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及纳税筹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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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及纳税筹划

税务筹划及纳税筹划范文1

【关键词】建筑企业;税务风险;纳税筹划;策略

一、建筑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

(一)税负增加

建筑企业在实施营改增后,其税率、计税方法等都会发生变化,在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在营业额超过起征点后缴纳3%的营业税,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根据纳税人、经营业务等缴纳增值税,税率主要有9%、3%两种税率。在营改增前,建筑企业的税负相对比较固定,在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额与进项税抵扣额变化相关,小规模纳税人的流转税税负下降。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增加,以增值税为基准的附加税也会相应增加,导致企业税负增加。在采购环节,企业的税负与供应商的性质相关,企业不仅要关注材料价格,还要根据不同性质的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进行纳税筹划,从而促进企业税负的降低。

(二)筹资风险

建筑企业的资金需求量大,而且很多工程都是跨地区进行,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预缴增值税,导致企业的资金需求上升。为了扩大市场规模、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建筑企业必须积极筹集资金,而在筹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筹资风险。我国政策中有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收入或其他预收款都需要预缴税款。以某建筑企业为例,该企业在某项工程签订的合同含税金额为450万元,以一般计税方法2%的税率需预缴8.26万元税款,而采用简易计税法时税率为3%,预缴税额为13.11万元。另外,企业还要按规定缴纳以增值税为基准的附加税。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所需金额越大,其资金筹集风险也就越大,企业还要垫付部分资金,其资金流也会受到影响。

(三)合同风险

建筑企业在获得工程项目后应该和业主方签订EPC合同,但是,很多企业在合同中对具体细节规定不详细、不全面,导致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进而导致发生各种纠纷,延误工程进展。同时,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在签订合同时不规范,导致具体工作环节拆分签订核算。这种方式在选择税率时应选择高税率,进而导致企业的税负增加。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如果没有充分考虑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可能使企业缴纳的税收金额较高,导致企业的经济利润下降。

二、建筑企业规避税务风险与开展纳税筹划的策略

(一)完善税务筹划体系

完善的税务筹划体系是建筑企业开展税务筹划、规避税务风险的基础,只有建立了健全的税务筹划体系,企业才能有序高效地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从而避免税务筹划中出现各种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建筑企业如果没有建立完善的税务筹划体系,不仅无法控制本身存在的税务风险,还可能导致企业增加新的税务风险[3]。因此,建筑企业应该积极转变税务工作观念,增强税务筹划与风险管理意识企业管理人员与财务工作人员应该积极学习营改增政策,在遵循政策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企业税务筹划机制,对具体工作规划进行调整,为税务筹划体系的完善提供支持。合理设置税务筹划工作岗位,分离不相容职位,明确各岗位职责,使工作岗位互相制约,工作人员互相监督。同时,企业需要规范税务筹划工作流程,使税务筹划工作更加顺利地开展。此外,在完善税务筹划体系时,企业应该将具体的经济活动联系起来,通过业务与财务工作的深入融合不断提高税务筹划体系的适用性与科学性,使税务筹划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实现。

(二)合理选择材料供应商

建筑企业的材料成本在总成本中占有很大比例,税务筹划工作应从具体的材料采购工作入手,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不同类型的供应商需要遵循的税率不同,选择不同纳税人,建筑企业缴纳的税收也会不同。如果供应商含税报价,建筑企业可以选择在一般纳税人处进行采购,企业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的税务压力会得到降低。如果供应商的报价不同,建筑企业需要考虑净现金流量值等因素,通过科学的规划与计算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供应商。以企业承接的农业干部学校实训楼工程项目为例,在不考虑其他因素,仅考虑建材采购一项内容时,含税工程款为300万元,企业可以选择A、B、C三家供应商。A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选择13%的税率,可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报价为34.51万元。B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税务机关开具的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报价为74.16万元。C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且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3%,但是不能抵扣,含税报价为73万元。建筑企业在了解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后,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净现金流量方法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在供应商含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建筑企业需要尽可能选择增值税率较高的一般纳税人,从而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增加企业的抵扣税额,降低企业税负压力。在工程承接环节,分别计算ABC三个供应商的应纳税额,对比选择出可以使工程企业应纳税额最小的供应商。

