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的税务筹划范例6篇

企业清算的税务筹划

企业清算的税务筹划范文1

1.1做好项目开发成本审核工作

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清算审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征地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要关注土地使用权取得过程中支付的征地费、拆迁补偿费等相关材料是否齐全,例如支付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有如下资料:(1)双方达成的拆迁补偿费协议,包含拆迁物类型、面积、被拆迁人姓名、身份证号、补偿总价等;(2)被拆迁人签字并盖手印的收款收据或收条;(3)拆迁人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4)拆迁补偿费标准的文件;(5)被拆迁房产证明;(6)房屋测绘图;(7)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8)法人单位物业,需提供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其次,重点审核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列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扣除标准,其中,涉及多期开发的项目,成本如何分摊是进行税务筹划的重点。根据税法要求,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方式要保持一致,若不一致,税务局可要求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所以项目首期清算时采用的方法非常重要。

1.2准确确认计税收入

在项目开发建设中,收入包括实物收入、货币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利益。在清算时,确认收入是指取得上述利益的价款,营改增之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当一个项目跨越营改增时点,应能够清晰地分别核算营业税时期的收入和营改增后的收入。在确认收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货币收入一般先根据商品的销售发票确定相关收入。如果销售发票不是销售收入的全额,应根据销售合同确定实际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求企业提供销售明细表,税务机关通过房地产销售面积和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相关性,来核实应税收入。在预收房款过程中,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筹划及税收风险管控文|Article>陶金华如发现买卖合同所示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发生退、补房款收入,应在清算时调整收入。如果存在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或奖励,合作单位的债务抵偿、对股东分红或对外投资等情况,当产权转移时应当视同销售,并根据税法规定来确认收入。

2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筹划内容

2.1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前期规划

(1)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规划。明确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是保证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筹划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所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在执行工作前,需要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进行确定。现阶段,各个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确定一般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同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根据土增清算条例中指出的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大部分税务局以项目立项进行清算,因此,项目公司在进行成本和费用核算时要按照对应的项目立项归集,这样便于后期进行清算时,成本和费用清晰明了,与税务部门的要求保持一致。二是有地方特色的方式,更加细分处理。例如,重庆等地区通过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方式来确定清算单位,湖南等地区通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方式来确定清算单位。这些方式在政策上有明确要求,执行口径变化具备可控性。(2)项目开发涉及文书证照规划。各地区税务部门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要求有所不同,但是各项政策执行都是按照项目开发过程中包含的文书证照等资料来确定,所以项目开发中包含的文书证照规划也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前期规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项目文书证照规划来说,涉及的内容有以下几点。首先,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对学校、公交站、医疗设施等基础配套设施的要求,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认定产生一定影响。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项目配套设施要无偿移交给政府,就要按照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要求,这些基础设施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其产生的成本费用在所有可售物业中分配。若规划中确定有配套设施而不是无偿移交给政府,企业可以出售也可以自持经营。如果出售就可以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如果自持经营就不能算作可以扣除的成本和费用。其次,项目立项的划分。若选择按照项目立项作为清算单位,对于不同业态的产品,要事先做好测算,避免增值率有级差的业态混合,让增值率跳挡,增加整体税负。例如某项目有多种业态产品,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配套商业和地下车位,根据测算,其中普通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这部分是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增值率是40%,配套商业增值率是80%,地下车位增值率为-20%。因此就要测算,如果配套商业、非普通住宅、地下车位合在一起,是否会让这三个业态的增值率上升一个税率挡。如果测算的结果会提升税率,项目初始立项时可以筹划把配套商业单独立项,成本费用单独核算。若以建设工程规划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单一的建设工程规划证书中各业态产品的构成缺少合理性,给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因此,项目规划初期,一定要进行各业态产品构成的税负测算,结合市场制订最优的产品构成方案。最后,各种财政返还批复内容描述给土地成本和加计扣除项目带来的影响。通过财政返还要求企业在项目红线外建设市政配套设施,例如河堤、公园、市政路等,也不能冲减土增成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根据政府的实际目标,尽量在文件批复中描述清晰。若描述不清晰,对于疑虑点,企业和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加以补充。

2.2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纳税筹划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筹划。在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可以下发清算通知书,或者企业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在满足清算要求的情况下,各业态产品的去化情况将会给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带来不同影响。例如车位作为可售物业,也可能为亏损物业,去化比例如果不科学,就会使非住宅增值率随之升高,所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需要对各种业态产品的去化比例进行合理规划。(2)计税收入审核筹划。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筹划工作时,计税收入通常包含以下几点。首先,有特殊情形的房产销售价格存在被税务局认定价格偏低而被调增收入的风险。在清算准备期,要做好各种证明材料的取证工作,例如公司针对大众的促销政策以及宣传单,或者房产特殊结构图纸及现场照片等。其次,针对被用于销售的房产的销售价格确定,按照税法规定,取相同性质房产的近期价格。另外,车位是否能够办理产权,没有产权的车位长时间租赁收入是否可以纳入计税收入范畴中等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和解决。(3)开发成本审核筹划。开发成本审核筹划涉及的内容有以下几点。首先,合理归集、分摊土地成本。例如,地下不计容车位是否可以分摊土地成本,要根据当地税务局执行标准去分摊,对地下车位单独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项目要根据受益原则来处理。其次,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对公共配套设施的政策要求,确定前置性移交形式,以便在清算时能按照规定全额扣除相关成本。

3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风险产生原因

3.1外部原因

在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导致税收风险出现的外部原因,包括社会环境改变、政策调整等。其中对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影响比较大的原因在于政策调整。例如2016年房地产企业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以后,在增值税筹划过程中,主要采用的是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方式,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税收入确定、开发成本抵扣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抵扣确认等内容都发生一定改变。如果房地产企业对相关政策了解不到位,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时,将会发生和政策要求不符的状况,从而引发税收风险,增加企业税负。

3.2内部原因

房地产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筹划工作时,企业内部清算工作体系不完善,例如各类合同、结算资料保存不完善,无法全面提供给税务局完整清算数据的佐证资料;土地增值税筹划团队综合素养参差不齐等,这些都是导致税收风险出现的内在原因。例如,基层项目税收筹划人员作为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执行者,其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将会给土地增值税筹划可行性带来直接影响。从目前情况来看,大部分房地产企业没有做好税收筹划培训工作,税收筹划考核机制不完善,即便一些企业进行了考核与培训,但是过于形式化,没有将其落实到位,无法保证从业者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如果税收筹划人员存在判断失误情形,则会引发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风险。

4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风险管控措施

4.1加强财务人员专业培训

对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来说,需要加强各级人员专业培训。一方面,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具备自我学习意识,主动对国家最新的财税政策学习了解。如营改增政策,给房地产企业财务工作带来了重大影响,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及时通过各种方式学习、深刻理解。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需要主动与税务部门交流,向税务部门请教,提高企业财税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例如对于土地清算环节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房地产企业需要主动与税务部门人员交流学习相关的知识,从而防止在土地清算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风险,减少违规违法行为。

4.2合理确定清算单位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通常会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或者一个项目分期开发。因此,确定清算单位与计税单位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在房地产企业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时,可以结合当地税收政策不同清算口径为原则分别核算,选择对企业自身发展有利的清算口径,从而实现企业税收的科学规划,减少税收风险。

