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儿童教学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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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教学方法

特殊儿童教学方法范文1

关键词 特殊教育需要儿童 校车 保障

分类号 G769

在美国城市化进程中,随着学校人数规模的扩大、人口日趋多样化,不同种族、经济和社会背景的学生给学校带来社会、文化和语言问题,这些变化使得学校在满足特殊教育需要儿童需求方面承担越来越大的责任。作为特殊教育一部分的学校交通系统如何满足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上下学需求,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为了给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提供校车服务,美国1973年颁布的《康复法案》(the Rehabilitation Act)中提及为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提供校车服务,此后在联邦法律层面对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校车问题关注越来越多,联邦法律一直在不断完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校车服务获得迅速发展。2004年《残疾人教育法》(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hties Education Act of 2004)颁布后,基本形成一个完善的校车保障机制。在这个机制中,联邦政府负责制定法律,州和学区根据实际情况,在联邦法律的框架下制定相关的校车政策予以保障。

1 美国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校车的法律保障

特殊教育是指“为满足身体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而专门设计的教育”。在提供特殊教育时,校车服务是相关服务之一。美国对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校车管理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其中,涉及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校车保障的联邦法律主要有:《康复法案》、《公法94―142》(Publk:Law 94―142)、《美国残疾人法案》(the American With Disabilities Act)和《残疾人教育法》。

《康复法案》规定公立学校需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及相关服务,包括校车服务,法案具体涉及到校车的规定是:学区为残疾儿童提供的校车服务必须与普通儿童的校车相同。《公法94―142》,即《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the 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规定特殊教育需要儿童交通服务作为特殊教育的服务,其服务内容包括:(1)上下学的交通服务,以及学校间的交通服务;(2)在学校里或学校建筑物周围的交通服务;(3)为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提供特殊设备,例如,特制或改造的校车,升降梯,供轮椅上下的坡面等。

《美国残疾人法案》中对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校车保障的规定,延续了《公法94―142》中的要求,即公立学校要“为残疾儿童提供非学术服务、课外服务和活动,以便残疾儿童可以与普通儿童在这些服务上享有同等机会”,在这一规定的框架下,《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把特殊教育需要儿童交通纳入“非学术服务”中,强调尽最大可能把特殊教育需要儿童与普通儿童融合在一起。

《残疾人教育法》是对《公法94―142》的修订,这部法律更详细规定交通部门官员的职责,例如,为不同年龄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设置不同的安全保护装置;对行车过程进行监管;增加对相关服务人员的培训等。根据《残疾人教育法》的规定,特殊教育需要儿童须是具有一定特征的儿童,具体的分类是:孤独症儿童、聋一盲儿童、聋儿童、听力障碍儿童、智力障碍儿童、多重残疾儿童、肢体障碍儿童、言语语言障碍儿童、情绪障碍儿童、特殊学习障碍儿童、创伤性脑损伤儿童、视力障碍儿童、发育迟缓儿童、其他健康障碍儿童。

综上,联邦政府制定的这四部法律不仅从法律上保障了特殊教育需要儿童与普通儿童享有同等服务的权益,而且充分顾及到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特殊需求。这些法律也随时修订,不断完善校车的相关规定。

2 美国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校车的政策保障

2.1州的政策保障

各州制定政策具体规定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校车服务,如:伊利诺伊州出台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交通》(Special Needs Student Transportation),阐述了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分类、特殊教育需要儿童乘坐校车所需提供的服务、合理设计路线、严格控制行车时间,以及在校车上如何处理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紧急状况;科罗拉多州的《科罗拉多州学生交通――残疾儿童手册》(Colorado Student Transportation Disabilities Manual),规定特殊教育需要儿童乘坐校车所需设备、校车路线、司机培训、司机职责以及各种特殊教育需要儿童乘坐校车时可能需要的服务。从州政策来看,各州都充分考虑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特殊性,在保障特殊教育需要儿童乘车需求的同时,还考虑他们乘车的便捷性,保障了特殊教育需要儿童乘车时的安全,使得校车的安全性是私家车的40倍。为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提供校车服务成为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福利之一。

2.2学区的保障政策

各州的学区根据自身的实际,制定区域性政策。以德克萨斯州的科尔普斯・克里斯蒂独立学区(Corpus Christi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为例,其官方文件《特殊需要交通的家长,监护人手册》(Special Needs Trans-pertation Parent/Guardian Handbook)明确提出,该学区不以种族、民族、肤色、性别、残疾与否对儿童区别对待,为所有儿童提供校车服务。这保证了特殊教育需要儿童与普通儿童享有同等的乘车权利,促进了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权益。

3 美国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校车的运作保障

特殊教育需要儿童乘坐校车是联邦法律赋予的权利,各州和学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实施运作,以保障特殊教育需要儿童享有的校车服务权利和乘坐校车的安全。校车的运作机制是由多方要素组成,包括:家长/监护人、学生、司机和助理人员、学校、特殊教育办公室、特殊教育需要儿童交通服务部门。校车的运行依靠各方相互沟通与合作,成员之间的分工十分明确,他们各尽其责。

3.1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校车相关人员的责任

3.1.1家长/监护人

家长/监护人的主要职责包括:(1)协助学校及时提交交通服务表,如果信息提供不及时或信息有误,会导致交通服务的推迟;(2)需向学校行政人员、校车司机、助理人员说明可能影响儿童安全与健康的药物和行为;(3)如果应急下车地点和备用下车地点发生改变,要及时告知学校新的地址,家庭住址发生改变时,要及时告知学校行政人员,如需安排新的校车,将会在3到5个工作日内安排好新的校车线路,或安排途经新地址的已有校车,原有的接送时间也会发生改变,确保指定接送儿童的人员每天按时接送儿童,接送人员或接送地点(包括备用下车地点)发生了改变,要向学校和交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4)保证儿童每天按时到达校车站点;(5)如有必要,需协助司机和助理人员帮助儿童上下车;(6)没有司机的允许,家长不能上校车。

3.1.2司机和助理人员

司机是保障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校车安全的关键,为了校车安全,司机主要做到:告知家长,监护人校车编号以及接送儿童的时间;按时接送儿童上下学;严格遵守校车时刻表的时间安排,即使提前到达站点,也须等到校车时刻表上规定的出发时间才可离开该站点;保证行车安全;只在指定站点让儿童下车;制定紧急疏散计划;妥善保管学生名单,以便在事故中供医务人员使用;在紧急事件中,高效地组织儿童撤离校车。