(三)签订EPC拆分合同

建筑企业在签订单一EPC合同时需要将合同进行拆分,然后和不同的业主分别签订合同。一般情况下,设计合同的税率为6%,施工合同税率为9%,采购合同税率为13%。以含税总价款为240万元的工程为例,在EPC合同中,设备价款110万元、工程价款90万元、设计价款40万元,在不拆分合同时,税收依从高税率13%,因此,应缴增值税额为276106元,城建、教育等附加税为41846元,总纳税金额为317952元。拆分签订合同后,设计合同税率为6%,施工合同税率为9%,设备与材料等费用税率为13%,企业通过核算得出总纳税金额为256781元。通过比较拆分与不拆分EPC合同来看,拆分EPC合同后,企业可以节约61171元。建筑企业在利用EPC合同拆分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之外,还应该加强合同管理。建筑企业在招投标前对各类工程项目进行详细分析,在选择工程项目时,应该对项目的收益进行科学预测,如果项目收益无法达到要求就不应该进行选择。在选择外地工程项目时,应该对当地的市场情况、招标方的信用与资质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避免出现盲目投资的情况。另外,建筑企业还应该明确与企业相关的保护性条款,利用保护性条款为企业争取更多权利。比如,如果发生甲方没有按期支付工程款、材料供应方没有按时供应材料等情况都可以利用保护性条款进行索赔。

(四)加强发票管理

在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还应该加强对增值税专票的管理,防止无法获取发票或者取得假票等情况,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首先,建筑企业应该提高发票管理意识,建立发票管理制度,对发票获得、保管、开具等过程中的具体工作情况进行规范,加强过程管理。在发票管理制度中要把进行税额抵扣放在重要位置,尽可能获得更多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企业要建立发票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工作要求将发票分类,方便相关部门随时使用、检查。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增值税发票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企业的管理人员需要详细了解增值税发票的种类、时效等具体情况,提高自身的发票管理能力。另外,企业可以通过发票管理了解合作商的信誉情况,因此,发票管理也可以为建筑企业选择材料、设备供应商提供参考。

税务筹划及纳税筹划范文2

[关键词]纳税筹划;筹划原则;筹划方法;企业所得税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1295

1前言

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据不完全统计,涉及企业税费的超过10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缴纳的“大头”。通过建立纳税筹划评价体系,有利于企业管理者建立优化的管理意识,制定科学的动态的财务管理评价体系,使企业的管理体系能随着经营环境及外部因素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2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多种多样,企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缴纳方式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择合适的税收方法,从而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21销售收入的纳税筹划

企业应合理规划业务收入的确认金额和确认时间,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调整出来进行纳税筹划。纳税人适用税率高于关联企业时,企业可通过较低销售价格向关联企业转移收入以达到节税目的。针对限额扣除项目,企业应充分利用限额,以免超额。针对主要成本费用项目,应确定合理的成本规模,与收入项目综合考虑,以使应纳税所得额达到预期水平。

22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纳税筹划

对资产税务处理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区别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从而确定可以扣除的项目和不准扣除的项目,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的折旧涉及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选择折旧政策,以使企业延迟纳税,获得货币时间价值。

2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人可以利用例如地域方面、产业方面、行业方面、企业方面等身份直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也可以根据纳税人从事特定的项目享受优惠。税收优惠政策往往从不同角度体现在不同的税收要素当中,同一纳税人有机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

3案例介绍及分析

大唐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系经原国家体改委批准1994年12月13日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5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141 户,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建设、经营电厂、销售电力、热力等。本公司的母公司和最终母公司均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控制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火电上市公司,对其所得额进行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对企业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从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采用年限平均法在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残值率均为5%。无形资产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或产量法分期平均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企业所得税除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外,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计缴。2015年应付职工薪酬529349万元,工会和教育经费116557万元,职工福利费185505万元。企业营业收入为618903万元,利润总额为65681万元,广告费1344万元,对外捐赠240万元,违约金及罚款支出155996万元,税收滞纳金16万元,所得税费用为32847540万元。企业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达141个,多数子公司免税或适用较低的税率,有少数子公司处于亏损状态。

31实际税负分析

本文主要采用平均实际税率法来分析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税收负担,即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均实际税率为企业所得税额 / 企业利润总额。因此公司平均实际税率3284754/656810700×100%=5001%。由上述计算结果可知,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税收负担很高,进行所得税筹划势在必行。

32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我国的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符合相关条件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享受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所有的包括设备在内的固定资产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公司作为发电企业,资产折耗情况严重,若在选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采用加速折旧法或者缩短折旧年限,可以增加前期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少前期的税负,以达到延迟纳税的效果,从而增加企业的经济利益。

33存在扣除项目的税收筹划

对存在扣除项目的筹划思路是对相关费用进行合理的分摊,尽可能使存在扣除限额的费用在扣除标准以内,进而使所有的费用都能得到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本期企业营业收入为61890285万元,广告费1344万元。营业收入的15%为928354275万元,广告费未超标,可全额扣除距扣除限额还很大,企业应结合成本效益原则,以决定是否增加广告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计算扣除。从下表可以看出企业职工福利费及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均未超标,可全额扣除。公司可以依照经济性原则,考虑增加职工工资以达到减少税负的效果。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算得出企业捐赠支出未扣除限额,因此企业采用合理的方式如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方式进行捐赠,以保证捐赠支出在计算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针对企业罚款支出、滞纳金等费用,均不允许税前扣除,故此企业应尽量减少此方面的支出,以提高企业效益。

