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材料范例6篇

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材料

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材料范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保护委员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保护委员会。

保护委员会由人民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负责研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监督保护规划的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以及历史建筑保护等工作。

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包括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省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批准和直接确定的条件与程序,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

(五)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两个以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街区,可以申报历史文化街区: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较完整和真实地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

(二)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三)在当地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四)与历史事件、著名人物有关的近现代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或者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提交说明下列情况的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还应当提交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和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或者历史文化街区,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历史建筑普查,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公众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建筑的所有权人可以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议。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经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改造利用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保护要求;

(五)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名录及其保护措施;

(六)历史建筑名录及其保护要求;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要求;

(八)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承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或者同时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乙级以上文物保护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九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草案涉及房屋征收、土地征用的,应当举行听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二十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二十一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自收到报批的保护规划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保护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是保护和管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保护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专题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批和公布:

(一)保护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影响原保护规划实施的;

(二)新发现地下遗址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确需修改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使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第二十四条 编制或者修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应当体现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的要求。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区域,不再编制相应区域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定规划要求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等形式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保障方案,明确相关布局、措施等。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改建、翻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前提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

第三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需要依法征收房屋,以及依法批准设置的项目和设施需要停业、转产、关闭或者拆除,导致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实施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需要进行的农村住宅建设。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布的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要求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应当根据其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等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三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前款所称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是指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包含历史建筑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使用要求等内容的文本以及图纸。

第三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第三十八条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国有历史建筑由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与国有历史建筑使用人、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事项作出约定。

非国有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应当及时予以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确定负责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具体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历史建筑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历史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四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三)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

(四)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五)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六)其他损害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检查与评估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经批准公布后,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对保护状况和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

在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中,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规划、违反保护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及历史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及时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信息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将其列入濒危名单并公布,并由省人民政府责成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整改期限届满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不再列入濒危名单;审核未通过的,提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实施前款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保护规划报送审批的;

(四)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五)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材料范文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四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 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4月30日《光明日报》)

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材料范文3

入党申请书,又称入党申请报告,是要求入党的人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提出的一种书面材料.入党申请书标志着申请人经过了郑重思考,向党组织表明自己有入党的志愿和要求,使党组织了解申请人的政治信仰和追求,便于党组织对申请人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同时也是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重要依据.每一位要求入党的同志,都应该认真写好入党申请书.

以下是无忧考网入党申请书频道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入党政审证明材料范文,供大家参考.更多阅读请查看本站入党申请书频道.

一、政审情况

根据组织审查和本人介绍的情况,该同志历史清白,其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清楚,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本人历史、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该同志出生于工人家庭,高中毕业后1990年3月到xxx工作,1995年6月调到荆州区学堂洲围堤管理段工作.该同志历史清白,没有参加任何反动组织.

2、关于“文化大革命”和1989年的政治风波中的情况.

经审查,该同志“文革”结束后出生,1989年的政治风波期间,该同志正在就读,没有问题.

3、 其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清楚.

二、组织培养、考察情况.

该同志于2009年4月向荆州区学堂洲围堤管理段党支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后,工作积极主动,学习认真勤奋,能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思想进步很快.2010年6月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为了促使其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2011年还让他区委参加的入党积极份子培训班.通过学习培训,该同志对党认识有了逐渐的加深.在考察过程中,组织上还有意识的给其交任务、压担子,在实际工作中锻炼和考验他,并指定专人负责xxx同志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该同志进一步明确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同时也端正了入党动机,该同志在工作学习中能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三、现实表现

该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平时能主动加强自身学习,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并能做到学以致用.该同志政治上坚定,能与上级党委保持一致.

该同志工作积极性高,工作作风认真踏实,工作主动性强,有吃苦实干精神,平时能主动加班加点,对急难工作任务不讲客观条件,不推诿扯皮,能及时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该同志能注意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能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主动接受组织的教育帮助和考验.该同志生活、工作作风正派,能团结同志.

不足之处:政治理论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

根据xxx同志的申请和一贯表现,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支部委员会充分酝酿和认真讨论,一致认为xxx同志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决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

荆州区学堂洲围堤管理段党支部

中共支部委员会:

收到贵支部所发的“函调证明”通知,很高兴原我(单位、村)同志能成为贵支部的建党对象,现对其父母亲的政治面貌、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做证明如下:

父亲:,现年岁,(职业、学历)

母亲:,现年岁,(职业、学历)

1、政治面貌:

其父母亲均为思想健康、上进、务实的村民.

现主要家庭成员有:

称呼(姓名,职业)、称呼(姓名,职业).

主要社会关系:

(称呼),(单位、职业);

(称呼),(单位、职业);

2、其父母现实表现非常好,均无不良习气,踏实肯干,积极响应(单位、村)委的号召,以(单位、村)委的精神作为务实的动力,努力实现生活小康水平.在“文革”和1989年政治风波中也均表现良好,均无不良记录.

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材料范文4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随着我县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房建设已成为农民财富积聚的主要载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2009年6月以来,我县在省、市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先行选择江湾镇江湾村、汪口村和秋口镇李坑口村作为试点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县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了农房登记试点工作,在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促进农房资产向资本转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现将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范围扩大至全县各乡(镇、街道),确保让更多的农民享受到实惠。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积极履行政府职责,引导村镇合理规划,规范建设和有效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积极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县农房登记制度,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缓解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开创我县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登记。农房登记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办法进行。对违法占地建设和未经城乡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登记后的房屋受法律保护。

2、自愿申请。由农房登记申请人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办理农房登记。

3、优质服务,让农民满意。通过开展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使农村居民私有财产和集体经济组织房产受到法律保护,做到简化房屋登记程序,降低登记发证成本,减轻农民负担,使大多数农民满意。

4、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涉及农房登记的房管、国土、规划、财政、公安、物价等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与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5、尊重事实,区别对待。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在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区分不同时期建造的房屋的要件要求,提供登记所需的材料。

(三)工作目标

农房登记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0年6月):调整和充实县、乡(镇、街道)农房登记发证工作领导机构、确定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完善农房登记工作制度、进行宣传发动等,全面完成农房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0年7月至12月):选择等乡镇所在地和沿线村委会分片区开展进村入户受理登记等具体工作。

第三阶段(自2011年1至12月):在全县范围内分片分区进入各自然村全面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二、登记范围、登记申请人、登记程序和申请要件

(一)登记范围

1、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或取得)的房屋,应当申请房屋登记。

2、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3、凡属本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可以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1)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或认可的原有房屋。包括不同历史时期有批准权机关(组织)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建设规划手续或证明、原有状况基本未变的房屋。

(2)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包括办理了合法的建设和用地手续的,以及虽未办理手续但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核认可的房屋。

(3)符合建房条件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房屋。包括因村民家庭成员变化等原因分户建设的,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核认可的房屋。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多处房屋的,只登记一处房屋,由该成员自行申报。

《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享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凭证办理申请翻、改、扩建;凭证办理房屋转移、继承、分割、抵押和拆迁安置、补偿手续。

(二)登记申请人

1、申请登记房屋为村民住房的,申请人应为该房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建造、使用人。

2、申请登记房屋为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申请人一般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

(三)登记程序

登记发证工作按照申请、受理、外业丈量、内业审批、核发产权证的程序进行。

1、申请。由权利人向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指定的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凡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审核。

(1)外业:调查、勘丈、初审

以行政村为单位组成房屋登记工作小组,按照要求逐户进行实地丈量,绘制平面图,填写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表。四邻、村小组配合进行社会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报县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待审核。

(2)内业:复审、审批、填写房产证

县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将各村外业材料逐户进行审查登记。

4、收费、发证、归档。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并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应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房屋登记机构将已发证的房屋登记资料进行整理及时移交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妥善管理。

(四)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需要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表)。由房屋权利人如实填写并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已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所建的房屋,由农房登记申请人提供《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认定。

