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基本法范例6篇

医疗卫生基本法

医疗卫生基本法范文1

根据元月21日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要求,经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及合肥市医改办公室修定的《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批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作出的重大决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定点医疗机构都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从大局出发,互相支持,积极配合,确保省直和合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结算办法》根据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结合合肥地区的实际情况,既遵循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又充分考虑和兼顾了各方的实际利益,是可行的。为有利于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再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结算办法》及医疗保险的其他政策规定,认真负责地为参保人员做好医疗服务工作。

三、今年是合肥地区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第一年,在改革起步阶段,不确定的因素较多,需要一定时间的探索,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因此,《结算办法》先实行一个年度(2001年4月至2002年3月),一年内不再改变。

四、建立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年度结束后,省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和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3号)、《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结算原则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要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要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要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要有利于规范医药服务行为;要有利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水平。

二、结算办法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当年实际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帐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两部分。个人帐户基金即当年所有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总额;当年实际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扣除个人帐户基金后为社会统筹基金。

凡按规定属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总量控制、定额预付、年终决算”的办法结算。

总量控制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当年可筹集的统筹基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因急诊抢救在市内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及异地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异地安置人员、异地转院(诊)的医疗费及对专科医院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调剂;一部分用于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

1、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异地安置人员、异地转院(诊)的医疗费用及对专科医院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调剂按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0%预留。

2、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按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90%预留。其中,40%用于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60%用于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定额预付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特殊病种年人均费用为结算单位;结算住院统筹医疗费用,以出院人均次费用为结算单位。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年人均费用定额标准,综合考虑当年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总量、特殊病种的发病率以及药品价格调整等因素确定。出院人均次费用定额标准综合考虑当年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总量、参保人员住院率、医院级别,以及药品价格调整等因素确定。

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年人均费用定额预付标准计算公式为:

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总量÷合肥地区预测参保人员特殊病种的发病人数。

出院人均次费用定额预付标准计算公式为:

(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总量÷合肥地区预测参保人员住院总人次)×Ci

其中Ci为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出院人次费用调节系数,医保运行初期,暂定Ci标准为:一级及一级以下医院Ci=0.5;二级医院Ci=0.75;三级医院Ci=1.15。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照以下公式向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上月属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年人均费用定额预付标准÷12×在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特殊病种人数+出院人均次费用定额预付标准×月出院人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属个人自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人员收取。

年终决算

年终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年实际筹集的统筹基金数额、急诊统筹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数额、异地安置人员统筹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数额、异地转院(诊)统筹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数额,特殊病种的实际人数、年实际出院人次,确定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年人均费用定额标准和出 院人均次费用定额标准,并按此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决算。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数额大于决算数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年度预付数额中予以扣除。

三、结算程序

(一)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姓名、医保号、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本办法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特殊病种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本着就近分散的原则,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定点医院。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比照一次住院处理的规定与参保人员结算。

(二)急诊结算程序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公立医疗机构及异地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急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

异地安置人员异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其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其所在单位按合肥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报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年终按合肥地区上年度统筹基金支付同类人员的人均费用,向异地安置人员所在单位拨付,结余部分由单位留作下年使用,不足部分由单位补贴。

四、其他

(一)建立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质量的考核制度,年终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奖惩,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二)本办法从2001年4月1日开始施行。与此同时,原《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三)本办法由省、市医改办负责解释。

医疗卫生基本法范文2

[关键词] 基本医疗;医疗保障;资源配置

[中图分类号] R197.1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3)04(a)-0153-03

基本医疗服务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财政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卫生服务能力和大多数人的卫生服务需求,保证向全体居民提供一定水平的、负担得起的成本低、效果好的医疗服务[1]。在医疗费用快速上涨,居民普遍反映看病贵、看病难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基本医疗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很多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我们将国内对基本医疗问题的研究及地方实践做一简要分析,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1 基本医疗的提出背景

1.1 历史背景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我国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卫生服务也逐步推向了市场,医疗费用快速攀升,而政府受财政能力的约束发展卫生事业的能力有限,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日益加重。1978年第30届世界卫生大会的《阿拉木图宣言》后,我国随即承诺实现其提出的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

1.2 国际背景

20世纪70年代,新自由主义的兴起,向凯恩斯主义发起了挑战,各国政府对卫生领域放松了监管,卫生费用快速增长。随着医疗费用的快速上涨,世界上多数高福利国家也开始面临筹资与服务困境,大众对卫生服务普遍不满。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兴起使人们对政府的作用又有了新的认识;世界卫生组织深入研究了基本卫生服务工作方法与发展,于1978年在阿拉木图召开国际初级卫生保健会议,发表了《阿拉木图宣言》,提出“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初级卫生保健则作为“人人健康”的实现手段,得到了全体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的认同。1984年世界银行的《中国卫生部门报告》提到,中国正在走高度资本密集型的治疗道路,这样只能满足极少数人的医疗需求,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中国仍然需要依靠劳动密集型的卫生发展战略,包括适宜技术的医疗[2]。1993年,世界银行的《投资于健康》报告,提出选择性的基本卫生保健(SPHC);伴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及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医疗费用持续快速增长,世界各国卫生系统均面临着成本控制与服务可及性、公正性以及质量的共同压力[3]。多数国家也都面临着筹资与福利困难,不得不思考有效利用有限卫生资源的方法和途径。美国俄亥俄州的卫生优先重点项目取得成功,给世界各国解决卫生系统的筹资与福利困境带来新的思路。

