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范例6篇

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输变电工程;分包;管理

近年来,电网输变电工程建设任务繁重,电网建设规模创历史最高纪录,高峰时段参建人数达25万多人,其中70%左右是分包人员。施工分包管理水平的高低、好坏,对工程建设各类目标的实现,尤其对项目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从事输变电工程管理工作多年,并结合现场实际,本文总结了几点在分包管理方面的经验,以供共同探讨。

一是建立分包管理制度。为规范输变电工程分包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首先需制定输变电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要遵循“统一准入、全面管理、过程控制、严格考核、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分包队伍的准入条件进行统一,全面全方位对分包管理进行动态过程管控,实行严格考核,确保落实发包单位的分包责任。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办法中需要明确劳务分包商需具有相应的劳务作业能力,不得再次分包;施工承包商对分包商的管理方式应与其分包形式一致;输变电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进行专业分包;输变电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分包;严禁施工承包商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二是细化措施,有效落实。一是建立统一的合格分包商名录,要求所有输变电工程必须从合格分包商名录中择优选用符合分包内容和方式的分包商;为防止分包商超能力承揽任务,要对拟选用的分包商同时承揽分包任务情况再次进行核查,杜绝分包商超能力承揽任务。另一方面,要积极督导施工企业与长期良好合作,主动规范遵守规章制度要求的骨干分包队伍建立合作关系。通过适时开展分包商资格审查活动,使能力强、信誉高、资格满足要求的骨干分包队伍全部进入合格分包商名录,确保所有输变电工程选择的分包商资质均合法、有效。二是加强输变电工程分包准入环节管理,充分利用公布的分包商法人、资质、资信、账号等信息,通过审查原件、扫描件备案等手段,核实授权书和相关文件,防止资质冒用和挂靠,确保分包合法合规;三是制定输变电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两个合同范本,全面应用于各类输变电工程,从源头上杜绝私自扩大分包范围、变相转包、对主体工程进行违规专业分包等问题;修订完善分包安全协议范本,全面应用于甘肃公司各类基建工程。合同会签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要求由不同专业部门审查分包合同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基本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和严密性,专项条款的实效性。工程实施过程中,随时抽查发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项的情况,督促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结算。四是制定《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工作手册》,全面全方位指导输变电施工分包全过程管控的具体流程和工作方法。《手册》可从计划申请、合同协议、入场验证、过程管控、考核评价等五个关键环节入手,对分包管理具体实施单位、项目部每个环节“做什么”、“怎么做”进行明确、规范,要对应细化专业工作模板,明晰工作程序,便于参建单位在不同环节对照执行,也易于统一思想、统一标准,便于各级分包管理工作检查。五是建立对输变电工程分包管理情况动态监管机制。分包动态监管采取“各负其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实施。各责任主体、各管理层级特别是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三个项目部要切实落实分包动态监管基础工作。分包动态监管主要包括分包计划、队伍选择、合同管理、人员管理、评价考核等方面的动态管控。分包动态监管目的是规范分包管理关键环节的管控方法,实现各管理层级对分包全过程管理关键环节的实时监督掌控,有效解决分包管理中存在的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突出薄弱环节,防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稳定风险、经营管理风险,提高各责任主体分包管理的自觉性和针对性,促进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是突出分包过程管控。制定“输变电工程分包管理检查大纲”,设置针对施工、监理和业主三个项目部的检查内容,开展常态监督,并组织专项检查。严格审查分包计划、分包商资质、分包合同内容和金额、履约情况、安全协议及分包信息逐级备案情况。重点落实劳务分包“同进同出”管理责任,是否采取打卡考勤、作业前签字、安全监护等措施,分包款支付,分包合同与资金流向是否相符等关键内容;将进场人员的信息管理,分包人员的教育培训,现场分包机械机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情况,分包作业施工安全方案编制、审核,分包作业安全风险防控交底等作为重点检查内容。随时掌握分包人员资格能力,体检保险办理,考勤及工资发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导闭环整改,确保分包过程管理可控、在控。工程完工后,各在建项目部对项目使用的分包单位,从安全、质量、进度、机具、人员等管理方面对分包商进行评价,按“优良、一般、较差”三类评定分包商等级。建立优胜劣汰的分包队伍准入机制,实行排序末位淘汰,筛选出骨干施工分包商队伍,依托网络技术和标准工艺实训基地,对分包作业核心人员进行理论和实践培训考核,提高分包队伍安全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深化合格分包商名录的应用。