5、房屋质量证明。农房建设必须符合居住安全条件,申请人应出具房屋质量自检报告,对简易和危旧房暂不予登记。

6、房屋测绘报告。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测绘应统一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并提供由当地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

7、其他材料和申请事项按照《房屋登记办法》执行。

三、妥善解决农房登记中的实际问题

(一)尊重历史,统一业务口径

1、1999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农房,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合法用地和建房证明(有原始批件的,以原始批件为准);其中1993年5月7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造的房屋,不能提供任何房屋权属来源材料的,由申请人出具权属来源保证书,经所在村委会签章证明,乡(镇、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

另:1993年以前建造且没有改、扩建的农房能提供合法用地证件的,可直接办理农房登记。

2、2000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建设的房屋,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相关规划许可证件;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补办。

3、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房屋,应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严格两证齐全,依法办理。

(二)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登记的,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定式样、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规则、具有防伪技术的房屋权属证书,不得使用非法印制、伪造的房屋权属证书。

(三)规范农房登记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和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规定,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房屋面积测量费标准为住宅1.36元/㎡。对砖木结构的老房屋还可按每户100元包干的方式收费(不足100元的可按实计算收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农房登记收费类型及标准,杜绝搭车收费,增加农民负担。

四、组织领导

(一)完善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确保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调整县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各乡(镇、街道)相应成立农房登记领导小组和村级农房登记工作组。领导小组名单于6月底前报至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工作职责

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由房管部门牵头,国土、建设、规划、财政、公安、物价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配合,并在《关于印发县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婺府办字[2009]69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房管、国土、规划等主要业务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主要职责:房管部门负责落实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指定十二名业务骨干到农房办负责农村房屋登记发证日常工作;国土、规划部门分别负责落实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指定一名业务骨干到农房办专职负责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土地、规划管理方面的问题;各乡(镇、街道)负责参与农村房屋登记发证的宣传摸底、组织发动,承担与村委会、居委会及农村居民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切实认识到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有利于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把其作为近期工作目标,摆上重要的工作日程,全面部署并抓好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落实专门机构,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踏实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具体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有组织机构、有人员配置、有工作计划、有部署安排、有保障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由计划、有步骤的全面实施。

(二)严格标准,规范操作。严格执行登记发证技术操作规定,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房管、国土、规划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制度,认真履行登记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做到依法登记,确保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的合法性。

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材料范文5

在革命战争年代,兴宁苏区与赣南革命根据地连成一片,成为中央苏区的组成部分。兴宁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建立了共产党组织和苏维埃政权,组建了革命武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打土豪、分田地运动,创建了五兴龙革命根据地,为中央苏区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2011年8月,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正式确认兴宁市为“中央苏区县”,确认了该市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历史地位,还原了当地革命斗争的历史面貌。

兴宁被确认为中央苏区县,不仅完善了党史特别是兴宁地方党史,告慰了英烈,激励了后人,同时也进一步丰富了兴宁的“红色资源”,对兴宁发扬革命传统、全力当好绿色的经济崛起主力军、加快建设“工贸新城、人文秀区、绿色兴宁”有着重大的意义。

兴宁:传承苏区精神 追寻红色足迹

2011年8月,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正式确定广东兴宁市为“中央苏区县”。此次一同被确认为中央苏区县的平远、兴宁、梅县三个县(市)是广东省继大埔县、南雄市和饶平县、龙川县之后被认定的中央苏区县。

中央苏区是“中央苏维埃政权所辖地区”的简称,亦称“中央革命根据地”,是指在1929年至1934年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赣南和闽西及其周边地区创立的革命根据地,是当时全国13块革命根据地中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一块,且地处各根据地的中心位置。中央苏区虽然从建立到撤离只有5年,但在中国现代历史、中国革命史、中共党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据了解,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由于地理位置和革命斗争的历史渊源,粤东北大部分地区,其中包括兴宁市的大部分地区,是闽粤赣、闽西、赣南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央苏区管辖范围。在这一时期,兴宁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前赴后继,不怕牺牲,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建立了共产党组织和苏维埃政权,组建了革命武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打土豪、分田地运动,创建了五(华)兴(宁)龙(川)革命根据地,为中央苏区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2010年初,在大埔成功获确中央苏区县后,梅州市委决定在全市其他县(市、区)开展申报中央苏区县的工作。兴宁市成立了申报中央苏区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兴宁的实际情况,制订了详细的“申苏”工作计划,深入细致地开展具体工作。

查找资料,行程二万多公里

兴宁申报中央苏区县初期最主要的任务,就是要找到1930年冬到红军长征前,兴宁党、政、军组织隶属于中共苏区中央局领导的依据。

根据中央党史研究室的要求,所有的依据都必须是原始材料。由于苏区时期处于战争年代,当时的原始材料保存下来的本来就极少,加上有些档案资料被废,要找到有价值的资料难度很大。为此,申报小组先组织大量人力对兴宁市档案馆、党史研究室所有民主革命时期的资料进行全面普查,然后组织人员到北京、广东、江西、南京等地的图书馆、档案局、党史室寻找有价值的材料。

申报小组历经一年时间,行程二万多公里,共查阅档案目录两万多条,调卷六千多份,查阅各类党史书刊五百多本,复印资料六百多份。

深入考证,精心撰写核心材料

申报小组组织专人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筛选,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申报小组在研究中发现,1930年10月《中央政治局关于苏维埃区域目前工作计划》中指出,将闽西东江两特委合成闽粤赣特委,原属东江特委管辖的兴宁县委也随之改为闽粤赣领导,而闽粤赣后来成为中央苏区的一部分,因此初步认为兴宁是中央苏区的一部分。但1931年4月兴宁党组织(当时已合为五兴龙县委)又划归广东省委管辖,从而脱离中共苏区中央局的领导。随着研究的深入,申报小组发现一些更重要的依据,如原中共兴龙县委委员、县革委副主席曾九华在《回忆中共兴龙县委的斗争历程》中说,1931年冬,五兴龙县委实际上由江西省管了。而当时的江西省就是隶属中共苏区中央局领导的,因此申报小组得出兴宁应属中央苏区范围的初步结论。接着申报小组又查到1933年9月15日《粤赣省苏维埃政府布告》,其中兴龙县委书记、县革委主席蔡梅祥当选为粤赣省苏维埃临时执委,这说明兴龙县委隶属于粤赣省领导,而粤赣省又是属于中共苏区中央局领导的。在《中央苏区——寻邬一个半月动员工作总结报告》中,也详细介绍了兴宁大坪、罗岗、罗浮等处的革命斗争情况,还有张凯在《留在中央苏区的红军坚持游击战争的回忆》也提到兴宁。一系列原始资料都说明兴宁隶属中央苏区,兴宁是中央苏区的一部分。

在初步得出兴宁属中央苏区范围的结论后,申报小组在省、梅州市党史部门的指导下,撰写了《兴宁属中央苏区范围的考据》,在考据报告中用大量的史实、严谨的逻辑论证了兴宁的党、政、军组织,实际上从1931年冬开始到红军长征前隶属于中共苏区中央局领导的事实,时间长达三年多,而且兴宁苏区的人口、面积占当时兴宁总人口、面积的50%以上。

有了研究成果后,申报小组向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室上送《中共兴宁市委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呈报确认兴宁属于中央苏区范围的请示》,并附上《兴宁属中央苏区范围的考据》报告。省委党史研究室收到兴宁市请示后,进行认真的研究、论证,在多次充实修改后,同意以省委党史研究室、广东省老区建设办公室的名义,向中央党史研究室提出《关于要求确认兴宁为中央苏区范围的请示》。为了做好向中央党史研究室正式申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申报小组在比较重要的150多份原始资料中再精选出84份最重要的原始资料作为附件,与考据报告合成一本《要求确认兴宁属于中央苏区范围申报材料》。

