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及其管理范例6篇

城市规划及其管理

城市规划及其管理范文1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问题;创新

目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快速发展期,据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城市化率已经达到47.5%,预计到“十二五”末这一比例将超过51%。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明显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对城市建设的指导显得越来越重要。然而,我国传统的城市规划长久以来一直存在着规划、计划与建设三者脱节的问题,规划与政府部门的计划缺乏协调;项目的建设在计划资金的安排上难以落实;建设单位的建设意图常常与已有的规划存在着矛盾。因此,探讨城市规划的问题及其管理创新,对于促进我国城市健康发展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政区划调整与城市规划协调

规划的重要意义在于其预见性与前瞻性,但是当今技术革命周期日渐缩短,经济的快速发展牵动城市发展的速度超乎人们的想象,加之近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进行行政区划的调整,撤市(县)建区,撤地建市,撤镇建街道,不少城市的规划因行政管辖界限而受到影响。人们不时发现原有的规划已过时,它需要不断地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政策、新的问题。

2.城市规划管理中保护与发展的争论

强拆旧城是中国城市的败笔,我们现在的困境是如何在保护和发展中求得妥协的空间,如何使城市在迈向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中保护好自己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并充分加以利用。这是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管理的一项重要课题和挑战。

3.城市规划信息不全及传导不畅导致的损失

在我国,目前许多城市规划仍设置了密级,这是计划经济历史遗留的产物,我们知道,世界各国的城市规划都是公开透明的。人们如想了解城市的规划,便可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通过一定的程序就可查阅调用。而现在有些地方,居民四处打听拆迁的信息,有些居民因信息不灵,刚刚装修完新房,没几天就拆迁了,这种无谓的投资对家庭和社会都是一种损失,在有些地方甚至形成政府与群众对立的严重局面。所以城市规划要公开,要避免信息的不流通,这种公开应体现在城市规划管理的全过程,即城市规划的制定、审批、应用与实施、修改、监督等多个方面。

4.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繁杂

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繁杂,使漫长的前期规划工作变成了部门间互相推搡的游戏。城市规划审批之所以复杂,本意是加强工程审批的严密性,使工程建设更加合理化。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权力分立的体制造成了国土局只管土地出让,计委只管立项审批,规委只负责知两证一书”,建委只管发放施工许可证,四部门互不通气,这样既浪费了宝贵的建设时间,又无法全面对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全面负责。

5.城市规划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现行的城市规划管理程序上,往往是一个部门承担全程的规划管理职能,如果缺乏一定的监督制度,必然会导致权责失衡的现象。作为行政主体,城市的规划部门是国家行政权的执掌者,如果未能充分有效地依法行使规划管理权力,就会造成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的脱节。

二、我国城市规划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1.逐层分解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系在纵向和时间两个维度都有所革新,但是,由于各类规划在两个维度中的定位和关系尚未理清,使相关规划的编和实施容易出现逻辑上的混乱。

首先,目前规划局限于纵向层级的深化。这种规划实施机制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实施时序难以衔接,总体规划的目标要通过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等逐层分解,姑且不论有多少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规模是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的规模来进行逐层分解,单从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所消耗的时间上看,当这此规划在上层次规划的指导下完成新一轮的编制与审批时,它们的依据(即城市总体规划)往往又该修编了。

其次,在时间维度上的控制力不足,使得宏观层次规划的目标经过逐层细化后对详细规划的指导性不足,各详细规划分头分步实施的结果往往会使总体目标失控。二是这种规划实施机制主要着眼于规划体系内部层次的优化和技术细节的完善,而在政府实际运作过程中,规划实施更需要其它部门相关配套政策和实际行动加以推进,也正是意识到这点,近年来宏观层次规划往往在文本中增加一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这种做法虽有积极意义,但仍停留在技术完善层面,并未将规划控制要求很好地融入到政府操作体系中。

2.与政府现行操作体系脱节的原因

在现行城市政府的操作体系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居于主导地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实施机制侧重于时序安排,将五年规划目标与要求在年度上进行分解,并通过人大审批的形式来确定年度计划的法定地位,其实施绩效也要定期向人大汇报,由此来强化其实施机制。在此现行架构中,城市规划只是落实国民经济五年规划及其年度计划的技术工具,其本身尚未成为政府计划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可以说,城市规划与政府现行操作体系的脱节是影响规划实施以及制约规划龙头作用发挥的主要原因。

但是,如上文所述,城市规划的现行实施机制主要依赖于规划内容在纵向各层次的分解,这是当前城市规划实施的一条主要路径,这条路径与政府现行运作体系处于两个不同的维度,两者之间缺乏有机结合的衔接点。