助理人员是校车上直接接触儿童的人员,作为司机的助手,他们有自己的职责:助理人员在校车上的座位要位于恰当的位置,以便照顾到每个学生;帮助行动不便的学生安全上下车,并根据每个学生的需求妥善安置他们使用的辅助设备;看管残疾学生使用的导盲犬、导听犬,或者为其他残疾者提供帮助的服务动物;发生紧急情况时,协助司机帮助儿童撤离校车。另外,为了更好地服务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司机和助理人员也要接受交通部门关于急救措施和安全驾驶方面的培训,他们需要了解每位乘车儿童的残疾状况,并且能提供正确的急救措施或心肺复苏术。

3.1.3学校

学校在保障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校车安全方面肩负重要职责:学校需要向校车服务部门及时准确地提供学生的交通申请,如有变化,要及时更新;校车时刻表一旦有变化,及时通知家长,监护人;如果学生上下车需要有人协助,学校应提供相关服务;学生不是正常乘坐早晚校车上下学,或放学后用其他方式回家,学校应向校车服务部门说明情况。

3.1.4特殊教育办公室

特殊教育办公室在校车运行保障中,主要担任的职责是:当有关特殊教育政策和程序上的一些变化可能会影响到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校车服务时,特殊教育办公室需负责通知校车服务部门有哪些变化,同时,需确保学校在指定的时间内向校车服务部门提交每年的交通申请。

3.1.5特殊教育需要儿童交通服务部门

特殊教育需要儿童交通服务部门的责任是:给每个符合标准的儿童安排校车线路;向家长/监护人、学校行政人员、司机、助理人员和社区居民说明特殊教育需要儿童交通服务的重要性;制定安全、合理、高效的校车路线和时间表;为司机和助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在学区的政策框架内,制定和完善交通规则;确保每辆校车都遵守联邦、州及地方的法律法规;确保校车上的轮椅固定装置达到联邦标准。

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校车安全不仅要依靠以上各方相互协调、配合,还需要儿童与上述各方合作,例如,儿童乘坐校车时要遵守司机和助理人员制定的规则,尊重校车上其他学生和人员的权利,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等待校车。

3.2特殊教育需要儿童乘坐校车的程序

特殊教育需要儿童交通服务部门制定了常规程序,以便为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提供安全、高效的交通服务。交通服务部门接到家长,监护人的特殊请求时,有权决定是否满足他们的要求,同意与否主要需考虑整个校车的儿童安全问题。

3.2.1接送事项

第一,路边到路边服务(curb―to―curb service)。在大多数情况下为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提供的是路边到路边的交通服务。路边到路边服务意味着校车在学生家或日托中心门口接送学生。接送地点个别时候可能需要学生过马路,如条件允许,司机或助理人员会带领儿童过马路。碰到儿童家或日托中心门口的路面状况不太好的情况下(比如死胡同、路面过窄),这时的接送地点会选择在更安全的地点。无论何种情况,都会选择距离儿童家或日托中心近的地点接送学生。

第二,接送时间。开学初接送学生的时间是交通服务部门根据多种情况估算的。时刻表会根据实际情况而变化,校车司机或交通服务部门会在改动时刻表之前通知家长。时刻表是根据每所学校的上下学时间制定的,以保障校车有效运营。司机在一个站点等待不能超过三分钟,否则校车的延误会影响到沿途其他儿童的乘车时间。

第三,备用下车地点(alternate drop―off)。司机只能在学校或指定的地点让学生下车。如果在学校之外的指定地点没有指定人员接学生,则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司机将把学生带到交通申请表上注明的备用下车地点;在备用地点还无人接学生,或者交通申请表中没有写明备用下车地点,司机可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至少再遣送小学生两次、中学生一次到指定地点或备用下车地点;在此期间家长/监护人尚未与司机联系,学生会被送到校车停车场;家长如果还没在指定时间内来停车场接学生,学校会把学生交给警察局照看。

3.2.2上下车事项

校车到达接送地点时,司机或助理人员会帮助学生上下车。在特殊情况下,家长/监护人可以帮助自己的孩子上下车,并且只能帮助自己的孩子。家长/监护人最好向司机或助理人员提供关于安全帮助学生上下车的信息。校车到学校时,为了使学生更便捷地上下车,学校工作人员会协助学生上下车。在上下车过程中,学校工作人员会注意到每个儿童的安全。

3.2.3学生行为事项

学生的任何不安全行为都会及时上报给学校行政人员。如果校车上学生的行为对其他人产生潜在的危险,司机就会立即给交通服务部门打电话求助。学生行为一旦对他人构成严重的威胁,司机会立刻报警求助,随后给交通服务部门打电话汇报校车所在位置,并说明具体情况。

3.2.4应急措施

为了自如应对紧急状态,所有学生每学年都要参加司机或助理人员组织的撤离校车演练,每个学生需要了解在校车行驶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应对措施。司机和助理人员有义务确保每个儿童了解在紧急状况下应如何撤离校车。学生也要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使用应急门。

在真正发生紧急事件时,司机需立即向交通服务部门报告事故地点,并寻求指导。根据时间和事故类型,司机会在疏散学生之前向交通服务部门汇报情况,交通服务部门需了解发生了什么事故及事故地点。如遇特别紧急的情况,司机可报警求助。交通服务部门会向乘车儿童家长/监护人和学校行政人员告知事故的具体情况。

如遇突发事件,司机和助理人员需保持冷静,给乘车儿童明确的指示,并指导儿童撤离校车。先要观察校车所处的环境、位置以及有无烟雾、燃料泄漏。一旦发现校车所处的位置不安全或车内有烟、火、燃料泄漏等问题,就要立即组织儿童撤离校车。

撤离校车的大致步骤是:司机或助理人员帮助儿童松开或剪断安全带,以便让儿童离开座位;对于坐在轮椅上的儿童,则先把儿童转移到安全地点,时间允许的话,再从车内拿出轮椅;迅速选择使用适合的应急出口(儿童使用的辅助设备可能会不能通过离儿童最近的出口);把儿童带到离校车至少100英尺的地方;拿出的轮椅如尚未损害,还适合乘坐的话,司机或助理人员再帮助儿童坐上轮椅。

