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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管理制度范文1
摘 要:笔者结合国内外房屋征收实际情况,探讨了我国在房屋征收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内容,以及我国征收管控的几种常见模式,为我国的房屋征收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强制搬迁
前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城建速率不断的提升,使得城市用地变得越来越紧张,城市形象也愈加现代化,因而城市的改造也变得在所难免,由此所引发的冲突和对抗也越加冲突,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房屋征收管理的核心利益问题,即房屋征收的价值补偿问题,也就是说在补偿上不能够统一。为了减少因补偿资金而导致的不利现象,确保城建速率合理,相关的征收管控机构应积极的探寻应对措施,此时就必然牵扯到在补偿时要遵循的理念等内容了,要结合有序的管控体系来进行。
1、征收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1.1 要确保高度民主
在开展征收活动的时候,应该体现出民主的思想,要认真的听取民众的思想,形成的征收管控政策要体现出群众的意识,要合乎群众的切实利益。我国现今的相关补偿条例中规定,国家在进行征收工作之前的时候,要开展好风险测评活动。当牵扯的数量比较的庞大的时候,还应该有政府相关机构来参加。在开展决策以前的时候,还应该落实社会公告,要寻求有关群众和人员的思想,要切实的维护有着历史意义的建筑体。
1.2 要确保步骤正常
步骤有序是必须要遵循的内容,它规定相关机构在开展活动等的时候,要先对这个活动的原因进行阐述,而且要告知有关人员,要仔细的听其思想,如果牵扯到征收项目非常多的时候,还应该切实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探讨工作。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要首先听取当事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其他相关组织和人员的具体意见,认真按照有关的活动程序来开展,切实维护相关人员的责权,确保其有着相应的权利。
而且,行政机关的管理人员在进行涉及自身利益行政行为时要适当回避,保证基本程序的公平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进行房屋征收之前要对该项目和程序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在确保该项目具有充分可行性的基础之上,进行房屋征收补偿时还应进行一系列的正当实施程序。
第一,就是要制定出合理公正的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在起草该方案后要征求各方意见,对于公众反应比较强烈的项目,尤其是涉及公众利益和社会冲突的重要问题,在经由政府审查后进行一系列的修改完善,并协同其他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二,将充分修改和评估后经过政府部门审议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并协同其他职能部门进行实施,共同实现行政目标。第三,在进行具体实施过程中,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要首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财产评估,以此为公正公开合理征收补偿程序奠定制度基础。在进行合理评估以后,与被征收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向被征收者提供房屋征收补偿金。假如在开展补偿工作的时候,两方无法在补偿金额等要素上达成统一的话,此时可以由两方一起或者是单一的一方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第四,针对在协议内容落实的时候,发生的违约现象等应该加大惩治力度,对于那些互相可以处理的,就要积极地去处理,对于那些实在无法处理的事项,要提请相关机构开展仲裁活动。
1.3 要确保结局公正
该项原则是必须要落实的内容,同时还是开展这个项目必须要进行的内容。规定相关的拆迁等规划以及补偿方法等的论证步骤以及结局等都要公开。只有确保这些内容是完全的公开的,才可以解除被征收人的各种不良情绪,同时还能够避免出现不正当行为,能够提升相关机构的活动效率,进而获取到更多民众的支持,防止不良现象的出现。在落实这项要素的时候,要切实的按照如下的规定来进行。
第一,在开展征收工作的时候,应该有公正的征收信息,例如,征收房屋的产权证明、房屋征收前的价格评估证明、被征收居民的困难认定和违章建筑证明等征收依据;其次,对于房屋征收的过程也要公开公正,在进行房屋征收之前要对房屋的产权证明和居住者进行调查,排除违规建筑,了解被征收者的生活情况以进行安置,另外还要进行测量房屋面积、测算房屋价值、与被征收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步骤;最后,还要保证房屋征收合同的签订内容公正,合同中要包括房屋征收补偿的价值总额、安置房源的面积和地址及其他相关的补偿内容,必要时还应该增加其他能够保证合同公正、过程和结果公正的项目条款。另外,还应该建立确保房屋征收公开公正的其他项目和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反映房屋征收管理的动态信息。为保证公开公正的房屋征收管理程序,还应该对房屋征收管理过程进行有效地及时地监督,加强舆论监管,实施奖惩结合的管理制度,防止“钉子户”问题的发生。
2、征收管控的常见模式
要想获取合理的管控模式,就应该按照如下的几点内容来进行:第一,要了解这个模式的形成和要遵守的管控思想。按照上面讲述的信息,形成管控模式的时候,要切实遵循其原则理念,要具有合理的模式形成的知识体系,要将市场当成是主导,将信息知识当成是参考内容,而且要充分的分析我们国家的实际状态,我国的房屋征收管理应该坚持以公正的补偿为主体,并辅以完全补偿,逐步向完全的补偿过渡。第二,在开展征收工作之前进行的价值测评的时候,应该分析市场的要素,也就是说要分析相同地域或者是附近的地区的别的建筑的市场价等来开展补偿活动,而且还分析别的方式的补偿措施。在评价被征建筑的市场价的时候,还应该考虑到它所在的方位以及规模和构造,使用方向和建设时间等等的多项要素。第三,在开展评估的时候,应该选取那些第三方的评价单位,以此来防止出现不公平的现象。该单位会接受国家机构的管控,所以,规定相应的机构应该在评估工作进行的时候,最好是不在场,这样就不会干扰到结果。而且,还必须设计出合理的征收补偿程序,并在房屋征收管理协议中加以明确地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在设计时要体现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第四,要将每一个被征收主体的最终补偿总额和安置情况向社会进行张榜公示,让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结语