三、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创的新对策

针对我国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的挑战和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我国的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必要的探讨和变革,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城市的建设与发展。

城市规划及其管理范文2

关键词:城市规划 建设和管理 措施 发展

城市规划是城市的发展计划,也是城市建设发展的蓝图和管理城市的依据。城市规划是一项科学性、应用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我们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并且始终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

一、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是城市健康发展的保障

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发展的保障。 ①城市要促进经济增长,经济繁荣是城市发展的先决条件,尽管高的城市经济增长并不必然导致高的居民福利,但没有一定的经济条件肯定没有好的城市生活。②城市要促进社会公平。这意味着管理者不仅考虑城市经济总量,还要关注个体收入与财富的分配、所享有的资源情况、就业、保健、医疗和教育等等。③城市要促进生态和谐。城市的经济增长应该是低代价的、低碳的。相反,如果城市的发展以城市环境污染和不可居住性为成本,这将会降低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城市管理正是城市发展的保障,是规划和建设的重要手段,管理的好,城市才能发展的好。

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决定了城市的功能完善程度、效率便利程度、环境优美度和人与自然和谐程度,进而决定了城市形象,在城市的规划建设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城市规划建设与城市化进程的关系,成为城市化健康发展的保障。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社会系统工程。三者只有彼此兼顾,互相促进,城市发展才能步入协调健康有序的良性循环轨道。

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措施

1、完善法制建设。近年来,我国法制化建设力度逐步增强,城市规划管理与建设的法制化进程也在不断地加强。但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力度依然不能很好地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我们进一步健全完善一套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制化体系,为城市规划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与保障。这样,不仅为政府开展城市规划管理提供了方便,也为生活在城市的社会公众提供了健全完善的利益保障机制。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规划管理信息的公开和公众参与,逐步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合理与有效。

2、统一协调发展。城市规划管理要做到统一协调发展,就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站在城市经济、社会、市场、生态等方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基本方针。统一规划,统筹兼顾,通盘考虑,综合权衡,协调发展,尽量做到既考虑城市的总体规划布局,又考虑城市内的区域规划布局。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推行城市规划管理公示等制度,逐步建立城市规划管理分级审批制度,保证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合理。

3、坚持量力而行。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决策城市建设的各项目标。对于一些涉及城市规划管理的重大问题,要认真地组织开展综合调研,在深入调研考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的方案,尽量避免造成重大的损失。同时,要坚持从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公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入手,不断摸索出一套适合城市自身发展的规划管理新模式。在开展城市规划管理与建设时,必须要坚持树立节约资源的原则,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管理布局,最大限度发挥城市的整体功能,认真对城市规划管理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预测,进而不断实现城市的科学、和谐、全面与可持续发展。

4、引导公众参与。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是城市规划管理的客观要求。这是因为,城市规划管理涉及到城市所有不同方面的利益关系,而且政府、投资者、开发商、市民等与城市规划管理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所以,在推进城市规划管理进程中,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的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了解参与程序,不断构筑起不同群体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充分参与的体制机制,进而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合理与可行。

5、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加强环境保护的整治措施。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在城市生活的居民中,城市建设已经将城市的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规划之一,在新建的道路、住房、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里,城市规划要求都会种上大量的花草树木,防止各种污染的再次发生。大气污染的治理应根据城市的能源结构与交通状况确定首要污染物即浓度高、范围广、危害大的污染物,便于治理时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大气污染中城市规划的治理方法主要是:(1)工业合理布局:这是解决大气污染的重要措施。工厂不宜过分集中,以减少一个地区内污染物的排放量。另外,还应把有原料供应关系的化工厂放在一起,通过对废气的综合利用,减少废气排放量。(2)减少交通废气的污染:减少汽车废气污染,关键在于改进发动机的燃烧设计和提高汽油的燃烧质量,使油得到充分的燃烧,从而减少有害废气。 (3)绿化造林:茂密的林丛能降低风速,使空气中携带的大粒灰尘下降。树叶表面粗糙不平,有的有绒毛,有的能分泌粘液和油脂,因此能吸附大量飘尘。蒙尘的叶子经雨水冲洗后,能继续吸附飘尘。如此往复拦阻和吸附尘埃,能使空气得到净化。

三、未来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发展方向

城市规划不能仅仅限于理想模式的探讨,还要注重务实,及时调整思路,加强应用理论的研究,动态地解决城市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城市规划中规划研究是基础,规划技术是保证,规划实施是关键。

1、人性化的规划理念。城市规划是一项与城市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主体行为,它涉及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身发展的关系。

