组织评估,应当按照批准的功能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四十七条)

(五)根据道路运输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修改和完善了原条例对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管理规定。

1.客运方面。

(1)规范客运班线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班车客运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我们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了“班车客运线路的许可应当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不足三个,且班车客运线路急需开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由本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许可决定”。具体办法可按照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底制定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执行。

(2)规范包车经营行为。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升温,包车作为主要的出行方式,在道路旅客运输中所占比重也逐步上升,导致各种违规行为屡见不鲜,冲击了道路旅客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因此,需要对包车经营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条例修订草案第十条规定了“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下同)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包车合同或者其他有效凭证,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3)规范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行为。一是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客运站经营环境,要求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发班时间和班次,并如实公开票务信息;二是要求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提供真实有效的票务信息,按规定执行客运统一售票制度。(第四十三条)

(4)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一直是行业管理的难点和热点,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对出租车营运权投放方式、经营期限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经营权配置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81号)中明确指出:“要从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出发,合理确定本地区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为此,我们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规定了“市、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市场供求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出租汽车新增运力的投放数量、车型、经营期限等,制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配置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配置方案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二是经营权配置方式。我们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规定了“市、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标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择优确定经营者。”服务质量招标投标方式是国务院明确禁止以出价高者得的拍卖方式后,由我省首创的一种招标投标方式,前几年交通运输部在全国推广,并得到了国务院的肯定,国务院办公厅在〔2004〕81号(经国务院同意)文中明确指出:“逐步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另外,由于国务院明确把出租汽车的管理权赋予了城市人民政府,因此,我们还在该条中作了一款授权性的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投放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是明确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第二十四条)

四是解决出租车的停靠收费问题。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服务场所候客经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收取候客停车费。(第二十八条)

2.机动车维修经营方面。

一是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进行规范,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方要采用格式合同。在维修过程中,严格按照约定维修项目作业,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擅自增减维修作业项目,不得损害托修方利益。

二是对机动车维修过程中的废弃物和修理后的排放进行了规定。维修竣工的机动车其尾气排放、噪声污染等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检测技术标准;对废机油、废蓄电池等应当集中处理,减少污染。

三是加强了维修配件管理的相关内容,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并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将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减少因伪劣配件带来的维修纠纷。(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六条)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面。随着近年来驾驶员培训人数不断上升,各种学驾矛盾也成为社会热点,条例修订草案对驾培经营增加了以下规定:一是增加了对机动车教练车辆条件的规定,规定教练车辆应当配备副制动器、副后视镜、灭火器以及培训学时计时管理设备。二是规定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规定了教练员的行为规范如禁止教练员酒后教学等。(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四条)

(六)增加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道路运输安全是道路运输管理永恒的主题。条例修订草案单独增加了“道路运输安全”一章,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是明确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是本单位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二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安全监管,规定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出租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车辆,应当安装并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还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二级(含)以上旅客运输站(场)应当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和视频监控设备。

三是建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四是增加了对工程车辆安全监管的规定。针对目前工程车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我们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中专门就工程车辆的安全监管问题分别从管单位、管车辆、管驾驶人员三个方面对其行为作了具体规范,并对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了相应要求。

五是增加了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要求。特别是针对千岛湖水源污染事件,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将责任落实给经营者和驾驶、押运人员。(第三十四条)

六是加强对重点安全隐患的监管。对有道路运输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经营者建立重点监管制度即黑名单制度。(第八十二条)

(七)超载超限治理问题。超载超限治理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是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由于超载超限治理的具体要求和规范在国务院最近制定并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有专章共13条详细规定,法律责任一章中有7条相应的具体处罚规定;早前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也有一些规定。因此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条中对此仅作了一款原则性的规定,在第二款中作了一个转致性的规定。

(八)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规范。对从业人员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行为建立累积计分制度,对达到20分的要教育和考试,以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第八十三条)

城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建物、管网等设施以及装饰装修房屋或门店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和工程回填土。

第三条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处置渣土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包括倾倒、堆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建筑垃圾处置行为。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是我县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县建筑渣土管理执法大队负责渣土处置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生产、谁处置的原则;鼓励建设、施工单位和渣土运输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凡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申办道路挖掘、道路场地占用等手续前,必须到县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许可规定实施处置行为。

建设部门应查验申请人渣土处置核准情况,发现申请人未办理渣土处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时,应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按规定缴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和文明施工保证金,获得核准后,方可运输或处置。