3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达141户,且部分子公司亏损。故此企业可以将其子公司组织形式变为其分公司形式,以达到合并纳税的目的,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含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部分子公司处于西部地区,享受国家税收政策优惠,公司可以将其产品低价出售给适用增值税税率较低的子公司,以减少销项税,降低营业税金及附加部分项目,虽然名义上降低了收入但可以从子公司处分得利润,减轻了税负。

4结论

在竞争日趋激烈的现代经济社会中,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和利润的增加,经营、投资、理财、分配活动必然越来越复杂,每一个时期都需要规划,税务筹划的重要性也愈加明显。企业所得税是一项主要的税种,涉及的经济业务十分广泛,纳税筹划的方法也有很多种,运用筹划的整体思想选出效果最佳的方案,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以期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崔秀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探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9):58-60

[2]宗志娟,王平,韩少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分析[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5(7):133-134

[3]郑锐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分析――以DF汽车集团为例[J].中国市场,2016(2):138-139

税务筹划及纳税筹划范文3

关键词:业务;税负;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在税收实务中,我们往往会遇到这种情况,两个企业经济业务内容基本相同,税收负担差异很大。这两个企业既不存在钻政策空子,又不存在偷逃税款等违反税收法规行为,那么税收负担为何有差异呢?经过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在于税负小的企业花了大力气对税收政策进行研究运用,利用相同经济业务的不同税负结构进行了纳税筹划,享受了节税收益。本文通过税务实例,说明如何利用相同经济业务的不同税负结构进行纳税筹划,减少企业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润增长。

一、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

单位基本情况:某电梯生产厂有职工38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不含税)为3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160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电梯设计室负责电梯设计及建安设计、保养、维修工作,每年设计保养维修费为3200万元,购进原材料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

纳税筹划前,该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该单位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此,该企业每年应缴增值税:

销项税额为:(3800+3200)*17%=1190万元

进项税额为:340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为:1190-340=850万元

根据有关税法文件规定,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的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设计、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设计、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投资设立两个独立核算的公司如下:

1.将该厂设计室划归甲公司,由甲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甲公司负责缴纳营业税款,适用税率为5%。

2.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乙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的收入中分离出来,归乙公司统一核算缴纳营业税款,适用税率为3%。

纳税筹划后,电梯厂缴纳增值税:

销售收入为:3800-1600=22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200*17%=37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为:374-340=34万元

2.甲公司应就电梯设计保养维修费独立核算,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率为5%),应缴纳营业税为:3200*5%=160万元。

3.乙公司就安装调试收入独立核算,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3%),应缴纳营业税为1600*3%=48万元。

三公司应缴税费为:34+160+48=242万元

纳税筹划效果:该锅炉厂筹划前应缴纳税增值税850万元,筹划后缴税总额为242万元。为企业节税850-242=608万元,直接增加了企业利润608万元。

二、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

单位基本情况: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开发了一排商业店面,该房产公司与该市开元公司签订一份购房合同,合同规定,房产公司将商业店铺共5000平方米按照开元公司的要求进行装修后再销售给开元公司,售价8000元/平米,价款总额4000万元。乙公司为装修装饰公司,发生装修费用共计1800万元,甲房产公司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纳税筹划前:应纳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4000*5%=200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00*(7%+3%+2%)=24万元

应纳税费合计为200+24=224万元

纳税筹划内容:由乙公司与开元公司直接签订装修合同,乙公司按1800万元的价格将建筑安装发票直接开给开元公司,甲房产公司再按售价2200万元(4000万元-1800万元)给开元公司开具房屋销售发票。

纳税筹划后:

甲公司:应纳营业税:2200*5%=110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0*(7%+3%+2%)=13.2万元

应纳税费合计为:110+13.2=123.20万元

纳税筹划效果:乙公司应纳税费未变,甲房产公司节约税费100.8万元(224万元-123.20万元)。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

李先生业余为一家单位提供装修设计服务,每月获得劳务报酬6000元,为从事这项业务,李先生每月需要支付往返车费400元、材料费1600元。

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建议李先生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专门为该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其他条件均不发生改变,李先生仍要支付往返车费400元、材料费1600元,李先生可以获得6000元收入。

那么,在2012年度,纳税情况比较如下:

纳税筹划前:李先生按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6000(1-20%)*20%*12=11520元。