但该机制目前遇到的问题是,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具体人数难以估计,每个部门的统计数字不一致,这为开展有针对性的校车服务带来难度。以坐轮椅儿童乘坐校车人数为例。在2011年,美国国家层面尚无法准确获得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数据。因为美国教育部的数据表明,约有13.8%特殊教育需要儿童乘坐校车。而来自美国汽车舰队的数据约为15%。但根据美国残疾人的14种分类来看,有三种儿童――肢体残疾儿童、多重残疾儿童、发育迟缓儿童――需要乘坐校车。汽车舰队的数据显示特殊教育需要儿童中约10%属于这三类,但在这三类中只有1.5%乘坐校车。因此,美国大概有300,000乘坐轮椅的儿童乘校车上下学。没有具体的数据,就无法在校车上安装轮椅的特定设备,数据不精确变成为坐轮椅儿童提供校车服务的一个障碍。

在涉及乘坐轮椅儿童的校车保障政策和他们乘车所需设备方面,联邦政府没有强制性规定,致使各州、乃至州内不同城市,在这一方面都有不同的要求,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时,乘坐轮椅儿童受伤的几率增加。据2008年的统计数据,如果合格的技术人员正确安装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校车的座椅,校车死亡人数会大大减少。目前这一问题已受到重视,有学者就乘坐轮椅儿童的校车安全规则进行探讨,如对家长在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校车安全方面的作用,以及对固定轮椅装置是三点固定还是四点固定进行了比较。但是,统一标准并非易事,这需要乘坐轮椅儿童的家长、医生以及交通专业人士共同探讨解决。

4 结论与启示

美国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校车保障越来越受到关注,其相关法律与政策健全,运行得到保障,已形成比较合理的校车保障机制。美国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校车保障机制能够为我国城镇化中校车发展提供一定启示。

4.1建立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校车法律

美国联邦通过制定《康复法案》、《残疾人教育法》等法律,保障了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校车服务。而在我国大多学校,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处于被边缘地位,他们的需求不能得到社会和学校的认同。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校车还处于发展阶段,校车相关法律尚不完善。为此,我国应加大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校车的立法力度,健全我国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校车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依靠法制保障对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提供校车服务,从法律层面保障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校车权利。

4.2制定完善的校车区域政策

美国在联邦法律的范围内,由各州和学区根据实际制定区域政策,统筹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校车的运行。我国地域广阔,每个地区之间的差异性较大。为此,应当建立区域性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校车政策,包括规定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特殊需求、校车路线、行车时间、司机培训、财政投入、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特殊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加大不同地区间校车政策统筹,开拓相互协调,相互补充,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局面,从政策层面保障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权益。

4.3建立良好的校车运行保障

在实施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校车服务时,充分考虑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特殊性,制定合理的乘车程序。针对不同情况,例如行动不便儿童、视力障碍儿童、失聪儿童及其他身体障碍儿童,配备轮椅、导盲犬、导听犬等服务设备和动物,在安全地点接送儿童,在校车停靠点与地面接触地方,放置铁板,保障行动不便的儿童上下校车。还要注意校车应急处理措施的模拟训练,一旦遇到意外事故,司机、助理人员和学生能机智应对紧急事件。从实施角度保障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校车的安全运行。

4.4明确校车相关人员的责任

美国在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校车供应中,家长、司机、学校、特殊教育办公室、交通部门等都有明确的分工与责任。为此,我们在校车运作过程中,需要各方相互配合、彼此合作。要做到学校了解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具体情况。家长要按时接送学生,及时与学校沟通。政府要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校车政策,交通部门要制定安全的行车路线。同时加强对司机与助理人员的培训,使司机等人员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识,一旦发生意外可在第一时间帮助儿童。

特殊儿童教学方法范文2

关键词: 特殊儿童 音乐教育 教育提高意义 康复补偿意义

一、引言

什么是特殊儿童?对于特殊儿童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理解是指与正常儿童在各方面有显著差异的各类儿童。这些差异表现在智力、感官、情绪、肢体、行为或言语等方面,既包括发展上低于正常的儿童,又包括高于正常发展的儿童及有轻微违法犯罪的儿童。在《美国特殊教育百科全书》中分为天才、智力落后、身体和感官有缺陷(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肢体残疾及其他健康损害、言语障碍、行为异常、学习障碍等类型。狭义的理解专指残疾儿童,即身心发展上有各种缺陷的儿童,又称“缺陷儿童”、“障碍儿童”,包括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肢体残疾、言语障碍、情绪和行为障碍、多重残疾等类型。各个国家规定的具体种类数量和名称不尽相同,例如美国的法令规定残疾儿童有十一日本的法令规定有八类。可以在发现残疾后立即进行教育和训练,使其达到最佳的康复水平、减少残疾的不良后果,从而得到全面发展,适应社会,成为社会平等的成员。笔者所指的特殊儿童是指第二种。

在关于特殊儿童音乐教育文献中,学者们对特殊儿童音乐教育的意义持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把音乐教育当做音乐治疗,认为特殊儿童音乐教育的意义在于康复补偿。“特殊儿童音乐教育的课程与普通基础教育中的音乐课程不完全相同,更多的属于音乐治疗范畴。因为音乐课对于特殊儿童来说,不是提高音乐修养与开发音乐才能为目的,而音乐教育是通过音乐治疗手段恢复其心理、生理的功能,补偿其智力和适应行为上的缺陷,争取他们能够适应正常生活、适应社会”(陈莞,2002)。第二种观点坚持特殊教育领域中音乐教育与音乐治疗各司其事,相互独立。这种观点将音乐教育与音乐治疗明确地区分开来。

笔者认为,特殊儿童音乐教育的意义不仅在于音乐治疗,还在于提高音乐修养和发展音乐才能。换言之,特殊儿童音乐教育意义具有双重意义。

二、特殊儿童音乐教育的意义

对于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言语障碍、情绪和行为障碍、多重残疾的特殊儿童来说,音乐教育有几乎相同的双重意义,即音乐教育对特殊儿童既有教育提高(提升音乐素养和陶冶情操)意义,又有康复补偿意义。

