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教育的原则范例6篇

道德教育的原则

道德教育的原则范文1

论文摘要:按照主体性原则的要求,在学校道德教育中,学生应成为道德的主体,他们的道德认识应该在其自身活动与情感体验中获得,而不是接受外在的灌输;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应该以自我的道德觉醒为基础。学校道德教育只有充分发挥学生个体的主体性,站在“人性本善”的视角中,回归学生“生活世界”,彰显学生在道德实践中的自主性、平等性和创造性,才能使学校的道德教育产生实效,使学生的道德水平真正得到提高。

道德的主体性是客观存在着的道德的本质性特征,同样,道德教育中的主体性原则是学校道德教育的必然前提性原则之一。然而,现实中的学校道德教育中的主体性原则的状况却是不容乐观,对主体性原则的漠视和误读依然是当前学校道德教育中不可回避的部分。

一、当前对学校道德教育主体性原则的误读

近年来,学校道德教育中的主体性原则一直是道德教育理论界研究的热点,有不少学者对于主体性原则的认识和在学校道德教育中的应用发表了自己的见解。然而,这其中也有不少是对学校道德教育中主体性原则的误读。总结起来,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其一是不少学者和学校道德教育实践者只是将主体性原则当作学校道德教育的一种手段,而不是道德教育的目的。主体性原则成为学校道德教育中的一个可有可无的摆设,甚至变成了一种噱头。然而,学校道德教育就是为了让学生能在实际生活和道德实践中能动地、自主地进行道德判断和选择,而不是成为道德灌输的被动接受者。这就注定了主体性必然是学生必须具备的道德素质之一,主体性原则必然成为学校道德教育的目的本身,而不是其他。

其二是有学者对道德教育中的主体性原则的存在合理性的误解,比如蓝江就认为:“这种理论在德育体系中将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单独列出,结果是只见受教育者主体性的树木、不见德育的森林。这种一叶障目的主体性势必会导致目光短浅、仅仅盯在受教育者主体之上,而不顾及德育的整体和全局。”其实这种顾虑是无需担忧的,当代道德教育中的主体性原则强调站在受教育者的角度进行道德教育实践反思,只是因为过去对受教育者的主体性的忽视,与道德教育的整体和全局规划并不矛盾。道德教育不可能绕开道德教育主体及其活动而存在,其目标就是为了达到道德教育对象的主体性的外化和道德行为方式的内化,主体的活动与实践是道德教育研究现实存在和发展的唯一可能方式。

要改变对学校道德教育主体性原则的误读,首要做的就是对主体性原则在学校道德教育中的具体意义的确定和厘清。

二、人性本善:道德教育主体性原则的人性基础

道德教育中的主体性原则包含有多方面的意义。首先,人是道德的主体,作为学校道德教育中的受教育者,学生成为道德教育中的主体。道德因人而存在,学生在道德生活和道德教育中表现出强烈的主体性,即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相对而言,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传统道德教育中并未受到相应的重视,传统的道德教育将教育对象看作道德灌输的“美德袋”,较忽视人在思想层面上的主体性,特别是在道德实践中的主动性和对道德知识的创造性理解。而这正是当代道德教育中主体性原则的切入点。其次,道德教育需要主体的积极参与。道德是人的生活方式,和人的生活是同一的。道德教育必须回归生活,以关注指导和引导受教育者的现实生活为目的。

道德首先是“为人的”,是人类完善自身本性、实现其自身价值的内在方面。同时,道德又是“人为的”,它必须以人的充分主体自觉和价值选择为前提。在现实生活中的大多数道德实践行为,没有强制,也没有外在约束,唯有行为者内在良心或道德能动意识的作用,这是人类道德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的根本标志。然而,要实现道德对人类自身本性的完善目的,首要的就是正本清源,澄清人类的本性到底是什么?对人性善恶的判定,决定了道德教育的目的、内容、方式和方法。

“人性本善”具有两层含义:人性中具有先天的“向善性”或“善端”;同时这种“善端”使在道德教育中确立主体性原则具有合理的基础和可能性。把“人性本善”作为道德教育中的价值预设,是道德教育主体性原则的内在特征和要求,也是进行主体性道德教育的必要条件。苏格拉底就认为德行是人之为人的本性,由神平均分配给了每一个人,因而人人都具有德行。所以道德教育不能是灌输,而是在外界的引导下,通过儿童自身的主体认识和提升来进行。孟子也认为,人的内心都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种善端,都存有仁、义、礼、智四德。这四种善端、善德都先天地存在于人的内心,而不由外力灌输而来。关于如何将四种善端发展成善德,孟子同样是强调人的主体性,强调人的道德自律和道德自觉,他认为善端只是人拥有善德的前提条件,拥有善德的关键在于人能不能保存善端并将其发扬开来。孟子由此提出“存心”、“养性”、“反求诸己”等自我修养方法,通过后天的努力,不断反省自身,使自己的道德和人性不断提高,并最终达到“涂之人可以为禹”的境界。而孔子同样有“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论语·卫灵公》)的论述。所以,充分发扬人的主体性、重视人的道德自省,一直是中外古代道德教育的重要原则。

所以,只有进行“人性本善”的价值预判,确定人具有向善性和善端,才有可能在道德教育中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在道德教育主体性原则中的“人性本善”的价值预设就是认定在人性中先验存在各种道德的萌芽(善端),塑造有道德的个体就是培育人内在的道德可能性。

以纪律为名压制儿童的天性,反映出的是教育上人道思想的缺失,它所产生的后果不会在短时内表现出来。正如爱因斯坦所说:“我认为学校凭借恐吓、压力和权威来管理学生是一件最坏的事,它破坏了学生深挚的感情和真诚、自信,它养成学生驯服的性格。”这正好反映了学校道德教育中的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缺乏人文关怀,不能让儿童的道德生命自由生长,漠视了每一个人身上存在着的宝贵的“善端”,如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是非之心等,道德教育不可能有切实的成效。如果教育者认为人的内心深处基本上天生是恶的,那么现实教育中就必然会出现过多的不信任、控制和警戒行为。

“人性本善”使教育者肯定受教育者具有道德认知和实践能力不断发展的可能性,使教育者始终对受教育者的道德水平的提高充满信心,是教育者在道德教育中坚持主体性原则的理论基础和依据。通过启发和唤醒学生的道德自觉和道德良心,使学生埘立道德理想,领悟人生真义,建构属于自己的价值观;而不是把社会现存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强行灌输给学生,使学生成为一个个具有“道德相关知识”的“美德的集合体”。

三、生活世界:道德教育主体性原则的实践基础

“道德存在于人的整体、整个生活之中,不会有税离生活的道德。品德的培养应当遵循一种生活的逻辑,而不是一种纯学科的逻辑”。道德教育只有根植于生活世界并为生活世界服务,才具有深厚的生命力。道德作为调节改善人们之间关系的准则和提升生命质量的重要手段,广泛存在于生活中。缺乏道德的生活是不协调的、混乱不堪的生活。

针对现实生活中人们对科学的狂热迷信与追求,20世纪初的德国哲学家胡塞尔率先提出“生活世界”这一概念,以同“科学世界”相区分,并提醒人们不可忘却现实中实实在在的人们自身的生活。“生活世界”被界定为由与个人实际生活发生真实“牵涉”的世界的总和所构成,正如胡塞尔所言:“现实生活世界的存有意义是主体的构造,是经验的,前科学的生活的成果。世界的意义和世界存有的认定是在这种生活中自我形成的。”由此可知,生活世界与主体性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生活世界是学校道德教育主体性原则的实践基础,而个体道德观念的形成同样离不开生活世界的作用。道德教育就是在人的生活世界中进行,生活世界构成道德教育的根基。然而道德教育中的“生活世界”和胡塞尔、海德格尔等所主张的生活世界并不完全相同。胡塞尔在构筑其“生活世界”时,其目标在于重塑理性,而海德格尔则从胡塞尔的现象学出发,关注于人的存在,以及在“日常共在世界”中,“人是什么?”以及“人怎么活着?”。道德教育视界中的“生活世界”的提出从一开始就是以现实中的生活和活动为根本特征,注重的是人的活动的现实性。但“生活世界”同“现实生活”既有联系,又不完全相同。“生活世界”倾向于人生活于其中,更注重人的主体性;而“现实生活”则将人与所身处的现实情境割裂、对立起来,更注重生活的客观性。