4.3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

2018年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是比较重要的一年,随着金税三期上线、国地税合并等政策的全面,房地产企业为了防范税收风险,需要加强税收风险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时找出并防范税收风险。首先,从根源上做好风险管理工作。2019年,我国财税政策发生了巨大改变,特别是国税地税的充分结合,对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来说,造成了一定影响。其次,强化申报风险管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风险防范管理的重要内容,因为房地产项目在销售中将会面临诸多变量,所以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需要加强申报风险管理。例如,房地产企业在严格计算财务数据过程中,需要设置清算后房地产项目销售报表,确定自用、租赁房产情况。最后,加强风险监督管理。一方面,税务部门需要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要求,建立收入登记台账,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底册,从而引导房地产企业严格按照台账要求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需要加强财务监督管理,约束财务人员工作行为,从根源上减少工作失误,避免税务风险发生。

4.4创新工作模式

对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出现的税收风险,企业应该创新工作模式,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纳税管理工作,通过采取一系列管理方式,实现科学筹划,帮助企业减少税负。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财务人员纳税筹划情况,积极引进第三方中介机构,制订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提高企业纳税筹划水平,从而达到减少纳税的效果。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和第三方中介部门交流合作,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水平。

4.5优化风险管控措施

首先,对于税收政策的不断改变,如国地税合并等给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带来一定影响,上述变化可能会导致税务清算过程中计算方法和成本计算口径不统一等问题。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要求房地产企业及时与税务部门交流,按照国家法律要求规避政策风险,从根源上加强风险防范与控制。其次,企业税务部门应该对清算收入登记台账进行优化处理,做好台账信息登记和财务管理工作,约束财务人员,加强风险防范。最后,对于房地产项目不同的销售环节,应该对企业申报风险管理细化处理,例如将清算后房地产项目销售信息表作为税收申报计算依据,重点对其自用项目和租赁房产情况进行统计,加强申报风险防控。

5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税收环境的逐渐变化给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增加了难度,同时也对其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在此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在对税收筹划工作特点和要求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需选择适宜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从根源上减少税收风险出现,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企业整体效益。

参考文献

[1]张婷.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筹划及风险[J].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1(20):51-53.

[2]陈晓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及清算技巧分析[J].投资与合作,2021(7):21-22.

企业清算的税务筹划范文2

关键词:税收筹划;偷税避税;税收优惠

Abstract:Thearticleisdividedintofiveparts:Thefirstpartfocusedonthedefinitionoftaxplanning,taxplanningthroughtheconceptofexpression,acleartaxplanningisalegitimateformofbehavior;onthesecondpartofthetaxplanningandpracticalsignificance,pointingoutthattaxThefeasibilityandnecessityofplanning;revenueforthethirdpartoftheplanningprocess,theissueofthedivisionofthedifferencebetweentaxavoidanceandtaxevasion;againinthefourthpartofthattaxplanningshouldbeguidedbyseveralprinciplesandthetaxplanningprocessshouldpayattentiontoForthetaxpayerstocarryouttaxplanningtoprovidesubstantiveguidance;thefifththroughthemainpartoftheanalysisanddiscussionofspecificcasesoftaxplanning,taxplanningfortaxpayerstodeepenunderstandingofthetheory

Keywords:taxplanning;taxevasionandtaxavoidance;tax

前言

税收筹划(Taxingplanning)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西方国家己有很长的历史,不仅被政府认可,而且在会计主体中应用十分普遍,甚至已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但在我国税收筹划却似“小荷才露尖尖角”,还仅仅处于探索、研究和推行的阶段。尽管如此,人们对税收筹划的热情却一直在升温,“税收筹划”这个词越来越受到媒体的关注,“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精明者进行税收筹划”的说法,令人们对税收筹划产生诸多遐想。那么什么是税收筹划,它与偷税、避税有何区别,开展税收筹划有什么意义?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应当坚持什么原则,税收筹划有那些方法?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怎样运用?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一般认为,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缓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背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少缴或缓缴税款。它包括采用合法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采用非违法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负转嫁筹划。

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税,但节税是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

二、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纳税人都希望减轻税负。如果有不违法的方法可以选择,自然就不会做违法之事。税收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

(2)有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企业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投资决策、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拉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3)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现行税收法规存在漏洞而纳税人却无视其存在,这可能意味着:一方面纳税人经营水平层次较低,对现有税法没有太深层次的掌握,就更谈不上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另一方面意味着一个国家税收立法质量差,如果税收法规漏洞永远存在,这又怎能谈得上依法治税呢?

(4)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增加国家税收。如税收筹划中的避税筹划,就是对现有税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现有税收法规的不足,国家则可根据税法缺陷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正,以完善国家的税收法规。

三、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的区别

1)从法律角度看,偷税是违法的,它发生了应税行为,却没有依法如期、足额地缴纳税款,通过漏报收入、虚增费用、进行虚假会计记录等手段达到少纳税的目的。避税是立足于税法的漏洞和措辞上的缺陷,通过人为安排交易行为,来达到规避税负的行为,在形式上它不违反法律,但实质上却与立法意图、立法精神相悖。这种行为本是税法希望加以规范、约束的,但因法律的漏洞和滞后性而使该目的落空。从这种意义上说,它是不合法的,这也正是反避税得以实行的原因。税收筹划则是税法所允许的,甚至鼓励的。在形式上,它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在内容上,它又是顺应立法意图的,是一种合理合法行为,税收筹划不但谋求纳税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依法纳税、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它是对国家征税权利和企业自主选择最佳纳税方案权利的维护。

(2)从时间和手段上讲,偷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后进行的,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降低税率适用档次等欺骗隐瞒手段,来减轻应纳税额。避税也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进行的,通过对一系列以税收利益为主要动机的交易进行人为安排实现的,这种交易常常无商业目的,税收筹划则是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进行的,是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前选择、安排实现的。

(3)从行为目标上看,偷税的目标是为了少缴税。避税的目标是为了达到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的目的。降低税负是偷漏税的惟一目标,而税收筹划是以应纳税义务人的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税收利益只是其考虑的一个因素而已。

四、税收筹划要遵循的几项原则

税收筹划虽然对征纳双方都有好处,但若使用失当,却有可能引出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问题严重时还可能给征纳双方带来经济负效应。企业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开展税收筹划时,不能盲目跟从。因此,税收筹划在实践中应当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

进行税收筹划,应该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税收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或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与偷、欠、抗、骗税的关键。

第二,合理性原则

所谓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构建合理的事实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行为特点,不能构建的事实无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业的做法照搬到本行业。行业不同,对构建事实的要求就不同;二是不能有异常现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问题。

总之,构建筹划的事实要合情合理,更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所设计的方案一定要因时因地而宜,不能一概照搬照套。

第三,事前筹划原则

要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这项业务都有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间?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

由于纳税人的筹划行为是在具体的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因而这些活动或行为就属于超前行为,需要具备超前意识才能进行。如果某项业务已经发生,相应的纳税结果也就产生了,税收的筹划也失去了其作用。

第四,成本效益原则

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

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第五,风险防范原则

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

首先是要防范未能依法纳税的风险。虽说企业日常的纳税核算是按照有关规定去操作,但是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精神缺乏准确的把握,容易造成事实上的偷逃税款而受到税务处罚。其次是不能充分把握税收政策的整体性,企业在系统性的税收筹划过程中极易形成税收筹划风险。比如有关企业改制、兼并、分设的税收筹划涉及多种税收优惠,如果不能系统地理解运用,很容易发生筹划失败的风险。另外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还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为此企业必须随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五、税收筹划的方法的运用税收筹划的方法有很多,具体可分为七个方面:

1、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

它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从属机构、注册地点等方面的税收筹划。企业组织的形式、从属机构和注册地点的不同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不同的。如前所述,企业进行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获取最大利益,税收筹划必须围绕这一目的来进行。

首先,从企业设立的组织形式来看。按照财产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权限,国际上通常把企业分成三类: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由于我国税法规定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公司企业,既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又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的选择,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国家从政治、经济角度考虑,它们享受的优惠政策也是不一样的,这给企业设立性质的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

【例】某人自办一家服装商场,年应税所得额为40万元,该商场如按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制税收负担实际为:40×35%-6750=13.325(万元)

若该商场为公司制企业,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33%,企业实现所得税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则该公司依据现行税制的税收负担实际为:40×33%+40×(1-33%)×20%=18.56(万元)

可见投资于公司企业比投资于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多负担所得税5.235万元。

以上的举例和分析,是在投资的公司企业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实际上,公司企业在某些地区或行业会享有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所不能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进行具体税务筹划操作时,必须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然后从总额上考查实际税收负担的大小。

其次,就企业设立的从属机构来看。企业的从属机构主要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这三种形式的从属机构在设立手续、核算、纳税形式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是不同的。子公司虽是独立法人,设立手续复杂,独立核算和缴纳所得税等,但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和办事处则设立手续简单,不独立核算,也不独立缴纳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税,税负较轻,但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选择促使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税负较轻的方案实施。

【例】某一总公司在国内拥有两家分公司甲和乙,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分公司甲实现利润100万元,分公司乙亏损1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该公司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为:

(1000+100-150)×33%=313.5(万元)

如果把上述甲、乙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负就不一样。

公司本部应纳所得税=1000×33%=330(万元)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100×33%=33(万元)

乙公司由于当年度亏损无须缴纳所得税。公司整体税负=330+33=363(万元),高出总分公司的整体税负49.5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选择设立分公司更有利。

再次,从企业注册地点来看。在税收政策上,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地区和保税区比其他非开发区享有更多的优惠。就税率来讲,一般地区是18%、27%,而特定地区是15%、18%、24%;现在的西部开发地区,国家和当地给了更多的包括税收在内的优惠政策;另外,国际上还有“避税港”等,它们都是企业税收筹划考虑的重点对象。

最后,从企业设立时的投资行业和方式看。一方面,无论是生产性行业,还是非生产性行业,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税收政策优惠,有的享受减税,有的享受免税,有的甚至享受退税,这一点不难理解,尤其是高科技行业;另一方面,无论是有形资产投资,还是无形资产投资,或是现汇投资,它们带来的税收负担是不一样的。如外商进口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或其它材料投资是免关税和增值税的,又如出卖专有技术是要交纳相关税金的,而以专有技术作价投资是可以免除这笔税金的等等。

另外,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筹划获利年度,以减轻税负,这也是一种重要的税收筹划的方法。

2、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为充分利用自己的品牌、技术等优势,往往需要整合外部资源,进行合并活动以加速发展。而企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出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及其他目的,也会进行分立活动。由于破产或者设立目的已经达到等原因,企业需要进行清算。在合并、分立、清算等企业重组活动中,存在税务筹划空间,应该充分加以利用。

(1)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分立是指企业因发挥专业化和职能化优势,扩大整体利益,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法行为。包括两种:一是企业以部分财产和业务增设一个新企业,原企业续存;二是一分为二,原企业注销。就目前税法而言,企业分立从某种程度来讲,完全可以在实现企业最大利益的条件下减轻税负。就拿所得税来说,一般税率为33%,而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以下减按18%征税,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至10万减按27%征税。因此,企业可根据其所得利润,事先筹划,合法分立,以减轻税负。再比如如上所述的增值税,当某行业毛利率在25.529%以上、一般纳税人税负比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一般纳税人可在不影响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条件下,事先筹划合理分立,以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例】乐华制药厂主要生产抗菌类药物,也生产避孕药品。2000年该厂抗菌类药物的销售收入为400万元,避孕药品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全年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0万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其中避孕药品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从增值税的角度考虑,该厂是否要把避孕药品车间分离出来,单独设立一个制药厂呢?

不考虑规模经济的影响,分立后对所得税的是否有影响呢?

合并经营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40-40×100÷500=32(万元)

另外设立一个制药厂:如果避孕药品的进项税额为5万元,则乐华制药厂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0-5=35万元,大于合并经营时可抵扣的32万元,最多可抵扣3万元。此时分设另外一个制药厂对乐华制药厂有利。如果避孕药品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则乐华制药厂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0-10=30万元,小于合并经营时可抵扣的32万元,则采用合并经营较为有利。如果避孕药品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则乐华制药厂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0-8=32万元,等于合并经营时可抵扣的32万元,采用合并经营与分立经营在纳税上没有区别。

(2)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合并是指企业因某种合法原因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的经济行为。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它与分立是相对的,企业分立和合并都是为了其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也同样是为此目的。比如盈亏相抵的筹划获利能力高的企业可通过兼并亏损企业来盘活其资产,以增大自身竞争优势和能力,同时还可冲减利润,少缴税款。再如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不同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合并纳税时,总机构若在高税率地区,其在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统一按总机构的税率汇总纳税;总机构若在低税率地区,区内、区外成员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若将低税率地区的子公司纳入合并纳税范围,该子公司的这部分所得将按较高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比不合并纳税要高。

【例】某企业集团的母公司B及其两个全资子公司甲、乙1998-2000年的利润实现情况如下表所示:子公司甲、乙利润实现情况金额单位:万元

假设三个公司以前年度均无亏损,其中B公司、乙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则执行合并纳税政策与不执行合并纳税政策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表:

合并纳税与不合并纳税情况金额单位:万元年度从表可以看出,执行合并纳税政策比不执行合并纳税政策三年累计需要多缴纳税款63万元,这是因为所得税税率较低的甲公司三年累计盈利350万元适用了较高的所得税税率造成的多缴税款:350×(33%-15%)=63万元

(3)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清算是指企业依法除因合并和分立事由外宣告终止经营活动的法律行为。企业清算必然涉及清算所得和所得税款,因此就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清算所得中资本公积项目的筹划和清算期限的筹划。对资本公积中评估增值和接收捐赠项目,发生时不计征所得税,而清算时应缴所得税,即可延期缴税。若其他条件不变。增值部分合法计提折旧,以减少所得税额,从而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一般地,清算期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其间必有清算费用,如同时有大量盈利,则可筹划合法适当延长清算期,以冲减利润,减轻税负。另外,企业清算的日期不同,对税负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企业还可以利用改变解散日期的方法来影响企业清算期间其应税所得的数额。

例】某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5月20日向股东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大会于5月25日通过,并作出决议,5月31日解散。于6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但公司在清算后发现,年初1月—5月底止预计公司可盈利8万元(适用税率33%)。于是,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东大会再次决议把解散日期改为6月15日,于6月16日开始清算。公司在6月1日—6月14日共发生清算费用14万元。按照规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14万元费用本属于清算期间费用,但因清算日期的改变,该公司1月—5月在原盈利8万元变为亏损6万元。清算日期变更后,假设该公司清算所得为9万元。清算开始日为6月1日时,1月—5月应纳所得税额如下:

