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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范文1
一、下岗职工基本医疗指导思想
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县域经济发展大局,发挥政府部门和城镇下岗职工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XX县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二、下岗职工基本医疗目标任务
20xx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城镇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及城镇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
三、筹资标准及缴费核算
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筹资水平。按照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年筹资水平按: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年筹资60元,其他城镇下岗职工年筹资160元确定。
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范文2
一、关于《实施方案》的形成过程及基本原则
(一)形成过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惠及人民群众的一件大事,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增长、保民生的重要举措。为解决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2007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2007年9月,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全国各地相继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我省从2007年开始,分两批启动了城镇居民医保试点,截止2008年底,已有9个设区市全面实施,参保率达到了80%以上。我市和邢台被列为第三批,今年下半年同步启动。
对于启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委、市政府极为重视,市委书记、市长、主管市长多次听取相关部门的汇报,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建立了由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残联、桃城区政府等9个部门单位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我们从去年开始,组织力量对我市的城镇居民人员构成、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测算,3月初组织相关人员赴沧州、廊坊、石家庄等地学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验,在调查测算、交流和借鉴我省先期试点的9个设区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和我市实际,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论证,起草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经过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反复讨论修改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形成了现在的《实施方案》。这个方案政府已印发正式文件,近期*日报将全文刊发。
(二)基本原则。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实施意见》及国家、省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过程中,坚持了五条原则:
1、低水平、广覆盖原则。低水平就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从我市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家庭、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适当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广覆盖就是在全市已经实行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将目前还没有医疗保障的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无缝隙全面覆盖。
2、保住院、保门诊大病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是解决城镇居民患大病看不起病,因病致贫问题。因此,我市《实施方案》明确保障的重点是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同时,将医疗费用较高的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各类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缓解期的血液病)门诊治疗费用列入了保障范围。
3、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补助。我市对所有参保居民都给予了补助,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其中,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全部由政府给予补助,个人不缴费。
4、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的原则。鼓励参保居民连续缴费,《实施方案》规定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累计最高不超过9%。
5、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我市的经济状况和城镇居民医疗消费水平,为了充分利用卫生资源、增强保障能力,《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由市本级、县(市)两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同时启动,同步推进。桃城区、开发区参加市本级统筹,其余县(市)统一执行本实施方案,并根据方案的主要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市本级参保人员(不含大学生)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外,剩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补助50%。
二、关于《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八章四十四条,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筹资标准、个人缴费和补助办法、医疗保险待遇、大额医保、管理服务等方面都作了规定。
(一)关于参保范围。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和2009年3月26日人社部召开的全国第三批城镇居民医保启动工作视频会议规定,要拓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提出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批准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据此,我市确定的范围是: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的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关于筹资标准。按照大数法则,城镇居民参保人数越少,相应的筹资标准应该越高,这样才能降低风险。但考虑我市的实际情况以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较低,采用了较低的筹资标准。
1、成年居民的筹资标准(300元/人年)。这是参考省内其他地市的情况。全省其它十个设区市的筹资标准均在300元至390元之间,我市筹资标准选择全省最低水平每人每年300元,其中含大额医疗保险费50元。
2、未成年人筹资标准(160元/人年)。省内第一批试点市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在100元至160元之间;第二批试点市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多数在160元至180元之间。我市参考第二批试点市和邢台的情况确定了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含大额医疗保险费10元。
(三)关于个人缴费和补助办法。按照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我市的财政能力和家庭负担能力,《实施方案》确定了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办法。对于市区参保人员的补助,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外,已启动的九个设区市和正在启动的邢台市均采取了由市、区各负担50%的办法进行补助。因此,我市也采取全省统一的市、区各负担50%的办法,具体如下:
1、正常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费190元,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50元、市财政10元、桃城区财政10元。
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不缴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70元、省财政80元、市财政75元、桃城区财政75元。
2、各类学生、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50元、市财政10元、桃城区财政10元。
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个人不缴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45元、省财政55元、市财政30元、桃城区财政30元。
3、市内的在校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50元、市财政20元。