综上所述,在处理房屋征收管控活动的时候,它的前提即是确保相关两方的利益均不受侵害,负责征收的机构要认真的按照有关的法规进行。切实的履行有关的原则理念,引入完善的立法与执行程序,加强公众和舆论对于管理部门的权利制约机制。
参考文献
[1]王达.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J].中国房地产.2011(4):12.
土地征收管理制度范文2
加强契税征管,增加契税收入,对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征收机关积极探索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4年全市入库契税收入突破3000万元,比上年增长87%。契税已成为我市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但是,契税征管工作中也存在着征管措施不健全,征收不到位,有些地方越权减免,导致税收流失比较严重等突出问题。
为促进我市契税收入持续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4]1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4]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推行契税直接征收制度
我市多年来的契税征管实践证明,实行契税直接征收,有利于及时掌握税源情况,有利于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有利于强化税收管理,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4〕137号)的规定,自*5年1月1日起,停止委托代征,全面实行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机关直接征收。按照方便纳税人缴税、有利于控制税源、有利于规范征管的原则,我市契税的具体管辖权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契税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各县、市辖区内的契税由各县、市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按照要求,抓紧做好终止契税委托代征的各项后续工作,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
二、规范契税征管程序
要严格实行“先征税、后发证”制度,加强对契税的源头控管。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按规定程序办理免税证后,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对未按照“先征税、后发证”的程序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造成税款流失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契税征管工作。财政部门要严把政策关,并定期向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通报征收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征收中出现的问题。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建立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的网络互联体系,实行信息共享,并根据征收工作的需要,及时提供与征收有关的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详细资料。财政征收机关对查询的土地房屋相关资料应严格保密。
三、严格执行契税政策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契税减(免)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政策性减(免)契税手续。纳税人符合契税减征或免征条件的,应当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之前向财政征收机关递交减(免)税申请报告,办理减(免)税手续。各级财政征收机关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每季度将减(免)情况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契税的减税、免税。征收机关和征管人员也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契税申报。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计税依据、资料(销售合同或协议及销售发票等)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契税征收机关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契税执法检查力度
要建立契税日常稽核制度,对契税的申报、审核、完税过程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对于在日收过程中出现的房地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不正常情况,各级财政征收机关除认真审核外,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核定计税价格;情况复杂的可委托两家以上的评估机构进行核准,以防止税收流失。市财政征收机关每年要对全市契税征管工作组织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严格契税执法,严厉打击各种拖欠契税、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土地征收管理制度范文3
一、严格依法征收,确保应收尽收