建筑垃圾处置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渣土运输实行公司化专营。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处置渣土的,应当委托具有渣土准运资格的公司运输。未取得渣土准运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从事渣土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运输渣土所要求的相关条件,县城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核准并授予渣土运输单位经营权。取得准运资格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业务。

第八条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或门店产生的建筑垃圾、装潢废弃物,不得擅自处理,应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具有渣土准运资格公司的小型车辆,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及时清运。

第九条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应与县城管部门签订《建设工地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并按规定设置围挡,实行封闭作业。

建设工地应对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洗车槽,配备车辆冲洗工具和卫生保洁人员,对进出工地车辆和运输路面及时进行清洗,做到净车出工地,禁止车轮带泥上路,不得沿途遗、撒、漏。

第十条建设工地的施工材料、设备及渣土等应置于围挡范围之内,渣土堆放不得超过围挡高度并及时清除;施工期间所产生的废水、泥浆应在施工场内进行沉淀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污染施工区域以外的河道、路面,不得损坏和堵塞排污管道,并应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挡。

第十一条渣土处置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和倾倒地点由县城管部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处置渣土。

第十二条中心城区主街道禁止在早上5:30至晚上20:00(夏季21:00)时间段内运输渣土,特殊情况需在上述时间段内运输渣土的,应经县城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渣土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适量装载,随车携带《渣土处置准运证》,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流体灰浆须经沉淀固化后运输。

第十四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渣土处置核准文件。需要变更渣土处置核准文件内容的,应向县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建设或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单位处置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渣土准运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将渣土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渣土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立渣土受纳场所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五)处置渣土的单位在运输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渣土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严重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渣土运输公司未取得《渣土处置准运证》进行运输、倾倒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每车次处2000元罚款;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渣土处置准运证》的,处500元罚款;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处以1000元罚款;未使用密闭车辆运输的,处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离开施工场地的运输车辆未进行冲洗造成路面污染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建设工地未设置临时围墙,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清扫保洁等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由县城管部门依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其他渣土处置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对重点工业企业项目建设渣土处置,要以服务和教育为主,实施处罚必须经县优化办批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期满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渣土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范文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围档以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其他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规划建设、交通、公安、市容环卫、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能职责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相互配合、协同管理。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地、就近消纳建筑垃圾。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应根据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发展时序等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卫和市国土资源、环保、交通等部门经现场踏勘选定,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范围、标高等堆放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行联系非公共垃圾储运消纳场消纳建筑垃圾,须经各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卫和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各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各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垃圾处置单位提出的申请,对处置单位是否具备运力足够的运输车辆、是否采取加盖密闭措施防止垃圾脱落扬撒等进行审核后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八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开工(含施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如不具备建筑垃圾处置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实施打围作业,硬化主要施工道路,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排水设施,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安排专人从事进出口车辆冲洗及现场环境卫生工作。土石方专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行驶。所载建筑垃圾的长、宽、高应当符合装载要求,不得在运输过程中遗洒、飘散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从事经营性建筑垃圾运输应当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封闭式运输,采取加盖密闭运输措施防止所载建筑垃圾在运输途中脱落、扬撒。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单位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四周应设置围档,进出场主要道路应硬化,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消毒灭害设施。填埋时应按照规定标高分层压实填埋。并设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对项目相关责任人予以扣分。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加盖密闭运输措施致使垃圾脱落、扬撒等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罚;也可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对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各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城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范文4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车租赁、货运和货运配载。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建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城乡物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对公共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站(场)建设、交通物流、旅游客运等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换乘系统,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并将公交站场、道路运输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和先进运输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公司化管理。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 运

第八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许可的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从事班车客运和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线路许可证明。从事包车客运需要增加运力的,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相互衔接,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保障公共交通项目建设资金;科学设置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保障公交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体,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计划地发展轨道交通,促进多种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合理调控规模,加强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客运,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完善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提高乡村的通班车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农村客运公交化营运。

开行乡村道路客运班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对道路状况进行勘验,认定具备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由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客运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凭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客运标志牌运行,临时性的加班和包车客运车辆凭加班、包车客运标志牌运行。

班车客运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线路、站点运行;途经城镇需要配载的,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客运站点载客。禁止在高速公路封闭区内上下旅客。

包车客运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线路和停靠点运行。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包车客运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经起讫地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旅游包车可以在车籍所在地之外开展团队旅游运输服务。

