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垃圾处置条例范例6篇

医疗垃圾处置条例

医疗垃圾处置条例范文1

基层医疗机构,对医疗垃圾如何处理的法律法规理解常不到位,常因此违规操作而受到处罚。本文将介绍我国关于医疗垃圾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如何正确处理医疗垃圾。

案例回放

每天下午5:00,某市二甲A医院的“焚烧炉”准时开始焚烧当天的医疗垃圾。由于医院的焚烧炉设备简陋,及露天进行焚烧,常发出恶臭伴着黑烟向四周扩散,给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了影响。每到焚烧时间,居民就关窗关门,以防刺鼻的味道飘进屋内。

住院的患者也反映,都是有各种各样疾病才到医院就医的,在医院住院每天闻臭气,不仅影响了就医的情绪,也有碍病情康复。

医院的领导者对焚烧医疗垃圾的解释是,因为目前医疗垃圾处理的费用太高,且被某家企业垄断,医院承担不起这部分费用,不得已才在自家医院内进行焚烧。

律师点评

我国医疗垃圾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2003年3月16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一般俗称为医疗垃圾。

我国实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全过程。目前医疗废物分为五类,分别是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不属于前述五类医疗废物,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要求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二要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三要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四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五要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六要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禁止下列七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当然,对于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本案中的某二甲医院所在地域为市级,不属于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因此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除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外,医疗卫生机构没有权利自行在医院内设置焚烧炉进行医疗垃圾处理。

医疗垃圾处置条例范文2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和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厅《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要求,切实推进医疗卫生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精神和落实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促进资源回收利用,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行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实施范围与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现准确分类投放、暂存,并与各类垃圾回收单位有效衔接,按分类进行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40%以上。 

三、垃圾分类与处置要求 

医疗机构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属性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类。 

(一)有害垃圾处置要求。有害生活垃圾是指含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危险废物。医疗机构应当集中或定点设立容器进行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危险废物标志;应当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合同,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二)易腐垃圾处置要求。易腐生活垃圾主要包括食堂、办公楼等区域产生的餐厨垃圾、瓜果垃圾、花卉垃圾等。医疗机构应当在易腐垃圾主要生产区域设置专门容器投放易腐垃圾,原则上应当密闭容器存放;可与易腐垃圾专业处置单位签订合同,并对易腐垃圾每日上门收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采用生物转化有机肥等技术就地处置。 

(三)可回收物。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塑料类包装袋、包装盒,纸张,纸质外包装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过擦拭或熏蒸方式消毒处理后废弃的病床、轮椅、输液架等。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可回收物的种类和产生量设置专门容器和临时存储空间,定点投放和暂存,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做到标识明显;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可回收物,与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实现可回收物的可追溯。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向再生资源利用单位提供输液瓶(袋)类可回收物时,应当说明来源并做好交接登记,确保可追溯。再生资源利用单位利用这类可回收物时不得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1、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2、残留少量经稀释的普通药液的输液瓶(袋),按照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进行处理。 

3、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的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 

(1)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2)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3)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垃圾。主要包括除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垃圾之外的,可通过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处理的生活垃圾。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9月)。辖区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要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并以多种形式开展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的意义的宣传和发动,增进医护人员、患者及家属对这项工作的认识、理解和参与。 

(二)试点阶段(2018年10-12月)。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单位,要起积极带头作用,创新性开展工作,在工作中注意积累经验。 

(三)推广实施阶段(2019年1月-2020年12月)。在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推广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县卫计局将加大对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逐步建立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科室要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形成合力,统筹推进。 

(二)加强业务指导,落实主体责任。各医疗卫生单位是医疗卫生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分类管理和暂存的主体责任,制定工作制度,开展业务培训,并安排专门人员、专门部门负责落实。与此同时,要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医疗废物规范管理相结合,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三)突出宣传引导,确保取得实效。各医疗机构应当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力度,通过采取宣传栏、海报、机构内宣教显示屏、宣教节目和新媒体等宣传手段,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引导工作人员及就医群众自觉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强化落实,加强监督考核。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医疗机构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形成回收规范、监管到位、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垃圾综合处置模式。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定期组织卫生计生监督人员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并把医疗机构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

附:

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和医疗废物暂存

按照垃圾桶(袋)的颜色来进行区分

一、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类

1、红色垃圾桶(有害垃圾):含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绿色垃圾桶(易腐垃圾):易腐垃圾被土壤掩埋后可被大自然微生物和植物分解吸收,起到废物再利用的作用。主要包括食堂、办公楼等区域产生的餐厨垃圾、瓜果垃圾、花卉垃圾等,

3、蓝色垃圾桶(可回收物): 可回收物代表可回收再利用的垃圾,这些物质将被纳入废品回收系统,作资源再生处置使用。主要包括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塑料类包装袋、包装盒、包装箱,纸张,纸质外包装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过擦拭或熏蒸方式消毒处理后废弃的病床、轮椅、输液架等。

4、灰色垃圾桶(其他垃圾):除了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质以外的垃圾,砖瓦、陶瓷、渣土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这类物质一般会被焚烧、掩埋等处理。

二、医疗废物的暂存

医疗垃圾处置条例范文3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机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护人体健康,随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医疗废物进行规范性的管理已成为医院感染管理中的主要任务。如何对医疗废物做好科学有效的管理,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医院感染科做为全院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部门,对具体执行部门有指导、监督、管理责任。

从2008年4日开始本院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 主要进行医院感染、医疗废物的管理、消毒隔离、垃圾分类收集、保护措施、自我防护等方面的培训,实施严格的控制措施。对医疗废物进行科学管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现将体会报告如下。

1 管理

1.1 明确职责,自觉增强管理意识 在一个医院机构中感染科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医护人员的感染知识培训,医院感染潜在隐患的早期发现,及时应对和提早防范都是由感染科布署完成的。它是一个不可替代的角色,所以做为感控人员要自觉增强管理意识。自行建立了日巡视制度,检查医院各科垃圾分类情况,生活垃圾与医疗垃极区分情况,医疗废物消毒、回收情况,以及垃圾暂存处管理情况。

1.2 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感染管理规范》制定详细的医疗废物分类、回收管理制度,制定各级护理人员在医疗废物管理中应遵循的规则,清洁卫生员的工作要求等。

1.3 医护人员的培训 医护人员是参与做好医疗废物管理的关键。首先要注意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依法行事,对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这一薄弱环节,采取有目的、有计划的医疗废物管理培训学习,并定期检查组织考核,使他们从思想上认识到预防医院感染对他个人及医院、社会的重要性。严格的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及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职责,明确自己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从而加强了职业防护,确保了人体的健康。

1.4 保洁人员的培训 保洁人员多数文化水平不高,又不懂得医院感染知识,对医疗废物与危害性不了解,致使医用、生活、感染性垃圾未做到分类处置和密闭运送处理,各类垃圾混放、垃圾袋重复使用、垃圾桶不及时保洁等问题。这些都增加了医院环境污染和医院感染的潜在危险性。为保证医疗废物的规范化,本院定期组织认真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并示范指导,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和熟记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严格做到医疗垃圾分类处置,及时清运,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措施得力、监管到位

1.5 对患者及家属的宣教 向患者及家属宣传何谓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扩散和泄漏有何公害,患者及家属如何配合医护人员,并在病区的生活垃极筒旁设置了小型医用垃圾筒,避免了棉签胶布随手扔或与生活垃圾混放的现象。

1.6 专人负责、严格管理 指定高年资护士做科室感染监控员,对科室医用垃圾处理实行全程监控,定期对感染监测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全面掌握理论知识和规范规程,感染监测员应及时检查督促各级人员,并积极与感染科联系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

1.7 医疗废物的处理

1.7.1 锐利废物的处理 每科放置一个锐器盒,主要用于收集一次性注射器针头、输液器针头、动静脉留置针头、手术刀片、备皮刀片、麻醉穿刺针等锐利废弃物。下班前护士封口、注明科室名称、日期、并签名,由专职人员回收,交接双方签字。

1.7.2 玻璃类废物的处理 多年来护理人员在操作中,保洁人员在处理垃圾时被玻璃扎伤的事件时有发生,所以本院在科室设置了一个玻璃类专用收集筒,专门标记。每日下班前,袋密封,帖标签,注明科室、日期、签名、由专职人员统一回收、交接双方签字。