1.3 基本医疗提出的认识前提

基本医疗问题的提出,即有当时特定的历史与国际背景,又有人们对医疗卫生相关问题的基本认识作为前提:健康是一项基本人权已成为全球共识;市场解决不了医疗问题,需要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在医疗领域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不同类型医疗服务的成本效果是不同的,利用基本设施、基本技术、基本药物与适宜人力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具有较好的成本效益,应当优先得到保障。

1.4 基本医疗的正式提出

在当时的历史与国际背景以及对医疗卫生问题基本认识的前提下,时任卫生部部长陈敏章在1993年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的报告中提出了“三保”、“三放”的方针:即保证预防保健,医疗可以放开一点;保证农村,城市可以放开一点;保证基本医疗,特殊医疗可以放开一点[4]。由此,基本医疗的理念在国家层面正式被提出,并作为我国卫生改革的基本思路。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确立了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

2 基本医疗的主要学术研究观点

基本医疗的理念提出后,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兴趣,积极探索其内涵与外延以及实施策略,在关键问题上开展深入研究探索,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2.1 基本医疗的认识及定位

目前,基本医疗尚未形成一个公认的定义,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基本医疗是成本效果良好的、政府社会能够承担的起的服务;从社会学角度看,基本医疗服务是那些最能惠及公众的普遍服务;从伦理学角度看基本医疗是涉及人的尊严的、影响健康的服务;从法学的角度看,基本医疗是确保公民享有平等健康权利的服务。

学者们对基本医疗的定位基本达成共识,普遍认为基本医疗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属性,是人的基本需要、基本权利,有学者认为基本医疗就是医疗卫生领域中的“义务教育”[5-6];发展基本医疗是我国卫生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必然选择[7-8]。

2.2 基本医疗服务及其界定的原则与方法

基本医疗服务的科学界定对确定制度缴费率和待遇水平、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维护制度公平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是完善医疗保障必须首先加以解决的基础性问题[9]。虽然目前国内对基本医疗服务尚无具体的界定标准,但对于界定的基本原则已经达到一定共识,体现在基本、公平、利贫的政策目标上。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卫生部提出,它的界定可以从基本设施、基本诊疗技术、基本用药和基本费用四个方面考虑,而且提示基本医疗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具有变动性、地域性和阶段性[1]。学者们在基本医疗服务的界定方法上也做了一些探索,复旦大学的胡善联[10]通过对主要疾病负担及其干预措施的成本效果分析来界定基本医疗服务;上海交通大学的赖伟[11]从医疗机构的类别上界定基本医疗服务,对不同医疗机构的诊疗范围做出限定,认为除三级医院外,其余医疗机构都可以设定为基本医疗的服务机构;山东医科大学的袁长海等[12-13]通过医疗需要与成本、健康效益之间关系模式来界定基本医疗的模式和层次,认为如果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是很有效的,那么它就是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险应首先满足和保障的;还有学者建议根据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弹性与收入弹性来界定。

2.3 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及其实现路径

前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2008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的理念[8],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是指全体公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的机会均等、结果大体相同,并将基本医疗服务的差距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就是要使每个公民都有相同的机会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不因性别、年龄、户籍、民族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待遇[14],防范片面追求医疗服务的经济效益所导致的公共风险和危机。

基本医疗服务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物品的范畴,这意味着单独通过市场机制来提供是不足的,国家有责任保障每一个公民享有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权利[15]。理论上说,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由市场提供服务实现,也可以由政府税收筹资直接提供免费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实现[16]。有学者从医疗服务及其市场的特殊性方面进行阐述,认为政府应当直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17],可以依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路径,由政府出资,统一服务项目标准,实施全国统一的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在开始阶段,不同的行政区域或规划区,宜根据当地的医疗服务需要,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参照“国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确定其享有的内容,之后在这个“基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最终走向全省、全国的统一[18]。也有学者认为,政府只要出台政策,确定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的服务项目内容,列入医保给付范围,就能实现基本医疗服务的均等化[19]。

2.4 实现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面临的问题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体居民在健康方面应享有充分并且均等化的制度、卫生服务和经济风险等保障,即全民统一健康保障[20]。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的实施依托于全民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但目前在整体框架上,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是多元的制度设计,而在多元体制内部,各个制度间还呈现一种碎片化的特征[21],身份不同、地域不同,所适用的制度、待遇标准就不同,不同制度之间形成“壁垒”,不利于医疗保险关系衔接及异地转移、个人账户和参保年限续接等,不仅给参保、参合者就医带来不便,也给经办管理带来了困难,严重影响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的实现[22-23]。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关于解决医疗保险携带问题的文件,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统筹地区财务平衡问题与转移接续中的待遇权问题[24]。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界定只是一些原则性的方法探索,并没形成共识,边界不清晰,可操作性差,给制度的设计及实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19]。政府在基本医疗服务供给和补偿方面的责任定位不明晰,在基本医疗服务补偿的政策制订、机制设计和责任落实过程中主观随意性强,缺乏系统性、连续性、规范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25]。