80000×33%=26400元

清算所得为亏损5万元,不需纳税,合计税额为26400元。在清算开始日为6月16日时,1月—5月亏损6万元,该年度不纳税,清算所得为9万元,须抵减上期亏损后,在纳税。清算所得税额如下:

(90000-60000)×33%=9900元

两方案比较结果,通过税务筹划,后者减轻税负16500元。

3、企业筹资和投资的税收筹划方法

就企业筹资而言,目前常见的筹资方式有: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借款、集资和企业自筹资金等。方式不同,税负不同,因此就存在很大税收筹划空间。一般地,单就税负而言,自我积累比贷款重,贷款又比企业间拆借重,拆借又比内部集资重;另外,企业联营和融资也是税收筹划常用的方式。联营和融资均可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势互补,前者主要包括场地、人力和设备等全面的配置,以降低资金成本。而后者尤其指取得固定资产等使用权,支付的租金可在税前列支,从而可以减轻所得税税负。总之,各种筹资方式的选择并无定数,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税负和收益等因素,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为目标进行选择。

就企业投资而言,如果有多个投资方案,必须在综合考虑税负、时间价值和风险以后才可做出判断。

4、存货计价税收筹划方法

根据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存货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毛利率法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企业期末存货与销售成本成反比关系,并影响企业当期利润:若期初存货不变,期末存货低,则当期销售成本高,当期利润小,所缴所得税少。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当期存货、销售成本和利润以及所缴所得税的影响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材料价格上涨,应采取先进先出法多计成本,以降低当期利润从而降低税负;若企业处在免税期,则可选择有利的存货计价方式减少成本费用,增加当期利润,使企业利润最大化;若企业处在征税期,则可先选择有利的存货计价方式增加成本费用,减少当期利润,以降低税负。从长期来看,存货计价对企业税负没有影响,实缴税款应该是相同的,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无异于“无息贷款”,何乐而不为呢!

5、价格转让税收筹划方法

价格转让主要应用在关联企业之间、表现为转让定价。转让定价各个国家是有严格规定的,因此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税法规定的限度以内,不得突破红线,否则容易构成偷税、逃税。具体措施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产品或劳务等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办法,将收入转移到低税负区,把费用转移到高税负区,以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特别是无形资产和内部贷款。无形资产一般没有市场参考标准,它的价格转让比货物和劳务更自由和灵活,总公司对下属公司的内部贷款也是一项很好的价格转让措施,在许可限度内,对高税区实行高利率贷款,对低税区实行低利率贷款,以转让利润来减轻税负。

6、费用分摊税收筹划方法

企业发生各项间接费用的分摊方法主要有平均摊销法和实际摊销法等。最常用的是平均摊销法,它是将一定时期内的全部间接费用进行平均摊销。从而平均当期利润,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减少应税所得额,降低税负。特别是年度各期盈亏悬殊很大,或年度利润在数百万的企业。前者可相互抵消盈利,减少应税所得额,以降低税负;后者则可在合法的前提下,将费用提前摊销,将利润向后递延到年终,推迟缴税时间,实现“无息贷款”。但必须提醒大家:这样做的前提条件是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

7、企业购货税收筹划方法

企业购货的税收筹划主要表现为一般纳税人筹划。具体主要包括:进项税额确认、购货对象和购货运费等方面。(1)众所周知,一般纳税人可依据合法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就目前来讲,只要通过“票面比对”即可抵扣税款,故企业可合法地早取得发票,并早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即可早抵扣税款;(2)增值税税率(包括征收率)为17%、13%、6%、4%和0%,且普通发票(运费发票、收购凭证除外)不得抵扣税款,因此,企业进货必须综合考虑税负、时间价值和是否可以抵扣等诸多因素,以降低企业成本;(3)现行税法规定,合法的运费发票可按7%抵扣增值税款,且定额发票、邮寄费、装却费和保险费等不得抵扣。为此,企业可以这样筹划:一是尽量建立自己的运输队伍,降低运费以提高购价。货物的抵扣率为17%,而运费的抵扣率为7%,相差10%,税负不言而喻;二是进销差价运费化,即合理地将进销差价转化为运费。同样,销项税率为17%,运费发票抵扣率为7%,运输业营业税率为5%。如果将进销差价合理地转化为运费,则企业可大大减轻税负。例如,若合理地将100万转化为运费,则不但17万(100万×17%)可不缴,而且还可抵掉7万(100万×7%),只需交纳3万营业税(100万×3%),两方一合算,企业可得利益:17十7-3=21(万),其中道理自不必言;三是一定要向运输方索取合法的运费发票,以便依法进行抵扣。

企业清算的税务筹划范文3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清算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企业税收也随之升高,税收数额比较大,一般占项目收入的12%左右,一般一个房地产项目的税收总额都有数千万,有的甚至高达数十亿。房地产管理人员和财税人员如果可以制定科学完善的税收筹划方案,不仅能够减少企业税负压力,也能提高企业盈利水平,在减少企业税收风险的同时,帮助企业健康发展。虽然大多数企业都知道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利润最大化,但仍有大部分企业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详细的筹划策略,导致企业税收筹划过程存在一定的风险,还有的企业只关注眼前局部利益,没有着眼于企业长远的整体利益。基于以上背景,探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及清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与清算概述及其意义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1](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具有征税面广、按次征收、实行超率累进税率,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等特点。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房地产企业在合法合规条件下,科学合理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的资金额度。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是房地产企业在合法合规合理范围内,通过采取不同的缴税渠道、采纳合理的缴税时间等方法和手段,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成本的目的。从房地产企业角度来说,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和清算起到的作用主要有两点:第一,便于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当前我国在土地增值税税收法律体系上有待完善,一方面减免税相关要求缺少规范性,另一方面税率设定缺少合理性和科学依据。通过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和清算,能够对现有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进行探究,及时找出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完善相应法律机制[2]。第二,可以有效提升房地产企业整体效益。通过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和清算,可以提高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效率,并且强化企业税务筹划意识,结合现有的法律保证,降低土地增值税,从而保证企业的整体利益。

二、当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及清算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收入问题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和清算过程中,普遍存在收入不规范等问题,实际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房地产企业不重视纳税筹划工作,工作实施不及时,有的企业在销售房产项目时没有第一时间申报销售金额;有的企业推迟结算工程,将预收购房资金或者本期收房资金长时间记录在往来账目中,作为调整效益的依据,在结转收入过程中缺少实效性,没有及时开具房地产专用发票。二是部分房地产企业对于直接销售的房产项目,采取一房一价方式,存在销售金额和实际记录金额不相符的情况,影响最终筹划和清算结果。

(二)费用扣除问题房地产在成本费用扣除过程中,存在随意扣除或者混淆扣除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存在虚构工程项目或者虚构工程量等现象,例如,在虚构工程项目中虚假编制工程决算规划方案;或者在税务部门中,利用建筑发票进行减税。二是降低成本归属期比较混淆,在成本结算过程中随意控制,一些企业没有根据工程项目实际要求做好成本明细划分工作,将不同工程项目成本相混淆,或者把结束施工和没有结束施工的项目成本相混淆[3]。三是存在虚增扣除项目现象,有的把物业管理费用、车库管理费用等纳入到住宅成本中,还有的把不具备产权的车库销售给业主,无法保证增值税筹划和清算结果的真实性。