四是构建全方位监督体系。以协同监督工作机制为平台,采取“多部门协同,全方位管理”手段,建立分包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职责。本着“依法合规、谁发包谁负责、分级监控”原则,与依法治企工作统筹兼顾,与效能监察相结合,会同技经、审计专业加强输变电工程工程分包管理,进一步规范输变电施工市场秩序和工程承发(分)包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全面落实政府部门和行业对工程发包与承包项目的相关要求。采取施工分包队伍公示措施,在网站、宣传栏等位置将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公示,明示分包队伍、项目负责人及质安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分包范围等分包信息,自觉接受业主、监理以及相关各方监督。将工程分包管理纳入各级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和定期报告的重点内容,要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定期检查本单位工程的分包管理情况,构建起横向多部门、纵向各层级全面监督、共同治理的全方位监督体系。

五是明确责任加大考核。制定《输变电工程施工承包商不良行为考核办法》,将分包管理按体系建设、资质管理、合同管理、过程管控、队伍培训、信息管理和考核评价等内容,对施工承包商违反合同约定相关条款的管理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并结合月度例会对分包管理情况进行及时通报,对于建设管理单位存在监督不到位等问题,纳入月度、季度综合评价进行考核;对于监理和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按照制定的不良行为考核办法,依次采取业主项目部考核、扣减评标分值、暂停授标、限制授标等措施进行处罚。

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 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 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 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

,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 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 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 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 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 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部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作业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企业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市场上的非成建制施工队伍,采取培训和分类指导等措施,引导其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备案的劳务分包企业信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布,供劳务作业发包人选择。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应当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备案手续。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并取得与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没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的,应当根据工程专业需要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十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个人承接劳务分包业务。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第十一条市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是本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的有形市场,为建筑业劳务交易双方提供服务工作。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发包应当进入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公开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劳务作业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应当对已完成承发包交易的劳务作业工程概况及承发包情况进行信息公示,并将劳务作业工程承发包信息输入《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分包合同履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更时,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接的工程开工前,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招用的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上述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障劳务工程款支付的措施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

第十六条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作业承发包人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一名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督促劳务作业承包人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过培训的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以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从事建筑业施工管理的人员和从事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双方约定的内容外,必须对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与劳务作业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劳务作业发包人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结清劳务工程款,致使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工程款为限。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本企业劳动纠纷投诉电话,确定受理人员,及时处理本企业的各类劳动纠纷。

第二十三条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违法分包、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事项的举报制度。有关部门接到上述举报后,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承发包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将建筑业企业的劳务分包行为以及其他企业信用等情况记入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

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范文4

一、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牢把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三个一”的总体要求(即:咬住一个指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确保不突破省下达指标;明确一个方向,通过保证安全投入和提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成本,促进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关注一个重点,关心农民工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改善农民工的作业和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坚决遏制重大事故,标本兼治,全面降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总量。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土木工程的监管。

1.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区(含崇川区、*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由市建设局负责安全监督,各区建设局配合;各县(市)范围内的工程,由当地建设局(建管局)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建设局负责业务指导。

2.新建临时建筑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安监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规划部门应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出后5日内,把许可情况抄送当地乡镇政府(街办)。

3.造价小于30万元或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村镇基础建设工程,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负责监管,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能分工负责业务指导。

