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范例6篇

医疗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医疗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范文1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应对火灾、地震、长时间停水、停电、水源污染等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防范、处置灾害事故中,要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工作方针。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和完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技术培训和演练,人员疏散、转移、救治方案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指挥体系、工作职责,明确人员疏散、报警、指挥程序以及现场抢险程序等事项,做到分工细致、岗位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应明确规定灾情信息报告时限、报告方式、报告程序、责任报告人等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灾情信息,对人员伤亡以及疏散、转移情况等要在接到医疗卫生单位报告后2小时内核实上报。

六、医疗卫生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在发生灾害事故时均应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投入救灾与抢险救援工作,有组织地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七、在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中,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人员的疏散、转移、应急救治作为突出的重点内容,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八、医疗机构在灾害事故应急预案中,要专门制定医院病区(包括急诊、住院)人员疏散、转移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灾害事故发生时,病区医务人员应当立即按照本医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报告,并首先组织患者和现场人员疏散和转移。

(二)对于能够自主行动的患者、在他人协助下能够行动的患者、不能自主行动或者由于病情严重不能移动的患者,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疏散、转移方案,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救护措施。

(三)按照国际通行的伤病员检伤分类方案,对在事故中受伤的人员以及转移出的患者进行检伤分类处置。即按轻、重、危重、死亡分类,分别以“蓝、黄、红、黑”的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作出标志,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应明确规定伤病员转送至其他医疗机构的原则、程序、途中救治措施、交接手续等。灾害事故发生地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有义务接收转送的伤、病人员,并承担医疗救治责任。

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对全体人员进行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知识、技能培训,并组织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模拟演练。

医疗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范文2

(一)科学部署、分步实施。坚持属地化管理为主的原则,按照我市医疗机构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科学部署全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所包含的各项目采取分步制定方案和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

(二)整合资源、提升档次。在我市现有省级(包括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区(市)县三级医疗资源和部队、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网络医院资源的基础上,依托医疗专科齐全和技术密集的优势,整合资源,建立医疗应急救援专业化队伍和应急救治基地、应急培训基地,逐步加强应急装备配备,提升应急反应和应急救治能力,使我市成为西部医疗应急救治实力最强、应急反应最迅速的城市。

(三)统筹安排、强化管理。在加强我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的同时,加强医疗应急救治的管理工作;强化医疗应急救援专业化队伍的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治管理,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服从市政府统一指挥。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力争用2年时间,全面推进我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提升城市服务功能,优化投资环境,在重大灾害事故发生时,医疗救治工作做到反映迅速、指挥有力、科学规范,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安全提供医疗应急救治保障。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我市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到2010年底,重点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生物、化学、核辐射和恐怖袭击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放射污染和辐照事故事件卫生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治和灾后防病应急预案》、《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等。各区(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疾病应急预案。各医疗机构要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医疗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援预案以及各操作流程和职责分工。

(二)加强医疗应急救援专业化队伍建设。

1.建立*市特别医疗应急救援突击队。到2009年底,依托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市第二人民医院及*军区总医院组建一支反应迅速、应对及时的特别医疗应急救援突击队,全面提高我市在面临各类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恐怖袭击、生化辐射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医疗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市特别医疗应急救援突击队所需培训和装备配置等费用,由市卫生局向市财政局专题报告安排;需配置的救护车辆,纳入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救护车配置中,统一调度和使用。

2.加强全市卫生应急专家库建设。在现有市卫生应急专家库的基础上,采取补充、更新的方式加快全市卫生应急专家库建设。各区(市)县也要加快各自卫生应急专家库的建设。

3.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卫生局牵头,聘请我市范围内包括部、省、部队医疗、教学机构在内的流行病学、临床医学、社会医学、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社会学、行政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制定和修订;指导市卫生局开展预测、预警工作;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和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安排的其他技术工作。

4.加强区(市)县和医疗机构医疗应急救援突击分队建设。各区(市)县要依托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一支专业化医疗应急救援突击分队,配置必要装备和救援设备,加强培训、演练,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展开医疗应急救治。

各医疗机构要组建一支由分管业务院长为队长的专业化医疗应急救援突击分队,做到组织、人员、车辆、通讯、必要设备及救援药品“六落实”。平时积极开展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服从市政府和市卫生局的统一指挥。