2、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发展的必然选择,实现经济社会文化人口等的协调发展是当代城市发展的主潮流。城市规划建设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在所难免,但要采取科学合理的规划措施把这种消极影响降到最低,要把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贯彻到规划的各个层面上。

3、城市空间的设计和分析。通过对城市空间的设计和分析,来对人们的活动空间区域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的协调。通过对城市空间的有关概念进行解析,来探讨建筑设计和城市规划相互的制约和影响关系。城市空间也是“空间”概念中的一种,它不仅是指单纯的城市生活空间,同时还包括在城市里生活的人们在城市中体会到的所有包罗万象的全部感受。

4、追求和谐的基本准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的大背景下,城市规划要特别注重生态的平衡性、产业的协调性,布局的合理性等等。城市的空间结构布局和土地利用并不取决于科学性,而是取决于利益冲突和价值判断。城市规划实质上是一种意识形态,在这一过程中要照顾各方利益,统筹兼顾,以实现和谐的最终目标。

结束语:

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中国经济的腾飞,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是有效控制和引导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关键。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对于城市建设保证城市的发展与人、自然的共同发展极为重要。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城市建设极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参考文献

城市规划及其管理范文3

关键词: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蓝图;城市规划档案;信息化

21世纪是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年代,信息化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信息化是当今时展的大趋势,代表着先进生产力。[1]它的发展对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和建设工作有着积极的影响,为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和建设工作带来了诸多便利。在已经无法离开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科技的今天,档案信息化已成为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和建设发展的必然趋势。现代信息技术在不断发展,因此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和建设信息化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这就需要城市规划档案工作者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与时俱进,不断分析当前城市规划档案信息化管理与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积极探寻可行对策来夯实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和建设信息化的基础,推动城市规划档案信息化进程,促使其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

1 城市规划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意义

城市要想获得健康有序的发展,必然离不开一套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因此城市规划档案的利用,对城市规划设计工作而言是非常必要的,它能够为城市规划设计提供尤为重要的参考依据[2],进而让城市规划变得更加合理、更加科学,更好地规划城市发展。在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的形势背景下,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到城市规划档案管理与建设中来,是城市发展建设新的需要,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能够有效提升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和建设工作的工作效率。利用传统方式来管理与建设城市规划档案,需要进行以下步骤:分类、排序、装订城市规划档案人工撰写城市规划档案相关信息手工抄写档案目录将档案与目录装入档案盒。整个操作流程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一不小心就容易出现错误,导致档案无法及时正确整理归档。而应用信息技术后,就可以使档案管理与建设工作实现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不仅管理方便,而且便于快速查找和多次利用。

其次,能够使城市规划档案通过远程传输更便捷地实现资源共享。在过去如果需要城市规划档案,使用者需要自己到档案管理部门查找,或者让档案管理部门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发送给自己。而当城市规划档案实现信息化后,就可以利用网络实现档案管理部门与档案利用者两者之间的档案信息传递,大大节约人力、物力以及时间。

最后,当城市规划档案实现信息化后,将大大延长城市规划档案的使用寿命。传统的城市规划档案由于大多是纸质档案,因此不仅管理成本高而且会占用大量的存放空间。当存放时间变长后,就会使得档案慢慢发黄,变得易脆、容易损坏[3],尤其是在长期频繁利用档案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档案的损坏或丢失。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纸质档案转化为电子档案后,通过光盘、硬盘甚至是云技术等媒介储存,在做好备份的前提下,就很难再发生档案信息损坏或者丢失的情况了。

2 城市规划档案信息化管理和建设存在的不足

首先,对城市规划档案信息化管理和建设的思想认识不足。城市规划档案信息化管理和建设是一项系统的任务,虽然能够有效提升档案管理水平,然而由于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和建设毕竟处于城市规划设计流程的最终环节,因此许多城市规划部门对于城市规划档案信息化管理和建设的重视存在不足,这就造成城市规划档案信息化进程滞后。不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因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对档案管理和建设重视不够,投入力度不高,进而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的情况比比皆是。因此不论是城市规划档案的管理者还是实际的工作者,都应当用积极的姿态投入到城市规划档案信息化管理和建设工作中去。

其次,城市规划档案信息化管理和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城市规划档案资料数据不科学、不准确、不完备;二是许多城市的城市规划档案并不是由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来进行编制;三是入档质量低,且电子档案文件整理存在整理不齐全和更新不及时等问题。

最后,对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速度没有跟上信息技术的发展速度。城市规划档案信息化管理和建设离不开先进的现代信息技术作为支撑,然而事实上我国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和建设工作对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仍然处于弱势地位,这就造成城市规划档案信息化管理和建设工作实际操作效率并不是很高,技术方面的应用没有跟上,直接影响着城市规划档案信息化工作目标的实现,不能更好地为城市规划设计服务。