(一)音乐教育对于特殊儿童有教育提高的意义

盲童,又称为视觉障碍儿童。以盲童为例,根据笔者的经历,音乐课在特殊教育学校很受学生欢迎,大多数盲童都喜爱音乐,喜欢聆听音乐和歌唱。笔者在长期音乐教学实践中发现,盲童的音乐学习能力与正常儿童几乎相同,有的盲童的音乐学习能力甚至好于正常儿童,例如节奏的模仿与旋律的听唱等方面的表现,甚至优于正常儿童,他们对节奏非常敏感。可见,盲童的音乐学习和正常儿童一样。通过良好的音乐教育,盲童同样可以在音乐领域有所作为,国外的贝多芬和国内的孙岩就是很好的例子。在身心发育规律方面,盲童与正常儿童是相同的,因此,其音乐教学目标与普通儿童也是相同的。作为一种艺术形式,音乐通过声响,塑造特殊的艺术形象,表达人的思想和情感。音乐教育的意义可通过特殊儿童音乐知识的传授、技能的培养实现,提高他们的音乐知识水平、表演能力、欣赏能力和创造能力等综合素质。

首先,通过音乐学习可以丰富盲童的情感体验,提高他们的音乐审美能力。盲童的视觉损伤使他们无法通过视觉审美,而通过音乐教育,盲童可以感受音乐,体验音乐的美,在音乐中憧憬美好的未来,追求美好事物(彭丹丹,2009)。盲童的音乐教育的目标是以审美为核心,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审美观,陶冶情操,提高鉴赏美的能力。

其次,通过音乐学习,盲童可以掌握音乐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这与其他学科教学一样,只不过是音乐知识的传授,教师通过课堂教学和演示把自己所掌握的音乐知识和技能传授给学生。所传授音乐知识和技能主要包括声乐和器乐、表演与创作、乐理或欣赏等内容。对盲童的音乐知识和技能的教学与普通儿童几乎一致,但由于盲童视觉的损伤,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独特需要,在教学方法和模式上应该做相应的调整,如视唱法向听唱法的转变、盲文乐谱的使用等。

(二)音乐教育对于特殊儿童有康复补偿的意义

音乐教育对培智儿童和盲童有康复补偿意义。下面笔者以培智儿童和盲童为例阐释音乐教育对于特殊儿童的康复补偿意义。

以培智儿童为例。张鸿懿和周为民(2004)以海淀区培智中心三、四年级学生为研究对象,分实验组和控制组,三年级为实验组,四年级为控制组,两班均为12名学生。他们采用奥尔夫音乐治疗法和音乐行为治疗法,通过四个阶段实施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从提高注意能力入手,参照音乐行为治疗方法的规范,确定“靶症状”、“靶行为”、“长期目标”、“短期目标”等,运用奥尔夫音乐治疗法的“游戏中的音乐活动”、“将语言引入音乐活动”、“音乐和身体动作相结合”、“应用奥尔夫乐器”等技术,结果取得了积极的疗效。

张鸿懿和周为民的实证研究发现,音乐治疗训练是改善智力障碍儿童的心理和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的有效方法之一。

以盲童为例。钱志亮(1995)认为,个体某感觉器官受到损伤后,由于个体有主观能动性,这使得个体加强发展其他感觉器官的感受性,以替代受损伤器官,即通过健康的感觉器官替代感知本应为受损感官所感知的部分信息,从而达到获得足够的感知信息、更好地认识物体客观属性的目的。盲生教学的目标之一是补偿视觉缺陷,也是各科教学和一切活动的重要任务。

盲童有两大重要的感觉器官:听觉和触觉。在音乐教学中,听觉和触觉会得到不同程度的训练。音乐是听觉的艺术,音乐教学对听觉有较高的要求,而盲童较之正常儿童的听觉要敏锐得多。比如,在音乐欣赏教学中,盲童的听觉注意力在歌曲和乐曲的听赏中得到锻炼;在歌唱教学与器乐教学中,盲童的听觉记忆能力通过对歌词和旋律的学习与记忆得到提高。

特殊儿童音乐教育的意义主要体现在针对特殊儿童生理和心理上的某种缺陷,进行有计划、有意识的治疗和矫正。比如,在器乐教学中,盲童通过学胡、琵琶和阮,对发展他们的触觉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器乐,盲童可以发挥他们的听觉、动觉及触觉方面的功能,并使这些功能产生综合和协调效应,这有利于提高他们独立生活和工作的能力(吴跃跃等,2008)。

三、结语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不难发现,特殊儿童音乐教育的意义不仅在于音乐治疗,还在于提高音乐修养和开发音乐才能。换言之,特殊儿童音乐教育意义有双重意义,阐明特殊儿童音乐教育的意义,对于特殊音乐教育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陈莞.中国特殊教育领域中音乐治疗的发展现状[J].中国特殊教育,2002(1).

[2]彭丹丹.特殊儿童音乐教育价值探寻[J].科教文汇,2009(3).

[3]钱志亮.谈视力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与盲校相应特殊课程的设置[J].特殊教育研究,1995(1).

特殊儿童教学方法范文3

关键词:特殊儿童;教育;问题;策略

目前在我国教育事业中,特殊儿童教育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很多学校都开始加强对特殊儿童的教育。但是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必须采取相关措施来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提升对学前特殊儿童的教学效率。

一、学前特殊儿童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社会对其的重视度不够,很多人对特殊儿童的认识存在一些偏差,这导致特殊儿童在社会中经常受到排斥以及歧视,使其受教育的机会不平等,一些学校拒收一些特殊儿童。其次就是我国对于特殊儿童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缺乏一个专门针对学前特殊教育的法律。即使是一些条款中具有特殊教育的内容,但是其结构也不够完整,法律的效力也很低,导致特殊儿童无法进行平等教育。最后就是家长的传统观念,对于特殊儿童家长来说,其心理十分复杂,十分焦虑与否定,对自己的孩子产生悲痛心理,这样导致了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观念存在偏差,无法保证孩子有一个良好的受教育环境。另外,特殊教育师资规模也比较小、数量很少,导致了教师队伍素质不一,影响了对特殊儿童的教育。

二、做好特殊儿童教育的相关措施

首先要加强宣传力度,转变社会观念,特殊儿童也是一个生命体,也需要别人的关爱与呵护。因此要做好宣传工作,转变人们的观念,让人们真正关注特殊儿童群体,避免出现歧视的现象。其次就是要做好对学前特殊教育的立法工作,要制定出专门针对学前特殊教育的相关法律,以此来保证好对特殊儿童的教学。并且不断完善我国特殊教育的法制化进程,提升特殊儿童的升学率。然后就是转变家长的观念,做好对特殊儿童的家庭教育。教师要做好与家长之间的沟通,不断地研究一些科学合理的教学方式,来对儿童进行教育,要充分发挥儿童自身的潜能。家长要配合学校的教学活动,改变自身的传统观念,让儿童接受良好的教育,促进儿童健康发展。最后就是完善教师培养制度,做好对学前特殊儿童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对儿童的教学质量。教育部门必须建立一个特殊儿童教育支持体系,改变传统的特殊儿童教育师资培养模式。不断做好对特殊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提升教师的素质,更好地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