在现今的学校道德教育中,教育内容政治化、教育方式的简单化、道德教育的实效性偏低等道德教育困境争与学校道德教育和生活世界的疏离有必然的联系。生活世界作为对道德绝对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的批判,以一种尊重人的主体性、重现道德的现实本质的姿态指导学校道德教育,成为道德教育的主体性原则的现实落脚点和实践基础。

“生活世界”是一个动态的、活生生的人文世界,是属于人的、极具感性色彩的人的现实生活场景,而不是抽象的、以僵死凝固的知性逻辑为基础的、僵化的、纯粹科学的客观世界。在西方世界中,也包括在我国,受技术主义和惟科学主义的影响,导致教育过程中对人的“物化”以及对个体生命存在意义的忽略,其直接后果便是在道德教育中忽视学生的主体性因素,在有限的学校道德教育中进行道德知识的直接灌输,造成道德教育方式的教条化和过程的简单化。在道德教育实践中,无论是片面强调道德观念的灌输,还是片面强调道德行为的训练,都存在严重的局限性:一是没有将个人主体的道德观念的确立和道德水准的提高作为道德教育的目标,而是将人仅仅当作教育的手段和工具;二是没有充分重视道德教育过程中学生的主体性的发挥,使学生的自主性、能动性和超越性受到抑制。

以生活世界作为道德教育的基础,重视学生所处的生活世界,意味着在学校德育中应该充分利用生活世界中与学生息息相关的价值冲突和道德困惑,发扬学生的主体意识,以一种积极探讨式的方式进行道德教育。正如前苏联教育家列·符·赞科夫在《和教师的谈话》中说的那样“……但是,假定以善良和同情为题进行谈话,然后布置相应的作业,指望用这种方法培养出善良和有同情心的人,那是不可能的。用这样的方法最容易培养伪君子和伪善的人”。我国的学校道德教育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这种机械、简单的教育方式造成的。学校道德教育脱离学生的生活世界,道德教育只能停留在简单的“知识传授”的低层面,造成学校德育实效性偏低,学生在校内校外两个样,甚至出现“5+2=0”的窘况。学生的生活世界之所以在道德教育中显得特别重要,就是因为只有在学生的生活世界中,在学生的现实遭遇中,在学生内心世界的价值冲突中,才是道德教育能真正产生实效的场所。

“生活世界”是一个开放的、多向度的、主体间共有的世界,而不是单向度的、由抽象符号所构成的封闭世界。因而人在“生活世界”之中具有两重性。一种是与外在于自身的物之间发生联系;另一种则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人处于世界中,也即处于同为主体的人之中。阎生活世界中的人与人之间是互主体关系,其中的每一个人都是主体,都具有主体性。人们不仅承认自我的主体性,而且同时也承认他人的主体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不是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也不是命令与盲目服从的关系,而是平等、自主、合作的关系。正是因为生活世界中个体之间这种平等、自主的关系,使价值多元的形成成为可能,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价值观、价值取向各不相同,并进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冲突。而正是这种价值冲突,成为道德教育中的重要资源。正是利用这种价值冲突,学生的主体性才能得到彰显,道德教育的生成和发展才成为可能。

道德教育的原则范文2

摘要:按照主体性原则的要求,在学校道德教育中,学生应成为道德的主体,他们的道德认识应该在其自身活动与情感体验中获得,而不是接受外在的灌输;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应该以自我的道德觉醒为基础。学校道德教育只有充分发挥学生个体的主体性,站在“人性本善”的视角中,回归学生“生活世界”,彰显学生在道德实践中的自主性、平等性和创造性,才能使学校的道德教育产生实效,使学生的道德水平真正得到提高。

关键词:道德教育;主体性;人性;生活世界

道德的主体性是客观存在着的道德的本质性特征,同样,道德教育中的主体性原则是学校道德教育的必然前提性原则之一。然而,现实中的学校道德教育中的主体性原则的状况却是不容乐观,对主体性原则的漠视和误读依然是当前学校道德教育中不可回避的部分。

一、当前对学校道德教育主体性原则的误读

近年来,学校道德教育中的主体性原则一直是道德教育理论界研究的热点,有不少学者对于主体性原则的认识和在学校道德教育中的应用发表了自己的见解。然而,这其中也有不少是对学校道德教育中主体性原则的误读。总结起来,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其一是不少学者和学校道德教育实践者只是将主体性原则当作学校道德教育的一种手段,而不是道德教育的目的。主体性原则成为学校道德教育中的一个可有可无的摆设,甚至变成了一种噱头。然而,学校道德教育就是为了让学生能在实际生活和道德实践中能动地、自主地进行道德判断和选择,而不是成为道德灌输的被动接受者。这就注定了主体性必然是学生必须具备的道德素质之一,主体性原则必然成为学校道德教育的目的本身,而不是其他。

其二是有学者对道德教育中的主体性原则的存在合理性的误解,比如蓝江就认为:“这种理论在德育体系中将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单独列出,结果是只见受教育者主体性的树木、不见德育的森林。这种一叶障目的主体性势必会导致目光短浅、仅仅盯在受教育者主体之上,而不顾及德育的整体和全局。”其实这种顾虑是无需担忧的,当代道德教育中的主体性原则强调站在受教育者的角度进行道德教育实践反思,只是因为过去对受教育者的主体性的忽视,与道德教育的整体和全局规划并不矛盾。道德教育不可能绕开道德教育主体及其活动而存在,其目标就是为了达到道德教育对象的主体性的外化和道德行为方式的内化,主体的活动与实践是道德教育研究现实存在和发展的唯一可能方式。

要改变对学校道德教育主体性原则的误读,首要做的就是对主体性原则在学校道德教育中的具体意义的确定和厘清。

二、人性本善:道德教育主体性原则的人性基础

道德教育中的主体性原则包含有多方面的意义。首先,人是道德的主体,作为学校道德教育中的受教育者,学生成为道德教育中的主体。道德因人而存在,学生在道德生活和道德教育中表现出强烈的主体性,即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相对而言,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传统道德教育中并未受到相应的重视,传统的道德教育将教育对象看作道德灌输的“美德袋”,较忽视人在思想层面上的主体性,特别是在道德实践中的主动性和对道德知识的创造性理解。而这正是当代道德教育中主体性原则的切入点。其次,道德教育需要主体的积极参与。道德是人的生活方式,和人的生活是同一的。道德教育必须回归生活,以关注指导和引导受教育者的现实生活为目的。

道德首先是“为人的”,是人类完善自身本性、实现其自身价值的内在方面。同时,道德又是“人为的”,它必须以人的充分主体自觉和价值选择为前提。在现实生活中的大多数道德实践行为,没有强制,也没有外在约束,唯有行为者内在良心或道德能动意识的作用,这是人类道德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的根本标志。然而,要实现道德对人类自身本性的完善目的,首要的就是正本清源,澄清人类的本性到底是什么?对人性善恶的判定,决定了道德教育的目的、内容、方式和方法。

“人性本善”具有两层含义:人性中具有先天的“向善性”或“善端”;同时这种“善端”使在道德教育中确立主体性原则具有合理的基础和可能性。把“人性本善”作为道德教育中的价值预设,是道德教育主体性原则的内在特征和要求,也是进行主体性道德教育的必要条件。苏格拉底就认为德行是人之为人的本性,由神平均分配给了每一个人,因而人人都具有德行。所以道德教育不能是灌输,而是在外界的引导下,通过儿童自身的主体认识和提升来进行。孟子也认为,人的内心都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种善端,都存有仁、义、礼、智四德。这四种善端、善德都先天地存在于人的内心,而不由外力灌输而来。关于如何将四种善端发展成善德,孟子同样是强调人的主体性,强调人的道德自律和道德自觉,他认为善端只是人拥有善德的前提条件,拥有善德的关键在于人能不能保存善端并将其发扬开来。孟子由此提出“存心”、“养性”、“反求诸己”等自我修养方法,通过后天的努力,不断反省自身,使自己的道德和人性不断提高,并最终达到“涂之人可以为禹”的境界。而孔子同样有“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论语·卫灵公》)的论述。所以,充分发扬人的主体性、重视人的道德自省,一直是中外古代道德教育的重要原则。