3 部分地方的探索实践

近年来,不少地方对基本医疗的实施路径进行了探索实践,山东省潍坊市将“小病社区低收费以补供方为主、大病住院有保险以补需方为主以及公共卫生政府管以财政投入为主”作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产品选择[26],将基本医疗服务“打包”向居民提供,设计了“社区基本医疗服务包”,基本检查项目和基本治疗项目由社区卫生机构免费提供,基本康复项目也以较低价格收取[27]。宁夏在银川和固原两市的10个县(市、区)探索以分级打包的方式为城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探索实行了五级包的实现方式[28]。宁夏的分级打包模式,既是筹资和支付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又是对服务模式、服务行为和就医行为进行规范的有效途径[29]。陕西省子长县以创建“平价医院”为突破口,政府全额承担了医疗机构的基本运营、公共卫生服务和医院发展所需资金,从而以较低价格向患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30-35]。

4 讨论

基本医疗是人人都应当得到的普惠服务或者根据需要应当得到的服务,其组成要素包括基本设施、基本装备、基本技术、基本药物、基本人力、基本服务规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界定基本医疗创造了条件,当前不建议以疾病、诊疗项目来界定,认为从医疗机构级别和属性来界定比较合理,当前可以从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始,逐步向二、三级公立医院延伸,做到“六基本”。

要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顺利实施,不仅要解决基本医疗服务是什么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同步解决筹资问题。基本医疗的理想状态应当通过公共财政来支持,普惠公众;非基本医疗中的非特需服务应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来解决,特需医疗服务应通过商业健康保险来解决。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后,基本医疗的价格也应当调低,作为过渡期,可以采用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混合筹资,但需要调低服务价格,务必在价格体系上做到区别于非基本医疗。

[参考文献]

[1] 徐荣凯,曹荣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学习辅导材料[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64-66.

[2] 郭清.城市初级卫生保健管理[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6:9.

[3] 王倩云,鱼敏.初级卫生保健体系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8,(7):483.

[4] 徐盛鑫.论如何界定基本医疗与特殊医疗[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1994,10(1):4-6.

[5] 孙婧.基本医疗卫生的公共产品属性与供给干预研究[J].卫生软科学,2010,(4):313-315.

[6] 朱耀志.基本医疗涵义的初步探讨[J].医学与哲学,1997,18(6):298-299.

[7] 薛义.论发展基本医疗[J].中国卫生经济,2006,25(12):12-14.

[8] 周寿祺.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之辨[J].中国医院院长,2010,(17):50-52.

[9] ,孙爱芬.基本医疗范围界定的一般逻辑体系[J].医学与社会,2007,20(8):7-9.

[10] 胡善联.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界定和研究[J].卫生经济研究,1996,(2):7-11.

[11] 赖伟.基本医疗服务与公立医院改革探讨[J].现代医院,2010,10(10):1-4.

[12] 袁长海,付淑花,张洪福,等.常见住院疾病基本医疗需要的界定[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00,(2):22-24.

[13] 袁长海,边荣江.基本医疗需要界定的原则和方法探讨[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1996,(11):29-30.

[14] 符壮才.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的思考[J].卫生经济研究,2009,(2):34-35.

[15] 杨月珉.议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政府责任[J].中国医药导报,2009,(26):164-165.

[16] 刘潇.论基本医疗体系中的政府责任[J].医学与社会,2007,20(12):35-36.

[17] 李少冬.政府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责任[J].中国卫生经济,2004,23(12):1-4.

[18] 周寿祺.实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条件、问题和建议[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0,3(7):52-56.

[19] 周寿祺.新医改下,实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建议[J].医院领导决策参考,2010,(15):23-28.

[20] 雷海潮.关于全民统一健康保障的思考[J].中国医院管理,2011,27(6):410-412.

[21] 杜长宇.开放视角下我国多元基本医疗保险体制的辩证分析[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0,3(7):32-38.

[22] 王东进.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必须坚持城乡统筹[J].医院领导决策参考,2010,(7):1-5.

[23] 夏迎秋,景鑫亮,段沁江.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的现状、问题与建议[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0,3(1):43-48.

[24] 汤晓莉,姚岚.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可携带性现状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11,30(1):53-55.

[25] 付强,孙萍,孙俊红.论新形势下政府基本医疗服务补偿责任定位[J].中国医院管理,2011,30(12):1-3.

[26] 马安宁.潍坊市普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验研究的理论成果[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1,25(1):1-3.

[27] 单杰,盛红旗,李战胜,等.潍坊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文件体系的构建[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1,25(2):1-2.

[28] 李春虹,马海燕.宁夏开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试点的实践与思考[J].卫生经济研究,2010,(1):8-11.

[29] 李林贵,张俊华.对宁夏开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探索和思考[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0,24(1):5-6.

[30] 俞卫.“子长医改”模式剖析[J].中国卫生,2010,(12):14-15.

[31] 董永喜,贾卫东,朱树昌.浅谈如何使“医、患、保”三方互惠共赢[J].中外医学研究,2011,9(7):113-113.

[32] 蒋晓煜.公立医院改革的现状和对策[J].中外医学研究,2009,7(7):16-17.

[33] 周莉.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思考[J].中外医学研究,2009,7(11):100.

[34] 杨文怡.新医改背景下基本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关系探讨[J].中外医学研究,2011,9(2):46-47.