要想做好对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工作,学校必须要为其营造一个平等的受教育环境,国家完善相关的法律支持,同时家长要改变自身观念,从而来做好对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工作。

特殊儿童教学方法范文4

一、特殊儿童教育首先是儿童教育

    特殊儿童也是儿童,特殊儿童教育必须建立在儿童教育的基础上,儿童才是特殊儿童的第一属性。特殊儿童和普通儿童一样,会喜爱每一个儿童都会喜欢的东西,如游戏、动画片、玩具等。他们在学习时同样喜欢教师生动的讲述、虚拟的带入、贴切的关心。教师以较慢、较生动的方式进行教学可以使儿童更好地融入课堂,参与教学活动,从而培养即将入学的儿童在课堂上“坐得住”的习惯。很多儿童喜欢模仿故事中人物的具体动作,如跳跃、鸭子步、深蹲等,有运动障碍的特殊儿童也对此充满好奇,因此教师更应该采用直观教学,有效激发特殊儿童的学习热情。

    二、平衡教师威严与儿童平等

    特殊教育教师“送教上门”需要放下“师者为上”的传统教育理念,需要“威严中的爱与自由”,即教师要处理好压力与放纵之间的平衡。在需要严厉的时候,教师要态度明确,但平时应该多鼓励,关注细节教育,让儿童感受到自由与温馨。例如,教师可以每天给儿童温馨的问候,给需要的儿童端杯水,帮助不能自理的儿童擦擦嘴。在这样的细节中体现的是教师的耐心和爱心,儿童自然能够感受到。

    对于特殊儿童来说,他们或多或少会有属于自己的独特的表达方式,语言的或非语言的都是有可能的,教师往往很难快速理解他们所要表达的意思,但不妨耐心地与儿童沟通,多听几遍。当教师不能理解儿童的某些做法时,如有些儿童在教师的劝解后还坚持哭闹,教师应该想想儿童这么做的真正原因,教师绝不能用成人的思维方式去思考儿童的问题。f31只要教师能够正确理解儿童的心意,他们就能感受到教师的关怀;相反,若教师误解了儿童某行为背后的动机,他们就会失望。这两种情况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教育效果,学生要么接纳教师,要么排斥教师。儿童之所以会接纳教师,接受教师的教育指导,是因为教师满足并激发了儿童的内在欲求。例如,笔者“送教上门”的一位脑瘫儿童(化名乐乐),在喝水时会说:“老师,你喝—”虽然表达得不是很清晰,但当笔者回答他,眼神注视他时,他就会很开心,因为他知道教师在关注他。

    三、教学的具象化应用

    儿童往往对具象化的东西以及现实情境中可以展现的事物或场景拥有较好的理解力和记忆力。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可以充分利用儿童的这一特点。特殊儿童出于生理的先天或后天不足极易产生自卑的心理,他们对学习没有信心,缺少学习的动力。教师采用以鼓励和引导为主的教学模式可以更好地帮助特殊儿童建立信心,培养学习热情。在数学教学中,笔者发现对乐乐的教育不能急于讲解较高难度的内容,如在对小学一年级数学10以内的加减法进行教学时,对笔者直接的教授乐乐难以理解,教学效率低。笔者经过反思后改进了教学方法,开展了包括空间想象力、数数能力、数物能力、数字的意义等的针对性训练,逐步引导乐乐进行计算。从借助笔算的加减法过渡到心算,引导乐乐不借助笔进行计算。实践证明,在笔者的努力下,乐乐的空间想象力和数数能力大大地提高了。同时,这也说明多基础能力同步推进的教学可以更好地推进儿童数学能力的整体发展。

    儿童对新鲜事物都有好奇心,对于学习的新知识同样好奇,有求知的欲望。教师把握了儿童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可以促进其主动探究。例如,乐乐经常问:“老师,这是什么?”有时候,也会说出他对某事物的理解。这时,需要教师耐心地解答,哪怕再小的问题也要细心、耐心的解答,若儿童看到教师的不耐烦会大大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儿童每一次主动地提问,主动地学习,都是教师对其教育的良好时机,比教师的被动说教效果好得多。

    四、家长对孩子的言传身教及德育渗透

特殊儿童教学方法范文5

(一)中美特殊教育教师培训比较

从特殊教育教师培养上来看,我国目前对于特殊教育教师的研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较多关注对特殊教育教师的素质和教学能力表现。二是对特殊教育教师在职培训研究较多,但忽视职前培养,缺少具体方法。三是部分特殊教育教师对全纳教育以及特殊儿童的态度上更倾向于消极,缺乏深入认识和情感基础。四是虽然我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但不够完备和细致,可操作性不强。我国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大多以学历标准为准,忽视相关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水平。由于各种条件受限,我国学员参加直接观摩、见习和实践的机会较少。我国现有的特殊教育教师培训与美国相比略显简单化,缺乏连贯性。美国的全纳教育师资培养主要通过培训来实现,其特殊教育教师培训主体多样化,注重强调教师资格和相关特殊教育实践经验的同时,更重视操作技能的培养。例如,美国加州大学非常重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每年都有特殊教育教师培训项目。教学中以讨论式教学为主,采取各种形式进行集中、分散或小组讨论。每两周邀请两位来自其他学校的特殊教育专家,优秀一线教师或是特殊儿童家长对学员进行培训和交流实践经验,有疑问可以现场提问及时解决。美国特殊教育培训中非常重视教师与特殊学生家长的互动合作能力。再如,美国某州立大学的培训项目通过建立“教师专业学习学校”实现,要求包括特殊儿童家长、特殊儿童、一线教师、学校领导、研究者在内的所有人员共同参与、共同努力对教育教师进行培训。