所以,只有进行“人性本善”的价值预判,确定人具有向善性和善端,才有可能在道德教育中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在道德教育主体性原则中的“人性本善”的价值预设就是认定在人性中先验存在各种道德的萌芽(善端),塑造有道德的个体就是培育人内在的道德可能性。

以纪律为名压制儿童的天性,反映出的是教育上人道思想的缺失,它所产生的后果不会在短时内表现出来。正如爱因斯坦所说:“我认为学校凭借恐吓、压力和权威来管理学生是一件最坏的事,它破坏了学生深挚的感情和真诚、自信,它养成学生驯服的性格。”这正好反映了学校道德教育中的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缺乏人文关怀,不能让儿童的道德生命自由生长,漠视了每一个人身上存在着的宝贵的“善端”,如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是非之心等,道德教育不可能有切实的成效。如果教育者认为人的内心深处基本上天生是恶的,那么现实教育中就必然会出现过多的不信任、控制和警戒行为。

“人性本善”使教育者肯定受教育者具有道德认知和实践能力不断发展的可能性,使教育者始终对受教育者的道德水平的提高充满信心,是教育者在道德教育中坚持主体性原则的理论基础和依据。通过启发和唤醒学生的道德自觉和道德良心,使学生埘立道德理想,领悟人生真义,建构属于自己的价值观;而不是把社会现存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强行灌输给学生,使学生成为一个个具有“道德相关知识”的“美德的集合体”。

三、生活世界:道德教育主体性原则的实践基础

“道德存在于人的整体、整个生活之中,不会有税离生活的道德。品德的培养应当遵循一种生活的逻辑,而不是一种纯学科的逻辑”。道德教育只有根植于生活世界并为生活世界服务,才具有深厚的生命力。道德作为调节改善人们之间关系的准则和提升生命质量的重要手段,广泛存在于生活中。缺乏道德的生活是不协调的、混乱不堪的生活。

针对现实生活中人们对科学的狂热迷信与追求,20世纪初的德国哲学家胡塞尔率先提出“生活世界”这一概念,以同“科学世界”相区分,并提醒人们不可忘却现实中实实在在的人们自身的生活。“生活世界”被界定为由与个人实际生活发生真实“牵涉”的世界的总和所构成,正如胡塞尔所言:“现实生活世界的存有意义是主体的构造,是经验的,前科学的生活的成果。世界的意义和世界存有的认定是在这种生活中自我形成的。”由此可知,生活世界与主体性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生活世界是学校道德教育主体性原则的实践基础,而个体道德观念的形成同样离不开生活世界的作用。道德教育就是在人的生活世界中进行,生活世界构成道德教育的根基。然而道德教育中的“生活世界”和胡塞尔、海德格尔等所主张的生活世界并不完全相同。胡塞尔在构筑其“生活世界”时,其目标在于重塑理性,而海德格尔则从胡塞尔的现象学出发,关注于人的存在,以及在“日常共在世界”中,“人是什么?”以及“人怎么活着?”。道德教育视界中的“生活世界”的提出从一开始就是以现实中的生活和活动为根本特征,注重的是人的活动的现实性。但“生活世界”同“现实生活”既有联系,又不完全相同。“生活世界”倾向于人生活于其中,更注重人的主体性;而“现实生活”则将人与所身处的现实情境割裂、对立起来,更注重生活的客观性。

在现今的学校道德教育中,教育内容政治化、教育方式的简单化、道德教育的实效性偏低等道德教育困境争与学校道德教育和生活世界的疏离有必然的联系。生活世界作为对道德绝对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的批判,以一种尊重人的主体性、重现道德的现实本质的姿态指导学校道德教育,成为道德教育的主体性原则的现实落脚点和实践基础。

“生活世界”是一个动态的、活生生的人文世界,是属于人的、极具感性色彩的人的现实生活场景,而不是抽象的、以僵死凝固的知性逻辑为基础的、僵化的、纯粹科学的客观世界。在西方世界中,也包括在我国,受技术主义和惟科学主义的影响,导致教育过程中对人的“物化”以及对个体生命存在意义的忽略,其直接后果便是在道德教育中忽视学生的主体性因素,在有限的学校道德教育中进行道德知识的直接灌输,造成道德教育方式的教条化和过程的简单化。在道德教育实践中,无论是片面强调道德观念的灌输,还是片面强调道德行为的训练,都存在严重的局限性:一是没有将个人主体的道德观念的确立和道德水准的提高作为道德教育的目标,而是将人仅仅当作教育的手段和工具;二是没有充分重视道德教育过程中学生的主体性的发挥,使学生的自主性、能动性和超越性受到抑制。

以生活世界作为道德教育的基础,重视学生所处的生活世界,意味着在学校德育中应该充分利用生活世界中与学生息息相关的价值冲突和道德困惑,发扬学生的主体意识,以一种积极探讨式的方式进行道德教育。正如前苏联教育家列·符·赞科夫在《和教师的谈话》中说的那样“……但是,假定以善良和同情为题进行谈话,然后布置相应的作业,指望用这种方法培养出善良和有同情心的人,那是不可能的。用这样的方法最容易培养伪君子和伪善的人”。我国的学校道德教育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这种机械、简单的教育方式造成的。学校道德教育脱离学生的生活世界,道德教育只能停留在简单的“知识传授”的低层面,造成学校德育实效性偏低,学生在校内校外两个样,甚至出现“5+2=0”的窘况。学生的生活世界之所以在道德教育中显得特别重要,就是因为只有在学生的生活世界中,在学生的现实遭遇中,在学生内心世界的价值冲突中,才是道德教育能真正产生实效的场所。

“生活世界”是一个开放的、多向度的、主体间共有的世界,而不是单向度的、由抽象符号所构成的封闭世界。因而人在“生活世界”之中具有两重性。一种是与外在于自身的物之间发生联系;另一种则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人处于世界中,也即处于同为主体的人之中。阎生活世界中的人与人之间是互主体关系,其中的每一个人都是主体,都具有主体性。人们不仅承认自我的主体性,而且同时也承认他人的主体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不是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也不是命令与盲目服从的关系,而是平等、自主、合作的关系。正是因为生活世界中个体之间这种平等、自主的关系,使价值多元的形成成为可能,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价值观、价值取向各不相同,并进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冲突。而正是这种价值冲突,成为道德教育中的重要资源。正是利用这种价值冲突,学生的主体性才能得到彰显,道德教育的生成和发展才成为可能。

道德教育的原则范文3

关键词:康德;义务;自律;道德教育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刘同舫,华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 510631

内容提要:康德的道德哲学主张依靠理性力量建立纯粹的道德。康德强调,唯有出于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应将义务推向道德动机的至上地位;道德教育要逐渐使人由他律升华为自律,以摆脱自然因果律的辖制而实现真正的自由,自我立法又自我遵从的自律原则是道德的唯一原则;康德围绕义务、自律范畴阐发的道德观,为当前良好道德动机的培育、道德规范制定的主体参与及自律坚持注入了源泉和动力,充实了道德教育的内核。康德道德观的思想精髓对改善当前形式化道德教育的现状具有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是开解现实道德教育困境的一把钥匙。

关 键 词:康德 义务 自律 道德教育

伊曼努尔·康德是西方哲学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其三大批判理论更是奠定了他在哲学史上的泰山北斗地位。我国康德研究的开创者郑昕曾评论康德说:“超过康德,可能有新哲学,掠过康德,只能有坏哲学。”[1]康德凭借批判哲学闻名于世,其在教育哲学尤其是道德教育方面的贡献,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在道德教育方面,康德摒弃了在他之前的哲学家们所注重的培养个人心灵情感的品质,转而从理性的角度诠释道德教育的真正内涵,主张依靠理性力量建立纯粹的道德,即不掺杂任何感性成分的道德。康德所强调的基于理性的道德是对永恒人性的思考,具有超出其个人所处时代的普遍意义。尽管康德的纯粹道德在实践性运用等方面受到后世学者的质疑和批判,但他的道德哲学观并没有在众多的质疑声和批判声中沉沦,而是一直保持着巨大的理论魅力,巍然伫立于世界哲学之林。在道德教育陷入形式化困境并缺乏内在驱动内核的今天,康德的道德教育观依然闪耀着智慧的璀璨光芒。其道德教育观,尤其是其中对义务和自律的阐发,在一定意义上为当代公民道德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源泉和动力,对道德教育由外在规范向内在自发转变以实现真正的“至善”目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义务:道德的至上动机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一书中对义务做了详细阐述,认为义务可分为德性义务和法权义务两种:德性义务“并不涉及某个目的(质料、任性的客体),而是仅仅涉及道德的意志规定的形式东西(例如,合乎义务的行动也必须是出自义务发生的)。只有一个同时是义务的目的才能被称为德性义务”;法权义务则是“从目的出发,发现合乎义务的行动的准则”。[2]两者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前者依靠主体自我强制;后者是主体之外的外在强制。在此,本文探讨的侧重点是德性义务。