4.农民自建住宅的安全生产监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含二次装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装饰装修(含二次装修)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由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的装饰装修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市区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工负责、互通信息、协调配合”的管理模式。拆除工程应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的拆除企业。市拆迁主管部门应根据拆迁许可项目负责监督。市拆迁主管部门应负责监督拆除企业到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

2.县(市)范围内的拆除工程,由县(市)建设局、建管局或拆迁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分工,负责拆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农民自建房屋的拆除,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其他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特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中,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2.水利、港口、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协调把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关口

(一)加强行政许可管理。

1.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其他法定审批手续的工程,建设单位不主动申办审批手续,故意违法或规避政府监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凡是不具备开工条件、施工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以及没有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2.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或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时,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全面进行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推荐上报。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报监制度。安全报监工作要抓住重点,切实抓好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数量和资格审查。加强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程序和编审人员资格的审查,认真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使用前的验收。把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技术方案的编制和专家论证工作作为重点进行监管。严格执行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定期组织演练。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

1.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应当合理编制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不得压减克扣。工程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提倡建设工程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违法肢解发包或指定分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用近两年来安全生产业绩好、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施工业绩优良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2.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强化二次发包的监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进行专业发(分)包、劳务分包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包给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把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送项目总监审查后,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严禁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包工头”。严禁建筑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承接工程。

3.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没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一律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由事故发生地建设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责任的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整改期满,由企业申请,经事故发生地建设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评估合格后,恢复参加招投标活动。

(三)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1.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理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中标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除辞职或者被单位除名的、确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工作不力被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被依法吊销资格等级证书、降低资格等级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因涉嫌违法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外,不得更换。确因上述原因需更换的,由施工企业申请,建设单位认可,报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后,到招标办备案。

2.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权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同时,必须参加专业培训,熟练掌握建筑行业相关专业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施工现场危险源和应急救援的处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加强进城务工农民施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的培养工作。做好务工农民的教育培训工作,是每个用工企业的责任。各级建设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教材编写和企业的师资培养工作。各用工企业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务使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了解建筑施工高危险行业的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提高安全生产素质和规避事故的能力,形成人人关心和重视施工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各地要深入做好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督,加大检查整治力度。要坚持组织开展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复查跟踪,确保整改到位。安监、建设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易诱发事故的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订相应措施,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安监、建设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并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落实相应的监管措施。各地要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前进行安全生产部署。

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范文5

一、总体要求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统筹兼顾、系统治理”的工作方针,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20*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着力解决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推进制度创新,不断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和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立规范有序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任务分解

(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市建设局将专项治理招标投标活动的任务分解为七项二十三条,目标任务、主要措施、措施分解、实施部门、实施期限如下:

目标任务: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1、依据《招标投标法》,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发改法规〔2009〕1361号)。

措施分解:

(1)根据《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及市发改委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以政府投资项目作为监管重点,抓住招投标主要环节,建立科学高效的监控体系,强化全过程监管力度。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城建监察大队、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2)清理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坚决纠正违法设置限制性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竞争的行为,纠正违反法定要求任意缩短招标期限的行为。

牵头部门:法制科责任部门:建工科、招标办

实施期限:全过程

(3)扩大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2、推进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建设,推行招投标资格后审制度。

措施分解:

(4)建立预选承包商评审委员会。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法制科、招标办、建管处、公用处

实施期限:按市政府部署执行

(5)采集有关数据,进行预选承包商的评审,编制相应的评审软件。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招标办、质监站、城建监察大队、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按市政府部署执行

(6)制定与预选承包商相适应的配套制度。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法制科、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招标办、质监站、城建监察大队、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与预选承包商评审工作同步

(7)、制定资格后审的相关管理办法。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法制科、招标办、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2010年底前

(8)加强对预选承包商的动态管理。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招标办、质监站、城建监察大队、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3、试行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招投标,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设计市场行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措施分解:

(9)建立设计招投标评标专家库。

牵头部门:总工室责任部门:招标办、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2009年12月前

(10)实施设计招投标,制定设计招标工作规程。

牵头部门:总工室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招标办、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2009年12月前