1、强化预算管理,认真编制计划。随着县直各部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逐步到位,政府非税收入作为部门预算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部门预算的编制影响很大,按照财政局的统一部署,我们集中时间、精力对县直各部门2012年政府非税收入收支计划进行了全面测算,根据管理和核算的要求,收入计划按照缴入国库和缴入专户分别编制,为县直各部门编制部门预算提供了重要依据。2012年1-12月全县非税收入共完成5214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收1800万元,增长3.5%,其中: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入完成8300万元,同比减少15%;罚没收入完成4040万元,同比减少6%;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完成11200万元,同比减少10%;政府性基金完成28000万元,同比增长45%;其他收入完成600万元,同比增长5%。完成缴库收入41600万元,占1-12月非税收入的80%。
2、改进征收方式,坚持收缴分离。县直各部门全面推行了“单位开(单)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征管模式。法定征收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缴款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将款项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之外,禁止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
3、更新征管观念,力求领域新突破。一是加大对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的征管力度。努力促成县政府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县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并被省财政厅认可,在省非税网上、推广。对土地经营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全面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对做好土地储备成本审核工作,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有效利用储备资金,合理控制储备成本,规范成本支付程序,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行;对垄断性公共资源,如:河道采砂、公共客运、城市户外广告等收入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从今年收入实际完成情况来看,这一块收入已经形成新的增长点。二是配合财政局出台了《县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竞标人必须在竞标报名前向政务中心“财政窗口”提交公共资源交易竞标保证金,凭“财政窗口”开具的保证金收款收据到相关部门办理竞标手续。做到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了短期非税收入的管理。三是对社团、协会、学会的票据进行了规范管理。将原社团票据由民政部门购领改为归我局统一购领,其收费暂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规范,并明确了社团票据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从而有效控制了一些单位将属于非税收入的收费转移到协会、学会收入的行为。
二、严格票据审核,确保源头控管
1、依法征收是非税收入管理的基础,源头控收是首要环节,以票管收是重要手段,为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我们从夯实征收管理、票据审核等基础性工作入手,坚持“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票款同步”的基本原则,严把非税收入票据购领、保管、发放、使用、核销关。及时纠正票据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充分发挥了票据源头控收作用。2012年1-12月我们发放各类票据268975份,核销各类票据254712份。做到了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2、做好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年度检查工作,确保票据按规定使用。按照《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办法》有关规定,对2012年度县直单位非税收入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在对执收单位收费票据领、用、销、存情况全面审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一是核对收费票据所列项目和标准是否合规,审查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现象;二是核对票面金额汇总与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资金是否一致,看其缴交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有无存在瞒报收入、截留资金的现象;三是检查是否使用往来票据和违规票据收费,把收费收入挂往来账或其他账上,从而达到隐藏收入、逃避监督的目的。严格监督执收单位收入上缴情况。
3、调整票据发放结构,加大以票控收力度。随着网络平台的逐步到位,我们进一步严格控制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及往来结算收据的发放,进一步扩大《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使用范围,继续深化以票管收,源头控收,收缴分离改革。
三、严格资金核算,确保报表准确
为了真实、准确、及时做好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核算工作,为财政改革、发展服务,做到了积极应对,认真完成了如下工作:
1、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要求,完成非税系统收支分类改革升级。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完成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全面升级,实现了非税收入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核算、缴库。非税收入核算细化到“目”级科目,健全完善非税收入会计报告体系,提高收入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较好地满足了有关方面对非税收入信息的需要。