(二)中美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的总体目标存在差异

我国特殊教师教育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建设一支数量足够、质量合格、学科配套、相对稳定的特殊教育师资队伍。这一目标对我国特殊教育教师无论是从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然而,历时二十几年的发展,目前我国特殊教育师资仍然不能满足需要,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美国、英国等全纳教育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从19世纪六、七十年代起就开始逐步将特殊儿童安置到普通学校接受教育,开始了全纳教育进程。美国的全纳教育是一种把残疾儿童从特殊班级融入到普通班级学习的教育安置。通常指学生用在学校的部分时间学习一些非学术性知识,如美术、音乐和体育等。其全纳教育目的是想通过创造一个统一的体系来改革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并在普通班级中满足每个学生个体的需求。实现回归主流(Mainstreaming)和一体化(Integration)。美国特殊教育经历了从隔离式特殊学校式机构,特殊班、瀑布式多层次服务体系,到全纳教育的变化。美国的残疾儿童除极其严重的残疾儿童之外,一般的残疾儿童是与正常儿童一起在普通班级接受教育的。据统计,在美国全国范围内,1999年46%的残疾儿童已经进入普通班级学习,实现融合教育,2003年数量达到79%。最近几年里数量仍然在不断增长。美国的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即包括大量的普通班级中从事教学工作的特殊教师培养又包括专门的特殊学校的特殊教师培养。这与我国不同,我国的普通学生和特殊学生是完全分开的,我国的特殊教师的培养指的就是特殊学校的一线特殊教师的培养。

二、全纳教育背景下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素质培养

全纳教育是由教师、助教、家长、特殊教育专家、学校管理者、康复治疗师等所有相关人员共同参与的一个“系统工程”。这一“系统工程”的各个独立环节在工作中各有侧重但又存在重叠。这就要求特教教师必须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态度和信念的培养应成为全纳教育师资培养的核心内容。国内外研究表明,特教教师的态度对于成功开展全纳教育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特教教师对于全纳教育的接纳和认同程度并不理想,有研究发现有少数教师还没有形成基本的对全纳教育的认可和对特殊儿童充分接纳的态度。

特殊教育教师不仅要上好自己的专业科目,还要有可以帮助特殊儿童适应社会和全面发展的知识。在全纳教育背景下,特殊教育教师责任重大。因此,要提升教师的素养,还应该做到知识与技能的既“专”又“博”。“专”是指特殊需要儿童教师应该具有过硬的特殊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师在全纳教育中要面对的是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想要教好他们,首先教师必须学习特殊需要儿童心理和教育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进行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的知识融合,了解特殊需要儿童的生理与心理的特点与教育需求,受到对特殊需要儿童进行教育和研究的基本训练,掌握特殊的教育教学方法,具有进行实际教学工作并能进行理论研究的基本能力等。例如:我国在特殊教育师资的教育培训中采取综合性、不分类的方式,培养出的教师大多数只拥有一般文化课的基础知识,而较为缺乏针对身心缺陷的康复教育技术和劳动职业技能教育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其次,特殊需要儿童教师需要到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或培训进行专业训练,学习特殊儿童心理学,特殊儿童教育与康复、特殊教育技术和盲文、手语等专业课程。“博”是指特殊需要儿童教师应该具有广博的知识面和开阔的眼界及视野。特殊需要儿童在具备了一定的学习和生活技能后,最终会以随班就读的方式逐步融入到普通学校的班级里与正常儿童一起学习。因此,一名合格的特殊需要儿童教师应该具有全方位的广博知识,并对多门学科的知识都要有所涉猎。“特殊教育处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交叉位置,是多学科、跨专业的整合。”

特殊儿童教育与心理学、社会学、生理学、卫生学、医学、康复工程学、语言学、计算机科学、艺术等其他学科都有密切关系。特殊儿童教师需要掌握大量的各个学科的知识,才可以了解特殊需要儿童的身心发展状况,与特殊需要儿童沟通才能更畅通,特殊需要儿童才能学得更多,发展的更好。“专”与“博”紧密相连,“专”是前提,“博”是保障。两条主线,互为推动,齐头并进,缺一不可。全纳教育不仅仅是一种建立在特定知识、技能基础上的教学的过程,更是促进特殊需要儿童充分参与学习、融入课堂和社区生活的综合过程。教师教育和训练特殊需要儿童的最终目的是使这些儿童能够像正常的孩子一样适应社会,学会生活,能够通过学习进步弥补无法改变的缺陷与不足。因此,只有既“专”又“博”型的特殊需要儿童教师才能够帮助儿童早日融入社会,健康成长。

三、全纳教育背景下培养特殊教育教师的有效建议

(一)加强职前教育,培养特殊教育教师的全纳教育素养

“特殊需要儿童教师职前培养是指能使学生较快进入临床教学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善于设计并完成单科课堂教学,具有学科教学能力。目前,我国特殊需要儿童教师职前培养正由封闭式、定向型师资培养向开放式、非定向型师资培养模式转化。面对这种变化,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培养学生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品质。特殊需要儿童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信念要求比普通教师要高。要求其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有正确的特殊教育观和崇高的精神境界与教师人格,具有良好的全纳教育素养。二是要求学生掌握特殊教育专业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博学多才。调整课程设置,增加特殊教育专业必修课程,如普通师范生开设特殊儿童教育学、心理咨询与治疗、目盲和耳聋预防及康复、盲文手语等。选修课中可以设置中外文学、计算机、艺术设计、音乐、舞蹈、简笔画等课程。经常组织特殊教育专业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学生学习特殊教育知识的兴趣。三是帮助学生熟练掌握特殊教育专业的各种技术手段。邀请特教专家学者来学校开设讲座,带领学生深入盲文手语实训室、言语康复实验室,自闭症研究中心进行实验研究。四是注重学生实践能力,提高教学实效。学校安排学生去地方机构实习。学校还可以举办各种宣传扶助特殊需要儿童的活动,为儿童福利院的特殊需要儿童捐款捐物等。给予学生足够的机会与特殊需要儿童亲密接触,尽早学会如何去关心和帮助特殊需要儿童。