积极沟通,争取各界支持

在整个申报中央苏区县过程中,兴宁申报小组积极与上级党史部门联系,争取各级党史部门对兴宁市申报工作的重视支持。在梅州市党史研究室具体指导下,申报小组多次到省委党史研究室请示汇报,请求对申报材料进行把关。省委党史研究室对兴宁申报工作非常重视,特别是省委党史研究室巡视员、党史专家陈弘君同志,对兴宁的申报材料多次提出了很多的意见、建议,对兴宁的申报材料进行修改、补充,并多次带申报办人员到中央党史研究室汇报“申苏”工作情况。

2010年9月,时任兴宁市委书记、市申报中央苏区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江理达带领市申报办的同志到中央党史研究室,向中央党史研究室领导、专家汇报1931年冬到1935年兴宁党组织隶属于中央苏区江西省、粤赣省、赣南省领导的史实。陈略宇市长及时批示拨出工作经费,确保“申苏”工作办公和外调经费。此后,罗颖安副书记先后四次带领申报办同志向中央党史研究室的领导、专家汇报最新研究成果,回答专家提出的具体问题,让中央党史研究室领导、专家及时了解兴宁“申苏”的进展情况。申报小组还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6月,先后邀请中央党史室第一研究部的副主任李蓉和副巡视员王新生到兴宁调研,使他们加深了对兴宁属中央苏区这一史实的了解,从而进一步取得他们对兴宁申报工作的支持。

在充分做好各项工作后,兴宁市于2011年4月中旬向中央党史研究室正式申报“中央苏区县”。中央党史研究室领导、专家研究后认为,兴宁“申苏”材料比较翔实,依据比较充分,丰富的原始资料佐证了1931年冬到1935年兴宁党组织隶属于中央苏区江西省、粤赣省、赣南省领导的史实,符合确认条件,于2011年8月12日经中央党史室研究委员会讨论,批复确认兴宁市为中央苏区县。

兴宁被确认为中央苏区县,充分证明了兴宁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重要历史地位。

亲历者口述

兴宁儿女建立政权参加艰苦斗争

多年来,兴宁市委党史研究室收集了大量当年参加革命的亲历者的口述史料,佐证了兴宁的英雄儿女曾在中央苏区时期进行了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

中共兴龙县委委员、县革命委员会副主席曾九华在《回忆中共兴(宁)龙(川)县委的斗争历程》说“作为历史的见证人,见证了中共兴龙县委、县革命委员会的斗争历程,特别是兴宁人民在五兴龙县委、县革委的领导下,开展了打土豪、分田地的革命斗争,以及兴宁人民为扩展苏区版图与军队进行了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同时,也谈到“1931年冬,五兴龙县委又迁移到寻邬车头。这时,五兴龙县委实际上已由江西省委管辖了。……6月,根据赣西南特委的指示,在兴宁黄陂新村黄沙溪成立中共兴龙县委员会”,说明中共兴龙县委隶属于中央苏区江西省(后为粤赣省、赣南省)领导的史实,可以证明兴宁属中央苏区范围。张凯在《留在中央苏区的红军坚持游击战争的回忆》中讲述了红军长征后,留在中央苏区兴宁坚持游击战争的回忆,他谈到“同时设法与中央分局、中央军区联系到广东兴宁、平远一带去找兴宁特委,同时决定将所有来到这个地区的部队和本地游击,编成三个大队。……在军事部署上,以一个大队在安远,一个大队在寻邬,一个大队到广东平远、兴宁一带活动,每个大队约百把人”。

原国家主席杨尚昆在《中共闽粤赣边区史》的序言中也说到“早在大革命时期,粤东、闽西南、赣南三个地区的共产党人广泛发动群众,宣传党的纲领和路线方针,领导大规模的革命运动……在土地革命时期,这三个地区的革命运动由于实行和坚持了关于工农武装割据的方针和农村包围城市的正确方向,在以为代表的第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领导下,建立了大片农村革命根据地,并逐渐连成一片,成为中央革命根据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历史的见证人,他们回忆了五兴龙中心县委成立的经过以及参加过无数的惨烈的战斗经历,说明了当时五兴龙县委是客观存在的,也证明了当时兴宁已是苏维埃县。

史学界

兴宁属中央苏区所辖范围

兴宁是否属于中央苏区所辖范围,史学界在这方面早就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闽粤赣苏区与中央苏区的密切关系》(作者罗梅腾,中共党史研究1990年第2期)这篇论文通过详细的史料和亲历者口述,得出肯定的结论:闽粤赣苏区之粤东北(五兴龙、蕉平寻、梅丰等)是中央苏区的组成部分。

《中央革命根据地词典》(档案出版社1993年12月出版)书中在介绍党组织、政权组织和军事组织时,分别介绍中共五兴龙县委、中共兴龙县委,五兴龙县苏维埃政府、兴龙县革命委员会、兴龙寻安县革命委员会,五兴龙县游击大(总)队、东江红军五十团、兴龙县游击大队。

《中央苏区辞典》(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出版)在介绍中央苏区共产党组织、苏维埃政权组织时,分别介绍中共兴龙县委和兴龙寻安县革命委员会。

《中共闽粤赣边区史》(闽粤赣边区党史编审小组著,林天乙主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9年出版)在第102页论述:……至此,闽粤赣苏区经过几个月的恢复巩固之后,已经同江西中央苏区巩固地连成一片,成为中央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兴宁地方史(第一卷)》(中共兴宁市委党史研究室著,2003年10月出版)文中阐述:……至1929年冬,五兴龙苏区的范围几乎比刚成立时扩大两倍。特别是兴、龙北部山区的罗浮、罗岗、大坪、黄陂、上坪、茶话、青化、贝岭、麻布岗、细坳等广大地区都成为五兴龙苏区的主要根据地,使五兴龙苏区与赣南、闽西根据地连成一片,成为广大的闽粤赣苏区,最后成为中央苏区的主要组成部分。

历史文献

细数兴宁儿女斗争历程

从目前可查阅到的历史文献中可以清晰细数兴宁儿女在苏区时期建立政权、参加革命斗争的一系列真实情况。

《中共东江特委给省委的报告——东委组织系统与组织工作状况》(1929年8月2日),报告阐述兴宁组织基础较好:兴宁县委委员9人,候补委员2人,常委5人,书记1人。全县成立区委11个和中心区委1个,支部77个,计同志(即党员)729人,其中工人占12%、农民占74%、士兵占5%、知识分子占9%。武装组织2330人,短枪驳壳15支,洋枪60支。群众组织农民6396人,工人400人。

《全国苏维埃区域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红军第十一军(东江)报告》(1930年5月18日)阐述:1929年开始,便在五华、丰顺、兴宁等县爆发武装冲突……而给敌人以一个有力的打击。至夏收斗争时,在五华、丰顺、兴宁等处,已取得部分的抗租的胜利,造成广大的赤色区域。目前统计东委所管理的16个县份中,已有县革命委员会8个:……兴宁……区苏维埃20个,区革命委员会20多个,乡苏维埃278个,人口约30万……

《西北分委通告(第二号)——加紧年关斗争,反对进攻苏维埃及红军》(1931年12月27日)通告指出:……结合年关斗争,……我们要以梅县城、兴宁城及五华篷船工人为中心,要布置发动领导这些地方工人的斗争……。这份通告由蕉平寻县委翻印,说明兴宁与寻邬等县关系非常密切。

《兴龙工农劳苦群众一致武装起来配合红军消灭敌人》(中共兴龙县委,1934年4月10日)告示中指出:……消灭团匪,打土豪,没收土豪家产,实行土地革命,配合红军迅速彻底粉碎敌人五次“围剿”,消灭广东军阀,建立兴龙苏维埃,开展东江的斗争局面,争取独立自主的苏维埃新中国……

《兴龙寻安革命委员会布告》(1935年2月1日)中说:……反抗丈田灶捐,今有罗岗兴宁。斗争都得胜利,全靠工农齐心……兴龙寻安一带,建立工农。打倒国民匪党,残匪彻底肃清……