3 城市规划档案信息化管理和建设的途径

(一)做好档案信息化管理和建设的前期准备

对于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和建设工作而言,信息化管理与建设方式是时代的发展趋势,城市规划档案管理部门只有不断引进新的信息技术以及不断优化管理模式,才能更好地适应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和建设信息化的实际需要,因此城市规划档案管理部门首要之重就是要做好信息化管理和建设的前期准备。比如针对目前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和建设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情况,首先要明确当前档案信息化管理和建设需求,通过合理分析这些需求,再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技术配置工作,并制定相应的信息化设施构建、设备准备工作。还有就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城市规划档案管理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对于档案信息化管理和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使其积极投身到城市规划档案信息化管理和建设中去,自觉履行城市规划档案相关管理制度。

(二)制定城市规划档案信息化管理和建设制度

城市规划档案信息化管理和建设制度的制定是城市规划档案实现信息化管理和建设的基础,只有在制度的约束下,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产生,只有通过制度的约束才能有效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制定的档案信息化管理和建设制度必须涵盖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和建设整个过程,从规划档案输入、规划档案管理,规划档案借阅等等相关环节,确保规划档案管理人员以及规划部门其他人员在执行规划档案信息化管理和建设过程中能够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比如城市规划档案借阅环节,应对借阅的权限、借阅的方式、借阅的流程进行相关规定。又如泄露档案信息,破坏、伪造、销毁城市规划档案等方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受到怎样的纪律处分等等,这些都需要在管理制度中有所体现。此外,城市规划部门还可以通过多种培训来有效提高全体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确保他们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档案信息化管理和建设相关规章制度,进而确保城市规划档案信息化管理和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加强城市规划档案数字资源建设力度

在档案信息化管理和建设过程中,档案数据库建设是应用最早同时也是应用最为广泛的基础性工作,是城市规划档案实现数字资源建设的首要任务之一。对于城市规划档案数字资源库建设,要明确是为了满足建立城市规划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以及用户检索的需要,主要用于多媒体、档案目录、档案全文等实体信息的。根据城市规划档案数据库的数据类型以及数据形式,可以将其分为多媒体档案数据库、规划档案目录数据库、规划档案全文数据库。这三个数据库中,规划档案目录是首要建设目标,是城市规划档案实现信息化建设的切入点以及工作重心。城市规划档案数据库建设的关键步骤就是实现规划档案信息数字化,并将数字化后的档案收集整理并归档。在数字化规划档案的时候,要注意进行严格的校对审核,比如各种标识、各种符号是否有误;字段长度是否符合确定的结构长度[4];字段的数据形式是否正确等等。

(四)加强城市规划档案信息安全建设工作

在城市规划档案信息化管理和建设过程中,信息安全建设工作是重中之重,是档案信息化管理和建设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城市规划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探寻有效措施,创新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确保城市规划档案数字管理系统安全运行。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建立档案数据备份机制以及灾难恢复机制[5],确保档案数据在遭到破坏后能够有效恢复。比如可以借助云计算技术将档案数据备份到云空间,取用方便,费用低廉,而且安全系数高。二是针对规划档案数据库管理、规划档案数字化等各项涉及到档案信息安全的环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三是根据规划档案内容以及利用价值,将其分为不开放档案和开放档案两种,不开放档案仅部门内网用户且具有相关权限的人员才能查询调用,开放档案则放入互联网供社会需要人士查询使用,通过这一途径来有效保障不开放档案的信息安全。

(五)对城市规划档案管理人员加强教育培训

对城市规划档案管理人员加强培训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首先,对城市规划档案管理人员加强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城市规划部门可以通过开展各类学习交流活动或者专业知识技能培训活动,不断提升城市规划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业务水平。其次,对规划档案管理人员加强计算机方面的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增强他们对规划档案信息化管理的管理能力,使其能够充分满足城市规划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需求,进而不断提高规划档案管理水平。最后,提升规划档案管理人员的信息化管理意识,要使其充分认识城市规划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和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而从思想上意识到规划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性。只有当规划档案管理人员形成了正确的思想认识后,才能有助于规划档案信息化管理和建设工作获得突破性的进展。

4 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档案信息化管理和建设已经成为了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通过应用先进的现代信息技术,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将更加科学、高效和全面,将能够有效提升规划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率,进而更好地为城市规划设计服务。

参考文献

[1]刘丽伟.城市规划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探讨[J].信息化建设,2016,(07):238.

[2]丛化龙.浅论城市规划档案管理的信息化[J].河南建材,2011,(01):75-76.

