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对策范例6篇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对策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对策范文1

【关键词】快速路;临时开口;交通影响;交通组织;策略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城市快速路周边新增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打通施工材料运输通道,往往需要在快速路上开设临时开口,而开口的开设将对快速路上车辆运行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因此,如何针对快速路临时开口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交通组织方案,对保证快速路临时开口附近路段的安全与畅通显得极为必要。本文拟通过分析临时开口对快速路交通运行的影响,针对性地提出快速路临时开通组织的原则和策略,以期将在快速路上设置临时开口的不利影响降至最小。

1 临时开口对快速路交通运行的影响

1.1 降低快速路通行服务水平

临时开口的开设使快速路上形成了分、合流影响区。在分流影响区,驶出车辆的干扰使得相互跟驰车队中的前后两车间的车头时距增大,降低了快速路通行能力。在合流影响区,汇入车辆的干扰导致主线车流无法顺畅行驶,导致车速和通行能力均下降[1]。并且运输车辆的进出还将增加快速路交通量(尤其是大型建设项目),这些都会使快速路通行服务水平大幅降低。

1.2 加重快速路交通安全隐患

快速路分、合流影响区的形成使运行车辆必须在一定长度限制内选择相邻车道上可接受的车流间隙进行加减速操作,以便完成换道,这要求驾驶员需频繁进行速度调整,使交通流由基本路段上的平稳运行,转变为分、合流影响区的紊动运行[1]。可见,分、合流影响区内车流交叉或冲突会大幅增多,这加重了快速路交通安全隐患[2]。

2 城市快速路临时开通组织原则

城市快速路作为城市的主要客货运集散通道,具有流量大、车速快等特点,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极为严重。因此快速路临时开通组织须遵循以下原则:

2.1 确保交通安全与畅通原则

保证快速路开口附近路段的交通安全与通畅是工程建设期间交通组织的根本目标。在进行交通组织时,应合理设置施工现场防护围栏和安全设施、交通引导标志标线,安排好现场警力与交通协管员等,以确保人、车交通的安全与畅通运行。

2.2 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原则

任何交通组织措施都不可能彻底解决临时开口的不利影响,这就要求需制定必要的保障措施(如与利益冲突方诚恳协商、修筑施工便道或搭建施工便桥、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等),以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推进。

2.3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临时开通组织方案需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充分考虑沿线群众的出行问题,积极完善人行通道设施,以保证开口周边群众的出行需求[3]。

2.4 贯彻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原则

科学性是指运用交通工程理论,进行开通影响分析及交通组织安全评估,使方案科学、合理。可操作性是指所提出的交通组织方案能切实可行地应用到实际中,以保障开口的正常交通运行。

3 城市快速路临时开通组织策略

3.1 消除车流交织段和冲突点,降低安全隐患

消除分、合流影响区内车流交织段和冲突点的主要措施有:①按照《城市快速路设计规范(CJJ 129-2009)》要求,在快速路最右侧设置变速(加、减速)车道,即拓宽快速路应急停车道,使运输车辆能通过减速车道右转驶入开口或通过加速车道安全汇入快速路,从而大幅减低驶入或驶出车辆对主线车流的干扰、切实保证行车视距,并有效缩小汇入车辆与主线车流间的速度差[4]。②规定除特殊情况(如最右侧车道停有故障车)外,运输车辆自驶入快速路后须始终保持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不能进行换道或超车。此两项策略能使运输车辆从驶入快速路至驶出快速路期间,在快速路基本路段上和分、合流影响区内,均不会与主线车流产生交叉或冲突,能很好降低开口对快速路通行服务水平的影响和减小安全隐患。

3.2 完善交通管理设施,落实工程保障措施

在进行城市快速路临时开通组织时,交通管理设施布设的完善性和合理性对交通组织效果的影响较大,因此为保证交通组织方案能达到预期的目标与效果,应积极完善或增设临时开口附近路段的交通管理设施,如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标志、LED信息显示屏、电子视频,以及与管理设施配套的交通标线,主要用于引导交通流有序通过快速路开口路段,并诱导过境交通,从而平衡开口路段交通负荷[5]。同时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及方便开口周边群众出行,应落实一系列工程保障措施,如以积极协调方式使各方意见统一、修筑施工便道或搭建施工便桥、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完善人行通道设施等。

3.3 制定运输车辆装载标准,优化行车线路

为规范运输车辆驾驶员行车行为、减弱车辆自身及其洒落物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需合理制定运输车辆装载标准,并优化其行车线路。其中,运输车辆装载标准为:①按照2014年7月1日施行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给运输车辆安装GPS,并纳入重点车辆监控平台,否则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②对运输车辆进行标准改装,每车均加装自动软篷密闭装置、LED顶灯等,以整治运输车辆的冒装、撒漏问题。③规定运输车辆通行时间避开快速路早晚高峰,以保障快速路交通畅通。行车线路优化则要求运输车辆尽量缩短其在快速路上的运行里程和时间,以降低对主线车流的影响。