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及清算的相关策略

(一)应用合理税收优惠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和清算过程中,为了保证工作结果,需要对工程项目类型进行合理划分,并独立核算出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仅仅包含了普通住宅,也有可能涉及各种不同类型的房产项目,所以结合不同类型房产项目核算土地增值税,从而让购买普通住宅的居民可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合理避税的效果。根据现行税法要求,纳税人在向外销售自身建设的普通住宅过程中,增值额不大于扣除项目数额的20%,则可以获取免除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4]。如果增值税率大于20%,则应结合不同增值税率及增值额核算出土地增值税。与此同时,纳税人如果能把住宅预售价把控在合理范畴中,并在保证自己利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控制好产品价格,且把土地增值税率控制在20%以内,就可以实现免税。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在项目前期户型设计阶段,尽可能多设置普通住宅,合理利用普通住宅“增值率低于20%以内,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效益。但是也应避免“普通住宅越多越好”的认识误区。有的房产项目,项目类型多样化(同时含有高容积率的高层住宅,低容积率的别墅、商业公寓、写字楼等多种类型),售价差别化,面积小的高层住房售价低增值率低,面积大的别墅住宅售价高增值率高。此时应该逆向思维,反其道行之:拉大低售价高层住房的面积到非普通住宅,与大面积的别墅住宅合并为一类清算类型,从而拉低非普通住宅的增值率,降低土地增值税金额,提高企业利润。

(二)加强利息支出管理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开发时,产生的利息数额,在应用利息数值土地增值税核算过程中,应采取两种核算方式。首先,结合获取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资金数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如果在5%以内可以扣除,这种方式主要应用在无法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中。其次,结合实际扣除利息情况,但是扣除的数额没有大于商业银行机构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数额。由此可以得知,这两种扣除方式存在一些差异,在应用要求上各不相同。房地产企业应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最佳的计算方式。

(三)选择最佳清算时机预征主要指在工程项目建设完成以后,通过合理预征率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筹划和清算。在我国,当前土地增值税征收采用的方式主要以预征方式为主。这种方式需要房地产企业根据预征率,把获取预售资格以后的销售收入当作计税依据,之后在满足项目清算要求的情况下,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处理。但是,实际上我国不同地区政府部门对预征率提出的要求有所差异,在实际预征过程中,如果出现应缴税额低于清算过程中纳税数额时,应推迟清算;在应缴数额高于清算过程中应缴税额时,应尽早清算。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筹划过程中,应该合理设定公衡项目清算时间,在土地增值率高于土地增值率平衡点时,需要推迟清算,在低于土地增值税平衡点时,需要提前清算。房地产企业应时刻关注清算时间,在工程项目符合清算要求的情况下,严格控制好清算时间点,让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更加合理、规范、优惠,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

(四)明确可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项目金额在土地增值税及增值税确定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合理设定可扣除项目数额,能够减少土地增值税税收压力。通过做好土地增值税筹划工作,能够让房地产企业税后效益得到大幅度提高。在整体上,企业税收效益随着可扣除项目数额的提高而增加,所以,在可扣除项目金额确定过程中,应尽可能满足税收筹划要求[5]。在确定可扣除项目数额的情况下,结合企业实际状况,合理设定数额,顺利实现企业税后效益目标,达到税收筹划的最佳效果。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确认扣除项目时,要特别关注以下三种特殊清算。一是无偿提供给业主的停车场,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幼儿园、学校等配套设施,其成本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予以扣除。但如果是有偿提供的,不能作为扣除项目予以予扣除。二是列入质量担保的工程安装费用可以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且该费用必须要有施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一定要注意,因为工程延期导致的土地闲置费用,不能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三是开发过程中建造的供工人居住的板房、供销售的销售中心等产生的费用可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6]。

(五)优化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因房地产企业根据四级累计税率进行清算处理,在开展土地增值时清算工作时,企业应密切关注土地增值税增值率,若造成税率累进则会大大提高企业税负。比如,普通住宅需要参考免税零界点定价系数进行设计,单纯的提高售价,不一定能带来利润的提高,尽量把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避免造成售价提高,利润反而降低的现象;如果不是普通住宅,或者住宅在房地产金额市场中行情比较理想,如果提高房地产销售价格,土地增值税也会随之产生,且随着销售价格的增加而增加。

企业清算的税务筹划范文4

一、中小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1.有利于企业优化经济资源,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中小房地产企业在涉税事项发生之前,根据现有的或将来的经营管理情况,在税收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对企业经济资源科学的测算、分析和比较,从中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优化企业的经济资源,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通过税收筹划,让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相结合,使企业运营的整个过程,在充分考虑税收影响的同时考虑企业的成本费用最优化,使企业财务收益最大化,最终达到整合企业经济资源的目的。

2.有利于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要想做好税收筹划,及时、密切关注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是保证。中小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除了必备的财务管理专业知识和全局管理能力外,必须高度重视国家的税收政策变化及相关行业政策变化,对税收的变化趋势要有敏锐的洞察力。一旦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变化,财务人员应从企业最大财务利益出发,采取行动,趋利避害,把税收的意图迅速融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去。因此,税收筹划客观上促进了中小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3.有利于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健全

税收筹划可以及时发现税法中的不成熟、不完善以及税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不合理等缺陷。中小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在通过对税法的“边际”效应获取企业利益的同时,也将税法在实际应用中的缺陷反馈给征税机关和相关的税法研究人员。从而推动相关部门在立法和征税管理中权衡轻重,修订和完善税法,促进着税法的健全。

4.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规范财务核算

企业管理决策层和相关人员对税收筹划的认识程度,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涉税诚信等方面是做好税收筹划的基础条件。部分中小房地产企业管理决策层对税收筹划不了解、不重视;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完整,会计信息失真,甚至有的企业还存在偷逃税款等违反税法的行为。由于房地产企业生产周期的长期性,工程成本的复杂性,成本发生的置后性,销售政策的特殊性,更加要求企业的管理水平专业化,财务核算规范化。

5.有利于企业减少或避免税务处罚,提高税收合作与信任

中小房地产企业通过税务筹划实现涉税零风险,即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等措施,可以减少和规避税务处罚;中小房地产企业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为争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规避筹划风险,不断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提高了税收筹划的效率,增进了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合作与信任。

二、中小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1.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和欠缺房地产业财务管理经验

房地产企业作为国家的一门新兴产业,有其生产周期长、成本发生复杂、涉及税种繁多、销售方式特别等很多与工业、商业、建筑业、服务业等不同的特殊性。其账务处理周期长,核算要求高、所需的税法知识多。而在中小房地产企业从事财务工作的财务人员多数缺乏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和管理经验,部分企业存在会计核算不健全,账目设置零乱,账证不全,其财务管理水平低下,无法实施对项目的长远规划和统筹管理。

2.管理层对税收筹划的意识不够重视,决策层不够民主

企业管理决策层和相关人员对税收筹划认识程度是税收筹划的基础条件之一。在中小房地产企业中,管理决策层和相关人员对税收筹划不了解,甚至认为税收筹划是高水平的财务造假,通过造假大肆进行偷税、漏税和骗税等。此外,中小房地产企业管理决策层缺乏民主决策,普通员工参与管理和决策的机会难得,财务部门等财税专业人员参与企业决策的力度不够等。