(二)完善后续培养,促进“全纳型”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发展

后续培养是实现特教教师知识技能更新和专业化发展的重要途径。一方面,特殊学校(班)与高等教育学校特殊研究机构合作,形成以高等院校为理论核心,辐射和影响农村及基层特殊需要儿童教育实践基地的结构模式。基层特殊需要儿童教师实践经验较多,但理论不足,同时缺少差异教学的能力。高校有较好的教学科研设备和工具等有利条件。高校教师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教学科研的经验,通过与基层特殊需要儿童教师一起教育孩子和交流经验,可以给基层的教师提供一些理论指导,使特殊需要儿童教师把特殊儿童教育理论更好的与实践经验相结合,走出一条从理论到实践、从实践再回到理论的探索之路。通过合作使基层特殊需要儿童教师参与到高校科研中,更有利于促进其专业发展。请有随班就读教学经验的教师及特殊教育学校(班)的优秀教师介绍经验,传播教学方法,并定期举行教师经验交流会,加强沟通和相互学习。第二方面,紧跟国内外特教理论知识、教学方法、手段的更新发展,引进现代化教学媒介和丰富特教教学与科研资料。通过在职培训、建立教育网络,开展网络远程教育等形式的后续学习,促进教师自身教研能力的提高的同时加强了中小城市的随班就读师资培养。中小城市有进行远程教育的设施和条件,既能满足众多随班就读教师接受教育的需要,也不用花大量的人力、财力聘请教师到现场教学,而且现代的传播技术足可以实现双向对话,受训者可以就教学中的问题或典型个案向专家请教,并展开讨论,达到资源共享的效果。第三方面,定期开展教研工作培养骨干,促进教师和专业共发展。多为优秀特殊需要儿童教师创造教师参加特教专业知识培训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遵循“走出去,领进来”的原则,建立特殊需要儿童教师师资培训的教育资源中心、培训基地及网络,与国内外同行建立以广泛合作为契机的专业纽带。以上举措将十分有利于国内特殊教育机构交织连成网状,形成强强联合的局势,集中优势力量,最大限度的发展我国的特殊教育事业,也将有利于我国特殊教育与国际高水平特殊教育接轨。

(三)营造支持特殊教育教师发展的社会环境

特殊儿童教学方法范文6

【关键词】早期特殊教育;障碍者教育法案;不让一个孩子掉队;美国

【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09)01/02-0082-05

0~5岁是有发展障碍和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发展的黄金时期。美国的早期特殊教育(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广义上是为所有0~5岁(有的州规定是0~9岁)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早期发展提供各项服务,包括早期评估和早期发现、早期干预、早期教育等,狭义上是为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0~5岁特殊儿童提供适合其特殊需要的教育和相关服务。多年来,美国政府制定、颁布和修改了大量相关法案,以突出儿童特别是特殊儿童的权利,并且对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职责、教育经费的投入、教育对象的资格、学前特殊教育师资水平、不同学科的协作、家长参与特殊教育等规定不断细化,使美国0~5岁有发展障碍儿童和有特殊需要儿童的权利得到了较全面的保障。

目前,美国颁布(修订)的最新而且与早期特殊教育密切相关的一部法案是2004年颁布的《障碍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简称IDEA)。该法案强调要为特殊儿童提供教育服务,其中B部分对3~21岁障碍者的特殊教育和相应服务作出了规定,C部分则规定为0~3岁特殊儿童提供专门的“婴儿和学步期儿童项目(Programs for infants and toddlers)”。〔1〕《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于2005年7月1日生效,但实际上直到2006年8月14日美国教育部才颁布了该法案修正案的最终文本,该文本正式生效的日期是2006年10月12日,法案的名称也改为《障碍者教育促进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2〕但习惯上仍被称为《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本文也使用这一称呼。最终的法案修正案的许多条文与2001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面向学前到高中阶段普通教育的联邦立法――《不让一个孩子掉队》(No Child Left Behind,简称NCLB)的内容相呼应,力图使两个法案在操作层面上保持更多的一致性。

通过文献检索、在美国早期特殊教育机构的观察以及与当地专业人员的讨论等,笔者对目前美国早期特殊教育立法,尤其是对《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进行了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了反思,以期为我国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早期干预等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参考。

一、《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早期特殊教育立法的重点和新变化

1.对于障碍类型的规定:谁可以获得早期特殊教育

《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对于哪些儿童具有法定资格可以接受早期干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法案具体规定了13种障碍类型,包括自闭症、聋―盲、聋、情绪紊乱、听力损伤、智力障碍、多重障碍、肢体损伤、其他健康损伤、特定学习障碍、言语与语言损伤、外伤性脑损伤、视力损伤(包括盲)。〔3〕另外,为了与C部分为0~3岁特殊儿童提供的早期特殊教育相呼应,B部分还增加了为“3~9岁患有发展迟缓的儿童(各州情况不同,也可能是3~5岁)”提供相关服务的条款。各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发展迟缓”的评估标准。“发展迟缓”的界定标准可以是未满5岁(有的州延长到9岁)的儿童因生理、心理或社会环境因素,在知觉、认知、动作、语言及沟通、社会情绪或生活自理等方面的发展较同龄儿童迟缓,但其障碍类型无法确定者;也可以是指未满5岁的儿童在生理发展、认知发展、语言发展、社会心理发展或生活自理能力发展等方面有异常或有可预期的发展迟缓现象。“发展迟缓”概念的增加,使得按照原先的13种障碍类型的规定无法获得早期干预服务的儿童也可以获得相应的服务。在经过正式评估(多学科协作的评估)后,如果儿童被确定存在发展迟缓(根据各州的标准)或者被诊断为患有某一已知的障碍而可能会导致发展迟缓,比如唐氏综合症,他可以依法获得早期干预服务和支持。IDEA(2004)规定各州要为“需要获得相应服务的患有此类障碍的婴儿和学步期儿童”制定相应的计划并提供适当的早期干预服务(见表1)。〔4〕

2.对于教师的要求:谁来进行早期特殊教育

《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对于特殊教育教师的资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对“高资质的教师”的要求相呼应。IDEA(2004)要求“核心学科的任教教师”必须有州级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考试、至少已获得本科学位等,“核心学科”包括英文、阅读或语言艺术、数学、科学、外语、公民和政府、经济、艺术、历史和地理;〔5〕而“教授多门课程的特殊教育教师”必须达到其所教学科要求达到的专业要求等。另外,教育部的官方条文解释中还指出,如果某个州的早期教育或学前教育项目是属于小学和初中学校系统的,那么《不让一个孩子掉队》中对中小学教师的“高资质”要求也适用于早期教育或学前教育教师,〔6〕即这些州的早期特殊教育教师必须符合该州关于教师资质的要求。

3.家长的权利和义务:谁来参与早期特殊教育

家长在发现儿童的特殊需要、为儿童获得适当的服务和教育进行呼吁、与教师和其他服务提供者进行协作以确保儿童获得适当的服务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IDEA(2004)确保了家长在儿童早期特殊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家长在儿童的早期评估和早期干预服务过程中享有参与权和决定权,但是也明确了家长要承担的相应义务。