2、完善上下级分成收入结算办法,维护上下级财政利益分配关系。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切实保障上下级财政的分成收入安全、准确、及时。财政部门全面控制财政资金流向和流量的能力不断提高,防止财政资金体外循环,避免财政收入重复统计。
3、认真细致清理待查收入,确保非税收入及时缴入国库。在非税收入结算过程中,由于缴款单位网银付款,转账支票付款,执收单位跨行开票,写错代码,跨地区收款以及银行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执收单位正常收入不能及时入账,形成待查收入。为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组织好非税收入,消除待查,对经常出现待查的单位提请他们注意开票的有关事项,并及时对账。对发生的待查收入,通过电话随时与银行、执收单位核对,督促单位及时补录,能够找到事主的收入都已确认,将待查收入降至最低。
四、严格财经纪律,确保监督到位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配合征管,加强了政府非税收入重点稽查和日常监督。一是配合县纪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回头看检查,对我县部分执收单位的票据使用、收费项目、执收标准、以及收支两条线的落实情况进行了重点稽查。针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违规单位限期整改,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和及时足额缴入汇缴户。检查中未发现擅自增加收费项目,随意降低收费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在春秋开学之际,对教育收费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九年制义务教育免费执行情况,择校费是否超标准,公办学校是否执行“一费制”政策等。三是配合非税收入征收,对防洪保安资金、城市污水处理费进行专项稽查。四是开展了《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大检查,对在非税局领票的单位实行了全面检查,对未领票的单位实行了重点抽查,共检查单位43个,对县烟草协会、县湖湘文化协会等5个存在资金来源和使用票据不规范的单位进行了整改,从而有效控制了一些单位将属于非税收入的收费转移到协会、学会收入的行为。
五、严格窗口服务,确保政令畅通。
强化窗口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窗口是政府的眼睛。为了把窗口服务搞好,非税局4位同志进驻在县政务中心办公。一是在窗口值班,二是在政务大厅各窗口指导和监督非税业务的办理和下到各执收单位非税调研及检查。在窗口值班,工作人员对自前来办事的同志是一张笑脸相迎,一声亲切问候,一句祝福相送。在办事中按程序操作,快速高效办完每笔业务。有时一天要办理200多笔业务,有时到下班的时问,群众来办业务,窗口人员考虑办事群众来一趟不容易,加班给老百姓办完。有些业务不是非税窗口的,办事群众来到我们窗口咨询,我局工作人员热情答复和指导,有时还陪同办事群众到所办理的窗口。将有些矛盾解决在萌芽之中,使办事群众如意地办好每笔业务,高兴地离开办事窗口,为政府树立了好的形象。另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收费项目,及时在政务大厅收费窗口进行公布,公布举报电话。通过严格收费项目管理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财政票据的发放,依法征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促进了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的进一步规范,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2012年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目前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非税收入管理政策不健全,实际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无章可寻;(二)征管机制不规范,没有做到应收尽收。突出表现在个别单位随意降低收费标准,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造成非税收入流失;(三)征管措施乏力,没有做到应管尽管。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和门面房出租出让收入、国有资本的经营收益以及凭借政府赋予的垄断权利、政府信誉、国有资产(资源)等收取的其他收入、经营收入和捐赠收入等没有纳入财政管理。
结合我县财政工作以及非税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来年我局计划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非税收入计划管理,努力提高收入质量。以规范办事程序为基础,进一步改进结算办法。
(二)完善非税收入减征、免征、缓征程序;落实罚没收入(物资)管理办法。切实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
(三)继续探索“财政开票、集中收费”和“财政开票、直接征收”等新型征管模式下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问题,以创建文明窗口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票据管理。
(四)继续开展清理银行账户、“小金库”、国有资产收益等政府非税收入工作,做好检查和整改阶段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进一步创新稽查方式。
土地征收管理制度范文4
[论文关键词]遗产税;税权;社会公平
一、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理论依据
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公民无偿转让财产征税,需要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他的理论主要可以总结为:一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当下社会应享有同等权利;二是因每个人天生的禀赋及能力不同,可能在财富、声望上有所差异;三是因人是自由的,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言人有责任对此种差异进行调整,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遗产税则是对此差异进行调整的手段之一。
而国内外众多学者对于遗产税课征的法理基础的分析,其中又以国家共同继承说及权利说为主流。