医疗卫生基本法范文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审查、确定的,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审查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

(二)兼顾专科和综合、中医与西医,布局合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三)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的合理竞争;

(四)有利于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面推开后,医疗机构及所在单位的职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设立了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配备了管理人员,制定了管理制度;

(六)能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要求配置必要的微机应用设备(包括电脑和POS机)具有微机联网能力和熟练的操作人员;

(七)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履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定程序:

(一)申请资格

符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医疗技术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申请时上一年度的下列报表:

① 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表1(卫统1表1-11表);

② 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表2(卫统2表1-5表);

③ 诊所、卫生保健医务室机构人员年报表(卫统表4表);

④ 卫生部门医院住院病人疾病分类年报表(卫统表32表);

⑤ 卫生部门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表33表)。

(二)资格审查和确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和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定点资格审查和确定(具体审查考核办法另行规定)。然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合格意见,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三)签订协议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 医疗费用结算的定额标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措施,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人。

(四)公布挂牌

已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予授牌。其标牌样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订制。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工作。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单独建帐,并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医疗费用月度统计表》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收入要逐步实行总额控制、结构调整、分别核算、分别管理。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就医人员的证卡;要审核处方用药、功能检查、住院诊治等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统一使用经劳动保障行政和卫生部门认可并符合医疗文书规定的复式处方、住院分户帐等各种单据的帐表卡册,同时使用统一制定的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结算方法,按月及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和除急诊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人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医院就诊,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的检查、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行政要会同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并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情况的评议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不同情况,可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检申请表;

(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

(三)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年度工作总结;

(四)有关医疗保险的财务资料;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下一年度内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医疗卫生基本法范文4

[关键词]城乡差距;基本医疗卫生;均等化;公共财政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2 ― 0030 ― 04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一战略目标,并对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做出了全面部署。2009年7月,卫生部等三部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提出要“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同年,我国启动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展。当前我国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在城乡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促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有利于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也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

关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内涵的探讨由来已久。早在1920年,美国耶鲁大学学者威斯诺指出:“公共卫生是防治疾病、延长寿命、改善身体健康和机能的科学和实践。公共卫生通过有组织的社会努力改善环境卫生、控制地区性的疾病、教育人们关于个人卫生的知识、组织医护力量对疾病做出早期诊断和预防治疗,并建立一套社会体制,保障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够享有能够维持身体健康的生活水准”〔1〕,这一概念在1952年被世界卫生组织采用并一直沿用至今。世界银行(1993)指出:“基本公共医疗卫生计划”包括“免疫、艾滋病防治以及基本临床服务。最低标准的基本临床一揽子服务应包括患儿护理、计划生育、围产期护理以及肺结核及性传播疾病的治疗等”〔2〕。在公共医疗卫生的许多领域,政府应该实行有效的医疗卫生方案,这类活动主要包括“免疫;以学校为基础的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和营养的信息及某些服务;减少烟草和酒精消耗的计划;为改善居民环境而采取的行为调控、信息和限制公共投资;防治艾滋病”〔3〕。常修泽(2007)认为基本医疗卫生“可定在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它具有公益性质,可列为均等化的范围”〔4〕。马安宁等(2008)认为,基本卫生服务是“从现实性出发,指现阶段能够实现的、最大效用的、充分体现公平的、基本免费的、在基层卫生机构可以获得的服务”〔5〕。

近年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问题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美国学者D・C.哈同(1991)对美国俄勒冈州依据优先性对医疗服务进行分类的做法作出批评,认为只注重成本――效益的做法违反了救治原则,在面对人们发生突发性生命威胁状况时必须尽最大可能进行救治〔6〕。世界卫生组织(1996)强调,基本卫生服务应当实现在社会成员间的均等化,即使全体居民享有水平大致相当的基本卫生服务,而均等化最基本、最集中的体现是基本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即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有相同的机会获得卫生服务,而不因为其所拥有的社会特权不同而出现差别〔7〕。J・赫尔利(2000)认为,如果最需要医疗卫生资源的人在医疗保健服务中得到最多利益,那么在最大化健康所得的效率目标下,平等与效率就可兼顾〔8〕。瓦格斯塔夫等(1997)认为医疗卫生筹资应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垂直公平,即不同支付能力的个人或家庭,为卫生服务支付不同的费用;二是水平公平,即有相同支付能力的个人或家庭支付相同数额的卫生保健支出〔9〕。我国学者崔惠玲等(2003)指出,卫生费用分配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及部门差距影响了中国卫生事业的整体业绩,通过增加对贫困地区的卫生投入,改善卫生费用的投资方向可以提高贫困地区的健康水平 〔10〕。胡琳琳(2005)研究发现,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的健康不平等程度处在较高水平;从地区比较来看,各地区的健康不平等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同时,收入不平等程度与健康不平等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关系〔11〕。王绍光等(2005)认为,以市场为导向的卫生改革不但没有解决医疗费用上涨问题,反而加剧了这一问题,在医疗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降低了弱势人群对卫生服务的获取,使得卫生保健的公平性受到极大的损害 〔12〕。张东豫(2007)认为,城乡医疗卫生差异不仅会产生资源的浪费,而且会加剧人们的心理不公平感,这种不公平感在潜意识中不断加强,继而形成对社会的不信任,这对于我国建立和谐社会会产生不利的影响〔13〕。

可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全体公民都可以公平享受的、免费的、普遍的医疗卫生服务,在范围上包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前者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免疫、健康教育、卫生监督、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精神卫生、卫生应急、急救、采血服务以及食品安全、职业病防治和安全饮水等基础性领域;后者指采用基本药物、使用适宜技术、按照规范诊疗程序提供的最低标准的基本临床医疗服务。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就是要通过医改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结果大致均等的医疗卫生服务。