[3]陈宏霞.规划档案信息化与数字化研究综述[J].办公自动化,2016,(02):53-55.

城市规划及其管理范文4

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市、县级市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其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本条例称市区。

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保税区、珠江管理区等,本条例称特定管理区。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内,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本条例称城市规划发展区。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

(一)与广东省和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二)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和控制人口密度。

(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统筹兼顾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水源,发展城市绿化,重点保护风景名胜区和城市景观河段,建设方便、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具有本地特色的历史风貌和人文景观。

(六)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面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控制高层建筑,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依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定。

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

第六条*市(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和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照本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规划部门监督检查管辖区内的违法建设。

第七条市、县级市城市规划监察机构,分别负责市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监察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城市规划部门领导。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阶段进行。

城市规划发展区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应当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建制镇,应纳入编制分区规划的范围;如需编制镇的总体规划,应符合分区规划。

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建制镇,应编制镇的总体规划。

城市的重要地区,应编制专项规划。

城市的土地开发利用,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市区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市平面座标系统、高程系统及图幅、分幅、编号。

编制各阶段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阶段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九条市区的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听取所在地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特定管理区的分区规划,由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市根据需要,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由其审批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并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审批;其中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区的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特定管理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分区规划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根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由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分区规划编制的,由其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市区和特定管理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区属小区或区属单位在本区内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县级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市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市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选址阶段时,应会同拟安排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参与研究。

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部门按以下权限受理申请后,在法定工作日40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在市区和特定管理区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建设项目在县级市内(不含特定管理区),其项目建议书属县级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选址意见书由其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项目建议书属国家、省或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先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

(一)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拔、出让的;

(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

(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购买公民私有房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第十八条在市区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之前(即1991年1月1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建(构)筑物或对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持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范许可证。

第十九条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自受理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应当在法定工作日40日内审批。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应以书面答复。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满一年仍未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必须先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的,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部门应参照年度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以下权限核发:

(一)市区和特定管理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已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成片统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需要分解的,可由区城市规划部门按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范许可证,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县级市(不含特定管理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在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内的,核发前应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中的规划条件,应包括规划的实施期限。

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项规划要求后,方可出让。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应由城市规划部门向土地招标、拍卖机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征用为国有土地后进行出让,城市规划部门根据有效的出让合同和申请,向受让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分解转让的,该地块详细规划中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在分解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抵押处分后,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广场、城市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

申请临时建设用地,必须先取得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批准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超过期限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临时建设用地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原审批部门可以作出终止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退出临时用地时,使用单位应按规划要求整治环境。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四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实行建筑报建特许人和建筑报建专业管理制度。市区建筑工程的报建事务,应委托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权限核发:

(一)市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及部队、外地驻穗单位除原状维修、装修外的各类建设工程,位于国道、省道、铁路、规划宽度为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临街建设工程,珠江*河段两侧、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传统民居和近现代建筑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各类建设工程,区属3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100米的建设工程,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本条第(一)项以外的区属30层以下建设工程,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区属综合开发小区和村镇详细规划内村镇建设工程,各辖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不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和不增加建筑物高度、层数、面积的原状维修工程,以及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在控制的高度和允许的容积率内的扩建及加层建设工程、经营性建筑的装修工程,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15层以上、30层以下的单体建设工程,还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法定工作日7日内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有违反城市规划或有关管理规定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收到批准文件法定工作日15日内予以否决。

(三)特定管理区内的建设工程,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后,可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与区外相衔接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核发前应先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县级市内(不含特定管理区)的建设工程,由其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在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内的,在核发前应先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一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先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城市规划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于法定工作日20日内提供设计条件或审批方案。

(二)根据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进行施工设计后,持施工设计图正式办理报建。城市规划部门自正式受理报建之日起,应于法定工作日40日内审定、批复。建设工程的规模达到应编制初步设计规定的,还须将初步设计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自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之日起,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3个月内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现场放线、验线手续。验线合格后,城市规划部门应在法定工作日5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报送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图,必须经设计单位和报建特许人审查盖章。

(五)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设计要点和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有效期为6个月。

(六)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应在城市规划部门通知领取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城市规划部门可不予保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应在规划要求的期限内完工。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逾期未建成的,城市规划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出变更设计的决定:

(一)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已依法变更,需改变该用地性质或设计要求;

(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发现文物、古迹等需要作特殊保护;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省、市有关设计技术规定;竖向设计应与市政设施相衔接。

(二)维护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美化市容环境。建(构)筑物的布局、体型、体量、风格、外墙材料和色调等,应与周围建筑环境、空间环境相协调。