3.会计核算基础薄弱

部分中小房地产企业日常会计核算不健全、成本费用归类不正确、账目设置不规范、台账登记不完整、账证不清、会计信息失真、收入确认不规范、未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内控制度欠缺,如不经领导审批签字支付款项、现金管理未做到日清月结、限额库存、大额现金支付、购买贵重物品及办公用品未建立登记保管领用制度、记账凭证上记载的后附原始单据张数与实际不符等;预算管理缺失,房地产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税收筹划必须以规范详细的预算作基础,如土地增值税的筹划等。

4.税收筹划欠缺操作的可行性和全局性

税收筹划决策关系到中小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投资、营销、管理等所有活动。税收筹划只有满足特定的条件才能成功。虽然不少中小房地产企业管理层注意到税收筹划的巨大作用,开始着手强调税收筹划,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往往忽略了税收筹划的许多前提条件和环境,或者忽略了税收筹划的可操作性。如中小房地产企业在运用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普通住宅,土地增值额低于20%免征土地增值税这一条款进行税收筹划时,如果在设计阶段忽略了当地的普通住宅标准这一规定,后期的筹划就会化为乌有。

5.税收筹划忽视筹划成本

税收筹划需要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两方面,显性成本是税收筹划中实际要发生的成本,隐性成本是税收筹划中可能要失去的机会成本。而中小房地产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基于税收筹划技术和筹划水平等多种原因,往往会割舍成本效益原则和综合平衡原则。如不计成本的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为其税务咨询和策划;在筹划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时,不计成本地增加成本支出,无限制地降低售价;在日常税收筹划中,花费于分析测算等的人力、物力、财力远大于税收筹划收益等。

6.中小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易割裂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

简单看每一税种,似乎都是独立的,有单独的条例和实施细则。但事实上,每一种税都通过某一经济业务载体,联系在一起。如中小房地产企业在做土地增值税筹划时,易忽略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中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所能增减的成本费用及土地增值税缴纳的多寡等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三、完善中小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建议

1.提高全员对税收筹划的认识水平

中小房地产企业应从企业管理层出发,提高全员对税收筹划的认识水平,如聘请权威人士(专家)到公司作全员讲解等。财务核算是税收筹划的基础,财务核算不健全,账目混乱,成本费用归类不清,项目预算不够精细,都会给税收筹划带来障碍,房地产企业税种繁多,税收政策的变化无穷,都需要财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及时把握。

2.加强税收合作与信任

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并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公正和准确的;另一方面也要求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渠道。中小房地产企业在做好税收筹划的同时,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服从税务机关管理,力争企业的税收筹划得到税务机关及相关人员的认可,任何单方的行为都会给企业埋下隐患。不服从税务机关的管理将会引发和税务机关的矛盾与冲突,为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开展带来阻碍,增加企业的筹划风险。

3.重视筹划成本,务实税收筹划的可操作性

中小房地产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与从实际出发原则相结合。例如,税法规定企业的利息实际支出允许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因此,理论上一般认为负债融资对企业具有节税效应,有利于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可以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然而,在实操中如果该项目的预售收入资金回笼到位,支付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还绰绰有余的情况下,企业再做项目贷款,筹划利息抵税的效应显然是不成功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把各种实际情况和前提条件综合考虑,税收筹划才能取得成功。

4.注重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坚持合理性与综合平衡

每一税种虽有单独的条例和实施细则,其实任何一个税种都通过经济行为这一载体,联系在一起。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之间的关系足以说明税种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税收筹划应坚持合理性与综合平衡,把各税种联系起来,综合考虑,用足行业里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此外,税收筹划还应坚持合理性与综合性平衡。例如,在实际操作中,一个分期开发的项目,不少中小房地产企业都将人防工程和景观工程分割于相关的期数,规划如此,工程合同的签订也是如此,符合税法规定的能明确划分归属的成本费用按归属归集的规定,但是景观和人防是作为整个项目的配套工程,是整个项目的“卖点”之一,是整个项目所有业主都享有的“权利”,这种划期施工的做法不利于企业的税收筹划,割裂了合理性原则,损失了企业利益。

企业清算的税务筹划范文5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必要性分析

(一)税务筹划必要性的经济学分析 纳税是企业必不可少的经济行为,税收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日益受到关注。在新的税收环境下,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税务筹划,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活动事先进度的合理安排,达到规避纳税风险、税负相对最小化,将会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甚至提高整个社会福利的目的。如图1,税前市场的需求、供给曲线分别是D和S,均衡点为E,均衡价格是P,均衡产量是Q。在均衡点E上,边际收益=边际成本,这一条件同时保证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效用最大化。此时的生产者剩余为DsDEE,消费者剩余为D0DEE。税后,供给曲线上移至S1,均衡点变为E1,均衡产量变为Q1,而消费者支付的价格变为p1,生产者剩余变为DSMPM,消费者剩余变为D0p1E1,生产者剩余与消费者剩余之和减少了PMMEE1P1。其中,PMMEE1P1为政府的税收收入所得,MEE1即为效率损失。若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由于成本降低。在相同的税负水平下,供给曲线将下移至S2,新的均衡点为E2,均衡产量变为了Q2。可以看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后,超额税收负担变为MEE2,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都得到提高,社会福利净损失减少。

(二)土地增值税筹划可行性的法规分析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税务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可行:

(1)费用扣除规定给税务筹划提供空间。《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七条(三)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新建房、配套设计的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但若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新建房、配套设计的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第七条(六)规定,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安排筹划,提前测算利息支出,不要忽略成本和费用加计20%的扣除,合理降低计税基数,能减少企业税负。

(2)超额累进税率的税收临界点给税务筹划提供可能。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因此存在税收临界点的问题。税收临界点是指税收法规中规定了一些标准,包括比例和数量,当应纳税所得额或费用支出达到一定标准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按照更高的税率征税,使纳税人税收负担突然加重。因此,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

(3)暂免和税收优惠政策给税务筹划提供可能。如《暂行条例》第八条(一)规定,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过》(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子产权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为鼓励企业间的兼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对合作建房和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做出了规定。第二条中,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第三条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可以通过合法降低税基、转变交易方式等方法,充分利用暂免或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二、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法及案例分析

(一)扣除标准比较法 具体如下:

(1)方法介绍。当房地产开发公司所需资金的贷款渠道多样,既有银行存款,又有民间借款时,而且开发过程中还发生其他相关支出,可以考虑费用扣除标准比较法的方法选择税负低的筹划方案。当企业的部分借款利息有合法依据,部分借款利息无合法依据时,按以下方法判断,选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最大的计算方法。

A.有合法依据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的利息=合法利息支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B.无合法依据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当A

(2)案例分析。具体如下:

案例资料: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2011年已经基本卖完,2012年7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现在资料表明,该楼盘销售收入39000万;该楼盘的相关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8000万;房屋开发成本5200万;销售费用1900万,管理费用400万,财务费用1220万,其中有合法证明单据的有400万,其余为民间贷款;旧房成本1170万;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支出4100万;营业税及附加税率为5.5%,企业所得税税率25%。

在当地税务机关协助下进行会计清算,对财务费用实行第一种方法,即有合法依据的借款利息据实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具体计算如下:

营业税及附加税=39000×5.5%=2145万;

印花税=39000×0.05%=19.5万;

允许扣除的财务费用=400+(8000+5200)×5%=1060万;