第十三条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车辆每日单程运行里程超过四百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六百公里)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旅客连续提供运输服务,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车辆或者交他人承运的,不得重复收费;导致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回相应的票款;(二)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三)提供必要条件,照顾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出行需求;(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五)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坑骗旅客;

(二)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拒载旅客;(三)发车后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四)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五)堵站罢运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六条 旅客应当遵守秩序,文明乘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感染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

第二节 货 运

第十七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并随车携带。

第十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在押运人员的监管下完成运输;运输危险货物的罐体应当经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禁止使用除罐式集装箱以外的移动罐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配备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应急救援器材等设备。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禁止运输普通货物。

第二十一条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货物托运人不得在托运普通货物时夹带危险品。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危险品的货物。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城市配送业的发展,为从事城市货物配送提供便利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物流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建设,推广应用物流先进设施设备,优化物流资源配置,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第三节 共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道路运输经营权。

客货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名称或者地址、经营范围,终止经营以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规定的经营条件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不得转让、出租。

第二十五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负责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经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客货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按照车辆的核定载客人数和载重量运输旅客或者货物。严禁运输车辆客货混装和超速、超载、超时运行。

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时间日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夜间不得超过二小时,行车途中应当停车休息,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班车客运、包车客运驾驶员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二十七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按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建立维护、修理制度和车辆技术档案,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得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或者检测、经检测不合格、擅自改装、拼装或者报废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货运经营者应当结合技术等级评定,对车辆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从事八百公里以上的班车客运车辆或者使用年限超过五年的班车、包车客运车辆每半年检测、评定一次。

第二十八条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客货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对综合性能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或者校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定期核验。

第三十条 实行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制,具体类型等级要求和营运使用年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一条 客货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卫星定位装置的品牌及安装等事项。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管理制度,保障其正常运行,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管。

客货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完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交通战备、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任务。对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时、当地市场运价予以合理补偿。

在发生突发事件情况下,为满足公众基本出行或者运送紧急物资需要,客货运输经营者在具备道路基本通行条件和相应安全保障措施,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开展应急运输。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具备法定经营条件,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公示,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或者专家论证。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名称或者地址、经营范围,终止经营以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规定的经营条件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行业标准和规程,制定并作业及服务规范,为旅客和货主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

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其他客运站应当采取措施实施安全检查。

客运站的站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行业标准核定和管理。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必要的经营条件和公平竞争环境,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与客运经营者以及客运经营者之间因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或者超载的车辆出站。客运站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包车客运发车前的安全检查由客运经营者负责。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包车客运不得载客运行。

第三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应当接纳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客运车辆进站发班,按规定对进站客运车辆发班和停班进行管理,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客运车辆安全检查及发班停班资料;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向旅客公布票价,并按规定收取;按照应班客运车辆的核定载客人数和相关规定售票,并在客票正面印制或者加盖客运站名称。禁止强行搭售保险。

道路运输站(场)应当按照政府规划,向社会提供互联网联网售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

第三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内的仓储服务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对货物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站(场)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内的搬运装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作业。从事危险货物和大型、特种物件搬运装卸的,应当具备专用工具和防护设备。因搬运装卸作业不当造成货物损毁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和配件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车辆,保证维修质量,做好维修记录;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竣工出厂时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员应当签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不得向维修不合格的车辆发放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类别承修车辆,不得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使用伪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装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维修经营作业。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维修作业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在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由于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故障和直接经济损失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机动车所有者到指定的修理厂维修机动车或者装配机动车附加设备。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许可证、培训项目、收费标准等,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按规定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签后,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向结业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结业证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的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培训记录,并存入驾驶员档案。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考试合格,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上岗。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不得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缩短培训时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和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和交通行业标准,建立技术档案,安装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的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并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教练车的维护、检测、技术管理和定期审验应当遵守有关营运性质客运车辆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应当负责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不得向承租人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

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道路运输证。

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车辆的维护、检测和技术管理应当遵守营运客运车辆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货运、货运配载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货物交由有相应经营资格的运输经营者承运,不得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运和货运配载业务。

货运经营者应当与货主签订货运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承运货物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货运配载经营者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因信息误差造成的车辆空驶、货物延滞运输等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鼓励货运、货运配载经营者相对集中经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交通的安全和服务监管,完善安全和服务标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安全风险评估与防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道路运输非法营运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与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营运车辆违法行为及驾驶员交通安全事故信息共享机制,为道路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教练员提供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公安、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和极端天气等情况下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