(三)各类交通设施,应适应人、车流集散需要。大型公共建筑,应作动(静)态交通流量分析,合理配置人、车流集散广场;各类建筑物,必须在建筑基地内按规划指标设置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场(库)。

(四)公共建筑和城市主要街道应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及其他服务设施。

(五)民用建筑的周围应设置集中绿地,可以在周围设置花基和种植绿篱、树木;一般不得修建围墙,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围墙应通透、低矮、美观。

(六)各类管线工程,应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程序,综合组织实施。城市中心区和重要地区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工程,应埋设在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电缆线等管线,应逐步改在地下埋设。

(七)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防护地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及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违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公路两侧规划红线外,在国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地方道路各10米范围内应进行绿化,并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第三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应按规划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未按规划配套建设又不改正的,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

第三十六条珠江*河段整治和岸线利用,应符合河道通航、防洪、泄洪要求,并按规划要求建设风景游览河段。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设计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核定的*市统一平面座标和工程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用地作为施工场地。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要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竣工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未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

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对户外广告申请进行会审。

重要地区广告牌和单版面积或拼装总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广告牌等的设置,应当经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侵占城市绿地、遮挡城市绿化和重要建筑物、占用道路和影响交通。

禁止在城市桥梁、立交桥和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上设置广告牌。

第四十条设置户外城市雕塑、纪念碑,应报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市规划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应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

第四十三条严格控制临时建设。临时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街及建筑退缩地带。

(二)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7米。

(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

(四)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

(五)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在办理专业管理其它验收前,应报原审批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城市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法定工作日15日内予以验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要求的,应核发建设工程规范验收合格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和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建设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应向市、县级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库,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报送地下管线技术档案。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库,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报送地下管线技术档案。

第五章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违法建设的查处,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经审批的建设工程,建设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违法建设的,由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查处;

(二)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由上一级城市规划部门查处;

(三)未经审批的违法建设,由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查处;

(四)重要地区的违法建设、重大的违法建设以及认为应由其直接管辖的违法建设,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四十七条违法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由上一级城市规划部门或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

第四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部门的通知,协助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对不执行违法处理决定的建设工程不予拨款、工程结算,不予供水、供电,不予办理入户、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确权登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其土地批准文件无效,并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追究批准人的行政责任;占用该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第五十条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单位、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的,或非法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建设工程的申报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五十一条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届满未退出的,或使用期限未满但城市建设管理需要限期退出而不退出的,由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责令限期拆除:

(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及建筑退缩地带的;

(二)占用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和风景游览河段岸线的;

(三)损坏或影响城市市容景观、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古树名木的;

(四)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各类地下管线、渠箱、测量水文标志及其维护地带的;

(五)妨碍航空飞行安全的;

(六)妨碍城市交通、消防通道的;

(七)严重污染或影响城市生态、环境卫生,不能整治的;

(八)妨碍城市规划控制的通信通道的;

(九)危及自身或邻近建筑结构安全的;

(十)建筑间距不足,严重影响邻屋日照、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或正常使用的;

(十一)妨碍城市整体布局和近期城市规划实施的;

(十二)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而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

(十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五十三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但近期内未实施城市规划,其建(构)筑物尚可暂时予以利用的,没收违法建(构)筑物。

没收后的建(构)筑物属国家所有,使用性质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第五十四条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补交有关费用,并处以违法建设部分的当时、当地、相当等级商品房价格50%以上80%以下的罚款,不能以商品房价格计算的,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造成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违法建设处理决定明确不予办理产权确认的,不得给予确权登记。

第五十五条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强行施工的,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规划监察机构可采取措施强行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违法建设当事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按期缴交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缴罚款额3%的滞纳金。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决定前,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该当事人其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申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直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八条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部门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降低其资格等级或取消其资格的处分。

(二)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三)依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报建特许人给予警告、罚款,直至依法取消其资格的处分。

第五十九条拒绝、阻碍城市规划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审批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规划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构)筑物的原状维修、改变结构或经营性建筑装修工程、改变建筑立面(含外立面装修)及各类搭建棚盖、设亭的摊档和施工工棚等。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道、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工程;

(二)城市供水、供电、燃气、供热、电信、公交站场、停车场(库)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

(三)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

(四)城市防洪、防火、人防等防灾设施工程;

(五)城市公园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六)城市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工程;

(七)其他设施工程。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或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重要地区,是指省、市党政领导机关和驻军领导机关驻地的控制范围,风景名胜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珠江*河段两岸、30米以上主干道两侧及交叉口、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市级以上主干道两侧及交叉口、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区、传统民居区、近现代保护建筑等建设控制地带,火车站及其广场、汽车客运总站、内河客运码头、水源保护区、体育运动中心、体育场、珠江新城市中心、城市副中心、领事馆区、跨珠江各大桥的桥头广场、城市互通式立交及其控制范围。

