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为例企业解散与清算风险防范

以公司为例企业解散与清算风险防范

一、解散及清算概述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而停止经营活动,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并逐步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依据解散是否基于公司出资者的意愿,可以将公司解散分为自愿解散、强制解散和司法解散三种。在自愿解散中,公司是否解散主要取决于投资人的意愿,但意思自治也是有限的。强制解散是指不依照公司出资者的意志,依据国家公权力,使公司独立人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如公司破产、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司法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因经营期满,或者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业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之外,其他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

二、公司解散及清算的法律风险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的风险。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故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时应及时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法解释二》规定:(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在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可能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法律风险。《公司法解释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在清算过程中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不仅可能会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涉及刑事犯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如以侥幸心态而触碰法律底线,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企业解散及清算的法律风险防范

1.避免不及时清算。企业及其股东应注意,在清算期间,只申报债权,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2.避免未经法定程序清算即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法定程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避免清算方案未按正确顺序。进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清算组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进行支付时,严格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综上所述,在以公司为例的企业解散及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建议在通知中写明公司清算的依据、债权申报的具体规则、申报时限、申报需提交的材料及文件等,以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

作者:周洪波 单位: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