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之和=8000+5200+1900+400+400

+1170+4100+1060+19.5+2145=23994.5万;

土地增值额=39000-23994.5=15005.5万;

增值率=15005.5÷23994.5≈62.5% 适用40%的增值税税率;

应交土地增值税=15005.5×40%-23994.5×5%=4802.48万。

税务筹划建议: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漏掉了关于20%的加计其他支出,因为没有计算其他支出关于20%的加计扣除,企业多计算了一部分土地增值税。关于财务费用的扣除,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即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具体计算如下:

允许扣除的财务费用=(8000+5200)×10%=1320万;

与原来的计算结果比较,利息支出少扣=1320-1060=260万;

计算其他支出关于20%的加计扣除=(8000+5200)×20%=2640万;

通过以上调整,累计表明少计算扣除额=260+2640=2900万。

按调整后的结果计算:

调增后的成本费用=23994.5+2640=26634.5万;

土地增值额=39000-26634.5=12365.5万;

增值率=12365.5÷26634.5≈46.4% 适用30%的土地增值税税率;

应交土地增值税=12365.5×30%=3709.65万。

与原来的清算方案相比,少交土地增值税= 4802.48-3709.65

=1092.83万。

案例点评:通过上述税务筹划,企业可少交土地增值税1092.83万,使企业税负有所下降。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可提前进行利息支出的测算,选择适用最有利的条款,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除此之外,土地使用权所支付费用和房产开发成本之和的加计20%扣除额很容易被忽略,如果漏掉此项优惠,不仅抬高了计税基数,也抬高了所适用的税率,因此,企业在熟悉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若能合理地安排筹划,则能极大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临界点方法 具体如下:

(1)方法介绍。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或费用支出处于临界点位置时,可以采用增加或减少费用支出来调节税率,使企业降低至临界点以下,以适用更低一级的税率,从而使税率降低。

(2)案例分析。具体如下:

案例资料:某房产公司2007年分期开发的楼盘,由于当时房地产业低迷,卖价相对较低,再加上企业缺乏税务筹划相关知识,没有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2012年4月,作为清算试点项目。该楼盘包括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两类,总销售收入为285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为21000万元。营业税及附加税率为5.5%。

此次清算初步计算结果如下:

营业税及附加税=28500×5.5%=1567.5万;

印花税=28500×0.05%=14.25万;

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和税金=21000+1567.5+14.25=22581.75万;

土地增值额=28500-22581.75=5918.25万;

增值率=5918.25÷22581.75=26.21% 适用30%的土地增值税税率;

应交土地增值税=5918.25×30%=1775.48万。

税务筹划建议:经税务筹划人员核实发现,该清算的项目实际是两期,且在账面上可以较准确地分清各期的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其中,一般住宅项目收入为12500万元,高档住宅项目收入为16000万元。

此外,初步清算中漏掉了其他支出的20%加计扣除额,按税法规定,应按土地使用权成本和房产开发成本费用之和加计20%扣除,全部成本费用支出原来核定的是21000万,应按其中部分内容加计20%,计算后调增560万,即实际可扣除成本费用总额21560万,分拆后,一般住宅项目成本费用支出为9980万,高档住宅项目成本费用支出11580万。具体计算调整如下:

一般住宅项目清算为:

营业税及附加税=12500×5.5%=687.5万;

印花税=12500×0.05%=6.25万;

允许扣除总额=9980+687.5+6=10673.5万;

增值额=12500-10673.5=1826.5万;

增值率=1826.5÷10673.5=17.11% 由于增值率小于20%,免征土地增值税。

高档住宅项目清算为:

营业税及附加税=16000×5.5%=880万;

印花税=16000×0.05%=8万;

允许扣除总额=11580+880+8=12468万;

增值额=16000-12468=3532万;

增值率=3532÷12468=28.33% 适用30%的土地增值税税率;

应交土地增值税=3532×30%=1059.6万;

少交土地增值税=1775.48-1059.6=715.88万。

案例评点:企业在总体增值水平不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将一个大的项目分拆成两个以上项目,使其中一个或几个项目适用更低一级的税率从而降低整体税负。但条件是,企业能从账面上较准确地分清各期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等,给税务筹划提供会计依据。

(三)改变交易方式法 房地产在房产开发工程完工后,销售房屋时,通过选择适当的交易方式,按正常方式对外售楼或是对外投资等,可以使企业整体税负降低。

(1)方法介绍。企业若采取正常方式对外售楼,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而企业若采取以土地、房产投资单独设立新的公司,则无须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但增加了契税的交纳,而因为企业投资设立新的公司时,以土地、房产投资的价格会低于市场售价,因此土地增值税的税负会小于正常方式对外售楼,之后,房产企业再将新设立的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直接转让,由于新设立的公司资产只有投资的土地和房地产,因此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可以替代直接销售土地或房地产的方式,利用股权转让可以避免交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但应交纳印花税。

(2)案例分析。具体如下:

案例资料:甲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住宅楼与商铺一体房产,其开发总面积为85000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75000平米,商铺10000平米。开发总成本费用为30600万,住宅对外平均售价7200元,而商铺若独立对外出售,价格为21000元每平米。当地营业税及附加税税率为5.5%,商铺的契税税率为4%,商铺与住宅分开核算土地增值税,成本费用按面积分摊。

若按正常方式对外销售,其中住宅部分税收计算过程如下:

收入总额=75000×0.72=54000万;

营业税及附加税=54000×5.5%=2970万;

印花税=54000×0.05%=27万;

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和税金=30600×(75000÷85000)+2970+27=29997万;

土地增值额=54000-29997=24003万;

增值率=24003÷29997=80% 适用40%的土地增值税税率;

应交土地增值税=24003×40%-29997×5%=8101.35万;

利润总额=24003-8101.35=15901.65万;

应交税金=2970+27+8101.35=11098.35万。

商铺部分应交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收入总额=10000×2.1=21000万;

营业税及附加税=21000×5.5%=1155万;

印花税=21000×0.05%=10.5万;

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和税金=30600×(10000÷85000)+1155+10.5=4765.5万;

土地增值额=21000-4765.5=16234.5万;

增值率=16234.5÷4765.5=340.67% 适用60%的土地增值税税率;

应交土地增值税=16234.5×60%-4765.5×35%=8072.78万;

利润总额=16234.5-8072.78=8161.72万;

应交税金=1155+10.5+8072.78=9238.28万;

在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

两部分累计应纳税额=11098.35+9238.28=20336.63万;

利润总额=15901.65+8161.72=24063.37万。

税务筹划建议:首先,若甲公司以商铺和部分货币投资单独设立新的公司,即乙公司。甲公司在用商铺投资时,每平米评估作价为18500元。则甲公司应纳税额具体情况如下:

住宅部分应纳税额不变,与前述一致:

利润总额=24003-8101.35=15901.65万;

应交税金=2970+27+8101.35=11098.35万。

商铺部分对外投资,应交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收入总额=1.85×10000=18500万;

印花税=18500×0.05%=9.25万;

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和税金=30600×(10000÷85000)+9.25

=3609.25万;

土地增值额=18500-3609.25=14890.75万;

增值率=14890.75÷3609.25=412.57% 适用60%的土地增值税税率;

应交土地增值税=14890.75×60%-3609.25×35%=7671.21万;