当前,我国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城乡差距十分突出,不仅制约了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一样平等接受医疗卫生服务,而且成为制约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因此,急需揭示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现状和差距,为促进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提供依据。

二、我国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现状

近年来,我国城乡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步伐不断完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尤其在加强传染病控制、健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效。尽管如此,我国城乡医疗卫生体系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深入分析医疗卫生领域存在的不足是推动城乡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前提。

(一)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总体形势

经过多年的改革,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取得显著成就。2008年全国卫生人员达到778.1万人,卫生机构床位数441.66万张,卫生总费用17204.81亿元,卫生总费用占GDP比重达到4.83%,卫生机构数达到89.1万个〔14〕。各种医疗机构遍布全国,为城乡居民提供了全面的医疗服务,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传染性疾病控制机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健全,为推动城乡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08年,我国居民期望寿命达到76岁,居发展中国家前列。婴儿死亡率19‰,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21‰,孕产妇死亡率为45/10万,低于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水平。例如,印度的婴儿死亡率达到5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达到69‰,孕产妇死亡率达到450/10万;南非的婴儿死亡率为54‰,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67‰,孕产妇死亡率为400/10万。我国一岁儿童麻疹、百白破、乙肝疫苗接种率分别达到94%、97%和95%(如表1所示),疫苗接种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不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医疗卫生事业还存在比较明显的差距。例如,美国的婴儿死亡率仅为7‰,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仅为8‰,孕产妇死亡率仅为11/10万。这些关键指标远远低于我国。从表1也可以看出,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英国等国的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都远远低于我国,说明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很高的这些国家相比,我国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发展任重道远。

(二)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城乡基本医疗卫生在资源配置,以及卫生服务的可获得性、质量和数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失衡,农村在卫生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等方面与城市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从居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来看,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处于明显的失衡状态。2009年,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城市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均高于农村。按照城市和农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绝对差进行排序,城乡差距最大的五个地区依次是天津(919.8元)、北京(853.7元)、重庆(681.1元)、辽宁(629.7元)和陕西(611.5元)。其中,天津城市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1220.9元,农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301.1元,二者相差919.8元,绝对差距在全国最大。城乡绝对差距最小的是上海,当年上海的城市和农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分别是755.3元和697.1元,相差58.2元(如表2所示)。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普遍地,城镇居民比农村居民更加关注医疗保健,其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占消费性支出的比重明显高于农村。例如,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878.3元,占消费性支出的比重为7.9%;农村居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197.2元,占消费性支出的比重为6.8%,其他各地区城乡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占消费性支出的比重也处于同样的态势〔15〕。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城市卫生技术人员配置均落后于农村。2009年,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城市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均高于农村。城乡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的绝对差最大的五个地区依次是青海(8.96人)、北京(6.56人)、(6.43人)、新疆(5.57人)和宁夏(5.2人)。其中,青海的城市和农村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分别是11.6人和2.64人,城乡差距在全国最为显著。当年城乡卫生技术人员绝对差距最小的是湖北,其城市和农村的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分别为4.69人和2.8人。即便如此,其城乡差距仍旧比较明显,二者相差1.89人。按照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进行分析也可以得到相同的结论。

我国医疗卫生设施、设备、先进技术基本上集中在经济发达的都市区和城市大医院,农村缺少卫生资源,造成城乡居民在医疗保健服务和卫生健康水平方面存在明显差距。例如,2009年,重庆市城市和农村的每千人口医院和卫生院床位数分别为3.57张和1.84张,城乡差异十分明显。布局和结构不尽合理,先进医疗卫生技术、设备和优秀人才集中在城市大医院,一方面使得农村和基层社区缺少卫生资源,服务能力十分薄弱,另一方面也使大医院的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难以实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

三、创新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制度体系

要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全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的城乡配置,构建全面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其一,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要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支出责任,探索将部分适合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上移的标准、机制和方法,强化省级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支出责任。给予地方政府与事权相适应的财政自,适时推进资源税、房地产税等地方税的改革,赋予地方政府对某些税种的选择权和某些地方税的税目、税率等的调整权等,充实地方税体系。通过建立和完善奖补机制,建立起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高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加大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完善必要的“对口支援”等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发挥财政均衡制度功能。

其二,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要根据疾病防控形势不断调整完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稳步扩大服务范围,增强居民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可及性,向城乡居民统一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健全资金监督与绩效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方式与方法。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管理制度,合理设定任务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加强对基层卫生人员技术培训,提高服务标准。加强宣传,提高群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其三,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探讨建立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加强政府对城乡医疗救助的补助力度,建立城乡均等化的医疗保障体制。在乡镇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统一采购、配送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减轻农村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切实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难题。

其四,健全城乡医疗卫生服务机制。放宽准入门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居民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建立有序竞争机制。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新增公共卫生资源重点向农村尤其是乡村卫生服务系统倾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制度,采取临床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1〕C・E・A. Winslow.The Untilled Fields of Public

Health〔J〕.Science, n.s. 1920,(51):23.

〔2〕〔3〕世界银行.1993年世界发展报告:投资于健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7,8.

〔4〕常修泽.中国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7,(02): 66-71.