县级市内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控制区,是指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国际机场、港口、铁路客运站、城市铁路线、轻轨、珠江三角洲经济区高速公路建设控制地带和危险品仓库区、垃圾填埋场、大型电厂、变电站、高压供电走廊、流溪河和西江、东江水源保护区、从化温泉及花都鞭蓉嶂旅游度假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

建筑报建特许人,是指持有《*市建筑报建特许人》证书者,办理建筑报建手续的特定许可人。

城市规划及其管理范文5

关键词:数字化工程;信息技术;城镇城市规划管理;应用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数字化工程在现代城镇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应用,对传统规划理念、模式以及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和手段等都造成了严重的冲击。由于传统体制下的城镇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的数据收集、分析整理以及应用等方面的不足,很难适应当前城镇城市规划发展之要求。所以在当前城镇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应将各部门、各领域的数字化信息,经计算机网络处理实现了最大限度的应用,将会为城镇城市信息化的建设提供保证。

1、城镇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主要信息技术

从实践来看,当前城镇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所用到的主要信息技术有网络技术、“3S技术”(即GPS、遥感和GIS技术)、野外测量技术以及CAD和虚拟现实等方面的技术。其中,网络技术改变了城镇城市规划管理中建设、规划、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反馈模式。近年来,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电视数字化以及计算机网络化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网络传输速度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这为信息的动态、静态交流提供了方便,特别是交互式双向信息数据的传输,甚至可以跨越空间、时间上的限制。对于GPS、遥感以及野外测量技术而言,其所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城镇城市规划管理中的空间地理信息采集与分析研究。目前来看,卫星遥感图像能够达到的精度以分米、厘米级计,通过无人驾驶的GPS小型飞机装载着数字化CCD像机,可直接获取所需的高精度的城镇城市规划信息,并以此为基础制作影像图、矢量图等。

信息技术中的GIS、CAD技术,经常用于解决地理空间中的相关数字模型问题,通过GIS、CAD技术的应用,可构造一个与实际地理空间类似的虚拟信息空间;同时还可以采用数字模型对地理空间的过程和现象进行仿真和模拟,然后预测之。通过GIS技术的应用,可建立一套城镇城市空间数据库、专题数据库,比如人口数量变化、交通条件以及地下管理线的布设等等,从而提高城镇城市规划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2、 数字化工程在城镇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应用体现

第一,工程项目建设选址中的应用。数字化系统及信息技术的应用,可帮助城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准确地选择工程项目拟建设地点,并且通过对拟选地址相关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可对不同方案进行对比,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的方案。

第二,对旧城改造提供客观的参考依据。在城镇城市规划管理中,尤其是旧城改造、旧城拆迁时,数字化工程及信息技术的应用,可对城镇城市中的不同区域内信息(其中包括拆迁人数、拆迁面积以及相关纠纷问题等)进行全面的统计,同时还可以对因拆迁活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新建投资等,进行准确的估算和分析。在旧城拆迁过程中,利用数字化工程可有效地统计待拆范围内容人数、户数以及需要重建的面积和区域内其他单位应改造面积等,这对旧城改造提供了一个非常可观、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第三,在市政道路规划建设中的应用。首先,道路拓宽工程建设过程中,采用数字化工程及相关信息技术,可对道路拓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问题和区域进行预先判定,同时还可以对道路拓宽时所需要改造的面积、拆迁用地面积以及单位改造用地面积等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对单位因拆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等进行客观的估算。其次,对道路结构进行有效的分析。通过应用数字化工程,可提供比较全面的市政道路发生断面的结构信息,对路面结构、地下管线以及红线的位置和标高进行准确的计算,从而帮助确定道路断面位置,显示断面结构图等。

第四,管线管理及其分析研究。首先是给水管线。通过数字化工程的应用,可对给水阀门大小、位置以及应用效果等进行模拟和选择,对可能造成影响的管线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局面数量进行计算,以此给可能受到影响的住户、单位发函,并且绘制数据、图件等。其次是排水管线。数字化工程在排水管线中的应用功能与给水管线非常的相似,主要是通过对阀门、闸门进行合理的模拟与选择,计算影响程度和范围,同时还可以绘制、打印图纸和文件资料。