1.权利说,亦称法律说,是最早的正统学派学说。认为继承遗产有赖于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承认人应当为此交纳一定的补偿费用,或者国家对遗产拥有领地权、部分支配权,并可以通过对遗产征税实现这些权利。
2.国家共同继承说,以德国法理学者布兰奇里为代表,理由是:私人积累的财产有赖于政府的帮助和保护,因此政府有权从私人处取得一部分财产。
(二)现实需要
1.我国当前的贫富分化现状使得我们必须重视对居民收入进行有效的调节。2010年我国家庭基尼系数为0.61,高于0.44的全球平均水平,也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标准。
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处理不当有可能导致一些社会问题。在贫富分化、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背景下,开征遗产税可以部分消除社会分配的不公、缓和社会阶层的对立关系,起到维持社会稳定的效果。
2.从地方财政体制运行来看,目前我国地方税制体系还不完善,需要形成更多的、法定规范性较高的税收收入源泉。并且,随着营业税部分税目改为征收增值税,部分地方财力出现了“吃紧”的状态,地方财政部门迫切需要新的“替代税源”。在此背景下,积极拓宽地方税制范围,形成更多的“税源”将是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3.随着国际交往的频繁和跨国资产的频繁流动,涉外因素的遗产继承将日益增多。在国外多数国家开征遗产税而我国不开征遗产税的背景下,外国公民在中国继承遗产无需纳税,中国公民在国外继承需要向所在国纳税,这有悖于国际间的公平,也有损国家税收利益。因此,为实现与国际税制的同步,加强对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维护,我国有必要开征遗产税。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的财产登记、管理制度日益完善,这有利于各类财产税收的开征
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和《婚姻法》都对遗产的继承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较好的法律基础。而《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和出台对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继承、分割、转移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我国遗产税制的建立与完善。
(二)对高收入者的税收信息管理为遗产税开征提供了便利
自2007年开始,我国税务部门明确要求年所得收入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自此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开始逐步掌握我国高收入者的信息。可以看出,税务部门已经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信息进行了重点建档和逐步掌握,这项工作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较多的信息资料。
(三)国外遗产税为我国遗产税制建设提供了借鉴
目前,大多数的工业化国家开征了遗产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开征了遗产税。这些国家遗产税的制度设计、遗产税豁免额的选择、赠与年限的设定等为我国遗产税制的选择提供了借鉴。
1.从部分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
(1)美国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对美国公民、居民、非公民和非居民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在征收遗产税的过程中,美国政府会定期动态地调整遗产税的免征额和最高边际税率,以适应社会经济形势、政治选举形势的变化。
(2)日本采取的是“分遗产税制”,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共分13个档次。日本遗产税的最低边际税率级次为10%,最高边际税率级次为70%。在日本,每一个税率级次都有相应的抵免额度。日本的遗产税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进行征收。
2.从经济发展水平与我国相近的部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来看
(1)俄罗斯联邦政府的遗产税采取的是“分遗产税制”模式。俄罗斯遗产税的纳税人是在本国境内以继承或者赠与方式获得财产的自然人,具体财产包括不动产、土地资产、存放于金融机构的存款和其他财产股份。俄罗斯联邦政府的遗产税税率同德国较为相似,同样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受赠人与赠与人的亲疏关系设计税率等级,相对较为复杂。
(2)巴西的“遗产赠与税”由各州负责征收,是根据不动产转让或是捐赠行为进行征税。巴西遗产税采取的同样是超额累进税率,各州的税率不同,譬如,根据遗产的价值多少,巴西圣保罗州的遗产赠与税税率介于2.5%-4%之间。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制度设计
(一)将遗产税定位为“地方税”,但由中央统一税权
为了充实地方财政实力,增强地方政府征收遗产税的积极性,我国应将遗产税定位为“地方税”,使其成为地方财产税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有利于地方政府部门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管理优势落实征收管理工作,完善地方税制体系。但当前在财政竞争压力之下,我国“中央-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而有必要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遗产税的基本税收制度。这既可以避免地区间恶性竞争造成的税收流失,又可以避免政府间税收竞争带来的不必要的人口流动和资本流动。
(二)完善死亡申报制度,及时掌握居民死亡信息
现行的公民户籍制度中对于死亡注销户口的规定,已经完全能核实被继承人死亡的信息,应该进一步明确公民死亡申报制度办理的具体期限并明确有关责任制度。
(三)完善以存款实名制为基础的个人信用体系,保证个人金融资产的真实合法性
主要严格落实实名制规定,推进支付手段的完善以合理规制大量的现金支付和计算,以及整合个人在不同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实现银行间个人信息的联网以及税务机关与各个相关机构的信息互联。