〔5〕马安宁,郑文贵,王培承.“国民基本卫生服务包研究”概述〔J〕.卫生经济研究,2008,(04):8-10.

〔6〕Hadorn.,D・C・Setting Health Priorities in Oregon:

Cost-Effectiveness Meets the Rule of Rescue,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1991,26(05):2218-2225.

〔7〕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Equity in health and

health care,a WHO/SIDA initiative〔M〕.WHO,Geneva,1996:1.

〔8〕Hurly,J.,An Overview of the Normative Economics of the Health Sector〔C〕.//A.J.Culyer and J.P.New House.ends. North-holland Handbook of Health Economics.Amserdam:Elsevier,2000:55-118.

〔9〕Wagstaff,A.,Van Doorslaer,E.,Horizontal Equity and

Reranking in Health Care Finance:A Decomposition Analysis for the Nergherlands,Journal of Health Economics,1997,16:499-516.

〔10〕崔惠玲,郭华平,李彦敏.我国卫生费用投入及分配的公平性分析〔J〕.上海经济研究,2003,(03):18-27.

〔11〕胡琳琳.我国与收入相关的健康不平等实证研究〔J〕.卫生经济研究,2005,(12):13-16.

〔12〕王绍光.政策导向、汲取能力与卫生公平〔J〕.中国社会科学,2005,(06): 101-120.

〔13〕张东豫.构建和谐社会和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01):43-48.

医疗卫生基本法范文5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走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不变,坚持卫生事业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公益性质不变,坚持政府承担公共卫生和维护居民健康权益的责任不变,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出发点,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构建投资多元、配置合理、服务规范、管理科学的城市医疗服务体系和管理体制。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分类管理,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新型城市医疗服务体系,实现城市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坚持政府主导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落实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中的职责,完善医疗机构经济补偿政策,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调节等方面的作用。

(三)拓宽筹资渠道,改善办医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源进入医疗服务领域,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服务和运营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四)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完善医疗机构的宏观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运用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等手段,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医疗机构的有序竞争与协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五)维护群众利益,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既要保障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又要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是政府调控医疗服务发展,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重要手段。

(一)制订并实施规划。各设区市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群众健康水平和就医需求出发,按照属地化原则,制订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明确城市医疗资源总规模、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布局、数量以及不同层次医务人员数量等,将辖区内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和不同管理类别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全部纳入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二)调整医疗服务资源配置。设区市要以规划为指导对现有医疗资源存量进行调整,通过改组、改造、兼并、划转等多种形式,对区域内现有同类型重复建设、服务效率低下的政府所属医疗机构进行布局和结构调整,将其转为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加入大型优势医疗集团,不断优化资源配置。

(三)严格准入管理。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设置和资源调整等相关信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医疗机构设置和资源调整进行严格管理。新设立医疗机构和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按有关准入标准管理。

区域卫生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后组织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落实相应管理政策按照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和社会功能,将城市医疗机构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别实行不同的经济政策和管理方式。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又分为政府所属医疗机构和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1、政府所属医疗机构是指政府投资建立、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代表区域水平、对医疗市场具有调节和主导作用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的医疗机构。其基本功能除了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外,还承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贫困人口医疗救治,社区卫生服务,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防治、妇幼保健,医疗支边、支农、援外,医学教育、科研,继承和发展传统医药学等任务。政府所属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确定的价格,以确保其公益性质。其收支结余只能用于改善医疗服务条件、提高医疗技术和人员培训等。政府所属医疗机构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承担政府赋予任务所需的经费由政府财政合理安排。

2、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社会投资或参与投资举办、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功能是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有条件的也可承担医学教育、科研、社区卫生服务和其他公益性任务。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确定的价格,其收支结余只能用于医院自身发展。利用银行贷款或社会融资投资的,可按一定比例在医疗机构管理费用中列支用于还本付息。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时,政府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助。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社会投资、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的医疗机构。其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在核准的诊疗科目和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依法自主经营,履行纳税义务。社会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时,政府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助。

(三)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均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四)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分类原则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状况和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对市区内医疗机构逐一核定管理类别,分别确定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模、数量,落实有关政策,并严格实施监管。

(五)为保障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设区市在实施分类管理时,政府所属医疗机构和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成为城市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

四、调整城市医疗服务结构,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调整城市医疗服务结构的重点是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工合理、配合密切、互为补充、双向转诊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大城市医疗卫生资源调整力度。按照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对现有城市一级和部分二级公立医院(即政府所属、部门所属和国有企业所属的医疗机构)逐步进行结构调整和功能改造,原则上每个街道或每3-5万人口设立一所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城市大中型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技术指导、诊疗服务、人员培训、双向转诊等方面的有效合作机制,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费用。

(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区级政府属地管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要纳入城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实施。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管理职能,其他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制定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区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调辖区内各方面力量,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落实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加强政府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并对其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人才培养所需经费给予必要支持。

(四)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应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规定医疗保险基金应支付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自付比例应低于

二、三级医院。

五、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

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品?务,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是政府卫生工作的重要职责??