4、属于市开发区所辖的居民。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外,市财政和开发区财政各负担50%。
(四)关于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费用支出,根据我市的筹资标准和医疗消费水平,《实施方案》确定了我市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1、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是参保居民每次住院需先由个人负担的一定额度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主要是为了约束参保居民的住院行为。省内已启动市的起付标准都确定在200元至1000元之间。我市《实施方案》按照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分别确定相应的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
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省内已启动市的起付标准都确定在500元至1200元之间。我市定为500元。
2、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省《实施意见》要求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可以控制在规定支付范围内50%-70%的报销水平。我市《实施方案》确定的报销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确需转往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不降低。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是在一个年度内基金支付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的累计最高额度。按照我市《实施方案》规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包括两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今后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居民收入的提高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财政补助办法和医疗保险待遇等做出相应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需要说明的是:城镇居民的报销比例,从数字上讲和新农合的差别不大,但由于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及消费水平相对较高,并且其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较宽,一次性材料报销比例较高,转外地报销比例不降低,实际报销数额能达到1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3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7万元)。因此,城镇居民的实际待遇水平将比新农合要高。
(五)关于大额医疗保险。为了解决患大病医疗费用家庭负担困难的问题,我市《实施方案》确定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同时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参照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运作方式,依据大数法则和医疗保险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的趋势,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还要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三、加强组织,优化服务,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城镇居民是分散的群体,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必须加强服务、强化管理。《实施方案》明确了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由市医保中心负责管理,各县(市)由各县(市)的部门经办,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和现有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同时可以增强防范风险的保障能力,更充分地发挥有限基金的作用。
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范文3
**年我市被列入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年全市三区四县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到**年底全市参保人数达到12.5万人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筹资水平、财政补助标准和医疗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见,通过政策引导,调动城镇居民参保积极性,鼓励群众连续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二、政策衔接和试点要求
(三)做好政策衔接
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省政府《意见》的要求,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黄政办〔2007〕23号)确定的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困难群体缴费和补助、基金管理、社会监督等具体规定,进行完善和衔接。
(四)试点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省政府《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于**年6月中旬前出台本地试点实施方案。同时,着力做好现行制度与试点方案的衔接过渡,确保稳健运行。
三、对现行政策的调整
对现行政策调整的重点是:降低参保人员和低收入人群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大病重病对象的保障水平;探索建立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城镇居民与其它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
(五)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按上级政府相关规定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六)基金筹集
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额:市辖区:130元,市辖县:115元。
其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市辖区:260元,市辖县:245元。
实行全市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30元;其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60元。
上述筹资额扣除个人缴费部分后,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
城镇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它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城镇低保居民、城镇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身份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由残联部门负责认定。
(七)保险待遇
实行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起付标准(起付线)
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含市外二级以上医院)。一个年度内因患疾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在一级医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
学生、少年儿童患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住院起付线为200元。
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因病住院可享受“零起付线”待遇。
2.报销比例
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
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进行的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进行的放化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所发生的大额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管理,6个月结算一次;患其它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累计计算,每年报销一次,个人支付200元后其余符合规定的费用按50%的比例进行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2000元。
参保人员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参保的第二年起,参保年限每增加一年,报销比例相应提高2%,连续参保5年(含5年)以上的,报销比例可相应提高10%。中断缴费的按首次参保支付待遇。
3.意外伤害补偿
学生、少年儿童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零起付线”,符合规定的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补偿限额为每年2000元。
学生、少年儿童因病或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一次性补偿其法定受益人10000元的抚恤金。
其它城镇居民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按因病住院规定补偿。