(三)加强医疗应急救治基地建设。依托全市三级医疗机构,建立一批具有专科优势的医疗应急救治基地,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员进行集中收治;对非基地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1.依托市第二人民医院、省人民医院、*军区总医院建立烧伤救治基地;

2.依托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建立核辐射救治基地;

3.依托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省人民医院建立脑外伤救治基地;

4.依托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建立中毒救治基地。

(四)加强医疗应急救治培训基地建设和培训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医疗应急救治能力的培训。建立市级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培训基地,力争用3年时间对急诊科医生和从事急救人员进行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培训,培训面达到90%;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重点传染病培训。以市传染病医院为基地,开展重大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的培训。以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军区总医院为基地,开展全市院前紧急救援能力培训,培训结束后发给院前培训证书。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目督办、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目督办、市红十字会等组成。

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各项目方案。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

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由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医疗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范文3

一、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树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警钟长呜,不可有丝毫松懈和麻痹大意,在预防和治本上狠下功夫。各单位必须保持清醒认识和高度警惕,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对安全生产隐患“零容忍”的态度,全面排查,消除隐患,完善措施,切实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一)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放射源,水、电、气、热设施和承压锅炉等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在建工程的单位要认真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对本单位车辆管理,尤其是救护车辆的管理。加强对单位司机和有车职工的安全驾驶教育。严禁车辆带病上路,要防止超员、超速、疲劳驾驶、无证照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本单位预案与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预案的衔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健全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切实提高事故应急救援的实战能力。

三、全力做好如灾难事故医疗救援工作

各医疗单位要做好灾难事故救援工作。能及时启动卫生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按要求上报灾难事故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加强与安监、公安、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提高伤员救治的效率和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伤亡。积极做好伤员救治培训和演练,建立伤员救治绿色通道,做好人员、器械、药品等储备,一旦发生事故,保证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四、加强医疗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做好医疗安全和质量管理,落实责任制,完善医疗安全和质量管理的核心制度,强化工作措施,做到制度健全、人员落实、责任落实、管理到位。加强对医疗仪器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强化对医疗安全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的管理,做好医疗废弃物等医疗垃圾的安全消毒,做好医院环境场所的消毒工作,消除医疗安全隐患。要认真落实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和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加大对医院患者的安全管理和对病房的安全巡视力度。在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中各卫生医疗机构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根据本院实际制订质量保证和持续改进工作方案,定期开展医疗质量和安全评价,不断提高医疗安全管理水平。二是加强“三基三严”培训。针对我县卫生人才短缺,人员整体素质较差的现状,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医务人员的“三基三严”培训,夯实基本功。要切实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核心价值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精神为病人看好病、服好务。三是抓好质量管理的重点环节。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医疗质量管理,狠抓医疗服务过程中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医疗质量检查和考核,制订并落实考核方案和奖惩办法;加强对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制度和查对制度等核心制度的落实和检查;严格处方权授予的标准和程序。四是加强医患沟通。要注重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提高医务人员的医患沟通水平;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患者病情、预后、诊疗方案、疾病风险等内容,认真、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五是落实医院感染管理措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重点加强对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监控、管理和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干预措施;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院感染管理措施的依从性;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减少医院感染的发生。六是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健全药事管理制度和药事管理组织,完善处方点评制度,规范临床应用行为,推动药物的临床合理应用;要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的监管,加强不良事件等安全信息监测,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加强对精、麻、毒、药品的管理,建立专帐登记制度,规范用药流程,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七是建立医疗安全事件报告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并落实医疗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预测预警和分析报告能力。同时要做好医疗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医疗安全事件,立即启动处置预案,积极有效应对,尽可能消除医疗安全事件的不良影响。八是建立医疗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人为因素造成严重医疗不良事件的医务人员要敢于打破情面,对相关责任人按相关制度进行严肃处理。县卫生监督所要加大执法力度,防止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加强对水厂等集中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县疾控中心要做好重大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努力保障全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医疗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范文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处置福建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发生特别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紧急转移人员超过10万、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以及在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行的旅客列车,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往福建省地方铁路或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旅客列车,发生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事故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恢复运输。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分工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和中直驻闽、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预防为主。坚持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应急救援工作机构与职责

2.1.1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的响应级别,省政府成立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地点设在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