3.4 变革车辆资质审查策略,实行各方联合执法

针对运输车辆的资质审查,采用“三步走”策略,即首先由工程建设单位对车辆的GPS安装、车辆改装、驾驶员证件等进行初审;其次由项目所属片区交巡警支队对车辆相关资质进行复查;最后由内环快速路支队对车辆资质进行终审,并颁发运输通行证。针对运输车辆的日常运行管理,则实行各方联合执法策略,即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在快速路开口处监督进出运输车辆是否为已通过审核的正规车辆;项目所属片区交巡警支队负责在运输车辆经过的快速路进出口监督车辆是否有冒装、装载不合理等问题,并做好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内环快速路支队负责在运输车辆经过的快速路段上监督其运行秩序(如是否靠最右侧车道行驶、是否超速等)。

4 结语

城市快速路临时开口是一个复杂系统问题,本文基于临时开口对快速路的交通影响,提出了快速路设置临时开口的交通组织原则和策略,为我国各地区制定快速路临时开通组织方案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李秀文,荣建,刘小明,等. 快速路分、合流影响区交通特性及通行能力研究[J]. 公路交通科技,2006,23(1):102-104.

[2]李淑庆,彭囿朗,肖莉英,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机理研究现状与趋势分析[J].安全与环境学报, 2014, 14(3): 14-19.

[3]吴祖峰, 许永兵.城市道路施工期间交通组织规划探析[J].规划师,2010(1): 32-35.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对策范文2

关键词:高速公路 安全 对策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可谓日新月异,自从1996年沪宁高速公路建成通车以来,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投入不断加大,通车里程和密度不断提高,截至2006年底,我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已经突破3000公里,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了高速公路联网畅通;高速公路通车密度在全国位居前列。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我省机动车辆的增产速度相较于高速公路更加惊人,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难度是日益加剧。

我省高速公路起步到现在,仅有10多年时间,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高速公路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通道之后,高速公路事故的多发和事故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暴露出了我们的安全管理水平相比于欧美等发达国家还有不小差距。如何有效的保障高速公路通行的安全,成为我省交通安全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之一,值得我们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高速公路是一种全封闭、多车道、具有中央分隔带、全立体交叉、集中管理、控制出入、多种安全服务设施配套齐全的高标准汽车专用公路。不可否认,高速公路具有行驶速度高,通行能力大等特点。但是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也使得高速公路上的事故有不同于普通公路的特别之处。由于高速公路属于全封闭公路,路况较好,标志齐全,因此相比于普通公路,交通事故大为减少,但是由于高速公路上车速较快,一旦发生事故,其灾难程度则严重放大,从而导致高速公路事故的死亡率大大增加,远超一般公路。

分析一:恶劣天气条件下,重特大事故发生频繁。江苏属于水网地区,大雾天气频繁,每年第一和第四季度更是雾情高发的季节。大雾对江苏省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构成了严峻的挑战。由于高速公路的车速快,在大雾来临之际非常容易发生连环追尾事故,造成群死群伤。江苏的大雾以团雾居多,所谓团雾就是雾气集中在一个小范围内,该范围内能见度极低,有时候能见度甚至不到1米,而在团雾范围之外则视线良好,这种情况下,就经常会给司机造成错觉,当他们以高速行驶到团雾中时,猛然视线受阻,往往盲目减速造成后车追尾。

分析二:紧急停靠带成为追尾事故的高发地段。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基本上都设有紧急停靠带,在车流辆大的时候,停靠带往往作为正常车道进行使用,这就给正在停靠带内修理的车辆造成追尾危险。特别时夜间的时候,司机比较容易疲劳加之停靠带内修车的司机有时警世标志设置不规范,极容易引发事故。

分析三:危险品事故危害巨大。危险品车辆上路行驶时,由于车辆过大,驾驶不易,驾驶人员很容易疲劳,一不小心就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加之,高速公路属于全封闭路段,发生事故后,后方车辆不能有效撤离,所载有毒气体一旦泄漏或引发爆炸,那带给附近车辆和居民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分析四:超限超载问题严重。超限超载一直是公路治理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超限超载对公路安全的破坏性影响显而易见,过多的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不仅能够永久性的破坏公路的承载能力,造成路况受损,使用年限下降,而且行驶中极容易发生危险。高速公路上经常发生这种事故,超载车辆遇到险情紧急刹车的时候,装载货物由于质量太大,在惯性作用下直接压扁了驾驶室,造成司机死亡。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车辆刹车满足不了过重的货物,造成刹车失灵,引发追尾或者车辆侧翻事故。

分析五:清排障能力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高速公路上,事故一旦发生后,就需要及时清理,以防止交通拥堵和二次事故的发生。可是实际情况却往往不尽如人意,各高速公路配备的清障设备能力不足,清障设备存放地点距离事故地点较远,用于事故道路堵塞,清障车辆无法驶入现场等等问题,都制约了事故的及时处理。

根据以上的一些分析,我们可以用以下对策来进行解决:

对策一:针对江苏省恶劣天气多发,团雾较多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尽可能利用广播媒体进行通报,有效减少驶往发生雾情路段的车流,同时加强公安、交警部门的联动处置,及时制定交通管制和分流措施,避免车辆进入雾团,做到提前预防。

对策二:近年来由于机动车辆增长速度迅猛,目前江苏的部分高速公路的设计通过流量已经基本饱和,相当一部分高速公路预计将于近期进行拓宽改造工程,有关部门应该充分利用这次契机,合理规划,可以考虑将以往的停靠带形式变化为港湾式停靠带,这样不仅可以节约建设成本,也提高了高速公路的安全系数。