4.二次补偿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基金管理使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建立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当年度基金结余(含上年结转资金)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0%时,应实施二次补偿。二次补偿的对象主要是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超过当地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当地统计部门前一年的数据为准)的大病患者。二次补偿的比例视基金结余情况而定。
四、管理和服务
实行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制度。
(八)确保财政补助资金落实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将补助资金足额纳入预算,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市、区(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划入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九)加强基金管理
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各地要建立医保基金收支公示制度,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在每年6月份前将上年度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规范参保登记时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登记参保时间:在校(包括学龄前儿童学校、幼儿园等)学生为每年8月—9月;其它居民为每年6月—7月。未在上述规定时间登记参保的,参保时应全额缴费(个人缴费部分),未参保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十一)做好与有关制度间的衔接
1.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含本人18周岁以前的缴费年限)按每3年折算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已办理退休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无医疗保障的可自愿暂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
参保人员年度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和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重或难以承担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3.与其它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的衔接
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居民患病发生医疗费用,可以凭患者医疗费用发票和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商业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补偿),报销(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保险的参保人员一致。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村户藉城镇在校学生,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享受两次报销(补偿)待遇,第二次报销(补偿)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对未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部分和新农合补偿后的余额部分进行审核和结算。
4.与现行政策的衔接
本意见作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黄政办〔2007〕23号)的修订和补充,凡本意见未涉及的仍然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十二)实施定点医疗
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记账管理,医疗终结或出院时,参保人员只要支付按规定属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十三)强化公共服务和管理
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等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公共服务和管理服务网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通过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积极引导参保人员有效享受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对违法违规或不履行定点义务的坚决予以严肃处理。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以及门诊费用统筹办法。有条件的区县可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
(十四)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
要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框架内,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好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的参保问题。对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和生活的农民工子女,要按照属地参保原则,积极解决其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组织
市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六)制定工作计划,实施动态调度
各区县要按照“6月中旬前制订好实施方案”、“年底实现全覆盖”和“及早实施新方案平稳过渡”的目标任务,制订好今年具体工作计划,对试点实施方案出台、实施时间、推进步骤、宣传培训、保障措施、制度评估以及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等作出详细安排,并实施动态调度,确保今年7月底参保扩面工作基本落实,11月底前全面完成年度扩面任务,确保试点取得圆满成功。
(十七)提高经办和服务能力
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需要,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研究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各级经办机构要优化经办流程,建立健全统计报表体系,拓展和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服务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十八)加强部门配合
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职责,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发展改革、卫生、药监等部门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药价管理,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纳入预算,支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建设,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学生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要协助做好社区居民参保组织实施工作以及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形成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合力。
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范文4
[关键词]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医院内部管理;居民医疗服务
[中图分类号] R197.3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6)28-0149-04
今年1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从“六统一”整合基本制度政策,并理顺管理体制、提升服务效能[1]。要求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2]。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综合医改试点省要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作为重点改革内容,加强与医改其他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快推进。早在2014年底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出台《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并轨工作的意见》在“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t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城乡统筹、互助共济,参保居民公平享有权利义务;坚持制度并轨、资源整合,提高居民医疗保险统筹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效率;坚持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分级负责、属地统筹,逐步缩小区域之间的差距[3]”的基本原则基础上,2014年底前,通州区完成资源整合的相关工作,做好管理职能调整和经办机构编制、人员以及基金、资产的合并交接。其他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改革,逐步实现行政管理、资金管理、经办服务的统一[4]。