(11)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牵头部门:总工室责任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科、审图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4、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规范招标行为。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建立评标专家信用考核系统。

措施分解:

(12)加强对机构的管理,按照省、苏州市有关规定和《*市工程招标机构考评办法》,并征求相关部门、招标人的评价,对机构实行定期考评和年度考核;严惩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招标机构及其专职人员,涉及违法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交易中心、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2010年起

(13)建立招标办、交易中心、招标人对评标专家的评价考核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应按规定暂停其评标资格;对于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弄虚作假、串通招投标或违反评标纪律的评标专家,应依法将其清出专家名册。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2010年起

5、严格执行省住建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评标办法,加强对乡镇招投标分中心工作的业务指导;整合利用好有形建设市场资源,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继续推进电子化招标投标,确保采用综合评分办法评标的项目全部实行网上远程评标,继续深化工程建设网上监察。

措施分解:

(14)贯彻执行省住建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并做到:资格预审全部进入建设工程有形式市场,加强对资格预审进行全程监管;严格执行*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及投标控制价;加强建设项目招标工期的监督管理;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对获得优质工程及文明工地的企业和建造师在评标时予以加分。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质监站、造价处

实施期限:2010年

(15)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对我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实行网上远程评标的通知》(苏建招〔2009〕114号)和我市有关规定,对应当远程评标的项目全面实行远程评标,较大项目按省厅通知要求,跨市抽取评标专家。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16)试行建设工程网上招标投标。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按上级部署执行

(17)贯彻市监察局、建设局、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镇级招投标分中心的意见》(常监发[2006]2号)文件精神,加强对乡镇分中心招投标工作业务指导,配合市相关部门出台进一步规范村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建工科、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18)加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为专业工程进场交易提供优质服务。

牵头部门:交易中心责任部门:招标办

实施期限:全过程

6、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即将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

措施分解:

(19)、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苏州市建设局的统一部署贯彻实施。

责任部门:招标办

实施期限:按上级部署执行

7、加大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和案件移送机制,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平台,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措施分解:

(20)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严格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举报。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交易中心、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21)建立违规行为查处通报制度。对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的投标行为,按照*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投标行为管理的意见》进行记录、公示和扣分;对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的,上报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限制在我市范围的投标资格。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建工科、法制科、城建监察大队、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22)加强对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虚假招标、标后承诺不履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查办典型案件,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招标办、城建监察大队、交易中心、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质监站

实施期限:全过程

(23)继续实行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二)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

市建设局牵头承担的专项治理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的任务分解为五项二十条,目标任务、主要措施、措施分解、实施部门、实施期限如下:

目标任务: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等突出问题,促进工程依法合规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主要措施:

1、加强工程建设的过程监管。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建立严格的建设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措施分解:

(1)进一步加强日常网络维护,确保网上许可申报有序进行;进一步推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信息等情况。

牵头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科责任部门: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2)强化全程监管,将施工许可证颁发与施工现场踏勘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管理上的无缝对接。

牵头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科责任部门: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3)强化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情况监督检查,实现施工图审图范围全覆盖;加强施工图审图机构管理,提高审图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和规范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逐步建立勘察设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综合考评办法,强化勘察设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市场行为意识,不断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

牵头部门:总工室责任部门:抗震办、审图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牵头单位:行政许可服务科责任单位:质监站、建管处、公用处、交易中心、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5)根据《建筑法》第七条规定,2009年底前对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政府投资工程进行排查。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行政许可服务科、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质监站、招标办、交易中心、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2009年底

(6)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过程监管,消除质量隐患,强化对工程建设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对违法违规的责任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强化监管效能,确保工程质量。

牵头部门:质监站责任部门:城建监察大队、总工室、建管处、公用处

实施期限:全过程

(7)建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检测、监测等单位的企业信息库,建立和推行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牵头部门:交易中心责任部门:总工室、建管处、公用处、质监站