文物史料

苏区县的见证

现存的一些历史文物史料充分证明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兴宁革命斗争史实,记述兴宁当时轰轰烈烈的革命斗争情况,证实兴宁当时已是一个完整的苏区县。

这些文物史料有:闽粤赣边五兴龙县苏维埃等印章、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参加五兴龙游击队名册、中共五兴龙县委、五兴龙县苏维埃政府、中共兴龙县委、兴龙县革命委员会等遗址照片,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标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兴宁第五区信蕉乡赤卫队点名册,1951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南方老革命根据地慰问团在兴慰问……

在漫长的革命过程中,中共兴宁地方组织领导人民群众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蓝胜青、刘光夏、陈锦华、罗屏汉、蔡梅祥5位县委书记的壮烈牺牲,以及670多名烈士和所有无名烈士,用他们的血肉之躯铸造了兴宁历史的丰碑。其功、其德、其言,永留天地之间,与神山而比肩,伴宁水而长流,人民将永远记住他们!五兴龙苏区的创建,是同志关于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实行农村包围城市、走武装夺取政权道路理论的伟大实践,是其后来形成闽粤赣苏区并成为中央苏区重要组成部分的基础,在红色斗争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兴宁在中央苏区时期的

重要贡献

为中央苏区腹地输送了一批优秀干部

五兴龙苏区血与火的斗争实践,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优秀的党政军领导、骨干,并为中央苏区腹地输送了一批优秀干部,如罗屏汉、潘火昌、罗宝良、罗义妹、廖志标、钟亚庆、曾九华等。原中共兴宁县委书记罗屏汉,1931年春调入中央革命根据地后,先后担任寻邬独立团政委、中共会昌中心县委书记、中共粤赣省委后补执委、粤赣边军政委员会主席等职。原兴宁县革命委员会委员张瑾瑜,1931年奉调中央苏区,历任中共赣南省委执行委员、粤赣省白区工作部长等职。

抗击和牵制了军队,

密切配合中央苏区的反“围剿”战争

当时,广东军阀陈济棠,统领3个军、3个独立师共15万人。加上地方反动武装,共计20万兵力。而中共闽粤赣特委才1万多人,在敌我力量悬殊情况下,闽粤赣苏区军民不畏牺牲,顽强战斗,打击敌人,拖住敌人大量军队,巩固了闽西、粤东北苏区,大大减轻了中央红军的军事压力,为接连赢得四次反“围剿”战争的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

配合中央红军开辟了赣东南、闽西北苏区,

成为中央苏区的主要组成部分

1931年8月,红11军独立营及地方游击队配合红一方面军之第7军攻克寻邬县城,随即扩编为寻邬独立团。11月,又配合红三军团解放了会昌、安远县。原中共西北分委和寻邬独立团的负责人梁锡枯、陈锦华、罗屏汉等14人分别担任寻邬、会昌、安远县党政主要领导,巩固了新开辟的赣东南苏区,使之与赣西南苏区连成一片。

积极开展土地革命

1928年冬至1933年,兴宁在大坪、水口、大塘肚、大信、新村根据地开展抗租抗债、减租减息和打土豪、分田地斗争。土地革命在1929年12月全面展开,形成分田高潮。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分田人口约20万人,共分耕地约31万亩,每人分得约1斗种。水口根据地分田时,区苏维埃政府还颁发通知书给农民,作为非正式的土地证。

为中央苏区腹地

提供了后勤物资方面的援助

军队对中央苏区多次“围剿”,对中央苏区实行层层封锁、处处切断。当时中央苏区的物资陷入极度困境,五兴龙苏区人民充分利用毗邻赣南这一有利地缘条件,历经艰难,冲破敌人重重封锁,为中央苏区腹地输送枪枝弹药、粮食、布匹、药品等紧缺物资,这对解决中央苏区困难、粉碎敌人封锁起了很大的作用。

红色记忆

1926年春,兴宁第一个党小组在县政府宜楼正式成立。

1929年3月上旬,刘琴西根据东江特委的决定,在大塘肚村长塘面主持召开五华、兴宁、龙川3县工农兵代表大会,正式成立闽粤赣边五兴龙县苏维埃政府。与此同时,将东江游击队及龙川游击队,整编为五兴龙县游击大队,全队共有100多人。这是闽粤赣边建立起来的第一个县苏维埃政府,以大塘肚为中心的五兴龙苏区正式形成。

在漫长的革命斗争过程中,中共兴宁地方组织领导人民群众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蓝胜青、刘光夏、陈锦华、罗屏汉、蔡梅祥5位县委书记的壮烈牺牲,以及670多名烈士和所有无名烈士,用他们的血肉之躯铸造了兴宁历史的丰碑。

兴宁革命斗争史略

兴宁有着光荣的革命历史。大革命时期第一次东征时,、率领东征军攻进兴宁城,史称“兴宁大捷”。当时在兴宁战斗工作了23天,在兴宁播下了革命种子。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1927年,兴宁人民举行了两次震撼粤东的武装暴动:5月18日,中共兴宁特支带领工农武装队伍攻打兴宁城;9月3日,中共兴宁特委在中共梅县部委古柏、肖向荣指导下,武装队伍以农军为主,工人、学生配合一举攻下了兴宁城。当日中午,刘光夏在县衙西花厅宣布成立兴宁县苏维埃政府,主席蓝胜青、武装部长刘光夏、农运部长卢惊涛、工运部长曾不凡、文教蓝再寒、秘书邓亨华。为保存实力,特支决定率领队伍主动转移到永和湖尾村,以暴动队伍为基础成立广东工农讨逆军第15团队。同年11月改称为广东工农革命军第12团。

1927年12月,第一个中共兴宁县委员会在湖尾村潘火昌屋成立,书记蓝胜青。此后,县委以永和、水口、宋声、一石马、大坪、大塘肚、大信等地为中心建立革命据点,掀起了全县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高潮,以粤东北苏区为中心,与赣东南、闽西苏区连成一片,形成广阔的闽粤赣苏区。

1928年10月21日,在中共梅州地委联络员肖向荣在兴宁神光山胡屋主持成立了兴宁、龙川、五华、梅县、丰顺“五县暴委”。

1929年3月,东江特委巡视员刘琴西在兴龙交界地大塘肚村长塘面主持召开五华、兴宁、龙川3县工农兵代表大会,有300多位代表参加,正式成立闽粤赣边五兴龙县苏维埃政府,选举曾不凡为主席、潘火昌为副主席。与此同时,成立五兴龙游击大队,大队长罗柏松、政委潘大昌(兼),并组建红军独立营,彭城任营长,罗屏汉任党代表。五兴龙苏区的创建,是其后来形成闽粤赣苏区并成为中央苏区重要组成部分的基础。1931年1月15日,《中共苏区中央局通告(第一号)》明确规定:“五、闽粤赣边特区,包括闽西、广东东北、赣东南一部分”,兴宁成为中央苏区的主要组成部分。

1930年2月11日,红军50团成立,刘光夏为团长、陈俊为政委、邝才诚为参谋长、袁荣为政治部主任。1930年3月下旬,刘光夏率红50团攻打江西寻邬澄江,战斗遭到失败,团长、政委、参谋长均壮烈牺牲。是年11月,红11军独立营成立,营长彭城、政委罗屏汉,全营近500人。

