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范例6篇

车辆保险

车辆保险范文1

本公司依照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 保险单号码:

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列各种车辆的保险。

──┬──┬─┬──┬───────────┬──────┬───

│││ │吨位│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 │

│车辆│牌照│用│或 ├──┬─┬──┬───┼──────┤保险费│

│型号│号码│途│座位│保险│费│保险│ 基本 │ 固定保险费 │ 合计 │

│││ ││金额│率│ 费 │保险费││ │

├──┼──┼─┼──┼──┼─┼──┼───┼──────┼───┤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特别约定: │

├─────────────────────────┤ │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

├─────────────────────────┤ 保额来源依据│

│自年月日时起 │及计算方式: │

│保险期限: 个月 │ │

│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 保险公司签章│

│请收到保险单,立即核对。 │ │

│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 │  年 月 日 │

车辆保险范文2

第一章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章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三章 赔偿处理

车辆保险范文3

一、定点保险公司的确定方式

区政府采购中心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人代表)委托*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对公务车辆定点保险进行了采购,经评审小组评议,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为定点保险单位。

二、投保险种

本次公务车辆的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万元)、交通强制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

三、资金拨付方式

由车辆单位自行支付。

四、要求

1、列入定点保险范围内单位的公务车辆,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

2、车辆投保前必须填写《公务车辆定点保险计划申报表》报财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到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科办理车辆登记并领取“*区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卡”和各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书(含费率下浮率)。

3、为确保车辆的按时投保,须在上期投保截止日前10个工作日办好投保和相关付费手续(车辆单位凭保险公司付费通知书支付保费;保费经银行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出具保单和发票)。

4、公务车辆定点保险采用直接投保方式,由投保单位自主选择定点保险公司,持卡办理投保业务和处理赔偿事务。

5、各定点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保险法》的规定,办理保险业务;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审核的投保的险种受理投保业务;应于每季末的5日向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科提供公务车辆投保、理赔的情况。

6、单位车辆在上一保险年度属无事故赔款的,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和在投标中所承诺的条款予以兑现。

五、切实加强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监督和检查

1、公务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后,各单位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如擅自向定点保险公司外投保的,财政不予确认(支付)保险经费或核减下一年度其车辆保险经费的预算指标。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因特殊原因,投保其他险种(盗抢险除外)的,填写《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增加险种申请表》(见附件)报财政部门批准。

2、各定点保险公司应杜绝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保险业务,为各单位的投保、理赔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如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本区的政府采购活动。

3、各单位应加强交通法规宣传、车辆安全教育、车辆日常管理等工作,努力降低车辆出险率。

六、定点保险公司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夜间报案电话: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地址:

联系人:

车辆保险范文4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及停放期间翻倒;

(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车辆保险范文5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福建省永定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遭公司拒赔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罗某要求被告某赔偿其投保损失6万元的诉讼请求。

1999年12月原告罗某从别人处购得一辆货车,购车当日即到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1年。4个月后,罗某将该车转让给广东的张某,并在交警部门办理过户(迁出)登记手续,原牌照被收回,并领取了临时车牌号。随后罗某随车前往广东协助张某办理车辆过户(迁入)登记手续。在前往广东的途中,发生了,造成两人死亡,车辆严重损坏。事发后,罗某要求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赔偿损失,保险公司以车辆转让车主未事先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罗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车辆从交易之日起,风险责任已转移给张某。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车辆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罗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也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办理相关手续。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但罗某并未履行“事先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罗某提出的索赔请求。

车辆保险范文6

保险单号:_________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递交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本保险人依照承保险别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号牌│

│厂牌│

┃号码│

│型号│

──┼────────────┼──┼──────────────

┃发动│

│车架│

┃机号│

│号 │

──┼─────────┬──┼──┼──┬──┬────┬───

┃行驶│

│使用│

│座位│

│初次登记│

│/ │

┃区域│

│性质│

│吨位│

│ 年月 │

──┴─────────┴──┴──┴──┼──┴────┴───

┃车辆损失险

│ 第三者责任险

───┬─────┬───┬───┬───┼─────┬─────

┃保险 │保险

│费率(│ 基本│保险费│ 赔偿限额 │保险费小计┃

┃价值 │金额

│%) │保险费│ 小计│

───┼─────┼───┼───┼───┼─────┼─────

┃第

─┬─┴─────┼───┴───┴───┼─────┼─────

┃ │  险别

│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费率(固定│保险费小计┃三

┃ │

│保险费) │

┃ ├───────┼───────────┼─────┼─────联

┃ │全车盗抢险

┃附├──┬────┼───────────┼─────┼─────

┃ │车上│车上座位│

┃被

┃ │责任├────┼───────────┼─────┼─────保

┃ │险 │车上货物│

┃险

┃ ├──┴────┼───────────┼─────┼─────人

┃加│无过失责任险 │

┃留

┃ ├───────┼───────────┼─────┼─────存

┃ │车载货物掉落责│

┃联

┃ │任险

┃ ├───────┼───────────┼─────┼─────

┃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 ├───────┼───────────┼─────┼─────

┃ │车辆停驶损失险│

┃ ├───────┼───────────┼─────┼─────

┃ │自燃损失险

┃ ├───────┼───────────┼─────┼─────

┃ │新增加设备损失│

┃ │险

┃ ├───────┼───────────┼─────┼─────

┃ │不计免赔特约险│

┃ ├───────┼───────────┼─────┼─────

┃ │

─┴───────┴───────────┴─────┴─────

┃无赔偿优待金额: 保险费合计(小写) (大写):

─────┬───────────────────────────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特别约定:

─────────────────────────────────

┃明示告知:1.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填写内容如与投保事实不符,立 ┃

┃即通知本保险人采用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更改,其他方式的更改无效。

┃ 2.保险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

┃务的部分。

┃ 3.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

┃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 4.发生保险事故后,在48小时内通知本保险人。

────────────────┬────────────────

┃被保险人地址:

│保 险 人: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单日期:

│ (保险人签章)

┃联系人:

━━━━━━━━━━━━━━━━━━━━━━━━━━━━━━━━

核保人(签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