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依法实施道路运输站(场)、营运车辆技术状况、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道路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上路执行职务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按规定着装,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文明执法。用于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公众的举报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对公众的投诉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安装的监控设施、设备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对违法当事人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质量信誉和安全考核评价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延续经营以及客运经营者新增运力等的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客货驾驶员实行记分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的;(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对其使用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班车、包车客运车辆每日单程运行里程超过四百公里 (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六百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的;(三)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培训时间的;(四)教练车未安装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五)货运、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运和货运配载业务的;(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二)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三)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四)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五)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六)客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七)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包车载客运行的;(八)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未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未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的;(九)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不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十)从事客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二)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按规定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向旅客公布票价,未按规定收费和售票、强行搭售保险的;(三)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四)向维修不合格的车辆发放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许可的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六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事故车辆的经营许可和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造成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完成事故责任认定前,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停止事故车辆运行。

发生较大且负主要责任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班车、包车、出租汽车和货运车辆,相关经营者一年内不得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不得新增客运班线,不得增加车辆;发生重大以上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且负主要责任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相关经营者三年内不得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不得新增客运班线,不得增加车辆。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发生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终身不得再次申办从业资格证件。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记分周期内累计扣满记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客货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和其他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依法实施高速公路封闭区内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道路运输证件、客运标志牌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七十一条 对农业机械维修、安全监理、技术检测及拖拉机驾驶人员培训、考核等的管理,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城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核心城区和全省首善之区目标,以建立高效率、高运能、低污染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为重点,按照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市民配合、注重实效的思路,坚持统筹规划、属地管理、装备配套、分级负责、市场运作的原则,进一步理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市场化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全区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在全区范围内建立“桶装车载”的生活垃圾收运新模式,实现生活垃圾收运全程“不见天、不落地、污水不遗漏”。

(二)免费开放垃圾中转站,实行生活垃圾就近进站。

(三)改革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属地管理、区、街(乡镇、工业区)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

(四)优化组合生活垃圾收运方式,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基础设施建设。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建立生活垃圾收集新模式。全面取缔辖区内所有单位、道路和小区内的垃圾池(房),淘汰人力车、拖拉机、农用三轮车等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在道路两侧和居民小区设置适宜的标准垃圾桶,配套与标准垃圾桶无缝对接的后装式压缩收集车、电动环保收集车或小型垃圾收集车,淘汰敞开式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方式,实行容器化储存、机械化收集、密闭化运输。

1、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以240升标准垃圾桶为主。道路、街巷和“三无”小区的标准垃圾桶由区财政投入,区城市管理局采购,一次性配置到位。新建商业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和单位、单位小区以及集贸市场由相关开发单位、物业公司和管理单位出资,按要求在规定时间自行配置到位。

2、生活垃圾收集车辆以3吨后装式压缩车为主,电动环保收集车或小型垃圾收集车为辅。道路、街巷和“三无”小区的生活垃圾收集车辆由区财政出资,分阶段配备给区城市管理局。新建商业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和单位、单位小区以及集贸市场的生活垃圾收集车辆由相关开发单位、物业公司和管理单位负责配备,按照“桶装车载”模式将生活垃圾自行运送到区城市管理局指定的垃圾中转站或委托有资质的垃圾运输单位承运。

3、新建商业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和单位、单位小区以及集贸市场不按规定配齐收集容器并对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维护、更新的,不采取“桶装车载”模式及时收集运送生活垃圾进中转站的,区城市管理局将依据《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二)完善生活垃圾中转系统建设。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投入,完成全区垃圾中转站设施改造升级。

1、改造现有的老旧垃圾中转站。2011年5月底前,完成蔡大塘、长丰路、梵僧池、大杨等4座老旧垃圾中转站改造任务。中转站改造要统一厢体设备,统一运输车辆,增设除臭系统和防噪音、防滴漏等环保设施,设置与生活垃圾机械化收集相配套的接口。

2、加快永青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进度。2011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解决现有中转站中转能力低、运量小、成本高、无法满足机械化收集车进站中转等问题。

(三)免费开放垃圾中转站。全区所有垃圾中转站全部免费开放,接纳转运社会单位、居民区的生活垃圾。

1、按照“就近进站、应收尽收”的原则,区城市管理局对中转站周边单位和垃圾量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综合平衡中转站服务能力和范围,并列出垃圾自运单位、物业管理小区进站时间表,做好协调、衔接工作,先急后缓、合理调度、有序开放。