2015年3月底前,市级层面完成制度并轨的政策设计,制定出台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同步开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2015年4月1日起,各统筹地区按照新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序过渡,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并轨运行。2015年9月1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江苏南通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并轨工作的正式启动,我市也于今年5月出台了《海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上半年已经完成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移交、经办机构整合、政策制度并轨工作[5]。为建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迈出了一大步,奠定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坚实基础。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理解和认知的不断深化,探索职工和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整合并轨,可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的整合并轨业务上的综合性分析,依照相应的分割处理,解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元独立”体系的保障制度,在其碎片化的管理方式和基本的参保标准基础上,实现提升医院内部管理效率的目标,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6]。
1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三种典型模式分析
随着城乡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社会发展也要做出适应性调整。目前,从医疗保险的典型模式、制度特点角度分析,根据不同区域发展阶段探索呈现的城镇结构,其医疗保险制度的调整也能较好地适应和满足对保险基金筹集、补偿运行制度的调整[7]。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三种典型模式主要如下。
1.1 “三保合二”的分档模式
在相应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践中,为满足对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和公立医院管理制度改进,可结合改革方针,并通过对医保形式和待遇的挂钩情况,选择合理的管理模式,以此来改进对城乡在医疗保险制度上的模式执行调整,并以此来实现对城乡综合配合形式上的合理化调整。在管理制度建设过程中,建设好“一体化”医联体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向上的协调,从而确保实现一系列制度的改革创新,并为最终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制度的统一,综合实施多个可执行模式。对于医保制度的全覆盖调整,促进对制度在改革方向上的统筹计划改善,并依照城镇居民保险制度调整,以此实施多种模式的共同执行[8]。
在进行此类模式的建设上,需要结合医保和城乡居民的医保关系进行转移调整,在全面数据化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完成对综合体系的全面建设。对于城医疗保证体系的失业结构建设,并完善对医保制度上的执行调节,通过合理的缴费制度调整,完善对转移渠道上的综合性建设。对于不同的医保制度,以及调节的分析模式,可结合现有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对城乡结构的转移调节。对于经办部门管理模式,在整合经办机构上,通过顺利的管理体制整改,从而实现对医保管理资源在保障基金安全运营的基础上,探索商业化[9]。
1.2 “三保合二”的再保险模式
从现有的保险模式来看,“三保合二”的再保险执行模式,是现在医院医保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其中整合了两项制度,并通过城乡居民医保的统筹管理,实现不同保障水平上保险额度调剂,以此完善对发达地区在不同结构下的地区结构。从最基本的制度上,实现信息整合,并从三元的分割状态来进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内的医疗保障制度执行,通过医院管理手段调控医院行为,进行反馈调节,从根本上完善对不同待遇水平上的城乡居民、城镇职工保障制度的衔接,保证统筹层次形式上实现卫生资源有效管理。通过对市区与乡镇之间卫生管理机构、医疗机构、药品保障供应机构间的互动来实现对整体的经典模式特性,为政府的筹资标准提供有效依据。对于二次再保险,该整合的模式以典型的特征管理,结合个人筹资信息进行适当的医疗保险再投保,为居民医疗保障增加一个保护罩[10]。
1.3 “三保合一”统一模式
在我国国内某些地区,执行了“三保合一”统一模式,并通过安全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为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提供了较好的执行基础。并通过统一资源整合,实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其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有机整合,并为医疗保障提供了基金保证。同时,对基本的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和医疗保险结报系统进行了有效对接,多个阶段逐步整合到位。存在的问题是,一是破除部门信息屏障,尤其是医院、职业、户籍等人口信息管理上的不统一,难以保证在不同对象、不同医疗管理制度上,享受同样的基本保险保障待遇;二是拉开医院等级待遇标准,针对城镇农村户口居民的界限进行适当调控,并依照乡镇居民的医保执行,从而实现对制度归并体系上的表达,促进对医保合作管理的合理执行。通过调整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保障待遇可报销比例,合理引导分级诊疗,促进小病在基层首诊;三是破除乡镇界限,在突破居民身份限制上综合性调节,并依照其城职结构的保障并轨调节,从而实现对不同模式的制度改良。
针对这一模式下的居民医疗保障制度,需要做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和相应保险保障待遇的理想,并建立其统一的制度标准以及基金调节模式,为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合理同意的管理制度保障做支撑。其实际的意义需要从“三保合一”制度进行调节,并以此来实现对发达地区在代表性执行机构上的调节,并以此来实现对整体探究经验和经济发展结构上的综合性调节。
2 城乡医保模式的三种典型结构影响分析
从实际的操作执行情况来看,对于不同的影响模式,以及调节的医疗保障待遇形式来看不同的影响水平问题,对医保制度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参数。下面对其模式的影响,尤其是对医院内部管理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2.1 “三保合二”分档模式的影响
在“三保合二”分档模式执行管理过程中,很大程度上缩小了对参保居民的待遇差距,一定程度上为城镇职工提供了安全保障,通过居民在相应缴费保障体系上建设,为政府的基金筹资管理,提供相应的基金支付限额保证,其报销的比例以及保障内容变化,可结合年度决策进行整体调节。其使用的保险在调整前后的数据参数如表1所示。
2.2 “三保合二”再保险模式的影响
从当下的制度变化情况来看,其影响结构如表2所示。
2.3 “三保合一”统一模式
在统一模式中,其最终结果保证了居民、职工在工作生活中的医疗保障,并为其后续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安全保障。其中,以2013年的调整来看,最大额度上调20万,而门诊报销也调整为60%,其中包括所有的医疗保险项目。
2.4 三种典型模式对医院内部管理的影响
三种典型模式对医院内部管理的影响总体上是一致的。整合后仍然归卫生计生部门管理,在调控基金盘子安全和医院规范运行可以实现良性互动,卫生资源总筹集与卫生资源总支出可以有效平衡,也有利于提高医院能动管理和绩效考核的积极性[11]。
整合后医保管理职能归属其他部门管理,手持基金的管理部门作为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辖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卫生服务的提供方,而参加医保的患者作为实际消费方,在各自的动机、目的、诉求和管理制度方面存在巨大差距,部门协调工作比较难,如果加上药品、耗材供应商一方,问题就更加复杂。所以需要有效的谈判机制作为支撑,形成共识作为基础[12,13]。作为医院内部管理,医院精力主要集中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医院管理者在开展内部管理时,更加注重于对高技术、多服务的激励,对于控制医保经费滥用没有足够的动力[14]。
如果没有有效的“三医”联动做基础,“三种典型模式”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整合并轨,乃至发展更进一步的建立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对医院内部绩效管理制度改革不会产生深刻影响,难以达到通过影响医院内部管理实现控制卫生费用不合理增长趋势[15,16]。
3 总结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进行现有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需要依据当地的医疗需求来进行合理的制度调整,作为对居民医保筹资水平和患者报销待遇高低要求上的合理化调节,保证人均筹资标准在相应资本投入上的合理性、保障水平上的安全性。在近年来综合医改在不断深入,“三医联动”在不断完整和调整中,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是整合医改成败的关键环节,通^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逐步为建立统一、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满足我国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提供了安全保障制度提夯实基础,并最终深刻影响我国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变革和国民就医行为模式,合理引导分级诊疗,整体提高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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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范文5
妇幼卫生主要指标持续改善
问:以主要指标衡量,当前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如何?