1932年6月,中共兴龙县委在黄槐黄沙溪成立,县委书记蔡梅祥。同时在新村成立兴龙县革委,主席蔡梅祥、副主席罗义妹、曾九华,同时成立兴龙县游击大队。兴龙县直辖粤赣省中央苏区领导,后辖粤南省中央苏区领导到1935年。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兴宁有近七成的乡村建立了游击根据地,有党的组织,有农会、民兵组织,有政权组织,在发动群众参军参战,密切配合中央苏区的反“围剿”斗争,配合中央红军开辟了赣东南成为中央苏区的主要组成部分,培养锻炼了一批忠诚的领导干部到中央苏区工作。如邓小平任会昌中心县委书记时,中心县委的领导成员大部分是由中共兴宁县委调去的兴宁籍人,有组织部长罗屏汉,宣传部长廖醒中、罗文彩,妇委书记张瑾瑜、军事部长钟亚庆等。兴宁老区人民为革命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和牺牲,其时参加红军人数据不完全统计有2100多人,有5位县委书记、一位县苏维埃主席蓝胜青、刘光夏、陈锦华、罗屏汉、蔡梅祥、曾不凡等先后壮烈牺牲,全县有革命烈士706名,被杀害群众有400多人,支前人数有20683人。

当时五兴龙苏区、兴龙苏区是向江西中央苏区进口物资的主要渠道,军队对中央苏区多次“围剿”,层层封锁,妄图使中央苏区军民陷于“无粒米勺水接济,无蚍蜉蚁蚊之通报”的境地。1930 年夏,五兴龙苏区建立后,以大塘肚为中心的交通站,通往河源、兴宁、寻邬、定南有七八条交通线,传递情报,为红军、党政机关输送钱粮物资,及护送干部等做了大量工作。在交通线上,许多食品、布匹、药品、军械源源不断地送往中央苏区,如在兴龙交界的渡田河开办合作商店,与群众以物换物的形式,换回食盐、煤油、衣料、药品等送往苏区,支援反“围剿”斗争。在这漫长的交通线上,无数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为了保证交通畅通,历尽艰险,甚至献出了生命。

抗日战争时期

抗日战争期间,回到兴宁的中共地下党员李戈伦、廖立民、罗亚辉等积极领导新运剧社等进步团体,并与一中学生备会联系,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抗日救亡运动。

1939年3月19日,中共兴宁县支部扩设为中共兴宁县区委;1940年1月,中共兴宁县区委改为中共兴宁县中心区委。1939年夏潮汕沦陷后,党组织利用“青抗会”这个合法团体,组织“兴宁战地服务团”、“抗日锄奸队”等,动员学校师生和工商界各届人士,积极开展小型多样的社团活动,宣传抗日。“兴宁县抗敌后援会”、“兴宁青年抗敌同志会”等各种抗日救亡团体,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抗日救亡运动搞得非常活跃。

1941年末到1942年夏,民主革命先驱何香凝女士、柳亚子先生也在兴宁宣传抗日。当时何香凝还写了一着感怀诗:“水尽粮空渡海丰,敢将勇气抗时穷;时穷见节吾侪责,即死还留后世风!”

抗日战争时期,兴宁虽没有沦陷,但日机频频来狂轰滥炸,使兴宁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全国解放战争时期

1945年5月,中共东江特委派党员温华返兴宁,着手恢复兴宁地下党。7月,温华在其家乡水口围重建起“南委事件”后的兴宁第一个党支部。

1946年8月,中共梅县工委派罗妙为兴宁特派员,确定在兴宁的工作方针是打好基础、站稳脚跟、摸清情况、稳步发展、建立据点。他先后在各小学举办妇女识字班、补习班、读书会、校友会等开展活动,组织地下交通站。

上述两个地下党组织为支援粤赣湘边和闽粤赣边游击根据地作出了贡献,动员了700多名党员和进步知识青年到游击根据地参加武装斗争,购买了游击队急需的炸药、枪枝、子弹和医药用品等运到部队,在地下党活动地区镇压了地主豪绅反动气焰。

兴宁的南北片建立了两个中共边县委,南片是闽粤赣梅兴丰华边县委,北片是闽粤赣梅兴平蕉边县委,拥有大片的游击根据地。

1949年5月18日,第九区行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李洁之宣布率所属和平起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兴宁和平解放后,组织大量资金、战略物资支援边区,并以起义部队为主组建成立“边三团”,同时以接管兴宁的独三、独四大队指战员和部分武工队为骨干,吸收进步革命青年参加,组建边一支队第六团。

1949年7月上旬,胡琏兵团1万多人窜扰兴梅。“边三团”、六团和地方游击队与胡琏兵团残部展开了大小几十次的战斗,于9月29日收复了县城,随后兵分北上和南下两路,乘胜追击。北上部队在羊古颈,毙伤敌官兵多人,谢海筹残部潜逃入山,次年被全歼;南下部队在坭陂与敌展开激烈战斗,敌仓惶逃向梅县畲坑,10月3日被边纵主力部队全歼。至此,兴宁全境宣告完全解放。

在兴宁

曾于1925年3、4月间,及1927年“八一”南昌起义后和1931年12月三次来梅州开展革命活动。特别是在1925年第一次东征时,于3月21日至4月12日,率部在兴宁战斗生活了23天,住在兴宁县政府内宜楼,帮助兴宁建立以国共合作为基础的统一战线组织,成立县党部筹备处。

在兴宁时,亲自召开各界人士的座谈会,作演讲,找民众士兵谈话。他在兴民中学和县立中学发表演说,深入浅出地宣传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宣传三民主义和东征军的重要意义。还派出一批政治部工作人员到农村、圩镇、学校去作社会调查,了解兴宁社会各阶级、阶层的政治经济状况。

在战事繁忙中,还十分关注兴宁的农民运动,支持农民协会工作。他身穿便服,深入群众,对各阶层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在调查了解过程中,通过参谋唐震(兴宁籍人)介绍,认识进步青年罗衍芳,并多次找其谈话,了解情况,讲革命道理,动员他参加革命。

为了加强县党部筹备处工作,又委派当时的东征军政治部工作的陈锦华(中共党员)参加县党部工作。坚决认真执行“三大”决定,为发展壮大兴宁组织打下了良好基础。

兴宁第一个党小组诞生记

1925年3、4月间,随军东征的黄埔军校政治部主任,在取得“兴宁大捷”后,在宜楼(原兴宁县政府内)居住了23天。期间,认真宣传革命,提高人民思想觉悟,关心支持农民协会工作,使兴宁农、工运动迅速发展起来。帮助兴宁建立了以国共合作为基础的统一战线组织,成立了县党部筹备处,后改组,正式成立兴宁县党部,张允庄(中山大学留省同乡会共产党员)当选为书记。兴宁早期革命领导人(共产党员)蓝胜青、卢惊涛、赖颂祺、曾不凡为委员。

1925年冬,蓝胜青受中共党组织委派回来兴宁,与早在1924年就回来兴宁从事农民运动的卢惊涛、赖颂祺一起开展革命活动。同时,中共梅县特别支部派古柏、肖向荣为联络员,做好党组织发展工作。l926年春,中共兴宁县(第一个)党小组在宜楼成立,组长蓝胜青,成员有赖颂祺、卢惊涛、陈锦华、曾不凡。后改为中共兴宁支部,隶属中共梅县特支领导,再后改称为兴宁特别支部,l927年l2月发展为中共兴宁县委。

九三武装暴动

1927年9月1日,中共兴宁特别支部主要领导人蓝胜青、刘光夏、卢惊涛、曾不凡、潘英等在福兴梅子坑胡屋召开了干部会议,决定举行第二次攻打兴宁城的武装暴动。

9月2日,攻城武装队伍集中在梅子坑,蓝胜青主持攻城誓师大会。晚上9时许,由蓝胜青、刘光夏、蓝再韩、胡燧良等率领武装队伍100多人,沿城南方向的中心陂、树桥坝,过南济桥到南门坛“游鱼上水”。同时,县立一中中共党员教师李一啸和团员张和祥、伍晋南等带领学生20多人,预先埋伏在城南门口内的“琅环第”。