2、对因中转站中转能力不足以及在中转站改造期间无法进站的垃圾,区城市管理局要设置临时过渡收集点,配置后装式压缩车收集、运输。

3、区城市管理局提出建筑垃圾、装潢垃圾管理实施意见,禁止装潢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私拉乱倒。

4、各乡镇、街道、工业区选定1-2个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实行生活垃圾干湿分类试点,开展分类收集。

(四)统一组织生活垃圾运输。市级负责中转站至垃圾处理厂的统一运输工作。区级负责生活垃圾从道路、街巷、小区、单位运输到中转站以及中转站管理、垃圾运输招标的组织协调工作和市场化后的垃圾运输监管。同时,鼓励有实力、有资质的社会单位参与我区生活垃圾收运工作,逐步实行市场化运营。

四、责任分工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负其责:

(一)各乡镇、街道、工业区:负责推动本辖区生活垃圾收运方式改革工作:居民、单位及商家的垃圾需投放至垃圾桶并集中到收集点;负责街巷、“三无”小区、自管农贸市场垃圾桶的日常清洗、消毒、维护和更新工作;督促辖区开发单位、物业公司和管理单位按要求配齐标准垃圾桶以及对容器的清洗、消毒、维护和更新;负责拆除辖区内所有垃圾池(房),原垃圾房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完善上下水,用于标准垃圾桶的清洗、消毒。二环路以北区域的乡镇、街道、工业区除上述责任外,仍需承担辖区内生活垃圾前端收集运输任务(不含市政道路)。

(二)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全区生活垃圾收运方式改革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对装备投入和收运成本进行测算,对垃圾收运经费进行核算及划拨;负责中转站的管理、垃圾运输招标的组织协调和市场化后的垃圾运输监管;承担道路、街巷和“三无”小区生活垃圾前端运输任务和主次干道上垃圾桶日常清洗、消毒、维护和更新工作。

(三)区住建、财政、人社、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生活垃圾收运方式改革工作。

各乡镇、街道、工业区以及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改革详细的实施细则。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生活垃圾收运方式改革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区政府城市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区政府成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住建局、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城管局、局和各乡镇、街道、工业区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工业区也要相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组织机构,落实工作班子,协调、处理相关问题,确保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经费保障。中转站的建设、改造费用按照市区7∶3的比例分别承担。生活垃圾收集、中转站管理的日常运行费用以及垃圾收集容器、车辆等基础设施设备配套费用统一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生活垃圾量每年的递增速度相应增加运行经费。

城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范文6

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情况

作为全市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工作部门,我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目标明确、载体丰富、特点鲜明,效果明显。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统一布置,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科室结合分管行业实际,边学习、边总结,边调研、边提高,收到了较好的成效。市学习实践办对我局在学习调研阶段的所取得的成效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分别于第27期、59期《学习实践活动简报》中刊登介绍了我局的主要做法。

(一)抓学习、重调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局领导班子成员积极参加了“__学习论坛”报告学习会和市交通局党委召开的中心组理论学习座谈会,认真汲取了行业科学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的理论精要,切实提升了科学发展理论水平和驾驭全局能力。全体党员干部坚持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相结合,有计划分步骤地深入学习了《邓小平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以及市交通局编印的《解放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资料》等关于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论述,学习过程中注意结合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以学习促进行业管理观念更新,以学习明确行业科学发展方向。

二是注重基础调研,巩固学习成果。我局广大党员干部带着问题深入基层,分赴全市32个镇(街)走访企业和群众,挖掘影响我市道路运输行业科学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同时还前往广州、佛山、中山、南宁等周边城市考察学习先进行业管理经验,孜孜以求,取长补短。

通过一次又一次的现场交流和分析总结,我们围绕市内道路客运公交化调研课题查找出了“定性模糊阻碍公交发展、城乡公交缺乏全局统筹”等公交行业存在的5方面问题,研究制定了“整合公交线路资源、统筹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等4条对策;在探索核心城区公交发展之路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核心城区公交资源利用率比较低、公交基础设施配套未完善、公交运行速度偏慢”等5方面群众反映较多的核心城区公交问题,提出了要“解决好公交专用道被占用问题,提高公交运行速度”等4条建议;关于规范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管理,我们对比了广州市危运车辆维修管理的情况,发现我市现行的二级维护管理制度需进一步改革、相关管理法规尚待健全和完善等3方面问题,制定了“加强危运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危运车辆技术档案”等3方面措施等等。