就德性义务而言,康德认为,义务有“出于义务”与“合乎义务”之别,只有出于义务的行为才被认为是道德的,而合乎义务的行为,不论其结果如何,都称不上是道德的。于此,康德将义务归结为三个命题。

第一,“只有出于责任(义务——笔者注)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3]这一命题从质的规定性上限定了道德的范畴:真正符合道德内在要求的是出于义务的行为,而非合乎义务的行为。出于义务的行为,就是个体的行为没有目的、动机的附加,不受外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是一种自觉和应然状态下的行动;合乎义务的行为,是指个体行为的结果受到爱好或其他目的性意图的驱使,具有明显的功利趋势。前者完全是受自身理性的驱使,而非受到外界任何环境因素和目的的影响,是纯粹的义务,或者说是为了义务而义务;后者尽管可能有善意的结果,如商人在交易中童叟无欺、公平买卖,但是其原本目的或动机却是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这种看似善的行为称不上道德的行为,只有当他本身认为其售卖行为理应做到童叟无欺、公平交易而不论结果如何时,才能彰显出道德价值。

第二,“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规定的准则”。[4]这一命题从量的规定性上说明了道德价值的多少与欲望、目的对象无关。康德所要强调的是: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并不以行为对象的实现作为评判标准,在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时,不能够将引起该行为的目的纳入考虑范围;决定行为道德价值的是行为所遵从的原则规定性的多少,包括主观原则与客观原则的量的规定。不论如何,“只有实行自己责任的原则或准则,而不管自己的责任是什么,才能给予行为以道德价值”。[5]

第三,“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6]这一具有综合性的命题表明,真正道德的行为,其必然性取决于理性规律。理性规律就是成为普遍规律的绝对命令,尊重法规和规律的意志是最为根本性的。根据规律的内容,义务的强制性要求行为与客观法则具有同一性,同时也要求主体具备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这种自觉性履行是对主体意志的要求,它不仅仅出于爱好等经验动机,而且还出于义务动机。

在对义务命题陈述的基础上,康德将义务视为道德的动机,并赋予其至上的地位。但在康德之前的思想家中,没有任何一位思想家将义务直接作为道德的动机,他们大都倾向将善或者至善作为道德出发点或最终目标。康德打破了传统的思维理路,用义务而非善或至善作为道德的动机,将义务动机提升到至上的地位,而且还对善、义务与动机之间的关联性及其递进关系进行了剖析:善并非动机法则是使义务成为动机的根源道德律将义务推向至高。

善不是作为动机而存在。康德认为,那些关于善的理论都是从目的论出发,将善作为目的来进行理解,这种理解具有缺陷性。正如他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所言:“只有联系到这些目的,完善(我们自身的内部的完善或上帝的外部完善)的概念才能成为意志的规定根据”。[7]通过预期的目的,“完善”才能规定意志。而“完善”对于意志而言,只是一种经验、一种质料,不能构成纯粹理性实践原则中纯粹化的前提。当然,康德并没有完全否定善,他也强调德性和幸福的完美结合,即道德的最高境界与至善有密切的关联。

法则的存在是义务成为动机的根本原因。康德明确指认,对于内在或外在行动的任何立法而言,都不能够缺失法则与动机两个维度:法则在客观上把应当发生的行动体现为必然,使行动成为义务;动机在主观上把对行动的规定根据与法则必然性关联起来。法则、义务与动机三者的关系是:“法则使义务成为动机。”[8]但值得提出的是,法则仅仅只是在动机领域嵌置了义务,并没有给义务至上的地位,义务的至上性客观要求道德律的责任承担。

道德律将义务引向了至上的地位。在康德看来,动机是存在者意志的主观规定根据。“我们不能赋予上帝的意志以任何动机,但人的意志的动机(以及任何被创造的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的动机)却永远只能是道德律。”[9]康德将道德动机直接指向最为根本的道德律,并将道德律对于上帝与对于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不同意义做了区别。“道德律对于一个最高完善的存在者的意志来说是一条神圣性的法则,但对于每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来说是一条义务的法则,道德强迫的法则,以及通过对这法则的敬重并出于对自己义务的敬畏而规定他的行动的法则。”[10]这就使得道德律这一动机,在有限的理性存在者范围内转变成了义务动机。因此,对于并非完善的理性者而言,凡是出于义务的行为都是道德的,任何不是出于义务的行为,不论其结果如何,都是不道德的。

较之于传统的思想家,康德对道德动机的思考更为深刻,他将道德动机继续向前推移,深度挖掘了人在善和至善背后更具有本源意义的道德出发点——义务。康德对义务给予了高度的评价,甚至用罕见的感叹文字表达了其对义务的崇敬:“义务!你这崇高伟大的威名!你不在自身中容纳任何带有献媚的讨好,而是要求人服从,但也绝不为了推动人的意志而以激起内心中自然的厌恶并使人害怕的东西来威胁人,而只是树立一条法则,它自发地找到内心的入口,但却甚至违背意志而为自己赢得崇敬(即使并不总是赢得遵行),面对这法则,一切爱好都哑口无言,即使它们暗中抵制它。”[11]

二、自律:道德的唯一原则

在康德的道德大厦中,自律起着不可或缺的支柱性作用。自律原则,即自我立法而又自我遵从,“在同一意愿中,除非所选择的准则同时也被理解为普遍规律,就不要做出选择”。[12]只有当自身所立之法成为普遍适用的法时,才是可以遵从并付诸实践的法。康德明确地指出:“自律性是道德的唯一原则”[13],也是最高原则。

康德认为,自律是一种积极自由。自由是康德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之一,它“构成了纯粹理性的、甚至思辨理性的体系的整个大厦的拱顶石”[14],是理性者意志的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康德将自由区分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积极自由是指理性者意志的自律;消极自由是指理性者完全不受外在因果律的限制与干扰。显然,康德的自律是一种积极自由,积极自由并非肆意妄为,而是要服从规律并受其制约,这种制约不是来自于外在自然规律的束缚或限制,而是来自于自身强加的约束和规范,亦即来自于理性者自身规定的规范准则。这种自我立法的理性动因与自我遵从的实现,便形成了自律。

康德的自律也是绝对命令的一条重要命令形式。人的理性是不完全的,不像完全理性者——上帝那样能够按照其对规律的意念而行动。因而,对不完全理性者而言,必须用客观原则从外在强加于其意志,使得个人的行动变为“应该做什么”的形式,从而构成了一种命令式。“一切命令式,或者是假言的,或者是定言的。”[15]定言命令即绝对命令,是指“把行为本身看作是自为地客观必然性,和另外目的无关。”[16]康德断言:“定言命令只有一条,这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17]从这条总的绝对命令出发,康德又推导出三条派生的命令形式:“要这样行动,就好像你的行为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似的”[18];“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19];“意志能够通过其准则同时把自己视为普遍立法者”[20]。三条派生的命令形式中,前两者并列性地构成了后者的前提,并衍生出后者。

在阐明自律范畴的基础上,康德对自律在道德哲学中的地位也进行了充分论证。他从道德法则的性质与特点出发,认为作为道德依据的道德法则必然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先天存在,他否定把后天得来的经验作为道德根据的可能性。一方面,经验中的事实并不包含普遍必然性。经验事实本身具有不确定和不可预知的因素,若用不确定或不可预知的经验事实去推断反映普遍必然性的道德,则难有可行性和可信度可言。另一方面,偶然的道德事例不可推论出道德规律的必然性。在现实生活中,从道德特例现象到道德规律本质不可能构成必然的单向因果关系。既然后天经验中难以发掘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根据,那么就只有从完全理性存在出发去寻找能够作为道德原则的律令,这便是自律原则,而且,自律原则是道德的唯一原则,“道德原则必定是个定言命令,而这命令所颁布的,不多不少恰好是自律性”。[21]这里的“不多不少”与“唯一”在根本上是统一的,表征的是自律原则的唯一性。