对策三:高速公路上的危险品运输车事故一直是威胁道路通行安全的巨大隐患。要想有效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更多的还是应该依靠有关职能部门从管理机制上下功夫,加强危险品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的审批,对所装载的危险品种类,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都要详细掌握,必要时应派出车辆进行压道带行,充分做好处理突发事故的准备。

对策四:近年来,江苏省高速公路一直在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查处,并实行了计重收费制度,有效遏制了超限超载车辆对高速公路的破坏。但是超载超限车辆依然屡禁不绝,究其原因,我个人认为已经不在于公路管理部门的整治力度和措施上,而应该从更加开阔的角度进行反思,应该从如何构建运输市场的健康体系为着手点,从整治非法改车,完善运输市场价格体系,从根本上改变超限超载的利益驱动心理。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对策范文3

把公车停在制度位上

2014年底以来,该市遵照中央和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围绕车改前、车改中、车改后三个关键节点,精心谋划、精准实施,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保车改工作前后衔接、平稳过渡。到2016年3月底,市、县两级公务用车改革全面完成,涉改车辆3576辆,车改后保留车辆1964辆,车辆保留比例为54.92%,其中定向化保障用车保留比例为37.28%,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市直为60%、县市区为70%。2017年,全市公务交通总支出9878万元,节支率达27.92%,高于国家节支率7%目标,实现了“公车数量减少、交通支出节支”目标。2018年7月,中央车改办第四督察组对该市车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一、“清”字引领,加强改革前顶层设计

一是理清思路。全省公车改革启动后,立即成立高规格的市委市政府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步骤,明确政策制定、经费测算、范围核定、人员安置等各项车改工作牵头部门,谋划涉改车辆收缴处置及市车管中心筹建运行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车改工作稳健推进。

二是摸清底数。围绕参改单位和人员、涉改司勤人员和车辆范围,先后开展3轮统计摸底,严格界定、确保数据规范准确,为科学制定车改方案提供详实资料。多次召开全市车改工作动员部署及调度会,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宣传政策、营造氛围。

三是探清路径。学习借鉴江西等地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征求参改单位意见建议,加大车改重难点问题排查梳理,先后召开12次专题会议进行专项研究,不断修改完善车改方案。在参改人员界定上,严格执行单位申报、多部门联合审核程序;在参改车辆核定上,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以及执法执勤用车,对能取消的公务用车按规定一律取消;在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上,明确补贴发放范围、标准、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用车保障,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二、“稳”字当头,突出改革中平稳有序

一是政策落地稳。严格按照省批复的《滁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推进车改工作,及时印发《滁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文件资料汇编》,列出公车改革负面清单,加强各地各单位车改工作指导,对74家市直单位车改方案开展细致审核。专门下发《关于严明公车改革工作纪律的通知》,提出“十不准”要求,明确用车单位公车改革主体责任。

二是工作推进稳。对改革后保留的定向化保障车辆实行统一编制管理,建立“一车一档”。对执法执勤车辆,坚持以保障办案为先,按照省文件政策上线确定,即县市区、市直分别按70%、60%比例保留,组建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成立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组,对在册正式、聘用、借用、劳务派遣等司勤人员采取平台竞争上岗、单位内部转岗、提前离岗、自谋职业等分类安置办法,479名参改司勤人员得到妥善安置,安置率100%,未出现一起因安置引发矛盾纠纷。

三是经费控制稳。根据各单位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公务用车编制和各自承担的职责任务情况,分类划定各参改单位下一年度公务交通支出限额标准,纳入申请市车管中心车辆额度管理,由市车管中心每月公布,实行节支率全过程控制。2017年,全市公务交通费用节支总额9878万元,节支率27.92%,其中市直公务交通费用节支总额2160万元,节支率为26.2%。

三、“管”字为要,健全改革后运行机制

一是制度完善管“细”。在规范车辆使用范围上,认真吃透政策精神,结合滁州实际,在全省率先制定并印发了《滁州市市直机关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市直机关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机构、细化了车辆分类用途和使用条件,进一步压实了用车单位和用车人的主体责任;为避免违规情况出现,市纪委监委专门下发了《关于严明公车改革工作纪律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十不准”禁令,为我市公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证。在运行经费管理上,根据各单位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公务用车编制和承担的职责任务情况,分类划定各参改单位年度公务交通支出限额标准,纳入申请市车管中心车辆额度管理,由市车管中心每月公示,过程控制车改节支率。在规范司勤人员管理上,市车管中心制定了《司勤人员岗位职责》《司勤人员安全工作制度》《司勤人员考勤制度》《司勤人员请销假制度》《司勤人员值班制度》《司勤人员交通安全奖实施管理细则》《司勤人员报销实施细则》《司勤人员工作手册》及规范服务用语。在车辆管理上,制定了《车辆维修保养登记制度》,成立车辆维修鉴定小组,坚持“先鉴定、后修理,先核对、后报销”的原则,严格按照车辆保养周期进行保养,实行“一车一档”管理,建立了车况台账。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为我市公车改革后车辆管理工作提供了规范依据。

二是科技支撑管“优”。依托“全省一张网”体系APP、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等,打造“管理一体化、服务一张网”的信息化平台运行模式,对公务用车运行实行实时监控,用车记录、用车费用、行驶轨迹等信息都存储在“云服务器”,实现车辆运行痕迹化管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和北斗系统等科技支撑,通过公车管理平台就能够对所有车辆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管控,既减少了管理成本,也提高了风险防控能力。