实施期限:2009年底

2、严格合同备案和履约,加强对项目管理班子的监督管理,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

措施分解:

(8)加强对合同未备案、中标承诺不履行等行为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查处典型案件,加强专项调研,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查处规程或办案要点。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行政许可服务科、招标办、建管处、公用处、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9)督促施工单位健全项目管理班子,建立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于现场项目管理班子不全、质量管理混乱、“三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理。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招标办、质监站、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10)加强对建筑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动态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上述企业实行年度的资质核查,并将资质核查的结果进行公示和公布。

对所有在常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的结果进行公示和公布,促进建筑施工队伍的诚信建设。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质监站、招标办、造价处、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3、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法定职责,促使工程监理机构切实发挥独立专业监督作用。

措施分解:

(11)做好监理企业综合考评,逐步探索监理执业人员的考核制度。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质监站、招标办、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12)在“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监理企业名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实行“执业人员”与项目挂钩的方式,逐步推行具有*特色的政府投资工程监理企业预选制。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招标办、建管处、公用处

实施期限:2010年下半年

(13)完善《*市建设工程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标准》,查处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到岗等问题。加强对承担政府工程监理企业的动态检查,及时纠正监理人员的不良行为,进一步落实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法定职责。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质监站、招标办

实施期限:2010年上半年

(14)加强执行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理人员见证取样制度。

责任部门:质监站

实施期限:全过程

(15)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督促监理机构认真编制《监理细则》、《旁站方案》,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时书面提出制止和纠正意见。

督促监理机构加强对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报验和见证复试,杜绝不合格的建材和构配件用于工程。

牵头部门:质监站责任部门: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

实施期限:全过程

4、加强对工程检测机构的管理,通过网络的远程、实时监控,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动态监管,制止检测行业弄虚作假行为,强化对现场建筑用材的监管,强化见证取样及送样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措施分解:

(16)建立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档案,严肃查处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合的行为;对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录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曝光。

责任部门:质监站、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5、完善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和管理目标,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建筑工程重要材料的监督检测,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防止片面追求低造价而导致工程质量的降低,落实工程质量各方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试生产管理。

措施分解:

(17)引导和鼓励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的创优意识,确定较高的质量标准,并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将服务工作贯穿于整个监督过程。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建管处、公用处、质监站

实施期限:全过程

(18)进一步加强巡查力度,发现有关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指出、纠正,并视情节予以处罚或录入其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公开曝光。

责任部门:质监站、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19)以建立检测异常报告台帐为切入点,严格杜绝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或主体结构中发生异常检测报告而未经处理闭合的情况。建立第三方检测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用材的抽检,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公布。

责任部门:质监站、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20)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督业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责任部门:质监站、行政服务科、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2010年

(三)市治理方案规定的责任单位任务

根据《*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我局有五项工作为责任单位任务,各有关科室、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完成,现分解如下:

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市牵头部门:发改委。局责任部门:城建科、建工科、招标办、交易中心。

2.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牵头部门:规划局。局责任部门:城建科、总工室、建工科。

3.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市牵头部门:安监局。局责任部门:建工科、安监站。

4、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

市牵头部门:财政局。局责任部门:财审科、招标办、交易中心。

5.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市牵头部门:发改委。局责任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科、总工室、建工科、城建科、信息中心、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招标办、造价处、交易中心、审图中心、质监站、城建监察大队。

三、工作步骤和保证措施

1.建立组织机构。市建设局成立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局长高宝兴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章伟东同志、纪检组组长仲春剑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仲春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2.组织问题排查。2009年10月下旬-11月底,各板块各单位对20*年以来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自查,并于2009年12月上旬将自查情况报市建设局。2009年12月上旬-2010年1月中旬,对全市各单位上报的自查项目组织抽查。对抽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反馈给项目实施单位,要求进行整改。问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及时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2010年1月底前,将排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3.落实整改措施。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建立台帐,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举一反三,实现建筑市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公开透明,工程建设依法实施,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4.坚持典型引路。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及时总结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适时开展交流活动加以宣传推广。要加大执法力度,发现查处一批具有典型性的违法违规案件,积累查处经验,提高执法水平。坚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扩大专项治理的社会影响,推动治理工作走向深入。