纳税筹划后: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计算的原则,李先生2012年度的总收入为6000*12=72000元。总成本为:(400+1600)*12=24000元。李先生作为投资人,其个人费用可以扣除3500元*12=42000元。这样,2012年度,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2000-24000-42000=6000元。应纳所得额为:6000*10%-250=350元。

通过纳税筹划,李先生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为:11520-350=11170元。减轻税负达98%。

由上述实例可以看出,相同的经济业务,如果合理利用了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就会缴纳不同的税种,会影响纳税人税负高低。因此,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进行合理筹划,日益成为企业理财或经营管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税务筹划及纳税筹划范文4

[摘 要]目前,我国电动汽产销量、保有量已经跃居世界前列,随之产生了大量电动汽车服务企业,主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智能充电平台建设、充换电设施管理、电动汽车租赁、全产业链投资等。本文主要分析电动汽车服务企业的主要业务及开展现状,按主营业务分类对其增值税和所得税进行了纳税分析,最后提出了税务管理及筹划建议。

[关键词]电动汽车服务企业;纳税分析;税收优惠;税收筹划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10.001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10-000-02

1 电动汽车服务企业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不断推进,能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持续加大,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各部委相继出台文件,积极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和企业投入到电动汽车发展大潮中。2016年,中国电动汽车产销量突破50万辆,预计2020年纯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达到500万辆。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一大批汽车服务企业,主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智能充电平台建设、充换电设施管理、电动汽车租赁、全产业链投资等,如普天新能源、国家电网电动汽车服务公司、特来电等国资、民资企业活跃在行业市场上。

从目前电动汽车保有量及充电需求看,单纯依靠充换电服务实现盈利还比较困难,大部分企业都是依靠其他业务板块“输血”充换电业务板块。认真研究目前的行业纳税政策,并积极促请国家出台扶持优惠政策,通过将节税效益用于企业发展再投资,对行业内大部分企业发展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2 电动汽车服务企业主要业务纳税分析

本文主要对电动汽车服务企业日常经营涉及的增值税及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进行分析,其他税种因政策比较明确且通用,所以在此暂不作分析。

2.1 充换电技术服务增值税分析

充换电技术服务主要包括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增值服务包括:充电桩安装、修理服务;充换电设施运行状态监测、故障报警、检修工单派发服务;位置导航、充换电站点定位及充电卡管理和结算、状态查询等增值和辅助服务;电池维护服务;电动汽车保养服务等。目前,充换电服务主要包括换电和充电两种模式。

在换电模式下,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向客户提供电动汽车动力电池,业内普遍的表述是“电池租赁、里程收费”,即将其理解为租赁行为。此外,也存在另一种理解,即电池只是一种载体,目的是提供动力,因此界定为电力销售行为。“营改增”后,无论有形动产租赁还是电力销售,增值税税率都是17%。

在充电服务模式下,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在收取电费的同时,会按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核定价格收取充电服务费,电费和服务费能否分别核算并适用不同的税率目前并无明确的政策依据。通常认为,在充电模式下,服务企业对自购汽车的充电客户,按充电电度收费,包括充电电费及服务费,营运方从事的实际上是电力购销业务,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确计算销项税额。

福建省国税局在纳税咨询中回复到,纳税人利用充电桩等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提供的充电服务,实质上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北京市国税局专家认为,提供充电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17%的税率一并缴纳增值税。对于企业将电费和服务费分开核算按照不同税率缴纳增值税,目前存在一定的纳税风险。但新能源汽车作为国家重点予以扶持的行业,除目前销售环节给予的财政补贴政策外,不排除会有其他的税收优惠措施逐步出台。

有观点认为,充换电服务与售电行为之间存在逻辑关系,提供充电服务的结果是销售电力,没有售电行为就无法取得服务收入。但笔者认为,如果电力和服务是由两个主体提供,那么供电主体利用充换电服务主体提供的设备销售电力,充换电服务企业只收取服务费,并不以销售电力为目的,有较充分的理由促请税务机关认可服务费按低税率纳税。

2.2 充电桩安装、修理服务增值税分析

对于安装充电桩,如果是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劳务,则应属于混合销售问题。企业可以对经济行为进行拆分,将设备销售与提供安装服务分别报价并分别进行严格核算。如果仅提供安装劳务,则应当按照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修理服务本身不属于“营改增”的范畴。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充电桩维修业务增值税适用17%的税率。随着新业务的拓展,电动汽车服务企业未来还可能为用户提供电池维护服务、电动汽车保养服务,对汽车充电和换电部件进行维护、维修等服务,上述业务增值税税率也应为17%。