三是分类保障管“严”。在车辆管理上,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定点服务机构,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制度,成立车辆维修鉴定小组,建立“一车一档”车况台账。在车辆使用上,优先保障重大公务活动和重要会议以及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等,规范用车申请、审核等程序,按照谁用车、谁申请、谁负责原则,切实压实用车单位和用车人主体责任。在司勤人员管理上,全市89名司勤人员全部纳入中心平台管理,转移接续劳动关系,制定符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的工资待遇。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对策范文4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负责管理的所有车辆。

3.0职责

3.1车管员职责 

3.1.1协助综合事务部经理做好公司驾驶员及车辆各项管理工作。

3.1.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模范遵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并组织具体实施和检查。

3.1.3负责公司车辆的养路费、车辆使用税和保险费缴交办理等工作。

3.1.4负责安排公司车辆的保养、年审和二保工作,对公司审批权限内的车辆保修进行监督和安排车辆进厂修理。

3.1.5负责每月召开公司驾驶员安全例会,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健全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交通事故及机损事故记录,车辆行驶里程记录及维修档案,及时填写各类报表。

3.1.6负责核实驾驶员报销费用,按照上级下达的车辆预算费用指标严格控制车辆使用费用。

3.1.7负责调度车辆,安排驾驶员各项工作。

3.1.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2车辆安全员职责

3.2.1协助车管员完成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处理公司交通安全事故及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3.2.2贯彻执行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单位下达的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负责贯彻、传达交通管理部门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3.2.3每月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思想素质。

3.2.4负责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完成公司车辆安全考核指标。

3.2.5负责组织对车辆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开展驾驶员安全培训,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隐患。

3.2.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3 专职驾驶员职责

3.3.1爱护车辆,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牢固树立安全行车的观念,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提供文明、礼貌、安全行车服务。

3.3.2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自觉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保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要及时汇报和排除,不开带“病”车。

3.3.3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停放车辆的防盗防抢防破坏措施。

3.3.4车辆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时,应保护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通知车管员和单位领导。

3.3.5未经公司分管领导的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

3.3.6每次出车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

3.3.7每年与公司签订一次《车辆安全行驶及防盗责任书》。

4.0工作内容

4.1车辆的使用

4.1.1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本部所有车辆(含公司领导相对固定使用的车辆)均由综合事务部统一调度,各部门用车均须提前一天提出用车申请,填写《用车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经理批准后送交综合事务部车队,由车队按公务的轻、重、缓、急统一安排车辆,并经综合事务部经理审核后出车。

4.1.2公司车辆原则上只限于在XX高速公路线内行驶,驶离XX高速公路线外预计超过2小时,应通知综合事务部车辆管理员备案。

4.1.3车辆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购买燃油的,必须经车辆管理员同意。

4.1.4车辆—律停放在指定的停车点,不得乱停乱放。

4.1.5驾驶员在交接车辆时,必须检查各自的车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否则发现损坏由当值驾驶员承担。

4.1.6严禁无证驾驶车辆和私自出车,违者将给予开除处分 。

4.1.7调派车辆往辖区路段以外地区办事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2车辆的维修

4.2.1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综合事务部车辆管理员安排办理,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入厂维修。如果超出维修内容,发生的费用由该驾驶员承担。特殊情况下需就近维修的,经车辆管理员同意后方可修理。

4.2.2维修费在2000以下的,由车辆管理员报综合事务部经理审核;3000元-5000元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5000元以上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4.2.3修理后所有更换的零配件,必须带回交车辆管理员检验认可。

4.3奖惩办法

具体参照《车辆安全行驶及防盗责任书》之奖惩办法执行。

5.0附则

5.1本制度由综合事务部负责制订和解释。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对策范文5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联合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实施,从2004年6月20日起,为期3年的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已正式启动。专家认为,这次联合治超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利国利民的实际行动,也是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这是一次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高度结合的治理行动,是新时期政府高水平执政的体现,必将对经济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现代社会的标志之一是法制化,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之,为之则不合法。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的措施,充分考虑了这一法制原则,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措施的的法律依据在治理活动中是十分重要的。 “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制国家判断社会现象正确与否的标准,如果是违法行为应给予否定,如果是合法行为应给予肯定。超限超载年年治,之所以收效甚微,是由于治理的政策措施没有从源头上进行治理。造成这一现象固然有交通部门职责的局限性原因,但仍然反映出了政府部门之间协调性、系统性差的缺陷。这次治理从源头开始,环环相扣,体现了政策措施的科学性:政策措施的合理性,要求政府的政策措施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受益者众。可喜的是这次集中治理推出的所有措施,都充分考虑到了这一原则,体现了其合理性、科学性、合法性。

关键词:集中治理

超限超载

法律依据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联合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实施,从2004年6月20日起,为期3年的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已正式启动。专家认为,这次联合治超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利国利民的实际行动,也是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这是一次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高度结合的治理行动,是新时期政府高水平执政的体现,必将对经济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科学性否定了“超限超载有理论”

近年来,有些人对超限超载的认识出现了不正常的“宽容”和“理解”,什么“不超限超载就不能挣钱”、“超限超载是被乱罚款、乱收费逼的”、“超限超载有利于降低物价、降低生产成本”等等,这些论调,为超限超载的蔓延提供了“理论温床”,甚至影响了人们对治理超限超载正确性的价值判断。

“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制国家判断社会现象正确与否的标准,如果是违法行为应给予否定,如果是合法行为应给予肯定。

那么,超限超载是否合法?