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范文6

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收尾年,也是谋划“十二五”发展的基础年。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农村经济经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方向,加强制度建设,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工作重点是三个创新:一是组织创新,培育与市场经济体制和农业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市场主体,重点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二是制度创新,建立健全适应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要求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制度,重点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民负担监管制度、农村纠纷调解仲裁制度;三是体系创新,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经济经营工作体系,重点是构建农村集体产权托管体系、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监管体系。

工作目标: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个、培植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社10个,开展“三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2个,创办明晰集体“三资”产权试点1个,建立土地流转乡镇级市场1个,农民负担控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实现上述目标,必须抓好四个“进一步”:

(一)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认真落实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农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一要依法落实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二轮延包以来,各地已向农户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确认了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要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要把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等管理工作统筹安排,重点做好移民、高速公路、高产农田改造等重点工程的确权确地工作;要按照中央、省委的要求,认真开展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二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按照“政府培育市场,市场引导流转,流转促进发展,发展维护民权”的要求,以建设乡镇土地流转平台为重点,构建“村组服务、乡镇交易、县市监管”的服务体系,促进土地向种养能手、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现代市场主体集中。不提倡工商企业大规模、长期流转土地。三要认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依法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调解仲裁体系,做到村村有调解员,乡乡有调解室,县县有仲裁庭。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管理。农村资产、资源和资金管理是农村经管的最为基础性工作。在继续抓好农村财务管理的基础上,要将工作重点放在明晰集体产权上,区、市可先办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一是坚持依规确权。集体资金,按照“委托双代管”制度进行清理确权;集体资产,参照“三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工作中清产核资的办法进行清理确权;集体资源,根据不同权属,尊重历史和群众意见,采取不同的办法清理确权。二是促进规范操作。集体资产、资源的评估作价,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一步评估到位,也可以经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县市区主管部门批准后登记入账。清理的结果要张榜公布。三是建立监管制度。按照民主公开、成员受益的原则,制订“三资”监管制度。建立托管制度,集体“三资”所有权、处置权权证,原则上由乡镇财经所托管,实施全程服务和监督,确保实现保值增值。四是继续开展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区、市、各办1个试点。

(三)进一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思路,实施“五大工程”:

开展“推进工程”。继续鼓励农村能人、种养大户、回归创业农民工等创办和领办专业合作社,支持社会各行业、各产业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力争新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个,其中45个、区25个、市27个、风景名胜区1个、市经济开发区2个。

开展示范工程。开展特色合作社示范乡镇创建活动,继续开展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活动,继续对新发展的合作社实行以奖代补。

开展人才培训工程。利用多形式、多层次对各级分管农业的领导、经管干部、村级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村能人、种养大户和社员等进行分期分批培训,提高合作理论、合作技巧,着力培养一批业务精、素质高的管理队伍和辅导员队伍。

开展“农超对接”工程。要大力组织合作社产品进入农夫子生鲜超市,鼓励有实力的合作社与中百、中商等大型超市对接。

开展品牌培育工程。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发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认证。对获得有机食品证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励。

(四)进一步抓好农民负担监管。在全市农村工作会上,“加强农民负担监测和涉农收费监管,落实‘笼子管理’及‘一票否决’制度,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全面落实惠农政策。重点检查督办粮补“一卡通”、政策监督卡到户情况,确保惠农资金一分不少地送到农民手中。

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1)治理农民建房乱收费。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2)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公办普通中小学校只能按规定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严禁学校强制学生统一着装并收取费用,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项目,严禁学校组织学生统一征订购买国家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教辅材料。(3)治理通村公路乱摊派。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规定,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修建通村公路。修建通村公路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严禁向农民乱集资。