自律对他律在伦理学上最畏惧的问题——自由与道德法则关系问题的圆满解决,凸显出其在道德哲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近代哲学为了反对宗教神学和封建专制,在关于人生观是自然主义还是超自然主义的选择中偏向自然主义,发展了一种以自我保存等自然属性为本性的人性论,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一系列伦理、政治、社会等不同方向的理论学说。但在康德看来,这类伦理学说的根本缺陷就在于它们的他律性:无论是从自然出发引出的具有动物性或物性本质的人性,还是从上帝那里引出的具有神性特质的人性,其意志均不是以自身为依据而是由在它之外或之上的东西所主宰。这种他律性不仅因其决定论品格而泯灭了人的自由、尊严和价值,而且由于其外在性和条件性使道德法则失去了内在的普遍约束性,最终使道德成为不可能。人之道德性必须要以自由为前提,但在他律伦理学中,自由与道德法则之间具有深层悖论并表现为形而上学一元论与道德二元论之间的深刻矛盾。因此,康德创立了自律伦理学,主张道德法则乃是理性为自己确立的法则,从而使伦理学从他律转向自律。他认为,人之为人的本质不在于神性或者自然属性,而在于人所具有的超越神性与自然属性的一种理性,以及由这种理性为自身立法所凸显的道德性。自由即自律,道德法则是理性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则,两者通过自律紧密联系在一起。基于此,伦理学的相关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然而,康德在论证自律原则的唯一性时,并没有因此而完全否定他律原则的重要性。自律与他律是相对应的一对概念,两者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补充。康德认为,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重性,即“现象界”和“物自体”。“‘现象’是依存于主体的、可认知的对象,而‘物自体’则是永远处在认知能力(包括直观形式)之外的不依存于主体的‘对象’。时间空间是我们先天具有的直观形式,通过时空所能得到的只是‘现象’而不及于‘物自体’;所以时空乃是‘玛雅之幕’(叔本华语),它使我们根本无法认知‘物自体’。”[22]与“现象界”和“物自体”相对应,人也具有两重性:作为自然存在的人,必须服从自然因果律,受到自然因果律的制约,具有不自由性,这叫他律;作为理性存在的人,能够超越自然因果律的限制,遵从理性为自身所制定的法则而行动,具有自由性,即是自律。他律与自律的不同特性,决定了其对人的作用也存在不同,这也是康德重视他律原则的缘由之一。康德将自律和他律原则对人产生的不同影响引入教育领域,认为人并非纯粹的理性者,在教育之初必须受到他律的规制,而后人逐渐从他律转变为自律,摆脱自然因果律的辖制,实现真正的自由。在道德教育体系的全过程中,若是缺少道德教育中的他律环节,道德教育可能难以达到建立良好德行的要求;若是缺少自律原则在道德教育中的自觉发生和最终体现,道德教育也就变成对丧失尊严的受教主体人的一种单纯驯服教育。毋庸置疑,在道德教育中,他律只能作为初始阶段的引导,不能作为道德教育的主要方式,自律才是道德教育的最根本方式,是道德的唯一原则。

内容摘要:康德的道德哲学主张依靠理性力量建立纯粹的道德。康德强调,唯有出于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应将义务推向道德动机的至上地位;道德教育要逐渐使人由他律升华为自律,以摆脱自然因果律的辖制而实现真正的自由,自我立法又自我遵从的自律原则是道德的唯一原则;康德围绕义务、自律范畴阐发的道德观,为当前良好道德动机的培育、道德规范制定的主体参与及自律坚持注入了源泉和动力,充实了道德教育的内核。康德道德观的思想精髓对改善当前形式化道德教育的现状具有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是开解现实道德教育困境的一把钥匙。

关键词:康德;义务;自律;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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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康德道德观:开解现实道德教育困境的钥匙

在物欲横流、商品琳琅满目的现代社会,人们对物质的欲求随着社会物质财富的急剧增长而持续膨胀。这股对物质片面追求的浪潮容易使人的价值、文化和精神追求逐渐被抛之脑后,甚至淹没于追逐财富的足迹之中。公民道德教育无法抵抗这股浪潮的威力,不可幸免地被卷入其中,接踵呈现出各种不良态势,诸如形式化道德教育等(将道德教育拘泥于表层形式的教育或者以单一片面的教育方式等同于实质上的道德教育),这种道德教育趋势尤其值得我们警惕和深思。经济利益与价值对道德良知的严峻考验及道德理想与客观现实比照的差距,使得康德的道德观在道德教育的尴尬处境中更加彰显出其独具的理论魅力。

在现实的道德教育境遇中,形式化的道德教育已经渗透到道德教育的各个方面,突出地表现在教育方法和教育内容两个方面。一是教育方法以灌输式为主,忽视对受教育者内在道德动机的发掘。灌输式的道德教育方法带有强制性和被动性,倾向于道德知识的硬性填充,效率较低,所能达到的效果有限。这一教育方法与道德的真谛相悖,是对人的自由、尊严和个体主体性的藐视。一种非内化而仅独立于主体主观意识之外的具有强迫性质的道德教育方式,使得接受主体不但没有自觉吸纳教育内容的动机,反而有产生逆反心理的可能性。当前,较为单一地灌输社会主旋律的道德条款占领主导地位,相对缺乏其他方法的合理运用,忽视开启道德教育良性动机的重要性,这一道德教育现状势必会引起道德教育“消化不良”的后果。二是教育内容重知识教导轻实践培养。作为普遍化和客体化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以知识形式出现,对道德生活具有指导意义,理应在公民道德教育中居于重要地位。但是,与道德知识化教育相对应的道德实践培养更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只有道德实践培养才有可能真正触及道德教育的内核,只有在道德实践中才可能形成道德法则,也只有道德实践才能真正为自律的道德行为提供现实的广袤空间。某种意义上,道德知识和道德实践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只重形式而忽略内容,必将导致道德教育陷入抽象化和概念化的困境。如果片面强调道德的知识教育,不能保持道德知识教育与道德实践培养两者之间的有效平衡,无疑会使道德教育的效果受到不同程度的弱化。

形式化的道德教育带来了诸多负面后果。一方面,它致使主体自觉性缺失,个体道德行为缺乏由内及外的动力和源泉,使道德对主体的牵制力和引导力显著下滑。在个体行为中,道德修养不足,道德规范对个体的指导作用减弱,个体逐渐从道德主体向道德客体转变,最终形成一种旁观者的心态,将道德规范看作是规制他人的条款,从而完全取代道德规范应作为自身及他人活动行为准则的全部功能。另一方面,形式化道德教育披着知识化的外衣,不切实际地希望所倡导的道德在维护社会秩序上能与法律对等而坐。实际上,缺乏道德内核的驱动和道德实践的培养,不仅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平难以得到较大提升,甚至各种形式的触及乃至僭越道德底线的行为频频出现,屡见不鲜,以至于现实呈现给我们这样的画面:反面道德事例做主角,正面道德知识唱大戏,这不禁使人望而生畏、引人深思。只有真正把道德知识的运用与道德实践行为融合起来,才能将道德引向实质化、实践化的方向。

道德教育令人忧虑的现状,根源在于形式化道德教育未能触碰道德教育的内核,道德动机和道德原则的培育尚有欠缺——缺乏良好道德动机的培育,不能使个体按照一定的道德原则将道德意愿变为现实行动。对此,康德的道德观恰恰是开解现实道德教育困境的一把钥匙,其思想精髓对改善当前形式化道德教育的现状所具有的启发和借鉴意义无疑是极其珍贵的一大瑰宝。