(四)明确与“赠与税”的关系
土地征收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物业税国际经验借鉴
财产课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或属其支配的财产课征的税收。严格来说,财产课税是一个税收体系,它包括若干不同的税种。物业税只是财产课税的其中一种,它属于从价税,是对不动产的保有环节进行征收的税种。从各国的征收实践来看,物业税的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方式都各不相同,没有统一的形式。而且对这一税种的具体称谓也并不完全相同,有的国家(地区)称为不动产税、地方财产税、财产税、房产税、土地税,也有的国家(地区)直接就称为物业税。
各国(地区)开征物业税的概况
美国对不动产保有课税只设置单一的税种,称之为财产税(也即物业税)。财产税是美国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来源,是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美国财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不动产的所有人。课税对象是纳税人所拥有的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和房屋建筑物。财产价值的估算是美国财产税征收的核心。经过多年以来的发展,美国各地方政府都拥有自己的房地产估价部门,并形成系统的财产估价标准和估价方法体系。评估主要采用三种方法:一是比照销售法,即通过比较最近在时常被售出的类似财产的价格来估价;二是成本法,即在历史成本的基础上根据折旧予以调整;三是收入法,即根据财产未来产生的净收入现值来估算财产的价值。财产税的税率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的,税率一般依据地方的支出规模、非财产税收入额以及可征税财产的估价来确定。各地方政府为加强对财产税的征收,还建立了比较详细的财产信息管理制度。资料卡片是其中最常见的管理方法。卡片上的信息很全面,包括所在地、税号、财产类别、所有权的变更情况、估价的组成和变化情况、建筑的种类、土地的类别、房屋种类和数量等。在使用计算机加以管理后,这种信息管理制度可以为政府提供多方位的信息,可以作为对财产价值重估时的参考,也可以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检查提供必要的参考。美国财产税的优惠规定主要是针对非商业用途以及对年长公民和残疾人的减免。一般对政府、宗教、教育、慈善等非盈利组织免税;对家庭自用住宅设一定的宽免;对低收入家庭,当纳税人缴纳的财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比率达到一定的标准时可享受一定的抵免额,用来抵免个人所得税或直接退回现金;所得有限的老人和残疾人、靠近发达地区的农场主可享受税收递延。
英国对物业所有者与租用者征收的税种称之为住房财产税,它是英国目前唯一的地方税,是按房产价值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为年满18岁的住房所有者或住房承租者(含地方政府自有房屋的租客),包括永久地契居住人、租约居住人、特许居住人、业主等几类。如一处住房为多人所有或多人居住,则这些人将共同负有纳税义务。居民住宅包括楼房、平房、公寓、分层式居住房间、活动房屋、船宅等。住宅房产的价值由国内收入署的房产估价部门评估,每5年重估一次,按房产的价值分为A~H共8个级别,分别征收不同的税额。一般情况下最高税率是最低税率的25倍。具体每个级别的税率全国并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区政府根据当年预算支出情况而定。英国住房财产税减免政策主要有折扣、优惠、伤残减免、过渡减免四大类。其中,优惠主要是针对没有收入支持或低收入的纳税人,优惠多少则取决于纳税人的收入、储蓄和个人境况,最高可达100%。伤残减免主要是针对某些伤残者,在征税时,可以降低其住房价值应纳税的档次,给予适当的减税照顾。
日本对不动产保有课税主要设立有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按应税财产所在地,由各市町村或都道府县分别征收,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固定财产税是对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商业有形资产征收。城市规划税是城市规划事业和土地规划事业的财源,对土地和房屋的所有者课征。固定财产税的税基为各市町村《固定财产登记册》中所列示的应税财产评估价值。在评估土地的价值时,每次单独对同一类土地进行评估,如住宅用地、农业用地和森林用地等。然后以某一区域内一定数量和标准的土地,作为同一类土地价值的标准,每块土地的价值可以依据标准土地的价值并结合周围环境而定。在评估房屋和建筑物的价值时,根据住房供给政策,对房屋提供税收减免。具体减免规定为,2002年3月31日前新建的面积为50-120平方米的房屋,在前三个纳税年度减征50%;2002年3月31日前新建的3层以上的耐火住宅,面积为50-280平方米的,前五个纳税年度减征50%。除此住房供给政策的减免规定之外,公路、墓地或用于教育、宗教、社会福利以及地方税法案规定的其他用途的财产免税,中央政府、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以及外国大使馆所拥有的财产也免税。《固定财产登记册》中所列的房屋、土地或建筑物的评估价值,依据土地市价、房屋或建筑物的替代成本的变化,每三年修订一次。每年从3月1日起,《固定财产登记册》都要向纳税人公开展示20多天。在此期间,纳税人可以进行查询,如果对评估价值有疑问,可以向固定资产评估委员会提出申诉。
加拿大的物业税也是对不动产征收,是地方的主要税种。不动产的税基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土地,另一部分是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税基由政府来评估,政府估价一般用市场价评估法。为了将评估的误差减少到最低程度,加拿大各省都成立了专门的集中评估机构。每个省都制定出评估手册来指导评估师的工作。同时,绝大部分省都通过立法来保证评估师调查和取得必要信息的权力,评估师可以任意索取相关资料,当事人必须予以配合。在加拿大没有全国统一的物业税率,税率主要依据各地方政府的收支状况自行规定,因此,即便在同一省辖区内,不同市区的物业税率也有比较大的差异。加拿大物业税收的减免与美国很类似,主要也是依据物业的用途和物业的所有者予以减免。主要包括对农业用地、森林用地、宗教用途的土地等给予轻税待遇;对政府拥有物业给予免税待遇。除此之外,加拿大的一些省还设有税额扣除法、延期付税法,以减轻低收入家庭和有困难的特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香港物业税是对土地及建筑物课征的一种税,主要是对业主来自物业的租金收入征税,没有租金收入的业主则不需要缴纳物业税。香港对物业税的免除项目主要三项:一是由业主支付的差饷,也即物业管理费;二是来自物业的租金收入,但在该课税年度内无法收取;三是作为支付修理费及其他开支费用的20%免税额,这是一个无论实际开支数目大小而规定的划一的扣除额。物业税的税率在15%左右,2004年略为增加,为16%。香港物业的业主必须把所拥有的全部物业填报在综合报税表内,接受税务局评税主任的评税后,再根据评税通知书的时间和税额缴纳税款。