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开展工作。

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职责:接到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后,按照南昌铁路局《处置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向省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省政府提出具体支援建议等。同时,负责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职责:接到行车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启动本级政府相关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医疗救护和社会治安秩序等方面工作,以及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处置工作情况。在应急恢复阶段,配合铁路局做好行车事故的现场清理、善后处理工作。

3预防预警

3.1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制订本部门行车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当构成Ⅰ级、Ⅱ级应急条件的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小时。省政府总值班室接到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迅速报告省政府和办公厅领导。

对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车事故,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

福建省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后,由省政府总值班室在接报事故后1小时内报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3.2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4.1.1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Ⅰ级响应行动。

①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按照规定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省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本预案和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现场救援等项工作。

②省政府办公厅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国务院或铁道部报告。

③省政府按照分工,迅速成立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开展现场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④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接到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知后,迅速按照职责与分工开展工作。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与分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随时掌握和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1.2Ⅱ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的铁路行车事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铁路行车事故发后,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按照规定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省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本预案和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现场救援等项工作。

②省政府办公厅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和国务院或铁道部报告。

③省政府成立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开展现场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④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接到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知后,迅速按照职责与分工,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工作。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与分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随时掌握和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保持与省政府和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小组)的联系。

4.1.3Ⅲ级以下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开展应急救援等项工作。需要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的,应及时向省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

①省政府办公厅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和办公厅领导报告。

②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按照职责与分工,协助铁路运输企业开展处置,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对超出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应及时向省政府提出扩大应急请求。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与本地区铁路运输企业的信息联系渠道,及时掌握铁路行车事故信息。

4.2.2发生I、Ⅱ级应急响应行车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

4.3通信

4.3.1行车事故发生后,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要立即开通并保持与省政府的通信联络。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单位联络员要随时保持与省政府和省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系。

4.3.2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有条件的可设置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3.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各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的通信录,确保应急使用。

4.4指挥和协调

4.4.1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授权,省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事故现场救援,以及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行动。

4.4.2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车站站长)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车辆起复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4.3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

4.4.4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负责做好事故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以及救护和安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发生铁路行车事故后,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需要公安、武警对现场实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时,应及时报告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由省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协调。启动Ⅲ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4.6救护和医疗

4.6.1行车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6.2省卫生厅根据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疾病控制有关工作。

4.6.3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4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疾病控制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应急人员的救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凡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8.2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省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8.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省公安厅负责。必要时,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武警部队配合。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0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根据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由铁道部负责。

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信息

各级政府要按规定行车事故信息。发生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国际影响的事故,要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省政府新闻办,请求协调有关信息工作。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方案,确定内容,及时上报省政府新闻办,请求协调有关信息工作。

4.12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报送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国家及铁路客货运输管理规章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协助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处理好有关工作。

5.2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按铁路的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交总结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在应急救援期间,要随时保持与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要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本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铁路沿线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落实。

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行车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治安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预案中,要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公安部门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7资金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财务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道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省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省财政厅制定的《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

7.2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要组织加强对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演练

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要有计划地按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本预案应适时修订完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应急领导(指挥)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医疗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范文5

一、目的

1、为维护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事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适应于医疗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

二、防范措施

1、加强法制教育,加强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增强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做到依法行医。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搞好优质服务,做到热情接待病人,主动与病人及家属沟通,耐心解释,坚持医疗原则,坚持廉洁行医,不得以医谋私。

3、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能过送出去学习、进修、培训及请知名专家到医院教学等方式,提高我院的整体业务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更好地提高医院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务人员和医院整体防范医疗纠纷、事故的能力。

4、健全防范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制度落实管理。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是保证正常医疗作秩序,提高医疗质理,防范医疗事故的重要举措。医护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严格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医院的管理人员要经常到各科室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防范规定

1、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必须围绕“病人第一、医疗质量第一、医疗安全第一”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各种抢救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使用。根据资源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共用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进行调配。

3、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与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严禁在病人面前诽谤他人和他科等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4、任何情况下,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医师,进修及实习医师均不得独立执业。

5、加强对下列重点病人的关注与沟通:

(1)低收入阶层的病人;

(2)孤寡老人或子女不在身边者;

(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4)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

(5)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6)对交代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者;

(7)有发生院内感染征兆或已发生院内感染者;

(8)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

(9)住院预交金不足者;

(10)已产生医疗欠费者;

(11)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2)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

(13)特色身份的病人;