超载,无论是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还是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来都是禁止的,因此,超载违法毫无疑义;超限,《公路法》采取的是严格限制许可主义,即经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可以通行,未经批准不得行驶,因此,对未经批准而擅自行驶的,认定为违法行为也毫无疑义。需指出的是,最近几年,只有少量超限运输是经批准而采取防护措施通行的。

为什么这样清晰的标准,会被“超限超载有理论”所淹没呢?

古今中外的法制思想史上都出现过一种所谓“任何违法结果都能对社会有利”的怪论。按其主张:杀人有罪,但杀人给法官、律师创造了收入;伤人有罪,但伤人给医院提供了产值;销赃不对,但也繁荣了市场;走私不对,但让群众享受了低值商品;盗版不对,但让穷人欣赏到了大片。这种单以结果去否定违法行为定性的主张显然是荒唐的,它早已被现代的、文明的、进步的法律思想所否定。今天在对待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认识上,社会上各种“超限超载有理论”似乎又显现了其影子。

这种偏离法律标准判断事物的歪论,显然是在淡化超限超载的危害,美化超限超载,是违反科学思维的。在这次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工作中,各种政策措施坚决刹住了美化超限超载的歪论,彻底否定了“超限超载有理论”,并坚持主张违法行为没有任何“理”和“利”,因此,治理活动必将使人们的认识回归到法律思维的轨道上来,必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二、超限、超载的危害性

1、对公共安全的漠视。交通安全是我国公共安全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罪列入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把超限超载行为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车辆超限超载后,对其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轮胎负荷等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使得驾驶员难以在有效时间、有效距离内采取有效措施,从而易导致交通事故。这几年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事故占交通事故总数的70%,成为与超速、酒后驾车并行的三大“杀手”之首。明知超限超载的危害还去实施,表现出他们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健康、财产的漠视。

2、对公共产品的滥用。道路是国家财产,同时也是公共产品。道路这种公共产品除具有一般公共产品所共有的公众使用权利平等、使用机会平等,用公共财政建设、养护、管理的特点外,还有“有限性”和“周期性”的特征。超限超载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对道路造成损坏,使得这一有限资源被不正当使用,不仅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剥夺了他人使用道路的机会,而且也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3、对公平竞争经济秩序的破坏。超限超载刚出现时是车辆用户为了获取暴利,但当社会出现“趋同”现象时,就必然造成恶性竞争,一方面“驱逐”了不超限超载的合法经营者,另一方面又使得超限超载自身走向“微利”乃至“亏损”状态,“不超限超载就不能挣钱”恰恰是超限超载的恶果。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交通运输业的基础产业属性,超限超载的危害由此也“传染”给了其上游和下游产业。我们看到,一些制造厂商为满足市场的不正当需求,开始生产“大吨小标”车辆;一些维修厂和改装厂为满足市场的畸形需求,开始违规加高槽帮和加装弹簧等,正常的经济秩序链条中的一环被破坏,导致环环不正常运转。

对超限超载危害性的认识,过去人们只停留在简单的损坏国家财产上,这远远不够。这次从“公共”的角度来看其危害性,表明了政府的管理已回归到“提供公共服务”的科学理念上来。

三、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政策、措施的科学性克服了局限性

超限超载年年治,之所以收效甚微,是由于治理的政策措施没有从源头上进行治理。造成这一现象固然有交通部门职责的局限性原因,但仍然反映出了政府部门之间协调性、系统性差的缺陷。这次治理从源头开始,环环相扣,体现了政策措施的科学性:

首先,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使车辆制造业、维修业、改装厂有“法”可依,使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能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严格审查,许可合格机动车车型投入生产,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给予处罚,使工商部门能对非法车辆改装企业进行整顿。

其次,由国家发改委公布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型号,要求车辆的所有者、使用者主动恢复标准吨位。

再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登记、年检、年审时把关,发现没有按国家标准恢复标准吨位的,强制更正。

最后,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在路面监督检查时,按行驶证标定标准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卸载超限超载部分,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回到源头上解决。

上述政策措施将逐渐消除市场对“大吨小标”车辆的“需求”,切断超限超载车辆的“供给”。

依靠科技提高执法科学性

治理超限超载是技术含量很高的执法活动,要求有较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有科学的检测设备。这次超限超载的治理,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后才能上岗,另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装备检测设备,不准目测或凭经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认定,体现了执法的科学性。

四、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政策措施合理性体现出了公开、公平、公正

政策措施的合理性,要求政府的政策措施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受益者众。可喜的是这次集中治理推出的所有措施,都充分考虑到了这一原则,体现了其合理性。

1、对双超的认定标准合理

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了对超限超载认定的新标准,这些标准是对原有标准的补充、修改,也是为向未来新标准过渡做准备。

在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超限认定的标准包括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超过轴载质量。这次《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将超重、超过轴载质量合并为以下几种情况: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轴计算,下同);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应当说,这是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修改。

但需要指出的是,2004年4月1日,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对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又有新的规定,这些新标准与此次集中治理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三者呈现出“两头小,中间大”的情况,这是必然的。因为在此次集中治理中,要求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在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前,留出一定的空间是合理的,这对促进广大车辆用户自觉恢复标准吨位是有益的。