从上述各国(地区)对物业课税的概况可以看到,物业税是地方税种,由当地政府进行征收管理。物业税均对不动产保有环节征税,即对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征收,一般由物业所有者申报并缴纳。在物业税税收要素的具体设置上,各国(地区)并不相同,但从征收管理来看,又都是以政府评估、个人申报为主。
借鉴国际经验对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建议
目前,我国对不动产课税,也就是类似于物业税的税种有7个,包括营业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费的项目更是多不胜数。现行的房地产税收政策存在许多问题:首先,税制不统一。目前我国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内资企业和个人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内外税制不统一,不仅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也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其次,计税依据、税率设计不科学,税收负担不公平。第三,税费名目繁杂。我国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很多,除上述7种税外,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等,过多的税种,既不符合简化税制的原则,又会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对房地产业的收费更是将近百种,这不仅给征纳双方带来很多麻烦,更制约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针对目前我国不动产课税的种种弊端,借鉴各国(地区)征收物业税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开征物业税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简化合并税种。根据简化税制的原则,对现行与房地产有关的税种进行合并,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建议取消土地增值税,合并涉及房地产开发和保有环节的税种和相关收费,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并将物业税的征收管理权限下放,确立为由地方政府征收的地方税种。因为,从国外对物业课税的成功经验可以明显地看出,物业税都是地方的主体税种,是地方政府主要收入来源。因此,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政管理权,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科学设置物业税的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以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被各国普遍采纳,运用得最为广泛,如以上所述的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等。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更符合量能纳税的原则,而且还具有税源丰富,收入富有弹性,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等优点。因此,我国的物业税也应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计税依据,每隔3-5年重新评估一次,这样既能够准确真实地反映税基,并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的收入,同时又能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合理确定税率。国外财产课税大多为地方税收,因此普遍都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决定税率,而没有实行全国统一的税率,具体的税率都是根据当地政府的预算支出规模来确定。我国物业税税率也不适宜全国统一税率,因为各省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致,可考虑全国范围内制定一个幅度的税率,具体税率的大小可由地方政府自行规定。至于税率的形式,我国宜采用比例税率,因为比例税率比较简单,易于征收和管理。
建立完善的评估制度。以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不动产评价体系和评估制度。首先,要制定评估的法规和操作规程,并设置专门的评估机构,从法律和制度上对评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加以规范和约束,对评估从业人员还要进行定期培训,考核其执业能力。其次,要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可以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作为评估办法的基础。最后,还要通过法律保障纳税人对评估结果拥有知情权和申诉权。不动产的评估结果必须定期公布,并允许纳税人进行查询。如果纳税人对不动产的估价等持有异议的,他们有权申请复议,地方政府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办理有关复议事项,纳税人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再向法院,由法院进行判决。
建立与不动产登记、评估有关的信息数据库。物业税的评估工作需要大量的、详尽的不动产信息和较长时期内的市场信息。建议为纳税人进行不动产信息登记,详细登记纳税人所拥有不动产的类别、所在地、评估价值、评估价值变化的日期情况等等,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这些信息进行及时地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评估和征管的资料。
参考资料:
1.陈永良,《外国税制》,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