6、对于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科室主任必须亲自过问和决定下一步诊治措施。安排专人接待病人及家属,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7、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和程序及顺序。重视对于疾病的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其结果要认真分析,妥善保管。

8、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特别关注老年人和儿童的用药安全,禁止将喹酮类药物使用于18岁以下人群。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症,严禁滥用抗菌药物,第三代头孢抗生素一般不得预防性使用。

9、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充分发挥院、科感染监控人员的作用,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及时登记报告,不得隐瞒,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10、输血前必须进行HIV、HCV、HBSAG及梅毒血清抗体等检查。输血后的血袋交由输血科统一保管,7天后方可销毁。

11、各医技科在做有创检查时,必须配备抢救设备,并保证随时可用同,在接到急诊检查申请后必须尽快安排。急诊化验在接到标本后30分钟内出具结果(个别检查项目除外)。急诊X线、CT检查必须及时完成。药剂科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保证抢救药品及进到位。

12、病历书写。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要求进行书写。严禁涂改、粘贴、刮擦、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

住院病历:

(1)病历书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20xx年2月4日卫医发医政发(20xx)11号《病因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进行书写。各病区主治医师必须及时检查下级医师病历质量。

(2)首页填写完整;

(3)科主任对病历终末书质量负责,上级医师对运行各环节病历书写和管理质量负责;

(4)各科室必须认真对待质控科签发的不合格病历,3天内对病历进行完善;

(5)住院病历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

(6)主治医师必须在48小时内对新入院病人进行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查房意见;

(7)急诊危病人入院当天,病重病人入院第二天,门诊普通病人入院3天之内必须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

(8)住院病历的其它内容参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

(9)主治医师对于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病人出院的同时完成。

(10)科主任的终末病历签字必须在病人出院5天之内完成;

(11)死亡病历讨论必须在病人死亡1周之内完成。

(12)手术记录必须在手术后24小时内完成,主刀医师必须亲自书写或审阅手术记录并签字;

(13)抢救记录如未能及时书写完善,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14)各种检验报告、影像、病理报告及各种签字单等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归还;

(15)杜绝病人及亲属未经许可,随意翻阅病历资料;

(16)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为病人及亲属借阅和复印病历;

(17)保管好住院病历,防止丢失。

门诊病历

(1)必须使用xxxx医院门诊病历;

(2)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3)门(急)诊病历封面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婚姻、民族、药物过敏史、住址、电话;

(4)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包括医疗机构、科别、就诊时间(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主诉及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庭史、月经史、婚育史、外伤/手术史、体征、辅助检查、诊断处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日期;

复诊病历记录包括医疗机构、科别、就诊时间、主诉及现病史、体征及辅助检查、诊断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日期等;

(5)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病人就诊时及时完成;

(6)抢救危重病人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病人,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7)所开具的处方必须符合处方管理有关规定;

(8)门诊病历由病人自己保管;

13、收治病人

(1)收治病人落实急诊优先,专病专治的原则。禁止科室之间盲目抢收病人造成延误诊断治疗和医疗纠纷;

(2)对于慢性病和危重病人,各科必须以病情和病人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以各种接口拒收病人;

(3)凡具体空床的专业或病区,不得以任何接口拒绝接受他科借床病人;

(4)病人在住院时,签署《住院知情同意书》和委托书,由其委托人负责病人履行在院期间的知情权及选择权;

14、三级查房及会诊

(1)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级医师必须严格执行;

(2)对于普通病人,住院医师每日查房2次,主治医师每日查房1次,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1-2次;

(3)对于重点(危重)病人,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

(4)对于危重病人和病情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病人,必须及时报告医务科,组织院内会诊,必要时请院外专家会诊;

(5)收治14岁以下病人前须请儿科会诊;

(6)急诊值班医师必须是3年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7)院内急会诊、会诊医师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一般会诊,会诊医师在24小时内到位,及在48小时内完成会诊记录;

15、术前讨论

(1)住院期间的大型手术必须报告医务科、医务科负责组织、召集相关科室术前讨论。中型手术病例必须经过科室术前讨论(急诊、抢救手术病例除外),病历中要有详细记录,术者必须参加;

(2)禁止以术前讨论代替三级查房;

16、病人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下:

(1)疾病的诊断、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门诊治疗中药物的毒副作用,住院病人的主管医师、主治医师及相应的科主任(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