当晚12时,蓝胜青、刘光夏等率领农民义勇队分三路冲锋攻城。驻守在西城楼的陈楚麓武装向东门逃去。蓝胜青、刘光夏率领农军占领县警察局后,在司前街门口与县自卫队激战了一阵,毙敌2人。敌人无心恋战,仓皇逃命。县长廖森圃从县政府后面越墙逃窜。

凌晨,附城的农民义勇队100多人手执武器前来支援。至3日拂晓,农民暴动队伍占领全城。

这次暴动缴获很多战利品,计有长短枪200多支、子弹1000多发、县政府铜印一枚;开监释放囚犯100多人。上午12时,在县衙西花厅,由刘光夏宣布成立兴宁县苏维埃政府。下午4时,起义队伍撤出县城,转移到永和湖尾村。

“九·三”暴动不但取得了胜利,而且创建了兴宁第一支革命武装,即广东工农革命军第十二团,为兴宁土地革命战争拉开了序幕。

兴宁壮烈牺牲的五位县委书记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兴宁先后有蓝胜青、刘光夏、陈锦华、罗屏汉、蔡梅祥5位县委书记壮烈牺牲。

蓝胜青(1906-1928),兴宁叶塘人,首届中共兴宁县委书记,中共五(华)兴(宁)龙(川)县临时工作委员会领导人之一。1928年10月21日,为掩护五县(兴宁、龙川、梅县、五华、丰顺)联席会代表,在兴宁福兴梅子坑胡屋与敌激战中壮烈牺牲。

刘光夏(1904-1930),兴宁下堡人,曾任广东工农革命军十二团、红五十团团长、中共兴宁县委书记、东江革命委员会主席团成员、“五兴梅丰埔”五县暴动委员会委员。1930年3月下旬,率红五十团攻打反动派在江西的顽固据点澄江圩时壮烈牺牲。

陈锦华(1906-1935),兴宁福兴人,是五兴龙根据地革命斗争的领导人之一,曾先后担任中共兴宁县委书记、龙川县委书记、东江特委特派员、五兴龙县委书记、江西省安远县委书记等职。1935年5月,陈锦华在寻邬、兴宁一带从事白区秘密工作时,不幸受伤被捕。在监狱中,陈锦华坚贞不屈,被折磨10多天后去世。

罗屏汉(1907-1935),兴宁大坪人。五兴龙革命根据地的主要领导人,曾任中央苏区会昌中心县委书记、粤赣省军区政治部主任、粤赣省苏维埃执行委员、中共粤赣省委候补执委、闽粤赣边区游击纵队司令员、粤赣边区军政委员会主席。1935年7月9日,在转战龙川径口时,被敌包围壮烈牺牲。

蔡梅祥(1907-1935),兴宁大坪人,五兴龙革命根据地的领导人之一,曾任中共五兴龙县委常委,兴龙县委书记兼县革命委员会主席,粤赣省临时苏维埃执行委员。1935年8月3日,他在兴宁大坪南蛇坑工作时,由于反动分子告密,不幸被捕,后来遇害。

绿色崛起

“十一五”期间,兴宁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工作全局,全力当好梅州绿色的经济崛起主力军,深入实施“新型工贸市、文化先进市、宜业宜居市”发展战略,突出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维护稳定三大重点,大力实施“一库二区三路十项工程”等,城乡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中共兴宁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以“申苏”为契机,描绘了兴宁未来五年的发展蓝图,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使经济发展速度赶上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经济总量、财政收入跻身全省山区县前列,建成“工贸新城、人文秀区、绿色兴宁”。

工贸新城 人文秀区 绿色兴宁

兴宁地处粤东北部,为客家人聚居地,因其悠久的历史被誉为“千年客邑”。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兴宁人民奋勇前行,谱写出浓墨重彩的历史新篇章,使这片红色的土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新的历史时期下,面临新的机遇,对未来兴宁发展的谋划,兴宁市委、市政府提出,重点推进“三园一区”的建设,做大县域经济总量,推动兴宁跨越发展,率先成为绿色崛起主力军,加快跻身全省山区县前列。

经济实力不断增强

历届兴宁领导班子团结带领勤劳的百万兴宁人民,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弘扬“团结、图强、崇文、务实”的精神,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努力克服种种困难,实现了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兴宁提出了建设“工贸新城、人文秀区、绿色兴宁”的目标,进一步统一了全市上下的思想,激发了全市人民加快发展的斗志,经济增速连续保持两位数的高速增长。2010年全市GDP实现99亿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24亿元,对比2005年分别增长100.6%、138%;城乡居民收入分别为10690元、7277元,比2005年分别增长49.5%、65.4%。

工业经济跨越发展

近年来,兴宁市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加强科技创新,发展民营经济,大力招商引资,推动兴宁工业经济实现跨越发展,使工业经济成为拉动兴宁县域经济强劲发展的主引擎。2006年以来,全市共引进项目109个,投资总额152.3亿元,华润电力、云山汽车、联康药业、树人油茶等一批企业和金雁电工、鸿源机电等增资扩产项目相继投产。该市突出以明珠球阀、鸿源机电、金雁电工、云山汽车等企业为龙头,形成了机电、电力两大支柱产业和建材、机械、医药、工艺、纺织等十大行业的发展格局。2010年全市完成工业总产值100.3亿元、工业增加值25.5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产值42.9亿元、五年年均增长19.5%。

现代农业蓬勃兴起

几十年来,兴宁农业经历了从初级、低端农业到现代、有机农业的发展过程。特别是近年来,兴宁市突出以树人油茶、龙威绿柚、广东新丰盛有机蔬菜、广东富农食品等企业为龙头,大力打造高山油茶、有机水果、有机蔬菜、有机水稻等特色农业,现代农业不断发展。全市农业龙头企业达47家,绿色农业经济实现年产值7.35亿元,带动农户4.2万户。特别是油茶产业快速发展,被评为全省首个“中国油茶之乡”,至2010年全市油茶种植面积20.7万亩,油茶总产值1.82亿元,农户年均增收3100多元。

城乡日趋宜居宜业

改革开放以前,兴城建成区面积不足3平方公里,城市人口约6万人。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兴宁城市面貌更是日新月异,这五年里,东风新区的建成、城西片的改造、城南新区的开发,进一步拉宽了城市架构。宁江新城、鸿源花园、永泰华庭等十大组团式住宅小区及会展中心、体育公园等170多个市政工程项目相继建成,人居环境不断优化,城市品位日益提升。全市城镇化水平由26.7%上升到45.3%,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由13平方公里增加到24.9平方公里,城市人口由18万人增加到25万人。形成了东文体、西工业、南行政住宅、北商贸的城市功能布局。

交通建设成就辉煌

1995年,广梅汕铁路通车,迅速拉近了兴宁与珠三角的距离;2005年,梅河高速公路建成通车,使兴宁一跃成为珠三角三小时经济圈新成员。至目前,全市公路通车总里程达2618.7公里,公路密度为每百平方公里124.5公里,2007年实现全市行政村公路硬底化。2008年,连结梅河、梅揭两条高速公路的兴畲高速公路建成通车,更是成为兴宁通往“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的捷径。“十一五”期末,兴宁公路通车里程达2736公里,比2005年增加838公里,每百平方公里公路密度达130公里,居全省山区县(市)前列。

描绘新的发展蓝图

2010年初,兴宁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提出了《中共兴宁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为兴宁未来五年的发展描绘了新的蓝图,提出要全力当好梅州绿色的经济崛起主力军,加快建设“工贸新城、人文秀区、绿色兴宁”。

为此,兴宁将突出“五大措施”,实现“五个发展”:坚持大招商,大力发展园区经济、产业经济、城市经济,推动集约发展;优化大环境,完善基础设施,提升文教实力,构筑生态屏障,推动绿色发展;打造大旅游,挖掘客家文化底蕴,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培育打造旅游先锋产业,推动特色发展;构筑大民生,坚持以民为本,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持续改善民生民利,推动共享发展。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全市GDP达到195.5亿元,比2010年翻一番,年均增长15%,人均GDP达到20699元、年均增长14.5%。全市经济发展速度赶上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经济总量、财政收入跻身全省山区县(市)前列。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生态环境不断优化,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一座厚重之城