2.3 广告业务增值税分析

广告业务是指电动汽车服务企业在充电站、充电桩本体及充电桩电子显示屏、充电APP应用中实施的广告推广行为。根据财税(2016)36号“营改增”实施规定可知,广告业务增值税税率为6%,但若仅提供广告位、广告牌给其他个人和单位使用的,按不动产租赁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广告位、广告牌出租属于广告业还是租赁业,关键在于出租广告位、广告牌的同时是否提供相关广告服务。若仅仅是广告位、广告牌出租,出租方不承担相关广告服务,则应按租赁业处理;若在出租广告位的同时,出租方一并承担广告申请、制作、等一系列服务,则应按广告业处理。

税务筹划及纳税筹划范文5

一、我国税收政策与中小企业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家经济迅猛发展,中小型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主体。但是中小型企业又不同于大型企业,大型企业的流动资金多,经济实力强,财务部门对国家经济的把握也有一定的方法。但是一般中小型企业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济分配一般由公司高层的管理人员来决定,并没有专业的财务团队。而且中小型企业在经济实力和财政的统筹规划方面相比较大企业而言还是有一定差距的。但是,中小型企业却还是要跟大企业面临一样的问题,那就是交税。交税无疑是企业的一笔硬性支出,对公司的影响也可大可小。

目前,中小企业虽然大量兴起,但是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却十分困难。社会负担重、国家的支持力度小造成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限制。从某一方面来说,中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改革为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变化巨大,现行的中小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已经不能满足中小型企业发展的需求。现行的经济税收政策在优惠方面不仅手段单一而且规则比较多,尤其是在所得税等方面问题突出,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我国税收对中小型企业发展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型企业虽然不利,但是每个企业又必须要面临税收这一关卡。税收不仅会影响企业对未来发展的规划,还会直接影响到一个企业当时进行的项目能否正常运行。现在社会科技发达,单单靠复制别人的技术已经不能带动一个企业的发展。现如今,各个企业都争相进行技术创新,因为只有创新才能使企业持久发展。众所周知,创新一项新的技术虽然在成功后可以获得比较可观的利润,但是在技术创新的前期,需要的资金投入是非常巨大的。但是,由于税收的关系,中小企业便没有多余的资金可以投入到技术创新中来。

国家税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这就导致了中小型企业会在资金方面出现不可避免的问题。有些企业甚至会因为资金问题而面临倒闭的困境,所以说,税收应该引起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足够重视。中小型企业在资金方面本来短缺,这就使得合理筹划资金更为重要。纳税金额的高低,也会影响企业员工的利益,如果工资过低,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就不会太高,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三、中小型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主要通过对资金的合理纳入、资金的算法、实际资金收入方面进行合理的选择,来进行税收的节约。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业务选择不同的算法,因为不同的算法所对应的税收比例和税收时间是不同的。这样一来,企业就可以通过对税收时间和比例的合理安排实现企业在资金上的统筹兼顾。让企业内的少量资金发挥巨大的作用,达到资金的最大利用率。

企业必须正确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意义,税务筹划的目的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因此,作为中小型企业最应该做的就是选择能够降低企业税收的合理方案。在选择方案时要时刻绷紧一根危机的弦,要考虑到企业可能会遇到的各种危险因素,并始终降低税收,增加企业税后收入为首要目的,进行各方面的安排筹划。还有就是可以在法律的允许下通过灵活运用不同的算法,实现税款的分期支付。这样不仅可以缓解资金短缺给企业造成的压力,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企业的发展。除此之外,还可以让财务部门的会计在会计准则的要求下做出降低缴税的最优方案,比如在进行费用的均摊和固定资产的折旧上进行合理的选择,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缴税金额。

四、对未来中小型企业在纳税筹划方面的展望

税务筹划及纳税筹划范文6

[关键词]纳税筹划 误区研究 综述

“纳税筹划”,也称为“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筹划误区是指人们对于纳税筹划理念、方法、技巧等的错误认识和运用,导致纳税筹划的错误运作。它不同于纳税筹划风险。纳税筹划风险是指在纳税筹划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或原因的存在,使企业发生税收损失而付出的代价。也就是说,纳税筹划误区是指纳税筹划在理念、方法、技巧方面本身是错误的。而纳税筹划风险是指理念、方法、技巧方面没有错误,而是由于不确定因素或原因,导致筹划失败的可能性。风险可以防范,误区必须纠正。