(2)检查、治疗措施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住院治疗中必用药物的毒副作用。

(3)手术中需留置体内材料;

(4)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情况;

(5)手术、医学专用及其他侵袭性操作的实施情况;

(6)手术过程中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病灶;

(7)术中需切除术前未曾向病人交代的器官组织时;

(8)危重病人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

(9)输血、造影、介入、射频、气管切开、化疗等;

(10)其他需病人或家属了解的内容;

上述3-10条均应有文字记载以及病人或委托人签字。

四、报告制度与应急处理

1、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需立即通知上级医师和科室主任,同时报告医务科(白天),院总值班(夜间、节假日),不得隐瞒。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病人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病人的生命。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2、由职能部门组织科室负责人查找原因;

3、由医务科组织多科会诊,参加会诊员人为当班最高级别医师;

4、科室主任与医务科决定接待病人家属人员,指定专人进行病情解释;

5、根据家属要求,医务科结合情况,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6、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在职能部门人员、病人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医院保管。

7、如病人死亡,应动员家属进行尸解,并在病历中记录;

8、如病人需转科治疗,各科室必须竭力协作;

9、当事科室须在24小时内就事实经过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医务科;

10、极少部分医疗纠纷,由于患方无理要求不能满足而采取过激行为,如漫骂、围攻、殴打医务人员、封堵大门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导致医院的的正常医疗秩序被破坏,医院的医疗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医院将调动院内保安,以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并与小浮桥派出所、110、综治办联系,并报警;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信访办、应急办、街道办、社区等),请求相关部门协助纠纷的处理。

医院应急预案(二)

为预防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好医疗争议,医疗事故,特制定此预案:

一、医院成立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徐祥林

副组长:副院长王菊

成员:雷继明、刘继桂、黄光华、刘秀年、杨秀琼、周安宁、尹又阶、张建、于水、黄灵芝、刘艳晖

设立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办公室在医务科。

二、预案: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或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过失,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向当事科室调查何时,将有关情况向院长报告,并与当事科室主任一起向患方作好解释工作;

2、导致病人死亡的医疗事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以及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院长或者被授权的人应该在12小时内向绵阳市卫生局医政科报告。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纠纷争议后,对媒体采访、律师取证或其它组织、人员要求了解情况,由医院安排专人负责接待解释;

3、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争议后,有关临床医技科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在医务科统一安排下配合做好病人一方的既是和说服工作,缓解医患矛盾。如果发生医院工作秩序的事件,应该立即报告保卫科。对可能引发的恶性案件的重大事件,应该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和公安机关;

4、临床和医技科室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科室和医务人员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病人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5、医院设立医疗损害抢救小组,小组由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组成。

组长:王菊

副组长:刘继桂

成员:周安宁、尹又阶、张建、刘艳晖、黄灵芝、于水、刘秀军、张贞香、庞华会、母泽泉、姜以华、王正发

医疗损害抢救小组负责医疗事故发生后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各业务范围内的抢救配合工作。要求各抢救组成员应在通知后立即到达现场会诊抢救。

6、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应由病人本人提出;病人家属提出的,应有病人本人签名的委托书,或关系证明;病人律师提出的,应有所在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证等证明。复印内容包括门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医学专用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等客观病历资料;

7、病人要尔复印病历资料的,由病案室专人会同医务科办理。复印时,应当有病人或者家属在场。复印完毕后,加盖印章,并由病人本人或其委托的家属或其律师在登记本上签名;

8、发生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后,患方要求复印病历的,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不得复印。而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由医务科主任监督保管。正在治疗使用的病历,不得封存原件,可以封存复印件。启封时,医患双方应当在场。

9、病人的不良后果可能是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现场实物应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派专人保管,封存和启封时要有病人或者家属在场。需要检验时,医务科与病人双方共同商定,指定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与患方无法达成共识的,申请市卫生局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就地封存保留的,立即通知绵阳市血液中心派工作人员到场;

10、如果病人死亡,科室应及时将死亡通知书送到其家属,并要求其在存根上签字。当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困有异议时,科室应该告诉病人家属在病人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同时,将谈话记录在案。如果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起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困判定的,应该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11、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务科在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资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包括下列内容:

(1)住院病人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病人的入院记录(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医学专用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病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12、如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异议,将申请再将鉴定。医院与病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医疗纠纷。