在整个学习调研阶段,我局完成了7个道路运输行业热点课题调研,起草了近7万字的调研报告,研究制定了31项解决措施,32名全体党员干部全部撰写了学习心得体会,掀起了解放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热潮。

(二)兴实践、谋发展,道路运输事业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

我局始终坚持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运管工作实践,努力推动我市道路运输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是以人为本,大力发展公交事业,解决群众出行难问题。我局从市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入手,构筑和完善市区、镇内和跨镇三级公交服务体系。目前,全市共有公交线路472条,公交车辆4816辆(城巴779辆、镇内公汽1875辆、跨镇班车2156辆)出租车6381辆,公汽班次密度基本达到“核心城区每8—10分钟一班,镇内每15分钟一班”,实现“村村通、路路有”。全市公交日均客运量突破100万人次,城巴载客量从“治摩”前的日均22万人次增至目前的42.8万人次,增幅达94.5%,核心城区公交分担率从20__年的不足5%上升到目前的17%。

二是统筹协调,推进企业优化重组和运输结构调整,引领行业健康发展。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推进运输企业优化重组的政策措施,加快道路运输行业转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全市共组建成立道路客运集团5家,有客运班车2586辆,占客运班车(城巴和镇内公汽除外)总运力的63.2%;成立出租车运输集团3家,有出租车4261辆,占出租车总运力的65.4%。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共计更新车辆3010辆,全部选用达到欧ⅱ排放标准的空调环保车型,更新期大都在5年以内。

三是创新发展理念,构建综合运输服务体系。加快发展高速化、多样化的旅客运输,鼓励发展跨省跨境直达快运,培育旅游包车客运市场,推进维修业和运输服务业专业化连锁经营,逐步推动传统货运向现代物流转变。

四是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我局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各种工作制度和加强反腐倡廉思想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增强拒腐能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

改进机关作风,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素质建设,组织年轻干部参加桂林工学院开办的“__在职硕士研究生班”,全面提升年轻干部的综合管理素质和业务水平。近年来,全体党员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不断加强,行业管理日益规范。二、主要经验和体会

一是找准活动切入点。我局学习实践活动以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为切入点,务求通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解决群众身边的热点、难点问题,让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通过市内道路客运公交化课题调研,促成市内客运班车统一定性为“城市公共汽车”,以降低镇内公汽和跨镇班车的经营成本,促使其下调票价,并承担老年人、残疾人乘车优惠等社会义务;通过出租车行业管理基础调研,促成各镇(街)“公共的士”优先解决本地“摩的”司机转型和困难群众的就业问题;通过驾培行业发展问题调研,摸清驾校的经营困境,为破解驾校乱收费问题提供解决思路,如此等等。以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作为学习实践活动的切入点既可以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价值属性又可以将人民群众的诉求转化为推动行业发展的动力,使学习实践活动取得群众满意的成效。

二是对比分析查不足。本次学习实践活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目的就是通过学习典型标杆,查摆自身的不足,促进行业科学发展。以考察学习南宁市出租车行业管理先进经验为例,经过为期三天的深入细致的调研,我局和出租车协会、企业代表一致认为下来我市须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已出台的《__市出租小汽车经营服务量化考核方案(试行)》,通过严格的考核,切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促进各企业自我检查自我提高,形成良性竞争的局面,同时也建议我市出租车运力投放实行以定价出让与服务质量考核相结合为主招投标方式,这些考察成果都为我市出租车行业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依据。我局组织的其它考察学习活动同样取得了丰硕成果,这在各科室的专题调研报告上都有所体现。

三、主要存在问题

我市道路运输行业经历了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以数量扩张为主要特征的粗放型发展阶段。在这三十年里,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在交通部倡导的“有水大家行船、有路大家行车”方针的指引下得到了蓬勃发展,各种经营方式的运输企业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人民群众急剧增长的出行需求得到了缓解。但通过本次调研活动我们发现,近年来由于受到管理不善、经营成本增加、行业内外竞争激烈、人们出行方式发生改变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市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受到了束缚,亟需一种强大的驱动力引领行业发展走出困境。

(一)行业快速发展,对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随着我市双转型战略的深入推进,社会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和加剧,这在道路运输行业亦相应有不同程度的反映。由于我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较快,不同形式上呈现出行业发展定位模糊不清,多种经营模式并存,造成行业内部矛盾加剧。目前,我市只有城巴被定性为城市公共汽车,而镇内公汽、跨镇班车在管理体制、法规和方式方法上被确定为道路客运。由于定性不同,税费标准、执行票价也不尽相同,难以形成效益与公平兼顾、以服务争胜的良性竞争环境,制约了公交一体化的发展。