我国纳税筹划误区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我国纳税筹划的蕴酿期(1994年以前)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受到了极大限制。改革开放以后,为了积极应对对外开放给税收制度提出的新要求,我国财税部门在思想上、理论上全面贯彻党的精神,实事求是地总结了建国以来税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包括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内容的税制改革基本设想,并确定配合对外开放政策、税制改革优先解决对外征税问题。这一时期纳税人谋求减轻税负的主要手段是偷税、漏税、欠税。1993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税收征管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从此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随着对偷税、漏税、欠税行为打击的加强,避税,尤其是逆向避税逐渐成为减轻税负的一种新型手段。这一时期税收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建立和完善税制以及防止税收流失等问题上,避税问题的研究开始成为热点。这一时期关于避税方面的著作主要有《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王铁军,1987),《避税论:合理避税的方法途径及其理论依据》(谷志杰、许木,1990),《避税与逃税方式・实例・对策》(陈松林,1993)等。虽然这些著作的大部分内容是国外研究成果的移植,但这些研究无疑为纳税筹划理念的引进打下了基础。这一时期对纳税筹划的研究很少,如通过CNKI文献检索,以“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筹划”为主题词的只有3条,以“节税”为主题词的有4条,而以“避税”为主题词的有113条。因此,这一时期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重点是避税和反避税问题,尤其是在对避税问题性质的界定上,争议较大,多数观点认为避税是合法的,也有人认为避税是非法的,还有人认为避税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在内涵和外延上未能对避税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其明显表现就是没有将避税与偷税、逃税、节税等相关概念明确区分清楚,也没有体现避税的本质特征。“近年来,在研究加强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常有人把逃税、避税、节税相混同,认为避税就是逃税,节税也是避税。应当肯定,逃税、避税、节税之间的界限确有不清之处,但也绝非等同。”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不提倡“避税”,并致力于通过完善税法、堵塞漏洞等反避税措施来加以防范。鉴于此,一些学者把避税分为合理(合法)避税与不合理(不合法)避税,认为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符合税收政策法规并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行为视为合理(合法)避税,不符合国家税收立法精神、钻税收法律漏洞的行为视为不合理(不合法)避税,并试图用“节税”和“税收筹划”的概念取代合理(合法)的避税。因此,这一时期通过对避税行为的研究,我国试图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纳税筹划,由于纳税筹划的研究处于蕴酿期,纳税筹划的误区尚未形成。

二、第二阶段:我国纳税筹划的形成期(1994-2001年)

这一时期,一方面在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的税收程序法和实体法逐步完善,企业的市场经济活动的独立地位得到明确,其对于纳税筹划的市场需求也明显增加;另一方面,税务作为一个行业逐步形成,税务中介在全国各地得以建立,我国出现了第一批注册税务师,但这一阶段由于中介行业和税务机关的业务及行政隶属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因此中介主要是业务,以具体涉税事项为主。唐腾翔、唐向(1994)所著的《税务筹划》是国内第一本提出税收筹划的概念并进行系统研究的专著,书中指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该定义在我国税收筹划研究领域中起到了奠基的作用,但限于当时的经济体制,从事理论研究与实践运用的企业和个人少之又少。”与此同时,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为纳税筹划的研究和运用做了法律层面的铺垫。如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试行办法》,这些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对税务及其行为在法律地位上的认可,为纳税筹划的研究做了铺垫。

1999年11月,由浙江财经学院承办的国家教育部“面向21世纪财政专业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第二次研讨会在舟山顺利召开。与会代表认为,《税收筹划》作为财政专业的教材是一个新的尝试,但要写得多、写得好,难度很大,其作为主干课尚不够成熟,宜先作为选修课,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定为必修课。与会代表认为,从纳税人角度研究税收筹划问题很有必要也很重要,也是培养21世纪财经人才的需要。这无疑成为纳税筹划研究的号角,税收筹划开始成为热点。

2000年《中国税务报》率先开办了“筹划周刊”,公开讨论纳税筹划问题,这是一次社会观念与思维的质的飞跃。

2001年1月,由全国各地近百家税务师事务所联办的全国首家纳税筹划方面的专业网站一“中国税收筹划网()”在大连正式开通。

关于纳税筹划的文章、专著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一时期虽然书籍出版了不少,但原理性的介绍居多,理论和技巧大多是引用国外的成果,没有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税法体系形成一套成型的理论,可行性较差。

通过CNKI文献检索,这一时期以“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筹划”为主题词的有729条,以“节税”为主题词的有195条,以“避税”为主题词的有900条。但绝大部分文章都以概念辨析、性质界定、成因分析为主。

由于这一阶段纳税筹划在我国公开研究刚刚起步,很多人对纳税筹划尚未形成系统认识,一些书籍报刊及相关文章各抒己见。这一时期关于纳税筹划误区的专门研究较少,有关纳税筹划误区的论述主要在于帮助人们走出五个误区:一是纳税筹划会不会减少国家税收,损害国家利益;二是纳税筹划与偷税、避税是否相同;三是纳税人能不能进行纳税筹划;四是纳税筹划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无关系;五是税务人在纳税筹划中

的作用。

三、第三阶段: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期(2001―2007年)