第一,关于良好道德动机的培育。人类的活动都是动机的外在展现,道德教育要转向良性发展,必须从源头开始改变,培育良好的道德动机。在康德看来,良好的道德动机即是义务,唯有从义务出发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康德在如何培育义务动机方面的思考也将我们引入沉思:“人理应有德性(作为一种道德力量)。因为尽管绝对能够并且必须预设由于自己的自由而克服一切感性地起相反作用的冲动的能力(facultas),但毕竟这种能力作为力量(robur)是某种必须来获得的东西,其方式是通过对我们心中的纯粹理性法则之尊严的沉思(contemplatione),但同时也通过练习(exercitio)来振奋道德的动机(法则的表象)。”[23]要“振奋道德的动机”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对义务保持敬重,二是要“通过练习”从而“振奋道德的动机”。

义务作为一种道德情感需要被敬重。人作为不完全理性者,其行动的动机错综复杂,但唯有是否出于义务行动的动机才是判断行为道德与否的至上标准。作为与义务相对的“任性”不得成为阻碍因素,“因为一种在病理学上刺激起来的(虽然并不由此被规定,从而也永远是自由的)任性带有一种愿望,这愿望产生自主观的原因,因而也可能经常与纯粹的客观规定根据相悖,从而需要实践理性的某种抵抗来作为道德上的强制,这种抵抗可以被称为内部的,但却是理智的强制”。[24]因此,我们需要对义务给予充分的肯定,并逐渐在肯定中消融、内化、升华为对义务的敬重,从而真正将义务视为行事的纯粹动机。

“振奋道德的动机”要通过不断“练习”来完成。在道德教育活动中,义务动机必须被视为行动的至上动机和评判行动道德的最高标准。个体在行动中需锻炼自己出于义务而作为、行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并通过刻意的反复练习,不断警觉、改进自身的不足,在练习和反省中将它演变为生活的习惯。但这种练习并不只是量的积累过程,更是质的逐步提高,正如康德所言,“把不同的不充分的根据并列起来,并不使一个根据弥补另一个根据的不足而达到确定性,甚至连或然性也不能达到。它们必须作为根据和后果而在一个序列中一直前进直至充足的根据”[25],即将出于义务真正意义上确立为人们行为的动机,“行动不仅是合乎义务的(依照惬意的情感),而且是出自义务而发生的,这必须是一切道德教育的真正目的”。[26]只有这样,义务动机的培育才能将道德行为从根本上引向纯粹道德的方向。

第二,关于道德规范制定的主体参与及自律的坚持。在通往道德的路途中,出于义务的动机固然必不可少,但要自觉地遵守道德法则并始终贯彻于主体的一切行为之中,就必然要求道德主体充分发挥其自主、自觉精神,坚持自律原则——倡导道德主体参与道德规范的制定,实行自我立法自我遵从。“他之所以服从,由于他自身也是个立法者,正由于这规律,法律是他自己制定的,所以他才服从。”[27]在此,康德言明了自我立法与自我遵从的内在逻辑,为自我立法向自律发展提供了佐证。进一步来讲,倡导主体参与道德规范的制定,也充分体现了道德主体的理性能力及尊重其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存在。个人自发形成的道德规范能够调动道德主体的道德积极性,引发道德主体的道德认同,成就道德主体德行与德性的道德诉求及道德超越,发挥道德主体自觉的自律功效;而国家、政府或集体组织强制推行的以某一或某些集团利益为前提的道德制度安排体现的是一种制度他律的精神,往往容易使人们对其道德规范形成反感或冷漠的态度,因为在其中个人的道德动机与道德行为可能被抑制。道德规范的制定,只有在国家、政府和集体组织与个人的主体参与的制定中充分权衡他们之间的张力时,才能使道德规范真正回归到个人应有的动机状态,为自律的持续坚持提供保障。

从道德发生学的视域来看,道德始源于外在约束的他律,最终形成于内在道德自觉的自律。道德由他律升华为自律的基本发生学指向表明:道德行为的充分展开与彰显有赖于道德主体内在道德的自觉形成、道德主体道德品质的精神觉醒与自我完善。道德是主体的自觉意识,道德的最高境界是自律,只有通过道德内化,才能真正昭示道德的价值和活力,“如果只能是与法则相结合的某种欲求的客体的意欲质料进入实践法则作为它的可能性的条件,那么,由此就形成任性的他律,亦即对遵从某种冲动或者偏好的自然法则的依赖性,而意志就不是自己给自己提供法则,而只是提供合理的遵循病理学法则的规范”[28]。康德道德教育的终极目的就是使人从他律到自律地遵守道德规范,从而达致人性的完满。当然,这种自律还需要个体从幼年开始,经过长期培养才能在道德主体中保持其稳固状态并自始至终发生作用。“教育中最重大的问题之一是,人们怎样才能把服从于法则的强制和运用自由的能力结合起来。因为强制是必需的。我怎样才能用强制培养出自由来呢?我应该让儿童习惯于忍受对其自由所施加的强制,并应同时指导他去良好地运用其自由。”[29]在道德教育的全过程中,康德认为个体应该从儿童期就开始接触并分辨好与坏的概念,让其认识到道德是崇高的、神圣的,理应自觉遵守。仅仅靠惩罚的方式把道德教育降格到规训的层面上是难以使自律得到坚持的,因为“教育必须带有强制性,但绝对不能是奴役性的”[30]。

归根结底,道德教育和整体道德发展水平的关键落脚点都在于道德实践主体,道德实践主体如何看待道德并由此付诸怎样的行动,是道德教育关注的核心,也是实施道德教育所直面的最大难题。人们往往都会有一条内化的道德标尺来规范他们的行为,他们不会过多地纠结于康德道德观中关于自律的问题而将自律视为道德实践主体的一种应然的本能行为。但事实上,人们却没有在具体的道德实践中诠释自律的全部内涵,而是更多地将用于自律的道德法则“暗度陈仓”地转化为对他人的强大约束力,忽视了自律对自我的道德约束。换句话说,自我主体意识过于强大以至驾驭于自我的道德规范之上,只在他人的行为中评价道德的合理性和制约力,这显然脱离了道德自律所要通达的目标。尽管道德实践主体的道德自律不可能等同齐一,但是外化的道德规范应当作为平衡道德行为张力并使道德自律持久稳定的首要依据。培育道德实践主体,除了要在道德动机上加以引导和强化,还必须还原道德自律的相互性,使自律的坚持不仅在衡量他人、约束他人的道德行为时发生效力,更在规范自我道德主体意识时发生效力。只有道德规范的自我规约实现了,它们才有可能规约他人,道德教育才能够在根本意义上取得成功,道德实践主体的现实行为才真正富含具有渗透力的道德品质。

康德建立在纯粹理性基础上的道德观,为工业文明和商业文明时代如何透过工具理性和消费主义的迷雾、重建道德教育体系提供了源泉和动力,在一定意义上使道德教育的形式化“躯壳”充实了道德内核,为其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同时,对于某些由康德哲学观出发来思考康德在道德教育所作贡献的学者来说,康德道德观的纯粹理性基础为他们提供了一个质疑、批判康德道德观的借口。确实,康德的道德观立于先验理性之上,并强调遵循绝对命令的道德法则。正是这种强调形式主义而脱离现实生活、偏向于先验而忽视经验的带有先验色彩的道德法则理论,引来了诸多批判之声。我们姑且不去评价这种质疑或批判是否科学合理,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教育的现实境遇中,康德的道德观着实以强调内在力量的方式为道德行为的外显镶嵌了一颗美丽的心灵,复归了一种本真、高尚的道德情怀,激励着我们不断向纯粹的道德奋进。可以说,在摒弃形式化道德教育,纠偏道德教育存在误区的倾向,构建公民道德教育体系的过程中,对于道德观问题,“你可以赞同康德,也可以反对康德,但不能绕过康德”[3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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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钱广华.开放的康德哲学——重读“物自体”[J].中国社会科学,2004,(5).

[24][26][28]康德著作全集(第五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5、125、37.