答:2000年以来,我国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显著提高。2011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为0.261‰,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12.1‰和15.6‰,与2000年相比,分别下降了51%、62%和61%。
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逐步得到有效防治,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取得明显成效,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低出生体重发生率、儿童营养不良患病率等指标持续改善,顺利实现了2001年至201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目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已经提前实现了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目前,妇女平均期望寿命达到75.2岁,妇幼卫生主要指标与发达国家的差距逐步缩小,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
多项制度措施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问:我国在妇女儿童健康保障方面有哪些制度性安排?
答:我国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的各项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不断巩固完善。我们实施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和预防接种等10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011年,我国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2010年的15元提高到25元。截至2011年11月底,全国孕产妇、0~6岁儿童健康管理人数分别达到1453.9万人和7386.3万人。
问:在国家组织实施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有哪些项目针对妇女儿童健康重大问题?
答:相关项目包括“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项目、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15岁以下儿童补种乙肝疫苗等。
截至2011年底,我国为2263万孕产妇提供了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从项目实施前的34.8%下降至7.4%。数千万农村妇女获得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已达到96.7%。
问:妇女儿童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
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已达到97%,筹资标准达到了230元左右,农村妇女儿童的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已全面覆盖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
我国不断加强新农合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全面推开提高农村儿童先心病、急性白血病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此外,在13个省份全面开展了提高宫颈癌、乳腺癌等病种医疗保障水平的试点工作。目前,全国已累计救治白血病患儿7629名、先心病患儿26536名,医疗费用的实际补偿比分别达到65%和78%,有效避免了患儿家庭因病致贫。
问:宫颈癌、乳腺癌这两种恶性肿瘤严重威胁着女性健康,国家对此采取了哪些针对性措施?
答:我国每年宫颈癌新发病例约13.2万例,导致大约3万名妇女死亡;乳腺癌每年新发病例约12.6万例,夺去大约3.7万名妇女的生命。近年来,我国两癌发病人数逐年增加并呈现年轻化趋势。
妇女两癌防治最重要的策略是早期发现、早诊早治。在深化医改进程中,国家启动实施了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项目,免费为农村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截至2011年底,已完成1169万农村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146万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患病农村妇女,通过新农合大病保障、医疗救助以及社会公益捐助等多种渠道,最大限度地减轻其经济负担,保证了后续治疗。
问:我国是出生缺陷高发国家,出生缺陷严重影响出生人口素质,国家有何应对措施?
答: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呈上升趋势,由1996年的0.877%,上升到2010年的1.499%,增长幅度达70.9%。我国每年出生缺陷儿童总数高达80万至120万,占出生人口总数的4%至6%,给家庭和社会造成沉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
首先,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我们加强孕前保健指导,广泛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的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推动各地探索免费婚检模式,全国婚检率由2005年的2.9%逐步提高至2010年的31%,部分省份高于85%。
其次,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建立健全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网络,全国有511家医疗机构开展了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服务能力不断加强。
妇幼健康面临挑战
问:妇幼卫生工作还面临着哪些困难和挑战?