这个阶段的起始标志是2001年5月1日新的征管法的颁布和实施。这一阶段,随着全国税务机关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逐步深入及税务中介改制的全面完成,纳税筹划在我国开始迅速发展,全面展开,这一阶段的研究有以下几个特点。

1、构建了有中国特色的纳税筹划基础理论框架。学者们在纳税筹划的界定、法律分析、原则和基本原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在总体方面达成共识。

2、研究视野开阔,纳税筹划个案丰富。纳税筹划既围绕税种类别展开了研究,比如个人所得税筹划、公司所得税筹划、消费税筹划、增值税筹划、财产税筹划等等,也围绕企业的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展开了研究,比如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公司融资管理的纳税筹划、企业功能管理的纳税筹划、证券投资的纳税筹划、财产信托的纳税筹划等等,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别的研究方式。同时还从契约理论、博弈理论、比较利益学说和系统论等角度剖析纳税筹划的理论渊源,对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可行性、约束性和过程从理论上进行揭示。此外,这一阶段还对纳税筹划的风险及防范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3、纳税交流平台多样化。首先,报刊平台。《中国税务报》、《税务研究》和《涉外税务》等主要税收理论报纸、刊物都分别开辟了“税收筹划”专栏。其次,网络平台。这一时期出现了专门进行纳税筹划理论研讨和案例交流的网站,如中国税收筹划网等。再次,电视、广播平台。电视、广播开办了专门的纳税筹划论坛。最后,直接交流平台。各种纳税筹划讲座和研修班如火如荼在全国各地展开。

4、各高等院校相继开出了纳税筹划课程。近年来,许多高校财务管理专业和相邻专业纷纷开设了税务筹划课程,税收筹划逐步进入普及阶段。

5、研究成果丰硕。从北京大学图书馆检索的涉及纳税筹划方面的专著及编著达170余种,从CNKI文献检索的论文达13000余篇。与此同时我国也开始了对纳税筹划误区的研究。

(1)杨智敏等编著的《纳税大思维――走出纳税筹划的误区》(2002),是第一本有关纳税筹划误区研究的著作,该书最大的贡献是提出了纳税筹划的误区问题。“尽管纳税筹划已渐渐地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但很多人仍然对于纳税筹划没有很明确的认识,往往将纳税筹划与税务筹划、避税,甚至偷税等同起来,而且,现在许多纳税人所做的筹划方案很不规范,其中一部分实际是偷漏税。这些都说明我们纳税筹划已经走入误区”。正如书名一样,该书只是从思维的角度对当时纳税筹划在概念、可能性及意义、目的等方面的误区进行了有限的探讨,其精选的案例涉及企业设立、合并、分立、筹资、投资、购货、销货、经营管理、进出口、跨国经营、转让定价、房地产、电子商务、逆向避税、反避税等方面,但还是落入了大多数人研究的窠臼,并没有分析其AA_的现实约束条件,因此对于使用者来说仍然有误区。

(2)阮双峰在《论税收筹划的误区及其正确运用》(2002)一文中从纳税筹划的理念方面分析了其当时存在的两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把税收筹划同偷税、避税混为一谈,指出偷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合法,避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悖于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和政策意图。第二个误区是税收筹划会减少国家税收,损害国家利益,指出虽然从短期来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会减少纳税,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更好地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调整,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推动企业经营秩序与经营机制的完善,从而增强企业长期赢利能力,因而增加实际纳税水平,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

(3)张文贤、文桂江在《关于税收筹划误区的实证分析》(2002)一文中用实证的方法揭示了这一阶段纳税筹划的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用银行贷款投资比用自有资金合算。其分析结论是:使用银行贷款虽然少交了企业所得税,但由此并未增加企业的收益――净利润,相反它却减少了企业的净收益,因此这种税收筹划思想对国家无利,对企业同样无利。第二个误区是用后进先出法可以减轻企业税负。其分析的结论是:采用后进先出法与其他方法发出材料时,在全部材料从购进到全部消耗的一个考查期之内,其所得税负是完全相同的,即后进先出法并没有减轻企业税负,也没有减少企业的所得税总额,除货币的时间价值外,它仅仅是将纳税的时间向后推迟而已。第三个误区是加速折旧法好于直线折旧法。其分析结论是:直线折旧法与加速折旧法之间,本身并无谁优谁劣之分,用不同的指标考核,就会有不同的结果,如果是考核经营者的业绩,则直线折旧法要好于加速折旧法;如果是考核股东财富的大小,则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折旧法要好。这种实证研究在当时凤毛麟角。

(4)姒建英在《当前纳税筹划中存在的误区及辨析》(2003)一文中分析了纳税筹划在认识、方法、目标上的误区,强调对纳税筹划积极作用的曲解,不利于纳税筹划的发展和完善。