第五,数字化工程的辅助管理功能。从实践来看,数字化工程在城镇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的应用,可在较大程度上对公共事业、房产经营管理等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还可以提供动态的监控效果,并且通过信息技术和计算机办公自动化(OA)技术的应用,可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减少城镇规划管理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城镇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应用数字化工程及信息技术,可以及时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非常可观、准确的决策参考依据,帮助政府部门从传统的经验化、定性化决策方式,逐渐转向现在的科学化、定量化决策方式,从而为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同时,数字化工程可及时发现和总结城镇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章建筑、违法拆除现象,及时将相关信息有效地反馈给规划管理部门,以便于能够及时的做出处理意见。

结语:总而言之, 数字化工程及信息技术在城镇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的应用,不仅可以有效地理清城镇城市规划管部门之间的复杂关系,而且还能有效地避免各自为政、基础地理空间数据标准不一致以及重复建库现象的出现,对于促进城镇城市地理空间数据资源的有效共享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未来数字化工程将向着更高的方向发展,在城镇城市规划管理中应用将扩展到统一数据信息标准、将变静态的信息资源变为网络资源以及将信息流数字、将业务流标准化,从而为城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栾连成;数字化工程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14).

[2]温庆月;浅谈城市规划的数字化[J]; 西部大开发·中旬刊;2011(10).

[3]廖智聪;浅议数字化城市规划信息系统的设计[J];科技风;2011(02).

城市规划及其管理范文6

【关键词】新时期;城市规划;管理内容

从管理学角度来说,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在符合经济及法律规则的公共管理,是政府行使行政职能,即公共管理职能的主要方面,也是城市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广义的缄市管理是指管理者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使用计划、组织、控制等职能,合理调节各种城市资源以实现规划中的目标的一种活动。狭义的城市规划管理,是指管理者对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和工程的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等一系列活动,主要是针对“一书两证” (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管理活动。

1.城市规划管理职能

城市规划管理职能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成立和运行的依据,也是管理规划部门人员调整和部门改革的基础,更是规划部门制定部门规章制度、确定各种目标和任务的主要标准。另外,城市规划管理职能也是检验规划管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的标尺。正规、合法的城市规划管理能够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在新时期里,城市规划管理职能的行使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

2.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具体表现

2.1协调

深入了解各部门、行业、单位的基本情况、要求和发展前景,综合考虑、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统筹安排各项当前建设。包括调节各种矛盾和解决各种有关的问题,调动群众支持,参与城市规划管理的积极性,保证城市规划实施。

2.2控制

采用行政的、法制的、经济的方式对各种城市建设项目进行直接和间接的制约,如控制大城市人口规模,支持小城市发展,保护文物古迹和优美环境,使城市建设有计划、按比例进行,并留有发展余地等,发展有利条件,限制不利因素,避免损失和浪费,使城市发展建设遵循健康的轨道进行。

2.3监督

随时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实施情况,查看、了解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施工,及时纠正一切违反城市规划和法规制度要求的行为,坚决制止违章占地和违章建设现象发生。并运用行政手段奖优罚劣,制止不正之风。

2.4服务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也就是为各项当前建设和建设单位提供有效的服务,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所谓“超前服务”、“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等,正说明管理也是超前服务。

2.5决策

城市规划管理更重要的在于为城市政府提供城市发展建设的科学决策方案和意见,使城市政府拍板定案、审查批准、发号施令时心中有数,科学、正确、失误少。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对建设用地、各项建设的审批、和对各个规划设计方案的确认,同样是决策的体现。

3.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

3.1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城市的土地利用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是实现城市规划的基础。城市土地利用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城市合理布局、环境质量和城市形态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的致命点。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对城市土地的利用进行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就难以落实,当然就更谈不上按照城市规划实行统―的建设了;因此,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首要任务和极其重要的内容。

城市规划是确保城市土地利用科学合理的唯一法律依据.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就是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运用法律赋予的控制手段,保证城市土地利用的科学合理和节约原则的实现。为城市土地的征用、规划和具体使用提供依据和创造先决条件。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重点是要严格控制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各类建设的选址、定点,使之符合城市规划。主要制约手段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就是说,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各类建设,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址定点,并按法定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否则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活动。

概括地说,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参与法定的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对于国家确定建设的、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提出具体要求,使其符合城市规划,这类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报批,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选址意见书;二是根据法定的管理审批程序,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包括临时用地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2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的审批程序,对于各类建设活动进行规划管理。这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项大量性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概括地说,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要求,并审查有关规划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其建设活动的合法性。

按照建设项目的类型和期限不同,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可以分为建筑管理、道路管理、管线管理、临时建设管理等几大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城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不同的规划技术要求和审批办法。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3.3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检查和群众性监督的作用,对于各项进行中的建设活动进行定期的和不定期的、严格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城市规划区出现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贯穿在建设项目从立项(选址)、定点、用地,直到建设申请、施工、竣工验收,以及使用的全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