IDEA(2004)强调了家长的权利和义务,对“家长同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为儿童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和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时家长必须参与,家长有权对学校系统的决定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异议;家长必须同意让儿童接受早期评估,在家长同意进行评估后的60天内相关部门必须完成评估(除非该州有更短的时限),而如果家长拒绝提交同意书,地方当局要根据司法程序按照州级法律规定的评估程序进行评估;在确定儿童享有特殊教育服务资格后,如果家长拒绝或没有提交同意儿童接受早期特殊教育服务的同意书,地方教育局则不承担责任。〔7〕《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再次强调了“程序性保障”的重要性,详细规定了当儿童与家长以及学校出现纠纷时各自可以采取的司法行动。〔8〕

4.过渡和衔接:从C部分到B部分

一般而言,接受C部分早期干预服务的儿童在2岁半时开始进入一个衔接时期,以确保其能平稳地过渡到接受B部分的服务。此时要评估儿童在3岁时是否可以继续接受适当的服务或者确认其是否需要进一步的服务。一般的衔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通过多学科评估来确认儿童是否仍然具有法定资格享有B部分的服务和支持,二是在评估基础上制定一个特定的衔接计划。但是,因为经费和评估诊断等程序性问题,有些获得C部分规定的特殊教育服务的婴幼儿在3岁后无法顺利得到后续的适当的教育和服务。IDEA(2004)增加了一些要求,以促进从C部分到B部分的顺利过渡和衔接,如发展迟缓的概念在两个部分中得到统一,儿童在C部分的服务协调人可以参与后续衔接的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会议等。为0~3岁儿童制定的服务方案被称为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服务协调人的工作是组织多学科评估并负责确保儿童可以获得该方案规定的各种服务。而IDEA(2004)规定服务协调人可以参与为3岁后儿童提供的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会议,以此保证儿童可以享有具有延续性的早期干预服务,不会因为法律本身的年龄分段限制而中断或受到影响。

二、评论与分析

1.立法趋势:法律的科学性和发展性

美国最新的特殊教育立法,包括《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的最新修订案中都提出了一个概念,“以科学为基础的研究(Scientifically based research)”,这一概念指的是通过严格的、系统的和客观的科学研究的程序来获得与教育活动和教育计划相关的可靠的有效的知识。立法的依据和教育的依据都应该立足于充分的科学研究,只有经过研究证实具有有效性的理论才能付诸实践。

美国早期特殊教育立法的进程与时代的发展、专业人员和家长的不断呼吁等有关,也表明了教育立法除了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之外,还必须与时俱进,具有发展性,反映最新的儿童发展和教育研究成果,并能在理论和实践上真正保障和促进现实中的儿童获得最大限度的发展。

2.面临的挑战

第一,美国在早期特殊教育方面有多部立法,各部法律对自己涉及的领域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但这样在实践层面上会产生很多问题,特别是衔接的问题。〔9〕尽管立法者试图加以平衡,但各部法律间还是有很多互相脱节的地方。在《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内部,从C部分到B部分的衔接问题在实践层面也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第二,虽然《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对于核心学科的特殊教育教师的资质作了规定,但是对于那些不是教授核心学科的为特殊儿童提供早期教育服务或者咨询服务的人员,比如行为干预等领域的早期特殊教育教师的资质问题,法案没有明确说明。这也是导致美国目前合格的特殊教育教师数量不足的原因之一。〔10〕

第三,虽然立法本身的出发点是为了促进每个儿童的发展,特别是让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获得适当的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如何应对实际操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还值得进一步探讨。

第四,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十全十美的,可以涵盖并针对所有问题。美国在早期特殊教育方面的法律也存在缺陷。〔11〕正如前文提及的,目前还有很多重要问题是早期特殊教育法没有涉及或没有给予足够指导的。另外,由于美国的政治体制原因,许多法律条文的操作在各州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其中难免存在优劣之分。如何确定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这也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三、对我国早期特殊教育的启示

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特殊教育和早期教育的立法,但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许多条文都指出要在早期对特殊儿童进行适当的教育和干预。例如,2008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了“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在《残疾人教育条例》《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中也有相关的倡导性规定。但是,目前我国还缺乏明确和系统的关于早期特殊教育的立法。〔12〕

我国的早期特殊教育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受到了广泛的重视,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如缺乏有效的早期筛查和评估系统、大量的早期特殊儿童无法接受早期干预和特殊教育(特别是0~3岁阶段)、学前融合教育的质量仍有待提高等。虽然我国和美国的国情存在差异,但美国在早期特殊教育方面的一些立法理念、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第一,早期特殊教育涉及多领域多学科,其法规政策的科学性对于特殊儿童及其家庭的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早期特殊教育立法应以相关科学研究和实践为基础。政府应该增加投入,鼓励和支持早期特殊教育领域不同学科的专业人员开展各项基础性的相关研究,并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二,完善现有的法律政策体系,增加保障早期特殊儿童权利的内容,明确相关职能部门、早期教育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早期发现、早期评估和诊断、早期教育和服务、经费投入、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等问题作出规定。在发达地区可以率先试点建立特殊儿童通报系统,完善特殊儿童诊断和评估制度,并构建特殊儿童学前教育阶段的多元安置模式,探索全方位的家庭支持模式,有效开展早期干预。

第三,完善师资和专业人员建设体系,特别是早期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资格认证等方面的内容,在现有的学前教育师资培训和特殊教育师资培育的基础上开创符合我国国情的学前特殊教师师资培训计划,制定相应的资质要求和标准,〔13〕同时关注各类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定,如育婴师等,借鉴美国多元化的早期干预服务内容,扩充我国早期干预服务的专业队伍。我们也要加强并鼓励包括特殊教育学、医学、学前教育学、心理学等多个学科在内的早期发展领域内的多学科协作以及多方合作,提高家长和社会团体在早期特殊教育方面的参与度,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第四,通过立法进一步促进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学前融合教育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已经得到很多研究的证实,它不仅对于个体发展意义重大,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学前融合教育应该进一步扩大受教育对象,将年龄扩展到整个学前阶段,障碍类型从狭义的特殊教育向广义的特殊教育拓展,同时还要提升教育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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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Division for Early Childhood (DEC) of the 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Position statement:Personnel standards for early education and early intervention 〔EB/OL〕.〔2008-08-24〕.省略.

An Updated Review on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 Legislation and Implement in Amer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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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by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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