(5)顾跃南在《税收筹划误区辨析》(2004)一文中从纳税筹划个案设计的技法、筹划目标、判别标准三个方面分析了纳税筹划的误区。他认为某些个案的筹划技法涉嫌“教唆”,多数个案的筹划目标不全面,大量个案的判别标准欠准确;某些税收筹划人士的税收筹划认知和职业道德水准亟需提高,并吁请有关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们,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关注、研究和解决税收筹划中已经出现和将会出现的各类问题,以促进我国税收筹划活动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6)刘慧翮在《对纳税筹划认识误区的探析》(2005)一文中对此前纳税筹划误区研究的成果进行了加工和总结,文章从纳税筹划与税务筹划、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与少纳税、纳税筹划与避税、纳税筹划与偷逃税、纳税筹划与税收方案、纳税筹划与税负的高低等八个方面探析了对纳税筹划在认识上存在的误区。

(7)李龙梅在《企业税务筹划误区分析》(2006)一文中利用实证的方法,指出了在实务中,企业常常陷入纳税筹划的误区:一是对法律一知半解,税务筹划不完全合法;二是注重暂时小利,忽视企业整体效益;三是考虑不周全,损人且不利己;四是看重理论数字,脱离具体情况。

(8)苏强在《论企业税务筹划误区及风险防范》(2006)一文中指出目前企业税务筹划存在许多误区,诸如混淆税务筹划与偷税、避税和节税,只从税种人手强调减轻税负,忽视企业整体利益,片面夸大税务筹划作用等。同时在税务筹划实践中也面临来自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各种风险,苏强认为只有明晰税务筹划的概念,遵循操作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税务筹划风险,才能实现税务筹划目标。

(9)宋效中、高淑芳在《企业纳税筹划误区探析》(2007)一文中认为纳税筹划在我国仍属于新生事物,虽然近年来,纳税人、税务筹划专家以及税收理论界等专家学者们对纳税筹划进行了一系列的理论和实务研究,但仍有许多人在纳税筹划认识上存在误区。一是将纳税筹划等同于税务筹划,二是将纳税筹划

与避税混为一谈,三是将纳税筹划等同于偷逃税,四是税负最轻的方案是纳税筹划的最佳方案,五是认为纳税筹划不需要成本,六是认为纳税筹划的方法具有通用性,七是片面夸大纳税筹划的作用,八是认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处于对立地位,九是仅从税种上进行纳税筹划。

这一时期对纳税筹划误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方面,试图厘清纳税筹划在认识、方法和目标等方面的误区,也有少量的实证分析和个案分析,但不系统、不深入。

四、第四阶段:我国纳税筹划的反思期(2008年至今)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后,税收筹划进入了一个更新的发展阶段。一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颁布使我国在所得税的实体法上与国际更加接轨,传统的纳税筹划手段迫切需要调整,另一方面,2009年我国颁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理论界学者、企业税务顾问和中介为代表的纳税筹划从业人员开始了理性的回归。

侯丽平在《纳税筹划误区及其指正》(2008)一文中总结了前一阶段纳税筹划误区研究的成果,并从理论上进一步分析了纳税筹划产生的误区,即纳税筹划主体误区、目标误区、概念误区、内容误区、作用误区、方法误区、认定误区和风险误区,并对以上误区进行了――指正。

马建、李伟毅在《企业纳税筹划的三个认识误区》(2008)一文中将“随意夸大纳税筹划的作用”列入纳税筹划的误区。

农海沫在《企业纳税筹划的误区》(2008)一文中将“随意采用税负转嫁的筹划方案,片面认为转让定价是行之有效的筹划方法和企业的自主行为”列入纳税筹划的误区。

刘雄飞在《纳税筹划的误区分析》(2009)一文中将“顾此失彼或只注重重点税种”列入纳税筹划的误区。

庄粉荣出版了《税收筹划大败局》(2010)专著,该书可以说是其已出版的《纳税筹划实战精选百例》一书的姊妹篇,以税务稽查案例作为切入点,分析了有关企业纳税筹划失败的原因,对相关案例的实务操作提出了筹划建议,从实证的层面证明了由于纳税筹划存在的种种误区所导致的后果。

五、分析结论

近年来理论界开始系统地分析纳税筹划的误区,但研究成果偏少,与数量众多的税收筹划理论和技巧的研究成果形成了较为鲜明的对比,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方法以定性研究为主,定量研究少,研究成果缺乏说服力。“就理论研究领域看,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不长,尽管目前有关税收筹划的研究已不少见,但整体上系统地对税收筹划的理论和务实的探讨还不多,现有的理论体系不够完整,实践操作性不高,企业未能真正将税收筹划与实际经营战略结合。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避税的嫌疑,容易造成纳税检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