13、协商解决赔偿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后果与病人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等。赔偿范围和数额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不得扩大赔偿范围和金额;

14、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要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记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医患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病人一方签字一般由病人本人签字,病人本人不能签字的,由病人的近亲属或委托授权的其他关系人签字;

15、与患方协商解决后,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医务科向市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16、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与患方协商,申请市卫生局调解,并提交有关材料,市卫生局调解成功后,按照调解书的要求履行。一次性赔偿金额超 万元的,必须经第三方或法院裁定;

17、患方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我院将积极组织力量,准备应诉。并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1)确定诉讼人;

(2)书写并提交答辩状;

(3)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4)收集有关资料和证据;

(5)收集证人证言;

(6)收集有关技术和管理规范;

(7)收集有关医学文献;

18、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生效后,在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绵阳市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19、医疗事故处理完毕后,医务科将所有资料归档,并对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和有关人员按照医院缺陷管理条例以及处理医疗纠纷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流程:

1、医疗投诉发生后,科室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瞒不报告,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

2、由医疗问题所导致的纠纷,科室主任应先调查,迅速积极的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防止矛盾激化,争取科内解决。接待纠纷患方,认真听取患方意见,针对患方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方能够接受,投诉受理到此为止;

3、职能科室接到科室报告或者患方的投诉后,应立即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方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为止。如果患方不能接受,请患方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的材料,然后找有关责任人调查了解问题的详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与患方协商处理意见,如患方接受,处理到此为止。

4、对职能部门已接待,但仍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方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当事科室在3天内背齐所需病案摘要、原始病案、有关资料及科室意见。

医疗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范文6

一、建立完善的技术防范措施,避免或减少系统出现故障的可能性,保证系统稳定运行

(一)区县中心以上医院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的中心服务器要有热备份,网络主交换机等主要设备要有备份,提高系统的安全性;

(二)做好数据备份工作,中心数据库的数据必须每天备份,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考虑异地备份,提高数据的安全性;

(三)PC服务器必须每月进行1次常规性检查和重启,小型机服务器每3个月1次常规性检查和重启,保持服务器的稳定高效运作,减少故障率;

(四)信息系统必须有完善的病毒防范措施,应做到定期杀毒,病毒库要做到实时更新,有条件的单位应采用网络版的防病毒软件;同时应保证计算机专机专用,不做与医院业务无关的事。

(五)信息系统必须有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制度,防止系统受到攻击。医院信息系统的网络和Internet及外部网络必须隔离,如本单位因业务需要需和外部联网的,应将技术方案分别报市卫生局信息中心和市医疗保险局信息中心批准。

(六)有条件的单位的主干网络布线应有不同走向线路的备份;

(七)有条件的单位的中心机房供电应与手术室等重要部门的供电等级相同,采取二路供电方式,避免因外界原因造成信息系统故障;

(八)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保证与医保结算备用通讯线路的畅通,不得挪作它用。

(九)加强服务器、网络设备的常规检查,做好日志记录工作。

二、做好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医院工作正常运行

(一)发生不可抗拒因素(不可预知的突发故障)导致信息系统停止运行15分钟以上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分别报告市卫生局信息中心和市医疗保险局信息中心。

(二)因可预见的原因(如机房搬迁、设备维修、系统升级等)

需要信息系统停止运行,其时间应安排在凌晨0:00时至6:00时之间。并于计划停机前3天将停机计划和方案分别报市卫生局信息中心和市医疗保险局信息中心备案。

(三)应急预案应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而采取相应的方案,如单机操作、医保病人付费处理等。

(四)一旦出现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信息系统运行故障,由医院技术人员对系统故障进行评估并报告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决定启用应急预案并执行相应的应急方案。

(五)启用应急预案时,医院应在组织力量排除信息系统运行故障的同时,在门急诊挂号、收费等主要地点张贴病人告示,医院领导和院办公室、门急诊办公室、医务处(科)、财务处(科)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做好对病人的疏导解释和应诊等工作。

(六)在信息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由主管领导决定停止应急预案,返回系统正常运行方式。

1.技术人员确认信息系统已恢复正常运行,医院信息部门负责人(或计算机部门负责人)提出可返回系统正常运行方式的报告;

2.门急诊办公室负责人确认现场秩序已恢复;

3.系统返回正常运行方式10分钟后,可撤除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