2.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美国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3.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英国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4.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日本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5.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中国: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理念转变、政策分析和相关安排》,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土地征收管理制度范文6
一、进一步理解和把握**城区房地产一体化管理的概念及范围
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等环节提供的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等业务。建筑安装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销售不动产包括:新建房屋销售、二手房交易。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以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各部门间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加强行业管理,实现房地产税收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一种管理手段。
**城区系指**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包括东宝区、掇刀区和**经济开发区相关区域。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区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应持用地许可证、权属转让合同、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及施工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税务、土地、房管、建委、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各项业务。
二、建立**城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信息建设系统平台
以现有的房地产信息建设系统平台为基础,依托现行的房地产管理条件,整合国土、房产、建设、规划、税务等部门基础信息与管理流程,改造升级形成新的软件控管平台。各部门以软件控管平台为把手,始终坚持“先税后证”、“以票控税”的工作原则,严格履行各岗位工作职责,增强信息采集和反馈工作深度,做好软件各节点终端环节的应用管理工作,实现软件操作环环相扣、实际管理步步相连。
国土、房产、规划等权属许可证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建设系统的各自开放接口和控制模块所需的读取写入权限,并按平台内容需求及时录入相关涉税信息。
房产部门负责提供房地产信息建设系统数据写入接口和建设平台所需数据的明细列表,并按平台内容需求及时补充相应信息。同时,负责制定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做好软件的养护、管理工作,及时联系解决平台运行中遇到的各类技术问题。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核心征管软件数据导入与读取接口和信息需求明细列表,并将相应税款征收数据反馈至信息平台。地税、国税部分共享信息平台,国税部门为终端用户。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各部门要明确信息交换、协调配合专人,以及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立完备的共享数据库信息平台,完善房地产税收及“一体化”管理机制。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城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为加强**城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地税局、国税局、发改委、财政局、建委、国土局、房管局、规划局及东宝区、掇刀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城区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具体负责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诸环节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综合信息传递机制,共同抓好房地产业各环节税收控管。
国土部门应加强土地登记管理,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的地价资料。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价格、等级、用途、面积等。对于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或变更土地登记的,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房管部门应加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做好市场平均交易价格公布工作,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房屋转移登记、商品房屋预售、商品房屋销售许可证信息。包括房屋权属双方的名称、房屋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
发展改革委应作好房地产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并及时将立项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规划部门应及时将规划许可证、容积率等规划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建设部门应做好建筑施工许可审批工作,及时将建筑工程项目审批和施工许可备案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