出租车行业也遇到同样的问题。自去年投放新“的士”后,出租车和公共的士两种模式存在于我市出租车市场,公共的士又称为“黄的”,它既不完全是出租车,也不是公共汽车。由于定位不明晰,造成了目前管理的缺位。

(二)行业法规不完善,影响管理效果

一是公交行业缺失配套法律法规监管。虽然今年国务院实行机构改革,交通部改为交通运输部,但目前我国现行的交通管理体制仍是二元结构、双重管理,即城市建设部门管理城市公共交通,交通部门管理道路运输市场。由于主管部门执行的产业政策不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也不一样。当前省市交通部门均未出台对城市公共汽车管理配套的法律法规,我市交通部门只能参照道路客运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服务公约来进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和考核,缺乏对城市公交企业经营行为有力的法律约束。

二是道路运输子行业管理缺少操作细则指引。20__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明确了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行业及其各子行业的管理职责。但由于《道条》颁布实施时间不长,有关管理条款和配套实施细则,尤其是涉及到道路运输子行业的管理细则不够全面细致,可操作性不强,运管部门难以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手段。例如目前我们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执法所依据的法规太少而且不够细致,可操作性差,造成监管乏力。对于群众的一些投诉热点问题,以及我们发现的例如教练车不进入正规的训练场训练;教练车、教练员或招生点未经备案登记等违规问题,其查处过程常常处于无法可依或力度不足的尴尬境地。又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开业标准作出规定的内容较粗,只作原则性和方向性的要求,没有详细量化标准,在实际执行当中难以准确把握定位。

(三)行业生存发展压力增大,影响服务质量

本次调研,企业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市场竞争激烈,税费较多,成本上升,利润空间不断减少,其生存发展压力越来越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企业运营成本不断上升。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企业的用工成本大幅增加、司乘人员管理及招聘难度越来越大;燃油价格持续上涨,柴油价格由20__年的2.55元/升提至目前的5.15元/升,累计增幅已超过一倍,据部分企业反映,当前燃油价格所产生的燃料成本已占企业日常运营收入的65%;公交企业运营收入的单一来源运价却未能随之上调。

二是企业经营主体过多,行业内部竞争激烈。目前,我市道路班车客运企业共有29家、镇公汽企业28家、公交企业1家(城巴),公交经营投资主体过多,摊子大,经常出现企业间、甚至公司内部车辆为争抢客源互相抢占停车位、开快车、冲绕红灯、乱停车上落客、竞相压价抢客等现象,造成行业内恶性竞争,乘客利益与经营者利益均受到损害。

同样,目前全市共有出租车企业61家,大多数的企业规模小,不超过100辆出租车的企业就占了33家,而大部分出租车都集中在市核心城区、长安、虎门、厚街、常平等几个经济发达镇(区),出租车个体承包者之间的竞争显得十分激烈,而维修、驾培等其他道路运输子行业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

三是政府收取的各种费用过于繁重。以报考小型汽车(c1)为例,目前我市驾校的报名费用在3700元—4600元范围,但其中由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包括注册费、培训费、长途费等高达2040元。据了解,广州、深圳两地的小型汽车报名费用与_

_相近,而其中由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的费用却只有490元。__的政府收费与之相比,高出许多。驾校扣除这些费用外,再加上燃油消耗、教练员工资、车辆折旧、场地租金等成本外,已基本无利润可言。而运输企业方面,目前政府对市内跨镇客运班车和出租车都收取“中标资金”。对于新投放的“公共的士”,政府出于减轻“治摩”、“禁电”所带来的巨大压力的考虑,免收了它们的中标资金(15000元/年),但这一优惠政策又无意中形成了新投放“公共的士”与出租车在经营成本方面的不平等竞争。

(四)市场供需不平衡,影响了行业的发展

一是市场外部的供需不平衡。由于__大量的外来流动人口及其“三来一补”加工型企业,客流、货流具有明显的不平衡性,供求状况随运输需求上下波动的特征十分明显。在满足春运节假日高峰客流的需求外,相当一部份运输能力在平常处于过剩的状态。