(一)增加政府投入,完善补偿政策。在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对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要逐步调整医疗机构补偿结构,增加基本医疗服务的投入,大力支持社区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基本医疗服务供给;要认真落实《关于*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对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的补助水平。

(二)创新管理体制。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权责明晰、富有生机的医疗机构组织管理体制。省和设区市可探索设立由政府授权的医院资产运营管理中心,监管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的资产运营。

(三)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改进医疗机构管理者选拔任用办法和管理方式,建立任期业绩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进以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的责、权、利,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疏通单位人员出口,建立解聘、辞聘制度,对未聘人员可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集中管理。

(四)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按照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加大医疗机构内部分配自,探索试行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完善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机制,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规范收入分配办法,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五)医疗机构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不断完善“病人选择医生”、“医疗费用清单制”等服务措施,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满足病人需求;继续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建立适合医疗机构工作需要的后勤管理模式,降低成本,规范服务。

(六)要进一步强化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防止和纠正内部运行机制中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

六、稳妥推进公立医疗机构改制,提高服务水平和运营效率

各设区市选择1—2所规模较小或经营发展有困难,对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影响不大的公立医疗机构(即政府所属、部门所属或国有企业所属的医疗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单位的确定由各设区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正确引导社会资源通过委托经营、合作制或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代表区域水平、群众认可的公立医疗机构暂不进行改制试点,以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和政府公共卫生职能的履行。

(一)规范改制程序。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按程序进行。公立医疗机构改制方案由医疗机构、社会出资人共同制订,并经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主管单位(部门)、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规范资产和资金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改制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各项基础工作,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公立医疗机构出让国有资产置换的资金,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剩余资金用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得挪用,也不得抵顶财政安排的卫生经费拨款。

现有政府所属医疗机构改制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其国有资产应整体退出;改制后为混合所有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其国有资产依法享有相应的资产权益。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立医疗机构改制或向社会转让过程中,要注意妥善安置医疗机构原有职工。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要依法转换职工的劳动关系,其经济补偿、退休标准、社会保险衔接及经费保障等可参照当地事业单位改制的有关政策执行。对改制过程中的分流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改制时已离退休人员原有待遇不变。

(四)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改制,要确保其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不变。

七、鼓励社会资源投入,发展壮大卫生事业

社会组织或个人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以下统称“社会资源”)作为投资,举办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利于改善医疗服务条件和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合理竞争,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效率,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一)设区市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要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医疗服务领域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结构的合理调整。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资源公平参与竞争。

(二)设区市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社会资源以独资或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源以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源到医疗资源相对薄弱、贫乏的地区投资举办医疗机构。在大中城市重点引导社会资源举办具有较高水平、较大规模的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机构,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三)社会资源举办的医疗机构,其设立条件、资质审核、审批程序等与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相同。在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政策知情等方面,享有与政府所属医疗机构同样的待遇,并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社会资源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要提供方便、及时、有效的服务,不得自行设置前置或附加条件,不得拖延,更不得歧视和刁难。

八、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居民费用负担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一)实行总量控制。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的功能和服务量的变化情况,科学核定其业务收入增长幅度和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并严格管理。

(二)降低药品价格。对由省级定价的药品,省物价部门要严格核定药品的成本,合理确定最高零售限价。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继续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降低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费用水平。

(三)控制医疗费用。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临床合理用药的科学评价制度,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促进医院合理用药,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完善大型设备诊疗规范,合理调整大型设备检查费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费用。省物价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按病种或服务单元收费的方式,在严格执行《*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项目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单病种收费限额,控制医疗费用过度增长,减轻群众负担。设区市可选择一所医疗机构,确定5-10个病种,试行按单病种收费。

(四)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在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同时,省物价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方针政策、作价原则,适当调整医疗机构诊疗、手术等费用,体现医疗服务的技术价值。

九、关注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推动医疗保险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关注和保障城市弱势群体的医疗需求、体现社会公平是政府的责任。各设区市要在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同时,支持和建立多种形式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降低群众医药费用风险和负担,建立弱势群体的大病互助办法和医疗救助制度。

(一)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地方财政每年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主要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方式,可以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直接为救助对象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也可以由政府所属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免部分医疗费用。

(二)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实施“医疗惠民工程”,鼓励、支持政府所属和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开设扶贫门诊和扶贫病房,对享受“低保”并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相关证件的住院患者,实行医疗费用减免优惠政策。

鼓励支持各类慈善组织举办或资助医疗机构,为贫困人口提供免费或低价医疗服务。

(三)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调整单位缴费率、多渠道筹资、分类指导等办法,研究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价格合理;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等部门探索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全行业监管

政府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综合运用法律、行政、信息等手段,加强对城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依法实行全行业监管。

(一)强化政策调节和信息服务。各级政府要落实相关政策,严格实施管理,为各类医疗机构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面向社会的信息服务职能,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各类医疗机构的服务功能、服务项目、收费价格、服务质量和管理信息,引导群众自主择医。

(二)强化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医疗质量的监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和医疗质量进行监管,加强医疗机构、人员、技术准入管理,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要完善医疗机构行业评价、群众评议办法,探索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行为、管理、经济运行的综合性评价制度。

(三)加强医疗机构财务和价格监管。各级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政策规定,各负其责,对政府所属和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产运营、服务价格、收入支出、收益分配等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定期考核、公布。对医疗机构违反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和价格政策,损害群众利益的乱收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工商登记监管,加大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药品广告行为。卫生部门要与新闻单位及时联系沟通,切实加强对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的宣传和引导。新闻媒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媒体医疗、药品广告的管理,督促新闻媒体增强自律意识,把好医疗、药品广告关。政府相关部门要针对卫生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快医疗卫生法规建设步伐,依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一)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涉及面广,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各级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医疗卫生基本法范文6

Abstract: To timely provide quality health services for the universal provision is the basic trend of Canada health reform and development. Based on the experiences and lessons of Canada health reform, fairness,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experiences China can learn from fairness, efficiency and long-term three aspects.