据此,科学的超载认定标准应当是:以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生产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此登记在行驶证上的载质量为标准,只要超过就是超载。

科学的道路车辆超限认定标准应当是:道路车辆生产商生产的车辆超过《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就是超限。

科学的车辆超限行驶的标准,即《公路法》的规定应当是:按照各个技术等级的公路与桥梁的限长、限宽、限高、限载标准,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提出要求,而不是用一个标准去作为各个等级公路的超限标准。

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超限标准,到《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超限标准,实现了一次飞跃;从《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到《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超限标准,将实现第二次飞跃;从《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到《公路法》上的超限标准,将完成第三次飞跃,即理性的法律思维。这就是治超第三阶段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制订、修改有关公路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将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巩固治理成果”的主要任务。

2、强制恢复标准吨位合理

任何政策都具有“引导性”,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载配套措施中,车辆恢复标准吨位,何人受益?这次政策的受益分配呈现出一个“多赢”的局面:首先,机动车的使用者将“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后,一次到位免受“超限超载”的查处;其次,生产厂家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免受“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再者,交通执法部门、养路费和通行费征收部门的执法标准、收费标准统一,减少了执法和收费的纠纷;最后,道路管理机构对多收的养路费尽管要退还给车户,对少交的养路费不予追缴,但减少了支付公路损坏修复费。因此,强制恢复标准吨位政策体现了其合理性。

3、自由裁量权合理

对第一次发现超限超载不罚款、不收费的规定,是对执法人员罚款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是其合理性的具体表现;对第二次发现超限超载罚款不超过1000元的规定,是在《公路法》第76条规定罚款3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内的限制,是实现处罚合理的体现;对超限超载的罚款,规定在24小时内实行不准公安、交通两部门重复处罚,不准两地执法部门重复处罚,这是实现“一事不再罚”合理原则的具体体现;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只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也是合理的。

4、先宣传后治理的步骤合理

透明和提前告知是合理的前提,这次治理将《实施方案》予以公布,并用长达1个月的时间来对政策措施进行宣传,体现了公开的原则。

五、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法律依据体现出了合法性

现代社会的标志之一是法制化,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之,为之则不合法。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的措施,充分考虑了这一法制原则,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1、对第一次发现超限超载不罚款的规定,不是为违法不究

《公路法》第76条规定的罚款实施条件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根据法理,凡法律规定为“应当”的都是“必须”实施的,但法律规定为“可以”的都是“可以”实施或“可以”不实施的。因此,规定第一次发现超限超载不罚款,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对执法人员罚款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是实现合法性的具体方法。

2、对第二次发现超限超载罚款不超过1000元的规定,不是对《公路法》第76条规定罚款3万元的“打折”

《公路法》第76条规定的罚款是“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规定第二次罚款不超过1000元是在《公路法》第76条规定的3万元以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恰恰是对公民罚款50元、对法人和组织罚款1000元以内,因此规定第二次罚款不超过1000元,也是合法的。

4、实行超限超载抄告制度的有法律依据

关于这一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指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因此,抄告制度恰恰是执行该法的具体方法;同时,《行政许可法》第64条规定,“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这就是“异地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因此抄告制度也是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具体方法。

5、不收补偿费是否使国家财产受损失?

按照《公路法》第85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性质,即收补偿费依然是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民事权利的性质决定了该项权利可以行使、可以放弃、可以变更,因此决定不收补偿费并未违反法律精神。

6、强制超载车辆卸载的依据

任何行政执法的目的都是围绕保护合法和制止违法而进行的,制止除进行制裁外,采取强制措施使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是国内外通行的做法。《行政许可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立即改正”,“立即改正”就是要求卸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的(指超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所谓“至违法状态消除”就是强制卸载的依据;《公路法》第70条、第76条对违法行为“制止”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规定,就是强制卸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所谓“恢复原状”就是强制卸载的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62条更是清楚地规定了运政执法人员发现车辆超载后“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7、超载30%应认定为违法

在这次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之前,许多地方规定超载30%才认定为违法,而这次一律以超过行驶证载质量规定的就认定为超载,超过30%是从重处罚的一个情节,因此许多人认为这是政策多变。事实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首先是原车辆的行驶证载质量失实;其次,在交通部、公安部办公厅2004年3月1日的《关于统一治理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避免重复处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经明确通知在今年5月1日后,对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因此,这次一律以超过行驶证的载质量就认定为超载,是严格执法的表现。

8、变卖卸载货物的依据

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载中一个引人注目的措施就是对卸载货物免费保管不超过3天时间,逾期经通知后仍不运走的,将按规定予以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显然,作为政策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肯定是不能设定处罚方法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变卖”本身不是处罚,而只是一种措施。在“保管”的条件下,存在着一种《合同法》中规定的“保管合同”关系,在一方放弃保管物的条件下,保管人具有《合同法》第380条规定的“留置”等民事权利,因此变卖是有法律依据的。

9、取消从业资格的依据

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载中,对货运企业和货运驾驶员建立信誉档案,实行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同一车辆公告两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车辆超过总数的5%的,对不适合卸载的不可解体物品、规则尺寸物品、危险化学品、鲜活物品的车辆,登记3次的,要取消从业资格。今年7月1日将生效的国务院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第23条、第24条,分别规定了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准入的驾驶员资格条件,至于该资格的名称是“上岗资格证”还是“合格证”,都是从业资格的表现形式,因此,取消从业资格是有依据的。