二是市场内部的供需不平衡。由于流动性强,企业员工难于管理等原因,大部分企业都偏向于招收本地户籍的从业经验丰富、职业道德良好的高素质从业人员,但目前这一类从业人员十分匮乏,远远跟不上行业发展的需求。企业不得不降低门槛,大量招收外省、市籍人员充实从业人员队伍。以驾培行业为例,据统计,目前我市驾培行业的2300多名教练员中,属外省、市籍的教练员1629名,占71%。许多驾校在录用教练员时,并不清楚其个人操守,一些教练员因表现不好,被某间驾校开除后,很快又被其他驾校聘请,使到教练员有恃无恐,屡教不改,最终导致驾培行业整体服务质量下降。

四、发展思路和对策措施

通过学习,提高认识,开阔视野,理清思路,我们明确了今后工作方向,就是以本次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围绕“三个服务”的根本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四个坚定不移”(坚定不移地坚持解放思想、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坚定不移地落实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坚定不移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努力促进道路运输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

“传统”道路运输业是劳动密集型的产业,能源消耗大, 生产成本高,集约化程度低下,效益增长粗放。其服务品质往往参差不齐,有时候品质高低甚至仅仅取决于服务者个体的素质。一方面是资金、技术不足所致,另一方面缺乏科学管理。因为不能实现大规模、可复制的标准化优质服务,所以道路运输企业很难做大做强,各类投诉也比较多。

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业是资金、技术、信息和知识相对密集的服务业,它依托现代化的新技术和新的服务方式,向社会提供高附加值、高层次的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服务的市场和提供服务的主体呈区域一体化的趋势,将成为我市经济的重要产业和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为此,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必须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通过技术升级、系统优化,提高运力装备水平,大力建设信息系统,提高运输组织水平,提高运输服务质量,走质量效益型发展战略,为__顺利实现经济社会双转型提供运输保障。

(一)加快结构调整,实施品牌战略

鼓励企业作大作强,引导企业通过股份合作、兼并、联合、重组、引资等形式,组建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能主导行业发展方向的大型运输企业集团,形成全国性、区域性运输企业集团,实现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发展高等级客运车辆,提高车辆与道路、服务的匹配程度,使车辆向重型货车、集装箱车辆、汽车列车等技术先进、高效低耗的车型发展,研制适合农村地区使用的安全、经济、适用型的客货运输车辆,实现运力结构优化升级。实施品牌战略,提升服务质量,培育道路运输行业特色企业品牌,带动道路运输的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

继续推广新的机动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积极发展汽车维修、汽车保养、配件供应等一体化以及专项维修、特约维修等经营模式,开展诚信服务,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车辆维修与救援网络。加强和完善汽车维修市场的监管制度,提高维修质量,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加快培育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建立和完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营业性驾驶员诚信记录制度,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二)转变机关职能,完善行业管理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完善我市道路运输各行业的准入条件,制定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市场退出机制,实行以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经营行为为主要内容企业信誉考核动态管理制度,逐步实现道路运输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实行经营承诺制,对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重损坏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的经营者,要按照规定和承诺处理,直至其退出运输市场,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根据道路运输业的经济属性和交通系统新一轮机构改革精神,切实转变道路运输管理局职能,强化源头监管,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为企业经营创造公平、公开的运输市场环境。

(三)深化道路运输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在道路运输企业内建立行之有效、法人治理机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增强道路运输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活力。积极推进企业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深化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统一运输政策,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优化环境,完善资本市场,继续鼓励港、澳、台等境外资本和民营资本参与我市道路运输发展,加强指导,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健全诚信体系

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将市场准入的行业评估、企业诚信考核、行业经济运行、专家考核等工作委托或转移给道路运输协会承担,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以强化信用意识、促进诚信经营为目标,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行业信用状况调查、信用评价、信用自律、信用档案为主要内容的诚信服务标准体系,鼓励和支持企业诚信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信用考核,引导企业开展质量、环境和健康安全综合管理体系认证,不断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遏制安全生产不良势头。

坚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紧迫感与责任心,积极探索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安全;建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监督评价体系和预警救援体系,在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内全面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与安监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沟通协调机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运用高科技手段加强源头管理、实施动态监控,确保安全生产。

(六)加快科技应用和信息化建设,提高道路运输科技水平

加大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行车记录仪、危险品检测仪等现代化科技装备的推广应用力度,鼓励和引导运输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逐步淘汰落后技术和高耗低效运输装备。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建立并完善行业统一、上下联系、信息共享的

信息管理系统及相关数据库,同时整合数据资源,构建互联互通的电子政务网络系统,拓展服务领域,完善服务功能,提高运输管理的质量和效能。(七)建设精神文明,提高行业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