四面环山的兴城,宛若一块美玉镶嵌在宁江盆地这个巨大的“聚宝盆”当中,城郊的国家AAA级景区神光山、上千年历史的文峰塔,与留下了吴中才子祝枝山墨宝的和山岩遥相呼应。放眼兴城,楼宇鳞次栉比,处处绿树如荫。修复后的古城墙、古学宫、两海会馆等古老建筑,依然矗立在城市的某个角落,厚重如斯。古老与现代、繁华与宁静便在这里汇聚、交融。

一片生态绿洲

兴宁境内林地广阔,山川秀美,动植物资源丰富。现有生态公益林近70万亩,还有1个1万亩的国家森林公园,1个面积27万亩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油茶种植面积超过20 万亩,获得了省内首个“中国油茶之乡”。“神光夜气”、“墨池书屋”等古八景与今天的合水水库、渡田河旅游区等资源,成为游客回归自然、亲近自然、游览观光、休闲度假的最佳选择。

一个人才摇篮

兴宁历代名人辈出。古有罗孟郊、张天赋、罗香林等,现有专家、教授达3000多人,其中院士5 名、大学校(院)长40多名、博士生导师60多名,辛亥革命以来出了111位将军。到了现代,兴宁的教育事业依然强盛,自恢复高考以来共输送大学生7万多人。兴宁华侨遍布世界。旅居海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兴宁同胞40多万人,分布在4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一朵粤东奇葩

兴宁有着最具原生态、最具特色客家民间艺术,有已评为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杯花舞”,历史悠久的版画,被誉为粤东客家山区山茶花的五句板,先后被评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杯花舞)之乡”、“广东省文化先进县(市)”。被中外建筑学界称为中国民居五大特色建筑之一的客家围龙屋,在兴宁保存最多、最完整,总数达4000多座。

中国油茶之乡——兴宁

2009年6月,兴宁市被中国经济林协会命名为“中国油茶之乡”。作为广东省首个“中国油茶之乡”,兴宁市油茶产业实现了种苗繁育、基地建设、深加工“一条龙”整体上档次、上水平的良性格局,逐步发展壮大成为现代农业支柱产业。该市计划至2020年全市油茶种植面积将达到40万亩,投产面积32.5万亩,茶果产量20万吨,产值4.68亿元。

油茶种植、加工是兴宁山区的传统产业,已有三百多年的悠久历史。自明朝起,兴宁就有农户零星种植油茶,采摘茶果土法榨油用于婴儿消毒、护肤、食用等。

上世纪五十年代,兴宁油茶面积已达5万多亩,当时的罗浮镇还是华南农学院林学系唯一的油茶实习基地。1962年,国家林业部在罗浮镇召开中南五省油茶生产现场会,鼓励发展油茶种植。1991年,全省油茶低改现场会在兴宁召开后,兴宁的油茶种植得到较快发展,至1996年种植面积达9万多亩。

近年来,兴宁市委、市政府对油茶发展高度重视,把油茶生产列入现代农业发展基地之一,专门成立了现代油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油茶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财政每年拨出专款用于补助农户购买茶苗、油茶基地建设、种植技术推广、加工工艺创新等,积极引进资金和技术,着力扶持从事油茶加工的龙头企业,有效地调动起群众从事油茶生产的积极性。并将油茶生产从传统的小农经济经营转变为产业化模式,以生产基地为依托,以加工企业为龙头,实现产供销一体化,把油茶产业打造为该市农业支柱产业。

兴宁市委、市政府通过组织参观学习、发放宣传资料、总结推广典型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油茶产业的发展前景,让广大农民改变了长期形成的“油茶效益低、难见效”的陈旧观念,使该市群众参与发展油茶产业的愿望日益强烈,形成了种植高山油茶的浓厚氛围。

为切实提高油茶产业的经济附加值,兴宁还依托“中国油茶之乡”这一国字号招牌,努力做细做精油茶深加工。资金、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激发了兴宁广大农民群众和企业种植油茶的积极性,使油茶日益成为当地的富民产业。

弘扬苏区精神,建设幸福兴宁

■ 陈略宇

2011年8月,兴宁市正式被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确认为“中央苏区县”,这既是百万兴宁人民的一件喜事,也是兴宁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必将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幸福兴宁”带来良好机遇、注入强大活力。

苏区精神永放光芒

兴宁,是一块有着光荣革命传统的“红色土地”。从大革命时期直至兴宁解放,热血的兴宁人民坚信党的领导,坚定理想信念,积极投身革命,发动工农运动,组织武装暴动,先后诞生了中共兴宁县第一个党组织、第一支革命武装(广东工农讨逆军第15团队,后改为广东工农革命军东路第12团)、第一个苏维埃政府,为取得革命胜利和民族解放作出了卓越贡献。特别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兴宁先后有蓝胜青、刘光夏、陈锦华、罗屏汉、蔡梅祥等5位县委书记为革命壮烈牺牲。在当年艰苦卓绝的革命过程中,中共兴宁地方组织领导兴宁人民进行了英勇顽强、百折不挠的斗争,无数革命志士抛头颅、洒热血,舍生忘死、浴血奋战,用他们的血肉之躯铸造了兴宁的历史丰碑,为国家的独立和民族的解放作出了重要贡献。

没有革命先烈的牺牲和奉献,就没有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没有苏区人民的拼搏和奋斗,就没有当前和谐发展的大好局面。我们永远不能忘记那段光辉的革命历程,永远不能忘记那些英勇无畏的革命先烈,永远不能忘记那种坚定无比、艰苦奋斗、顽强拼搏、敢于牺牲的革命精神。

苏区人民为了崇高的理想,为了革命的成功,为了百姓的幸福,用鲜血和汗水立下了不朽功勋,铸就了伟大的苏区精神。在这苏区精神光芒的照耀下,兴宁苏区人民承载着革命先辈的崇高理想,大力继承和发扬革命优良传统,艰苦奋斗、顽强拼搏、奋勇前进,不断推进发展、增进人民福祉。

今日兴宁蓄势待发

改革开放以来,在上级党政的正确领导下,历届兴宁党政班子团结带领百万兴宁人民,艰苦创业,顽强拼搏,锐意进取,各项事业取得了科学发展的丰硕成果,谱写了兴宁改革发展的崭新篇章。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兴宁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梅州市的决策部署,带领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凝心聚力、真抓实干、团结拼搏、开拓创新,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新型工贸市、文化先进市、宜业宜居市”发展战略,突出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维护稳定三大重点,大力实施“一库二区三路十项工程”,主攻十大重点项目,扎实开展“五联创”活动,迅速走出了“8·7”矿难阴影,最大限度地化解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着力建设“工贸新城、人文秀区、绿色兴宁”,全市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2011年全市GDP实现116.9亿元,对比上年增长14.5%;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78亿元,比增25.16%;税收7.51亿元,比增17.5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130元,比增13.5%;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8227元,比增20%。

五年多来,兴宁市办成了一系列大事,办好了一系列实事,办妥了一系列难事,经济实力大幅提升,人民生活大为改善,社会政治和谐稳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为今后加快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今日兴宁蓄势待发。一是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发展环境日臻优化。投入36亿多元,实施一系列重点水利工程、重点交通公路建设,城乡水利设施不断完善,交通网络四通八达,区位优势明显增强。二是城市建设不断推进,城市品位日益提升。全市城镇化水平由26.7%上升到45.3%、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由13平方公里增加到24.9平方公里、城市人口由18万人增加到25万人,城市宜居环境明显改善。三是文教事业蓬勃发展,文明程度明显提高。全市有6个镇街成功创建省教育强镇,高考本科上线人数连年稳居梅州各县(区)之首,兴宁一中被评为部级示范性高中,兴宁技工学校、兴宁职校被评为部级重点学校;古学宫、古城墙北门段、两海会馆修复圆满完成,城乡文化繁荣发展;产学研合作等创新体系逐步完善,有6家企业被认定为部级高新技术企业。四是重点民生不断改善,民生福祉持续增进。覆盖城乡的低保、医保、房保、养老保险等一系列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群众幸福指数明显提高,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五是生态建设不断加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环境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保护得到加强,“绿满梅州·洁净家园”活动扎实开展,森林覆盖率达65.9%,神光山旅游景区被评为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和国家AAA级旅游景区,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长足进步。