道德教育的原则范文4

论文摘要:网络道德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上网者人数的不断扩大而逐渐产生和突显出来的一个新问题,近年来,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越来越深入,本文在总结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网络道德内涵、网络道德建设、网络道德教育等问题做了简要的论述。

一、关于网络道德的内涵

确定网络道德的内涵是网络道德研究的一个重要起点。2002年10月出版的《伦理学大辞典》收录了“网络道德”这一新辞条,网络道德,又称“网络伦理”,是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开发、设计与应用中应当具备的道德意识和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准则。网络道德在计算机网络这一“虚拟的真实空间”中,起着规范人们的行为,调节人们之间利益关系,保证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作用。尹翔从道德的构成要素方面着重探讨了网络道德的内涵,认为网络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们的上网行为,调节网络时空中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蒋灵达以网络参与者的角度界定了网络道德的内涵,认为网络道德这个概念主要是指制约上网者在网上的作为与言论的一套准则和规范。

还有论者探讨了网络道德的实质。刘丽萍认为,网络道德就其实质而言属社会公德,网络属人类共同财富,每一个上网的人都有从网上获得收益的机会和权利,从信息活动的广泛性来说,所有网民均需共同遵守规则,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黄寰则认为,“网络伦理就是基于网络信息技术的人类社会所表现出的新型道德关系,以及对人和各种组织提出的新型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

二、关于网络道德的主要问题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网络产生的网络道德是推动网络文明发展的基础,但是也可能产生网络道德问题。

概括起来说,主要有:其一,网络上的不良信息泛滥。这样就使“与健康的社会文化相比,、色情、暴力等不良现象在互联网上的传播速度更快,面也更广”。其二,合理的个人隐私权频繁的遭到侵犯。网络具有开放性、虚拟性、交互性、隐蔽性等特点为窃取他人的隐私提供了技术的平台,致使“偷窃”而不会被发现,合理的个人隐私权遭侵犯是网络道德问题的主要表现之一。其三,网民的道德意识淡薄。不少网民将违反道德规范的网上活动视为自己技艺高超的表现。真实世界的道德规范难以规范他们的行为,多元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充斥使得主体价值选择趋向盲点,这些都使得网络中的人际关系以及形成的人群,缺乏基于道德、价值共识所具有的在情感、责任、信念和理想等心理机制上的内在张力,容易导致不良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其四,人性的异化。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都性格正常,生活正常。但是,如果长时间僵坐在一个固定地方进行非口头的符号交往,就会使人的性格、爱好发生变化。对网络痴迷的网民常常会产生撒谎、孤独、冲动、暴决、淫逸、空虚等心理障碍。。此外,张道理还认为,网络难以做到人人平等共享信息、容易产生人际衍生冷漠现象、个人隐私和社会安全之间存在冲突、其负面影响威胁社会道德等四个方面的问题。陈万求、唐忠旺进一步认为网络犯罪、网络色情、网络黑客、网络沉迷是网络道德问题的典型形式。

三、关于网络道德教育

进行网络道德教育,是为了营造良好的网络道德环境,预防并规避网络的负面影响和上网者的网络失范行为的产生,并引导上网者文明上网,合理利用网络资源。目前,以网络的全体参与者为研究对象来研究网络道德的学术成果比较少,而己大学生或青少年为研究对象来研究网络道德教育的就比较多。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 因为青少年、大学生是最经常、最密集的上网群体之一。另一方面是 因为青少年(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其社会化的形成、发展和逐步定型时期,容易受到不良信息和不良行为的影响,不明事理,不辨是非,容易迷入歧途而沉沦堕落。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主要困境

主要表现在义务责任感缺位,出现信任危机、“网恋”陷阱、网络色情泛滥、人的异化等。.大学生的网络道德失范问题是进行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主要困境之一,主要体现在网络道德价值观念模糊、网络行为随意放纵、网络道德人格突出。.在对青年学生网络道德素养调查结果分析可知,大多数青年学生在自身网络道德素养方面存在知行分离的现象,也存在一些如不讲实话、部分青年学生崇尚黑客的有违网络道德的行为。。在大学生中开设的“两课”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材中也对大学生的网络道德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概括,网络色情信息泛滥,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软件、游戏、影视作品、音乐、书籍和论文等知识产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欺诈和失信现象时有发生;传播计算机病毒和黑客对网络的破坏日益严重,等等。

(二)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

陈春萍认为主要包括引导大学生培养网络道德意识、教育大学生讲究网络礼仪、要求大学生遵守网络道德规范等三个方面二发挥传统“慎独”精神的当代普适教育价值,加强大学生网上“慎独”教育,是确保大学生在网络环境下健康成长和成才的重要保证。今诚信教育是网络道德教育的有力支撑。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目前还无法有效监控互联网的信息提供者绝对真实地传递正确、可靠的信息,所以网络信息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真现象。面对信息不可完全相信的网络,我们应教育学生树立高度的诚信意识与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保持真诚,共同维护和提高网络信息的可信度,使网络生活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高等学校要将网络行为规范教育要加强网上正面引导,加强校园网络文化教育,引导大学生在网络中级取营养、净化心灵、陶冶情操,增强自觉抵制各种不健康思想的能力。同时.要大力加强网络阵地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随着信息社会的迅猛发展,教育的当务之急就是把素质教育拓展到信息素养的教育中来。

(三)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主要途径

要坚持必要的理论灌输和教育培养,使道德教育从被动的盲目的状态转向主动、自觉的方向发展,一是培养大学生良好的道德意识,让学生认识到什么是善,什么是恶.知道道德行为和不道德行为总有本质区别,不容混淆。二是坚定网络道德意志,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让大学生有个明确的道德实践方向.三是以网络行为规则来指导网络生活行为。。开展校园文化建设,以网上正面引导为主,强化网络道德教育。学校必须将网络文化纳入校园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中,不断将党的方针政策和文明健康的文化信息输入网络,引导大学生在网络中吸取营养,陶冶情操,增强自觉抵制各种不健康思想的能力。

四、关于网络道德建设

(一)关于网络道德建设的原则

网络道德的原则是网络道德要求的具体体现,它是建立于一定的社会存在基础之上,是网络社会关系的人际体现。在网络道德的原则的概括上,严耕、陆俊、孙伟平把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归结为:全民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兼容原则、互惠原则、自由原则等。。黄寰提出了无害原则、尊熏原则、参与原则、允许原则、创新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自组织和他组织相统一原则等网络道德原则。杨宗建提出了善意无害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尊重原则。并进一步提出了规范网络道德的四个范畴,即自律慎行,平等公正、互利互惠,诚实守信、反对欺诈,关心社会、爱护他人。⑧有论者积极吸收中国传统道德的精华,并把它引入到网络道德研究领域,合理地实行了“嫁接”,提出了网络道德同样适合的道德原则,比如慎独原则,自省原则,节欲原则,以德交友原则,见得思义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与人的原则,以及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等。此外,美国成立计算机伦理学会,制定了计算机伦理原则,即“计算机伦理10戒”来规范网民的行为。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己经制定和实施网络伦理的原则和规范,对网络行为加以约束。

(二)网络道德建设的内容

网络道德建设应立足于道德的民族性和地域性,要摈弃那些泛道德主义的观点,实现网络道德与现实道德相统一,并从技术手段、法律建设上给道德网络建设以支持,把网络建设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场所,建设成先进文化的传播阵地。网络道德建设要重视网络道德主体的建设。这是因为,“加强网络主体自身的道德修养,培育一支高素质的网络主体队伍,对于规范整个网络社会的道德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道德教育的原则范文5

关键词:道德教育;不道德行为的来源;涂尔干的教育理论 

 

道德对我们社会的作用是任何人都不能质疑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等多方面发展,道德的约束功能越来越显现出其重要性。早在2,000多年前的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他们的道德理论,并启发和影响了后世道德教育。在我国古代教育的鼻祖——孔子也具有一套完整的道德教育理论,强调道德在人们实际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甚至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伴随道德理论的发展,道德教育理论和实践也不断发展。现代社会日愈重视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社会越进步,越是需要更完善的道德来调节人们的行为,以保证社会的正常稳定发展。 

 

一、不道德行为的来源及涂尔干的道德教育理论 

 

20世纪前后,先后出现了涂尔干的道德价值内化理论、弗洛伊德的心理分析模式、阿德勒的个体心理观、皮亚杰的认知结构取向、马丁·霍夫曼的异情和社会认知理论、科尔伯格普遍适用的多等级形式的道德发展的优势范式等道德教育理论。在此,针对不道德行为的来源,涂尔干的理论及基于这一理论发展和扩展的理论对我国现代社会道德教育具有极大的启发作用。 