10、对生产、改装、维修厂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据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2条规定,机动车维修业的行业管理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规定:“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处罚;有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由质检总局牵头,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这些都是有根据的。

主要参考文献:

一、《行政法学》作者:胡建淼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二、《行政许可》作者: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法制出版社 1997年版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对策范文6

关键词:情感管理 人性化 驾车安全 方法 对策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6-058-02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有车族和驾车人员越来越多,加上有的驾驶员,驾驶技术不过关,因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也相对增多,所以,交通安全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面对有思想、有感情的驾驶员,安全管理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注重以人为本,讲究人性化管理。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进行管理,不仅有助于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还可以提高相互的信任度和满意度。为此,情感管理安全法(驾车安全“七法六对策”)以构建人性化安全管理体系为重点,将“带着感情开车,谨慎驾驶,超前防范,确保安全”的安全理念分解到具体的操作环节中,做到安全驾车每一天。笔者就此谈点个人看法。

一、情感管理,保驾车安全可行性方法(驾车安全“七法”)

1.驾车安全需要心理疏导(即心理疏导法)。众所周知,轻松平静的心理状态,对驾驶员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比如,有位老驾驶员,多少年来开车都很好,没出过什么事故,但有段时间却老是走神闯红灯,挨了不少批评和处罚。一次开车时,思绪紊乱,竞不知不觉将车开到一座小桥下面,车碰毁了,人也伤得不轻。经了解,原来是老司机的母亲患重病需要巨额医疗费,白天他要为凑医疗费东奔西走,晚上还要到医院伺候老母亲,身心疲惫,对驾车安全防范意识能力下降,终于出了事故。所以,驾驶员驾车工作时的心理状态对行车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作为安全管理者,应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驾驶员的心态变化应细心观察,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加以引导,多沟通和交流,确实掌握驾驶员心理在想什么,从解决心理问题的角度出发,使驾驶员摆脱不健全的心理状态和各种烦恼情绪,为驾车安全提供可靠的思想基础。

2.驾车安全需要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即人际关系法)。由于驾驶员的工作比较特殊,遇到的人和事,相对比其他人多一些,如何正确处理好各种人际关系和事情,直接关系到思想的波动和精力。为此,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应尽最大努力为驾驶员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氛围。应采取多种形式,营造团结和谐、健康向上的工作氛围和工作环境,逐渐形成具有本单位一定特色的安康文化。并通过带有人情味的安全教育,使驾驶员感受到,企业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表面上看起来冷冰冰的,但实际上完全是为了保护自己,表明了单位的关怀和爱护。

3.驾车安全需要注重细节(即注重细节法)。驾驶员在驾车过程中,有许多不经意的违章行为,更具有危害性和隐蔽性,如不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势必会酿成大祸。所以,驾车安全必须先从简单的事情做起,从“小节”抓起,从细微之处入手,引导驾驶员牢固树立“细节决定安全”的思想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克服“低标准、老毛病、坏习惯”,自觉执行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严格遵章守纪,杜绝违章行为。

4.驾车安全需要标准化培训(即标准化培训法)。为有效落实驾车安全工作,提高驾驶员标准化操作技能和整体素质,规范其操作行为,应积极进行岗位标准化培训学习,为驾车安全助力。首先,可选拔理论水平较高的驾驶人员,结合实践功底,开展师傅带徒活动,把标准化的要求和日常的培训工作结合起来,更有效地提高驾驶员的标准化水平;其次,在驾驶员的实践操作上,指定专门技师,展开实践操作培训,杜绝习惯性违章,积极有效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5.驾车安全需要注意季节变化(即季节变化法)。一年四季,由于天气的变化,极易造成交通事故的多发,单位应针对季节气温变化给行车安全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及时进行春夏秋冬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掌握四季安全行车的特点及注意事项。由于春季雨水多和春季人容易困倦的情况,应向驾驶员着重讲解春季行车注意事项,安全驾驶操作要领,以及各类事故防范措施等方面的知识。尤其冬季雨雪雾天气多,是交通事故的多发期和恶性事故期,驾驶员应认真学习冬季安全行车操作要点和冬季“六防”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保障单位一年四季交通安全正常运行。

6.驾车安全需要注重分析(即注重分析法)。在具体工作中,要认真分析每个驾驶员的脾气、性格、年龄、个性特点,从共性中找个性,从个性中找差异。对每个驾驶员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外部环境进行剖析,从中了解和掌握对不适于安全行车的驾驶员及时作心态调整,尽最大努力在人的体能上给予关爱和支持,让每个驾驶员都能在工作中保持旺盛的精力和良好的体能,将“谨慎驾驶,超前防范,确保安全”的安全理念分解到具体的环节中,同时贯穿于整个驾车行程中,让驾驶员集中精力开好车,做到安全行车每一天。