答: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制约,我国在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保护和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方面仍面临严峻挑战。
首先,降低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任务艰巨。我国孕产妇死亡率距离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还有较大差距;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虽然已经提前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但由于人口基数大,儿童死亡数量仍高居世界第五位。
其次,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存在明显的城乡、地区和人群差异。西部地区孕产妇死亡率是东部的2.5倍,农村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约为城市的2.8倍。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死亡率约为常住人口的3至5倍。全国还有109个县的住院分娩率不足80%。
最后,妇幼卫生服务能力明显不足。我国妇幼卫生服务资源相对不足。还有一些省会城市和相当一部分地级市没有独立设置的儿童医院,综合医院中只有一半左右设有儿科,儿科医师严重不足,儿童看病难问题较为突出。
明确发展目标实施健康行动
问: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在妇幼健康方面确立了怎样的发展目标?
答:卫生部近日印发了《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方案提出的总目标是:建立覆盖城乡妇女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全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妇女儿童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到2015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0.2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2‰和14‰。到2020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0.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0‰和13‰。
问:卫生部是否已经为促进妇女儿童健康制定了具体的行动计划?
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范文6
关键词:必要性;条件;形式;方案
一、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企业在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情况下,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和职工实际医疗消费需求之间存在差距,特别是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必须通过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
2、基本医疗保险定位在“广覆盖、低保障”,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实行统一的政策,难以充分体现不同人群的现实差别,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影响了基本医疗的稳步推进。因此,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实现效率、公平原则,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推进的基础。
3、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同时享受特殊的医疗补助,企业职工必须有相对应的措施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以保证广大职工队伍的稳定。
4、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医患的制约机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二、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的条件和形式
1、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条件:
首先,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续的税后利润,并按时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保证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三,已经形成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有能力主办或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业内部。如有实力大集团、大企业可以自办补充医疗保险,但应建立相应的经办和管理机构,并使补充保险资金与企业经营性资金分离,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
其二,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也可以保险公司的某一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订制的方案确定费用。
其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也可以实行企业单独缴费,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体现合理分担的原则。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
1.企业补充医保险方案的设计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企业在制订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一定要依法从事,切不可认为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负担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在设计过程中应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这样既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抑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如有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门诊和住院费用都不设起付线(免赔额),就不符合这一原则。
(三)是针对性原则。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目的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是解决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异药等)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因此,医疗费用支出的绝对数额越大,个人负担的比例应该越低。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要有针对性,体现“雪中送炭”的原则。
(三)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企业在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从操作上讲,这样也有利于报销单据的收集和范围的认定。
2.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设想
(一)“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这一部分职工所占比重较小,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职工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基本医疗既不可能完全包下来,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因此应该为职工寻求一个最佳解决办法,即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职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体做法,可以由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根据患“超大病”的职工比例和职工总数等数据资料,合理进行资金筹集数额和承保水平测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几十元钱的条件下,保证“超大病”医疗费用支付的办法,至于资金的来源,可通过个人为主,单位为辅的方式实现。实际上,只要是费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职工个人负担,单位代扣代缴也是可以实现的,更何况还有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
这一方案的实施,是本着规模出效益的原则承办的,因此对于在统筹范围内的职工应当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其参加,集合大多数职工的力量为少数需要的职工提供帮助。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由于承保费用较低,便于推广实施;二是可以减少单位的医疗费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务,若发生超限额医疗费用,可由参保职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三是可以沿用和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易于实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业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拨付一部分款项支付自负段。
(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职工所在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用基金,在企业内部实行统筹使用,所需资金可按企业、职工共同分担的原则进行筹集。
如企业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资的税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职工在包干药费或工资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有所区别。
四、结论
补充医疗保险不同于基本医疗保险,其方案不求一致,只要能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满足人们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同时使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更为合理和有效的利用就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对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障程度、医疗需求的多样性和实施的可能性进行调查和分析,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需要根据保险目的,以及可能提供资金和管理情况的不同,进行具体的规划。重点研究针对不同保险目的的资金来源和给付、管理方式等各要素,目的是提供设计水平不一又可供选择的实施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由单位承办时应有一定的限制,即单位经济效益要好,具有一定承受能力。同时,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只能是职工本人(不含家属)。补充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能与物价挂钩,还必须体现一定的差别;在保险项目上要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有所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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