明日兴宁大有可为

兴宁是百万人口大县,素有“华侨之乡、文化之乡、足球之乡”之盛名,享有“小南京”之美誉;是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全国体育先进县、全国重点产茶县、中国油茶之乡、中国民间文化艺术(杯花舞)之乡、原中央苏区县,是省文化先进市、省城镇化建设试点县、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省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省“双拥”模范县,是省水利建设示范县、省农业机械化示范县。这些都为兴宁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兴宁的发展带来了更多更好的机遇,为兴宁的发展注入更加强劲的动力,兴宁的发展大有可为,兴宁的明天灿烂美好。

弘扬苏区精神,振兴苏区建设,是兴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战略任务。我们弘扬苏区精神,必须坚定信念不动摇,在思想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咬住发展不放松,致力谋发展、抓发展、大发展;必须为民谋利不停步,坚持做到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必须艰苦奋斗不松懈,牢记“两个务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必须永葆先进不褪色,坚持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当前,兴宁正处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将坚持以振兴苏区县为己任,紧紧抓住国家大力支持中央苏区县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创新举措、主动作为,突出思路跟进、突出项目对接、突出政策落实,重点推进10平方公里的工业园、投资20亿元的神光山旅游产业园、现代商贸物流园、新中心城区“三园一区”建设,全力加快绿色的经济崛起,不断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努力建设幸福兴宁。力争至2015年,全市GDP达到200亿元,比2010年翻一番,年均增长15%,人均GDP达到2.1万元、年均增长14.5%。全市经济发展速度赶上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经济总量、财政收入跻身全省山区县前列。

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材料范文6

—家乡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情况调查报告

历史留下了许多的东西,非物质文化就是祖辈们留给后代的文化遗产。近年来新兴的潮流众多,你可曾听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节?”。我的家乡在美丽的鱼米之乡宁波。正所谓行千里、致广大,宁波有着与其他地方不同的文化气息。宁波每年都要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嘉年华”,有很多非遗项目汇聚于天一广场,我们可以在这里享受美食、表演、手工艺品展示、趣味互动等文化盛宴。宁波本身就是一个多文化交融的地方,有河姆渡文化遗址,保国寺,天一阁,上林湖越窑遗址等。

2020年是我国脱贫攻坚战略收官之年,宁波市多次举办非遗扶贫专题展区,多次集中展示河姆渡文化遗址,还有著名的越剧。2006年被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梁平癞子锣鼓是流传于梁平区及周边地区的一种民间打击乐,以“十八癞子”锣鼓引子为基础,经做百年的发展演变,现已成为民间节日庆典的音乐形式。。我最喜欢的梁平竹帘起源于宋代,迄今已有1000多年历史。它是以竹丝为主要原料编织并画上精美图画的民间工艺美术品,多次作为国家领导人出访外国,馈赠外国首脑和国际友人的高级礼品,被誉为“天下第一帘”。2007年被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粱平木版年画属于木制水印年画,是梁平区为庆贺年节商印制的一种民间艺术品,距今已有300多年历史,与四川的绵竹年画、夹江年画并称“西南三大年画”。2006年被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物质文化遗产(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又称“有形文化遗产”,即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遗产”。国务院在2005年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以来,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在当代中国形成了高潮,并已取得丰硕成果。我们重庆具有丰富的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人类文化遗址等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迄今为止,世界遗产委员会现后将中国申报的41项遗产项目列入《世界遗产名录》。重庆市有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各1处;重庆大足石刻、中国南方喀斯特(重庆武隆)。

在四川青城山-都江堰一带有被誉为“世界水利文化的鼻祖”,是由秦国蜀都太守李冰父子率众于公元前256年左右修建的,是全世界迄今为止,年代最久,唯一留存,以无坝引水为特征的宏大水利工程。凡为工业活动所造成建筑于结构所处城镇与景观,以及所有其他物质和非物质表现,均具备至关重要的意义。“工业遗产包括具有历史、技术、社会、建筑或科学价值的工业文化遗迹,包括建筑和机械、厂房、生产作坊和工厂、矿场及加工提炼遗址,仓库货栈、生产、转移使用的场所,交通运输等重要设施,以及用于举主、宗教崇拜或教育等和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重庆的工业遗产资源由森昌泰和森昌正火柴厂、重庆中国兴业公司,重钢大渡口老区等。

当然农业是我们人民群众的口粮,为了保护和支援世界农业文化遗产系统,200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发起了一项旨在保护具有全球重要意义的传统农业系统项目-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重庆种植榨菜的历史悠久,很多村庄都保存由涪陵榨菜传统农业系统。

宁波目前存在“中美合作所“集中营旧址,北山摩崖造像、湖广会馆、杨氏民宅等。我国的历史非常悠久,拥有许多文化遗产的地方往往市历史文化名城,这些城市也是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者是近代革命运动和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在这些历史文化名称的地面和地下,保存了大量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光荣的革命传统与光辉灿烂的文化,但是现在需要重视这些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比如可以建立一些具有历史民族特色的旅游小镇,开展保护文化遗产的活动节等。国家文物局先后批准由中国文化报社联合中国文物报社举办了中国历史文化名街评选,参照历史要素、文化要素、保存状况、经济文化活力、社会知名度和保护与管理等六大标准。

首先是实施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双重保护。之前有学习吸收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借鉴“无形财”等提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17日,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打开全球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序幕。

目前来看我国逐步建立起国家和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一窜名录体系的登陆制度。客观上来看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有些传统特产、包含有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两者的共同载体,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涪陵榨菜历经百年沧桑,现已形成涪陵区乃至重庆市农村经济中产销规模最大、品牌知名度最高、辐射带动能力最强的传统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因此“涪陵榨菜”就是工农业品牌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涪陵榨菜传统制作技艺为部级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涪陵插在老作坊,涪陵榨菜传统农业系统、涪陵榨菜生产历史名镇名村等是物质文化遗产,总之,对重庆文化遗产资源、应该实施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双重保护。

开展世界(物质)文化遗产是重庆大足石刻的生态旅游保护性开发的重要体现。大足石刻是唐朝末年、宋朝初期的宗教摩登石刻,以佛教题材为主,尤以两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北山摩崖造像、宝顶山摩崖造像最为著名,是中国著名的古代石刻艺术。该世界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理应遵循承载力控制原则,原生态原则,各民族参与原则、环境教育原则、依法开发原则、资源和知识有价原则,情节生产与低碳原则,技术培训原则等8大原则,实现生态旅游保护性开发。

可以申报涪陵榨菜作为传统农业系统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试点,很多村庄保存有涪陵榨菜的传统农业系统,就可以申报涪陵榨菜传统农业系统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当然,也要加强工农业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一项目是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薄弱环节。重庆历史悠久,工农业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应该加强收集与整理该市农业物质文化遗产,并以工农业遗产为主题,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全国文物保护单位,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等。

实现物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的和谐,重庆目前存在丰富的自然遗产资源,在各种自然遗产保护区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都应本着“天人合一”的思想,实现物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的保护和谐。

加强渝东南少数民族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尤其是黔江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组苗族自治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武隆县等。重庆具有丰富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应加强我们少数民族历史文物、历史建筑、文化遗址、民族村镇街,民族传统农业系统等物质文化遗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