7.驾车安全需要讨论交流(即讨论交流法)。驾驶员相互之间讨论交流,有利于对驾车技术、交通法规、路况地理等知识经验有更深刻的理解。对驾车风险识别控制措施、自我保护、消除隐患等方面进行讨论交流,更容易让人接受和掌握,能取得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同时,对违反安全职责、操作规程、安全标准的“人和事”毫不留情的提出来,这既是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也是对他人的安全尽责。“我要安全”要从自己做起,从大家做起,人人争当安全监督员,不但要保证自身安全,而且要监督他人不违章。让大家都明白,别人的监督和提醒是对你最大的关心和爱护。这样,同事之间互相沟通、坦诚相待,既学到了经验知识,增进了感情友谊,也增强了安全意识,提高了驾车技能,增大了安全系数。

二、情感管理,保驾车安全可行性对策(驾车安全“六对策”)

在交通安全方面,采用情感管理,保驾车安全,让驾驶员积极参与,从而实现交通安全无违章、无事故的目标。

1.以“点”字为探索途径,完善争创机制。(即“点”字对策)。一个车辆单位的管理到不到位,关键是看这个单位对驾驶员履行职责的管理能否细化到点。因此,车管单位干部应对驾驶员的日常工作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每一个驾驶员的动态细化到每个点,指明驾驶员在开车过程中,应该如何操作、怎样操作才算符合标准,才算尽到了责任。在细化驾驶员思想动态的前提下,应制定详细的驾驶员岗位考核细则,对履行职责好的驾驶员进行奖励,对不负责任的驾驶员进行处罚,让驾驶员的积极性得到充分的发挥,形成驾驶员人人尽心尽责的风气。

2.从“情”字入手,创新服务理念(即“情”字对策)。驾车安全是车辆行驶的灵魂。在保证安全行驶的条件下,始终坚持用户的需求也是驾驶员的服务宗旨。在实际驾车过程中,驾驶员的服务理念好,开车心态自然顺,驾车更易集中精力。因此,服务理念有其更为深刻的内涵,并且与驾驶员正确操作车辆方面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规范服务的同时,通过实施有效的管理手段,来落实驾驶员遵守交通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同时,驾驶员把为他人服务当成是一种人生的情趣,这就能使车上人员的气氛自然好,驾驶员就此为自己创造了一个良好的驾车环境,从而更易保证驾车安全。

3.从“细”字入手,提升驾驶员的技术素质(即“细”字对策)。作为驾驶员应该有一个共性就是“细”。无论是在驾驶行车方面,还是修理方面,驾驶员都应明白,隐患查找到了,只不过是做到了治标,消除隐患的产生根源,才是做到了治本,才能真正有效的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车辆安全行车。为此,单位应组织技术骨干成立车辆隐患分析小组,每发现车辆存在一项隐患都要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确定车辆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该问题的发生。在明确原因的基础上,对车辆产生的隐患进行有效的控制。尤其是设备老化严重、车况较差、延缓报废在用车辆,更要坚持做到出车前,对车辆的灯光、转向、刹车等功能进行检查;收车回队,无论多晚也要做好收车后的检查工作,杜绝第二天带病车出行,确保行车安全。

4.从“严”字入手,筑牢安全行车思想防线(即“严”字对策)。违章行为是最危险的不安全因素,是隐藏最深的安全隐患。许多驾驶员认为,自己开车心细,存在不会发生交通事故的错误心理,因而在车辆操作上存有放松要求的苗头。为此,单位车管干部应及时制定对策,通过引用类似发生的交通事故对其进行教育,用血的事故教训,擦亮驾驶员的眼睛。并且找有违章苗头的驾驶员谈话,同他们摆事实、讲道理,说明违章行为是对他人和自身的安全不负责任,是对自己的家庭幸福不负责任,让存有违章行为苗头的驾驶员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违章行为的危害。单位还可实施违章行为举报奖惩机制,让驾驶员互相监督,给予举报者重奖、违章者重罚。同时,严格执行《油田车辆安全生产特别管理规定》,对于违章行为,一经发现,都进行严肃处理,使驾驶员能真正认清自己的不经意违章,给自身和家庭及单位带来的不利影响。

5.从“熟”字入手,做到安全工作环环相扣(即“熟”字对策)。“熟能生巧,贵在熟练”。在日常操作上做到一个“熟”字,必须持续不断地对驾驶人员进行技术培训,采取岗位练兵、驾车技能竞赛等有效方法,使其熟练掌握所驾车辆的操作技能和维护技术,从根本上杜绝因野蛮操作、误操作、习惯性违章操作以及处理方法不当而导致的事故发生,确保驾驶员熟知车辆操作规程和操作要领,让标准化操作成为一种习惯,也让每位驾驶员充分认识到安全行车的重要性,增强安全工作责任感。同时从制度上、管理上下功夫,及时发现、纠正不规范操作行为,提高驾驶员熟练掌握处理事故的能力,做到安全工作环环相扣,为驾车安全筑起一道坚实的屏障。

6.从“深”字入手,抓好专项安全技能培训(即“深”字对策)。车辆单位应深化专项安全教育培训,采取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相结合的办法,举办AB类、青年司机、特种作业人员和易燃易爆场所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班,提高安全意识,保证安全行车。组织开展事故案例分析会,对当年和往年同期事故案例进行仔细认真的剖析,使大家能真正明白发生事故的危害性,正确权衡人与车、快与慢、得与失、突然与必然、有利条件与不利条件的关系,提高驾驶员防范事故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从而造福于民,造福于社会。

总之,车辆单位通过有效实施情感管理保驾车安全方法与对策,能使驾驶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为车辆单位的安全平稳运行奠定基础。这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保障人们的财产和生命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