关键词:加拿大;医疗保险制度;启示

Key words:Canada;medical insurance system;revelation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9-0321-02

0引言

加拿大是世界上医疗保险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中国正处于经济发展和医疗卫生改革的关键时期,引荐学习加拿大的医疗保险制度,对中国来说具有极为积极重要的意义。了解和学习其他国家的卫生保健制度状况,可以帮助我国更好的设计和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卫生保健制度。本文就是提出对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它是通过对加拿大卫生保健制度介绍及利弊分析,研究和分析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1加拿大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加拿大是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作为加拿大最主要的一项社会福利为该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末,加拿大出现通货膨胀、经济衰退、财政赤字居高不下、公共预算也不断消减。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加拿大的卫生保健支出受到明显限制,甚至连续出现负增长的情况,[2]卫生改革面临的压力巨大。社会对健康更加重视,并日益认识到卫生系统外部诸多因素对人群健康的影响,这些都成为政府卫生改革的主要动力。[3]

早在1972年,加拿大就建立了完整的国家医疗保险系统,该国医疗保险实现了全社会化。[4]加拿大医疗保障采取全民医疗保险的制度在《加拿大医疗法》被明确确立。加拿大联邦政府在这部法律中还规定:加拿大居民全部可享有公费医疗保险计划;参加全民医疗保险计划后,居民可以得到免费医疗服务,自己只需承担药费,低收入人员还可申请药费补贴或全免;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医疗保障的立法、政策制定和监督以及提供宏观性指导,各地方政府自行负责医疗保障的日常服务,费用主要用于医院的基本医疗支出,由联邦和各省共同分担。在增加卫生经费的同时,加拿大大力推进卫生服务改革,进一步构建具有良好成本效益的卫生服务体系,努力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和质量效率。从卫生系统内部走向外部,从医疗机构走向社区、家庭,强调初级卫生保健,重视公共卫生和健康,促进加强医学科研创新和服务质量是这次改革的趋势。加拿大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中既控制医疗费用过度增涨,又解决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较好的管理模式,这是实行市场经济和加强政府参与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2加拿大卫生保障体系对中国的启示

为设计、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卫生保障制度,我们结合实际国情,借鉴各国卫生体制的优点,对比自身和加拿大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意识形态方面存在的差别,选举自己的改革措施。

2.1首先,为保证公共部门卫生筹资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需要完善我国卫生法律体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公共筹资和管理责任。加拿大的卫生法案是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所以我们要在法律框架下规定各级政府的筹资和管理责任。

2.2 其次,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基础相对薄弱,为了实现全面医保,我们要采取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途径。提倡卫生服务的公平和可及性理念,建立了基于不同人群的医疗保险制度。这是我们应该追求的价值目标。

2.3 第三,正确发挥卫生公共和私立部门的作用。加拿大立法对私立部门的发展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防止出现穷人和富人、公立和私立的两级医疗服务提供体系的趋势,这很好的保障了医疗服务的公平性,但也导致了卫生系统的低效问题。最近加拿大的卫生改革和发展趋势表明:适当引入私立部门,建立竞争环境,对提高服务效率、增加服务可及性和改善服务质量是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在我国的医疗改革中,应该参考加拿大的这一有益尝试,正确引导私立部门发挥积极的作用。

2.4 第四,我国目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改革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发展,要朝着合理使用卫生资源和控制费用的方向发展,向建国初期开创的三级卫生保健网和初级卫生保健模式的方向努力,需要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与预防服务,为未来医疗机构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础。

2.5 第五,如何有效控制和管理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行为,是目前世界性的难题,我们要改变现有的以项目收费的医生支付方式,认真研究和探讨加拿大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采取的管理方法,设立患者医疗费用的共付机制、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等。

3中国在公立医院改革中急需做的几项工作

3.1 医改要和国情紧密结合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想在全社会尽可能公平分配有限的医疗资源,我们就要结合自己的基本国情,不能象加拿大那样,政府保证全民免费医疗,医疗福利费占GDP 10%,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还不具备这种能力。鉴于国情,应通过法律手段,逐步将互济性医疗福利制度覆盖到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计划,但是在购买保险的同时,个人也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为了保障对个人构成较大经济风险的疾病医疗,政府必须承担保障公民基本医疗权利的责任。

3.2 医改思路要清晰个人单位共同出资,建立个人账户和地方统筹基金,大病从统筹基金报销,但上有封顶。在城镇全体职工的覆盖面范围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待遇、统一社会化管理。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属地化,服务社会化。要健全统筹基金的监督机制,强化基金的监督管理。统筹基金及个人账户要明确支付范围,分别核算,相互独立,不得互相挤占。基金的使用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财政预算解决,以保证基金专款专用。

3.3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医疗医药体制改革 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制定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服务范围和诊疗收费支付标准,以保证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和政策的落实、控制医疗保险的费用支出。它可以规范医疗行为,降低医疗费用,提高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Canadian Institute for Health Information.Health Care in Canada 2008[R].Ottawa,Ont.:CIHI,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