合计应交税金=11098.35+9.25+7671.21=18778.81万。

其次,甲公司将乙公司转让给购买者,且乙公司账面只能当初从甲公司投入的房产和货币资产。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甲公司须缴纳契税和印花税,不再交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乙公司接受投资须交纳契税=18500×4%=740万;

乙公司房屋账面成本=18500+740=19240万;

股权转让时,乙公司转让价=10000×2.1=21000万;

股权转让印花税=21000×0.05%=10.5万;

转让收益=21000-10.5-19240=1749.5万,该部分收益构成甲公司账面利润,需与其他利润一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累计应纳税额=18778.81+740+10.5=19529.31万;

与筹划前比较,少交税额=20336.63-19529.31=807.32万。

案例评点:企业采用对外投资设立新公司的方法替代正常销售可以免交营业税及附加税等,但是增加了契税。通过对外投资可以使企业部分转移利润至乙公司,再转让商铺时,则变成以转让乙公司股权的方式,其增值额免去了土地增值税。通过此种方式安排,可以减轻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最终增加税后利润。

三、土地增值税筹划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税务筹划的片面性问题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涉及的税种不只土地增值税一个,因而企业不能单一地追求某一税种筹划的效率最大化,而忽视了对其他税种的考虑;或者只追求降低整体税收负担,而忽视了对企业税后利润的考虑;或者只追求税务筹划对本企业税后利润的提高,而忽视了可能对其他企业造成的损害。应该以企业税务筹划总体效率最大化为目标,服务于企业的总目标企业。

(二)政策规定的区域差异性问题 如前所述,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中国各大城市在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有很大差异,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标准不一样,即使在同一个城市不同辖区的标准也不同。因此,在税务筹划中,要将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与当地普通标准住宅的规定相核对,只有完全符合规定才可以销售免征优惠。

(三)政策的时效性问题 税务筹划是以当前政策规定进行分析的,一旦税收政策发生改变,这必然对企业的税务筹划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将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在税款清算时视同销售处理,既确认收入,也要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因此,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但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自建商品房转作自用或经营,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未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因此,随着政策的变化,税务筹划也应做相应调整。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日臻完善,税务执法力度越来越强。这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人员及税务筹划专业人员加强对财务制度及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娴熟地运用各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合理合法降低企业税负,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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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的税务筹划范文6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生命周期理论 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5-121-02

高新技术企业不同于传统企业,其属于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经济实体,具有较多的政策优惠。然而,部分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和手段缺乏合理性,这显然制约着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特点,采用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法,构建出完善的税务筹划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高新技术企业生命周期阶段特征

高新技术企业是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逐渐成长起来,其在研制开发、生产销售的产品基于新兴科学知识的技术含量较高。高新技术企业因其产品有a品生命周期而经历企业生命周期,并且在不同的企业生命周期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一)初创期特征

初创期,是企业的基础阶段。这一时期企业市场知名度低,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外部融资难度大;同时,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建造厂房、购置设备、研发新产品,使得投入大于产出,盈利能力较弱;最后,新产品是否满足客户需求的不确定因素较大,带来较高的经营风险。

(二)成长成熟期特征

高新技术企业规模逐渐发展壮大,市场发展空间逐步达到极限,企业及其技术、产品和服务等在市场已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企业盈利能力逐渐增强,核心竞争优势日益突出;企业的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逐渐完善,管理体系日趋成熟。

(三)衰退期特征

处于衰退期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落后,技术老化,缺乏创新;企业盈利能力不断减弱,经营风险不断增加;企业机构机能开始老化,管理体系逐渐开始混乱。

二、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

(一)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的税务筹划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在初创期的特征,即经营风险高、融资难度大、盈利能力弱。该阶段的税务筹划重点为避免风险,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企业现金流量。高新技术企业在初创期可以通过融资、投资、经营三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1.融资方面。资金短缺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企业财务管理的中心环节便是筹集资金。一是充分利用政府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立初期势单力薄,核心竞争力尚未形成,风险较高,往往很难获得商业贷款。面临较高的资金压力,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政府科技型扶持基金和政策性贷款,还可以考虑吸引风险投资。二是控制资本结构,采用权益性融资,降低财务风险。同时,还可以利用融资租赁、商业信用和发行债券等方式来保证现金流。三是对于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2年以上,可以直接获得0.7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吸引创业投资不仅可以解决资金缺口还能投资抵税。

2.投资方面。一方面,由于具体国情和特殊的发展要求,国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了产业优惠和区域优惠政策。为达到税后收益最大化,高新技术企业尽量选择在设立了税收优惠的地区注册,并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投资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如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技术等。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尽管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比公司制企业在税收上更有优势。然而,从税收优惠政策和经营风险的角度,作为有限责任的公司制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并且大大降低经营风险。因此,从税务筹划的角度考虑,高新技术企业适合选择公司制更有利于节税。

3.经营方面。经营初期最困难的是吸引客户、抢占市场。面对知名度低、不够成熟的产品需要企业用一定的价格优势进行弥补,常使用的方法就是折扣方式销售,根据购买数量设定一定的现金折扣,既能刺激消费又能减少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可以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产品在市场的竞争力。

(二)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成熟期的税务筹划

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成长成熟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已得到市场的充分认可,企业生存不再是该阶段的关注重点,而应充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选择恰当的税务筹划方案,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利润水平。高新技术企业在成长成熟期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利润分配三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方面。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其技术水平的创新性、先进性,需要配备高端仪器和先进设备,以致固定资产在高新技术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往往比较大。不但如此,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换代的速度还比较快,企业须选择适当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来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在前期多提折旧从而增加企业初期成本,提前收回投资,获得利润后移的效果。

2.无形资产方面。随着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以研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无形投入比重不断上升,由此,对无形资产进行税务筹划,适当降低企业的税负就显得非常重要。无形资产的取得一般通过外购、内部研究开发或者投资者投入等方式。外购的无形资产将成本直接资本化,以摊销或者减值测试的方式进行后续计量。从税务的角度,应尽量多地将成本费用化,将税收延后。内部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一部分费用化,一部分资本化。国家为了鼓励创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对于费用化的研发投入加计50%扣除,对于资本化的研发投入按1.5倍进行摊销。企业可以通过增加科研人员在企业全体员工的比重,加大研究经费的投入,合理选择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从而最大程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3.利润分配方面。成熟期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盈利能力强,闲余资金较多,往往面临分配利润。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从企业的层面企业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从个人角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利用“下一年度的利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一优惠政策,通过兼并亏损企业方式来减少应纳所得税额;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采用将地税地区盈利利润转为投资资本、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三)高新技术企业衰退期的税务筹划

随着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衰退期,其销售额急剧下降,财务状况逐步恶化,管理体系逐渐混乱,核心竞争力逐渐消失,企业由盛转衰。该阶段税务筹划重点应转移到并购、分立或争取有利清算政策。

1.并购方面。高新技术企业在被并购时,尽量采用股票支付方式,并且合理控制非股权支付的比例,通过递延纳税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2.清算方面。高新技术企业在被清算过程中可以从清算所得中抵扣项目和清算日期两方面着手。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清算所得需要计算缴纳所得税,并且针对期初存货的未抵扣税款不进行退税。因此,企业在进行清算资产评估时,将产品销售抵扣已纳税款并尽量创造条件增加清算所得的抵减额。高新技术企业依法清算时,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在该年度所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应进行清算。清算前若发现有较大盈余时,可以将清算日期延后,从而减少清算期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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