1.7.3 废弃的病理组织、手术标本处理 在手术室污物间里,设置垃圾桶,并贴上标签。处理患者的病理组织、手术标本前要与患者家属沟通、征求家属意见、书面同意后方可做为垃圾处理,置于专用包装袋、外贴标签,注明种类患者的姓名、住院号、床号、日期、收回和洗手护士的姓名,然后放专用桶里,每日由专职人员统一回收,交接双方签字。

1.7.4 非锐利废物的处理

即未被血液体液污染的废物(一次性无菌物品包装袋、药品包装袋等)下班之前封口、帖签,每日由专职人员统一回收交接双方签字。

1.7.5 感染性废物的处理

被血液体液污染的棉签、纱布、纱条等,集中放置,下班前封口、帖签,每日由专门人员统一回收,交接双方签字。

1.7.6 一次性用品的回收处理 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必须按要求分类放置,决不可混入生活垃圾,也不得随意丢弃,专人发放、专人按数回收,先消毒,后毁形,每日由专职人员统一回收,交接双方签字,避免流入社会,污染环境和回流市场引起医院性感染、造成社会公害。

2 讨论

2.1 依法严格管理

要求坚定决心,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法行事,依法管理,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坚决处理,不留隐患。

2.2 建立健全的制度 由于制度健全,措施完善,使科室各级医护人员,执行各项相关操作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各级医护人员都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医用废弃物分类放置、处置,使医疗废物处理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

2.3 改变了科室各级工作人员的不良习惯 由于科室各项操作规范化,并采取逐级带教方式,使科室各级人员都熟练掌握,并经常检查,督促,从而改变了不良习惯,做到了规范化处理医疗废物。

2.4 全员教育 提高了各级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环保意识。科室将医疗废物的相关知识及医院感染知识作为在职护士的培训内容,使各级护理人员都认识到管理好医疗废物是预防和控制医疗感染的关键。

2.5 加强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 医疗废物含有大量的致病微生物,不仅污染环境,而且传播疾病。各种污染针头、刺伤是医院内传播乙肝、丙肝等的重要途径,所以医疗废物管理好坏,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对社会、环境、人类健康有直接影响。故本院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增强了工作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从而减少传染病传播,控制医源性感染,确保医疗安全、降低感染发生率,最终有效地提高医疗质量,及对周围环境的无害化处理,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

参 考 文 献

[1] 任小英,邓敏.护理工作中针刺伤调查及对策.中华感染学杂志,2003,13(3):258.

医疗垃圾处置条例范文4

一、医疗废物范围

医疗废物范围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执行。

二、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的基本要求

(一)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后勤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总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具体管理、分工协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器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处置方式按照本过渡性处置方案执行。

(三)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和能力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自行处置,并保证处置无害化,不得污染环境和危害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

(四)医疗卫生机构内直接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三、医疗废物收集与运送

(一)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环境保洁监控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点、定时操作与管理,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在实处。

(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能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

(三)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医疗废物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隔离,按传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要建立封闭式的垃圾处理场所,保证各项设备运转正常。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且须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按要求做好申报登记工作。

(五)生活垃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存污物;生活垃圾中不得混杂医疗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后,要做好垃圾堆放地点的清洁与消毒。运载途中不得随意扔撒、倾倒、堆放,应当遵守环保和城市环卫部门的规定放置,防止污染环境。

四、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法

(一)传染性或感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处置:可用0.5%过氧乙酸或有效氯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作用30分钟以上。再用双层黑色垃圾袋装载,集中放置到暂时贮存场所,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

(二)感染性(非锐器)医疗废物处置:废物产生地应当用规定专用垃圾袋盛装,垃圾袋外备有“焚烧”标志,集中焚化处置。

(三)一次性使用医疗废物处置:此类废弃物须经初步消毒、毁形处理,再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扎送焚化处置,也可妥善贮存于防渗透的容器内,待集中回收处置。

(四)锐器废物:要求在废物产生地配置适合的毁形装置并立即毁形处理,然后焚化。

(五)药理性和化学性废物等:此类废物可交还原生产单位销毁,也可焚烧或深埋。

五、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水处理和排放监测

(一)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增强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医疗污水不成为环境污染源。凡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包括20张病床以上门诊部、保健站),现已具备医疗废水处理能力的要确保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外排废水污染物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对没有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或废水处理效果与处理规模达不到要求的农村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体诊所,要积极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尽可能实现达标排放,在目前条件下,医疗污水必须采取加氯、加过氧乙酸等临时消毒杀菌措施。