(一)不道德行为的来源。“道德是基于道德原则的操作系统。因此,有道德的是与行为中正确操行的原则相关联,行为是与已经接受的、认为什么是正确的、善良的或正义的原则相一致的”。不道德行为正是违反了这一原则的行为。一旦认识到了不道德行为的来源,我们就能更好地区分道德和不道德行为,并且可以进一步避免不道德行为。R.D.米卢利用分类法使不道德概念化,认为不道德行为的三种来源是:不良偏好(或价值观)、缺乏对他人利益的关心、缺乏理性的自我控制。按照这三种来源可以划分为六种类型的不道德行为。 

不良偏好(或价值观)是不道德行为的第一种来源,它包含了持有不道德原则或者是由于偏好导致的超出道德原则的行为两种类型。前者是持有错误的道德原则,认为其行为是道德上要求的或者是道德所允许的;后者则是行为者已经意识到他所做的是错的,但他更加喜欢某种目标的达成而放弃不做错事的原则。 

超道德和道德冷漠构成了第二种不道德行为的来源——缺乏对他人利益的关心。超道德是指行为者没有关于争议行为的道德原则,即他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错的,也不认为是对的。道德冷漠是指由于拔高了欲求的目标,而做了道德上不好的事,并且行为者完全没有被行为的错误所打动。 

第三种不道德行为的来源是缺乏理性的自我控制,他包括道德疏忽和道德缺点两种类型。道德疏忽是指行为者不能防止情绪和欲望歪曲自己的判断,也就是说,持有道德原则的行为者不知道他的行为违背了自己的道德原则,并因此认为其行为是正确的。道德缺点指行为者愿意避免做错事,但其行为的欲望要比避免做错事更强烈。这有点类似于由于偏好导致的不道德行为,但这里并没有放弃自己的道德原则。 

(二)涂尔干的道德教育理论。涂尔干认为,道德教育的实质是社会教育,其目标是培养社会人。道德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研究:一是我们试图去发现和理解它;二是在特定的时代,我们去评价它。在道德价值观内化的过程中有三种基本成分:第一是权威和纪律精神;第二是对社会团体的情感;第三是自主性和自我决策。涂尔干在论述道德规范(纪律)的特征时认为,“道德规范被赋予了特殊的权威,正因为这些规范令行禁止,人们必须服从它们”。权威和纪律的结合对人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约束作用,纪律对被教育者灌输了行为习惯、规范和规则的功能,将儿童整合到稳定的、发展的社会现实的节奏中。法律本身就是一种道德目标,它调节着儿童最初的自我中心主义。 

对团体的情感说明了人的道德生活应该超越个体达到社会道德生活的层次。“我们必须区分道德两个同样真实的方面:1、由大量规范构成的客观道德,它形成了群体道德;2、每个人的个人良知构成这种道德的主观形式”。“我们精神生活的全部本质都源自于社会。集体理性和非个人理性非常醒目地把科学的构成及其过程称为一种社会性的事物,我们的个人理性也具有同样的价值”。个体道德价值的实现是在于其从事的社会活动,个体道德和群体道德虽然存在差异,但是现实中这种差异所表现出来的更多是在道德一致性前提下的区别,在一个稳定的社会中,这并不影响个体和群体道德的一致。 

自主性和自我决策层次接近康德的理论,要求人们必须意识到并且理解那些围绕道德决策的行为规则,把个体和社会的要求结合起来达到一致。但同时,涂尔干强调,可求性和义务是道德的两个特征,两者同样重要,不仅要理解道德规范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还要认识到这些义务和责任的可求性,即认识到道德要求与现实结合的可能性。因此,教育者不仅要反复灌输行为的习惯,还要灌输对社会现实的正确理解。 

 

二、我国道德教育环境现状 

 

从古至今,道德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道德教育在我国的教育中都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甚至是主导地位。在我国,几千年来以儒家为代表的道德体系是依靠政治制度来维持的,与其说是道德不如说是一种社会约束机制。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进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政治环境获得了巨大进步,社会对道德的呼吁不断提高。当前我们面对的道德问题主要有:道德认同感弱化、道德评价标准混乱、道德反叛。 

改革开放使人们从计划经济跨入了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取得巨大发展,时至今日,全球化的发展不仅带来了经济多元化,还有政治、文化、思想观念的多元化。市场经济要求人们合理地追求自身的利益并且培养和突出自己的个性。但是,在任何一个年龄段,我国道德教育从计划经济时期继承过来的那一套过分强调集体利益,过分强调共性,而剥夺了个人发展机会,不具有主体针对性的道德及道德教育模式并没有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得到多少改进。 

道德教育的原则范文6

关键词:高校;道德教育;对策

Abstract: the moral educ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s the education activities, the main content is to cultivate qualified talents of high quality key, in view of the university students' moral status, pressing for the higher education should further strengthen college students' moral education, moral education infiltration to the education work in each level, improve their moral quality.

Keywords: university; Moral education;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42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青年学生是否具有社会主义道德,是衡量人才素质的重要标准,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特别要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人民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这些重要论述,是新时期我国高校思想道德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是我们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大精神,就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高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实际,来分析和认识高校思想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一、基本道德教育薄弱,不道德现象普遍存在

目前高校以多种形式开展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对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道德意识是必要的。但从高校道德教育的实践来看,现行的道德教育中存在着重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而轻低层次的基本道德教育问题,使一些思想道德素质不高或较差的学生未来能受到切实的、有针对性的应有教育,导致了思想道德教育中的教育理论与教育对象的脱节现象。这种“脱节”的主要表现在于:一是教育内容与学生思想实际脱节。我们的许多口号、大道理涉及不到学生中存在的低层次的思想实际问题,导致一方面整个低层次的思想道德问题未能解决,另一方面,造成在同一个体反映中既有相当的社会主义意识和境界,又存在低层次甚至是不道德的思想行为,使道德教育不能渗透到各个层面,发挥其应有作用。实践证明,并不是道德标准的要求上提的越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就会越好,这是不切实际的,必然导致道德教育活动出现“两层皮”现象。二是思想道德教育的内容与社会现实脱节,偏离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指导,思想道德教育理想化,“左”的、“假、大、空”的思想倾向仍然存在,使道德教育说服力不强,流于形式。三是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脱节,缺乏针对性和具体指导,“健康”与“疾病”一锅粥,忽略了具有不同认识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的同学在接受教育过程中存在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导致道德教育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从目前高校学生道德状况的实际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同学思想道德素质不高,不能正确处理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利益关系的抉择上往往表现为个人主义的思想倾向,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基本道德要求置若罔闻,对不道德的思想言行不仅没有羞恶之心,有的甚至美丑善恶不分,对于自己的或他人的不道德言行反而引以为荣或赞同膜拜,极少数同学仍处在前道德水准,诸如不遵守纪律、不努力学习、不尊师爱校、不尊老爱幼、不爱护公物、不热爱劳动、不关心集体、不讲秩序、言行粗野、打架斗殴,以及格调低下的“课桌文化”等等。

以上学生思想道德的现状及教育本身存在的问题,显露出道德教育活动存在着缺乏基本道德教育这一薄弱环节,对此,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要改变这种现状,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必须加强对学生进行基本道德的教育,使道德教育的层次性与统一性要求紧密地结合起来。

二、加强基本道德教育,运用批评教育的手段

抓好基本道德教育是提高学生道德素质的重要途径。所谓基本道德,就是社会对个人行为活动的最起码的要求,也是道德评价的最低标准。它是以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家庭生活准则、职业生活准则等一般性、普遍性、群众性的要求为评价标准,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调整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合。其内容包括以“五爱”为核心的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社会基本道德的原则和规范包括继承和发扬传统道德的优秀成果,又包含社会发展进程中在各个领域逐步形成的新的道德要求。基本的原则要遵循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至上,然后是他人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和次序。基本规范包括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道德要求,诸如社会公共生活准则中的文明礼貌、乐于助人、遵纪守序、遵时守约、尊老爱幼、爱护环境、爱护公物等。家庭生活准则中爱老敬老、爱幼育幼、平等有有序、和睦互助等。职业生活中的爱岗敬业、公正廉洁、勤奋刻苦、诚实无欺、奉公守法等。要教育学生掌握、理解以上各具体道德原则和规范,使学生明辨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