(二)医疗废水的监督性监测必测项目为:PH、余氯、COD、BOD、悬浮物、挥发酚、油类、总磷、汞、砷、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监督性监测频次为:每半年1次。医疗机构自我监测的项目为PH、余氯、COD。可按废水处理的周期确定监测频次,一般每班次至少1次。

(三)为加强对医院废水排放的监测工作,医院废水排放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医院排放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暂行)规定,安装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

六、医疗废物处置的院内监管

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的领导,制定和建立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等有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和污染防治制度,要对每批医疗废物处置的环境保护和卫生学效果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要存入医疗废物临时处置档案,每半年向县环保局和县卫生局报告一次。

七、医疗废物监督管理

县卫生局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卫生监督所在卫生局的领导下,对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和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县疾病控制中心要根据检测计划,每半年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县卫生局。

县环保局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定期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严禁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物进行排放。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传染病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摆上重要位置,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认真落实过渡处置方案,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和环境保护职责。进一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加强领导,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疾病防治和环保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按规定及时安全处置废物,严禁未经处理、处置和肆意排放医疗废物的行为,严防因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或医院感染。

医疗垃圾处置条例范文5

全州17县(市)共排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40处,由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选址仍未确定,未纳入本次排查。所排查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仅6处选址符合要求,其余34处均不同程度存在选址及建筑技术问题。

(一)场所选址:排查的40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基本符合选址要求,选址均避开高密度居民区、幼儿园、学校等人群密集活动区,均为多层独栋建筑。

(二)建筑条件:排查的40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场所建筑朝向基本适宜,均能满足安全、采光、日照、通风、消防等基本要求,但场所出入口、竖向交通不具备对应内部不同功能分区独立管控的条件;所排查场所建筑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具有完整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质量保证资料,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均未进行过主体结构改动和擅自加层等改(扩)建活动;与在建建筑工程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临时隔离场所均不是地下空间。

(三)功能分区:排查的40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场所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区与工作人员工作区进行了分开,密切接触者通道与工作人员通道分开,并分区运行使用;各分区虽采用物理隔离,并标识设置不明显,设置不清晰。

(四)供水:排查的40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场所均单独有设置饮用水供水点,均能够提供自来水(或提供桶装水)和开水。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五)通风换气:排查的40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场所未安装有空调系统,但所有房间都是定时开窗通风,加强空气流通;主要使用房间自然通风采光条件均满足使用需求。

(六)污水和废水处理:排查的40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场所设置有独立化粪池和污水排放池。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由防疫部门和环保部门进行消毒处理,污水定期投放含氯消毒剂。排水管全密封,排水通气管四周通风良好,没有接入空调通风系统的排风管道。所有观察点场所未设置临时洗浴房,盥洗间的废水不允许直接外排,单独收集后处理。

(七)垃圾处理:排查的40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场所所有垃圾按规定装入黄色医用垃圾处理袋内,按医疗垃圾要求,每日定期集中回收处理。隔离场所贮存垃圾也是根据实际贮存量每2—3天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用专车进行回收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置基本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选址不规范。表现在8个点位选址靠近生活区、学校等人员聚集地。

(二)功能分区不规范。8个点位功能分区不合理、三区两道存在交叉、无专用污物通道。3个酒店未按隔离场所规范化要求进行改造。

(三)废水废物处置不规范。8个点位污水检测、污水消毒工作未落实;乡城县点位房间内未配备医用垃圾袋、未设置隔离人员生活垃圾处置登记本。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做好培训工作。按照州人民政府领导批示要求,会同州卫健委近期开展隔离场所选址及建筑技术排查培训,确保隔离场所选址及建筑技术达到规范要求。

医疗垃圾处置条例范文6

第一条各科室(部门)应按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应严格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用黑色袋子装,医疗垃圾用黄色袋子装,放射性垃圾用红色袋子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二条各科室)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五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送至医院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六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八条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九条医疗废物转运出去焚烧销毁时应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禁止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第十二条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铜仁华夏医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应急预案》紧急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人要组织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

第十五条为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医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